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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2、經過企業領導會議討論通過,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
3、征求企業工會意見;
4、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應當允許本人申辯并簽署意見;
5、通知本人辦理交接工作等事項;
6、結算職工當月工資;
7、給被除名職工出具《除名證明》,便于本人再就業;
8、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職工姓名:
單 位: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 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 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 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 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 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 級 月 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轉正后工資: 元。
4.定級后工資: 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基本案情:某移動公司營業部(下稱“營業部”-注: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于2002年2月16日聘用某甲為營業員,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營業部安排給某甲的工作內容為:1、負責銷售、保管其經手的手機;2、負責銷售手機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將銷售收入交會計進行結算。為便于管理,營業部提供給某甲一只專用保險柜(鑰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時將手機從保險柜中取出擺放到柜臺里,下班時再將手機從柜臺中取出放進保險柜里,如果丟失,則由其本人負責賠償。2002年8月20日,營業部在盤點時發現某甲負責保管的一部價值4500余元的手機丟失,營業部要求某甲賠償損失,某甲次日辭職離開。營業部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不夠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未予立案。營業部隨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雙方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為由要求某甲賠償經濟損失458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營業部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后營業部起訴至法院。
此案應該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應駁回營業部的起訴。理由是:第一,某甲是營業部的職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與營業部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單位內部自行處理,依據是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下稱“條例”)第17條,該條規定對職工因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職工每月工資中扣除不超過20%的金額;1983年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下稱“解答意見”)第(十五)條也規定“賠償是職工應負的經濟責任”;第二、營業部與某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糾紛是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第三,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因營業部與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體,法院受理后,仍應以該糾紛不屬于民事審判范圍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甲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第一、勞動關系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關系,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就人身關系來講,營業部與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是不平等的。就財產關系來講,營業部與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營業部僅要求某甲賠償損失,這種與某甲在執行職務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財產關系而不是人身關系,因此,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形成的糾紛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勞動爭議;第二、《條例》第17條及《解答意見》第(十五)條均規定了職工因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通過本單位行政手段責令其賠償損失,從而對職工應負的經濟責任以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進行了確立。由于當時是計劃經濟體制,企業職工基本上在一個單位“從一而終”,企業可以通過扣發工資等行政手段要求職工賠償損失,其行政決定能夠得到迅速、有效的執行。因此,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條例》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如果職工在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后“溜之大吉”,企業應該采取何種法律手段要求該職工承擔經濟責任。就本案來講,營業部已無法通過行政手段即從某甲每月工資中扣除20%來補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因丟失手機價值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未予立案;二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遺憾的是,《勞動法》對此沒有相關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均未將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該類糾紛列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這兩條救濟途徑因不符合立案標準或不屬于受案范圍而被堵死,營業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濟。第三、我國法律對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并非空白。《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處理營業部與某甲之間糾紛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21秘書世紀網
職工姓名:
單位:延邊新華印刷廠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級月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轉正后工資:元。
4.定級后工資: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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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勞動爭議,首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服的,由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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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意││
│見│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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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職││
│表││││
│或││││
│法││││
│定││││
│委││工││
│托││││
│人│年月日(章)││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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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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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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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定期限自年月日│
│共年個月│
│至年月日│
│續定合同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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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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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意││
│見││
││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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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職││
│表││││
│或││││
│法││││
│定││││
│委││工││
│托││││
│人│年月日(章)││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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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__________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三、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并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并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四、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五、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六、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_______級_______月_______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二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三年_______月_______元。
3.轉正后工資:______________元。
4.定級后工資:______________元。
5.調資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
6.保險福利待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七、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準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
王某原系某市鋼鐵制品工業公司職工。1996年8月16日,該公司對王某做出除名的決定。1996年8月23日,王某之母得知王某被除名的情況后,要求公司不要將王某除名。當時,公司的勞資科長說:“要么除名,要么調走”。此后,王某聯系了某振動設備廠,該廠也同意調入王某。1996年9月11日,王某辦理了個人社會保險轉移手續。1996年9月12日又辦理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并從公司拿走了自己的檔案。但是,1997年2月,王某又因與該公司在工作調動問題上發生爭議,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駁回王某的申訴請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準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于社會的勞動.乙方自愿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為____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并連續計算其工齡.二,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后,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后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停薪留職后,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停薪留職后,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___%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停薪留職期滿,乙方愿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抵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案例:
郭某,女,40歲,連續工齡18年,系廣州某區百貨公司勞動合同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級左足跟骨骨折,經3個月治療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1月份區和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屬殘廢(疾)范疇。同年1月15日公司將此鑒定結論告知郭某,并兩次給她發出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仍拒不復工,擅自休假兩個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議書”,也不說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單位認為她屬“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于她連續曠工超過15天,故單位于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處理。此時她才提出她是工傷,不需提供病假建議書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專家評析:
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對工傷者實行工傷醫療期(即醫療終結期),醫療期長短視工傷程度而定。郭某工傷后,區、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已確認其醫療終結時間至1996年1月2日止,醫療終結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包括工傷津貼(工傷生活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但醫療期終結后則不再享受工傷待遇(經鑒定確認為舊傷復發者除外),除1至4級殘廢可辦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級的工傷者都應按單位的要求復工,對不屬殘廢(疾)的工傷者,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后可按普通職工管理,工傷職工不能不經單位批準擅自休病假。根據勞動部勞力字[1990]1號《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規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的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由于郭某已醫療終結,且單位已給她發出兩次書面復工通知書,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屬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情況,“工傷者休病假不需請假”更不成理由,故單位對她作出除名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依據應是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比較具體,而且法律上沒有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寫入合同,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主要依據勞動合同。比如:有關分房、調離單位退房的問題,違約賠償經濟損失的標準,計算方法的問題,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發生勞動爭議都應按合同執行,否則將很難處理。然而,目前由于人們的合同意識較差,法制觀念淡薄,簽訂勞動合同的質量不高,因此勞動合同是處理合同爭議主要依據的地位還不明顯。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應首先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條款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才能確定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如果在確認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應首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然后再處理其他合同爭議。
何為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因此,雙方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由于某種原因已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后又因補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所以這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勞動部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中,明確規定這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
勞動合同無效時,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法律規范。
當確認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后,處理合同爭議應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