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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據統計,目前我國老年人口達到1.44億人,平均每年增長200萬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11%??梢韵胂?,如果不從現在起給農民進行物質積累,再過二、三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安定的頭號問題?!般y潮”不僅僅會沖擊城鎮,更將猛烈地沖擊社?;A相對薄弱的農村。如何防止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防洪”比貧困到來后的“搶險”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對此有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應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逐年確認繳費檔次。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準、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新保的廣覆蓋。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指導意見》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吨笇б庖姟芬幎ɡU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愿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準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彼^“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把a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其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斑@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把a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是基礎養老金??砂丛轮Ц?,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檔次,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元。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蛏觐I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新農?;鹗寝r村居民的“養命錢”,要把確?;鸢踩旁诘谝晃弧S捎谛罗r保尚處于試點階段,社會保障主要項目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沒有一套規范的操作方法。為確保新農?;鸢踩秃侠硎褂?,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各項養老金待遇均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新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鹬刑崛?。全國統一的新農?;鹭攧諘嬛贫?,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在此之前,試點縣(市、區、旗)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新農保基金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如何管理和運作好籌集到的新農保資金,使其能夠保值增值,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的一大難題。如果將資金長期處于閑置狀態,不僅是資金的極大浪費,而且也難以保證資金的收支平衡。要做好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通常的做法是將資金投入經營活動,用于各種形式的投資,如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發放的債券、投資國家重點工程、開辦工廠、礦山等各種經濟實體,委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收取委托租金,等等??傊?,在保證資金??顚S玫那疤嵯?,在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各種合法渠道進行周轉實現其保值增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新農?;鸬墓芾恚贫ㄍ晟菩罗r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鸹I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保證領取養老金人數的精確管理和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公安、計劃生育等部門提供和核對農村居民戶籍、年齡、家庭關系等相關數據信息。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通過群眾監督,糾正和防止偽造年齡、冒領待遇等行為。除此之外,還應設立社會監督機制及新聞媒體監督機制等。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一、保險公司對CRM的需求
“電子化保險”是中國商業保險發展的目標,更是現實的需要。網上保險、企業保險、網上支付平臺、BTOB、BTOC等以“保戶為中心”的金融保險服務是CRM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目前CRM產品有很多種、保險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樣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業,保險公司使用CRM產品是用來整合自身擁有的保險資源體系、優化市場價值鏈條、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下面具體分析。
首先,CRM應當以現有的管理信息系統(MIS)和商業智能(BI)、決策支持系統(DSS)為基礎,注重組織再造與業務流程重構。通過改革和組織再造,整合內部資源,將傳統的電話保險、網絡保險、自助設備、網點整合成保險服務的前端體系,并滲透到管理、產品設計、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實現保險業務運營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適應保戶戰略的、職能完整、交流通暢、運行高效的組織機構,以“保戶需求挖掘”和“滿足”為中心,實行業務流程的重構,加強基于保戶互動關系的營銷和產品銷售(服務)工作,統一保戶聯系渠道,針對保戶的需求及時推出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全面提高MIS應用級別和商業智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決策管理系統、經濟環境信息系統、保戶信息系統、統計報表系統、賬戶信息系統和決策模型、方法庫、專家系統等的應用效果,集中對業務流程的主信息流進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從而起到對商業保險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終以形成CRM系統支持的商業決策分析智能為目標。
其次,CRM要能夠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商場、營銷、服務、管理人員整合成一個統一的、高效的、能夠滿足各種“保戶需要”的強大團隊,同時提供一個各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并通過這個平臺,為保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個性化服務。
第三,CRM要能夠為保險系統打造核心競爭力。通過CRM來優化保險的組織體系和職能架構,形成高效運行的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加強開發、創新和營銷金融產品的能力,從而為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強有力的系統保障。
二、滿足保險業務的三類CRM
在上述目標下,有什么類型的產品可供選擇呢?對保險來說,有分析型、運營型和協作型三類CRM,而這三類CRM也有著很大差別,對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險需要有不同的選擇。
1.保險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適用于保險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隨著保險市場細分,各項新系統的應用,保險業務的各種離散的數據不斷增多,如何將這些龐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險業務數據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來并發揮作用,是保險公司面臨的最迫切的問題。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險分司實施CRM系統的切入點。下面具體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滿足保險業務的哪些需求。
首先,滿足保險業務對“過程”管理的需求。過程管理是保險管理的主要部分,過去的重結果輕過程的管理模式,無法形成一種管理規范。利用分析型CRM,對整個經營過程進行跟蹤,并根據跟蹤的結果來調整經營方向,過程管理是保險公司提升整體管理水平的客觀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對保戶狀態、保戶行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維特征分析、保戶行為分析,使保險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戶,并按行業(職業)、地區、消費習慣、年齡及性別等進行多角度的分析、論證,繼而制定和改進相應的市場策略,并利用分析結果指導保險分司的市場行為。
第三、分析型CRM滿足保險分司對保險成本分析的需求。傳統的理念認為“保戶就是上帝”。其實,保戶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當比例的保戶是會給保險帶來損失的。例如,服務費用過高保戶以及帶來訴訟的保戶等。利用分析型CRM對保戶進行綜合評價,準確判斷它對保險的貢獻度、忠誠度,從而實現按貢獻度、忠誠度對保戶進行分類,對重要保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滿意的服務,對其特殊要求給予更加快速的響應。對那些貢獻度極低,服務成本很高的保戶則降低服務水平直至剔除該用戶。
2.保險運營型CRM
運營型CRM適于保險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運營型CRM使保險業務流程化,營銷部分自動化,建立前臺和后臺運營之間平滑的相互鏈接和整合,跟蹤、分析、驅動市場導向,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提供決策支持。
運營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網點分布決策與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夠合理調整保險公司網點分布,整合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流程,使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具有更親近、更具響應性的關系。它能夠對保戶數據進行在線分析和數據處理,明確網點分布,減少冗余,使保險業務處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動化和智能化。
運營型CRM滿足保險公司對運行管理、自動銷售管理、時間管理的需求。它能夠連接、調整、整合保險公司的現有系統,并能夠自我修復IT系統,使保險公司以更多的時間管理業務。通過運營型CRM系統可以實現保險公司的運行管理、自動銷售管理、時間管理、工作流的動態配置與管理、業務信息交換等功能。它將保險的市場、銷售、咨詢、服務、支持等全部集成起來,充分利用保險網點柜臺、自助設備和電話保險、手機保險、網上保險等為保戶提供保險信息和咨詢服務,同時采集保戶信息的第一手資料,并與保險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使保險各業務部門共享信息的自動化工作平臺,將來自保險公司各個柜面業務系統的保戶交易數據和來自于其他有關保戶資料信息和服務信息有機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統一的保戶信息中心
3.保險協作型CRM
協作型CRM適于保險公司在實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協作型CRM集成各種服務渠道,綜合服務平臺,保險公司能將保戶的各種背景數據和動態數據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時將運營數據和外來市場數據經過整合、變換裝載進數據倉庫,以便為保戶提供綜合、全面、真實、可靠的信息。
保險協作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對“交流渠道”的需求。它能夠實現多種保戶交流渠道,如呼叫中心面對面交流,將現有的業務流程放到INTERNET上,并通過INTERNET進行信息交互。通過協作型CRM能夠全方位地為保戶提供交互服務,利用多種交流渠道與保戶進行全方位交流,如現有的各種應用系統,包括保險計算機終端系統、“銀?!薄ⅰ般y證”銷售點服務系統,電話保險和網絡保險、電子郵件/傳真、保險呼叫中心,保戶服務中心等集成起來,使各種渠道融會貫通,保證各個渠道管理的一致性。不論數據是來自營業網點、互聯網站、呼叫中心,還是傳真、電子郵件,都能保證保險公司和保戶得到完整、準確和一致的保險信息,并將信息和知識轉化為保險公司的戰略和戰術行動,用于提高在所有渠道上同保戶交互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把合適的產品和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在適當的時候提供給合適的保戶。
本文結合國際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以及相關的理論研究,分析企業年金對我國社會養老制度體系的重要性,呼吁政府與企業共同努力,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市場。
企業年金的發展歷程闡釋
企業年金(CorporationPension)是由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退休養老金,保障退休員工在一定年限內按年度獲取一定數額的現金收益,又稱“雇主年金”或者“職業年金”。與政府管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同,企業年金是由企業發起成立并進行管理,其設立一般是自愿性的,只在少數國家強制要求建立企業年金。根據各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企業年金在養老保險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區別。在實行高福利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例如北歐國家、荷蘭、瑞士等,政府是養老保險的推動力量和管理者,企業年金占社會養老保險的份額較小。而在采取社會保險模式的養老制度的發達國家,養老保險的職責是由多層次的養老體系共同承擔的,其中國家管理的基本養老金保障覆蓋面廣、水平低,由于退休員工工資相掛鉤的企業年金計劃提供大部分的退休替代率,另外個人自愿型養老保險起補充作用。這樣的三支柱型養老保險體系被世界銀行以及其他的一些國際組織所推崇。2005年世界銀行報告提出了更為細化的五支柱模型,企業年金仍是其中的重要支柱。
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和英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可以發現,其企業年金的規模都超過了國家管理的社會養老基金規模。在這些國家中,企業年金的市場的快速發展是與政府的支持分不開的,政府采取稅收優惠等激勵手段大力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以此減輕政府管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所承受的壓力。此外一個不可忽視的特點是,這些國家企業年金的歷史悠久,普遍被企業和員工接受與重視。
企業年金的形式是隨著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而轉變的,特別是在最近20年中,過去占主導地位的待遇確定型基金(DefinedBenefitpensionscheme)逐漸讓位于更受歡迎的繳費確定型養老基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scheme)以及混合型基金(hybridpensionfund)。在這個轉變過程中,雇員享有的靈活性增加,企業與員工的緊密程度有所降低,投資風險由原先的雇主承擔轉變成雇員自主承擔。出現這種轉變的原因在于收益固定型養老基金隨著時間的推移規模不斷增大,一些企業的年金計劃規模達到甚至超過企業市值,企業的財務能力難以承受金融市場的波動,給年金計劃進而給企業本身帶來的影響。特別是伴隨著21世紀初期主要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深度調整,待遇確定型的養老基金普遍處于基金不足的狀態,巨額的赤字對公司的融資與經營活動都造成了不利影響。擺脫這種不利影響的一個途徑就是用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的繳費確定型年金計劃代替待遇確定型年金計劃。這種轉變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趨勢,同時新建立的年金計劃也基本上都是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
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學分析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可以看到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一個分散-集中-再分散的過程:工業化時期之前,基本上是分散化的家庭養老,隨著工業化進程國家承擔起集中養老職能,近年來又是朝著建立分散化的個人養老賬戶發展。當然目前的分散化并不是回到最初的狀態,而是一種統籌保險與個人賬戶的結合,國家保障基本的養老支出,個人賬戶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質量。目前,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采取這種“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各個國家的情況不同,各種支柱所承擔的保障水平也不同。
從養老金籌資方式來看,歷史上的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有一個從隱性的基金制(養兒防老)轉變為現收現付的統一養老金支付,然后發展為以國家現收現付部分資金以擔負起基本養老金,企業采用基金制進行個人賬戶的累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個人承擔的風險與獲得的養老金水平的差異有著緊密的聯系,基本上是個人面臨的風險越小,差異越小,反之養老基金的風險越大,所能提供的養老金的差異就越大。國家統一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保障個人的養老金支付,個人幾乎不承擔什么風險,但是個人獲得養老金水平也基本上沒有差異;在完全的繳費確定型養老保險基金制度下,個體退休時得到的養老金支付不僅與個體工作期間的繳費有緊密的聯系,還與養老基金的投資策略、金融市場的變化、人口死亡率的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率都有很緊密的關系,也就是說即使是兩個人工作同樣的年限拿同樣工資,退休后由于投資市場的不同或者是退休的年代不同,所得到的養老金支付都很可能有很大的差別。
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革歷史中我們發現,大多數的變革都是由危機引起的。建立起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于面臨養老危機,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的改革是應對政府的財政危機以及人口老齡化危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采用現收現付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犧牲下一代福利為上一代人養老,如果這種代際轉移支付能夠永遠進行下去,建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就不失為一種帕累托改進,也就是在不犧牲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增加社會福利。然而,從實際情況看,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如果說第一次遭受危機的時候國家尚可以采取從基金制向現收現付制的轉變解決社會養老問題,那么當這些國家再次遭受到經濟危機侵襲的時候,短期的財政壓力將導致政府無力應對,產生加重經濟危機的宏觀經濟影響。相對于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造成的短期財政壓力,人口的老齡化導致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問題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危機。許多學者和國際組織在多年前都注意到這個問題,人們普遍認識到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壽命的延長,世界各國的人口結構普遍朝著老齡化發展。在老齡化的趨勢下,要想維持現有的養老保險水平,將會大幅提高勞動人口的繳費比例,從長期來看是不可持續的。在人口老齡化趨勢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解決社會養老問題的出路就在于發展基金制,也就是說發展基金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采用基金制既是為現在勞動人口未來養老支出建立儲蓄,也是在社會經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危機建立儲備。作為進行基金積累的主體有幾種選擇,既可以由政府統一管理進行積累,也可以由企業建立年金計劃進行積累,當然也可以由個人自行積累。在這幾種積累形式中,以企業為主體建立養老保險計劃是較好的選擇。這是因為公共管理的資產往往有極差的投資表現,另外政府作為現收現付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者,如果同時進行資金積累的管理,可能會存在弊端。其次,如果由個人自行積累養老資金,那么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將導致一些人將用于積累的資金拿去消費,最終不得不由政府承擔他們的養老。如果在企業這個層面進行養老基金的積累,可以兼顧效率與公平,同時可以降低風險。由企業進行的基金積累在合適的政策指引下,繳費可以保證,容易得到快速發展。與政府管理的基金以及個人基金相比,企業年金計劃的規模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既可以分享到較高的投資回報,又能夠避免出現大面積的系統風險。
從以上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發展采取積累制的企業年金是完善和發展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必由之路。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年金
我國的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伴隨著1984年開始建立的,1984年到1993年間基本建立起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1993年開始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2004企業年金正式作為我國補充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了市場化規范化運作的軌道。在這樣的一個過程中我國注重吸取了世界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經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始終與國際主要潮流保持一致。比如我國企業年金的建立在規范之初就采用了國際主流的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了我國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賬戶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并積累投資收益,退休時職工可從本人所在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另外為了與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也是充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的現實,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在風險控制上更為嚴格,不僅采用了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分開管理的形式,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領域、品種和比例都做出了嚴格規定。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企業年金的緊迫性更加突出。我國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全國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在2007年為83%,部分省市甚至超過100%,也即是說養老金高于在職職工工資,這種水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從長期來看是不可持續的。另一方面,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的老齡化問題將會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嚴重,預計到2030年將會由不到3個在職職工來養活1個退休員工,到2050年60歲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可能超過30%。如果繼續使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維持現有的養老金替代率,屆時在職員工的繳費率將超過60%,這是不可能實行的。大幅增加財政預算以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將導致高額的政府赤字,無法持續。如果不增加財政預算,將來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必定會大幅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迫切需要企業年金發揮補充養老金的作用,應該對企業年金的發展進行大力扶持,包括制定統一的企業年金優惠政策以及其他鼓勵措施。
對企業來說,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與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重要的一環,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不僅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提高職工凝聚力,提升企業文化的很好機會。相信隨著對企業年金的了解以及相關政策的出臺,會有更多的企業加入建立和管理企業年金計劃的行列中來。
內容摘要: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企業年金在社會保險體系發展歷程中的地位與作用,闡述了在我國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企業年金不僅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證。政府需要完善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引導企業承擔起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責任,二者共同努力發展企業年金市場。
關鍵詞: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參考文獻:
1.魏加寧.養老保險與金融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近年來我國關于和諧保險業的內涵和要求的研究屈指可數,孫祁祥提出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在于“和諧”,進而提出“供求環境、競爭環境、監管環境、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1]六大和諧環境觀點;俞玉林提出了構建和諧保險企業主體應當注意的“窗口”、“員工”和“服務”[2]三種形象文化建設;曹慶華,周德俊對“和諧保險業”的內涵進行了表述,認為和諧保險業應該包括“保險業與國民經濟的和諧”、“保險業內部不同保險主體之間的和諧”以及“同一保險主體內部的和諧”[3]三個層次和諧,并在此基礎上細化分為方面關系,即保險業與國民經濟關系、保險供給與社會需求關系、城市保險與縣域保險關系、價格競爭與理性經營關系、做大與做強關系、承保利潤與投資收益關系、短期經營績效與可持續發展關系、公司發展與員工發展關系等,對構建和諧保險業提供了定性關系要求和導向;周道許在分析了保險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基礎上,指出當前應著重維護和實現“監管機構與保險市場之間的和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和諧”、“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和諧”[4],以促進和諧保險業的建設;林麗萍,韓玉啟基于保險公司競爭優勢培育的視角,提出了構建保險公司的和諧關系,創設和諧的商業環境需要實現“企業與客戶的和諧”、“企業與股東的和諧”、“企業與員工的和諧”、“企業與社會的和諧”[5];任建國認為建設和諧保險行業,急需要實現五個方面的和諧,即“保險行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保險市場主體之間的和諧”、“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和諧”、“保險經營與保險監管之間的和諧”、“保險企業內部的和諧”[6]。李玲在分析“和諧社會”內在涵義的基礎上,提出了“和諧保險”的概念,認為和諧保險必須具備包括“穩定度”、“誠信度”、“償付度”、“信息度”[7]幾個內在要素,來衡量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和諧程度,并依此具體分析了當前我國保險業的不和諧表現,提出相應的改善建議,但也仍限于定性分析。總的看來,上述成果基本限于研究構建和諧保險業,促進保險業和諧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外延問題。
本文認為,作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諧保險應指保險業在滿足和諧社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性要求基礎上,在行業宏觀視角表現為行業發展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需求相符合、監管法制健全科學、建立起誠信服務的行業文化、理論研究與行業發展協調進步;在市場中觀視角,表現為市場結構合理、高效運行、同業競爭與合作有序,行業與社會客戶關系和諧,保險人與中介人和諧,保險生態環境協調;企業微觀視角,表現為企業的治理結構良好、償付能力充足、競爭力強、業務規模與經濟效益協調、產品開發與創新滿足社會需求、公司發展與員工個人發展相協調、企業風險管理防范制度完善等。
保險業的和諧是建立在激烈競爭市場上的和諧,因此,微觀視角的企業競爭與活力,企業內部的和諧,是和諧保險業的基石,保險企業競爭力不強,企業內部的不和諧,難以保證地區和全國保險市場,以及整個行業的和諧;而中觀視角的保險市場和諧,則是行業和諧的橋梁,只有實現了市場的競爭有序與和諧,作為市場主體的保險人、保險中介人才能實現經營目標,為社會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宏觀視角的行業和諧,則是整個保險業和諧的外在表現,是社會和居民所能直接觀察到的行業和諧的表現,也是構建和諧保險業的最終目標。從保險業發展實踐看,和諧保險與和諧社會兩者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二者互為依存、互為輔佐、互為促進、互為協調。和諧保險將能更好地促進我國政治的穩定、經濟的增長、文化的繁榮和法制的完善,從而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和諧保險業的定性評價與定量評估指標:選擇原則及其體系構成
本文認為,和諧保險的評估指標選擇應遵循統計評價科學的基本原則,特別地需要遵循系統性、全面性、可行性、重要性、可比性等原則。
1、系統性原則。正如前述,和諧保險在宏觀、中觀、微觀三方面的綜合要求,決定了應把和諧保險看成一個總目標系統,其下三個相應子系統。因此,選擇評價指標必須能正確反映和諧保險的復雜系統結構因素,反映系統特征要求。
2、全面性原則。影響和諧社會、和諧保險建設的因素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特征,不同影響因素之間的又相互作用、相互關聯,因此要求設置全面而詳盡的評價指標,完整全面地反映和諧保險的實現程度。
3、可行性原則?;蛘哒f可操作性原則。設置和諧保險評價指標體系的目的,在于能夠更直觀地反映我國保險業、各區域保險業發展的和諧程度及差距,提高行業監管部門、業界以及學界保險業發展實踐的正確認識。但是,當前我國保險業統計數據標準化工程未完全實現,數據的可獲得性存在一定困難的條件下,設置評價指標就必須充分考慮指標值數據獲取的難易程度,使指標體系具有可操作性。
4、重要性原則。影響和諧保險構建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但其中也必存在主次之分,這就要求正確選取主要影響因素,通過設置指標權重,來突出重要指標對評價中的意義和作用,突出指標反映的因素在構建和諧保險中的作用。
5、可比性原則。伴隨著和諧社會的動態演變,和諧保險也將是一個動態均衡過程,將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以及居民保險意識和保險需求的變化,隨著政府監管、行業發展規劃的變化而出現和諧———不和諧———和諧的衍變,和諧狀態往往只是短暫的,相對的。同時,保險業的和諧,也只能是和諧社會的一個子系統。因此,和諧保險的評價標準,還應該具備縱向、橫向的可比較性,以適應于內外環境和條件的變化,適應于和諧社會評價指標體系的改革與完善。
三、和諧保險業評價指標體系的意義及其導向
(一)企業微觀和諧主要指標的意義與導向
建立在激烈競爭市場上的和諧保險業,必然要求保險企業主體具備強競爭力,在市場競爭中存續,才能具備營造內外和諧的基礎。因此,評價指標體系突出強調了企業的競爭力指標要求,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產品競爭力、盈利能力、創新開發能力等類別的指標,其次是關系到企業與股東和諧的公司治理結構指標,企業與員工(內部客戶)以及與外部客戶和諧的組織績效指標。
在償付能力評價指標方面,國內外實證研究表明,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應以“毛保費規模率”、“資產負債率”和“認可資產率”為重點。壽險公司“資本金”、“保險準備金”、“流動資產”三個變量是提高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上述指標列為和諧保險評價指標。
在保險公司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方面,施建祥等提出從“市場開拓”、“信息吸納”、“協調整合”、“開發創新”、“組織學習”[8]五大能力建立指標體系;徐愛榮則從產品創新、資本管理兩方面建立指標體系;石新武則把保險競爭力分為現實競爭力、潛在競爭力和環境競爭力,其中現實競爭力采用定量評估指標,另二者采用定性評價指標。姚壬元則按“資源要素、能力要素、環境要素”[9]三方面建立指標體系;耿曉娜,吳鳳平則從“經營環境”、“產品市場競爭力”、“創新能力”、“戰略能力”、“市場能力”、“資金運營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10]等七大類指標,建立更詳細的評價指標體系;王成輝、江生忠選用反映規模因素的絕對指標和反映效率因素的相對指標相結合,構建了現實競爭力與潛在競爭力的競爭力診斷指標體系,并采用多元統計的因子分析法,分別對我國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公司進行經驗分析,提出指標體系的多指標、動態復雜性,并指出“中資保險公司應更注重效率指標”,而合資與外資公司“應更注重擴大經營規?!?“保險產業政策應更注重規范保險公司的競爭行為”[11],關注長期利益等觀點。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注重效率和長期經營利益,產品競爭力、盈利能力、創新開發能力等,是影響保險公司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這幾類指標作為企業微觀和諧評價指標,并進一步地在產品競爭力方面,細化為“企業總保費收入”、“保費收入增長率”,以及單位產品的保費收入、市場占有率、市場利潤率以及退保率等指標。在盈利能力方面,細化為“保費收入利潤率”、“投資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等。在創新開發能力方面,主要細化為“經費投入占比及增長率”、“精算師占比”、“新險種保費收入率”、“新險種開發率”以及“產品豐富度”等指標。
在公司治理結構評價方面,近幾年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實踐已經充分說明,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已經造成到了公司內部經營者與所有者間的矛盾,管理層的薪酬問題導致高管薪酬水平畸高,管理者與基層員工的薪酬差距問題激化了基層普通員工與公司的矛盾,人才的流失與跳槽現象高居不下。伴隨著公司股東結構的變化,董事會結構的變化,許多深層次矛盾也逐步顯露,甚至影響到公司的存亡。魯煒,閔川對比中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評價體系的研究也表明,中國上市公司當前“更應該特別關注管理層的薪酬結構、股東結構以及董事會的結構和作用”[12]三個指標。保險業經營的長期性,盈利前的長期虧損客觀事實,更需要強調上述三大指標的考核評價,應此,本文把這三項作為評價保險企業內部和諧關系的主要要求。
保險企業組織績效可以反映組織最基本的特征,包括企業文化,企業的資源優勢和劣勢,反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面臨的經營環境等。本文選用了組織績效的對外部市場影響,和對內員工影響的主要評價指標,評估企業的內外和諧,其中,“客戶滿意度”、“客戶投訴率”反映了組織與客戶的和諧關系;其余的各項指標反映了組織與內部財務、人力資源和諧狀態。
(二)市場中觀和諧主要評價指標的意義與導向
保險市場由保險供、需方以及保險中介人組成,市場秩序的好壞,競爭環境的公平公正、和諧與否,直接影響到市場相關主體的利益,影響到市場配置效率。
從產業經濟學看來,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共同構建市場競爭秩序的特定內容,且三者之間存在一定的聯動關系。市場結構對市場績效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市場行為受市場結構的制約,但對市場績效具有強化或弱化作用。市場績效是市場競爭秩序以及市場和諧程度的評價標準。近年來我國有不少關于保險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的現狀及其影響、改革等的研究成果。田軍華等基于市場結構理論分析了我國壽險市場結構演變發展的三個階段中的不同非價格市場行為變化,認為“良好的市場結構,有助于保險公司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經營效率,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開發潛在市場,促進市場的可持續發展”[13]。卓志等運用產業經濟學競爭理論分析了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歷史和競爭程度,認為當前市場仍屬寡頭壟斷市場,這將導致市場效率降低,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為此,提出了通過“培育多元化競爭主體、放松保險管制和以市場為中心健全監管體系”[14]的思路,引導市場向壟斷競爭結構轉變。李紅玲,孫怡冰在論證了公平公正因素在維護保險市場和諧秩序中的重要意義,分析了保險市場運行的內在要求與現實困境,分析了當前保險市場無序競爭的成因和危害,提出了“加強監管、自律與合作,推動保險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方向發展”[15]的對策建議。
基于此,本文認為,構建保險市場和諧評價指標體系,應該突出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兩大要素,其中,市場結構方面的考點就在于表中所列市場集中度(包括買方集中度、賣方集中度)和市場平均度兩大指標,以求準備判斷市場結構類型。特別地,判斷是否達到當前普遍認同的向“壟斷競爭市場結構”發展標準和要求。在此基礎上,通過“競爭與合作”類指標評判,即通過“競爭者數量”、“競爭者規模”、“競爭者數量增長率”、“分支機構增長率”,以及保險產品類指標,即“專業市場險種豐富度”、等指標,尋找提高市場競爭程度以提高市場績效和促進市場和諧的努力方向。再通過“不正當競爭糾紛頻發率”、“違規經營處罰率”、“違規經營處罰增長率”評價市場行為的合法合規程度,反映出市場競爭的和諧程度。通過“專業市場退保率”反映社會對市場產品的認同度,反映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諧程度。最后,通過保險中介類指標,判斷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在業務合作上的態度,和諧程度,判斷保險業產業鏈的完善與和諧程度。經過這一系列指標的評價,基本可以判斷出保險市場,特別是諸如養老、健康等各個專業子市場的和諧發展現狀。并依此尋找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促進市場的和諧,進而促進行業整體與社會的和諧。三)行業宏觀和諧主要評價指標的意義與導向
保險行業的宏觀和諧,與社會政治、經濟等的宏觀和諧,是直接影響到社會對商業保險發展的評判,影響到保險業能否充分發揮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類似于上述保險市場中觀和諧的評價,保險行業的和諧評價指標體系也可采用行業發展的績效指標、保險監管績效指標等來構建。
首先,保險業行業發展規模指標。包括總保費收入、行業總利潤、保費收入增長率、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等常見指標,評價行業的總體發展,相關指標增長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往往就意味著行業內部在發展中存在不和諧,存在內耗;通過保險賠付率、保險機構城鄉覆蓋率、資本市場中保險機構投資額在機構投資者投資額中的占比指標,評價保險業對社會經濟穩定、提供資本融通等的作用,評價與經濟發展需要是否和諧。
其次,通過監管法制建設類指標,評價監管法制制度及其實施部門與保險行業發展需要之間的和諧程度。監管與發展是監管部門的兩大基本職能,監管者與行業的關系和諧在這里設立指標考核的主要目標在于考察監管部門與行業、與社會的和諧關系,通過法制基礎完善程度、法制建設與行業發展需要和諧程度的衡量指標,監管體系中的保監系統派出機構、行業協會、同業公會以及其他社會監督部門監管績效的衡量指標,堅持“有影響、有威信、有形象”的衡量標準,構建系列定性、定量結合評價指標,評價相關部門的監管績效以及與地方保險業的和諧。
第三,誠信文化建設指標。誠信經營與誠信文化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大要求,也是構建和諧保險的核心要求之一。但當前“誠信問題是困擾保險業的一道難題”[16]。保險行業的誠信文化缺失,將可能導致“保險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礙行業的發展、甚至帶來系統性風險、導致社會動蕩”[17]。因此,必須設置誠信文化建設類指標,指導和評價保險行業的誠信文化建設與和諧發展,評價保險與社會居民之間的、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誠信和諧。為此,可以設立“服務信息真實度”評價行業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真實與否,以“服務行為規范體系建設度”評價行業各經營主體響應監管政策要求制定服務行為規范并認真實施的程度;以“失信投訴增長率”、“被保險人對服務的滿意度”、“被保險人投訴妥善解決度”評價行業對服務行為合規程度,促進行為經營行為的誠信和規范。
第四,保險理論創新能力指標。實現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做大做強保險業,是建設和諧保險的根本目標。2006年初,保險業提出了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強化保險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建設“創新型行業”的戰略目標,這要求加強保險理論研究,特別是加強基礎風險研究,提高行業創新能力,為社會提供更多適合居民需求的產品,提供更具人性的服務。但是,當前我國保險缺乏創新所需人才也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本文通過設置保險理論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通過“行業人均R&D及其增長率”、“保險教育投資增長率”、“員工培訓投入增長率”考察評價行業為增強創新和理論研究的重視程度以及實際投入,以“雙高人才占比”考察創新人才儲備,以“行業新產品年增長率”考察創新成果,達到全面考察評價行業的創新能力的提高。
上述各層次指標構建起的評價指標體系,有定量評估的指標,也包括有只能定性評價的指標,通過定性評價與定量評估的結合,特別是通過長時間考察與篩選,借助統計理論模型,逐步優化選取指標,研究確定指標所占權重,以更能準確地描述和諧保險的建設發展狀況,才能最終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從當前我國保險業統計信息獲取的便利性條件看,不論是行業數據,市場(包括各專業子市場)數據、保險公司主體經營數據和信息,都還存在諸多不便,數據的可獲得性成為影響構建科學評價體系的最大障礙,這還需要保險監管制度和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完善,加快行業統計信息化建設。
[摘要]如何構建和諧保險業,以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已經成為當前保險理論界和業界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以客觀準確地評估和解釋保險業和諧發展的現狀及存在問題,指導和諧保險業的正確發展方向。文章嘗試建立包括行業宏觀和諧、市場中觀和諧和企業微觀和諧三層次,定性評價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動態評價指標體系,以拋磚引玉,引發進一步深入研究。
[關鍵詞]和諧社會;和諧保險;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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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睆谋kU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保險業的競爭日趨激烈,保險經紀人發揮的作用將更加明顯。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的基礎上,提出確立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與發展策略,建立一個完善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經紀人市場,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的發展。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發展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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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艷茹工作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
在依法監督方面存在著依據問題;行政監督中存在同級監督“太軟”的困境,因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都是行政監督的主要負責人,而監督人員與經辦人員同在一個系統,無法在權力制衡上形成真正的有效監督;社會監督因信息失靈和地位不對稱,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基金籌集渠道不暢,整體運營效率低下。當前養老保險籌資方面存在著近四成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工資總額的問題,而個人也因對養老保險政策認識不足或道德風險而隱瞞少繳,職工拒繳、欠繳社會保障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問題都是造成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不足,基金收繳率呈現下降趨勢的主要原因。
首先,要堅持和完善現有的辦法,解決當前的應急問題,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積極創造條件,向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過渡,逐步形成獨立于企事業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加強專項法律法規建設,實現有法可依。盡快從立法層面使歷經十年修改完善的《社會保險法》盡快出臺,實現依法強化基金征繳。此前需要按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先后出臺多項加強社?;鹫魇盏男姓幷录訌妶绦新鋵?,建議有關部門可將欠繳保費追繳與單位領導評先選優、晉職漲薪等掛鉤。同時,在司法層面給予充分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社會保障專項法庭來受理違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案件,并允許從參保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強行劃轉社會保險費。向新領域拓展,有效擴大參保覆蓋面。撫順市目前尚有14.7萬人未參保,要想將這些人群納入覆蓋范圍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同時,在繳費問題上要改革創新,可以允許個人繳費由所在企業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允許勞動人事關系與社會保險關系分離,社會保險關系隨人走,而勞動人事關系可以保留在原單位;對于接近或超過退休年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取消距法定年齡不足15年不能參保的限制,補足15年即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可以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等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為改革創造有利條件。一是把社會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參照國際經驗,同時,結合東北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因地而異的方法。二是對提前退休人員的繳費應延續到法定年齡,對提前退休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將提前退休人員個人繳費仍記入個人賬戶,待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個人賬戶存儲額,重新計算退休待遇。三是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開征社會保險費。參考日本經驗,對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采取單位只繳統籌部分,個人不繳費的政策;對于個體經營的退休人員采取按照個體人員繳費標準,只繳統籌部分的政策。積極推進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撫順市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扎實推進撫順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要扎實穩妥地做好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服務工作,實現養老金比例全額繳撥及社會化發放落實到位。其次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機制健全和方式成熟后在市直機關、非國有企業、保險、郵政等領域推廣,逐步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二是通過做好企業轉制與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實現撫順市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要做好被出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由收購企業、政府財政和個人三者出資的方式,將出售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其次,要本著不論勞動者的身份如何變化,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和標準應保持不變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制度開展完善和修訂。三是探索新的籌資渠道,將養老基金做大做強。針對撫順市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缺口巨大的現狀,必須首先考慮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其次,對于缺口彌補可以考慮通過舉債方式籌集。
[摘要]本文認為:我國保險公司應適應變化,在汽車保險產品開發上、汽車金融保險服務上、汽車保險行業信息共享上加強建設,從而推動汽車產業鏈的做大做強。
[關鍵詞]汽車保險汽車產業鏈
當今中國的汽車行業正處于一個令世界矚目的發展速度:汽車產銷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長,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險在內的下游服務行業的發展也將有力地推動汽車產業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國汽車產業的高速發展,需要保險業的有力支持,同時也為保險業創造了巨大的商機。
一、從國外的經驗上看,保險貫穿于汽車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各環節
1.就制造商而言,產品責任險和產品召回險可為其轉嫁巨大的經營風險。在產品責任上,據JVR(JuryVerdictResearch)資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間,汽車與汽車配件(如:座椅、安全帶、輪胎等)產品責任險的案均賠款高達400萬美元,交通工具類的案均賠款為270萬美元;汽車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賠款差異最大,從1.3萬美元到2.85億美元不等;
在汽車召回上,自上個世紀60年代起,美國共召回超過2億輛整車和2400多萬條輪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間,也共召回缺陷車輛3483萬輛。而且,當今隨著科技的進步、汽車車型的日益多樣化、復雜的制造工藝以及研發時間較短,汽車召回越來越頻繁,2004年美國汽車召回創紀錄,通用汽車公司當年召回約2500萬輛汽車;在2002年到2004年兩年間,雷諾被迫采取召回行動18次,寶馬10次,尼桑9次,馬自達、奔馳各8次,奧迪、KIA、沃爾沃、大眾各7次;菲亞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車中,約40%屬電子系統出現故障,60%則是由于汽車存在機械方面的隱患。
可見,汽車整車或配件的潛在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是汽車產業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其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也是昂貴的,因此,發展汽車產業,建立與之相配套的風險規避機制是必要的。
2.就銷售商而言,汽車金融將有力推動汽車的銷售。國際汽車企業發展的經驗表明,汽車金融公司既是汽車公司推動銷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點。在美國,80%的新車是通過貸款購買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貸款購車比率;同時,通過汽車金融公司,汽車企業可以培養用戶的消費忠誠度——當用戶二次購車時,可以通過汽車金融公司直接置換該汽車品牌的新車,從而實現用戶持續購買的功能。
3.就車主而言,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可為其自身和公眾的風險損失提供保障。對于車主而言,車輛保險是對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種風險保障,不少國家采用了強制保險制度。對于發達國家,如美國,其各州在強制車險的保額設計上,不但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設定最低的責任險保額,使得當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受害者本人的醫療費用,而且還考慮了對受害人治療恢復期間的收入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有些州的責任險甚至將治療期間傷者的護理費用和家庭內未成年子女的看護費用也納入其承保范圍,該車險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經濟上的后顧之憂,并保障其家庭經濟來源不受影響。
二、群策群力,發展我國汽車系列保險,共同推動汽車產業發展
1.共同開發和推動汽車系列保險產品發展,推動汽車產業協調發展。積極開發和推動汽車召開保險,為汽車制造商解除后顧之憂。我國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一汽集團則于2004年開創我國首次汽車召回的先河,對馬自達6CA7230AT型轎車進行召回維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則由于真空軟管問題可能影響制動,首次召回2.7萬輛2.0升型君威轎車;而最大的一次召回當屬重慶長安鈴木,于2004年9月對15.7萬輛電噴奧拓轎車實施召回并免費維修。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不斷發展,探討開發和推動汽車召回保險產品,為汽車廠商提供風險轉嫁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應積極開發商業車險新產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國已正式實施了交強險,但在商業車險上,目前仍處于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體現在產品較單一,保險責任限額較低,在間接損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應使商業車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程度與之相對應。
2.風險共擔,恢復和經營好汽車信貸保證保險,促進汽車銷售。我國自1998年10月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至今,信貸購車比例不足汽車總銷售量的10%,保險公司也積極開辦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國個人誠信體系的缺失,加上汽車銷售商在售車商的信用行為不一,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風險管控上的認識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發井噴的2001年~2003年里,出現汽車個人消費信貸的大量壞賬。從2003年底起,保險公司退出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銀行退出汽車信貸市場。目前,隨著個人誠信體系的逐漸健全等制約汽車消費信貸的障礙逐漸消除,車貸市場出現復蘇的跡象。但是,汽車銷售商、銀行和保險公司能否形成風險共擔的機制,共同在風險的識別、管理以至最后的風險承擔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擔機制,則是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新開辦并取得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誠信,做大汽車產業價值鏈,服務好共同的消費者。保險業和汽車產業應建立信息共享的機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業間應進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動產業做大。
關鍵詞:銀行保險銀保合作銀保產品
一、引言
銀行保險,英文名為Bancassurance,是由銀行、郵政、基金組織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合作,采取一種相互融合的戰略,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提品和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實現價值最大化。銀行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實現了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共享,積極作用顯而易見。
我國銀行保險業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1995——2000年是銀行保險摸索起步階段。從1995年開始國內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加強合作,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的主要形式是銀行代收保費。這時期沒有專門針對銀行保險的產品。2000年至2005年銀行保險由蓬勃發展轉入平緩發展階段。從2000年起,銀行保險進入飛速發展時期,這時期銀行保險產品主要以儲蓄性的分紅保險產品為主。2002年,銀行保險同比增長達到400%,實現業務收入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07%;2003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65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5%;2004年實現銀行保險業務收入779.6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24.14%。2004年后,由于保險公司之間出現了以降低手續費為主的惡性競爭,銀行保險業務增速下降,一度甚至出現負增長,銀行保險業進入緩慢發展階段。從2005年7月開始銀行保險由緩慢發展轉入快速發展階段。這時期的銀行保險產品主要是分紅保險和萬能險,期繳業務大幅提高。2005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923.19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18.74%,其中銀郵的人身保險費占全年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的25.08%。2006年實現銀郵代保費收入1175.51億元,占全年總保費的20.83%。2007年第一季度,全國保險保費收入1964.5億元,同比增長22.7%,銀郵代保費收入也得到了相應的增長。雖然我國銀行保險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然而,也存在一些制約了銀行保險持續發展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
出相應的對策。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國的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兼業經營保險模式為主,是淺層次的合作,實質性的“戰略聯盟”不多。這種銀保之間的合作比較松散,缺乏長期利益紐帶,使合作過于短期化,隨意性強。松散的銀保合作模式制約了銀行保險業的縱深發展。
2.銀保產品同質、開發和創新滯后
銀保產品主要有投資分紅保險、意外傷害險、家庭財產保險和抵押貸款保險等險種,其中儲蓄和投資類保險占主要地位,據統計壽險業務中98%以上為分紅產品,產品同質化程度較高,真正意義上的保障類險種還未形成。產品的同質性,使得現有銀保產品與銀行自有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銀保產品,尤其是儲蓄分紅型的產品具有很強的銀行儲蓄替代性,向消費者銷售此類產品,無疑將直接影響儲蓄的增加,這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銀行自身業務的發展。
3.缺乏專業化的銀保銷售隊伍
作為聯系銀行和客戶紐帶的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員,有時為了提高業績從而提高個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聲譽受損,進而影響整個銀行的聲譽。銀保產品的銷售由銀行網點的柜臺業務人員完成。銀行柜臺人員缺乏系統的保險知識。
4.技術落后
銀行保險的一個優勢在于讓客戶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目前我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與技術等方面的因素,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系統尚未實現聯網操作,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信息不能互通。網絡不能連通,銀保業務的信息就不能及時處理和反饋,降低了銀行保險業務的處理速度。
5.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不完善
監管制度跟不上銀行保險業的發展。一方面,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作監管相對落后,各監管機構一般依照自己的監管職能進行監管,尚未對銀保業務開展合作監管進行更明確的規范。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機構相對于其他民事主體而言,業務、行為需要更多、更明確的規則和程序性規定。目前監管機構對銀保合作的方式、組織形式沒有明確規定,銀保合作責任承擔機制也不完善;在資格申報時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嚴格。銀行保險業務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風險因素,而這些風險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銀監會和保監會并沒有特別的監管措施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對我國銀行保險未來發展的對策分析
1.建立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的戰略合作機制
銀行保險業的合作,必須創新銀保合作機制,通過資本的相互滲透,業務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產品相互融合等,最終過度到銀保綜合經營。在歐洲國家,銀行保險呈現一體化趨勢,銀行、保險公司除了在業務上合作外,還有資本上的聯合,甚至兩者本身就是一體的,這種深層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長期的、互利的合作關系,避免了許多利益沖突問題,也極大地促進了銀行保險的發展。因此,從長遠來看,“一對一”的長期戰略伙伴關系應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銀行保險產品的開發力度
在新產品的開發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必須聯手,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獨自承擔,應有銀行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保險公司需要運用自己的人員和技術,在借鑒外國保險公司經驗,充分考慮我國需求特點的基礎上,研究開發出滿足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產品。只要開發的產品能將金融服務功能與保險保障功能有機的結合起來,必將受到市場的認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雙贏”。
3.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產品營銷隊伍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銀保銷售隊伍,一方面,加強銀保銷售人員的培訓。另一方面,要立足長遠,積極搞好客戶經理隊伍建設。第三,銀行應考慮為銀行職員制定一個良好的激勵制度,將保險銷售指標納入業績考核體系中,切實激勵員工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技術支持系統
建立和完善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網絡系統,使銀行保險業務信息得到及時輸送和反饋,提高銀保業務處理質量和效率,是促進銀保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
5.加強對銀行保險的監管和進一步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當局應根據銀保合作的既成事實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爭取出臺更多的關于銀行保險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將的,《銀行保險業務人壽保險數據交換規范》涉及保險業和銀行業兩大領域,將是我國首個跨行業聯合的行業標準。對現有市場進行規范,堅決糾正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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