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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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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復墾條例

    第1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關鍵詞: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0 引 言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和保障,我國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人均耕地僅為0.1hm2,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然而,為滿足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和能源的適應性、需求性開發利用對土地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土地保護面臨嚴重挑戰,使人們認識到土地復墾對于恢復土地資源、保障耕地紅線、解決人地矛盾和恢復生態環境的重要性。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內外豐富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表明,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的綜合性任務。本研究通過闡述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過程,分析不同時期政策轉變的條件,來簡介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特點及發展。并通過與國外已有土地復墾政策對比,探討目前我國復墾政策的不足,并基于國內外成功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探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方向。

    1 土地復墾的定義

    隨著土地復墾法律法規的不斷更新和完善,土地復墾的定義也隨之改變,涵蓋范圍越來越廣,定義越來越清晰:1988年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而2011年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重新定義和范圍界定,即除了生產建設過程中損毀的土地外,還包括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2 我國土地復墾發展的關鍵政策法規

    20世紀50年代開始至今,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經歷了零散——有組織有計劃——較健全法規監管的過程,標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明顯標記即為同一時期相協調的土地復墾政策法規: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告別無組織、零散階段,步入有組織和計劃的復墾階段,但法律性和約束性較弱;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次修訂,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定義及復墾的強制性,標志著土地復墾初步步入法律層面;之后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有關土地復墾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是圍繞明確復墾對象、確定復墾責任人及受益人、提高土地復墾的監管力度等方面,細化和明確了土地復墾工作,加快了我國土地復墾前進的步伐,但土地復墾的管理趨于渙散,急需具有法律效力、專門性質的政策法規;時隔23年,2011年《土地復墾條例》的頒布,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內涵、原則、責任、激勵措施和法律責任,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階段;為了加強《條例》的實施力度,201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方法》,強化了《條例》的具體實施方法,保證了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

    3 我國目前土地復墾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遵循的是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條例》、2013年1月開始實行的《條例實施方法》和其他一些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作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這些法規的日漸健全,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進入制度化、標準化和法制化階段:

    (1)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土地復墾定義是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3)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等原則,并且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4)明確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分級監管區域土地復墾工作;

    (5)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6)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推廣復墾技術,激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復墾工作。

    (7)土地復墾方案和具體實施都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3.1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采礦造成的挖損、塌陷、壓占等損毀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遵循“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復墾;

    (3)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復墾方案,報送、審批;

    (4)按照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履行復墾責任人的義務,并定期匯報土地復墾進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3.2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土地復墾專項規劃、上報審批、組織實施;

    (4)損毀土地復墾按照項目實施管理,安排專項資金、編制土地復墾設計書、上報審查、公開招標、監督施工、評價驗收;

    (5)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復墾,并政府部門給予相關扶持和鼓勵。

    4 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主要的兩個轉折點即1988年《規定》和2011年《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本文從兩法規頒布背景、目的、意義、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兩法規進行對比分析得(見表1):

    (1)《條例》所規定的復墾對象更全面,范圍更廣泛,跨越時間比較長,既包括人為損毀土地,也包括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而《規定》所定復墾土地僅人為損毀土地;

    (2)《條例》把恢復農業作為優先,注重保護農業用地的重要性;

    (3)《條例》應用專門章節進行法律責任論述,把土地復墾推向了法律的高度,注重復墾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并設定了比較詳細的處罰條例,可操作性強。

    5 我國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差距

    5.1 政策法規存在的差異

    (1)《規定》的出臺雖然讓土地復墾走向系統化和組織化,但法律效力較弱,約束性和實踐性較差;《條例》的出臺又彌補了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法律層面,但就我國法律系統來講,《條例》屬行政范疇,且條文相對原則性,真正法律效力較弱;

    (2)美國擁有專門的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執行土地復墾法和監管全國的土地復墾活動;而中國雖有土地復墾專屬法規,卻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而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管理復墾工作,然而土地復墾工作涉及土、礦、農、林及環境等多個方面,致使土地復墾工作效率低、監管力度大;

    (3)雖然《條例》規定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復墾,但是經費的來源和分配沒有清楚注明;美國設立了專門的“復墾基金”,其來源包括企業征收費用、復墾余款、社會各界捐款和其他款項,并由內政部部長管理和分配等;

    (4)雖然《條例》第9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國家也對土地復墾的科技創新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這遠遠不夠,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艱巨而又造福于未來的重大科研項目,需要國家提供更多方面的支持。

    5.2 政策法規建議

    基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遵循《規定》要求,按照《辦法》實施對土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在各個管轄區域設立分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提高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和工作效率;

    (2)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基金,并且由專門機構監管,之外要發揮《條例》的激勵作用,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捐款,作為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等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

    (3)建立健全生產建設單位復墾資金計算標準及保證制度,并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

    (4)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嚴格按照《條例》實施土地復墾工作,對違反《條例》規定或不積極組織復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具體的土地復墾科技創新保障措施:充足的研究資金,專業的學術團體,專門的研究機構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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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一、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全縣范圍內,正在從事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的企業及其他因生產或建設需要而挖損、塌陷、壓占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的標準是每平方米5-20元。為減輕企業負擔,本著收費從低的原則,我縣暫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收取。

    四、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時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按實際用土面積,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兩次繳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土地復墾費按實際新增取土面積逐年征收。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地礦股工作人員分赴各磚瓦廠嚴格測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積,根據取土面積征收土地復墾費。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產的,各磚瓦廠應根據新增加的取土面積,主動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復墾費。

    各磚瓦廠都應依法取土生產,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上門催繳、征收,并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3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關鍵詞】:礦區;土地復墾;保障措施

    1、前言

    我國礦產資源豐富,品種繁多,礦產資源開發的粗放型開發為主,從而造成了礦區大面積的土地遭受礦山開采破壞,據統計,中國因采礦破壞的各類土地超過400萬hm2,并以1.3萬hm2/a的速度增長[1]。隨著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每年仍會造成新的損毀土地,礦區開發損毀土地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復墾整治,將會造成礦區生態環境惡化,土地資源減少,嚴重影響礦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何構建合理的土地生態系統,恢復景觀生態平衡,成為礦區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的關鍵問題之一[2]。因此,了解我國相應的土地復墾政策要求,分析礦區土地復墾現狀,針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率較低的現狀情況,提出相應保障礦區復墾工程進行的保障措施,進而實現土地復墾工程的順利實施。

    2、礦區土地復墾現狀

    2.1礦區復墾相關要求

    1988年國務院實施《土地復墾規定》,2011年務院實施《土地復墾條例》,對于礦區開發過程中造成的損毀土地明確了其復墾責任和義務。為保障損毀土地得到及時有效的復墾。自2006年開始,國土資源部相繼實施國《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政策要求。明確了生產建設單位編制土地土地復墾方案的和實施礦區土地復墾的相關要求。對于礦山企業而言,對于新建礦山、改擴建礦山和已生產礦山均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礦山企業辦理采礦證等手續的必備條件,大部分礦山企業在這期間均編制了相應的土地復墾方案。

    2.2礦區復墾工程實施現狀

    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并沒有根本上改變礦山開采損毀土地的治理,由于目前并沒有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的相關政策要求,并沒有進行復墾工程的規劃設計,大部分采區簡單的復墾治理方式,有些礦山復墾工程根本達不到相應的質量標準。導致采煤沉陷、渣場壓占等損毀土地仍大量存在,礦區損毀土地復墾率較低,或者土地復墾質量達不到相關的質量要求,影響礦區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而如何保障礦區損毀土地得到有效的治理,實現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成為礦區土地復墾工程有效實施的重要內容。

    3 、土地復墾保障措施

    3.1 制度保障措施

    目前,造成礦區土地復墾率較低現狀原因之一是相應的制度和政策要求缺失。復墾方案確定了礦山損毀土地的范圍和措施,但是方案并不能取代相應的施工設計,對于指導土地復墾工程實施的復墾工程,并沒有提出相應的政策要求,也沒有實施復墾工程設計的規范規程,導致礦山企業實施土地復墾工程沒有相應規范可參考,同時也沒有相應的政策要求如何實施礦區損毀土地治理。導致了部分礦山企業復墾工程實施的積極性不高,造成土地復墾率較低。

    3.2 費用保障措施

    礦山企業在編制完成土地復墾方案后,縣級國土部門要監督其簽訂土地復墾監管協議,并設立國土部門、銀行和企業共管的銀行賬號,按照相關規定繳納足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相關職能部門要對土地復墾保證資金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同時督促礦山企業進行資金的內部審計,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和國土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對土地復墾費用進行相應審計,確保土地復墾費用足額用于土地復墾工程。對于礦山企業已完成的土地復墾工程,國土部門要按照土地復墾質量標準實施驗收,驗收合格的土地復墾項目,土地復墾保證金可作為下一階段的保證金,確保土地復墾費用足額到位。

    3.3 監管保障措施

    國土主管部門根據批復的礦山企業土地復墾方案,督促在土地復墾工程實施前編制相應的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礦山企業在實施損毀土地復墾工程時,國土監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成立土地復墾領導小組,定期向國土主管部門報告土地復墾工程的實施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結合工程進度提出具體的改進和補救措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定期對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實行嚴格的復墾工程驗收制度。

    3.4 技術保障措施

    在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期間,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選擇和確定施工隊伍,要求施工隊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從建設、施工等各方面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將加強與復墾方案編制技術人員的溝通,對復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及時與相應的設計單位進行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對復墾設計進行修改或重新編制。定期邀請土地復墾相關專家到現場實地考察,結合專家的意見不斷改進復墾方法,提高復墾技術水平。

    3.5 組織保障措施

    督促礦山企業建立有力的組織領導體系,成立專門的土地復墾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計劃、財務、工程、環保、土地、地測等部門成員組成。抽調或招聘測量、土地復墾、土地規劃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本礦協調民眾、踏勘和勘測等土地復墾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制定年度土地復墾計劃,組織實施年度土地復墾計劃與土地復墾工程驗收,負責協調、保證、監督各項土地復墾措施按期保質實施與完成,并積極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驗收工作。

    由于礦山企業土地復墾工作的長期性和綜合性,又需要“邊開采,邊復墾”,礦山企業還將選派專業的人員對土地復墾的施工進度和及時性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復墾措施不當或開采計劃改變,及時調整復墾方案。

    3.6 適時聽取群眾意見

    礦區損毀土地的類型主要有壓占、塌陷、挖損等,在實施復墾工程的過程中,要適時聽取損毀土地權屬單位或權屬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公眾的看法和意見,搜集公眾對土地復墾工程實施的意見和建議,使土地復墾工作更為完善,將公眾的具體要求反饋到工程設計和項目管理中。

    【參考文獻】:

    第4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一、清理的范圍、內容。

    范圍:全鎮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宅基地、臨時占地和企業占地。

    內容:1、登記、發證情況。宅基地是否及時進行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每處宅基地是否都有宅基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是否進行使用權登記、發證,臨時占地、企業占地時效是否過期。

    2、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情況。

    二、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人民政府20號文件“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農村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村內閑置宅基地、空閑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確需原有宅基的,按規定報批,否則一律收回,歸集體所有,統一安排。

    村周邊空閑地、場院、坑塘、廢棄地、林地等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搶、亂占,由村委會統一安排使用。

    2、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現有房屋沒有宅基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占用村內空閑地的,批準面積為200平方米,每超一平方米收五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

    歷史遺留的老房屋,沒有辦理宅基證的,按本條辦理。

    3、宅基地與宅基證不符的,超出面積每平方米罰款5—10元,限期拆除,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換證費壹佰元,證大房小的必須核實準確面積填表換證,換證費壹佰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是空心村的村莊,村外宅基地,原則上不予審批,確需辦理的從一平方米起,收取10—15元復墾費,證款壹佰元,按規定報批。耕地一律不予報批。

    5、嚴禁私自買賣宅基地,違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對確需宅基地的按規定報批。宅基證換姓名,按新辦證處理。

    6、宅基證丟失的,按無證處理,重新辦證。

    7、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其土地按非法占地論處。

    8、鼓勵各村招商引資,興辦企業,養殖業,經鎮政府勘察審核后,報上級管部門批準。沒有經過上級土地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建企業、廠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限期拆除,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0—30元,同時交納土地占用稅。

    9、各村取土用土,必須向鎮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工許可證,取土點設在坑塘、溝渠,嚴禁在耕地中亂挖、亂取土,違者恢復土地原貌,并處罰款每平方米15—30元。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87)國發第27號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農村居民所建住宅,稅額為每平方米元,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每平方米為元,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起過兩年不使用,按規定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

    第5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關鍵詞:土地資源;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Abstract: Land resource is the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but it is decreasing a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Only whe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nd resource and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s well handled, can the safe and 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be ensured, which indicates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significance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land restoration, and gives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s of land restoration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Land resources ; Land restoration ; Ecological restoration

    中圖分類號:X171.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土地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特別是濕地、林地和適合耕種的肥沃土地,這些土地是改善地球居住環境和人類糧食來源的重要保障。然而現代社會快速發展,高速公路、高樓大廈、電站的高速建造以及資源開采等非農建設在改造人來生活條件的同時也不斷的在侵蝕著這些土地資源。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但是社會發展對于土地資源的需求與破壞確實無限,這就造就了一種矛盾體,一種將會影響人類社會生存與發展的矛盾。只有處理好這一矛盾,處理好土地資源的保護與循環利用,才能保障人類社會安全、合理的向前發展。這就是進行土地復墾工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1.土地復墾的意義

    土地復墾在我國早期被稱為“造地覆田”、“復耕”、“綜合治理”等,沒有科學的理論指導,只是小規模的修復治理工作。到了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的土地復墾工作才得到科學、快速的發展,于1988年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號文件《土地復墾規定》中規定,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土地復墾條例》重新界定了土地復墾的概念,定義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國外政府也對土地復墾工作十分重視,美國、德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于上個世紀也開始進行了土地復墾的研究,制定和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來進行土地復墾工作。土地復墾工作得到了各個國家的重視,足見其意義的重大:

    1.1 保護土地資源

    我國正處于社會高度發展的時期,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與城市各項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展開,都需要大量的土地資源。而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粗放式發展往往忽略了對土地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保護。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由于今年來人為因素、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因素的影響,土地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且破壞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1]。特別是耕地與林地,我國的人均耕地僅為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國的森林面積1.38億hm2,人均占有森林面積01.1hm2,土地資源極其緊張[2]。只有快速推進土地復墾工作的進程,并保證土地復墾措施的有效開展,才能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開發和持續利用。

    1.2 保護環境

    我國的土地荒漠化與水土流失情況相當的嚴重,這都直接或者間接的造成了近年來各種沙塵暴天氣,各種極端惡劣天氣、洪澇災害的發生頻率的增加,空氣質量的快速下降等環境問題。土地荒漠化與水土流失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及土地、礦產資源開發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廢棄土地,這些土地由于沒有進行土地復墾,沒有植被保護或者僅有少量的天然植被進行保護,暴露于大自然之中,慢慢的就會被荒漠化或者造成水土流失。我國的城鎮化進程還在繼續,對土地與大自然的破壞還在繼續,如若繼續忽視對土地的保護,后果將不堪設想。

    1.3 推動國家經濟發展轉型

    我國的經濟進行了幾十年的高速發展,但是這種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了,也就是粗放型的發展。大量的廢氣排入空氣中,大量的廢水流入江河,大量的植被被破壞,大量的土地荒漠化被廢棄,這些破壞都是不能逆轉的。為了維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加強了環境與土地的保護力度,將“環境保護”、“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作為基本國策。土地復墾工作的進行正是對這項基本國策的支持,對于推動國家經濟朝著可持續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意義。

    2 土地復墾理論

    2.1 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理論

    任何一個生態系統都具有一定的自我維持與自我修復功能,一定程度的外部干擾與破壞都不會對生態系統造成致命的打擊。生態系統的恢復就是對該生態系統的土壤、植被和自身循環的恢復,使其恢復到原有的系統結構與功能,恢復成原有的土地類型。達到能夠自我維持及自我修復的狀態[3]。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生態系統遭到的破壞較嚴重,已經超越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和恢復極限,難以自我修復回到原來的狀態,這時便需要進行生態重建。生態重建的關鍵是提供生態系統循環所需要的物質及結構,使其恢復自我維持及自我修復功能[4]。

    2.2 土壤重構理論

    被破壞的土地的土壤結構、營養等遭到了損毀,將不利于土地復墾工作的進行。對廢棄土地的地表土壤進行重構是土地復墾的關鍵[5]。常用的方法是在礦上開采或者工程施工前,將目標區域的表土進行收集并集中堆放,等工程結束后再運回原地進行翻耕回填。這些土壤保留了原有的物理結構、微生物分布及營養成分,對周圍的環境能夠完美的適應,加速了土地復墾的進度。對于表土貧瘠區域,則可以通過化學、生物方法對土壤進行改良,增強土壤肥力,但是這種方法投資較大,使用范圍也較小。

    2.3 物種適應理論

    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中,植物物種的選擇尤其重要。植物的物種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的地理環境、氣候及周邊的植物物種來進行,并盡量實行喬木、灌木、草混交間雜種植,以促進物種的多樣性與層次結構[6]。這樣在保證植物物種生存的同時,不對周圍的物種造成侵略與威脅,利于土地復墾工作與生態恢復的進行。

    3 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

    3.1 公眾參與力度不夠

    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目前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管理、指導和監管工作主要由項目當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公眾能夠參與的機會很少。而公眾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與利害關系者,土地的破壞與恢復與公眾的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系。公眾參與力度的增加不僅是在行使自身的知情權,還能對土地復墾工作的實施進行監督,保障土地復墾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對自身的權益進行保護。

    3.2 土地復墾專業資質混亂

    由于目前土地復墾工作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尚未出臺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單位的專有資質要求,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的單位主要由具有土地利用規劃、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評估等乙級以上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有復墾業績的單位組成,另外也有許多工程咨詢單位和評估機構參與其中。土地復墾是一項涉及到農業、林業、水利、土地等專業的綜合性工作,需要許多專業人員的技術支持。各行各業的參與對于土地復墾工作有很大的促進,但是由于各專業技術上的側重點不同、參與人員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造成報告編制水平的極大差異。這給土地復墾的管理工作造成了極大不便,不利于土地復墾工作的合理、健康發展。

    3.3 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雜亂

    土地復墾保證金是礦山開采或者建設施工單位繳納的用于保障土地復墾實施的資金,資金數額根據完成復墾的工作量計算得出。如果礦山開采或者建設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復墾工作并驗收達標,則退換保證金及利息;否則由政府主管部門利用資金組織專門的公司來進行復墾工作。但是國家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土地復墾保證金的收費標準、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都只做了大體的規定,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統籌規定。這使得目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雜亂而不統一,不具備普適性,影響土地復墾的正常有效進行。

    結語

    我國的土地復墾工作起步較晚,雖然近年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離大范圍、規范化的開展還有很大的距離。由于土地復墾是一項涉及到多個學科的工作,需要各個專業的合理搭配與共同協作,更需要公眾的參與與監督。同時需要政府制定國家層面的統一法律法規對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保證土地復墾工作的合理有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是對國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支持,不斷的去完善與發展才能促進社會合理、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萬茂,王群.土地利用規劃學[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2]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魏遠等.礦山廢棄地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研究進展[J].中國水土保持科學,2012,10(2):107-114.

    [4]王英輝,陳學軍.金屬礦山廢棄地生態恢復技術[J].金屬礦山,2007,(6):4-8.

    第6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關鍵詞:礦區;土地復墾;生態重建

    中圖分類號:D16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5)12-0029-03

    1引言

    礦產資源的開發能夠為經濟發展提供必需的能源和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助推器,但同時也對環境帶來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壞土地,造成原有地形地貌景觀的嚴重破壞,在此過程中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帶來了困境,形成了代際外部性,影響了子孫后代的發展。礦區土地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是否合理,己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而礦區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改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加快和民眾環保意識的增強,以及礦山開采造成的環境不斷惡化,使得對礦區的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土地復墾的內涵及技術體系

    2.1土地復墾的內涵

    雖然國內外對土地復墾的內涵的界定有所差別,但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恢復土地的生產和生態功能。土地復墾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技術工程,具有綜合性、系統性、地域性、多樣性的特點。在實際中操作中通常包括兩個相互聯系的階段。一是工程復墾,首先利用矸石和粉煤灰等物質充填或者通過挖深墊淺形式進行回填平整,并根據實際需要修建防洪、排澇等配套工程,促進地表形成有利于植物生長的環境。二是生物復墾,對于廢棄的土地使用微生物培肥、肥化土壤等生物方法,使其達到農作物正常生產的土壤結構和養分狀況的標準,為農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提供良好的環境。

    2.2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技術體系

    根據土地復墾的內容和目的,構建土地復墾技術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土地復墾規劃技術。土地復墾規劃技術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核心內容:一是確定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二是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優化;三是采取的復墾工程措施的選擇。這些核心內容的實現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沉陷地景觀恢復與生態重建規劃設計的一般模式;二是普遍適用的常規規劃設計方法;三是土地復墾規劃設計關鍵參數確定的方法;四是規劃設計三維可視化。

    (2)土地復墾工程技術,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充填復墾技術,根據充填物的差異和充填方式的差異,可以將之分為礦石充填復墾技術、粉煤灰充填復墾技術、污泥充填復墾技術、無污染充填復墾技術和動態充填復墾技術等。二是非充填復墾技術,在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技術包括疏排降復墾技術、直接利用技術、挖深墊淺復墾技術、梯田式復墾技術、修整利用技術等。

    (3)土地復墾生物技術,這是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的核心技術,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和改善重建系統生產力。在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技術包括微生物技術、生態工程和土壤改良技術等。

    (4)復墾土地利用技術,主要是指促進復墾后的土地進行再利用的技術,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生物開發技術,是促使土地復墾后向農、林、牧等行業用地轉變的技術;二是特殊利用技術,是促進復墾后土地向建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等)轉變的技術;三是綜合利用技術,主要是生物開發技術和特殊利用技術結合起來,促進復墾后的土地向可綜合利用的方向轉變。

    (5)土地復墾效果評價技術,主要是對土地復墾過程及工程完成后的效果及取得的效益進行評價的技術。土地復墾效果評價最關鍵的是要綜合考慮土地復墾工程的各個環節,深入分析和評價土地復墾工程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可能帶來的預期效益和潛在危害,并定量評價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6)土地復墾經營與管理技術,主要是對復墾后土地進行產權的明晰、確權和管理,以及土地復墾的宏觀管理和生態重建各個階段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有效的土地復墾經營與管理技術具有多方面的好處,比如能夠有效減少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的投入和投資,增加土地復墾的效益等,也有利于對土地復墾工程進行整體上的把握。

    3我國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實踐

    3.1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發展歷程

    與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土地復墾工作起步較晚,從20世紀0年代開始,為了解決糧食問題,礦山職工開始自發的在排土場、尾礦場上墊土、進行土地平整,種植蔬菜和糧食,這是我國土地復墾的雛形。隨后我國的礦區土地復墾工作開始起步,這一時期主要是采取填埋、剝離、覆土等簡單措施,將礦山開采過程中造成的廢棄土地變成可供耕作的土地。這一階段的土地復墾還處于一種自然狀態,沒有理論作為指導,復墾技術也不成熟,土地復墾方向具有隨意性,沒有結合適應性評價確定土地復墾方向。

    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我國對礦區的生態環境及可持續發展問題重視程度逐步加大,先后出臺了與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30余部,對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責任主體、生態環境治理、資金來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在這些法規的指導下我國進行了大量的土地復墾工作實踐,建立了一套適合我國的土地復墾技術體系。在學術界,我國學者針對土地復墾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較多成果,并嘗試在研究試驗中引入生物、化學、計算機等高新技術,為推動我國土地復墾工作了巨大貢獻。

    進入21世紀以后,我國的土地復墾工作步入穩步發展階段。為了進一步規范土地復墾工作,加強土地復墾管理,國務院2011年3月日公布實施了《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工作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具體的規定和要求,這標志著我國礦區土地復墾進入規范操作階段。

    3.2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技術方法實踐

    在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程技術方面,露天礦和井工礦是有所區別的。一般來說,露天礦土地復墾以挖損、壓占地和污染地的復墾為主,從早期的土地復墾實踐來看,開采工作和土地復墾是獨立開展的,等礦山采排工作結束后才進行土地復墾工作。隨著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開展的深入,認識到土地復墾工作的不足,對原來的方法和流程進行改進,逐步形成了“采運排復一條龍作業、“堆狀地貌種植等復墾方法,并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井工礦土地復墾以塌陷地和廢棄礦渣的處理為主,在實踐中主要采用疏土法、挖深墊淺法和充填法等方法進行土地復墾工作。另外,在對土壤侵蝕和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進行土地復墾時,需要采取相關的水土保持措施,以保護生態環境。

    在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化學技術方面,主要是用于土壤改良,不同的土壤類型采取不同的技術方法。針對酸性土壤,在我國土地復墾實踐中主要是通過施用煤灰、石灰或類似石灰的工業廢料來降低土壤酸性,達到可以正常耕作的標準;對于堿性土壤,其主要表現為p值過高,在我國土地復墾實踐中主要是通過煤炭腐殖酸等物質進行改良;對于土壤肥力低的土地,在實踐中是通過施用有機肥或氮、磷、鉀等無機肥進行土壤熟化和增加土壤肥力;對于有毒的尾礦及廢棄物,首先需要采取特殊措施預防有毒金屬向表層土遷移,然后進行表土覆蓋、增加土壤肥力等其他土地復墾措施。

    在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生物技術方面,在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是林草種植。在礦山開采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破壞林地和草地,或者在復墾時根據土地適宜性評價結果將破壞土地復墾為林地或草地。這兩種情況下都存在樹種和草種的選擇問題,在實踐中可以根據自然氣候條件、巖土的成份和性質,并結合樹種草種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貧瘠性、生長發育速度以及土壤改良效果等方面進行選擇。

    我國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中也開始引入3技術(R、GP和GI),這三種技術的應用范圍有明顯的區別,一般來說R技術主要用于礦區土地的覆被調查,GP技術通常用于礦區沉陷地的變形監測;GI主要用于圖像處理、數據提取和分析、結果輸出。在3技術的支持下上進行土地復墾方案設計,使土地復墾方案更具有可行性。

    對于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的管理也十分重要。我國經過近30年土地復墾實踐的探索,形成了臨時用地、以補代征、以地換地、政府主導復墾等多種土地復墾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土地復墾工程全過程監督管理模式,其主要特點是:土地復墾各個階段的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跟蹤管理,以保證在土地復墾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并妥善進行處理。

    4我國礦區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發展方向

    未來我國的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工作需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

    4.1強化對采前擬損毀土地預測工作

    要對正在開采的礦山和新開采礦山的擬損毀土地進行復墾設計。為了更好的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方案設計,首先要合理的預測開采中擬損毀土地范圍及程度。不同的開采類型采取不同的預測方法。對于露天礦,可根據礦產資源埋藏范圍、分布走向以及開采設計方案來確定土地損毀的范圍和程度,在此基礎上進行土地復墾方案的設計。對于井工礦,地下開采的過程造成土地損毀狀況非常復雜,在實踐中需要通過開采沉陷規律來預測土地損毀范圍和程度,然后才能進行土地復墾方案設計。這里最重要的是選擇合理的土地損毀預測方法和預測軟件及確定合適的預測參數,這也是未來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

    4.2綜合集成應用3技術

    我國在礦區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中3技術(R、GI和GP)的單項應用較多,但綜合集成應用還不多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中如何集成應用3技術,目前還沒有系統的理論指導實際工作,亟待加強相關的理論研究。因此,在實踐中應最大限度地挖掘3技術及其它先進技術的應用潛力,進行綜合集成應用,使其在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中的基礎資料獲取、土地適宜性評價、土地復墾方案設計及土地復墾檢查驗收工作得到充分的應用。如何利用3技術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是今后的土地復墾的工作內容之一。

    4.3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目標應注重農業與生態需求

    由于我國人多地少,我國在實踐中比較注重復墾土地的農業利用,我國最新的《土地復墾條例》也明確規定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因此,在今后的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中,如何建設安全、高產的農業用地是一個核心內容。同時在此過程中也應重視生態建設的問題,在確定土地復墾方案時盡量采取生物技術。在生態環境良好的復墾區應注重采前生態環境的保護、采后生態環境的恢復;在生態環境脆弱的礦區更應該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在采后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時,要以生態效益的發揮為主,著力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礦區生態環境狀況。在此過程中礦區的生態群落重建以及復墾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應采取合理的措施,這也是今后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的重點。

    4.4完善土地復墾融資體系

    資金來源及體系是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的重要內容,因為資金是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工作的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各礦區開采損毀前的土地類型、開采損毀方式、面積及程度、復墾標準和技術、土地復墾方向和復墾工作的工程量等條件差異較大,最終的土地復墾費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也不一致。另外,各個地區復墾材料的價格、勞動力價格都有很大的差異,具體單價的確定要在參考2012年新修訂的《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物價水平進行資金預算。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明確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征收方式及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的管理模式。

    5結語

    礦區生產建設同生態環境密切相關,在帶來巨大經濟效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方面的生態環境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將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納入礦山生產工藝系統,構建綜合決策和生產體系,盡快恢復被破壞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重建工作,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五方面的協調發展,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踐提供支撐。

    參考文獻:

    [1]孫慶先,胡振琪.中國礦業的環境影響及可持續發展[J].中國礦業,2003,12(7):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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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張磊,才慶祥,彭竹.人型露天礦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技術初探[J].露天采礦技術,2008(3):~7.

    第7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關鍵詞:建設項目 用地 預審

    一、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時段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二、用地預審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第十五條:“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5.《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74 號)通知指出:深化對用地預審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進一步做好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內容的審查,確保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各項政策要求的落實;強化對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審查,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落實用地預審意見的前置把關要求。

    6.《關于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做好實地踏勘和論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8〕41 號)通知規定凡屬下列情形的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中應當進行實地踏勘和論證:(一)線性工程。占用基本農田達到100 公頃的公路、鐵路、管道等線性工程項目。(7)《關于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指出:進一步嚴格建設占用耕地審批。強化建設項目預審,嚴格項目選址把關。

    三、用地預審原則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 號令)第三條的規定: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3.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4.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四、用地預審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五、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建設依據

    1.經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2.發展改革等行業部門項目建議書的批復;

    3.發展改革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見。

    六、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七條的規定,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3.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4.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七、用地預審審查主要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 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用地規模盡量控制在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范圍之內,對于確需超越建設用地指標的項目,必須出具項目的說明文件。

    2.優化項目選址,節約集約用地,盡量少占耕地和基本農田。

    3.對于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切實做好基本農田補劃和耕地補充工作,保證補充耕地質量不降低,數量不減少,按照國土資源部聽證的要求,做好土地規劃方案的聽證工作。

    第8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定和計劃;

    (三)審查所批建設項目中有關土地復墾的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五)監督檢查土地復墾情況,并負責對復墾的土地進行驗收;

    (六)辦理復墾后土地的登記發證;

    (七)辦理其他有關土復墾的事宜。

    第四條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做好本行業的土地復墾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經縣經上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協調平衡后組織實施;

    (二)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行為一破壞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破壞程度等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土地復墾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下列被破壞的土地,必須進行復墾:

    (一)因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等生產建設損壞的土地;

    (二)因排放礦渣、垃圾等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

    (三)廢棄的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及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占壓的土地;

    (五)因生產建設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產建設造成破壞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七條對《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不存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利用。

    第八條因地下開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不超過一百畝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二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或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內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三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的,應在塌陷穩定后四年內復墾利用。

    廢棄的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應在廢棄后二年內復墾利用。

    因生產建設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應及時進行土地復墾,具體期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超過規定期限不進行土地復墾的,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征收土地荒蕪費。

    對確定無法復墾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條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

    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物的一方和擁有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棄填物,應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遵循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二條進行土地復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該土地復墾工程開工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和復墾方案,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土地復墾方案應寫明復墾土地的位置、面積、現狀、復墾方式、復墾后的用途、完工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程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按前款規定執行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向原批準開工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企業(不含鄉村集體和私營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能恢復原用途或復墾后需要用于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用;

    (二)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組織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征用;

    (三)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且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征用。

    第十八條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未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按照《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按照《河南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修訂本)》執行。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數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協商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由國家征用并能夠以復墾后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條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企業用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后歸該企業使用;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上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企業采用承包或者集資方式進行復墾的,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當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復墾后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經復墾后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后的土地。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和其他綜合開發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土地復墾條例范文

    但是,政府廉價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造成大量失地農民;另一方面,礦山企業土地稅費成本巨大,礦企叫苦不迭。

    2012年4月18日,中鋁集團廣西平果鋁業采礦“臨時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通過了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帶隊的驗收組驗收,這為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打開了缺口。

    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土部咨詢中心專家李顯東認為,該項改革,實質是通過對“臨時用地”政策的靈活運用,以土地典押形式,代替征收出讓的方式。

    逼出來的改革

    平果鋁土礦,屬于堆積型露天開采礦藏,礦石就混跡于坡地、臺地、谷地、峰叢洼地的耕地泥土中。每開采2000噸鋁土礦,要占用1畝耕地。

    中鋁廣西鋁業分公司(下稱“廣西鋁”)總經理武建強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按現有規模,采礦占地每年將以3000畝速度遞增;整個礦山采礦用地近10萬畝,其中耕地占比超90%,約占平果全縣總耕地面積1/5以上”。

    按法定的“征地/出讓”模式,平果縣將有超過9萬畝耕地被征收,近10萬農民獲得一次補償后失地;而廣西鋁則獲得50年的工業用地使用權,但其真正有效利用時間不過兩三年。這些土地遠離城市,交通不便,很難進行工業開發,只能“按法律復墾,還不準撂荒”。

    “這對農民、地方政府和企業,都難以接受”。廣西鋁礦山部主任向瑞群介紹,僅為獲取采礦用地,企業平均每年花費1.9億元;加上復墾、維護,“土地費用占到礦石開采成本的40%以上”。

    這些土地,成為企業的雞肋:到2005年試點開始前,廣西鋁已“積攢”了3000多畝土地,“曾試圖種樹、種菜、種糧、養豬,進行復墾后的利用;但是山間土地過于分散,最大一塊耕地面積也不足2畝”,企業難以規模化經營。

    而把這些花巨資“買來”的工業用地無償劃撥給地方,再次審批后變為農業用地,無償歸還給當地農民種植,“企業從心理到國有資產管理都難以接受”。

    按現有征地補償辦法,平果當地農民只能獲得相當于征收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10-19倍的補償;按2005年價格,每畝土地補償金平均不到1.9萬元。

    “礦地”矛盾因此尖銳。平果村民抗拒鋁礦征地的事件時有發生,破壞礦區道路、阻撓設備進場等司空見慣。

    平果縣縣長韋正業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礦征地模式僵化,造成農民利益直接受損;諸多的社會民生問題,給地方政府帶來巨大壓力”。

    “臨時用地”突破

    2002年2月,平果縣政府和廣西鋁雙方聯合調研后,提出了改革方案――鋁土采礦用地“由原來的征收方式變為采礦臨時用地”;2004年4月,雙方聯合上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2005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批復了該全國首個“采礦臨時用地”試點。

    李顯東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這個改革方案,參考了《土地管理法》第57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臨時用地的有關條款;還參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中的第48條,即“企業采礦、取土占用土地不超過3年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參照臨時使用土地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在此方案中,明確采礦臨時用地續辦手續最多2次,即4年;依然須履行審批、監督、復墾、驗收等程序。

    臨時租用農民集體土地,因不改變用地性質,且僅限于采礦用地,故企業不用再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稅費;

    而農民的利益,則基本沒有受損。臨時用地補償費用,采取接近征地出讓方式的補償標準執行。以2005年玉米旱地為例,補償金額達到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約計1.9萬元/畝。

    “與以租代征違法用地不同,廣西鋁的‘臨時用地’改革是在政策允許范疇內,依據現有法律框架,有相關完整配套政策作為保證的改革”,李顯東認為。

    截至今年3月底,廣西鋁已累計完成五個批次、約8403.5畝的采礦臨時用地報批手續,已實際獲得土地7005畝,累計實施完成工程復墾約3330畝,實施還地1802.114畝,其中耕地1318.24畝。

    博弈

    此次改革,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桎梏。但如何確定補償標準、保障農民利益不受損害,成為改革成敗關鍵。

    2004年12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平果鋁土礦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項目》專題工作會議指出,“臨時用地補償費用,依舊按征地出讓方式的補償標準,執行缺少法律依據,補償費用過高,不能體現改革、創新、損失對等的原則”。

    在臨時用地補償方案出臺伊始,曾以2004年玉米旱地為例,補償金額被確定為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1倍,約計1.24萬元/畝,但這遭到當地農民大范圍抵制,改革被迫停止。

    2006年6月,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被提高到“平均土地收益的14倍”,約計1.57萬元/畝;還地耕地不足部分的差額補償費,作為生物復墾保證金,還地時按實際支付。

    但是,農民依然反對;改革再次陷入扯皮、停滯。

    彼時已是2006年6月,廣西鋁第三期鋁土礦工程建設馬上就要動工,現實形勢,已容不得更多拖延。

    武建強最后做出選擇,“改革的最根本原則,是不能損害當地農民利益”。

    根據平果鋁礦歷年采空區平均復地率70%的實際情況,在辦理用地手續同時,礦企提前支付了30%的還地耕地不足部分差額補償費;如實際還地不足部分超過30%,還地時則另給予補足。

    經過三次修改,臨時用地補償金額最終被確定為“以2005年玉米旱地為例,前三年平均土地收益的17倍”,約合1.9萬元/畝。

    這筆錢,將如期全額支付到平果縣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費專用帳戶,再由縣國土資源局全額支付到農民手中。

    至此,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與50年的征地補償平均標準幾乎一致。

    2006年8月12日,第一份采礦臨時用地補償協議,在平果縣馬頭鎮那良村村民小組簽訂;3天后,該采場剝離、采準施工完成,投入采礦生產。

    群眾監督復墾?

    向瑞群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歷史上,復墾土地屬于企業所有,只要復墾質量符合國家要求即可,“企業既沒有復墾動力,也缺少復墾監督”。

    但實施復墾還地改革后,無形中等于引入了復墾質量的第三方監督。“無數雙村民的眼睛都在盯著你,因為他們知道,這片土地的主人4年后還是他們”。

    農民要求不僅是簡單的復墾,而是要在復墾的同時完成農田改造。僅馬頭鎮那良村和感桑屯的約680畝采礦用地復墾,石牙爆破量就達到了5391立方米,基層平整墊土約22.7萬立方米,耕種層剝離土鋪墊量達7.1萬立方米,修筑防排水溝5862米,機耕路1158米,共計投入大型工程設備600多個臺班。

    “采用新用地模式后,僅工程復墾,每畝就新增投資4000多元,復墾進度和質量大幅提高”,向瑞群說。

    馬頭鎮龍來村的一位村民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還回來的地比原先的好。不但平整,還有排水渠和機耕路,石崖子也被炸掉,原先的兩塊地變成了一塊整地,更方便耕種;地力也不錯,現在甘蔗畝產有4000多公斤,與當地同地類農作物產量相當。

    礦企有設備、有技術,組織能力又強,“若能有機制的投入到農田整治,完成農民和地方政府難以勝任的工作,大幅提高耕地質量,擴大機耕地和水澆田面積”,平果縣縣長韋正業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使得農民安居樂業,這是企業支付給地方政府再多的稅費也換不來的”。

    2008年第一批復墾還地以來,平果當地農民們看到了臨時用地的實惠,紛紛要求實行“臨時用地 ”,阻礙礦山經營的情況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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