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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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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

    第1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一、以征管效率為核心的單一目標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稅務行政效率研究基本上嫁接管理學效率研究的概念、模式,這種以征管效率為核心的稅務行政效率評價體系基本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為基礎,這種評價方法將稅務部門的人力資源投入視為稅務管理活動的成本,將稅務部門籌集的稅收收入作為稅務管理的收益,兩者指標的比較值為稅務行政效率。

    (一)評價方法及內容

    稅收行政效率一般包括征管制度效率和征管機構效率兩個方面。征管制度效率則指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即稅收征管制度及實施對于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影響力及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法的執行程度。征管機構效率是指稅務部門以較少的征管費用和執行費用籌集較多的稅收收入。[2]

    (二)指標設計及含義這類評價方法主要用稅收征收成本率、人均征稅額、稅收成本收入變動系數等指標來加以評價。

    1.稅收征收成本率稅收

    征收成本率是指一定時間的征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隨著征收費用支出的增加,稅收收入也逐漸增加,但稅收來源于經濟,在經濟總量與稅收制度一定的條件下,稅收收入總量會達到一個最高值,到了該值之后,無論支出增加到多大,稅收收入都不會增加。圖1反映了稅收收入與稅收征管成本的非線性關系。

    2.稅務人員人均征稅額人均征稅額是指一定時期的稅收收入總量與稅務人員之間的比例,人均征稅額越低,征收效率就越低;人均征稅額越高,征收效率就越高。在圖2中,在征收經費一定的情況下,當稅務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即到B點時,人均征稅額也最多,即達到最高點,此時人均征稅效率最高,稅收征管成本相對也低;當人員數超過一定規模即B點時,人均征稅額隨人數增加而減少。稅務人員的數量對稅收征管成本與稅收征管效率有很大影響,人員過少滿足不了正常工作需求,過多加大稅收征管成本,降低稅收征管機構效率。

    3.稅收收入成本變動系數收入成本變動系數是指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增長幅度與征收成本增長幅度的比值。通常情況下,收入成本變動系數小于1,表明增加成本時,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高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征管效率提高;反之,增加成本時,引起收入增加的幅度低于成本增加的幅度,稅收效率下降。這一指標能為稅務部門控制稅收征收成本提供判斷依據。

    二、以征管績效為核心的多元目標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隨著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在20世紀80年代的英美國家盛行,許多政府和學者開始用“績效”概念來衡量政府活動的效果,稅務管理作為一項政府管理活動,稅收征收績效評價體系也不再是以征收效率為核心的單一指標體系,而發展成為一個以征管績效為核心的,包括3E、質量、公眾滿意度等在內的多元目標的綜合性評價體系,是一個比效率更寬廣、更復雜的概念。

    (一)“3E”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體系

    績效用在公共部門中來衡量政府活動的效果,是一個包含多元目標在內的概念,20世紀80年代英國財政部提出的經濟、效率、效益標準最為著名,即“3E”結構,使用這一方法體系可以對稅收行政效率進行較為系統的評估。

    1.評價體系及內容“3E”結構中經濟指標是指在稅收管理效果評估中是指在一段時間內為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財力總量;效率指標是指稅收管理投入與稅收收入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效益指標是指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實現程度,或者是對稅收流失的控制程度。

    2.指標設計及含義根據以“3E”要素為內容效果評價體系,這類指標設計除征收效率可用上文中的征收成本率衡量外,還需要增加經濟指標和組織收入能力兩類指標體系(見圖3)。(1)經濟指標———單位征收成本征收成本是指稅務部門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單位各種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支出、辦公設備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如對稅務人員的培訓費、涉稅案件協作費、納稅人的宣傳輔導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納稅人及社會有關部門為配合稅務機關征稅而花費的稅收奉行費用。這類指標可以細分為人均稅收收入(全年稅收收入與當年平均工作人數之比)、每百元稅收收入征稅成本、每百元納稅人奉行成本等指標。(2)效益指標———組織收入能力在稅源一定和稅制不變的前提下,稅源轉化為多少稅收收入主要取決于稅務機關組織收入能力。因此,評價稅務機關效益指標可以歸納為組織收入能力,這類指標可以細分為申報率(已申報納稅戶數與應申報納稅戶數之比、入庫率(已入國庫稅款與應入國庫稅款之比)、檢查率(已檢查納稅戶與應檢查戶數之比)、查補率(查補稅款與正常申報稅款之比)、處罰率、滯納金加收率、稅收預測準確率等指標。

    (二)以“3E”+質量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上世紀90年代以來,“質量(quality)”指標也逐漸成為評價政府績效的又一個重要標準。英國學者奧克蘭指出:“不管政府還是私營部門,全面質量管理都是整個組織改進競爭、高效、韌性的一種好的途徑。”服務質量”作為考慮績效問題的基礎得到廣泛的認同,并有可能在今后成為改進績效的主要推動力。因此,將質量要素納入稅務行政效率評估體系可以適應當代政府管理實踐的需要,進一步優化稅務行政評估體系。

    1.評價方法及內容按照公共管理“質量”標準,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稅收管理質量過程控制,這里所說“管理質量過程控制”有三個重要含義:一是“質量”,即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忠誠地執行各類稅收制度和提供納稅服務;二是“過程”,即包括稅收征收管理的全過程;三是“控制”即按稅收征收流程進行管理就應達到對應的質量要求,否則將進入責任追究程序。為實現這樣的目標,它必須依托在一個事先規定好的科學、嚴密、規范、便捷的稅收征收業務流程的基礎上。[3]

    2.指標設計及含義在這評價方法下,稅收征收效率的評價指標除征收成本、征收效率、組織收入能力三個方面外,還應包括征收過程的質量類指標。這類過程類質量指標主要包括[4]:(1)納稅人基本信息管理質量。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基本信息管理質量主要反映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具體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2)核定戶管理質量。在稅收管理工作中,主要指采取定期定率和定期定額兩種征收方式。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實現核定工作的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具體由定額調整率、雙定戶平均稅負、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3)納稅申報管理質量。納稅申報的質量,是促使和保證納稅人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基礎。具體包括由及時申報率、申報準確率、低稅負申報率、零稅申報率等指標來評價。(4)欠稅管理質量。欠稅管理是組織收入的重要環節,有效的欠稅管理能減少欠稅,增加稅收收入,具體由包括新增欠稅率、清理欠稅率、滯納金加收率等指標來評價。(5)稽查案件管理質量。稅務稽查是組織稅收收入的保障,對稽查案件的有效管理,能依法、科學、及時的處理稅務違法案件,具體由包括案件移送率、保全或強制執行率、結案率、復查覆蓋率、復查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三)以“3E”+質量+滿意度等要素為內容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指標設計

    自20世紀末開始,許多國家紛紛樹立起服務型政府的執政理念,使得政府績效指標評價體系不僅包括投入、產出、結果和效率等定量指標,還應包括公平、民主、服務質量以及公眾滿意度等一些定性的指標。在政府改革中的“顧客至上”原則要求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應首先與顧客、公眾溝通,明確公眾的需求與愿望,在此基礎上共同確定政府績效評估的各項指標,而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5]

    1.評價方法及內容在政府“顧客導向”原則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日漸成為稅務部門的重要任務。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稅務部門需要開展多種形式來滿足納稅人的正當需求,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但在征納關系中,納稅人的定位不僅是“顧客”,還是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既要避免忽視納稅人的正常需求,同時也不應過分強調納稅人的滿意度,否則不利于稅收征收目標的實現。從征稅人角度出發,美國國內收入局戰略規劃(2009—2013年)中提出要鼓勵每一位稅務部門雇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保持和提高員工的高滿意度和參與率,使國內收局成為最好的政府部門,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多樣化的人才。[6]

    2.指標設計及內容這類評價方法的指標設計除上述指標外,還應包括反映納稅人對服務質量滿意度的評價指標和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度的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程序公開度、有效投訴率、納稅服務質量(可以細分為納稅人服務滿意度、稅法認知程度以及納稅服務效率等指標)、稅法宣傳效果、納稅人綜合滿意率、員工滿意度和員工對工作環境的認同感等評價指標。

    三、對兩類稅務行政效率評價方法的評析

    對稅務行政效率的評價方法,實際上可以歸納為兩類:一類是主要以成本—收益法為基礎的評價方法,另一類是以成本—績效法為基礎的評價體系,前者應用于早期的稅務管理實踐中,后者隨著公共管理理念的深入而還在不斷發展完善,并成為稅務行政效率評論的主流發展趨勢。兩類方法雖然在時間上存在發展與被發展的關系,但如果考慮稅務管理活動的特殊性和實際運用情況,兩者并不存在簡單的替代關系,因為效率與公平目標兩者往往不能統一,在實際應用中,要根據不同環境和條件而靈活使用。

    第2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稅收專業化管理;分工;信息缺失;新興古典經濟學;稅收專業化

    [中圖分類號] F812.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1)05-0068-06

    一、問題的提出及專業化和稅收專業化管理界定

    從中國當前經濟特征看,企業的經營活動日趨復雜,進入了個性化及分工與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時代。分工和專業化是經濟效率提高和經濟發展的原動力[1] 。而經濟的發展水平越高,分工和專業化衍生的速度和水平越高。與此相對應,市場中產品類型、行業種類不斷增加、經濟組織結構多元化程度也逐漸增進。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稅收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擴大。市場中各經濟組織的專業化程度越高,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越大,單一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主體越難以把握這些對象的特征。此時,原有的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不再適應新的管理需要,對稅收管理的專業化要求提高,進一步分工和專業化成為必要。新興古典經濟學,其形式特征是超邊際分析工具,而其理論內核則是以分工和專業化解讀經濟增長[2] ,為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界定、類型和價值及其衍生路徑提供了一種富有張力的解釋。

    分析稅收專業化管理,首先需要界定專業化和稅收專業化管理。

    對于什么是專業化,不同時代、不同學者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但這些理論都有一個共同點――將專業化置于分工的前提下討論。從表層看,分工引致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同時,分工又以專業化為基礎。賴賓斯坦認為,專業化是生產要素向較少種類的活動集中的過程[3] 。

    在人類社會衍生過程中,隨著社會發展,社會、經濟組織結構也連續不斷的發生]化。與之相伴生的是分工、專業化和效率的提高。從某一時間截面分析,分工和專業化與組織結構變遷互相推],其結果則是對系統效率的影響。而系統效率的變遷進一步推動分工、專業化和組織機構的衍生。簡單地說,專業化是對某一特定職業知識不斷增進、效率不斷提高的過程。

    從這個意義上看,結合賴賓斯坦的理論,可以將專業化定義為,建立在分工之上、并推動分工進一步]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生產要素向較少種類的活動集中,效率包括生產和交易的效率提高。也就是說,專業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專業化是動態的;是一個過程;伴隨生產和交易效率的提高而推進。

    而稅收專業化管理,即稅收管理的專業化,是指隨著經濟發展、社會結構變遷和組織結構變化,勝任某一項特定稅收管理工作所需具備的特定知識與技能不斷提高的過程。與所有的專業化進程一致,稅收管理專業化是一個動態衍生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然伴隨的是某一特定“職業”知識的增進和效率的提高。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分類

    稅收專業化管理可以從專業化過程特征和實踐兩個不同的角度分析。

    (一)從專業化過程特征分析

    在稅收專業化衍生的過程中,理論上看,可以經由兩種路徑:有分工的專業化]進和在原有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進。即包括兩類稅收管理專業化,一是既存分工基礎上的稅收管理“專業化”。此時,整體看來,專業種類不變、分工不變,但在工作中不斷積累經驗和知識即所謂熟能生巧――稅收管理工作無分工進化(特定的情況下,指絕對的沒有分工,但一般說來,卻指以某一特定截面為起點,沒有進一步的分工),但通過技術條件的改善,推進對某一特定職業知識的增進。二是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管理,即稅收管理“職業”或“崗位”進一步多樣化。下面做具體分析。

    1.原有分工基礎上,通過引進新技術、加強管理人員培訓等方式,提高稅收管理過程的知識水平,從而達到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這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路徑,其前提是:沒有稅收管理分工的]進;出現了新的管理及相關技術。在這一前提下,稅收管理效率會有一定程度甚至是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時,這是一種外引或者稱為外生的稅收管理專業化路徑。受分工格局的局限,處在稅收管理崗位上的不同個體面對相同的管理對象和管理內容,無法持續而有力地刺激新知識的產生。同時,由于既存稅收管理分工模式的限制,相同管理崗位的行為主體面對分工不變的約束條件下,相同的管理對象,有限的時間和大腦中獲取知識興奮點有限性,都會妨礙管理效率的增進。

    2.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

    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也稱為內生的稅收管理專業化。即指稅收管理由于分工的]進,行為主體的管理對象具有更高的同質性或(和)更小的種類數量以及更多的管理專業種類,同時管理行為主體的運作范圍減小。換句話說,前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是對管理主體相同的職責范圍不斷追加資源以推動管理效率的提高;第二類稅收管理專業化]進中的資源卻是投入到管理主體面對已經改變的對象過程中效率的提高。

    這一類稅收管理專業化,之所以被稱為內生的專業化路徑,是因為在這一過程中,靜態地看,即使沒有資源的追加投入,也會由于分工帶來的專業化報酬遞增而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分工產生個人生產率的事后差異”[1]。

    建立在分工基礎上的稅收專業化管理,其效率的提高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組織效率的增進和獲得管理對象信息的增進①。組織結構的選擇以及組織效率最大化的問題 ,以尋求稅務部門目標最大化。根據新興古典經濟學的組織效率定義 [4],可以將稅務部門的組織效率定義為在滿足一定的組織目標(如完成一定量的稅收收入 )的前提下,使稅務部門的分工水平和結構達到最優[5] 。而獲得管理對象信息的增進是指由于管理對象的進一步細分和類別的進一步同質化,個人過去用在不同性質對象上的管理時間資源,現在用到一個單一類別主體上,獲得知識增進,管理效率提高。

    (二)從稅收專業化管理實踐分析

    在實踐中,可以按稅收管理涉及的對象和內容劃分種類。

    1. 稅收管理主體角度的專業化

    包括稅款征收過程專業化管理、納稅評估專業化管理等等。

    2. 稅源專業化管理

    針對不同稅源具有的特征差異,采取同質稅源專人管理模式。這是當前理論界關于稅收專業化管理討論得最多的一個方面。

    三、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分析

    稅收專業化管理,本質上是為了追求更高的稅收效率。因此對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的具體界定,需要首先界定稅收效率。

    (一)稅收效率的內涵

    什么樣的稅收是有效率的?是能夠獲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還是對經濟扭曲程度最低的稅收?亦或是能夠最大程度推動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稅收制度?

    一般的,有效率的稅收至少應該符合兩個條件:籌集的收入能夠滿足國家行政的需要;這一數量稅收收入的籌集過程對經濟和納稅人的產權行為及產權收益影響最小。那么,多大的稅收規模才能滿足國家行政需要?什么樣的稅收籌集過程才符合效率的要求?這兩個問題都很難界定,從理論上看,受到廣泛“認同”的稅收和稅收征收過程符合這一效率要求[6]。

    稅收效率是指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籌集一定的稅收收入所需的成本比較,成本越低效率越高。而稅收成本包括至少兩個層面:有形稅收成本和使經濟扭曲產生的成本。前者容易度量,后者則涉及到最優稅制設置的問題――即什么樣的稅收制度給經濟帶來的額外負擔最小的問題。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界定

    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是指,通過包括沒有進一步分工和建立在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管理專業化進程,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量并增進稅收管理知識的獲得渠道和獲得量,從而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結合上面分析的稅收效率的內涵,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分為兩個層次: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和對納稅人行為影響最小化。對納稅人行為影響最小,從稅收管理的層面看,主要是通過對納稅人干擾程度的降低和對納稅人產權運行環境的優化(通過提供服務),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認同達到對納稅人行為扭曲最小的目的。如何才能達到這樣的稅收專業化管理目標?概略地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式:

    首先通過整合稅收管理資源,在稅收管理分工不變,即崗位種類和每類工作內容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增加投入、引入新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理念,提高原有稅收管理崗位的信息水平和專業知識水平,從而在完成稅收任務的同時,降低征管成本。

    其次通過稅收管理崗位進一步合理化分工,提高個人專業化水平、提高管理過程迂回度,為稅收管理對象提供更廣泛和更為深入的服務,從而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認同度,并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效率。

    第三,提高稅收管理組織效率。分工是一種組織結構 [7] ,分工水平的提高,進而專業化程度的提高是建立在組織效率基礎上的。組織結構是事物內部(及其與外部)按照一定結構與功能關系構成的方式和體系。隨著組織理論的發展,組織越來越被視為是過程性的進化體系,即事物朝著空間、時間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組織結構方向進化的過程 [8]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稅收管理組織結構的效率會影響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程度,而且分工和專業化會進一步影響組織結構的效率。分工和專業化一方面使稅收管理精細程度提高、涉稅信息的質和量增進,準確性提高;另一方面卻使管理協調變得更加困難。稅收管理分工程度越高,完成稅收管理工作所需要面對的崗位種類就越多;而專業化程度越高,個人所掌握的知識與社會所擁有的之間的差距就越大,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識和信息的壟斷性。此時,沒有任何單個的行為人能夠完全、充分地了解稅收管理過程的所有知識和信息。組織結構因此變得越來越復雜,它必須解決由于分工和專業化帶來的崗位之間的知識壁壘,并有效協調。在這個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成本,并影響稅收管理專業化進程及其目標的達成。如果組織協調成本高于稅收管理過程中專業化]進引起的效率提高,那么這樣的專業化進程至少從短期看是沒有價值的。所以在提高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的同時,必須提高稅收管理的組織效率,才有可能達到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目的。

    四、稅收專業化管理在新興制度經濟學意義上的作用分析

    在上述分析中指出,稅收專業化管理的目標是推動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而稅收專業化管理又經由什么機制達成該目標,換言之,稅收專業化管理在稅收管理效率提高中發揮什么作用?如何發揮作用?

    (一)信息缺失是稅收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最根本的問題

    稅收管理中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信息。無論是具體的稅款征收過程、各種涉稅事項的處理還是其他相關利益關系的處理,最終的落腳點都是信息的問題:信息的可獲得性、信息的真實性以及賴以做出判斷的信息的充分性等等。

    1.信息缺失下的定額征收問題

    在中小業戶稅收管理中,很大一部分不得不采取定額征收的方法。這種征收方法的主要缺陷是,在核定經營者應納定額稅額時,缺乏足夠、準確的信息,使定額征收法既不能反映經營者的稅收負擔能力,也會造成稅收流失。同時,定額征收法的使用本身就是真實信息缺乏的前提下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一個較為粗放的稅收管理體系中,對中小業戶的稅收管理主要通過賬簿和經營過程法定記錄載體進行監控。而中型特別是小型經營業戶賬簿體系不完整、不可信,記錄經營過程的法定載體――發票很難起到真實記載業務流量的作用。除了虛開、亂開發票行為難以甄別或甄別的成本太高外,現行普通發票開具的一般規定中指出,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可以不開具發票。所以在當前稅收管理制度下,這類稅收信息問題是難以根治的制度性問題。

    2.稅源管理中的信息問題

    對稅源狀況了解的廣度和深度,從廣義看,影響對既存稅制的正確評價也影響稅制衍生路徑的選擇;從狹義看,則使稅收收入難以及時、準確征收。而信息缺失是稅源監控中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地下經濟的廣泛存在,納稅人財務報表信息的失真等等,致使稅源管理效率低下。據2004年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六成以上的外資企業賬面虧損,年虧損金額超過1,200億元,相當數量不實[9]。給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帶來了很大影響。

    3.納稅評估過程中的信息問題

    本質上納稅評估是稅源監控的一個重要環節,其主要功能是為稅務稽查提供有效路徑。換言之,納稅評估過程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盡可能詳盡的稅務稽查標的。通過納稅評估不僅應該獲得稅務稽查對象界定的信息――被稽查的納稅人選擇,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進一步獲得該納稅人在合理性意義上最為可疑的指標,從而使稅務稽查更具針對性,節約稽查成本,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實的狀況是,納稅評估過程本身存在信息缺失問題,使其在稅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難以發揮。例如,納稅評估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是預警值的設置,其準確性有助于提高稅務稽查水平的同時,還能節約稽查成本。但由于信息的非充分和不準確使其很難被準確界定,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其他稅收管理環節的效率。

    4.協調稅收分配中各方面利益關系過程中面臨的信息問題

    稅收關系是一種具有復雜性和敏感性的關系,處理好這種關系,是稅收管理效率提高的表現也是效率提高的保證。包括直接征納雙方的關系、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相互關系等。信息的缺失使不同級次政府之間尤其是基層政府權責難以準確界定,從而使稅收管理體制界定的合理性難以規范。尤其是在處理征納雙方關系的過程中,沒有準確的信息就無法如實履行稅收管理。例如,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期這10余年的時間維度內,由于產品稅與產品流轉環節密切相關,而稅收管理主體難以(或成本太高)獲得商品流轉環節的準確信息,很難了解企業產品稅真實負擔水平的信息,因此在征管中,首先不能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征管制度,這甚至成為正式的規范――當時,除了經常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的形式不斷追加減免優惠甚至調低稅率外,還賦予各級稅務機關不同程度的優惠減免的權力[10] ;其次,也難以把握在行使“征管自由裁量權”的度。

    總之,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信息問題,成為稅收管理效率提高的不得不面對、難以規避的問題。

    (二)稅收專業化管理推動稅收信息問題的解決,從而推動稅收管理效率的提高。

    稅收管理中的信息問題或更高層次看――知識問題②,可經由稅收管理專業化過程解決。

    1.稅收管理專業化有助于稅收管理中單個行為人信息和知識的增進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單個行為主體獲得信息和知識的能力是有限的。假設個人面臨的獲取知識的約束條件包括時間和感知能力。當個體相同的時間和感知能力面臨多樣化的工作對象時,他只能對工作對象進行淺層感知,從中獲得信息并進一步歸納出的知識也相對有限;而當個體面臨的工作對象種類較為單一時,他的感知時間和感知能力的運用集中在相似的對象上,此時,在以更高的頻率關注管理對象時,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獲得的信息和知識量增進。

    假定有以下兩種極端情形:存在兩種不同的稅收管理模式,A――稅收管理工作對象性質單一,具有相似的特征;B――管理工作對象性質各異、特征懸殊。再假設實踐中有三個稅收管理主體分別按A模式和B模式對a、b、c三個對象實施管理。

    圖中實線箭頭表示耗費感知時間和感知力的感知過程,而虛線箭頭則表示感知過程未實際耗費感知時間和感知力。圖1-1和圖1-2中稅收管理工作中的感知對象數量相同。但圖1-1情形下,三個感知對象具有相同的特質,所以相當于所有的感知力和感知時間都傾注于同一對象上。對所有工作對象耗費的感知時間和感知力等同于花費在一個感知對象上的感知時間和感知力。而圖1-2中,稅收管理崗位面臨的三個感知對象是異質的,個體為完成管理工作,必須對a、b、c分別傾注時間和感知力,使感知時間和興奮點分散,能從中獲得的信息量相對于A這種情形,大為降低。假設A模式下個人從工作中獲得關于a的信息量L1=X,則B模式下個人從工作中獲得關于a的信息量或知識L2=X/3。前者是后者的3倍。對b、c的感知情況類似。

    2.稅收管理專業化有助于組織信息和知識的增進,推動組織結構進一步優化、提高稅收管理效率

    組織信息和知識決定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市場組織結構變遷中,組織信息和組織知識主要是從組織實驗中獲得,經由不斷試錯和失敗的過程尋找有效率的組織結構。但在稅收管理中,一個新的組織結構是否有效率并不能通過該組織形態在市場中的生存和發展檢驗。因此,在稅收管理專業化進程中,面臨這樣一個問題:隨著分工和專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本有效率的稅收管理組織結構不再適應新的分工和專業化水平的要求。此時,組織結構變遷應該因循什么樣的路徑?對此“應然”路徑尋找過程中所需的信息從何而來?

    在我國稅收管理變遷過程中,伴隨著多次組織結構的]化。無論是稅收管理體制還是稅收征管組織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一變遷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是這種而不是那種]化方式?能有一種比這一稅收管理組織結構實際的衍生模式更有效率的方式嗎? 以什么為標準判斷?

    為了回答這一系列的問題,舉一個征收管理組織結構變遷的例子,討論其中組織信息和知識的增進問題。

    從20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國稅收征管主要的組織結構模式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合一”。1988年開始進行改革,由傳統全能型管理制度向按稅收征管業務職能分工的專業化管理轉變。建立“征管查三分離”或“征管與檢查兩分離”稅收征管組織結構。這一轉變建立在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基礎上,而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的變化,進一步推動了稅收管理的分工和專業化。從當時的制度背景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化,分工和專業化程度逐漸提高,與之相適應,稅收制度由簡單走向復雜。而日趨復雜的稅收制度和越來越復雜的稅收征管對象(尤其是與計劃經濟條件比),使原來的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難以適應管理對象變化和稅收制度變化的要求。具體表現為,企業組織形式日益多元化,原有的“一員統管制”在新經濟制度的分工和專業化組織結構下,難以掌握征管中日益龐雜的信息量。于是征收過程、檢查過程逐漸分離,這一分工從一開始的隱性形態轉化為顯性,并最終推動征收管理組織結構的變化。為什么在這一階段稅收征收管理組織結構沒有向更為集中和統一的模式]進?也沒有向后來實行的更大程度分工和專業化的制度]化?根本原因是當時的稅收征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程度決定了這一管理組織結構]化方向。而2004年提出的“強化管理、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建立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則既是進一步分工的結果,又是進一步分工的原因。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進一步擴展,增加催報催繳、認證、審批、評估和稅源管理。稅收征收管理的進一步分工,使原有的征管組織結構不再適應,于是新的組織結構出現,包括稅收管理員制度,以適應稅收管理的分工和專業化。

    因此,不僅組織結構的]進推動了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而且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進程中的信息與知識的獲得進一步推進了組織結構的優化。

    五、結 語

    面對市場中產品類型、行業種類及經濟組織結構的多元化,稅收管理也必須走向專業化。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稅收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擴大,原有的稅收管理分工和專業化水平不再適應新的管理要求,進一步分工和專業化成為必要。專業化程度越高,管理對象之間的差異越大,單個管理主體越難以把握這些對象的特征,對稅收管理的專業化要求越高。

    從我國當前經濟特征看,進入了個性化和分工與專業化程度日益增加的時代。即使與2004年比,分工和專業化程度也有了更進一步的拓展。2008年《勞動部職業工種目錄》中所載的工種有4,674種之多[11]。原有的稅收管理模式下,對管理對象所能獲得的信息達不到效率的要求,需要對管理對象特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分類,以實現建立在稅收管理進一步分工基礎上的專業化進程的深入。

    稅收管理對象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進,管理對象特征多元化,稅收管理原有的分工模式下,對管理對象信息獲得越來越困難。同時,管理對象的變遷,稅收產權收益的分享模式和以稅收界定的產權邊界相應發生變化,原有的稅收制度對產權邊界的界定是否符合效率的要求,換言之,是否有利于(或者阻礙了)管理對象新的分工和專業化模式下產權行使效率,都必須通過稅收管理過程獲得和傳遞信息。稅收管理專業化的不斷推進和優化是完成這一任務惟一、不可替代的路徑。

    [注 釋] ① 這部分思想受到楊小凱教授相關分工及專業化理論的啟迪。 ② 在這部分的分析中,將知識看作:不僅獲知信息,而且還有對信息的提煉形成更加理性的認知。也就是說知識包含信息,但不僅僅只是信息,還是對信息的進一步提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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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電于商務;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 世紀80 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 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 Money 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 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hi138/Com]

    二、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制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敗之地。

    第4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稅制;綜合分析;稅制改革

    一、房地產稅的概念

    房地產稅從概念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房地產稅,通常是指房地產行業各環節所涉及稅收的總稱,房地產可劃分為開發、轉讓和保有三個環節。狹義上的房地產稅,僅指房地產保有環節涉及的稅收,即對擁有或使用房地產的納稅人課征的稅收,是按征稅對象劃分的稅收概念。廣義的房地產稅,通常是指房地產行業各環節所涉及稅收的總稱,既包括房地產保有環節所涉及稅收,即擁有或使用房地產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還包括房地產開發、轉讓環節所涉及的稅收,即房地產開發、銷售時納稅人所應繳納的稅收。

    二、中國現有房地產稅收存在的問題

    (1)房地產業的租、稅、費體系混亂。為了對房地產市場實行更好的管理,在稅收之外加之以少量的收費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從國際稅收制度改革的趨勢來看,逐步降低稅費比重才是大勢所趨。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卻恰恰與之相反,一方面房地產業的稅費數目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宏觀環境下的租、稅、費的征收錯位,“以費代稅、以稅代租、以費擠稅、以稅代費、稅費交叉”情況十分嚴重,這些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國稅收征管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同時也極大的影響了我國房地產稅在國家宏觀調控方面作用的發揮。(2)各征收環節的稅負不均。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總共有11個稅種,而在流轉環節就占據9個之多。所以,雖然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基本上覆蓋了房地產行業的全過程,但稅種著重分布于流通環節,相較之下,房地產業保有期間的涉稅內容太少,而且大量的課稅處于暫停征收或減免的狀態;所以說我國的房地產稅制結構極不合理,“重流轉、輕保有”現象十分嚴重。(3)房地產稅征收管理效率不高。理想的稅收征管狀態應達到納稅人自覺納稅,稅務征管部門應收盡收的效果,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征收管理的狀態明顯不好,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是社會成員普遍的厭稅心理,依法納稅意識較弱;另一方面一些稅收征收管理部門也存在管理缺失、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

    三、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優化設想

    (1)調整房地產稅制結構。減少房地產稅流轉環節期間稅負,將大部分稅收遞延至保有環節,這樣就直接減少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成本,一定程度上緩解房價居高不下和商品房空置率高的問題。第一,將土地增值稅并入所得稅。建議取消土地增值稅,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以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的形式進行征收。第二,合并契稅、印花稅。契稅與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上存在著交叉,所以在房產稅制改革時可將印花稅有關于房地產行業的相關稅目并入契稅,避免重復征稅。(2)理清房地產稅費關系。建議加強管理,規范服務性收費行為,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建立公開透明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程序,理順租、稅、費關系。同時,要理清租、稅、費關系的關鍵在于“明租、正稅、清費”。“明租”就是要明確土地資產的使用價格,改革現行的土地審批制,從一次性收取改為逐年收取,使其作為地租的性質更加明確;“正稅”,是指政府為納稅人提供相關服務的產品性質,應將為提供公共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全部計入納稅范疇,將那些以稅的形式更容易提高收費效率的、與公共服務消費相對應的費用應改為稅。“清費”就是對收費項目進行嚴格管理,除少數確有必要的服務性收費項目以外,其他收費項目或者取消、或者合并為一個固定的稅種。這樣才能有效的理清租、稅、費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3)完善產權登記制度。第一,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改變當前對房地產多部門登記、分級登記、分塊分等級的管轄制度;第二,明確房地產產權登記內容,改變目前房地產登記以物權登記為主的現狀,要涵蓋影響房地產價值及流轉的所有登記;第三,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產權登記簿,統一房地產產權登記信息;第四,在全國統一登記政策和程序。第五,建立全國性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網。(4)加強稅收征管。稅務部門需要從稅源監控、申報納稅、稅務稽查等多個方面提高征管水平,有效的為地方收入提供支撐。稅收征管部門要積極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設,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的房地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的信息數據庫,加強房地產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制度,加強房地產稅稅收管理,從而更好地發揮房地產稅調控宏觀經濟和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職能。

    第5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在高速發展的全球經濟中,電子商務對現有的稅收體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在國際上對其引發的稅收問題具有不少爭議。所以依據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借鑒發達國家擁有的豐富經驗,應盡早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在我國存在的稅收問題。本文從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入手,詳細闡述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影響

    0 引言

    本世紀是一個新經濟時代,它擁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網絡化、知識化及數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體現就是電子商務,全球明顯加快了商務電子化的步伐,讓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傳統的流通技術和交易方式受到電子商務的影響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它是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將更多的企業吸引到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中。電子商務在為個人創造便捷,企業創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引起大量問題的產生。越來越多的企業、國家及政府正在關注著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相關稅收問題。由于種類繁多的電子商務使電子化交易中繳納的稅收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稅收在我國電子商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1 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

    1.1 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是史無前例的。一是使傳統的憑證計稅方式遭受沖擊。稅收征管在傳統意義上的基礎是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等。然而電子商務的存在是以無紙化交易的信息化、數字化為基礎的,可以隨時進行不留痕跡的修改,使稅收征管喪失可靠的計稅依據。二是由于現有的貨幣銀行逐漸被電子支票、電子貨幣及網上銀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稅收征管逐漸加大難度,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銷售收入、銷售數量,近而對偷稅漏稅行為喪失了威懾的作用。

    1.2 對轉移定價產生的影響

    互聯網給消費者和廠商在世界范圍內創造了直接交易的機會,所以在傳統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發生改變,使得中介極大削弱了代繳代扣稅款的作用。為了降低企業集團的成本,逃避稅收,更多的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的應用,讓企業集團內部實現高度一體化,進而在轉移定價方面產生了許多稅收問題。

    1.3 對國際稅收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常設機構的概念遭受沖擊。在當前的國際稅收中,通常稅法是以外國企業在本國是否設置常設機構作為是否對非居民所得征稅的根據。但是電子商務不但將空間界限打破,還使固定營業場所現有的概念逐漸模糊起來:在互聯網上商家只需擁有自己的網頁與網址,就能將自身的產品與服務推銷到全世界,無需現有常設機構提供保障,征稅的依據自然也就沒有了。此外,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挑戰。全球的商品、服務與技術隨著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加大了流動,針對電子商務存在的征稅問題,各國應從客觀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驟和策略,但是當前各國現有的存在差異化的稅收征管使得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著重大挑戰。

    2 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

    2.1 難以定義和監控稅收對象與稅種

    從某種程度上看電子商務將產品的性質改變了,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中的下載功能與電子郵件,實現了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產品代替了原來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稅務部門對其商品的性質與內容難以確定。例如出版商在傳統方式下銷售實物形態的書籍,出版商銷售數量與消費者需求數量一致,也就是銷售貨物,然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能夠通過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下載技術轉載書籍內容,只需將網上的數據權購買下來,這就可以隨時復制書籍的數量。這種下載到底屬于銷售,還是屬于特許使用權。電子商務將一些以數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產品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被改變,難以明確區分商品、特許權和勞務。難以界定這些信息和數據應被視為商品買賣、提供特許使用權還是提供勞務,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個符合要求的標準。

    2.2 很難界定、選擇電子商務中的國際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中的重點就是稅收管轄權。在以往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就是屬地原則,將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人的活動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聯系起來。每個國家都會從本國的國情出發選擇出最適合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依法接受管轄的人獨立自主行使管轄權。然而電子商務下的稅收,造成稅收管轄權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經營者之間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進而使界定和協調稅收管轄權遭遇難題。在互聯網世界中,活動者的確切地址難以確定,經營活動所在地或發生地無法準確確定,進而將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人或屬地這兩方面的關聯因素割斷,這就造成了很難確定何種稅收管轄權是由哪個地區或國家來行使進行征稅。

    2.3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按照當前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為基礎,依次稅務機關可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傳統的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產生了大量的問題:首先,難以界定收入。傳統的征稅是以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作為依據,納稅人通過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來計算繳納多少稅款;然而交易雙方在電子商務中是以電子數據方式來填制,通常能夠非常容易的修改電子數據,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這樣就難以確定收入,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進而導致大量流失稅款。其次,伴隨電子銀行的誕生,一種無需記賬的電子貨幣能夠讓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絲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業務。沒有有形載體的交易實現了無紙化,進而使得本該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都不知從何下手。另外,高度發達的計算機加密技術,可以使納稅人通過超級密碼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給稅務機關搜尋相關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煩,可想而知導致大量稅款流失。

    3 解決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對策

    3.1 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

    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法的規范過程中,針對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提出的挑戰,應對電子商務納稅的相關稅法條文進行著重補充,對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稅種稅率、稅目及有關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提出要求,在辦理了電子商務相關交易手續后,需要到相關稅務機關完成電子稅務登記的工作,提供系統完整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納稅信息和交易情況。當前實行的是以物流為主要征稅對象的稅法,容易監控,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則是以信息流為主要征稅對象,另外電子加密技術很難定義和監控。所以針對電子商務展開征稅,就需要從技術、法律等方面強化稅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設信息化、數據化的電子稅務局,使信息網絡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動建設電子支付系統,強化合作,監控網上數據,對現有報稅程序進行修改,實施軟件征稅,電子記錄保留,強化在線監控,加大電子報稅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時依然存在傳統的人工稅收征管模式,并且使電子征管并存。

    3.2 國際間稅收加強合作與交流

    無區域性與無國界性是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其特點還包括了隱蔽性。一個國家無法完全脫離國際開展電子商務稅收,這就要求與國際社會協調一致。我國只有通過與世界各國加強稅務機關的緊密聯系,應用先進的國際互聯網技術,強化交流國際情報,才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從而為稅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據,防范大量流失國家稅款。除此之外,各國的稅務當局需要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科學界定,共同享受電子商務創造的稅收利益,盡最大努力使跨國電子商務得到更好的發展。

    3.3 研發電子稅收軟件,使征稅實現信息化

    伴隨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在國家稅收中電子商務稅收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稅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強科研投入,對電子商務管理需要盡快研發出一種技術平臺,使電子化的稅收管理加快進程,使稅務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電子稅收系統,讓電子商務征稅獲得技術上的支持。為電子稅務管理提供的這種技術平臺,其擁有十分強大的功能,操作簡便,能夠自動按照每筆交易發生時的金額和交易類別進行統計,算出具體的稅金,并且自動進行交割與入庫,進而完成無紙化的電子商務稅收工作。

    3.4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使電子商務稅收得到適當的優惠政策。其中稅收中性原則就是在電子交易與有形交易之間遵守中性原則,對經濟上類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對待。然而稅收效率原則就是盡可能的在繳納和征收稅收時實現節約和便利,盡量減少企業的額外負擔,推動市場經濟實現有效運轉,在納稅人選擇貿易不受影響的基礎上,制定出一種優惠稅率對企業合法經營起到導向作用,但是對網上企業必須提出相應要求,單獨核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產品銷售、服務和勞務等業務,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

    4 結語

    綜上所述,從根本上來說電子商務是一種商務性經濟活動,盈利是商務性經濟活動的宗旨和根本目的。盡管電子商務從當前來看尚處初級階段,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的盈利狀況可能并不理想,這就是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中積極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來的商務性經濟活動中電子商務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給企業創造了巨大的利潤,所以為電子商務提供暫時性的稅收優惠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1]邵兵家.《電子商務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第6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營改增”是國家優化稅制、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理論上,由于增值稅具有稅收中性的特點,“營改增”有利于解決營業稅重復課稅導致的稅負過重的問題,降低企業稅負。此外,建筑業“營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社會專業分工,優化業務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建筑業有如下特征,可能導致其涉稅風險升高。

    1.涉及的稅費復雜,稅負相對較低:建筑業往往集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監理、自產自銷業務于一身。

    2.異地經營管理不規范,稅源日常監控缺位:建筑企業多是異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較為廣泛。建筑企業規劃立項手續不完整,缺乏稅務管理意識,未能為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相關信息,造成稅務機關對建設項目的水源監控缺位。

    3.對各類發票的使用不規范,只在項目結算的最終環節提現“以票管稅”:建筑企業對施工項目涉及的款項未能按照稅務征納管理的規定管理,如憑票收款、憑票付款,廣泛的存在以各種購買、自制的收據或開白條方式收取工程款項的現象。

    4.稅收征管難度大,稅款拖欠現象嚴重:因建筑企業經常存在掛靠營現象,建筑勞務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現象和異地施工情況,造成了企業經營信息與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信息不對稱,因此稅源監控難度大,建筑稅款流失、納稅不及時的現象明顯。

    二、營改增后房地產業稅務風險點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風險點:納稅人應該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也可以6個月內向原注冊地申報繳納稅款。就會造成難于管理。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風險點: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通過甲供材料或者擴大精裝房占開發面積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購材料比重,然后通過與建材批零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虛增購進金額。

    (三)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風險點:納稅人為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轉移到一般計稅方法項目進行抵扣,從而形成稅收流失風險。

    (四)一般納稅人和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那是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風險點:銷售額的計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將項目分包給更多的建筑商。

    (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風險點:營改增前已經在地稅就申報繳納營業稅預收款,但還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現需在國家稅務局開票,導致國稅局管理難度加大,稅收征管成本增加,稅務執法風險增加。

    三、針對風險點的政策建議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必須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將條款中的“應”改為“必須”,避免納稅人延遲申報交稅,有利于稅務機關管理、核查。此時對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會及時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將“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這其中千差萬別。從而會導致納稅的金額也不一樣。

    (三)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時都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時,只能全部工程都選擇簡易計稅,不能部分選擇簡易計稅,部分為一般計稅,從而避免納稅人用簡易計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一般的抵扣。

    (四)一般納稅人和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那是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對于分包款的規定應該細化,加大對分包工程數目的審查。

    參考文獻:

    [1]財稅【2016】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第7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非居民企業稅收 征管 建議

    一、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概念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是相對于居民企業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主要包括提供勞務收取勞務費的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以及在我國設立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是我國的居民企業,蒙古國PRESTIGE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蒙古國注冊成立而沒有在我國注冊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國設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即為非居民企業。蒙古國PRESTIGE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派設計師來為華為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設計服務,蒙古國公司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這部分工程設計費在我國負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負有限的納稅義務,即非居民企業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國公司在中國取得的建筑安裝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收入、監督管理收入、客運和貨運收入、人員培訓收入和技術培訓收入、業務咨詢收入、質量檢測和質量認證收入、海洋運輸收入、審計收入、廣告制作收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體娛樂演出等勞務收入、出租有形資產的租金收入、出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等)轉讓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勝亞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業)向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非居民企業新加坡百勝亞洲有限公司在我國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應就其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繳納預提所得稅,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承擔代扣代繳新加坡百勝亞洲有限公司的預提所得稅的義務。

    二、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現狀存在的問題

    1、稅收協定、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的發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時、證據難以掌握,相關的稅收協定、法律法規規定不夠嚴密,出現一些政策漏洞,這些很容易被外國企業利用。如,由于互聯網的普及,很多行為都通過互聯網連接兩頭合作完成,如設計勞務、委托管理等,這樣就很難界定該服務是否在中國境內完成,中國的屬地管轄權很難得到實現。

    2、稅務人員對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缺乏認識。基層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對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存在認識上的不足,特別是在面對復雜情形時,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別上存在不足。有一個燃氣公司從德國引進設備,該燃氣公司對引進的設備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國企業根據該燃氣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進行設計,該燃氣公司須向德國公司支付150萬美元的費用。在二者簽訂的設計合同中,對設計內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條款,這些限制條款則判定該設計屬于境外勞務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的關鍵所在。根據中德兩國的稅收協定,構成常設機構的必須在中國交稅,不構成常設機構的,就無需在德國本國交稅。協定規定構成“常設機構”的條件即德國企業在國內提供勞務時間超過183天,沒有超過183天的,德國企業提供的境外勞務取得的設計費收入在我國是免稅的,而如果該筆收入是特許權使用費,德國企業應就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我國繳納預提所得稅,而國內的這家燃氣公司則須履行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義務。基層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對費用的性質難以進行正確的判斷。顯然該基層國稅與稅務人員對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別存在嚴重的不足,征稅與否、如果征稅很難界定這會造成我國稅款的流失。

    3、扣繳單位對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缺乏認識。負有法定代扣代繳義務的國內企業、團體對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缺乏足夠的認識。基層稅務機關曾經咨詢過這樣一個問題:非居民企業向我國企業轉讓一項專有技術,從我國企業取得的200000元的技術轉讓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是否有權征稅?應如何征稅?顯然負有法定代扣代繳義務國內企業、團體對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稅收管理等國際稅收知識缺乏認識。由于我國對外開放、對外經濟交流是逐步進行的,加之稅務機關關于非居民的相關稅收政策宣傳力度不夠,宣傳內容缺乏針對性,這使得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國內企業、團體對非居民企業在華提供的勞務服務、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是否需要在中國國內履行納稅義務缺乏了解,這不僅會造成自身的經濟損失,還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根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會導致國內企業、團體在國際交往與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4、相關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聯動機制,難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稅收管理存在稅源分散、業務復雜、耗時費力等特點。其一,在稅務機關方面,對于很多涉及的單位不屬于國稅管轄范圍,管理難度大,基層稅務機關缺乏積極眭和主動性,業務較多集中在市局層面開展,造成對納稅人連續監控不夠徹底,加之各級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業方面,稅務機關在實施對非居民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調查過程中,部分國內企業、團體對稅務機關的調查持不合作態度,除涉及對外付匯的單位外,多數采取回避、敷衍的態度,甚至出現部門干預的情形,而國內企業、團體也以政府組織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書》。其三,在社會的協稅與護稅方面,國稅、地稅、工商、教育等相關部門尚未聯網,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及協調配合機制,這也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地獲取非居民的涉稅信息。

    5、征納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非居民的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這使得在非居民的稅收征管過程中,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非居民對于對自身的關鍵涉稅信息掌握著比較完備的信息,處于信息優勢;而稅務機關則無法及時、確切掌握外國企業在華提供勞務類型、來華人員的勞務實施進度、來華人員的來華服務時間、該外國企業在華

    服務期間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上述信息難以取得,征稅與否就很難界定,處于相對的信息劣勢,也會造成國家稅收利益的流失。

    6、稅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備專業性很強的國際稅收業務知識、外語知識、國內外財務會計知識,又懂合同、外匯、貿易和法律知識,具備國際稅收專業和經歷的從事非居民稅收征收管理的專業人才,難以保證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人力資源需求。因此很難達到對非居民企業精細化、科學化管理的要求,對非居民企業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稅就征的層面上,并沒有深入開展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這樣致使對非居民企業監控不到位,沒有充分發揮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稅收管理的建議

    1、修訂相關稅收協定。修訂稅收協定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改變非居民稅收監管的不利情況。隨著科技特別是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很多外國企業都通過互聯網完成對國內企業的服務項目,因此,符合稅收協定相關規定的“常設機構”的數量會不斷越少,符合稅收協定相關規定的境外勞務的數量會不斷增加,國家應站在維護發展中國家權益的角度,重新修訂國際規則,在制定稅收協定的過程中,使相關的稅收條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強非居民稅收知識的普及。目前,我們非居民稅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國公民缺乏非居民稅收知識,如果我國公民能夠掌握足夠的非居民稅收知識,就能有效促進信息不及時、征稅判斷、代扣代繳等問題的解決,同時再輔以“代扣代繳手續費”以提高國內企業的代扣代繳積極性,非居民稅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首先,要進一步提高對非居民稅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非居民稅收管理的職業敏感性,進一步增強非居民稅收管理的責任心與使命感。其次,要切實加強售付匯、代表處管理、涉外演出、預提所得稅等非居民稅收政策、工作特點、流程等各個方面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同時結合實際案例指導稅務人員掌握調查方式和技巧,增強識別和判定能力,達到有效控管跨國稅源的目的。

    3、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與相關部門通力合作,獲取對于稅務部門來說無法掌握的信息,對于其他一些政府部門比較容易獲得的信息。譬如:從外匯管理部門獲取費用支付情況、從公安部門獲取出入境情況、從商務部門獲取技術引進情況、從國土部門獲取建筑施工情況,通過加強與這些部門的合作,努力完善社會協稅護稅網絡,實現部門信息共享,對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會提供一個非常有效的保障。

    第8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征管社會化;政府公共管理;現代稅收

    一般認為“稅收征管社會化”主要是針對個體私營稅收征管和基層協稅護稅問題的。其實,稅收征管社會化概念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它是順應歷史潮流、促進社會發展、推動現代稅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的一個方面

    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指稅務部門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將一部分征管事項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歸還納稅人,積極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公民和其他機構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征管,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設和諧征納關系的行為或過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為社會化的一個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職能社會化趨勢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稅收征管社會化包含對基層個體私營經濟中零星稅源管理、稅收代征代管和社會化協稅護稅等方面的內容,但不僅局限于這些方面的內容,它還包含有更廣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內涵。

    (一)當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趨勢

    當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趨勢是一種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所謂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是指政府調整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范圍和履行職能的行為方式,將一部分公共職能交給社會承擔并由此建立起政府與社會的互動關系以有效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是一種世界性的趨勢。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信息化浪潮的沖擊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世界性潮流。這場轟轟烈烈的改革運動對傳統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不論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還是轉型國家,幾乎都被卷入了這一潮流。在這場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種全新的行政理念。這種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應以顧客或市場為導向。政府應開放公共服務領域,實現公共管理和政府職能社會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政府的管理職能應是掌舵而不是劃槳;政府的工作模式中應引入市場化機制等。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國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幾乎都是圍繞著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而展開的。能夠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務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觀念深入人心。與此同時,政府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政府職能發展的趨勢。

    (二)稅收征管社會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和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結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化與政府職能的轉變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從亞當·斯密的“守夜人”到凱恩斯的政府干預理論;從現代的“委托一”和契約理論到公共選擇理論,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的方式和職能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過去傳統的強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漸轉變為現代的指導和服務型管理,政府職能的社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不但在西方國家如此,在我國也一樣,政府職能社會化是當代中國政府職能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其呈現四個基本趨向,即政府職能市場化趨向、增強公民自主性的趨向、拓展社會組織自治空間的趨向以及強化和優化社會管理職能的趨向。

    在計劃經濟時代里,我國逐漸建立起了一個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場被取消,政府的權力滲透到城鄉社會的各個領域和個人的諸多方面,最終導致政府整合社會能力下降、行政組織運轉低效、社會成員生產積極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機。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開啟了轉變職能的進程,也由此拉開了政府職能社會化的序幕。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職能社會化的步伐逐漸加快。然而,時至今日,不少人對于政府職能社會化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其表現之一就是對政府職能社會化的基本趨向不甚明確,甚至出臺了一些逆向的措施,從而制約了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

    二、稅收征管社會化是現代稅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第9篇:稅收征收管理的概念范文

    一、注銷清算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及釋義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條款的內涵為:企業進入注銷清算期后,不再是連續經營,正常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基本前提已不復存在,各項資產不宜再按歷史成本和賬面凈值估價,許多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適用,全部資產或財產(除貨幣資金外)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對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終止而清算的,資產現值的確定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以此作為資產變現的依據。對于因破產原因而終止清算的,資產的現值需經相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以資產實際處置,即以變現額為依據。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從正常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為企業清算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企業清算過程中取得所得的計算公式,即:

    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此條款所指的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企業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資產折現計算的價值。如果企業剩余資產能在市場上出售而變現,則可以其交易價格為基礎。所謂資產凈值,是指企業的資產總值減除所有債務后的凈值,是企業償債和擔保的財產基礎,是企業所有資產本身的價值。從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中減除資產凈值,再減除稅費和清算費用,所得出的余額就是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資產增值的部分。這是企業的法人形態尚存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就該部分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注銷清算稅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注銷清算組的認定問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而現實狀況是:20__年常州市國稅一分局注銷企業達310戶,注銷多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注銷清算根本沒有成立清算組,也就不可能實施清算。且企業注銷存在著存貨、資產的未處理,或低價處理,事實上存有未結清稅款現象。如注銷清算都由主管稅務機關參與,與當前稅收管理人員少、事務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就更為突出;如主管稅務機關不參與清算,則注銷企業存貨、資產的未處理或低價處理問題,帶來稅務人員失瀆職的高風險。

    2、注銷清算的現值衡量問題。

    企業清算所得,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主要涉及到資產的處置和存貨的定價。而現值衡量的確定缺乏法定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清算所得依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為依據,在實際注銷匯繳過程中,一般企業均以“存貨庫存結壓、產品市場淘汰”等理由,采取“低價”轉讓(銷售),或“存貨損失”的方式處理存貨、資產,達到少交、不交增值稅和所得稅。稅務機關難以核定其銷售額和清算所得額。

    另一些企業以投資形式,購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待市政規劃拆遷獲得最大的投資經濟利益,拆遷之日即為注銷之日,而實際注銷結算處理時,對除存貨外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資產,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未進行清算,更談不上以全部變現價值來計算清算所得。

    3、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的界定問題。

    注銷清算企業的所得分為正常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經營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使用所得,按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清算所得是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可變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且全部資產要以 現值來衡量為準,資產凈值要以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準。清算所得與經營所得雖同屬匯算清繳(結算)范圍,但所得概念意義不同,計算方式不同。其適用稅收法規也不同,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主要表現在:(1)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的享受問題:符合優惠條件的經營所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而清算所得則沒有明確。(2)彌補虧損問題:正常經營所得能夠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清算所得從稅法理解上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稅法也未明示。(3)清算費用列支問題:經營所得能按規定列支經營費用,而清算費用的列支未能明確。中小企業(特別是商貿企業)在注銷過程中,資產所得變現只要在注銷清算前處理,也可能轉為經營所得。在特定條件下,形成清算所得與經營所得難以界定。

    4、注銷清算的二次匯繳(結算)問題。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而企業依法清算的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對注銷清算企業來說,如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涉及到終止經營活動之前的經營所得匯算清算和清算期間清算所得的匯算清繳(結算)。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人員、資產、社會穩定等諸多原因形成企業清算久拖不決,而稅收管理工作上的時限規定,則形成清算企業長期待處理或轉入非正常戶管理。且實際操作上企業注銷涉及二次匯繳(結算)的可行性有待完善。

    5、注銷清算的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企業關停、破產、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除《破產法》外,大量中小企業的注銷,尚未有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注銷清算,主要涉及清算組織確定、資產現值衡量的法定評估、注銷企業的走逃、注銷企業法人、股東和投資方的信息比對、非正常戶的認定等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形成大量注銷企業采取賬簿遺失(銷毀),低價轉讓轉移資產,法人變相失蹤(聯系不上),形成注銷期長期不清算,未按期申報轉入非正常戶來轉移隱匿資產,逃避應繳稅款,而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較輕,或對應法規難以處罰。

    三、注銷清算稅務管理的建議

    1、制訂“注銷企業稅務管理辦法”。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注銷企業稅務處理的程序、若干規定和法律責任,規范稅務人員的清算行為,防范稅務人員失瀆職。

    首先,對注銷清算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稅務注銷。(1)簡易注銷企業:對無銷售、無資產或無銷售、資產數又較小的企業實施簡易程序稅務注銷。(2)一般注銷企業:對有銷售、無資產或有銷售、資產數又較小的企業,或(分析)清算所得小于等于零的企業,以正常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合并一次匯算清繳,實施一般程序稅務注銷。(3)正常注銷企業:對有銷售、資產數較小以上的企業,以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同步匯算清繳,實施正常程序稅務注銷。(4)破產企業注銷:依《破產法》及稅收規定,稅務參與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匯繳管理。

    其次,“管理辦法”應分類、細化,明確清算人、清算程序、清算所得、清算時效,正確界定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強化非正常戶管理。明確除簡易注銷和一般注銷外,企業正常注銷必須成立由企業股東和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有資質的社會中介事務機構參與擔任清算組,對適用《破產法》注銷企業,稅務可直接參與破產清算組審計。由清算組出具資產評估或交易現值的清算所得審計報告,作為企業注銷清算法定文書、法定依據。公平所得稅負,細化清算費用,明確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享受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對正常注銷類企業必須實施納稅評估,對注銷企業涉及的投資各方或投資所得(損失),在征管信息處理平臺上及時反饋投產方主管稅務機關。

    最后,“管理辦法”應明確注銷清算的法律責任,對注銷企業無償或低價轉移、轉讓或隱匿資產的行為,按征管法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行政代位權、撤銷權、處罰權;對注銷企業無賬簿或銷毀賬簿的,以企業經營之日的最后一次財務會計報表和申報表的數據,按市場價及政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確定企業資產現值,并按“增值稅條例”、“所得稅法”、“征管法”等稅收法規審核確定應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行政處罰。對注銷企業采取其他手段來惡意偷逃稅行為的,按“征管法”及相關對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同時規范簡化注銷清算稅收執法的清算審核、評估、稽查程序,減輕稅務人員的工作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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