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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全球化趨勢,出于競爭和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世界許多國家紛紛放松對本國金融業的限制,實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動了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和金融監管改革。本文擬就我國金融業混業趨勢和相關的監管作膚淺探討。
一. 混業經營的界定及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一) 對混業經營的界定
綜觀全球的混業經營,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1.商業銀行在其法人實體內部設立非銀行金融經營部門,一個法人多種金融業務;2.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設立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其投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是母子關系,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業務,母公司是金融機構,來實現商業銀行與其它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的關系是兄弟關系,它們同屬于同一個母公司。這種兄弟關系的混業經營,也能通過業務的協同,來實現銀行與其它金融機構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從其它金融機構中取得利潤,只能通過業務關系或關聯交易來實現。我國光大集團,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該模式。
嚴格來講,第1種混業是絕對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型銀行;而第2種混業含有分業的性質,從機構上體現出分業的跡象,如英國、日本,我國的中信也是第2種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銀行、證券。第1和第2種模式中,控股金融機構通過投資收益可以從被控股金融機構中獲取利潤,真正實現金融業務一體化。
第3種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混業經營。第2種和第3種模式又都源于本國分業經營的背景,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為了沖破政策限制的產物。三種不同模式的混業經營對宏觀金融監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國金融發展趨勢是混業經營,但分業經營仍將是今后一段時間的政策選擇。
金融業混業經營將是21世紀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為金融業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創新,能改善金融服務,更好服務于投資者和大眾,從而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混業經營有利于金融開拓市場,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政策,目前又即將加入WTO,金融業的國際接軌勿容置疑的決定了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
然而,金融業作為經濟社會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產業,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行是有條件的,因為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有兩面性,金融混業經營相應地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金融混業經營諸多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較高的金監管水平。
目前我國正處在從長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 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尚不成熟,分業經營仍將是現階段的政策選擇。主要因為:1.宏觀監管環境方面:(1)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差,,實行混業經營不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具體表現在:金融風險的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扮著"救火隊"角色,監管還不能實現超前性和預警性,監管機構仍處于被動應付的地位;監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場化,但還帶著深深的"計劃"印記,監管手段也顯得單一,不能滿足混業經營監管的需要;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形成了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但監管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協調性較差,不能適應混業要求。隨著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與運作,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全面實施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金融監管當局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
(2)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育水平較低,其中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還不成熟,投機性仍較強。加上,實行混業經營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目前,盡管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還只是粗線條的,亟待進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也是混業經營。到1992年下半年時,社會上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銀行大量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市場進入證券市場,導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就是一個教訓。
2.微觀主體制度基礎方面: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缺乏混業經營所要求的嚴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銀行法律規章和約束機制往往"形同虛設"。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大都建立在較嚴格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基礎之上。金融機構風險自始至終都受到來自金融機構自身和國家監管兩股強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監管更加有效,不能單純依賴監管當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而應將重點放在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上,金融機構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尤其是約束其分支機構的行為。如果金融機構自身缺乏約束能力混業經營勢必會加劇金融體系的風險。
(三)混業經營在我國初露端倪
1.政策轉變:全球性金融創新的推動著金融的全球化,我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混業經營勢不可擋。
面對新形勢,中央政府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適當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互相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
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十分重要的"三著棋",使得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面終于被打破了。證券公司和投資基金直接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意味著貨幣市場的需求將會增加,這不僅會活躍銀行間同業市場,使商業銀行增加資金運用渠道,而且還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調控市場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由于保險公司的資金是長期、低廉的資金,保險資金進入股市,使得證券市場增加了一個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為股市增加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也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進而滿足了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需要。允許券商向商業銀行質押貸款,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可以間接進入股市,也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現:目前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此外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去年12月15日,該集團又宣布與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聯手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團就是在一個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同時又實現了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義注冊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列控制著16個直屬子公司、10個地區子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境外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房地產、以及貿易等幾乎是全方位的行業。
以保險公司名義注冊的平安保險公司可全資控股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證券公司。
業內人士認為,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國尚很不規范,但卻為中國金融業未來的混業經營指出了一條路子。
3.未來發展趨勢判斷:筆者以為,鑒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業本身的發展,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必然會遵循循序漸進的發展節奏。
面對日益加大的混業經營趨勢,盡管總體上我國金融業尚不具備條件,還是應該在堅持整體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大膽試點:選擇內控制度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少數金融機構以適當的混業模式試點。鑒于我國當前的分業管理體制,混業經營的模式在今后較長階段將以前述第二和第三種模式為宜,即一個法人一種金融服務,通過控制或控股某些法人(從事金融服務的法人)來達到一個集團的混業經營,實現金融機構控制金融機構和實業機構,以及實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資本融合。通過這兩類模式,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積累經驗,也可為微觀金融的制度創新提供緩沖時間。目前有關部門正加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
而金融百貨商場或全能化銀行的模式已屬真正的混業經營,該模式要求微觀市場主體和宏觀監管當局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和較高的監管效率,只能是我國混業經營具備一定發展基礎后的趨勢,因為從我國金融業的實際出發,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都需要一個條件的創造過程。
二.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較低,混業經營趨勢又對我國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
(一) 混業經營加劇金融風險。
混業經營趨勢源于金融創新的需要,混業經營趨勢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金融創新能力的提高將加劇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的產生是金融機構提高其自身競爭能力及逃避金融監管的需要。金融監管于金融創新的關系本質上是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最優化問題,是一個辯證的統一體。金融監管代表宏觀面,它尋求的是穩定,效率和公平的平衡,而金融創新則代表了微觀面,它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從短期內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從長遠考察,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金融發展史表明,創新與監管是金融業發展的永恒主題。"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由此推動金融業的不斷向前發展。混業經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能力,增強了競爭能力,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的頻繁動蕩,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風險,越來越大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難點和重點。當然,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營造一個創新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我們不能單純為了防范風險而犧牲效率。金融監管要有應變能力,適時跟蹤金融創新活動;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金融監管也同樣具有"雙刃劍"的作用。這就提出了監管的適度性問題。否則就會對金融創新和資源配置產生負面。
(二) 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不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例如,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在華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并分別由人行和證監會監管,但兩機構同屬一個集團,兩機構可以充分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這種外資合業經營而我國分業監管的模式使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彼此間難以共享信息,對外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有效監管。
因此,混業經營趨勢迫使我國金融監管需要作出調整,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靈活性。
三.混業經營下國際業監管改革的趨勢
英國的大衛·盧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三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即全能型監管)的模式過渡。 那么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改革的趨勢究竟是部分混業監管抑或是全能型監管呢?讓我們簡要考察幾個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情況。
(一)英國監管機構改革:70年代以后,英國政府放松對銀行業競爭的限制和對金融業的管制,英國各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業務、金融品種不斷交叉,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局面,特別是1986年的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大爆炸"("Big
Bang")式的改革,使銀行業可以從事其他業務,如從事證券及其他投資等,更是加劇了這種趨勢。但此時英國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跟上混業經營的步伐,以至發生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自此,英格蘭銀行開始注重對銀行業全面業務的監管,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而是迫于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為迎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挑戰,英國政府1997年在勞工黨上的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負責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其任務是執行貨幣政策,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充當最后貸款人以及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另外,所有的自律組織合并為一個單一機構,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由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負責所有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審慎監管和日常監管,英國開始正式實行全能型的混業監管模式。
(二)的一元化監管改革: 臺灣早在八十年代就逐步放松了對銀行業務的限制,允許混業經營。但過去長期存在著金融管理規范不健全、金融管理機構多元化等。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臺灣各種國際金融業務規范和金融管理機構出現了整合的趨勢。1997年11月,"中央銀行"和"財政部"草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改進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將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監理事務,其目的在于改變以前各自為政的狀況,力爭做到金融檢查的一元化。
(三)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99之前美國金融監管是一種二元多頭制模式,其銀行可在聯邦或州政府注冊領照,聯邦和州有各自的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也可同時在聯邦和州注冊,接受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4個:一是貨幣監督官,二是聯邦儲備體系,三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四是州金融監管機構。面對金融業新形勢,因監管機構的重疊設置,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大大降低了監管 的效率,因此于1999年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簡稱《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滲透,為保證金融監管的健全性,《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改革。按《法案》規定,由聯邦儲備體系(FRS)繼續作為綜合管制的上級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監管,另外由金融監理局(OCC)等銀行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分業監管,因而采取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該模式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金融服務領域的全面統一監管,避免了舊監管體系按金融機構分類監管的弊病,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的發展趨勢。盡管美國金融監管與英國有較大差異,但可以看出全面監管的必要性。
此外, 德國是實行“全能型銀行式”混業經營最成功的國家,其金融監管也相應地極為續密。德國銀行監督局依據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份公司法等對銀行的各種業務經營進行全面監督,以控制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四 .幾點結論:
從混業經營下國際金融業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們可以看出:
1. 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是各國金融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同時受制于各國的經濟體制,制度,文化傳統等。另一方面,金融業監管模式也應該隨著金融業的不同發展水平適時作出調整。因此,面對混業經營趨勢,事前設定一成不變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是不切實際的。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應該根據混業經營試點中出現的具體情況逐漸調整成熟。
2. 從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業監管機構改革看,筆者認為,業務統一客觀上要求監管機構的統一。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業監管趨勢是以德國,英國為代表的全能型混業監管,政府監管機構的設置傾向于集中單一。這是各國宏觀金融監管水平提高以后的結果,也是真正混業經營下實現有效監管的必然要求。
3.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間,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混業經營的試點模式,仍應將堅持分業監管原則,但應進一步加強三個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由人行、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舉措。但我國的金融監管應為過渡到全能型混業監管早作準備。
與此目標相適應,建議將政府監管機構的改革提上議事日程。可考慮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建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局。由于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作用和特殊地位,在未來全面放開混業經營之前,金融監管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但賦予它較大的自主權和較強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內部仍保留"金融監管"這一職能部門,其主要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西方國家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和技術。比較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不同特點及其發展趨勢,有助于我們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之路。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是一個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金融監管制度被視為規范管理的典范,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隨著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使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并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有鑒于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四)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他們把這作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貫穿于整個經營管理體制工作中。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上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在震驚之余,紛紛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以免重蹈他人覆轍,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便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金融國際化要求實現金融監管本身的國際化,如果各國在監管措施上松緊不一,不僅會削弱各國監管措施的效應,而且還會導致國際資金大規模的投機性轉移,國際金融的穩定。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國際化的另一體現是,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給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監管體系
首先,要依據國內金融業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以及人世后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及時做好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其次,必須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金融監管執法監管職能,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等。
(三)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自律機制
[關鍵詞] 金融監管 發展趨勢 混業監管 風險監管 內控機制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來源于微觀經濟學的市場失靈理論,即:金融市場并非完美,金融市場的諸多缺陷使得市場機制依靠自身力量無法克服,從而必須依靠政府的金融監管以克服市場缺陷。從國外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實踐來看,其大致經歷了從嚴格的金融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加強管制到再放松管制的過程,并呈現出諸多引入注目的發展趨勢。下文將對國外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進行介紹,以期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理念,對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國外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1.金融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過渡
近年來國外金融業紛紛實行混業經營,功能型監管思想也得以廣泛傳播,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呈現出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的趨勢。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
2.金融監管法制日益趨同化
近年來,國外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的發展趨勢,即: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就監管風格而言,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模式:英國模式和美國模式。英國模式以行業自律為主,法治監管為輔;美國模式則以法治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英國模式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模式的金融監管機構則往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規范監管。但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治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3.注重風險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內容看,國外金融監管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重大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并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因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并重,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4.兼顧外部監管、內控機制和同業自律機制
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固然重要,但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卻是有效實施外部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其監管效果往往事倍功半。近年來,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均與其內控機制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著直接關系。這使得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性監管組織開始對銀行的內控機制問題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此外,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
5.金融監管日益國際化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各國之間相互轉移、擴散,譬如1997年7月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經濟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很顯然,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也隨之國際化。因此,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也趨于統一和規范。
二、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就目前而言,我國金融市場還很不健全,金融監管也存在諸多缺陷,毋庸置疑,上述國外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及其先進的監管理念對完善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提供了以下許多有益的啟示:
1.改分業監管為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相結合
我國當前實行的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曾經適應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狀況,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呈現出很多弊端,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這表明我國金融業已呈現出混業經營的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就集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于一身。考慮到國外金融混業經營對我國金融業所帶來的沖擊,我認為,我國應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改分業監管為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相結合,以適應已經變化的金融形勢。例如,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但國家金融監管局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以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其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2.改進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例如,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銀行的不同等級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網絡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注意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現代科技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
(1)合理設置內控機構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可以隨時關注實踐中發現的問題。
(2)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
稽核評價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的完善,尤其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更加重要。
(3)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
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通過建立數據庫、模型庫、方法庫,實現快速、準確、合理的預測和分析,提供內部控制的信息來源和最終決策支持。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首先,要依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以及人世后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及時做好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其次,必須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金融監管執法監管職能,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等。毋庸置疑,只有在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撐,金融監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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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目標型監管;金融服務法;橫向規制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與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由于國情不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形式上呈現多樣化特征,并處在不斷調整變化中。根據各國監管體制的差異和不同標準,可將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下四種模式:①機構型監管;②功能型監管;③目標型監管;④集中統一型監管。
當今資本市場無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格局下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正變得日益模糊。機構型監管的不足之處顯而易見。由于其無法解決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卻受到不同監管者監管)以及每一機構監管者要對其監管對象從事眾多的業務進行監管(它必須針對每一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分別制定監管規則),監管成本極大,機構型監管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從國際金融混業監管的實踐來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種:①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統一監管(德、日、韓、新加坡等國也采用);②以美國為代表的多頭(雙線)功能型監管(中國、法國在其基礎上發展為“單層多頭”型金融監管);③以澳大利亞、荷蘭為代表的“雙峰”目標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盡管功能型監管順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能避免機構型監管的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各監管機構都無法對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特別是金融機構的整體管理水平、風險水平和清償能力。畢竟金融功能是通過金融機構來實現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現問題而倒閉,那么該機構的所有功能都不復存在,這樣將更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
于是,目標型監管進入金融監管者的視線。筆者認為,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地進行;只有責任明確后,才能討論監管責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監管機構明確各自的監管目標,也才能產生明確的內部控制重點,避免各監管目標沖突。客觀地講,澳大利亞的“雙峰”模式介于美國的多頭監管模式與英國的統一監管模式之間,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英國統一的監管模式雖簡單,但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其置于一個機構手中,可能難以應付。澳大利亞則將二者分開監管,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危機后,美國正在積極考慮進行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在其《現代化金融監管框架藍圖》中,有這樣一句話:“以目標為基礎的最優監管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與澳大利亞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監管目標進行了有效整合。筆者認為,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應根源于金融業的脆弱性及其事關民眾和國家福祉的屬性。首先,金融業的脆弱性要求監管的首要目標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其次,對無數金融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金融監管的直接目標。
在監管目標層面上,金融安全性與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被提到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為我國監管理念革新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從金融法制橫向規制及資本市場統合立法趨勢探討金融服務法引入中國的可行性
“金融服務法”是否引入中國的探討是對功能監管與目標監管趨勢的回應。其引入中國有國際立法實踐經驗的積累。21世紀以來,英、德、日、韓等國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金融行業規制向橫向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綜合性規范,構建了一個橫向化、全方位、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早在2000年,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其主要內容涉及對金融行為和經營者的規范、交易規范、市場規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門別類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規,如《保險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等,幾乎將所有金融服務業納入調整范圍,構建了金融機構補償機制。金融機構倒閉而無法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從金融服務賠償公司獲得完全賠付。同時設置了消費者申訴調解委員會以迅速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另外,2007年韓國也通過了《資本市場統合法》。
我國也應順應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金融服務法”理念的引入能促進金融監管的重大變革,改變分業監管的傳統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一文中提出的我國應完成從證券向金融商品、從投資者向金融消費者、從證券法向金融服務法這三大轉變。中國正在逐步形成一個旨在規范證券服務者的法律規范群,這正是走向金融服務法單獨立法的現實起點。我國應吸取各國資本市場統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漸確立以下原則:①由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金融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業、客戶(專門、一般消費者)為標準對金融功能進行分類;②擴大有價證券的范圍;③強化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機制,通過說明義務的強化、適合性原則的引進、未邀請勸誘的禁止等投資勸誘規制、投資廣告規制、防止利害沖突機制的引進、擴大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主體的范圍等多種制度來尋求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化。①
三、中國的選擇――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
關于上述兩個問題,筆者持有“謹慎中求統一”的觀點,即在金融監管體制問題上,中國應保持謹慎穩健的態度,而在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上,則可以激進的態度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問題。美國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義的路徑。目標型監管雖然比功能性監管更容易實現金融監管目標,但其在解釋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我國在謹慎對待金融創新同時,必須探尋防控金融危機的法治路徑,加強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所以中國更適合按照功能型監管來構造統一的大金融監管模式,即將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予以合并,建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市場實施統合監管。②
(二)關于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力求構筑以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為對象的資本市場統合立法。金融統合立法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金融統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礎,是創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我國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國家應在修改或廢除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法制體系。
綜上所述,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有機結合,應該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改革的有效路徑。無論模式選擇如何,我們都應該在橫向規制與監管目標的理念與原則指導之下,進行探索與思考,這樣才能跟上時展之潮流,確定適合我國的解決方案。
注釋:
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 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
關鍵詞:金融產業集聚;新興金融功能區;金融中心
中圖分類號:F83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5-002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07
2008年5月,北京市下發《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將北京市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概念,并規劃了“一主一副三新四后臺”九大金融功能區的總體布局。其中的“三新”定位為新興金融功能區,即規劃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定位為新興產業金融功能區,豐臺麗澤商務區定位為新興金融功能區,中關村西區為新興科技金融功能區。
北京市要建設具有國際金融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就必須加快新興金融功能區的建設步伐。既要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打造國際一流的金融環境,同時還要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金融環境。在金融危機陰霾尚未徹底驅散之際,北京市金融業在2009年加緊產業布局規劃,合理配置資源,加快金融中心建設步伐。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業實現增加值856.1億元,同比增長22.9%,居各行業之首,為2000年以來歷史同期最高水平;①北京的金融業對當地經濟增長貢獻率達到38.8%,同樣達到歷史最高水平。②良好的金融宏觀背景為加快建設新興金融功能區提供了非常好的外部條件。
一、北京市東二環交通商務區構建為新興產業金融功能區
北京市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定位為新興產業金融功能區,發揮其交通優勢和大型企業聚集優勢,積極吸引金融機構的地區性總部和區域性營業機構入駐。
1.地理位置。東二環交通商務區西起東直門內南北小街、朝陽門內南北小街,東至春秀路,北起安定門東大街,南至建國門內大街北京站,總面積5.39平方公里,總建筑面積470余萬平方米。
2.環境優勢。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地處北京市中心腹地,新城舊城交匯之處,發展歷史悠久。具體而言該區有以下得天獨厚的優勢
(1)區位優勢。東二環商務區南北縱貫朝陽門,東直門,處于高端功能區發展節點,西與王府井現代化商業中心相鄰、北與雍和科技園區融合,形成三區聯動、協同發展的格局。從全市角度來看,東二環商務區更是處于一個重要的節點位置。朝陽區的CBD,西二環的金融街與它東西兩方位相呼應,形成更大范圍上的金融聚集。
(2)交通優勢。所謂交通商務區,交通自然是其一大優勢。商務區以東二環為南北軸線,南接北京站,北連東直門交通樞紐,首都機場。區內建有“一縱四橫”的立體交通干線網,眾多市內公交線、京郊長途線、城市輕軌線、地鐵線和首都機場快速軌道線都匯集于此,成為北京市極其重要的交通節點,四通八達的交通網使得此商務區具有無可比擬的交通優勢。
(3)產業聚集優勢。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定位于新興產業金融功能區,除了要發揮東二環的交通優勢外,還要發揮本區域內大型企業聚集優勢。區內匯集了能源、電信、物流等國家支柱產業,我國眾多有實力的金融企業總部和商務服務企業總部也匯集于此,產生了非常好的總部經濟聚集效應,吸引了依托其生存的上下游企業及服務類企業來到商務區。在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協作的基礎上,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企業相輔相成,互補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互動式的發展提升了整個區域的競爭力。
(4)人文優勢。作為古時的內城,商務區承接了遺留下來的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古跡眾多,特色古建筑群落成片分布,京味十足。此外,該區與使館區、CBD和燕莎商圈鄰近,彰顯濃烈的大都市現代文明氣息,傳統與現代的完美融合使得該區具有獨特的文化氛圍。
3.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建議。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在積極打造“總部經濟”的同時必須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1)土地資源受限。商務區的面積占東城區面積的21.2%,開發利用程度較高,后備土地資源不足。如何在有限的土地上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實現商務區的可持續發展是政府必須面對的現實。為此,城市規劃部門應通過科學規劃積極推進交通商務區范圍內低密度房屋的二次開發利用,提升交通商務區的土地利用價值,為后續發展項目儲備土地。
(2)商務區品牌建設滯后,宣傳工作不足。目前,商務區內部僅有十余家大型企業總部。品牌即信譽,良好的品牌必將帶來巨大的吸引力。東二環商務區致力于打造“東二環總部經濟帶”就必須做好宣傳,提高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在北京市宏觀經濟板塊中的定位,擴大自身知名度,吸引國內乃至國外知名企業進駐。
東二環交通商務區要緊緊抓住發展“兩軸-兩帶-多中心”新城市空間格局的重要機遇,以其自身地理位置和交通、經濟、文化等多重優勢,構建以總部企業為重點、以產業金融為核心、社會服務體系完善、城市景觀優美、基礎設施配套、企業文化發達、核心產業與上下游企業聯動發展的新興金融功能區,成為首都知識型服務基地和東城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
二、北京市麗澤金融商務區構建為新興金融功能區
北京市豐臺麗澤商務區定位于新興金融功能區,主要聚集新興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功能區形成功能互補、合作雙贏、協同發展的格局。
1.地理位置。麗澤金融商務區位于豐臺區和宣武區接壤的西二、三環之間,以麗澤路為主線,東起菜戶營橋,西至麗澤橋,南起風草河,北至紅蓮南路。商務區占地面積4.36平方公里,規劃調整后總建筑面積將會達到650萬平方米。
2.開況。麗澤商務區是北京市重點建設的新型金融產業功能區,也是“三新”之中“最年輕”的商務區。北京市、豐臺區政府已經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支持麗澤商務區及入駐企業的發展。2009年3月17日,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北京麗澤金融商務區開發建設實施的工作意見》正式對外。北京市政府將投資600億元規劃建設麗澤金融商務區,力爭2020年完成商務區主體規劃建設,這標志著麗澤金融商務區開發建設的全面啟動。[1]麗澤金融商務區將建成為“立足北京、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新型金融機構聚集區,將主要聚集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總部,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等新興金融機構,交易所、金融期貨市場等金融要素市場和各類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國內外大型企業總部。[2]
3.發展優勢。作為三個新興金融功能區之一,麗澤商務功能區也具有一些自身良性發展不可或缺的優勢。
(1)地理位置優越。麗澤金融商務區東臨北京城市中心區,西至西三環,距金融街5公里,CBD12公里,是連接功能核心區與功能拓展區的橋梁。
(2)交通條件便利。麗澤金融商務區處于京津冀經濟圈的核心位置,是該區域1小時經濟圈的交通樞紐。鐵路方面,商務區毗鄰北京市西站和南站,距北京市西站1.8公里,北京市南站2.6公里。公路方面,商務區是京石、京開高速公路的起點。通過區域統籌研究、區域路網加密、道路提級等方式,在規劃研究范圍內形成了“三橫三縱”的路網結構。地鐵10號線經過商務區西側,已規劃的地鐵14號線自西向東貫穿商務區全境。
(3)人文優勢。商務區周邊坐落著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首都醫科大學等大學院校和科研院所,教育資源比較豐富,文化底蘊比較深厚。其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財經院校也可以就近為商務區建設輸送大量專業人才,可解決專業人才缺失的現狀。
(4)生態優勢。麗澤商務區坐擁北京市西南三環內第一道綠化隔離區域,生態優勢是其區別于其他金融區的最大亮點。商務區統籌研究用地功能布局,注重生態和水系環境。規劃綠地與建設用地比例為1:1,有規劃面積177公頃的綠地和生態休閑公園,使商務區與綠化隔離區相互滲透,利用生態資源優勢建設綠色休憩空間。
4.發展中的不足及建議。目前商務區剛剛完成初步規劃建設,開發歷史較短,相關規劃設計大多還沒有付諸實踐,這對于短期內吸引國內外知名金融企業入駐商務區還不大可能。南城的整體開發相對于北城的滯后無疑是麗澤商務區開發的短板,所以麗澤商務區必須緊緊圍繞“生態”二字大做文章,打造“綠色金融”,“生態金融”,以優美的投資環境贏得企業青睞。
此外商務區的知名度不高也是限制其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相對于“赫赫有名”的金融街,CBD和處于市中心的東二環交通商務區,剛剛起步的麗澤商務區有待于提高知名度。在各個金融功能區競相引進金融企業入駐園區時,麗澤商務區的名號對于企業的吸引力還是個未知數。因此做足內力是根本,擴大宣傳是手段。麗澤商務區必須廣泛利用媒體的輿論導向推銷自己,展示優勢,吸引企業入駐。
三、北京市中關村西區構建為新興科技金融功能區
北京市中關村西區為新興科技金融功能區。發揮海淀高校的科研院所以及高科技企業聚集的優勢,加強中關村地區和西直門商圈金融機構聚集區域的布局和建設,吸引產業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股權投資機構聚集發展,打造首都科技金融。
1.地理位置。中關村西區東起中關村大街、西至蘇州街、北起北四環路、南至海淀南路,中觀村西區規劃占地95公頃,公共建筑規模約250萬平方米。
2.發展優勢。中關村西區地處海淀區腹地,周圍坐落眾多頂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如此雄厚的智力資源是中關村西區獨一無二的特別優勢。眾多優秀的人才為建設中關村西區金融功能區提供了豐富而又寶貴的人力資源,也是建設科技金融的基礎。其次區內中小科技企業眾多,達2萬多家,年收入突破1萬億元,上繳稅費突破500億元。①如此眾多而又快速成長的中小企業對金融融資功能的需求必然很大,這是中關村西區適應市場的需求,積極開拓科技金融這一新渠道的客觀優勢所在。第三是政策優勢。為鼓勵金融企業入駐中關村,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5個單位共同簽發《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對于在中關村核心區開展科技金融創新試點的金融企業,北京市將給予風險補償、為企業貼息等多項補貼支持。對于符合條件的試點機構,海淀區政府將為其購房、風險撥備和業務增量提供專項補貼。[3]中關村管委會則通過對受貸企業給予一定貼息、對銀行和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等方式提高金融機構對科技企業的風險覆蓋能力。政策方面的多項優惠在很大程度上減輕金融企業放貸的后顧之憂,十分有利于中關村西區科技金融功能區的建設。
3.發展面臨的難點及建議。由于我國金融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不足,使我國培養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得不轉向國外風險投資。中關村111家上市公司中約有一半在境外上市融資,必須解決好科技企業融資困難這一問題,尋找創新與金融的最佳結合點。
科技企業融資難是由于大多數科技企業都有輕資產的特點,往往沒有什么固定資產。這對銀行現有的信貸流程而言,成本很高,不易操作。此外,銀行還考慮到中關村園區的企業大多是擁有高新技術的中小型企業,具有“高成長性”和“信用逆差”的特征。“高成長性”導致企業很多業務都是同陌生客戶進行交易,壞賬風險較高,信用風險很大。同時“信用逆差”使企業用現金購買原材料。但是要靠信用銷售來占領市場,往往導致資金占壓,易造成損失風險。這就導致一方面銀行不敢貸,另一方面中小科技企業卻由于“高成長性”和“信用逆差”對融資需求很迫切,這就是科技企業融資難的根本。
為發展中關村西區科技金融功能,有效解決科技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要致力于新金融體系的探索。創新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而資本追求的是保險的收益,二者本質不同,最佳的結合點就是“新金融”。
(1)中關村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通過政策引導、風險補貼等方式鼓勵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5單位的《指導意見》中,專營機構應將50%以上的貸款投放在海淀區。
(2)開展銀保合作,提高資金運轉效率。銀行鑒于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風險較高,不敢輕易放貸,極大的制約企業的發展。企業可以采取投保信用保險,利用保險公司的資信調查服務穩定生產經營,提高信用水平,盤活應收賬款,提高資金運行效率,成為對傳統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
(3)積極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在間接融資取得突破的情況下,中關村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積極利用創業板這一平臺進行直接融資,擴大融資渠道和規模。
科技金融改革創新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以股權投資機構為主體、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核心、以信用體系為基礎、綜合運用信貸、保險、風險管理等多種金融工具的、推動自主創新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四、結論
同國外倫敦,蘇黎世,紐約等世界級金融城市甚至國內上海,香港等金融城市相比較,北京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才剛剛起步,可謂“內憂外患”,激烈的金融資源競爭不可避免。同時在國際金融危機陰霾尚未徹底清除這種大背景下,北京國際金融城市的建設增添了許多不確定性。為此北京市必須細化基礎性工作,完善引進和培養金融人才的激勵機制,加強金融后備人才隊伍建設,通過“三新”的不斷建設和完善,緊密配合CBD,金融街等其他六大金融功能區,協同發展,優勢互補,以點帶面,優化首都金融空間布局和金融資源配置;步步為營,扎實推進,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體系、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多樣化的金融組織體系和立體化的金融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北京市金融業的創新力、集聚力、貢獻力和輻射力,將北京市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參考文獻:
[1]趙燕軍.北京西部CBD――豐臺區政府打造麗澤商務圈[J].北京房地產,2004(8).
論文摘要:建設北部灣經濟區自匕海)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是如海市生產力捉進中心開展科技金融服務工作的出毅和落腳點。一方面,通過體系建設可以有效緩解本地區科技創新投融資困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另一方通過體系建設可以拓展北海市生產力捉進中心服務領域,延長服務鏈,實現良性和可持續發展。文章針葉北滿彭瓦海科技創新投融資現狀,思考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基本架構、功能設計、近期任務、三年規劃及保障措施。
1北部灣經濟區(北海)科技創新投融資現狀
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促進廣西北海市經濟發展,特別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創新和企業成長過程中,常常都遇到資金瓶頸問題。
2010年4月,北海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北海中心)開展了“北海市科技創新投人現狀”調研,調研樣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創新融資結構的特征是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資所占比例較少。
(2)融資難問題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70%高新技術企業列為企業面臨的首要困難。
(3)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普遍認為科技創新存在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狹窄,融資方式單一。雖然政府以各種形式給予不同程度的資金支持,但與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相差甚遠;同時,由于北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不健全,風險投資尚未起步,因此在企業技術創新融資方面除了從民間籌集到少量資金外,只能將銀行貸款作為融資第一選擇,狹窄的融資渠道和單一的融資方式成為限制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瓶頸。②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有限。科技企業無形資產多,有形資產少,成長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銀行系統重有形資產,輕無形資產價值,重企業以往業績,輕未來成長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銀行融資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極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得不到金融資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為,優秀的科技中介機構可以為企業融資提供優質專業服務,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認為,政府應該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稅收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創業投資環境。
調研結淪:要破解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題,一是政府要加強政策和資金引導,優化融資環境;二是改變目前單一的融資結構,建立靈活多樣的融資渠道;三是建立專業的科技投融資中介服務隊伍;四是加強政府、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之間的融合、交流、溝通與合作,構建北部灣經濟區(北海)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以下簡稱投融資服務體系)
2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
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逐漸形成立足北海,輻射北部灣經濟區,服務全廣西,投融資機構相對聚集,投融資服務相對活躍,具有較大輻射帶動功能的投融資服務中心,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商業信用為基礎,政府為保障,投融資服務機構為紐帶的市場化、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多層次、多渠道聚集各類國內外資金,緩解科一技創新活動中的融資困難,突破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瓶頸,促進科技成果走向市場,實現產業化,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快速成長,提高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奉獻;同時,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促使企業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業活動,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木地區經濟、社會的良性和可持續發展
3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基本架構
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是:企業、金融、中介和政府構建投融資服務體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價值鏈、金融產品供應鏈、中介專業服務鏈和政府引導推動鏈,井實現各鏈條之間的無縫鏈接與相互促進
北部灣經濟區(北海)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應放在以下4個方面
3.1優化科技企業價值鏈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業3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年底有望達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來”“果香園”“深藍”“輝煌”這樣擁有自主開發技術成果、成長性較好的企業,也有一批像“石基”“寧能”“創新科”這樣從發達地區轉移過來需要對原有技術成果進行第二次開發、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有良好市場前景的企業;同時,在2005年開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創業行動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個左右的創業創新項目,本地區企業創新活躍,項目儲備充分但是,因為缺乏專業引導和系統支持,許多企業的投資價值還沒有充分體現或發揮出來投融資服務體系將幫助這些企業優化科一技企業價值鏈,增強企業融資能力和融資水平。例如:①幫助企業進行項日篩選與商業策劃,為重點項目提供商業計劃書、技術和市場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②重視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專利、商標等可評估、可作價的資源進行有效管理;③幫助企業建立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資產負債合理、依法合規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管理制度
3.2豐富金融產品供應鏈
目前,北海企業科技創新外源性資金來源主要包括:①間接融資,如銀行資金;②直接融資,如股權融資;③政府財政支持,如無償撥款、貸款貼息、種子資金、創新基金等但這些資金無論是在資金量方面,還是在資金品種方面都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科技創新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建設一方面要幫助企業深化與現有金融產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產品(如籌建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專營服務機構發展,建立科技型企業貸款擔保體系等,多層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創新投融資資源,豐富金融產品供應鏈。
3.3提升中介專業服務鏈
在現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日常服務的基礎上,引導中介機構進入投融資服務體系,開展科技創新投融資專業服務。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服務平臺,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風險投資、銀行信貸、產品保險、貸款擔保、債權融資、私募融資、增資擴股、上市融資、;個購重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在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和技術市場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細則和投資交易方法,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提供幫助等
3.4強化政府引導推動鏈
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者,在科技創新投融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引一導、推動和組織,具體體現在2個方面:
(1)直接投資。例如,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的支持力度,設立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等,將政府扶持資金的作用從目前的“消耗性”扶持變為“循環性”扶持,從低效的投人變為有放大效應的投人,實現政府扶持資金資本化運作
(2)通過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財政、稅收和采購政策等),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例如,允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當年銷售額的3%一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于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各種類型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到本地區發展;組建專門信用擔保機構,設立擔保基金,為科技創新項目提供貸款擔保和貼息貸款等
4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功能設計
4.1投融資聚集功能
通過服務體系建設,吸引、聚集閏內外投融資機構使北部灣經濟區(北海)成為西南沿海投融資機構相對集中的區域,并通過設立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等方式引人國內外資金設立投資機構。
4.2融資服務功能
通過服務體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市場潛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長性等方面的信息,將優質的科技企業和科技創新項目推薦給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通過服務體系將融資業務資源(包括銀行資源、信用擔保資源、技術產權交易資源、風險投資資源、上市融資資源、基金資源、股份制改造資源等)介紹給企業,協助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根據科技企業的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解決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實現投融資雙方的有效對話和溝通
4.3創新扶持功能
服務體系創新扶持功能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積極主動幫助企業申報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科技計劃項日,根據創新活動的不同階段和類型申請各類政府扶持資金,促進企業科技創新;二是與政府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產業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二是與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和融資顧問機構緊密合作,為企業科技創新融資活動提供專業輔導
4.4創新引導功能
服務體系將設立“北部灣經濟區創業引導資金(基金)”引人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等資金或基金將選擇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參股、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持企業科一技創新活動,}#=根據企業科技創新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給子不同方式的資金支持,體現投融資服務體系的引導功能
4.5技術交易功能
服務體系通過現有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將有效促使科技成果產業化,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融資難的問題。同時,通過開展技術產權交易服務,可以吸引國內外的創新技術和科技成果落戶北部灣經濟區,改變本地區自主創新后勁不足、創新資源缺乏等局面_
4.6投融資放大功能
服務體系通過設認“北部灣經濟區創業引詳資金(基金)”,引人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等,使得進入企業科一技創新活動的資金不再是過去單一的無償資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權投資、跟進投資、風險投資、小額貸款、知識產權抵押等多種形式,引領更多的社會資本、民營資本進人到科一技創新活動,發揮投融資的放大和拉動效應。
4.7創業孵化功能
為擬創業人員提供創業信息、商務計劃書編制、創業培訓,以及工商登記等政務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服務;為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籌資融資、財稅申報、法律援助等輔導服務和創業場地等
5投融資服務體系的近期任務
(1)設立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首期引導資金不低于400萬元;初步建立本地區科技創新投融資運行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吸納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金注資,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資金規模的“北部灣經濟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奠定基礎。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運行效率及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區域性資本市場服務功能,為5一10個項日提供種子資金支持,為2家以上企業進行產權交易服務,為2一5家企業或項目提供技術產權(無形資產)交易服務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中心(公司),爭取與銀行、投行、評估等機構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融資一站式服務窗口,集融資、信息交流、咨詢服務、資源整合為一體,為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進人資金和資本市場提供服務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務企業30家以上,為企業提供投融資、技術轉移、科一技成果轉化、政府資金申報、令利與標準等咨詢與服務,建立服務示范企業10家以上
(4)引導2一3家創業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機構進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投資額為2 000萬兒以上,幫企業分擔風險,為企業帶來先進的管理理念和規范的管理體制
(5)探索北部灣經濟區國家小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提供信息化、專業化服務的機制與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務品牌,建立服務質量標準,提升品牌價值和增值服務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實現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續發展
6為完成近期任務所作的前期工作積累
(1)目前已基本確認首期北海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資金來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業園管理委員會、北海市高新園區管理委員會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達成合作意}句,決定共同設立“北海市科一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首期資金注人額不低于400萬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J’資金運行情況良好,為扶持資金資木化運作積累了經驗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臺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設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由北海中心負責資金籌措和項目的組織、評審與跟蹤首期種子資金運作取得獷圓滿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啟動,日前運行情況良好
(3)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發揮了區域性資本市場服務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共同投資進一步完善了北海市產權文易市場的服務功能,該中心已經為北海、欽州、防城港3個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權登記、托管、轉讓、質押、查詢、分紅、派息、饋贈和變更服務,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產權交易中心正式掛牌交易,已有1家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1家企業通過了上市輔導期。同時,還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組建、增資擴股、資產重組、融資等提供服務。
(4)已引人1家風險投資公司進人北海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1 000萬元。這是北海中心積極探索依托金融資本市場,為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的一項嘗試。
(5)初步建成了北部灣經濟區科技創新投融資資源信息數據庫。該信息數據庫現已錄人300多條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信息與項目信息、200多條金融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信息、200多條技術前沿報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與上海浦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廣東生產力促進中心、廣西現代物流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兄弟單位達成合作約定,它們將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信貸融資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服務等方面為北海中心開展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指導、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
7投融資服務體系的三年規劃
(1)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擔保、信貸風險補償等服務試點,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評價體系和多層次多渠道融資體系。
(2)啟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培育工程,根據企業的不同成長階段,積極幫助、協調、引導企業開展規范改制、規范運作和擬定上市方案等,推動企業上市融資尋求發展,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服務機構和團隊。
(3)設立北部灣經濟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爭取由財政資金、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商業性金融機構、北海市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共同組建創業引導基金,吸引境內外投資機構來北海設立創業投資公司。
8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8.1編制規劃
根據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及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與區域產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明確目標和任務,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8.2政策促進
根據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總體方案》,對現有的相關扶持政策進行創新、補充和進一步完善,引導和鼓勵國內外投融資機構到北海開拓業務,吸引和帶動社會投資,加快推動服務體系建設。同時,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大對服務體系建設和運營的支持。
關 鍵 詞:金融監管指數; 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較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1999年通過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 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 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根據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 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 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 本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了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8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 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 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 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 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
鑒于以上兩點, 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 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8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
二、 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 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 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 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cker,1983;Tull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 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 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就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 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 [1] ,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 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 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 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 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 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1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 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 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 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 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 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 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 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 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 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 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這三個目標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這兩個目標, 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 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 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即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由此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 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 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 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 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 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 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8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見表4),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 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 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 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 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 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 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 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 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 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致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 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 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并未引起美國政府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 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2. 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 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 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致使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3. 在金融監管發展的過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顧此失彼,而應該盡量做到協調、均衡。2000年以來,美國金融業實現了混業經營,而其金融監管主要強調效率優先的原則,而忽視了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 這導致了美國金融企業的高杠桿性經營,并最終引起了次貸危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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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ecker,G.,1983. 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8:371-400.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