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注銷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注銷。
二、注銷步驟: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三、注銷登記:
1、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
3、登報公告登報45日后在去注銷公司,注銷登報公告需要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四:注銷公告需提供的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2、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
3、登報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辦理注銷申請。
4、到質監局注銷代碼證。
五、注銷材料: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房屋登記實務中,因《房屋登記辦法》的前后銜接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甚明確,對于部分特殊業務的登記是雙方申請還是單方申請仍存有一定爭議。本文擬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對幾個常見問題提出一些個人看法,以供房屋登記從業同仁參考。
一、關于改制企業房產的登記
關于改制企業房產的登記,有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的不同理解。因為企業改制類型的多樣性,片面理解為“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都是不妥的,同樣決定單方申請還是雙方申請也要區別不同的企業改制類型而區別對待。
企業改制的形式主要有成建制、承債式整體改制,被兼并,新設分立或者派生分立新的公司,歇業,破產,股權轉讓等。成建制、承債式整體改制,被兼并,新設分立的,原企業注銷,新公司繼受其權利義務,應當辦理轉移登記,同時由于原企業不復存在,可憑相關改制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工商部門注銷證明等材料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派生分立,歇業等原企業繼續存在的,如房產發生轉移,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企業破產的,破產終結前辦理的登記,可由清算組與受讓人共同申請登記;破產終結后單方申請辦理登記的,應當持破產受理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至于股權轉讓,屬同一法人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登記簿記載相關事項如公司名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簿記載相關事項沒有變化的,則無需辦理房屋登記。
二、關于夫妻離婚房產的轉移登記
夫妻雙方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生效法律文書明確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的,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單方申請即可。對于附有同時履行條件或者先履行其他義務條件的法律文書,則需要雙方共同申請登記,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由一方單方申請登記。
夫妻雙方通過婚姻登記機構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其協議僅具有債權效力,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時,仍然需要雙方共同申請。實踐中,放棄房產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另一方辦理登記申請,取得房產的一方也不能理解登記機構要求雙方到場的規定,矛盾往往較為尖銳,登記機構的壓力較大。作為登記機構,一方面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于另一方確實無法申請的,告知取得房產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協助辦理轉移手續,登記機構將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轉移登記。另一方面可以與婚姻登記機構加強溝通,做好提示工作。鹽城市在與婚姻登記機構作了充分交流后,在離婚登記辦理現場張貼了“友情提醒”,告知離婚當事人:一要及時辦理房產的轉移登記,轉移登記須有雙方共同申請;二是當事人可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委托,對于婚姻登記機構加蓋鑒證章或者查檔章的離婚協議中委托一方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登記機構予以認可。
三、關于注銷、歇業企業房產的轉移登記
實踐中,一些人購買房產后長時間不辦理轉移登記,欲辦理登記時原企業有的已經歇業,有的已經注銷,無法配合辦理轉移登記。對于歇業企業或者營業執照已經吊銷的企業,由于工商登記尚未注銷,其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應當與購房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對于無法配合的,購房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訟,登記機構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登記。對于已注銷的企業,購房人無法提訟,如相關手續齊全,可憑工商部門注銷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單方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后最好再增加公告程序,以排除爭議。
四、關于抵押權、地役權、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對于地役權、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則沒有相應規定。對照“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規定,且并不影響對方及其他人的權利,筆者認為,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需役地方)、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單方申請注銷相應的登記,當然,對于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也應當予以辦理。
五、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理解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申請。該法律文書應當是確權的判決(裁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須在法律文書中明確某房產歸何人所有。如果僅是確認雙方合同效力的法律文書,則不能作為單方申請的依據。判決(裁決)一方協助另一方履行轉移登記手續的法律文書,也不能作為單方申請的依據,還須有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由單方進行申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會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有關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簡政放權, 1/2 實現企業退出便利化,降低企業退出成本,服務市場主體規范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方便企業的要求,簡化注銷登記手續, 優化注銷登記流程,創新服務發展方式,提高登記注冊效率,構建便捷高效的市場退出 機制。
(二)公開透明。公開辦理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和審查要求,規范 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和登記材料,優化登記注冊流程,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
(三)控制風險。完善企業簡易注銷制度設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保障交易安全, 保護債權人、 2/2
陜西工商行政管理網上登記平臺_公司注冊網上登記流程指導(2014)網上登記流程指導 一、網上登記系統操作流程 第一步:用戶注冊、登錄 用 戶 登 錄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政 務 網 站 (http : //),點擊“網上辦公”中的“企業注冊申請” 或“企業名稱預核準”窗口。首次辦理網上注冊業務,必須進行 用戶注冊。
第二步:網上申請 填報登記注冊信息,提交網上登記注冊申請。
第三步:網上預審 屬地登記機關由內網登陸“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綜合業務 管理系統” ,點擊進入“待辦工作”窗口,對外網上報的登記申請 進行預審,做出“初審通過”或“駁回”的決定。對網上登記注 冊申請進行預審時,用戶可登錄服務系統查詢預審結果。被駁回 的申請,申請人按照駁回原因修改后再次上報。
第四步:遞交材料 初審通過的,申請人打印登記材料,自登記機關初審通過之 日起 60 日內,向屬地登記機關提交與網上登記申請內容一致,并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業務辦理流程圖如下:1 二、用戶注冊:每個口令只能用于一個企業的名稱查詢和設立登 記,不能在兩個企業同時使用。
1、登陸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 ,根據業務需求,點擊“網上名稱預 核準”或“企業注冊申請”3、在用戶登錄窗口,點擊“注冊” ,注冊一個用戶名,設臵密碼:2 4、在以下的用戶注冊界面中填寫用戶信息:注意: (1)應填寫真實姓名及手機號,密碼遺忘或被盜時,可 通過手機短信重新獲取; (2)一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次,一個郵箱只能注冊一次, 一個用戶名僅可申請一個名稱,及該名稱的登記; (3)應牢記所申請用戶名及密碼。
5、用戶信息填寫完畢,注冊成功后,點擊頁面下方“返回登錄” 選項,即可返回用戶登錄界面,輸入剛剛申請的用戶名、密碼、 及驗證碼,辦理名稱或設立登記。3 三、名稱預核準網上登記 網上企業名稱登記申請包括如下步驟:1、選擇名稱分類—— 2、名稱——3、填寫名稱信息——4、填寫申報人信息——5、 上報——6、等待審批——7、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信息補錄及打印 名稱預先核準申請通知書,共 7 個步驟。
1、登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 ,點選該頁面網上辦公欄目下“網上 名稱預核準” :2、用戶登錄界面,輸入申請的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4 3、在出現的界面上,點選“設立登記----名稱登記申請”選項, 進入名稱登記申請界面:5 4、根據自身所申請企業情況選擇名稱分類,點擊“下一步” :注:名稱分類確定后不可修改,應根據擬設立企業類型選擇 好。6 5、在接下來的名稱頁面中,輸入企業名稱信息。注: (1)企業名稱結構依照提示應為,企業(機構)名稱=名 稱區劃+企業(機構)字號+行業用語+組織形式。
(2)下圖中用藍色橫線標出項為點選項(其中兩個名稱區 劃選項框,僅需選擇頭一個) ,紅色橫線標出部分為自 填項; (3)企業(機構)名稱為自動生成項目,不可自行修改。6、在名稱界面錄入企業名稱信息后,點擊“名稱”選項 進行,例如,想申請“天津市熙乾興機械有限公司”的企業 名稱,其過程如下: 先查“熙乾興”三個字,如下圖:7 “熙乾興”三字作字號通過后,再兩個字,如下兩圖:在此例中,通過以上過程可知, “熙乾興”三個字作機械 制造公司字號不可用,但可使用“熙乾”二字作為字號,故可申 請“天津市熙乾機械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名稱。8 注: (1)三個字以上(包括三個字)做企業字號,其名稱需 要兩兩字,不得包含其他同行業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 外) 。兩兩過程中發現有“系統提示您的名稱與下邊提示的名 稱相近”的提示時,該字號為不可用字號,更改字號后重新, 直至按照以上兩兩規則通過; (2)行業用語、行業門類、 行業代碼應參照國名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加以選擇。
7、在接下來的名稱信息窗口,填寫擬注冊企業信息,此步驟需填 寫擬注冊企業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點擊“保存”后, 進一步填寫投資人信息。注: (1)企業(機構)類型選項應根據企業情況選擇,如一個 自然人出資應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 (2)點擊完“保存” ,然后再在投資人信息欄中,單擊“新 增” ,錄入投資人信息;其中,錄入投資人信息過程中,要注意投資人類型的選擇,9 如自然人的信息錄入依照下圖操作:當投資人為其他類型時(其類型的選擇可參照投資人提供身 份證明所顯示類型標識) ,如企業法人投資,按下圖錄入:8、保存以上信息成功后,單擊“下一步” ,填寫人信息,需 填寫的為用紅框所圈部分: 注:委托期限應不超過一個月。9、將以上信息保存完畢后,點擊“上報”10 10、點擊上報成功后,在 2-3 個工作日后,重新登錄紅盾網,用 自己用戶名及密碼登錄。點擊“我的申請”查看審核意見即可。當系統提示:您申請的名稱工商部門已審核通過,即可點擊“顯示申請書” ,打印申請材料并簽字蓋章;并點擊11 “受理通知書” ,打印的受理通知書,憑打印的受理通知書和申請 材料到注冊科領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與當初網上申請一致,包括擬注冊企業 登記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電話。
名稱登記后,沒有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時,不 能進行網上申報,否則該通知書不能打印。那時則不能進行登記 申報。
四、企業網上受理登記申請 網上企業設立登記申請包括如下步驟:1、填寫名稱信息、核 準文號——2、填寫企業基本信息——3、上報——4、等待審批— —5、修改后上報或打印申請登記材料簽字蓋章——6、登記大廳 現場申報——7 領取營業執照。
1、登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網,網址為: /,點選 “企業注冊申請” ,2、用戶登錄界面,輸入申請的用戶名、密碼、及驗證碼:12 3、在出現的界面上,點選“設立登記----公司登記”選項,進入 名稱登記申請界面:4、填寫申請企業預先核準的名稱和核準文號,點擊“確認” :13 5、依次錄入“公司主體信息” 、股東或發起人信息、股東決定、 執行董事決定、非公黨建信息、許可信息、指定代表(共同委托 人)證明,將以上信息保存完畢后,點擊“上報”14 15 16 17 6、點擊上報成功后,在 1 個工作日后,重新登錄紅盾網,用自己 用戶名及密碼登錄。點擊“我的申請”查看審核意見即可。當系統提示:您申請的登記工商部門已審核通過,即可點擊 “受理通知書” ,打印的受理通知書,點擊“打印登記材料” ,打 印的申請書,在申請材料簽字蓋章,并按照提交材料目錄準備相 關的登記補充材料,憑打印的受理通知書和申請材料,到工商部18 門申領營業執照。
注: 1、注冊科近期下發全部登記的電子模板,各單位可以根據需 要填寫打印后使用。
2、提交的申請材料應與當初網上申請一致,包括擬注冊企業 登記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電話。
3、如果股東提前簽字的,可以憑打印的申請材料申報,允許 經辦人修改相關內容,解決股東多次簽字往返的困難。19
陜西工商行政管理網上登記平臺_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操作指引全文-國家規范性文件綜合法律門戶網站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注冊申請操作指引1.登錄系統。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http://) “服務導航”欄的“網上登 記” ,或該頁左下方“網上申請”欄的“企業登記”登錄系統;也可通過中國企業登記網( http : //qyj.saic.gov.cn/) ,點擊首頁左側“在線辦理”登錄系統。
說明:沒有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選擇“普通登錄”方式登錄系統。已經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 選擇“電子證書登錄”方式登錄系統。
2.選擇類型。根據所辦業務,選擇“企業設立申請” 、 “企業變更申請” 、 “企業備案申請”或“企業注 銷申請”業務類型。
同一企業一次只能選擇一種業務類型,待申請的業務辦理結束后,方可再次申請業務辦理。
注意:企業變更同時需要辦理備案業務的,應當選擇“企業變更申請” ,該業務類型將會將變更、備案 一并處理;只辦理備案的,應當選擇“企業備案申請”模塊。
3.填寫信息。根據提示,填寫申請相關信息,如:企業設立,首先選擇企業大類,填寫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文號或者已核準企業名稱查詢已有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信息,然后補充完整頁面上企業登記要 求填寫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過點擊“下一步”或頁簽可進行頁面切換。
在系統中填寫的信息真實有效,以保證通過系統打印出的文書內容無誤;要求填寫的手機號可接收短 信,以保證申請人及時了解業務辦結情況。
4.上傳文件(PDF 格式) 。選擇所需提交的文件目錄,根據目錄顯示對應上傳已經簽字(蓋章)材料的 PDF 格式掃描件。
注意:目錄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稱可通過“添加材料”按鈕,自行錄入材料名錄,增加材料目錄 信息。
5.檢查提交。對填報信息和上傳材料進行預覽,再次確認填寫信息后,點擊“檢查”按鈕,系統會對 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上傳的附件材料進行初步檢查;檢查通過后點擊“提交”按鈕,通過互聯網將申請業 務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業務部門進行審查。檢查不通過的,申請人需根據提示修改填報信息,直至業 務檢查通過方可將申請業務提交至業務部門審查。
注意:業務狀態為“已提交待預審”表示業務已經提交成功,此時申報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饋。登錄企業登記系統,點擊“我的業務申請”查看申請業務審查過程反饋信息。
審查意見為“退回修改”的,業務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將申請的業務直接“刪除” 。
審查意見為“駁回”的,業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審查意見為“擬同意”的,表示業務處于在審核中且沒有辦結,業務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現場交件。現場收到“預約材料提交時間”手機信息或查看系統業務辦理狀態為“已辦理成功”后, 打印系統生成的文書及并其他材料到現場提交規定的紙質材料。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五章 土地統計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的調查、登記、分等、定級、統計及檔案等實施管理和依法查處、糾正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權利。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個人及他項權利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溪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是全市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溪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
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鎮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區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地籍管理堅持國家統一制度,堅持地籍資料的系統性、精確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實行地域管理。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唯一合法憑證。
第二章 地籍調查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調查規程》實施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權屬調查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地籍測量由土地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所轄區域內的軍隊、鐵路土地管理部門及受委托管理部門依法界定管理界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進入調查現場實施調查工作,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提供必要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和妨礙。
第十條 對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第三章 土地登記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凡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
本辦法所稱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一個地塊。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人(法人)證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托指界人證明書;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有關出讓金或轉讓金交付憑證;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5、按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土地的權屬來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調查,測量宗地權屬界線,量算面積,填寫《地籍調查表》等項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土地權屬、他項權利及宗地的界線、面積。
(四)權屬審核后,注冊登記。
(五)頒發或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凡未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都應當申請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通知其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土地權屬確定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四)因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五)企業合并、改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級別發生變化的;
(八)錯漏登記的。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設定登記:
(一)新征用集體土地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三十日內;
(四)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意向書》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
(七)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在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十六條 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注銷登記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門發出的《注銷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該書及與注銷有關證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土地登記,向有管轄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
(一)無償取得劃撥國有土地的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破產、解散的;
(二)政府依據規劃調整用地或進行房屋拆遷,調整及拆遷范圍內涉及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四)未經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期滿,當事人未辦理續期申請的;
(七)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
(八)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注銷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
(二)申請人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土地權屬不清的;
(四)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處理或正在依法處理的;
(五)拖欠有關土地稅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辦理土地登記的。
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登記申請資料,經調查、審查核實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繳納復查費。經復查無誤的,維持公告結果,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由登記機關改正,復查費退還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人對土地登記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開發單位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市、自治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在本辦法公布后,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而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證明無效;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變更,當事人應先行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二條 因企業兼并、分立、破產、出售、租賃、抵押、搬遷改造、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組建企業集團和股份合作企業等情況而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企業應憑《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具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資產評估,在估價結果確認和處置方案實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級
第二十四條 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不含城關鎮)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市區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定級工作由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制鎮土地定級應在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分等標準內進行。
土地級別、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調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統計
第二十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土地統計實行年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土地統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資料;
(二)地籍調查;
(三)填寫單位面積過錄表、土地統計臺帳、土地統計簿和年內地類變化表;
(四)審核匯總;
(五)編制土地統計年報,進行土地統計分析。
第二十八條 土地統計年報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發生的土地變化情況,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統計。
第二十九條 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管理部門及土地使用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瞞報、拒報、偽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檔案
第三十條 地籍檔案以宗地為單位建立。地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三)土地登記審批表;
(四)地籍圖;
(五)土地登記簿(卡);
(六)土地歸戶冊(卡);
(七)土地登記復查申請書、結果表;
(八)確權過程中的估價報告、協議書、合同書等。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地籍檔案并及時增補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籍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籍檔案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未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檔案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檢查單位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技術和業務機密。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及他項權利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申請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的處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罰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計算;對拒不申請登記的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使用非法手段獲得土地證書或涂改土地證書的,土地證書無效,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并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拒不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土地登記并予以公告,吊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八條 對阻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嚴重失職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嚴重違法瀆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城鎮臨時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
①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
②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
③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
④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的調整;
⑤保險公司的分立或合并;
⑥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
⑦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
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變更的登記
1.變更登記的機關
公司變更登記的機關是原公司登記機關。
2.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司各具體事項變更登記的規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公司各具體事項的變更登記有如下要求:
(1)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時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4)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徼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8)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0)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工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行、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保險公司變更的事由和登記相關文章:
1.公司變更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2.保險公司面試技巧
3.企業法人變更說明
第一條為了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設立的股票交易所、證券自動報價或電子交易系統或市場。
本辦法所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主要負責人稱首席代表。
第三條代表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代表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章申請與設立
第五條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三)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設立或認可;
(四)申請人設立二十年以上,運作穩健規范,財務狀況良好;
(五)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申請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有權進行公證、認證的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營業執照或合法開業證明的復印件;
(四)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
(五)董事會(理事會)成員名單、管理層人員名單;
(六)最近三年的年報;
(七)代表處設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設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規劃、內部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及辦公場所選址等內容;
(八)由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
(九)申請人就擬任首席代表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聲明,且該聲明經過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
(十)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簡歷;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頒發批準書。
第八條代表處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憑批準書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稅務登記手續,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工商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明;
(二)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動電話、電子郵箱。
代表處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的,原批準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代表處的名稱應當按下列順序組成:“境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或地區名稱”、“境外證券交易所名稱”、“代表處所在城市名稱”和“代表處”。
第十條代表處除首席代表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應當稱“代表”、“副代表”。
第十一條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審批。首席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
(三)品行良好,沒有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代表處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變更與撤銷
第十三條代表處變更名稱,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代表處變更首席代表,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及本辦法第六條(八)至(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受理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變更名稱、變更首席代表的申請材料。決定批準的,換發批準書。
第十六條代表處變更或增減代表、副代表,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和簡歷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代表處只能在所在城市變更辦公場所。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代表處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新辦公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二)新辦公場所電話、傳真、郵政通訊地址。
本條所稱變更辦公場所指原有辦公場所的搬遷、擴大或縮小。
第十八條代表處撤銷,應當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憑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同意撤銷的有關確認文件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代表處注銷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注銷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代表處撤銷后,未了事宜由其交易所承擔責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代表處應當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合理數量的工作人員,其中境內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代表處的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居留手續。
第二十一條首席代表不得由其總部或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
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處主持日常工作。離境時間連續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
首席代表在其他機構兼職,或未報告擅自離境超過三十日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換首席代表。
第二十二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
第二十三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第二十四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代表處應當在其交易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報。
第二十九條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自處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處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
(二)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購活動;
(三)董事長(理事長)或總經理變動;
(四)經營嚴重虧損或財務嚴重困難;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監管當局對其采取重大監管措施;
(六)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表處是否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二)代表處是否進行廣告宣傳,是否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
(三)代表處是否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
(四)代表處申報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五)代表處變更事項的手續是否完備;
(六)代表處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七)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代表處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代表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代表處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六條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三十七條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參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