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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性質和意義???理念認識層面
三種性質——“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朱?基總理在代表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安全生產法》(草案)時講的這段話清楚地表明了《安全生產法》關系到如下三個基本性質的問題:一是關系人權(人民生命財產)性質的問題;二是關系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性質的問題;三是關系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
三個體現——《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體現了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了憲法中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基本要求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四個標志——《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成功,既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成果,也是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既標志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企盼得以實現,又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懷;既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者長期總結事故預防和經驗教訓的結果,又借鑒了國外科學預防事故做法;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進步,也是加入WTO后面對國際新經濟的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個有利于——可以說《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和實施,將有利于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改變我國人權狀況;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利于增強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有利于制裁各種不利于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和制度???目標機制層面
三大目標——《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
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八項權益和三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兩結合的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察、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負有責任的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三、《安全生產法》的保障措施和方法???技術方法層面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首先是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第二是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從業人員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5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種義務: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四種監督方式——《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部門的三大職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具有以下三項職權: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和依法行政處罰權。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督檢查人員的五項義務——《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義務:一是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三是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四是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甲方: 乙方: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
1.1.2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1.1.3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1.4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1.5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1.6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1.7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1.8安全生產中涌現的優秀車間或優秀個人,公司將給予適當的獎勵;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者,公司予以特別嘉獎。
1.1.9對違規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50元到500元的罰款,屢教不改者公司有權進行勸退。
1.1.10對在生產中因個人過失或違章行為而造成險情或造成小的事故的,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如下處理:警告、處分、開除并處罰款。
1.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2.1有權制止他人違章行為,有權拒絕違反安全勞動保護法規、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遇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有權停止操作并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1.2.2 服從公司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不違章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1.3自覺接受崗前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1.2.4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嚴禁帶火種進入現場,嚴禁酒后作業。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私自串崗作業,工作時不得打鬧、開玩笑或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事情,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嚴禁帶無關人員入廠。
1.2.5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1.2.6因個人違章行為發生工傷事故或造成他人傷害的,除承擔事故責任外,還將視情節給予經濟懲處;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以辭退。
1.2.7 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而造成公司設備、財產重大損失的,除承擔相應的賠償外,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對惡意破壞公司設備、財產的個人,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及刑事責任。
2 其他
2.1《責任書》并能自覺遵守安全規定的人員可上崗作業,凡未簽訂《責任書》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2.2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委托部門負責人與在職員工簽約并督促執行。
在職員工(簽字): 年 月 日
班組作為企業的最基層單位的,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把班組安全建設的要求落到實處;班組每一員工都必須把“安全關”,特別要克服安全工作中麻痹大意思想,從思想上提高班組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從制度上狠抓落實,嚴格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從而確保班組在生過程中不出事故,以此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把班組建設為職工的“安全之家”。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健全班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班組安全生產離不開每一位員工,每位員工在崗位上的所作所為,直接關系到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員工忽視了安全操作規程,勢必造成重大設備或人身事故。部分職工對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管理認識上的誤區。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安全環境的認識誤區。目前,有相當部分的企業引進先進的生產線和技術裝備,且在較安全的環境下進行自動化操作,一些職工認為不會發生大的安全問題,思想上產生了麻痹大意,在具體操作中,忽視了安全防范,結果還是發生了意外傷亡事故。
2、職工勞動防護上的認識誤區。一些企業在安全設施建設上不盡如人意,特別是對職工的勞保及安全用品配備不全,總認為先進的技術設備不需要太大的安全方面的投入,這種想法,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3、職工學習培訓上的誤區。一些企業強調學習安全知識,是流于口頭上說說而已,而真正組織班組職工脫產學習安全知識,進行安全培訓的較少,致使不少職工無證上崗,容易發生事故。
4、對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一些企業只顧追求高質量、高效益,講安全工作少了,勢必造成不重視安全工作的現象。例如:為追求效率,常了出現誤操作,導致設備事故常發生;甚至,有些班組出現了惡性傷亡事故。究其原因,是企業或者班組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所造成的后果。
鑒于以上情況,建立健全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抓好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環節。
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檢查制度、班組安全生產條例、班組安全臺帳等等。特別是班組在承包方案、生產計劃和兩個文明建設等,都要有安全方面的要求以及考核辦法。各班組要根據實際情況,把企業的安全制度進一步細化、量化,并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員工,以確保班組安全工作的質量。
二、嚴格管理,狠抓落實,強化班組安全建設
班組安全工作要抓好安全責任制度的落實,班組安全生產管理不能只靠班長一人,還發揮群體優勢,實行群眾安全監督。要發揮班組員工的積極性,采納職工的安全合理化建議,學習推廣職工的安全先進經驗,使班組安全管理人人參與,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明確班組員工在安全工作中的權利與義務。“以人為本”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宗旨,必須保障班組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在《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中,明確了班組員工有權了解工作崗位和作業場所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查、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同時,《安全生產法》也明確了從業人中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以安全規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訓等義務。這就要求班組員工必須學習安全法規,掌握本崗位安全規章制度和防范措施,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自覺遵紀守法,履行好作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2、執行安全標準,加強安全防范措施。班組要根據生產實際,制定班組各項安全標準以及防范措施,實行作業程序標準化、生產操作標準化、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標準化、作業環境和工具擺放標準化、安全用語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以及安全標志化、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等等。班組員工在實際工作中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安全規范及標準。
3、發揮班組骨干的安全監督作用。班組長、班組安全員以及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他們共同負責抓好班組安全生產工作,有權對班組所執行的安全標準化、安全措施以及事故隱患進行檢查,督促班組員工加強安全防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班組員工應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覺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規章制度,關鍵在于落實,就首先做到不違章作業,按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在實現自保護的基礎上,人人開動腦筋,想辦法,采取各項應盡的安全措施,人人嚴格查找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況,以確保班組安全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學習和培訓,探索班組安全管理的新路子。
開展安全管理知識的學習和訓練,是搞好班組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特別在抓好班組安全管理上,要把握好安全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等方面的關系,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來推動班組安全管理工作向縱深發展。
1、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要采用新的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方式以及安全系統工程等,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班組生產計劃、生產經營、管理和產量、質量、效益之中,定期進行檢查、評價,以此來判斷本班組的安全效益如何?也可通過建立安全信息網絡,確定工作重點、對策措施、驗收反饋等程序,把好崗位安全生產質量關;有的企業通過引進先進的儀器來檢測設備,判斷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故障點,確保員工有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工作環境。
2、努力探索安全管理機制。一要嚴查違章違紀,著力放在預防上,從源頭抓起,杜絕各類事故發生。二要責任到人,明確分工,劃分機臺,實行包干責任制度。三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票制度,特別在檢修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把好安全與進度、安全與質量、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能以犧牲安全管理來追求高效益。四要“從在處著眼,小處著手”,抓好班組安全基礎工作;同時,開展群眾性的事故預想預知活動。五要通過班組宣傳欄,傳播安全知識和安全文化,舉辦反事故演習活動,不斷摸索其規律,在實踐中尋求班組安全管理的新方法。
【關鍵詞】群監;安全;國企和工會
0 引言
多年來,國有大型企業和各級工會堅持勞動保護工作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和依靠職工群眾實現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不動搖,不斷加強工會勞動保護自身建設、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在建立良好安全生產秩序,維護職工安全健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煤礦安全生產,維護了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
而隨著安全工作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工會群監組織作為與職工利益聯系最緊密的組織將廣泛地參與到安全工作中。因此應充分發揮工會群監組織的優勢,使之在依法管理、宣傳教育、現場監管、參與管理、安全活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 群監組織作用的重要性
群監組織是群眾安全組織。群監員一不是官,二沒有權,工作處處得罪人,是個費力不討好的角色。可無官無權的群監組織責任重大,是實現安全生產 “前沿哨兵”。眾所周知井下地質條件均復雜,水、火、瓦斯危機四伏,職工勞動強度大,安全隱患多。為確保安全生產,各級工會努力發揮群監組織作用,通過安監部門行政“專”管和工會群眾組織“群”管,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一個層層監督網絡體系。因為專管工作強化的是“線”,工作的重心是對國建的安全法律法規,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而群管工作則擴充了“面”,是對制度執行環節中各級安全組織崗位履職的有效監督。由于廣大群監組織工作在最基層,時時處處在生產第一線,易于發現問題,便于采取措施,從而能及時發現和避免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生。實踐證明,群監工作就是群防群治工作,只有當廣大員工積極參與,互相監督,堅持反“三違”,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就能切實有效的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因此,發揮群監組織作用,也就成了煤炭企業抓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2 群監組織的職能分析
2.1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樹立安全生產新觀念
《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對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規范員工的安全生產行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工會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為工會參與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工會有權對安全設施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各級工會必須依法行使權利,積極開展工作,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議,為保證廣大員工的安全利益發揮作用。
①教育廣大員工依法維護安全合法權益,履行遵章守紀、參與安全管理、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增強應急處理能力等六項《安全生產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②工會群監組織要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為保證廣大員工的安全利益,主動工作,參與管理,深入實際,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加強協調,合理建議,為維護員工的安全利益積極工作。
2.2 發揮安全宣傳教育優勢形成安全工作的新思路
工會群監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并有聯系現場緊密、易為廣大員工接受的優勢。要充分發揮工會群監組織宣傳教育的功能,為提高安全認識、確立安全工作新思路發揮作用。
①結合安全形式發展的要求,創新工作形式,豐富教育內容,結合生產現場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用新的安全理念、新的安全技術手段、新的安全管理方法,組織開展安全培訓,通過傳幫帶的形式,普及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認識和安全素質。
②利用群監組織群策群力的優勢,開展安全管理重點與難點的攻關研討活動。針對煤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火區防治、瓦斯治理、綜合防塵、頂板管理、水患防治、運輸秩序整頓、機電保護等安全工作的重點與難點,采用多種形式,開展技術研討、技術手段創新、現場技術攻關等,充分發揮員工的聰明才智。
2.3 發揮群監組織作用探索安全監管的新方法
工會群監組織,要從群監干部、群監網員、職工代表安全巡視員分布點多面廣、工作經驗豐富、現場情況清楚的特點出發,探索發揮現場安全監管作用的新方法。
①積極配合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檢查。發揮群監網員現場情況清、隱患把握準、“三定”處理及時的優勢,依靠群監網員開展“網員身邊無隱患、無事故”活動,使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在萌芽,消除在現場,解決在當班。使群監活動有內容、有要求、有責任、有權利,并適時總結給予表彰。
②定期組織職工代表現場巡視檢查。檢查要有重點、有安排、有要求、有權利,切實做到安全巡視不走形式。對于群眾關心的安全管理及安全隱患的治理等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跟蹤監察,及時反饋員工對安全工作方面的建議意見,在消除事故隱患、改進安全管理等方面發揮職工代表的積極作用。
2.4 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謀求安全活動新發展
工會要發揮各級群監組織聯系群眾廣泛、緊密的特點,及時傾聽群眾對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廣泛收集群眾對安全工作的要求和愿望,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隱患和問題,使安全工作建立在員工廣泛參與的基礎上,推動安全活動有新的發展。
①充分發揮廣大人員現場安全隱患清楚、現場安全動態了解及時的優勢,鼓勵員工對安全隱患、安全違章行為、安全事故的瞞報與謊報等行為進行及時的反映,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使安全決策建立在廣泛真實可靠的信息基礎上。
②為員工參與管理創造條件。依靠廣大員工的聰明才智,參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安全生產現狀的分析、參與隱患排查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參與安技措施工程的監督與管理、參與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要為員工參與消除生產現場中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提供多種渠道和有利條件。三是采用多種形式引導員工在安全工作中發揮主體骨干作用。在創新安全理念、更新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技能、豐富安全活動、營造安全氛圍等方面,充分發揮員工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推進安全工作的新發展。
3 結語
群監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影響整個企業的安全生產,只有實行“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管好和用好群監員,切實有效地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才能更好的為安全工作注入新的活力,為企業的安全發展帶來一片安寧。安全工作是一項需要全員參與的系統工程,只有充分發揮工會群監組織的作用,提高全員自覺參與安全工作的意識,形成方方面面齊抓共管、上上下下真抓實干的強大合力,才能不斷開創安全工作穩步發展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關鍵詞】《安全生產法》;責任制
隨著我國安全工作的不斷推廣和深入,安全意識的日益提高,人們也逐步意識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尤其是我們建筑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可大大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預防、控制、減少傷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特別是《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后,使建筑業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學、規范、系統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須研究的課題,結合《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筆者進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討,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安全生產法》中提出了國家監督,部門負責,企業自律,職工維權,中介服務。
(1)這既是對安全生產責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賦予安全生產責任制新的含義,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形成制度加以規范,同時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有義務承擔安全責任,有義務落實各級安全責任,有權利對下級安全責任的好壞進行考核和獎懲。因此,從某意義上說,抓安全,不抓安全責任等于白抓。面對新形勢和新的要求,必須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筆者認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上應緊緊抓住安全責任的規范、安全責任的明確、責任的履行、責任的檢查、安全責任的獎懲來開展工作。
(2)《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安全投入、安全設施、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置、生產經營現場的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因此說安全責任的規范和科學是安全工作科學管理和現代企業發展的需要。
2. 為此要求安全責任的規范與科學必須同安全工作的原則、任務、措施、目標相結合
(1)一是重構安全生產責任理論體系;二是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有關規章制度;三是構筑安全生產責任的監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的工作體制和機制;五是確立安全生產的投資保障機制;六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2)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適應轉變,強化管理;完善制度,嚴格執行; 應急預案,加強防范;推進創新,狠抓落實;抓住重點,兼保全局;監督檢查,注重質量;嚴肅整改,不留隱患;強化教育,增強意識;合理考核,獎懲嚴明。
(3)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監察隊伍;具有鍥而不舍的精神和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精神;要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具有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奮進意識、群體意識;建立學習、例會、登記、談心、講評五項制度,最后另加一個創新思維,開拓進取、勤奮奉獻。
以上規范安全責任的制度、任務、要求,從縱向上解決了各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從橫向上協調了相關部門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義務,形成了安全網絡的閉環。
3. 《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確規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要明確各級安全責任,必須科學界定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分層次定標,建立縱向安全負責機制;分系統立標,建立橫向負責機制,消除管理上的“斷檔”和“空檔”。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責任明確,并堅持領導負責、分工負責、逐級負責和崗位負責,把各自規范的責任制內容分別落實到所有責任人的肩上。達到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做到了有標可依、有責可定、有量可查、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環環相扣,避免事故發生。
4. 在安全責任的履行中,安全職能部門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于各級責任人來說,主要職責是抓四個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生產法》具體體現,已納入安全管理范疇。安全教育培訓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為安全生產的各級責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訓擺在突出的位置。通過教育培訓,要使各級、各崗位人員明確自己的安全責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使所有崗位明確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嚴防因違章而發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設。《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安全工作的依據是各項規章制度,抓制度建設就是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現場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現場。安全施工現場管理既有靜態管理又有動態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對人的管理,既有對環境的管理,又有對防事故設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現場管理,是一種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
(4)四抓隊伍建設。各級責任人要抓好安全隊伍的建設,發揮其骨干、中堅作用。尤其要發揮安全職能部門和所有安全人員的計劃、實施、檢查、控制作用。這樣有利于克服安全責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利于各項責任措施在各崗位得到真正落實。
5. 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對于各級責任人來說,主要是檢查他們抓宣傳教育、抓制度建設、抓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情況,檢查他們在安全工作中對人、財、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檢查他們實行“三同時”及“四不放過”的情況,檢查他們抓安全隊伍建設及關心安全干部工作、生活、活動情況,檢查從上自下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離開了獎懲措施,安全責任落實就是一句空話。要落實措施,必須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掛勾。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形成獎懲分明的安全目標和考核體系,做到獎懲兌現。在兌現上實行重獎重罰原則,隨獎隨罰的原則。
20xx年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并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并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并告知相關部門。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并定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關鍵詞:礦難事故;多發因素;預防對策
中圖分類號:TD77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一直以來,由于煤礦行業的生產環境具有特殊性、條件多變性和不可預知性,導致事故的頻發機率一直居高不下,據調查資料顯示,僅2004—2008四年間我國發生的煤礦事故便有580起,傷亡人數達6445人,煤礦災難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健康及國家財產安全,所產生的消極影響遠遠超出了經濟的范疇。于是,“安全生產”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
二、我國礦難事故的多發因素
我國的煤炭資源比較豐富,但特厚煤層少,埋藏較深,因此煤碳開采大都以地下作業為主。與露天煤礦相比,地下開采無疑生產難度加大,危險性也更高,各類安全事故層出不窮,對于這其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法律、煤礦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安全立法不健全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維護職業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關于立法方面繼續沿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元監管模式,強調安全生產責任制,忽視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這在我國安全生產立法中對于安全生產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明顯不足。而現階段,只有《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規定了勞動者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許多相關立法如《礦山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都沒有規定。立法的不健全使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責任心也隨之減弱,尤其當企業的生產經營觸犯了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甚至威脅到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時,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手段,無法制衡、遏制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更無法保障勞動者的生產安全。
(二)安全監管機制不完善
我國的安全生產需要有效的監管機制進行維護,尤其對于單位內部更需加強。自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之后,便由相關立法進行法制化,并一直沿用至今。在目前的企業實踐中,企業以盈利為主要目標,迫于生存發展的壓力,在利潤追求動機和成本效益經濟規則的作用下,尤其是在安全生產違法成本比較低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強力干預和控制中解脫出來的企業會在安全與效益之間,在違法與守法之間做出不理性的選擇,忽視安全生產的責任,輕視安全生產的投入和保障。
(三)違法懲處措施不力
違法懲處不嚴是礦難頻發的原因之一。在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我國對安全生產中違法行為的懲處相對來說也并不苛刻。在立法上,如果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造成嚴重損害后果,則不定性為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只給予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或停業整頓等,幾乎沒有重罰。這和發達國家的立法中不僅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嚴厲的刑事制裁,而且將許多沒有造成現實損害的違法行為也規定為犯罪的做法有很大差別。而在執法上,很多處罰規定又存在執行不力甚至不堅持執行的問題。
三、預防礦難發生的有效對策
(一)增強法律安全教育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加強法制教育,樹立安全意識,有效遏制礦難的發生。法律對安全生產有許多規定,預防礦難就是要遵守規定。為避免礦難預防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首先,要對企業的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把該教育與任職掛鉤,即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其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加強安全監管力度
強有力的安全監管措施能夠有效降低礦難的頻發率。要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思想教育,使其認識到監管的重要意義,嚴格職責權限,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潔。對此,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給予監管部門及人員適當的經濟補助,杜絕檢查人員與礦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三)加深礦難多發因素的理論和技術研究
以瓦斯、火災、水災、頂板和機電等為重點研究對象,開展瓦斯、煤塵爆炸機理:煤自然發火熱物理特性及火源點探測方法技術;礦井突水治理與預防技術;頂板管理與支護技術等。針對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的技術問題,加強科技攻關,提高對煤礦災難的識別能力、監測預警能力、防治與控制能力;提高礦井的防災抗災水平、事故的搶險救災水平、安全生產管理的科技水平、事故的鑒定分析水平等。以危險源辨識、監測預警、災害防治、應急救援、事故分析處理、科學管理等方面為主線,開展重點科技攻關。
(四)強化地質條件勘察
礦井地質條件勘察工作是煤礦生產、建設開發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對地質工作勘探、研究、控制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煤礦生產發展,地質勘探工作貫穿于煤礦開發、利用直至報廢的全過程。據統計,在煤礦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中,約有65%~75%為冒頂、瓦斯爆炸、突水等惡性事故,而所有這些事故都與礦井地質勘察工作有很大的關聯性。因此,加強礦井地質勘察工作,可以有效預防或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對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增強礦井防災抗災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非常重要。
參考文獻:
1、賀阿紅.《煤礦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標準研究》.《中國礦業》.2010年02期.
關鍵詞:安全生產;工人;工會
中圖分類號:G71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1578(2014)07-0289-01
近年來,我國煤炭安全生產狀況持續好轉,追其主要原因,應與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不可分開,國家加強行政監管,制定各種安全法規條文,提出口號,切實去"管",去"抓",去"打"。成效是有的,也帶來的很大的安全收益,然而這種龐大的投入,也許只是帶來了表面上的短期內的美好形勢,也就是說,并沒有從根本上體制上給安全生產注入一種可供成長的"靈魂"。國家自有打擊違法違章的力量和手段,然而長此以往,勢必與煤礦企業之間形成一種"博弈"的局面,你打我躲,你查我改,以此消極抵抗,如何真正做到安全生產?這其中的主要受害者,無疑是工人。工人是危險的最直接接受者,然而工人無權發言,這便使國家監管走向了形式化,只要不"出事",工人們所受的安全威脅難道就不存在了嗎?從定義上來講,安全是人的身心免受外界不利因素影響的存在狀態及其保障條件,那么這種"外界因素"及"保障條件",應該是生產第一線的工人最有切身體會的了,由此看來,安全與否,工人最有發言權,因此在這種國家政府與企業"共建"的安全生產局面中也該加入工人群體,即組成雇主、勞動者、政府對安全生產相互協調的"三方機制"。這種"三方機制"在美國已經相當成熟,工人可直接與政府聯系以表達不滿之聲,并立即要求退出生產,工人的權利能夠適時得到保證,然而這也在逐漸走向另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工人濫用權利,導致生產低效,勞資關系惡化。
我們能否依此找尋一種更合理的"三方機制"呢?
如果代表工人群體利益的工會能夠站在工人的立場,以公正的態度處理這種矛盾,無疑是最和平的方式了。工人對于企業的不滿可先向工會反應,工會應不懷疑地接受所有反應并盡快了解真實情況,將此實際情況立即與企業協商,尋求有效解決途徑,但同時也保留向政府請求查處的權利。這種理想的三方機制無疑是和諧便捷的,工會可以保證工人權利的行使,但也可以限制其濫用權利,同時政府的投入將大大減少,擺脫現有的全面盲目檢查或者事后監察,企業也可以脫離一種強制監管,而轉向和平協商或建議之下的自主改進。然而這種特殊機制的運行,在我國當今體制下,還缺少很多保證。
首先,工會勢必代表工人發出聲音,維護工人的權益。一個有共同利益的群體結社的目的是維護本群體的共同利益和群體內各成員的具體利益。結社的目的是聚集各個人的力量,變個體無效爭取為團體有效爭取,變個體微弱的聲音為團體洪亮的發言,一句話,是希望團體能夠代表自己發出聲音,影響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的制定。但我國工會對基層勞動者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并不強,勞動者加入工會,很難實現其結社的目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工會的行政色彩影響結社目的的實現,這影響工會作用的發揮。比如說,中國工會雖然在法律上被定位為"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但《中國工會章程》更清楚表明工會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對后一組織定位更為重視。應當注意,勞動者加入的往往只是基層工會,其入會的直接目的恐怕不是希望在政治上發揮什么重要作用。即使工會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架構,在政治上多么被重視,在國家政治、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多么大的作用,有多么崇高的地位,如果基層工會不能作為勞動者的代言人出現,其加入工會的目的不能實現,工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越有崇高的地位,就越會迫使勞動者遠離工會,也就導致工會無法承擔實現勞動者結社目的即維護勞動者經濟性、社會性權利的責任。我國工會的定位尚待明確。
其次,工會必需有理智的頭腦,不可肆意踐踏企業利益,破壞公正形象。工人無疑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因而必然有文化素質上的參差不及,某一部分工人不負責任的濫用權利,就可能導致勞動者與雇主之前形成對恃,甚至可能使政府對工人的"權利使用"產生懷疑與抵觸情緒。工會恰當維護工人權益,便可能扭轉這一敵視局面。而接受工人對生產安全狀況的反映,并立即實行現場考察的工會"職能行使"人員必須有一定的技能基礎并且能夠堅定公正立場,可以經過組成工會的工人的共同選舉,并且能保證分布在所有與生產安全有關的崗位,以保證能夠在"第一時間"對工人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察。在目前全面提高我國工人的基本素質較難實現的情況下,培訓并提高某一部分工人的素質,讓其參與到工會的職能行使工作中去,將會是大有效用的。
再次,企業對工會的態度應由抵觸轉向認同。三方機制的目的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各項規則和決策能夠充分反映和兼顧各方利益。實行三方機制的前提是各方均承認和尊重每一方基于其在勞動關系中的特殊地位而擁有的獨立或相對獨立的利益和考慮。如果三方中某一方是另一方的附屬品,需要唯另一方馬首是瞻,貫徹三方機制只會是一句空話。企業適當接受工會意見及建議,維持與勞動者的友好相處,積極改進安全生產條件,這才是安全生產得以長久維持的條件與保障。政府對企業的這一義務可采取適當的法律規范約束,但主要應鼓勵促進其積極自我認識、自我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工人通過工會發揮的作用,是安全生產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活力因素,也將與政府、企業之間形成穩定且和諧的"三方機制",這將是我國安全生產得以持續發展和自我成長的"靈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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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機安全監理;監理作用;存在問題;農機對策
當前,我國新農村建設不斷走向深入,農業和農村發展已進入一個面向市場、優化結構、提高質量、注重效益,向生產廣度和深度進軍的新時期。隨著農機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各類農業機械保有量大大增加,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幾率也呈現上升的趨勢,農機事故蓄發的態勢仍然沒有改變,農機安全生產形式依然嚴峻。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農機安全監理正面臨著新的形式。如何適應新形式,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是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農機安全監理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農機監理作為安全生產的執法機構,依照國家和地方農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使用者進行嚴格、科學的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糾正違章,杜絕事故,使農機生產安全有序進行,保證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其次,農機監理在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管理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學習培訓,使機手有了一技之長,成為村里先進科學技術推廣應用的帶頭人和示范者,為改變農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積極作用;再次,農機監理人員與機手有良好的相處關系,培養了深厚的感情,農機監理人員在機手的心目中既是執法者,又是朋友,還是農機生產的參謀,顧問,機手有了困難愿找農機監理幫助解決,從而使他們得以發展生產,加快了致富步伐;最后,農機監理在監督,管理和協調農機田間作業,運輸作業,跨區作業工作中,在提高農機作業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安全生產,協調供需,化解糾紛等方面,起到其它組織不可替代的作用,為農民生產發展,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理手段和監理裝備落后,困擾著農機監理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裝備建設是強化行政執法工作的基礎,按照國家 《農機監理技術裝備配備標準》 的要求,農機監理部門應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檢測、事故勘察儀器以及辦公自動化設備。在檢測關上沒有配置音像檢測設備,檢驗人員還沒有擺脫傳統的靠肉眼憑經驗的做法,在農機事故勘察設備上還得不到很好的完善,監理裝備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機監理規范化建設和農機工作效率的提高。
2.體制不健全。農機監理是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農業機械安全的公共行政管理職能,是向農村提供農業機械公共安全服務責任的機關。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規定,農機監理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農機監理員也應是國家公務員。但目前大部分都屬事業單位和事業人員。
3.農機手盡義務多,享受的權利少。各農機監理部門收費都有法律依據,并有明確的收費標準,但農機手只有繳費的義務,卻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權利,農機監理部門在處理監理與服務的關系問題上還未能及時跟上農機化工作的發展節拍。
4.基礎薄弱。一方面,一些農機手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違法載人、無牌行駛、脫離年檢等違法行為現象嚴重。另一方面,由于對農業機械的設計制造、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和報廢回收的各個環節監管不到位,機具狀態差,潛藏著嚴重的農機事故隱患。
三、抓好新形式下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對策
1.改善監理手段,加強監理裝備建設。改善監理手段,加強監理裝備建設是 提高農機執法服務水平,保證農機安全監 理工作順利開展的必備條件。建議加大投資,縣委、縣政府應給予大力支持,追加 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應有計劃地配備安全技術檢測、農機事故勘察處理、牌證網絡化管理等技術裝備,改變安全檢測無設備局面,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設施齊備、手段科學、執法規范、保障有力”的農機安全監管體系。
2.理順機制。以機構改革為契機,建議對農機監理機構重新進行設置,將現有的農機監理機構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管理,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收費全部上繳國庫,切斷自身利益與業務工作的“臍帶”,確保其履行肩負的職能和職責,促進執法的公平、公正;在業務與行政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切實改變目前有崗無人、有人不辦事的現狀。
3.增強服務意識。農機監理人員必須以全心全意為廣大農民群眾服務為宗旨,以忠于職守、無私奉獻為工作核心,以愛崗敬業、奮發有為、盡職盡責為根本要求,以幫助農民發展生產,致富奔小康為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