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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應用型人才培養 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 現狀 改革
一、新形勢下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內容更新快、時效性強、教學難度大
為適應國際化和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作為調節經濟重要手段的稅收,正不斷發生著變化,稅法體系中的稅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隨著國家對經濟和社會調控的目的不同而頻繁變動,這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加大了稅法課程教學的難度。
(二)內容復雜、關聯性強、學習難度大
稅法課程涉及的稅種多,實體法就有十幾種,包括各稅種的稅法構成要素、稅款的計算等,此外還有稅收基本理論和稅收程序法等。因此,在學習稅法的過程中,既要全面、系統地掌握課本知識,對比各稅種間的異同,還要掌握好相關學科的有關知識點。而這對相當一部分學生而言,學習難度較大。
(三)理論枯燥、實踐性強、兼顧難度大
不論從稅收實體法的各構成要素到稅款的計算,還是從稅收基本理論到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務行政法規,都是理論枯燥的法律規范,然而,由于稅法內容復雜、關聯性強、更新快、時效性強,在有限的課時內,要兼顧二者難度較大。
二、財務管理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現狀
(一)學生重視不夠,學習動力不足
除了準備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學生外,與其他的會計專業課程如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等相比較,學生主觀上普遍地沒有同等重視稅法課程的學習,加上稅法內容繁s,實踐性強,學生畏難情緒嚴重,學習動力不足,直接影響到稅法課程教學的效果,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教學內容缺乏關聯性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注重講解各稅種的基本內容,但是往往孤立靜止地講解,忽視了從各稅種之間的比較和聯系的角度進行教學。同時,一個納稅人、一種經濟業務往往也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另外,稅法與會計學、財務學等其他相關學科的關聯性也很強,唯稅法而稅法的教學,帶來的是教學效率低,學生聯系實際和動手能力得不到較好的培養。
(三)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
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仍然采用傳統的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比較教學法等較少采用,使學生難以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特別是在各稅種的比較、各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等方面,教學方法缺乏多樣性,學生大多還是被動地接受。
(四)理論聯系實際不足、實踐教學欠缺
稅法是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且強調實踐的課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同時貫穿于稅法教學的全過程。然而,許多院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也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不能進行有效的實踐教學,然而實踐教學環節與理論教學在時間安排上難以最優兼顧,稅法課程設計基本上是要求學生完成稅款計算到稅務處理,然后是納稅申報的處理過程,而且通常是各個稅種的單項模擬訓練,即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某個稅種的稅務處理過程。
三、改革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的建議
(一)更新教學內容、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為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應密切關注稅收動態,搜集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相關信息,及時更新和完善教學內容,既保持各稅種之間的聯系,又兼顧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同時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一致。對于會計專業學生,選擇基本理論和實例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注重稅法課程內容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相結合, 在加深學生對理論理解的同時,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保證教學內容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體現稅法課程獨特性的要求。
(二)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滿足學生需求多樣性的要求
一是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學習主動性。二是情景教學法,通過給學生營造不同的問題情景,以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創新思維。三是比較教學法,根據各稅種之間以及稅收與會計之間的聯系,將相關稅種的要素內容進行比較,或者將稅法和會計準則進行比較,抓規律,找異同,培養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案例教學法,通過精心設計的案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討論案例中的各種疑難問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
(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注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1)加強稅收模擬實驗。建立稅收模擬實驗室,按照稅收征管程序,讓學生輪流模擬不同崗位人員,如模擬稅務人員、稅務會計,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模擬稅務法庭等,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動手能力。
(2)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建立校外實訓基地,帶領會計專業的學生到企業參觀考察,熟悉經濟業務及納稅業務全過程,解決學生動手能力和實踐能力弱的狀況,為理論和實踐良好的結合打下基礎。
(3)手工操作和計算機操作相結合。隨著會計信息化和稅務信息化的廣泛應用,要求學生手工操作完成納稅申報實務,并利用稅務軟件進行計算機操作,熟悉原始資料的錄入、記賬憑證的打印、賬簿登記、納稅申報表的生成,并根據實訓資料進行稅務分析,編制稅務情況說明書,提高學生稅務信息化水平的同時,又掌握了完整的稅務業務流程。
(4)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可安排學生去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局進行中短期實習。通過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關鍵詞:企業;稅務籌劃;綜合能力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083-02
一、企業稅務籌劃的概念
所謂“籌劃”是指謀劃或者計劃的意思,是事前對事物發展的預期結果進行的計劃和安排。具體到企業的稅務籌劃(Tax Planning)是指企業通過對自己經營行為的事前合理安排和科學籌劃,采用合法手段,以充分利用和享受稅收法規給予的優惠和權利,以達到節稅和延遲繳納稅款的好處,在規避涉稅風險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務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
通過企業稅務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無風險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稅務成本的降低和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降低稅務成本;二是實現企業價值(股東權益)最大化。
(一)降低稅務成本
企業稅務成本是指企業因其經營行為依國家稅收法規規定而承擔的以貨幣計量的稅款支出或不能以貨幣計量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稅務成本包括稅收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支出和因沒有遵守稅收法規而承擔的滯納金、罰款,以及企業承擔的不可用貨幣計量的其他行政和刑事責任,比如吊銷證照、判處刑期等。
因此,企業稅務成本的降低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絕對稅額的相對減少。包括征收范圍的縮小、稅基的減少、稅率的降低以及減、免、退等方面享受的優惠,從而實現納稅總額的減少。
2.資金時間價值的利用。延遲納稅是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的一項法律權利。延遲繳納的稅款所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相對減少了稅款的支出,實現了抵稅效應。
3.避免稅收滯納金和罰款。企業稅務籌劃不僅要考慮稅基、稅率等要素的降低,從而實現納稅總額的減少,還要考慮按稅收法規及時申報納稅,不拖欠稅款,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4.規避其他行政和刑事責任。這種稅務成本不能直接以貨幣計量,常常被企業所忽視。但是,企業往往又因為稅務籌劃的這個死角,卻經常付出更加沉重的代價。比如,因為稅務風險導致高層管理人員被判處刑期,從而使企業管理暫時出現困難,進而影響到企業效率或導致其他方面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因為稅收的法律責任使企業名譽受損。
(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最終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說是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用會計語言表述就是實現所有者權益最大化。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財務管理的目標,從這一點來說,企業稅務籌劃也是財務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不能以稅務成本最低化為目標,如果以稅務成本最低化為目標,則企業不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就很容易實現稅務成本為零的最小化目標。但是,顯而易見,這不應該是企業追求的目標。因此,企業稅務籌劃要以降低稅務成本和實現股東權益最大化為并行的雙重目的。
三、企業稅務籌劃的基本思想
(一)遵循合法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的最基本思想應該是對合法性原則的貫徹和落實,這是稅務籌劃最根本的出發點。“無規矩不成方圓”,脫離了合法性的約束就談不上什么稅務籌劃,沒有法規限定的稅務籌劃無異于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原則,首先需要企業具備守法意識,并且熟悉稅收法規,這樣才能指導企業經營行為在不同稅種、稅率間合法安排和合理選擇。
(二)著眼稅法要素
在企業合法籌劃的指導思想下,還必須明確稅務籌劃的方向和實現途徑,這就需要企業明確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個稅種在立法時必須載明的不可缺少的內容。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內容。稅法要素規定了為什么征稅,由誰繳納,征稅多少,什么時間及地點繳納以及不依法繳納有什么后果等。所以,企業稅務籌劃的著眼點應重點放在稅法要素的全面熟悉和謀劃上,在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期限及減免退稅等方面下足功夫,以充分利用稅法空間和享受稅收優惠。事實證明,通過對企業同一經營行為的合理安排和科學籌劃是可以實現稅種、計稅依據及稅率等稅法構成要素的改變,從而實現降低稅務成本的目的。
(三)側重事前籌劃
企業稅務籌劃直接體現為企業經營行為或業務運作模式的事前合理規劃和統籌安排。如果經營行為已經完成或者業務運作已經結束,則該業務相應的稅務成本就已經確定,因此,稅務籌劃是事前籌劃,而不是事后的查缺補漏,更不是事后的偷稅、漏稅。它是企業通過事前對業務的合理規劃和科學安排,以實現納稅義務人、稅種、稅目、稅率及減免退等稅法要素的選擇,從而合法的實現減少納稅總額,達到降低稅務成本的目的。
(四)樹立節稅目標
節稅,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達到既能夠減輕或延緩稅負,又能夠實現企業的整體財務目標。
企業稅務籌劃目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稅務籌劃是以節稅為目標,在既不違背法律規定,又不違背立法意圖的情況下實現稅務成本的降低;而廣義的稅務籌劃既包括節稅又包括避稅,避稅雖未違背法律規定,但卻違背了立法意圖,各國政府一般都不贊賞這種做法,但是基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各國也無可奈何,只能通過各種反避稅措施逐步建立或完善法制。也就是說,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雖不違法,但卻不被倡導。因此,基于立法意圖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以及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建議企業的稅務籌劃應該以節稅為目標。
(五)立足全局戰略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它的最終目的是以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所以,企業的稅務籌劃也要緊緊圍繞這個目的開展,僅僅以納稅支出最小化為目的有時可能會有悖于稅后利潤最大化目的的實現。另外,作為集團公司的稅務籌劃,有時往往還要以犧牲個別企業的稅務成本最低化來實現整個企業集團稅務成本的降低,從而實現集團合并報表的稅后利潤最大化,最終實現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同時,不管是作為單個企業還是作為企業集團,稅務籌劃有時可能還要以犧牲當期或近期稅務成本的最小化而換取企業或企業集團長遠稅務成本的降低化目的的實現。所以,立足全局戰略有時往往要以犧牲個體或近期的利益為代價,從而有助于全局戰略利益的實現。
(六)提升綜合能力
通過對企業稅務籌劃基本思想的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在熟悉和懂法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或集團全局性戰略的事前合理規劃和科學安排,以節稅目標為指導,實現經營行為在稅種及稅法要素上的合理選擇,從而實現降低稅務成本和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稅務籌劃目的。而這個稅務籌劃過程貫穿了企業的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不但要熟悉行業或產業政策、運營模式,還要熟悉法律、財務、會計、稅收等,是一項集知識、經驗、閱歷、組織、協調等各項素質為一體的,要求很高的綜合性管理活動。所以,它不是靠單個人或個別人的能力能夠實現的,它是企業各方面要素協調發揮作用的成果,是企業綜合能力的體現,因此,成功的企業稅務籌劃要以企業綜合能力的不斷提高為前提。
四、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策略
有了基本的稅務籌劃思想,要想真正實現企業稅務籌劃的目的,還必須要有具體的籌劃策略作為指導。通過對稅務籌劃的分析與歸類,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策略可以分為以下八類。
(一)減免稅策略
減免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利用國家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的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鼓勵或照顧措施,使納稅義務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款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在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爭取更多的減免稅優惠,并且使減免稅期限最長化。
(二)分割所得策略
分割所得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所得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或者在適用不同稅種、不同稅率和減免稅政策的多個部分之間進行分割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分割要有理、有據。比如,營業稅條例中關于總包和分包的規定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三)扣除策略
扣除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應稅收入(計稅依據)的扣除額增加而直接減少應稅收入(計稅依據),或調整扣除額在各個應稅期的分布而相對節減稅額的稅務籌劃方法。扣除策略的常用手法是增加扣除項目或提前確認扣除項目,因此,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使扣除項目最多化、扣除金額最大化及扣除的最早化。扣除與特定適用范圍的免稅、減稅不同,扣除規定適用于所有納稅人。比如,折舊中的雙倍余額遞減法就是扣除最早化的一個很好應用。
(四)稅率差異策略
稅率差異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不同的征收對象或使相同的征稅對象適用不同的稅率,從而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盡量使征稅對象適用的稅率最低化,稅率越低,節減的稅額越多。比如,同樣是經營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聯網數據中心,一種電信增值業務)業務的甲乙兩家企業,甲具備IDC業務運營牌照,而乙不具備。甲企業以郵電通信業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而乙卻以設備租賃(租賃機柜或服務器)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因此,乙企業稅務籌劃的方向就是盡快取得IDC運營牌照。
(五)抵免策略
稅收抵免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稅收抵免額增加的方法,其中,稅收抵免包括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抵免和作為稅收優惠或獎勵的稅收抵免。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則越少,從而節減的稅額就越大。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抵免項目最多化、抵免金額最大化、抵免時間盡早化。
(六)退稅策略
退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的稅務籌劃方法。退稅策略的核心要點是盡量爭取退稅項目最多化,盡量使退稅額最大化。
(七)延期納稅策略
延期納稅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而取得相對收益(貨幣資金時間價值)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延期納稅項目最多化、延期納稅金額最大化及延長期限最長化。
(八)會計政策選擇策略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過程中所遵循的會計原則以及企業所選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企業稅務籌劃的會計政策選擇策略是指在合法或不違法的情況下,采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以減輕稅負或延緩納稅的稅務籌劃方法。這種方法的核心要點是要熟悉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用足用好以上所述的諸如扣除、抵免及退稅等方法的應納稅絕對額及納稅時間性差異。
以上稅務籌劃的基本思想和具體策略雖有分,但也有并,所以,在企業稅務籌劃的實踐中要做到融會貫通,綜合運用,不能一葉障目,而不識泰山。
關鍵詞:誠實信用;稅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14-03
稅法適用,是稅收行政機關與稅收司法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稅法適用于具體的人和事,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活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別是稅法上能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呢?
一、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指的是人們在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時必須具有善意、誠實的良好心態,恪守信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善意真誠、守信不欺、講求公平合理。一般認為是維護民事活動中雙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體現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征稅主體則從自身利益出發,總是想擴大稅收,因此,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為了處理好征納關系,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有必要適用于稅法。
1.對稅法的適用起到評價作用。在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稅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既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司法活動的創造性,事實上也給法官確立了價值判斷的基礎,對司法自由裁量權形成必要的約束。在稅務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讓法官在國家與納稅人利益之間進行平衡,對征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進行評價,維持二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
2.對稅法的適用起補充與解釋作用。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基本原則,這決定了稅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確定性,但稅法的適用不可能是機械的,稅法也具有滯后性特點,要對稅法進行補充與解釋,對稅法進行適用時,依課稅目的或依誠信原則進行解釋,其結果可能會大不一樣。依課稅目的解釋,或許能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卻難免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則更能體現稅法的公平,彰顯稅法的目的[1]。因此,進行稅法解釋時,為了體現公平和正義這一法的最高價值,須確立誠實信用原則。而當稅法規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備時,也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則進行法律漏洞補充,才不會發生立法偏差。
3.對稅法的適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的最大價值就在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保證交易安全,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的。就稅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稅的成本;第二,納稅的成本;第三,征稅和納稅博弈的成本。在稅收當事人之間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建立起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可減少稅收征納成本,對社會經濟起促進與保障作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可行性
1.誠實信用原則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必要補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稅收法定原則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2]。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和合法性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法構成要素中的實體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的規定,政府就無權向人民征稅。課稅要素明確要求,凡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而產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則,指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依法征稅,稅務機關既不得隨意減免稅,也不得與納稅人就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達成任何協議。由上述可知,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觀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出現在稅法中,在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則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雖然能達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個案的公平,稅收法定原則追求的外在客觀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會帶來個案實質的不合理。這時,就要考慮對其進行補充,以實現實質的公平。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以誠實守信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誠實信用是一種彈性原則,追求的是具體個案中的合理性與妥當性,強調法律行為完成后,原則上不得撤銷,以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征稅機關實施溯及既往的變更不僅會給納稅者帶來不利益,違反課稅中的誠信規則,而且也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公認的法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以排除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適用上所產生的不合理性,可作為對抗個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實現稅法的正義。
2.稅收征納實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3]。這決定了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可適用性。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中最高法律原則的確立,決定了納稅義務只要滿足法定的課稅要素就成立。稅收征納實體法律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由于公法的原因而發生,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這種債權債務具有法定性,不能協議變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稅收和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同,但由于稅收也是一種經濟活動,雖然具有強烈的行政性,但從稅收關系的實質內容來看,這是經濟關系,內容是一種金錢給付。由我國稅收的方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相似之處。這種債權債務的履行和行使同樣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
3.信賴保護原則在各國行政法上的確立,決定了將傳統私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法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國家公共職能的變化,使得傳統的公權力方法已不足調整國家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為了更好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調整方法來彌補傳統公權力方法調整的不足,作為私法的最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之一。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必須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適用,在公法上也同樣可以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具體適用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作為貫穿解釋和運用整個稅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稅法律主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張進德也認為:“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以外之基本原則,乃系形成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在原則,亦不外乎是由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內容必然發生的衍生原則。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原則可為稅法的基本原則。”[4]因此,要把誠實信用原則看作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有益補充,而不是替代稅收法定原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時,要進行嚴格限定,避免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稅收法定原則。
一般情況下,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執行應當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即便在稅務行政處罰和稅務行政訴訟等方面,也應當首先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為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免遭任意侵害,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對政府的征稅行為進行限制。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強調征稅行為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確定性,最易于執法和司法。
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同,誠實信用原則是作為對抗個案的不公平手段適用的。因此,只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已經確立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適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可能發生個案的不公平,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嚴重受損害時,甚至危及稅法的安定性時,才可考慮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稅務機關的適用
1.稅務行政機關對納稅人提出了構成信賴對象的正式主張。稅務機關必須有可以為納稅人信賴對象的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者是不作為。這種主張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稅務人員代表稅務機關做出。但對于并沒有代表權限的稅務職員或稅務部門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為信賴的對象。
2.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表示,并以此信賴基礎做出了相關經濟性處理行為。僅僅因納稅人信賴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尚不足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要在信賴基礎上進行了某些經濟性處置。這種經濟性處理行為帶來納稅人的財產變動,構成信賴利益的生成。
3.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納稅人主觀上為善意,若納稅人本身采取了隱瞞、虛報等不真實行為,則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由《稅收征收管理法》可見,我國稅法在稅收本金上未給予信賴保護,卻在滯納金方面給予了信賴保護,我國稅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對納稅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保護信賴利益的依據就是誠實信用原則,這起到實現納稅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的行為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其無效。即便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將法律部分廢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納稅義務發生或消滅。
(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的適用
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僅適用于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對納稅人適用。
1.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這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中只存在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的信賴。由于稅收法定主義,納稅人對征稅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稅的信賴,而稅收是政府依賴政治權力而向公民進行的無償財產征收,雖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個納稅主體都想“搭便車”,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這才需要強制措施,保證國家稅收的實現。從納稅機關和征稅機關的關系來看,納稅人的確應該誠實信用地履行稅收債務,但是這應為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對納稅人的不誠信行為,如偷稅、抗稅、騙稅的行為,法律不能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進行處罰。
2.納稅人誠信義務已經具體化為法律的規定,政府的信賴得不到保護時已有救濟措施,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一方,在信賴納稅人依法履行稅收債務,而信賴未得到實現時,政府可以動用公權力對納稅人進行強制,讓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對納稅人不依法履行稅收債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偷稅、騙稅和轉移、隱匿財產欠稅的行為作出了規定。該法52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納稅人的不誠信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政府的信賴。法律有具體規定時應該適用具體規定,這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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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財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目標是向稅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稅務決策的會計信息。這里有兩個問題:第一,誰是稅務報告使用者;第二,稅務報告中信息的內容。稅務信息的使用者首先為稅務部門,其他利益相關者本身并不會對稅務信息特別關注。既然使用者為稅務部門,那么稅務會計報告應該反映的信息為涉稅業務和納稅義務。
(二)稅務會計對象
對象一般反映為某行為的客體。稅務會計所要核算和監督的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因納稅而引起稅款的形成、計算、申報、補退、罰款、減免等經濟活動,,以貨幣表現的稅收資金運動,但是稅務會計并不核算和監督納稅主體的全部資金運動,而只核算和監督納稅主體有關稅款的形成、計算、申報、繳納及其有關的財務活動。因此,稅務會計對象是稅務會計目標的具體化,其具體到稅務實務中的內容涉及到計稅基礎和計稅依據、稅款的計算與核算、稅款的繳納、退補和減免以及稅收滯納金與罰款、罰金。稅務會計的對象主要有如下七個內容:第一,應稅收入。納稅主體取得的應稅收入不僅是計算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流轉稅款以及資源稅、房產稅等其它相關稅款的基礎,也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款的基礎。財稅分流模式下,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營業收入。第二,稅款減免。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是解決一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國稅收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第三,扣除項目。納稅主體可依據相關稅法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各項支出,一般類似于納稅主體在生產經營工程中為取得經營收入發生的各項經營成本與費用,包括產品與勞務成本和期間費用。財稅分流模式下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經營成本和費用。第四,應納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主體計算應納稅額的主要基礎。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企業稅前利潤。第五,其他計稅基礎。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計稅基礎。如,車船稅的計稅基礎是納稅人所擁有或管理的車輛、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是契稅的計稅基礎等。第六,稅款的繳納。由于各稅種的計稅基礎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對同一種稅的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種稅款的繳納方法也不盡一致。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的確認、稅款的繳納、減免稅等稅務活動,都會引起納稅主體擁有的資金或者債券債務發生相應的增減變動,因而都是納稅主體稅務會計核算的內容。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也屬于稅務會計的內容,并需要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第七,確認納稅義務的依據(計稅依據)。確認納稅義務需要有相應的依據。計稅依據包括納稅人開具的稅務發票和其他計稅依據。我國的稅務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普通發票。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了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了《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進一步完善了稅務發票管理體系。
(三)稅務會計主體
2010年3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印發的《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報告主體》(征求意見稿)中對報告主體的概念進行了界定,IASB認為,報告主體是現有及潛在權益投資者、貸款人及其他資源提供者所關注的經濟活動的特定領域,而且這些資源提供者不能直接獲得是否需要向企業提供資源和這些資源是否被管理層有效利用的決策有用的信息。對于稅務會計主體而言,稅務會計主體更傾向于采用“納稅主體”的表述。納稅主體與財務會計中的會計主體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又不等同。會計主體是財務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典型的會計主體就是企業;而納稅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一般情況下,會計主體是納稅主體,但在特殊或特定情況下,會計主體不一定就是納稅主體,納稅主體也不一定就是會計主體。例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主體是個人,而單位是作為代扣代繳的會計主體。這樣,將個人獨資企業這種比較特殊的主體類型也納入了稅務會計主體中。
(四)稅務會計基本假設
參照IASB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2010》,財務會計基本假設只有持續經營一個。那么稅務會計是否也只有持續經營一個基本假設?《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明確四個基本假設是: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按照財務會計基本假設的界定,2008年蓋地在《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稅務會計主體、持續經營、貨幣計量、納稅會計期間、年度會計核算、財務會計資料正確和貨幣時間價值等七項稅務會計的基本前提,調整為納稅主體、持續經營、貨幣時間價值、納稅會計期間和年度會計核算等五項。在此當中,中國現行的稅收并沒有表現出貨幣時間價值的特征,而且年度會計核算都是由稅法規定的,沒有必要做出假設。
(五)稅務會計基礎
在財務會計中,會計基礎包括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在我國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的大部分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采用哪種會計基礎,直接關系到會計事項的確認。由于要考慮納稅人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當期收入的必要性,稅收制度是將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這會與財務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產生一定的差異。如果稅務會計應當依據稅法的規定核算應稅收入、扣除項目、應納稅收入等,則稅務會計基礎也許應當取決于稅法的規定。
(六)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
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采取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新的表述來代替曾經使用“會計基本原則”的說法,但蓋地在2008年曾堅持采取“稅務會計原則”的表述,并將其概括為稅法導向、以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應計制和實現制、歷史(實際)成本計價、相關性、配比、確定性、合理性、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稅款支付能力和籌劃性等11個原則。這里的以稅法為導向存在一個問題,稅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導向作用。如果稅法規定的稅與損益無關,或者影響不到當期損益,那么就不存在財稅分離,稅務會計也無從談起。
(七)稅務會計要素
稅務會計要素主要有計稅依據、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或虧損)和應納稅額。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同,納稅人的各種應繳稅款是根據各個稅種的計稅依據與其稅率相乘之積。第一,應稅收入。應稅收入與財務會計收入有關系,但是不等同。確認應稅收入的原則有兩項:一是,與應稅行為相聯系,即發生應稅行為才能產生應稅收入;二是與某一具體稅種相關。第二,扣除費用。這里的扣除費用即稅法所認可的允許在計稅時扣除項目的金額。屬于扣除項目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是在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的基礎上,根據稅法要求進行確認。第三,應稅所得(或虧損)。應稅所得(或虧損)中的所得,與財務會計的賬面利潤或者會計利潤不同,這里指的是應稅所得,它是應稅收入與法定扣除項目金額(扣除費用)的差額,也是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是計稅依據與其適用稅率或(和)單位稅額的乘積。稅務會計要素是稅制構成要素在稅務會計中的具體體現,它們之間也有兩個會計等式: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計稅依據×適用稅率(單位稅額)=應納稅額前者僅適用于所得稅,后者適用于所有稅種。此外,免退稅、退補稅、滯納金、罰款、罰金也可以作為稅務會計的一項會計要素,但不是主要會計要素。
(八)稅務會計報告
稅務會計報告涉及到兩個問題:稅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范圍和稅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內容。稅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主要就是針對稅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范圍類別做出判斷,即稅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對內報告還是對外報告。在現有的會計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強調客觀,管理會計報告對內強調有用。稅務會計報告對內而言并不是特別關注,只有對外的稅務部門才會對稅務會計報告直接相關。因此,稅務會計報告屬于一種對外報告,主要強調信息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稅務會計報告的構成內容需要由具體的稅務內容決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種方式編制稅務會計報告,采用分稅種編制稅務會計報告的形式還是將所有的稅種合并到一個稅務會計報告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稅務內容選擇編制稅務會計報告的方式,如某些企業只需要繳納個別幾個稅種,就可以采取將這幾個稅種合并到一個稅務會計報告的方式。
(九)我國現行體制下的稅務會計
所謂的稅收籌劃其實就是指納稅的相關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了維護自身應有的利益以及合法的權益,通過相關的理財活動或者是投資活動以及實際的企業經營行為等方式來盡可能的在納稅前最好納稅分析,從而有效減少未來納稅成本費用的同時獲得較大利潤的行為活動。而這種稅收籌劃也是現今市場發展的必然需求,企業要想適應市場的發展就必須在其運營中納入稅收籌劃。除此之外,現今稅收籌劃已經在企業中開始普及起來,對于郵政企業來講如果沒有及時的將稅收籌劃納入財務工作中,就會被其他企業遠遠的甩在身后,對于其未來的發展也會造成嚴重的阻礙,因而可以說稅收籌劃是郵政企業適應市場的重要手段。
二、探析稅收籌劃對于郵政企業運營的作用
(一)在郵政企業運營中起到利益最大化作用
通常來說稅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無償性”,這兩種性質又具有固定意義,對于稅收的意義不僅是企業單位以及個體必須要從事的活動同時也體現出了稅收對于企業法律地位的認可,對于郵政企業來講,稅收是其純利潤中的一部分,企業通過對稅收相關政策法規進行深入研究,以及通過相關的理財活動或者是投資活動以及實際的企業經營行為等方式來盡可能的在納稅前最好納稅分析,從而有效減少未來納稅成本同時獲得較大利潤的行為活動。而原因在于政府在進行市場規劃以及制定相關產品以及消費投資等政策時其實都是依據了稅法來進行的。所以郵政企業在做后續經營時,應當充分結合有關政策與稅收合理籌劃對運行項目規模等予以安排及調整,通過這樣的稅收籌劃可以充分利用對自身有利的法規來最大限度的獲得經營上的利潤。
(二)在郵政企業運營中起到提高經營能力作用
對于郵政企業來講稅收籌劃可以在其運營中提高經營管理能力。可以說郵政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是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就是“人”的管理,其二是“物”的管理,而對“物”的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資金的管理。而收稅籌劃則是對資金管理的一種增值活動,具體來說稅收籌劃可以具體進行資金流向方面的謀劃,同時以具體的財務會計作為核算的基礎條件,這種狀況就需要對稅收籌劃建立比較健全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建立就會潛移默化的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可以說企業建立了良好健全的稅收籌劃制度,同時稅收籌劃這個過程也使郵政企業提高了經營能力。
(三)在郵政企業運營中起到維護企業形象作用
在郵政企業運營中除了基本的經營管理之外還包括對于企業形象的維護,企業具有良好的形象不僅可以使運營更好的開展,還能使郵政企業的業務量大大增加,而企業稅收籌劃能力的高低又是企業建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構成要素,一旦郵政企業在運營中做出了相關違法行為就會使企業在消費者心中的位置大大降低,比如郵政企業沒有進行稅收籌劃就很有可能造成漏稅或者逃稅等現象的產生,而這種現象會嚴重使企業的形象蒙塵,嚴重情節的還要受到法律制裁而輕者其后續的經營也會受到重創,企業形象沒有了,經濟利益就會大大損失,因而可以說做好稅收籌劃對于郵政企業營造良好形象有著重要作用,總結來說就是,“愚笨的企業抗稅偷稅”,而“聰明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
(四)在郵政企業運營中起到引導經營決策作用
對于郵政企業來講,稅收籌劃在其運營中的作用體現在能夠對后續的經營決策起到引導的作用。通常來講郵政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的制定時考慮的是六個“w”,具體來說就是“誰,什么時候,在何地,做什么,怎樣做,為什么這么做”六大決策因素,而這些因素又往往和稅收緊密相關,因此郵政企業在制定決策的時候要充分結合稅收籌劃,同時參考政府對于稅收方面的相關政策,將稅收籌劃與決策緊密融合起來,利用稅收籌劃來制定正確的經營決策,從而有效的帶動郵政企業利益的提高。
三、結論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動,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從于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就稅收法律關系而言,行政法治原則在稅收領域就體現為稅收法定主義,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5]稅務機關在征稅活動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對納稅人征稅。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而言,行政法治原則會產生以下影響:
1.根據法律保留的原則,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有組織法上的依據。[6]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有權開展征收活動,其所有征收稅款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而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即為越權行事,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效果。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征稅。納稅人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也可以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即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開展稅收籌劃。雖然稅收籌劃行為會減少國家的稅收,但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規定以道德名義要求納稅人過多的承擔納稅義務。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應避免道德判斷。因為道德標準不是法律標準,道德規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標準是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一種觀念,屬于意識形態。而法律是立法機關的明文規定,雖然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與道德規范相脫離,不受道德規范左右。納稅是一種法律行為,與道德無關。雖然稅收籌劃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不能因此判斷稅收籌劃不合法。[7]因此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稅收籌劃。
2.根據法律優先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依法最強烈的表現形式,以法律形式出現的國家意志依法優先于所有以其他形式表達的國家意志。[8]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優越于一切行政判斷,任何行政活動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實上廢止、變更法律。法律對課稅要素和課稅程序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外作出對納稅人不利的行為,即使是最高稅務機關也無權作出類似的規定。納稅人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納稅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納稅人不應承擔其他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9]如果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制定專門的限制措施,而該措施和法律規定又是相沖突的,那么這種措施就是違法的,不能對納稅人產生約束力,納稅人只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律沒有禁止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收益,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稅收政策的脈搏,重復利用好稅收政策法規資源,通過合理避稅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成本,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成為每一位財務工作者應該關注的問題和具備的素質和技巧。
從筆者單位處理的一項固定資產進行分析。為了盤活資金,筆者單位的一棟老辦公大樓準備處理,如何進行處理,是銷售還是長期出租?如果銷售,已有買方同意出價300萬元購買。但經過多次討論,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就針對出售與長期出租展開了一番籌劃:若長期租賃,租金是300萬,到期此項資產無償歸租入者,但涉及的稅金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建與附加、印花稅等,合計稅負為17.5%,需要負擔的稅費是53.1萬元。如果直接出售300萬,該樓原值是500萬,累計折舊260萬。所涉及的稅負有營業稅、城建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合計應負擔的稅費是29.35萬元。從以上計算可得出,不論從資金的使用上,還是從稅收的負擔上,出售方案會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通過以上對比分析,筆者單位在此項交易中合理節稅23.75萬元。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有效途徑
首先,從2006年增值稅的檢查說起,市國稅局提出,筆者單位增值稅的稅負低于其他市,且從收入、成本、線損都沒有查出影響增值稅的原因,最后關于增值稅稅負低的問題,決定對供電公司實行增值稅評估。征得國稅局機關的同意,由筆者單位自查原因,通過查資料、實地調查、詢問,了解到影響稅負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縣的躉售電價高于其他縣,而農業用電量所占比重很大,工業發展非常緩慢,主要企業均處于停產與半停產狀態;本次調價中,居民生活用電沒漲,而其他幾項均調增0.044元,電費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電量的前提下,銷售收入相對較低,購電成本較高,由此產生的稅負也較低。
其次,從處置積壓存貨的審批問題上分析,筆者單位有一批長期積壓造成貶值的材料,賬面價值50萬元,經估算變賣價值20萬元(不含稅),如果處置,則將形成30萬元的損失。該損失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在這個問題上,經查閱資料,咨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在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在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該筆業務符合規定,處置變賣資產形成的損失不用審批,只需報稅務機關備案后,納稅人就可以自行申報扣除,所以筆者單位排除了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以及人為的管理責任,并在稅務機關備案后處置了該項資產。如果不通過調查,就會按照非正常損失處理,就應當進行進項稅轉出5.1萬元,變賣該批存貨需繳增值稅3.4萬元,合計就繳納增值稅8.5萬元;如果不用審批的情況下,也就是一筆正常的銷售業務,購買該批存貨包含的進項稅就不用轉出,只需繳納變賣該批存貨的增值稅3.4萬元,從損失的最終反映看,影響利潤5.1萬元。
從以上例子可以得出,進行合理避稅,應該以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律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的稅負彈性進行合理避稅,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轉三、從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談納稅籌劃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
首先,對于廣告費、招待費的處理影響會計利潤情況: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以上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按稅法規定超過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問題,有的把這些超支的費用調到應付福利費,擠占福利費,有的調到了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里,這樣做企業無疑是提前納稅,不僅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而且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此舉并不是企業最佳選擇,沒有起到籌劃的效果,所以作為會計人員要按照客觀性的原則,真實準確的記錄每一筆業務,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也是在納稅時調表不調帳,不能影響企業報表與賬簿的真實性。納稅籌劃,除依法運用各種手段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外,還可以通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等途徑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里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企業應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會計政策,以獲得遞延納稅。
其次,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影響利潤的問題,固定資產因其價值大,情況復雜而備受關注,稅務機關檢查的是其入賬的合法性與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對于電力部門的農網工程涉及面廣、量大、時間跨越長,如果不及時入賬,嚴重影響利潤的真實性,同時企業還要承擔利息支出和繳納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十條的規定,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決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暫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在次月計算折舊。但有的單位卻要等竣工決算報告出來后,才開發票入賬;有的單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為沒有及時結算,在在建工程的賬上掛了好幾年;還有的單位因為懶惰造成遲遲不入賬;更有為了完成上級的考核指標故意拖延入賬時間的情況,按稅法規定,允許提折舊的,這樣不但使企業多繳納所得稅,又違背了真實發生的損失列支的會計原則。筆者單位對二期農網工程進行了籌劃,每年增加折舊300多萬元,如果推遲提取,就會多繳所得稅99萬,通過籌劃當年就增加經濟利益近百萬元,折舊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利潤有杠桿調節作用,所以說折舊也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 利潤操縱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這就是所得稅會計中的債務法。
在債務法中,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考慮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同時,在其計量上,還要考慮預期該差異轉回時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是重要依據。而這個主觀判斷直接影響到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到稅后凈利潤。在這個會計處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業管理層的利潤操縱行為以及如何控制這種行為,是所得稅會計的重要課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進行了研究。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利潤操縱的理論空間
眾所周知,在所得稅會計里,存在遞延法和債務法兩個主要方法。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的利潤操縱問題時,還得從兩法的理論比較開始。
關于遞延法,美國會計原則理事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早在1967年就過第11號意見書(Opinion)《所得稅會計》(APBO11)。在該意見書中,APB強調了配比原則。依據其觀點,如果強調配比原則,那么就有必要在確認計算稅前利潤的收入和費用時,確認該項收入和費用對本期所得稅產生的影響并將其計入所得稅費用,將所有所得稅費用與本期稅前利潤進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就是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利潤之間由于期間確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同時,由于要依據配比原則計算差異發生年度的損益。因此所得稅費用要依據差異發生年度的實際稅率來計算。當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時,不必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進行調整。
在遞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計算差異發生年度與稅前利潤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所以與稅前利潤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就可以作為遞延稅款計入資產負債表中遞延到其他會計期間里。因此,遞延稅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就不重要了。這是遞延法的主要問題。
因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在的第6號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財務報表的構成要素》(SFAC6)中,對遞延法是持批評態度的。例如,在遞延法中,貸方遞延稅款是所得稅的支付遞延到未來年度時產生的,如果貸方遞延稅款余額符合SFAC6的負債定義,那么其金額就可理解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果稅率或者稅法發生變更,影響到未來所得稅的支付,在計算遞延稅款時就有必要反映這種變化,即要依據未來可預期的所得稅率來計算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法采用的卻是過去的稅率,這就產生了矛盾。
關于債務法的理論依據,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號財務會計準則(Star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稅會計》(SFAS109)申并未強調配比原則,而是轉而強調通過有組織且較合理的分配手續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資產或負債性質了。
FASB在SFAC6中將資產定義為:“特定實體獲得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將負債定義為:“特定實體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需要在將來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給其他實體的現實義務所造成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犧牲”。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性質,FASB在SFAS109中指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SFAC6中所定義的資產或負債的所有特征。
因為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財務報表中的報告金額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通過企業資產或負債已確認和報告金額的收回或償付。會增加或沖減未來年度的應稅收益和應付稅款,從而對未來支付所得稅產生影響。如果這些稅務影響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那么,有必要在產生暫時性差異的資產或負債被確認的報告期里同時確認其差異帶來的所有稅務影響。可以看出,暫時性差異不僅包含了時間性差異,而且還包含了時間性差異以外的差異(比如按公允價值計價后產生的差異)。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稅收益的影響,所以要按預期收回該資產或償付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也就是說,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并且要按暫時性差異未來轉回期間的適用稅率或按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給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來操縱利潤提供了理論空間。
二、所得稅會計與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關聯關系
在所得稅會計里,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實現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要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時,主要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未來有可能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預測、現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未來轉回預測以及納稅籌劃策略等因素進行判斷。在這里,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這個判斷標準,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證據表明,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可能性比較高時,則通過設立“估價備抵”來抵減遞延所得稅資產。在這里,“估價備抵”的設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種蓄水池的作用,給企業管理層提供了利潤操縱的空間。
1概念及特點
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門申報,即納稅人自行到大廳進行申報。申報方式更加靈活,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