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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6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專項用于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為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
第六條財政部、科技部聘請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七條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5000萬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至少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5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五)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六)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第三章階段參股
第十二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階段參股。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條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四)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創業投資機構未按《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約定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五)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跟進投資
第十七條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風險補助
第二十四條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
第二十五條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風險補助資金用于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第六章投資保障
第二十八條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資助。
投資保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資助;在創業投資機構完成投資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后資助。
第二十九條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與“輔導企業”共同提出投資前資助申請。
第三十條申請投資前資助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后,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輔導企業”應達到的符合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二條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資前資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名單。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引導基金項目評審規程;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
(三)根據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審定所要支持的項目;
(四)指導、監督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對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依據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引導基金項目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引導基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
(二)受財政部、科技部委托,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代表,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三)監督檢查引導基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財政部、科技部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經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支持項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2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引導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則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吨改稀芳冉榻B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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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況
我國上市公司的外資并購大體上經歷了四個階段:
萌芽期(1995年7月-9月):在此階段,我國并沒有制定關于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法規,但是一些外資機構已經在中國市場上有所行動。典型的案例是1995年7月的“北旅法人股轉讓”,這是外資并購中國上市公司的第一個案例。隨后,在1995年9月,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以4000萬美元認購江鈴1.39億新發B股,占江鈴發行后總股本的20%,成為江鈴的第二大股東。
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1995年9月,國務院《暫停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規定,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人股管理辦法頒布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準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外資被明令禁止進入中國A股流通市場。由此,悄然興起的上市公司外資并購停止。
復蘇期(1999年8月-2001年11月):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外商可以參與并購國有企業,政策又重新放開,上市公司的外資并購活動又重新開始活躍。本階段發生外資并購的案例已經從汽車行業拓展至電子制造、玻璃、橡膠、食品等行業。例如,2001年3月法國米其林輪胎橡膠并購案。
快速發展期(2001年11月至今):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相關的政策由限制全面轉為支持,《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資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相關的法規不斷出臺。這一系列法規的出臺,被視為中國市場終于對外資并購全面放開了。
動 因
首先,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從全球的經濟狀況來看,近年來世界經濟增長均呈現趨緩態勢。“9.11”事件以及伊拉克戰爭加劇了以美國為首的全球經濟衰退。從中國目前的經濟狀況來看,盡管不可避免地受到整個全球經濟大環境衰退的影響,但總的說來,近幾年中國的經濟仍然保持著較高的增長勢頭,即使在遭受了非典的強烈影響后,依然保持增長,因而備受外資的關注。
其次,全球的游資充裕,為跨國并購上市公司提供充足的資金。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測算,目前國際游資大約在7萬億美元左右,國際資本市場上的日交易額達到數千億美元。目前涌入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資本達到近400億美元,還有很大的潛力空間。
再次,中國內部政策的放開,推動了外資并購的迅速發展。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的逐步結束和中國涉外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外國資本進入中國的領域和范圍更寬廣,政策更寬松。2001年11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資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7月1日《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規則》正式實施;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出臺;2002年11月4日《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11月8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7日《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暫行規定》出臺;2003年5月28日,頒布《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至此,一個較為完整的外資并購的政策法規體系初步形成。
最后一點是上市公司的并購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氛圍。2000年以來,我國每年并購重組的數量都突破100家。截至去年年底,我國證券市場共發生上市公司收購事件500多起。外資通過各種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已呈加速狀態,據統計,僅2003年10月份就達到50多起。
主要方式
1.定向增資式收購。即國內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B股增發是上市公司向外資轉讓股權的重要探索。2003年11月,上工股份向選定的9家特定境外機構投資者增發B股的申購工作結束。上工股份成為B股市場近三年來首例向外資融資的公司。
2.間接收購。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與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資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如,2001年10月,阿爾卡特通過增持上海貝爾有限公司的股權,因此成為上海貝爾的間接第二大股東。
3.直接收購。主要是以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方式為主。如,格林柯爾收購科龍電器,三星康寧收購賽格三星成為其并列第一大股東,花旗收購浦發行原股東部分股權成為其第四大股東等案例,均是外資通過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權實現參股、控股上市公司。
4.合資、合作方式。即外資企業與上市公司合資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資/合作公司,然后由合資/合作公司反向收購上市公司的核心業務,從而達到并購的目的。例如,輪胎橡膠股東與法國米其林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一家合資公司并出售輪胎橡膠部分資產給該合資公司。
5.債轉股方式。即通過購買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不良資產,以債轉股方式直接或間接進入上市公司。對于允許外資進入的產業領域,外資可以通過購買、承接債權的方式進入上市公司,并牽頭對上市公司進行重組。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公司就從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手中購得巨額的債權。
相關問題及建議
第一是法規可操作性問題。目前,雖然有一系列的外資并購的法規不斷出臺,但大都是基本性的原則規定,具體的可操作性不強。比如,根據《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那么,究竟什么樣的條件才能符合這一原則性的界定呢?顯然這種表述方式標準未明,缺乏操作性,所以具體的操作細則還有待于不斷完善。操作細則應當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如轉讓股權的定價方式、主體的界定、透明度問題等等。另外,細則還應當對一些具體審批問題,如申報材料的報送、審批程序、審批時間等作出詳細規定。細則的制定既要體現公開透明,又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減少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是資產評估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有些目標企業因急需資金,根本不作具體評估,僅以帳面資產凈值作價參股,不僅違反了國際上以資產的市值為準的慣例,同時也使企業的資產無謂地流失。二是我國企業現在通常使用單項成本加和法估算企業的整體價值,這種資產評估的方法存在弊端。三是資產評估時,有些中方企業無視無形資產的價值,僅將有形資產作價入股。四是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因過多的行政干預,難以按市場規律進行核算。為解決以上問題,應建立作為企業并購中介機構的有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按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辦理;采用收益現值法替代傳統的單項成本加和法,進行科學的資產評估;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的規定,強化評估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強并購過程中對無形資產的評估。
調研手記:
對于缺資金缺項目的中西部地區而言,當地國有創投機構的政策性使命非常艱巨,不論在投資項目決策還是團隊管理和激勵方面,市場競爭中自由發揮的空間都相對較小。而其所處行業的高度競爭性,又讓這些機構必須探索體制框架下市場化運作路徑。
作為西安地區老牌國有創投機構,西安高新技術產業L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西高投)近兩年開始探索平衡之道,其在很多方面的做法值得稱道,如分離運營市場化與政策性業務,創新激勵機制等。西高投對發掘和協同地方資源,提升企業、區域和自身增量價值的探索,尤其值得中西部國有創投機構借鑒。
走 西高投董事長兼總經理宮蒲玲:根植與西安高新區的創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發揮好鏈接科技和金融的平臺作用。
進西高投,第一印象是進入了一家創業公司:開放的辦公位,北歐風格的小會議室,投資團隊年輕的面孔。很難想象,這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老牌國有創投機構。
西高投與深創投、上海聯創同為國家批準的首批國有創投機構,曾一度是蘇創投等后來者學習和研究的對象。但在東部沿海經濟及自身創新機制的帶動下,同為國有創投的江蘇高投、蘇州元禾等跑在了前面。
西安作為國家中心城市,集聚了大量優質科研和教育資源,在近年來的經濟發展中,卻與成都、鄭州和長沙等其他中西部城市有了不小差距。這只是硬幣的一面。西高投地處西安高新區,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對全國115個國家高新區的評級中顯示,2015年西安高新區綜合排名位列第四,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能力位居全國第三。
如何將區域比較優勢和資源稟賦轉化為有效的市場要素,推動經濟發展?這對中西部地區來說尤為關鍵。創投機構作為協同生產要素的發動機,需要識別和推動創新創業主體創造經濟增長能力。西高投的任務顯而易見,整合豐富的科研和創新資源對接市場機制,實現企業、區域和自身的三重發展,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
2014年,時任西安高科集團總會計師的宮蒲玲挑下大梁,擔任西高投董事長兼總經理,西高投也由此走上了“二次創業”的征程。
在上級主管的支持下,甫一上任,宮蒲玲就對西高投原有國有管理機制進行了大幅松綁。一方面,分別成立市場化業務部和政府事業部,采取分開獨立的運行管理體系,實現市場業務和政府業務的協同發展。另一方面,推動股東會、董事會出臺投資管理辦法、薪酬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初步實現投資決策和薪酬激勵機制向市場化創投機構靠攏。
創投行業的核心是人才,國有創投的最大難點往往在于如何吸引和留住人才。在體制改革基礎上,宮蒲玲將工作重心放到了構建人才隊伍上。“進人是我最挑剔的,近一年來,我只要有時間就會親自面試,幾乎每個周末都在選人。”宮蒲玲說,通過與10多家頂級獵頭合作,目前西高投已擴大為擁有4個股權投資部門、40余人的機構,其中有四分之三的新進人才來自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專業機構。
體制革新和團隊重構的效果立竿見影。西高投自身管理的資金規模2014年不到10億元,如今已突破百億,還管理了總規模50億的高新新興產業投資基金、300億的陜西省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100億的西安高技術軍民融合基金和20億的陜西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基金4支基金,參股設立火炬創投基金、現代新能源基金、西科天使等多支基金,目前還正在設立規模100億的并購基金等。
在項目投資上亦成果頗豐。截至2016年末,公司已累計投資項目近200個,成功退出30個項目,包括大唐電信、炬光科技、諾瓦電子、鉑力特等一批優質企業都被西高投收入囊中。
國有創投的最大優勢是資源整合能力,如何挖掘和集聚西部地區資源吸引和服務被投企業?西高投做了兩件事。一是創建具有公信力的高新區信用金融平臺,幫助中小科技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二是牽頭組建創投聯盟暨金服時空,為創業項目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投融資服務。
“國有創投不同于純市場化創投,一定要強化代表國家隊的社會責任和擔當精神,用平臺發揮更大的效應。”宮蒲玲說。
去年的創投“國十條”提出,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追求長期投資收益,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對此,西高投的經驗有哪些啟示性意義?
不久前,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財經國家周刊》、t望智庫聯合中國創投委組成“創業創新+創投協同發展”專題調研組,與西高投董事長兼總經理宮蒲玲及其管理團隊進行了深入交流。
《財經國家周刊》:西高投近年來的發展為什么叫“二次創業”?
宮蒲玲:近年來,西高投和深創投、蘇創投等機構差距越來越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西安地處中西部,創業投資并不活躍,整體經濟發展與東部沿海城市相比差距也較大;另一方面,也與西高投自身發展不足有關。
2014年,國家發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西安高新區領導認為風投對創業創新不可或缺,其作用應該好好發揮出來。
我曾在高新區管委會有過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經歷,對高新區企業發展情況及問題非常了解。此外,我當時任西安高科集團總會計師,作為外派董事代表高科集團經常參與西高投的投資活動,對西高投的情況也很熟悉。
這種情況下,我被任命為西高投董事長兼總經理。上任之初,西高投管理的資金規模不到10個億。我們的“二次創業”就是從做大做強做優方面下功夫,重振西高投。
《財經國家周刊》:“二次創業”后,在體制機制方面有哪些改革和創新?
宮蒲玲:說到改革,上級主管領導的支持很重要。
西高投正得益于此。2014年,高新區領導給予資本金支持的同時,還說了一句話:鼓勵走市場化、專業化的運作路徑。
于是,我們在董事會下面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薪酬績效委員會,并通過董事會、股東會出臺了投資管理辦法、薪酬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這三個辦法將投資決策和薪酬激勵兩大K從原有純國有的運作機制進行了松綁。
例如,投資決策方面,董事會授權給投資決策委員會,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投資管理辦法對項目進行篩選、判斷和決策,最后股東會做合規審查。這樣的流程下,我們的決策效率很高,而且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好的項目。
《財經國家周刊》:人才方面,如何與沿海活躍的市場化創投機構競爭?
宮蒲玲:對于人才標準,我們定得很清楚,比如投資經理,一方面要具備產業背景,學的是符合投資方向的專業;另一方面要學過金融,懂投資,還要有一線投資機構工作經驗。
這兩年,我們和全國10多家頂級獵頭合作挖人。除了以上標準,我們大多招的是陜西籍的,三四十歲左右的,這樣對西安也有歸屬感。
只要有時間,我都是親自面試,挑選在價值觀方面也能與我們志同道合的人才。
目前,我們的團隊已經從2014年接手之初的13人擴大到40余人,其中有四分之三的人是從北上廣深的專業機構挖過來的。
《財經國家周刊》:既然是從市場化的創投機構挖過來的人才,如何通過有效的薪酬激勵機制留住他們?
宮蒲玲:員工激勵方面,一是完善了項目跟投機制,二是建立項目收益分配機制。
跟投這塊,每個項目拿出5%的份額作為強制跟投,其中投資團隊50%,30%左右給風控和投后部門,剩下的交給其他員工自愿跟投。
總的來說,我們在薪酬激勵這塊基本是按照市場化的標準來做的。但我自己不在西高投拿工資,守住底線。
《財經國家周刊》:作為地方國有創投,西高投如何平衡政策性需求和市場化發展?
宮蒲玲:我們采取相互獨立的運行管理體系實現兩塊業務的協同發展。
具體而言,在公司成立了兩個板塊,一個是市場化業務部,一個是政府事業部。
政府事業部主要做政府引導基金這塊,通過發揮國有資本的資源優勢和杠桿作用、撬動社會資本,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為中小企業發展建立良好的資本生態圈。
例如,2015年,高新管委會設立了總規模50億元的高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基金,2016年3月,西高投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我們還通過高新區科技企業“小巨人”計劃,完成對近50家科技企業的投資,為高新區培育一大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企業小巨人。
政府事業部還承擔項目評審及咨詢的職能,負責開展入區項目評審、人才評審、政府各類資金扶持項目評審等評審活動,同時提供項目運作咨詢服務,把控、提升項目質量,確保優質項目獲得政府支持。在此基礎上,我們建立了優質項目信息庫,聯動公司市場化業務發展。
《財經國家周刊》:與東部沿海城市的創投機構相比,西高投如何克服地理位置上的劣勢?
宮蒲玲:西安和硅谷很像。大學和科研院所數量在全國均位于前列,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可以拿到高新區的孵化平臺上,經過創投機構的科技金融支持和專業化引導,逐步成長為非常有潛力和價值的高技術企業。
而且,西安高新區發展速度很快,在諸多國家級高新區中也是佼佼者。數據顯示,高新區區內注冊企業達4萬多家,僅次于北京中關村,其中80%是軍工企事業單位和民營高新技術企業。
西安在科研實力、產業基礎方面,完全有潛力和基礎發展成為中國的“硅谷”,陜西也一定能夠誕生“阿里巴巴”這樣偉大的企業。但目前,還需要進一步推動創投機構發展,在機制上給其松綁,讓創投資本真正流到需要資金的實體經濟中去。
《財經國家周刊》:作為地方國有創投機構,西高投如何協助地方政府營造良好的地區特色創業創新投融資生態環境?
宮蒲玲:根植于西安高新區的創新沃土,西高投的定位就是要發揮好鏈接科技和金融的平臺作用。
2015年,我們牽頭發起設立“陜西創業投資聯盟共同體”,建設線下實體平臺金服時空,旨在整合政府相關服務部門、各類孵化平臺、投資與金融機構、服務中介及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等7大領域主導力量,聚集相關領域優勢資源,為創業項目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投融資服務。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關鍵詞:引導基金;治理機制;委托
為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企業發展,并更好地培植上市資源,2009年8月份開始,威海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對設立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方案進行了多次論證,同時組織對地方財政貢獻突出的骨干民營企業進行座談,對企業的參股意向進行征詢。
大有正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公司首期注冊資本6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威海市創業投資管理中心出資2000萬元、金猴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威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威力工具集團有限公司、迪尚集團有限公司等4家股東各出資1000萬元。2010年12月,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一致同意,吸納環球漁具為新股東,增資1000萬元。
公司通過參股威海市區域內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扶持科技型企業的目的。市級引導基金的運作和管理由威海市創業投資管理中心負責。日常經營由山東省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管理。
一、威海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威海市的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其獨特的運作模式,其運作由威海市金融辦公室管理。由省政府首批撥款2000萬元,與威海本地4家老牌企業,金猴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威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文登威力工具集團有限公司、迪尚集團有限公司,組建了創業投資基金--威海市大有正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其中,每個企業出資1000萬,創業投資基金共6000萬,政府占33%。設立威海市創業投資管理中心,隸屬市金融辦領導,負責市級引導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適應較小規模的創業投資基金,威海市金融辦對合作伙伴進行了嚴格的篩選。4家企業全部為威海本地的企業,并且是已經十分成熟的老牌企業。與本地的企業合作,可以保證對合作伙伴知根知底,增強信任;而且老牌企業資金較充裕,不會急于撤資,也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
政府只占基金總額的33%,并不控股。這主要是為了注冊民營企業,防止國有股劃轉。國有股轉持是指將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IPO的含國有股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但是,劃轉部分國有股在充實社保基金、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同時,卻給國有創司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國有創司投資中小民營企業,一般都是以資產溢價的方式進入。國有創司按照規定,將在項目公司上市前的投資轉持給全國社保基金,會使作為收益的資本溢價同時轉移出去,影響投資成本的收回,導致投資收益大幅減少。比如,青島嶗山區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則須將持有的全部特銳德股票333萬股轉持,變相地為社保基金做了"義務勞動"。
但是,根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如果對上市公司的投資主體為非國有性質,則無須承擔轉持義務,所以政府不控股基金是應對轉持的有效對策。
二、威海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獨特治理機制
威海市大有正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省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日常經營由山東省高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按照《管理顧問協議》管理。威海金融辦與山東高新投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高新投不再向威海金融辦收取管理費用,金融辦通過推動市場發展、提供項目幫助等服務和風險共擔,代替以往的管理費用。這是有效降低委托成本的全新模式。
威海市利用扁平化的治理結構使復雜的委托鏈簡化,變成一方面市級引導基金爭取省引導基金的資金扶持,一方面市金融辦內部和山東高新投分別負責基金的運作和日常經營。威海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治理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不將基金交給市場性的創業投資基金:保證政府政策準確執行。沒有市場性創業投資基金的介入,就能減少成本中的誤差成本。政府內部人員能夠相對準確的理解政策意圖,保證政府的政策效力。因為不以基金公司的盈利為主要目標,在宗旨上市金融辦與省政府保持一致,從而減少了誤差成本。監督成本和契約成本降低。不將引導基金的運作交給市場性的創業投資家,引導基金就不會脫離城府的監控,在設計契約和監督方面就簡單得多,因此成本也會降低。
2、用項目服務代替應向基金管理人交付的管理費用:這是直接降低成本的方法。利用金融辦的日常工作,為山東高新投提供互利的業務合作,如推動高新投的市場發展、提供投資項目幫助、與高新投共擔風險等,以此代替每年一筆的定額管理費用。因為這些服務一方面是金融辦擅長的領域,與日常的工作職責相近,金融辦可以用較低的成本就能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另一方面在金融辦為高新投提供這些服務的同時,自身也是受益的,很多服務是在本職工作中產生的,屬于一種互惠的合作,因此成本進一步降低。
3、由本身負責推動企業健康穩健運營等工作的金融辦對基金的運作進行控制:由專業人員對基金投向做出決策,保證政策目標和投資收益的實現。
4、適合較小規模的基金,采取精簡的組織結構,由少數但業務精干的人員組成:決策迅速把握投資的最佳時機。
三、威海市引導基金治理機制設計的建議
威海市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治理方式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一,決策總是全票通過,股東間的信任取代了部分監督。由于參股的民營企業都是對地方財政貢獻突出的骨干民營企業,這些企業與政府互相信任。參股基金的投資對于這些企業來說不是企業發展繼續的資金,而可以算是可有可無。這樣的決策中必然存在著風險,每一個項目都一定有其收益和風險,其中的許多因素難以量化,在評價的過程中可能有忽略的風險沒有考慮。決策的過于順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內部控制的薄弱。在引導基金規模增大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建立合理的監督和機制。
第二,沒有額外工資,不對控制基金運作的人員進行激勵。引導基金的運作控制和財務人員等均為政府內部人員,對于引導基金的運作和管理工作,員工并不領取額外的酬勞,也就是并沒有對決策人員進行激勵。這樣會導致負責運作管理的人員怠于投入過多的精力于引導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基金的效率??梢钥紤]可變收入,將政策意圖和基金收益與管理人員的收益緊密結合起來。
第三,沒有建立法律上的約束。市級沒有具體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這樣在增強引導基金靈活性的同時,也削弱了引導基金的約束機制,使管理沒有章法可循。在引導基金逐步發展穩定之后,應該建立法律和章程,健全基金的約束機制,進而提高引導基金的運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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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債務危機引發改革呼聲
“溫州金融改革綜合試驗區”的設立動因,是去年下半年發生在溫州的因高利貸而起的民間債務危機。
因這場史無前例的危機,2011年至今一年多,溫州至少有10名從事高利貸的人自殺,200名以上企業主和放貸人“跑路”。銀行不良貸款也大幅上升。來自溫州銀監局的數據顯示,今年2月末,溫州銀行業不良貸款率為1.74%,已連續8個月呈上升態勢,比去年6月末最低時的0.37%飆漲370.27%——而溫州原本是全國不良貸款率最低的地區。
溫州的危機迅速引起中央關注。2011年10月4日,總理在聽取溫州地方領導匯報時,對溫州方面提出的金融改革試驗區的想法予以了肯定,并當場責成相關部委以及浙江省政府進行調研。這次講話無疑成為溫州金融改革的風向標。
此后,溫州緊急起草《溫州國家金融改革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希望通過設立“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將溫州打造成全國“民間資本之都”,促使民間資本“陽光化”。該方案經浙江省政府研究完善后,于去年11月上報。
爭議“備案制”
根據獲批《方案》,溫州金融綜改區第一項任務是“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包括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等。該任務直指溫州民間債務危機之核心,尤其是“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
據了解,對此項制度,溫州已先行展開探索,具體載體——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不日將掛牌營業。至今年1月底,溫州共有各類民間融資相關機構1938家,其中融資性擔保公司50家、典當行62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117家、寄售行353家、各類投資公司1330家。
所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是經核準,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中介、登記等綜合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溫州之前下發的《關于開展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試點的實施意見(暫行)》規定,試點初期,將依法登記注冊、從事民間借貸撮合的投資(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先行進駐,引導依法登記注冊并從事中介業務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寄售行、舊物調劑行等機構入場進行登記管理。通過試點先行,逐步引導從事民間借貸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等進場登記管理。同時,邀請公證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保機構、銀行結算等服務機構入駐,借助專業團隊就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和風險把控形成配套服務體系,減少借貸雙方的法律糾紛和借貸風險。
溫州還為試點設立了若干原則,包括規避非法集資,實行借貸雙方直接對接;杜絕高利貸,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操作;把控風險,執行完善的民間借貸流程;堅守底線,秉承中介職守。
個人境外直投重啟
溫州金融綜改試驗區的另一大焦點是“個人境外直投試點”。根據方案,將研究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范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溫州將成為國內首個試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城市。
據了解,目前《溫州市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方案》已制定完成。根據《試點方案》,年滿18歲的溫州戶籍居民,只要說明資金來源、投資項目合法證明等,就可向市商務局申請。經審查后,由國家外管局溫州市中心支局放行境外投資。
《試點方案》規定,溫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可通過新設、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不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對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以及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設定限制;不準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投資;禁止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以及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試點期間,1個人1個項目不得超過300萬美元,多個人1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美元,1個人年度總額不超過2億美元。而國家外管局現行的政策是,中國居民每人每年換匯額度僅5萬美元,個人不允許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利率市場化試點“擱淺”
令溫州小有失望的是,《方案》未提被其寄予厚望的“利率市場化試點”。有知情人士透露,“利率市場化試點項目,報到浙江省一級就被打回了?!?/p>
溫州民間債務危機的病根之一即利率雙軌制,資金不愿進入銀行系統而四處投機逐利。所以,在金融綜改試驗區初始方案中,“利率市場化改革”是最重要內容之一。溫州希望爭取到率先在溫州范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開展利率市場化試點,有限度地放開銀行機構存貸款利率,縮小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利率雙軌制差距;各類貸款利率在人行法定貸款利率4倍內可自由浮動,借貸雙方自行議定。
事實上,在溫州金融30多年發展進程中有過多次利率改革。1980年,蒼南縣金鄉農信社試行“以貸定存、存貸利率浮動”,邁出利率改革第一步。1987年,溫州被確定為全國惟一的利率改革試點城市。2002年的“金融改革綜合試驗區”試點,利率市場化改革也是其中之一。2002年的試點中,由于信用社放開存款利率限制,可上浮30%,導致存款一邊倒地流向信用社,引發其他金融機構強烈反對,在兩年后被國家撤銷。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
(一)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
(二)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
(三)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引導民間資金依法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
(四)研究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探索建立規范便捷的直接投資渠道。
(五)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鼓勵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支持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
(六)創新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探索建立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鼓勵溫州轄區內各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租賃企業。建立小微企業融資綜合服務中心。
(七)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依法合規開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及技術、文化等產權交易。
(八)積極發展各類債券產品。推動更多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再擔保體系。
(九)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創新發展服務于專業市場和產業集群的保險產品,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動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市場監管。
Abstract: Zhongguancun venture guiding fund, China's firs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was established in 2002. During the past 13 years, the guided fund has turned into normative development with normative guidance from ignorant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P in the market, other institutions are actively try to be raised to its partners. The advantage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ve been highlighted in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investment scale. In this pap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government guided fund of Yunnan province are discussed, and it is put forward that government guided fu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inancing way in Yunnan although with a backward situation when staring.
關鍵詞: 政府引導基金;金融引資模式;金融
Key words: government guiding fund;financial investment mode;finance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35-0039-03
0 引言
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歷程, 2002年我國成立了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即“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但這時我國的政府引導基金還處于探索起步階段,此后我國相繼出臺了很多相關的規章制度,比如《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等,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促進了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也為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不斷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自此我國的政府引導基金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2009 年出現的地區聯合性的政府引導基金,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與七省市人民政府聯合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七省市主要包括北京、上海、深圳、重慶、安徽、湖南、吉林,推出首批20 支創投基金進行試點,一共募集到的資金是九十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注資十億元,其余七十億元來自社會資金。七省市政府負責選定這20 支創投基金,然后結合當地研發優勢、產業基礎和地方特點來確定專業領域投向。
1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發展現狀
1.1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起步落后于全國,但發展迅速
分析我國政府引導基金的全國區域分布格局發現,中國政府引導基金基本上是長三角、環渤?!半p足鼎立”,同時向中西部全面擴散。有資料顯示,我國自成立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到2012年年底,一共成立了超過96只(包括擬設)基金,金額已經接近七百億元。其中我國引導基金設立最密集的地區是江蘇和浙江地區,有35只政府引導基金是這兩省設立的,占基金總數的6.4%。除此之外,環渤海地區中,北京、天津、山東、遼寧地區也是我國引導基金設立數量較多的地區。在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市場中,政府引導基金的數量和可投資本量,占比已經達到整個市場2%以上的份額,分別是2.7%和2%,具體數量是223 家和166.6 億美元。根據中投集團下的產品CV sours統計,截至2014年底國內公成立209只政府引導基金,目標設立規模1293.39億元,平均單支基金規模6.19億元。
而相較于這些地區,云南省起步較晚。2011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引導基金管委會正式成立,截至同年底,已有7家股權投資基金正式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預計通過對所投基金的強大增信作用,將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云南省政府將出資設立總規模為1億元的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5年分期到位,投資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企業。2011年4月21日,來自云南省金融辦的數據顯示,引導基金中已有4000萬元到位,入庫項目超過300項。2011年5月17日掛牌成立云南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作為云南省省股權投資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
多支股權投資基金落戶云南。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正發起設立瑞滇股權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已注冊;云南省工業投資集團與香港惠理集團正開展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工作,賽弗基金擬到云南省設立獨資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云投集團發起設立泛亞產業投資基金、天佑集團擬發起設立并購基金,以上的股權投資基金均已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與跟投云南省股權投資發展中心于2014年開始受理第四次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2015年初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和省工商聯成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目前正欲邀請知名投融資機構參與引導基金的運作。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首期規模為3000萬元,逐年遞增,3年內達到1億元規模。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以及有利于推動企業轉型,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和改善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其他項目”。
1.2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動機
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方式開展投資,以引導社會資金進入股權投資領域,并通過政府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服務云南“兩強一堡”建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吸引國內外優質股權投資資本、項目、技術、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權投資體系,規范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加快發展股權投資事業。
1.3 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
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為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企業,重點以參股方式引導發起設立一支綜合性的股權投資基金,并根據發展需要,按照有關決策程序審批后,可發起設立新的股權投資基金。并且其合作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是在國內外市場上投資業績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較強、管理經驗成熟、各項資源豐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和對外擔保。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者購買國債。由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和省工商聯成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就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
2 當前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存在的問題
2.1 缺乏后續監測和信息披露制度
引導基金設立初期為了招募到優秀的子基金GP加強宣傳力度,而在投資決策后對子基金的運作情況公示力度有限,使得市場上對某支引導基金的實際運作水平了解有限。現引導基金的官網上僅有截至某年累計投資子基金數量、子基金累計投資項目數量,而對子基金所投項目是否有退出、退出情況卻不得而知。按照2011年《關于申請政府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有管事項的公告》規定引導基金采取跟進投資方式形成的股權應當在5年內退出;引導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且對1個項目只進行1次跟進投資,投資期限不超過5年。在云南省有7家股權投資基金正式申請省引導基金參股或跟投可是截至到2014年底還未有數據指明子基金退出的時間與退出時的狀況。子基金項目投向和在云南的投資比例上,很難從公開信息中了解到其是否符合引導基金最初的設立的70%投資于本地、將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此上硬性規定都從公開信息中難以獲得。
2.2 由于金融發展落后于一線城市,在云南很難招募到優秀子基金
由于我國大部分的VC/PE機構都分布在那些一線城市,客觀上導致了那些落后城市很難招募到優秀子基金,只有那些一線城市才有條件和機會招募到更多的優秀子基金,而且通過相關的專業人才也更愿意或者更多的留在一線城市,因此,一線城市不僅具備優勢資源,還擁有很多優秀的人才,十分有利于自身的基金運作。有資料顯示,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引導基金要遠超與那些落后地區的引導基金,其中據2014年中投研究院統計華東地區累計成立90支引導基金,且目標設立規模超過了601億元,是各地區最高的;西南和華北地區在設立引導基金方面也是相對比較活躍的,其中西南基金數量是18支,基金規模是248億元,華北地區基金數量是35支,基金規模是144.6億元;之后次活躍的就是華南地區,基金數量是23支,基金規模是114.785億元。而西部的云南由于VC/PE機構數量有限,基金數量和基金規模要遠遠落后于上述地區,發展緩慢。
我國一線城市開展引導基金運作已經有一段時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云南在國家的政策召喚下,從2011年開始著手建立第一支政府引導基金,他們往往帶著“時間緊、上層領導要求盡快設立運作”等訴求在摸索前進,在無奈的是云南省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和管理人員,無法使VC/PE基金良好的運作,在實際的開展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困難重重,難出成績。例如云南XX投資有限管理公司,全公司人員5名,僅有一名經理原位國有銀行投資部經理具有相關VC基金運作經驗。在進行申請云南省政府引導基金的參股與跟投時,摸清政府基金的運作方式與退出機制就耗時9個月。
2.3 資源配置受政府引導使用效率低
在我國政府引導基金運作的第一部規范性文件《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指導下國內引導基金設立也多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主,產業引導基金、戰略引導基金為輔。云南省引導基金要求參股基金投向云南企業的投資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資總額的70%,且使省引導基金產生不低于投資額10倍的杠桿放大效果。2015年設立的云南省民營經濟轉型發展引導基金也明確將重點投向“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項目;生物資源開發及精深加工項目;新興產業及高新技術項目。從市場的角度分析,這樣的投向限制是不受GP與LP歡迎的,通常投資的原則是尋找最具投資價值的項目,但如果這時要求一定比例的資金必須投入到當地企業,那么尋找最具投資價值項目的投資原則必然不能很好的履行,客觀上一定會影響到整個投入項目的質量,如此不僅不利于引導基金的市場化,還會導致資源使用效率低。
2.4 理事會的監督激勵機制真空
2008 年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聯合頒布了《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定了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質和職責,但由于各地區關于投資環境和項目資源的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別,所以《指導意見》中很難做出一個統一的執行方案,只能允許各級地方政府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引導基金監管激勵機制。然而,云南政府制定的監管激勵機制方案存在很多弊端,無法真正的發揮其作用,導致云南省的引導基金管理運作水平落后。《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云南省股權投資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監督指導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審查批準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和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的引導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機制和績效考核等制度,在激勵機制中只說明引導基金退出價格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情況確定。
3 應對建議
3.1 完善退出機制與程序,保證引導基金健康運轉
要想使政府引導基金能夠真正的發揮其優勢,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政府引導基金相關規范標準,并嚴格依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操作,確保引導基金的健康運行。實踐表明,通常一個項目要想獲得收益需要七到十年的時間,只有保證引導基金的退出時間科學合理,才能確保項目的投資效果良好。因此,完善退出機制與程序,保證引導基金健康運轉是十分必要的,具體應做到:對于那些重點項目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存續期;對于那些達到存續期上限后的投資項目,應該讓利于民對項目進行強制清算,同時投資收益中的適當比例可獎勵于合作基金。
3.2 弱化投資領域的限制
引導基金投資的地域限制是其發展的主要限制,若能夠突破和弱化地域限制,將有利于落后地區的引導基金整體良好運作。可適當對合作基金進行注冊地限制,把子基金注冊地限制于本區域,不僅能提高基金的本地屬性和稅收來源,同時可以提高子基金投資于本地創業企業的積極性。
3.3 募資走市場化路線
如引入市場化的資金共同設立母基金,這樣可使得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加倍放大,管理團隊更加專業。如元禾已成功引入國開行作為其管理的國創元禾母基金(50億元)、國創開元母基金(100億元)的出資人,這兩支基金中主要出資結構為國開金融50億、社?;?0億、華為集團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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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合資的閘門正在逐漸打開。
自2007年3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下稱“新兩規”)開始實施之后,伴隨新一輪信托業的整頓及重組熱潮,信托業向外資開放的步伐已然加快。
《財經》記者獲悉,去年9月以來,已有三家外資入股信托得到了銀監會的正式批準,包括英國巴克萊銀行(下稱巴克萊)參股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華信托)19.99%股權、澳大利亞國民銀行(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下稱NAB)收購聯華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聯華信托)20%股權、英國安石投資管理公司(Ash-more,下稱英國安石)參股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信托)19.99%股權。目前還在談判中的外資入股信托公司案例則有五六家之多。
根據現行政策,上述洽購股權比例的上限均不得超過20%。這意味著外資方尚無可能取得控股權。是否讓渡經營權,則要視雙方各自的戰略意圖和談判結果。不過,據《財經》記者了解,在管理層下一步的開放計劃里,信托業有很大可能性比照基金業的開放尺度,將外資可入股的比例提高到49%。
“只要符合現有政策標準,上報資料齊全,外資機構入股信托業,審批都應該沒有問題?!苯眨y監會一位相關官員向《財經》記者表示。
政策開閘
近兩年,外資入股信托行業大多“雷聲大,雨點小”。由于政策壁壘、信托公司本身資質和資產狀況復雜等問題,談判歷程往往一波三折,動輒數年,即使合資最終也多以失敗收場。最近的例子就是香港名力集團退出上海愛建信托。
然而,去年下半年以來,政策信號逐漸轉暖。2007年8月,中國銀監會公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稱,允許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托公司的出資人,但單個境外機構向信托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比照銀行業的有關引入外資規定,多家外資機構入股合計不能超過25%的股份。
近日,經《財經》記者采訪確認,摩根士丹利已基本達成了對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工信)的收購協議,擬入股杭工信19.99%的股份。
據杭工信公司網站介紹,杭工信是杭州市首家股份制金融企業,公司前身成立于1986年,經過歷次信托業整頓,“小而精”的杭工信得以幸存,數次增資擴股后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4.0608億元。控股股東杭州市投資控股公司為杭州市政府下屬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據杭工信年報披露,該公司2007年期末實現凈利潤1.09億元,管理信托資產約41.6億元,在信托行業中屬于中等水平。
一位接近談判的人士向《財經》記者透露,摩根士丹利與杭工信接洽并商談入股事宜已近一年,目前進展很快,入股事宜已上報銀監會。摩根士丹利及杭工信相關人士均向《財經》記者確認了此樁交易有待審批。
如前所述,外資入股信托正式獲批的已有三單。
2007年9月,英國安石在談判歷時近兩年后,獲批參股北京信托19.99%股權,成為信托業首單“跨國婚姻”。北京信托資本金為14億元,根據2007年年報,凈利潤約2.04億元,管理的信托資產約382億元,信托業務收入為2.15億元,占總收入的57%。
今年2月,獲銀監會批準, NAB收購聯華信托20%股權,成為其第三大股東。NAB系以受讓聯華信托原股東股權的方式參股。外資入股后,聯華信托保持現有的注冊資本金5.1億元不變,本次收購價格尚未向外界披露,不過有市場傳言稱約為3億元。
第三單是巴克萊參股新華信托19.99%股權的交易。據悉,新華信托資本金將由5億元增至8億元??偛课挥谥貞c的新華信托成立于1979年,新華信托2007年報顯示,截至2007年底,凈利潤791萬元,管理信托資產約197億元。其營業收入中,信托業務收入是主要收入來源,約1.1億元。
上述三家信托公司信托業務收入均占總收入結構的一半以上,成為其主要利潤來源。其中新華信托的信托業務收入比重達到96%。
目前,還有多家外資機構已與信托公司的談判已進入深入階段。如據《財經》記者了解,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正在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旗下的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公司一起,準備入股昆明信托,麥格理銀行占股20%,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公司占股80%。另外正在談判的還包括蘇格蘭皇家銀行與蘇州信托、日本三菱信托銀行與中信信托等。有的信托公司可能已多次更換談判對象,甚至同時開展“多角戀”,比如匯豐銀行與山西國投、國民信托,美林證券與西部信托、江蘇國投,瑞銀與江蘇國投等。
事實上,上述已經獲批或待批、還在談判中的案例里,外資方大多希望尋求絕對控股權。比如,巴克萊一度提出入股49%,成為新華信托實際控股人的方案;英國安石最初希望以19億元收購北京信托54.29%的股權,從而成為首個在中國信托公司中獲得大部分股權的國際投資者,但最終都未獲得監管當局的支持。
不過,重慶市金融辦主任羅廣曾在公開場合表示,入股19.99%只是巴克萊和新華信托合作的權宜之計,雙方希望在政策放開后巴克萊可以持股至49%?,F在三家公司均未公布是否有其他未來增持的秘密協議。
按照目前外資機構低于20%的持股比例,在三家信托公司的管理層團隊中,外資所占席位寥寥無幾。據了解,巴克萊向合資公司派駐了一名董事及副總;NAB派駐一名董事和一名風險控制官;作為聯華信托的管理層成員,北國投2007年公布的年報中董事會成員中尚未見到外資方。從目前情況看,這三例外資入股都尚未獲得經營權。
在目前洽商的案例中,只有摩根士丹利有可能獲得經營管理權。“杭工信不會出讓控股權,但經營權是有可能交給外資的?!睒I內人士分析。
低成本 全牌照
“信托公司是低成本的金融全牌照。”在分析外資入股動機時,一位投行人士如此告訴《財經》記者。
低成本是指一個信托牌照目前時價是3億元至5億元,或是信托公司凈資產的2倍至3倍。由于受到商業銀行等中資機構競相收購的追捧,這一價格比前幾年已經翻番,但同目前估值較高的其他金融機構牌照如證券、銀行相比,信托的牌照仍相對便宜。
以摩根士丹利入股杭工信為例,據業內人士估計,摩根士丹利的入股價格大致相當于杭工信2007年市凈率的3倍至4倍。按照據杭工信公布的年報披露2007年底凈資產5.5億元推算,這項交易的總金額大約在3億元到4億元之間。
全牌照則指的是信托公司目前的業務范圍無所不包。中國信托業協會研發部副主任楊顯峰稱,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即使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框架模式下,囊括了大部分金融業務,即使不能開展的金融業務也可以通過金融股權投資將業務范圍延伸到相應領域。
根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可以對金融類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這意味著外資機構可通過信托公司間接控股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乃至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信托公司是惟一能夠綜合利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產業市場的金融機構,是連通產業與金融市場的機構?!睏铒@峰說。
對于虎視眈眈的外資金融機構而言,這是一個難以拒絕的誘惑。以摩根士丹利為例,近年來在中國金融市場頻頻布局,但至今尚未拿到最富含金量的金融牌照。
2006年,摩根士丹利全資收購了位于珠海的南通銀行,并更名為摩根士丹利銀行,率先進入了商業銀行領域。此后,摩根士丹利宣布和華鑫證券合作,將成立專事投資銀行業務的證券公司。加上通過華鑫證券收購的巨田基金、摩根士丹利在中國入股的金融機構囊括了銀行、基金、證券等多元業態。
但由于華鑫只是一個經紀類小券商,而珠海南通銀行也是一家非常小的地方銀行,至今還都未拿到證監會給予的投行牌照和銀監會給予的開設分行、進入貨幣市場等牌照。即將達成交易的杭工信顯然也在這一布局之中,可以提供資產管理等牌照。
巴克萊銀行入股新華信托,亦可間接染指基金公司。新華信托為新世紀基金公司第一大股東,擁有后者48%的股份。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分析認為,目前熱衷收購信托機構的外資機構有兩類:一類是投資銀行。其首選并購對象大多屬于質地好、盈利能力很強、地域優勢明顯的信托公司;另一類是外資全能銀行,如巴克萊銀行、澳紐銀行等。由于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不能直接發行理財計劃,收購信托公司則可以間接達到其在華開展資產管理的戰略目的。
合資之后
2007年對于信托業是豐收的一年。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全國54家信托公司固有資產總額815億元,增長了20%;信托資產9614億元,增長了1.64倍;信托資金投資基礎設施1978億元占21%,房地產424億元占4%,證券410億元占4%,銀信合作4000億元。稅后凈利潤137億元,增長了30%。
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對48家信托公司的2007年年報的統計顯示,信托公司目前的主要業務構成,仍然是自營和信托業務兩大部分,自營則占主要地位。
信托公司2007年230.55億元的信托收入中,信托業務收入50.59億元,占比21.94%;自營業務收入占比達到78.06%,其中,股權投資收入79.2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34.38%;證券投資收入66.80億元,占比28.98%。整體而言,全行業收入的大幅增長,都不同程度地得益于股權投資的大幅升值和證券市場2007年波瀾壯闊的行情演繹。
“總的來看,來自信托業務的利潤還遠遠不是主要利潤來源,信托核心盈利模式仍有待探索?!庇靡嫘磐泄ぷ魇沂紫治鰩熇畋硎尽?/p>
面對合資潮,業界反應不一。一種看法認為外資不足為懼,因為信托資產管理的客戶渠道并不會一蹴而就。但亦有人認為,合資勢必造成資產管理和理財市場的重新洗牌。麥格理銀行一位高管告訴《財經》記者,外資機構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做人民幣融資業務、直接投資以及人民幣產業基金。這些目前都是對外資金融機構有政策壁壘的領域。
“巴克萊銀行有兩大業務優勢,開發衍生產品和固定收益產品;巴克萊看中的是我們的債券承銷經驗,這恰好是可以和我們嫁接的地方,它可以將衍生品、財富管理和投行業務都嫁接在這個平臺之上操作,比如利用我們的高端客戶發一個套期保值的理財產品?!毙氯A信托一位人士向《財經》記者介紹。新華信托在2007年之前的盈利模式以債券買賣和承銷為主,但隨著貨幣政策進入加息通道,股市行情大好,至2007年債券業務規模大幅度萎縮。
澳大利亞金融市場是房地產資產證券化率最高的市場。聯華信托一直致力于房地產金融領域的創新,2005年聯華信托曾推出中國首個準房地產基金產品“聯信保利”信托計劃。此次與外資聯姻,聯華信托看中的正是NAB資本市場部的結構融資能力,期望借助其成熟的業務模式和市場資源,為將來開展QDII、基礎設施信托、養老金管理、房地產信托等金融產品創新提供機會。
新華信托人士認為,信托公司未來方向是做提高資產管理能力、有定價權的業務。 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REITs(房地產信托)是近年來炙手可熱的產品,而外資入股可在提供相關技術和產品上發揮很大的作用,不過有關這兩個產品的政策目前并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