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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05]15號)的規定和省編辦<<關于做好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年年度報告工作及有關工作的通知>>(皖編辦[*]267號)文件精神,為做好我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年年度報告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度報告時間:自即日起--*年3月31日。
二、年度報告對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截止到*年3月31日以前的事業單位法人。
三、事業單位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的內容:
1、是否遵守國家法律規范和有關政策;
2、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3、實際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標牌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有無擅自增加名稱的行為;
4、實際的住所與核準登記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
5、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有無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行為。宗旨和業務范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是否有法律、法規等相關依據;
6、事業單位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的負責人是否一致;
7、開辦資金有無大幅變化,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開辦資金比登記的資金數額增加或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8、有關資質認可或許可是否繼續有效;
9、接受捐贈、資助及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10、自核準登記后是否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11、有無抽逃、轉移開辦資金的行為;
12、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為;
13、依法納稅情況;
14、違約和社會投訴現象;
15、涉及訴訟情況;
16、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
17、營利性事業單位是否有國家公務員兼職的情況;
18、其他需要報告和審查的事項。
四、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須提交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一式三份);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原件;
3、資質認可和執業許可證書復印件;
4、*年度審計報告或經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蓋章證明的資產負債表(或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損益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
5、稅務登記證和本年度(12月份或本年度最后一次)納稅交款書復印件;
6、《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內容的,須提交《行政許可事項登記表》(見附件1);在設立登記或去年年檢時已提交此表的,可不再提交,但要在《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備注欄說明;
7、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年度報告工作程序:
1、事業單位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全面地自查,對本單位一年來的運行狀況作出簡要總結,糾正違規行為,在此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填寫說明已經上傳廬江人事人才網上,各事業單位可自行登陸網站,在“辦事指南”欄目中查找。
2、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本年度活動情況和提交的年度報告書進行嚴格審查,簽署意見后,報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應集中報送年度報告材料。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對表述不規范或無法律、法規等依據的,應按程序先辦理變更登記,再受理年度報告事宜。
4、登記管理機關對年度報告書和有關附件的內容進行全面審查。
(1)對年度報告審查合格的事業單位,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加貼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印制的年度報告合格標記,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2)年度報告審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印章。
(3)對于未按規定及時報送年度報告的事業單位,在下達催辦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仍不辦理,登記管理機關將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依法予以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六、以下事業單位被評為*年度免檢事業單位,請于2月29日前攜帶法人證書正、副本到縣人事局直接加貼年檢標識。廬江縣房地產管理局、廬江縣城鎮管理局、廬江縣第四中學、廬江縣土地管理儲備中心、廬江縣公路運輸管理所、廬江縣植保植檢站、廬江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廬江縣白湖鎮財政所、廬江縣福利院、廬江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廬江縣城關小學、廬江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廬江縣白湖中心衛生院。
七、法律責任
已經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滿一年后必須參加一年一度的年檢,逾期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將喪失法律效力,其從事的一切活動均為非法活動,涉及到的法律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承擔。
八、其他有關要求
1、編委批準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撤銷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完成的事業單位請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手續。
2、為維護《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嚴肅性,法人證書(正副本)上的年度報告合格標記不得超過4個。超過4個的,應當重新打印新證書(正副本)。
3、要建立和健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使用制度。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在做好本年度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工作的同時,按照皖編辦[*]172號文件第七項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證書使用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四條事業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五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三)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確因工作需要由公務員兼任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經有關部門批準,但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經核準登記后,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業務培訓。
第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督促相關人員向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文件材料,主動接受年度檢驗。
第十二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對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履行職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還應通知舉辦單位,由舉辦單位重新審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