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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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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相應的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根據犯罪嫌疑的發現時間,這類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其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其一,在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上,是繼續保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還是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抑或其他?其二,“先刑后民”原則是否合理?應否酌情而定?其三,刑民判決的沖突問題如何解決?對于這些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是各抒己見,看法相異。下文主要圍繞這幾個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全文共6436字。

    以下正文:

    當今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現實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常常出現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盡管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已有部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刑民交叉案件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如不同行為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分別實施了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訴訟標的物牽連,刑民案件交叉。又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或者侵犯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實的復雜性和人類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差異性,決定了對同一法律事實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造成了公、檢、法三部門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存在著分歧,有的認為是刑事案件,有的則認為是民事案件,形成了案件刑民交叉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另外,如果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也構成刑民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法律事實作了規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這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問題

    1)、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大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三是民事訴訟審結后發現犯罪嫌疑的案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第一種案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對于第二種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原則,即民事訴訟暫時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對于第三種案件,立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對于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爭議較多。

    2)、刑民事判決的交叉拘束效力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各自獨特的程序,因此兩者判決本來是不應當相互拘束的。但是由于我長期堅持民事審判中的保障社會公共秩序的作用,使得民事訴訟的構造與刑事訴訟雷同。民事訴訟在這種大環境下失去了她的獨立性,而大都采用刑事訴訟的做法,尤其是在收集、審查、采納證據的做法中。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一致性,更是這種做法的外在表現。因此在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判決具有相互拘束效力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在現代訴訟法理的發展中,民事訴訟的目的已經與刑事訴訟目的完全分開。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權,主要關注的是保障私權。刑事訴訟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主要關注的社會利益。兩者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一些各獨特的訴訟原則和程序,比如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上訴不加刑;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調解制度等。尤其是表現在證明標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采用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和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這些都為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不具有相互拘束效力打下基礎。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之前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作為民事經濟糾紛而受理的案件,經審理不屬于民事經濟糾紛而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根據民訴法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僅僅是有犯罪嫌疑卻并未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不應當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但是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筆者認為,簡單地裁定駁回民事,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根據《規定》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后,經審理發現有犯罪嫌疑,就應當屬于刑法的調整范疇,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某一案件只要涉嫌犯罪就屬于刑法調整而絕對排斥民事救濟。對此,筆者認為,刑法與民法雖然都是保護人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二者在手段和功能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刑事救濟手段并不當然排斥民事救濟手段,在刑法所不能實現的方面應該盡可能發揮民法的作用,對于僅僅有犯罪嫌疑的經濟案件,不能駁回而應該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案件線索和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前決定案件是普通民事經濟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認為有犯罪嫌疑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及時將案件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經偵查終結,依法需要提起公訴的,將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來確定案件的審理方式,如果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則可以將案件分開審理,如果影響民事部分的處理,只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再對民事部分進行處理。

    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對于人民法院以民事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嫌疑的,應當書面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必須立即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由于犯罪行為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律,必須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相應的理由,人民法院必須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偵查終結后,根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的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對刑事部分審理終結后,再審理民事部分。

    (二)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發現法律事實涉嫌犯罪,應當立即裁定中止執行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并將案件全部材料和線索隨案移送,經偵查終結,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結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確有犯罪事實,依照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需要提起公訴的,且民事案件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而不論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因為對同一法律事實,刑法上的處理方法與民法上的處理方法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如對涉案物品,刑事上可能作為贓物處理,民事上則可能作為不當得利等方式處理;對于當事人的損失,在民法上可能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來彌補,在刑法上則通過追繳的方法來實現,然后根據案件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決定適用的審判方式。如果民事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和民訴法的處分原則,除非當事人有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不得撤銷原調解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僅就刑事部分單獨審理。

    三、為了更好地正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應遵循“先刑后民”原則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利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避免犯罪分子逃脫刑罰制裁。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為“先刑后民”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均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時應及時移送偵查機關處理,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又進一步加以具體和明確。

    “先刑后民”的主要做法是:以典型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在合同相對方選擇民事救濟主張民事權利時,受訴法院應先按民事訴訟程序立案審理,審理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詐騙犯罪嫌疑時,應先裁定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合同詐騙犯罪成立,民事案件的審理應視刑事案件追贓退賠情況或者當事人是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若刑事案件已追贓退賠給受害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判決返還財產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則民事訴訟程序應終結(由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裁定駁回);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或者受害人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應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再行恢復原來的民事訴訟程序,并依法就民事爭議作出判決結案。在合同相對方選擇刑法保護時,則按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受害人也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若刑事案件沒有追贓、責令退賠或者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則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受訴法院此時依法應予立案審理。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追繳或退賠只是通過人民法院的公權力對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如果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法律救濟,只有這樣才能更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將“先刑后民”原則固定下來,有必要對《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果經刑事審理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應恢復民事訴訟程序。”《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建議修改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并送達當事人;經刑事審理認定犯罪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民事或裁定撤訴;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允許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選擇提起“刑附民”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詐騙中提起“刑附民”訴訟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即經濟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最高法院1980年7月16日批復規定:“關于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應限于附帶賠償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不宜擴大附帶其他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000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犯罪而遭受物質(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合同詐騙中的受害方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減少訟累,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損失。

    3、合同詐騙中的受害人財產損失可通過多種渠道救濟

    合同詐騙中受害人的財產損失除了向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外,還有其他三種渠道:首先可申請公安、檢察機關直接返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追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第三百三十九條(二)規定:“對扣押在人民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需要返還被害人的,直接決定返還被害人。”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體的解釋(試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害人鳴確的,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及時返還。”從以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司法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返還。其次由法院刑事判決追贓。第三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

    4、明確合同詐騙判決后的涉案財產由法院執行庭(局)執行

    筆者認為,如果刑事案件已判決追贓或責令退賠,可由刑庭依職權移送本院執行庭(局)執行,追贓后退賠返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判決生效后由當事人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予以執行。理由:一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此類案件有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從性質上看,刑事追贓是一種對犯罪行為所生之債強制予以清償的司法制裁措施,在本質上卻屬于民事范疇,因此刑事追贓判決與民事判決的執行并無不同;從目的意義上看,刑事追贓目的意義在于保障被害人財產權利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司法救濟,與民事判決是相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已明確規定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專門負責執行工作,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又屬于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由法院執行庭(局)負責執行此類案件有其法律依據。二是由執行庭(局)負責執行符合審執分離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三是由執行庭(局)執行有利于執行資源的優先組合。執行工作是一項專門的工作,執行庭(局)作為人民法院專門的執行機構,有符合執行條件的專業執行人員和豐富的執行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刑庭所不具備的。為此建議修改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19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執行刑事追贓判決屬執行庭(局)職責和業務范圍,并明確該類案件由刑庭依職權移送。

    注釋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985年8月19日、1987年3月11日兩高—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和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2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基于以上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具后的180天之內進行認證并申報抵扣,可是,在實踐當中,總是存在各種客觀原因,即不是納稅人可以可控制的各種客觀原因,導致取得的增值稅發票超過開具后的180天,能否進行抵扣一直是廣大企業所關心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廢止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9號)和《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2000]12號)第三條中“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的規定進行了否定。即從2011年10月1日起, 根據《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和《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進項稅額,具體的稅務處理如下:

        (一)逾期抵扣憑證范圍必須是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二)逾期抵扣適用情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發生真實交易,且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才能申報抵扣,否則還是不能抵扣。逾期可抵扣情形如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逾期抵扣審批程序逾期且符合客觀原因的扣稅憑證,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再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才能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四)一般納稅人在逾期抵扣審批過程中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3、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由于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第3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關鍵詞】縣域 農業經濟 發展模式

    “三農”問題一直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伴隨我國現代化農業改革的步伐不斷推進,做好縣域農業經濟建設、推動產業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發展縣域農業經濟的重要性

    目前,我國的農村經濟還較落后,縣域農民的收入較低,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保障我國全面進入小康社會,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發展縣域農村經濟。縣域農村經濟是宏觀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展縣域農業經濟的本質,在于提高農村地區的經濟實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縣域農村經濟是縣域經濟的重點,發展縣域農業經濟對城鄉經濟結合、城鄉經濟一體化都有促進作用。

    近二十多年來,我國縣域農業經濟發展相對較快,但是還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農業經濟實力較差、技術水平太低、縣域公共財力不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給縣域農業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多困難,因此,如何克服限制縣域農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更好地發展縣域農業經濟,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縣域農業經濟科學發展模式探討

    (一)發展縣域農業特色產業

    發展縣域農業特色產業要與當地實際情況結合,分析地域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發展出一種具有鮮明的地域生產特征和特殊品質的農業。特色農業主要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特色優勢,這種優勢包括資源優勢、技術優勢和環境優勢等,二是以市場為導向,所發展的特色農業要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三是能夠產生效益,任何特色農業最終都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經濟效益。

    在發展縣域特色農業的過程中,常見的問題主要有三個:一是資金短缺,難以形成規模效應,導致特色農業的效果不顯著。二是特色農業的參與者素質較低、觀念較落后,導致先進的生產技術難以推廣。三是特色農業的產業化程度很低。

    針對這些問題,首先應抓住國家對農村發展高度重視的契機,快速推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讓農民感受到技術提高的好處。其次,要協調區域布局,促進特色優勢產業進行規模化經營,建立示范基地,運用先進的農業技術,提高特色農業的專業化程度。最后,要加強品牌建設,做好營銷工作,打造一批質量過硬、市場反應好的農產品精深加工產品。

    (二)構建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在傳統農業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資源浪費情況,與此相比,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具有良好的環境、資源、社會效益。例如,福建省某縣域公司種植玉米,然后用收獲的玉米養雞,最終回收雞的排泄物,并對其加工,形成有機肥料,最后將有機肥料用于玉米種植。再如,北方某農村地區產牛,利用秸稈喂牛,牛產出牛奶投入消費市場,對排泄的牛糞進行發酵,產生的沼氣用于照明和供暖,沼渣又可以對玉米地施肥,收割玉米之后又能產生秸稈。

    根據現有農業循環經濟示范點的情況分析,構建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主要做好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規劃,重視農田水利建設,推廣節水灌溉技術。二是要對耕地進行合理利用和保護,從長久的種植經驗來看,我國的耕地質量有下降的趨勢,這與人們長期使用農藥和化肥有關,對耕地的保護和改良勢在必行,應積極引導農民使用有機肥,減少水土流失。三是要做好農村新能源的開發,農村地廣人稀,具有較好的光照和通風條件,開發利用太陽能和風能具備良好的先決條件。針對農村燒秸稈等困擾地方政府的問題,還可以加大農村沼氣的建設力度。四是要大力發展農業技術,要明確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發展思路,推廣立體種植和間種套種等先進技術,提高耕地單位面積的產出效率,引入滴灌技術,推動農業由粗放式朝向精細化發展。

    (三)實現縣域經濟組團發展

    縣域經濟組團的模式大致分為三種:一是發展網狀的交通基礎設施,推動縣域間資金、勞動力、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快速流動。二是形成梯度輻射,以城市為中心帶動周邊縣域的發展,中心城市與周邊縣域優勢互補。三是形成產業“分工-合作”的局面,提高縣域在優勢產業的競爭力,也降低縣域發展的基礎建設成本,從而打造出特色產業群。在縣域經濟組團發展方面,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1.實施資源整合

    每個縣域擁有的資源都有限,有限的資源會限制縣域經濟的發展規模,因此,與周邊縣域做好資源整合,有助于破除縣域間的保護主義,提高縣域資源利用的效率。

    2.建立利益分配機制

    縣域之間組團發展的目的在于獲取經濟利益,因此,要制訂科學合理的分配機制,達到利益的合理分配。關于利益分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組建合作集團,通過這個合作集團來進行利益分配;二是上級管理機關介入,根據不同縣域的貢獻進行利益分配。

    3.構建有效的監督機制

    在處理縣域間的經濟糾紛時,應嚴防出現地方保護主義,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來規范各縣域行為,不允許出現任何背離縣域合作理念的行為。

    4.做好政府考核

    縣域之間的組團經濟發展需要各級政府進行推動,在以GDP為主要考核目標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縣級行政官員為了促進GDP的增長而做出一些不符合縣域合作理念的違規行為,因此,縣域之間組團發展需要對縣域官員制定多層次的考核體系,將GDP、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率等綜合指標納入考核體系。

    三、結語

    在推動縣域農業經濟科學發展的過程中,首先應認識到發展縣域農業經濟的重要性,在此基礎上,對自身存在的優勢和劣勢進行評估,再根據自身的特征,吸引外界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以特色農業、循環農業和組團模式為發展方向,提升我國縣域農業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第4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關鍵詞:民事訴訟制度;訴訟和解;性質;完善

    OnChineseCivilLitigationSystemIntheReconciliation

    Abstract:Inoursystemoflitigation,litigationsettlementisanimportantwaytoresolveadispute.LegalsettlementincontemporaryChina,acauseforconcern,China''''scourtmediationhasexposedtheshortcomingsofthereasons,aswellasfromWesternEuropeandtheUnitedStatesontheproceedingsoftherapiddevelopmentofreconciliation,andthemostfundamentalisitsinherentcharacteristicschangingshowWeshouldbetheapplicationoftheappeal.Intheproceedingsoftheruleoflaw,democratizationoftoday,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againstthebackgroundofthenewlitigationsystemsinthedesign,willthinkmoreaboutthemeaningofself-governmentpartiesinthedisputesettlementprocessisapositiveroleinthedevelopmentofthetimes.Legalsettlementwiththeadvantagesofthesystemwillconformtothetrend,inourlitigationsystemgraduallyplayabiggerrole.

    Keywords:Civillitigationsystem;Litigationsettlement;Characteristic;Perfect

    目前我國的法院調解、訴訟和解與審判可看作民事訴訟中的三種糾紛解決方式。這三種方式在實體上的要求各不相同,所應適用的程序法也有很大的差異。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決定了一個國家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特征。而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在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過程中,淡視和解,主要采用的是以法院調解方式為基點的“調審結合”方式,并由此形成了頗具特色的“調解主導型”的民事審判方式,然而,這一制度創始的背景卻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利益單一化、經濟計劃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簡約化、權利淡漠化的社會生活條件。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以及以法制化、市場化為價值取向的深入人心,傳統的“以調為主”的民事審判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而同時,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市場化和法制化的深刻變革。在建立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在大力倡導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強化司法功能的今天,人們在崇尚通過訴訟審判程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的同時,也開始用探詢的眼光尋求更公正、民主、高效的方式。

    近年來,我們素來不甚注重的民事訴訟和解,從大陸法系到英美法系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美國以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形式解決民事訴訟取得的巨大成效。使我們更多的思考我們的訴訟制度怎么樣,我們的傳統文化觀念中就有“以和為貴”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時代背景下是否又能適當能加以利用,訴訟和解是否能在我國得到更大的發展,本文將加以探究。

    一、訴訟和解的涵義及特征

    (一)訴訟和解的涵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和解是指“不再爭執或者仇視,歸于和好,和解包含著和平、和好、爭執解決等含義。”在法學領域,和解可以被分為訴訟外和解與訴訟和解。訴訟外和解又稱為民法上的和解,是指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協商和妥協,達成變更實體權利義務的約定,從而使糾紛得以消除的行為。因此,在本質上,其屬于當事人的契約或者契約變更,對當事人產生合同上的約束力,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訴訟和解也被稱為訴訟上的和解或者訴訟中的和解,作為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其區別于訴訟外和解。[1]

    對于訴訟和解在我國的具體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湯建國、單國均認為訴訟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承審法官酌擬辦法,勸諭原告和被告和解,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或由一方提出清償辦法,經他方接受,而成立的和解”。宋朝武、劉小飛認為“訴訟和解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法官面前,就民事爭議自愿互相讓步,達成協議,經法官確認后記入筆求或依協議做出裁判以終結全部或部分訴訟的活動。”[2]學者熊躍敏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凡是在訴訟系屬中經當事人之間協商讓步而達成合意,均屬訴訟上和解的范疇,包括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而以原告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而通常意義上的訴訟和解則是指在訴訟系屬中,當事人雙方于訴訟的期日,在法官的參與下經協商和讓步而達成的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的合意。”有外國學者認為在我國訴訟和解是指:在當事人提訟后,訴訟處于系屬的狀態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法官面前達成和解,并將內容記載于和解筆錄的情形。

    縱觀國內外學者關于訴訟和解概念的表述,雖各有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基本上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只是在概念外延的認識上或者形式有些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和解是雙方當事人間達成的合意。即訴訟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面前,就爭議的事項進行自主協商,互相妥協或做出讓步,以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程序的一種行為,是訴訟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訴訟和解與法院調解

    訴訟和解與法院調解,可以說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對兄弟,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都是以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為基礎,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自愿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結果,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直接體現;兩者都可以在訴訟的主要階段進行,當然的調解不能發生在執行階段;兩者都可以通過某種途徑獲得與判決同一的效力。

    雖然和解和調解僅有一字之差,但實質上卻是相去甚遠的兩種制度。訴訟和解和訴訟調解都產生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的結果。但二者都存在顯著區別:

    一是主體不同,訴訟調解有法官的直接參與和主持,訴訟和解只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二是時間不同,訴訟調解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而訴訟和解既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發生訴訟前(發生在訴訟前的和解,訴訟的目的只是為獲得法院對其和解協議的審查確認)。

    三是程序不同,訴訟調解必須依照民訴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和解完全由雙方當事人依其自愿進行,目前民訴法對其程序沒有特別的規定。

    四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訴訟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而發生與生效裁判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民訴法沒有規定其效力,現階段只能將其“變種”為訴訟調解,才能取得法院確認的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訴訟和解與法院調解最大的差異在于立法理念的不同,立法理念的不同導致在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訴權與審判權的主導地位不同。在我國訴訟實踐的法院調解過程中,法院始終處于主導地位,當事人似乎只是法院調解工作的對象。正是因為調解過程中法院的“強勢”與當事人的“弱勢”形成鮮明對比,才導致實踐中這么多的強制調解。而在實質上卻使調解的規定流于形式,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當事人訟累,也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嚴肅性。[3]

    訴訟和解立法的立足點在于當事人方面,由當事人自主、自律、自愿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糾紛的角度考慮問題;而法院調解中,法官勸諭和解、提出和解意見等職權活動無論多么積極都被視為當事人合意的外因,當事人永遠是訴訟和解的“配角色”。在訴訟法治化、民主化的今天,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制度的設計,更多地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時展的要求。筆者主張把關注的焦點轉移到訴訟和解上來。

    (三)訴訟和解的特征

    1.特征

    訴訟和解在當代中國,引起人們的關注,既有我國法院調解的弊漏的原因,也得益于西方歐美訴訟上和解的迅速發展,而最根本的則是它的內在特征彰現出了值得我們應用的吸引力。[4]而在制度上,訴訟和解的特征尤為明顯,主要有:

    (1)和解協議由當事人自主達成。訴訟和解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過程,即當事人在沒有第三人直接介入的情況下自主協商,就解決糾紛的方式和內容達成一致的過程。“合意性”是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的共同特征。基于這一特征,在當事人協商過程中,要求法院不得介入。這在制度上就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法院進行相一致陳述。這是訴訟和解區別于訴訟外和解的主要特征,亦是其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這一點亦與原告撤訴有所不同。撤訴是單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僅原告向法院做出撤訴申請即可發生,而訴訟和解是“聯合訴訟行為”,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向法院進行相一致的陳述,并進行以和解方式終結訴訟的意思表示方可達成。這更好的輝映自愿的原則,可以杜絕以判壓調,“和稀泥”現象的出現。

    (3)和解協議發生效力前,須由法院進行審查。由于經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將具有替代判決的效力,因此,在此之前由法院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成為必要。但此處的“合法性”并非嚴格的實體合法性,而是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應認為其合法。這一點是由訴訟和解過程的“合意性”決定的,也是和解合法性必須。

    (4)經法院確認的和解協議具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協議內容有瑕疵而主張其無效或可撤銷。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和解協議一經法院確認,即具備了法院“決定”的形式,法院“決定”代表著國家強制力“決定”,故應嚴格維護其效力。在某種程度上,也使當事人對和解事項更確信。

    這些特征使訴訟和解具有了糾紛解決與法律創制的功能。就糾紛解決功能而言,訴訟和解被記載在法庭審理的筆錄中,或經由法院做成合意判決,就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即終結訴訟,對具有給付義務的和解產生執行力;就法律創制功能而言,在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案件中,通過當事人的合意也能解決糾紛,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在法律沒有充分確立的領域,依靠通過和解解決的累積,成為創造新法和權利的契機。

    2.制度構成的價值

    由于有上面的特征,訴訟和解在運用過程中還有判決或是調解無法比擬的優勢:

    (1)外在工具性價值

    訴訟和解可以使糾紛得到早期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與判決相比解決的內容更富于彈性,能夠使糾紛得到具體、妥當、根本的解決;有助于當事人之間感情的融合和關系的修復;使和解容易履行;能夠減輕法院的負擔等。

    (2)內在制度性價值

    除了外在價值,和解制度在它的內在價值上也有它的優勢:訴訟和解制度中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議,從而終止訴訟的制度,它體現了當事人獨立解決糾紛的價值取向。無論我們將其定性為私法行為和訴訟行為,還是兼具私法行為和訴訟行為的性質,訴訟和解所體現的精神卻是不會改變的,它體現了私法自治精神和處分原則。民事訴訟中處分權原則是私法自治精神在訴訟領域內的延伸和發展。因此,訴訟和解制度最終彰顯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3)社會構建性價值

    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倡導“以和為貴”,一般的民眾在心理上還是執守“家和萬事興”、“和氣生財”等理念,在面對如何解決糾紛上更傾向于“私了”,而這在實踐中又容易使“私了”的成果由于一方的不守信而歸于灰燼,增加訴累。訴訟和解作為訴訟中有法律效力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有利與發揮制度的優勢,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

    總的來說,訴訟和解更人性化,有明顯的優越性,體現在:迅速、徹底的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利于構建和諧誠信的社會。它不僅保障了公民的話語自由,使對話雙方在主體上地位平等、交往自由;而且在對話的程序性原則上,可以提高訴訟交往行為的可預見性。

    二、訴訟和解的性質

    關于訴訟和解的性質,有學者認為:是在某種意義上的一個民事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實質上就是確定一個契約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與一般民事契約不同的是,和解契約是在訴訟中達成的,并由法院見證,是訴訟契約中的一種。也有學者把它比較法院調解,認為“訴訟和解不過是合意的程度更徹底而已”。[5]

    對訴訟和解的性質,在學界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筆者欲對此作全面分析:

    1.私法行為說

    該說認為訴訟上的和解是“當事人在法院面前締結的民法上和解,為了公證起見才記載在筆錄上的。其訴訟終了的效果,是由于訴訟標的消滅或者伴隨著當事人的撤訴來說明的。”從該學說出發,訴訟和解的無效或撤銷的問題,均依照私法上的規定來解釋。從而認為私法行為的瑕疵,當然對終結訴訟的效果有影響。這一學說雖然看到了訴訟和解的契約性,但是對于和私法和解沒有什么區別的訴訟和解為什么能夠終結訴訟以及產生與終局判決同一的效力,難以作理論上的解釋。

    2.訴訟行為說

    認為訴訟和解是“完全不同于民法上和解的訴訟行為,是法律承認的替代解決的訴訟法上的協議。”[6]因此,“它應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和執行力。”按照該學說的觀點,私法上和解的無效或撤銷原因的存在,對訴訟上和解的效果不產生影響。眾所周知,訴訟和解畢竟是雙方當事人為結束實體爭議而達成的合意,必然會產生實體上的效果,所以,我們應當認識到訴訟和解的私法行為的性質。

    3.兩種性質說

    該說認為訴訟和解兼有民訴法上和解和訴訟行為的兩種性質和要素。其中又包括兩者混合并存說和單一行為兩種性質說。后者最為有力,該說認為,訴訟和解在形式上是訴訟行為而內容上是民法上的和解,二者具有依存關系;如果和解契約無效或可撤銷,則訴訟和解也無效或失去效力。

    訴訟是實體法和訴訟法共同作用的“場”,前兩種學說從實體法或訴訟法各自單一的立場看待訴訟和解的性質都是不足以取信的。兩性質說現在已經是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通說,也被判例所采用。筆者認為,對于訴訟和解的性質應當采用單一行為兩種性質說。如果當事人行為的要件及效果均由訴訟法加以規定,那么該當事人行為即屬訴訟行為,該訴訟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區分徑渭分明。例如,當事人申請執行。但是,有些當事人行為的法律要件或法律效果,不僅規定于訴訟法,而且也規定于實體法。例如行為,是訴訟行為,發生訴訟法上訴訟系屬的法律效果,但民法也規定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于此情形,應當依照何種標準認定其行為屬訴訟行為抑或私法行為?依照德國學者所倡導的主要效果說,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其主要效果如果發生實體法上的法律效果,那么,此項法律行為應歸類為民法上的私法行為;若主要效果是發生訴訟法上的法律效果,那么,此項法律行為應歸類為訴訟法上的訴訟行為。

    我們再看訴訟和解。訴訟和解的主要法律效果是同時兼有實體法及訴訟法的法律效果,屬于一個法律行為兼有兩種法律性質的情形。從終止實體法上的權利爭執的角度看,訴訟和解有私法行為的性質;從終結系屬的訴訟關系的角度看,又有訴訟行為的性質。因此,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實體法與訴訟法兩者同時兼用。若有訴訟法上的無效原因存在,訴訟和解固然無效;有實體法上的無效原因時,訴訟和解亦為無效。所以,不論是學理、實踐還是判例,一種行為兩種性質說要比其他學說更可取。

    三、我國訴訟和解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訴訟和解制度的概況

    當前,在我國的法院調解、訴訟和解與審判這三種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作為獨立的制度存在的是審判和法院調解,當事人和解并不具備獨立的制度特征。而在實踐中呈現的是這樣一種狀態:

    1.在審判實務中被壓抑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只是作為撤訴的理由加以確認,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一般是當事人申請撤訴從而終結訴訟程序,在實體上,和解協議則重新確立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并要求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全面履行。但和解協議能否得到履行,完全取決于負有義務當事人。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重新。這樣可能造成有些案件多次撤訴,既助長了違反和解協議方的不誠信風氣,又增加了法院的訴累。這明顯違背了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脆弱的訴訟和解制度無法帶給當事人糾紛已經解決應有的安全感和穩定感。

    在和解的確認上,制作民事調解書來確認和解協議的效力,也是審判實務中常常采取的做法。有些案件在立案后,當事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但還是要通過法院的開庭程序或調解程序來形成民事調解書。盡管是當事人自行達成的,但訴訟中還要制作一些調解筆錄或庭審筆錄,最后以達成調解協議書的形式來反映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常常會造成一種明明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和解,卻要變成法院調解的不正常現象,這種形式與實質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壓抑了訴訟和解制度的發展。

    另外一點就是:訴訟中當事人的自行和解往往只能轉化其他訴訟行為,而不能作為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直接得到遵守。和解協議原本應當是解決糾紛的協議,但實際上只能是關于當事人實施某種訴訟行為的協議。例如關于和解協議中規定的原告撤訴的條款,需通過原告實施撤訴的行為來終結訴訟。如果原告違反該協議不撤訴,訴訟仍須繼續進行。原告通常只有在對方即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這樣才不會有和解協議不履行而不得不再次的風險。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義務(如達成還款計劃等情況),為了避免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而再次的風險,法院或當事人一方(通常是原告)往往要求將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成調解書,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和解實際上被法院調解制度所取代,而難以發揮作用。”

    江平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成為了“調解型”的審判方式。[7]特別是長期以來,盡管在民事訴訟法中也重視和強調調解的自愿原則,但法院調解中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強制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致使和解的規定流于形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既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當事人訟累,也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嚴肅性。在審判實踐中統計數據可以說明這點:從1993年到2002年這10年間,在人民法院審結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調解結案的比重呈每年下降的趨勢,現在已經下降到30%左右;二審的調解比重也是如此。

    可以說,在我國,訴訟和解在審判實務中處于一種被壓抑的狀態,功能也被其他訴訟制度所替代。

    2.在司法實踐中不受法院歡迎

    由于訴訟和解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不是一種結案方式,而法院的判決率、調解率、撤訴率、上訴率等數據直接影響法院之間的評比及法官業績的考評,造成法院人為地將一些訴訟和解結案的案件統計到調解或撤訴案件中去。[8]從歷年關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結案方式的統計數字中可經看出,訴訟和解的結案數并沒有反映,訴訟和解的案件只有通過撤訴或調解的方式結案。而在當前強調調解率的環境中,絕大多數訴訟和解的案件又必然會被法院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

    此外,由于訴訟和解案件的當事人可能選擇撤訴而終結訴訟,導致這部分案件的訴訟費用一半要退回,直接影響到了法院的經濟利益。有的基層法院在年底考核承辦人案件數量時,撤訴案件是兩件計算一件或三件計算兩件,與法官的任務掛鉤,而辦案數量直接涉及法官的個人獎金,牽涉到法官的個人利益。因此,訴訟和解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受法院及法官們的歡迎和倡導。

    (二)在我國發展不足的根源探究

    在我國,訴訟和解存在被壓抑、不受法院歡迎這些發展不足,既有法律條文簡陋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價值觀對上述問題的產生亦存在不足。在諸多不足之處,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原因:

    1.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

    雖然關于法院調解的立法一再修改,但法院審判權運作的現實卻未發生太大的變化,這其中訴訟文化觀念是深層次的原因,它不會因訴訟制度的改造而自動消失,相反卻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通過對人們思維方式的潛在影響制約人們的行為。

    2.體制的原因

    受長期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影響,法官是訴訟的主導者,在訴訟進程的各方面行使主導性權力,而當事人對行為自主選擇的余地則很小,這種權力與權利的失衡狀態使得法院更輕易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從這個意義上講,強制調解不僅沒有值得驚訝之處反倒是現行體制下的一種必然。

    3.人的原因

    現代民事訴訟的高度專業化、復雜化要求法官具有綜合能力,既要能夠在職業行為、道德框架內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特定問題,又要能夠根據社會的多樣性和靈活性處理突發事件。[9]按此標準審視我國的法官隊伍,整體上還有一定差距,加上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薄弱,法律觀念陳舊,都成為現行諸多制度推行不盡人的關鍵。

    另外,也與我國傳統民訴法采用強烈的國家職權主義干預原則有很大的關系,因為在我國傳統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更為強調法院的訴訟指揮權和依職權處理當事人訴訟事務的主動性,當事人的處分權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從而導致“漠視當事人在實體和訴訟權利上的意思自治是其必然結果。”[10]

    四、關于我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

    面對我國訴訟制度發展中法院調解制度“風光不再”、訴訟和解被壓抑替代的現狀,我國的學者們對此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剖析了我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有的還研究外國訴訟和解制度的興起,提出了許多極有見地的改革完善方案。在對待訴訟和解的態度上主要有漸進改革論、否定取代論和替代論三種理論。

    其中替代論是比較有代表性的。該理論中的主要觀點就是以訴訟上和解取代法院調解,“以合意解決爭訟的本質是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而不是法院的調解活動”。[11]這也是許多學者大量考量了西方和解制度的興起,對我國訴訟調解制度做過相當的剖析后,去粗取精提出的,當然也在某種形式上是順應世界訴訟和解發展的大勢,從而興盛我國的訴訟和解制度,構建和諧社會。如學者章武生主張:應將調解程序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進入訴訟程序后就不允許再調解,而以訴訟中的和解取而代之。

    筆者也贊成用訴訟和解來替代法院調解,使訴訟和解成為我國民事訴訟體制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因為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都是訴訟中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制度,但是調解作為審判權運作的方式造成了與判決之間的緊張關系,過于強調法官的職權性而損害了當事人的自主性,其極大的靈活性和非程序性則嚴重地影響了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基本價值。和解則將糾紛解決的主導權歸還給當事人,體現了當事人程序主體的地位;和解作為當事人自主協商的結果不再是審判權運作的方式,調解與判決之間的不和諧狀態得以消除;訴訟和解奉行與審判相同的原理,既讓當事人獲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也使和解活動可能對訴訟程序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從而體現了程序公正。但當下不宜完全廢棄法院調解,而適合在訴訟和解發展過程中來逐漸的替代法院調解,尤其在在觀念和制度設計上。正如靳建麗教授指出的,“在德國和日本民事訴訟的專門術語中只有‘和解’一詞,‘調解’則往往用來專指訴訟外的特定制度。這表明了至少在觀念或應然的意識上強調的是當事人主導的和解,而非法官主導的調解。”[12]

    而且,訴訟和解與法院調解的共通之處是前者取代后者的制度基礎。正因為兩者之間有很多共同點的存在,才使訴訟和解替代法院調解成為可能,既可以發揮其優點,又不因改革幅度過大而引起太大的震蕩。如果現在按照有些學者的主張完全廢除了法院調解制度,又沒有相應的制度填補其留下的空白,后果是不堪設想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我們的民事訴訟模式。在大多數高院、中院和較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過去那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已經不占主導地位;取而代之的是較之以前更為民主、更具親和力的審判方式。新的審判方式為訴訟和解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只有訴訟和解制度才能和新的審判方式協調發展。

    第5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關鍵詞:物流;案例;企業

    中圖分類號:F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1-0009-02

    1 引言

    “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這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們司空見慣的情形。但是如果在物流企業或者企業內部做物流的時候發生類似的事情――“會叫的人有飯吃”,則不利于企業提高物流效率,不利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甚至不利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2 兩個案例

    2.1 案例一:司機的奶酪

    某一個公司,在組織為超市做配送業務的時候,為了刺激司機快速準確送貨,將薪資與線路里程數掛鉤,同時實行“先到先選”制度,即先回來的司機便選擇最遠、最易于行駛的路線,以至于后回來的司機只能跑沒有人選擇的又短又不易于行駛的路線。司機們為了節省時間,就要求收貨方快速卸貨,甚至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如大吐苦水,同時用煙酒賄賂驗貨人員,又或者極其兇惡,強迫、威脅對方趕緊卸貨。這類司機往往能快速完成任務,以至快速回公司重新選擇好路線。而那些比較好說話,比較老實的司機則在卸貨的時候老實等待,以至于回公司的時間被耽誤。長期如此,能哭鬧、兇惡的司機每個月總能比老實的司機多很多的獎金,拿到更多的錢。

    2.2 案例二:客戶的良機

    某一個物流公司,為許多客戶提供倉儲、運輸服務。與A客戶洽談的時候,對方十分友好,通情達理,及時交清上一筆交易費用,最后以普通倉庫的倉儲費0.30/T*天成交這次的交易;與幾乎同等條件的客戶B洽談的時候,對方十分兇惡、叫囂,最后還威脅若不降低本次倉儲費用,不還清上一筆拖欠的倉儲費。以至于此物流公司只好妥協,以普通倉庫的倉儲費0.20/T*天成交。

    從這兩個案例看到一種現象,越是老實,按照規章制度、人之常情辦事的企業和人越是吃虧,而越是兇狠,不按照牌理出牌的企業和人越是能占到便宜,得到好處。

    3 分析原因及其危害

    3.1 工作人員操作不當

    收貨驗貨人員操作不當,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收貨驗貨人員拿著雞毛當令箭,工作的時候不夠認真賣力。當貨物到達之后,反正是對方求著自己卸貨,總是喜歡拖拉,不愿意及時卸貨,要求司機無休止等待。司機們只好采用非常手段,送點小禮,似乎符合中國人的習慣。另外一種情況,則是收貨驗貨人員確實太忙,太多的貨物需要點驗,兇惡的司機讓他們畏懼,以至于貨沒有點清楚,就草草地直接卸貨。這兩種情況都會促使工作人員懈怠。次序混亂。尤其后一種,貨沒有點驗清楚,若發生缺貨或者次貨,則會影響到收貨方的客戶的滿意度,從而連鎖反應,影響收貨方的滿意度,最終影響到配送方與收貨方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

    案例二中負責談判的業務員或者因為業績壓力,或者因為環境壓力,有意無意地引導本物流公司走進誤區。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自己的私利和客戶聯手,進行不規范操作,客戶便有了可趁之機。只要給業務人員一點小利,就可以節省巨大的倉儲費。這樣的操作處理不僅使得物流公司損失了巨大的倉儲費,而且對于其他的客戶也是極其不公平的。

    3.2 管理人員的疏忽

    這兩個案例中的管理者都比較疏忽,沒有意識到公司一些規定是不夠健全的。案例一中,實行“先到先選”制度,這樣的制度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司機在路上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尤其到了卸貨地點還要受到對方收貨人的影響,難以把控時間。若采用這種方法,只會讓司機們另辟途徑,長期下來,影響到客戶的滿意度。

    案例二中,物流公司的合同管理沒有做到位,如果此物流公司與B客戶的合同是完善的、健全的,很難受到對方的威脅,就不會不得不降低倉儲費了。降低倉儲費來處理的方法,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同時使得自己在同行業之中喪失名譽。A公司遲早會知道此價格的不公平。那么可能的結果就是:A公司要求此物流公司對自己降價降得比B公司還低,或者物流公司永遠失去A公司這個客戶。

    3.3 企業忽視長期利益

    從案例一可以看出,司機為了利益,不顧末端物流的效果。公司實行“先到先選”制度,表面上提高了末端物流的效率,但是這不是長久之計。長期下來,此公司必定受到其它公司的司機的不滿和排擠,并且客戶端受賄或者受追而點驗工作不仔細,不到位,導致出現的數量和質量問題不能有效解決,會大大增加收貨方的客戶的不滿。案例二中的情況也是只考慮了短期利益,表面上接到了一筆單子,確保對方能將上一筆倉儲費支付,但是與不誠信的客戶B合作,始終是“與狼共舞”,長期下去,是會繼續被其壓迫與威脅的。最主要的是,讓同等條件的別的客戶,比如A客戶知道了,心中的失望和不滿,可想而知,也許再也不跟此物流企業來往。物流企業一碗水端不平,長期情況下會導致優質客戶流失。

    3.4 企業競爭能力的缺乏

    公司的競爭能力缺乏或者是公司對自己的競爭能力缺乏自信,為阻擊別的競爭對手,采取了顧頭不顧腳的做法。

    案例一中的企業可能軟件、硬件不夠,或者人員能力不夠,于是他們不能采用軟件統一調度,人工調度的方式又不能有效解決人員分工的問題,為了提高配送的效率,又不得罪于司機,只好出此“良策”,讓司機先到先選線路。

    案例二中的物流企業沒有太大的優勢,客戶B不僅有上筆倉儲費拖欠,而且選擇物流供應商的空間也非常廣,由于物流公司畏懼競爭對手搶走自己的客戶,進入了誤區,認為妥協讓步能獲得對方的配合,殊不知這只會助長B客戶的氣焰,使得自己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狹小。

    4 有效的解決方式

    4.1 制定合理操作規范

    每一個企業作為供應鏈之中的一環,或者是供應者,或者是客戶,角色是變換的。如果作為客戶的時侯,收貨點貨慢,或者欺負老實人,或者收受賄賂,作為供應者的時候再被別的公司同等對待,拖拉卸貨時間,那么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整個供應鏈的時間都會被耽誤,效率都會降低。所以,在目前企業無法實現JIT配送的情況下,可以供應鏈成員達成共識,每一個企業都規范好驗貨人員的職責,給予收受賄賂的人員重罰,且對待客戶的到貨,可以安排取號碼紙等待,就像人們去銀行的時候一樣。負責點貨驗貨的人員絕對不能徇私枉法,而要按照號碼和工作步驟來安排各項工作。

    案例二中的公司對于業務人員的激勵方式要合垣,不能凡是能拿到單子,不管質量,都給予獎勵。而是激勵規則要適時、適量,并且要設定監管機制,防止出現業務人員與客戶勾結的不正之風。

    4.2 物流業務外包

    這兩個案例中的公司管理都是存在問題的,但是造成他們不良管理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軟硬件不夠,或者

    人員能力有限等。案例一中,公司可能沒有辦法將大量的司機的工作量分配均勻,如果調度人員手工分配,既不迅速,同樣也不公平。需要專門的調度軟件,但是購買一個軟件的資金、風險、維護等問題都是存在的。企業不愿意花費資金以及冒風險,如何解決?可以將此配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有專門的軟件,專業的人才以及專業的經驗,可以將司機的工作量最大化的公平。這樣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司機向收貨人員訴苦、叫囂的問題。

    4.3 將客戶進行分類

    ABC分類法是一種常用方法。有些客戶是屬于重要的,需要重點管理的客戶,而有些客戶是不重要的,不需要重點管理的客戶。物流公司可以對客戶區別對待,根據訂單數量,交貨周期,市場價值等條件決定管理方式和價格,當然物流公司不是每筆業務都賺錢,有時候客戶的訂單數量較多,交貨周期合理,物流公司當然將其劃分成為A類重要客戶,同意降價;或者有時遇見大品牌企業,物流公司為了提升自己的形象與地位,進行免費宣傳,而同意低價位提供服務。但是當出現同等條件的客戶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確保自己的形象,維持自己的名譽,否則就會傷害與客戶之間的感情與聯系。

    4.4 完善合同管理

    制定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為公司構建一道風險“防火墻”。有些企業認為簽訂合同傷彼此感情,或者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無效的,或者有漏洞的,使得遇到糾紛的時候,沒有保護自己的依據。這是十分不妥當的。一定要使合同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等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只有完善了合同管理,經濟糾紛數量才會大幅度下降,各類法律風險也大大減少,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駕護航。

    4.5 恰當運用法律武器

    案例二中,物流公司似乎陷入了絕境,對方以上一筆倉儲費來威脅自己。在這樣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冒險答應,否則只會助長對方的氣焰,損害A公司的利益,造成A公司的失望與不滿,自己名譽的喪失,成為臭名昭著的企業。如果物流公司與B公司有合法的明確的合同,那么物流公司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比如行使留置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和法律出版社《物權法立法背景和觀點全集》的說法,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并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

    4.6 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物流是服務性的,越是為客戶想的多,做的多,增加客戶的便利性,就越能得到客戶的認可。比如案例一之中,公司除了快速準確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之外,可以為客戶提供查詢服務,提供到貨卸貨服務等。案例二中物流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增值服務,比如說昆山一家建偉物流公司推出新業務,為客戶提供“倉單質押”服務,或者有的物流公司為儲存牛奶的公司提供倉儲服務的同時還負責用一種專用機械搖動奶品,以至奶制品不會在有效期內就產生沉淀物,影響消費者的食欲和購買欲。提供增值服務,讓客戶信任并依賴自己,物流企業的競爭力就會不斷增強,客戶的滿意度就會提升,從而促進企業自身的進一步發展。

    第6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全球化、網絡化、高新技術化和知識化的新經濟時代,對信息的要求越來越高,作為提供重要信息的會計必將為適應這種需求而發生重大變革。因為會計的發展歷來是和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會計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會計要發展,教育是關鍵。會計教育,特別是高等會計教育的水平,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質量,并影響著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提高,它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深化高等會計教育改革,明確新時期高等會計教育目標,改革會計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進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勢在必行。

    一、明確會計教育目標.培養高素質會計人才

    新經濟時代對會計人才的需求已經從過去對數量要求轉化為對會計人才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的要求,他們應扮演的是“企業伙伴”的積極角色,如何創造價值、解讀會計信息、解決問題、作長期策略規劃、評估客戶的選擇及作最優化的資源配置等是現代高素質會計人才的關鍵職責。專家認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高素質會計人才應具備的特質是:策略化的思考與行動、溝通能力強、富高度創意、熟悉資訊科技。也就是需要具有較高的創新意識,擁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富有變革和管理的能力和膽識。

    如何培養具有這些特質的高素質會計人才,這與會計教育的目標、內容、方法、手段等密切相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的會計教育目標應如何定位?我認為應培養適應新經濟時代需求的、有道德、有知識、有能力、高素質的復合型會計人才。具體地說,我們培養的學生不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而且具有高度的事業性和責任心;不僅要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具備本專業的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適應未來復雜多變的會計環境的能力。即有很強的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能力;有敏銳的獨立思維、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把握事物本質規律的能力;掌握有效集體合作、正確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以及不斷吸收新知識和進一步發展的能力等。

    二、改革會計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構建完善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

    適應新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高等會計教育的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的設計應符合會計教育目標,注重高素質會計人才應具備的知識,構建完善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讓學生學會怎樣“做人、做事、做學問”。因此,除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外,還需要掌握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及與本專業有關的相關專業知識。

    首先,作為會計學專業學科體系的主干課程必不可少,學生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求掌握本專業的相關知識,如開設財經類專業相關核心課程:管理學、經濟學、統計學、國際貿易、國際金融、經濟法等等。應該說我國會計學科體系已基本上與西方發達國家接近,但從目前會計專業整個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分析,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專業課比重過大,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們不妨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一些做法:合并有關課程。如,不單獨開設成本會計,把相關內容分別放人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而管理會計與財務管理之間的內容也應相互協調,盡可能地減少專業課程之間的交叉和重復。

    其次,根據會計教育目標,體現高素質人才的要求,對學生除了專業知識的學習外,還應開設適應社會需要的基礎性課程,如:運籌學、市場學、社交禮儀、職業道德、文學欣賞以及法律等知識。專業教師應在學生的選課上進行引導,對已開設的經濟學課程內容應予調整,以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的要求。

    再次,經濟全球化、網絡化、高新技術化和知識化的趨勢要求會計教育國際化、信息化。而要達到這樣的目標,我們在課程體系設計中應強化涉外課程的教學,如:國際稅收、國際法學、國際會計、跨國公司財務管理等等,使會計學科體系國際化;同時要加強信息類課程的學習,其內容應覆蓋與專業工作及日常生活有關的高新技術內容。

    最后,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會計的結構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再僅是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二元結構,新的會計分支已相繼出現。因此,應不斷發展新領域的課程,向學生開設一些如《環境會計》、《人力資源會計》、《社會責任會計》、《所得稅會計》、《戰略成本管理》、《稅務籌劃》等新興會計學的課程乒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及時掌握會計管理新知識,拓寬學生的視野,同時也有利于教師專業素質的提高,更有利于這些新領域、新知識的更新、開發與傳播。

    三、改進會計教學方法和手段,強化學生的創造能力和綜合應用能力

    教師授課采用一言堂式的填鴨式教學方法,仍是目前許多課程教學的主要方式。雖然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但這大概又是最沒效果的。這種傳統的教學方法加上極度規范化的考試制度不足以提供給學生充分的準備去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因此,我們要改變目前的教學方式,注重方法教育,培養學生對所學知識綜合應用的能力,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第一,加強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的一種方法,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公布的會計報表,提供各種分析評價方案,進行預計發展前景和投資決策分析,提高學生的實際知識和實際能力,培養學生的研究興趣。

    第二,靈活運用課堂討論式。在課堂教學中可采用小組討論式的教學法,教師提出研究向,學生分小組思考討論后發表意見,教師最后歸納總結。讓學生從中發現問題和提出問題,并自己解決問題,掌握科學分析的方法,也體會團隊合作的重要性。

    第三,采用研究式教學方法。對學術前沿問題可采用研究式教學方法,可預先布置研究課題和參考文獻,鼓勵學生多進圖書館、資料室等,參閱古今中外的相關資料,找出有關規律性的東西,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引導學生對新理論、新發展、新趨勢的整體把握,以加強對學生創造能力的培養。

    第四,創造更多實踐的機會。學校要加強學生基本技能的訓練,就應為學生創造一些實踐機會,如讓學生在模擬實驗室進行模擬實驗,甚至可通過Intenret進行跨國交流,讓學生有身臨其境的感覺;還可讓學生利用假期進行調研,在假期之前,教師布置一些課題,學生可針對課題要求,利用自己學過的知識到公司或商界進行調研,然后形成調研或評論報告,回校后進行課堂交流,這樣不僅可以培養學生觀察、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及適應社會的能力,而且可以培養學生正確處理人際關系,提高其書面和口頭表達的能力。

    第五,及時更新教學手段。教學過程中,要更多地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普及多媒體教學方式,使之成為高等會計教學的重要輔助手段,提高會計教學方法和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水平。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

    師資隊伍素質的高低,決定著培養出的會計人才素質的高低。因此,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意義重大。從目前我國高等會計教學的師資來看,許多教師基本上沒有從事過會計實際工作,可以說沒有任何實踐經驗,理論脫離實際,學校有責任也有必要提高教師自身素質。

    (一)暢通師資繼續教育的渠道,鼓勵他們取得高學歷,如條件許可,可以出國培訓進修,掌握現代教育思想和教學方法。

    (二)鼓勵教師參與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定期參與會計事務所的查賬、驗資、處理經濟糾紛等業務活動,增強他們的實際經驗。

    (三)鼓勵老師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把其收獲帶人課堂,授予學生,以科研促教學,以教學帶科研,這樣才能使會計教師始終站在會計學科的最前沿。

    (四)鼓勵教師開展不同學科間的學術交流以及校際間的交流活動,以此來博采眾長,提高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

    第7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一、檢察機關加強審判監督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不斷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各類經濟糾紛案件、行政案件也不斷增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審判工作,也為經濟發展、穩定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我們無可否認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績,然而也要看到社會各界對某些裁判不公的反映也越來越多,老百姓對司法不公的不滿也越來越強烈。在尊重審判獨立的情況下,當今呼喚一個能對審判活動實行強有力的、專門的監督機關。因此,人民檢察院義不容辭地應當擔負起審判監督的重要職責。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審判監督,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太大。這為一些想利用手中職權撈取私利的法官提供了司法腐敗的條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中,尤以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最大。不同的法官甚至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下,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決;而在審判過程中,法官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若對擁有如此大自由裁量權的法官沒有任何制約或監督機制,依靠法官自身的約束來確保公正司法無異于癡人說夢。

    2、我國法官的整體職業道德水平遠未達到歐美國家法官的職業道德水平。歐美法官之所以能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首先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無關系。歐美法官超脫于社會,不受任何政黨、政府或組織的控制、;并且,他們收入和地位高,為他們能超脫于社會、獨立辦案創造了物質條件。現今我國法官所處的社會環境仍不能形成如歐美法官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了加強審判監督的必要性。

    3、有人提出檢察機關對法院裁判的抗訴,不利于樹立審判權威,有損于法官在社會上的權威形象。此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細一推敲卻站不住腳。杰弗遜說: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警言無不在中外應驗。對于明顯錯誤的裁判,對于徇私枉法的裁判,本身才真正地對法官權威與威信的損害,檢察機關履行審判監督職能,才能切實地維護法院的公正形象及法官的權威。從當今社會現實來看,因法院裁判不公而不滿的聲音越來越多,越來越強烈。對這些裁判不公社會現象該如何防范,如何杜絕呢?該以何種方式來對這些社會不公進行救濟呢?由誰來監督實施這種救濟呢?毫無疑問,檢察機關應當義不容辭地擔負起監督法院審判的職責,并且此監督職能應當得到加強,而不是弱化。

    二、當前檢察機關開展審判監督所遇到的困難和

    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但民行檢察工作在全國已開展了十幾年,監督的社會效果和工作業績卻并沒有象反貪部門、刑檢部門那么影響重大及輝煌。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的一些困難和問題:1、當前社會存在對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質疑的觀點。諸如前面所述,檢察權妨礙了審判獨立,削弱了審判權威;抗訴制度打破訴訟平衡,侵犯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這些質疑與堅持加強審判監督的主張相對立,一直為法學界爭論不斷。這些質疑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事業的發展。2、立法缺陷。憲法及三大訴訟法只籠統地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但未具體規定如何來進行監督。關于如何進行審判監督的具體操作,最高檢與最高法至今仍未能就此協商一致,制定出一套較完整、行之有效的審判監督機制,致使民行檢察工作從一開始便存在調卷難、抗訴難、改判難等問題。由于這一些問題一直未解決,導致申訴人大大降低對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能力的信心。因此,幾年來到檢察院來申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相較到法院申訴的還是不算多。3、審判監督制度的理念尚未深入民心。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并未被廣大群眾所了解,甚至未被司法界的法律工作者所熟知。很多老百姓并不了解檢察機關有監督法院審判的職權,訴訟的當事人也不知打輸了官司還可以請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從而啟動再審程序。在此,筆者想舉一個值得深思的例子:有一次,筆者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調閱一民事案件,接待的是一位副庭長,她居然問了這樣一個問題:檢察院有民行檢察這個部門嗎?筆者也接觸過一些律師,但對民行檢察知道的并不多。由此可以想見,就連本身的司法工作者都不熟知民行檢察職能,廣大的老百姓又如何知道呢?民行檢察工作之所以開展難,從這些事例已經很能說明問題。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理念及審判監督權威尚未在人民群眾中建立,是檢察機關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一大障礙。4、抗訴制度不完善。由于基層檢察院沒有民事、行政抗訴權,所有需要抗訴的案件都移送到上級檢察機關。這樣就形成“倒三角”的情況,導致基層檢察院具備辦案人員但不能進行抗訴,而上級檢察院須進行抗訴的民行案件多卻辦案人員不足。形成有抗訴權的上級檢察機關由于人少案多對提請抗訴的案件久拖不決,從而造成民行抗訴工作實效大減。5、改判難。對于人民法院明顯錯誤的裁判,檢察機關經審查后進行了抗訴,然而人民法院卻拒不改判。對于這種情形,法律也未規定檢察機關應如何解決。改判難的問題,也制約了民行檢察事業的發展。

    三、建立完善的審判監督機制是解決當前審判監督不力等問題的根本途徑

    第8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難,解決途徑

     

    一、我國發展中小企業的重要性

    中小企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逐步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其在激活市場競爭、增進效率、促進科技創新、創造就業機會、緩解經濟周期沖擊、增加農民收入和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 2009年初,按照我國政府確定的中小企業的標準,我國共有中小企業1000萬個,占企業總數的90%以上,從業人員1.74億人。從貢獻上看,我國中小企業所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占全國GDP的50%以上,所解決的就業量占全國城鎮總就業量的75%,所提供的產品、技術和服務出口約占出口總量的60%,中小企業所完成的稅收占全國全部稅收收入的40%以上。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發展中小企業的重要性,切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便利,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然而,由于融資難,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嚴重制約著中小企業的經營發展,如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及影響因素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現狀

    1、融資渠道狹窄,資金來源單一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的發展主要靠自身積累,但內源融資很難滿足其自身發展的需要。繼而轉向外源融資職稱論文,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體系還不完善,中小企業基本上不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直接融資。同樣,通過金融機構貸款進行間接融資也是十分困難。

    2、商業銀行惜貨,融資額度有限

    由于我國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導致了銀行很難準確我國中小企業的信息,出于風險防范意識考慮,商業銀行大多將貸款放給了大型企業,而對中小企業則采取了惜貸的舉措,其貸款額度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

    3、民間借貸活躍,融資成本高

    民間借貸等非正規金融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間借貸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并不能有效地支持中小企業,尤其是創業企業的成長和發展,而且融資成本較高,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二)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因素

    1、企業自身因素

    一是我國中小企業多以家庭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發展起來的,整體素質偏低,不具備規模優勢,經營風險大,并且誠信意識淡薄論文格式模板。二是我國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披露意識差,導致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時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決策具有個人色彩。三是我國中小企業缺乏抵押資產,影響其間接融資。

    2、金融體系因素

    一是我國進入體制改革不深入,現有的股份制銀行和地方性金融機構與國有銀行業務趨同,市場趨同,不能準確靈敏地反映市場需求,中小企業難以得到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中小企業很難從資本市場上獲取金融資金。三是我國社會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缺少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專業機構和擔保機構。

    3、金融環境因素

    一是受美國次貸危機和人民幣持續升值等國際經濟環境的影響,內需相對不足、出口不斷萎縮對大多數中小企業產生了致命的威脅。二是受國家政策環境的影響,不但缺乏相應的專門法律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國家宏觀調控和信貸政策對大企業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三是我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缺乏比較完善的信用評級體系,無法滿足企業融資的需要。

    三、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途徑選擇

    (一)切實提升中小企業總體實力

    1、提高經營管理者素質,挖掘企業自身資金潛力

    要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就要求經營管理者一方面要學習金融知識,熟悉金融政策,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策略,結合自身條件爭取合適的融資方式;另一方面要把握產品經營生命周期,在技術改造、設備更新上下力氣,使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在提高質量、降低成本上下功夫,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定健康的發展。要充分挖掘企業自身資金潛力職稱論文,就要一方面加強流動資金管理,提高流動資金的運用效率;另一方面要通過規范的對外投資運作,實現資源的合理整合;在者就是要清理閑置資產及沉淀資金,提高資產的利用效果。

    2、強化中小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管理制度,特別是建立規范、透明、真實反映中小企業狀況的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定期向利益相關者提供全面準確的財務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給中小企業融資帶來的負面影響。其次要引導中小企業向現代企業轉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產權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機制建設。同時要著力提高企業管理者和員工的素質,調整自身的知識結構,滿足現代管理的需要,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培育名牌產品,特色產品,從本質上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

    3、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識,提升企業自身信用等級

    誠信乃立業之本,信則立,不信則廢。中小企業應加強信用文化建設,培育企業家的信用意識,提倡和宣揚信用觀念,積累良好的信用記錄,努力提高自己的資信度。同時要積極參加銀行的信用評級并探索提高企業信用等級制度的方法,定期向債權銀行提供完整、準確的財務信息,并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尊重銀行債權,杜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貸款等失信行為的發生。在資金往來方面,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項貸款要按期還本付息,即使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要盡一切努力確保還款。切實提高自身信用等級。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體系和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1、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完善銀行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把隱性成本顯性化,按風險收益對稱原則賦予商業銀行對不同風險等級的貸款企業收取不同水平利率的決策權限,提高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定價能力。二是進行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變革金融機構準入體制,適當發展滿足中小企業需求的中小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和刺激金融機構更多地為中小企業貸款。三是改進貸款授權授信制度,減少對中小企業申請貸款的管理層次職稱論文,加大基層行、社信貸人員的貸款權限和責任;建立與內部責任和權利相對稱的信貸管理激勵機制,增強信貸人員收集中小企業信息并提供貸款的積極性。四是深化商業銀行改革,不斷改善內控機制,加快銀行產品創新,推出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需求的信貸產品。

    2、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

    首先繼續發揮主板市場(集中交易市場)功能,讓合法的優質中小企業進人主板市場,同時積極推出二板市場,健全三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拓展金融衍生品市場論文格式模板。其次鼓勵發展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市場,或者建立區域性的中小企業產權交易中心,保障風險資本的良性發展。三是保護和規范民間市場,民間融資是指游離于銀行系統外的民間資金融通,由于其不具有合法身份,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和金融詐騙事件,因此應盡早從政策上和制度上進行規范和引導。四是大力發展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范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我國應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制建設,一方面,政府應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力度,設立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與獎勵機制以及對中小企業的保費補貼等機制。另一方面,應盡快建立再擔保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風險防范、控制和分擔機制,依靠再擔保體系來分散和規避企業風險,降低擔保損失的實際代償率,提高擔保倍率。同時,應盡快出臺信用擔保行業的法律法規,規范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填補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會計制度、風險處置、市場退出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空白。

    (三)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1、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應對國際經濟環境

    受美國次貸危機和人民幣持續升值國際經濟環境的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和生存空間受到了嚴重的考驗。面對當前的國際經濟環境,政府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通過財政撥款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體系職稱論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提供貼息;對創辦高科技中小企業或下崗人員、以自有資金創辦的中小企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購買新技術或新產品項目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補貼等等。

    2、制定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政策,創造平等的融資環境

    一是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中小企業信貸資金管理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等,從法律層面上維護中小企業融資合法權益。二是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財稅的政策支持,合理地減少稅收負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認真落實貼息制度、財政扶持、技改及環保項目等政策。三是要更新觀念,充分認識中小企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把中小企業與大型骨干企業同等對待,創造平等的融資環境,引導商業銀行、信用社重視中小企業對分散銀行貸款風險的意義,鼓勵他們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要解決中小企業的信用問題,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就必須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體系、信用等級評價體系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和服務的社會化,逐步形成企業立信、政府征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長效機制,逐步采取市場準入制度,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和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凡不能提供可信信用信息的企業應在年審年檢過程有所淘汰,增大“失信”企業的成本,達到優化金融生態環境,規范中小企業信用行為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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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王曉梅.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問題與對策[J].科技資訊,2006,(6)

    第9篇:經濟糾紛如何解決范文

    【關鍵詞】激勵機制設計信息經濟學

    一.信息經濟學的基本要點

    1.信息與激勵。信息經濟學是近年來最重要和充滿活力的經濟研究領域,它研究決策者擁有不同信息的狀況。信息的非對稱性在很多領域存在,所謂非對稱信息是指某些參與人擁有而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例如:銀行不可能了解借貸者未來收入的全部信息,拍賣人并不知道潛在客戶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個人和企業納稅能力時必須制定稅收政策等,這類現象稱為外生信息不對稱。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經營者資產營運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屬是否在認真扎實地履行職責等,這類現象稱為內生信息不對稱。不完全、非對稱分布的信息會帶來很嚴重的后果,尤其當信息優勢經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來,因此,信息經濟學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處理非對稱信息下不同激勵和控制問題的契約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決策者通過設計一個激勵合同或契約,以獲得真實、有用的信息,誘導他人“講真話”;在內生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決策者通過設計一個激勵機制,以誘使另一方當事人采取正確的行為,形成“不偷懶”。這使我們能更好的理解保險市場、信用市場、拍賣、公司內部組織、工資結構、稅收系統、社會保障、競爭條件、政治制度等等問題。信息經濟學研究信息與激勵的一個基本結論是,任何一種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滿足個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維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關注不同類型的拍賣者的特性以及他們如何被最優設計以創造經濟效率。他的努力為一個充滿活力的研究領域奠定了基礎,并且這一領域已經擴展到實用范疇,如:財政部發售公債等。20世紀40年代后期,維克里設計了一個模型表明能通過設計所得稅獲取效率與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爾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徹底地解決最優所得稅問題的辦法。米爾利斯很快認識到他的方法能被應用到很多其它的類似問題。這已經成為現代關于復雜信息和激勵問題分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米爾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觀測到其他人行為的情況下尤為有價值,即所謂的道德風險。要回避由于非對稱信息所產生的道德風險,關鍵是要設計一些最優的契約或機制。

    2.所得稅。很久以來,哲學家、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稅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決定了稅收結構。在20世紀40年代中期,維克里分析中強調累進稅率安排將會影響個人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他重新定義這個問題時注意到了以下兩個方面:激勵問題——每個個人在選擇工作努力程度時會考慮稅收安排,非對稱信息——實際上個人的生產力對政府來說是未知的,他定義了解決的總原則,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確因素。直到25年后,這個問題才被米爾利斯重新考慮,他通過建立一個范例(樣本),來分析具有廣效性的以非對稱信息為主要組成部分的經濟糾紛,解決了這一問題。米爾利斯定義了一個嚴格的條件(單一交叉點),大大簡化了問題,使問題有可能解決。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則——一個普遍原則的萌芽思想。根據這一原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激勵問題能從相對有限的分配機制集合中找到解決方法,這種分配機制能導致個人在不與自身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暴露出真實的私人信息。通過這一機制,制定最佳條約以及對激勵問題的其它解決辦法變得容易多了。

    3.道德風險。在經濟活動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現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利益時,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如保險業存在顯著的問題是被保物品的損壞不僅僅依賴于天氣、偷盜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賴于投保人對被保物品的管理,這一點使保險公司付出了昂貴代價。健康和殘疾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中也出現類似問題。保險項目會加大風險承擔并影響到個人管理被保物品的辦法。在分析這些所謂的道德風險問題時面臨的主要困難與維克里強調,米爾利斯解決的所得稅問題很類似。20世紀70年代中期,通過簡化問題定義,米爾利斯為日益有力的分析鋪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人的行為間接暗示了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結果可能性的選擇。因此,最佳補償協議的條件提供了人選擇可能性信息及保險保護必須被限制在一定范圍以提供商合適的激勵因素。在設計激勵方案時,委托人必須考慮激勵人的成本與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人對處罰的敏感度越高,人對結果選擇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約中規定,人承擔不受歡迎結果的部分成本或者獲取令人滿意結果中的部分利潤。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險物品一樣保管被保險物品,執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樣管理公司。

    4.拍賣。拍賣的基本功能有兩個:一是提示信息,一是減少成本。非對稱性也是拍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拍賣時,潛在的購買者對出售的財產或權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維克里在兩篇論文中分析了不同類型拍賣的特點。維克里根據治理交易的制度規則,把拍賣分成四種類型: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第一價格拍賣和第二價格拍賣(即次高價拍賣)。他著重研究了現在被稱為維克里拍賣的次高價拍賣。在這種拍賣中,物品根據封閉價被拍賣。出價最高者以次高價購買拍賣品。這是一種能引出個人真實意愿的機制實例。如果出價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價格,一個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樣行為的風險,則不得不虧本購買拍賣品。相反,如果一個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價格,他冒著也許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價格購得拍賣品。因此,在此類型拍賣中,真實報價對個人最為有利。這種拍賣具有更高的社會效率。維克里的分析不僅僅對拍賣理論有著重要意義,并且為設計能提供社會激勵的資源分配機制帶來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爾利斯和威廉·維克里共同榮獲了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獎勵他們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激勵理論領域作出的重要貢獻。下面分別介紹他們的主要理論貢獻。二.經濟中的非對稱信息以及相關問題

    在勞動力市場中,雇主和雇員的信息是非對稱的。雇主無法了解雇員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據雇員的社會平均能力制訂工資標準,導致雇員的“逆向選擇”,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員離職,公司多為低素質雇員,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不能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會造成“低素質員工驅逐高素質員工”的現象。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公司必須選擇某些易于辨別的信息。目前,教育水平作為顯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個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質人才通過選擇接受教育把自己與低素質人才區分開,但教育成本與能力具有非相關性,低素質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質人才選擇相同的教育水平,從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導致“逆向選擇”。信息甄別成為解決“逆向選擇”的關鍵。這方面的研究和理論在模型上雖有重大進展,但它的實證性有待繼續測定。非對稱信息在產品市場中的表現與勞動力市場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是賣方更清楚成本、質量、價格等內在屬性,但不清楚買方愿意支付的價格、需求、市場的定位等;而買主正好與之相反。存在的隱患也主要是“逆向選擇”,問題的關鍵是信息傳遞。改善這種狀況的途徑,彭斯認為,如果較高質量的賣主能夠尋找到某種途徑向買主傳遞自身產品質量的信息,而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質量產品的賣主低,使劣質產品賣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動機。總之,無論信息質量的優劣,只要高質量產品賣主的信息邊際成本小于低質量產品賣主的信息邊際成本,就可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目前產品的廣告宣傳、商品的退賠、維修等保證,都是信息傳遞的簡單運用。

    80年代西方學者把信息非對稱理論運用到金融市場,極大地豐富了金融中介理論和貨幣政策的傳遞機制,但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由于信息的非對稱狀態,就鼓勵了信貸資金向低信用企業流動,抑制信貸資金向高信用企業的流動,即信用質量越差的企業,越可能取得信貸資金。這種不合理的資金分配機制對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具有極不利的影響。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來了嚴重的“道德風險”,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損失,具體表現形式為:違背借款協議,改變資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機易或高風險項目;隱瞞投資收益,逃避償付義務;對資金的使用效益漠不關心,不負責任,致使借入資金發生損失。為什么金融市場中信息非對稱的表現與普通商品、勞動力市場有重大差別呢?因為金融市場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場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場的交易是錢物交易,錢物兩清后,交易雙方基本上沒有后續權利和義務;而金融市場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資金后并不能馬上從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價物質,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來某個日期償還本息的承諾。由于信息的非對稱,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條件下作出承諾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樣,致使出現了嚴重的“道德風險”。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西方著名學者羅斯進行了大量開創性研究,他直切問題的核心,即企業的金融結構與市場價值的關系,這就是響譽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張只根據企業負債比來測定企業的市場價值,他的分析方法雖沒有全新的結論,但他的方法是嶄新的,給人一種全新的境界。為了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筆者主張在羅斯分析的基礎上,應完善以下機制:加強對證券持有人的約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員向外輸出錯誤信息的內在機制;嚴懲證券持有人賄賂管理人員,輸出錯誤信息,使自己謀利的非法行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風險”的立法工作。上述機制的完善和規范,都需要不斷地探索和實踐。

    信息非對稱理論在證券市場運用中所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表現則更為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在證券市場上沒有辦法解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為要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基本條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對稱狀態,要改善信息的非對稱狀態,必須花費一定的信息成本進行調查、分析和監督,然而證券市場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車”行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資。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機構大戶操縱市場,銀行違規資金入市,證券機構違規透支,新聞媒介推波助瀾,誤導誤信股民跟風等,都是信息傳遞機制不暢,功能存在障礙的具體表現。西方學者普遍認為,在證券市場的信息傳遞模型中,除非有嚴格的約束條件,否則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業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實現有效的分離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業放棄模仿信譽好的企業的動機,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個有待繼續解決的問題。結合我國的證券市場,其核心是保證信息傳遞暢通、充分、準確,從而逐步趨于完全對稱。具體措施是:實現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傳遞機制,改善市場結構,減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質量,發揮信息顯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實際上無權選擇,一旦信息質量存在問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將無法挽回。因此規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傳遞機制,降低信息成本,規范會計職業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提高其風險度;另一方面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其約束自己的行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對稱信息的產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個熱點問題是:中國國有企業由于經營不善,面臨倒閉,在新的政策下,國企拍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使國有企業的拍賣更為有效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拍賣前必須先清楚兩點:一是被拍賣企業的經營現狀;二是評估該企業的資產。拍賣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弄清投標者對被拍賣企業的真實評價。這就需要投標者花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去調查該企業的資產狀況,同時,拍賣者也要盡力弄清投標者對企業的真實評價。在歐洲,許多拍賣者得到的價格都低于投標者對企業的真實評價,因為,常常有這樣的集團,由于他們比別人更了解該企業,掌握了有關該企業的更充分的信息,從而壓低了該企業的價格。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以進行二級密封價格拍賣法,即通過投標者之間的競爭,由出價最高者以次高價格購買,從而激勵投標者說真話。不過,拍賣者有時也會與投標者合謀,從而使拍賣失效,尤其是在拍賣公益企業時。故而,應采取一種更為公開的拍賣方式,讓更多的投標者競爭。比如,英國就把一些公共事業企業賣給法國(如水利系統)和美國(如電信系統)。中國不一定要采取這樣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為公開,拍賣更為公正,這樣,才能使拍賣成功。在經濟轉軌時期,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體人民,但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企業隸屬于不同的政府部門。因此在企業兼并時會常伴隨有“一定的道德風險”問題。這一問題很有意義,其核心是產權問題。兩個歸屬不同政府部門的企業兼并時,兼并合同會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難給出清楚明確的解釋的,因為兩個政府部門有不同的利益目標。這與委托—理論略不同。委托—理論告訴我們,對于一個委托人、一個人的情形,委托人應該為人設計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比如高工資,與工作績效掛鉤的獎金等使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來說,為了控制風險,一個人不允許同時有兩個委托人。在這種情況下,“兼并”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脅,人即經理會更努力地經營企業,使企業的資產不斷增殖。通常情況下,經理并不希望“兼并”發生,除非其經營狀況相當糟。事實上,通過對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對兼并實例的考察,我們認為,“兼并”的作用與效果并不像我們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屬兩個政府部門的企業之間的“兼并”則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至少存在兩個委托人,其中一個委托人會控制兼并合同的簽訂,從而弱化另一個委托人的權力。三.國有企業的激勵問題分析

    國有資產是通過層層的關系才到達企業的,而中國國企的委托關系具有無限循環的特性。在委托—鏈條上的當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從理論上講,國有資產屬于全民,工人階級是全民的優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人,而政府又作為委托人委托經理來管理國有企業;經理是國企的人同時他又作為委托人,委托車間主任管理生產經營;車間主任是人同時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進行生產。工人這時成為最低層次的人與最高層次委托人扣成一個環。因此,解決這種委托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規避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即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趨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會設計一套對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機制的方案,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必須維護委托人的長遠利益。變“損人利己”為“雙贏”是這套機制的核心所在。當對人付出的努力不能進行完全的檢驗,從而人有可能試圖只付出少于他能夠付出的努力時;當一個只根據行動而不兼顧結果支付報償的契約建立時,潛在的道德風險立即產生。對委托人來說,人行動是不可預測的,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可觀測到的信息(資產增值率、利潤率、市場占有率、同行業企業家正常利潤等)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我們用A表示人所有可能選擇的行動的集合,a∈A表示人的一個行動,可以是任何維度的決策變量如a=(a1、a2……),a1、a2表示人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工作時間或代表固定資產投資和開發研究等。θ是外生變量稱“自然狀態”,a、θ決定一個可觀測的結果π(a、θ),如產出。委托人的問題是設計一個激勵合同S(π),根據觀測的產出π對人進行獎懲。設人努力的負效用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數為V=π(aθ)-S(π),人的期望效用函數為U=S(π)-C(a)。前面已經提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對人提供足夠的激勵,否則,人不會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樣努力工作。委托人的問題就是選擇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數。但這樣做的時候面臨著來自人的兩個約束。第一個約束是參與約束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場機會決定),可以表示為S(π)-C(a)≥U。第二個約束是激勵相容約束,在任何激勵合同S(π)下,人總是選擇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過人的效用最大化行為實現。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動,a′∈A是人可以選擇的任何行動,那么只有當人從選擇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從選擇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人才會選擇a,激勵相容約束的數學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a′∈A,這就是解決道德風險的基本簡化模型。當然要得出最優解需經過一系列的數學變換,還要考慮a、θ的分布密度,這里從略。

    下面討論逆向選擇模型。根據顯示原理,我們只需要考慮能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實顯示他所屬類型的契約,并根據聲稱自己具有的屬性來決定按契約支付報償。a為人的內在屬性(不是道德風險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選擇的行動),a′是人聲稱的屬性,W為委托人為人設計的契約,U為人的效用,則防范逆向選擇的模型為:U〔W(a),a〕≥〔W(a′)a〕aa′∈A上述激勵相容約束機制模型從表面看,在企業利潤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較少的份額,其實在這種機制的運作下的委托關系會創造循環的創新支力,會使企業利潤的蛋糕越做越大,國家、政府會得到長期的不斷增長的利潤“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對企業的分配制度進行改革。人的收入一定與企業的業績掛鉤與職工分配基金脫鉤,體現出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結合。尤其是智力要素價值要得到實現,得到蛋糕的份額與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時,企業的激勵相容約束機制也需要一個規范化的市場環境。環境對人的約束是剛性的、使他別無選擇。市場的評價約束著人,公司的經營狀況基本取決于經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產,經理的人力資本價值在市場上就一貶到零,甚至可能從此斷送經理生涯。這種來自人力資本市場的約束是最硬的行為約束。而資本市場對人的約束是來自股東(委托人)的間接控制,使人不得不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業激勵相容約束機制的運作需要法律的保障,企業經理的任用要通過法律程序,另外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督查要法制化。還要建立企業內部職工舉報獎勵制度,這樣才能使國企委托——關系處于良性的循環之中,使這個環緊緊地圍住國有資產,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結語

    客觀上講,非對稱信息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設計一種有效的經濟機制,選擇滿足委托人、人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的約束激勵合同以期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數,促使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這方面研究理論和現實還有差距,但就約束、激勵的某一方面研究和實踐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二者的相容僅表現為模型。特別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激勵理論和實踐呈現出日新月異,而約束的理論和實踐則相對滯后,使激勵機制發生扭曲,甚至有人認為監控就是懲罰。必須改變這種傳統的思維定式,實現激勵約束相容,二者不可偏頗。這方面我們有豐富的經驗,又有深刻的教訓。今天,我們正在構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許多問題有待信息經濟學去參與研究,如保險業、拍賣業、舊貨市場、棘輪效應、國企改革、稅收、財政、制度變遷以至產權等等。信息經濟學是一門新型的經濟學科,它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體現知識經濟的發展,最能實現帕累托最優。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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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黃奕林.信息經濟理論的發展.經濟學動態,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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