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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年開始生產,主要產品分為棉氈和棉板兩大系列,主要的生產原材料為碎玻璃,月用量1000噸,主要輔助材料為酚醛樹脂,硼砂,尿素,氨水,單月用量分別在80噸,80噸,2噸,1噸左右。現有職工130人,占地面積50畝。該企業坐落在**鎮原大中窯廠區內,南側為大中路和大中花木公司,于20*年又新建了居民小區海洲花園;西側臨咸塘港;北側臨大中倉儲;東側為大中區內的其他一些工廠。工廠用水3000噸,循環使用無外排。生產工藝中主要生產設備為窯爐一臺,固化爐一臺,副線小型固化爐三臺,燃料使用的是天然氣,生產過程中有生產性廢氣產生。
二、調處情況
自群眾反映以來,我局多次安排執法人員白天夜間對企業進行監察和監測,并走訪相關投訴舉報人的住宅,實地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取證。現查實:企業在玻璃纖維和粘結劑固化時會產生大量廢氣,主要成分為苯酚、甲醛,通過固化爐排放。排氣桶高度為27米,遇到氣壓低時,下風向的地區會聞到類似電線燒焦的異味。經我局環境監測站對排放口的廢氣監測,測試數據顯示排放速率超標,排放濃度達標,故可認定為企業工藝廢氣排放超標。
盡管企業從試生產以來,對廢氣排放系統不斷進行設備增添和改造(20*年建造了主線固化爐水幕式除塵系統,20*年安裝了廢棉回收系統,20*年增添了煙囪水噴淋系統,20*年11月對固化爐水幕式除塵系統進行了改造),但排放的生產工藝廢氣仍對周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鎮城鄉建設進度的不斷加快,無形中逐步造成了居民住宅包圍企業的規劃布局不合理狀況,這也是導致近年來群眾反映日趨激烈的重要原因。
三、對策和措施
1、我局在調查分析污染原因的基礎上,會同**鎮政府進一步向受影響的居民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2、針對該企業所處的環境地理位置,對企業近期提出的二期擴建項目予以限批。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保護群眾健康為目的,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嚴格環境準入,強化執法監管,推進清潔生產,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健康危害監測和診療能力,完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責任制,扎實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二、目標任務
全面排查涉汞污染企業,基本摸清本轄區內產生、使用、排放汞企業的底數和排放數量,集中解決一批影響可持續發展和危及群眾健康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環境問題,預防汞污染事件,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努力改善環境質量。
三、組織領導
成立“涉汞企業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污控股,主要負責對全區汞污染治理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督促、指導、協調汞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組織培訓階段(即日起至12月底)
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內的涉汞企業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基本情況,明確工作責任;要深入企業大力宣傳汞使用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動員企業認真開展檢查和治理。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階段(2014年1月至3月)
涉汞企業要按照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組織安全培訓,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的涉汞企業進行全覆蓋的監督檢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三)檢查驗收、全面總結階段(2014年4月)
各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汞污染專項治理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對本轄區內汞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自評估,編制年度工作評估報告,并上報。
五、工作要求
(一)嚴格環境準入,加快淘汰落后產品和工藝
1.嚴格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本方案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壓汞燈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生產項目;限制批復新建、改建、擴建含汞鋅粉生產項目。對于未落實本方案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添汞產品或相關添汞原料生產項目,不得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驗收。
2.有效降低并逐步淘汰汞的使用。含汞測量儀器制造企業爭取于2020年底前,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料生產的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體溫計、血壓計。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生產企業要逐步減少齒科用銀汞合金膠囊的產量和用汞量。對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實汞使用削減和淘汰措施的企業,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整改,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3.加快落后產品及生產工藝淘汰。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和《環境保護綜合名錄》,推動各企業落實產品汞含量限制標準,開展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加快淘汰落后添汞產品及生產工藝。
(二)規范企業日常管理,加強環境監管
1.嚴格企業內控管理。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汞及添汞原材料領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臺賬制度,一廠一賬;按照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措施;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制度,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積極防范和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2.強化含汞污染物的處理與治理。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涉汞環節要采取密閉措施,減少或杜絕含汞廢氣的無組織排放;廢水處理設施要增加汞處理設備或工藝,集中收集和處理含汞廢水;含汞危險廢物要密閉儲存,按照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建設貯存庫,并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規定交有相應能力的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利用處置,不得非法轉運和出售。
3.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對涉及汞污染的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對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以及不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監管并實施處罰。
4.加強含汞危險廢物環境處置與監管。要加大對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企業含汞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監管執法力度,對含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及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執行以及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等進行定期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及時將含汞危險廢物交有相應能力的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無害化利用處置;建立健全含汞危險廢物產生、轉運和處置情況數據庫;依法查處含汞危險廢物的無證非法回收與利用處置等經營性活動。
(三)強化經濟手段引導,建立汞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我們聯系并走訪了上海市黃浦區環境保護局的符局長。在符局長熱情的幫助下,我們了解到了更多的資料。
采訪錄音整理:
1. 普通老百姓對塑料袋的依賴性非常高,而且長久以來免費領取塑料袋已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國務院的“限塑令”會使許多人感到不便,政府部門如何來處理這個問題?
答:關鍵是人的理念問題,一般老百姓對環保也有所關注,如空氣質量等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但在觀念上以切實的行動配合環保的意識并不強。所以我們會加強對政策的宣傳。由于免費,現在國內家庭使用塑料袋都是用了就扔,消耗了很多可以節省的塑料袋,而在國外,塑料袋大多不是免費發放的。通過收費,可以促進塑料袋的重復利用,從而減少塑料袋的消費量,減輕對環境的壓力。同時,我們也會倡導使用替代產品,如布袋等,以減少塑料袋的消費量。
2. 我們的問卷調查發現,許多人都認為限塑令的執行將造成不便,且有相當多的人對塑料袋對環境的污染不了解,對該政策有所非議。
答:很多人對塑料袋對環境的損害不了解。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埋入土中即使1xx年也難以腐爛降解,即使是現在生產的可降解塑料袋,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若焚燒處理也對環境不利。而如今中國眾多人口在生活中所消耗的大量塑料袋對環境有很大壓力。我們政府部門應該配合政策加大相關環保知識的宣傳力度。如果大家都能從環保的角度來看問題,應該都能接受。因為環保不僅是環保部門的事,而是人人有責的。
3. “限塑令”的執行勢必對現有塑料袋產業造成沖擊,這也關系到相當多的人就業問題,政府部門如何看待呢?
答:“限塑令”對塑料袋的厚度有了國家標準,禁用了超薄塑料袋,這也是促進塑料袋的質量,從而提高其被重復使用能力。現在國內的塑料袋行業主要由鄉鎮企業構成,很多是小作坊式的。“限塑令”的實施所導致的塑料袋需求量下降和塑料袋國家標準的出臺,將促使這一行業的優化整合,一些企業也許會消失或轉產,留下來的將是合格的企業,這也是市場經濟的自然調節。
4. 6月份限塑令的實施對生活會的影響。
摘要:通過介紹長春南湖底泥清淤工程及其治理效果,論述了底泥環保疏浚的實施原則和方法,并從湖泊水質的改善等方面證明了該方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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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要:通過介紹長春南湖底泥清淤工程及其治理效果,論述了底泥環保疏浚的實施原則和方法,并從湖泊水質的改善等方面證明了該方法在治理湖泊的富營養化污染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環境效應。關鍵詞:底泥環保疏浚;水質監測;治理效果中圖分類號:X5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929(1004)02―0034―04
為了加強對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本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具體管理。
本市規劃、建設、商業、工商行政、房地資源、水務、質量技監、市容環衛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新建飲食經營場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地區,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煙排放口位置應當距離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10米以上。
第五條(利用現有房屋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現有居住房屋改為不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劃管理、居住物業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利用除居民住宅樓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但油煙排放口位置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與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且須征得相鄰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條(清潔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前款規定范圍內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改用清潔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鎮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油煙排放)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專用煙道的無規則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現有飲食服務項目,其油煙排放方式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煙排放口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條(油煙凈化)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加裝或者改裝。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轉,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廢水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內的,其廢水應當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達到納管標準后方可納管排放。
飲食服務經營場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系統服務范圍外的,其廢水應當經處理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噪聲等其他污染防治)
飲食服務項目產生的噪聲、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調器的安裝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食服務經營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公共通道上進行凈菜、洗碗等與提供飲食服務有關的作業活動。
第十一條(告知承諾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開發地區內,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告知承諾制度。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的區域,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飲食服務經營者,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飲食服務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將承諾的內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內在經營場所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本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飲食服務項目,視條件成熟情況,逐步推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具體實施步驟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實行環境保護告知承諾制度以外的區域,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填具《環境影響登記表(飲食服務業專用)》,報所在地區、縣環保部門審批。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未簽署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承諾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當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飲食服務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進行試營業,區、縣環保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飲食服務經營者應當在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向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
污染防治設施未申請竣工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服務項目不得營業。已經試營業的,應當停止試營業。
第十四條(現有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管理)
現有無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新開辦產生油煙污染飲食服務項目的要求,并辦理相關手續。
現有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潢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后5日內報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在現場檢查時,可采用檢氣管法快速檢測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排放超標與否。被檢查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檢查部門申請按國家標準金屬濾筒吸收法和紅外分光光度法監測。監測結果與快速檢測結論一致的,監測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第十六條(舉報和投訴)
對飲食服務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赴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社會公布)
市環保局應當定期公布違反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的名單。
市環保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組織對本市飲食服務業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十八條(違反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已開業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排放油煙,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限期治理,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對污染較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未按規定加裝或者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加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規定改裝油煙凈化設施的飲食服務經營者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告知承諾內容公布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公布承諾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變更備案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經營場所重新裝潢或者布局發生變化不按期備案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其他環境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飲食服務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驗收、清潔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飲食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本辦法所稱新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是指在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或者現有房屋開設飲食服務項目。
本辦法所稱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是指飲食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對食物進行烹飪、加工,以及燒烤等本身能產生油煙的經營活動項目。
陽春水泥公司投產初期,公司從生產線正常投產后就馬上著手狠抓環保現場管理及污染防治。本著“領導重視、監管到位、部門配合、全員參與”的原則,通過半年多的環境衛生治理、整頓,不但使保持環境衛生、實行定置管理成為一種習慣,大大提高了員工主人翁意識,而且發揮了現場管理在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資源浪費,美化工作環境的良好作用。現將陽春水泥公司環保現場管理及污染防治情況以及主要開展的一些工作總結如下:
一、公司領導高度重視
大力開展現場檢查公司管理層和部門經理,始終把懶于首富蜍掌管不景氣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公司管理層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對現場生產區域環境進行檢查,利用調度會和周例會,重點強調懶于存在的問題,公司每月召開不少于一次的環境管理例會(與月度例會同時如召開),公司管理層列席會議并總結發言,會議聽取上月環保執行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布置下一步重點工作,確保現場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二、推行定置管理,劃分衛生責任區
1、運行部下發《安全、環保、衛生、定置管理檢查清單》。
2、按照全覆蓋、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則,劃分公司衛生責任區,出具各部門衛生區域示意圖。各生產部門在日常崗位、設備、責任區衛生管理方面做到劃分區域、責任到人,實行一對一的清潔生產。
3、設置廢舊物資、垃圾臨時堆放點并標識,及時清理。
4、進行專項整治,全面清除生產區域內、設備周圍、值班室、辦公室等各角落所有與生產、辦公無關的一切安裝剩余或不用零配件、設備及其他雜物,不留死角。
三、積極開展節能環保宣傳教育工作,營造“節能減排”的良好氛圍
公司堅持對全體員工進行環保教育培訓,于廠區內顯眼處增設永久性環保宣傳牌, 關在“6?5環境日” 等主題日利用宣傳欄、橫、幅郵件、內網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節能環保、污染防治意識。
四、完善公司、部門內部各項環保管理制度,加大監管力度
1、運行部每月定期組織各部開展兩次公司級環保例會及現場大檢查,做好記錄并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各部門,限期整改。環保主管堅持每天環保、衛生現場巡查出具每周兩次的檢查通報。對所有排查出的不符合項,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完成時間和責任人,跟蹤整改情況,使環境治理工作形成閉環管理。從投產至今共查出600多項不符合項,整改完成率為99.3%。
2、各生產部門內部建立有現場管理互查、工段自查制度,并將結果進行通報,納入員工當月績效考核。如制造部每月自行開展兩次由部門經理帶頭,各工段長、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部門范圍內設備衛生、衛生責任區及崗位衛生、定置管理等現場管理檢查,工段內部由工段、班組長每周自查一次,平時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衛生交接班制度。
3、經多方位多層次的交叉檢查、整改,強化了環境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習慣,為公司清潔生產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五、加強對粉塵組織排放的管理,管好用好收塵設施
1、變被動為主動,在生產線建設時優化設計,將污染預防取代長期采用的以末端處理為主的污染控制,在問題發生之前就預防或減少污染源的產生。
2、做好收塵器的維修保養工作,建立《收塵器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控臺賬》,對全廠收塵器進行監控,對超標排放及時跟蹤處理,確保與主機同步運轉,做到達標排放。
3、制造、儲運部、礦山部等部門抓好設備維護管理,全面治理 “跑、冒、滴、漏”現象,確保了從源頭上整治環境衛生問題。在設備安裝前,各部門對每臺設備的安裝質量進行監控,防止設備發生漏灰、漏料、漏油狀況。設備安裝完成后,各部門把設備管理責任分解到個人,實行掛牌負責制,對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維護,對設備所屬的衛生區域進行每班清掃。各部門每月對設備運行中出現的“跑、冒、滴、漏”現象,采取督辦方式進行整改,由工段長組織維修人員進行解決,對于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同運行部牽頭組織設備、電氣、工藝人員召開專題會議商討解決方案。
通過以上工作的開展,公司生產現場基本做到了無“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為員工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六、綠化管理采用外包形式,確保廠區清潔衛生
*年大氣方面的工作牢牢圍繞《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中大氣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標和要求,以兩控區和機動車污染防治為重點積極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
(一)兩控區污染防治工作
1、國務院正式批復由我局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聯合上報的《兩控區“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計劃》,這是*年規定兩控區后國務院首次批復的規劃,為全面推動兩控區工作,實現“十五”兩控區污染控制目標提供保障。
2、召開了全國兩控區工作會議,總結*年以來兩控區各地工作進展情況,交流經驗,并部署了近期兩控區重點工作。會后,向總局領導提交了關于兩控區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提出了進一步加強總局兩控區工作的建議。
3、組織*市和華能電力公司開展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實施試點工作。為試點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總量控制指標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許可證治理辦法;固定大氣污染源在線監測運行、治理辦法;排污交易治理辦法等技術指導文件,指導試點地區核定當地重點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應排放總量指標,開展交易試點,并進行了培訓。
4、嚴格控制兩控區新建項目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對監視司會簽的20余個項新建項目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認真審核,提出意見。
5、組織山東、江蘇、浙江、山西四省開展電力行業二氧化硫總量分配績效方法的試點工作,調查四省電力行業績效(每度電二氧化硫排放量)現狀,提出四省電力行業績效指標,核定二氧化硫總量指標。
6、積極推動國家有關經濟綜合治理部分出臺有利于火電廠脫硫的經濟政策。提出了“促進火電廠脫硫有關經濟政策的建議”,召集部分脫硫火電廠和脫硫公司開會進行討論。目前正在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進一步協調。
(二)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
1、為落實國務院批準*市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第二階段排放標準(歐2標準)有關要求,了對達歐2標準車型進行型式核準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國第一批達到歐2標準車型的公告,這對促進我國今后的新車治理體制改革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個達到歐2標準車型公告。
2、加強我局對新生產機動車環保達標的監視治理,完善了審批程序,理順了治理體制。繼續了四批新生產機動車環保達標目錄(近3000個車型);調整了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達標申報審核工作規范,進一步進步審核工作效率和質量。
3、繼續推進出臺《防治機動車污染監視治理條例》。重點就新生產機動車環保準進治理體制題目,與中編辦、國家經貿委和認監委協調。
4、與國家經貿委共同組織了對重點生產企業停止生產化油器微型車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目前全國已經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車的生產,從今年年底開始國家經貿委將取消此類車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與公安部協調在用機動車定期排放檢測監視治理的職能轉移工作,召開部分重點城市在用機動車污染監視治理工作討論會,對目前機動車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題目進行調查,組織制定有關在用車定期檢測的治理規范。
6、與國家經貿委共同繼續對提前達到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車生產一致性進行審查。到目前為止,審核料共有11個企業的111個車型獲得減稅。
7、加強對農用運輸車污染的監視治理。與國家經貿委聯合《關于改善農用運輸車尾氣排放和噪聲污染題目的通知》;召開農用車生產企業會議貫徹落實,實施《農用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農用運輸車按照新標準組織生產并進行達標車型申報。
8、與建設部協調發展城市電車工作,積極推進城市發展無污染電車發展。與科技部共同推動清潔汽車行動。
(三)推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氣法,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公安部等7部委協調,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劃分方案》上報國務院批復
2、繼續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顆粒物源解析工作,組織培訓,指導重點城市制定空氣質量達標計劃。
3、與科技部共同推進清潔能源行動,確定“十八”個示范城市,促進城市用自然氣、電、可再生能源等替換燃煤,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改善城市空氣質量。
4、對吉林省的揚塵污染控制工作進行專題調研,并轉發吉林省環保局聯合公安廳、建設廳等7個部分聯合下發的關于控制揚塵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1、聯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將《*市環境污染目標與對策(*年-*年)》上報國務院。
2、配合全國政協對*市大氣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工作進行調研,重點就*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污染治理情況形成調研報告,提出措施建議。
3、圍繞*市舉辦20*年*應達到的空氣質量要求,同一協調局內外,繼續支持、協助*市采取控制大氣污染的主要項措施。重點協調*市實施更嚴格的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以及中心單位燃煤鍋爐改燒自然氣等方面工作。
(五)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1、實施“安靜小區工程”計劃。編制了“安靜小區指標”并在*市召開了有區縣環保局和物業治理公司參加的討論會。
2、針對當前交通噪聲污染嚴重的現狀,開始實施機動車加速噪聲排放標準,對不能達標的新車不能列進我局的達標車型公告,從源頭上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3、鐵路噪聲防治穩步推進。今年又有*和上海對進進市區的列車實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鐵路周邊地區的環境質量。
(六)保護臭氧層工作
加進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協調工作。
舉辦臭氧層友好的*20*年*的協調工作。
二、*年重點工作計劃
*年重點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兩控區“十五”計劃、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規定方案和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條例。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兩控區“十五”計劃,組織制定本地區兩控區污染防治具體實施計劃;督促落實二氧化硫重點污染治理項目,出臺有利于火電廠脫硫的餓經濟政策。
在設計建筑方案時,應該以自然生態環境為核心,以科學技術為先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成熟的先進技術、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建筑單位應該在環保節能等方面趉積極的探索。為了凸顯建筑行業的發展方向,實現科學技術在實踐中的應用,促進科技轉向實際的生產力。在提升建筑質量與建筑功能的時候,應該重視建筑的環保,盡可能的減少建筑對于周圍環境的污染。
一、建筑帶來的環境污染
1.聲環境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是城市施工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機械噪音,并且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時環境噪音污染中最為敏感的一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對周圍的居民生活危害嚴重,并且噪音產生較為集中,位置固定。建筑施工中出現噪音主要是應為施工設備過于陳舊,不能夠滿足施工技術的要求。建筑施工時施工設備處理的不合理,在施工時沒有采取降噪的措施也會導致噪音的產生,從而嚴重的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在施工時建筑單位應該對施工設備進行降噪處理,施工設備要滿足國家對于噪音的標準。建筑單位要注意不應該在夜間進行施工。
2.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建筑本身需要占據大量的土地,在施工過程中建筑還會破壞周圍的生態環境。施工過程中需要開挖地基或者建設附加工程,這會嚴重破壞地表及周圍的植被,如果在施工過程中不采取任何的措施,這會留下安全隱患。當碰到下雨時,施工場地非常容易發生侵蝕。除此之外,建筑在施工時還會產生大量的棄土棄渣,建筑單位對其處理不當也會嚴重的影響周圍的環境。
3.粉塵污染。建筑中有兩個方面導致粉塵污染。一方面,在運輸建設材料時由于公路路面的凹凸不平導致的拋灑或者車輛身后的吸引力導致的道路揚塵。另一方面在施工場地卸載、堆放建設材料過程中由于風吹引起的揚塵。建筑施工中產生的揚塵不僅會嚴重的影響周圍的居民,還會影響環境衛生,增加施工場地附近空氣中的浮沉含量,甚至還會給沿線的農作物帶來嚴重的影響。
4.建筑施工對水環境的影響。建筑施工過程中隨意的排放污水,這會嚴重的破壞地面水,甚至嚴重污染飲用水,導致水質中的含泥沙量顯著增加。
5.建筑垃圾對環境的影響。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在不斷的加快,每一年城市中建筑所產生的垃圾逐漸增加,建筑垃圾在生活垃圾的比例變得越來越大。由于每年需要拆除大量的廢舊建筑,產生了數億噸的建筑垃圾,但是這些垃圾并沒有得到較好的處理,而是直接被運送到郊外露天堆放或填埋。
二、提升建筑環保與降低建筑對環境污染的措施
1.提升建筑施工的綜合性環保措施。首先,應該使用建筑行業中推廣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施3232藝,最大程度的保證文明施工。其次,建筑企業不能忽視材料的回收與重利用工作,在施工時更要杜絕一切的污染,盡量減少建筑施工產生的污染物。對于已經造成的污染物要進行及時的處理與回收,并通過技術手段重復利用。對于建筑材料的管理要采取合理的方法,避免材料的浪費,不僅能夠減少污染物,還能降低建筑工程造價,提升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后,需要注意建設工程副產品的再生利用,在施工時要建立健全的環保管理體系。如果發現施工時出現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現象,要及時的調整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2.發展綠色建筑。綠色建筑也被稱作可持續發展的建筑。綠色建筑是指在不破壞周圍環境與生態資源的情況下,有效的使用自然資源,從而最大程度減輕建筑隊周圍環境的影響。可以使用科學的方法將建筑整體設計,提升建筑的安全性,保障建筑的質量。在設計節能環保的綠色建筑時,要充分的考慮空氣流通問題、日光采用問題與自然環境問題等因素,并使用科學的、合理的方法并結合最新的理念去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從而做到建筑與環境的和諧。在設計建筑時應該回歸自然,避免工業化的弊端,并對現代的設計思想不斷的總結,將生態環境節能環保作為建筑設計的核心。設計人員應該設計出綠色建筑與周圍的環境和諧統一且相互融合的建筑設計方案,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拉近人與環境的據理力爭,有效的保護生條環境。營造綠色的建筑能夠為人們提供一個舒適的、愜意的生活環境。在選擇建筑室內的裝修材料時應該使用對人體無危害的材料,并能夠保證室內的溫度與適度適宜,這樣才能夠讓人們在居住期間身體健康,身心愉悅。
3.規劃建筑施工工作。建筑企業不能忽視施工管理工作,應該落實施工規劃,并制定相應的施工規范。建筑企業應該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文明施工保證體系,將施工責任分配到個人,層層把關。在施工之前應該編制相應的文明施工方案,并設定出針對性的措施。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維持施工衛生,要強調文明施工責任,這樣才能提升施工人員文明施工的意識。為了避免施工過程中更對周圍環境的污染,提升建筑的節能環保,設定的施工規劃應該滿足施工生產與環保的要求,并考慮施工隊周圍的影響,更要消除消防安全等問題。施工場地中的建設材料尤其是鋼筋的放置應該保持平整,在施工場地中設置污水溝,這樣能夠有效的放置材料的腐蝕,減少材料的浪費,避免建筑施工中附加的成本。
三、結語
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升,人們開始關注生活品質的提高,更是對居住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筑行業發展的迅速,建筑產生的污染物不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建筑單位也沒有采取相應的建筑節能環保措施,這使得建筑行業不能滿足我國提倡的節能環保。為了建筑行業更長久的發展,建筑企業應該注重建筑環保,避免建筑對周圍環境的破壞,這不僅能夠提升周圍居民的生活品質,也將會給建筑企業贏得一定的聲譽,提升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并推動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廢渣、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高明區轄區內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條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鎮政府(街道辦)對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規劃全區畜禽養殖業的產業布局,并會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控制全區畜禽養殖污染。
區發展改革、規劃、衛生、國土、建設、財政、林業、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畜禽養殖業發展及污染防治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促進畜禽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進行污染治理,促進畜禽養殖業結構調整和污染綜合整治。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根據本轄區畜禽養殖業發展狀況,逐步建立規模化畜禽養殖區,引導畜禽養殖戶向規模化畜禽養殖區集中,實施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七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結合區域環境容量以及畜禽養殖業布局和規模優化調整的需要,劃定和調整禁養區、限養區。
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農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提出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畜禽養殖區域設置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發展規劃,應當聽取相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禁養區:
(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城區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陸域100米以內的范圍;
(六)西坑水庫、深步水水庫等大中型水庫以及經批準的后備飲用水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限養區:
(一)國道、省道兩側及城市環城路外側500米以內的范圍;
(二)集鎮規劃區及人口居住比較集中的區域;
(三)西江干流、滄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樓河、楊梅河、西安河)及哥樂溪、秀麗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兩側100米以外500米以內的范圍;
(四)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及緩沖區外的區域和生態公益林區域;
(五)小型水庫及山塘;
(六)禁養區以外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養殖。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禁養區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由區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因關閉或搬遷造成經濟損失的項目,區財政給予適當的補償。
限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辦法實施前限養區內已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邊界與禁養區和限養區域邊界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條在禁養區、限養區外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者在限養區內改建、遷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疫條件審核,并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原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未經審批且符合條件的,要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時,須經區農業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并按養殖規模實行分級管理。
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上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下(不含3000頭)、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下(不含600頭)、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下(不含500頭)、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下(不含10萬只)的規模化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豬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3000頭以下、肉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上600頭以下、奶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上500頭以下、家禽常年存欄量8000只以上10萬只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豬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下(不含500頭),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下(不含100頭),家禽常年存欄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各鎮(街道)環保辦審批,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復意見,應當規定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三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畜禽廢渣和污水的綜合利用措施應當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投產的同時予以落實。
第十四條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必須設置規范的畜禽廢渣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硬化儲存場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惡臭氣味和畜禽廢渣因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施清潔養殖。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對畜禽廢渣應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和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第十五條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第十六條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第十七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對畜禽養殖中產生的畜禽尸體應當按有關規定作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
對隨意丟棄畜禽尸體的,區農業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確保畜禽糞便、污水的綜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向環境中排放經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設置一個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
第十九條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類污染物。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畜禽養殖場的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除按規定上繳國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繳地方財政,重點用于本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檢查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對自覺遵守本辦法的畜禽養殖場在安排畜禽養殖專項資金時給予優先考慮;對成績突出者,推薦其參與區環保信用企業評選。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的畜禽養殖場,不得享受各級政府有關畜禽養殖方面的優惠政策。
區農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實施母豬養殖補貼等優惠政策時,應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防疫條件進行審核。對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或者未達到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養殖場,不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限期治理期間,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