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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隨著國內私募基金的不斷發展,逐漸走向國際金融市場。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既具有區別,又具有聯系。受制度因素的影響,使我國私募資金在金融市場中面臨著一定的問題,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不良影響。
一、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體募集資金;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我們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是指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杠桿收購、成長資本、風險投資、夾層融資和天使投資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經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況下是指相對于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我國的私募基金運作方式基本分兩種,一種,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另一種,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對沖工具逐漸推出,促進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目前,國內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策略雖然越趨多樣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資策略為主。國內對沖工具類型不斷增加,對私募基金管理有著更高的要求,為滿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優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斷涌現,促進了國內對沖基金管理的不斷加強。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內外證券市場聯系越來越密切,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使我國對沖基金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1]。
對沖基金起源于么美國50年代初。當時使用對沖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和對相關聯的證券進行買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某種程度上實現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在金融學中,對沖(hedge)指的是減低另一項投資的風險的投資。對沖是指在降低商業風險的同時,仍舊可能在投資中獲利的一種方法。通常對沖是同一時間進行兩筆數量相當、行情相關、盈虧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這里的行情相關指的是影響兩種商品價格行情的市場供求關系存在正相關性,如若發生變化,會同步影響兩種商品的價格,且價格變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兩筆交易一筆買入、一筆賣出,因此無論價格如何變化,交易的結果總是一盈一虧。如果要做到盈虧相抵,兩筆交易的數量必須大體做到數量持平。采用對沖交易手段的基金即為對沖基金(hedge fund)也稱避險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對沖基金,運用各類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工具,以營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另一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已經風險對沖過的基金。
自20世紀90年代起,海外對沖基金發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條件相對較多。首先,對沖基金有著絕對收益目標,更具吸引力,對金融市場環境產生影響。其次,投資者不斷增多,為對沖基金投資奠定有利條件和提供基礎。再次,市場環境相對較為寬松和活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對沖基金的增長。第四,金融市場中不斷涌入優秀人才,為人力資源管理創造了良好條件。最后,金融不斷創新,為海外對沖基金的快速增長提供動力源泉。所以,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有著良好的基礎條件。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發展相比,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不僅投資范圍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夠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過戶費方面,我國支出的經濟費用較海外國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諸多限制。另一方面,國內期貨和期指的費用相對較低,與海外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接近。
二、我國私募資金與海外資金的區別與聯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關人員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具有投資經驗的社會公眾或人士等募集資金,以實現基金運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而言,可將其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兩類。投資于上市企業的資金被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對于海外而言,沒有私募基金的名詞,但海外對沖基金與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對應,海外風險投資基金與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對應。因而我國基金項目與海外基金項目之間存在區別和聯系[3]。
首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海外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存在相同點,都是項目相關人員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資金募集,之后將資金投入到非上市企業中,在一定程度上對該公司進行監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購時,收回投入資金。此種投資方式的周期相對較長。
其次,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之間存在著較大差距,既表現在投資策略差異方面,又表現在投資收益方面。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雖然加快,但金融賣空機制仍然不夠健全,導致金融衍生工具較為缺乏,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利。海外對沖基金在發展中,具備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為對沖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環境。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深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國內與海外對沖基金的距離,但仍然存在著資金運作問題,影響和限制著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響
現階段,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前景雖然較好,但制度缺失對其產生阻礙作用。
首先,金融期貨機制和金融賣空機制的缺失,是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難以實現對沖。海外對沖基金是通過對沖交易而規避市場風險,所以對沖手段下的對沖基金,對海外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雖然也存在對沖,但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較大差異。國內缺乏金融期貨機制和賣空機制,致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單方面獲得利益,具有諸多系統風險。所以,加強國內私募證券投資資金的對沖具有必要性。其次,國內資本項目未能完全開放,使只有符合標準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資市場,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資者難以涉足海外投資市場,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形成阻礙。美國等海外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較為完善,其資本項目較為開放,促使投資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國內外資本市場。由此可見,制度缺失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不利[3]。
結論:總而言之,加強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的研究,對完善金融機制和促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具有積極意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有序性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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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異質;機構投資者;股市;影響
[中圖分類號] F830.91 [文獻標識碼] A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 Behavior
of Different Nature on China's Stock Market
MA Jie, ZHANG Fan
Abstract: According to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re categorized into several varieties, including fund investors, QFII, trust investors, private enlisting fund investors, financial companies, social security investors, securities broker companies, bank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By building an econometric model the study finds out tha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exert two opposite kinds of influence on the stock market.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stock broker companies and trust companies buy on the way up,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in the market by making additional buys. On the contrary, financial companies, social security funds and banks usually buy on the way down, a tendency of blue chip investment. It proves that different institutional investor behaviors are different in nature, as a result, simply dividing market players into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private investors will misguide the investor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ket.
Key words: different natur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stock-market, influence
一、引言
伴隨著中國股票市場迅速發展,機構投資者也在不斷壯大,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攀升,其投資行為已成為了市場投資的必要參考。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上市公司共有2827家,滬深A股流通總市值41.53萬億元,其中各類機構投資者持股總市值為24.3萬億,占比高達58.5%,對整個市場走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散戶相比,機構投資者資金實力較強,并設有專門部門與專家管理其投資決策、信息收集與分析、上市公司情況研究、集合理財方式等方面,故機構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發現功能,其操作對股票市場的影響也更加顯著與持久。
現有機構投資者,按其組織機構設置不同,主要可分類為“證券投資基金、QFII、信托機構、陽光私募、財務公司、社保基金、券商、銀行、保險公司”等。Chen et al.,(2007)依據持股時間長短與持股多少,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獨立長線高比例持股的機構投資者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劉京軍等(2012)通過換手率指標,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分成擁有低換手率的長期投資者和有高換手率的短期機會主義者兩種。譚松濤(2014)首次將媒體報道、機構投資者交易與資產價格三者放在同一框架下研究,從不同角度給出了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對資產價格的波動性以及市場信息的效率影響。蔣艷輝等(2014)分析了證券投資基金持股對企業R&D投入的影響,建議我國分析機構投資者時需要對其進行甄別分類。
不同研究中,都指出了機構投資者的類別差異對其投資行為與風格差異化的影響。各個類別的機構投資者,無論是其資金來源、投資理念、持倉結構、投資策略等都各不相同,故其投資行為具有明顯差異化特征,其持股變化對股票市場影響也不盡相同。如何量化度量這種異質性機構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不同影響,正是本文研究出發點。
二、研究思路與樣本數據說明
通常,機構投資者大規模加倉時,股票供不應求,股市價格會大幅增長;反之大量減倉時,供過于求,股市將趨于下跌。然而,不同類別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和投資策略都有鮮明特征,各時期投資策略各不相同,有些市場偏好型機構投資者會在市場情況良好時大量增倉,以求高盈利;而有些機構投資者卻恰恰相反,穩健性投資方式使其會在市場大熱時減倉,穩定了市場價格。因此,不同類型機構投資者通過不同持倉策略,會對市場價格產生異質性影響。
本文意在探究擁有不同投資策略的機構投資者的持倉變動會不會影響市場的價格與收益,即異質機構投資者持股的變化、是否影響市場的投資收益率,各自的影響程度如何?反映股票市場整體價格最直接的指標便是滬深300指數,因為其樣本指數覆蓋了滬深市場近60%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是反映股票市場價格趨勢的理想參考指標。
由此,本文選取2007.Q1-2015.Q4期間36個季度的數據,包括基金、QFII、信托、券商、財務公司、社保、保險機構、銀行、陽光私募的持股市值,和全部機構投資者的總體持股市值,及滬深300指數季度收盤價。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數據,計算方法為各自的持股市值與全部機構投資者持倉總市值的比。與通常的研究一致,本文采用對數收益率,對HS300指數采用如下處理:
HS300=In()×100=(InP-InP)×100 (1)
其中,HS300t為股指的對數收益率,而Pt與Pt-1分別為第t與第t-1日的HS300指數收盤價。
三、回歸模型的構建及其估計結果
本文主要分析了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對滬深股市收益的影響情況,通過觀察各類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滬深300指數收益率的散點圖后,發現大多數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對滬深300指數有顯著線性回歸趨勢,進而對上滬深300指數數據與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數據進行了相關性檢驗(限于篇幅,此處略去散點圖與相關性分析)。考慮到保險公司由于其資金來源以及營運模式的特殊性,對風險控制要求極為嚴格,致力于長期投資、穩定投資,其投資行為可能會對整體模型回歸結果造成誤差,所以實證研究中剔除保險機構持股比例數據。綜上,建立如下回歸模型:
HS300=β0+β1INSTSIF+β2INSTQFII+β3INSTTC+β4INSTPOSF+β5INSTFC+β6INSTSSPF+β7INSTSC+β8INSTBANK+ε (2)
其中,被解釋變量HS300t為股指的對數收益率,而INSTsIF、INSTQFII、INSTTC、INSTpOSF、INSTFC、INSTsSPF、INSTSC、INSTBANK分別代表證券投資基金、QFII、信托機構、陽光私募、財務公司、社保基金、券商、銀行的持股比例。利用Eviews9.0對公式(2)進行回歸,得到3個主要模型的結果匯總于下表。
異質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對HS300股指收益的回歸結果表
注:表中系數是模型的回歸系數,括號內是其相應的t統計量值;另,***代表在1%顯著性水平下系數顯著,**代表在5%顯著性水平下系數顯著,*代表在10%顯著性水平下系數顯著。
回歸結果顯示,模型1中擬合優度達到了71.06%,證明方程擬合較好,且明顯通過F檢驗,其中銀行、券商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陽社保基金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而陽光私募、QFII、證券投資基金三類機構投資者均通不過t檢驗,其p值分別為0.60、0.34、0.13,認為某些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之間存在嚴重的共線性,所以剔除變量陽光私募持股比例,繼續下一步回歸。模型2顯示擬合優度幾乎沒有變化,F值增大,也明顯通過檢驗,發現剔除變量后可改善個別解釋變量的檢驗結果,但是QFII、證券投資金仍通不過t檢驗,其p值分別為0.36、0.13,其他變量則分別在1%、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分析QFII與券商存在嚴重的線性關系,其相關系數高達0.923,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認為二者存在替代關系,所以繼續剔除變量QFII,再繼續尋找更有解釋力的模型。
模型3的擬合優度為0.699、F值為11.20,明顯通過檢驗;更重要的是,模型3中所有系數均通過了t檢驗且方向符合理論預期,其中銀行持股比例、財務公司持股比例、券商持股比例、社保基金持股比例的t統計量p值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信托公司股比例的t統計量p值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比例的t統計量p值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認為6個解釋變量對與該模型預測是有意義的,故最終得到模型為:
HS300=6.54+0.15INSTSIF+0.3INSTTC-0.34INSTFC-0.4INSTSSPF+0.35INSTSC-0.24INSTBANK (3)
四、經濟含義分析與對現實的啟示
依據模型3的結果,最后選取了證券投資基金、券商、財務公司、社保基金、信托基金、銀行的持股比例,為統計意義上顯著影響股指收益率的解釋變量。其中,與滬深300指數收益正相關的是證券投資基金、信托公司、券商的持股比例,而與滬深300負相關的則為財務公司、社保基金、銀行持股比例。
進一步分析表明,券商、信托機構持股比例對市場收益影響較大,而證券投資金對市場收益的影響較小。依公式(3),基金影響系數為0.15,即基金持股比例增加1%、可能拉動滬深300指數收益上漲0.15%;券商與信托機構的影響系數,分別為0.35與0.3,說明二者持股比例上升對市場的影響甚至要強于基金。究其原因,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來源穩定、資金規模大,但需要以日為單位公布凈值,其操作透明度高、規范性較強,故難以獲取暴利,投資行為更為謹慎與保守。與基金不同,券商類機構投資者有相當大的投機性,習慣于在市場良好的情況下大幅增倉;信托機構與券商類似,具有投資規模大、風險性大的特點,所以二者持股比例對市場價格影響較大。
研究發現社保基金影響系數為-0.4,這意味著財務公司持股比例增加1%,同期股指收益會下降0.4%;財務公司與銀行的影響系數分別為-0.34、-0.24,對股指收益的影響也是負向。這種負相關的可能原因,主要在于這三類投資機構的保守型投資風格,大多只在市場下跌時加倉。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資金量龐大,但有法律規定其投資股市資金不能超過40%、對風險極其敏感,其投資風格為長期、穩定持股風格;通常,社保只在有足夠安全邊際的情況下才會加倉,且對每只股票持股比例不高,以降低非系統風險。對財務公司而言,作為大型公司的資金運作部門,主要投資目的是調劑資金短缺,所以其投資行為相對保守,主要投資對象是大盤藍籌股,特別注重投資風險小、收益相對穩定的金融產品,是典型的穩健性機構投資者。銀行持股,從行業特性上具有穩定市場的職能,但相較于其他兩類機構投資者對市場的影響系數稍小,主要由于政府政策上對銀行有一定限制、受到嚴格監管,其規模化投資必須先要“規范化”。
綜合來看,機構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確實呈“異質性”特征,簡單將市場參與者分為機構與散戶,將難以正確認識市場。通過分析兩類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特點發現:基金、券商、信托,偏向投資于中短期能帶來高盈利的上市公司,投資行為更加注重盈利性,其增倉行為對市場價格有正向影響,其投資風格為積極“主動買漲型”;相反,財務公司、社保、銀行屬于長期機構投資者,偏向于穩健投資,注重長期持有證券,以及注重風險管理,往往偏好在市場下跌時進行加倉,這三類機構投資風格更趨向于“消極買跌型”。
[參 考 文 獻]
[1]Chen, X., Harford, J.,Li,K. Monitoring:Which Institutions Matter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7(86):279-305
[2]蔣艷輝,唐家財,姚靠華.機構投資者異質性與上市公司R&D投入――來自A股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經驗研究[J].經濟經緯,2014(31):86-91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業;基金治理結構;法規與制度建設;策略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現狀
截至2007年QDII基金發行前,我國大型基金公司和中小型基金公司的發展速度幾乎相同,規模增長主要來自股票價格增長,以及主要基金拆分和大比例分紅帶來的凈現金流。目前我國基金業在基金托管方面,目前超過三萬億的基金總資產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合計占有市場份額83%,其中中國工商銀行的托管規模占比高達33%。其他8家托管銀行只能分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外17%的基金托管市場。目前,我國私募證券基金的規模已經達到萬多億元,進入門檻已降到5萬元,投資人已從機構、上市公司為主轉為以居民個人為主。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波動過大
從1996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在不斷壯大,市場內生力量不斷增強,各項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使得市場在縱向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由于外部環境、以及市場自身的一些原因,市場波動性非但沒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強。
(二)我國證投資基金治理問題
1、基金托管人監管的軟弱性。在我國現實的實踐中,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基金的發起人,其在實質上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這就導致了托管人實際上受制于基金管理入,所以名義上的雙向監督在實際操作中異化管理人對托管人的單向監督。同時,基金托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新的表外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如果托管人為了基金持有入的利益,面對基金管理入進行監督,就會損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最終損害自身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偏離基金持有人利益。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入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委托人追求投資收益的最大化,人追求收入的大化、社會名聲、業內地位等,兩者的目標函數不完全一致,當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東利益發生沖突,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選擇服務于控股股東的利益,從而損害了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監管不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于基金業的發展。盡管我國已經有了《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規章制度,但是未建立起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續性,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較差。隨著我國基金業的快速發展,政府對基金業事無巨細的直接監管無疑是效率低下的。我國目前的基金業自律機構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基金監管的專業性不強,而且缺少對違規進行處罰的權威。
三、促進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健康發展的對策研究
(一)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1、真正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參照美國共同基金獨立董事制度,我國當前的獨立董事制度中應完善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爭取達到2/3的水平,獨立董事必須占有董事會多數席位,以便更好地控制基金的運作;二是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2、引入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履行契約的監護權。由于我國基金持有人的分散,導致對管理人的日常監督成本過高,或者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根本就無人有動力去監督,于是在契約形成時,加入一個集中代表持有人履行監督職能的角色,并讓其享受相應的剩余索取權,是符合成本收益原則的。在我國現有的契約型基金架構下,可以借鑒澳洲模式,引入獨立的受托委員會來擔任,實現這一第三方監督職能。
(二)加強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工作
1、建立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我國目前基金托管人選擇范圍過于狹窄,準入門檻太高,可以考慮放松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本金要求,讓更多的銀行、投資信托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也具有獲得托管人資格的機會。同時,對基金托管人在專業人員、技術力量以及內控制度方面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
2、加強政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督作用。法律應該規定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時,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并使其在新的基金托管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使基金托管人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不會甘冒失去未來托管費收入的危險。同時,應建立基金托管人自律組織,提高整個基金托管人行業的監督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
(三)我國推進基金公司治理改革――激勵相容的監管探索
引入業績報酬,且在評價基金業績時引入風險指標。引入聲譽機制。聲譽機制是一種動態激勵。在存在聲譽機制的情況下,基金激勵方案中原本存在的一些問題自然而然就會消失。它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出于長期利益的考慮以約束短期利益沖動的自發機制,它是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勵,而且付出的成本也是最低的。
(四)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適應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求
伴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激變,此時的基金產業從內部結構到外部環境都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基金新產品和新業務的不斷涌現。為了適應基金行業外部生存環境的變化,避免《基金法》成為基金產業進一步發展的約束,應當對當前《基金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參考文獻:
1、譚浩.瀏覽美國共同基金[J].新視野,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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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界定;分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出現了創業浪潮,“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開始誕生。后來,又出現了“企業并購重組基金”等其他形式。這時候,現代意義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出現。在2005年之前,中國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當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風險投資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國內PE基金行業逐漸壯大,許多企業的成功都離不開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后,其含義變得更加廣泛、復雜。下面依據各國的慣例,總結了國內外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國外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歐洲大陸和英國,PE基金與風險資本(VC)基本等同。美國風險投資協會認為:“凡是對未上市交易股權的投資”都可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顯然這是廣義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包括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和夾層融資基金等。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條例》對其的定義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經營主體;投資對象限于公司股權、資產、所有者權益;投資期限是將來必須以出售、清算等方式處置,投資年限最長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東持股不得超于25%。”國內學者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闡述也存在一定差異性。盛立軍(2003)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并通過退出獲利。他將私募股權基金分為狹義和廣義,廣義的概念是指對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個時期的非上市企業所進行的權益投資的基金;狹義的概念則是指對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并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雷滔(2013)認為,較之股權投資基金更為妥當的叫法應該是實體資產投資基金。他認為,實體資產的外延是人力資源、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介入被投資企業,參與企業管理,強調對股權的長期持有。從國內外的觀點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至少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二是采用權益類方式投資;三是整個運作過程表現為融資—篩選項目—投資—退出。投資過程中,基金雖不直接參與企業管理,但對企業仍有一定的控制權。在投資后通過合適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股權,實現價值增值。(二)相關概念的辨析1.與證券投資基金。通常認為,目前我國投資基金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兩者從投資對象、投資目標、投資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的是上市交易的證券,如股票、債券、期貨等。投資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資策略,有效地選擇投資品種,獲得交易性的投資機會,從而將獲利按持有人比例進行分配。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只是狹義上的股權。通過長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隨著投資的標的公司逐漸發展壯大,使股權逐漸增值,從而獲利。2.與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的說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國使用。發改委金融司曹文煉在2006年“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上,對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發表過他的意見。“在我國,直接投資基金又被流行稱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是因為我國投資基金的實踐,最早是從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的。”“產業投資基金除了創業投資以外,還包括企業的并購重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房地產投資等各種直接股權投資。”可見,“產業投資基金”是個具有歷史背景的名稱。隨著投資基金更規范化的發展,我們應該將“產業投資基金”正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真正意義上的“產業投資基金”僅僅只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大類,主要指政府主導的、側重于某一產業或某一區域的發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資基金的主流。
二、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
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國內學者有的是根據投資領域進行劃分,有的是根據企業的成長周期劃分。本文為了以后著重研究中國特色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依據資金來源進行劃分,把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劃分為外資、中外合資、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四大類。(一)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冊,從境外以外幣(如美元等)的形式籌集資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整個股權投資領域占據主導地位,主要的機構有凱雷、KKR、黑石、華平創投、橡樹資本、藍山資本等。這類基金的特點一般有:一是外資機構運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國投資者募集,并且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從而將自身的優勢完全發揮出來。二是這類基金的投資規模通常會受到限制。由于中國是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因此當基金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在國內進行投資時,必須從中國有關政府機構獲得批準才能運作。三是外資基金來華開展業務較早,擁有出色的業績和強大的品牌優勢,有豐富的基金運作經驗、規范的投資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資機構,因此這類基金的投資行為受到嚴格限制。一些行業是不允許涉及的,如電信、航空、軍工等。(二)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外合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本土投資機構與外資投資機構聯合行動,利用外資機構的品牌優勢和行業經驗,進行共同投資的基金形式。其中,較為活躍的有鼎暉投資和弘毅投資等。這類混合型基金由外資和中資共同所有,發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資和中資基金的優勢,但劣勢在于其兩類所有者之間可能存在潛在利益沖突。(三)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在本國注冊并且是以本國貨幣籌集資金,通常由中資機構來進行運作的人民幣基金。由于是人民幣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資,沒有嚴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劣勢。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沒有長遠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篩選投資標的,投資過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體又可劃分為國有資金主導的基金和民間資金主導的基金。國有資金主導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規模較大,有嚴密的組織結構和復雜的投資決策程序,主要為推動區域經濟和助力國家經濟戰略的發展服務,如深圳創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國資背景的基金。民間資金為主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營創司和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更傾向于投資國內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營企業,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資,比較著名和成功的民間資金為主的基金有聯想投資有限公司、紅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四)產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國政府設立自己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機構。其又可細分為幾個小類:第一類是國家財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設立,如中司等;第二類是準產業投資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這需要以兩國政府的合作為基礎;第三類是中央各政府部門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比如國家發改委成立抗震救災產業投資基金、科技部的產業投資基金“火炬計劃”等;第四類是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現在各地方政府為了大力發展本地區的產業或者為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都分別設立了這種基金。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
從1985開始,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經歷了三十年的發展。在這期間,中國證券市場經歷了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的設立、股權分置改革等重大變革。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從探索階段,慢慢走向成熟。隨著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徑的增加,資金的投資回報率越來越高,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開始進入到迅速發展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7月底,國內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達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規模43535億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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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對比 思考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含義
顧名思義,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是與公開募集的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基金相對應的一種融資手段。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產品更具有針對性,更容易風格化,準入門檻更高,并且擁有更高的投資回報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經濟領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雖然這個概念和操作是近幾年才進入國人視野的,但迅速獲得了很大的重視和關注。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私募基金可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兩者的區別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針對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投資后一般均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響企業治理結構和經營收益,待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實現資本增值(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經營工商業業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重點是進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衍生工具投資等資本運作,其更加重視價差交易等交易性機會,而不是長期投資。本文主要關注前者。簡單來說,就是在某一個行業發現一家公司具有未來成長的價值,我們用資金來換取這家公司的股權,可以是控股,也可以是參股,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和這家公司一起成長,把公司的價值做到更大,在這個周期內獲得一個非常良好的回報。這個回報率通常是非常驚人的。
要全面地了解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現狀和異同,并尋求更好發展的方法,不但要從現金的性質規制、法規機制上來進行對比,而且要追本溯源,兼以未雨綢繆。
二、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起源
最早的私募基金誕生于華爾街,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便有了雛形。最初的私募基金只是簡單地利用杠桿進行股權投資,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和演變,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的三名投資銀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KKR,專門從事并購業務,這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
20世紀80年代,私募股基金傳入中國,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相對滯后。由于民營企業并沒有國家信用作支撐,大量貸款流入國企,因此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問題越來越突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性也逐漸被人們所發現。因而在中國這樣一個投資領域相對狹小,投資工具并不豐富的市場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失為一個良好的投資方向。同時由于私募基金操作的私密性,團隊的專業化,當企業在謀求發展的路途中遇到各種問題時,轉向私募基金尋求合作成為了重要的選擇。同時私募基金作為第三方,可以推動行業和企業的整合,優化資源配置。我國宏觀經濟的持續增長,加之巨大的收益預期,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國方興未艾。
三、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式規制比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有以下幾類。
1.合伙型組織形式
合伙型組織形式分為有限合伙型、普通合伙型和特殊合伙型。合伙型組織形式的主要參與者是合伙人,合伙人既負責出資,又負責管理,以及承擔最多的無限連帶責任。美國80%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用了封閉式的有限合伙型的組織形式。它的優點一是決策快捷靈活,只需執行合伙人決策即可。二是合伙企業沒有資金使用上的限制。三是管理上,資金的發起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而會慎重選擇合伙人并進行有效監督。四是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先交公司所得稅,不會雙重納稅。
但這一國際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并未在我國得到廣泛運用,很大部分原因是法制上的不完善。我國于2007年6月實施的新《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一批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的合伙企業陸續組建,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型組織形式是未來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一個方向。
2.契約型組織形式
契約型是指投資人和管理人通過訂立契約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信托逐漸成為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形式。我國目前比較規范的“陽光私募”就是運用了這種組織形式。這類私募是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托管在銀行。這一組織形式的優點在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破產隔離功能,能夠有效解決信托資金的投資風險問題。
3.公司型組織形式
與合伙型、契約型相比,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以向銀行貸款籌集資金來源,但它的不足也是很明顯的。公司制是國有資金為主的投資形式,公司制的規范管理,完善的市場法律體制更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4.混合型
為了發揮以上三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混合型的基金組合也是被投資人所接受的一種方式。
四、中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中的問題
2007年,美國的私募基金呈現泡沫,通過對沖基金獲得高收益的投資者首當其沖。通過這種杠桿收購,被收購企業的利潤只要有一點點增長都可以為私募公司及其投資者帶來巨大回報。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會通過在一年內獲取分紅的方式來收回投資獲取回報。在退出時,他們則會要求被收購公司支付巨額費用,作為交易安排費、融資費及管理費等。(這些交易同樣也有美國政府的側面支持,因為這其中所有的負債都是免稅的。)并購的利潤顯然很誘人。隨后,私募集團把這些公司在業內反復高價相互轉讓。隨著次貸危機的出現,人們開始冷靜地認識到這樣的私募基金所帶來的風險問題。金融危機造成對美元私募股權基金的巨大影響,投資額的負增長一直持續到今天。
我國的私募基金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因而私募基金的合法性難以通過現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界定。由于私募基金并不采用公開方式,而是通過私下與投資人或債務人進行商談并簽訂合約,這樣的私募基金并不受法律的保護,因而增大了違約風險。同時,簽訂的合同也難以得到規范,往往會成為無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國的私募基金投資主要集中于股市,而我國的股市也并不是一個成熟的市場,加之立法缺失,投資者及管理人的利益會受到巨大影響,投資風險再次增大。我國基金管理人隊伍的素質要想趕上歐美國家基金經理的水平尚需時日。
五、對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思考與建議
第一,完善立法是首要任務。我國目前沒有專門對私募基金進行立法,主要由《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伙企業法》及相關部門規章進行規制。首先給私募基金一個合法地位,之后才談得上完善各項制度。立法應給予基金投資人和基金經理人相應的自由來決定組織形式,引導大額資金的投資以推動產業的整合與升級,加強信用制度的建設,使私下簽訂的協議也能夠獲得法律保障。立法也要多聽取業界的聲音,過度的規范化也會造成大量的私募基金流失。
第二,政策支持并推廣有限合伙型私募資金,投資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而基金管理人以少量資金介入并承擔無限責任,并按協議約定收取管理費。如此一來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上的規范化,加強風險管理,維持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與國際接軌。
第三,加大力度培養本土有限合伙人。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外機構自身陷入財務困境,我國本土的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出于融資問題存在對私募的很大需求。我國在鼓勵國外成熟機構投資者參與到我國私募基金發展中的同時,也要培養本土的有限合伙人。培養成熟的合伙人不僅能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運作,而且能保證投資團隊的投資理念得到很好的執行。風險教育也是重中之重,只有成熟理性的合伙人才能對基金經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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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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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的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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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是依公司法組織起來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和其他機構法人。由于企業的閑置資金一時找不到合適的產業投資項目,加上銀行利息低,把目光投向靈活性強、保密性好、投資回報高的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制私募基金在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2.契約式私募基金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一般在暗中操作,不具備地位。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工作室”、“私人間基金”多為這種形式。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個人資本。由于個人投資者缺乏投資經驗及時間等原因,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方式委托工作室或有良好投資記錄的朋友,直接代為理財。具體的做法是: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托管人,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二、私募基金現有組織形式存在的缺陷
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契約受托人不是利益主體,缺乏激勵與制約機制,投資者不能直接參與運作,造成主體缺位。
為了吸引客戶,各類資產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大都對投資者作出了最低回報的承諾,即使是一些工作室在與客戶簽定口頭協議時也會有類似保證本金的安全、保證年終收益率等承諾。然而,由于目前私募基金承諾的年終收益率大多在10%至30%之間,這個承諾的收益大大超過了銀行存款利率。所以,有關專業人士指出,含有承諾的私募基金嚴重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實際上近乎非法集資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也難以得到法律保護。這就容易導致各種糾紛的出現。這種方式還容易演變為高息攬存或非法集資,破壞系統的穩定。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及時,容易導致投資者無法有效監控管理方,蘊藏著較大的道德風險。
從國際經驗來看,資產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見,且受到極為嚴格的法律管制。但是,我國目前的信用環境和投資環境與國外存在較大差異:投融資市場并不規范、關聯交易和黑箱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商業信用體系也未能有效建立起來,這些都不利于保護資產委托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保本、保底的做法就逐漸流行起來。一些資質較差的機構進行虛假承諾,或者資產管理機構進行超出保證能力的高風險投資,故意夸大收益率,結果導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實。
二是契約雙方合作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極易產生委托風險。
對于一些小私募基金,如工作室,雙方完全憑一種私人間的信任關系建立起委托關系,大多只有口頭協議,根本沒有正式的文本合同。因此,雙方的合作關系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例如,在委托理財中出現資金被騙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缺乏有效證據表明資金的所有權,委托人往往不得不吞下苦果。其中一個關鍵的是,在激烈的競爭下,客戶提出的保證收益率也越來越高,而這些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被迫接受。然而,要想達到如30%的年收益率談何容易,給管理人造成的經營壓力也相當大,這導致出現虧損或未能達到盈利要求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口頭協議下,這樣的糾紛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不利于維護各方的利益。
三是雙重稅賦制約公司制私募基金的。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采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于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采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四是公司制私募基金雖具法律保護,但主體缺位時因消息泄露建有老鼠倉。
“老鼠倉”的操作是指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一般是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介入下簽訂協議,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資,操作方負責操作,但沒有提款的權力,以保證資金安全。證券公司方負責監督操作,如“老鼠倉”內的資金損失超過一定比例(如15%),或者是接近操作方的出資量,證券公司會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協商,或是就此平倉,損失由操作方承擔,或是操作方增資繼續操作,直到協議期滿。協議期一般為半年或是一年。
“老鼠倉”到期后,雙方按照協議分配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種:純保底、純分成、保底分成。如采用純保底方式,委托方的收益一般在8%-10%,其余收益為操作方所得;如采用保底分成,保底收益一般為6%-8%,超出部分二八或是三七開,操作方得大頭;如采用純分成,分成比例可以達到五五開。例如,總量350萬元的“老鼠倉”,如收益在30%,按五五開純分成方式,委托方、操作方的收益均為50萬元左右,委托方收益率為17%,而操作方則高達100%,達到了借雞生蛋的目標。證券公司則因為資金交易量的增加而增加了傭金收入。
五是中國私募基金利益分配缺乏外部監管,制度上存在漏洞,不利于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
盡管地下私募基金用自己的辦法解決了持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但是,大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仍然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一位從業多年的私募基金管理者稱,雖然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的方案,財務、市場、調查等完全分開,但地下基金做到一定大的規模,管理者從自己利益考慮,稍稍偏向于其中一位大投資者就可獲巨利,這樣就容易引起大投資人之間的沖突。因此,基金做大了又沒有外部監管,問題遲早會發生,并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波及的范圍會較大。這位人士承認,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監管。
三、制度創新:量身打造私募基金的組織形
隨著國民的持續,個人資產數量的大幅增加,尋找有效的投資途徑實現增值,是私募基金產生和發展的必然。中國私募基金發展有其特殊的沿革和現狀,筆者認為,當前私募基金存在的種種的解決,關鍵在于通過修改《公司法》和制訂《投資基金法》,建立中國有限合伙制,承認它是一種組織形式,賦予地位,并制訂游戲規則,建立主體激勵與制約機制。
1.完善投資基金法,建立中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于1997年11月,而后未有修改,近日又頒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這兩部法規由于缺乏《投資基金法》的指導,因此是不完善的,同時這兩部法規與已頒布的《公司法》、《證券法》存在眾多沖突,是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國《證券法》第四章第七十九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由于契約型基金的法人主體不明確,因此多次出現單個基金或關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5%以上時,未做公告。而對于此類事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也難以進行評判。又如,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來看,基金的組織模式將走向多樣化,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必將出現,前者不設監事會的慣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有限合伙制則超出了我國現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范疇。
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私募基金一直在“灰色地帶”運作,缺乏道德風險和政策風險的規避機制。結合本文對中國私募基金的現狀,筆者認為量身打造中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建立中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層面應借鑒國外組織模式,并對這一模式實施制度創新。
(1)修改主要合伙人必備的資質條件,提高門檻。國、境外主要合伙人出資額為1%的慣例,設計中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其主要合伙人出資額應大于1%,不高于30%,而我國現有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資額實際上平均已經達到30%。
(2)提高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資質條件,從嚴組織考核、審查,嚴把注冊關,以防范私建老鼠倉之類的道德風險。筆者認為,管理層面還可以禁止多頭開戶,并通過開戶實名制規范從業行為。
禁止保底分紅,通過捆綁經營實現運作基金利益一體化。國外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采用捆綁經營,一般合伙人在利益機制上都是均衡的。我國目前私募基金由于采用不同的保底分紅方案,難免厚此薄彼,這實際上違背了作為一般合伙人的地位平等的合伙制原則。
2.平等對待公募、私募基金,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促進基金業良性競爭
目前我國的基金大都是公募,而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使得實際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從而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全面發展和民間資本的啟動以及對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發揮促進作用,因此,對私募或特定的中小型基金應有明確規定,應允許中外合作、合資的中小產業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對這類基金不設門檻,讓市場來選擇。同時也要在基金管理業中引入良性競爭機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基金制度從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允許所有有條件、夠資格的主體參與基金管理業,使該行業充分市場化。只有減少人為的經營與投資進入門檻,消除各種制度障礙,才能實現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以及投資人、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3.完善有關基金從業行為規范和有效的約束機制。
已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從業行為作了一定的約束,但這些約束往往缺乏實質性的意義,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使其違規經營的機會成本較小,增加了引發道德風險、違規經營的可能性,從而導致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對現有和待制訂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責任和約束條款加以修訂并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同時可以考慮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利益相捆綁。例如可在修改目前我國《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的基礎上,成立有限合作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基金并負責對基金進行管理,同時對償債業務負連帶的無限責任,而一般投資者可以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與基金,對償債業務負連帶的有限責任。同時,基金管理人每年向投資者收取基本費率和贏利費率相結合的管理費用。這樣,基金投資的效益首先到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失誤導致基金資不抵債,那么他必須用自己的其他資產去彌補損失,基金經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使風險和收益完全對稱,從而有效地弱化道德風險,達到基金當事人多方利益與風險的共享,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4.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
目前基金業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其信息披露也作了大量規定,但其披露要求是相對寬松的,例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投資按市值的前十名股票明細。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而15個交易日后其公布的投資組合是否有意義尚為值得商榷的問題。另外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有關基金關聯交易內容的披露規范。目前我國的13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主要是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同時現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平均在3家以上,因此基金與管理人和發起人以及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管理的基金之間難免出現關聯交易現象。
【參考】
[1] 《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構想》,《證券時報》,2003年1月。
[2] 伍純:《中國私募基金需要制度創新》,《中國經濟導報》2001年5月。
[關鍵詞]陽光私募;信托;投資主體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9-0058-03
2010年,中國經濟漸別陰霾,迎來新的曙光,在經歷了2007年的大牛市和2008年的金融海嘯之后,方興未艾的陽光私募基金已經成為投資精英們“掘金”的主要平臺,也漸漸為投資者所認知。
所謂的“陽光私募”是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公司)通過信托機構,向特定投資人發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銀行作為托管人,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這里的資產管理公司就稱為“陽光私募公司”,其發行的信托產品,稱為“陽光私募產品”。與一般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不同,陽光私募的“陽光”主要體現在其運作的規范化和透明化上,它的設立要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有定期業績報告,因而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能得到很大的保障。
1 我國陽光私募的發展現狀
1.1 數量與規模
公開數據顯示,國內第一支陽光私募基金,是由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成立的《云南信托•中國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產品期限為5年,資金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其收費除了按照資金1.5%比例收取管理費以外,年度提取超額收益的20%作為業績提成。其成立標志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依靠信托平臺開始規范化和透明化運作,正式踏上陽光化的探索之路。2003―2010年我國陽光私募成立情況如圖1所示。
由圖1可看出,2003―2006年是中國陽光私募基金的萌芽階段,經過2007年和2008年的牛熊市洗禮,私募基金的發展逐漸跨向成熟,也有越來越多優秀的資產管理人躋身私募領域。陽光私募管理人在2007年和2008年的不俗表現逐漸讓廣大投資者認可,陽光私募行業在2009年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當年的陽光私募產品發行量是2008年的3倍。而2010年以來,前三個季度的發行量也超過了2009年,達到334支。
從2003年第一支陽光私募基金成立起,由各路人馬會聚而成的中國陽光私募基金運作團隊,短短6年時間已發行800多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達600余億元,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預測,隨著股指期貨及融資融券的推出,我國陽光私募的管理規模5年內將突破千億元。
1.2 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陽光私募的運行模式大體上分為兩種:上海模式與深圳模式。
上海模式指的是其發行的集合信托計劃是結構性的,所謂結構性就是將計劃參與者分為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前者是普通客戶,一般保證一個固定的目標收益率,后者一般就是陽光私募公司,通過投入一定規模的自有資金作為優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時也擁有提取超額收益的權力,這種模式比較適合風險偏好保守的客戶,因在上海市場此種方式產品發行較多,故稱上海模式。
深圳模式指的是其發行的集合信托計劃是非結構性的,也稱開放式,與上海模式不同,基金參與者不做等級區分,收益同享,風險共擔,除此之外,其他方面與上海模式并無太大區別,此種方式產品在深圳市場發行較多,故稱深圳模式。
1.3 地域分布
陽光私募在我國的地域分布極度不平衡,無論是投資顧問家數,還是發行信托產品的數量,都集中在金融發達的城市,其他城市則是零星分布,實力相差懸殊。
按投資顧問所在地來劃分,投資顧問家數形成了深圳、上海兩強爭霸,北京緊隨其后的局面。根據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深圳和上海平分秋色,投資顧問的家數各有53家,彰顯了它們在國內金融中心的地位,北京有28家,而昆明、廣州、青島、成都等城市則只有零星的兩三家,形成這種分布與地方的金融政策、金融地位、投資者意識等因素有很大關系。
而從發行的信托產品數量來看,則呈現深圳、上海和北京三足鼎立之勢,深圳和上海的產品比重各占32%,而北京占21%;云南占6%;廣州占3%,其中一大半是新價值旗下的產品,其余城市產品數量較為稀少。
1.4 投資理念
我國陽光私募主要奉行的是價值投資和趨勢投資相結合的理念。所謂價值投資,簡單地說就是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入手,股價跌入自己認可的價值區域內就買進,超過自己認可的價值區域就賣出,只看結果,不看過程;而趨勢投資,主要強調的是順勢而為,它可以不看公司是否有業績支撐,當出現上漲趨勢時就買入,出現下跌趨勢時就賣出。價值投資和趨勢投資理念的結合是一種互補的投資策略,資金進出相對靈活,能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動態配比,為包括陽光私募在內的廣大私募基金經理所推崇。
私募排排網2009年年末對國內陽光私募的調查結果顯示,71%的陽光私募認為其投資理念屬“價值與趨勢投資結合”,29%的陽光私募認為其投資風格屬“價值投資”;沒有一個基金經理選擇“趨勢投資”和“投機型”,見圖2:
2 我國陽光私募興起的原因
如上文所述,陽光私募在我國的興起并且得到大發展也僅是最近幾年的事情,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其興起的背后的主客觀因素。作為資本市場的新興力量,陽光私募在我國的興起是國內法律環境、市場環境和私募基金自身謀求新發展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首先,從法律環境方面來看,針對規模巨大的私募基金還存在嚴重的體制缺失,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與此同時針對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也遲遲不見出臺,而《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雖然對陽光私募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也或多或少地給了陽光私募一點相對合法的存在空間。因而陽光私募成為國內眾多私募基金另辟蹊徑的必然選擇。
其次,從市場環境方面來看,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社會個體聚集了越來越多的閑散資金,同時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工具也日趨豐富,這為社會閑散資金投資理財提供了支持和可能,而市場上數目眾多,規模龐大的陽光私募正是其中的重要途徑之一,它們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具有靈活性、個性化的投資理財服務。
最后,從私募基金自身發展方面來看,私募行業發展早期的“坐莊”贏利模式逐步失效,給私募基金造成了嚴重打擊,也給其帶來了極其不佳的聲譽,尤其是在監管者的眼中,更是一個“壞孩子”形象。私募基金要繼續生存和發展,進一步被投資者、監管機構認可,就必須從“灰色”地帶中走出來。為改變形象,私募基金本身也在積極的做出改變,如2008年5月10日,由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倡導發起“私募證券基金同業公約”,正式向成員單位頒布。同業公約從私募基金募集、投資及從業人員等領域進行自我規范。陽光私募的興起正是私募基金行業謀求改變的具體體現。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陽光私募在我國逐步興起,并在短短的幾年內呈現出爆發式的增長態勢。
3 我國陽光私募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陽光私募作為資本市場的新生代力量,豐富了社會資金的投資渠道,讓我們看到了資本市場多樣化發展可喜的一面。但是與之相對的是,作為新生事物,我們也要正視其發展過程存在的問題。制約陽光私募發展的因素必然會存在,在此僅對陽光私募生存的法律環境和行業自身兩個主要的方面進行簡要分析。
3.1 投資主體法律身份的尷尬
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沒有主體地位,催生了陽光私募這樣一種“相對合法”的投資主體。但是明確對陽光私募進行界定的法律條文也遲遲不見出臺,陽光私募行業的發展實質上也是處于一種混沌的狀態,任何的風吹草動都可能對其發展造成極大的傷害,監管層往往顧及不到陽光私募這一沒有明確身份的“孩子”。
2009年7月,為完善新股發行機制,防止大企業、大機構通過信托平臺廣開股東賬戶提高中簽率的投機現象蔓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叫停了信托證券賬戶新開戶。由于信托公司開設股東賬戶被暫停,需借信托渠道發行產品的陽光私募行業陷入極大的困境。
隨著信托證券賬戶的停開,一些信托公司借機高價叫賣老賬戶,最高價甚至達到陽光私募總贏利的5%,且光有錢還不行,陽光私募需有良好的業績史才能拿到老賬戶。信托開戶已經被暫停了一年多的時間,目前尚未看到任何重啟的跡象,信托公司叫賣老證券賬戶這一做法不僅涉及商業道德問題,其本身也隱藏著違規的風險,因為在購買舊的信托賬戶后首先面臨著賬戶改名的問題,按照中登公司特殊法人開戶的實施細則,信托公司按照每設立一個信托產品開立一個專用證券賬戶,這個專用賬戶被其他人使用時必然承擔著違規風險。
拋開是否承擔違規風險不說,如果信托證券賬戶開戶繼續被暫停下去,存量的賬戶也不足以支持陽光私募的高速發展。開戶的暫停也激發了私募將信托產品存續時間延長,有的甚至達10年之久,但隨著休眠存量賬戶逐步被消耗,存量的證券賬戶總有一天無法支撐陽光私募的發展。
3.2 人才與管理的瓶頸
陽光私募行業有著巨大的市場空間,但在市場空間確立的同時,業內人才瓶頸也日益突出。一些成熟的團隊分裂乃至自立門戶,造成原先的團隊大失血,另外,有大批來自公募、券商和民間的人士擁入行業,很多新設立的團隊延續以往私募“一兩間房,四五個人”的低端模式,走低成本的模仿擴張之路,進一步導致了行業內人才的供給緊張。
除了數量不足外,人才質量上的欠缺也制約著陽光私募的發展,很多陽光私募在人才團隊的培養和傳承方面都處于十分初級的階段。經常可見的情況是,一個團隊除了基金經理之外,其余都是新入行的新手或者經驗很少的人,基本上基金經理一人唱獨角戲。
除了人才的缺乏,很多陽光私募公司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問題。即便是一些業內處于一線的私募公司,其整個企業體制也沒有完全成形,部分公司的決策考核依舊依靠老總“拍腦袋”決策。有些公司的員工工作職責中,甚至無法把公司老總的個人事務和公司事務區分開來。這種典型的“江湖氣”現象在業內廣泛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行業的一個縮影。
4 促進我國陽光私募發展的建議
4.1 加快立法進程明確陽光私募的法律主體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立法上的滯后,陽光私募這一“相對合法”的投資主體在法律條文上仍然沒有任何地位。監管層在對市場進行調控的時候往往不能顧及到陽光私募,如2009年信托股東賬戶的停開,監管層這一動作本身是為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是陽光私募卻遭到了池魚之殃。
陽光私募是我國資本市場多元化發展不容忽視的重要力量,應加快立法進程,明確陽光私募的法律地位,及時出臺相關的規范條文,以促進陽光私募行業的健康發展,而這也本應是完善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一環,它對我國資本市場有序發展將會起著強力的推動作用。
4.2 陽光私募行業自身的完善
陽光私募行業自身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高質量的人才和管理上的不規范。
陽光私募公司應重視人才培養和積淀,以投資研究為著力點建設自己的投研團隊,進而形成可以信賴的投資決策機制,避免基金經理常年唱獨角戲的情形出現。
另外,在公司管理方面也應做到體制規范,職責分明,以企業化的高要求來完善公司治理,避免成為“江湖式”的小作坊。
可喜的是,陽光私募業內也有少數公司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一些公司在人才和管理方面也在做著積極的沉淀和準備。但對于不斷發展的陽光私募行業,這個比例仍然嫌少。如果并不是有意識地調整,或許再經歷一段時間的發展,這個行業就要面臨“大浪淘沙”的考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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