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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日本 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 制度 啟示
始于1968年的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簡稱“稅務檢定”或“稅檢”),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歷史,考試合格者中人才輩出,其權威性獲得了業界的普遍認可。
參加稅檢考試的有高中生、職業學校學生、短大和大學的學生。對學生來說,這是衡量學習成果和知識積累程度的難得的機會,一旦通過會獲得很強的成就感,自信心也因此得以提升。
如今,從找工作到希望通過擴展知識面提高自身技能,尤其是打算入職到大企業的人員,都選擇參加稅檢考試作為自身能力的證明。對社會人士來說,通過稅檢考試不僅能提升工作能力,也能為跳槽、獨立經營增加機會和信心。
另外,對于有意參加稅理士(相當于我國原來的“注冊稅務師”,是一種Y格考試)考試的人來說,也是一次絕佳的對基礎學力的測試。
最后,稅檢考試對企業的管理者也很有用,相關的稅務知識能夠引導他們遵紀守法、科學決策,在經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關于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
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在日本文部科學省的支持下施行的關于稅法的檢測考試,是對稅的構成和會計處理、申報方式等企業稅務會計中必要的能力進行認定的考試制度,其實施主體為日本的社團法人全國會計教育協會(簡稱“全經”)。
全經由文部科學省批準,以“簿記”、“會計”、“稅務”的普及與振興為宗旨。全經的前身是1956年3月經日本文部省批準成立的全國商經學校長協會,后更名為全國經理學校長協會,2005年4月更名為全國經理教育協會。2011年4月伴隨著公益法人制度的改革,由一般社團法人轉變為公益社團法人,并已通過內閣府(日本中央政府)的批準。
全經協會最初以“簿記能力檢定考試”、“電子計算器計算能力檢定考試”為開端,后來為了順應時代的需要推行了各種各樣的能力測試,參加考試人數至今已超過1200萬人,合格者遍布于日本國內外的企業和社會中。現在,全國約有260個學校加盟。
從1968年開始實施第一次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以來,1999年將考試細分為“所得稅法”、“法人稅法”、“消費稅法”三個科目。2012年開始,又將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分為“所得稅法能力檢定考試”、“法人稅法能力檢定考試”和“消費稅法能力檢定考試”而分別實施。難度從3級到1級共三個等級。每年舉辦2次,分別在2月上旬和10月下旬,考試舉辦地點為協會指定的全國各地專科學校,合格后頒發由文部省認可的“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XX級合格”的合格證書。
“稅檢”考試結果是由全國會計教育協會認定的能力證明,所以不能憑借這個證明獨立開辦稅務事務所。但對于企業會計的相關職位的就職則非常有用(最好能通過二級以上水平的考試)。
“稅檢”報考資格不限,沒有學歷、資歷、工作經驗、國籍、年齡、性別的限制,各類人士均可報名。
“稅檢”的考試形式為筆試,由簡答題、分錄題、計算題三種題型構成,各級別滿分均為100分,70分以上為合格。
二、日本稅務會計能力檢定考試內容
(一)消費稅法能力檢定
消費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消費稅業務基本能力的測試。考試內容包括會計上對消費稅的處理、作為企業會計骨干填寫給稅務署的文書等稅務處理方面的知識,以及實務中消費稅的相關計算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消費稅法及實施細則。
(3)總則,具體有:①用語的定義;②課稅對象;③非課稅;④出口業務;⑤納稅義務人及納稅義務的免除;⑥實質性原則;⑦信托業務;⑧資產轉讓;⑨納稅期間;⑩納稅地點。
(4)納稅標準及稅率。
(5)稅額扣除,包括:①采購業務;②非課稅資產出口業務;③采購業務中的資產置換業務;④稅額調整;⑤稅額扣除;⑥課稅標準的調整。
(6)申訴、繳付、返還。
(7)其他及罰則。
(8)地方消費稅。
(9)會計處理。
消費稅法能力檢定分為三個等級,3級是考察對消費稅的基本理解,主要包括基本準則、各種稅法、稅法施行令、租稅特別措置法中的一般內容以及基本通知公文中的基礎內容。2級考察關于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和作為企業會計骨干制作提交給稅務署的文書的相關知識。考試內容不僅包括3級測試的內容,還包括其他準則、各種稅法實行規則以及基本通知公文的一般內容。1級難度進一步提高,考察作為消費稅法專職人員的知識和能力,考試內容包括相關稅法、相關稅法施行法令、相關稅法施行細則、租稅特別措施法、同施行令、相關的指示通知以及國稅通則法。
(二)所得稅法能力檢定
所得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所得稅業務的基礎知識進行的檢定測試。考試內容包括,個體經營者或新職員等想要掌握的源泉征收和稅務申報的基本思路、個體經營者自行申報納稅及向稅務署提交的文書的填寫等稅務處理的知識,以及實務中關于所得稅計算的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3)總則,具體有:①用語定義;②納稅義務;③非納稅所得和免稅所得;④關于所得歸屬的判斷通則;⑤納稅地點。
(4)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具體有:①各種所得的計算;②課稅標準;③稅前扣除;④稅額的計算;⑤變動所得以及臨時所得的平均課稅;⑥稅額抵扣;⑦申訴、繳付、返還;⑧恢復重建特別所得稅;⑨藍色申告;⑩其他特例。
(5)應納稅所得。
所得稅法能力檢定的分級標準與消費稅大致相同。
(三)法人稅法能力檢定
法人稅法能力檢定,是對法人稅基本理解水平的檢定測試。考試內容包括企業法人稅的稅務處理和作為法人企業會計骨干填寫遞交給稅務署的文等稅務處理方面的知識,以及實務中關于法人稅法的計算問題等。
考試要點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原理,具體有:①稅金的意義、依據和目的;②納稅的義務;③稅金的體系和分類;④征收方式;⑤基本用語。
(2)法人稅法及實施細則。
(3)基本原則,具體有:①應稅所得和計算原理;②企業利潤和應稅所得。
(4)總則,具體有:①用語的定義;②納稅義務人和應稅所得的范圍;③所得歸屬;④營業年度;⑤納稅地點。
(5)家族企業。
(6)收入及費用的確認標準。
(7)收入金額的計算。
(8)支出金額的計算。
(9)應交稅金的計算。
(10)業務辦理,包括:①申訴、繳付、返還;②更正及裁決;③藍色申告。
(11)特別規定,包括:①企業重組;②企業合并。
法人稅法能力檢定的分級標準與消費稅大致相同。
三、對我國的啟示
(1)我國也應積極改進和完善稅務會計能力的水平考試制度,以提高大家的稅法學習熱情,推動稅務會計教育發展,促進全民知法守法。
(2)由全國財經院校、稅務事務所、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全國稅務教育協會,負責我國稅務會計能力測試的總體計劃和安排,保證稅務會計能力測試的專業性、實用性、公益性。
(3)將稅務會計能力的水平考試分為“流轉稅稅務能力考試”、“所得稅稅務能力考試”、“財產稅稅務能力檢定考試”和“行為稅稅務能力考試”分開實施,以與我國對稅的大類分類相契合。
(4)對于較低級別的考試,可以采取減免甚至零收費的方式,以鼓勵社會大眾積極學習稅法,普及稅法基礎知識,使納稅觀念納稅義務深入人心。
(5)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將稅務會計能力的考試結果,作為職員錄用、提升的重要參考。
(6)關于考試頻率,低級別考試可以一年多次,以適應初級稅務會計知識的大眾性普及性特點,高級別的考試則可以一年一次甚至兩次。
關鍵詞:實質課稅原則;適用;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5月26日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
一、實質課稅原則的歷史沿革
實質課稅原則實質在對稅法加以解釋和適用時,不拘泥于稅法法條的形式約束,如果出現形式和實質不一致時,應該根據實質進行判斷,以實際情況作為課稅的基礎。該原則來源于德國,一戰后一些不法商人階級發國難財,他們的不法行為在民法上被認定為無效行為,由于當時的稅法被認為是民法的附隨法,導致在稅法上也無效,不征稅引起了廣大納稅人的不滿,同時也引發了德國財政上的危機,在這種背景下,為了應對各種形式的稅收流失問題,解決財政危機,1919年德國出臺了《帝國租稅通則》。該原則成為德國稅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卻廣泛接納的稅法原則,也被許多國家認可為現代稅法上的重要原則之一。
大陸法系如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有關的稅收法律中對實質課稅原則都有明確的規定,如“稅法不因濫用法律之形成可能性而得規避其適用。于有濫用情事時,依據與經濟時間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請求權。”我國大陸地區雖然沒有對實質課稅原則的一般性規定,但是眾多的法律條文中卻體現了實質課稅原則。例如1992年9月通過的 《稅收征管法》第23條至26條。1993年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7條,《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0條等都加大了對實質課稅原則運用的力度。可以說,隨著我國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實質課稅原則越來越受重視,被應用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影響愈來愈大。
二、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一)量能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要求區別對待不同能力的納稅人,依據其能力進行稅負征收。該原則認為課稅要以經濟上的“實然”為依據,考慮納稅人的給付能力,盡可能地針對經濟上有較強的給付能力和負擔能力的人。實質課稅原則直接關系到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大小,它強調在課稅時,必須認定課稅要件事實,如果課稅要件事實的“形式與實質”不一致,則不能僅僅依照形式,而必須考慮其實質加以判斷,尤其應當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實質課稅原則實為量能課稅原則在法律理念上的表現,是貫徹量能課稅原則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結果。
(二)稅負公平原則。稅負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稅法中的集中體現。為了實現稅捐正義,它要求所有納稅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都擁有平等地位,不允許凌駕于稅法之上。實質課稅原則在課稅時主張對經濟實質的考察,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日本學則田中二郎認為,實質課稅源于稅收公平負擔原則,屬于稅法解釋適用上的基本原理,并不以稅法明文規定為要。北野宏久也認為,實質課稅原則作為單獨存在與租稅法律主義之外的一條解釋和適用稅法的指導原則,理論上是公平稅負原則在特殊稅法中的表現。可見,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延伸和發展。
三、實質課稅原則在征管實踐中的問題
(一)違背了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兩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前者側重追求實質正義,后者側重追求形式正義;稅收法律主義強調稅法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實質課稅原則需要稅法的靈活性和彈性;再有,稅收法定主義強調限制征稅主體的權利,偏重于保護納稅人的權利,而實質課稅原則重在防止納稅人對稅法的濫用,偏重于賦權與征稅機關等等。
(二)與稅收合作信賴主義相矛盾。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納稅信息數據,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管道;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提出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實質課稅原則恰恰相反,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核評定,否認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
(三)對稅務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查明經濟實質來否定原有的形式、外觀。對稅務取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容易導致稅務人員權力的濫用和缺失。實質課稅原則是國家賦予稅務人員特有的權力,也是容易導致稅務人員權力的濫用和缺失。
四、實質課稅原則在我國適用的建議
在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時,必須要結合中國的實際,同時最主要的是要弄明白當前需要怎樣一種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在民主和的旗幟下,要如何對該原則加以限制。筆者認為必須以稅收法定作為該原則的前提和上位原則以實現限制目的,因為作為貫穿解釋和適用整個稅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稅收法定。
首先,要處理好稅收法定與稅收公平之間的矛盾。稅收法定要求注重稅法的形式理性,通過各種形式要件規范稅收征納,防范行政機關權力的濫用,而稅收公平則注重稅法的實質理性,希望實現全體納稅人實質上的公平。對此,我們要明確作為稅法具體原則的實質課稅原則的效力范圍,即該原則并非貫穿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而是必須以稅收法定原則為前提。因此,可以事先以明確的法律形式對其加以規范,在維護稅收公平的同時,防止行政機關以實質課稅之名行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之實。
其次,要處理好稅收法定與經濟的實質主義間的矛盾。對于實質課稅原則的理解,存在著法律的實質主義和經濟的實質主義。法律的實質主義強調按照法律形式課稅,不符合法律形式的不課稅。而經濟的實質主義則按照經濟實質課稅,而不論其是否符合法律形式,雖然它有利于填補稅法的漏洞,但也產生了與稅收法定的矛盾。因此,我國在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時,必須堅持法律的實質課稅主義理論,這既是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立場的需要,也是防止因實質課稅而侵犯私人財產權的必然要求。實踐中,可以將經濟的實質主義與法律的實質主義有機融合,發揮各自的優勢。即采取折中的觀點,取法律實質主義之形式理性和經濟實質主義之實質理性。這樣在不違背稅收法定的前提下,既能防止權力的濫用也能實現實質課稅所要追求的公平。但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也只是將實質課稅的精神加以體現,并不適合制定過于寬泛的一般條款。
五、結語
在現代社會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的現實面前,稅法的責任不再是單純的一味強調限制國家權利,以保護納稅人權益。而是應當在保障國家稅源和維護納稅人利益之間綜合考慮,注重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從而符合現代法治國家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與稅法本身的立法宗旨。這也是實質課稅原則得到越來越多的承認的現實原因。但也應當看到,在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欠缺進行填補的時候,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限制。唯有如此,實質課稅原則才能在稅收公平原則的理論平臺上健康發展,在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框架下靈活運用,為經濟的良好運行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主要參考文獻:
[1]劉松珍.論實質課稅原則.長春師范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1.
[2](日)金子宏.戰憲斌,鄭林根等譯.日本稅法.法律出版社,2004.
[3]邢成.稅收制度缺位困擾信托業.中國金融家,2003.7.
[4]歐陽白果.避免信托重復征稅的基本原則.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1.
[5]李剛,王晉.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收規避治理中的運用.時代法學,2006.4.
[關鍵詞]雙基四實 教學方法 高職教育 中國稅制
[中圖分類號] G7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4)01-0088-03
強化高等職業教育的應用性,強調高職教育教學方法的實踐性,這既是高職教育教學特色的基本保證,也是培養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內在要求。為此,筆者通過多年高職教育的浸染體驗和親身實踐教學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進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首創了“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在教學環節上強調“實”字當頭,以“實例”為始、“實務”為重、“實用”為主、“實效”為本,實現基礎知識的牢固掌握和基本技能的靈活運用。
一、“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基本原理
“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的基本原理(見圖1)是通過選取與課程內容密切相關的教學實例(并不僅僅穿插幾個案例),通過“實例、實務、實用、實效”的牽引,巧妙設計教學任務和教學路徑,將實例所要揭示的內容于適時融入的提問、討論等互動方式中層層展開,充分調動學生積極參與,激發學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過實務和習題加以驗證和鞏固,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增強解決問題的成就感。“雙基四實”牽引教學過程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統一整體,整個過程呈邏輯性遞進式地周而復始。
(一)實例牽引——激活問題
實例牽引就是以實例導入來激活教學內容。教學中的實例應緊扣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及重點難點,并具有真實性、新穎性和吸引力。實例牽引包括收集實例、提煉實例、設計教案三個環節。
(二)實務牽引——闡釋基礎
實務牽引是指以實務來加強基礎知識的講解。實務牽引主要強調“三多”,即授課教師對課程的基礎知識進行精確細致的“多講”,教學中進行多種方式提問的“多問”,強求學生參與到基礎知識融通到實例中的“多思”。
(三)實用牽引——培養技能
實用牽引是指結合實例和實務,體現互動性,著重基本技能的培養,把學業與就業、創業緊密結合,突出教學的實用性,注重職業素質的培養,努力使學生通過實訓教學獲得就業的技能。
(四)實效牽引——檢驗總結
實效牽引是指通過總結,檢驗教學效果如何。總結分三個層次,即授課教師對階段性授課內容和對實例教學情況得失進行總結;同行(教學團隊)通過研討、公開課、互相聽課等方式對一段時期的教學情況進行總結;由學生對教學情況進行評價總結。通過總結,完善“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提升教學效果。[1]
二、“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適用于《中國稅制》的教學
《中國稅制》是一門系統反映稅收政策、制度和管理內容的課程,由稅收基本理論和現行稅制兩部分組成,是一門兼有專業性、實踐性、技術性、時效性于一體的多重復合型財經類課程。[2]而運用“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來教授《中國稅制》這門課程,正是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為核心,通過雙向交流機制的構建,體現了教學相長,變“趕鴨子上架驅動式”的教學方式為“牽著牛鼻子牽引式”的教學方法,讓學生能通過“四實”的牽引,自我思考、互相討論和交流,強化以實例說稅,以實務強化實踐操作性,逐漸將實用與實效落到實處,全方位地掌握我國現行稅制及其基本原理。
三、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中國稅制》第一講教學范例
第一步:擬定教學方案和教學設計
教師在課前要結合學生已有的知識體系和認知習慣,并應用“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對《中國稅制》第一講(2課時)的教學內容進行總體實施方案(見表1)的安排和縝密的教學設計(見圖2)。
表1 《中國稅制》第一講教學的總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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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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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教學設計
第二步:基于“雙基四實”牽引教學法下的具體教學示例
1.實例牽引、創設情境、導入新課
一般,針對開篇之說,主要是從日常生活中的感性認識逐漸向課程教學牽引,然后,再重點地進行專業術語的解釋,最后對疑難點和易混點進行分析、澄清。
師:何為“稅”?如何看待“稅”?平時了解到哪些“稅”?等等(不要求學生準確作答,學生可憑自己的直覺和生活中的所見所聞,了解多少就回答多少)。
學生:稅就是錢,就是交錢給國家;知道的稅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學生根據自己的認識給出五花八門的回答)……稅務局是收稅的;我們學生不用交稅,只有那些經商的老板們才用交稅……
對這些回答,教師暫不置可否,不予評價,并鼓勵學生多說,對學生的認識多加肯定。然后對學生的認識總結出兩點:一是學生對稅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認識;二是說明稅與我們密切相關,比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離不開稅收,就老百姓而言,我們的吃(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穿(增值稅、消費稅)、住(房產稅、契稅、印花稅)、用(增值稅、營業稅)、行(車輛購置稅、車船稅)都有稅收的影子。可以說,稅收已經深入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
師:從另一層面也說明學習稅是“有用的”。因此,同學們要有稅方面的知識,下面我們就來一起學習本學期的稅收知識。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法制經濟也將得到完善,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學習相關稅制就有了深遠的意義。
下面再看兩個實例,牽引學生對“稅”的學習興趣。
實例1:從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觀解釋“稅”?
教師啟發學生“稅”是由“禾”和“兌”組成,“禾”和“兌”分別代表什么呢?學生自然會聯想到“禾”代表禾苗,“兌”表示兌換。然后進一步追問學生禾苗要兌換什么?為什么要去兌換?學生回答后,教師可進一步補充或解釋。
師:“禾”代表禾苗,代表農民種的莊稼,農民將糧食(因為我國古代是以農業為主,以上交的糧食作為農業稅)交給國家,這樣就可兌換出“和平的環境、穩定的社會秩序和安寧的生活等”。
實例2:現在還有很多詞語都與古代的財稅歷史文化有關(舉例:“敲竹杠”——在中國古代,為了不使鹽稅流失,國家對鹽實行專賣。但有些人動歪腦筋,把竹杠節頭打通,把鹽藏在里面,偷偷摸摸販賣私鹽。當時國家緝私人員就先拿木棍敲一敲竹杠,聽聽是實心還是空心,這就是“敲竹杠”的來歷)。
教師利用幻燈片的形式將我國近年(期)的有關稅收情況給學生瀏覽一下,并進行簡單分析,讓學生明白,學習《中國稅制》不僅是要學習稅收的計繳與征管,還需要會應用分析。
實例3:我國稅收收入情況及2012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性分析(資料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這部分內容可作為課外閱讀材料提供給學生。
2.實務牽引,詳解本節課的知識點,并融合于實用牽引和實效牽引之中
師:通過上面的實例牽引后,進入實務牽引階段,進行本節課知識點的介紹,本節內容偏向于概念的闡釋和辨析,重點要解決稅收、稅法、稅制三個基本概念及相互間的關系。下面是授課內容提要。
一、稅收(通過開篇實例牽引,學生對稅收已有了一定的認識,可給出稅收的含義,然后解釋)
(一)稅收的含義理解
稅收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預先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征收貨幣或者實物的一種特定分配。(含義的表述不是唯一的)
含義理解(依據上述概念填出關鍵詞,并設置5個實務問題)
實務問題1:稅收的職能怎么理解?稅收與國家有著怎樣的關系?
1.稅收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的,是國家實現職能的(物質)基礎。(解釋稅收與國家的關系,即國家的產生就需要稅收的產生,將來國家消亡了,稅收也就跟著消亡,稅收與國家相伴而生;稅收具有財政職能、經濟職能及監督經濟活動職能,這也解釋了“國家為什么需要稅收”的問題,也是對“稅”字兌換的進一步理解)
實務問題2:國家憑什么收稅?
2.國家征稅的依據是( )。(政治權力是唯一依據)
實務問題3:納稅人納稅的錢是從哪里來的?
3.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的分配對象是( )。(財政收入通常有稅、費、利、(債);(v+m)構成分配對象)
實務問題4:稅收征收涉及兩方,這兩方是何種關系?
4.在征稅過程中形成一定的( )關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實務問題5:稅收的特征是什么?
5.稅收的形式特征:(這是稅收區別于其他如金融、國債、規費等經濟術語的本質所在,只要具備這三個特征,就一定是稅收,這三個特征中有一個不滿足,都不能稱之為“稅收”)
強制性——憑借政治權力;無償性——不支付任何報酬;固定性——預先規定的標準。
(二)稅收的產生
1.稅收的產生條件
經濟條件:剩余價值產生;政治條件:國家的產生。
2.我國稅收產生的過程(參看教材)
二、稅法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稅制
稅收制度的簡稱,是國家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辦法的總稱。稅制既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和稅收工作的規程,又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準則。狹義上指各種稅法法律、稅收條例、實施細則、征收管理辦法等。廣義上包括稅收法律制度,稅收管理體制,稅務機構和人員制度,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工作制度。
(一)聯系
稅收與稅法緊密聯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賴,不可分割。(如何體現二者間的緊密聯系?采用對對聯的方式來描述,提供上聯:有稅必有法,如何對出下聯呢?啟發:“有”對“無”,“稅”對“法”無法不成稅)
(二)區別
1.表現方式不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
2.體現關系不同:稅法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稅收體現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
3.所屬范疇不同:稅法是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稅收是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
五、稅收法律關系
(一)含義: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各級征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
(二)構成:主體——客體——內容
1.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2.客體:主體雙方共同指向的標的,客體的具體表現形式為征稅對象。
3.內容: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征稅方權利: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違章處罰。如代位權、稅款追征權等。
征稅方義務:宣傳稅法、輔導稅法、納稅咨詢輔導、出示稅務檢查證等。
納稅方權利:保密權、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延期申報請求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等。
納稅方義務: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繳納稅款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接受違章處理的義務等。
六、小結
本次課是《中國稅制》課程的開篇之說,幫助學生對《中國稅制》課建立一個全面、初步的認識,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于整個課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節課主要闡釋了稅收、稅法、稅制的含義及相互間的關系。通過本節學習,學生能認識到稅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學生們應樹立法制的意識和觀念,遵紀守法,有了收入就要及時繳稅,絕不偷稅漏稅,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 參 考 文 獻 ]
關鍵詞:稅務籌劃;發展趨勢;對策
1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1.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1.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2我國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籌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4).
關鍵詞:應用型會計人才;涉稅課程群;課程設置
涉稅課程群是指由《財政學》、《財政與金融》、《稅收學》、《稅法》、《稅收籌劃》和《稅務會計》等課程組成的一個完整的課程體系。涉稅課程群是會計學專業的核心專業課程,主要講授稅收基本理論、中國現行稅收制度實務、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等內容。從山東科技大學涉稅課程群的教學情況來看,學生對涉稅課程群的學習態度認真,求知欲強,但也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學習過程中缺乏明確的目標,容易出現畏難的心理。為培養出既具有一定稅收理論水平,又具有一定業務操作能力的應用型會計學專業的學生,就必須深化涉稅課程群的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涉稅課程的教學質量水平。
一、山東科技大學現行教學計劃下涉稅課程群設置的現狀
該校現階段會計專業共有普專、普本、學分互認專升本學生三大類型,其涉稅課程群課程設置如表1、表2、表3所示。
二、山東科技大學涉稅課程群設置與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相悖之處
(一)涉稅課程群設置尚未做到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
管理學從來就是一門建立在多個學科基礎之上的綜合性或邊緣性的學科。從教育部設立的工商管理類學科來看,作為經濟學門類下的稅收學與作為工商管理類的學科始終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本文從稅法與企業管理學、市場營銷學、會計學的聯系來說明涉稅課程群在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下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的必要性。
1、稅法與企業管理。一個企業的管理活動,概括起來,不外乎是戰略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以戰略管理為例,企業戰略管理活動包括戰略目標的制定、達到目標的途徑、采取的措施、目標實現程度(績效)等步驟。這些經濟活動,稅收的影響無處不在,一個講求績效的戰略管理方案,必須充分考慮稅收成本的影響。例如,許多跨國公司選擇在百慕大群島設立母公司,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稅。這是企業設立戰略目標中的重要一環。就財務管理而言,企業財務管理不外乎是籌資、投資、耗資、收入和分配的循環過程,這些活動與稅收有著天然的聯系。甚至可以說,納稅本身就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稅法與市場營銷。長期以來,人們并不了解市場營銷學與稅收學科的關系。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認識到,企業的合同簽訂、市場營銷方式的選擇、營銷機構的確定等都要考慮納稅籌劃因素,否則,企業可能遭受經濟損失。例如,企業外設分銷機構,設立地點、設立方式等都對納稅有不同的影響。又如,企業鑒訂合同的同時就決定了納稅義務,選擇恰當的合同既可以為企業規避風險,又可以節約稅款。
3、稅法與會計學。稅收學與會計學之間的聯系點是稅務會計。會計學為稅收管理的基礎,稅務稽查、稅收管理和稅收籌劃等課程須以會計作為先修課程,不懂會計,不懂報表就無從學習稅務稽查等課程。會計學原理、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以及成本會計等有關會計課程是稅收課程的必修課。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優秀的會計都必須正確進行納稅核算、分析,甚至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這說明作為工商管理類的會計學同樣需要學習稅收有關課程。如稅法、稅收管理以及稅收籌劃等課程。
以上分析說明,稅收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學有著天然聯系,為此,將管理學和經濟學分析范式共同列入稅收學領域,無論從學術研究還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都有必要性。稅收學科的建設需要融入管理學,這就需要調整現行課程體系,將目前的稅收課程從以經濟學為專業基礎改為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使稅收學更多地從管理學中吸取知識,以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和取得良好的發展機會。管理學科的建設同樣也需要稅收學的加盟,目前全國高校的管理學科除CPA會計將稅法作為必修課外,其余都未開設稅法及相應課程,這就使管理學科的建設缺少了一個有力的支撐,為此我們認為應將稅法作為管理學的必修課程。
(二)忽視了涉稅課程群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1、納稅實務操作不足。涉稅課程群以介紹和操練中國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法規及運用為核心內容,同時也是一門財稅專業、會計專業、工商管理等專業學生就業時,應試財稅系統公務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執業資格、企業財務人員招聘等的重要考試科目和內容。注重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充分體現高級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的辦學特色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影響。
2、缺少實習時間。涉稅課程群是一系列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要盡可能多給學生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如上所述,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的知識畢竟是紙上談兵,他們需要一個演習的練兵場。這個最佳的練場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繁忙,特別是在所得稅匯算期,工作量大,人手緊張,急需大量的懂稅收業務知識的人員。我們可與稅務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聯系,安排學生進行短期實習。他們通過為納稅人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縮短了理論與實踐的距離。這樣一方面可解決稅務師事務所人手短缺的問題,另一方面又給學生練兵的機會,可謂一舉兩得,值得嘗試。
三、基于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的涉稅課程群的建設與創新
(一)在課程設置上,應突出專業性,注重實用性
課程體系是教學工作的總綱,是教學改革的切入點。涉稅課程群應當在符合其內在知識結構的前提下進行學科交叉,內容重組,在遵循邏輯性、體系性和開放性三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體現學科的繼承性和開放性。
1、課程設置的專業性。具體而言,針對稅法課程的相關性,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分專業進行,如財稅專業,在稅法課程開課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稅收學、財務會計等課程,稅法課程可設置54學時;而財會專業,在稅法課程開設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稅收原理和財務會計等課程,稅法課程可設置72學時,以突出稅法課程在財會專業中的重要性;其他專業,在開設稅法課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等課程,并且將《稅法》課程改為《稅收學》,可以設置54學時,讓學生對稅收理論和基本稅法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和把握。這樣設置的目的:一方面,讓學生掌握并學會運用稅法基本原理,培養學生一定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課程設置的層次性。結合我系的學生實際情況,在課程設置上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背景、學習能力和學習目標。對于會計專業的專科學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稅務會計(36學時);會計專業的本科學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稅收籌劃(36學時)――稅務會計(36學時);會計專業的中外合作學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國際稅收(36學時)。這樣設置,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稅法相關課程的積極性,滿足不同層次學生對稅法知識的不同需求。
(二)在教學方法上,應提倡創新性,注重整體性
1、精心選擇教學內容,引導和啟發學生學習。教師的責任是首先精心選擇教學內容,引導和啟發學生學習。現在的稅法教材內容越來越翔實、豐富。在教學計劃學時少(一般只有54學時)的情況下,如果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而滿堂灌,在有限的講授時間里,不分輕重緩急、照本宣科地講授教材內容,就會造成教師講得越多,學生得到越少;教師越是面面俱到,學生的印象越是模糊,結果事倍功半,事與愿違。為此,必須要遵循如下原則進行教學內容的選擇:一是注重授課對象差異性。對于財稅專業、財會專業的學生,應注重稅法實務,注重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對于經濟學、工商管理、金融等專業的學生,應注重稅法理論和實務并重的原則。二是考慮未來工作中的有關知識的利用度。我國現行的稅種有20多個,但在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率較頻繁的只有10多個,根據學以致用的原則,這些內容就應為教學重點。三是適當關注每年CPA考情變化。CPA是我國目前繁多的會計資格考試中權威性和價值量較高的考試之一,而稅法屬于五門考試科目之一,其考題的質量較高,其考試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教師適當關注每年稅法考題及其變化,并適時調整自己的教學內容是尊重稅法時效性的體現。
2、多種教學方法的綜合使用。課堂教學主要采用大班理論授課和小組研討新型教學組織形式。大班理論授課采用啟發式教學,利用“五講教學”(講重點、講難點、講熱點、講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方法與手段),使學生在把握課程內容整體邏輯體系的基礎上,了解知識產生的歷史背景,加深對課程主要知識點的理解,培養學生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和創新意識。此外,借助于問題教學、啟發教學、案例教學等先進教學方法,將課程教學內容講透講活,使學生在把握課程內容的整體邏輯體系的基礎上,加深對課程主要知識點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以案例教學為例,目的是用會計實踐活動中發生的典型案例重現實際情境,通過解析案例,讓學生在回放的實景中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受到啟發、學會思考。小組研討以上市公司真實案例為背景資料,通過組成研討小組,開展合作性教學。合作性教學實施過程包括案情介紹、布置思考題、小組課下準備、課堂集中討論發言、教師總結點評等步驟,對于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具有良好效果。
參考文獻:
1、劉劍文,熊偉.中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及反思[J].法學,2001(5).
2、陳少英.中國高校稅法教學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學學報,2005(1).
3、張源.《稅法》課程的教學改革設想[J].廣東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5(2).
4、康世碩.案例教學法在“稅法”教學中的應用[J].甘肅科技縱橫,2005(5).
5、林穎.關于《稅法》教學改革的思考[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4).
關鍵詞:增值稅;稅制;會計期間;會計準則
一、我國當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矛盾
(一)增值稅與會計權責發生制的矛盾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增值稅。但這一稅制付諸實施后,作為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會計,在對增值稅進行賬務處理時,卻與我國現有會計準則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由于其他經濟活動,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的,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這就使得會計信息資料卻少可比性,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們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
(二)營業稅與會計復式簿記的矛盾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定了具有高額利潤的房地產業,在交易時應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這一做法符合“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確定資本權益交易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處在發育階段,還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暫不對證券股票的買賣征收流轉稅。由于股票證券是資本權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資本權益的交易,也就不計征任何稅了。這一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環境的現狀,但由于忽視了復式會計的特征,使得上述做法,帶來了會計理論的矛盾。
根據會計復式簿記理論,任何經濟活動的發生,都會有三種現象,要么是資產實物和債權形式的轉化,要么是權益和負債形式的相互轉化,要么是資產實物和權益同時發生變化。但是,我們在制定稅法時,卻不考慮復式會計的原理。如房地業務的交易,應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房契稅,而資本權益的交易,卻不征收稅。這就忽視了企業的資產交易與資本權益的交易,在會計表現方式上,有時實際上是一致的原理。例如,一家中方房地產公司,以一幢樓房與一家外資企業合資。外商投入機器設備及流動資金,并同中方投入的房產通過注冊,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房產通過合資后,由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資企業經營效益不佳為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如果合資一方提出退股,合資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于是,外方順理成章地以房產的市價,購買了中方的權益。由于是股權交易,按照我國現行稅法,不需要交納任何稅金。這樣,房屋的產權就合法地變成了外方獨資企業所有。盡管上述交易的結果都是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在形式上是將資產交易變成了資本交易,即不違反稅法,又逃避了應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可見,外方投資者正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漏洞,通過會計手段,先將資產變成資本,然后再進行交易,從而逃避了納稅義務。這一漏洞的產生,正是由于我們忽視了復式會計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稅法時,認真研究會計原理與會計準則,是保證稅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稅與會計期間假設的矛盾
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的一項重要的稅種。所得稅的計征是根據某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期間內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開支后,按其凈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計征。因此,我們在計征所得稅時,依據了兩項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與會計期間假設。應該說這是合理的。但是,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與完善過程中,在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之際,我們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時功效的經營方式,如承包經營及租賃經營等。而這些經營方式,由于其不規范,在依據上述兩個會計假設計征所得稅時,會產生一系列問題。首先,會計主體是以企業法人為依據,而不確認具體的經營者個人,但承包經營卻相反,只認承包經營者個人,而不確認法人。其次,在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時,是以假設的會計期間為納稅期,而承包經營者,卻以承包經營期為其納稅義務期。因此,當納稅期與承包經營期不一致時,就會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四)其他方面
1.稅法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款全部付清后,才能申報作為進項稅款抵扣。
2.施工企業作為預收帳款入帳,部分地區稅務部門規定,不論是備料款還是進度款,只要收到甲方的款項,均要先繳納營業稅等項稅金。按會計法則,收到的備料款不確認收入,也無法計提稅金,但稅務部門規定視作收入的實現,必須繳納稅款。
3.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凈損失,按照會計準則,將已發生的上述確認當期損益,能準確、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但稅法規定,企業提供的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在未獲準扣除前,列待處財產凈損失,作為資產列帳。
4.壞帳準備的計提,會計法規定,企業壞帳準備的提取比例為3‰-5‰,但對那些帳齡已超過三年,收回可能性極小的應收帳款,可以加大提取比例,以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但稅務規定,超過5‰以上的壞帳準備金,不允許扣除。
二、解決矛盾,完善稅制的措施
(一)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度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稅情況,這不能不說是增值稅會計的缺陷。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因此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
首先要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度,在指導思想上不要追求理想化的稅制模式,在借鑒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經驗的同時,更要充分地考慮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尋求建立一種理論上雖然是次優的,但在運行上更加適應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易于依法普遍征收,偷漏稅得到高效控制,公平稅負、節約征稅成本的增值稅模式。改革的要點是變目前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變對部分交易推行的增值稅為對所有交易推行的全面型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上由發票法轉變為發票法和帳簿法相結合的實耗扣稅制,由實際上的多檔稅率制變為接近單一稅率制。
(二)進一步改革消費稅為輔的流轉稅體系
在增值稅諸類型中消費型增值稅被公認為是最優的,在財政困難局面根本改變和提高稅率沒有可行性的情況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因會加劇財政困難難以被接受,收人型增值稅是次優選擇。實行收人型增值稅將折舊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可避免生產型增值稅重復課稅的弊端,又不會導致過大的財政壓力。要推行收入型增值稅,就不可能實行完全的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抵扣制度,因為固定資產折舊所含稅額要依據帳簿記錄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抵扣只能實行實耗扣稅法,增值稅的計稅可與企業所得稅或業主個人所得稅的計稅相連接,為了避免收人型增值稅和實耗扣稅法可能出現的計算復雜問題,相應地必須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逐步將一切交易活動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第一步先將與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無形資產轉讓等納人增值稅征稅范圍,第二步將增值稅推廣到其它交易領域。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再加上實行接近單一稅率制,收人型和實耗法增值稅就不會出現增值稅引進初期所出現的計算復雜問題。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也有利于解決增值稅和營業稅并立所造成的稅負不公平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閻達五等.高級會計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2]稅法.CPA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摘要:由于我國稅制處于不斷的調整過程中,稅法就會頻繁地進行完善與變動。相應地,稅法課程也必然呈現出不斷變化的特點。針對稅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本文試圖找出一些改善與改革的路徑。
關鍵詞 :稅收;稅法;教學改革
一、《稅法》課程教學的重要作用
(一)從稅收、稅法的重要性看《稅法》課程的重要性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稅收已逐漸成為國家參與國民經濟再分配,取得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企業和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政府要依法課稅,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稅收收入大幅度增加,為國民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提高居民福利水平提供了資金保證。同時,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社會生產各環節也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稅收對國家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而稅收的實現,需要稅法作保障。經濟管理類專業人才要順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適應依法治稅的形勢發展,掌握稅法知識和技能就成為其專業知識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通過稅法課程的學習,能夠掌握稅法的法律知識,了解企業繳納稅收情況,確保企業遵守稅法的每一項條款,做到涉稅零風險。
(二)從財經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看《稅法》的重要性財經類專業,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專業,已經將稅法課程設置為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因為各個經濟實體部門越來越重視稅務工作,稅務工作已經成為財務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甚至許多企業已經將稅務業務從會計部門單列出來,單獨設立稅務部門,與此相適應,稅法課程必然在專業課程體系中居于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從專業知識結構看,稅法的知識結構具有綜合性。
該課程教學要在學生通過基礎會計課程學習之后,掌握一定的企業經營知識的基礎上開設,稅法是學習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的重要基礎。
二、目前《稅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法內容多、變動頻繁,課時安排少
1993 年,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稅制改革,至今,已初步形成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調節,包括稅收權限法、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完整的稅法體系。但許多高職院校稅法課程教學的學時安排無法滿足教學的需要。因此,容易造成任課教師根據個人喜好,或者選擇部分稅種進行認真的講授,其它的稅種被忽略。或者各稅種泛泛講解,使得學生無法深入、全面理解和掌握稅法知識。針對稅制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不斷地進行調整。各稅種的補充文件、通知等等行政法規不斷頒布,變動很頻繁,一方面要求教師及時了解和更新知識,否則往往將舊的法規傳遞給學生,進而造成知識更新的遲緩。另一方面,學生對于不斷變化的法規,感到無所適從,應接不暇,甚至造成學生放棄最初學習稅法知識的強烈愿望,變得知難而退,慢慢喪失學習的興趣。稅法課程教學內容多,學習難度大,課時安排少,很難全面完成教學任務。
(二)教材建設滯后、教學手段落后
由于稅法具有明顯的時效性,因此教材更新的滯后性就成為必然。這就造成教材編撰容易走向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教材內容偏向闡述稅法基本內容,范例分析缺乏,這種教材內容無需經常更新。另外一個極端是教材內容偏向法條羅列,例題比例過少,這種教材只是每年修訂一次。對學生來說,前一種教材內容枯燥,理論晦澀,而且相關案例的缺乏使其不具備實踐指導性。后一種教材,表面上看來,更新比較頻繁,但不定期的稅法調整、相關文件或通知的出臺,同樣使得教材更新相對滯后,而且,羅列法條的方式,是無法激起學生的學習興趣的。
教學手段方面,大部分高校顯然已配備了現代化的教學設備,但事實上,大部分學校并不能完全保證滿足每一門課程對現代化教學設備的需求,因此在教學資源分配時,往往給稅法課程安排的是最原始的“粉筆+ 黑板”的普通課室作為主要教學場所,從而影響教學效果。
(三)師資隊伍參差不齊、教學方法單一
稅法是一門綜合性很強的學科,而各高職院校中,很少有專門從事稅法教學和研究的人員。大部分從教人員,是法律專業或者財經類專業人才,極少是既懂得法律又懂得財稅的復合型人才。并且,在高職院校本課程教學隊伍中,存在許多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學工作,缺乏實際操作經驗的從教人員。在情景教學或案例教學過程中,這些弱點暴露無遺。
從教學方法上看,大部分教師采用傳統“填鴨式”教學方法,以講授為主,較少與學生互動。稅法課程理論性與實踐性強、內容多,但高職院校稅法課程課時安排少,為了完成教學任務,教師多采取滿堂灌的方式,將教材內容全部講授完畢,無暇考慮學生的接受情況與能力。學生則被動地、囫圇吞棗式地接受,根本無法消化吸收。由于教師追求稅法知識的全面性,而使學生知識掌握越來越模糊,教學出現事與愿違,事倍功半的不良后果。
三、《稅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路
(一)權威教材與補充資料相結合,解決教材編寫滯后問題
比如選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寫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指定教材,這樣一本權威機構編撰的教材,能較好地兼顧本課程教學的現實指導意義及時效性等的要求。同時,要及時關注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稅法修改的新動向,在教學的過程中,及時準確地補充,確保教學內容的準確性、唯一性和時效性。
(二)教學內容準確選擇與教學順序合理安排相結合,解決知識銜接的問題
教學內容上,就內容極其豐富而龐大的稅法課程而言,教學內容的選擇,應當重點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政策規定的講授。教學的順序上,稅法是在基礎會計基礎上學習的,考慮本課程與基礎會計的關聯性,本課程可以首先安排學習流轉類稅,接下來安排學習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再安排資源類稅的學習,然后是學習財產類稅,最后是所得類稅的學習。這樣的順序安排,符合基礎會計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的順序講解六要素。如此,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既了解和學習了我國現行稅制的分類,又能與基礎會計課程聯系起來,有利于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三)多種教學方法相結合,解決學生接受難的問題
完善本課程的教學方法,需要在繼承傳統講授法的基礎上,適應工學結合的改革需要,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可以采用啟發式教學、互動式教學、案例教學、校內模擬實訓教學等方法。
要提高學生在課堂上的學習效果,必須培養學生對課堂內容的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這就要求教師在課堂上開展互動式學習。
在本課程中,應用案例教學法,設計完善的教學案例,或者選擇恰當的案例,可以使教學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比如,采用校內模擬實訓教學法。本課程的實踐性要求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能夠具體操作企業納稅實務,不僅能加強理論知識的掌握,還能鍛煉其實際工作能力。但事實上這種要求不可能在本課程標準課時的設置內完成。因此,可以創辦稅務實訓室,提供相應的軟件、設備和與實際工作相同的各種耗材,通過校園模擬實訓教學,讓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轉變為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員、辦稅員,讓學生完成與實際工作崗位相同的工作任務。在模擬過程中,邊學邊練,實現工學結合。廣州工商學院財金系會計專業在這方面作了一定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教學手段方面,要學會充分應用現在多媒體技術來開展教學。制作生動形象、內容豐富的PPT課件和教案;通過網絡平臺,加快建設和完善稅法教學資源,將課程的教案、課件、實訓資料、教學案例、習題題庫等電子資料上傳至網絡;開設學習交流平臺,將學習從課堂延伸到課后。先進的教學手段,有利于引導學生進行自主學習,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多種渠道相結合,解決《稅法》課程教師的能力素質問題
1.進修深造。從事本課程教學的教師,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積極利用業余時間參加適合自己的專業培訓,以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質。
2.掛職實踐。從事本課程教學的教師,可利用周末或寒暑假的時間,到企業頂崗鍛煉,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水平和業務能力,從根本上保障本課程教學的質量。
3.專業考試。從事本課程教學的教師,通過積極參加各種專業考試,如報考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積極到稅務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掛職鍛煉,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從根本上提升稅法課程教學質量。
4.打造一支學習研究型的稅法教師隊伍,不斷提高該課程教師的信息收集吸納能力。由于我國稅制處于不斷的改革變化之中,稅法教師需要不斷關注、學習和研究稅收政策、稅收法規的變化和新稅法的內容,隨時注意收集時事稅收政策信息、不斷更新充實完善知識體系,及時更新教學內容,保證教學質量。
5.聘請行業專家做兼職教師。教師要能指導學生完成稅法課程中的理論和實訓項目,則其本身應該具有扎實的稅法理論知識和稅務實踐經驗。高校可通過聘請行業專家作為兼職教師,定期面對本課程授課教師開展培訓講座,幫助教師提高能力素質。
總之,稅法教師在教學實踐過程中,要勤于思考,及時總結。學校要為授課老師提供理論知識學習、培訓及實踐鍛煉的條件,才能有利于本課程教學師資力量的成長與發展,有利于教育教學。
參考文獻:
[1]尹宗成.《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探討[J].管理觀察,2010(9).
[2]林琳.關于《稅法》教學改革的幾點思考[J].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6).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 資產負債表觀; 利潤表觀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目前已在我國全面執行。
在這38項具體準則中,第18號準則――《所得稅》會計準則尤為引人注目。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由于該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基本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原來的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建立在利潤表觀下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概念、特點和核算程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發生了本質的區別。這一處理方法的轉變,是較為完全體現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用的一個典型,也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稅會計的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所致。會計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就是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收益是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得出的,而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相對獨立,二者規范的對象不同,體現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異,所以分別依據其計算的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存在差異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存在,所以產生了對二者之間的差異進行處理的所得稅會計。
二、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涵義
資產負債表觀又稱資本維持觀,是指會計準則制定者在制定規范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會計準則時,應首先定義并規范由此類交易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計量;然后根據所定義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與其相對應的是利潤表觀,在利潤表觀下要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把收益的確認和計量作為準則規范的首要內容,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成為收益確定的副產品或者說過渡產物,資產負債表只是為了確認與合理計量收益的跨期攤配中介,成為利潤表的附屬。
“資產負債表觀”理念的實質是,在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考核業績時,關鍵是看凈資產是否增加,即股東財富是否增加。在資產負債表觀下,利潤代表凈資產的增加,虧損代表凈資產的減少,從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虛假利潤,要求將企業的發展落在實處,即企業凈資產的增加。在這種理念下,利潤表成為資產負債表的附屬產物。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應當按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再根據這些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而由其變動來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認為只要資產和負債的會計核算符合真實公允原則,所得稅費用會計信息自然真實可靠。它確認所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其目的在于使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賬戶更富實際意義。其特點是:當稅率或稅基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表觀”來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來加以倒推計算的,其計算公式為: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一)計稅基礎方面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以及時間上的不一致,將其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來計稅,在確定計稅基礎源于利潤表項目 體現了損益表觀。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余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根據暫時性差異來計稅。計稅基礎源于資產負債表項目,體現了準則制定時以資產負債表為出發點,把資產、負債的確定作為首要規范的內容,遵循了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
(二)會計處理方法方面
損益表債務法在核算時,首先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然后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應交所得稅;最后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遞延稅款。在核算時以首先確認利潤表中的所得稅項目為重,遞延稅款僅僅成了平衡報表的一個數據,既不代表一項負債也不代表一項資產,體現了利潤表觀的基本理念。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按照根據稅法調整后的會計利潤計算應交所得稅;然后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最后倒扎出所得稅費用。這種會計處理方式認為,只要資產和負債的會計核算符合真實公允原則,所得稅費用信息自然真實可靠。在核算時以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為重,是遵循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三)對收益的理解方面
收益概念在所得稅會計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由此派生出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概念是所得稅會計研究的出發點。
資產負債表觀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觀點,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包含在收益中,產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已實現的收益+未實現收益。而利潤表觀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實現的收益。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是根據會計利潤與適用稅率相乘直接計算得出的,而本期會計利潤是已實現了的利潤,凈利潤的計算只包括了已實現的利潤,是利潤表觀的體現。
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應當予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收益的計算包括了遞延到以后期間的未實現收益,符合了資產負債表觀的全面收益觀。
(四)“遞延稅款”賬戶內涵方面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從時間性差異出發,將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視作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確認為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遞延稅款”借項和貸項。在這里“遞延稅款”項目更多地扮演了起平衡作用的余額項目的角色,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會計要素。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站在未來現金流量凈增加額的角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賬務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資產和負債未來能為企業帶來的實際的現金流量。這也是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
(五)在計提減值準備及信息披露方面
新所得稅準則規定,對于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求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進行價值復核。如果企業未來期間不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計提減值準備,而原有的利潤表債務法無此規定。
在利潤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以借項和貸項抵銷后的凈額列示,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除非有準則規定的兩種情況,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賬戶都要單獨列示,以便體現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
從信息披露的角度來講,上述兩項規定更重視資產的質量以及揭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權利義務,而不僅僅是列示一些數據,這其實也是資產負債表觀的體現。
四、采用資產負債表觀的積極意義
隨著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由利潤最大化轉變為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反映企業經營及其結果的會計,其基本理念也由利潤表理念轉換為資產負債表理念,這一轉變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和實際情況。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紛紛在資產負債表觀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會計準則體系,我國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會計理念趨同,是歷史的必然選擇。這不但可以擴大我國在世界范圍內會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的國際會計地位,而且有利于企業提升會計信息的質量,提高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與水平,為我國融入世界經濟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 馮淑萍.中國對于國際會計協調的基本態度與所面臨的問題.會計研究,2004,1:3~8.
[2] Stephen A.Zeff,著.財政部會計司組織翻譯.會計準則制定: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149.
關鍵詞:物業稅;法律基礎;法律制度;中國
中圖分類號:D922.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6-0102-02
一、物業稅的物權法基礎
物業稅的法律地位與私有財產的制度確立相關聯。私有財產制度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越高,物業稅的法律地位越高;財產的公有制程度越高,私有化程度越低,物業稅的法律地位就越低。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對私有財產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為物業稅的構建提供了法律基礎。
《物權法》立法重心從“所有”轉到“利用”,政府要向不動產所有者征稅。市場經濟是通過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實現效益目標的,資源是否能優化配置,不僅取決于資源的占有量,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有效的資源配置規則。這種規則主要是通過確定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明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從而為資源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礎,而只有清晰界定產權才能為有效率地利用財產創造前提、奠定基礎。而《物權法》確定和保護了所有權,有助于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自物權制度產生以來,人類社會就形成了兩種各具特色的物權體系,即以“所有”為中心的羅馬法物權體系和以“利用”為中心的日耳曼法物權體系。羅馬法物權體系由于受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強調所有而非利用;而日耳曼法物權體系受團體主義的影響,強調利用而非所有。羅馬法以“所有”為中心的物權體系適應了早期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接受。在這種物權體系下,物權法注重保護所有權主體的完整性,強調對所有人享有的各項權能進行全面保護。此時,物由所有人進行現實的支配并由其利用,從而導致權利主體對物的所有關系和利用關系趨于一致。然而,所有權僅意味著權利主體對財產的支配、控制狀態獲得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這一確認本身并不意味著一定能實現物盡其用、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首先,強調僅能由所有人對物加以利用就排斥了他人對物的利用,當所有人不能或不愿利用時,他人亦無法利用。其次,欲使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就必須由最能有效利用資源的人來利用資源。根據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判斷財產權制度是否有效率的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財產權是否具有可轉讓性。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就意味著資源能夠流向最能有效利用該資源的主體,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財產只能由所有人利用的情形下,由于所有人不一定就是財產的最佳利用人,并不一定能做到物盡其用,由此產生了所有權權能分離的必要性,即所有人在保留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分離給他人。此時,所有權獲得了一種觀念的存在,變成了對物的抽象的支配,但所有人卻通過權能的分離使自身的利益獲得最大的實現,而非所有人則可以利用所有人的財產組織生產經營,物的效益由此得到充分發揮。與這一現象相伴隨的,實際上就是物權法從“歸屬”到“利用”或從“所有”到“利用”的轉變過程。
由此可見,現代物權法除具有界定財產歸屬、明晰產權的功能外,其重心已轉移到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的效用以獲得最佳的社會經濟效益上來。為了充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吸收更多的主體利用資源,在一物之上需要設立越來越多的物權形態。在系統地分析借鑒國際物權法的立法理念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本著物權法定的原則,中國《物權法》中規定的房地產物權不僅包括了房地產所有權,而且具體規范了房地產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房地產擔保物權(如房地產抵押權)等等,從而為中國房地產稅制的結構性調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假如把所有制問題(即什么人能享有什么樣的財產權)作為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那《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就不再是什么人可以享有什么樣的財產權,而是說,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一旦你享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內容是什么。中國物權立法首先確認和保護了房地產物權和具體權能,在房地產權屬界定上從法律上實踐了“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這句古老的格言。物業稅作為主要針對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不動產――土地和房屋征稅的一種財產稅,以《物權法》出臺為前提。只有在將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厘清并納入法律框架后,物業稅征收才能有良好的法律基礎。但同時,在中國房產和土地分離的情況下,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實際上也分離了,自然也會產生涉及這些權利的沖突。通過《物權法》對涉及房地產的一些權利范圍做的明確規定,讓權利人知曉自己的具體權益,有利于物業稅稅基的確立和征管各環節法律制度的配套保障。
二、物業稅與配套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內部,物業稅的比例有很大差異。影響物業稅構建的因素并非只有經濟發展水平,同時還取決于很多其他因素。從法律角度看,影響物業稅構建法律因素主要是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物業稅與農村土地法律制度
房屋與土地之間具有特殊的依存關系,物業稅的基石是土地制度。從內容劃分,中國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權制度和土地使用權制度;從范圍劃分,分為城鎮土地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就農村土地制度而言,目前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加一定年限歸農戶承包經營的模式。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僅僅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而沒有涉及廣大農村地區,那么,未來的物業稅是否要將農村土地和房屋納入其調整范圍呢?從開征物業稅的背景和目的來看,為克服現有房地產稅制征稅范圍過窄的缺陷,并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物業稅應當實行城鄉統一征收,但鑒于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當有所區別。
2.物業稅與城鎮房屋產權法律制度
根據財產稅法的基本原理,具有完全意義上產權的物品是不能整體成為財產稅的征稅對象的,物業稅所調整的應稅房產產權必須是清晰完整的,完整的房地產產權又是以完整的土地所有權為基礎的。在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構成一個完整的房地產產權,對房屋與土地統一征收物業稅沒有法律障礙。但是,中國城鎮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所謂的房屋“產權人”擁有房屋永久所有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即房地產產權具有不完整性,這就為開征物業稅設置了法律障礙。于是,有學者提出將土地和房屋分開征稅,土地部分單獨征收土地稅,房屋部分征收物業稅。且不論這種提法是否符合物業稅的基本原則和慣例,就其可行性而言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房屋的載體是土地,兩者之間具有“先天一體性”,將土地與房屋分別計稅將面臨稅基評估的困難,一個房產價值的確定與變化,很難區分房屋部分占多少,土地部分又占多少;其次,房屋和土地分別征收不同的稅種,不利于稅制結構簡化,增加了征管環節和征稅成本,違背稅收效率原則。所以,將房產與土地合并征收物業稅是符合財產稅發展方向的選擇。中國城鎮房屋土地所有權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應把重點放在城鎮土地使用制度上。在城鎮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前提下,房地產開發者是通過批租出讓制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為代價而獲得一定期限(一般是四十至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并隨著房屋銷售將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稅費轉嫁給購房者,這將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購房者將一次性承擔土地使用年限內的全部土地稅費,并有權在剩余年限內使用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二是房屋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當土地使用期限屆滿,購房者將不得不面臨土地及其房屋可能被國家無償收回或重新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利局面。
3.物業稅與不動產評估法律制度
中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和城鎮房屋產權法律制度現狀,影響了物業稅的征稅范圍以及征稅對象等內容,而不動產評估法律制度則直接關系到物業稅計稅依據的核定。
現階段,中國不動產評估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辦理:以建設部為主的房地產評估;國土資源部所屬的土地評估;國有資產管理局所屬的資產評估。同時,還存在大量盈利性的社會評估機構所作的商業性評估,但完善的不動產價值評估體系尚未形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不動產評估立法嚴重不足;評估依據缺乏統一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基本上是一些行政規章和行業規范;評估機構多元化,評估人員水平參差不齊;評估市場按行政部門條塊分割現象突出;評估技術比較落后等等。很顯然,這樣的不動產評估體系很難為征收物業稅提供統一、準確的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因此,應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構建不動產評估法律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1]維克多?瑟仁伊.比較稅法[M].丁一,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245.
[2]王利民.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92-96.
[3]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30.
[4]陳晴.影響物業稅開征的法律因素及其制度設計[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2006,(5) .
[5]周誠.土地經濟學原理[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6]黃澤勇.物業稅法研究[J].前沿,2006,(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