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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標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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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招投標法規

    第1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經濟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招標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取得理想經濟效益的最佳辦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場尚不規范,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

    1.招投標行為不規范。主要是建設單位在實行招標或者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中,采取各種方式違規干預、弄虛作假,規避招標將應該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同時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時,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強勢地位,壓低造價,侵害承包單位利益。

    2.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從行業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為政、上下一條線,以行業管理為由造成行業壟斷。還有些地方實施地方保護,排斥外地投標人,使一些外地企業只能靠掛當地企業承攬工程任務,并向他們交納高額的管理費用。

    3.明顯違規插手招投標。一些建設單位以黨內會議或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施工單位,直接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以集體決策為幌子規避招標。并且推薦不具備施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投票標,導致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標程序執行,嚴重影響招投標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體制不完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力量不足,雖然有些地方設立了獨立的監管機構或者由其他職能部門代管,但人員配備不足,經費不落實,使招標投標監管難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潤回報與低違規成本的反差。工程項目承包利潤比較高,施工企業不惜采取回扣、行賄等非法手段進行“攻關”,從而多攬工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對大多數招投標違法行為都規定了“中標無效”的處罰,應該說還是比較嚴厲的,但由于地方保護或是部門利益的左右,目前對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很輕,多數只是罰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場不夠健全規范。從實踐來看,存在的大部分問題都是在招投標階段,對有形建筑市場的運行和管理無法可依;同時對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的建設工程項目而不進場,尚無制約和追究的法規;再者有形建筑市場的信息服務、場所服務、集中辦公服務三項基本功能還不到位,沒有形成信息網絡平臺。

    3.建設單位權力過大,責任不明確,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別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薄,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考驗,以權代法。同時評標辦法中存在人為因素,評標專家在評標、定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行為直接關系到中標的結果,從而影響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

    三、對策及幾點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招投標運作。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是當前建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此,要建立對建設單位行為的監督制度,對有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明示或暗示設計、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行為的業主,嚴肅查處。

    2.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行業保護。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市場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職能部門分開,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市場的服務責任。應當加大進場交易的規范力度,所有項目均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市場交易。建立有形市場,治理建筑市場的混亂,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并且還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域和行業保護現象。

    3.強化評標專家庫管理,依法依規、公正評標。招標監管部門按《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可操性強的專家管理辦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術、經濟等各方面專業人才要達到一定數量;其次,每年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有關《招標投標法》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評標辦法及評標安全的學習及研討,提高他們依法評標,公正評標的自覺性、主動性;第三,對專家要實行動態管理,建議采用統一標準(表格式)對專家每次評標過程及結論進行考核。

    4.加大招標監管力度,逐步實現招投標統一監管。對招標資質應納入動態管理范圍,應列入年檢考核的內容。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和管理,包括:從信息、資格預審、招標方式等方面進行事前監督;從評委抽定、招標會議、開標評標、定標等方面進行事中監督;從中標公示、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方面進行事后監督,使招投標工作時時處于監督管理狀態。

    5.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實行工程信息公開制度,擴大參加投標企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切實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導致領導干部干預工程承發包等不法行為,為參加投標的企業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在招標信息、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辦法制定、評標委員會組成、定標等關鍵環節上,嚴格備案時限和跟蹤管理,嚴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6.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標投標監管環節中全面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將市場主體的業績、不良行為等全部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將企業的信用情況納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招標辦針對此和建設局(委)聯合下文出臺專門的文件。將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與評標直接連接起來,使信用不良者無從立足;同時,通過設立投訴舉報查處招標投標中違法違規行為,達到監管的目的。

    7.認真做好施工企業的資格預審和后審。對于目前掛靠企業資質比較嚴重的情況,應當從資質的管理入手,提高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力度,可以考慮修改相關的資質管理和資質年審規定,加大對允許掛靠的處罰力度,只有讓建筑施工企業感到壓力,才能真正預防和制止企業資質掛靠行為。

    在實施招標投標過程中,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政府監督管理的職能,同時規范招標程序,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才能保證建筑市場良好的市場氛圍和和諧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1]蔣世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發展與趨勢[J].中國科技信息,2005(14).

    第2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程建設 招投標 制度 完善 問題

    一、工程建設項目與招投標

    自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國各項建設項目都開始依照《招標投標法》開展和實施招投標工作,工程建設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將招投標積極應用在工程承發包工作之中,不僅規范、促進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采購與承發包工作,還大大推動了招投標制度在社會各界的普及與推廣。在招投標法的推廣與實施中,我國有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國內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招投標制度,使招投標制度更好地規范工程建設項目中的競爭機制,科學、合理選定合作單位,進而保障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施工質量、施工進度與施工效益,杜絕工程建設承發包及后續建設施工審核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及有損社會利益的行為發生,最終推動社會經濟建設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我國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問題分析

    由于我國招投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尚處于初步建設與實施階段,加之國內工程建設市場自身管理機制及運行體制缺乏系統性與規范性、招投標工作經驗不足,未能有效與招投標法律法規相融合,致使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的實際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投標流程不合法、不規范

    當前的招投標制度未能引導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規范、依法開展與實施,有違《招標投標法》及招投標相關規章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招投標活動作為陽光工程項目,在當前的工程建設工作的應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不合法、不規范的問題: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公告的不規范;招投標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發傳送;自行招標沒有通過系列評審;招投標評標小組的組織與召集未按規定進行;評標結果及報告內容格式不完整、不規范。

    經過一段時期的改革與糾正,國內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這五點規范性的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但一些建設單位僅僅是表面上作出了調整和改善,實則“換湯不換藥”,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招投標不規范、不合法的問題。例如,部分工程建設單位表面上進行的是公開、公正的招投標承發包活動,實則存在嚴重的程序不規范、暗箱操作的問題,或是招標人與公司相互串通,或是評標小組“內外勾結”,雖然為整個招投標活動披上了“規范、合法”的外衣,還是沒有改變招投標違規操作的事實。

    (二)缺乏對招投標中利益糾紛的有效協調

    招投標活動的實施與開展是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但工程建設項目本身的實施過程中又涉及到多個單位及個人的實際利益,因此,招投標活動及其相關制度與一些團體及個人切身利益之間是存在明顯的矛盾的。由于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中常出現圍標串標的問題:

    投標報價的串通問題。工程建設的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壓低或者抬高投標活動的報價;投標人事先“內定”中標人,使后續招投標工作失去意義;投標人之間事先商定,各自報出低、中、高三個層次的價位。

    投標人招標人相互串通。招標人違反活動規定,事先將投標文件內容泄露給投標人;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意思,將招投標文件違法更換或更改;招投標雙方合力抬高或壓低報價或標價,事后給予相應的補償。

    (三)缺乏對機構、評標委員會的規范管理

    結構、評標委員會及行政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主體性作用。其中,機構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的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很多招投標業務結構沒有明確的性質特點,不能確定其性質與業務歸屬,且機構在社會及招投標活動中的地位不確定;很多招投標機構不符合機構成立條件及市場準入標準。評標委員會及行政部門的不規范體現在: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和組織不合法、不規范,具有很強的臨時性和隨機性;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的打分及評價缺乏科學性;行政部門未能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職責。

    三、完善工程間色和招投標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完善

    招投標法律法規是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順利、規范開展的基礎和關鍵,當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積極積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實際招投標活動經驗,科學總結行業及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相關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和融入狀況,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政府相關部門則認真聽取工程建設單位及招投標人、結構的意見與建議,在完善和調整招投標法的基礎上,積極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同時加強相關規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訂和廢止不符合實際操作的規定。

    (二)增強招投標制度透明度

    推行“四個公開”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都應在制定的建筑市場公開進行,招投標工作中,以下方面應推行“四個公開”:招標與投標信息資料要公開;投標單位報名過程要公開、投標結果要公開;招標單位實際招標方法、評價方式、評價標準要公開;開標與評標過程要公開。

    (三)完善、規范競爭機制

    完全依照優勝劣汰的標準實施招投標工作。工程建設單位可采用統一計分評估方式,對參與投標的單位進行公正、全面的實力與信譽評估,并將整個招投標過程完全公開,摒棄與團體、個人利益相關的評比方式。重點對參與投標的單位三年以內的同類工程實施質量進行評估;將投標單位信譽分級打分評估,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一評三掛鉤”考核辦法評定優、良、中、差。認清招投標活動及其相關制度與一些團體及個人切身利益之間是存在明顯的矛盾,引導參與投標的單位在實力、信譽上下功夫,杜絕旁門左道。

    (四)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專業人員及機構介入

    行政部門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職責,帶頭遵守和維護《招標投標法》及招投標相關規章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引導和監督招投標單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開放有序的工程建設招投標體系,通過嚴格的監督指導工作規范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預防并及時糾正招投標雙方的不良思想和行為,嚴懲以各種方式規避招標和假招標、暗箱操作的違法行為,對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參加投標的違法行為,要堅決糾正。幫助加強國內工程建設市場自身管理機制及運行體制的系統性與規范性、積累規范的招投標工作經驗,促進招投標法律法規與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有效融合。

    四、總結

    工程建設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將招投標積極應用在工程承發包工作之中,不僅規范、促進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采購與承發包工作,還大大推動了招投標制度在社會各界的普及與推廣。由于我國招投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尚處于初步建設與實施階段,應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招投標制度透明度,完善、規范競爭機制等方面完成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

    參考文獻:

    [1] 夏心文.淺議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0,(7):135.

    [2] 徐建民,王國青,徐海波等.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之我見[J].科技致富向導,2011,(14):251.

    第3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由于體制不健全、市場不規范、管理監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設工程招投標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規范工程招投標市場,通過分析施工企業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找出工程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是防止暗箱操作,預防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的應對防治措施。

    關鍵詞:招投標市場 不正當競爭行為 分析 應對防止措施

    中圖分類號:F7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招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的認定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實例

    工程施工單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一是弄虛作假。如掛靠高資質企業.偽造企業發展狀況、經營業績、經歷等,騙取中標。如,某市紀檢部門今年6月份查處的某公司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案。在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標中,該公司為了在評標中提高分數,偽造經營業績。二是收買賄賂。包括收買建設單位領導和工程負責人、參與評標的專家評委、招投標單位等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等,合謀中標。三是圍標、陪標、串標。投標人相互串通。組成臨時聯盟,一家投標,幾家陪標,事后再進行利益分配。四是分包、轉包謀利。有的企業中標后將工程分包、轉包,從中收管理費或賺取差價.以至一級企業中標而實際施工可能連三級企業都沒有。如去年公開招標的某醫院綜合病房樓工程,中標單位是一級企業.幾經轉包,實際施工者僅是一名包工頭,以個人名義與前一手轉包的企業簽訂了一個簡單的協議。該工程現因民工工資糾紛而被有關部門查處。繼而發現存在工程轉包問題.但該名接受轉包的包工頭早已逃之天天。五是陰陽合同。先以低報價中標,然后想方設法(如行賄等)在工程建設中要建設單位追加預算等。如,我市城郊某村的舊村改造工程,中標價僅為500多萬元.但經過幾次追加預算。實際成交的合同價為700多萬元。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

    為了防止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保護和鼓勵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對招標投標行為做出明確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據此規定,“串通投標”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法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的描述已經為實際操作中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依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取證,一旦認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規定給予處罰。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質疑招投標結果及過程的招標者或者投標者提出異議,由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取證和認定的主體是全國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因分析

    (一)現有法規體系不夠嚴謹完善,存在有機可乘的空間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依據的法規主要是《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及有關部門和地方法規,《招標投標法》有些條款規定本身就給招標人彈性空間,法律法規的配套法規實施細則缺乏,對于競爭非常激烈招標投標市場,法律法規留下有機可乘的空間可能直接影響招標結果。

    (二)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針對違規現象無強制性處理措施

    近幾年.為了加大工程建設反腐敗力度,各級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積極介入工程招投標的監督。這些措施對維護招投標的嚴肅性起到了一定作用。從法規上說,行政主管部門目前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及有關部門和地方法規等監督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往往比較缺乏,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發生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實踐中,則存在職責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問題。參與監督的各部門角度各不相同,沒有明確分工,參加人員也是臨時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顯。由于監督部門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門行使監督的職能受到削弱。現行的招標運作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招投標監管機制和管理人員素質有待于加強,評標及專家管理機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滋生的根源

    工程建設中較大的利潤空間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滋生的根源。較大的利潤空間一方面驅使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擇手段。另一方面為投標人不擇手段競標提供了資金來源。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防治措施

    (一)加快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的建立進度,加大招投標市場的立法力度

    招投標是一個競爭的過程,應該有嚴格的規范,保證它是公開進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標投標法》就是實行招投標的具體規,它作為招投標領域的基本法 ,起到了規范招投標活動的基礎性作用,使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法可依,招投標活動有法可循。但是招投標的立法已明顯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產生,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加大招投標市場的立法力度勢在必行,因此必須加快招投標配套法規的制定。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必須對招投標市場的性質、功能、管理等問題進行明確。

    (二)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規范招投標行為

    當前,標投標中違規行為形式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隱蔽性強,調查處理的難度加大,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工作面臨嚴峻考驗。因此要加大招標投標的公開力度,把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告、投標報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等各個環節置于公開、透明的環境下,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動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雖然《招標投標法》中對大多數招投標違法行為都規定了“中標無效”的處罰,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強,加上地方保護等原因,目前對招投標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很輕,多數只是罰款了事。因此,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可以考慮加大對招投標各方主體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狠狠打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者,才能保證招投標活動的有序進行。

    (三)規范招投標機制本身存在的問題

    在招投標管理過程中.改進信息制度,確保招標信息公開透明;改進資審人嗣辦法,嚴格人圍關;堅持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評標原則,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應嚴格堅持科學合理的量化評標辦法,盡可能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切實加強標底價格管理,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必須抓好招標控制價的“編、審、定”三個環節,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以現行工程造價管理政策為基本依據,不得在招標控制價編制中故意壓價和高估冒算;控制價審查時,應和編制人員核實其編制中的失誤,并予以調整;控制價審定備案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嚴格評標專家責任.建立評標定標專家人才庫,盡量減少評標委員會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加強招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維護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招投標市場的健康運行.推進招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遏制串通投標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四)規范招投標程序,在各個環節采取措施防止投標人串標

    在招投標的整個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兩個環節為資格審查和評標環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可以同時審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投標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主要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從而有效預防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

    目前建設工程招標已經逐漸采用電子評標、暗標方式,評標委員會只對主管部門監管的數據庫中的暗標進行打分,杜絕了可能出現的不公正行為。評標方法一般有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由于投標報價是主要的競爭,一些投標方片面追求低標價,這就造成過度低價競標的惡性循環,因此評標時應綜合考慮技術標、商務標,尤其應以技術標為核心,不應片面追求低價。在制定評標辦法時,應避免專家憑借主觀印象分,對評標方法的不斷完善,使評分標準制定的更為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第4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水運工程招投標;現狀;問題;對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traffic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Jiangsu Province, especially the construction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develops rapidly,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improved,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Jiangsu province bidding regulations", "Jiangsu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industrial domestic project bidding document template" and a series of related regulations,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work has made considerable progress, is gradually moving towards the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And summarized the status quo, water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the traffic in the category of bidding work,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appear for shipping industry problems.

    Keywords: water transport project bidding;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612.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一、引言近年來,交通系統各級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在招投標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本文就交通范疇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現狀、問題及對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二、當前水運工程招投標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水運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實施是在國家計劃控制下進行的。各類工程項目,特別是大中型項目都要經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審批,并接受主管部門、計劃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水運工程建設的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管理水平較高、專業技術水平較強。

    《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實施以來,交通系統各級領導和紀檢監察干部都十分重視,把貫徹落實《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放到了重要位置,納入了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大了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和紀檢監督,規范了招投標活動程序,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控制了建設成本,強化了招標單位責任,保證了工程質量,維護了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預防、遏制了腐敗行為。目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正向縱深發展,對這一工作作者已有多年實踐經驗,并對此進行了觀察、思考和初步研究,盡管招投標取得了許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嚴重問題。以下就對當前水運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一)行政干預多,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根據國家頒布的《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階段主要實行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中如果在工程建設項目當中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時,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但是個別地方政府往往在招投標工作中違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攬整個工程,混淆招標主體和招標方式,采取加設參加投標或加分特定條件等辦法,使“欽點”單位如愿以償。這嚴重地擾亂了水運招投標市場秩序。

    (二)編制控制價不規范,評標標準不統一

    1、控制價編制不規范。一些地區和單位由于建設資金嚴重不足,在招投標過程中,不按國家規定的預算定額編制標底,控制價大大降低于初設批準投資額,從表面看來,地方上的難似乎解決了,但造成了施工、監理等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經濟效益逐年下降,造成惡性循環。

    2、編標人不符合要求。一些招投標單位惡性競爭、唯利是圖,還有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混亂、收費不合理等。

    3、評標標準不統一。目前,水運工程招標項目很多,但是,沒有統一的評標標準,每個工程的業主或機構都按自己的想法制定評標標準,人為因素太多,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資質審查不嚴,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些地方或單位,嚴重違反國務院批轉交通部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和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辦法》的規定。存在自行確定預審資格條件、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而且有的地方實行地域限制,搞地方保護主義,排斥外地企業,人為限制投標人的數量,這些都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四)制度不鍵全,監督不到位

    第一,制度不完善。《招投標法》頒布已經12年了,《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期施行,到目前還不到一年時間。在《實施條例》頒布之前的12年里,《招投標法》相關的配套措施還是比較粗,不好操作。所以,有的地方和單位在運作過程中就按照自己的需求來制定,很不規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

    第5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電力建設改革的不斷深化,公司系統電力建設投標管理制度日趨完善,電力建設項目普遍實行招投標制度,維護了招標方與投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了電力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鞏固了電力建設改革成果,促進了電力建設整體水平的穩步提高。

    在積極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招投標工作的健康發展,這些問題主要有:1、《招投標法》及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系列行政法規還沒有得到全面貫徹、落實;2、對公司系統電力建設招投標行為的監督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健全與完善;3、有些項目或個別建設環節,還存在著規避招標的現象;4、施工招標中,在設置招標方案、執行招投標程序、制定評標辦法及定標等方面有不規范的現象,也存在不合理地壓低標價的現象;5、有些施工單位投標中,有違反投標紀律的現象;6、有些項目在評標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評標和地區保護的現象;7、項目法人作為招標主體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根據國家電力公司“兩型、兩化、創建國際一流”的經營發展戰略,為重點保證“西電東送”電源項目的順利建設,嚴肅招投標的法律行為,不斷規范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公司系統水電、火電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國家電力公司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司系統水電、火電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司系統控股、參股的所有水電、火電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招投標工作的有關規定。設備及材料采購、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等環節必須嚴格實行招標。

    二、準確區分項目法人單位及控股投資方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要維護項目法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要制定合理的招標方案,嚴格履行招投標程序,嚴肅招投標紀律,堅決打破形形的地區和部門保護,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招投標工作,切實維護招標方和投標方的合法利益。

    三、為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電力公司直接投資及公司系統控股的水電、火電建設項目,在主體工程(主廠房及主體建筑、主機設備安裝)施工招標過程中,就以下內容實行備案制:

    1、對于所有的水電項目、安裝60萬千瓦級機組的火電項目及運用潔凈煤燃燒技術的示范電站工程,在招標文件前,必須將招標方案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備案;

    2、對于所有水電項目、安裝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的火電項目,在定標前,將評標結果報國家電力公司電源建設部備案。

    工程其它有關招標活動由項目法人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應依照《火力發電工程施工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范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施工招投標文件,合同中“通用合同條款”部分原則上不得更改。

    五、在招標過程中,招標方不得隨意壓低標價,要充分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因素,保證投標方的合理收益。安全措施費不進入投標報價,單獨計列,專款專用。堅決防止投標方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六、項目評標時,必須按《招投標法》和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聘請專家人數至少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專家原則上應從國家電力公司所推薦的專家名單中選取。

    第6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 工程招投標 監督管理 加強監管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1工程招投標中對監督管理的規避問題

    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的參與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繞開相關的法律法規,逃避有關建設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最終對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其常見的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如下:

    1.1招標人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

    招標人通常在項目進行招標的過程中,給出各種緣由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分解成多個子項目。部分建設單位和部門采取片面強調工期緊、工藝特殊、項目技術復雜等來規避招標。還有些建設單位會分解原本按法律規定需要強制進行招標的項目化為數個子項目,而使得子項目不滿足法律上的強制招標規定,或者分階段分批次的拆分整體項目,從而制造項目不需要招標的假象,繼而規避法律的規定。

    還有一些投標方通過違規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的目的。部分項目招標單位為了規避監督部門的管理,會依照自己的利益來更改標準的招標程序,將本應公開招標的項目不登報或縮短有效期,有些則進行蘿卜招標,即招標文件傾向部分投標人。

    1.2投標人規避監督管理的行為

    在招投標市場中,合理低價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進公平競爭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標人卻利用這個規則,惡意低價中標。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以各種虛假方式和借口迫使業主方增加工程款。

    還有部分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非法串標,相互勾結。在預先商議好中標人和中標價格后,其它投標人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盡管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保護投標方的利益,但其本質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實踐表明,使用這種手段的投標方通常是倒賣工程的人,他們行為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的正常秩序。

    另外還有部分投標人偽造資質證書、虛報資質等級,虛報工程業績等,嚴重擾亂工程招投標市場,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

    2加強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對策

    2.1完善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

    盡管目前招投標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實施,但是很多細節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進。在實踐中,不斷的有新問題,新的規避方式涌現出來。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變化,從規章制度上遏制這些不正之風。也只有在法律法規上做出明文的規定,才可以使得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標雙方也將威懾于法律的威嚴,遵從正規的程序,從而保障整體招投標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2.2建立事后跟蹤制度

    由于招投標法律法規往往關注的是招投標的實施過程,在招投標結束后,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效應就相應的減弱。這也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規避監督管理的參與者都抱有這樣的僥幸心理,只要招投標操作不違反法定程序,就很難按照法律法規來界定招標的違法問題了。在實踐中,招投標監管方滿足于程序合法的情況相當普遍,招投標參與方,包括招標方、投標方和監管方默認程序合法即為合法。然而,盡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但事實上確是相反的。招投標活動并不局限于招投標程序上,招投標程序只是招投標運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證不違反法定程序外,投標當事人、評標專家及中介服務人員的行為也要合乎規范。目前,此類不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行為相當普遍,比如行賄受賄、掛靠投標、圍標串標、分包轉包、陰陽合同及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插手等,程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實質上卻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極大的危害了招投標的公正性。因此,監管部門不應滿足于程序上合法,還要對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招投標有關人員在場外的活動加以監督。而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規的完善,使得監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及時對不法行為做出處理。

    2.3完善工程建設招投標擔保制度

    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的買方市場,決定了招投標參與方的市場不均衡性。該不均衡將導致招標人與投標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標人之間的惡性競爭。而此類問題正是滋生招投標過程中規避監督管理行為的誘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標參與者進行自律自查的同時,還要完善工程招投標的擔保制度。實踐表明,當監管部門認定招投標參與方有違規違法行為時,很難進行適當的追索和懲罰。而通過完善工程招投標擔保制度,將有利于督促招投標雙方的自律行為,強化各方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改善當前工程管理中責任不清的狀況。

    相信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將向著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 鄧惠琴.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第7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筑市場招標投標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the visible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f perfect and perfect, project bidding has gradually standardized track, but in the process of has been found in some undeniable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does well the effective way of the discuss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endering and bidding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21世紀以來,我國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逐步形成建設工程招投標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為保證建設工程的規范招投標工作奠定了基礎,有效地遏制了建設工程的腐敗行為,但是發展至今,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引起人們的注意,因此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問題及對策的研究有很現實的意義。

    一、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

    (一)行政干預、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

    許多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的實施操作過程中, 表面看是招投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 制定的各項交易規則也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 但實際上有些建設單位不能獨立進行,其要受到來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約, 把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只是做個陪襯,使招投標徒具形式。由于招投標存在著各自管理,必然造成建筑市場管理不統一。從行業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為政、上下一條線,自己的隊伍自己招標,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業管理為由造成行業壟斷。還有些地方為了“ 肥水不流外人田” 實施地方保護,排斥外地投標人,使一些外地企業只能靠掛當地企業承攬工程任務,并向他們交納高額的管理費用。

    (二)串通投標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 就是指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1)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②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③投標者之間先內部競價,內部選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投標流于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①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②招標者私下啟標泄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并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③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④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 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⑤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并讓其中標;⑥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三)工程規避招標

    《招投標法》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建設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 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給某些業主提供了鉆政策、 法規的空子的機會。

    (四)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中標人確定后,應在中標通知發出30日內,與中標單位訂立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為合同的重點組成部分。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符合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并嚴格控制在批復的投資計劃和初步設計方案內,不得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另行訂立其他協議。但在施工合同訂立和實施階段,有的招標單位將招投標成果擱置一邊,隨意變更和調整招投標確定的施工內容,而采取固定價款(采用的是中標價)加調整價的方式將調整變更部分另行計價,致使實際合同結算價比中標價超出很多。還有些單位不按招投標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 建設標準組織施工,在未充分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報批的情況下,采取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等手段,擴大建設規模,提高修建標準,增加投資額,造成了投資超計劃,造價管理失控。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對策探討

    (一)深入地學習宣傳招標投標法。各級招標投標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法納入普法的重點內容,加強招標投標法的學習和培訓 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的自覺性。要通過各種形式,大力開展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切實加強有形建筑市場的制度建設,規范評標機構和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的公開、公正性。

    (1)建立和完善評標專家制度。要嚴格專家資格認定,建立專家信息庫,實施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打破部門界限,實現專家資源共享,提高評標質量。建立違規違紀取消資格的清出機制,對評標不認真不負責,職業道德差的專家要嚴肅處理。加強專家評標過程的行為監督,通過評標現場監督,現場錄像和其它方式評價專家的評標態度和質量。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繼續培訓和教育,提高素質,實行持證上崗。

    第8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競爭;完善對策

    20世紀初期,我國開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結構也開始慢慢的產生了變化,全球市場經濟開始逐漸向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發展。與此同時,我國將開始面臨著更多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國的建筑市場猶然如此。顯而易見,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得到了舉世矚目的可喜成績,我國在建筑工程領域也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場也開始逐漸不斷的透明化,我國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場在由以往的計劃經濟轉變到市場經濟體制,建筑行業開始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競爭局面。在這個市場模式與競爭機制的轉變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場開始慢慢的向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開始采用招投標的形式進行項目競爭與合作。這種方式理論上對工程項目招標方來說,通過投標競爭可以得到更好的項目合作伙伴,投標方可以通過自己的企業實力爭取到了更多的機會。然而,在這個看似簡單的招投標過程中,因為在一些操作細節的過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導致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產生許多大大小小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利于我國建筑工程行業的良性發展,已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和強烈反響,成為社會的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基于這樣一個大背景,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許多與建筑工程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環境也逐漸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這并能從根本上使建筑行業存在的不良現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現象。本文結合筆者多年的招投標經驗,就這些問題進行詳細探討,以作行業交流,促進我國建筑行業招投標市場競爭的完善。

    一、目前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招投標工作監管力度不夠

    在很多企業招投標實際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非常容易出現越位和缺位行為,也給招標人(招標人)進行“暗箱操作”創造了可乘之機。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工作監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和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法規來進行對于招投標工作的監管,然而,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相關的實施細則仍然是比較缺乏的。對于相關的組織機構來說,負責招投標工作監管的政府行政機關比較精簡,相關的監管人員也比較少,導致監管力量非常弱。對于行政手段來說,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筑工程市場的管理過程中,尤其是在對于建筑工程業主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過程中,仍然缺乏科學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懲罰性的消極手段的大量使用會導致建筑工程行業的發展受到阻礙,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場的繁榮。

    1.2 招投標運作機制不夠完善

    據了解,目前我國部分建筑工程單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專業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員不了解有關于建筑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方面的業務,在進行評標細則的制定過程中不能夠周密的考慮,造成標底不準確。與此同時,招投標運作過程中泄露標底、串標等問題也屢屢發生,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自身的需要,為了達到中標的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造成投標書的編制不具備科學規范性。

    1.3 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夠嚴謹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很多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包括:《招投標法》、《建筑法》等,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的部分條款規定本身就留給業主或機構一定的彈性空間,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這些條款對部分業主或機構的道德約束高于法律約束。讓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鉆法律漏洞以謀私利。

    1.4 市場機制不夠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國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場主體信用觀念比較淡化,從業者的從業行為不具備足夠的規范性。從業主的角度來講,他們的行為不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約束,這就導致回扣、墊資、壓價、拖期、拖欠款等等現象被形象地比喻為壓在承包商頭上的數座大山。與此同時,從承包商的角度來講,非法轉包、資質掛靠、偷工減料、逃避保修責任等問題屢屢出現,這就導致招標投標不具備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利益受到非常嚴重的影響。這一系列的問題造成了建筑工程質量非常低劣,導致建筑工程市場行為非常混亂。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模式的有效對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

    建立健全招投標運作機制,必須建立相關的規范招投標運作制度。并且,必須加強與工商、稅務、銀行及保險、擔保機構的合作,對于相關部門和執法機構對企業和專業人員的處罰決定、不良行為記錄和履行合同的情況都必須進行認真的記錄,同時錄入數據庫,形成“黑名單”制度,也要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公布,真正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強招投標監督執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監督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嚴格管理,形成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也必須充實力量,嚴格執行職能,努力監管招投標管理過程中薄弱環節。另外,必須明確招投標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進行監督,實現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將存在的各種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發現,從源頭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

    2.3 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新形勢下,除了《招投標法》這一指導我國招投標活動的法律之外,也必須制定更加嚴厲的規章,從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規上的彈性空間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必須加快彌補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問題,盡早解決各種各樣的問題,切實保障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招投標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

    2.4 建立招標投標信息網,提高信息透明度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的運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節約。通過建立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招標方可以在網上定期招標信息,投標方可以在網上公布自身的履約情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等信息,從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還可以實現建筑工程招標、投標、評標的效率的提高,實現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簽約及相關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節約。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建筑市場體制也在不斷的創新和改革以適應新的市場格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我國已經出臺了許多相關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通過法制的形式進行招投標市場模式規范化,給招投標機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機制,規范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行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領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趙學權,趙欣.關于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幾點思考[J].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2010(05)

    [2] 莫健霞.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優化策略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0(16)

    第9篇:工程招投標法規范文

    關鍵詞:招投標;串通招投標;法律法規完善;電子招投標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2000年1月我國《招標投標法》正式頒布實施,全國全面推行招標投標制度有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證。2002年我國又頒布實施了《政府采購法》,推動了招投標活動的迅猛發展,從而招投標的事業在我國也掀開了新的一頁。更值得我們欣慰的是2013年2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5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該辦法的出臺,是我國招投標史上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促進招標采購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生態文明和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在此背景下,從法律規制角度界定了串通招投標的行為及產生的原因,從而在完善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方面和推廣落實電子招投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一.串通招投標行為概述及危害

    我國《關于禁止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第4款對串通招投標行為進行了界定:串通招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的手段,對招標公告中有關事宜進行串通,以排擠或者損害其他投標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串通招投標的表現形式有兩種:第一種表現形式: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手段一是招標人預先內定投標人,即招標人利用其手中權利,提前預定好投標人,將招投標程序視為形式,把應該公開的開標程序省略,不進行公開招標;有的雖然公開招標但是招標公告范圍不廣,時間不長,使得公告信息接受面窄,在規定的時間內,只有提前預定好投標人參加投標。

    串通招投標的第二種表現形式: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其手段通常為一個投標標段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之間或全部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報高價或者報低價投標;或在投標中相互約定分別以高、中、低價位;或投標人之間通過談判事先達到串通各方的某種利益,內定中標人后再參加投標,串通投標各方的投標報價不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通過串通投標,損害的是招標人和其他未串通投標人的利益。

    串通招投標的危害有如下四點:

    1.侵犯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2.加大了招標人的成本

    3.工程質量和安全無法保證

    4.滋生行為

    二.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性質界定

    1.串通招投標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性質界定

    串通招投標行為,滿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三個特征:

    一是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串通招投標行為的主體是招標人和投標人,他們都是工程建設領域中的經營者。

    二是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第二條作了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十五條第一款:“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三是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串通招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國家和公共利益,更腐蝕了我們國家政府及官員等。

    2.串通招投標行為在反壟斷法中的性質界定

    在經濟法體系下,串通招投標行為是一些企業通過改變原有的競爭方式進而改變交易價格、脫離招標制度,來賺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做出的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而串通招投標這種行為嚴重地限制了自由、公平的競爭,屬于限制競爭行為中的價格壟斷協議。

    三.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的法律制度原因

    我國的招投標制度隨著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展而不斷改進和完善,但是我們招投標制度起步晚,相關法律體制不夠明確和規范,還不能徹底的遏制和杜絕串通招投標行為的發生。例如,招投標法對串通招投標這一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不夠具體,實施起來沒有操作性和約束力;刑法中的規定雖然有串通招投標罪的認定,但是對于“情節嚴重”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仍然不夠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法律責任的形式規定過少,處罰的手段不夠健全。國務院及有關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法規用于更好的貫徹落實《招投標法》和《反壟斷法》,但是我們也看到了,地方法規條文之間以及招投標法在內容上還存在重疊交叉,甚至不一致,從而給串通招投標規制機關的統一執法帶來困難。

    不法分子利用現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漏洞進行違法操作,其常用手段有:

    1. 違法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2. 限制招標信息控制投標

    3. 設置障礙排擠其他投標人

    4. 圍標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中,承擔著立法、監督管理和投資人三種角色,界限也不明確,雖然有法可依,但是有的行政機關出現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不正當的競爭壟斷承包工程,違反市場經濟要求,搞地方保護主義,以各種形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有的政府官員甚至在政府采購或者政府招標中搞權錢交易,,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要求將項目交給指定的供應商、承包商等等。使得實行招投標也只能流于形式。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秩序更沒法正常建立,像這種情況都是市場監管不力的體現。

    四.完善遏制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

    隨著經濟競爭市場的不斷發展,串通行為卻屢屢發生,我們必須拿起法律作為武器,加大懲治力度,使得串通招投標者的行為期望利益小于違法風險,達到遏制串通招投標的目的。第一,在民事損害賠償上,首先實行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不管經營者是過失還是故意,也不管是無過失還是無故意,都不能免除他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其次實行雙倍賠償的責任,為了更加有效地發揮損害賠償對串通招投標等違法行為的遏制,不建議采取等價有償原則進行賠償,建議采取雙倍賠償的方式,這樣才會鼓勵受損害人去法院提訟,提出賠償,也有從一個側面抑制串通招投標行為的發生。第二,在行政處罰上,提高處罰罰款額,明確罰款的計算基礎和標準,延長取消投標資格的期限等措施。第三,在刑事處罰上,可以增加罰金額或徒刑期限,通過加大這些對串通招投標行為的處罰措施,起到提高防止該行為發生的效果。

    五.全面推廣電子招投標

    為提高采購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有效防治招投標過程中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問題的出現,進一步規范、健全電子招投標,明確其法律地位,2013年5月1日,由國家發改委等八個部門正式頒布了首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門共同一個法律政策這在招投標歷史上是很少見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活動給予極度的重視。

    在《辦法》中,確定了各部門在電子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能分工和責任。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的特點,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也有所創新。一是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二是通過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監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整合優勢,分析預警和有效防范圍串標等違法行為。三是發揮信用機制獎優懲劣作用。規定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依法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鼓勵公布合同履行情況。四是明確在線監管載體和要求。規定監督部門依法設置行政監督平臺并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為監督部門登錄使用平臺提供必要條件,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在線監管。

    六.結論

    健全招投標法律法規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加大法律處罰力度來制裁串通招投標行為更是任重而道遠。《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與實施為中國未來招投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未來的招投標法律規制會更加趨于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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