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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行政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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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行政論文

    第1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①朝廷對官吏的考察分為肯定獎賞與否定懲罰兩方面。對京官的肯定獎賞考核方法如下。京察分為三等:一等為稱職;二等為勤職;三等為供職。對于如何確定等級,朝廷定有四格,第一格曰守,第二格曰才;第三格曰政;第四格曰年。第一格“守”的標準有三:有清、有謹、有平;第二格“才”標準有二:有長,有平;第三格“政”的標準是有平、有勤;第四格“年”的標準包括有青、有壯、有康。守清、才長、政勤、年或青或壯或健為稱職,列為一等;守謹、才長、政平或政勤、才平、年或青或壯或健為勤職,列為二等。守謹、才平、政平,或者才長、政勤、守平為供職,列為三等。清朝對官吏的問責懲處以“六法”為規范標準。“凡入于六法者,則劾”。六法,一曰不謹,二曰疲軟無為,三曰浮躁,四曰才力不及,五曰年老,六曰有疾。不謹者、疲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當然,清代也非常強調其他法律責任與績效問責的的分界,“凡官,貪者、酷者則特參,不入于六法”。亦即,對于官吏觸犯刑律的不法行為,不適用“六法”作為問責懲處的依據。清代官吏肯定獎賞及問責懲戒考核制度之基本指導思想重在“有功、有為”,其與現代公共行政問責的評價標準有差異,但與現代企業的崗位績效問責指導思想切合甚近。

    二、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辨異

    (一)公共行政行為被問責的基本標準變遷

    1.秩序行政理念下以“合法性”作為公共行政問責唯一尺度行政是面向未來以目標為導向一系列的塑造活動,其呈現為管理、協調、自律、監督等各種制度化的組織形態與動態行為。基于國家公共權力及社會組織以及一般企事業單位的主體身份差異,行政分為公共行政、社會行政、私行政三種類型。傳統的公共行政以高權性、單方性、強制性為典型特征,傳統公共行政行為正當與否判斷之最高標準在于“合法性”。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的內涵兼具“正當性”與“合法律性”兩個技術標準,“正當性”是在政治學領域廣泛使用的一個模糊的概念,但“正當性”也不是一個大而無當的名詞,它至少與選民同意及符合社會規律兩個變量正相關。“合法律性”是公共行政的特別強調的一個指標,也就是無法律即無行政。公共行政行為的“合法律性”旨在追求法律對行政的控制,無法律即無行政使法律“直接地將國會的特定組織決定呈現出來,以及間接地創設可以持續產生民主正當性的行政結構。”②無法律即無行政是法教義學立場恪守的基本原則,其對于限制行政恣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形成穩定、法律致力追求的秩序形態具有重要作用。但片面強調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古典經濟學崇拜市場至上的一個極端,只是打造有限政府、守夜政府的理論武器,單純以“合法律性”作為評價、規制公共行政行為的唯一尺度,對于創造一個有活力、全面擔當的大政府還是有所欠缺的。2.福利國家理念下以“合理性”標準評價公共行政行為福利國家由英國W•坦普爾在《公民與教徒》中用以區別“福利導向的民主國家”與“權力國家”。福利國家包括混合經濟、充分就業、收入再分配和社會福利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的關鍵內容是社會福利。福利國家理念目的在于鞏固資本主義國家的合法性,削抵沿著資本財富增長邏輯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福利國家有三種模式:自由的福利國家、社團主義福利國家、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自由的福利國家仍然關注限制國家行動的邊界,社團主義福利國家強調權利的平衡,社會民主主義福利國家謀求普遍的由國家提供的待遇水平。雖然各國對實踐福利國家理念有差異,但也存有基本共識,那就是國家應該矯正市場失靈,維持社會公正、平等。福利國家理念對公共行政直接滲透的后果就是給付行政時代的盛行。給付行政突破了傳統以“合法性”標準評價判斷公共行政行為的框架,但也向行政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那就是在資源稀缺的基本前提下行政機關如何為公眾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正確、適當的服務。基于上述轉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審查由僵硬的“合法性”審查范圍延伸到行政裁量權“合理性”審查范圍。在大陸法系德國,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主要適用“三階理論”,即比例原則,通過必要性、妥當性、法益相稱性三個標準予以權衡認定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在英美法系,由于對如何正面認定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存有判斷上的分歧,轉而依靠反面排除即通過不合理性的認定來確定合理的行政行為,凡是不屬于不合理的,就是合理的。具體而言,不合理包括兩個層次,一般不合理和實質不合理,一般不合理又主要指不相關考慮和不考慮相關因素,以及行政行為發動動機不純正;實質不合理則指Wednesbury不合理,Wednesbury不合理為英國格林法官創設,是指明顯荒謬的,極其違反邏輯或公認的道德準則的行政行為。3.新公共行政理念下強調公共行政行為的規范價值新公共行政認為應當建立受益者導向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的正當性是建立在滿足相對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公共行政的存在目的除了要關注和促進一般公共利益的實現之外,同時更要關注少數族群和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簡言之,公共行政就是要關注和致力于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根據弗雷里德克森教授和馬苪尼教授的觀點,新時期的公共行政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公共行政的研究重點應當從傳統的強調重視行政機關的管理轉移到政策的議題和政策的建議;2、公共行政應當從單純的重視效率和經濟因素轉變為重視社會的公平和正義;3、公共行政應當從過去的價值中立轉變為考慮公共行政的價值和信仰問題;4、現代公共行政關注的重點應當包括政府的倫理、誠信、責任等問題;5、有效的公共行政應當是在主動與參與的民眾意識的系統中加以界定的。③顯然,在上述理論看來,傳統的由政府主導和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務的理性模型的正確性和官僚模型的有用性已經受到了社會及民眾的質疑和批評。雖然市場化、多元主義長期以來被一些學者和官方用來解釋公權力的運作,并且被視為有效制度設計之理論依據,但是,面對現代社會民眾日益變化的公共行政服務需求,市場化、多元主義已經無法成為注釋公共行政的理論依據。正如弗雷里德克森教授所說,傳統的或者古典的公共行政追求兩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如何以現有的有限資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或者說在維護現有的服務水準下我們如何花費最少(強調效率)④而在現代社會,民眾需要的公共行政服務除了要求以上兩個方面之外,還要再加上另外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公共行政提供的服務是否能夠促進社會的公平?正是社會和民眾對現代政府的公共行政服務中提出了這一更具正義性的價值新要求,加速了公共行政服務范式的變遷。在公共行政學學科史中,著名的西———瓦(沃爾多)之爭中,西蒙主張用邏輯實證主義建立一個公共行政學的經驗理論,也就是能使公共行政學成為一門科學,沃爾多認為公共行政學應該關注價值問題,建立一個關于公共行政學的規范理論。“效率顯然是手段而不是終極目標,終極問題應該是“為何而效率”(Efficientforwhat)”⑤。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顯然體現了公共行政的規范價值關懷。

    (二)企業問責以崗位責任為基準判斷職業行為的正當性

    “行政主要指國家行政,也包括非國家行政,非國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業、組織、團體的執行、管理活動”。⑥企業治理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績效,現代企業是典型的營利法人,財富增長是其首要目的。現代企業在逐利過程會進行許多重要的活動,“現代管理學之父”———法國學者法約爾認為:管理活動是企業活動之一,它與技術、商業、財務、保安、會計等活動一樣,應集中處理,并且與企業的一般活動應當分開,獨立執行。⑦正因為如此,管理專業才得以發生。但是,企業內部的行政管理著重表現的管理職能是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五大類。由于企業治理在法律范疇上屬于典型的私法范疇,企業治理的目標就是為了生存,所以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參與企業管理的股東、董事、監事、經歷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質上都是屬于追求經濟效益的經濟人,他們時刻關注的都是企業和自身的財產增減,其行為動機和影響其行為選擇的核心因素也當然是經濟誘因,股東、董事、監事、經歷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管理時在本質上要經常考慮的也是財產權利(行為成本)。⑧以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企業在私行政中表現出幾大特征:對目標進行清晰的陳述;對目標的實踐路徑以效率為導向嚴格審查;以崗位責任為行為標準測量績效產出;強調經濟誘因;著重結果而非程序。所以,在企業私行政管理活動中,判斷職業行為是否正當是以崗位責任為依托的,因為崗位責任是被分解了的企業目標,是達致企業目標的不能脫漏的環節。崗位責任是否恰當、正確的履行也是測度職業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答案。

    (三)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差異比較

    1.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指向對象不同

    (1)公共行政問責是一種行政系統內部自律機制。什么是問責?《聯合國反腐公約》表述“問責制”適用“account-ability”一詞,其形容詞形式為“accountable”。《牛津簡明英語詞典》(第九版)對“accountable”的解釋是:“responsible,requoredtoaccountforone'sconduct,”意思是指“在法律或者道義上應負責任的,被要求對其性能更為負責任的”。⑨可見問責就是指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歐文.E.休斯認為:“責任制最基本的含義就是以其他人或者其他團體名義行動的人要對該其他人或者團體回報并對他們承擔責任。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委托人———人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執行任務并向委托人回報他們的完成情況。”⑩根據利益博弈理論,在等級制關系中或者在委托關系中必須建立一定類型的責任機制,以確保被授權人的行為最終符合授權人的期望。公共行政問責是打造責任政府的基本手段。責任政府,是指政府只有在真正履行其責任時才是合法的政府。責任政府既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種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11作為民主政治時代的產物,責任政府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價值理念,責任政府的理念要求現代政府必須做到:1.積極回應社會和民眾的要求并盡可能加以滿足;2.必須積極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3.必須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績效責任、倫理責任和必要的說明解釋責任。作為一種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責任政府就意味著要有確保政府責任實現的控制機制,這一機制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外部控制機制,即立法監督、司法監督等;另一部分為內部責任控制機制,如政府內部的行政監察,公共行政問責也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自律、自制行為。(2)企業問責強調行政崗位自律,更強調非行政崗位工作人員是否履行崗位責任。企業問責是指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之外,企業內部對企業在崗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因不適當履行職責或者不適當作為或者不作為,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企業管理活動中引入問責制,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企業實現整體性目標,是十分有益的。第一,企業可以利用“問責制”這支“鐵手腕”,切實改變在崗人員工作作風,增強責任感。第二,可以使企業管理更加的科學、規范、透明。以清晰陳述的崗位責任作為判斷工作人員職業行為的正當性有利于防止追究責任的隨意性,無邊無際的散漫化。第三、有利于企業文化養成。通過建立企業問責制,無論是廠長經理,還是普通職工,都會更加兢兢業業,努力避免失誤的發生、損失的發生、虧損的發生。企業問責雖然也強調對企業的行政管理崗位問責,但更強調對企業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問責。因為崗位責任是分解了的企業目標,企業的績效增長的關鍵依托點是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責任是否得到了切實履行。強調技術崗位、生產崗位的問責將使普通職工利益與企業利益一致化,形成職工“組織化”的倫理人格。普通職工融入追求社群主義、團隊精神的氛圍之中,其形成的忠誠、責任意識有利于消除職工作為個體經濟人產生搭便車、機會主義的不良傾向。企業常態的問責機制根本目的不在于懲戒行政崗位工作人員,更在于預防、教育一般職工。從而在普通職工中也形成“有紀律的思考”和“有責任的思考”慎獨慎微的常態思維習慣。

    2.啟動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的前提不同

    企業問責是典型的績效問責,它強調的是“有為”、“增收”,企業建立問責機制屬于標桿管理的一個環節,標桿是組織體基于行業特點、外部原因綜合考量后期盼的業績水準。而公共行政問責雖然也強調要提高績效,但由于公共行政服務的特殊性,就決定公共行政服務在進行時,除了要考量效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之外,還要考慮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問題。正因為如此,啟動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前提不一樣。企業問責的實質前提是企業管理人員或者員工在面對顧客或者消費者時,因為某些行為不當而導致消費者消費的減少或不滿意,從而基于企業市場份額“縮水”、財產減少而啟動的問責。而行政問責的實質前提則是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為某些行為導致社會或者民眾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甚至是損害了社會或者民眾的合法利益,或是有損社會公平正義,從而啟動問責。所以,第一,公共行政問責的發動動機較多是因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損他);企業問責更多是因為職工職業行為損害了企業自身的成長業績。第二,企業問責中的被問責行為評價標準非常明確、清晰,即崗位責任;公共行政中被問責的行為有時可能僅僅是依據模糊的倫理性、道義性標準。第三、由于公共行政中個別職員屬于公眾人物,其在非公務期間的私人行為可能嚴重失當而被問責,但企業問責在所不問。綜上,公共行政問責啟動的標準遠遠低于企業問責標準。

    3.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的問責依據有差異

    企業的問責機制是一種企業的自治行為,屬于同體問責,其沒有資格去建構一種異體問責機制,異體問責機制只能是法定主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構。作為企業自治的同體問責,其旨在建構一種超越“違法責任”、“違紀責任”的管理機制。它以“崗位責任”作為基點,通過問責制形成一種系統性的結構力量,發揮其對企業的整合和調節功能。正因為如此,公共行政問責與企業問責所依據的規范不同,對于規范的有效性所偏重的要素更不同。規范的有效性通常要得益于規范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保障。從這個方面而言,企業問責更加強調合理性,即只要問責依據的規范沒有違法法律規定即可。而行政問責則不同,合法性是進行行政問責的基礎,而在此基礎之上它又必須要強調問責的合理性,只有這樣才能夠做到即行政問責的合理合法。因為二者在提供服務時,它的自由度和范圍有著巨大差別。行政服務的提供者通常在其職責上會有嚴格的明文規定,因為政府必須保證服務提供的穩定性。而企業在提供服務則沒有嚴格的規定,企業通常是鼓勵盡可能創新服務。一方面,因為企業的服務對象較為單一,在創新服務方式時有較強承受失敗結果的能力。另一方面,一旦在某一單一服務對象上的創新服務得到成功,其所能帶來的績效增長將遠大于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企業更愿意也更敢于冒險更敢于結合企業與市場變化制訂新規范。

    三、“局司合一”的煙草公司適用不同的問責標準

    (一)煙草公司政企一體的特點

    “局司合一”的煙草公司在我國具有獨立的特點。第一,煙草公司兼容國家煙草專賣管理和煙草企業生產兩種功能,它是我國在建設市場經濟時代為保持國家對煙草這一特殊商品進行有效管理而形成的有別于一般行政部門和一般企業法人的特殊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機構。煙草公司根據國家《煙草專賣法》的授權取得煙草專賣管理權,行使煙草專賣的一般公共管理權限,同時,作為煙草生產性企業,其又致力于追求企業的績效增長,所以煙草公司最為顯著的特點就是其公共行政與生產企業的一體性。第二,在煙草公司,行使煙草專賣公共管理權限的機構雖然與企業的各種生產性機構相分離,但崗位職位固定了,人員卻未固定,保持著流動的靈活性,這就是經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增加了對煙草公司管理行為的辨識程序與困難,同時也可能導致煙草公司人員利用這種身份移位規避法律責任。

    (二)“局司合一”情形下適用不同的問責標準

    第2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一、在我國推行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性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公共財政。歷史證明,無政府主義的市場經濟或者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在配置資源中的成本很高,并不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最有效形式,市場經濟需要政府引導。通過對市場行為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失靈,達到資源配置最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的公共需要,這一公共需要呼喚政府的公共財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財政所面對的基礎,已從作為行政附屬物的企業和個人,轉到了獨立的市場主體上來,財政的“獨立主體性”正在形成,財政活動也正轉到為經濟主體的公共利益提供服務上來,成為滿足經濟主體公共需要的基本手段。國家財政對市場的調控作用,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就被充分認識到,而起調控作用的財政應采取公共財政的形式,則是近些年才被我們逐漸認識到的。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的國家財政不應是延續計劃經濟諸多特征的傳統財政,而應是與市場經濟的公共需要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公共財政對市場的調控作用主要體現在營造硬環境和軟環境兩個方面。所謂硬環境,就是要能保證市場的物資流動、資金流動和信息流動暢通。這種市場環境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所謂軟環境,是指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并有一套相應的機構,來監督這些“游戲規則”的實行。

    2.公共財政是提高政府支出效率、遏止腐敗的一劑良藥。公共財政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政府預算建立在一整套科學公開的運作程序之上,這就為精打細算、有效地使用政府經費提供了制度保障,從而避免了由預算制度流于形式所造成的政府支出鋪張浪費現象,大大促使政府支出效率的提高。公共財政的又一重要特征,是通過對政府財力的法律制約,將所有政府預算內外的收入都納入政府預算中,將政府的一舉一動都納入到法治范圍之內。政府收支行為如果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制約束,政府預算缺乏應有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就為權力腐敗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因此,公共財政的推行實為醫治政府權力腐敗的一劑良藥。

    二、我國公共財政改革向縱深推進所面臨的難題

    1.在公共財政體制下國有經濟的定位問題。無論在計劃經濟時期,還是在市場經濟時代,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與國有經濟相關的財政收支始終是一種客觀存在。西方公共財政學建立在以私有經濟為主的“社會共同需要”之上,我國在借鑒西方公共財政體制時如何給大量的國有經濟定位,就成為一大難點問題。有些學者認為我國的財政應該由公共財政與國有資產財政所組成,提出所謂的公共財政雙元結構論。也有學者將國有經濟視作構建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關鍵障礙,主張放棄對國有產權的庇護。“公共財政雙元論”本身違背了公共財政論將財政定位在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這一初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涉及國有資產的財政收支,也同樣服務于社會公共需要這一大目標,這部分政府收支僅僅是財政的一個構成要素,而非獨立成分。也即是說,國有資產財政只是公共財政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根本上說,如果將滿足社會共同需要作為財政分配的唯一目標,那么公共財政必然是一元論。至于將國有經濟視作公共財政的障礙、主張放棄對國有產權庇護的觀點,與我國政治經濟的本質特征相違背,也是不符合國情的。

    我國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曾經擔負的責任,遠比西方的一般企業多,它們不僅承擔了大量理論上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責,而且在經濟發展中充任了“龍頭”作用,帶動了大量的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現如今,國有企業擔負的政府職責不可能馬上全部轉給政府承擔起來,同時,能替代國有企業龍頭作用的經濟力量尚未真正形成。在此情況下,如果讓國有企業“一刀切”式地退出,很可能出現一些“真空”或“半真空”狀態,這對社會資源的充分運用和調動是不利的,為此,在公共財政建設過程中,國有企業的去留,應該注重效率標準。真正有效率的企業,應予以保留和發展;確實無效率的,應予以裁撤。就我國國有經濟目前發展的勢頭看,隨著國企脫困目標的如期實現,國企上交給政府的利潤必將大幅度增長,如果將此部分收入用于國企高新技術項目的投資或安置下崗職工,這或許更能體現公共財政的要求,即將與國有經濟相關的財政收支定位于滿足社會共同需要之上。

    第3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會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與私行政相對的公行政。公共行政這一術語開始時僅表示國家行政,但隨著時展,其內涵已得到大大擴展。現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認包括國家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兩方面的內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據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社會公共行政則是指社會性的公共組織對一定領域內的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隨著行政權社會化趨勢的加強,社會公共行政引起了人們普遍的關注,不同學科的學者對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討。對于行政法學界而言,社會公共行政這一領域具有巨大的沖擊性,將會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論面臨新的挑戰和問題。我們可以設問,行政法是否應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如何進行調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將需要對原有的行政主體、行政組織、公務員等一系列問題作新的理解和解釋。以行政主體這一概念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應該包括社會公共行政的主體。

    本文主要通過討論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嘗試對行政法為何應調整社會公共行政等問題作出回答。

    一、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二、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

    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超級秘書網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1.李放:《比較法教程[M],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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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PeterCane,轉引自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8.12.13.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頁。

    9.395U.S296(1966)。

    第4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共政策;公共性;政府;利益

    Abstract:Publicityhasbeenregardingasanessentialattributeandalsoanimportantdomainofthepublicpolicy.However,thestudyonitwasoftenpuzzledbyvariousproblemsandthenforcedtofacemanychallengestoputitfallsintoanawkwardposition.Theproblemsincludetheconflictbetweenthepublicpolicythatitinvolvesitsowninterestsrequiredanditspublicity,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ndefinitetargetofpublicpolicyanditspublicity,thediscrepancybetweenthesubjectivityinpublicpolicyformulatinganditspublicityandthedilemmawheretheefficiencyandfairnessisoftenhardtobecompromisedoneachotherinpublicpolicyformulated.Alltheseimplythattoreasonoutwhatcausesthepublicitytofallintoanawkwardpositioninthestudyonpublicpolicyisofimportanceandhelpfultoformulatingpublicpolicymorescientificallyanddemocratically.

    Keywords:publicpolicy;publicity;government;interest

    公共政策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1],其本質屬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應該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則:第一,公有性原則,即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第三,公享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適用于其所要調整的所有對象[2];第四,公平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維護社會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第六,公開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具有開放性和透明性[3]。但是,當我們對公共政策進行深入考察時卻發現,公共政策時常表現出與公共性相違背的特性,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對這些困境進行科學梳理,將有助于理順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癥結,進而加快我國公共政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進程。具體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政策主體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體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環境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執行、評估、監控、調整的個體和團體。其中,廣義的政府(即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作為公共政策的法定產生者,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體。傳統觀點認為,作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執行主體,政府是廣大社會公眾權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與準確是一種固有的天賦,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現實中政府的自利性卻是客觀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組織類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員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人,他們也具有各種各樣的物質和精神需要,而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滿足。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正是其個體需要和組織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證了整個組織的正常運轉。當他們的個人需要以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獲得了社會內容和社會特性時,這種需要就轉化為了個人利益。由于他們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確追求自身利益,他們的自利動機受到了限制,從而迫使他們采用其他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比如通過貪污受賄、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和層級的劃分,這種劃分是組織規模擴大化和管理工作專業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各項職能正常運轉、組織目標順利實現的組織結構保障,但這種劃分在客觀上卻容易形成縱向上的層級斷裂、橫向上的部門交叉、整體上的條塊分割的行政格局,從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萌生不同的團體利益。例如,在經濟發展和投資格局中出現的地區產業趨同現象,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資源、市場的行政保護現象,以及各部門為了維護本行業、本部門利益而人為設置市場障礙、防止外地區行業競爭進入等現象,都充分證實了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體的機構利益。政府組織常常被人們設定為社會的公共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是社會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實上,政府組織同樣擁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權等。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政府管理工作從社會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特殊的專業化、專門化的工作,政府組織的自利性就越來越突出。因此,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體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國政府的規模擴大化、部門支出的增長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擴張行為。

    從理論上講,公共政策是為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解決社會公共問題而產生的,公共性是其邏輯起點;公共政策又以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目標,公共性是其價值終點;公共政策運行過程的各個環節都以公共性作為其基本的指導原則和標準。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作為公共政策主體構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體現。然而,為什么現實中的公共政策卻存在著與公共性相抵觸的自利性呢?現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是無法對此問題作出科學解答的。于是,政策主體理論上的公共性和現實中的自利性之間的沖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標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標是指公共政策主體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基于自身需要和社會提供的可能而設想出的一種希望狀態。依據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則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標應該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應該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

    關于公共利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利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實體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規、正義、正當理由這一類的價值標準和規范聯系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理解為一種合法利益、正當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個別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聯系在一起,或與多數派的特殊利益聯系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視為與個別人物、個別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相對立的多數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與個人之間的競爭過程或集團之間的競爭過程聯系在一起,認為個人之間以及集團之間利益競爭的結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學者認為,社會上實際并不存在作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標的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羅在《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1951)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該定理闡釋了將個人偏好或利益加和為集體偏好或利益的內在困難。該定理指出:試圖找出一套規則或程序,從一定的社會情況下的個人選擇順序中推導出符合某些理性條件的社會選擇順序,一般是辦不到的。阿羅證明,簡單加法不足以在個人偏好中排出一個一致的共同次序,這些個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據不同的標準分類的。公共選擇理論的創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決策或集體決策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因此,依據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作為公共政策根本目標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種虛幻的公共性,這顯然是和現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們不認同公共選擇理論對公共利益的論述,僅從學術界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定義的爭論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它對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員來說難于把握,它對于作為公共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來說更難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要求將公共利益視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標,而公共利益本身卻是模糊不清、飄忽不定的。可以想見,在沒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這兩個基本問題的條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現實中,政府官員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僅僅是他們自己觀念領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員個人價值觀的影響,不同程度地帶有主觀性和狹隘性。同樣,在既沒有證明公共利益的真實性又不能科學界定其內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員又如何能夠對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虛無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間的關系問題便構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個理論難題,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三、公共政策問題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問題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關注并納入政府議程的社會問題。社會問題是指社會的實際狀態與社會公眾所期望的狀態之間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決的各種社會矛盾。就其本質而言,政策問題是“思想作用于環境的產物,它們是通過分析從問題情勢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們所遇到的,是問題情勢而非問題,問題就像原子核細胞一樣是觀念的產物”[4]。可以說,“問題不能脫離對它們進行定義的個體和群體而存在,也就是說,并不存在其內部和自身就構成政策問題的‘自然的’社會狀態”[5]。只有當人們對改變某些問題情勢的希望作出判斷時,才能產生政策問題。可見,政策問題是被人們感知、覺察到的狀況,是與價值、規范和利益沖突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當前,從政策制定的角度來看,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正在成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現實挑戰。任何時代和任何時期,都存在著一些需要重視和解決的社會問題,而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關注并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但社會上存在的問題為數眾多,紛繁復雜,而由于時間、能力和資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而只能解決其中的一部分問題,政府應該解決哪些社會問題呢?這需要對各種社會問題進行選擇,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首要環節確立公共政策問題。依據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公共政策應該由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因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過程首要環節的公共政策問題確立過程,也應該在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下來完成,于是公共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應該是社會公眾的選擇過程。然而在現實中,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只是政府將必要的社會問題納入政府議程并將其轉化為政策問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府在諸多社會問題中進行選擇的過程,而不是社會公眾對社會問題進行選擇的過程。

    政府對公共政策問題的選擇,歸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選擇,這種選擇在本質上是一種主觀認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員的利益、信仰或價值觀不同,選擇的結果也就必然不同。對于同一問題,有些人看來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動加以解決,而將其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而另一些人則可能不以為然,認為沒有興師動眾的必要,而拒絕將其納入公共政策問題之列。于是,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可能會給政策制定帶來兩種直接后果,其一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卻沒有被確立為公共政策問題,這無疑是對社會公眾民利的剝奪,是與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的社會問題并不是社會公眾最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這顯然是對政策資源的肆意浪費,既沒有真正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該屬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準確界定公共政策問題,而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卻使公共政策問題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間的矛盾便構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價值是指公共政策主體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所遵循的價值準則。公共政策具有各種不同層次的價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員最為關注的兩種價值。效率,是指人們在物質生產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與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比值,即收益與成本的比值。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對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們對社會運行狀態的一種帶有主觀性的價值判斷,包括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機會公平是注重規則的無差別性的公平,即在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結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異性的公平,即對不同的人實行不同的規則。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平,可以理解為對政策資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斷。

    公共政策效率價值取向的存在,正在沖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平價值取向,進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關于效率和公平之間的關系,我們不否認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統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們所看到的更多的卻是二者之間的相互對立。效率與結果公平在終極意義上是“兩全”的關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別在微觀層次中,是“難以兩全”的關系。效率價值取向強調以盡可能小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產出,提高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就需要通過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激活各種生產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發每個社會成員的潛能。但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不同社會成員的先天稟賦和社會背景是不同的,因此這種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必然會導致結果的差別,即強者會獲得更多的資源,弱者會獲得較少的資源,甚至喪失掉已有的資源。可見,從某種程度上講,選擇公平必然會妨礙效率,追求效率必然會損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對立,直接導致了學術界對二者在公共政策價值體系中的先后次序問題的爭論。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效率優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強調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體現公平,不能因為公平的原因而傷害效率;以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公平優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以平等作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標準,在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強調平等的最終目的價值;以阿瑟·奧肯為代表的公平與效率并重論認為,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兩種價值在不同領域中占據著不同的位置。在社會和政治權利領域中,“社會至少在原則上把平等的優先權置于經濟效率之上。當我們轉入市場和其他經濟制度時,效率獲得了優先權”[6]。

    效率和公平兩種價值取向的對立常常使現實中的公共政策面臨著兩種選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效率為代價實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換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對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選擇出現了機會成本問題,即一項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種價值選擇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選擇了一個就意味著放棄了另一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公平原則為基本價值準則,而現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則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效率原則為首要價值依歸。效率與公平兩種價值取向之間的兩難選擇便成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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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共政策;公平性;政策主體;政策客體;利益

    對“公共政策”這一概念的定義,戴維·伊斯頓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體系——政治學狀況研究》一書中將其界定為“對一個社會進行的權威性價值分配”。由此可見,公共政策的核心和靈魂是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它也是我們正確理解和執行公共政策的切入點。“政策主體同政策客體的關系更重要的是一種價值關系,政策選擇本身就是一種價值選擇”,即任何一種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出臺,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體依據特定標準來進行的價值選擇。因此,公共政策的價值取向受政策主體價值選擇的影響,表現出多元的形態,這種多元性表現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爾蒙德所認為,政策價值的形成過程主要經歷利益表達——利益綜合——利益認定三個過程。本文將從利益表達——利益綜合——利益認定這一過程的三個階段來討論公共政策公平性過程中政策主體(即政策制定者)與政策客體(即公眾)的關系及價值的選擇。

    一、利益表達階段

    (一)政策主體

    首先,政策制定主體是執行權力的擁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選擇判斷,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據社會國家的現行狀況來確定公共利益的選擇。因此,在利益表達階段,政策主體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達途徑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運行環境來保障公共利益表達的有效性。可行的環境包括相關的制度和溝通平臺及監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參與制度化。它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把政策參與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認同的法律規范確定下來;其二是通過政治社會化把公民的政策參與行動納入規范的、合法的軌道。我國政府提出的和諧社會,從政策的制定上來說,就是讓各個社會階層有各自的渠道來參與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會聽證制度、行政公開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參與制度化的結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參與秩序。公民的政策參與必須而且能夠在制度規范規定的范圍內實現。因此,創建科學合理的政策參與制度規范是公民政策參與制度化的前提。這就必須把我國迅速發展起來的公民政策參與納入制度化的軌道,使公民的政策參與經常化和秩序化,最終形成公民依法參與公共政策過程。

    2.電子政務,網上政府的發展,建立了聯絡政府、民眾及其他機構的信息溝通平臺。推進了公眾政策參與的社會化。能夠推動政策參與制度和規范成為公民的一種內在價值認知,成為公民政策參與潛移默化的行動準則和行為模式,從而使公民政策參與由一種外在的強制轉化為內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體

    政策客體即公眾。公共政策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器,是公眾的政策,既代表多數人的利益,也應代表少數人的利益,但決不是特殊階層或少數擁有權力的個人利益的實現工具。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夠滿足大多數人的利益,公眾需要有效地參與利益表達。

    為了進一步拓寬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達的渠道,政策主體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長公開電話制度、基層意見調研等比較有效的渠道,針對其中出現的一些形式注意現象要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達主體還可借助報紙、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工具來表達本利益集團對于某些政策的主張,或者透過這些傳媒向社會公眾灌輸有傾向的觀點,以形成廣泛的輿論壓力來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

    網絡平臺有效地解決了政策客體信息的不對稱問題。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臺都在網絡平臺上能夠事先公示,以增強群眾與政府之間的互動,讓公眾有充分的知情權。這樣公眾能夠更好地聽取意見與建議,減少信息不對稱,增進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時彌補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從而提高政策宣傳和傳達的效果。

    由此可見,政策主體與客體的相互作用,為公共政策出臺的公平性奠定基礎。

    二、利益綜合階段

    通過利益表達階段對公眾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體在利益綜合階段開始進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與效率價值取向博弈分析的。

    對于國家來說,重視的首先是經濟發展問題。因此政策主往往會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過利益的表達,有學者提出,嚴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礙了公眾對于發展的參與,進而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還有學者提出我國目前的再分配機制問題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還其本上是個空白。由于再分配機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擴大的勢頭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別是我國城鄉分割二元結構也體現在再分配機制上。這些學者既作為專家又作為政策客體,都強調了政府行為的不規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為政策主體的政府有很大空間采取合理措施來防止收入差距繼續擴大,因此,政策主體——政府作為國家核心的公共權力機構,承擔著對社會價值進行權威性分配的活動,這種分配活動必須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據公平價值標準和準則進行。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看,重點就在公平。要彌補這些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徑在于政策主體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國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經將注重公平、強調公平作為優先考慮。

    三、利益決定階段

    黨的十七大做出的決策,是根據國家現狀采取的政策選擇。目前從國際上判斷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來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字表明我國2007年的基尼系數已超過0.48,超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因此,十七大報告重點提出了“公平”的原則。在報告中,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

    四、結語

    一個和諧的社會決不是一個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利益表達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環節,通暢的利益表達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問題的認定和保證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探究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達所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證公眾的利益訴求得以廣泛表達,確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參考文獻:

    [1]戴維·伊斯頓.政治體系——政治學狀況研究[M].馬清槐,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

    [2]胡仙芝.政策科學學科建設研討會綜述[J].中國行政管理,2000,(10).

    [3]張金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過程、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第6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是決策者借助各種技術手段對影響政策問題的復雜環境,信息等客觀因素進行加工、分類、整合、處理,并最終形成政策的過程,而不是全然由決策者拍腦袋決定,因此,政策制定過程是一種理性選擇占主導地位的行為過程。但是,由于在現實中,政策制定中常常會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嚴重干擾,并且由于決策者自身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屬性。盡管一些學者曾尖銳的批評過政府選擇行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學的發展,越來越趨向于接受新制度經濟學和非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主張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等問題。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師德魯克曾說過這樣一段話:“在我所遇到過的卓有成效的經理們之中,有些人運用邏輯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賴于預見和直覺。既有輕而易舉就做出決定之人,也不乏每當移動一步就備受煩惱之苦者。”這段話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種雙重能量的活動,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語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兩種表達。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調節行為和抽象思維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狹隘地指進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觀地理解成為人的行為類型,此類型的特點是以邏輯推理方式來觀察事情。如果從字面意思去解釋,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維邏輯為基礎,通過深思熟慮,冷靜理智,不輕易顯露主觀感情等特點。理通常是指人們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進行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是在冷靜、客觀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學說的西蒙認為,理性的概念應分為經濟學討論的實質理性和心理學所討論的過程理性,“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人總是達成按照給定效用函數來說客觀或實質最優的決策。認知心里學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據現有知識和手段來說,以過程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本文談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決策者對政策問題發揮充分的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斷、處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體現為技術、實證、推理、理智、邏輯性等方面,大多與方法、手段、目的相連。

    政策制定過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過程使然:(1)決策者能較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資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決策者能夠準確評估政策所產生的效應;(3)經濟學家和統計部門所提供的理論和數據支持(4)政府能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以形成對政策的比較方案,從而在理論和實證資料的支持下有根據地說明甲方案優于乙方案或乙方案勝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純粹的非理是指人們在直覺、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驅動下(而不是在邏輯思維基礎上)對環境的反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以感覺、知覺、表象、情緒等形式展開的感性意識,不能像以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形式展開的理性思維那樣清晰。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由于相對模糊的感性意識支配著人們選擇行為,這是因為人們的意識活動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層面上,而這種底層次的感性層面的意識活動就會導致純粹意義上的非理。廣義的非理還包括那寫盡管產生于邏輯思維但沒有效用上實現“最優”的行為。比如,西蒙將非理性理解為“對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離”這實際就是指廣義的非理。相對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躍的、能動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邏輯規律的限制,它們時常表現為難以預料的波動或情緒沖動,如本能、直覺、靈感、意志和神秘的體驗等。在本文中討論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決策者沒有對政策問題充分發揮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據直覺、經驗、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產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現實中信息和環境的非確定性。自上世紀中期以來,人們就已經開始從整體角度來探討組織的變化運行規律,未來的變化乃是由某些動態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斷變換的需求、機會和選擇等混合因素決定的,要利用這種變化并獲得益處,或在風險中少付出代價,需要考慮的參數和要素的數目非常的多,這就更加需要直觀的判斷和感覺。基于這種觀點,所謂的非確定性環境其實就是一種建立在單獨個體感性認識之上的主觀現象。準確的說,非確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項任務所要求的信息總量和種類與所擁有的信息總量和種類之間的可見和不可見不同之處。這種感性的差異不是客觀的數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個體來決定的,顯而易見它代表著個人的豐富經驗。這樣,非確定性就被定義為某種與決策者個體直接相關的事物,這種相關性更重要指的是他們的“心理狀態”,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觀因素的制約。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許多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發揮,例如:政策的時效性,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靜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斷變化的,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須要注意時效問題,針對當前問題迅速形成解決方案。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刪繁就簡,依靠現有的經驗和直覺甚至靈感對問題作出感性判斷,及時制定政策予以解決。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認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沖突

    世界上沒有什么是絕對的,除了這句話本身。盡管按照傳統的政策學觀點,我們應該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擾,以理性的視角去構筑政策規劃。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人類決策行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構現象是一種客觀實在,他在決策行為發生過程中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空間上的并存性。對于個體決策者而言,他們的決策是在一種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對于群體決策者來,他們對于政策問題的判斷可能來自對于客觀事實的理性分析,也可能來自于自身經驗、直接等感性認識。正是由于這種同構,導致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沖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須承認,政策科學是一門理性占主導地位的學科。

    政策制定作為政策過程的首要階段,是政策科學的核心。這一過程直接關系到整個政策過程的成敗,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須對政策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斷。不僅要了解政策本身,還要看到各政策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還要對未來的變化趨勢、方案執行結果及其影響等方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政策可能產生負面效應采取必要的預防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公共政策能夠有效解決政策問題,推動社會發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才可能保證政策的穩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這種技術經濟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經紀人”的人性假說為基礎的,在這種理性下,將理性從非理性中分離出來是比較容易和明確的。然而,由于基于“經紀人”基礎的理性分析與現實有很大出入,一些學者認為,理研究是針對經濟學規范性研究應運而生的,其目的在于為人們指出一個在理性意義上最合理的結果,而不是描述人們的真實的行為規律。比如博弈論學者海薩尼就認為:“我們的理論是一種規范性的理論,而不是實證性理論。至少這種理論正式而明確地研究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每一個局中人在對策中為了最有效地促進它自身的利益應該怎么做,而不是在這種類型的對策中他實際上應該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了政策目標簡單化,單一化。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難以避免的

    首先,從個體決策者的層面來看,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對人類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人們無法脫離理性而存在。但是,當把理性狂熱地抬高到“唯我獨尊”和“無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拋棄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當作客觀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類歷史時,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們對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臘哲學史上的斯多葛派認為,如果可能的話,理性應該完全壓制情感,以達到心靈上的寧靜。在柏拉圖看來,理性是人的靈魂最高的屬性和力量,它應該統治著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顯,兩者都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和力量,認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們是人的理性的障礙,而對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貶斥。不可否認,人應該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卻不是純粹理性的動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豐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維在發揮著作用,情感、意志、靈感、信仰、潛意識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義張揚盛行之時,人們也逐漸認識到:人的心靈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著必須的作用。相對于當代公共政策制定所處的高度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任何人,無論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決策行為的知識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為重要的是,人類作為富于情感的高等動物,其決策行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還會受到情感、深層心理動機、宗教激情、價值信仰等多種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個體的經驗、直覺、靈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決策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其次,從作為間接決策者的公眾來看,存在群體非理性現象。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個人的決策,各種利益集團、公眾等發揮著重要的影響。我們大力倡導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為落實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政治權利之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體的利益關注制約個體的利益動機,以群體的理性彌補個體理性的有限性,以群體的理性制約個體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須看到,作為社會性動物的人類,有時會表現出一種群體非理性。集體無意識、群體失智等都是對這種群體非理性現象的刻畫。這種群體非理性一旦被激發,在短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約它。這種現象不僅為現代心理學所揭示,也被現實中大量的實例所印證。回憶一下三十多年前發生在我國的那場史無前例的“”中的群體性狂熱,我們就能體會到這種群體非理性所具有的難以駕馭的力量。雖然對于一個社會而言,只是在少數時候才會出現群體非理性的現象,但是,一旦出現,必將對公共政策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統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論和經驗的對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決策者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通過理論分析的政策方案與通過經驗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觸的,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讓決策者頭疼的問題。面對這樣的問題,對方案的選擇往往是很艱難的。當然這是很極端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產生也不會純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為無論個體決策者或是群體決策者的決策行為都是一個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復雜過程,即便從行為結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選擇,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現出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證了政策在客觀世界的精準性,而非理性保證了政策在現實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斷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過來不斷改進理性的政策方案。

    綜上所述,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不是分離的,也不僅僅只有相沖突的一面。所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不能片面的追求理性,否定非理性作用,這樣過于簡化了政策所要解決現實世界問題的復雜性;當然更不能完全靠決策者拍腦袋來進行抉擇,這樣會導致盲目的經驗主義錯誤。這已經在我國近代歷史上留下很多慘痛的教訓。同時,我們要正視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沖突,更要看到理性和非理性想融合的一面。在政策制定中利用好理性和非理性的這種特殊關系,使制定出來的政策兼具科學行和人性化,有效的解決社會問題,達到政策目標。

    參考文獻

    [1][英]約翰·伊特韋爾:《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第四卷,阿馬蒂亞·森:“有限理論性”辭條,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

    [2]肖斯特蘭,管理的兩面性[M]。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2

    [3][美]赫伯特·西蒙:《心理學與經濟學中的理性》,赫伯特·西蒙著,黃濤譯:《西蒙選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商丘師范學院學報第23卷第五期,廉正軍:《論理性與非理性之爭》,2007.5

    [5][美]赫伯特·西蒙:《現代決策理論的基石》,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

    第7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首要職能是組織職能,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組織職能存在特定性特征。依照其特定性特征的原則進行劃分,可以分成有職權性和非職權性兩大陣營;依照其管理寬度的原則進行劃分,可以分成多種層級的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將責、權、利下達至各層級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處,并命其工作人員做到協調工作。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二大職能為監督職能。在高速公路的服役過程當中,牽連著多方的利益群體,其中便不可缺少有監督職能發揮效用,平衡各方利益群體。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監督職能涵蓋兩個方面:

    (1)針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

    (2)針對高速公路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活動涵蓋三大因素:①監督者、②被監督者、③所處外在環境。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三大職能為調控職能,調控職能更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當中必不可少的職能之一。以國家的整體宏觀規劃為依托,在對高速公路開展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活動過程中,都要有宏觀調控作為支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職能的實施,意在依據國家對高速公路做出的整體規劃行事,從而保障高速公路整體規劃目標的落實。

    二、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問題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涵蓋多重內容,局限于高速公路壟斷性的作用,其組織制度的貫徹落實出現(或潛在蘊含著)諸多弊端。在我國,高速公路的運營規模適度與否、結構規劃的科學與否、收費站點的布局合理與否等問題都沒有得到透徹而明確的回答,尚需進一步的論證和推敲。目前,全球的收費公路總體建設里程為14萬公里,其中有超過70%(約10萬公里)的收費公路位于我國境內。仍需進一步指出的是,在我國的收費公路構成當中,有95%的高速公路以及65%的一級公路,某些收費站點的間隔距離僅有幾公里之近,布局甚是欠缺合理性。例如,廣東省高速公路的收費年限和收費價格在項目審批時便已經敲定,通常狀況下,收費價格和收費年限都不會輕易的出現變動,然而,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會出現個別路段車流量超出預期而形成超額收益,而個別路段車流量未達預期而形成虧損的現象。高速公路的建設規模與運營效益如何實現平衡,從而實現組織制度的最優化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問題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全面與否、科學與否等問題同樣需要得到重視。存在行政管理的地方,就要有行政監督作為支撐。在有關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針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系統化規范,具體體現如下: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職責劃分不明確。在我國現行的管理機構布局上,存在明顯的機構管理范疇重疊,導致同一個任務有多個管理主體的問題出現,層級之間的隸屬關系混亂。例如,部分高速公路企業沒有統一的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和管理體系,只是由財務部門登記后每年做賬務處理,這樣就無法及時掌握固定資產實物的存量分布和動態變化情況。

    (2)高速公路在投建過程當中的行政監管力度不到位。因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力度的匱乏,使得一些相關部門的工作者在利益的誘導下,利用職位之便,導致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非規范性問題的出現。例如,廣東省高速公路大都屬于經營主體多元化,盡管此種多主體的投資方式能夠吸納更多的社會資金,然而,容易導致其監管的重疊、混亂甚至出現空白。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問題分析。若要使高速公路能夠正常發揮其應有的公共服務作用和經濟利益效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保障。詳細來說,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滲透于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其一,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術性問題。當下,涉及到此類問題的具體法規制度仍未形成,唯有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提煉出一些相關條文作為約束。例如,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運營與管理等活動,都有其針對性的技術要求和標準,此類衡量性的技術要求和約束性的執行標準都要以詳細的制度文件展現。然而,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此類調控制度尚沒有形成完整地文件,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術調控造成了不小的困擾。其二,高速公路是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因此,其相關信息都應該做到公開、透明。然而,當前信息公開的制度和信息公開的程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開問題頗多:

    (1)應被公開的信息范圍不清晰、

    (2)信息公開的流程環節尚未統一、

    (3)信息公開的監管機制匱乏。

    三、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的應對策略探析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制度應能充分展示依法行事的精髓,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是要為高速公路的正常運營提供必要的約束和支持。若要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得到應有的貫徹和落實,并發揮相應的效力,就要使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示人,從而實現其應有的強制性和約束性。基于此目的,應深入強化高速公路相關法律、法規,滿足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現實訴求,從而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做出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2.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健全與否關乎到經濟和法律等諸多因素,同時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有力支撐。縱觀西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的國家,其大都由健全的法律、法規做出極,倘若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撐,便會困于執行。我國的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改革大都是借鑒以往時期的經驗進行,盡管此種方法具有顯著的針對性,然而卻付出了較大的成本作為代價。因此,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改革應首先建立相關體制機制,并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只有依照此種方法,才能保障改革無障礙進行。例如,筆者所在公司與員工核算每月電費使用量時就是嚴格按照公司現有關于用電方面的管理制度每月根據水電工對員工所住的家屬樓、集體宿舍抄表的分戶用電數,上報審核,作扣繳電費依據;核算水費時根據每月公司的水費繳納情況,核查總水表與水廠提供的數據是否符合;公司員工床上用品的申請購買、發放等環節(審核是否符合發放條件--開單-做好登記工作)都有完善的制度監督,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司符合電話費報銷條件的員工的電話費報銷;每季度各部門的辦公用品需求量,綠化用品采購計劃的申請、審批等程序都有嚴格的制度規定。

    3.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是保障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正常且無障礙進行的必要之舉。轉變原有的宏觀調控手段,達到行政管理制度轉變的效果,從而減小行政管理調控制度與預期目標之間的差距。

    (1)針對高速公路全部關聯范疇開展技術性要求的考量,完善相關行政制度的建立,實現強制性制度約束。

    (2)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并設置專門的信息公開監管機構,從而避免信息公開的不徹底問題出現。例如,建立相應的信息平臺,將具體工作信息明示于平臺上,既方便了員工的查看,又提高了工作的準確性和透明性。

    四、結語

    第8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1.行政管理模式不完善

    供電企業作為國有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模式上受到傳統經濟思想和制度的束縛,存在著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從縱向角度看,我國的供電企業是垂直管理模式,也即上級供電企業對下級供電企業的人力、人事和財務工作等進行直接管理,這一模式勢必會導致管理鏈條過長、效果不佳等后果;其次,從橫向的角度看,供電企業的行政管理模式還存在脫離實際、死板等問題,如有的企業內部安全檢查活動就近乎形式化,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2.行政管理體系不規范

    首先,從行政管理的機構來看,雖然我國供電企業大都設置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但其工作的開展卻存在著諸多限制,行政管理權受到黨政機關的干預;另一方面,供電企業內部的行政管理部門設置過多,這會導致企業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效率不高。其次,從行政管理的制度來看,還存在著管理體制落后、制度不規范的問題。一方面,供電企業受國家政策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充分落實公司制度,缺乏有效的市場運營機制;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系統中,還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關于供電企業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以及獎懲等方面的規定仍需健全。

    3.對行政管理不重視

    目前,供電企業內部領導層的思想觀念仍然很陳舊,認為行政管理的內容就是管好企業內部的人員。因此,在新形勢下對創新行政管理模式的重視程度不夠。此外,很多供電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對于自身的職能和工作任務認識不清,并且在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存在“惰性管理”的現象,同時也缺乏積極進取和開拓創新的動力。

    4.行政人員素質不高

    一方面,目前我國供電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大多年齡層次偏老,他們對新知識和新技術的掌握程度不高,同時也缺乏創新改革的活力;另一方面,我國供電企業內部也缺乏相應的業務培訓和人員激勵制度,因此,行政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較低,不僅不利于供電企業工作的順利開展,還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行政管理改革的進行。

    5.管理效率低下

    當前我國供電企業的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較低,筆者認為這主要是企業屬性造成的。供電企業本身屬于國有性質,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機構復雜、工作繁瑣、遇到工作相互推諉等問題,這是管理效率低下的最直接原因。

    二、供電企業行政管理改革的對策

    1.完善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首先,從行政組織管理結構上來說,要精簡部門,實行科學規范化管理。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供電企業行政管理的職能和內容,從而分散權力,設置合理的組織機構;另一方面,要考慮供電企業的實際業務情況,優化配置有限的人力資源,使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有效的互動局面。其次,從行政管理制度和機制上看,要健全相關的企業管理制度,例如《供電企業人事管理條例》、《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與職業考核規范》等,從而促進行政管理的系統化和科學化建設。

    2.加強企業行政管理隊伍建設

    首先,要注重供電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提升。企業要定期開展知識和技能培訓工作,不斷更新行政管理人員的知識儲備和技能;同時,企業要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使員工有提升自我的環境。其次,要從制度上激勵行政管理人員提高自身綜合素質。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員要在基本管理能力提升的基礎上做到“業有所精”,這樣才能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為供電企業建言獻策;另一方面,對管理人員實行定期考核,對業績優者予以適當獎勵,這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素質的重要手段。

    3.通過危機管理模式推進行政管理的創新

    要徹底改變當前我國供電企業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就必須突破國有企業傳統機構管控的束縛,不斷優化行政管理模式,推行危機管理。當前我國供電企業改革面臨著很多挑戰,但同時也會帶來很多機遇,推行危機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帶動企業內部管理改革。一方面,需要企業內部進行良好地管控和規劃,控制不利因素的產生;另一方面,應立足于供電企業的未來發展,做好危機預防和準備工作,攻堅克難,勇于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先鋒。

    4.完善激勵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是促進行政管理運行效率提高的外在動力。一方面,在制定激勵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效益情況,以實現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和工作人員全面發展的和諧互動;另一方面,要實現激勵機制的制度化和公平化,從而真正激發企業工作人員的創造性。

    三、結語

    第9篇:公共行政論文范文

    關鍵詞: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缺陷;對策

    工商行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通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社會商品生產經營者、社會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隨著民主與法制進程的速度加快,在加入WTO后的不斷變幻的新形勢下,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地位越來越高,作用越來越大,面臨的問題和壓力也越來越多。如何與時俱進,適應新的形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切實履行工商行政執法職能,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障公平競爭,嚴厲打擊各種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面前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分析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缺陷,提出了幾點具體的提高行政執法的方法和對策,以期能對優化工商行政管理做點貢獻。

    1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執法的缺陷分析

    1.1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弱化

    在推進工商管理行政政執法現代化的過程中,一個比較明確的目標就是逐漸轉變政府職能,逐漸使全能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變成政府管理。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行政法制中我國政府職能無所不包的局面,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更有效地成為服務型行政部門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但是,現實中,過度簡化后的政府職能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并不能應對自如,作為行政機關,其執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國的工商行政執法,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公眾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在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強硬執法手段的情況下,毀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制裁、抗拒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考慮國情和實際,對行政執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導致執法的疲軟。我國在近年來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別是對行政執法手段和執法保障的削弱,體現了西方立法技術中減弱國家干預,限制行政職權的理論。這為我國的法律制度盡快和國際接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公眾的法律素質、執法環境和法律體系均不完善情況下,將西方經過幾百年的法制建設后才相對完善的執法制度,搬到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中國,不可能帶來預期的效果。從歷史上看,只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兩個行政法授權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行政強制性手段。但是后來《商業銀行法》規定:只有法律規定凍結的才能凍結,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凍結。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候常常處于尷尬處境,對某些違法經營行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賦予了工商部門主動監督檢查權、調查檢查權、強制措施權。可以對違法行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來源時,相對人往往拒絕回答,要求其暫停銷售不得轉移時,相對人往往拒絕簽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取證中的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但未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違法經營行為。

    1.2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今中國比較流行的一種風氣。雖然地方保護主義弊端重重,但在實踐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員,都會自覺不自覺地投入到地方保護的實際行動中。目前地方各級政府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采取各種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地方保護主義者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檢查,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會影響投資人的積極性,破壞投資環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認為,發展是硬道理,只要有產值、有稅收,不管是什么企業都可以投資興辦,甚至不顧中央的政令,想方設法地變通處理,把一些對環境、資源破壞嚴重的項目都放行準辦。為此,他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礙地方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私自決定未經政府允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和實施處罰,企業違法一般不罰或按下限處罰。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行政指導指的是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和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告誡、鼓勵、建議、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非強制。20世紀60年代以來,行政指導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就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成為對傳統的行政執法的重要補充。

    行政指導屬于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柔性行政行為,主要以示范、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廣泛運用于各個行政領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現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導還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古典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是消極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顧,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會成本需要降低,社會福利需要增進,凡此種種都需要行政行為由消極轉為積極。現代社會生活需要行政指導以靈活多樣的方式,有效地對經營行為進行干預指導。工商行政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出現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復雜情況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人大立法都難以完全適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客觀要求。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針對性地給經營者下達提醒、建議、勸告、警示等“行政指導書”,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改正不當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當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監管市場主體,對違法者要依法予以懲處。通過嚴格的依法管理和執法,促使市場主體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執法也不是單純的“執罰”。更主要的是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好市場行為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能給予經營者正確的指導,能促進法制社會的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服務型行政部門出現,應該借助他們對法律法規掌握理解的優勢,對市場主體多些耐心的疏導,善意的提醒,幫助他們少出問題,少走彎路,防患于未然,這樣同時也減輕了行政管理的任務。行政指導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方式,更多的應該以不自覺的方式被運用,但在我國實際中,這一先進理念的貫徹落實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行政指導的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

    2優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現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過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設的現狀,借鑒國外市場監管的先進經驗,現將對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議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

    我國目前在政府職能地位和機構配置的法律依據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條文不細、規定過于原則,靈活性差等不足之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加強行政管理組織發建設,加強市場體系監管立法,解決各類市場監管無法運用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性職能,發揮職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應該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等為重點,加快實施細則或單項配套法規的制定,解決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加快舊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決掉新舊法規自相矛盾、執法依據不統一的問題。

    第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

    從上文分析,我們發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存在很多缺陷。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強化執法保障,改善執法環境、完善執法程序、加強行政指導等。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市場監督機構賦予了較強的執法手段,工商行政機關除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強制手段和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外,可以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權結合起來,提高工商機關執法的權威和嚴肅性。

    在改善執法環境方面,除了解決法規滯后和法規矛盾問題。要多加取得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護主義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間的對立情緒矛盾。應該采取措施“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確要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國家要把依法行政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指標、公正評價政府的工作政績。要把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保障的責任落實到相關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工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自身行為的規范來贏得政府對執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護主義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地方經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樹立服務觀念。“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不能變;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的領導關系不能變;積極參與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變;與地方黨委政領導的工作聯系職能和感情不能變”。

    第三,加強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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