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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融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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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融資

    第1篇:擔保融資范文

    乙方: ×××××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中小企業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中小企業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伍仟萬元的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  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鋼鐵投資有限公司

    第2篇:擔保融資范文

    一、市中小企業發展現狀及融資現狀

    (一)市中小企業概況

    根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市實有企業萬戶,其中%以上為中小企業;實有私營企業萬戶,注冊資本(金)萬億元;個體工商戶萬戶,實有資金數額億元,戶均資金數額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萬戶,出資總額億元。

    中小企業對全市GDP的貢獻為60%,對稅收的貢獻為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在創造就業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50%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70%以上新增就業人員,70%以上農村轉移勞動力。在自主創新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66%的專利發明、74%的技術創新和82%的新產品開發。

    (二)中小企業主要融資渠道及現狀

    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融資難”,而市僅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就有企業3000多家,基本都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對于融資擔保需求量很大。僅以重汽的上游供貨企業為例,依托重汽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上游企業也面臨著難得的機遇,但流動資金短缺卻嚴重束縛了企業的發展。重汽在2012年計劃達到總產值500億元,以此計算,其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就在50億元以上。而這僅僅是重汽上游供貨企業的融資需求量,加上其他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可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目前,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一是通過股票市場直接融通資金,目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有家,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數量與全市余萬家中小企業數量總額相比較僅為滄海一粟。二是通過商業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間接融資。從年我市金融機構對1096戶企業的問卷調查看,全市中小企業貸款需求滿足率較低。全年被調查企業有貸款需求的855戶,占被調查企業戶數的78.0%,貸款需求金額為137億元。實際得到貸款戶數227戶,實際貸款金額33億元。企業貸款戶數滿足率為20%,企業貸款需求金額滿足率為24%。年被調查企業貸款需求金額138.3億元,到目前實際貸款金額9.9億元,占計劃的7.2%。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從中小企業自身來看,我省中小企業大多是個體私營企業,發展時間短、自有資產少、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而且資信水平較低,財務制度不健全、運作不規范難以達到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即使貸到款規模也很小,遠遠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二是從金融服務方面看,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其深層原因主要是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系統不健全。

    二、市擔保行業現狀及分析

    擔保公司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信用橋梁,主要經營的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或無力涉及的風險業務,同時也是中小企業所急需支持的業務。擔保機構作為資金供需雙方的服務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場的潛力,通過介入前期調查、細化風險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場手段將看似不可行的業務變為可行,將企業的各種資源轉化為有效的反擔保能力,從而使資金配置渠道更為通暢,既擴大了銀行業務,又滿足了企業的融資需求,自己也從中獲利,真正實現了擔保機構、銀行與企業的三贏。

    目前,市共有擔保機構17家,其中有9家正式開展擔保業務,注冊資本過億元的有7家。可以說,市擔保公司良莠不齊。有些自身實力太弱,注冊資本過小,風險管理能力無法讓銀行信服,并沒有真正成為銀行可以托付的商業伙件。擔保業務開展較好的有市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創新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經發擔保有限公司等。其中,從事專業信用擔保的只有經發擔保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2001年下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市現有的擔保機構發展現狀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需求。

    三、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的優勢

    工商聯牽頭組織成立擔保公司,是進一步健全民營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需要,有利于深化與金融機構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擔保企業協作,在規范擔保業行為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優勢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協調各類經濟組織,加強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了解和合作。

    二是搭建信息平臺。建立中小企業資金需求信息庫、企業誠信信息庫、企業管理人員信息庫等,探索解決擔保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是成立各種形式的擔保商會、協會,引導行業自律,規范擔保行為,同時加強擔保機構之間的聯合,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四是組織、引導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強強聯合,共同擔保,風險共擔。加大各行業協會與擔保公司之間的聯系,幫助企業在獲得擔保的同時拓展擔保企業的業務領域。

    五是發揮工商聯的聯合優勢,建立會員企業內部資金互保融通平臺。

    四、我國擔保公司的主要特點和典型運作模式

    (一)主要特點

    自1998年開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呈現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資金來源多元化。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有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會員基金、企業互助基金、民間投資,以及政府財政資金與其他來源資金的合作基金。二是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從擔保機構組織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國有股份制公司、私營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基金的管理公司等;從機構性質看,有非營利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也有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還有政策性與商業性擔保業務混業經營的擔保機構。三是出現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苗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有單純提供擔保的機構,也有集投資與擔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資擔保公司;有的僅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也有的同時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等。

    (二)典型模式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是小規模、功能單一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擔保機構正在積極探索中小企業擔保事業發展的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幾種典型的擔保運作模式。

    模式一:各級財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比較典型的是上海財政共同基金,由上海市各級財政出資建立,它是全國最大規模的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主要采取以下管理和運行機制:一是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由專業擔保機構(中投保上海分公司)運作和管理共同基金。二是建立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分攤機制。擔保基金的決策以擔保公司為主,區縣政府負責提供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證明,具有擔保薦的推薦權和否決權;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終決定是否擔保。三是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必須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導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以盈利為目的,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關于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經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規范操作擔保業務,接受上海市財政局的稽核、監督和檢查。四是擔保審批程序規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預。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業擔保審批程序是:第一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步,銀行審查貸款要求。銀行有意但需要擔保的報擔保公司。第三步,由企業所在地分別考核企業的信譽,按企業的納稅和財務情況,區縣財政局簽署同意推薦或不推薦意見。第四步,擔保公司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第五步,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五是上海財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與有關銀行建立貸款擔保協作網絡,設立擔保受理點,方便小企業,簡化了貸款信用擔保的操作程序。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專業機構擔保,又稱深圳模式。它是把分散的小額擔保基金集中起來,形成約1億元的互助基金,擔保對象是互助基金的會員企業。互助擔保基金擔保機構擔保,實現了互助擔保基金與商業擔保機構的結合。深圳的企業互助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機制為:一是實行理事會管理制度。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由互助企業代表、擔保公司代表以及經濟、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和約束機制。二是委托商業擔保機構(中科智擔保公司)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其擔保審查和決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員推薦擔保項目;擔保機構負責項目初審和擔保項目的文件準備;最終是否擔保由理事會來決策。三是建立擔保的利益和風險分擔機制。擔保公司只收取擔保費的1/3,其余2/3擔保費歸互助基金,風險分擔原則是:當發生代償時,先由互助基金代償,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擔保公司代償。

    模式三:分層次再擔保。有安徽和上海兩種模式。安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再擔保業務為主,除了自己直接從事少量擔保業務以外,還有選擇地與擔保機構簽訂再擔保協議。再擔保收費為被擔保機構在保期內全部應收保費的5-10%。上海模式就是市財政對區縣財政進行再擔保,再擔保比例為50——60%。

    模式四:集投資和擔保于一體。目前,不少投資擔保機構集投資和擔保業務于一體,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時開展擔保和投資業務。第二種是在進行擔保時,有股權要求。當被擔保方不能如期償還銀行債務時,擔保公司進行代償;一旦被擔保方不能在寬限期內償還擔保債務,擔保公司可以將債權變為股權。第三種是擔保公司成立專門的部門或分公司進行資本金運用,以保證擔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擔保基金的優劣勢

    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委托專業擔保機構擔保的優劣勢:

    優勢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資金,擴大擔保基金盤子。其次,實行專業機構與互助擔保基金結合,利用專業擔保機構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譽。第三,有利于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委托管理,可以通過競爭招標的方式選擇有信譽、業績好的專業擔保機構來管理和運作基金。

    由于擔保基金的出資人和決策人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受自身利益的驅使,擔保基金偏離使用方向,從而影響擔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這就要求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擔保基金,需要建立一套監督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一是要明確擔保對象,確保擔保對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確責權利,明確出資人和專業擔保機構之間的責權利,包括擔保的收費標準、成本和擔保損失分攤原則,擔保資金補償原則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決策機制和嚴格的擔保程序。四是建立監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審計和檢查,確保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競爭機制,擇優選擇有資信、業績好的專業機構。

    六、成立擔保公司的有關建議

    鑒于工商聯的部門職能與擔保公司的運營特點,由工商聯牽頭成立的擔保公司,有兩種模式可以選擇:

    一是采取深圳模式。即由工商聯組織會員成立互助擔保基金和互助擔保基金理事會。互助擔保基金由理事會進行管理,委托商業擔保機構擔保。基金理事會為決策者,商業擔保公司主要提供擔保專業服務。運作模式可參照上述深圳模式。

    二是由工商聯牽頭,企業會員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成立工商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要求為:

    1、注冊資本至少達1-2億元。

    2、股東為出資的會員。

    企業法人和經濟組織的,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2)財務狀況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3)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4)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5)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6)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7)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計算。

    自然人投資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3)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3、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日常工作由公司負責人、擔保業務經理、風險管理經理、財務主管和外聘專家共同組成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擬擔保項目的評審。

    4、公司主要設五個部門:擔保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法律事務室、財務部、綜合服務部。

    (1)擔保業務部,主要負責中心擔保咨詢服務、申請擔保、項目受理、業務開發、項目分析和保后跟蹤等工作,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工程技術等專業畢業,有跨學科知識背景。

    (2)風險控制部,主要負責中心客戶資信評估、風險管理,工作人員要求投資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畢業,具有豐富的銀行風險管理知識,信用評估經驗。

    (3)法律事務室,主要負責法律咨詢和法律審查工作,對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由取得律師資格者擔任。

    (4)財務部,除負責本中心財務管理外,協助擔保業務部和風險控制部工作,提供財務方面的專門意見。

    (5)綜合服務部,主要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和外聯工作,并參與中心業務開發工作。工作人員要求管理類專業畢業,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善溝通。

    5、關于風險防范

    (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松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后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后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后,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準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后的資金損失。(5)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于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采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6)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并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7)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范指標體系。

    6、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

    第3篇:擔保融資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

    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出資依法設立。

    第三條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擔保機構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全省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工作。

    第四條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審批并頒發經營許可證。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

    第五條設立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或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六條設立擔保機構必須具備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市州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縣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

    第七條擔保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8年以上。且具備3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5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擔保機構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信用擔保業務。或者從事相關行業工作3年以上。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人員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備2年以上擔保或金融工作經歷。

    第八條擔保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要求外。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還需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設立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擔保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含設立的必要性、市場分析、資金籌措、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部門設置及主要內部管理制度、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等事項)

    三)章程;

    四)公司制擔保機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八)人民銀行出具的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的信用報告(法人股東還需出具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擬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報告;

    十)擬設立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條擔保機構擬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法人授權書及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擔保機構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情況及風險管理相關文件;擬設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設立擔保機構須持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的擔保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擔保機構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變更總部或分支機構注冊地;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資人或股東;

    七)修改章程;

    八)調整業務范圍;

    九)變更組織形式。

    擔保機構變更事項涉及注冊登記事宜的按規定向注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擔保機構申請變更。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變更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年度經營情況;

    四)上年度審計報告;

    五)具備決策權限的部門或人員對變更事項所做出的變更決議、決定及相關證明性文件資料;

    六)公司制擔保機構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擔保機構應自收到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注冊登記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機構終止:

    一)擔保機構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擔保機構因違法經營被撤銷的

    三)擔保機構資不抵債。依法實施破產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擔保機構終止。應向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后到注冊登記等機關辦理注銷等手續。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上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一)解散決定、撤銷決定或破產申請報告;

    二)股東會議決議或出資人決定;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

    四)清算方案;

    五)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六)資產分配方案;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擔保機構終止。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擔保機構出資人不得分配機構財產或從機構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監督其債務清償計劃和其他清算事項的執行。擔保責任解除前。

    第十八條擔保機構申請設立、變更及終止。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匯總上報工作。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在收到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申請報告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所在市州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

    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延長10日。

    第十九條擔保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省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擔保機構。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弄虛作假。經發現并予以核實后。并處以2萬元至3萬元罰款;騙取設立的擔保機構。收回經營許可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并視情節處以1萬元至2萬元罰款;擔保機構有變更情形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第4篇:擔保融資范文

     ***省金融辦:

    近年來,在政府扶持、市場需求和行業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資擔保業實現快速發展,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強行業自身的管理、協調和服務,推動全省融資擔保業健康有序發展,******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擬發起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 通過規范整頓,全省融資擔保業行業形象得到改善,市場秩序得到規范,服務地方經濟作用逐步顯現。當前,隨著國務院加快東北振興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沿海經濟帶開發開放、***經濟區一體化上升為國家戰略,以及突破遼西北戰備的深入實施,***已經步入發展的快車道,同時也為融資擔保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融資擔保業發展時間還比較短,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尚未成熟,整個行業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加上由于長期缺乏持續有效的監管,擔保業潛藏了一些風險和問題。對于這樣一個處于發展初期的行業,不僅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給予更多的關心和扶持,也需要行業本身加強溝通,嚴格自律,形成合力,為實現整個行業的快速發展推波助瀾。因此,從***省融資擔保業發展需要出發,我們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研和醞釀,以及與省內多家擔保機構的溝通,決定發起并籌備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省融資擔保業協會成立后,以業務主管部門***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籌備組組長,******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為籌備組組員,協會將圍繞提升融資擔保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及時向政府及監管部門反映會員意愿和行業發展狀況,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自我約束、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推動會員與銀行機構和客戶的溝通合作,支持和推動會員做大做強、健康發展,切實發揮融資擔保作用,更好地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為***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特此申請成立***省融資擔保業協會,請予批復。

     

    發起單位:******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

    ******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第5篇:擔保融資范文

    關鍵詞:互助擔保;微型企業;融資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經濟進入新的增長期,微型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崛起,方興未艾。大力發展微型企業在擴大就業,改善民生,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新動力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國金融雙軌制的經濟條件下,微型企業與其他資金雄厚的大中型企業相比,在競爭中仍舊處于弱勢地位,尤其表現在融資難的問題上。在各方不斷地分析與實踐中,互助擔保作為一個嶄新的研究方向逐漸顯露頭角。微型企業融資的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互助擔保機構擁有組織和信息優勢,能有效弱化由于微型企業的先天不足和中介市場的不完善所導致的信息不對稱。

    一、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方式創新——互助擔保

    所謂互助擔保,就是某個群體中的每個企業都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放在某個組織作為互助基金,然后該組織作為所有企業自身的擔保公司,幫助該群體內的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若某個擔保業務出現壞賬,該基金可部分承擔風險。互助擔保最初在國外形成并蓬勃發展,目前國內在農村經濟中也顯示出其獨特的優勢,這使我們研究微型企業融資模式從互助擔保協會的覆蓋面、擔保所獲貸款規模以及運作模式等都具有可借鑒性及可實施性。

    在國外,意大利的金融業開創了互助擔保融資的新模式,通過相互聯合可以以較低的利率從銀行獲得資金。總的來說,意大利的互助擔保模式具有股權高度分散、獨立透明,行業專業化運作,技術規范,銀行信任和政府高度重視,法律健全的特點。

    在國內,互助擔保作為解決農村經濟發展中融資困難的途徑已初見成效,像內蒙古赤峰市的翁內特旗,多年來推行農戶聯保貸款,但由于各種缺陷使得農戶不能得到有效的資金供應。2007年在翁牛特旗支行以及政府的支持下率先提出農村信用互助協會的方式,通過組建互助協會,當地農信社為協會會員發放貸款累計12600萬元,極大地提高了當地農牧民的信貸可及性和農戶平均收入水平。福建省霞浦縣在海帶養殖的專業化生產下,村民自行入股成立了石湖農業發展擔保公司,在2007年年底,貸款余額達到867萬元,占當地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的2036%,比上年增長443萬元,增長率為104%。而且單筆貸款最大為6萬元,最少的貸款1.2萬元也比以前的最大貸款7000元高。據微型企業的發展和農村經濟的共性,我們可以得出,互助擔保具有解決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可能性。

    二、微型企業融資機制上的缺陷

    由于微型企業與農村經濟相類似,自身存在固定資本少、規模組織小、市場占有率低、經營狀況不穩定等特征,這也就使得當前微型企業的發展也遇到了一系列機制上的缺陷:

    1.信用機制缺失。在農村農戶分散,信息零散,要想與金融機構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是很困難的,也就使銀行給農戶貸款時存在很大的信息不確定。同樣,微型企業規模小,發展不穩定且沒有完善的財務信息,也就很難從銀行得到貸款。

    2.擔保機制缺失。農戶大多以農業發展為主,缺乏擔保品,增加了貸款難度。而微型企業也遇到了擔保品不足的難題。

    3.資金回流機制缺失。農村貸款風險大且收益較低,使得很多金融機構都放棄了農村的市場。銀行因為成本高,不能取得規模效益也都更愿意將資金貸給那些有保障的大型企業,而想要融資的微型企業卻無法獲得資金。

    三、互助擔保在微型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基于互助擔保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和大數法則等特點,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村經濟和微型企業發展中出現且亟待解決的融資問題,促進其健康有序的發展。以互助擔保形式為微型企業進行融資,其實現了帕累托最優,達到了銀行資金有效利用,企業獲得資金支持,社會得到大力發展的共贏局面。

    1.互助擔保提升了組織整體的信用等級,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增加授信額度。

    首先,互助擔保組織由眾多微型企業組成,從整體來看,總的固定資本增多,規模擴大。再加上互助擔保組織內部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基金存在,這樣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抵押物大大增加,銀行增加信貸額度,更加放心的進行信貸活動。其次,微型企業互助組織可以使其內部成員極好的互相協助、互相監督和互相約束。如果有一個企業失信沒有按時還款,這不僅會影響到其自身的信譽,也會造成整個互助擔保組織的信譽下降,還會使互助擔保資金減少,對以后的貸款擔保造成不良影響,也因為如此,組織內部成員也就不會隨意失信,其他成員也會為了整體利益而相互監督和約束,增強信用。相反,若每次互助擔保組織內成員借款均按時歸還,其整體的信用額度也會隨之增加,貸款資金亦能及時緩解融資問題,促進微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當微型企業發展狀況改善,經營規模擴大,組織內的擔保基金也會隨之增多。很好的體現了互助擔保模式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特征。

    2.互助擔保降低了銀行的信貸成本,具有規模優勢。

    第6篇:擔保融資范文

    關鍵詞:融資融券;信托;讓與擔保;最高額質押

    中圖分類號:F83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3-0053-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3.13

    基于證券信用交易對整個證券市場和投資者所具有的積極作用,以及世界各國對信用交易的廣泛應用,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障證券市場健康長遠發展角度出發,對證券信用交易進行有效的法律規范,賦予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實為必要,其中融資融券的擔保法律制度設計應是核心。

    一、我國現行信托構造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分析

    (一)我國現行融資融券擔保制度架構

    目前,我國采用了信托關系來構架融資融券交易下的擔保制度。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構造,依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并參照《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第6條的規定可知,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操作方式為: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分別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前者用于存放客戶提交的用于擔保的證券,包括融入資金所購買的證券,后者則存放客戶向證券公司提供的現金擔保部分,包括融券賣出后獲得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中的資金、證券作為信托財產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交易所產生的對投資者的債權。在此法律關系中,證券公司為受托人,信托財產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持有,獨立于證券公司和投資者的其他資產。投資者為委托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則作為共同受益人。投資者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證券公司則享有信托財產的擔保權益。投資者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有權請求證券公司返還剩余信托財產,而一旦投資者未能及時交足所欠的擔保物或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證券公司有權采取措施處分信托財產,從而實現對投資者的債權。

    (二)我國現行制度模式選擇的初衷

    1.基于債權擔保基礎法律關系的制度突破。在融資融券法律關系中,基礎法律關系的核心是債權債務及擔保法律關系。首先,融資融券的終極目的是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額外的資金或者證券,二者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是融資融券交易法律關系中的基礎關系,缺少借貸行為,之后的擔保關系也就無從產生,并且擔保關系隨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消滅。

    同時,融資融券交易的基礎是信用,而信用的實現離不開擔保機制的保障,擔保關系是融資融券交易制度中另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關系。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有三個環節涉及擔保:一是辦理融資融券交易時投資者需提交的保證金;二是通過融資交易而買入的證券和融券交易而獲得的價款,存于特定的賬戶中當然地作為擔保物;三是在特定賬戶中,擔保物價值已不能與債務的比例維持在規定范圍內時需及時繳納新的擔保物,否則證券公司有權處分已有的擔保物,清償投資者所欠債務。也正是基于上述擔保所涉的三個環節,帶來了融資融券制度設計及法律關系的復雜。

    一方面,擔保物不僅有金錢,還有股票,不同的擔保物使得擔保成立的公示要件存在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環節的擔保實現、如何分配不同主體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及收益權乃是制度設計的核心。融資融券因其所涉標的物及證券市場本身的特殊性。要求融資融券交易迅捷,這使得對擔保物的處分權、收益權以及對擔保物權形成所要求的公示方式都與傳統民法的要求相差甚遠。在現行民法體系下,簡單的采用一種擔保物權模式無法實現融資融券交易的要求,是突破現有擔保物權制度還是在民法體系下另尋他徑成為制度設計者必須面對的選擇。

    2.基于杠桿效應下風險控制的債權人利益維護

    我國對融資融券交易經歷了漫長的從論證、否定到逐步承認的過程,之所以對其持如此謹慎的態度,是因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方式就是借貸資金購買證券或借貸證券賣出獲得資金兩種模式,投資者只需交付部分保證金,就可以超出自身能力進行證券買賣,其最大特點即為“以小博大”,具有財務杠桿性效應和一定的投機性。在此高杠桿效應下,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整體市場的平穩運行成為制度設計的必然選擇。將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制度構建于信托法之上是一種創舉。利用信托法構造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制度,核心優勢在于利用《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予以了保護,有利于保護投資者賬戶的安全,也保護了券商在投資者無法履行相應義務時對擔保物的強制平倉、優先受償等對擔保物的其他處分權利,同時又規避了擔保的登記程序[1]。該項制度選擇將融資融券交易自身信用交易的特質與一些我國傳統民法中難以解釋的問題借信托法給予了法律依據,避免了與相關更高效力層級法律的沖突。

    二、我國現行信托構造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評析

    (一)現行信托構造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缺陷分析

    1.扭曲了信托雙方的權利義務設置。在《信托法》的規定下,受托人有以各種合法方式積極管理信托人財產,并使信托財產增值的義務。但在融資融券業務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雖然轉移給了受托方,但受益權則保留給了委托方,即投資者。這種消極的責任是制度設計中對受托人的義務要求,并非是證券公司自身的消極不作為。證券公司不得對投資者的信托資產進行任何的管理、使用,只有在投資者無法提供足夠擔保,不能按期履行義務,并且經證券公司通知,仍不能及時提供相應擔保物以符合規定比例的情況下,證券公司才有對投資人信托財產的處分權利,而且該權利行使的目的也只是為補償證券公司自身的損失。因此,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對信托財產的維護是完全不同于《信托法》視域下的規范。而信托關系中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支配和使用也超出了一般信托法的范疇,雙方的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2.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導致擔保關系違背擔保法一般原理。在現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中,債務人所融入的資金及證券均設置于證券公司賬戶名下,證券公司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①[2-3]。但是學界對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也存有爭議②[4],依照我國《信托法》第2條中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可見《信托法》并未明確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由此,融資融券規則對信托關系的設立大膽地進行了突破。雖然此舉解決了證券公司“強制平倉”權,且為以后轉融通的制度安排做了輔墊,被認為是我國當前融資融券業務的創新之處,但法理依據并不扎實。擔保法一般原理認為,提供擔保的擔保物必須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而基于信托構架的融資融券交易使信托財產成為受托人名下的財產,這就成為受托人以自己財產為自己提供擔保,無法實現設立擔保的初衷,不符合擔保法的一般原理。

    3.信托構造不符合當事人之間的原意。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受托人本意旨在將擔保品置于證券公司一級賬戶之下的二級賬戶之內,將擔保品委托證券公司管理控制來擔保主債務的實現,而非通過信托關系來設定相應擔保[5]。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引入信托關系,是一項制度創新,但因業務本身的復雜性以及監管層對制度設計所賦予了過多的價值追求,使得將現有制度進行多層次疊加仍難以達到理想的預設。

    (二)我國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并非信托構架下的讓與擔保

    主流觀點認為,融資融券監管規章下的擔保安排是一種讓與擔保,即客戶將擔保品所有權移轉給了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公司融資或者融券債權的擔保,將證券公司設為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正是為了讓證券公司取得擔保品所有權。對于讓與擔保,主流觀點認為: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將擔保標的物之權利移轉于擔保權人,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之非典型擔保,即債權人與擔保人通過移轉財產歸屬權利來實現擔保,其中的“擔保標的物之權利”即為物之所有權[6]。筆者認為,我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設計中并未將作為融資擔保的證券以及融券擔保的資金等設置于提供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之下,同時讓與擔保的適用與價值追求也并未很好的在融資融券業務中得到體現。

    1.權利讓與的核心與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下的間接持有模式相悖。依據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等相關條款的規定,我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的結構可從圖1得到直觀的顯現。

    分析現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賬戶設計,可看出監管層仍力圖構建一個具有充分對抗力的質押賬戶。其中,將與證券有關的賬戶開設于獨立第三人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與資金有關賬戶開設于同樣處于獨立第三人地位的資金存管銀行,并將這些賬戶均設置于證券公司名下。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的融資融券賬戶體系下,出質物的所有權為證券公司享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僅為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還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同時管理證券公司總賬戶及其下的投資者明細賬戶。投資者的全部證券均以其自己的名義登記在中登公司的電子系統中,交易完成后的證券過戶也由中登公司直接對當事人的證券賬戶進行操作。但另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的融資融券賬戶設置體系為帶有間接持有特征的投資者直接持有模式①,在此需要通過現有規范對其進行梳理分析。

    現有對融資融券賬戶及性質的規定有:《管理辦法》第10條、第31條、32條規定在融資融券交易下,將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且由證券公司對證券發行人行使權力的制度安排。但上述條款中,“委托”、“名義持有人”等貫穿其中,使得證券公司的“所有者”地位顯得尷尬。通過《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可知,監管層并未賦予證券公司實質的所有者地位,只是在引入信托架構后,基于委托關系而設定的名義持有人。事實上,將融資融券回歸到一般的債權擔保體系下,所有權也不必然歸屬于證券公司。

    同時,參考我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在明確擔保物所有權并未移轉的前提下,我國融資融券的賬戶設置對《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是有益的創新。實踐中,我國只對于境外投資B股采取名義人登記方式,即允許間接持有,這也是長期遵循境外操作的結果。證券間接持有是指在發行人與實際投資者之間存在多個中介性的持有關系,投資者的名稱和證券持有情況不直接體現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中,而只是通過該中間人的賬簿記錄而“間接”持有相關證券[7]。因而在現有制度體系下,筆者贊同我國融資融券債務方以間接持有證券的模式享有對證券等擔保物的所有權,但目前的賬戶設計最大的問題在于賬戶所有人與財產所有人身份的錯位,這是引入信托模式與讓與擔保的理念預設下的產物。

    基于以上分析,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下的間接持有,投資人享有擔保標的所有權人的權益,證券公司只是名義持有人,依照投資人的意圖持有并處分擔保標的物。在此定位下,融資融券擔保架構下的擔保權人并未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投資人也并未獲得完全的投資者低位,并不符合讓與擔保的本質特征。因而,我國目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并非讓與擔保,也造成了諸多層面的制度錯位和混淆。

    2.讓與擔保的核心價值與現行融資融券的制度設計背離

    讓與擔保制度在域外發展多年,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讓與擔保制度存在的核心價值即在于對效率與安全的追求,但該種效率追求卻未在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中得到很好的體現。讓與擔保制度的效率價值主要體現在當事人之間交易成本的節省,以及讓與擔保標的物的充分利用[8]。融資融券擔保制度下,證券公司占有著債務人的證券與資金,同時在證券交易環節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委托關系,證券公司雖未直接行使買賣相應證券的決策權,但對交易過程的影響依然存在,且雙方的交易費用也并未實質減少。從域外對讓與擔保的運用分析,出現以上價值背離的原因主要在于讓與擔保多運用于設備、存貨等有形動產上,但涉及貨幣、證券等特殊擔保品時,運用讓與擔保的價值值得商榷。

    另外,有學者認為在融資融券業務發展較為成熟的美國、日本、臺灣等均承認且構建在讓與擔保之上,但認真分析該各國家和地區的融資融券交易不難發現,具體的交易架構雖有讓與擔保的身影,但基礎性法律關系并未依存于讓與擔保。例如臺灣將作為融資擔保的證券并未設置于提供融資融券的證券公司名下,而是客戶的融資融券賬戶中,客戶享有擔保品上的證券權益。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有三個環節涉及擔保,而將這三個環節的擔保都界定為讓與擔保并不恰當,有些更類似于權利質押。

    由此,學界及實務界的討論及監管層最終的選擇,無論是信托構建,還是讓與擔保的設計都與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當前法律的規定存有沖突。回歸融資融券制度設計的核心,即在于通過明確融資融券擔保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實現鼓勵證券市場流通效率及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而并非在已設定的制度架構下,苛求在現行法律空間內賦予其“合法”的外衣,可以借助讓與擔保及信托的原理來完成制度建構,否則融資融券交易終將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陷入“擔保法律困境”,甚至陷入“信托法律困境”。合理的制度構建需要立足于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也要根植于現行的法律體系,才能求得發展。

    三、現行物權法體系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回歸:以股權質押為基礎的制度還原

    融資融券交易中擔保制度的設計,核心在于協調擔保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對擔保品的處分權以及為適應證券的特殊性而應賦予擔保標的的流動性,這需要突破傳統擔保物權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也要協調擔保自身的功能發揮以及對第三人的保護。

    (一)股權質押對融資融券擔保制度的效益分析

    股權質押是否能很好的適用于融資融券,關鍵即在于對諸如證券公司的強行平倉權、優先受償權以及出售權等處分權是否可以得到法理支持,而債務人的收益、處分權也能得到實現,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較好的平衡。

    1.對于證券公司的強制平倉權,可依據《物權法》第216條規定的質權人的價值維持權,當受信人的擔保品價值低于維持保證金時,證券公司可以在不通知受信人的情況下,直接強行平倉或者對資金優先受償。雖然物權法規定在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擔保未果后可執行變賣。但基于證券交易波動的快速變化,要求證券公司履行該通知義務與證券市場的效率追求相悖且過于嚴苛,因而可借鑒期貨及期權交易的合同約定,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當特定賬戶價值低于約定或法定最低擔保維持比例時質押權人可要求投資者追繳保證金。若投資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則可以處分擔保品并從中優先受償。基于此,對于處分權能,在傳統質權理論下存在難度,可借助于《物權法》第214條:經“質權人同意”,可實現在擔保協議允許的范圍內,就特殊情況下擔保權人的特定權能予以轉移。

    2.對于債務人的收益、管理權是證券事務部門希望通過引入讓與擔保實現的,這也是信托構造下難以在法理上自圓其說的地方。投資人進行融資融券活動,最終目的即為獲得收益,投資人作為證券的實際所有人,有使證券收益最大化的動機,同時基于證券的價值波動性,賦予投資者充分的管理權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學者顧慮讓投資人獲得管理及處分權,是否會讓證券公司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放大交易風險。對此,《物權法》第226條和《擔保法》第78條規定,質物經質權人同意轉讓的,應以出質人轉讓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為條件。鑒于融資融券賬戶的間接持有特點,擔保物的變價物依然處于授信人控制管領之下,不失質押之本質,因此無需質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以消滅主債權。因而,完整權能的實現需要在雙方當事人訂立融資融券合同時,證券公司同意出質人轉讓擔保物,即可實現投資人的受益和處分權。

    除以上就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外,對第三人的保護也是制度設計不可回避的問題,其中包括證券的公示以及第三人對擔保物的強制執行等。目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并代表投資人行使相關的證券權利,目前的規定的確不利于證券權利的充分發揮,但對于強制執行,依照我國現有法律已能較好的完成①。雖然股權質押能對融資融券擔保結構進行維護,但因交易標的本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在權利質押的基礎上還要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因證券價格的波動性,使得擔保物價值的不斷變化,為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實現需要結合證券自身的特性,可引入最高額質押加以規范。另外,結合我國目前融資融券賬戶的間接持有性,應適當變更賬戶結構,以使得賬戶的所有人與擔保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人相對應,或者在目前的規范下引入證券權人制度。

    (二)現有法律資源下的選擇――最高額質押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22條規定,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這也正與融資融券交易的特性相契合。同時,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在融資融券交易中即授信額度須予以明確,該限額依交易所相關交易細則規定,以初始保證金額和保證金比例決定。但在最高額質押下,現今融資融券擔保賬戶的設置依然存在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即為賬戶所有人身份的錯位,使得現有模式下的證券持有方式存有模糊。

    基于所有權或合同請求權的差異,將會直接影響標的證券的流轉、出質甚至第三人的請求權。就目前法律規定而言,通過修改《物權法》來彌補對融資融券這一新事物的規范可能性不大,這也會導致財產法與證券法等法律功能的模糊。在最高額質押下來實現對融資融券的合理規控,可從賬戶的設置調整或者在證券法中引入證券人權利來彌補單一制度的不足。

    1.改變融資融券擔保賬戶結構。經前述分析,目前融資融券賬戶中的證券擔保賬戶、資金擔保賬戶均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設,而非以客戶的名義開設,原因在于受以信托為基礎的制度架構以及讓與擔保的理念預設的影響,在最高額質押的設定下,應當還原賬戶的屬性。因為賬戶結構的設置影響到投資人對證券資金的權利性質,投資人證券權利的法律定性,并非一個單純的理論問題,其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我國融資融券的賬戶設置性質使得我國的證券持有方式是間接持有。筆者認為,可參照我國臺灣地區融資融券業務的方式設立賬戶,將融資擔保的證券設置于客戶名下的融資融券賬戶中。即具體的賬戶設置按圖1中設計的客戶信用交易賬戶②和④變更為“客戶證券信用賬戶”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其他賬戶依前設置。同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以投資者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使其對證券發行人行使相應證券權利。

    以上調整并不會對融資融券交易帶來沖擊,相反卻還原了股權質押下應有的賬戶結構。股權質押不轉移質押物的所有權,雖將標的證券置于投資者賬戶下,但依據投資人與證券公司的證券委托關系,投資人要處分標的證券時必然要通過債權人的管控,因而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使得普通證券交易賬戶設計就已讓證券公司具有天然的控制客戶子賬戶內資金及證券的功能,再將資金和證券置于證券公司名下賬戶,讓證券公司行使證券權利,將會進一步限制投資人的獲利行為,降低證券的效益,不利于融資融券功能充分發揮。

    2.在現行架構下引入“證券權”制度。“證券權”也被稱作“證券權益”,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創新,1994年的修訂版創設了“證券權”這一概念,用來界定間接持有方式下的證券權益。在間接持有情形下,投資人無法直接追及基礎證券,僅能針對自己的保管人來主張權利,但其權利的內容及價值依然與基礎證券相關聯。結合我國融資融券的具體設計,相關的權利分配即與“證券權”的核心內涵相契合②。我國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建構在信托上,使得在信托與擔保的雙重理念下,所有權及與證券特有的相關權利的擁有者和行使者存在著角色混淆,原因在于現有制度體系下,還難以跳離“所有權”觀念下的桎梏。引入證券權益,會更有益于同實踐運作的需要。

    “證券權”不僅僅是對權利的劃分,還被賦予了財產權的屬性,可以自由處分,投資人可以買入、賣出“證券權”,或者在“證券權益”上設定擔保,如同直接持有模式下投資人對“證券”的處置一樣。因而是一種為間接持有證券量身定做的新型權利,其核心在于確保證券權人的相關權利通過且只能通過直接中間人來實現,以兼顧投資者的權益和間接持有系統的穩定。該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在現行融資融券擔保體系下彌補權利分配和對第三人保護的不足,也能很好的跳離信托法和財產法的視角來完善我國的證券法律,以期能更好的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金融業。

    四、結語

    融資融券中的擔保制度設計是融資融券業務的核心,我國采取的方法是以信托為依托構建。盡管信托引入有其有利及應對現有法律資源的方面,但是其與信托基本原理的沖突也顯而易見。筆者認為,通過融資融券賬戶分析,現行擔保建構并非讓與擔保,而且引入讓與擔保也非現行制度下的最優選擇。相反在現有法律資源下,應著眼于權利質押的基礎,借鑒最高額質押制度來定位并完善融資融券擔保制度,其中包括對具體融資融券賬戶的設置以及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由此,筆者針對是否變更賬戶結構的不同安排分別提出賬戶設計的完善以及在我國引入“證券權”制度的構想。

    參考文獻:

    [1]樓建波.化解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困境的路徑選擇[J].法學,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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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廖煥國.論我國融資融券交易擔保機制的法律構造

    ――以最高額質押為視點的框架分析[J].法律科學,2009(5).

    [6]謝再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第7篇:擔保融資范文

    關鍵詞 融資性擔保行業;問題;原因分析;建議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迅速,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風險隱患不容忽視,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筆者擬基于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現狀,結合近年工作實踐,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產生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并進行探究。

    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行業現行狀況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共計8590家,從業人員125726人,實收資本共計8282億元。全行業資產總額10436億元,負債總額1549億元,凈資產8886億元,在保余額21704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在保余額18955億元,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為2.1倍,全年擔保業務收入392億元,實現凈利潤114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249.5億元,融資性擔保代償率為1.3%,損失率為0.1%,融資性擔保貸款不良率為1.3%;行業擔保準備金合計701億元,擔保責任撥備覆蓋率為280.3%,擔保責任撥備率為3.2%[ 1]。

    (二)行業現存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媒體屢屢爆出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經營、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法人失蹤等問題,涉及金額越來越大,地域越來越多,波及范圍也越來越廣,如不對這種趨勢加以遏制,勢必將引起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信用缺失、銀行不良貸款升高、小微企業融資更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不利于我國整體金融行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發展,尤其是處于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關鍵時期。究其根源,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或不規范經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存在高風險、低收益的行業特征:一方面,無論是國家的政策導向,還是行業自身的發展定位分析,其擔保對象都是以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為主,同時其擔保對象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就會減少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擔保對象整體素質無法得到明顯提高,經營風險較大。另一方面,從國家有關部門的扶持政策,以及擔保對象的承受能力來看,都不支持過高的擔保費率;再加上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業平均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僅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從合作金融機構方面來看,一是目前金融機構未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擔保責任,又會導致金融機構放松對貸款對象的資格條件審查和日常風險管理等,客觀上降低了貸款對象的貸款條件。二是部分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未充分關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主要資產、或有負債和擔保額度使用情況,容易導致出現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機構越來越重視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不斷加強業務創新,部分銀行推出圍繞“一圈(商圈)一鏈(產業鏈)”商業模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弱擔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額信貸,客觀上也擠壓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客戶群體尤其是優質客戶群體。

    最后,從行業監管方面來看,一是監管主體多元化,專業性略顯不足,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區確定的監管部門也不統一,考慮到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準金融特性,監管主體的專業性和統一性略顯不足。二是相關的規章制度不夠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除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臺的《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外,在具體擔保業務、違規處理處罰方面沒有更加具體的規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監管和配套服務不夠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收賬款和對外投資占比過大,存在抽逃出資或拆借資金的嫌疑,同時保前審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夠細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門還未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其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及建議

    (一)加強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防范風險隱患。

    監管部門要高度關注融資性擔保行業日常經營風險,樹立審慎監管理念,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日常監控相結合的方式,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全面動態監管,避免發生系統性、行業性的風險。

    一是借助專業化監管力量提升監管水平。融資性擔保行業與銀行等金融行業緊密相關,其主要風險實質上是金融機構信貸風險的前置或轉移,而在金融行業監管方面,各級銀監部門有較為系統的監控手段和豐富的監管經驗,同時銀監會也是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之一。因此由銀監部門進行融資擔保行業的日常監管,通過行業專項監管或是與金融機構合并監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又能減少或避免監管的重疊。

    二是加大對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處罰力度。在進一步完善違規處理處罰制度的基礎上,提高監管執行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堅決予以改正并進行處罰,對發現的潛在風險應要求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加以防范,對拒不改正問題或嚴重違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堅決予以取締,扶優限劣,促進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是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監管方式手段。融資性擔保公司呈現數量多規模小的特點,單靠傳統的手工現場監管模式已難以滿足監管需要,加快推進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勢在必行,通過采集各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擔保業務的關鍵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數據挖掘技術對采集的數據進行各種分析比對,在時間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時揭示風險和糾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獲得行業性、系統性的信息直接為監管部門決策服務,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對結果確定現場檢查的重點,提高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發揮合作金融機構的檢查作用。作為其授信業務的保證人,金融機構必然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資格、業務合規、風險控制等全方位情況進行授信調查和定期檢查,以確定是否達到合作條件和給予的合作額度。監管部門可以利用金融機構的檢查來配合監管工作,通過合作金融機構監測、評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狀況,更好掌握其風險水平。

    (二)轉變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模式。

    如前所述,與金融機構相比,融資性擔保行業風險高收益低,純商業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難,2012年以來,在廣州、深圳、鄭州、廈門等地已有不少融資性擔保公司退出該行業。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融資性擔保,具有準公共產品的特點,故有必要對其目前的發展模式做相應的調整:

    一是大力發展政策性擔保公司。各級政府應通過財政注資或積極引導國有資本設立政策性擔保公司,主要為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僅收取少量的擔保或手續費用,考核目標主要以擔保放大倍數、客戶覆蓋程度、資金安全性為主,并建立按考核結果定期進行業務量補貼補償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有利于減少甚至杜絕融資性擔保公司涉及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除了反擔保措施外,現階段融資性擔保行業面臨的代償損失風險缺少風險轉移或風險分擔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現損失僅能依靠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經營收益或是凈資產來彌補,不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做大做強。可以借鑒保險行業的再保險制度,由政府出資設立政策性再擔保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客戶群體僅限于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授信再擔保(即“擔保的擔保”),放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倍數,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減少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三)加大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

    融資性擔保行業作為準金融行業,目前機構規模偏小,為提高其擔保業務能力,更好服務于小微企業經濟,除了目前已實施的各項扶持措施外,還需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構建長期穩定的銀擔合作關系。各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銀擔合作平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應適當降低合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門檻,尤為關鍵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承擔一定比例的信貸風險,而不是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增強其自身信貸風險防范意識,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交流溝通,積極主動提供信貸客戶的征信資料、賬戶明細等相關信息,在貸(保)前審查和貸(保)后管理階段實現信息共享,互通有無,更為全面的了解信貸客戶的情況,實現銀保雙方的共贏。

    二是適當放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投資范圍限制。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目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放大倍數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證金外,會產生大量的閑置貨幣資金,而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收益水平相對較低,對資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議在保證資金流動性、安全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擴大可投資金融產品的范圍,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財產品)、上市公司可轉債、信托產品等風險較低但有望獲取較高收益的金融產品;或是適當提高其他投資的投資比例。這樣有利于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減少將公司資金用于民間借貸等違規經營的內在動力。

    三是積極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各監管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創新,為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擔保品種方面可以緊跟金融產品的創新,配套推出商圈企業融資擔保、供應鏈企業融資擔保、會員制擔保以及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擔保等,開拓擔保的業務范圍;在反擔保方式方面,除了傳統的房產、土地、動產及保證人擔保外,還可以推出商標權、專利權、采礦權、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等反擔保方式,降低擔保的風險;在業務合作層面方面,除了傳統的銀擔合作外,在部分地區已推出的政銀擔企合作機制、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業集合信托擔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進行推廣。

    參考文獻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國擔保機構的監管體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第8篇:擔保融資范文

    (一)建立和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于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范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強化出資人監管職責,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二)實行差別化監管政策,主要監管指標逐步到位。對新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外投資占比等主要指標可在5年內逐步達到監管要求。根據國家貨幣政策變化,適時、適當調整對外投資比例。

    (三)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非現場監管和信息服務系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風險提示、誡勉談話、公開譴責、限期整改等制度,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發展,依法合規經營。對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五)逐步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的長效機制,加強信用評級結果與準入許可制度的有機結合,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

    二、推動行業建設,優化外部環境

    (七)各級政府可以參股方式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資本金注入支持,擴大擔保能力和規模。

    (八)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提下,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費收取可根據市場情況自由議價確定。(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融資性擔保行業從業人員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

    (十)鼓勵和支持民營融資性擔保機構參與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享受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同樣的政策。

    (十一)各級房地產、土地、工商、公安部門在融資性擔保機構辦理抵(質)押登記等業務時,給予融資性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待遇,并對屬于本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適當減免,具體減免政策由當地政府制定。

    (十二)各級政府對金融機構給予的考核獎勵政策,可適用于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三)積極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取得被擔保人或關聯主體書面授權后,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查詢被擔保人或關聯主體的信用報告。

    (十四)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銀行機構定期信息溝通和業務懇談機制,逐步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建立以省級政策性擔保機構為龍頭的再擔保體系,鼓勵省內各擔保機構積極加入再擔保體系,合作開展再擔保業務。

    (十五)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同時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進一步推動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鼓勵和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面向中小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服務

    (十六)進一步完善現有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政補貼政策,對符合《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貸款擔保代償風險省級財政補助辦法》的,以及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按上年度日均擔保責任額的5‰比例對擔保機構補助;為非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擔保責任額的4‰比例對擔保機構補助。補助資金應用于擔保機構充實風險準備金;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獲得各級財政的風險補助資金轉為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轉增資本金。

    第9篇:擔保融資范文

    關鍵詞:信息披露 再擔保 風險分擔 信用審查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37-04

    從我國相對需求而言,投資于中小企業的資本供給是不足的,存在嚴重的融資缺口。而我國的中小企業又存在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自身抗風險能力差,難以提供符合條件的抵押物的問題,再加上借貸資金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存在,其獲取信貸后的監督成本非常高,金融機構普遍對中小企業“惜貸”。融資性擔保公司承擔著為中小企業提升信用,獲得信貸資金支持的重要社會職能,在金融體系中作用突出。對于融資性擔保體系的監管,是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之一,但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表現之一就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行中的各項監管措施,依然主要是以行政監管為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一、作為債權人銀行的利益保護

    保護債權人銀行利益的監管措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強制信息披露,法規要求債務人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披露基本信息尤其是財務信息;其次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規性審查;再次就是強制融資擔保公司建立風險準備制度。在這三個方面,相比美日韓的成熟監管體系,我國都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信息披露制度

    從理論上講,信貸市場借款人在項目的風險收益及資金實際使用方面掌握著比銀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貸市場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稱的。而在實踐中,我國立法對于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較低,再加上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企業會計賬簿弄虛作假現象,銀行在貸款前,通過一般的財務評估,也很難獲取真實的中小企業貸款人違約情況、資產狀況和貸款用途等資料;貸款后,也無法完全控制貸款人的用貸和還貸行為,銀行面臨中小企業貸款人很高的違約風險。因此,銀行對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有非常強的需求。但是,這種過強的依賴也會產生諸多弊端。由于融資擔保承擔的公益職能,其盈利能力十分有限,政府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資金援助與補貼,這會形成不小的財政壓力。此外,如果融資擔保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后,政府也需要承擔巨大的政策性虧損。因此,建立政策性擔保機制的市場化替代機制是勢在必行的。

    美國通過市場化的信息披露方式,減輕了銀行對信用擔保的需求,有效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在美國,中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有非常強大的公信力。只有依據嚴格的《公認會計準則》并有良好的經外部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的情況下,銀行才會滿足其融資方面的需求。美國這種市場化的監管方案,有效減輕了銀行對于信用擔保機構的依賴,也有效破除了產生信息不對稱的根源,有力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節省了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財政資助及補貼。韓、日兩國也采取了類似的替代解決方案。韓國建立的國家信用信息庫信息共享系統,以及日本的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著這兩個國家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信用數據,為緩解信息不對稱局面、減輕銀行對信用擔保機構的過度依賴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我國強制要求融資擔保公司與債權人進行信息交換,從而保證銀行與擔保公司在擔保期間共享被擔保人信息,保證對債務人共同監管力度。這種制度某種程度上是對信息不對稱局面的一種補充。

    (二)合規性審查

    1.設立審批。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關于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相較于一般公司更為嚴格。

    2.人員資格審查。擔保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風險性高,所涉內容龐雜,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故而要求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以應對各個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但我國還沒有出臺統一的、具體的關于擔保公司從業人員技術要求的法律法規,對于相關人員要求僅有原則性規定。

    (三)風險準備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建立風險準備制度,用于擔保機構按照保證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時,代被擔保企業向銀行代償債務。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保證金三種準備金。部分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擔保機構實際提取的準備金要遠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很多擔保機構自成立以后,從沒有得到任何風險補償,甚至沒有增加過擔保資金,影響了其履行對銀行擔保責任的能力。相比而言,日本信用擔保協會的風險準備金制度更為嚴格。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利益保護

    信用擔保具有準公共品性質,融資性擔保公司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職能。所從事業務的顯著政策性決定了擔保公司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但在我國的實踐中,大部分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是營利性公司。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中就存在政策性與營利性的沖突。這種“人格性矛盾”,決定了相關的監管措施也必定處于左右踟躕,進退維谷的境地。

    在我國,《物權法》、《擔保法》有關擔保的規定都側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而對擔保人的利益保護重視不夠,而且《物權法》、《擔保法》調整的是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對于專業信用擔保公司,《公司法》也沒有針對其特殊的政策功能和組織體系,設置專門的規則。2010年3月銀監會等七部門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層級又顯然不夠高。因此,融資擔保公司受到的法律保護其實是非常弱的。相比較而言,美日韓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法律保護更為成熟完善。美國的《小企業法》對信用擔保計劃的對象、用途、擔保金額和保費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韓國早在1976年就頒布實施了《信用保證基金法》,對于信用保證基金有完善的保護方案。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法》等也出臺了很成熟的配套制度,這些保護措施既充分保障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利益,也充分體現了其政策性職能,實現了一種良好的平衡。

    (一)資本金注入及風險補償機制

    信用擔保機構成立時需要資本金的注入,同時為了防止由于支出擔保賠付金而導致財務困難及信用危機,擔保機構需要通過政府定期撥款或民間資本持續地補充資金。

    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全額由政府撥款,美國是典型代表。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SA的營運資金由聯邦財政負擔,每年國會從預算中撥款補貼。另一種是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共同出資。日本信用保證協會信用保證基金一部分由地方政府、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公司社團和金融機構捐助(其中金融機構捐助比例較大)提供;另一部分是借入資金,主要由信用保險金庫和財政以低息借給。韓國信用擔保基金KCGF的總資本是由政府、金融機構出資和累計結轉利潤組成。

    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多由政府一次性注入資本金,隨后就很難再獲得政府資金。隨著擔保業務規模的擴大,這些資本金往往很難再滿足需要。這就需要參照日韓的做法,吸收各類社會捐助資金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

    (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1.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事關融資性擔保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責利分配,在整個風險控制機制中占據決定性地位。由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特殊角色,其必須有不同于其他公司的特殊風險控制安排。根據戴易報告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公司治理準則,董事會有特別的責任確保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和政策到位。公司治理結構中,必須應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高風險特征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和首席風險官制度,為擔保公司的擔保項目提供特別的安全保障。

    2.風險防范及處置機制。根據我國最新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這些措施學習了先進國家尤其是日本的經驗,出發點很好。但由于我國主要采用行政監管的方式,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導致忙于事后救火。

    3.擔保業務條件和相關控制指標。各國對信用擔保的對象、條件等通過法律的形式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從擔保對象來看,美國小企業局對非初創期的小企業貸款不予審批。從放大倍數看,日本保證協會的放大倍數在35-60倍,韓國最高為20倍。從擔保期限看,多數國家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的中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因此擔保期限較長,充分體現了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

    4.經營范圍的限制。從立法角度來說,擔保公司可以涉入的市場領域應當被明確的界定出來。我國法律對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劃分較為科學,基本可以達到降低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目的。

    (三)風險分散機制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為執行政策功能,不可避免地累積了非常高的經營風險。這些風險需要利用強有力的行政措施和商業運作來進一步進行分散。

    1.再擔保公司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的分散。再擔保具有風險分散、控制擔保責任、擴大擔保公司經營能力、提高擔保機構償付能力以及形成巨額擔保資金等作用。我國融資性擔保公司政策性代償率普遍偏高,但這些公司在獲得政府的一次性出資后就很難獲得持續的資金注入,因而大都資金規模小、代償能力有限。而這些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制度又很不完善,在日常經營中也累計了過高的風險。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這種積弱局面,導致銀行在與其合作中承擔預期之外的過高風險。由政府出資、委托專業機構管理的再擔保公司,通過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方式,可以分散相當比例的代償風險。

    但很遺憾,目前我國依然沒有成立全國統一的再擔保公司,只有部分地方設有再擔保公司,其政策職能還無法充分有效地實現。全國性再擔保體系建設步伐的遲滯,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國特殊的國情條件下,政策性的再擔保公司,容易導致新的政企不分和擔保機構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很可能出現由國家信用承擔各類擔保機構的風險,最終將導致對金融體系和財政體系的嚴重沖擊。這也是為何部分學者傾向于成立由民間投資并按照股份制組建市場化運作的再擔保公司的原因。這種主張也強力地促成了我國再擔保公司多以政策性與市場性相結合的模式運作的現實。未來全國性再擔保體系的資金來源,極有可能是由政府預算資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構成。其中的利弊,還需要市場做進一步的反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英美韓日,幾乎所有國家的再擔保機構都是政策性的,承擔了公益性的職能,基本沒有采取市場化操作的例子。日本的再擔保體系有兩層,由分布于全國各地的52個信用保證協會和中央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組成。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由政府全額出資,為各地方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提供再擔保,可以充分的分散擔保公司的風險。

    再擔保體系另外一個需要關注的重點就是,由于我國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入再擔保體系采取自愿原則,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較少參與再擔保體系,不利于銀行信貸風險的分散。在日本,當信用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時,就會按一定條件自動取得再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的信用保證保險,這成為其信用擔保體系良性發展的有力保障。

    2.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擔機制。中小企業的借款一旦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對于由此發生的風險損失由擔保公司與銀行按約定比例分別承擔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同時,這種風險分擔機制也可以制約銀行的道德風險,促使其加強對信貸企業的監管,而不是完全依賴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來覆蓋信貸風險。

    日韓兩國都不實行全額擔保。擔保機構承擔貸款風險的比例一般為70-90%,其余10-30%的風險責任由銀行承擔。在我國雖然有銀保之間分擔比例的規定,但是實踐中很難實行。這主要是由于銀保風險分擔與銀行以限制壞賬損失率為主的業績考核辦法相沖突。中小企業的貸款損失目前不能入賬核銷,導致銀行要求信貸業務的風險得到完全覆蓋,擔保公司因而就得承擔全部風險。只有立法要求銀行允許對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生一定比例的壞賬損失并及時給予核銷,銀保風險共擔的機制才會實現。

    3.商業信用保險。迄今為止,保險機構尚未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中發揮作用,我國目前尚未辦理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滯后,我國征信體系建設不完善,風險控制難度很大。而且市場中從事信用保證保險的從業人員缺乏,這些因素都構成了保險機構發揮保障作用的制約因素。這與美國發達的信用保證保險市場不同。

    4.反擔保措施。在《物權法》與《擔保法》中,對反擔保有非常原則的規定。擔保機構可以在提供保證擔保時,要求借款企業或第三方向擔保機構提供擔保。這種反擔保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貸款最終償還的可能性,但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的反擔保資產,多為價值小、難于變現的資產,實際上無法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追償提供充分的保障。

    美國小企業局在設定反擔保中,除了要求債務人提供盡可能多的企業財產作為擔保物之外,還特別要求具有該企業股份20%以上的主要股東必須提供個人信用擔保,以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擔保企業債務,這就將企業行為與股東利益緊緊地結合在了一起。這種強制性規定進一步分散了風險,也使得貸款企業的股東有了更強的經營責任,從而達到保障擔保人的目的。

    5.中小企業信用審查。在中小企業信用審查方面,我國與先進國家的差距是最大的。在日本,信用風險數據庫協會(CRD)管理著日本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信用數據。信用擔保與再擔保體系利用CRD的企業信用與風險分析成果,使得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效率得到顯著增強。

    韓國的國家信用信息庫信息共享系統,是世界上最廣泛的系統,也是其他國家效仿的對象。根據1974年《信用保證基金法》成立的韓國信用擔保基金(KCGF)既從事信用擔保,同時也是韓國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它的數據庫擁有最廣泛的韓國公司信息,信息內容涵蓋了企業簡況、企業財務、債務償還情況、經理人背景、金融機構信譽、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細致入微的服務信息。而更值得借鑒的是韓國征信業的行業架構及信息共享模式。韓國擁有兩級行業架構,既有非營利性的信息登記機構如韓國銀行聯合會(KFB),也有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征信局或征信公司。而信息共享的模式也是非常有效的,韓國通過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護法》強制金融機構將信用信息報送KFB,再由KFB提供給私營征信公司;同時又通過協會或公司集團實現行業內部信息共享,征信公司也可通過商業合同收集其他信息。作為行業基礎構架的韓國銀行聯合會基于國家利益,依靠國家強制力,可以迅速及時地將全國范圍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韓國銀行聯合會依法向其他機構提供信息,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充分的信息共享。

    6.稅收減免政策。日本對擔保機構信用保證協會的法人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多項稅費給予免除。從2001年起,我國稅務總局也在全國范圍內分四批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減免了營業稅。同日本相比,主要存在申請減免的門檻過高(擔保資金規模須在2000萬元以上),稅收優惠范圍小(僅限于營業稅,不涉及所得稅)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擴大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實力、增強信用作出更有力的支援。

    三、再擔保公司的利益保護

    再擔保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為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提供信用再擔保,從而提升擔保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度,同時保障擔保公司代償的實現。再擔保公司的內部風險在于,作為政策性機構通常缺乏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其外部風險主要在于擔保公司的履約風險,再擔保雙方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非常容易誘發擔保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為此,首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有效地防范國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等諸多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弊端;同時針對行業特征,建立風險預防、處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積極防范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對于再擔保機構而言,要做到既能通過適度的補償來為擔保機構分散風險,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進擔保機構的自我約束完善,還要避免單純地成為擔保機構轉移風險的對象,就必須設定嚴格的再擔保準入條件并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和授信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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