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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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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務優惠政策

    第1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財稅政字[*]1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浙地稅函[*]491號)等文件精神,從*年10月1日起,我省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試點,現就政策試點后我市現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后的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由企業實施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即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后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營業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的辦法,我省*年每位殘疾人員可減征的營業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

    三、享受優惠政策企業資格認定

    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四、*年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年1-9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減免辦法計算得出的*年度減免稅額×9/12。

    (二)按試點后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從*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計扣除辦法,即:除企業10月1日以后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全額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外,還可再按支付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實際工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章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優惠政策審核報批問題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成本加計扣除辦法。

    1、從*年10月1日起,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2、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其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由主管國稅機關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審核批準意見抄送主管地稅機關,再由市局轉送各地稅稅務分局;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各稅務分局)報送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職工分月名單,經分局核實后,由企業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在成本中加計扣除。

    第2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引文 

    筆者比較了《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和《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兩個文件,文件基本內涵一致,不同之處只是文件適用的時間范圍不同。 

    (一)相同點。若企業在滿足三個條件下,就可以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認定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述不征稅收入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 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個條件的基本內容相同,具體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贅述。 

    (二)不同點,財稅[2009]87號文件針對企業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資金,財稅[2011]70號文件針對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業收到的資金。兩個文件規定的時間雖然不同,但剛好可以理解為國家對該稅收政策時間上的延續。 

    由此企業可以將該兩個文件基本可以作為同一個稅收優惠政策處理,那么如何理解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內涵? 

    二、基本內涵詮釋 

    文件中規定,企業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認定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何理解,為何不是“免稅收入”,本文舉例說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為研發一項高新技術產品,2011年開始6年內需要投3000萬元資金用于研發,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請800萬元的科技專項資金用于公司該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該筆科技資金于2011年12月31日撥付到位。從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別支出該專項科技經費160萬元用于產品研發,沒有發生設備費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撥付資金: 

    借:銀行存款 800萬元 

    貸:遞延收益 800萬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錄歸結如下: 

    借:研發支出 160萬 

    貸:銀行存款 160萬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 160萬 

    貸:研發支出 160萬 

    借:遞延收益 160萬 

    貸:營業外收入 160萬 

    稅務處理上,2011年企業稅務處理上如果選擇確定800萬元專項資金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會計和稅務上處理一致,都不作為一項收入處理,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為0,2012年到2016年稅務上雖與會計上處理不一致,但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也為0,因為會計處理上雖確認為收入,稅務處理上應調減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樣會計處理上確認為費用支出,稅務處理上應調增相同金額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不選擇確定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針對收到的800萬元會計處理上不確認為收入,稅務處理上應作為應稅收入處理,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會計處理上確認160萬收入,稅務處理上由于前期已經將該筆800萬元確認為應稅收入,不能重復確認應稅收入,所以應作納稅調減處理,而會計上確認的費用160萬元,由于前期稅務已經將該筆800萬元確認為應稅收入,故對應的費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調整,最終每年應調減納稅所得額160萬元。具體數據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題,如果2011年12月企業收到另外一個科技項目的專項資金50萬,用于購買企業專用設備,12月購入并安裝完畢,該設備預計使用5年,為簡化處理,假設無殘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如下: 

    1. 2011年12月 

    收到撥付資金: 

    借:銀行存款 50萬元 

    貸:遞延收益 50萬元 

    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2. 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研發支出 10萬元 

    貸:累計折舊 10萬元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 10萬元 

    貸:研發支出 10萬元 

    借:遞延收益 1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10萬元 

    稅務處理具體如表2所示(具體文字表述不在贅述,與上例分析類似): 

    通過以上例題分析,無論企業收到的是與收益有關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還是收到的與資產有關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管企業在取得收入當年將其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還是不將其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結果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最終影響金額為0。從數據結果看,企業并沒有因為享受該政策而得到好處,“不征稅收入”不是“免稅收入”,而是屬于“應稅收入”。那么國家出臺的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優惠政策到底優惠在何處? 為了進一步解釋這個問題,筆者引入貨幣的時間價值概念。對于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和不確認“不征稅收入”,實際上影響的是企業各年所得稅應納稅額,如果將各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額進行折現,然后進行加總和比較分析,那么我們就可以很直觀地了解到該政策的優惠之處。 

    接上面例題,假設該企業貨幣資金的年使用成本率為8%,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數據: 

    800萬元專項科技經費(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見表3) 

    50萬元專項科技經費(與資產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見表4) 

    通過數據比較分析,無論是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還是與資產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如果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處理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在稅務上不確認“不征稅收入”少支付相關企業所得稅的資金成本。而且如果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率越高,這種優勢越明顯。 

    筆者從貨幣的時間價值角度分析了有關企業取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在原理,從而說明“不征稅”不是免稅,而是“遲征稅”。 

    三、特殊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政策決策分析 

    對于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在符合“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同樣也可以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有些特殊情況下,企業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絕對。那么企業如何充分利用該政策進行決策,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筆者繼續從上述分析的原理出發,結合企業在特殊稅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決策。 

    (一)企業前期享受所得稅低稅率政策情況下 

    譬如企業正在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收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剛好在享受優惠政策的后期,如果企業在收到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當年將其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剛好可以享受低稅率政策;但是在做決策時還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繼續引用上述例題(為簡化只對與收益相關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進行分析),該企業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1年和2012年為享受優惠政策的最后兩年。2011年到2016年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12.5%、12.5%、25%、25%和25%,資金使用成本率8%不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5: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那么如果企業外部融資環境比較差,資金的使用成本率較高,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如果該企業資金使用成本率高達25%,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6: 

    我們可以看出,如企業的資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二)企業存在彌補虧損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企業在取得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的當年剛好存在未彌補完的虧損,也需要權衡抉擇。 

    繼續引用以上例題,如果2011年企業當年雖盈利,但是還是存在300萬元未彌補虧損(當年盈利被彌補完后),且為最后一個可彌補年度,資金使用成本率為8%,所得稅稅率為25%。 

    2011年企業取得800萬元的科技專項資金,如果當年確認為“不征稅收入”,2011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被影響數額為0;如果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萬元,同時可彌補虧損300萬元,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最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凈增加500萬,我們可得出如下數據如表7和表8所示: 

    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那么如果企業外部融資環境比較差,資金的使用成本率較高,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如果該企業資金使用成本率高達25%,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現值計算結果如表9所示:

    同樣我們可以看出,如企業的資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業在收到資金的當年稅務上確認為“不征稅收入”要比稅務上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更為合算。 

    四、結語 

    關于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內涵原理本文通過詳細的數據比較和分析,得出其優惠的實質是企業可以“遲繳稅”而非免稅,主要體現在企業因此而少支付相關企業所得稅的資金成本上。所以企業在運用該政策時,必須把握其實質的內涵對于企業的決策跟我科學。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首先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沒有享受其他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確定企業在符合“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選擇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更為有利。其次,企業在特殊稅收政策環境下(企業享受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比較在選擇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和選擇不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兩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被影響數額現值的大小來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筆者發現企業的資金使用成本率越高,企業不選擇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的機會成本越高。對于這點,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更具有現實意義,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征,往往使其面臨嚴重的資金短缺約束,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企業取得的每筆資金使用成本也會相對較高,在是否選擇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決策上更具有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2009-06-16.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2011-9-7. 

    [3]方虎飛.不征稅收入財稅處理中應關注的幾個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2013(09). 

    [4]胡天雨.政府補助的財稅處理[J].會計之友(下),2011(09.) 

    第3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一、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限問題

    1.獲利年度與認定年度的關系問題

    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可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認定年度與獲利年度往往不是同一年,造成“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限的計算存在一定的歧義。例如,某企業獲利年度為2010年,2012年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該企業2012年申請享受減免稅。目前,稅務機關對這種情況往往從嚴掌握,確認獲利年度為2010年,該企業僅可就剩余年份享受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優惠政策的初衷,并沒有真正體現優惠政策對軟件企業的有力扶持。

    2.軟件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軟件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存在交叉,很多企業同時擁有“雙證”。軟件企業享受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高新技術企業(特定地區的)享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兩免三減半,造成兩類減免稅的銜接出現問題。如納稅人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正在享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后被認定為軟件企業,減免期限是扣除已享受的年度,還是視已享受年度的獲利情況而定,存在較大的分歧。

    3.軟件企業年審與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軟件企業年審是對企業上一年度的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如果年審不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銜接有待明確。如某企業2012年被認定為軟件企業,當年獲利,從2012年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果2013年年審(審核2012年數據)不通過,那么是從2012年還是從2013年停止享受優惠政策,目前政策沒有明確,對納稅人和稅務執法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和風險。

    另外,如果企業年審沒通過停止享受優惠,但以后年度又被認定為軟件企業,能否在剩余年度享受優惠政策也需進一步明確,以便更好地保證納稅人的權益。

    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

    1.研究開發項目問題

    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企業從事的研發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往往很難把握。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但沒有明確規定操作流程,執行難度大,隨意性強,納稅人非常被動。

    2.加計扣除費用標準問題

    一是國稅發〔2008〕116號對扣除項目進行了列舉,明確規定了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對具體扣除標準又進行了完善。但上述政策中列舉的項目,不能完全與會計科目核算對應,存在標準和口徑不清問題,造成納稅人在費用歸集時困難重重。

    3.委托開發問題

    對于委托開發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晰情況,包括在委托方開發費用中的受托方開發利潤能否作為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作加計扣除尚未明確。

    三、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但沒有明確規定單獨進行核算的具體標準和要求。取得資金是單獨開立銀行賬戶還是只需單獨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不同的理解對政策執行影響較大。

    財稅〔2012〕27號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專項用于研究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對于“擴大再生產”的概念沒有明確規定,如用來購買設備是否僅限于購買生產設備,是否可用來繳納稅款等亟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四、技術轉讓所得問題

    一方面,部分軟件企業技術轉讓實質上簽訂的是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合同類型為“委托開發”,但其合同中注明技術轉讓金額,有關科技部門的鑒定列示了技術轉讓金額。

    第4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5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 高校; 合理; 避稅

    隨著高校辦學體制的變革,高校經費的來源越來越依賴各單位的自籌經費。各高校在積極開拓各種渠道增加經費來源時,針對這些收入的各種稅法、法律法規相應出臺,以前與稅費不關聯的高校,現在成了各個稅務機關的重點監察對象,成了重點稅源戶。如何運用稅法法規,合理規避一些稅費,減少單位成本,成了高校普遍關注的問題,是稅務會計的一項最基本工作。這里所說的合理規避稅費,是指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稅收法規的許可范圍內,盡可能地減輕單位稅負的一些做法。

    一、增強稅收法制意識,樹立依法納稅觀念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國家通過稅收籌集資金,按照國家預算的安排,有計劃地用于發展經濟,發展科學、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用于加強戰備、鞏固國防等。稅收作為國家政權的物質基礎,與國家命脈和每個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只有夯實稅收基礎,才能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促進綜合國力不斷增強,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稅和誠信納稅,是每個公民和單位的法定義務,因而,應站在“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高度來認識自己的納稅責任,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牢固樹立依法納稅觀念。

    二、做好稅務籌劃,減少稅費開支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投資、組織、理財、交易等各項經營活動統籌安排,并自覺地把稅法的各種要求貫徹到這些活動中,強化企業納稅觀念,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經營成本。隨著高校收入渠道的擴展,應稅項目越來越多,稅務機關通過稽查、征收兩條線不斷加強對高校的監控力度,高校只能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稅務籌劃來謀取最大的利益。針對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高校應對單位所有有關納稅經濟活動進行研究。重點研究相關法律知識,熟悉相關稅收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多征詢、學習同行的先進做法,多征詢稅務專家的意見,以便找出沒有法律麻煩的方式和途徑。對于學校可享受的優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掌握各種方法并在實踐中參與、運用和提高。通過對單位組織結構及經營方式、結構的調整及合理的財務安排,以求達到最大程度節稅、避稅的目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減少單位稅負,實現單位最大利益。

    (一)把握尺度,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扶持和發展教育,在稅收方面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高校的收入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學費收入、橫向科研經費和經營收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財政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學歷教育項目屬于免稅項目;非學歷教育在核定的額度內免稅;學校與企業合作,取得的橫向科研經費,經科技部門對合同內容作出鑒定后,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稅務機關根據項目的性質予以審批備案。對于非學歷教育,如果嚴格按照高校會計核算方面的要求,做到將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稅務機關就不再核定免稅額度,而是按收費項目核準單位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對橫向科研項目,應熟悉科研免稅項目的相關規定,區分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在稅收政策上的差別,并及時地把這些差異反饋給有關部門,使他們在簽訂合同時把握好尺度,注意合同內容的表述,另一方面要積極向科技部門提出作合同鑒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為單位的合法避稅提供有效保證。

    (二)權衡納稅對象稅負的輕重,合理安排財務

    納稅對象不同,納稅基礎,相關稅目、稅率也就不同。高校作為綜合性大學,一般都是由多種組織結構、多種經營方式的單位組成,不同性質的單位,其納稅基礎有著迥然的不同。同時,由于學校的國有資產與經營性資產難以分清“楚河漢界”,學校又有相對較多的優惠政策,應充分權衡納稅對象稅負的輕重,在客觀真實地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前提下,在收入確認和納稅扣除方面應盡量合理安排,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把收入向稅負輕的單位轉移,把費用分配到稅負高的單位,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單位的稅收負擔。

    (三)關注相關稅法的變動,及時調整經營方式及核算方法

    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變化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只有順應時勢,因地制宜地運用稅收政策,才能達到減少單位稅負的目的。如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與財稅[2004]39號的規定,就有顯著的不同,學歷教育不再單憑財政稅收政策就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要有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向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請,方可作為免稅依據;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稅減免政策,2003年出臺的財稅[2003]152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至2005年,2006年沒有新的政策補充,這就要求高校后勤實體徹底脫離不用繳交企業所得稅的依賴,調整經營方式,注重成本核算,尤其是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如不及時關注到這些變化,不相應作出稅務籌劃,不對賬務作出調整,繳稅單位的稅負則大大增加。

    三、把握稅法的內涵,注重稅法條文的伸縮性和模糊性

    一般來說,稅法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征,盡管稅法已對具體行業、具體事項做出相應的要求及規定,由于稅法覆蓋的范圍廣,涉及的行業多,但對瞬息萬變的社會實際情況來說,顯然是做不到事無巨細的,尤其是對高校這一領域。從其完全與稅收不沾邊到對其部分收入、部分勞務實行征稅,這種稅制的改革經歷時間不長,已出臺的針對教育經營收入、教育勞務稅務法規還不夠完整、不夠完善,相關的某些法律條文不夠確定,模棱兩可。尤其是對某些收入,屬免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財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各有說法,有時對某一應稅項目,也難確定其稅種及其相應的稅率。這種不確定性,使人們產生多種歧義,在實際執行時可寬可嚴,可左可右,彈性較大。納稅人從其自身利益的角度來理解、操作,有時又能得到稅務機關的默許,又或是稅務機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其辯駁。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亦可從中實現避稅或節稅的目的。

    四、加強溝通,減少節稅行為上的風險

    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選擇有利于節稅的經營方案,以降低稅負為目的,對經營行為進行籌劃安排。而降低稅負目的的實現,依賴于稅務機關對單位所采取的行為承認合法與否,只有得到了稅務機關的認同,稅收籌劃才能實現減少稅負的目的。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關系,有利于納稅人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實用的稅收優惠信息,對于納稅人來說受益無窮。如果納稅人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出臺都不知道,那么針對這種優惠措施的籌劃也就不可能存在,造成單位多支出稅金是必然的結果。為了降低節稅風險,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是最有效的途徑。如果關系處理得到位,稅務人員會經常為企業提供“免費”稅務咨詢,更有可能在稅法許可范圍內,為企業稅收籌劃出謀劃策。高校應與稅務機關誠心交流和溝通,以自身誠信納稅的行為樹立良好的納稅信譽和形象,爭取所做的工作得到稅務機關的理解、信任和認同,如果單位稅務機關被評定為A級納稅單位,三年內則可免除稅務審查。這樣既可準確把握稅務政策,減少稅收籌劃風險,又可避免稅收檢查帶來的麻煩。

    五、設置稅務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管理人員

    合理避稅工作是稅務會計的一項最基本工作。稅務會計通過對現行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分析、研究,在合法的原則下,以節稅為目的,制定稅收籌劃方案,為學校領導層作出決策提供有用資料。高校內部應設置專門稅務管理機構(可設在財務部),并配備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高的稅務會計人員,研究國家的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并對高校的納稅行為進行統一籌劃、統一管理,用足、用好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學校不必要的損失。稅務會計人員必須努力學習財務、會計、法律、稅收及相關知識,不斷提高、夯實自己的理論水平,豐富自己的實踐經驗,關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一旦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稅務會計就應加強應對措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報告學校領導層,以降低稅收風險。

    總之,合理避稅對于高校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納稅意識,使其充分熟悉和了解國家的稅收相關法律政策,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經營管理水平,提升高校整體的實力。高校要善于學習、研究稅收法律知識,培養和引進稅收專業人才,掌握各種節稅方法,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和提高。在盡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稅的權利,實現資源和獲利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高校經濟效益。一定要注意:合理避稅要以國家法律為前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要走入偷稅漏稅的誤區。

    【參考文獻】

    第6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本文擬從購置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報備程序、實施效果和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剖析,以給同行拋磚引玉。

    一、煤炭企業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產生的背景

    為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國家要求各級政府規劃科學發展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采用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科學發展的支持力度;并研究完善促進科學發展的產業政策、財政和稅務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安全、節能節水、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

    在這種科學發展的大背景下,專用設備稅務優惠政策作為一項重要財稅扶持政策應運而生,它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科學發展的貫徹執行,為構建節能、環保、安全、和諧社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二、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

    2008年8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和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文件,公布了享受稅收優惠專用設備的目錄,確定了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名稱、技術指標、參照標準、功能及作用和適用范圍。

    2008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二)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三)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購置專用設備所得稅抵免程序

    (一)篩選設備,準備資料

    1、對照《目錄》具體項目說明專用設備類別、名稱、型號、技術指標、參照標準、應用領域、能效標準等,篩選本年度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

    2、搜集本年購置相關專用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

    3、整理準備購置專用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4、將以上材料整理三份,其中一份公司存檔,另兩份報送稅務機關。

    (二)報送稅務機關審核

    把匯總準備好的專用設備明細賬連同采購發票等資料,簽蓋本企業公章、與原件相符章,并由專人簽字后報送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在相關性審核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等工作環節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開展實質性審核。對符合專用設備稅收優惠的設備給予辦理備案。

    (三)后續處理,做好臺賬

    待稅務機關同意備案后,按稅務機關出具的備案文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抵免,并做好以后每年度抵免稅額明細賬。

    四、購置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及效益

    (一)實施效果

    幾年以來,我國煤礦井下使用的設備也比較老化,據有關部門了解,國有大型礦在井下的設備有1/3應該淘汰了,但是由于沒有資金進行更換,所以只能帶病運轉,但是近幾年來,我國煤炭行業在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強制下,在各方面優惠政策的鼓勵下,投入了大量的安全生產設備和技術,對以前的老舊設備進行了更新改造,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事故的發生,使我國煤礦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大有好轉。

    (二)經濟效益實例分析

    通過合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從2008年起就開始購置更新煤礦安全專用設備和其他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根據2008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公司設備主管部門對自籌購入的設備按照《目錄》規定進行嚴格篩選,確定可以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專用設備,準備相關的資料(設備合格證、發票等),經過稅務部門驗收核準后,最終確定每年應享受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設備金額,根據規定“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效果很明顯,自2008年以來,我公司已抵免企業所得稅近200萬元。

    煤炭企業作為高危行業,我公司大量購置專用設備,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并利用了國家優惠財稅政策,實施稅務抵免。近年來我公司已陸續購置安全專用設備1500萬元,購置節能節水和環保設備350萬元,實際抵免企業所得稅金額約185萬元,而且專用設備的投入還在逐年增加,對安全生產設備的及時更新起到了促進作用。

    專用設備的投入使用也保證了我礦2008至2012連續五年實現零死亡,切實做到了以人為本,職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購置使用逐年增加,為公司創造了美好干凈的生活工作環境,可謂是一舉多得。

    購置專用設備稅務抵免優惠政策的出臺,極大地鼓勵了企業去購置安全、節能節水和環保專用設備。一方面有利于新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有利于新興產業的產生和發展,鼓勵專用設備企業的生產,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二是維護了人類尊嚴,尊重人身安全,生命至上,體現了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安全和高危行業的生產安全;三是踐行了科學發展觀,發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保護環境。

    (三)推廣意義

    一個年產42萬噸的煤礦,每年購置專用設備就400多萬元,享受所得稅優惠40萬元,那么讓我們來粗略的算一筆賬,假設某集團有100家這樣的企業,那么一年下來集團公司就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4000萬元,也就是為企業增加了4000萬元的凈利潤。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我們有目共睹,無論是從社會效果、經濟效益、環境保護還是從個人、企業、國家等方面都給我們帶來了實際的利益。

    五、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應注意的問題

    在法律和財稅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收益最大化為目的,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等事項進行事前安排的稅收籌劃。專用設備稅務抵免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購置安全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僅指設備入賬價值。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設備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可抵扣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二是購買安全專用設備必須是《目錄》規定內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號文件對設備的名稱、型號、適用范圍、參數和系數進行了詳細明確,納稅人在申報抵扣備案時,必須嚴格對照目錄。對于名稱、性能、參數部分不符合的不應進行申請備案,同時對于名稱一致,目錄中沒有參數對照的,納稅人的技術部門、安全部門、使用部門要逐級說明,必要時要出具專業技術和安全部門的鑒定報告,否則不予受理。

    第7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202號)精神,現將落實有關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實

    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營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二、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基礎產業的企業,且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9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

    上述企業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后減半執行。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投資主體自建、運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單純承攬上述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四、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能減征地方所得稅。其中內資企業凡減免稅款涉及中央收入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需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五、對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應當將西部地區的成員企業與西部地區以外的成員企業分開,分別匯總(合并)申報納稅,分別適用稅率。

    六、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8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稅法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

    “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中“小微企業”界定的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由于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17號、財會〔2011〕20號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要求,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9篇:財政稅務優惠政策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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