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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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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

    第1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裝修工程; 施工監理;質量控制

    在工程建設中裝修施工質量的好壞,對人的使用及居住有很大的影響。裝修質量問題的出現,可能會引起使用上的不方便及人生的安全問題,在監理工作中,如何確保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顯得特別重要。

    1 監理在裝修工程中進行質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1.1 裝修工程開工前,實行圖紙會審制度,圖紙未經會審,堅決不不允許施工,做到盡可能地減少圖紙上存在的錯、漏、碰、缺,實行圖紙質量連帶責任制,以增強會審各方責任心,防止圖紙會審流于形式,造成變更、返工影響工程質量。

    1.2 根據工程的投標文件的承諾、工程的特點編制出監理的實施細則,以確保監理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整、制度及管理架構健全。

    1.3 對裝修工程關鍵工序施工,制訂專項的監理實施細則,并要求承包商編制專門的施工方案。

    1.4 推行各裝修工序的樣板引路制度,審查好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及各種專業施工方案,從源頭上、從制度上規范樣板引路的運作。裝修工程依據項目施工圖紙分專業,分單體,列出樣板分項,明確樣板實施地點,部位,時間,驗收標準,做好每個樣板間如:“砌體樣板間”、“抹灰樣板間”、“面磚鑲貼樣板間(墻)”、“門窗樣板間”、“吊頂樣板間”等,后才以點帶面進行鋪開作業。

    1.5 做好裝修工程材料的控制工作,裝修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種較多,所確定的材料的規格、品N、制作應符合設計圖紙和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達到綠色環保標準的材料。對于材料的確定控制方面,采用材料看樣定板的方法進行確定,所需的材料必須經施工單位推薦由監理可組織,參建各方審核確定封板這一程序。

    1.6明確裝修工程質量控制目標,嚴格按合同要求質量目標要求,從每個工序的質量控制入手,組織建立質量控制小組來組織開展工程質量的各項管理工作。在施工單位各級質管人員參加技術研討會,將措施落實工人班組。同時還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控制和監督,確保質量目標的全面實現。

    2 運用管理手段,實施監理控制

    2.1、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監督活動,發現問題及時指令承包商予以糾正。以便減少質量缺陷的發生,保證裝修工程的質量和進度。

    2.2、對隱蔽工程、工序間交接檢查驗收,對重點部位執行旁站監理制度,保證在整個施工過程控制好重點的關鍵部位的施工。

    2.3、利用測量手段,在工程開工前核查工程定位放線;在施工過程中核查工程的軸線和標高;在工程完工驗收時檢查各部位的軸線位移、標高并量測其幾何尺寸。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承包商在自檢合格后申請監理驗收,監理工程師進行書面和現場質量檢查。

    2.4、對獨自檢測項目或材料的質量評價,必須通過見證抽樣、見證抽檢取得數據后進行。不允許僅憑經驗、目測或感觀評價其質量。

    2.5、在關鍵部位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監督。

    2.6、未經監理批準開工申請的單位不能開工,未經監理簽認的工序不得隱蔽,未經監理簽認的本工序不得進行下一工序作業,未經監理的付款簽證,承包商就得不到付款,這就保證了監理工程師的控制、協調有效。

    2.7、監理工程師應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對任何事項依據合同規范發出書面指示,并督促承建商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

    2.8、定期舉行監理工程例會,在會上及時解決與協調施工單位各方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出施工單位需注意的問題,排除施工單位所影響裝修質量的問題。

    2.9、監理工程師應充分利用合同賦予的在支付方面的審核簽字權,承建商的任何工程行為達不到監理工程師的滿意,都應有權拒絕支付工程進度款項,以約束承建商認真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各項任務。

    2.10、當承建商無視監理工程師的指示,違反合同條件進行工程活動時,由總監約見承建商的主要負責人,指出承建商在工程上存在問題的嚴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的途徑。如仍不聽勸告,監理工程師可進一步采取制裁措施。

    3 裝修工程完成后的質量控制

    3.1、督促施工單位對影響裝修工程質量中的前一工序應進行交接、交叉工序的檢查。首先我們從所需裝修的基層處理必須進行細致的檢查。如砼樓板面層、砌體面層等,上一工序質量存在問題的必須先進行處理,如面層有不平,水平與垂直方面有偏差的,若超過充許偏差,應分別進行處理,對個別部位不平或垂直度達不到要求的,可進行打鑿處理。經交接、交叉工序的檢查基礎上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已完工程監理工程師要及時組織承包商進行檢查評定,并對缺陷進行處理。對已完工程進行復核性檢查、成品保護的質量檢查。

    3.2、檢驗批、分項工程、隱蔽工程驗收,承包商必須先自檢合格后,填寫《報驗單》,書面通知監理驗收,未書面通知監理不安排驗收。分部、分項或專項工程驗收,承包商必須組織內部驗收合格,向監理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和完整的驗收資料,由總監組織驗收資料核查、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質量檢測,觀感質量檢查,提出質量評估報告后,由總監組織相關單位符合驗收資格的人員驗收。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由承包商組織檢查評定后,向監理單位提出經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簽署的《竣工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

    3.3、監理工程師要及時組織承包商做好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為編制完整合格的竣工技術資料做好準備。

    人們對裝修工程的監理往往較注重對貼磚、噴涂工程的驗收,而忽視對抹灰、基層處理工程的驗收工作。施工工藝對保證裝修質量也致關重要,我們還須認真研究,裝修工程監理現場工作的方式方法,我們仍要繼續摸索。另外如防火、防腐、防水等有關規范和規定要求。施工監理要全面貫徹,才能更好地把裝修工程質量控制得更好,才能出建出更多的精品工程。

    【參考文獻】:

    第2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建筑;裝修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人們對生活環境的需求方面也在不斷的提高。目前,國內的城鎮化建設使得各式各樣的建筑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隨之而來也帶動了裝修行業的迅速發展,國內在建筑裝修行業的發展速度也是突飛猛進,然而,在裝修施工期間存在的許多不足之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的整體裝修質量。就此,本文對建筑裝修工程中的質量控制問題與相應對策展開探討。

    1.建筑裝修工程施工質量的影響因素分析

    1.1施工因素

    在建筑裝修工程的質量控制措施中,施工方法屬于當中的重要控制內容之一,由于施工方法會對工程的施工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管理中,需對施工方法的控制加以重視。在進行裝修施工前,相關人員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科學的對工程裝修內容進行分析,探討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可對其他裝修工程的施工方案進行參考,制定出適合的施工方案,以確保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防范不當施工方法帶來的質量風險。

    1.2材料因素

    對建筑裝修而言,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物質條件,缺乏材料便無法進行裝修施工。其中,材料質量的好壞對于建筑的裝修效果具有密切的關系[2]。在裝修工程中,除了要保證裝修效果以外,還需要確保裝修質量,若裝修施工期間應用了劣質裝修材料,將會對建筑的裝修效果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巨大危害。因此,在建筑裝修工程的施工期間,需對裝修材料在質量方面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鑒別裝修材料的質量優劣,做好材料進場驗收工作,通過對裝修材料進行有效控制來保障建筑的裝修質量與裝修效果。

    1.3環境因素

    對于建筑裝修工程而言,施工環境的好壞也會對施工質量產生一定的影響,復雜多變的施工環境以及多項不穩定的天氣因素均會使得施工質量受到波及,例如季節變化、濕度變化、溫度變化、天氣變化等,各個環節均可影響到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在我國北方的冬季,若不采取冬季施工措施就得停止施工,其主要原因就是氣候因素對施工質量的影響巨大。

    2.保障建筑裝修工程施工質量的若干控制措施

    2.1為裝修工程制定出可靠的施工質量控制措施

    在進行裝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首先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對于未經會審的圖紙,一例不予采用。在圖紙會審質量的把關上,可采取連帶責任制,由此增強會審人員對施工圖紙設計質量的責任心,預防圖紙會審工作形式化,在圖紙會審環節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由于圖紙設計出現“錯、漏、碰、缺”而影響到工程的施工質量。其次,監理單位應結合相關信息(例如工程特點、投標文件中的承諾等)為工程制定詳細的監理實施細則,由此保障工程監理制度的全面性。在裝修工程中,建議對各道裝修工序均應用樣板引路,對《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手冊》當中的內容嚴格遵循,對易出現質量問題的環節做好技術交底工作[3]。在完成施工作業HSE指導書、施工方案等審查工作后,以相關制度為依據,對樣板引路的運作方面進行規范化。建筑裝修工程應根據項目的施工圖紙做好專業劃分,并將樣板分項羅列出來,從而更好的掌握各個樣板的相關信息,例如驗收標準、實施時間、實施部位、實施地點等,在完成吊頂樣板間、門窗樣板間、墻面樣板間、地面樣板間等相關樣板間后,再全面展開施工作業。

    2.2對裝修工程的材料質量進行嚴格控制

    材料是決定裝修施工能否實施的一項主要物質基礎,合理選擇裝修材料進行裝修作業則是確保裝修工程施工質量的一項重要條件。然而,國內現階段的建材市場在管理上較為松散,導致出現了不少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等不相符的裝修材料。在可持續發展、環保理念的有力實施前提下,建設單位應認真落實裝修材料質量的監控工作,以招標優選的方式選擇材料供應商,以保證工程中所應用的裝修材料在質量上滿足價格低、質量優以及無污染等要求。在施工單位選擇裝修材料時,主要依據是符合設計圖紙、施工規范等對于材料的要求,要求材料在規格、型號、材質、性能等方面均須符合設計要求,尤其是《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中的要求,盡可能選擇環保材料,使材料可達到綠色環保的標準[5]。在監理單位驗收進場裝修材料時,應嚴格按照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進行質量控制把關,確保裝修工程的材料質量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同時,建設單位應對監理單位的材料進場驗收加強檢查力度,對監理單位不能夠履行好監理職責的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或嚴厲處罰,以確保裝修工程的材料質量處于良好的質量受控狀態。此外,在裝修作業期間,應以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等相關的記錄作為施工依據,禁止在施工作業期間擅自更改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尤其是在材料材質、性能方面的改動,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禁止替換。期間,若需要對施工圖進行更改,則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請,待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變更。

    2.3對裝修工程的施工工序進行優化

    裝修工程的施工全過程是由多道施工工序共同構成的。施工工序的質量是裝修工程整體質量的基礎所在,若基礎打不好將會對整體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在裝修工程施工質量的控制工作中,需對施工工序加以重視,保證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首先,需對相關的工藝規程嚴格遵循,以施工操作依據作為施工依據是保障工序質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相關施工人員均應對工藝規程嚴格落實;其次,對各道施工工序的活動質量主動控制,抓好質量的檢驗、檢測工作,通過綜合分析工程的質量狀況來掌握質量的動態變化。在質量管理控制期間,若發現具有質量上的問題,需及時進行研究處理,以保障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達到相關規范、相關標準的要求;另外,將各道工序的重點環節、薄弱環節均劃分出,從而在施工期間對該環節的管理進行加強,使該環節的施工作業處于良好的控制狀態。對于該環節,還可結合施工對象的情況,設置一定的質量控制點[4]。在設置好控制點后,對該處的質量隱患進行分析,并結合引起質量問題的相關原因,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對于裝修工程而言,設置相應的質量控制點,有利于預防施工期間的質量問題。

    2.4對裝修工程質量采取動態監控措施

    對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全方位監控,就必定要掌握各施工工序的質量動態情況,從而可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在裝修工程中所應用的動態監控方法有不少,總結起來主要可劃分為三種,一是試驗法,二是實測法,三是目測法。其中,試驗法是采取試驗檢驗的方法來檢查施工質量,在施工期間,可結合裝修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應用,以保障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測法是采用檢測工具對現場施工質量進行實測實量,通過實測數據與規范數據進行對比,從而判斷施工質量的好壞。目測法主要是通過四個步驟(分別看、摸、照與敲)來檢查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當中“看”指的是通過目測裝修質量的外觀來判斷質量的優劣,例如查看地面磚的色澤及鋪貼間隙是否一致,查看衛生間是否積水來判斷排水坡度是否滿足使用要求。“摸”指的是通過觸摸來判斷,例如木制作的刷漆,可通過觸摸來判斷油漆的涂刷均勻情況。“照”指的是采用燈光、鏡子等的照射,查看一些光線不足的部位。“敲”指的是采用檢測工具敲打,通過音感判斷施工質量如何,例如通過小金屬錘輕擊墻面磚、地面磚,通過聲音可以判斷墻面磚、地面磚鋪貼是否存在空鼓的質量問題。監理單位在裝修工程各施工工序完成后,應嚴格按照施工規范的要求,通過實測法、目測法進行實體質量驗收,對質量有懷疑時,可采取試驗法來檢查施工質量,確保裝修工程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質量符合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同時,項目管理單位應加大裝修工程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質量的抽查力度,以督促監理單位履行好監理職責。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應不定期加強巡檢工作,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出現的不良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履行質量職責到位,使裝修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2.5加強裝修工程后期管理工作

    在裝修工程完工后,后期管理工作主要有現場清理、檢查與驗收、最后的經驗總結。第一,在結束施工后,應第一時間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工作,相應的臨設與現場辦公設施也需及時拆除與清理,確保工完料盡場地清。第二,在結束施工后,首先施工單位需對項目進行徹底檢查,查看項目有無質量上的問題,從而及時整改,保障裝修工程的整體裝修質量。其次,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依據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對裝修工程質量進行認真細致的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必須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達到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后,方可同意施工單位申報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最后,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監理單位預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人員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全程監督竣工驗收,確保竣工驗收環節把好裝修工程質量的最后一關。第三,在竣工驗收結束后,相關的管理部門應針對本工程項目組織技術交流會,對本工程進行全面總結,以總結成功經驗與不足之處,為今后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積累經驗。

    3.結束語

    建筑裝修工程施工項目的工期較長,施工時間長達幾個月的情況也不少見,并且參與到工程施工中的人員也不少。研究發現,裝修工程施工期間的質量影響因素有材料方面的、工序方面以及環境方面等多個方面,因此在實際施工中,應注意從易出現質量問題的環節入手,做好各個環節的質量控制工作,并注意培養與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素質,依據操作規范落實好每一個環節的施工作業,以保障建筑的整體裝修效果。

    參考文獻

    [1]陳金福.淺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J].經營管理者.2010(22):77.

    [2]孫慶國.建筑裝修工程中的施工項目管理[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16):148.

    [3]聶宏凱.論裝修工程施工的有效質量控制——樣板引路[J].科技信息.2011(22):311.

    [4]李杰.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控制及通病防治[J].農家之友(理論版).2009(06):87-88.

    [5]金抗震.論建筑裝飾工程施工管理的質量控制[J].現代裝飾(理論).2013(06):201.

    第3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建筑節能;工程監理; 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建筑節能監理的現狀

    大力發展節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對緩解我國能源短缺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 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保障我國的可持續性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建筑節能工作作為一項技術性和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其全面實施在我國時間不長, 整體發展水平不高,,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自2004年以來, 國家及各級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相關的文件、規范、管理辦法等,對監理在建筑節能中的職責作出了相應規定。

    (1) 審查認可建筑節能施工技術方案, 編制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

    (2) 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圖紙是否經過施工圖設計審查,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理。

    (3) 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等部位及墻體、屋面保溫的施工采取旁站監理。

    (4) 加強節能工程竣工時的專項驗收。目前, 施工階段的建筑節能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監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 大部分監理人員對節能標準、規范的熟悉程度不夠; 二是對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熟悉程度不足; 三是監理人員要做的僅是“按圖監理”, 難以發揮出主動性和積極性。

    2施工階段建筑節能的監理工作

    2.1施工準備階段

    建筑節能的控制滲透到了建筑施工的各個環節,是施工監理的集中體現,同時,建筑節能監理的專業性較強,需要專業知識技術過硬的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因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從事節能監理的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建筑節能標準、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及執業技術繼續教育,確保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勝任工程監理工作。工程監理項目從與業主簽訂合同之日起就要履行節能監理的職責。

    監理規劃中必須包括節能監理的工作內容,節能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必須明確相應的監理工作流程圖、節能工程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從項目總監到監理員都必須熟悉設計文件,參加施工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審查施工單位編寫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節能的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見。施工圖會審的重點是檢查設計圖紙是否滿足節能強制性標準,經審查不合格圖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2.2 施工過程的監理工作

    (1)檢測項目

    ①墻體節能: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抗壓強度;粘結材料的粘結強度;增強網的力學性能、抗腐蝕性能;螺栓抗拉承載力;對面磚、抗力砂漿、界面砂漿進行拉伸粘結試驗。

    ②幕墻節能: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和密度;幕墻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傳熱系數、遮陽系數、中空玻璃露點;隔熱型材的抗拉強度、抗剪強度。

    ③門窗節能:嚴寒地區的氣密性、傳熱系數和中空玻璃露點。

    ④屋面節能:保溫隔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抗壓強度。

    ⑤地面節能: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抗壓強度。

    ⑥采暖節能:散熱器的單位散熱量、金屬熱強度;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

    ⑧通風與空調節能:風機盤管機組的供冷量、供熱量、風量、出口靜壓、噪聲及功率;絕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

    ⑧配電與照明節能:電纜、電線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

    (2)質量控制的主要內容

    建筑施工過程中,為了進行有效的節能控制,主要的監理工作宜細致入微,具體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①建筑工程現場施工監理單位,應指定專人監理建筑節能設計內容的施工,而相關監理人員應進行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其具有進行質量控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②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制定符合建筑節能特點的監理實施細則,并嚴格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理。

    ③項目總監要組織監理人員認真閱讀設計文件,明確本工程建筑節能的設計要求,參加設計交底,釋疑有關不明確的問題,正確督察施工單位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

    ④收集與本工程有關的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依據文件資料,并認真學習,掌握強制性的質量標準條文。

    ⑤監理人員應合理制定節能工程各分項工程、檢驗批、隱蔽工程項目的劃分,明確質量驗收標準,經施工單位認可共同實施。

    ⑥對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要認真落實,要嚴格材料和設備的檢驗制度和見證抽樣送樣制度,嚴格工程材料的審核把關,確保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齊全。

    2.3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理工作

    ①節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事先進行自查與復驗合格后,提出質量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驗收。

    ②由監理單位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質量驗收,對存在不合格質量問題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整改合格回復后,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復驗, 均滿足設計要求后, 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小組進行檢查驗收。

    ③ 建筑節能質量驗收作為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應有建筑節能部分的專題性質量評估意見。

    ④驗收小組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參加,共同檢查驗收, 并形成驗收意見。

    ⑤做好建筑節能質量控制監理資料的完善和歸檔工作。

    3 建筑節能監理的工作要點

    3.1 墻體節能隔熱保溫材料的質量控制要點

    (1) 常用的墻體隔熱保溫材料包括:灰砂磚、粉煤灰砌塊、陶粒混凝土砌塊、復合輕質隔墻板、加氣混凝土等。隔熱保溫砌塊的規格、密度、外觀強度及砂漿應符合設計要求,材料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性能檢測證明、生產許可證等,經抽檢復試合格方可使用。監理控制要點一般在砌體與結構柱聯接處。按設計要設置的拉結筋是否理置到位;與門窗聯接處應有預埋件混凝土塊的數量及位置是否準確;砌體與頂面梁(板)聯接時,預留10—25mm,待完成砌筑14天后方可填充。有預埋件的位置監理需作巡檢,要求施工方按隱蔽工程要求報驗。陶粒混凝土砌塊或輕質隔墻,在門窗洞上角過梁端部或其他可能出現裂縫的薄弱部位釘置涂有防銹漆的鋼絲網片,采用輕質隔墻板時,控制板體不應過高過寬,般板寬不超600mm,高不超3200mm,板與板聯接應設鋼絲網片用以抗裂,受風壓作用較大部位還應設置錨栓輔助固定,按隱蔽工程報驗。墻體基層要求砌筑或搗制安裝平整,縫聯接飽滿,面達到《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中一般抹灰工程的質量標準,經自檢合格,報監理驗收后方可進行其他貼面材料施工。

    (2) 墻體貼面材料一般包括:聚苯顆粒保溫砂漿、聚苯乙稀板、鋼絲網架聚苯板、聚胺酯硬泡沫、聚苯乙稀泡沫板及泡沫玻璃等。監理控制要點一般檢查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其他物理化學性性能穩定并滿足防火、防滲、防腐、抗裂、耐老化。符合環保標準要求,一般外墻貼面需作經防銹防腐處理的網片托架輔導。要求貼面材料與墻體基層粘貼牢固、密實、平整、無空鼓,經保養其厚度偏差符合設計要求。

    3.2屋面節能隔熱保溫材料的質量控制要點

    (1)屋面節能隔熱保溫層一般由基層及隔熱保溫層組成。基層通常為110㎜厚度混凝土,上履蓋防水層,監理控制要點為基層與防水層結合牢固。

    (2)通常隔熱保溫鋪置在防水層上,要求防水層鋪設或粘貼平整、密實,接縫聯接牢固尤為重要,特別是防水卷材,粘貼表面不應有皺折、空鼓、翹邊、氣泡、脫皮或滑動等缺陷。經自檢并報監理復檢合格方可進行上層隔熱保溫層材料的施工。

    (3)隔熱保溫材料的鋪設粘貼料,一般以砂漿或聚合物為主,粘貼材料是監理人員控制的重點內容,要求施工前檢驗粘貼材料的相關合格證、檢測報告,必要時可進行粘貼強度試驗,產品合格可進行施工,鋪設施工一般應作旁站監理,表面鋪設平整度及聯接口偏差不大于1.5㎜,按《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驗收。

    3.3外門窗節能控制要點

    (1)門窗框所用原材料的性能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并按相關標準進行見證取樣復驗,復驗合格才可使用。

    (2)外門窗框或副框與洞口之間的間隙應進行填充處理,并使用密封膠密封。

    外門窗是隔熱最薄弱的部位,在建筑能耗中占有較大的比例,采取合理的窗墻面積比、減少滲透量和傳熱量等節能措施,可有效地降低建筑能耗。

    3.4配電與照明節能要點

    (1)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截面不得低于設計值,進場時對其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2)工程安裝完成后應對低壓配電系統進行調試,主要表現:

    1)電力電纜,測量絕緣電阻,耐壓試驗及漏吸電源測量,檢查電纜線路相位;

    2)二次回路測量絕緣電阻交流耐壓試驗;

    3)“lkV”及以下配電裝置和饋線路;①測量絕緣電阻應不小于0.5MQ;②交流耐壓試驗;③檢查小同電源饋線的相位。4)照明回路①所有照明回路需進行通電試驗,燈具需進行試亮檢查:②開關、插座檢查接線是否正確:③回路絕緣電阻。

    監理人員在進行以上四方面質量控制的同時,對于施工原材料的質量控制也是相當的重要。對工程材料的復檢把關是監理控制的重要手段。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復驗項目表。

    建筑節能工程材料復驗項目表

    綜合以上,施工階段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的監理控制尤為重要,其直接關系到建筑節能效果的好壞。為了確保建筑使用壽命,降低建筑壽命期內能耗,必須將節能工程監理工作落到實處。

    4結語

    建筑節能工程的實施是一項必須強制性執行的國策,這是建筑節能工程監理質量控制的基礎。無論是建筑節能的專業技術,還是監理質量控制工作,都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由于我國缺乏實踐經驗,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施工質量規范、標準不完善,在工程監理控制實踐中還有一定的不足,這需要我們從業人員不斷的去努力探索。總之,隨著節能工程實踐的不斷深入,節能工程的監理工作也有待進一步地完善,保證工程節能效果向好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國文.節能建筑:達成共識好發展[J].廣西城鎮建設,2010,(01).

    [2]魏文華,王向東.監理企業如何做好建筑節能監理工作[M].

    第4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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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要】監理工程師在接受監理公司代表的授權后,作為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的負責人,根據所要監理的工程的需要選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工作人員,組建建設工程監理部,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理,履行監理委托合同,服務建設單位,代表其管理工程項目,以確保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最終實現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設的目標,并要合理地降低建設投資成本,使投資者獲得最大收益。從而,依此得到建設單位對監理公司的認可,贏得監理收益,同時也要為監理公司創立社會聲譽,開拓建筑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好總監對于發展企業和服務社會起著重大的作用。【關鍵字】工程監理;現場;工作; [ Abstract ]: Supervising engineer in the supervision company authorized to accept, as a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person in charge, according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ngineering needs to choose a relevant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the staff, establish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project inspect manage, perform the supervision contract, service construction the unit, on behalf of its management projec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and ultimately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timely completion of project goals, and to reasonably reduce the construction cost of investment, investors get the maximum profit. Thus, in this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supervision company recognition, to win the supervision of income, but also for the supervision company founded social reputation, develop construction market. In this sense, as a director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social servic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 Key words ]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field work; 中圖分類號:U415.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工程建設是百年大計,工程建設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會產生巨大影響。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詢性的,是代表業主進行工作,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對提高工程質量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 首先要編制好各種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檔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檔是指監理單位投標時編制的監理大綱、監理合同簽訂以后編制的監理規劃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的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編制監理大綱有以下兩個作用:一是使業主認可監理大綱中的監理方案,從而承攬到監理業務;二是為項目監理機構今后開展監理工作制定基本的方案。

    監理規劃是監理單位接受業主委托并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之后,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監理大綱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廣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資料的情況下制定,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檔。

    監理實施細則是在監理規劃的基礎上,由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針對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實施的操作性檔。監理實施細則的作用是指導本專業或本項目具體監理業務的開展。

    二、要具有堅實過硬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適應項目監理工作需要

    國家建設部從1988年起開始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目前,監理行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控制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等方面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也促進了施工單位規范化施工管理,嚴肅了合同管理,提高了工程建設水平,維護了建設市場秩序,逐步得到了全社會的認可。但是,我國的監理服務在相當程度上還在較低的水平上徘徊,離推行建設監理制度的初衷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項建設工程由若干個分部分項工程組成,這也就將整個施工過程劃分為若干不同的施工階段,而每個施工階段中又包含著許多的專業施工,要想做好總監工作,就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具有過硬的專業知識。首先、要熟悉圖紙及相關的技術檔,掌握工程的整體內容,從而做好人員分配。第二、要掌握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規范,做好質量驗收工作,以保證工程質量。第三、要掌握施工進度計劃,統籌控制整體進度,以便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第四、嚴格審核施工方案,合理降低工程造價,使投資人獲得最大收益。第五、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保證參建各方的合法利益。第六、加強技術資料信息管理,真實反映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做好建設工程記錄。與此同時,更要學習和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達到安全生產標準,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

    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服務,其性質決定了監理工程師必須要有善于學習、勇于開拓進取的精神。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新思維、新理論、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層出不窮,這些都對監理工程師提出了新的挑戰。監理工程師不能停留在原有知識水平上,而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知識,擴大知識面,熟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經濟、法律、組織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學習了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使自己成為一個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持續保持較高的知識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掌握現代化的管理理論、方法和手段,用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為業主提供優質的監理服務。

    不僅如此,作為總監理工程師除了掌握自身研習的專業知識、與時俱進外,還要力爭熟知其他相關專業的知識及施工工藝,這樣有助于協調各專業施工隊班組間的相互配合,整體控制施工過程中的工序銜接。并可有效地安排日巡查的工作,抓住重點,有的放矢進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做到”知識過硬,一專多能”,可以控制好建設工程的總體情況,更好地、有目的地開展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這也是做好總監工作的技能保證。

    三、要加強與各方的溝通協調,使監理具有和諧性

    加強溝通,取得項目參建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創造良好的監理工作環境,是監理工程師重要的工作之一。

    (1)加強與項目業主的溝通。

    取得項目業主的信任和支持,創造良好的監理工作環境,對監理工作中有關質量、進度、安全、環保、費用等五控制方面的想法和要求,以及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應經常性地向業主匯報和商討,形成共識,這樣才有利于監理工作的開展,有利于監理威信的提高。

    (2)加強與承包人的溝通。

    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和意見,都要通過承包人去實施,“想承包人所想、急承包人所急”,嚴格監理的同時,應加強與承包人的溝通,尋求承包人理解和支持,雖然監理與承包人工作角色不一樣,但能朝一個方向去努力,形成合力,這樣才能使監理工程師價值得到體現。

    (3)加強與監理內部的溝通。

    各監理人員之間加強協調、加強溝通,相互促進,形成一個有機的團隊,對提高監理的威信,促進監理工作,減少監理內耗非常有必要。

    四、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為企業發展積蓄力量。

    監理企業的發展需要有大批的人才作為后盾,那么人才來自何方呢?俗話說:千里馬好找,伯樂難尋。作為總監有義務為企業的發展去努力地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并推薦人才。這也是總監實現自身價值的具體體現。在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發現某些監理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技能。而且對于某些問題,他們有自己獨特的見解和解決方法,對于這些人我們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就我個人來看,這些人往往具備相當的潛能。他們不會人云亦云,而是善于獨立思考,凡事總要分清是與非,我認為這樣的人將會成為人才。

    有了備選的目標,還要有意識地進行培養。人才是一種資源,如果發現了資源不去開發,那就是對資源的浪費。同樣,培養人才亦是如此,監理工作的主要崗位是施工現場,因此,培養具有現場管理經驗的人才是總監義不容辭的事。培養人才的方法多種多樣,無論選擇哪一種,其原則都是考察其人品,增加問題的難度,為其創造磨練的機會,增長其獨立工作的能力,最終使其能夠擔當重任。

    發現了人才我們不能占為己有,要向公司大力推薦,使其人盡其用。埋沒人才,對個人來講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而對于公司則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只有大力地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和使用人才,公司才會發展,效益才會增加。我們的生存依賴于企業,企業的發展關系到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發現人才、培養人才、推薦人才是關乎企業發展的關鍵,同時也與我們息息相關

    五、要重視工作總結

    每個監理項目完成后,項目監理部應要求每位監理人員提交本項目監理工作的總結,這也是考核監理工程師工作績效的依據之一。各監理人員應認真進行總結,重點是在監理工作中的具體做法、好的建議、心得體會等。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采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采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商關系的經驗,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等等。只有通過監理工程師間的不斷交流、學習和總結,才能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水平,促進監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六、要加強監管人員的廉政管理

    從某種角度講,監理人員的廉政自律比業務素質更為重要。業務素質雖好,但廉政自律差的監理人員反作用力更大,甚至一個人就毀了公司的聲譽,強化廉政意識,鏈廉政出嚴格,嚴格出質量。監理工作的性質決定了監理人員必須鐵面無私,心不能軟,必須硬,但是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段,如果監理人員自身不廉就該硬的硬不起來,該講的講不出口。一旦控制不了或控制不住,質量必出問題。所以要積極宣傳廉政的重要性,把廉政問題當高壓線,碰也碰不得。

    要加強監理人員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養,做到公正無私,不為一己之私就損害公司利益。

    參考文獻

    第5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關鍵詞:住宅;滲漏;施工措施;監理措施;分析

    1 前 言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居住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數不少的住宅工程在竣工后不久就出現了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滲漏現象,尤其是高層住宅,這些滲漏問題,諸如屋面,外墻、廚房、衛生間、地下室等地方發生的滲漏現象,一直困擾著人們,嚴重影響了室內外裝飾效果和使用功能,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給人帶來生活不便和精神負擔,用戶反映強烈。漏水的住宅給住戶帶來許多煩惱,當住宅出現滲漏后再去修補較難取得理想的效果。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重視住宅工程的滲漏問題,要將其作為住宅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一個重點,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協調措施,杜絕住宅工程出現滲漏現象。滲漏的主要成因是多方面的,監理工程師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的監理實施細則和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預先對住宅工程常見滲漏的質量通病進行研討,分析原因,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控制措施,將這些有可能造成滲漏的因素列人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控制之列,確保住宅工程無滲漏。

    2 住宅工程中滲漏的主要部位及成因

    2.1 外墻面滲漏部位及原因

    2.1.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⑴很多細部大樣設計,如窗臺坡度、鷹嘴、滴水槽、穿墻管、外墻預埋管件、門窗、幕墻與墻體間的接縫等,在這些方面設計時詳圖不全,簡而化之,導致施工不到位。

    ⑵外墻窗與墻體的聯接、窗頂滴水線、窗臺內外高度等細部構件設計不合理,致使雨水沿窗與墻體之間縫隙滲入室內。

    ⑶為美觀而將外墻飾面磚(小型)設計成細縫拼接,使磚與磚之間不能嵌填密封材料,導致漏水。

    ⑷設計中忽略了不同材料界面連接。如外墻設計層層裝飾線條,且線條頂部標高與梁頂標高相同,由于外墻面磚與砼梁的濕度膨脹系數相差很大,極易產生裂縫,從而使線條上部滲水,女兒墻根部往往也較易開裂滲水。

    ⑸凸出外墻的裝飾線或懸挑板設計成向上的水平面,造成該板面積水.積水沿著磚墻與裝飾線或懸挑板之間的磚縫滲入室內。

    ⑹高層建筑非承重墻用的砌筑、找平砂漿標號,一般低于承重墻用的設計標號,強度雖能滿足設計要求,但透水性增大。

    ⑺建筑師在設計中對外墻防水不重視,外墻裝修設計沒有防水概念及功能設定,從而對建筑物的功能系數大打折扣。

    2.1.2施工過程中導致的滲漏

    ⑴外墻面磚與打底砂漿粘結力不足形成空鼓,飾面磚勾縫不嚴密,出現砂眼及裂縫。外墻砌磚及粘貼防水面層的砂漿不飽滿, 雨水沿磚縫之間的縫隙滲入室內。

    ⑵ 框架結構外墻柱與砌體連接處不埋拉結筋或拉結設置不牢固,拉結筋間距數量、長度不符合要求,由于濕度膨脹系數差異較大,導致連接處開裂是漏水的多發處。

    ⑶外墻施工時預留的孔洞和在穿過外墻的管道封堵時處理不當,導致墻體接口處開裂滲漏。

    ⑷外墻窗與墻體之間沒有用防水材料填滿壓實,窗頂滴水線、窗臺的施工未按設計或規范施工,造成雨水沿窗周邊滲人室內。

    ⑸砌體找平層、抹灰層砂漿未按設計配制,引起砂漿強度差,干縮開裂。

    ⑹框架梁底與砌體交接處開裂、滲漏。填充墻砌至接近梁、板底時,無按規范要求操作,砌筑一次到頂,因重力作用,砌體產生變形,出現水平裂縫、滲漏。

    2.2屋面滲漏部位及原因

    2.2.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⑴屋面板因設計剛度不足導致撓度過大而開裂產生滲漏,尤其是大跨度板和懸挑板結構 。

    ⑵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溫度縫設置不合理,板面因溫度應力作用而出現裂縫產生滲漏。

    ⑶屋面排水坡度設計得太平緩。或排水管孔面積太小,雨水排泄不暢,積水時間過長容易導致屋面板滲漏。

    ⑷鋼筋混凝土屋面板上未設防水層或雖有防水層但設計不合理;鋼筋混凝土板澆筑不夠密實而發生滲漏,或細部構造處發生滲漏。

    ⑸屋面板上的預留孔洞防滲措施設計不可靠,雨水沿預留孔洞的周邊滲漏。

    2.2.2施工因素導致的滲漏

    ⑴沒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和施工規范標準施工,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厚度或鋼筋直徑、數量、間距、保護層厚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致使結構開裂滲漏。

    ⑵所使用的鋼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質量不合格,致使澆筑成的混凝土強度不足,受荷后開裂滲漏。

    ⑶混凝土配合比不合理,坍落度過大,振搗時間不夠或過長,導致混凝土密實度不夠而滲漏。

    ⑷施工縫留置位置不當,或施工縫二次澆筑前接口處理不妥,造成接口處開裂滲漏。

    ⑸混凝土保養不及時或保養不足,高溫干燥季節混凝土表面水分蒸發過快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致使混凝土表面產生裂縫,造成滲漏隱患。

    ⑹屋面找平層裂縫引起滲漏。找平層表面質量及排水坡度不符合要求,基層與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和基層轉角處做法不規范,產生裂縫而引起滲漏。

    ⑺屋面防水層空鼓開裂,引起滲漏。屋面防水涂料的涂刷及防水卷材的鋪貼不規范,因涂膜防水層或卷材防水層空鼓、開裂、積水而引起滲漏。

    2.3廚房、衛生間滲漏部位及原因

    2.3.1設計因素導致的滲漏

    ⑴樓板設計剛度不夠,使用后撓度過大而開裂,板面積水沿裂縫滲漏。

    ⑵設計排水坡度過小,板面經常積水。

    ⑶排水管徑或地漏孔口設計過小,造成排水不暢,排水管或地漏接口因長期積水造成滲漏。

    2.3.2施工因素導致的滲漏

    ⑴鋼筋混凝土板施工質量差,致樓板開裂造成滲漏。

    ⑵鋼筋混凝土板預留孔口安裝管道,管道周邊的縫隙填塞不密實。或填塞材料日久收縮開裂造成滲漏。

    ⑶下沉式大便器凹坑底板、側壁未按設計要求做防水層或防水層質量差,凹坑內的積水滲出板底。

    ⑷給排水管道接口安裝質量差,未經加壓驗收即埋入墻板內,使用后管道接口漏水滲透墻體或樓板。

    ⑸墻、板表面粘貼瓷片、面磚等防水層的砂漿不飽滿,或施工工藝不規范,致使粘貼面層空鼓積水,造成滲漏隱患。

    ⑹地面及墻面防水涂料施工時,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配料和涂刷,致使涂膜性能和厚度達不到技術要求,有些防水層施工完畢,無進行蓄水試驗,即進行面層施工 。

    3防滲漏施工技術措施

    3.1外墻面防滲漏措施

    施工單位與監理人員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方案,制定詳細的“施工技術交底書”,同時制定施工工藝流程詳圖。施工中加強過程控制,嚴格監督外墻砌筑按設計要求、施工規范及當地規定進行施工,并對外墻易發生滲漏的部位進行重點預防。

    ⑴填充墻砌筑前,必須將梁面與墻底部交接處殘渣清掃干凈、澆水濕潤,填充墻砌筑分二次完成,當砌筑至接近梁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墻砌筑完并應至少間隔 7d后再砌斜磚擠實,其傾斜度為60~75度,斜角縫砂漿必須飽滿分二次堵塞砂漿來彌補砂漿的收縮和下墜。

    ⑵混凝土框架柱與填充墻交接處,沿墻高每隔 500處設置末端帶 90°彎鉤的2Ф6 拉結筋,每邊伸入墻內長度不得小于500。在混凝土框架柱、梁與填充墻交接處的表面,內外兩側,加釘 300寬,網眼 lO~12的鋼絲網一道,沿縫居中,用@150射釘釘緊。

    ⑶對基面進行清理,鑿除表面污物并清掃干凈,必要處可用聚合物水泥凈漿抹刷2-3遍,以增強砂漿與基面的粘結能力。嚴格控制砂漿的標號和質量,打底找平層建議用微纖維加減水劑的水泥砂漿,即可做找平層也可作防水層;外墻找平抹灰層遇不同材料交接處宜加掛金屬網,高層建筑超過24米高的部分外墻,找平抹灰層應全部加掛金屬網。

    ⑷找平抹灰施工前,對外墻施工中留下的孔洞、框架填充墻的頂部、空心磚外墻的豎縫,首先進行堵洞和勾縫,并作為一道工序進行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抹灰。找平抹灰施工時應分層抹灰,兩層找平操作間隔宜控制在24小時以內。

    ⑸飾面工程施工前,要求墻體基面和面磚均先潤濕且陰干,在防水層上貼飾面磚時,要掃一遍聚合物水泥素漿。如打底層平整,可用聚合物水泥基復合涂料的乳液加水泥直接粘貼面層,把粘結層和防水層合二為一。外墻面磚勾縫時,要先清理勾縫內疙瘩并用水潤濕,勾縫砂漿宜稠一些, 勾縫后要及時淋水養護。

    ⑹加強細部構造處理的質量控制,內窗臺要高于外窗臺2厘米左右;外窗臺向外坡度應≥20%;窗檐、鷹嘴坡度≥20%;滴水槽寬、深應≥1厘米;屋面天溝與女兒墻陰角處應做R=100毫米圓弧角;屋面女兒墻要做泛水處理。

    ⑺塑鋼窗安裝時,框與墻體間縫隙內腔采取發泡聚苯乙烯彈性材料分層填塞,填塞不要過緊;填塞后撤掉臨時固定用的木楔或墊塊,其空隙也要用閉孔彈性材料填塞。門窗框四周側邊應留設凹槽,填嵌硅膠進行密封處理;嵌注硅膠密封材料時,應注意清除浮灰砂漿等 ,使密封材料與窗框、墻體粘結牢固,同時檢查密封材料是否連續 ,有無缺漏等情況,以防止窗框四周雨水滲漏。

    ⑻外墻裝飾面層施工完成后,對外墻面進行大面積淋水檢驗,用 Ф20~25mm的水管開Ф2mm@100的小孔,在建筑物外墻最高處連續淋水 8h,觀察內墻和窗邊,如發現滲漏應立即返修,直至滲漏現象徹底解決。

    3.2屋面防滲漏措施

    ⑴本工程屋面結構層做法:①鋼筋混凝土屋面結構層;②板面抹 1:2.5水泥砂漿找平層 2cm厚;③鋪貼 SBS防水卷材一道 ;④鋪設 3cm厚擠塑板保溫層⑤澆筑4cm厚 C20細石混凝土保護層 (配Ф4@200雙向)⑥面層鋪貼防滑磚。

    ⑵屋面板混凝土結構施工時,要確保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鋼筋保護層厚度、間距、板厚均應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混凝土應振搗密實,不留施工縫,并在混凝土澆筑完畢后的 12h以內,對混凝土澆水養護,養護時間 14d。

    ⑶基層與突出屋面結構(女兒墻、排水管、煙囪等)交接處,找平層均做成半徑 50圓弧形,屋面找平層設縱橫不大于 6m的分格縫,分格縫寬度為 20,縫內嵌填防水油膏。

    ⑷對板面結構層進行一次24h蓄水試驗,以檢驗是否存在滲漏部位,以便在后續施工中先加以處理。

    ⑸防水卷材鋪貼時,在天溝、泛水和立面卷材收頭的端部應裁齊,塞入預留凹槽內,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最大釘距不應大于 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嚴。卷材防水層的搭接縫應粘結牢固,密封嚴密,不得有皺折、翹邊和鼓泡等缺陷卷材防水層施工完畢,再做一次24h蓄水試驗,檢驗卷材防水層是否有滲漏現象。

    ⑹卷材防水層上鋪設3cm厚擠塑板保溫層,擠塑板應緊貼基層,鋪平墊穩,拼縫嚴密。擠塑板上采用4cm厚 C20細石混凝土保護層,配置雙向Ф4@200鋼筋 網片,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設縱橫間距不大于 6m的分格縫,鋼筋網片在分格縫處應斷開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與女兒墻、山墻及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縫均應嵌填密封油膏。

    3.3廚房 、衛生間防滲漏措施

    ⑴在衛生間的樓地面結構四周應澆筑高度不低于200高的細石混凝土梁,仔細插搗密實并加強養護,而后在混凝土梁上砌筑空心磚,防止水從四周墻角向外滲漏。

    ⑵熱水管、煤氣管穿過廚房、衛生間、樓板時,應預埋鋼套管、套管內徑應比穿管外徑大 2~5,套管頂部高出樓面30,底部與樓板底面齊平。鋼套管在埋設于樓板段的中部應加設一道 BW止水條,用綁扎鋼筋的鐵絲捆牢。鋼套管與管道之間空隙用摻 10%UEA膨脹劑的 C20細石混凝土澆筑,套管周邊還要留出深 15~20凹槽,采用防水油膏嵌縫密實。

    ⑶衛生間樓板上應做找坡層,坡度按設計要求為 2%坡向地漏,地漏邊向外 50排水坡度為3%,施工時,以地漏為中心向四周方向幅射沖筋,找準坡度,用刮尺刮平,抹面要求表面平整,無凹陷,以不積水為合格。

    ⑷排水立管安裝固定后,將管邊洞 口清理干凈,保證沒有浮灰、積砂,然后認真支模、填縫、灌縫前,孔壁應灑水濕潤用純水泥漿滿涂洞口壁,再分兩次灌縫,第一次以半干硬性的C20微膨脹細石混凝土灌入并搗實,其厚度為板厚的 1/2;第二次即在次日剪斷吊模鋼絲后,以BW 止水條嵌入,隨即用半干硬性 1:2微膨脹水泥砂漿填縫,管根四周 留20×20凹槽,用防水油膏填塞飽滿、密實。UPVC塑料排水管根部應設置 20高的阻水圈。

    ⑸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施工時,我們嚴格按規定配料和施工,攪拌好的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在 3h內用完(環境溫度 20℃左右),超過時間變稠變硬時,一定不要加水再用。涂料施工時,基層表面應平整、牢固、干凈,防水涂料應從地面延伸到墻面,廚房墻面防水層高度為 300,衛生間墻面的防水層高度為 180。待涂料防水層固化干燥后,蓄水24h檢查確信整體無滲漏后,再進行面層施工,面層施工時,要認真做好防水層的成品保護。

    4、滲漏的監理控制措施

    4.1 加強圖紙會審,完善外墻防水設計

    很多設計單位對外墻防水不做專項設計,施工圖中也未提出具體做法,以致出現滲漏問題后責任分不清。監理工程師在審查圖紙時是應注意施圖對外墻防水是否做了專項設計,深度是否達到要求,若未達到指導防水施工的要求.應請設計院完善外墻防水設計。防水專項設計應具體到:填充外墻的砌法、抹灰的具體要求、防水劑類型、用法、用量等。

    4.2 注重對工序時間的合理安排

    外墻防滲、衛生間防水、屋面防水各道工序施工均應有嚴格的工序施工控制時間及前后工序銜接時間,如:衛生間、屋面防水涂料施工要求一次成活,后一道工序施工前一定要按規范要求確保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保證前后工序之間緊密結合,以保證防水抗滲的效果和質量。

    4.3加強監理力度與巡視

    重點作好對質量的控制:編制詳細的監理細則,針對質量預控點進行預控,保證質量。對各種原材料嚴格把關,準確控制砂漿配合比保證強度和飽滿度。配合施工隊伍逐級作好技術交底工作。對重點部位重點監理,通過巡視或旁站監理使施工中各種不利因素減少到最少。施工前監理工程師要對施工單位進場的各種建筑材料進行檢查。除了檢查材料出廠報告、質量合格證、產品說明書等文字證明外,更重要的是要檢查各種建筑材料的實物,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送檢.經過合法的檢測機構檢測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才允許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責令施工單位將其運出施工現場。在屋面、外墻、廚房和衛生間的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必須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監理。針對上述容易造成滲漏的施工因素,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認真檢查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責令施工方立即整改。每一道工序完工后都要經監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質檢人員檢查合格并在旁站監理記錄表上簽字后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參考文獻:

    1.《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

    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3.《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11;

    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2010;

    5.《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02;

    第6篇: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細則范文

    承包人(全稱):    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地點:        青島市四方區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施工圖范圍內的開平路橋、武林東橋、唐河路橋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青建城字【2011】28號                   

    資金來源:           財政撥款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人應完成以下工程內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護:                                    

    2、地基與基礎工程:                                                     

    3、主體工程:                                                           

    4、電氣工程:                                                           

    5、給排水工程:                                                         

    6、采暖供熱工程:                                                       

    7、通風空調工程:                                                       

    8、樓地面工程:                                                         

    9、內墻抹灰工程:                                                       

    10、外墻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門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網工程:                                                     

    15、室外環境工程:                                                      

    16、玻璃幕墻工程:                                                     

    17、網架工程:                                                         

    18、裝飾裝修工程:                                                     

    19、設備安裝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橋涵工程 隧道工程 給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氣與集中供熱工程 路燈工程                                    

    22、園林綠化工程:                                                      

    23、修繕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選擇項中第         項工程內容由發包人另行發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120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                              

    五、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    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2011  年   10月 17日

    訂立地點: 青島市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由發包人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島市          住      所:青島市鞍山路17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83716962

     

    傳       真:                              傳       真: 83716962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青島銀行敦化路支行

     

    賬       號:                              賬       號: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估價、暫列金額的合同總金額。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25 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前28天。

    1.26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7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2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9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30 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1.31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32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33 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1.34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5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6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9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按天計算時間的,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40 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10)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并報建設標準管理部門備案。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 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以書面形式,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發包人應當任命發包人代表,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

    7.2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3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公共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工程項目由多家總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負責協調處理各總承包單位的關系,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對臨時設施、施工道路等進行統籌、合理安排,并明確各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6)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交驗;

    (8)組織承包人和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10)發包人應辦理的其他事項,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4 發包人可以將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5 發包人未能履行7.3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并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管理;

    (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5)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6)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8)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0)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專用條款明確的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工程師聯系并組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4承包人檔案管理

    承包人應當設置專人負責施工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在開工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如果工程師對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有異議,承包人應當更換。承包人不得補做、偽造施工檔案。施工檔案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視為偽造檔案。

    承包人應負責收集、匯總的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檔案。由于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檔案存在缺陷兒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    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    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    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    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    提出或批準索賠;

    (6)    簽發支付證書;

    (7)    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    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

    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0 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 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發包人將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圍之外的部分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稱為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發包人進行專業工程發包,應將發包內容、需要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在專業條款中列明。對于招標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發包人進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承包人由發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確定。

    11.2 專業工程發包合同應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

    11.3承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的責任劃分:

    (1)專業工程發包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工程承包人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任何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盡上述責任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

    (2)對于因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擔;未經承包人同意,專業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應與發包人協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能力承擔本合同承包范圍內某專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根據11.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價款結算

    13.1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價款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結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經工程修改確認后的單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價款調整時,承包人應于收到修改意見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修改意見后7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修改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 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勘察資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 開工及延期

    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 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56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發包。

     

     

     

    17.6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 工期及延誤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和第18.4款約定的變更期限內完成。工期自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實際竣工日期應在交接證書中寫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發包人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

    (6)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7)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時間或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相應順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9.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后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和工程師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2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5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約定為止,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于返工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蓋隱蔽工程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驗,私自將工程隱蔽的,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剝離或開孔檢驗,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8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9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10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該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產。

    23.6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 工程的保護

    24.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屬于不可競爭性費用,任何一方不得壓價或優惠。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1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綜合單價。

    25.3.2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5.3.3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

    25.4在基準日期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可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作調整。

    25.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款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經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以及專業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名稱及其暫估價。暫估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按專業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暫估價的材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9列入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價款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準確定專業工程價款。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10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圖紙以外零星項目或工作,計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單價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1暫列金額于開工前估算,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25.12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26 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6.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7.2工程預付款按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起扣點和方式扣回。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

    2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因發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27.4承包人應按27.3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5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日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包人批準。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7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一、工程變更

    28 工程變更

    28.1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的改變;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8.2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并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1)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2)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3)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或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

    28.3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并在建議書中說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

    28.4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29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并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準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并報經發包人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 變更價款確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9.2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偏差,綜合單價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按以下方法調整: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如有),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因工程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該子目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由于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及措施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于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工程變更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書面資料,否則無效。

    29.6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后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交接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在簽發交接證書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重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

    30.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1 竣工結算

    31.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書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31.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及結算資料后,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進行核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核對,經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3 在專用條款約定時限內,發包人不核對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同已認可。

    31.4出現影響工程結算的各類糾紛,由發包人牽頭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中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或存在其他爭議為由,拖延和影響工程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承包人有權予以拒絕,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31.5發包人按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7天內,工程師簽發竣工支付證書,報發包人批準后送交承包人。該證書中應載明按照31.2款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后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

    31.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按該證書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7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或者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或者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或者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夠及時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協助辦理竣工備案相關手續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結算為由拒絕;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1.9 發包人拒絕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結算書后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條中有關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

    (2)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5)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

    (6)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

    32.3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3 索賠

    33.1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3.2提出索賠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應保存好當時記錄,以便證明他提出的索賠,并應允許另一方或工程師查閱全部記錄。

    33.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的約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發包人應當階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約定相同。

    33.5工程師對承包人根據第33.3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承包人協商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確定延誤的工期并順延工期。

    33.6承包人對發包人根據第33.4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在工程師簽發給承包人的支付證書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條中有關本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印章。

    34 爭議

    34.1如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指令或估價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將爭議交付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第三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4.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

    35.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兩年。

    35.3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予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35.4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和風險。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當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35.5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檢查核定。如果工程師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核定,檢測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一方承擔。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遲于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如確應由承包人承擔,則發包人可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

    35.7在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缺陷責任條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質量保修書》條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6.3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裝備損壞、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6.5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并達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 工程擔保

    38.1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8.8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他事項,并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七、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1 發包人要求實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39.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0.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終止

    41.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條有關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41.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2 合同的解除

    42.1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發生通用條款第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2.4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2.1、42.2、42.3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解除合同協議后本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數

    43.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3.2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保存單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備案

    44.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備案。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3)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4)  招標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   中標通知書                                              

    (7)  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8)工程量清單                     

    (9)投標書及其附件;                                                                

    (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1) 圖紙;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省、市有關文件、法規等。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

           執行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部門的標準                                 

    發包人提供選用標準、規范的時間:     /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可另附):    /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  陸 套,其中用于竣工圖   肆     套。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    開工前      

    5.2 發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使用。  

    6 通知與送達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鞍山路17號                              

    6.3發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                             

    工程師的地址:                          /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水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電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通訊的接駁地點 由施工單位自行解決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開工前 

    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執行通用條款

    7.4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及費用承擔: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前各項手續;負責協調施工區域周邊企業和居民關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設計的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名稱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的時間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本月工程產值、進度、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及下月施工計劃,24日前配合監理單位審核后報發包人;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及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的責任和要求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警示標志,負責安全保衛;

    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無。

    需承包人按規定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續的名稱:   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   協商解決;                               

    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要求和費用承擔: 負責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保護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的要求: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及青島市施工現場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雙方協商。                   

    8.3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牽頭人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  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按發包人批準的本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9.3其他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所有涉及工期、造價的簽證 、文件等均需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0 項目經理

    10.1項目經理的姓名:  吳慶生        ,資格:  項目經理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收取費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六、施工準備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單項工程名稱: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在開工日期前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工程師收到后  14  日內批復。

    15 施工準備工作

    15.8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工地范圍、時間及次序約定:       /        

    15.10紅線外臨時占地租用費用承擔約定: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8 工期及延誤

    18.1開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20日歷天                           

    單項工程工期約定:                /                              

    18.4 工期提前獎勵方式:             /                             

    18.5延期損失賠償費及限額約定: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            /                

    19.4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購保管費分攤辦法:                /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設備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將所需要的設備材料名稱、數量、價格、生產廠家、合格證、準用證、到貨時間等報發包人審核確定,并向發包人提供封樣樣品,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采購。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3 檢驗實驗費用的約定:

    (1)承包人承擔檢驗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2)發包人承擔檢驗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本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22.2 工程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     無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本工程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項目綜合單價及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其中人工單價:

    (大寫):                    /                             

    (小寫)¥:                    /                        

    25.2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固定單價合同。          

    25.3.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如下:

    (1)雙方約定由于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確定材料價格變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當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與投標報價同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相比較。方法二,以施工當期批價與投標報價相比較。

    雙方約定材料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調整                                             

    (2)人工單價調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投標人申請,招標人將給與調整。調價原則執行青建管字【2011】4號文。

    25.3.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包干范圍:   /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1)因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增減超出合同總價的 / %時,工程總價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調整:   /            

    (2)因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總價變化幅度超出 /  %以上時,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具體調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          

    25.7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及專業工程名稱及暫估價(可附表):  /

    25.8材料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由發包人確定                   

    25.9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                         

    26 工程量確認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山東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其他    承包人根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圖紙計算,經監理單位、發包人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結算審計和付款依據。

    27 工程款支付

    27.1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施工許可證后14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按工程中標價的30%撥付  

    27.2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自進度款中按完成產值的30% 逐筆扣回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辦理期中結算與支付的時間間隔和要求:  ( 1)每月進度款結算根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施工圖紙、實際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         

    (2)工程完工時付至中標價的70%,待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審定結算后付至審定造價的95%,預留5%保修金。如發現施工質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許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3)增加及變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結算審計時一并計算。                           

    27.5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      / 日內簽發其中支付證書,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                           

    27.6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  /  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十一、工程變更

    29 變更價款的確定

    29.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變更幅度超過  /     且引起分部分項工程費變化超過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約定確定新的綜合單價: /        

    對應的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變化,不會影響措施項目費用或其他方面的費用。                 

    29.2(2)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項目變化,調整方法: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內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初稿肆套,同時提交工程決算資料兩套。                     

    30.7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約定: /                                     

    31 竣工結算

    31.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31.2工程結算審核時限約定:  政府審計完成并完成決算批復。    

    31.6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時間:政府審計完成,市財政局批復項目財務決算,下達投資計劃資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發生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結算價款情況,則發包人承包人同意選擇     (4)          方式進行處理:

    (1)承包人按照雙方另外簽訂合同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

    (2)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

    (3)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4)其他:  雙方協商。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雙方協商。         /                      

    32.2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

    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達不到合格罰工程造價的5%的違約金,并無償修復至工程驗收合格 。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                                                                         

    34 爭議

    34.1解決爭議的約定: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         /        調解,調解不成時,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決(在選中的項目前里面打ⅴ,并書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兩項同時選擇無效):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是:

    青島仲裁委員會;

    其他仲裁委員會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級以上的地震;

    (2)   12   級以上的大風;

    (3)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 100 mm以上;

    (4)  37  攝氏度以上并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其它:           /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工程保險事項:

    (1)發包人投保內容:                    /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                    

    (3)承包人投保內容: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8工程擔保

    38.3履約擔保金額為:                  /                  

    支付擔保金額為:        /             

    38.8擔保方式和其他擔保事項約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數

    43.2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副本陸份                 

    合同副本保存單位:         發包人、承包人各執叁份。             

    二十、補充條款(篇幅不夠可加附頁)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包人和承包人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質量缺陷保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本合同中約定的施工內容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約定本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  / 年;

         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   /  年;

         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為  /  個采暖期、供冷期;

         裝飾裝修工程為   /  年;

    √  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為兩年  

    三、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的項目,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

    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工程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5 %,具體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 /     

            (小寫): /    元

    質量保證金(保修金)銀行利率為:      /         

    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預留

    本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修金。

    七、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滿 24 個月后(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修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修金申請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核實后14天內,將剩余工程質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給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八、其他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缺陷保修事項:          /                  

    九、爭議處理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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