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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增強推行仲裁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其優勢和地位將會越來越突出。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發展仲裁事業的需要,更是解決現代社會民事糾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作為一項解決社會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制度與經濟發展相伴而生,密不可分。仲裁制度本身具有的特點,適應了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主體在需要順利解決糾紛時的要求。仲裁方式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普遍應用,也使得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成為一個地區擴大對外開放、提高經濟國際化程度的客觀要求。因此,仲裁制度能否融入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融入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這個地區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程度、經濟發展活力和經濟國際化的水平。今年以來,市委、市政府以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為總抓手,搶抓擴大內需機遇,努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一系列困難和挑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預計到今年年底,我市GDP增長將達到13%,固定資產投資將達到700多億。同樣,仲裁工作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績,實現了受案數、標的額、新增案件及調解(和解)率的“四個新高”。這表明,仲裁作為市場經濟的“劑”,經濟越活躍,其優勢就越彰顯,地位就越突出。尤其是今年,*仲裁受案數與去年相比,呈跳躍性增長。*仲裁近15年的發展史表明,仲裁已成為黨和政府聯系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紐帶和橋梁,成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因此,各級各部門特別是我們新一屆的委員,要站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仲裁工作的性質、特點和重要作用,帶頭宣傳仲裁,支持仲裁,從自身做起,從所在行業做起,調動一切有利因素,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緊、抓實、抓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發揮仲裁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弘揚公平正義,妥善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方面的作用。全體仲裁工作者要更加清醒地認識仲裁機構的職責和定位,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妥善處理好依法辦案與服務大局、獨立仲裁與接受監督、維護仲裁權威與執法為民、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更加清醒地看到我們在案件數量與質量、仲裁知名度與影響力上同先進地區之間的差距,切實增強推進*仲裁跨越式發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強化措施,扎實做好*仲裁委各項工作
(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當前,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態勢,城市品位不斷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不斷增強,正在努力朝著中國西部大都市的目標邁進。面對新的發展形勢,仲裁工作一定要主動靠前,把被動仲裁延伸為上門服務,積極為企業經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盡可能地防范民事經濟糾紛產生,保障經營活動順利進行。2009年下半年,*仲裁委辦公室提出了在十一家國有投融資公司推行仲裁,通過辦案,主動與審計部門溝通,共商如何發揮審計與仲裁的作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通過與市金融辦、省、市工商聯主動對接,把在金融系統和非公經濟中推行仲裁作為2010年*仲裁進一步發展的突破口,我認為很符合*實際,符合科學發展觀對仲裁的要求。
(二)和諧仲裁,質量第一。現代仲裁理念的核心是公正、和諧,既要分清是非解決矛盾,又要促進當事人彼此融洽;既要快速結案,又要保證案件質量;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會效果,這就要求我們仲裁工作人員要充分運用仲裁方便、快捷、專業、保密、靈活、親和等特點和優勢,把現代仲裁的公正和諧的理念貫穿于仲裁工作的各個環節;要針對不同市場主體和不同經濟糾紛類型的特點,以案釋法、解惑釋疑,指導各類市場主體正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并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防患于未然;受理仲裁案件時,既要嚴謹細致、依法受理,又要熱情服務,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幫助當事人找到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不能就案議案、一裁了之。而是不僅要合法合理,還要合情合規。要深入細致地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審理仲裁案件的水平和質量,努力通過和解、調解結案,達到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的目的,不斷提高仲裁案件的快速結案率、和解調解率和自動履行率。
(三)強力推行,營造氛圍。要主動摸清*地區仲裁需求量和潛在市場,通過不懈的努力,不斷提高全社會的仲裁法律意識,使更多的人懂得通過仲裁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介,通過講座、知識競賽、法律培訓、街頭宣傳等多種途徑,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強力推行仲裁制度,努力營造有利于*仲裁事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要采取有效措施爭取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促進*地區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規范進行,努力提高在重點企業、行業協會組織中的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率和選擇仲裁機構落實率,使收案數和標的額逐年有較大的增長。
三、樹立形象,建設一支高素質*仲裁隊伍
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是發展仲裁事業的關鍵。實踐證明,沒有一支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就不可能充分發揮仲裁法律制度的優勢,就不可能很好地體現仲裁法律制度的價值,仲裁事業發展就會失去牢固基礎和強大支撐。仲裁員承擔著仲裁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內關系著仲裁案件的質量,對外關系著*仲裁的形象。如果仲裁缺失了公正,對社會是相當危險的。因此,德才兼備是對從事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素質和責任是做好仲裁工作的生命。責任來自于愛崗敬業,來自于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企盼。因此,仲裁員一定要嚴格自律,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不良風氣,積極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仲裁委員會要把自律與他律結合起來,加強對仲裁員的有效監督;要按照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工作開展;要自覺接受法院和社會的監督,努力打造*仲裁的服務品牌,樹立起仲裁隊伍公正、專業、服務、高效的形象。
[論文摘要]“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歷史的產物,在中國法制史上劃下了光輝的一筆,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同時也為現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它作為我國優良的司法傳統,其司法為民的精髓既契合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國國情。尤其它部分優秀的體制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包括強調實體正義,注重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發揮它的司法功能。
[論文關鍵詞]馬錫五審判方式 司法為民 實體正義 調解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是適應我國陜甘寧邊區司法實踐環境的審判方式,在當時有效地發揮了司法作用。當前探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代意義具有重大價值。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概況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于抗日民主政權時期,以在陜甘寧邊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馬錫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司法理念、制度。
關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司法為民,走群眾路線。這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本質和精髓,正是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馬錫五同志扎扎實實服務于邊區群眾,為他們排憂解難;第二,“注重調解,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干部與人民群眾共同斷案”。馬錫五同志辦案時,在堅決執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顧群眾的生活習慣及維護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解,善于通過群眾中有威信的人物進行解釋說服工作,為了群眾又依靠群眾;第三,深入實際,重證據、依法斷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時應當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全面、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馬錫五同志一直堅持重證據,輕口供,樹立了良好的審判作風;第四,巡回審理、就地開庭、方便訴訟、簡便利民。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政策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特色之一,也為現今審判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務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詬病,所以“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現今司法制度相比較仍有其局限性。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主要依賴法官的個人能力
“馬錫五審判方式”所強調的價值取向是息事寧人,例如馬錫五通過調解解決了合水縣丁丑兩家的土地爭議案,將這件數年爭訟未決的糾紛案徹底解決。而現代法律文化所強調的是一種權利本位,其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兩者的區別體現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為民作主,后者則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中國民眾普遍存在希冀出現完美主義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擁有處理案件的絕對權力,能實現 “正義”,馬錫五正是當時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個人道德情操與聰明的辦案智慧。但“馬錫五審判方式”這種帶有“青天”的理想主義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會的一種表現。例如“馬錫五同志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應屬于公安或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公、檢、法三程序合而為一”,這會引起法官權力過大造成法官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權利。而如今在一個法制逐漸完善的社會里,人人都應依照法律辦事,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所以就沒有“青天”。
(二)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運用具有局限性
“馬錫五審判方式” 更有利于解決一些簡單的糾紛,普遍適用于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及各基層法院。原因有兩方面:其一,基于我國國情,農村人口比例大,處于熟人社會,人口流動性弱,農民群眾文化水平所限,對司法程序陌生,注重調解的效果遠比判決更好。“在關系密切的人們中間,法律是不活躍的,法律隨人們之間的距離的增大而增多”。隨著城市化現象嚴重,人口流動速度很快,人情淡薄,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并不適合城市地區;其二,“馬錫五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以簡易程序為主,適用于權利義務關系較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當今社會,法制逐漸完善,公民權利意識增強,訴訟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化,訴訟案件的數量也日益龐大,因而法官處理案件必須迅速而準確,大量的調解會耽誤辦案效率。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只能選擇性地運用于部分領域。
三、“馬錫五審判方式”對當今司法制度的啟示
距離“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年代已經過去了近70年,法學界是如何看待“馬錫五審判方式”呢?總體而言,學者普遍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蘊含的司法為民的法律理念與當前的司法制度遙相呼應,是值得肯定的。此外,其部分優秀的訴訟制度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
(一)司法為民
馬錫五司法思想的核心價值是體現了司法的人民性。現代司法理念使用的重要方法和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審判工作做到便民、利民,方便群眾訴訟,消除社會矛盾,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兩種理念不謀而合。“馬錫五審判方式”雖已過去了70多年,但它司法為民的精神弘揚至今。有了理論的指導,各級法院應大力加強理念教育,“深入開展創先爭優和“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以及“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確保法院隊伍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
實踐證明,只要具有司法為民的精神,過去有馬錫五,現在也有現代版“馬錫五”。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陜西省藍田縣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辦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鎮上、到家庭中辦理的,一次開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訪調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識宣傳;再如2010年全國法院系統先進工作者,江蘇省法官陳燕萍同志,她在基層工作了15年,她說過:“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后的最后選擇。我審的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一個農民一生也許就打一次官司,對他們來說,他們的案子就是大案要案。我要讓他們體會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陳燕萍是關愛民生的一個縮影,她給所有的司法工作者做了表率,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強調實體正義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競相介紹學習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司法技術,尤其是移植西方的程序主義理論,多坐堂問案式的程序構建,少深入實際式的調查研究,從而忽視中國本土法治資源的挖掘研究”。如今隨著訴訟爆炸現象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上訴難、執行難、上訪逐漸增多三大現狀。“馬錫五審判方式”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應該得以繼承與發展。
為減輕法官的辦案壓力,給法官以更充裕的時間落實程序,避免法官因急于結案而導致錯判,實現真正的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上訪現象出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受理案件時可以繁簡分流。隨著如今仲裁制度和民事調解制度的規范,將部分涉及經濟的案件分配給仲裁機構,一些簡單案件建議當事人選擇仲裁和民事調解。現今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糾紛驟然增多,仲裁是解決簡單小額經濟糾紛快速又便捷的首選。因為仲裁員一般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處理經濟案件更具有專業性。此外,仲裁可以確保商業秘密不外泄,而且費用較低,況且仲裁是一裁終局,可以保證經濟糾紛快速解決,不延誤合同履行。因此要加大對仲裁制度的宣傳,尤其要鼓勵各大公司運用仲裁解決糾紛。另外,民事訴訟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類和鄰里間的糾紛,遇到這種案件本應該先進行調解,因而可以多多運用民間調解組織,先進行調解說服,《人民調解法》也是對民事調解所做的結果規定了法律上的保障。因而,應當建立案件分流機制,并加強對仲裁和民事調解的運用。
(三)調解為主,和平化解糾紛
審判的確能公平公正地解決問題,但程序復雜,耗時長,最后卻不一定能執行完畢,而且也傷害了當事人之間的感情。而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根據不同的對象,有的放矢地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能調則調,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曉以法、理及人情,講明利害關系,既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又可取得周圍群眾的認可和擁護,加強司法程序的威信。
在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實踐中,除了正式審判中的調解外,還有民間調解,在現今可稱為多元解決糾紛機制。在現今法制觀念加強、訴訟繁多的社會,強化多元解決糾紛機制有其深刻的意義,雙方以平和的方式處理問題更有利于化解矛盾,還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減輕了法院負擔,節約司法資源。但要避免過分追求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ADR),損害訴訟應有的專業性,公正性。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堅持調判結合。同馬錫五一樣,運用調解既要合乎法律,又要為當地輿論所贊揚,既要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也要得到案外群眾的擁護。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倫理的力量、鄉風民俗的力量及群眾監督的力量結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結合起來。但要避免強迫調解、久調不決、過分追求調解結果。我們應當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避免群訪群訴事件的發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紛止爭。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廣告傳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 合同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 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關鍵詞] 域名 商標 沖突 解決方案
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企業紛紛在互聯網上注冊自己的域名,企業最新消息,宣傳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依靠多媒體的神奇功能迅速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增加貿易機會。同時,由于一個具體的域名在整個互聯網上只能有一個惟一的單位使用的規定,實際上,域名具有與注冊商標或名稱相似的意義,其商業價值越來越被看好。但由于域名在internet上具有惟一性,而且在域名注冊中實行的是“先申請原則”于是便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許多商家在準備注冊與自己商標一樣的域名時,卻發現該域名早已被他人注冊。這就是所謂的“域名搶注”,域名已經與原有的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發生了沖突,尤其是商標權。如何合理解決這些糾紛,為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進入網絡時代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一、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由于域名和商標注冊的法律依據不同、注冊機構不同等原因,實際中大量出現商標和域名的沖突問題。由于域名注冊機構是民間組織,而不是政府管理機關,沒有行政管理權限,因此,它們對域名的注冊審請不作實質性審查,而是由注冊申請人自己確保其申請注冊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或企業名稱權。
1.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形式
(1)二級域名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同一商標被不同的商業組織所有,只能有一個人注冊域名,誰在先注冊,誰獲得注冊域名。這就會出現域名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對于這種情況,由于雙方均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認定域名注冊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情形是自己沒有商標專用權,故意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域名,并企圖以高價向商標權人出售的情況,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過類似的經歷。
(2)二級域名同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雙方有商業上的競爭關系,一方有通過該域名謀利或取笑對方的目的。
(3)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大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由于內部使用的電腦數量很大,出現很多三級域名,有的域名會出現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學教育組織中,這種現象更加突出。
2.域名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雖然也有人認為,域名是企業的第二商標,注冊網絡域名等于擁永久性電子商標。但是,我們要說域名就是域名,一般情況下,域名根本不會同商標發生沖突。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1)從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依附特定商品,也不與特定商品相聯系,不代表著一個企業,一項商品的綜合信譽;域名在使用過程中,本身不體現經濟價值,不會給用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因此,域名沒有侵害他們的商標權的基礎。
(2)從商標名稱在域名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標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也就是說,商標所具的無形資產不被域名用戶“搭便車”使用,因此,缺乏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的條件。
(3)從商標自身的保護范圍看,它的權利不能輻射到域名領域。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只有權禁止他人在同類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但域名是互聯網用戶的網絡地址,它既不是一種商品,也不是一項服務,所以,從商標法出發,商標權人無權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所以說,域名和商標權發生沖突,或者說域名注冊造成對商標權的侵犯,惟有從反淡化的角度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才可能發生。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保護,已成為國際共識,目前已有國際法律框架就位。
二、域名爭議的解決方案
1.民間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解決方案
(1)NSI的解決方案,商標權人如果對他人的域名有異議,可以向NSI發生聲明。NSI在收到聲明之后,就會向域名的持有人發出一個書面通告,告之其域名將會被凍結,期限為30天。契約期間,商標權人和域名持有人可以就該域名磋商或通過別的方式解決糾紛,NSI會就其結果作出相應的措施;或者將域名轉讓給商標權人,或者域名持有人繼續持有該域名。如果30天的期限里有結果,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將會被取消。
(2)ICANN方案。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了《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實施細則》,為域名糾紛的解決提供了統一的規則。域名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域名注冊的時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條款,即接受《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作為解決其與域名注冊組織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間因其域名的注冊和使用而引起的糾紛的規則和條件,才能獲得域名注冊。
(3)CNNIC的解決方案。根據CNNIC現行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CNNIC對域名爭議的解決辦法是:“第15條,在由于域名的注冊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冊人與第三方的糾紛中,CNNIC不充當調停人,由域名注冊人自己負責處理并且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的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并且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注冊人可繼續使用其域名;若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CNNIC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作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
【關鍵詞】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 權益保護
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口頭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其沒有相應的書面證明,但是對于這種形式也已經建立了一種雇傭的勞動關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具備了以下幾種特征:1)不穩定性。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具有的最大特點是不穩定性,其沒有合法的書面合同進行法律約束,從而會引發很多問題。對于合法的書面合同是能夠通過相關條例進行相應的工作約束,最大的優勢是能夠清楚的記錄相關事宜,就算發生了經濟糾紛,就能夠通過該途徑進行查趙。而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因為沒有合法的書面形式進行約束,從而使得在發生糾紛時候不能夠進行有效的查詢。2)隱蔽性強。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關注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是因為發生了勞動者和單位的糾紛時,其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是由于這個隱蔽性存在很多的問題,目前我國對于這方面還沒有相對完善的條例進行約束,從而在這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3)欠缺形式要件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合。
案例分析:原告:劉某被告:南華興隆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南華)
在2007年3月10日,原告劉某應聘到被告南華。因為公司業務多,在當天就派送劉某跟著業務部門去外地出差,在出差的這段時間,劉某主要是嚴格的按照分配的任務進行整個公司的資料整理工作。而在這個過程中被告說需要一段試用期,等試用期過后在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在試用的這段時間給劉某的飛、報酬為每天120員。過了4個月,在7月20日,該項工作結束,劉某要求公司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但是被告卻說在試用期間劉某工作沒有達到相關要求,不能進行書面合同的簽訂。劉某要求被告從工作開始起需要進行社保的辦理,同時每個月的報酬是以3600為基礎,繳納相應的社保,但是被告認為雙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劉某還處于試用期,因此這也只是事實勞動關系,不能接受劉某的要求,所以劉某申請勞動仲裁,不接受進行處理,對此劉某將其告上法庭。處理結果:法院通過審理判定被告為原告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手續,并進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辦理,其主要是因為在該段時間內雖然2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本案的重點主要是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完全意義的勞動關系,有沒有產生勞動權利和義務。
法理評析: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劉某和南華之間已經形成了一個勞動關系,其主要是因為:第一,在整個過程中雙方都進行了勞動報酬的交換,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派遣劉某出差,劉某提供勞動。第二,劉某因為是公司的醫院,因此屬于公司勞動管理體系中的一員,因此在工作中是需要聽從公司的安排。而這兩者在雙方工作中都已經實現,因此也就建立的勞動關系。
二、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事實勞動關系保護的局限性
《勞動法》是我國的勞動基本法,其沒有做好相應的規定針對事實勞動關系方面進行約束,因此在頒布《勞動合同法》之前對于事實勞動糾紛問題都是通過
作為我國勞動基本法的《勞動法》,其并未對事實勞動關系作出相關規定,司法解釋、勞動部門規定和地方性法規進行處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進行解釋也主要是針對一個大的范圍進行頒布,并不具備通用性,不能有效的進行法律協調,從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三、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加強勞動行政部門監管力度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建設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行政部門,其需要對各個經濟部門進行監督,在將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中進行經濟效益的提升,從而能夠進一步緩解就業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經濟建設發展。在實際應用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構建相應的企業違法檔案體系,同時也需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建設的過程中加強宣傳,從而進一步提高執法效率,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立法確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效力
因為沒有實際的法律進行約束,因此對于口頭勞動也是存在很多的不足,其也就引發了一系列的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發展的趨勢是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從世界角度去看,很多國家對于合同的訂立也是多種形式,對于口頭勞動也是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的,一些國家對于這方面還加大了控制的力度,從而更好的維護人們的利益。
(三)改革現有事實勞動關系糾紛的舉證規則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求改革舉證責任,實行全方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擴大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對于勞資雙方處于不平等的情況下,法律是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更多的舉證義務,并對于勞動者方面會多給予一些關懷,從而能夠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事實勞動關系補償制度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勞動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其主要是因為我國在事實勞動關系方面還美譽完善。如果事實勞動關系發生了,如果有出現勞動糾紛,解決好這些問題非常重要。對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好這個問題,就需要建立和完善賠償制度,通過制度進行雙方利益維護,公平公正的處理相關事件。完善賠償制度不僅要做好賠償,同時需要根據責任大小進行數額的賠償。特別是對用人單位故意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需要加大賠償的力度,從而達到懲制的功效。
總之,隨著社會的發展,對于勞動關系方面越來越受到重視。在完善我國事實勞動關系方面的勞動法律法律法規時,對勞動者秉持“傾斜性保護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進一步加強對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參考文獻
[1]王東強.我國公司并購中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4.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各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在認識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體明確,在效果上更加顯著有效。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企業的經營行為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復雜,面臨的風險不斷增多,經濟糾紛時有發生,有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對國有資產的安全構成了直接威脅。這些情況表明,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主要風險之一,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問題也已成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法律風險面前,企業并不是只能束手無策、被動防御、事后救濟,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為,是可以通過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是企業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需要、是深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應對金融危機能力的需要。各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進一步強化風險意識,不斷規范經營行為,積極維護合法權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為企業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
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實現企業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目標,緊緊依附企業經營管理具體活動和業務,從企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出發,積極借鑒國內外企業的成功做法,以實行全面合同管理為核心基礎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標明確、體系完備、防控并重、響應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為方向,著重強化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風險意識和合規文化,保障企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原則。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在一定意義上都屬于法律行為的范疇,企業面臨的風險在一定意義上都是法律風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杜絕、避免因企業自己違法、違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使企業遭受損失;同時也要避免因企業防范不足而受到違約、違法及犯罪行為的侵害,使企業遭受損失。
二是管理風險的原則。企業在對法律風險進行積極預防的基礎上,應更加注重對法律風險的主動管理,善于通過對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判斷,從源頭上找到產生法律風險的源點和環節,不僅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而且善于從風險中尋找機遇,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三是做好防控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風險的原則。企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健全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和所有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突出做好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體的制度、措施和機制。
四是以企業為主的原則。企業是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主體,鼓勵和倡導企業借鑒國內外在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創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因企制宜,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進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國資監管機構指導、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的“三位一體”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是促進企業全面貫徹法律法規,更好地守法經營。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好地自覺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守法經營,防止因非主觀故意而觸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發生。同時,充分運用法律規則,有效維護企業利益。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減小對企業經營發展的不利影響。
二是促進企業科學管理,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在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擔保、財務、投資、并購、產品生產、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項業務中,要全方位、全過程加強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實現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的完全有效對接,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更好地實現經營目標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進企業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損失事件發生。加強法律風險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時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發展戰略,采取相應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盡最大可能防止損失事件的發生。
四是促進企業有效解決經濟糾紛,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關工作,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采取和解、調解、仲裁、法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在必要的時候堅決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風險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設定的目標,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防控的風險。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應對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綜合運用各種風險控制措施,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信息收集、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取各種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進行改進。
四、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關鍵環節和重點內容
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按照可能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將法律風險分為特別防范管理、重點防范管理、加強防范管理的“三類”法律風險。企業在加強全面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過程中,應突出做好生產經營中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從目前企業的總體情況看,應突出做好12項具體關鍵環節和重點業務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同時,由于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從實際出發進行調整、補充。
(一)應特別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重大決策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重大決策的范圍要明確。要切實做好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把戰略規劃、重大投資、擔保、轉讓重大財產、資產抵押和質押、重要資產租賃、大額資金使用、改制重組等納入重大決策的范圍。
(2)做出重大決策的主體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我市關于市直企業董事會、總經理工作細則的規定,明確和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和決策事項和決策權限。
(3)重大決策的程序要規范。要建立和落實重大決策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完善法律評估論證的機制和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權限的,要報經批準。
(4)重大責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2、擔保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作為擔保人時)
(5)被擔保人的資格要合法。企業在提供擔保時,被擔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被擔保人條件的有關規定。
(6)擔保決策的做出要符合規定程序。擔保決策要由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出。
(7)擔保額度要在限額之內。擔保額度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8)提供擔保應有反擔保。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擔保。
(9)落實擔保的有關管理規定。企業要加強擔保的基礎管理工作,做好擔保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開展擔保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擔保情況。
(作為債權人時)
(10)審查擔保人主體的合法性。擔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的機構和單位。
(11)審查抵押財產的合法性。運用各種調查手段,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對抵押物是否擁有所有權、抵押物是否設置過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變賣等,明確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12)審查抵押財產的真實性。通過審查抵押財產是否真正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沒有其他法律負擔、有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價值有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等,明確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13)審查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要確保抵押財產的變賣能力,一般不要接受變現難度大的財產。
(14)謹慎選擇擔保方式。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選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具體擔保方式,選擇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方式,并切實辦好相關法律手續、簽訂書面合同及進行公證等。
3、企業財務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15)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嚴格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行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政策規定。
(16)實施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17)實施授權審批控制。要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編制常規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18)實施會計系統控制。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數據。
(19)實施財產保護控制。要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20)實施預算控制。要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21)實施運營分析控制。要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改進。
(22)實施績效考評控制。要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23)建設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企業科學發展的財務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財務管理人員的重要標準,切實加強財務管理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素質。
4、合同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為企業經營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積極實現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審核審查、監督檢查、糾紛預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要推進統一授權、分工負責、歸口把關的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規范合同審查程序、標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審查質量。進一步強化合同集中統一管理,加大對重要合同的法律審核力度,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26)發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作用。對重要合同法律事務機構應先期介入、全過程參與,充分發揮好把關和服務功能。
(二)應重點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5、戰略規劃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7)戰略規劃要符合政策。戰略規劃要符合國家、省、市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6、生產經營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28)確保產品質量。要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確保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9)實現清潔生產。要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水資源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環保政策,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推進節能減排,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30)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職工人身安全。
7、投資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資環境情況。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資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法律法規、人文環境、資源狀況、風俗習慣、行業規范等情況。
(32)對投資方案進行充分論證。要對投資的前景、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實現投資目的。
(33)加強對投資實施情況的監督。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8、并購重組中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規定。并購行為要符合目標企業所在地的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避免發生市場準入障礙的法律風險。
(35)對目標企業進行充分調查。對目標企業的產權、資產、債務、擔保、稅費、職工安置、企業文化、法律糾紛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慎的調查,防止目標企業的資產存在瑕疵、存在較大或有負債、產權(股權)存在爭議、欠繳稅費、財務報表虛假或對重大事項虛假陳述、商業秘密泄露、高管違反競業禁止或忠實義務以及存在市場準入障礙等法律風險。
(36)精心設計并購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選擇采用協議收購或者要約收購的方式,科學細致設計并購的相關法律文本,通過各種條款、約定或措施保障并購的順利實施。
(37)做好報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購的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保障并購行為的合法有效。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并購的信息披露或者報告工作。
9、知識產權保護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申請商標、專利注冊,規避商標被搶注和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依法維護權益。
(39)規范知識產權使用制度。規范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實現。
(40)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和措施。要加強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制定并落實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和避免商業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識產權被侵犯。完善市場監控等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侵犯自身知識產權的行為,采用各種有效法律救濟途徑和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0、授權過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權制度。要編制授權的權限指引,明確重要業務企業內部的授權范圍、權限及類型,明確企業外部業務代表和的授權范圍、權限及時限。
(43)授權的程序要規范。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授權。
(44)明確授權的責任。授權要明確責任,做到權責利相結合,對在授權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權限、違反規定程序、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
(45)對授權進行監督。要做到有授權有監督,建立完善授權監督約束機制。
(三)應加強防范管理的法律風險
11、企業設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46)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公司設立時,應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應簽訂規范的書面設立協議,明確設立過程中的責任劃分,防止因缺少書面協議或約定不當引起糾紛。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須依法進行,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必須經所有發起人同意。
(48)出資到位。公司注冊資金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進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指定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確定相應的價值,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49)及時辦理有關登記。公司設立時,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登記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2、人力資源管理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管理
(50)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要在貫徹《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方面的有關政策的基礎上,規范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把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強法制教育。要扎實開展普法工作,不斷加強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機制和核心理念的宣傳教育,增強全體職工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意識,對不同崗位的職工就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專門培訓,進一步提高全體職工的素質和能力。
(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管理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動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扎實深入開展。
(三)加強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企業法律顧問是做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專業隊伍保障,市管企業應當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重視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崗位的設立,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崗位職責;開展有針對性地專業培訓和人員培養,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執業素質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營造有利于企業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作用的用人環境。
司法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活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之一,但遺憾的是,我國的司法保全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簡略甚至缺失之處,給社會經濟發展和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權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補充和完善。
一、司法保全的現狀
通過對濟南市某區人民法院近幾年司法保全案件的統計分析,在法院正式立案的案件中,申請司法保全的案件已經達到收案數的30%以上,而且司法保全案件呈現逐年上升態勢。在申請司法保全案件中主要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及買賣合同糾紛為主隨著司法保全案件數量增加,如何利用好司法保全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司法保全擔保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調整司法程序中司法保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縱觀其中關于司法保全的規定不難發現,司法保全從申請、實施,到爭議解決,在審理程序,實體標準,程序性權利等諸多方面規定粗疏,甚至沒有規定。實踐中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保全案件缺乏“必要性審查”,部分當事人濫用司法保全權利
訴訟保全是一種臨時性、預防性的保障措施,并不是解決民事訴訟爭議的手段,當事人之間最終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但是,在當前的經濟糾紛訴訟中,司法保全措施已經成為部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施加壓力的手段。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都把查封對方的核心司法作為向對方施壓的一種有效手段,以迫使對方在訴訟中讓步。
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司法保全是否一定要采取呢?答案是否定的。如買賣合同中,被申請人沒有轉移司法或逃避債務的行為或征兆.是沒有必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申請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請,并提供司法擔保,法院即會受理并作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沒有轉移司法或逃避債務的證明,司法保全的“必要性審查”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如X股份有限公司訴X地產公司案件中,當股份公司得知地產公司欲以某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時,立即向法院提交了300萬元司法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地產公司的該房產。法院下達了保全裁定并查封了地產公司的該房產,地產公司因為該房產被查封,向銀行貸款的目的沒有實現,遂向法院提供了300萬元現金作為擔保,要求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當地產公司將300萬元現金打到帳上后,股份公司第二次提出300萬元司法保全申請,據此,法院下達了第二次司法保全裁定,繼續對地產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地產公司出于貸款的迫切性,第二次向法院提供了300萬元現金的擔保,申請法院對房產予以解封。當地產公司將300萬元現金打入帳上后,股份公司提出了第三次300萬元司法保全申請,法院依據申請做出了第三次司法保全裁定,繼續對該房產予以查封。直到地產公司提供1800萬元現金為止。其實,地產公司根本不存在轉移司法和判決不能執行的問題,股份公司提出的司法保全顯然另有其他目的。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請,不會過多予以審查,往往是只要書面提出并提供相應擔保,原則上就可以通過審查予以準許。因此,這就給部分司法保全申請人提供了濫用的機會,被申請人的權益保護帶來負面影響。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二)司法保全成為一部分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已經被其他當事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其他單位只能采取輪候查封的形式。有的案件當事人為了防止自己公司的司法被他人查封,就往往與關聯企業炮制虛假的欠款訴訟,讓關聯企業提起司法保全申請,搶在其他當事人之前,對自己的司法予以查封,致使其他當事人無法申請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使真正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護。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構,應當判明是非,但是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成了當事人利用的工具,致使真正的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
(三)司法保全擔保缺乏操作細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但對擔保的方式無明確規定,以司法擔保的,擔保司法的評估、數額及是否就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司法采取保全措施等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對此,司法實踐的做法也各不相同。這樣的結果,一則使司法保全制度缺乏規范性,二則使司法保全申請人感到莫衷一是,沒有統一的可參照的標準,不利于實現司法保全制度的程序價值。
(四)司法保全當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濟權利缺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司法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但對于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方式、期間、是否采取聽證,法院作出答復的期間和答復的文書形式均無具體規定。特別對于訴訟保全中案外人異議如何處理完全沒有規定。法院往往將其擱置到執行階段通過執行中的案外人異議程序處理。
(五)司法保全的解除及擔保司法的解除規定不詳。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司法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規定對于解除保全的條件、解除時限等規定過于籠統,實踐中難以操作。對于司法保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司法、被申請人的被保全司法在案件審結后的解封程序如何啟動,由誰啟動也無明確規定。
比如,筆者曾經處理過的一個案件中,被告由于經濟糾紛被原告訴上法庭,同時一審法院凍結了被告人民幣4000萬元存款。由于此案比較復雜且涉外,故審理階段延續了4年之久,該4000萬元款項被續凍7次。最后的生效判決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是被凍結款項為被告向銀行貸款,剛剛發放至被告帳戶即被凍結。被告除承擔了銀行貸款利息之外,原計劃使用該筆貸款運做的項目也因此夭折,損失之巨大不言而喻。顯然,在此案中,由于原告申請司法保全措施錯誤而導致的被告損失,就成為了人民法院需要解決的新問題。
三、完善我國司法保全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司法保全審查機制
嚴格條件審查。法院要加大對司法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要求債權人提供初步證明材料,對債務人確有轉移、隱匿、毀損其所有司法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則,應駁回債權人的保全申請。
(二)適當放寬等額擔保制度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規定“在采取訴前司法保全和訴訟司法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擔保司法數額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的盲區,申請人是否可以提供較低額度的司法擔保。一方面,一刀切地要求申請人提供等額司法進行擔保,對于規模小、提供擔保能力差、訴訟請求額度大的當事人極為不利。特別是當前涉及房產糾紛的司法保全案件中,房產價值大,而申請人作為普通百姓,很難提供等額的司法擔保,另一方面,一味地要求法院自行決定也難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影響公平正義的情況。
對此,筆者以為正確把握《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立法精神,是準確掌握申請人提供擔保標準、方式的關鍵。所謂擔保方式是指申請人提供金錢擔保、司法擔保或是案外人擔保的方式;而所謂擔保標準則是指金錢擔保或是司法擔保的價值數額多少。《民訴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提保。這說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并不是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辦案人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所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初步評估,結合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做出擔保方式、標準的要求。
(三)靈活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文件要求,對于資金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文件要求,對于資金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
從債權實現的角度來說,如何高效地保障訴訟結果的順利執行,是司法保全的根本任務之所在,體現其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價值應當是效率,因為高效率的司法保全不僅意味著司法保全目的的實現,更意味著其目的以最優化的方式得以實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司法的規定》(法釋[2004]15號)進一步對司法保全的措施――凍結、查封或扣押進行了程序化規范,細化了基本原則和操作程序。而實際運行中,我們應當把這些原則內化為執行行為,兼顧各方利益。對于申請人權利保護,就是保障司法保全及時、充分地得到實現。司法保全不可避免地觸及到被申請人的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不能僅僅為了申請人的某一項具體權利的實現而使被申請人失去繼續生活和生產的能力,從而導致新的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申請人的債權的最終實現。例如:在某集團有限公司訴x某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申請訴訟司法保全,司法線索是一幅正在拍賣的名畫,如果按照一般的思路就從拍賣公司提取并進行封存。但是按照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要求拍賣公司可以繼續拍賣,這樣既使被申請人正常進行該事項,又維護了申請人的權益,維護了雙方的利益。又如:在某有限公司訴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提出了司法保全申請,該院為了使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不影響其償債能力,對該企業的生產線采取了登記查封、張貼封條的措施,但被申請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生產線,即所謂的動態查封。因此對于司法保全措施的采取應當充分考慮到當事人各方利益,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充分發揮在司法實踐中的靈活性與創造性。
四、完善司法保全救濟機制
1、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四、結語
【關鍵詞】經濟案件;法務會計;會計;審計;法律
一、導論
(一)研究背景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大,現代金融工具不斷創新,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經濟犯罪的形式越來越多,手段更為高明,經濟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例如:中國巨貪賴昌星,貪污后逃往國外,前不久才抓捕歸案;前兩年的三鹿奶粉案件;今年的雙匯瘦肉精案件及金座公司非法集資詐騙案件等。目前經濟案件已經十分嚴重和普通,特別是政府官員的經濟犯罪案件從某種意義上講已成為關系到我黨生死存亡的問題了。
當前法院受理的經濟案件日益增多,更加復雜,與此相適應的經濟審查所涉及的領域更為廣泛,法院為了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厲打擊的經濟犯罪,客觀度量經濟損失,必須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案件作出裁決,在實踐工作中,最令法官、律師和訴訟當事人頭痛的事就是對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客觀度量及其責任的劃分,訴訟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僅提供有利于自已證據,往往有失公平。律師由于缺乏專門的會計知識,難于深入開展經營和財務調查,在缺乏有效的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維護受托人的權益;法官在缺乏有力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二)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目的:
1.由于目前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需要大量的懂得會計、審計和法律方面的綜合性人才。中國目前這樣的人才太少,加強法務會計建設就是培養既懂會計、審計,又懂法律的人才,這是經濟發展的需要,時展的需要。加強法務會計建設將有利于法官公平、公正的斷案,有利于挽回國家、集體及公民個人的損失,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
2.中國目前既懂會計、審計,又懂法律的人才非常欠缺,主要原因是國家以前不是很重視法務會計建設,就是現在也很少有高校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寫這篇論文也是希望政府重視法務會計的建設。
二、法務會計概述
(一)法務會計定義
到目前為止,國內外都有一些專家學者對法務會計進行過定義,國外的有:美國著名的會計學家G.杰克貝爾各尼和洛貝特J.林德奎斯特;加拿大的會計學家斯考特等;國內的有:戴明德教授、蓋地教授、廈門大學的李若山教授及江西財經大學張蕊教授等。總的來說,目前對法務會計的研究正處在一個百花齊放的階段,所以每位專家學者下的定義都不同,但綜合他們觀點可以把法務會計定義為:是指在處理經濟案件中法務會計的主體綜合地運用會計、審計和法學理論知識來收集并鑒定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作為法庭斷案的證據,并提供專家意見的一種中介服務活動。
(二)法務會計特征及基本原則
法務會計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務會計所處理的是經濟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2.法務會計涉及的學科較多。
3.法務會計主要是協助法官斷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通過對法務會計的以上特征進行分析,不難得出其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合規性
2.客觀公正性
3.專業針對性
三、法務會計建設在經濟案件中必要性
(一)會計、審計知識在經濟案件中的作用與不足
常見的審計有政府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不同有審計在經濟案件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進行審計,主要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和運用情況;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政府審計的必要的補充,其主要目的是針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監督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③。
目前在我國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具有相當的會計和審計知識(例如注冊會計師),卻很少有人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如果在法庭上法官正在審一個企業破產瀆職罪的案件,那么必須要檢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固定資產明細帳和總賬、長期投資明細賬和總賬、投資收益的明細賬和總賬等,并能從中找到對本案件有用的會計證據。這必須要有具有會計和審計知識的人去完成這件工作,但是光有會計和審計知識的人要想完成好這件工作可能有很大的困難,因為其不懂法律知識,其找到的一些會計資料可能對處理該案件作用不大或者沒有作用,因為所收集的會計證據可能缺乏針對性。
(二)法律知識在經濟案件中的作用與不足
在法庭上審理經濟案件的人必須要有相當的法律方面知識,無論是法官還是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因為任何案件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所以法官及律師自身的素質高低,決定著案件最終處理結果。
但是光具有法律知識,還不能滿足審理經濟案件的需要,因為與經濟有關的憑據都是以會計資料的形式存在的,如果不懂會計知識,就無法收集到經濟案件需要會計證據資料,這樣的話經濟案件處理結果就很難公平、公正。
(三)經濟案件中法務會計建設的必要性
從(一)和(二)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在我國市場經濟模式下急需既懂法律知識又懂會計、審計知識方面的人才,如果社會上多一些這樣的人才,將會使國家、集體和個人少遭受一些損失,使法官能夠公平、公正的斷案。而這方面人才就是法務會計的主體,所以我國有必要加強法務會計建設。
四、未來如何進行法務會計建設
(一)法務會計建設的主要途徑
1.國家批準高校設法務會計專業
目前我國很少有高校開設法務會計這個專業,只有極少高校開設了司法會計專業,所以國家應該批準高校開設法務會計這個專業。
2.事務所從業人員加強財務或法律知識學習
在事務所里面工作的取得從業資格的一些人員中,有的可能是注冊會計師,有的可能是律師。對于缺乏法律知識的人員,就應該讓他們加強法律方面知識的學習;對于缺乏財務知識的人員就應該讓他們加強財務方面知識的學習。
(二)法務會計人員資格認定
對于從事法務會計的工作人員,國家應該要有這樣的資格認定,取得法務會計資格的人員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資格認定的考試,考試知識涵蓋會計、審計和法律三個方面;要想拿到證書,必須還要有工作經驗的限制。
(三)加強法務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
目前會計、審計和法律方面的知識正處在不斷地發展完善之中,所以法務會計人員應該不斷地學習,并且社會要有專門的機構對法務會計人員的后續學習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適應該社會發展的需要。
五、結論
本文從我國經濟案件不斷增多的背景入手,揭示我國急需大量的法務會計人才。而我國目前這樣的綜合性人才很少,有的人對會計、審計知識掌握得比較精通(如注冊會計師),但卻不懂法律知識;有的對法律知識掌握得比較好(如律師),卻不懂會計、審計知識,這樣的人才已經不太適合協助法官斷案了。因此,加強法務會計建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希望國家重視法務會計建設,另外,對如何進行法務會計建設也進行了簡單的論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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