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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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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

    第1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適用范圍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边@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條特別的規定,這一規定形成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概念

    民事公益訴訟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經濟活動中,公民、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專門組織,對違反民事、經濟法律法、侵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來維護國家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行為。

    民事公益訴訟的特點:第一,民事公益訴訟保護的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它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順利進行;第二,民事公益訴訟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民事公益訴訟覆蓋的范圍面比較廣,由此決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關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強勢地位。造成環境污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主體大多為大型的企業單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較強勢的群體。

    二、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采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法條中列舉了兩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受理事項:環境污染或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應當是某種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該行為就具有可被訴性,屬于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

    民事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訴訟之處在于,公益訴訟超越了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項。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可能并不是利害關系人,但是他所請求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在受理時審查原告提供的初步的證明材料,鑒定該事項是否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最后決定是否受理此項公益訴訟案件,以防止出現濫訴現象,造成我國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一)關于法律規定的機關。法條中并沒有具體的列舉出哪些機關具有的權力,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所有的機關中,監察機關應該是最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第一,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地位決定的。檢察機關在我國的機關中處于一種法律監督的地位,檢察機關它代表了國家的利益,有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并且有義務促使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第二,這是由檢察機關本身的條件決定的。檢察機關在調差取證,收集證據,擔負訴訟成本等方面具有本身的優勢,監察機關內部擁有很多具有優秀法律素養的高級知識分子,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專業方面的優勢。檢察機關在實踐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也擁有很多經驗,以上是其他國家機關所不具備的。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應當擔負起提起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

    (二)關于有關組織。蘇子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有關的社團組織在我國經濟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法律活動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有關的組織也擁有的權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組織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1)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或者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2)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必須符合該組織的章程(3)必須擁有具備相關領域或者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人才;(4)應該加強對有關組織的法律監督。

    四、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一)該法條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僅僅放在訴訟參加人這一章中,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程序,顯然不能與現實需要相匹配。缺乏對有關的條件、受理條件、管轄范圍、證據、舉證、審判程序、以及最后的執行等相關的審判程序明確的規定。雖然民事公益訴訟也屬于我國的民事訴訟,它的執行大多使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但是由于我國進來公益訴訟受到越來越到的關注,應當將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單獨列為特別的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等列為并列的程序來規定。

    (二)在法條中并沒有規定公民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這可能是立法者出于以下的原因才做出這樣的決定:第一,我國公民個人的公益訴訟的意識還不夠高;第二,我國公民個人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知識水平不高;第三,防止濫訴。但是民事公益訴訟所涉及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憲法也規定了公民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我們應當為公民個人開辟這樣的道路,讓他們參與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中來。

    五、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程序法方面的空白。我國之前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是空白、確實的,雖然僅僅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并不能完善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但是它為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構建提供了法律的基礎,起到了法律奠基石的作用,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在此基礎上會更加完善。

    (二)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提起,更加有利于與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往往是具有強勢的群體,個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顯得勢單力薄。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正是為弱勢群體提供了一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道路。

    參考文獻

    [1] 伍玉功.公益訴訟制度研究(第1版)[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

    [2] 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第1版)[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

    第2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關鍵詞 檢察監督 監督方式 民事訴訟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根據憲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傳統意義上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方式包括抗訴和檢察建議兩種。近幾年來,隨著實踐中民事糾紛和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等案件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變化,檢察機關在實踐中不斷創造性的開展工作,通過督促、支持、提起共益訴訟等方式,踐行和實現了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的職責。

    從科學立法和法治規律上講,這些創新性的舉措有些存在法律依據上的瑕疵,不符合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和方向;但從實際效果和實證角度上講,這些舉措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實際作用,給國家和社會挽回了巨額損失,起到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起得作用,彌補了立法粗陋和制度缺位帶來的漏洞。應該說,這些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具有實用主義的色彩,體現了國人特有的智慧,其中有變革時期的無奈也有創新帶來的驚喜。當然,司法實踐嚴格依照法律進行,這是我們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所應該追求和遵照的基本原則。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變化也應該引起立法的重視,當檢察監督實踐發展超出甚至偏離現有法律規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立法應當對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新變化加以評價、作出回應,或肯定或否定,從而從根本上推動檢察監督制度的完善。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檢查監督方式主要有:

    一、民事抗訴

    民事抗訴制度是檢察機關通過對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行使法律監督權,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依法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制度。民事抗訴的實質是在訴訟程序已終結的情況下,通過法律監督程序由檢察機關提請審判機關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和所適用法律,以保護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一種特別的救濟程序。現行抗訴制度最大優勢就是它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審,監督效力強,監督效果好。

    二、督促

    督促是近些年來我國檢察機關創造性的開展的一項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的新的方式。檢察機關通過各種渠道發現存在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本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案件,但由于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沒有或者怠于的,檢察機關通過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近年來,督促作為民事檢察工作的制度創新,通過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和積累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出臺,逐步走向成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作出了較大的貢獻。督促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的空間,為做好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三、支持

    支持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的又一重要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提出:積極穩妥地開展支持工作,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據此,當社會公益、社會弱勢群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侵害且當訴權的訴訟主體因缺乏訴訟能力等原因未提訟時,檢察機關支持有訴權的訴訟主體提訟。在社會公益急需予以維護的現實情況下,檢察機關通過支持原告的方式參與到民行訴訟中,解決了法律缺少具體授權的難題。為了使支持工作逐步深入、更加規范,各地檢察機關積極展開調查研究,加強與法院、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并對支持的操作程序制定了相關規定。

    四、檢察建議

    所謂民事訴訟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和民事判決、裁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引起抗訴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自行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方式。檢察建議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而在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之中應用還不夠廣泛。檢察機關結合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執法辦案活動開展民事檢察建議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促進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有利于宣傳法制,教育群眾,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增強檢察機關的辦案效果。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況。第四十八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可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三種情形:第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第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第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從檢察建議的提出原則、發送對象、內容要求、適用范圍、提出程序、制發主體、審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這對推動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積極開展檢察建議工作,進一步促進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五、公益訴訟

    上世紀末,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變遷,國有資產流失而監管部門怠于、社會公益受侵害而無人以及弱勢群體利益受損而無力維權等現象日益突出。面對以上狀況,一些檢察院嘗試以法律監督機關的名義,代表國家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第3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及其實現途徑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診所法律教育產生于美國法學院的學生為弱勢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1]54-57目前國內法律診所的運行除了課堂內的模擬教學之外,主要教學內容也是指導診所學生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在這個意義上,公益性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在美國,促進社會正義被認為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價值,[2]這一點在美國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過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以來,在職業技能訓練功能之外,其職業道德培養、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強調的,[3]263-269而職業技能培訓特別是職業道德培養又是在診所學生案件、親身推動社會正義的過程中實現的,因此,促進社會正義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從社會效果來看,診所法律教育體現出明顯的公益價值:免費弱勢群體參與法律訴訟,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公平,促進法治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公益性是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實現途徑

    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歷史和現實狀況都體現出其公益價值,并決定了其目標的公益性。反過來觀察,通常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實現其公益價值的一般途徑:一方面,為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恢復社會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診所學生在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中感受人間疾苦和社會的不公正之處,培養其追求社會正義的信念,塑造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公民。那么,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是否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來越多關注的背景下,公益法和公益訴訟的概念正在成為我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熱點,[5]94-96診所法律教育應當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實施特別是公益訴訟中發揮作用。雖然公益訴訟的理論特別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還存在比較多的爭議,[6]7-17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也還比較欠缺,但從公益訴訟的實踐情況考察,法律診所的學生參與公益訴訟并不比其他主體存在更多的障礙。簡單來說,參與公益訴訟、直接推動公益法的實施可以成為實現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另一條可行途徑。相對于通常的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法律診所參與公益訴訟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即主動、直接推動公益法的實施,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例如,在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時,或者特定區域人群的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7]21-25診所學生當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動啟動訴訟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實施。

    二、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結合

    上述思路的結論是,公益訴訟可以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手段,為學生提供直接參與公益法實施的機會,實現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反過來,法律診所也可以為公益訴訟提供推動力量,為公益法的實施做出貢獻。二者的結合可以達到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效果。

    (一)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基礎

    首先,目標的一致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對公益訴訟的概念還未達成一致,[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訴訟時,無不以公共利益和行為的違法性為核心,[8]63-72例如有學者將公益訴訟界定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根據法律授權,就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提訟,由法院依法處理違法的司法活動。[9]53-54公益訴訟的首要特征是目標的公益性,即保護公共利益、恢復受到減損的公共利益或者維護社會秩序,追求社會正義。[8]63-72而公益目標也是診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標之一,因此,在公益目標的追求上,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外在條件。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形式雖不限于訴訟,但真實案件是診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10]9和精華所在。正是通過為弱勢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參與訴訟,才能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實現正義目標,因此參與訴訟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訴訟本身是一種訴訟的類型,是一個通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過程,診所學生可以參與到這個過程中實現與案件過程同樣的培養目標。因此,就都需要通過訴訟這一形式實現各自的目標而言,公益訴訟具有與診所法律教育進行整合的形式基礎。再次,主體的兼容性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主觀條件。診所法律教育強調學生的主體性,要求診所學生成為教學活動的主體并以“準律師”身份參與案件辦理。在這個過程中,學生成為教學活動和案件辦理的主動參加者,成為真正的主體而不僅是教學活動的對象。一般認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社會團體或者檢察機關等,特別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有權以原告身份提訟。[8]63-72那么,當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診所學生作為公民以原告身份將是順利成章的。目前,雖然由于立法和現實的障礙,實踐中出現的法學院師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沒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還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同時,如果可以找到與受損公共利益的某種聯系,例如居住在污染影響范圍內,那么診所學生以原告身份提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具有主體上的兼容性,診所學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同時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和診所法律教育的主體,這是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主觀條件。

    (二)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賴、互為手段、共同發展。具體來說,就是將法律診所教育與公益訴訟結合起來,在診所學生參與公益訴訟的過程中完成診所教學的目標,并推動公益法律的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結合是雙向的。一方面,公益訴訟是完成診所法律教育的途徑。在診所學生主動提起或者當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過程中,診所老師進行指導或者參與,教授學生訴訟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巧,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完成診所教育的任務和目標。另一方面,作為診所法律教育組織形式的法律診所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推動者。法律診所可以組織學生主動發現公益訴訟的訴由,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當事人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解決糾紛、保護實體權利、糾正不當行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會公共政策、創設或擴展權利、制約公權和促進社會變革的特殊功能[11]65-68,實現維護公共利益的目標。公益訴訟與診所法律教育結合的組織形式即設立公益訴訟診所。法律診所是診所法律教育的組織形式,是由主體、制度、課程、場地等要素構成的組織體,是實施診所法律教育的載體。目前我國很多法學院系都設立綜合法律診所,受理各類案件,也有法學院系按照部門法設立了刑事法律診所、知識產權診所等,受理特定類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訴訟為辦理案件的目標類型,可以設立專門的公益訴訟診所或者公益法律診所,國內已經有公益法律診所的實踐。[12]307-311當然,形式上也可以與相關的部門法結合在部門法診所或者直接在綜合法律診所開展公益訴訟,具體的模式留待下文討論。①

    三、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

    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價值意義,即拓寬診所法律教育公益價值的實現途徑,促進和維護公共利益;二是操作意義,即在法律診所教學的課程安排等具體問題上,公益訴訟相對于其他訴訟也具有不少的優勢。具體來說,設立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通常體現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比較而言,公益訴訟診所可以從以下方面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首先,直接推動公益法律的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弱勢群體訴訟直接維護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在恢復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意義上具有間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訴訟通常較少涉及私人利益,主要以直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同時也是對法律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因此,公益訴訟診所在更全面、更直接的意義上體現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其次,增強診所學生的公益意識,塑造有責任感的公民。弱勢群體訴訟時,診所學生體會到的是當事人的艱辛,再由同情而生責任感。而公益訴訟要求學生本身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敏感性,參與公益訴訟本身就體現了對公共利益負責的態度,從而在直接意義上塑造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體現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

    (二)便于開拓法律診所的案源

    目前,由于社會影響力、地理位置、案件選擇等各種因素的限制,很多院校法律診所的案件來源十分有限[13]261-270,特別是新開設的法律診所普遍面臨案源不足的難題,這也成為制約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公益訴訟正在成為我國法律實踐的一個熱點,雖然還欠缺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公民為公共利益提訟的案例已有很多,[14]64-68并且隨著立法的完善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公益訴訟的特點在于主動性,即診所學生可以尋找與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種聯系、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訟,也可以尋找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支持其提訟,從而獲得案源,這對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開設的法律診所完成診所教學計劃具有重要意義。

    (三)更好地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

    在法律診所教學中可以明顯感覺到學生的主體意識比較普遍地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依賴心理強,習慣于聽從指導老師安排而不是主動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距離有能力承辦案件、有意識承擔責任的法律職業者還有一定差距。相對于普通的案件,參與公益訴訟可以更好地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使其成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職業者:首先,公益訴訟要求診所學生主動發現和參與案件,甚至直接作為當事人提訟,這相對于被動接受弱勢當事人的委托,可以更直接地讓學生感受到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責任和擔當。其次,案件的處理過程可以更少受當事人的指示和約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診所學生自由發揮,從而感受作為一個完整的社會人所承受的壓力。再次,案件的處理結果更加直接地影響診所學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學生總結成功的經驗、分析失敗的教訓,從而更好地提高其責任意識。

    (四)為診所學生提供更好的實踐機會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確定性和現行法律依據的不充分性,公益訴訟案件對診所學生的理論功底、實踐能力和公益意識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與弱勢當事人參加訴訟相比,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還具有如下優勢:首先,公益訴訟的后果主要不是由當事人承擔,因此案件風險小、更適合學生辦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決結果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將案件交給學生“試驗”往往有顧慮;而公益訴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是公共利益的問題,與當事人的利益相關性小,而且一次不成功,一般也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因此,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對學生來說壓力更小,可以放開去發揮。其次,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避免或減少訴訟費用支出。一般認為,為了鼓勵公益訴訟并防止濫訴,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當靈活收取,符合條件的由公益訴訟基金或者其他獎金來源予以資助,或者由法院減免原告的訴訟費。[8]63-72實踐中,已經開始設立公益訴訟基金的嘗試。①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申請基金的資助或者訴訟費減免,降低案件辦理成本。再次,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更容易獲得社會資助。我國法律診所的運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臨成本和經費問題[15]270-274,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從各類基金會等途徑獲得社會資助是解決法律診所經費不足的重要途徑。限于影響力等因素,國內診所目前獲得的社會資助并不多,而公益訴訟一般容易獲得社會的關注,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熱心人士的資助。法律診所辦理公益訴訟可以獲得更多的社會資助,從而緩解診所經費緊張的局面,為診所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

    (五)便于法律診所教學流程的控制

    法律診所受理弱勢當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辦理期限、當事人意愿的約束,往往無法與教學的進度安排相一致。例如,在一期診所課程開始后還無法接到合適的案件,或者案件還未完成但學生的診所課程學習已經結束等。但是公益訴訟具有時效性、地域性不強等特征,作為教學載體更加便于法律診所教學的流程控制,合理安排教學進度,收到更好的培養效果。首先,公益訴訟的時效性不強。兩個方面的因素決定了公益訴訟對時間的要求更加寬松:一是對公共利益損害的持續性。很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具有持續性特征,例如違法排污行為通常持續很長時間,如果沒有訴訟等遏制力量的出現可能長期持續下去,而在持續期間和結束后一定期間內都是可以提訟的。因此,很多公益訴訟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時效的問題。二是當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當事人一般急于尋求救濟。但在公共利益的維護上,公眾更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響,也不愿意采取行動維護權益。因此,公益訴訟案件一般沒有來自當事人的時間壓力。這樣,診所就可以相對自由地選擇提起公益訴訟的時間,與診所的教學進度相協調。其次,公益訴訟案件的選擇范圍廣。一方面,公共利益輻射的地域范圍和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并且主體的“不特定多數人”是與地域范圍的廣泛性相聯系的,[8]63-72因此,為維護同一公共利益,通常有很多主體有權、多個法院有權管轄,這就便于法律診所選擇的地點等。另一方面,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要求相對寬松,只要找到合理的連結點,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這就便于法律診所選擇在類型、系爭利益、處理的難易等方面都相對適合學生辦理的案件提訟,更好地為診所教學服務。

    四、公益訴訟診所的模式

    從拓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價值出發,結合診所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上述優勢,試就公益訴訟診所的設立、收案、辦案等具體問題設想如下。

    (一)獨立設置與合并設置:公益訴訟診所的設立模式

    目前國內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院系是設立一個綜合診所還是設立多個專門的診所,主要考慮學生規模、師資條件、辦公條件、案源多少等因素,公益訴訟診所是獨立設置還是合并設置也要考慮這些因素,因地制宜。獨立設置公益訴訟診所的意義在于:將模擬課程的內容與公益訴訟結合起來,為診所學生參與公益訴訟做好理論和經驗的準備;指導老師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訴訟的研究和指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指導效果;可以對外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活動,快速獲得社會關注和認可。因此,條件具備時設立專門的公益訴訟診所是比較理想的選擇。但是限于診所規模等條件的限制,多數院系并不具備設立獨立的公益訴訟診所的條件。那么,將公益訴訟與相關部門法合并,設立部門法診所也是一個選擇。例如,環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16]49公益性是環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環境法診所可以將環境公益訴訟納入收案范圍,兼顧普通的環境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即使在綜合診所內,有意識地拓展公益訴訟案源也將具有積極意義。

    (二)發現案源與受理案件:公益訴訟診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訴訟診所在案件來源上以主動發現和發掘案件為主,這一點區別于普通法律診所的收案模式。公益訴訟診所應當充分利用公益訴訟的特點,鼓勵學生主動出擊,積極尋找公共利益受損害的事實,研究其可訴性和訴訟途徑,主動提起公益訴訟案件,這應當是公益訴訟診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很多地區的環境污染長期存在,但出于各種原因無人提訟,診所學生就可以尋找合適的理由,選擇合適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普通法律援助雖然也可以主動尋找受害人,但核心問題的決定權仍然在當事人,而公益訴訟基本上可以擺脫當事人的約束,發現并創造案源。當然,在有公民或者組織愿意提起公益訴訟,但需要法律幫助時,公益訴訟診所也可以派學生以人身份參與公益訴訟。這樣的收案模式就與其他法律診所沒有大的區別,可以作為公益訴訟診所輔的案源渠道。

    第4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當事人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與特點

    1.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環境公益訴訟是指按環境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原告資格的非直接利害關系人,如國家機關、環境組織、團體和公民個人,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對侵害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訟的制度。它著眼于環境生態公益的維護而非環境私益或經濟利益的維護。

    2.環境公益訴訟的特點。(1)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雖然在客觀上環境公共利益實現的同時某個人或者某些人的環境利益也得到了實現,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目的及其宗旨都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環境公益訴訟與在傳統理論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旨在為環境侵損害尋求個案救濟的私益訴訟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其訴訟主張指向的是環境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環境利益。(2)環境公益訴訟的人范圍廣泛。環境公益訴訟的人,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其訴訟請求應包括保護私人的環境利益和公共的環境利益,也可以是與侵害后果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社會團體或法定的國家機關。

    二、環境公益訴訟在國外的實踐

    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享有很高的獨立性,有創制制度一對抗政府政策的判例,此舉措可以增強公民對環境保護的熱情。因為他們對司法體系有足夠的信任,相信其有處理公益性案件的能力。具體表現為:首先是判例法對訴訟資格的擴大。上世紀初,自由或財產定義的重構,導致與法律所保護的利害關系人的數目增加,資格也因此被大量的授予;再者是關于訴訟原則的成文法發展較快。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間接的確認了公民的環境權,這使環境公益訴訟主題的擴大成為了可能。

    三、我國傳統訴訟制度中限制原告資格的局限性

    我國三種訴訟法以明確的方式嚴格規定了訴訟主體一定是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直接利害關系人,認為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這種理念的錯誤在于忽視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忽視了公民個體對于公共利益的主體權利。在私法領域中,當事人適格的訴訟理論是通行的,但是在公法領域,這個原則會帶來很大的局限。它忽視了公法公共利益的一面。公共利益的特性決定了許多的行為不僅影響到了個人,更多的是影響到了一般大眾。

    四、如何解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的資格問題

    1.擴大訴權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宣布環境權,但是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公益訴訟制度在訴訟領域體現了憲法的這些原則,并為實現這些原則提供了現實的途徑和司法保障,也將極大地促進實現法治。并且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換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些都已經暗示了公民的基本環境權利。

    2.合理的擴大我國公益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范圍。(1)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的環境公益權。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可將訴權賦予適當的公民個人。這種舉措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和團體的環境權,符合正義的思想、公平的原則和民主的精神,同時把訴權賦予公民個人也有利于提高其自身權利意識。(2)環保團體組織。鑒于很多的環保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代表性越來越典型,將訴權直接賦予環保組織,可以有限地解決卷入糾紛的當事人過多和個人“搭便車,’等問題,并能使社團的監督權利獲得司法強制的有力保障。(3)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權。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益作為訴訟主體,既符合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特點,也是公益訴訟國家干預原則的最佳體現。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訟,可以避免訴訟主體不確定或缺位情況下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遭受損失卻得不到救濟的尷尬局面。(4)后代人的訴權。在Px事件中,很多空氣污染嚴重的地區,多數孕婦為了保護小孩的健康,都選擇外出租房,這部分的經濟支出理應是由污染者承擔的,可是公民無法有效的行使權利,因為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賦予后代人環境人格權。環境損害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當代造成的環境損害,后代可能成為當代人損害行為的受害者,所以建議將后代人也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當中,有效的平衡當代人和后代人的資源利益。

    參考文獻

    [1]張祖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立法缺陷與完善[J].環境科學與管理,2009(3)。

    第5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合理性分析1.檢察機關參與民事公益訴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但普遍賦予了檢察機關原告資格。如《法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作為主當事人提訟,直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也可以作為從當事人參與訴訟,成為輔助當事人。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清潔空氣法》等多項環境法律均授權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相應的環境侵權訴訟,或者參與訴訟支持行政機關或者私人提出的請求。各國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的經驗對構建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2.符合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與職能定位。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是其職責所在。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人民檢察院有權利也有責任代表國家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賦予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上的權或參訴權,既能增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也有利于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分析1.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薄睹袷略V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這些規定雖然很籠統,但已經為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憲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檢察機關應當保護公民個人及國家整體的利益,那么對于環境公益糾紛自然就享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了。2.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保障。同公民個人及民間環保組織相比,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司法機關,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較強的訴訟能力,能夠運用自身職權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從而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同時,檢察機關從事訴訟活動還能夠得到國家財政支持,彌補了公民及民間組織經濟能力的不足。與環保行政部門相比,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可以較少的受到行政干預或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保證其訴訟活動的積極性與客觀性。3.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基礎。近些年來,全國各地的檢察機關相繼嘗試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各地檢察機關或以原告身份直接,或以支持的形式涉入訴訟,且多數案例均獲得勝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些案例為我們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也說明,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現實中是切實可行的。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構想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模式從各國立法規定及我國的實踐經驗來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單獨提起,即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單獨向法院提訟;二是共同提起,即檢察機關與其他類型的主體以共同原告的身份一同提訟;三是支持,即檢察機關支持其他主體作為原告提訟。構建我國檢察機關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模式也可以采用這三種方式。首先,在環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確或受害方不愿、不能,或者其他訴訟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社會公益的代表人,可以作為原告獨立提訟。其次,對于存在受害當事人、環保公益組織或者環保行政部門的案件,如果這些主體單獨提訟存在困難,檢察機關可以視具體情況以共同或者支持的方式參與訴訟,以幫助其完成訴訟。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序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制止侵害環境的不法行為,保護環境資源免遭破壞,一旦不法行為者停止了侵害行為并消除了所造成的損害,那么就無需再進入訴訟程序了。因此,有必要設置訴訟前置程序,對環境侵權行為先通過前置程序解決,在窮盡前置程序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再啟動訴訟。公民在遇到環境侵權行為時,可以先申請環境監管部門采用行政手段制止不法行為,當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接到申訴后,可以先向環境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同時,也可以向不法行為主體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方及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如果環保行政部門能夠及時有效地制止環境侵權行為,或者不法行為主體能夠自覺整改,那么就沒有的必要了;但如果環保行政部門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無果,或者不法行為主體對于檢察建議及行政監管的要求置若罔聞,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訟了。

    (三)檢察機關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享有的權利1.調查權。檢察機關在訴訟中可以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以公權力作為保障行使調查權并不會導致與對方當事人在訴訟地位上的不平等,一方面,這符合民事訴訟中原告享有舉證權的規定;另一方面,從現實來看,許多環境侵權案件中不法行為主體都是企業、公司等強勢主體,而受害人則是弱勢公眾,且環境侵權案件的調查取證比一般民事糾紛案件要復雜得多,普通公民及組織往往無力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權不但不會影響到雙方訴訟地位的對等,反而是訴訟地位的一種平衡。2.有限的處分權。由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所保護的實體權利的享有者是被侵害的社會公眾,而非檢察機關,因而檢察機關對于訴訟所保護的利益不能享有完全的處分權,這與普通原告人具有完全的處分權是不同的。對處分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1)檢察機關一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便不能隨意與被告和解,也不能隨意撤訴,如果檢察機關提出和解與撤訴,必須經法院批準,以防止其濫用訴權。(2)在訴訟中要嚴格適用調解。關于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可否進行調解在理論界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不能接受調解,理由是檢察機關無權代表國家和公眾擅自放棄、處分權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檢察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但是應當對其加以適當的限制。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調解對于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若完全剝奪檢察機關的調解權,會大大影響訴訟的效率和效果,不利于快速有效地解決問題。因而,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如適用調解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制止侵害行為、保護環境公益,可以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調解權。在檢察機關與其他主體共同提起的訴訟中,檢察機關進行調解必須經其他原告同意,不得單獨與被告進行調解。

    第6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起訴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起訴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hTtP://Www.XcHeN.COm.cn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梢?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這種訴訟方式完全廢除了原告適格理論,原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受到違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綠中美.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3]趙慧.國外公益訴訟制度比較與啟示[J].政法論叢,2002;(5)

    第7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關鍵詞】環境權;公益訴訟;模式選擇

        【正文】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多年來一直主張,環境公益訴訟既可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亦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依據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不同,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筆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于起訴權的主體及其范圍,從這一視角出發考察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模式,應當比從適用程序角度考察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環境公益訴訟模式比較分析

        以起訴權的主體為依據,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國家機關主導型模式;二是社會主導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檢察機關或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作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訴訟的模式;后者則指以公民個人或社團為主體提起訴訟的模式。

        (一)檢察機關或環保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

        在一般情況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原告面對的是一個經濟實力雄厚的污染企業或擁有強大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原告無論在資金、信息等方面都無法與被告相比擬。這就非常需要一個以維護社會公益為職責具有較大職權的,并能與污染企業相抗衡的國家機關作為代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現階段有兩種組織機構最適合承擔這種職責,即環保行政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這種模式下,環保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導,只有前兩者都拒絕提起訴訟時,公民個人或相關環保社會團體才可以提起訴訟。

        環保行政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承擔著環境資源的管理與維護的職責,其主要職權是執行環境資源法律,制定環境保護規章,實施環境資源領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措施,因而可以成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賦予環保行政機關的環境公益起訴權,實現行政手段與司法手段的相互配合和補充,既符合環保行政機關自身職責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強其地位和威信。當環保行政機關通過行政手段難以達到環境保護管理目標時,便可以訴之于司法,通過獨立、公正的司法手段來實現公民環境權益的保障。當環保行政機關怠于行使職權或違法行政時,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公民環境權益。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實施的監督者,完全符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條件。盡管學術界對賦予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起訴權的建議還有些質疑,[1]但贊成的意見已經成為主流觀點,況且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立法上授予檢察機關針對包括公益訴訟案件在內的特定民事、行政案件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賦予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起訴權在理論上和制度上是可行的。

        首先,檢察機關取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理論上是順理成章的。因為程序主體理論的發展突破了傳統訴訟理論的局限,不再要求訴訟中的原告必須是實體上的利害關系人,只要爭議事件影響到某一主體的相關權益,該主體就可作為程序上的主體參與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當然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行政訴訟領域,“行政上的原告資格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的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2]這意味著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可行的。即使從實體理論上來說,檢察機關之所以能夠充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并不僅僅是其擁有法律監督權,也在于其具有公益代表性。

        其次,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上看,由檢察機關充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也不存在障礙。我國《憲法》第9條第2款、第12條、第129條分別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上述規定表明,由檢察機關充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憲法依據。事實上,賦予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其法律監督的力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述規定也表明,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具有行使起訴權的法律依據。再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也沒有禁止人民檢察院將公訴權延伸至其它涉及公益的案件。通過解讀上述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發現,我國憲法、法律及相關法規并沒有否定檢察機關的公益起訴權。

        最后,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檢察機關也確實在不斷嘗試扮演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資格這一角色。如四川省閬中市檢察院起訴群發骨粉廠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一案就是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了該案并判決檢察院勝訴。[3]再從國外的司法實踐來看,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已成為一種慣例。在法國,檢察機關可用“代表社會”的名義,作為當事人參加各類公益訴訟;德國也確立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檢察官可以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代表聯邦或地方獨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參加行政法院的環境行政訴訟。

        (二)公民或環保社團主導型模式

        如果說國家機關主導型模式體現了國家本位、權力本位的話,那么公民或環保社團主導型模式則體現了社會本位。美國自1970年頒布的《清潔空氣法》開創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后,幾十年來通過聯邦法院在司法判例中的積極解釋,已經將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擴大到任何人,包括檢察機關、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乃至公民個人,但起主要作用的卻是普通公民。將環境公益起訴權賦予公民也符合公益訴訟的宗旨和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趨勢。

        首先,公益訴訟從最初產生時起就將起訴權平等地賦予公民,以借助公眾的力量促進公共利益的保護。如羅馬法規定,公益訴訟是指私人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在具有造法效力的“大法官敕令”中也規定,具有公民權的羅馬市民可用自己的名義向法庭提起基于公共利益的訴訟,賦予公民起訴權。[4]

        其次,將公益起訴權普遍地賦予給公民是克服單純的政府管制所導致弊端的需要。根據我國現有執法體制,行政機關雖然承擔了國家機器運轉的絕大部分職能,但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強制執法手段極其有限,手段與職能之間距離很大。就環境行政執法各部門的職權劃分而言,各個環境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職責不夠明確,存在著執法交叉現象,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內部職能機構之間職責不夠清楚,關系不順。賦予公民環境公益起訴權,公民通過訴訟方式參與環境管理,一方面可以監督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克服環境執法違法、執法懈怠以及環境執法利益部門化等弊端;另一方面又可以推動環境保護管理民主化,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降低環境政策和環境法律的執行成本,提高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管理效率和質量。

    第8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國有財產的民事訴訟保護,也只能由其主管的企業或組織及其主管部門來,人民檢察院沒有這種訴權。但是,如果這些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怠于保護國有資產或者私吞國有資產,應該由誰來監督呢?現實是,我們對國有資產的流失幾乎束手無策。而只能在國有財產被揮霍流失之后,才由檢察機關來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這種事后追究責任的做法對于保護國有資產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建立以人民檢察院提訟為主的公益訴訟制度是必要的。

    公益訴訟是指非利害關系人的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的活動。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F代的公益訴訟的創始國是美國。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體現在以下幾部法律中:《反欺詐政府法》規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并在勝訴之后分享一部分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定對于違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訟,后來的《克萊頓法》對《反托拉斯法》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訴權的主體;在環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依法對違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訟,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賠償遭受污染損害公民的損失。同樣,德國、英國都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外國的理論和經驗表明,建立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是可行的。從現實來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緊迫的任務。

    那么,應建立怎樣的公益訴訟制度呢?我們認為,首先,要吸收外國的經驗,其次,應立足于我國的現狀,解決[我國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即如何保障國有資產不致流失。因此,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益訴訟制度的保護范圍。凡是涉及到危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為,無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保護這種利益。這包括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當然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保護國有資產。

    二、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我們認為,應賦予所有知情國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組織和個人提訟的權利。但應注意的是,賦予公民這個訴權,知情的公民不一定會提訟,因為許多人都會明哲保身而不愿訴訟。這樣對保護國有資產顯然不利,所以賦予一個專門機構以責任的形式來保護國有資產是必要的,而這人民檢察院似乎是最合適的。因此,檢察院應該成為提起公益訴訟的當然主體。

    第9篇: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范文

    一、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概述

    從詞語結構上我們可以看出,“經濟執法”是由“經濟”和“執法”所組成的詞組。所以要考察經濟執法的概念則必須理解經濟和執法兩個詞的含義?!敖洕币辉~來源于希臘語,意思為“管理一個家庭的人”。在《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詞典》中,關于“經濟”的解釋有三種:第一種是(金錢、力氣、時間、資源等的)節省、節約,第二種是理解,第三種是(國家的)經濟管理、經濟制度。通說認為“經濟”是指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包括物質資料的直接生產過程以及由它決定的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執法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執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活動,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1]246本文述及的執法是指其“狹義”的執法,即僅指行政執法,不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因此,經濟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行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活動。經濟司法的涵義是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所以對經濟司法概念的探討也首先從對經濟法概念的分析入手。關于經濟法的概念非常之多,筆者不一一詳述,只介紹幾種代表性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37也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實現國家意志預期目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68筆者更為贊同第三種觀點,即漆多俊教授的“國家經濟調節說”。因為這種觀點所體現出的經濟法研究是在一定限度之內,其更能清楚地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開來。筆者認為,經濟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判和檢察的司法活動。經濟司法應包括經濟審判制度和經濟檢察制度兩個方面。

    二、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及其原因分析

    (一)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現狀之所以說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之間存在斷裂,原因是作為經濟法實施中密不可分的兩個環節之間出現裂痕或不通暢,有經濟執法而無經濟司法的狀況時有發生。經濟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侵犯公民權益的現象。這種現象表現為作為的不合法或明顯不合理和不作為。下面筆者結合環境污染以及政府財政稅收兩個方面的例子來闡述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之間的脫節現象。環境污染案件的例子有很多,其中比較典型的是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和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于設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復松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保障鱘鰉魚的生存權利、松花江和太陽島的環境清潔的權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賞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權利,但卻至今未果。環境污染和資源保護等公害案件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此類案件與公民的權利密切相關。由于我國環境污染呈上升趨勢,生態破壞加劇,環境安全保護迫在眉睫。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使得法院對受害者以個人身份提訟資格產生懷疑。同時,受害者以個體微薄之力來對抗具有強大經濟基礎的法人,往往無力也無法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在動、植物等資源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案件中,甚至找不到明確的受害人來對抗破壞者的行為。面對這種狀況,如果執法部門予以查處,那么也可以間接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但是如果經濟執法部門不作為,那就可能造成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公民的利益將無從得到保護。如果公民能夠對經濟執法部門的這種不作為提訟的話,那么就可謂是“一箭雙雕”,既可以使經濟執法部門的不作為受到處罰,同時也可以使環境污染問題得到解決。同樣在財政稅收方面,經濟執法主體更多地表現為作為,這種作為既可能是不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侵犯納稅人利益稅收執法行為可以是征收稅款的不合法行為,也可以是稅款使用上的不合法及不合理行為。在稅收征管階段,納稅人有知情權、申訴抗辯權、復議訴訟等權利。而在稅款的使用問題上,納稅人卻沒有監督的權利。既然稅款的征收和使用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過程,那么監督用稅權就不應該被忽視,并且這應是納稅人一項意義重大的權利。對于像我國這樣稅收收入占財政稅收90%以上的稅收大國來說,缺失這一權利可以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稅收監督權在具體制度上體現為納稅人訴訟。當今,很多國家都已經建立了納稅人訴訟。在美國,納稅人可以對與自己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違法支出提起返還稅金等訴訟請求;在日本,納稅人訴訟亦有廣泛的實踐。然而在我國卻沒有納稅人的任何規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遠不止筆者舉出的這兩個例子,經濟執法的違法行為很多都得不到處罰,公民和相關組織也不能就此訴訟,只能讓一些得不到處罰的違法者逍遙法外,實在令人心痛。(二)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原因有經濟執法而無經濟司法的現象,反映出我國在經濟司法救濟上的不足。如果經濟執法行為僅僅侵害了特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直接利害關系人就可以提訟,這可以用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來解決。但是,當經濟執法行為侵害了社會整體利益而又無直接利害關系人時,法院又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來解決,則出現了經濟司法救濟的空白?,F行法律的不足,加之我國經濟法救濟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的情況愈加嚴峻。筆者通過對現行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得出我國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斷裂之原因,概括起來有:1.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局限性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更多地體現為保護私人利益,而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就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其存在的局限性是造成經濟司法救濟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首先,原告資格的局限性。按照傳統的三大訴訟法理論,原告必須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者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訟的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這些條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樣的規定顯然造成經濟執法中在侵犯不特定人的利益時,受害人將會被擋在訴訟大門之外。那么對于一個倡導法治的國家來說,訴訟途徑的缺失,將意味著公民權利的喪失。其次,“不告不理”原則也造成了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無力應對。由于司法權不會主動介入具體的糾紛中,所以這種被動性就決定了其不但不應用在私人訴訟領域,同樣也不適用公益訴訟。當然“不告不理”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時也體現出了其在經濟司法救濟方面的局限性。再次,即使打破現行“原告資格”的障礙,受案范圍也將是阻礙經濟司法救濟的故障。行政訴訟法規定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涉及面更加廣泛、效力更強的抽象行政行為卻無權審理。這顯然縮小了公民的訴訟權利,也不利于對經濟執法的全面監督。2.經濟法訴訟制度的缺失經濟法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是社會法律實踐的一種外部需求,也是其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的內在要求。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歷經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逐步成為獨立的部門法的過程。但較之比較完善的經濟法的實體法而言,卻缺失自己的訴訟制度。這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理論上有很高的地位,但是在實踐的訴訟中卻很多都處于空白狀態,從而造成了經濟法中實體法與程序法發展的極度不平衡。經濟執法一旦有違法情形,很難通過一個有效的訴訟方式來解決,這也就造成了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斷裂。實體法的內容和精神是通過程序法體現出來的,缺失程序法的實體法在實踐中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同樣經濟法也不例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關系,一旦這種經濟關系受到侵犯,其后果往往是同時侵犯特定民事主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特殊性就決定了經濟法的救濟制度與民法和行政法的救濟制度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建立經濟法獨特的訴訟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此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是集經濟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于一身的具有特殊性的調整方法。因此,適用經濟法的訴訟制度也應具有多樣性,但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經濟違法行為的追究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一個經濟違法行為同時需要被追究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時,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至少要適用兩種程序法,即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這就需要在不同訴訟程序之間進行轉換,從而增加了訴訟成本,為了克服這種弊病,經濟法就需要有自己特有的訴訟制度。當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受到損害時,無訴訟途徑可循的老百姓就只能忍氣吞聲,這種日積月累的民怨或不滿如果沒有一個合理且理智的輸出途徑,必然會影響我國民主法治的建設和發展。那么我們要建立一個什么樣的訴訟制度才能符合社會法律實踐的需求和經濟法的實體法的要求呢?首先,這種訴訟制度必然要彌補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也就是首先必須要突破原來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原告資格”的局限性。其次,這種制度應是區別于民事訴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經濟法特有的訴訟制度。程序法與實體法這種天然的對應性決定了經濟法訴訟制度所具有的精神理念與經濟法所具有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這也就決定了經濟法訴訟制度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區別于民事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的一種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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