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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用事業民營化改革引發了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公機構”還是“私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以中斷供應引發的服務供應糾紛為例,通過域外案例的比較觀察可得,英國法和德國法均從行為性質這一實質標準而非產權性質這一形式標準進行判斷。當供應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它構成一個公法上的主體,應對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基本公用事業服務的供應提供公法保護。
關鍵詞 :公用事業 民營化 生存照顧 普遍服務
* 本文系2010 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用事業監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亦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與完善”(12JJD820016)的資助。
** 作者簡介:駱梅英,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問題的提出
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是,民營化改革后,公用事業企業在法律上屬于一個“公機構”還是一個“私企業”?從水電公司、供暖企業、郵政通訊集團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們的社會,存在著大量這樣“亦公亦私”的主體,改革中它們剝掉了行政的外殼“企業化”了,但是它們承擔的職能和提供的服務卻具有公共屬性。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厘清,已經成為法律制度設計的制約,并在法院審查中成為難題。
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 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在多數案例中,企業都以自己不屬于行政機關而屬于私企業為由,①或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內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為由,②不予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更典型的例子,當公民因電、水、氣、暖等服務的供應與公用事業企業發生糾紛時,是成立一個民事合同上的私法爭議,還是行政職能履行上的公法爭議?或者,更準確的表述是,哪些類型的糾紛屬于供應合同履行上的私法爭議,哪些屬于法定職能行使中的公法爭議,并非涇渭自分。例如,供電企業的查電權,來源于《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章授權。當公民與供電企業因用電檢查、竊電認定和處理等行為產生爭議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成為法院審查的首要問題。兩種意見的分歧,可以預見兩種不同的判決。③
類似實務中的困惑很多,民營化改革了,那么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公用事業企業是否還具有以及還能在多大權限內行使服務供應的管理職能?④爭論也同樣蔓延至立法,如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賦予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的修剪職責,就曾引發很大的爭議。⑤反對意見認為,電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他人的植物進行修剪的行為屬“私力救濟”,企業不能行使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
無論是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服務供應糾紛的類型判斷還是企業行政管理職能的授權,上述爭議的案例和爭論的問題實際均指向同一個命題,即民營化以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究竟屬于“公”還是“私”的職能定性。以消費者與企業之間的服務供應糾紛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爭議為例,定性為前者,企業構成一個公法上的“公共機構”,因而受制于一個管制密度更為嚴格的公法規范的約束。而定性為后者,企業屬于一個私經濟主體,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費我中止供應就變得理所當然,雙方以合同條款為行為準則。如何定性以回應民營化與公共服務普遍供應之間的價值平衡,選擇性難題的癥結之處,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為供應企業的公共職能與私經濟活動的區分劃出一條界線。
作為一股世界潮流,民營化給公共服務的供應體制所帶來的變革是全球性的,盡管存在歷史和社會背景的差異,但不同國家在改革中面臨的法的一般理論和原則的困惑卻可能是相通的。循著前述問題,本文將視野轉向域外,通過“類似案例中所呈現的相似問題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決的”這一功能主義的比較,試圖為本文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資借鑒的視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論。
二、英國法上的觀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為例
在沒有公私法劃分傳統的英國,⑥如何看待承擔公共服務之私人組織的性質問題,答案雖然至今仍然隱藏在個案之中,⑦但可觀察得出顯見的一般規則是,當供應企業履行其普遍供應義務時,或者說私人企業的行為可能損害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時,法院通常會得出“這是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并應受制于司法審查”的結論。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認為,供電企業與居民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協議,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為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居民用戶對于此類合同并沒有定約參與權也沒有選擇自由,因而不產生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是嚴格受制于法定條款的約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進一步強調,供水是一種公共職能,水務公司不能通過合同條款限制這一公共職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針對供應企業提起的司法審查申請,而且認為電力供應是一個公共職能,且這一職能的屬性不因供應主體產權性質的變化而受影響。這是民營化改革在英國國內引發了諸多公私法交融問題的討論中,頗受矚目的一個案例。?這一案例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引發糾紛而中斷供應的爭議,焦點直指民營化改革后的電網企業,當其履行供電義務時,是否仍然構成一個“公”性質的機構?這與本文的問題呈現十分契合,下面的討論就將圍繞此案例展開。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1996 年,北愛爾蘭高等法院對Sherlock 和Morris 兩位公民訴北愛爾蘭電力公司案進行了合并審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別是兩位獨立的司法審查申請人。兩個申請人的供電商—北愛爾蘭電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簡稱NIE)?中斷了對他們的供電,原因在于公司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電表上動了手腳,造成了用電額度的錯誤計算,因此要求申請人補交未繳納的電費,并且賠償電表的維修費用。兩位申請人都否認曾經私自改動過電表,并且他們都是從家庭其他成員手中接管該房屋,而在接管之前,電力公司都未曾查看過他們的電表,即使電表出現人為異常,也無法直接證明改動電表的行為屬他們所為。另外,兩位申請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經濟比較困難,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還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臟疾病。但是,在究竟應當支付多少未繳納的電費和電表維修安裝費未達成一致前,公司拒絕向申請人恢復供電。
申請人認為,NIE 作出停止供電的決定構成了行政法上的違法,要求法院撤銷該決定,并令其恢復供電。首先,NIE 停止供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根據1989 年英國《電力法》第6 節第4 條和第7 節第11 條,供電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用戶存在篡改電表的行為。其次,NIE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將恢復供電的條件“直至事項已經得到解決”(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釋為申請人同意支付公司所聲稱的欠費,而不是簡單地解釋為電表已維修或更換。第三,NIE 無權停止供電,因為事實上申請人是否篡改了電表還存有爭議,此時應該走欠費用戶處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斷供應權時,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謹慎對待支付困難用戶的有關政策以及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構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斷供應明顯違反了自然公正原則,申請人并沒有被告知中斷供應的事由,且也沒有給申請人申辯的機會。另外,申請人也提出NIE 沒有制定有關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屋主時,應當重新查看電表和登記用戶信息方面的操作規程,屬于裁量權行使不當;而要求必須在申請人支付所有費用的情況下才恢復供電,等于強制申請人同意他們存在違法行為,這也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第6 條規定的“公正審判權”。
被告則認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業企業,不屬于公共機構,電力供應服務完全是一個私法上的事項,應根據供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審查,因此,中斷供應行為不能作為一個公法上的行為而受制于司法審查。并且,根據《電力法》有關規定,用戶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當首先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來裁決,而不應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認了中斷行為存在違法和不合理,認為企業的財產權利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判決
本案最為重要的先決問題是,民營化以后的北愛爾蘭電力股份公司,是一個其決定受司法審查約束的公共機構,還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Kerr 法官認為,將一個公共供電企業行使法定權力的行為排除在“普通法對公共職能的控制”之外,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沒有私有化,那么電力供應是否屬于公共職能的論爭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來,那么這一活動的性質是否因民營化就改變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關鍵的判斷基準在于所從事的行為性質以及決定所產生的社會后果,如果某一機構擁有“公共職能”或者其決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則上就應當受制于司法審查。這一觀點與上議院的Woolf 勛爵在法院之外的觀點“某一機構不再是公共機關而成為私營企業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先前受公法調整的活動,不再受公法調整”是一致的。?為了證明這一主張,Kerr 法官進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該案旗幟鮮明地將供水服務界定為國家公共職能。“況且從職能上看, NIE 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受制于歐盟指令的約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賦予的供應中斷權,我們卻將其看成是一個私法上的主體,受司法審查豁免,這不是互相矛盾的嗎?”?
因此,法院認為,NIE 行使法律賦予其的中斷供應權時,屬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制于司法審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審查申請上,法院卻有裁量權。?在本案中,基于申請人已經就該爭議同時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了投訴這一事實,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濟方式為由拒絕受理該案,但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權的行為,并不影響職能混合性的企業從事公共職能的行為應受司法審查約束這一原則。
同時,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企業的供應中斷行為違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則,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應意見。Kerr 法官認為,電力企業行使中斷供應權,是一個可能對公民產生實質性權益影響的行為。因此,根據普通法的精神,應當考慮合理相關的因素,且在程序上應當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電力供應關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應商行使中斷供應權應當事先向利害關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只有同時以愿意聽取并考量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才有價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應中斷的決定前,并沒有給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程序上構成不當。并且,在行使恢復供電權時,供應商也應當審慎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個人的具體情況,即使雙方就支付欠費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有關協議條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絕對地構成不能恢復供電的決定性理由。
從上述法官的意見來看,我們似乎可以期待法院會作出撤銷NIE 中斷供應決定的判決,但是最終法院還是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NIE 已經與申請人達成一致,通過安裝預付費裝置的方式,使申請人恢復供電。第二,申請人已同時將爭議提交至電力監管機構,并且監管機構已就其中一個申請人—Morris 女士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第三,在審理過程中,電力監管機構已經與NIE 就如何處理篡改電表行為形成了一套操作規程,其中,包含了用戶對于中斷供應的陳述和申辯程序,同時規定只有在符合嚴格的條件下,才能行使中斷供應權,一般應當以先努力與用戶達成欠費支付協議為要件,該規程將適用于NIE 將來對篡改電表行為的處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決,有沒有為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公職能”與“私活動”劃分出一條明確的分界線?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對該案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將某些從事公法任務的私人企業定性為公共機構,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責任通過產權轉移轉變為私法責任,從而逃避司法審查或議會問責制的約束,但是如果不對企業在競爭性市場中的行為范圍同時予以界定,那么同樣也可能侵害企業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該案的判決并沒有為此提供一個明晰的答案。其次,盡管國家控股已經不占支配地位,但從其市場地位來看,NIE 仍是一個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但是,民營化改革還催生了許多自由競爭的市場,如蘇格蘭供配電兩端的自由競爭性企業,這一判決的原則是否也同樣適用于它們?答案也是不明確的,遺憾的是,在后者的領域,至今仍然沒有出現對供電企業提出司法審查的案例,因此,法院應當如何對待這一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三、德國法上的啟示:以漢堡電力公司案為例
私人組織的公法性質問題,必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們看到在英國,至今仍然沒有形成一套統一的處理規則,相反,以逐案方式來解決(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與“私法”之間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雖然實用,卻造成法的一般規則隱匿于個案背后難以辨析,同時案例法上的搖擺也造成了規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在這一方面,興許德國聯邦對職能混合型企業之基本權利資格的判決,更有借鑒意義。雖然它與英國法背后的理念事實是相通的,但是相較而言,線索更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國聯邦于1989 年判決的漢堡電力公司案與聯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決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對民營化后的公用事業企業的職能定性問題。?
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需要解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人企業在憲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問題,也即是否可以提起憲法訴愿。德國法上基本權利的立憲宗旨,在于為個人自由與權利構建抵御國家權力的堡壘,因而公權力的行使主體是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同時德國基本法第19 條第3 項規定,“基本權利亦適用于國內法人,但以依其性質得適用者為限”,該條雖然也賦予了法人以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但隨著行政任務民營化的興起,法人性質依何判斷,也引發了公法人、承擔公共任務的私法人、公私合營性質的混合企業等是否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的爭論。?而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判斷,意味著法院需要為其所從事的活動或者所請求的法益作“公”與“私”的定性,若定性為公權力活動,即不能獲得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反之亦然,這就為本文的問題提供了觀察的路徑。
(二)事實與判決
1989 年的漢堡電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戶與企業之間因服務供應糾紛而引發中斷供應的爭議。該案中的漢堡電力股份公司,為全市用戶提供電力供應服務。經過民營化轉制為股份公司后,該公司約72% 的股份由漢堡市政府獨資設立的漢堡市參與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約28% 股份由2 萬8千名私人股東分別持有。同樣也是因為與用戶之間的費用爭議,用戶拒絕繳納復核后應補繳的電費,公司遂對其實施中斷供電,用戶不服后訴至法院。
一審漢堡高等法院認為,中斷供應行為受《電力法》嚴格規制,本案僅因費用核繳爭議而中斷供電的行為違法。漢堡電力公司不服判決,遂向聯邦提起憲法訴愿,主張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動自由權、平等權、地方自治權以及法院聽審權受到侵害。
該案中,聯邦需要判斷的首要問題,便是漢堡電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問題。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國法上關于法人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一貫標準—“滲透理論”,即從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出發,向外滲透至法人的基本權利保護。21“滲透理論”強調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斷法人是否與自然人一樣為基本權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組成性質,為公主體還是私主體。從本案來看,漢堡電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著其有私人產權屬性而享有基本權利主體地位呢?法院隨后指出,“滲透理論”僅是一個形式標準,不能單純地從組織形態和產權性質來判定法人屬性,還是應該回溯至基本權利所要保護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輔之以判定的實體標準—即法人從事活動的性質和任務功能,是否可實質上歸屬于“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從而構成基本權利保護的對象,抑或是屬于“公法任務”的履行,從而落入基本權利應當防御的領域。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法院認為,一方面,水電等能源供應屬于德國地方自治團體典型的一種生存照顧義務。所謂“生存照顧”義務,是一種國家責任,來源于因現代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而形成的人對公共服務的緊密依賴性,因而國家有責任保障公民獲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務供應,以滿足其生存所需。23當法院將電力供應義務視為是公任務時,即使該任務的完成是由漢堡市政府借助訴愿人—漢堡電力公司的協助來實現,仍然不改變該任務的本質屬性仍屬于“公”的范疇。法院認為,股權主要掌握在誰手中,并不是關鍵,它只能說明該公司業務的經營權分配狀態,而非具體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根據1935 年《能源經濟法》以及1979 年《關于費率用戶電力供應一般條款辦法之規定》,漢堡電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顧義務與服務供應上,受到實定法條款如此嚴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興趣之憲法訴愿人的私法自主性關聯上,幾乎完全不存在。……無論如何,憲法訴愿人在此處所從事的電力供應服務范圍內,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張受基本權之保護”。24
1989 年5 月16 日,聯邦以憲法訴愿部分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裁定駁回具有公私合營性質的漢堡電力公司所提起之憲法訴愿。這是德國聯邦首度直接針對公私合營公司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德國法上將民營化后公用事業企業的行為定性為“公”還是“私”,標準在于行為的性質和任務的功能,而非企業背后的持股比例,換言之,不在于產權性質。當漢堡電力公司的中斷供應行為涉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水電氣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權”時,此時后者的權益已經構成“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而前者中斷行為便成為基本權利的防御對象,因而具有“公”屬性。
(三)案件之后
漢堡電力公司案將“生存照顧”義務的履行作為私法人承擔公任務的判定標準,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此后,隨著通訊交通等領域民營化政策的進一步推行,聯邦行政法院也審理了多個涉及公私合營型公用事業企業之基本權利主體資格的案例。但與聯邦的結論不同,聯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個案例中均肯定了民營化后的德國電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權利的主體,享有基本法第12 條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和第14 條所保障的財產權。25例如,在德國電信公司不服主管機關一項網絡互聯處分的裁判中,法院認為,企業的股權性質,雖仍然是聯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這一事實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網絡互聯事項屬于原告的經營自由,因而是單純從事私經濟活動的范疇,不屬于公法事項,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權利主體資格。
詹鎮榮教授在對上述兩類案例進行比較后得出:“生存照顧”與“私經濟活動”似成為德國司法實務認定此類公私合營公司任務光譜之兩個對立端點。當“漢堡電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顧之公任務,而否定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時,“德國電信公司案”則正好因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為單純之私經濟活動,而賦予其基本權利主體資格。26這一提煉十分契合本文問題,盡管對于哪些活動屬于“生存照顧義務”之履行,哪些活動屬于私經濟活動,仍欠缺更細化的規則指引,事實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爭議類型的進一步豐富,但至少它為我們提供了理論證成和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路徑。
四、觀察性意見
在對本文問題的回應上,無論是英國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還是德國法上的漢堡電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國電信公司案,盡管裁判發生的法域,甚至類型和思路都不盡相同,但其所呈現的社會背景、問題表象和理論詰難卻具有相似性。
第一,顯然,民營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性質。案件中法官們都注意到,如果沒有民營化改革(包括在位國企改制、民營企業新準入及各種類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設立),問題似乎并不成為問題。究其原因,與其說是私人資本的加入引起了主體性質的變化,毋寧說是市場方式的引入改變了服務供應法律關系的結構。從國家直接生產供應變為國家監管、企業生產供應以后,企業作為被監管的經營者、合同中的供應商,其從事私法活動或以私法方式從事活動越來越多,同時市場化方式對傳統供應的滲透也帶來了服務產品、方式、費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業產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業這類服務供應原本的公共屬性。
第二,民營化并不改變公用事業服務的公共性。在堅持企業對居民用戶、家庭用戶的普遍供應義務上,兩大法域實際是殊途同歸。盡管英國法并沒有發展出像德國法那樣相對明晰的標準,而是由法官通過逐案加以把握,但無論如何,從英國公用事業領域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供應企業向居民用戶履行供電、供氣和供水的義務,至今沒有出現一例否定其公共屬性的案例。27而企業本身公有資本與私有資本的構成,并不構成影響的事實因素。28無論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從“電力供應屬于生活必需”出發得出供電屬于公共職能的結論,還是漢堡電力公司案中,聯邦法官為電力供應扣上“屬于國家生存照顧義務”的帽子,英國法與德國法的結論是一致的:即從職能屬性出發,當公用事業企業行使一個法定的供應權,且該權力可能危及公民獲得一個持續的服務供應方面的權利時,該行為便屬于“公任務”的范疇,此時,雖然義務的履行主體為私人企業,或公私混合企業,但在性質上,其屬于公共機構,受制于司法審查,也因而受到一個更高密度的法律規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職能爭論的背后,是公民獲得一個普遍服務的權利、企業財產權和國家供應保障責任的三方平衡。為什么多數案件,企業均從其產權性質出發提出抗辯或提出憲法訴愿?實質是民營化后帶來的法律上對民營資本這部分財產權利益如何進行保護的訴求。中斷供應是企業催繳欠費的有效手段,商業秘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有力工具。此時,從“生存照顧”到“私經濟活動”的兩端,公用事業企業呈現出兩重屬性間的沖突。一端,作為市場交易中的民事主體,它需要追求利潤;另一端,作為執行公共任務的輔助者,它需要承擔法定義務。中間的界限劃分,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法定義務規范的嚴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顧義務的覆蓋范圍,而這兩者的背后,均指向一個高于供應企業之財產權利益的法益。否則,對供應企業的中斷供應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否定一個私企業的憲法基本權利主體資格,兩者的正當性便無從談起。這一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漢堡電力公司案的邏輯,必須回到“基本權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領域”本身。由于水電氣暖對于今天現代人類生活的“必需品”意義,它構成了基本權利的保護對象,也即公民應當被保障一個獲得持續的、基本的公用事業服務供應的權利。29這一權利高于企業的財產權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權利的行為也必須受制于嚴格的公法規范,如恣意的切斷是不被允許的,從Sherlock & Morris 案到漢堡電力公司案,都證明了這一點。
第四,觀照至我國,回到本文開始的問題和事例。首先要糾正民營化等于私法化的誤區,將供應企業純粹作為私法主體來看待,忽視了其承擔公共服務和公共職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謂“公法責任遁入私法”的“ 民營化陷阱”。對企業承擔公共職能范圍的厘清,當然更重要的是國家在行政監管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責任回歸,因而意義重大。一方面,這關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當前我國公用事業領域仍處于向競爭性市場過渡的進程中,根據任務的性質對企業承擔行政職能進行立法授權仍有必要。
【關鍵詞】 內生性融資;民間金融;民營中小企業
民營中小企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仍然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融資難已嚴重阻礙了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步伐。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與辦法,想讓民營中小企業在國家控制的金融體制中尋求金融支持,但實踐證明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如何把“閑置”或“游離”于民間資本市場的內生性資金運用市場化的方法投入到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去,構建以“民資、民用、民管”內生性融資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一、民營中小企業內生性民間金融融資支持的動因
民營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急需資金,但是國有商業銀行卻對民營企業“惜貸”、“恐貸”,加上市場需求和供給的作用,民營企業強烈的資金需求就不斷地內生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由民營經濟逐漸地在廣泛交易中內生出了專業化的金融中介及相應的金融市場,從而衍生出民間金融制度。顯然,這種“內生性”民間金融與我國體制內的“外生性”正規金融是相對應的。內生于民營經濟的民間金融,具有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先天優勢。
(一)民營中小企業正規融資渠道的供需矛盾
民營中小企業通過正規渠道融資的途徑有兩個方面:一是間接融資,向國有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但是由于存在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和融資擔保等原因,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民營中小企業實行“信貸配給”,民營中小企業的貸款數量受到限制。二是直接融資,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但是我國資本市場還不是很發達,還存在一些問題。雖然現在已有“二級板”和“創業板”,但是上市融資門檻較高,對于一些實力較弱的民營中小企業來說同樣難以上市融資,每年能在資本市場上市的民營中小企業的數量絕對數較少,所占總量的比例偏低。
(二)民間資本的供需矛盾
根據企業融資次序理論和生命周期理論,民營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中期主要靠內源融資和外源直接融資,只有達到一定時期和規模才導入外源直接融資。而我國的民營中小企業大部分處于初期、中期發展階段。因此,解決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在于內生性融資制度的存在與發展。而在我國投融資體制深化改革中發現,一方面是民間資本供給充分,估計民間資本在十幾萬億元以上,但大多數資金處于“閑置”或“游離”狀態,數額龐大的民間資本無法轉化為有效投資;另一方面民營經濟對民間資本的需求欲望強烈,但由于資金匱乏而陷入融資困境。這種民營經濟內生性資金需求和供給是決定民營中小企業內生性融資的兩個基本力量,他們之間的關系將在市場的調節下達到均衡。要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需要通過拓展民營經濟的內源融資,內生性直接債務融資、民間金融機構間接融資等方式來構建民營中小企業內生性融資機制。
二、民營中小企業內生性民間金融融資支持的優勢
內生于民營經濟的民間金融在支持民營中小企業發展中有其自身的優勢。
(一)信息資源優勢
由于地域、職業和血緣等原因,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借貸雙方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收入狀況、還款能力等相對比較了解,信息比較對稱,避免了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利率優勢
因我國正規金融在貸款行為上很大程度會受到行政干預,其貸款利率或許并不能完全代表資金的稀缺程度,而在某種意義上是政府宏觀調控意愿的表現。與此不同的是,內生性民間金融利率靈活多樣,真正實現市場化,充分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從而有助于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三)運營成本優勢
內生性民間金融操作簡單,運行靈活,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以較小的交易成本滿足民營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正規金融難以避免的尋租成本等隱性成本。
(四)運營方式優勢
與正規金融相比,內生性民間金融運營方式靈活,交易手續簡便快捷,貸款期限靈活多樣,資金到位快,融資效率高,比較適合民營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
三、構建與完善民營中小企業內生性融資機制的途徑
民間資本供給充分,民營中小企業對其需求強烈,但大部分企業卻處于融資困境中,要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失靈現象,必須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運用市場化手段構建適合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內生性融資機制。
(一)建立社區性的民間金融機構
這種金融機構在根本上不同于國有或國家控股的金融機構。它是由自然人、民營企業自由參加、自主管理、自我約束、市場運作的金融服務組織。從發展路徑看,可以采取“新設”和“改造”兩種路徑。就“新設”而言,是在適當降低民營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和逐步放寬業務領域的基礎上,創設更多的民營銀行、民營保險公司、民營證券公司。就“改造”而言,可以將部分國有金融機構實行產權多元化,支持民間資本入股進入國有商業銀行,引導其真正成為服務于民營中小企業的金融組織。
(二)提高內源融資所占的份額
內源性融資是指企業通過一定方式在自身內部進行資金的融通,這是企業長期融資的重要來源,是企業不斷將自己的儲蓄(一般來說主要由折舊和留存盈利構成)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包括業主借款、股東借款、親友借款、內部職工借款和企業自我積累。內源融資在企業初創時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一個難以逾越的階段。
(三)建立信用互助社
這是一類由民間資金發起成立的互質的信用合作組織,資金來源和服務對象都局限于合作組織內部。但可以通過信托存款和委托貸款等方式,發生內部資金與外部資金的交流,以保持互助組織具有適度的活力。通過這種互的金融組織,可以加強民營中小企業共同發展與風險共擔的能力,提高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的質量。
(四)選擇符合內生性融資機制的融資方式
根據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階段,社區民間資本的供求狀況、民間金融的特征,選擇融資方式、設計創新民營企業的融資產品。(1)內源直接融資。民營中小企業發展初期采用內源直接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不涉及任何中介,交易成本低,融資的阻力和摩擦小,融資效率相對較高。(2)內源間接融資。當民營中小企業經過初期發展階段后,投資需求大,外部資金進入困難,民營中小企業可以采取內源間接融資方式。通過社區金融組織發行內部債券、信托存款、民間拆借、天使融資等金融產品在社區金融市場導入企業內民間資本。這種方式具有資產負債邊界清晰、債權債務分明、收益穩定可靠、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等特點,能發揮民間資本的私人相互信息、自選機制等優點,便于吸引分散的民間資本。(3)外源直接和間接融資。當民營中小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和規模時,融資需求增大,就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或通過金融市場募集資金。
(五)加強民間金融立法和監管,正確引導民間資本
國家通過立法讓民間資本合法化,通過政策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使之成為政府可監控的對象。國家要給予民營中小企業一些優惠政策,創造適合民營企業經濟內生性融資體制構建的外部環境,合理引導民間資本的投向,降低融資的門檻,實行開放式行業準入規則,加強清償能力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使民營中小企業打通融資渠道,擺脫資金供求的矛盾,從而使民營經濟得到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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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任素質模型是指與參照效標(優秀的績效)有因果關系的個體的深層次特征的組合,包括深層的動機、特質、自我形象、態度或價值觀,淺層的知識和技能。近年來,國內企業界對勝任素質模型的熱情逐漸高漲,許多企業紛紛從基于工作分析的傳統人力資源管理轉向基于勝任素質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
一、企業成功應用勝任素質模型的條件
勝任素質模型的應用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思想的一次轉變,企業引入勝任素質模型意味著對原有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改造或摒棄,因此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弄清楚成功應用勝任素質模型的條件有助于企業從基于工作分析的傳統人力資源管理成功地轉向基于勝任素質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
(一)企業戰略的指導
企業戰略猶如一面旗幟,它為企業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企業只有明確了戰略目標,才能認清將要面臨的挑戰和問題,才能知道為迎接挑戰和解決問題需要具備何種核心競爭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互聯網、信息高速公路、電子商務等IT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企業變得越來越難以實現對各種資源的獨占與差異化使用,企業只有通過建立一個比競爭對手制造更好的產品與服務,并且能夠更快適應外部環境變化,通過不斷學習,及時調整行動的組織才能獲得核心競爭力。而所有這一切的實現,都依賴于組織中的核心資源,即人力資源。企業獲取核心競爭力的源泉在于持續構建企業中人力資源所具備的核心專長與技能,它是構成組織能力的核心要素。而這種核心專長與技能就是勝任素質,它能夠為顧客創造獨特的價值,并且是競爭對手在短期內難以模仿與復制的。所以,勝任素質模型要在企業戰略明確的條件下進行探索、設計和運用,這樣,個人績效的改善才能夠確保組織績效的提高,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這就要求企業在確定某一職位的勝任素質模型時,必須從上往下進行分解,即由“企業戰略”確定“企業核心競爭力”;由“企業核心競爭力”確定“企業業務發展需要的勝任素質”;由“企業業務發展需要的勝任素質”確定“職位需要的勝任素質”,將勝任素質概念置于“人員――職位――組織”匹配的框架中。根據特定職位需要的勝任素質,招聘、選拔符合職位要求的人員,確定該職位人員的績效考核內容、培訓主題、職業生涯發展等。
(二)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管理者
為了有效地開發和應用勝任素質模型,人力資源管理者不僅需要熟練掌握企業管理的基礎理論與方法,尤其是戰略管理與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等基礎理論和方法,還需要對心理學尤其是心理測量等學科有深入的了解。即使依靠外部顧問團隊在短短數月時間內設計出來的模型方案,其效果也是有限的。還必須經過內部團隊的精誠合作,對模型進行持續的改進和優化,才能保證其有較好的適用性。這就需要人力資源管理者深入了解企業的業務特征,與大量表現優秀和表現一般的員工密切地接觸,充分提煉出其行為特征的差異。勝任素質模型構建中所用到的行為事件訪談、信息編碼、建模等方法,其使用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人力資源管理者本身的勝任素質與經驗,技術門檻較高。
(三)科學的績效管理系統
績效管理系統作為整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的中樞,對推動與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各業務功能板塊的有效聯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員工素質模型能否真正有效“嵌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成為撬動并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效益的杠桿,實際上很大程度取決于它與績效管理系統的銜接程度如何。科學的員工績效考核對勝任素質模型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在勝任素質的提煉方面,行為事件訪談法要以科學的員工績效考核為基礎,才能找出能引致理想績效的行為特征。同時,勝任素質的應用,也始終要以績效考核為基礎來確定其應用對象和檢驗其應用效果。與勝任素質模型的應用相適應,績效管理體系應具有公正性,具有發展導向和戰略性,而不僅僅關注考核結果。
(四)企業需要選拔優秀員工,而不僅是合格員工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的都是能夠創造優良績效的員工。為實現此目的,勝任素質模型是非常有用的。但在個別情況下,企業也可能寧愿需要一個現在就合格的員工,而不是需要一個將來能創造優良績效的員工。例如:對于初創期的企業、缺少人才儲備的企業,很可能就是這樣。對于處在這種情況下的企業,勝任素質模型就顯得意義不大。
(五)企業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培訓體系
一個企業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培訓體系,就能夠主要依靠潛質,也就是勝任素質模型來選拔和管理人員。相反,一個沒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培訓體系的企業,在人員選拔中,則需要更加注意應聘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而不是單純依賴勝任素質模型的要求進行人員招聘。
另外,建立起以素質為基礎的職能薪酬體系也是企業成功應用勝任素質模型的條件之一。
二、勝任素質模型在中小民營企業中的適用性分析
中小民營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或處于創業階段和成長階段的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最富有活力的部分,數量眾多。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與知識經濟的到來,中小民營企業在面對大好發展機遇的同時,遇到了更加嚴峻的競爭與挑戰: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大型企業的壟斷、融資的艱難、一系列政策不能及時到位和政策效應的遲緩等等,這一切造成中小民營企業舉步維艱,也使得其更加重視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近幾年,勝任素質模型開始被引入,我國,海爾、聯想、華為、中興通訊等一些企業紛紛將勝任素質模型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點,渴望求得西方企業管理“真經”的中小民營企業自然也不甘落后。
(一)中小民營企業通常沒有企業戰略
大部分中小民營企業主都有急功近利的心態,迫于企業生存的壓力,中小民營企業主把大量時間花在企業具體業務拓展上。他們認為計劃不如變化快,對企業戰略不重視,甚至認為沒必要對企業進行戰略管理,重要的是企業能夠把產品賣出去。所以中小民營企業缺乏企業戰略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在企業戰略缺位的情況下,中小民營企業不能夠建立起科學的勝任素質模型。員工高績效和企業高績效缺乏必然的聯系,甚至可能出現員工績效高而企業績效低的情況。
(二)中小民營企業缺乏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管理者
人力資源管理是上個世紀90年代才引入中國的,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相對于其他專業人才來說比較匱乏。隨著中國企業逐漸對人力資源的重視,再加上中小民營企業在員工待遇、企業抗風險能力、社會地位等方面均不高,致使中小民營企業難以聘用到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管理者,而基于勝任素質模型的人力資源管理對人力資源管理者有很高的要求。這成為中小民營企業有效地開發和應用勝任素質模型的瓶頸。
(三)中小民營企業的績效管理系統存在問題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市場的逐步對外開放,中小民營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這促使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注重企業自身的績效。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小民營企業實施了員工績效考核,以期培育核心競爭力、獲取競爭優勢。但是由于以下幾方面原因,我國中小民營企業績效管理系統存在諸多問題,致使績效管理系統不能和勝任素質模型有效配合。第一,許多中小民營企業高層對績效考核停留在一個淺層次的認識上,沒有認識到績效考核只是績效管理的一個環節,沒有將績效考核放在績效管理的體系中考慮,而是孤立地看待考核,不能夠重視考核前期與后期的相關工作,沒有認識到績效管理同企業的戰略、組織架構、企業文化等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使考核流于簡單的形式。第二,一些中小民營企業在實施績效考核前,沒有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總動員,向員工解釋績效考核的目的和必要性、合理性,造成廣大員工對績效考核人心惶惶;在設計、確定考核指標時,不和員工一起對有關工作業績、員工素質等考核指標進行商討,不知工作分析為何物,在考核中想當然地制定考核指標和績效標準,導致員工對績效考核產生抵觸情緒和績效考核中不公平現象的產生;在績效考核后,沒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探討如何改善員工素質、改進個人績效,只注重考核結果,使員工看不到績效考核對其職業生涯發展帶來的益處。此外,中小民營企業中不存在與績效考核理念相容的企業文化,照抄照搬其他企業的考核方法或盲目追求考核方法的新穎,績效考核的激勵措施運用不當等因素也造成了績效管理系統不科學。
(四)中小民營企業一般實行職位薪酬體系
職位薪酬體系是首先對職位本身的價值做出客觀的評價,然后再根據這種評價的結果來賦予承擔這一職位工作的人與該職位的價值相當的薪酬這樣一種基本薪酬決定制度。職位薪酬體系是一種傳統的確定員工基本薪酬的制度,它最大的特點是員工擔任什么樣的職位就得到什么樣的薪酬,職位薪酬體系在確定基本薪酬的時候基本上只考慮職位本身的因素,很少考慮員工勝任素質的因素。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長期以來都是實行職位薪酬體系,在這方面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所以中小民營企業出于節約制度創新成本和本企業管理水平有限的考慮,通常都采取職位薪酬體系。而勝任素質模型的有效應用要求企業建立起以員工素質為付酬依據的職能薪酬體系,根據員工的不同素質水平把員工歸入不同的任職資格等級,從而支付不同的薪酬。職能薪酬體系的建立不僅要正確地進行職類職種劃分,還要科學地定義出每個職種不同的任職資格等級,這對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低下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未免太困難。
此外,中小民營企業沒有完善的培訓體系,甚至沒有培訓意識。勝任素質模型被引入中國才幾年時間,工具本身還有待于理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實踐檢驗;建立完善的勝任素質模型需要花費大量費用;適當樣本量是建立勝任素質模型的必須條件,中小民營企業由于人數不多導致樣本量太小。這些原因也是中小民營企業應用勝任素質模型時要考慮的因素。
【關鍵詞】人民幣升值;外向型企業;財務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幣已經進入了升值時期,而且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在加深,使得我國外向型的企業數量和規模在不斷的增加。外向型企業面對著人民幣升值所產生的不確定因素,使得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挑戰越來越多,所以,這就對外向型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向型企業應該重視企業財務管理中所面臨的金融風險,加強對外匯資金的有效管理,完善風險監控體系和相關預警機制的建設,合理規避風險,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外向型企業的健康發展。
人民幣升值對外貿型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人民幣升值對外向型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
對成本費用的影響。外向型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就要進口原料和機器設備,人民幣升值就以為只人民幣對外購買力的增強,購買相同數量的原料和機器設備所需要支付的人民幣價格就會減少,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1]。例如,人民幣對美元升值,當匯率從7變為6時,企業同樣是進口100美元的原材料,價格卻從原來的700降為現在的600,這樣就降低了100元人民幣的成本。而且在企業支付銷售等相關費用時,此類數量的外幣所需要的人民幣數量也會減少。對收入的影響。一方面人民幣升值會使得企業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導致企業出口產品的價格優勢降低,競爭力也會減弱,遏制了我國產品的出口數量的增加,影響了產品對外銷售所占的份額。另一方面,人民幣升值使得我國進口外國產品的成本進一步降低,容易造成我國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收到外國產品的競爭,使得我國企業對內銷售份額進一步減少。
二、人民幣升值對外向型企業投融資活動的影響
投融資是外向型企業財務活動中最重要的工作,投融資策略的選擇主要是取決于成本收益的原則,從一定程度來看,企業融資成本和投資收益是相互制約的關系,高融資成本的資金需要高收益的項目來進行保障,低收益的項目在進行融資工作時,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收益情況[2]。總體來說,財務管理追求的目標就是在低融資成本下,取得高資本的收益。人民幣升值直接影響著外資在國內投資的活動。人民幣升值會使得外商在我國投資的成本會進一步的增加,外商的投資力度就會相應的減少。
三、人民幣升值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人民幣升值后,相同的外幣換回的人民幣會比以前減少,擁有相同外幣債務余額的外向型企業,在進行外幣折算后,會減少企業的財務費用,這就相當于增加了企業的凈利潤,所以人民幣升值后,外債公司的效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游泳外幣貨幣性資產的企業,在人民幣升值后,企業的匯兌損益就會增加,從而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費用,減少了企業的凈利潤,使得企業蒙受了不小的損失。
人民幣升值下外貿型企業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改變銷售策略
首先,企業要重新布局產品的銷售市場,改變銷售的方向,積極拓展國內市場與經濟增長較快的海外市場,與此同時,要適當調整銷售市場的結構,合理規避人民幣升值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其次,企業要調整信用政策,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管理的狀況,適當的放寬信用標準和信用條件的政策,以這樣的優惠條件來吸引更多的客戶[3]。同時加速資金的回籠速度,及時催收信用到期的貸款,根據市場采用不同的結匯方式。外向型企業還要加大企業產品技術的升級換代,增加產品的附加值,以此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二)籌資策略
我國外向型企業要根據人民幣升值情況,及時合理的調整不同貨幣的負債結構,提高美元負債在負債結構中的比例,降低人民幣負債的比例,這樣就能使企業可以獲得美元負債貶值所帶來的收益,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同時,企業可以有效的利用國外金融市場,通過美元貸款等方式來實現企業美元融資工作的有效進行。
(三)投資策略
隨著我國勞動力成本的不斷增加,企業的成本優勢已經沒有競爭力了,所以,企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合理的進行海外投資,在海外建立營銷網店,提高自身產品的國外認知度,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有效的規避匯率的風險,提高自身企業的利潤。同時,外向型企業要加大海外并購的力度,同坐并購手段,來收購海外原材料的企業和產品需求的企業,實現企業在海外縱向發展的一體化模式,因此,增加企業的成本承受能力。
(四)套期保值管理策略
外向型企業要及時了解商品價格的波動以及匯率的波動,采用靈活的現代金融工具防范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企業在原材料商品的購買上,可以提前買入商品期貨的合約[4]。對于可售的商品,企業可以提前賣出相關產品的期貨合約,這樣就能達到保值的目的。同時,對于企業外匯的風險,我們可以進行遠期外匯的買賣或者是進行外匯期權的套期保值,這些措施,都能有效的降低人民幣升值給企業來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民營企業社會成本控制思考
對于民營企業的社會成本形成,理論界研究的比較少。對民營企業發展的社會成本問題,因民營企業的經營機制,承擔社會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國有企業,對于民營企業的社會成本形成與控制,是本文研討的主題。
1.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形成
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民營企業對外部環境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所致。
1.1對自然環境的責任。企業在經營范圍內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以維護生態平衡應負的責任。包括為處理廢水、廢氣、廢渣,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稀缺資源的耗用,以及對生態環境治理提供的服務和捐贈等。
1.2對社會的責任。包括:①就業責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招聘錄用和技術培訓,以及職工福利的改善等。②社會保障和教育責任。例如對文化、科技、教育、體育以及慈善事業的支持和捐贈等。③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責任。④提供社會積累和消費基金的責任。⑤其他責任。例如與外單位的協作和售后維修服務責任。承擔這些方面社會責任的支出,是形成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主要原因。
1.3不履行社會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機會損失。作為一個經濟人的民營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經營的主要目標,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獲得更多的利潤,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產經營成本和社會成本。生產經營成本與利潤的直接關系自不必說,社會成本雖然與企業的收入沒有直接聯系,但社會成本的支出始終會影響到民營企業的經濟利益。要達到此目的,民營企業就有存在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理由。目前,民營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體現在生產生活條件、生產安全、職業中毒、加班、勞動關系緊張、員工基本權益保障等方面。主要體現在:一是無勞動合同。很多民營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員工在遇到如職業病、欠薪、辭退等問題需要投訴時,找不到任何憑據。據調查,有些民營企業老板為了逃避員工職業病造成的法律責任,采取按季換一批員工,這樣以來,當員工的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發作的時候,他們已經離開了原來的企業,又沒有任何憑據,給職業病和中毒事件的認定造成了很大的難度。二是勞資糾紛問題。在一些民營企業中,勞資糾紛經常發生,如辭退員工經濟補償糾紛、勞動工資問題、社會保險問題等。三是生產安全問題。一些民營企業,業主為了降低生產成本,生產安全措施不足,職工生產中接觸一些有害物質防范措施不夠,影響職工健康,導致職工中毒、工傷、死亡事故時有發生。四是超工時勞動問題。多數民營企業工人實行計件制工資制,采取把計件的單元價格壓得很低,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當天的任務。遇到趕制訂單產品時,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超時計件工資,在賬面上體現不出加班工資,從而逃避了加班工資的問題。五是社會保險問題。以養老保險為例,民營企業職工參保的比例普遍較低。有些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的職工實際人數掌握不清,企業也不愿意對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購買保險的問題。六是婦女權益保障問題。民營企業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普遍較差,一些企業,只要婦女一旦懷孕,就逼迫她離開,這樣,企業就逃避了婦女婚育期保護的問題。所以,很多企業說他們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有些工種明明有毒,卻讓年輕的女孩子去做,結果使她們出現中毒,染上職業病,導致婚后生育畸形。
2.民營企業社會成本控制的思考
對于民營企業社會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須要明確一個觀念,控制社會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強調節約,降低社會成本,而是規范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職責的行為,規范社會成本的支出責任,使民營企業處在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公平競爭。
2.1完善控制社會成本的制度機制。成本與收益之間存在著一種逆向關系,即在總產出一定時,成本增大意味著收益減少,而收益增加則表明它是由成本節約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帶來的結果。對于這一關系的假定和認可,使得個人或企業在逐利欲望的驅使下,竭力探尋降低成本和擴大收益的途徑,進而使自己的行為盡可能傾向于“收益預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設。但在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個人或企業所進行的“成本明顯大于收益”的活動,同樣被看作是具有經濟人“理性”意義的行為。因為,在社會經濟環境中始終存在著易于被經濟人“搭便車”的公共領域,所以這里就隱含著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脫,以致轉嫁給他人或社會的可能。問題在于,如果這種可能一旦成為現實,成本與收益就會脫節,并且不表現為兩者之間的逆向關系。于是,在總產出一定時,一方面個人或企業的收益會不斷增加,另一方面社會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擴大。由此看來,成本約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將是導引個人或企業把關注成本最小化的焦點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脫成本的策略上來。因此,只有制度機制的創設及其不斷改進和完善,對于增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企業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規范下可以調整微觀層次對處理成本與收益關系的行為和態度,進而演繹出社會宏觀層面的變化和結果,以達到提升社會經濟效益和質量的目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流動是勞動力追求價值最大化的直接表現。但我國農民工的高度流動性卻還包含了很多非市場因素。國內不少學者已經從微觀層面確認了農民工流動受多重因素的影響,但分析角度和結論多歧,且多數研究沒有將勞動力要素在勞動力市場中的正常流動與其他非市場因素引起的農民工的過度流動明確加以區別,特別是從企業用工制度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國農民工流動性的研究相對較少。
不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主要是指企業的實際用工在這些方面不同程度地違背了相關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筆者根據2006、2007、2011和2013年四次問卷調查獲得的數據,對長三角地區企業雇傭農民工存在的不規范用工及其變化狀況進行統計分析顯示,農民工的不規范用工情況仍然比較嚴重,特別是雇傭狀況、企業培訓、社會保障和員工福利等方面情況相對較差。農民工所就業企業以小微企業為主,小時工、勞務輸出和自我雇傭等不太規范的用工比重較大,簽勞務合同和參加過企業培訓的農民工比率偏低,超過40%的農民工企業未為其購買保險,所獲企業提供的福利比重偏低。因此,本文主要利用筆者2013年全國范圍問卷調查得到的數據,在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以相對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作為參照(虛擬)變量,證明以下假設:現階段與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相比較,不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強化了非穩態轉移條件下農民工的流動性。
二、實證分析的數據來源、變量選取與模型選擇
1. 數據來源:本文實證分析的數據來源于筆者在2013年春節前后組織的全國范圍農民工流動情況與影響因素綜合問卷調查,主要采用請在校碩士研究生寒假回家期間在車站等公共場所和家鄉偶遇式分發問卷、委托部分鄉鎮中小學組織高年級學生回鄉分發問卷以及委托部分企業在員工中發放問卷等調查方式。共回收問卷5020份,其中有效問卷4116份。鑒于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處于向城市轉移過程中的農民工群體,因此剔除了在本地打工和剛剛出來打工的樣本,共獲問卷3342份,涵蓋了31個打工所在地省市自治區和27個農民工流出地省市自治區,其性別、年齡、學歷和職業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 變量的選取:本文被解釋變量的區域流動性以是否經常變換城市來衡量,工作流動性以是否經常變換工作來衡量。本文判斷企業用工制度是否規范,主要依據企業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勞動法及其配套的法律,并根據在用工制度中的重要程度和數據可得性,選取了企業規模、被雇傭形態、簽約情況、培訓狀況、收入狀況、收入評價、社會保險與職工福利8個解釋變量。控制變量選取個人特征、在打工所在城市的生存狀況和戶籍制度等與農民工流動性較相關的因素。本文將這些變量都通過排序的方式取值或設為與虛擬變量對比。
3. 模型的選擇:本文采用二元Logit模型,用是否經常變換工作來代表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設置為一個二分類變量,即經常變換工作表明工作流動傾向強,其樣本值設為1,不經常變換工作表明工作流動傾向弱,其樣本值設為0;區域流動性也設置為一個二分類的變量,經常變換城市表明區域間的流動傾向強,其樣本值設為1,不經常變換城市表明區域間流動傾向弱,其樣本值設為0。
三、不規范用工制度對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影響的計量分析
本文的計量分析使用Eviews軟件,按照規定的取值整理數據后,運用logit模型進行回歸計算。表1的回歸結果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控制了農民工的個人特征、在打工城市的生存狀況和對農民工流動性有重要影響的制度性因素以后,臨時工、合作伙伴和其他等用工身份、農民工的月工資、對自身收入水平的評價和和農民工的參保狀況等反映用工制度的變量都很顯著,說明這些方面用工是否規范對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存在一定影響。與此相比較,其他影響農民工工作流動性的因素主要包括戶籍狀況、技能、獨自在外和年齡等。根據回歸結果的顯著性差異判斷,可確認對農民工工作流動性的影響主要來自用工制度。
四、不規范用工制度對農民工區域流動性影響的計量分析
同樣根據區域流動性影響因素的假設,將整理后的數據輸入Eviews 軟件,運用logit模型進行回歸計算。表2的回歸結果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控制了農民工的個人特征、在打工城市的生存狀況和一些對農民工流動性有比較重要的制度性因素以后,農民工的臨時工等身份、勞務派遣、以及農民工作為合作伙伴(含自我雇傭)和其他身份、企業是否向農民工提供培訓、農民工對自身收入水平的評價等變量都很顯著,說明這些方面用工是否規范對農民工的區域流動性存在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此相比較,其他影響農民工區域流動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生活成本、戶籍狀況、與誰居住和住房性質等。根據回歸結果的顯著性差異判斷,可確認對農民工區域流動性的影響主要來自用工身份、生活成本、戶籍制約和農民工在打工城市的生存狀況。
五、結論與啟示
以上計量分析結果表明,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更多地受不規范用工制度的影響,而區域流動性既較多受不規范用工制度的影響,同時也較多受在打工城市的生活成本、生存狀況和戶籍制約等的影響。在控制了農民工的個人特征、他們在打工所在城市的生存狀況和戶籍制度等影響農民工流動性的變量以后,與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相比較,企業不規范用工制度對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和區域流動性的影響都主要集中在用工身份和對自身收入評價等方面,此外收入水平和參保情況主要影響工作流動性,企業培訓主要影響區域流動性。這一結果證明了本文的假設:在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不規范的企業用工制度強化了非穩態轉移條件下農民工的流動性。
以上研究結論可以提供以下研究啟示:
第一,所謂“民工荒”與企業不規范的用工方式等因素強化農民工流動性也高度相關。
行政管理是指在一個組織中的綜合性、統籌性、日常性,且同時具有目標性的管理工作。與公共事業單位或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部門稍有不同的是,企業中的行政管是為了實現企業的利益而服務的綜合管理工作。它事關企業的前途,小至日常管理制度,大至企業集體價值觀,這些都離不開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存在于各類企業的各個環節之中,涉及到的范圍特別廣、程度及其深、影響非常大。由此可見,行政管理在企業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所以,作為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因素——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當高水平的綜合素質,他們能夠幫助企業實現良好的運營,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最終助力企業實現其最高目標。
(一)與時俱進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幫助企業適應時代的發展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急速發展,各類各型企業迅速成長,中小民營企業也亟待跟上時代的潮流。由此,與時俱進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夠幫助個體資本較弱的中小民營企業最大化地實現資本優化配置,以適應個體發展符合宏觀大環境跨越式發展的需求。個體企業想要更好更快的發展,必須看準市場的潮流,認清自我的發展方向,制定出符合大環境需求的戰略目標,靠高素質、高能力的人才來帶領自己向前邁步。如此一來,作為企業管理工作核心一環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須要有一群專業的高素質人才來進行。
(二)效力良好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夠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企業除了實現自己的經營目標意外,一個有雄厚實力和光明前途的優秀企業還應該在其自生的軟實力上具有相當高的水平,這樣的企業才有可持續發展的可能。行政管理在企業的各類管理實踐中具有服務型、保障性、基礎性、綜合性的特質,它也需要與時俱進,緊密與企業的發展相適應。企業可以通過招聘專業的高水平行政管理人員,或是對現有員工進行專項的培訓來提升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而企業在注重其行政管理人員綜合素質提升的同時,包括企業其他組織的其他部門也會隨之提升其整體水平,進而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發展。
(三)適配的行政管理水平能夠使企業進入良好循環式地發展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會在長時期的發展中遇到挫折,企業及其員工也是如此。中小民營企業由于其規模較小、資本較少、職能配備不全、人員流動性大、市場份額較少等現實原因,更加容易被市場的發展大潮所滌蕩。但換個角度來看,如果中小民企能夠跨過這些困難那么它們將會更加堅固地存在于市場大潮之中,其實力也必將隨著時間而增強。所以,與企業成長速度相適配的行政管理水平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著企業的發展。這一作用尤其能在企業與政府的合作中體現出來,很多中小民企會常常與政府接觸以爭取更好的外部資源,以營造和維護企業內部的組織環境。因此,適配的行政管理能夠給企業以良好的保障,以使他們進入發展的良好循環之中。
二、行政管理以其獨特性和必要性存在于中小民企之中
當今國內市場上的中小民企基本可歸為生產類、開發類、服務類和銷售類。而這四類企業的經營發展都離不開人力、物力、財力以及對信息的獲取和掌握。企業中基礎部門普遍可劃分為HR、財務、行政和業務。這些部門各司其職,并按照自己的運行規則運作。而這四個部門之中行政部門的工作可謂范圍最廣、內容最繁雜,承擔這企業的綜合管理和運營調協。總體來說,企業中的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對企業實現他們的經營目標而提供服務和保障。
當今社會上的中小民企的行政管理基本具有以下特質:一是中小民企里的行政部門必須與其他效益部門相依相存,不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二是企業的行管工作更加注重其落地性、有效性和實踐性,這一點與一般的公共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不同。公司中,尤其是中小民企中的行政管理制度更加注重實用高效同時還要求經濟實際。三是企業中的行政管理還多少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聯系。
三、現今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員應具備有較高的綜合素質
企業,特別是人員配備不全的中小民企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綜合性較高,復雜程度也很高,所以企業中的行政管理人員應該具備以下素質:
(一)人品:公正無私穩重靈活
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員應該公正無私,有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個人奉獻精神。他們應當有靈活的邏輯思維能力,能夠在繁雜而瑣碎的工作中最快最準地找到事情的突破口;他們應當秉持公正無私地態度來待人處世,能心平氣和地做好本職工作,且致力于提高整個組織的綜合管理水平。
(二)膽識:勇于創新眼界高遠
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員應當敢于突破,敢于創新,同時還附有大局觀念,懂得統籌協作,勇于創新。在企業當中,可能由于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站在同一角度,擁有較高的眼界,適時地配合企業的發展而做出改變,而不是固步自封,墨守成規。如此,一位好的行政管理人員應當在善于在日常的繁瑣工作中尋找創新點,并且在企業需要實現跨越式進步時給予配合與支持。
(三)身質:健康活力孜孜不倦
中小民企由于其人員配置上的缺陷,行政管理人員作為“大管家”不僅需要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之外,還常常需要到其他部門進行支援。因此,好的行管人員需要有大局觀念,秉著服務組織的精神,擁有旺盛的精力。
(四)能力:知識豐富專業扎實
企業中的行政管理人員是組織中的“大管家”,他們不僅要有扎實的本專業知識之外,還應該了解升至熟知其他業務部門的知識。比如行政管理人員有時需要協助人事部門來對員工進行專業上的培訓,如果行管人員不了解培訓的內容,那么他們就無法對培訓的結果進行審查和評估。
此外,行管人員還應該懂得溝通的技能、協調的技能,還有綜合的能力、分析的能力……總的來說,行政管理人員猶如一只蜘蛛,他們擁有多只腳,每只腳都具有不同的技能,且能腳踏實地,踏踏實實地幫助企業織出完美而牢不可破的網。(作者單位:1.昆明理工大學;2.西藏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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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though started late,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in China are developing rapidly all over the country. But it appears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shortage of quality talents. Combining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employees, this article uses AHP method to construct various personnel competency model. It hopes that this article will play the role on enhancing the staff quality in practice of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關鍵詞: 民營快遞;勝任力模型;AHP;員工素質
Key words: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competency model;AHP;staff quality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1-0110-02
0 引言
快遞的服務理念和經營模式自1979年進入我國以來,我國的快遞行業不斷發展,已經初具規模。民營快遞企業參與程度較高的同城業務和異地業務也日有增。但是,在與國有快遞和外資快遞競爭中,人員素質低下可能成為民營快速企業在競爭中落后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提高人員素質對民營快遞企業在招聘與選拔,人員培訓與開發,薪酬與績效管理,戰略性人才計劃等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民營快遞企業的員工類型
1.1 按從業人員的學歷劃分 根據調查,民營快遞企業的員工學歷普遍偏低,比例為:初中及以上占9.7%,中專、高中、技校占68.02%,大專占17.5%,本科占4.5%,碩士及以上占0.14%。缺少高學歷人才,將使得企業整體素質低下,加之企業內部培訓不足,勢必會嚴重影響民營快遞企業的長遠發展。
1.2 按從業人員的勞動力來源劃分 多數民營快遞企業受到規模、設備和資金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導致這些企業招工時人員流動性較大,人員素質整體相對較低。其中,農村剩余勞動力和下崗工人在收件員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分別為:38%和33%。待業人員約占13%,而受過高等教育的員工由于考慮薪酬福利等眾多因素,投身快遞行業的比例僅為11%,受其他原因影響的比例僅為5%。
1.3 按從業人員的人才結構劃分 本文根據陳文軒[2]等對民營快遞從業人才結構的劃分,將民營快遞企業員工分為四類: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和生產人員。根據調查,民營快遞企業中生產人員所占比例最大,高達73.39%;專業技術人員占10.95%;管理人員和營銷人員的比例則相對較小,各占8%。突顯出目前我國快遞服務的勞動密集特征。
2 員工素質的現存問題分析
本文研究的人員素質包括員工的品德素質、文化素質、心理健康素質以及包括知識、智力、技能與才能的智能素質等。民營快遞企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會出現人員素質低下等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2.1 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差 員工專業技能差,基本上招聘后一周內就上崗,多數民營快遞企業不注重對員工的培訓,致使員工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差。根據消費電子網對2010年快遞業投訴排名前十的企業數據顯示,星晨急便的投訴量增幅最大,而宅急送、匯通、中通、韻達的投訴增長率均超過100%,投訴增長率最小的是順豐,只有28.95%。員工在沒有物質激勵的情況下,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就會表現得消極懶散甚至對工作不負責,使得企業的服務水平低下,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形象,削弱了客戶對企業的忠誠度。
2.2 文化水平低下 員工大多文化水平較低的,他們只負責郵件的接收和遞送。中小民營快遞企業在其創立期一般只雇用幾十個甚至十多個員工,導致員工掌握計算機等專業技術的能力也相對較差,文化水平不高。
2.3 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重視不夠 民營快遞企業對員工的職業道德規范教育不夠重視。然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是快遞企業強有力的競爭手段之一,甚至是決定企業生死的關鍵因素。丟件、盜件、搶件、遲到和快件損壞導致民營快遞頻繁遭到投訴,而這類工作失誤有80%以上的原因是由于職業道德水準不高造成的。
2.4 企業管理人才匱乏 根據上述,在民營快遞人才結構中,管理人員所占比例只有8%,可見其人才供給相對不足。根據2010年投訴網顯示:從投訴類型看,80%以上的投訴仍然是“延誤率、損毀率、遺失率”。這“三大投訴”的深層原因是民營快遞企業管理人才匱乏,管理手段單一、管理方式落后等。因此,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管理人員素質是降低這“三大投訴”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針對上述員工素質問題,國家已出臺相繼政策,希望民營快遞企業在競爭中求得發展。全國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就是解決員工素質問題的一種有效途徑。總之,民營快遞企業提高員工素質已經不可能成為空談,而是需要在實際的人力資源工作中得以落實。
3 基于勝任力的員工素質模型構建
3.1 模型構建思路 素質模型(Competency Model)是為完成某項工作,達成某一績效目標所具備的一系列不同素質要素的組合,包括不同的個性與品質要求、動機表現、自我認知與社會角色特征以及知識與技能水平。通過素質模型可以判斷并發現員工績效優秀與一般差異的關鍵能力素質因素,從而成為改進與提高績效的基點。本文采用2.3節對員工類型的分法,將民營快遞企業員工分為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和生產人員四種。在員工素質模型構建之前,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采用文獻查閱法收集資料,搜尋民營快遞人員素質一般性指標。資料來源有書籍、報刊雜志、專業網站以及歷年統計年鑒。第二,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個人和企業分別進行調查,對所搜集的素質指標進行逐條添加、修改及刪除,從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使其成為一個較完善的指標體系。第三,通過層次分析法(AHP)對所擬定的指標分配權重,并進行一致性檢驗,構建民營快遞行業的人員素質模型。最后,結合調查問卷,驗證層次分析法構建的素質模型正確與否。本文綜合各種文獻對不同人員素質的理解,得出民營快遞企業員工應具有的13種素質,并由此構建了員工素質模型(如圖1所示)。
3.2 管理人員素質 勝任素質包括:創造能力C1、人際溝通能力C2、團隊合作能力C3、決策能力C4、日常管理能力C5、信息獲取能力C6、知識學習與運用能力C7。
根據層次分析(AHP)法,對管理人員應具有的七種勝任素質進行兩兩比較,計算相對權重,并進行一致性檢驗。將指標權重由大到小進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W>W
因此,民營快遞管理人員應重點培養日常管理能力、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通過調查問卷和訪談分析,本文將民營快遞企業員工需要具備的素質要素進行了分級定義。將某類員工相對于每一項具體的素質要素的需求劃分為1-5個級別,“5”代表對員工對某一項素質要素的需求級別最高;“1”代表需求級別最低。由此綜合得到民營快遞企業管理人員素質分析表(如表1所示)。34份調查問卷中,約有88%的人給日常管理能力打5分,給決策能力打4分。結論基本和AHP法一致。
3.3 專業技術人員素質 民營快遞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快遞企業中掌握了某類專業知識或技能的人員,包括快遞企業中系統維護人員、財會人員、信息技術開發人員等。這類人員的勝任素質應該包括:身心健康能力C5、法律與安全意識能力C6、服務意識能力C7、人際溝通能力C10、專業技術能力C8、信息獲取能力C9、團隊合作能力C11。
根據AHP法,本文將指標權重由大到小進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W>W
因此,民營快遞專業技術人員應重點培養信息獲取能力、法律與安全意識能力、身心健康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此外,通過調查問卷和訪談分析,本文得出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分析表(如表2所示)。34份調查問卷中,有82%的人給信息獲取能力打5分,91%的人給服務意識能力打4分。結論基本和AHP法一致。
3.4 營銷人員素質 這類人員的勝任素質應該包括:身心健康能力C5、法律與安全意識能力C6、服務意識能力C3、人際溝通能力C8、專業技術能力C9、信息獲取能力C10、團隊合作能力C12。
根據AHP法,本文將指標權重由大到小進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W>W
因此民營快遞營銷人員應重點培養市場開拓能力、身心健康能力與服務意識能力。此外,通過調查問卷和訪談分析,本文得出營銷人員素質分析表(如表3所示)。34份調查問卷中,有91%的人給身心健康能力打5分,88%的人給市場開拓能力打5分。結論基本和AHP法一致。
3.5 生產人員素質 這類人員的勝任素質應該包括:業務操作能力C3、知識學習與運用能力C8、身心健康能力C9、服務意識能力C10、法律與安全意識能力C13。
根據AHP法,本文將指標權重由大到小進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
因此民營快遞生產人員應重點培養身心健康能力、知識學習與運用能力、業務操作能力。此外,通過調查問卷和訪談分析,本文得出生產人員素質分析表(如表4所示)。34份調查問卷中,有94%的人給身心健康能力打5分,88%的人給業務操作能力打3分。結論基本和AHP法一致。
4 結束語
本文針對民營快遞業員工素質低下等一系列問題,結合民營快遞企業自身的特點,運用勝任力素質模型理論,以期幫助相關管理者有針對性的進行員工素質培養,通過對其人才素質現狀的實證分析,使得其相應勝任素質能在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系統中得到應用,建立聯系組織核心能力與人才需求的平臺,發覺并培養民營快遞高素質人才的能力。
注:致謝
本課題在選題及研究過程中得到西安郵電學院管工院老師的悉心指導.謹向各位同仁表示誠摯的敬意和謝忱.同時感謝順豐快運、韻達快遞等公司在調研期間對本論文的大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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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支撐體系;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072-02
促進福建省民營經濟的發展是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重大措施。中小型民營企業約占全部福建省民營企業的90%,它們在擴大社會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財政稅收收入、推動出口創匯、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對福建省經濟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在當前海西經濟區建設和金融危機的雙重時代背景下,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依然面臨融資難的困境。通過分析融資體系的現狀和問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設一個有福建特色的融資支撐體系,對促進福建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福建省中小型民營企業現有融資支撐體系
融資支撐體系是一個由需求、供應、政府等中介組織多方面參與、各司其職的、以促進企業融資為目的的體系,福建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支撐體系包括融資渠道體系,融資保障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三部分:融資渠道體系是由各種類型的資金供給渠道構成的綜合體,它是整個融資支撐體系的基礎。結合企業生命周期理論,福建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體系呈現出創業初期以內源性融資為主,成熟期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成長期以資本市場融資為趨勢的格局。此外,民間借貸、風險投資、典當、租賃等其他創新性融資途徑也成為了少數融資主體探索的新方向;融資保障體系是以信用體系和擔保體系為主體,克服雙方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成本增加和逆向選擇等消極影響,進而保障良好融資秩序的體系。信用體系包括企業內的信用制度建設和企業外部信用系統。健全的擔保體系是分散金融機構貸款風險,提高其貸款積極性的重要保障,福建省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核心,互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補充的擔保體系;融資服務體系是以政府和社會服務組織為主體,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社會化服務網絡。介于資金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的服務系統的主要職責包括:政府健全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的政策法律體系,同時與銀行、信用機構、擔保機構、高校等建立聯動機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各種交流平臺,社會服務組織要為融資主體提供培訓、政策咨詢、法律保護、信用信息甚至直接融資等服務。
2 福建省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支撐體系的缺陷
結構合理、運作協調、功能完善的融資支撐體系對于解決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將產生積極的作用,但目前的融資支撐體系還存在諸多弊端。
2.1 體制性缺陷阻礙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體系的發展
內源性融資的資金供給能力有限、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向資本市場融資門檻高是福建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體系存在的現實性問題,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銀行和資本市場體制上的缺陷:企業管理體制的問題是一切問題的源泉。福建省大多數民營企業采取的是家族式管理,在財務制度、科技創新、產品開發和銷售等各個管理環節都缺乏科學性,造成企業發展緩慢、缺乏抵押資產、信息不對稱、信用度低等消極影響,削弱了資金投入者的信心;金融抑制論認為,金融體制不健全、經濟中存在過多的金融管制措施,將阻礙經濟的發展。福建省的銀行缺乏相應的信貸營銷激勵機制、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信貸審批權、資金和管理資源都集中于國有銀行,缺乏創新性的金融服務和產品,這些障礙性因素影響了金融體系的運行和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此外,福建省資本市場尚未完全放開,股票和債券市場進入門檻高、層次性不明確、政府管制嚴格;同時,各種民間融資存在渠道單一、規模有限、運作不規范、擾亂金融秩序等問題。
2.2 信用擔保體系對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的保障力度不足
根據生態經濟學理論,民營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是缺乏適宜的金融生態環境。只有當出資者對籌資者的信用與償還能力、投資項目的盈利性等信息有足夠的了解時才能增強其投資信心。目前福建省的信用體系尚未充分發揮其保障: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誠信理念尚未內化為企業文化,企業內部也缺乏信用等級制度構建方面的專業人才;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目前尚未在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信用保障方面設立專門性的政策法規,省政府構建的“福建企業信用網”在信息的征集,分析,評估和使用中還缺乏專業性;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銀行習慣于單方面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評估過程易帶主觀色彩;另一方面,福建省的融資擔保體系也處在體系完善階段。存在結構不合理、擔保資金渠道單一、風險抵御能力較低、缺乏充分的風險補償和分散機制、缺乏專業人才、統一標準和規范性操作等問題。
2.3 融資服務體系尚未充分發揮輔助
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驅動下,政府從管制者轉為服務者,而其在為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問題:職能轉變不到位、觀念意識陳舊、行政效率低下;缺乏體系化的融資法律保障,不足以為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中小民營企業創造公平的融資環境。另一方面,福建省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數量不足,意識薄弱。美國有以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融資為主要職責的小企業管理局和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各種服務的“商業孵化器”、臺灣政府在1987年就成立了對中小企業進行綜合指導并輔助融資的“省屬行庫聯合輔導中心”,而目前福建省只有少數行業協會。
3 福建省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支撐體系的完善與創新
3.1 進行體制創新,完善融資渠道體系
完善融資渠道體系是創新整個融資支撐體系的基礎,可以從企業、金融、資本市場三個角度來進行探析:
3.1.1 企業制度創新為擴展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奠定內部基礎
各投資主體都愿意投資于管理現代化、經濟實力強、信譽度高的企業。福建省中小型民營企業應該以此為標準,進行一系列制改革:一方面,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產權制度和財務管理等各項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產品的質量和科技含量、提高營銷管理水平和利潤率,為擴展融資渠道進行資金積累。最后,企業應加強信用制度建設。企業要構建內部信用信息檔案,真實準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同時應加強信用文化建設,為融資創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3.1.2 金融制度創新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金融制度的創新是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核心。各金融主體應轉變觀念,充分認識中小民營企業在福建省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積極推進各項改革措施:(1)完善信貸管理機制,提供良好的信貸服務。銀行要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合理下放信貸權限、完善信貸員激勵制度、培養服務意識、簡化審批辦理程序,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成本的最低化和融資效率的最大化。(2)創新金融產品。銀行應該根據企業多樣化資金需求的特點,充分應用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物流金融、票據融資、應收賬款貸款、供應鏈金融等新業務,以靈活的方式為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來源。(3)大力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中小金融機構有區域化、小型化、靈活化、低成本化等特點,應該幫助其規范內部管理、強化風險控制,使其成為中小民營企業的對口性金融機構。其次,對民間融資采取“堵疏結合”,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到中小金融機構的改革中來,實現民間資本管理的透明化,防范其可能帶來的高成本和風險。最后,應該加強對“草根銀行”等農村新型中小金融機構的扶持和規范工作,幫助其在實現公益效益和實現經濟效益的“兩力搏擊”中尋求平衡點,使其真正服務于中小民營企業。(4)利用獨特的地緣優勢,努力構筑金融合作的平臺。福建省應利用對臺區位優勢,拓展臺灣金融資本進入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渠道,建立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同時應加強與港澳僑的合作,吸引更多港澳金融機構到福建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參股。
3.1.3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建為中小民營企業拓展直接融資渠道
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是為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民營企業提供資金的重要途徑:在證券市場的管理上,需要構建層次清晰的多元化交易板塊,并根據福建省中小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迅速的趨勢,重點培育創業板市場,通過建設一個準入條件相對寬松、信息披露嚴格、具有較好流通性和退市機制的資本市場,為具備高成長性的民營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其次,進一步利用福建省與港澳臺區位鄰近、經貿關系緊密的地緣優勢和海西建設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指導更多有實力的中小民營企業到海外上市。再次,要通過吸引社會閑置資金、完善風險和退出機制、培養高素質人才等方式來進一步完善福建省的風險投資市場。
3.2 健全信用擔保機制,優化融資保障體系
融資保障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融資方是否能獲得融資機會,我們要不斷健全信用擔保機制以優化融資保障體系的運作。針對擔保機制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優化擔保機構的結構。增大互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比例,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再擔保機構,以實現擔保渠道的多元化。其次,拓展擔保資金渠道,吸取更多民間資本和政府資金投入。同時,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實現經營的規范化和公開化。信用機制的完善應重點推進企業外部信用系統的建設:一方面,可將各部門、各行業的評估進行整合,建立中小民營企業信用的綜合評估體系。在此基礎上,結合現代信息技術,形成動態的省級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庫,并不斷對信息進行更新和共享,以提高信用產品的質量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利用法律、制度、道德、輿論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加強對企業信用的監督。
3.3 完善融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其支持
以公益性為特色的現代服務型政府和社會服務組織應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掃清障礙。一方面,政府應履行好宏觀調控的職能,根據融資市場的新變化,制定一系列內容詳實、相互補充的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要履行好社會服務的職能,可借鑒美國的扶持經驗,精心構建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服務、融資咨詢、技術創新、管理方法等支持體系;并進一步完善政、銀、企合作機制,強力打造融資平臺。最后,以中小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為基點的各社會服務主體應該朝著經濟成分多元化、服務功能全面化、管理方式規范化、系統運行網絡化的目標模式發展。不斷提高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服務的中介組織的自組織水平和專業能力,使其能夠靈活處理各類直接融資問題。
在當前海西經濟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完善福建省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支撐體系關系企業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和海西能否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增長極。對融資渠道系統、保障系統和服務系統進行創新和優化,能增強整個融資支撐體系的功能,為有效解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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