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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構成的要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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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構成的要素

    第1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稅法構成要素,是構成稅法的必要因素,它們反映了稅收制度中的實質,規范了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稅法構成要素分為實體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實體法要素主要包括征納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和稅率等。 這些基本要素,是決定征稅主體能否征稅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能否成立的必要條件,明確了由誰納稅、對什么征稅和征收多少稅等這些稅收中的最基本,構成了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個切實可行的遺產稅制度框架,是達到遺產稅征收的預期目的關鍵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問題是遺產稅法中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這些問題主要包括:(1)如何正確表述征稅客體范圍的問題。(2)如何確定征稅客體范圍。 哪些遺產應計入應納稅遺產總額,哪些遺產應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遺產(如房屋,文物)等等。(3)如何確定免征額,這是最大的難點。絕大多數學者只是給出某個具體的免征額數值,而支持這個數值的理由卻幾乎沒有涉及到,也就是說,我們不知道這個免征額的數值是怎么來的,為什么是這么一個具體的數值。 而個別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談,沒有實際統計數據的支持。稅率表的確定,與免征額的確定,存在相同的問題。 另外,遺產稅納稅人的問題也需要明確,尤其是贈與財產在應納稅額時的排列順序問題。

    針對遺產稅課稅要素研究中的這些難點和不足,筆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的遺產稅法有關規定,著重探討了以下問題:(1)認為在表述征稅客體范圍時,應以概括法加反列舉法為宜;(2)詳盡討論了征稅范圍,探討了不計入征稅遺產的范圍以及扣除項目,并闡述了理由;(3)了確定免征額的原則,并依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確定了免征額的具體數值;同時也給出了確定稅率的原則,并提出了一個較為合理的稅率表方案。 總之,本部分試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以立法原則為指導,分別在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免征額和稅率等具體課稅要素問題上給出一個明確而合理的方案。

    (一)納稅主體

    由于遺產稅是國際性的稅種,其納稅人的確定涉及到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根據國際稅法的慣例,稅收管轄權的確定,一般采取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建議我國遺產稅法,也采用這一原則,先將納稅人首先區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再以來源地進一步加以劃分,從而確定遺產稅稅收管轄權。具體到“對遺產和贈與稅來源地的確定,一般以遺產或者贈與財產所在地為來源地,由該來源地國行使稅收管轄權”。[1] 因此建議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的遺產征收遺產稅;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征收遺產稅。

    第2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中國有關稅務會計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原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國稅務會計體系的設想[1]。按照蓋地先生當時的認識,稅務會計,或工商企業稅務會計,屬于應具有完整體系的一門會計學科。遼寧稅務專科學校的徐龍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討論了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對象。該文中,作者通過與企業會計的比較,將稅務會計界定為一種專業會計[2]。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有關稅務會計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底為止,僅中國知網收錄的涉及稅務會計問題的論文就有1264篇,另外還有大量的稅務會計著作或教材問世,成為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中,北京會計學院的于長春先生和天津財經大學的蓋地先生分別在2001年和2005年編著出版的《稅務會計研究》,將稅務會計理論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對中國稅務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是:按照國務院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主體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應將取得的稅務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主要憑據。這意味著,現行體制下的稅務發票,構成了企業財務會計的主要原始憑證。如果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立,并且將稅務發票作為稅務會計的原始憑證,則有必要重新界定財務會計的原始憑證。

    第3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 發展 目標

    一、企業稅務會計的主要特征

    企業稅務會計是以現行稅法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根據財務會計的相關資料核算和監督企業稅務資金運動的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上世紀中葉以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由于稅務會計有其獨立的特點,使之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

    (一)稅務會計需嚴格遵循稅收法律法規

    在企業經濟業務中,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并結合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靈活加以運用,但面對稅收法律法規,稅務會計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無任何選擇權。在這方面,稅法的強制性表露無遺,因此,企業的涉稅風險必然成為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就是說,在企業中,當征納稅行為發生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與稅務會計核算發生沖突時,企業所據以調整的依據就只有一條就是“稅收法律法規”。

    (二)稅務會計核算的實質是調整核算

    稅務會計的調整核算是指,在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稅務會計將財務會計遵循企業會計準則核算得出的企業財務會計收入總額,財務會計費用總額,及企業財務利潤總額,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在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從新計算應納稅額所得額,并按照對于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過程。一般來說,稅務會計調整核算在稅務會計中居于基礎地位。不同的稅種需要用不同的調整方法進行稅務會計核算。因此,合理處理企業經濟業務活動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不同的計算口徑,是正確地履行企業納稅義務的基礎。

    (三)稅務會計貫穿于企業整個經濟業務活動

    從企業設立初期,到企業終止時至,企業稅務會計都貫穿于整個企業經營活動中。納稅環節的各納稅事務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并形成一個循環整體。在對企業的整體涉稅風險進行考量時,往往無法獨立分離事前還是事后,都需通盤考慮。因為,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往往是若干個產品生產的周轉過程并行運轉、交叉進行。在一個時點的橫切面上,能看到不同周轉過程的各個不同階段同時存在。產品生產的周轉循環是人們的一種抽象理解,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很難把某個周轉過程分離出去。因此,稅務會計必然是前后兼顧,全盤考慮的系統工程。

    二、企業稅務會計必然與財務會計相分離

    企業財務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其所體現的經濟利益關系,而資金運動就是資金的形態變化或位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只有通過不斷的運動中才能實現增值的目的。從資金運動對象分可以把資金運動分為社會總資金運動和個別資金運動。資金運動與會計有著緊密的聯系,一般認為,資金運動是會計的對象。而現今,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都無法脫離資金而獨立運作,企業會計核算其就是以貨幣資金為主要計量單位,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一種經濟管理工作。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經濟都在計劃的規劃和影響下發展,因此,稅務在企業整個管理活動中的作用無法顯現,企業一直以來都習慣以財務會計為會計工作的核心,而忽視稅務會計。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加速發展,這種管理模式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甚至在一些轉型期的企業,稅務問題已制約了企業的發展。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稅法日益健全,稅收管理愈發嚴格,計算方式也趨于多樣化,這樣的背景使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目標逐漸產生差異,企業為順利發展,不得不對稅務會計給予重視,也不得不考慮稅務會計發展獨立性問題。

    (一)二者確認基礎存在差異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從確認基礎來說,最顯著的區別就在于二者在收益實現期間與對應的費用抵扣期間的配比問題。企業會計制度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是指以實質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權責的發生為標志來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即收入按現金收入及未來現金收入債權的發生來確認;費用按現金支出及未來現金支出債務的發生進行確認。而稅收制度則是以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結合來進行稅收確認。即將企業經濟業務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同時結合部分權責發生制來進行稅制基礎的確認。

    (二)二者計量基礎存在差異

    在會計準則中,為更為準確的記錄經濟事件,財務會計確定了五種計量屬性。會計計量是為了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財務報表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計量屬性反映了會計要素金額的確定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不同的計量屬性,會使相同的會計要素表現為不同的貨幣數量。而在稅法中,由于稅收法定原則,使得稅法必然表現出強制性、固定性及無償性。在這種條件下,為使得征納稅做到有據可查,“歷史成本”原則必然成為稅務會計所遵循的工作基礎,才可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及權威性。

    (三)二者的計量要素存在差異

    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企業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前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構成了資產負債表,反應企業截止到某一會計時點的財務狀況,后者,收入-費用=利潤,則構成了企業的利潤表,反應企業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而在稅法中,由于應納稅額是企業最終的計稅結果,那么“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就構成了企業計稅要素”,同時在計算繳交金額時,稅務會計應遵循“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額,和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的稅務等式。

    三、企業稅務會計的目標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繳稅的法律依據。在一些國家,稅法調整的對象還包括征稅機關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正是因為稅法是國家的法律規范,同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又必須履行稅法,并遵從于稅法規定。因此,企業稅務的目標必然是兼顧社會責任的同時,又有企業責任,且服務于企業經營管理。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稅務目標應該是以受托責任為主,兼顧決策有用,同時,企業稅務會計的目標也必須是以稅法為基本前提,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

    (一)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決策的稅務信息

    在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下,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所有與經營相關的企業收支,都必須在稅法的約束下進行,因此企業稅務必須以國家稅法為基本前提,那么,各級稅務機關就必然成為企業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稅務信息的第一使用者。只有在各個企業的真實稅務信息數據的基礎上,各級稅務機關才有了采取行之有效的稅務稽查的依據、那么,在此基礎上的稅收政策的制定及修訂,稅款征收的順利開展等相關活動,才有了最為直接的數據支撐。

    (二)向企業管理者提供經濟決策的稅務信息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多稅制的復合征稅模式,即我國稅收制度由多種稅類的多個稅種組成,通過多稅種的互相配合和相輔相成組成一個完整的稅收體系。復合稅制往往以一個或某兩個稅種作為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活動的主導,即主體稅種,在不影響其他稅種的作用效果的前提下,優先主體稅種的作用。復合稅制具有靈活,彈性大的優點。在我國就具體體現在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與之相配合的復合式稅收體系。在這一稅制體系下,雖然稅制彈性大也較為靈活,但也給企業帶來稅務政策復雜多變的特點。因此,企業要在復雜的稅務環境下順利發展,稅務風險已成為企業不得不考慮的要素,稅收成為直接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經營管理者為使企業所有者權益最大化,必然關注稅收權益。因此,企業稅務會提供的企業稅務征納稅會計信息,也成為企業決策的依據這一。

    (三)向社會公眾提供與之相關的稅務信息

    在當今,信息公開透明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公眾了解企業的途徑也逐漸增多,為拓寬投資渠道,企業稅務會計報表也成為社會公眾關注點。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相關稅務報表了解企業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判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社會誠信度、社會貢獻力,從側面判斷企業經營實力,從而增強對企業的認同感,為企業做大做強,樹立百年品牌打下堅實的公眾基礎。

    綜上所述,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企業要加強綜合競爭力,必然要重視企業稅務會計,企業財務會計與企業稅務會計相分離是企業財務專業化的必然趨勢,企業稅務會計是實現兼顧國家利益企業利益與協調發展的重要橋梁,是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必要途徑。企業稅務會計的發展必然為企業、國家提供健全有效的基礎數據,從而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競爭力,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S].國稅發[2000]8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S].國稅發[2003]45號

    [3]于長春.稅務會計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第4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模式選擇;獨立

    稅務會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它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大會計分支,在西方國家,稅務會計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在我國,稅務會計還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但隨著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對稅收強制、無償、統一的要求是不可能完全把每一個企業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都在稅務會計制度中做出規定,也不能使稅務會計制度遵從于反映個別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會計制度。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選擇適合我國的稅務會計分離模式,不僅有可能,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國稅務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矛盾突出

    1、目標不同。財務會計目標是向債券人、投資者、管理當局及其他相關的報表使用者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情況,有利于他們的決策。財務會計所提供的信息,最主要的是為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服務。稅務會計目標是依據稅法,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保證公平稅賦,是納稅人向國家和稅務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稅務活動真實準確的納稅信息,有利于國家稅收。稅務會計要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和征收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保證國家稅收的實現,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為稅務部門和經營管理者提供信息。

    2、核算基礎不同。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以應收、應付作為確認收入費用的標準,能使收入費用恰當的配比,便于確定各期經營成果,是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為主,并有完整的賬證體系,目的在于正確計量收益。稅務會計則不同。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稅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稅務會計是以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為核算基礎,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行為。

    3、會計要素、等式不同。一般來說,財務會計有6大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這6大要素是并列的,沒有主次之分,它們都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就是圍繞著這6要素進行的,其會計等式是:資產=權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稅務會計的要素只有4個,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和應納稅額。最關鍵的要素是應納稅額,另外3要素都是為計算應納稅額服務的。這里的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與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兩大要素并不完全一致,它們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的標準與方法上都有不同。稅務會計4要素構成的會計等式為: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額。

    (二)缺乏統一規范的稅務會計體系

    現在的會計制度是在稅制改革之前制定的,對稅務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然后按各稅種設置二級科目。而陸續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稅種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人員只能難以從文字中系統了解和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在計算和交納稅款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企業在材料采購時,既要確定采購時的增值稅及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允許扣除的消費稅金額。因為消費稅不是對企業都征收的稅種,所以經常造成計算的失誤。

    二、解決我國稅務會計問題的對策

    (一)選擇適合我國稅務會計分離模式

    1、國外稅務會計分離模式比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成熟的稅務會計模式(見表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高度統一,即稅法決定企業會計模式;完全分離的模式,即兩者按不同的規則獨立運行,互不影響;適度分離模式,在該模式下財務報告根據一般會計準則制定并成為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

    2、對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思考。從表2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沒有最好的稅務會計模式,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都是在不同的社會經濟中,根據自己的國情權衡利弊后決定的。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到來,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會計國際化,因此在選擇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時,充分考慮國際化的同時更要顧及我國的現實情況。

    本文認為,我國稅務會計模式不適合采用英美的財稅分離的模式,也不適合采用法德的財稅合一的模式,而應當選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協調發展的混合模式,應該是在承認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矛盾的基礎上更好地發展和完善,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這種混合模式與日本的混合模式也不相同,不僅僅是單方面的依據稅收法規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而應強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相互協調發展。

    (二)制定稅務會計核算規范管理形式

    1、稅法和會計準則。從稅法的角度而言,立法主要是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實現,按稅法計算的金額可能和按會計準則計算的金額相同,也可能不相同。因此,稅法目標可能和會計目標相去甚遠,這也是稅務會計研究的內容。稅務會計主要是解決稅法、會計準則以及相關的各個方面的關系問題。會計法、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稅收征管法等的制定是基于財稅合一、納稅調整模式的。隨著財稅體制、投資體制和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的體系已經落后于稅收征管改革的實踐,對于信息技術引發的新現象已難以適應,導致稅務會計核算不全面、稅源監控失真、國家稅款流失。因此,我國應加快稅務會計制度體系的建設步伐,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2、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構建。會計體系就是將各種會計理論按照一定的關系結合而成的一個完整、多層次的理論系統,也是對會計實踐進行理論指導的規范化理論系統。作為會計理論體系,它體現一國會計理論研究的水平,對會計理論體系加強研究,是適應會計理論發展的需要。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其理論體系必將遵從于會計理論體系的觀念,是指導我國稅務會計實踐的需要。稅收會計的各項管理制度能否順利貫徹實施,取決于稅收機關內部各個環節和金融等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為集中核算和稅銀庫一體化辦稅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蓋地.稅務會計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3、侯金平,張曉莉.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適度分離[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6(2).

    第5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 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差異;協調

    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這兩類會計的差異既導致了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國稅收征管機構的征收管理。筆者認為,目前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比較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搞清楚它們之間的差異情況以及協調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關系,不僅對企業財會人員很重要,還能夠為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就概念而言,財務會計是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進行比較全面系統的核算和監督,以為外部和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債權人、投資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盈利能力等此類經濟信息為目標的而進行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而稅務會計是介于稅收學和會計學之間的一門邊緣科學,其依據是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基本形式是以貨幣來計量的。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從而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門特種專業會計。當前,由于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目標、所遵循的原則、會計要素、計量屬性、核算基礎、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導致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兩者之間必然存在著差異,具體表現為:

    1、目標的差異

    會計目標是指向與企業產權相關的投資人、債權人、政府和相關部門等使用主體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相關的會計信息,會計目標主要反映了企業管理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主要是為使用主體服務并兼顧國家、企業和相關利益集團的利益;稅法目標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從而引導和調節社會經濟發展,實現政府職能,公平稅負,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由此可見,兩者的目標存在不同,這也就導致了會計利益集團的多元化與稅法的唯一性之間的產生了矛盾,也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產生差異的根源。

    2、核算原則的差異

    在核算原則上,稅務會計遵循的是稅收核算原則,并以稅法為導向。而財務會計所遵循的一般原則就是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盈虧狀況。

    3、會計要素的差異

    財務會計要素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六部分組成。而稅務會計要素既要受到稅法的影響,又要受到稅務會計環境的影響。這里的稅務會計環境決定了納稅會計主體的具體涉稅事項及特點,并按照涉稅事項的特點和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行的分類,從而形成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組成部分有: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稅所得。二者在在構成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4、計量屬性的差異

    企業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情形下計量的內容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以此保證計量會計要素金額的可靠性。稅法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存貨等各項資產,計稅要求以歷史成本作為基礎。只有在資產轉移確定收入和計量成本及反避稅要求方面采用公允價值,如企業盤盈資產、拆遷補償采用重置成本計量,企業關聯方交易、企業債務重組業務、非貨幣形式獲得資產與收入。但稅務會計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增值或者減值,一般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由于會計準則計量屬性選擇的范圍較大,因而企業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賬面記錄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較大不同,其結果加大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分離。

    5、核算的差異

    (1)核算基礎差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都規定會計確認、計量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采用權責發生只為原則進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還是存在明顯差異: 在收入的確認上稅務會計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原則,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采用穩健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后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即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的確認扣除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2)稅基保全差異。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保障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用來滿足政府機構和公共開支的,財政收支一般都要納入財政預算,有很強的計劃性和時間性,而且稅款必須是現實的收入 ,不能是預期或虛假的收入,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財政赤字,引發通貨膨脹等一系列問題。稅務會計對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規定了扣除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所得稅納稅稅基。稅基的存在使稅務會計達到了獲得財政收入,調整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經濟資源在全社會分配的目的,但是財務會計并沒有這樣的一個標準對企業的收入進行界定。因此,稅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3)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而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 ,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中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

    6、政策導向差異

    稅收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因此,稅法中調節宏觀經濟、包括一些對企業經濟行為進行獎勵或限制的條款及對社會弱勢群體收入進行優惠的條款。結果是一部分會計所得免于納稅,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標準相對于類似支出項目有所不同。這些鼓勵類和限制類條款均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財務會計不承擔調節宏觀經濟和國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稅收政策在財務會計上得不到體現。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協調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逐漸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這種較大差異,對于稅務而言就會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對企業也會帶來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困難,對政府稅務部門帶來很多的困難,比如:增加了工作難度和成本。另外,還會導致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給會計工作帶來不便,進而影響和降低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由此可見,加強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尤為重要。

    1、重視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協調的理論研究

    目前對會計法規和稅收制度的研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會計人員,我們要明確兩者之間的差異和聯系,準確把握好兩者的分離或者統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兩者之間的差異,走向極端,又不能因為兩者具有緊密聯系而無視其差異。基于此,我們必須要重視和加強對會計法規與稅法協調的理論研究,從而促進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與完善。

    2、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

    由于我國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法規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不一樣,所以就導致了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存在差異。然而,這兩個部門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標,因此,兩個部門在制定準則與法規的過程中應該加強互相溝通和配合,從而減輕企業與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3、加強政策宣傳,會計準則應增加涉稅信息披露

    無論是財政部門還是稅務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政策宣傳的重要性,應該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對會計和稅法的宣傳和培訓,這將有助于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效果。開展政策宣傳的方式方法可以靈活多樣,內容可以突出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宣傳的對象主要針對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協調為主要目標。

    另外,由于當前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全面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作為主管和主要實施部門,為了幫助利益相關者更為充分的了解企業經營與稅款征收,了解會計利潤與稅收等相關內容,有必要增加涉稅信息的披露,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從而保證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4、改進和完善差異 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在處理差異會計時,主要以賬外調整為主,并體現在納稅報表中,這種做法既不能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又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進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統完整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和納稅調整情況,企業就要增設必要的備查賬和明細賬,進一步規范會計賬簿記錄。針對會計差異的調整情況,應該及時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相應的披露。如:在利潤表的“所得稅”和“利潤總額”項目之間增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增加額和減少額等項目,依據備查賬和明細賬的記錄來分析和計算調整金額,并對其進行填列,從而完整地反映差異調整的情況。

    三、結語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目標、所遵循的原則、計量屬性、核算基礎、計量屬性及政策導向等方面存在著差異。而為了實現兩者的協調關系,不僅要積極主張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之間相互借鑒,還要加強和完善兩類會計制度,從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實現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的雙贏。

    【參考文獻】

    [1] 張濤、封愛華: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與協調研究,商業時代,2011.9.

    [2] 羅瓊(導師:夏云峰):稅務會計獨立模式下我國所得稅差異協調研究,湘潭大學碩士論文,2008.

    [3] 趙建新:我國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及協調性研究,財會研究,2011.6.

    [4] 陳玉波:淺析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務處理方面的差異,中國農業會計,2012.10.

    [5] 王鳳娟(導師:云虹):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關系研究,長安大學碩士論文,2008.

    [6] 吳康為: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及協調――基于新準則對所得稅影響的分析,經濟研究導刊,2008.8.

    第6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避稅;疏漏;施工企業

    避稅和偷稅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偷稅是違法的行為,而避稅則是在遵循了法律法規的情況之下,盡量的將企業的稅負減輕。特別是在道路施工企業中,常常會運用到以下幾種避稅方式。

    一、稅負轉嫁法

    稅負轉嫁法是道路施工企業常用的避稅方式之一。它指的是施工企業采用各種的方式將自己應繳納的稅款轉嫁到其他的人身上,以便將自己的稅收負擔免去,因而可以看出施工企業通過這個方式可以避免履行交稅的義務。稅負轉嫁的方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其并沒有違法了國家的稅收法,也就是說這種避稅的方式從某種角度上來看是合理存在的,因為國家得到了施工企業的那一部分稅款,只是這一部分的稅款是由其他的人來負擔,這種做法對于國家利益而言沒有不構成侵害,因而是合法的行為。道路施工企業在避稅的過程中,會受到很多條件的制約,因為道路施工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需要面臨很多不斷變化的因素,例如生產要素的變化,主要表現在施工中所需材料和機械設備價格的改變,這些生產的要素對于施工企業避稅行為有著較大的影響,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施工企業避稅的成敗。如果生產要素的需求量相比供給量要大的時候,則施工企業在避稅的成功率上會高,因為這樣施工企業應繳的稅款一部分必然要生產要素的提供者來承擔,因而減小施工企業的稅負。反之則小。當需求量和供給量相一致的時候,則稅收會轉嫁到購買者這邊,這樣也有利于施工企業的避稅。

    二、利用租賃避稅法

    利用租賃來避稅在道路施工企業中尤為常見,因為道路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要用到很多的機械設備,這些機械設備是從其他的企業轉入的,在道路施工過程中,會將這些機械設備轉到施工現場中去。還有一些企業自己自備了一些設備,并且這些機械設備在某些時候可能會被閑置,如果其他的施工企業需要用到這些設備,可以與擁有設備的企業進行交涉,讓擁有設備的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出租給缺乏設備的施工企業,這樣一來就能夠滿足雙方的要求。這種租賃的方式帶有經營的性質,但是無論是出租一方還是承擔租金的一方,它們都可以獲益,因為雙方在繳納所得稅的時候都可以降低標準。對于承擔租金一方來說,他們在使用設備的時候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租金,因而這降低了企業經濟效益,從而減輕了其稅負。對于出租的一方而言同樣如此,由于其能夠額外的獲得承租方的一部分租金,而施工企業的租金只需要付出較低的稅負,因而這就使得施工企業每日盈利所需繳費的稅收在整體上下降。由此可以看出使用租賃的方式可以讓雙方的稅負得到有效的減輕。

    三、節稅避稅法

    節稅指的是企業將企業日常的經濟活動做適當的調整,以減輕稅收的負擔。因而節稅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與避稅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因而它也屬于企業避稅的方式之一。但是如果從法律這個角度上來看,節稅和避稅又存在著不同之處。企業在避稅的時候是受到稅收法限制的,因而其為了避稅會利用稅收法中疏漏達到目的,但是節稅則不同。節稅并不會受到稅收法的限制,它沒有讓納稅人的義務降低。由此可以看出,避稅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逆法而行的,但是節稅則是順法的行為。但是兩種方式都可以將稅負減輕。節稅可以分為兩種。其一組織形式。施工企業在開辦之初,有很多組織形式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其需要承擔的稅負可能會不同,因而施工企業創辦者可以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來降低所得稅。在道路施工企業之中也是如此,企業最初的創辦者在選擇公司的組建形式方面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因為不同的組建形式,其承擔的稅負是不同的。其二是財務方面。施工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需要用到原材料,這些原材料往往都是定期進貨的,在這個環節中出現進項稅,它是購買貨物時候產生的稅金,它可以與銷項稅相抵。用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可以得到企業應該交的稅費,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的稅負受到銷項稅以及進項稅的影響。一般來說,貨物的運費可以按7%計算抵扣進項,因此采購人員在原料采購的時候注意將運費和其他的雜費分開,這樣就可以減輕稅負。

    四、利用稅法疏漏避稅

    任何法律條文都不可能涉及到所有的事物和范圍,因而在稅法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漏之處,很多道理施工企業利用這種疏漏來避稅。一般而言稅法的制定本身具有很大的針對性和原則性,因而這就讓其在編織的過程中會有一定的限制,因而施工企業在稅負繳納方面可能會針對這個疏漏之處大做文章。從實際社會情況上來看,目前社會形勢變化迅速,每一天都會有新的問題出現,但是稅法屬于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它并不是靈活變通的,因而稅法對于變化莫測的社會形勢而言無法很好的融合,因而需要對稅法不斷地進行修改,讓其完善。要想將稅法完善到位需要一定的過程,但是稅法無論如何的修改,它不可能對每一種稅收情況作出詳細的規定,因而這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是一種避稅的契機。道路施工企業利用稅法疏漏避稅方式很多。如當道路工程竣工進行結算的時候,施工企業會將結算的收入款掛其他的付款,這樣就能夠達到少計應稅所得的目的。有的道路施工企業還會刻意的推遲工程結算,目的是希望人為調節利潤,從而少計應交所得。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施工企業運用各種避稅的方式減輕稅負,雖然并不違法法律法規,但是卻給國家稅收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國家需要對這些行為進行限制和監督。

    參考文獻:

    第7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不動產;房屋;物業;稅收;物業稅;立法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01-0098-01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物業稅也不例外。就其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影響來看,開征物業稅有利還是有弊,受觀察問題的角度限制,實踐中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開征物業稅可以有效遏制土地囤積和商品房投機炒作,從而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漲。而有的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開征物業稅可能導致房地產的過度開發,誘使和刺激開發商囤積土地,且房價下調空間可能被過分夸大,開征物業稅房價也未必將,中國社科院專家提醒說,人們所預期的物業稅改革帶來的房價下降幅度可能不會出現,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會被開發商等各種利益團體截取。

    那么我國目前開征物業稅的條件是否成熟呢?我認為物業稅的開征條件分為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兩個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是否具備開征物業稅的條件,主要取決于是否徹底解決了相關的政策配套、征管技術處理、納稅人心理以及征管權限劃分等難題,在物業稅的立法調研中,只有就這些問題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統一認識,形成了一套系統完善的物業稅收理論體系,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學的物業稅法,從而為物業稅的開征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

    開征物業稅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和增強地方政府調控經濟能力的需要。我國地方稅主體稅種結構失衡輔助稅種設置不合理,使得稅收的功能弱化,直接導致地方政府收入不足,調控能力降低。開征物業稅,借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強地方政府的調控能力,應是我國稅制改革的理性選擇。在市場經濟國家,稅制優化應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使稅收具有恰當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能夠矯正市場的扭曲,優化資源的配置,為經濟穩定和經濟增長提供推動力。開征物業稅還是降低納稅成本和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對納稅人不動產進行征稅,有利于降低房地產稅收的納稅成本,并緩解目前社會因財產占有不均而導致的貧富差距拉大的趨勢。

    我國物業稅立法應重點注意的問題,首先就是立法模式的理性選擇。我國現行不動產稅制采用的是特別財產稅模式下的房產稅與土地稅分別立法的模式。我認為,我國未來物業稅立法模式的理性選擇是,改采特別財產稅立法模式下的房產稅與土地稅的混合分離制。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一方面可以使稅名統一;另一方面房地產市場統一使用物業稅,取消一些干預性較強的稅種,讓市場規則充分發揮其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可減少國家干預帶來的資源損耗;而且由于稅種的整合,可避免對納稅人進行重復征稅,使得稅費關系明晰。其次是與現行稅制的銜接和過渡安排。從實踐看,大多數購房者已在支付的房價中按照現行稅法一次納了多年的土地稅費,而物業稅一旦開征,如果再對搜有的房地產一律按新法征稅,則對已經購房者而言不免顯失公平,導致重復征稅。我認為,在物業稅制的法律構建上必須注意兩個問題:其一,對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課題要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其二,在稅法構成要素中要規定比較靈活的稅收減免措施,如對城鎮低收入者和農民按一定標準實施相應的減免優惠,從而使不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趨向公平。再次,課稅要素的科學配置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要求,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能征稅或減免稅收。這一原則是現代民主與法制原則在稅收關系中的集中體現。最后,房地產評估市場的規范發展。在混合分離制的特別財產稅立法模式下,物業稅的計稅依據通常是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可以通過專門條款對不動產評估機構的資格限制、評估程序、評估結果及有效期、異議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做出相應規定,以促進房地產評估市場的規范發展。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不需設立專門的物業稅評估機構,整固的主要職責應放在對房地產評估師多層次多形式的專業教育和培訓上,著力培養一批法制觀念強、業務技能熟練的職業評估隊伍,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綜上所述,我認為開征物業稅對我國房地產市場來說應該是利大于弊。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的搶進需求中,很大一部分是投資性需求,所以要控制房地產市場過熱,必須有效地降低這部分需求,這就要求我們正確區分房地產的消費性需求和投資性需求,在房地產消費環節和保有環節實行差別性的稅收政策,鼓勵消費性需求,抑制投資性需求。物業稅的開征會大幅降低房屋開發成本,平抑房價,引導住房理性消費,從而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將抗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第8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關鍵詞:會計學本科;稅法;基本環節;教學模式;支架式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7394(2017)04-0076-05

    一、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概述

    支架式教學模式(ScaffoldingInstruction)是在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學習理論影響下形成的比較成熟的教學模式,該教學模式認為:“支架式教學應當為學習者對知識的理解提供和建構一種概念框架,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發展學習者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為此,教師先要把復雜的教學任務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學生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1]。這里的“支架”就是“幫助”的意思,如建筑物上的腳手架所起作用是一樣的。教師是學生掌握建構內化更高認知活動技能過程中的“腳手架”,利用“腳手架”的支撐作用把管理學習的任務逐步通過教師轉移給學生,從而使學生智力能夠從實際發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潛在發展水平。常用的支架式教學支架包括示例、解釋說明、建議、列圖表、指導等。支架式教學模式有助于學生學習和理解結構化的知識,有利于學生特長和個性發展的發揮:支架式教學模式通常包括五個基本教學環節。搭建腳手架;進入問題情境;獨立探索;協作學習;學習效果評價。

    二、《稅法》教學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是會計學專業的一門必修核心主干課程,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和應用性,在學科體系中處于非常重要的承前啟后的作用。它前承《經濟法》《會計學》等相關課程,同時為《中級會計實務》《高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審計學原理》等相關后續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專業理論基礎。《稅法》課程的教學,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我國稅收體系以及各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掌握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稅收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能正確準確計算各種稅種的應納稅額及處理稅收征納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以滿足社會對財經工作者在稅收方面的需求。

    (一)《稅法》課程特點

    1.內容多

    《稅法》課程與其他法律課程一樣,教學內容嚴謹而抽象并且理論性極。課程的教學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三大部分。其中,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資源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目的稅法等;稅收程序法包括稅收征管法和稅務行政管理法等。此外,還要涉及稅收、財政、法律、會計、對外貿易等相關知識,信息容量很大。在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傳統教學實踐中,學生普遍感覺到教學內容太多并且抽象枯燥繁雜,學習難度較大。

    2.課時少

    大多數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一般安排一學期16周、每周2-3個課時的講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要將各個單行法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優惠等稅收法律要素由點到面地講透,實現《稅法》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3.時效性強

    從健全稅制的角度或者提升立法層次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的稅制正進行著不斷的調整與改革,每年都有大量的稅收文件修改與實施,使得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教學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給教師和學生都帶來較大的壓力。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的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此次改革對《稅法》教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是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是為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服務。如何有效提高《稅法》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效率,是任課教師在教學實踐中一直思考和不斷探討的話題。在《稅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如果教師上課采取注入式的傳統教學模式和方法,以講授為主,忽視學生的主體作用,不僅會產生學生建構知識困難等弊端,而且可能會弱化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限制其邏輯思維的發展。如果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的教學,將會有效改變這一局面。因為支架式教學模式強調學生學習由外部刺激被動接受知識轉變為信息加工的主體,能夠在已有的知識體系的基礎上不斷地積極實踐,從而建構出新的經驗和知識體系,不在僅僅是被動接受知識;同時,教師也不再是知識灌輸者的角色,而是充當了幫助學生建構知識促進者的身份。此外,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中有很多結構化的知識,完全適合采用支架式教學模式建構《稅法》知識的支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講授幫助學生搭建“支架”,激勵質疑,讓學生自己去主動學習相應內容,這樣教師既能做到講解重點,突破難點,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啟發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和創造性,便于學生更深刻理解掌握所學知識,從而取得更好的學習效果。

    三、支架式教學模式在《稅法》教學中的實踐研究

    (一)建立支架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是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知識,其中稅收實體法是學習的重點。稅收實體法,包含了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資源類稅法、財產類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八章內容,故本文以稅收實體法的教學為例來闡釋在《稅法》課程中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具體運用。

    對于學習《稅法》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學生而言,“現有發展水平”是學生已經學習了《基礎會計》、《經濟法》等相關課程,掌握了會計的記賬方法和程序以及法學的基礎理論。“即將達到的發展水平”是這門課程要學習的最主要內容即稅收實體法的相關知識,所以構建《稅法》課程的支架以單行法的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以單行法的基礎理論、基本內容、計稅管理等三方面內容為主干。

    具體而言,實體法的稅法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收優惠、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等要素。各單行法的基礎理論主要闡述單行法的概念分類、特點及作用;單行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各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各稅種的計稅管理主要涉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各稅種的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納稅期限、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稅法學建構的支架可以用圖1來表示。通過建立這個知識“支架”,幫助學生掌握實體法要學習的相應內容和體系框架;如果學生在學習稅收實體法的每一章內容都按照這樣的框架體系去學習、思考、比較、探索,必將會促進學生對相關知識的“同化”和“順應”。

    (二)進入情境

    根據已經建構的支架,自然產生了相對應的問題,也就是概念框架中的各節點。比如:各個單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各個稅種的特點和作用有哪些?各個稅種在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方面有哪些規定?各個稅種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與申報?各稅種的納稅期限、征收方法、納稅地點、總則、罰則和附則等征收管理方面各有哪些要求?

    實體法中各個單行法的概念體現了稅法的內涵,因為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征納活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所以各單行法的概念特別強調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在增值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增值稅納稅人;而消費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消費稅納稅人。各個單行法的特點和作用可以分別從各自立法的目的和背景上去理解。

    納稅人是納稅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與征稅對象或征稅范圍相關;各個單行法的征稅范圍與征稅對象密切相關,它是征稅對象的進一步補充,單行法的征稅范圍包括貨物、勞務、財產、收入、所得、土地和行為。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土地,其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土地。比如,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種之間征稅范圍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征收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的同時一定征收增值稅,因為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是基于增值稅課征的稅收。

    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的主要標志,體現征稅的深度。稅法在實際運用中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增值稅法、營業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均采用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工資薪金的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法采用超率累進稅率;資源稅法和車船稅法采用定額稅率。總體上,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為各稅種的基本要素,是學習的重點。

    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申報是各稅種的核心教學內容,涉及的信息量較大。授課時,可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內容再分別建立框架。下面以若以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例建構“支架”,見圖2增值稅計稅管理架構的支架所示。增值稅征收辦法有簡易征收和抵扣征收兩種,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采取簡易征稅的辦法,不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學會把含稅銷售額進行價稅分離即可。一般規模納稅人采取稅額抵扣的辦法,即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為應納增值稅額。因此,把銷項稅額的確定和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主干,確定銷項稅額的支架節點分別為銷售額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確定進項稅額支架的節點分別為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獨立探索

    教師通過支架的搭建和情境的引入,幫助學生系統性認識稅法課程的主要知識點。獨立探索環節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進行共同的探索。需要強調的是,需要強調的是,獨立探索不是讓學生獨自獨立探索,而是在師生的互動過程中的共同探索。共同探索中,教師應適時啟發或提示,引導學生自己去思索,同時及時為學生答疑解惑,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所學知識仔細推敲,將抽象嚴謹的稅法條文轉化為生動形象的法理,幫助學生積極內化所學的知識主題,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以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例,從“搭腳手架”和“進入情景”兩個環節學生已經掌握了進項稅額的抵扣的相關知識點,比如理解了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憑票抵扣,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就可以進行抵扣;第二種情況計算抵扣,通過法定的扣除率和支付金額計算抵扣。課堂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探索:是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相關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為什么?怎樣進行認證抵扣?如果不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課堂上學生很容易回答第一個問題: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其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則往往需要進一步深入設問,即哪些情形即使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聯也不準抵扣?若不能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此時,有的學生回答購進貨物保管不善丟失、被盜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用作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虛假發票的抵扣聯等等。盡管學生的回答從不同角度反映了不能抵扣的情形;但不夠專業;教師此時要引導學生理解專有名詞“免征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提醒學生注意當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主管稅務部門規定時也不能抵扣,比如發票超過了180天才辦理認證抵扣的情形。對于若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又如何進行處理的回答,同學討論的結果都是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貨物或資產勞務的成本,課堂用極短的時間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同時教師在釋疑這個知識點時還可以聯系相應會計賬務處理的方法來加深同學們對該規定的理解。由此可見,課堂探索主要解決學生易出錯和難以掌握的知識點,獨立環節的探索設計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的教學原則。

    學生獨立探索環節是支架式教學的最難實施的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引導學生探索問題對教師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等有較高的要求。教師對學生探索過程的引導主要通過課堂上的提問、課后的作業、課后的面對面交流等方式進行。同時教師還應根據出現的問題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因勢利導,提升學生分析、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學生能夠沿著教師搭建的教學“支架”逐步完成知識層面的攀升。

    (四)協作學習

    在實際教學活動中,稅法教學的第一次課可以特別強調協作學習的重要性,將班級學生分組并固定學生的座位便于小組成員在一起集體討論。在課前、課中和課后的教學環節中,教師應經常布置需要集體完成的學習任務,在課堂上要求小組發言人匯報本組學習的成果,并由教師和其他同學一起現場點評。比如在增值稅抵扣的知識點課堂講解時,進一步引導學生小組討論“如果購進貨物的扣稅憑證已經抵扣認證后,將貨物改變用途用于不動產的工程建造,又該如何處理?”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能不能采取退稅方式?在此階段,教師要了解學生合作討論進程和結果,適時對學生進行提示和指導,幫助學生逐步擺脫支架,把學習任務逐步交給學生完成。經過同學們討論,最后學生都能理解進項稅額的轉出的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的原理;懂得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能采取退稅方式的稅務處理的原理。

    (五)學習效果評價

    該環節的考核評價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一,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評價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參與度;第二,學生個人對小組協作學習所做出的貢獻程度,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協作能力;第三,學生所學專業掌握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學習效果評價可以由各學習小組展示自己成果,讓學生體驗成就感,《稅法》課程學習效果的評價方式可以采用書面作業、PPT、口頭表述、課程測試等多樣的形式。學習效果評價通常分三個步驟實施:首先,由學生自身反思是否真正深刻理解掌握了所要學習的抽象的法理法條;其次,同學之間相互評價;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評價,對存在問題予以澄清,統一學生認識,對好的解決方案進行表揚。

    四、結語

    教學方法的研究是一個經久不衰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稅法》教學過程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在培養學生的能力素質和提高教學效果方面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注重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同時,不可以排斥或否定其他教學模式。此外,支架式教學模式需要教師構建講授知識內涵和外延框架,但由于學生個體素質差異,如果教師不能有效搭建不同層次的教學支架,將不利于因材施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支架式教學模式實質上對教師教學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教學,根據教學的具體內容,靈活運用教學的支架,經過不斷實踐探索,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潛能,對于豐富《稅法》等相關法律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伍爾福克.教育心理學[M].何先友,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14. 

    [2] 高艷. 基于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支架式教學模式探討[J].當代教育科學,2012(19):62-63. 

    第9篇:稅法構成的要素范文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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