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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的教學中,稅法是一門重要的專業課程。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有其自身的特點,目前該課程教學處于師資缺乏、課時緊張、教材缺乏針對性和教學方法單一的困境,應在引進培養師資、充實課時、編寫有針對性的教材和豐富教學形式方面對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做出改進。
關鍵詞:法務會計;稅法;教學;改革
美國著名會計學家G•杰克•貝洛各尼與洛貝特•J•林德奎斯特對法務會計下了這樣的定義,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給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不管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法學以及審計學知識,對經濟和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支持,提出專業意見的一門新興行業,是一門交叉學科。稅法領域是法務會計研究的重要領域,也是發揮法務會計行業優勢的主要陣地。很難想象,一個不懂稅法的法務會計人員具備較為完整的法務會計知識結構,能夠勝任法務會計工作。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招聘法務會計人才的條件有5個方面,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法律、經濟、財務等相關專業;
(2)3年以上法務、財務或審計工作經驗,具備會計、稅務、審計、鑒證等法務會計基本技能;
(3)良好的溝通能力及文字組織能力,善于學習、邏輯性強、誠信正直、富有團隊精神;
(4)英語筆語口語熟練;
(5)獲得CPA、CIA或通過司法考試者優先。②包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專門稅務部門、稅務師事務所也傾向于招收法務會計復合型人才。黨的十提出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我國目前正處于財稅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關鍵時期,對相關領域研究型人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斷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職業技術學院試辦了首屆會計學法務會計方向,陸續有高校在本科階段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如中國政法大學、南京審計學院在法學專業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云南財經大學在會計學專業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渤海大學在法學和會計學專業下分別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③國內高校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從2001年至今不過十余年,存在一些問題。社會普遍認為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還不能滿足市場對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作為在高校從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的教師,筆者嘗試對稅法教學中的相關問題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的特點
法務會計方向的稅法教學與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和傳統財經類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有所不同。
1.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特點簡單地說,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偏“法”,重研究稅法的特征、價值、原則,稅權的配置,稅收關系中國家與個人的權利(力)與義務等問題,而對稅法中有關稅種的具體制度涉及不深。結果是學生對稅法理論知識有了較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應付簡單的稅務計算,缺乏解決實務中稅務問題的能力。④
2.傳統財經類專業的稅法課程教學特點傳統財經類專業的稅法課程教學與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恰恰相反,偏“稅”輕“法”。側重稅法條款的具體理解,而稅法的精神、稅收關系中的權利(力)義務關系等問題往往不受重視?!岸悺钡慕虒W效果很好,學生在稅務操作方面能力較強,但是容易忽略對學生關于稅法精神稅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納稅人權利等理念地講解和熏陶。⑤
3.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特點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區別于傳統法學和財經類專業下的稅法教學。這是由法務會計自身的特點決定的。法務會計具有學科獨立性的特點,培養的是精通法律和會計的復合型人才。法務會計不是將法學、會計學等學科知識簡單累加,而是要將相關知識融會貫通。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課程的教學目標具有多層次性。具體來說,應該達成三個目標:首先,培養法治意識,理解稅收行為背后體現的稅法宗旨和原則;其次,了解稅法體系結構和稅收體制,了解我國稅法存在的問題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稅法前沿發展動態;第三,正確理解我國各主要稅種的具體內容,能夠完成較為復雜的計算和賬務處理,判斷相關經濟行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稅法敏感性。這三個目標相互聯系,貫穿教學始終,也為法務會計方向更高學歷層次的教學打下基礎。
二、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面臨的困境
1.師資缺乏
上面提到,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既要法又要稅,同時還要和會計業務緊密聯系,這對從事這門課程的老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懂法、懂稅,還要懂會計,并打通之間的聯系。即使是具有會計和法學雙背景的教師,該課程對其來說也是一門幾乎全新的課程。盡管會計學本科期間開設稅務會計課程,法學專業學習中有針對培養理解分析法律現象能力的訓練。但把稅、法和會計學融于一門課程中依然是個挑戰。由于稅法課程的知識交叉性、政策變動性,作為該課程的教師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教師在教學中遇到專業問題,一般向相關專業老師和實務部門請教,但此種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單槍匹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課時緊張
以某校為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有36課時的配置。而傳統法學專業稅法課時一般為54課時,差距明顯。在教學過程中,課時緊張。當然,這與法務會計方向本身需要設置的課程較多有直接關系,在總課時量固定的情況下難以平衡各課程的需求。教師教學安排如下:稅收和稅法理論8個課時,包括稅收的一般理論、稅法的特征宗旨、原則體系、稅權理論、課稅要件理論等⑥;26個課時用于實體法中主要稅種的教學,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2個課時用于稅收程序法。8個課時講基本理論,幾無壓縮空間,因為是法學專業的學生,稅法的“法”的相關內容在教學中必須有所體現;26個課時想要涵蓋我國主要稅種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要把五大稅種講透,那就沒有時間顧及小稅種,把小稅種拉進來,五大稅種則受影響,所以小稅種主要靠學生自學。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稅收程序法的教學時間往往被犧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針對性
目前市面上稅法課程教材基本只針對傳統法學專業和財經類專業,不能滿足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的需要。針對傳統法學專業的教材偏重稅法理論,少有對具體稅種法條的詳盡注解,僅對各稅種作宏觀介紹;針對財經類專業的教材強調各稅種的規定和計算,稅法理論闡釋不足。為解決教材問題,有的教師在教學中兼備兩本教材,一本為傳統法學專業的稅法教材,主要用于稅法理論部分的教學;一本為注冊會計師稅法學考試用書,主要用于具體稅種的教學,并有意打通兩本教材內容。
4.教學形式單一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普遍以講授為主,一是受課時所限,二是受師資水平的限制。就教師而言,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學方法。然而,單一的講授難免有灌輸之嫌,使學生學起來易疲倦、興趣不高,也較少給學生獨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對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三、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的改革
1.引進培養專業師資
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的教學師資無非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從外部引進,二是對現有師資的培養。由于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課程交叉性和實務性較強,在引進師資時需要注意師資學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實務工作經驗。在現有師資缺乏的情況下,邀請校外人員定期做有關的專題講座也不失為一個補償手段。在對現有師資的培養方面,可以通過派師資到實務部門和國外開設類似課程的學校交流學習,鼓勵教師參與有關案件和專業深造等形式,提升師資的專業水平,提高教學效果。
2.充實課時配置
在該課程本身課時難以增加的情況下,可考慮在法務會計實踐教學環節安排8~10個課時側重稅法的實踐。實踐環節的教學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組織學生到實務部門實訓,到稅法制定機關參與座談、旁聽稅收行政訴訟庭審,學習企業稅務籌劃等等。
3.編寫有針對性的教材
組織人員編寫針對法務會計方向學生使用的稅法教材。教材需兼顧稅法理論和稅務實務,滿足法務會計方向的教學要求和教學目標,教材內容要注意打通稅法法理、稅法法條與會計的聯系并應及時更新再版。
4.豐富教學形式
在充實課時的基礎上,教師可大膽嘗試多種教學形式。例如討論某個經濟行為是否符合稅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籌劃改進等。由于經濟行為復雜多變,很多行為是否具有可稅性以及如何認定應納稅額難以在法律條文中找到現成答案,即使是稅務機關也未必能給出明確的答案,這給我們的課堂教學提供了充足的討論空間。法務會計方向畢業后,不論是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務,只要跟稅打交道,都免不了對可稅性進行探討判斷和計算應納稅額,多開展這樣的討論和訓練,對提高學生乃至教師自身理解稅法法理、稅法法條和會計處理方法并將三者融會貫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時也為學生在相關領域的進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礎。
引文注釋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轉引自:李若山,譚菊芳,葉奕明,等.論國際法務會計的需求與供給——兼論法務會計與新《會計法》的關系[J].會計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闞京華.法務會計本質及職業教育的剖析與思索[J].會計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艷麗.我國高校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困境與可能性出路芻議[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3(5):146-149.
④⑤王開宇.財經類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問題探討——以吉林財經大學為例[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3(12):41-42.
一、CPA與CTA考試基本情況
CPA與CTA考試基本情況比較。(1)成績有效期:CPA要求五年內通過全部科目;CTA要求三年內通過全部科目。(2)考試科目與時間:CTA考試五科《稅法Ⅰ》、《稅法Ⅱ》、《稅務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CPA考試中《會計》考試時間為3.5小時,《審計》、《財務管理》為3小時,《經濟法》、《稅法》為2.5小時。(3)合格標準:CPA各科滿分均為100分,合格分數均為60分(合格分數不會明降);CTA稅代滿分100分,其他四科均為140分,合格標準為60%即60分與84分,個別年份個別科目會視情況適當下調合格標準。(4)考試題型:CPA考試部分科目中的判斷題,答錯會倒扣分;多選題要求也比較高,少選不得分。CTA除了《稅務實務》有主觀題,其他四科全部為客觀題,90道選擇題,題量大;不過CTA的多選題少選可以得分,按每個選項0.5分給分。
二、CPA與CTA相關科目比較
(一)《審計》與《稅務實務》 二者分別是CPA與CTA考試中最難的科目之一,審計教材系統介紹了審計執業標準,系統性好,但理解應用較難,同時,還必須有會計知識作為基礎才可能通過考試。《稅務實務》則與之不同,沒有系統的執業標準體系,整本教材給人的感覺近乎雜亂無章,而要想應對CTA考試,還必須學好《稅法(一)》、《稅法(二)》以及相關會計知識。
(二)《稅法》與《稅法(一)》、《稅法(二)》相關科目間的聯系:(1)兩者的應試范圍一致,所考核的內容實質相同;(2)在各自的資格考試中都是有一定難度的科目。不論是CPA的《稅法》,還是CTA的《稅法(一)》和《稅法(二)》,在各自的五科考試中是有一定難度的;(3)《稅法》知識是將運用于實踐的,所以也并非很高深的學問。且不論是注冊稅務師考試,還是注冊會計師考試,都是職業資格考試,不會有理論上的難度,故而考生只要努力多看、多記、多想、多練,成績就會有很大進步,在學習的時候還要注意多總結。
二者的區別:(1)兩者側重點不同。在CTA的教材中含有一些稅收理論知識,其稅法理論也比CPA的多,這是學習的CTA教材的一個優點。一些考生學習稅法有困難,是因為不能理解稅收和稅法的一些基本問題,CTA教材中有了講解,理解起來方便很多。CPA的《稅法》中含有一些實務的問題,而在CTA中單獨列出《稅務實務》的科目講解,所以《稅法(一)》、《稅法(二)》中重點是講解稅種,實際應用很少涉及程序方面。而CPA中的《稅法》融合了理論與實務,較為繁瑣。(2)兩者行文風格不同。CTA教材寫得容易讓人理解,而CPA教材有時讓人讀來很費解。(3)兩者難度不同。盡管兩者在各自的五科中占有很重的分量,但就稅法而言,兩者中CTA難度略低于CPA。(4)兩類稅法考試教材在一些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不同。這主要是由于兩者編寫者不同,在引述法規的時候,更新程度不同,有的部分CPA已經更新,但CTA還沒有;有的部分CTA已經更新,但CPA卻還沒有。另外,兩者在講解的內容上具體范圍也略有不同,有的CTA講了,CPA不講;或者恰巧相反。
(三)《財務管理》、《會計》與《財務與會計》其實,三門科目的可比性很低,只不過名稱上相近而已,CPA這兩科的難度遠高于CTA的《財務與會計》。《財務與會計》中的財務管理部分介紹比較淺顯,有《中級財務管理》基礎足以應考,與CPA的《財務管理》不可同日而語;《會計》部分也少了一些專題介紹,“租賃”、“或有事項”、“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期貨交易”、“合并報表”等難點或是散落各章一筆帶過,或是沒有涉及。當然,《財務與會計》也可能會成為攔路虎,多因“輕敵”導致不能順利通過考試。
(四)《經濟法》與《稅收相關法律》《經濟法》相對其他幾科而言,應該是CPA各科中比較簡單的一科;而《稅收相關法律》卻是CTA中最難的一科。《經濟法》介紹的法律部門相對較少,講解細致,易于理解,貼近工作?!抖愂障嚓P法律》則截然不同,其涉及法律部門眾多,講解太粗,難以理解,尤其是“行政法”、“刑法”與三大“訴訟法”,僅靠看書不易掌握。
三、CPA與CTA考試數據比較
2007年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考人數超過57萬人,再次創下歷史新高。注冊會計師考試是目前我國各類考試及格率最低、最難通過的資格考試之一。來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數據,自1991年以來,我國每年考試平均單科合格率僅為10%左右,使注冊會計師證書成為“含金量”最高的證書之一。據財政部統計,目前我國有30萬左右高級注冊會計師人才缺口。
據人事部考試中心統計,注冊稅務師考試2007報名人數為8萬多人,比去年減少3000多人,下降3.96%。2007年度考試合格人數為4600人左右,比去年增加1000多人。注冊稅務師考試平均通過率不足10%。
稅法課程是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和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開考后開設的,近二十年來,稅法教學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直接影響稅法課程教學效果。
(一)現有教材缺乏時效性,無法滿足教學要求。稅法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時效性,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會不斷出臺新的稅收法規,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稅法的這種變化,造成教材中經常存在一些已經失效或無用的內容。注冊會計師稅法教材更新快、權威性強,許多高校將它作為教材用書。但是考試用書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知識點的介紹不夠系統全面。
(二)教學方法比較單一,沒能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稅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然而“填鴨式”教學仍然是目前大多數高校稅法教學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學時有限的情況下,授課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不得不用大量時間來講解稅收政策法規,而沒有足夠的時間給學生安排豐富的案例,也無法采用啟發式教學、情景教學等費時較多的教學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論更加枯燥。
(三)實踐性教學匱乏,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實踐性教學環節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但目前多數本科院校稅法教學恰恰缺少這一環節。對于絕大多數學生來說,稅法與自己的生活經驗基本上沒有什么關聯,也就無法通過已往的經驗來形成或加深對稅法知識的經驗結構。如果能在傳統講授知識的過程中增添實踐性教學的內容,就可以將直觀的經驗直接傳遞給學生,并使學生通過實踐與理論的結合,不斷地對特定的知識經驗進行調整和修正,從而能夠更好地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
二、會計本科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思路
(一)注意稅改動態,更新教學內容。稅法涉及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與國家的整體利益及企業、單位、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政府不斷頒布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從而使稅法這門課程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時效性。為此,在稅法教學中,要求教師密切關注經濟發展的趨勢和稅收政策的動態,通過訂閱權威性雜志、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等方法,隨時收集時事稅收政策信息。通過了解稅收改革的動向,時刻保持對經濟、稅收、高新技術方面政策變動的敏感性,不斷更新教學內容,使課堂教學與稅務實踐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學方法的改革。稅法的理論性和實務性都比較強,如果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就極易造成內容空洞、枯燥,激發不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更調動不起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因此,在傳統教學法的基礎上,我們可注入啟發式教學法、情景教學法、對比教學法以及案例教學法等多種現代化的教學方法,以豐富稅法教學課堂,提高其教學效果。
1、啟發式教學法。啟發式教學法就是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根據教學任務和學習的客觀規律,采用多種方式,以啟發學生的思維為核心,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促使他們生動活潑地學習的一種教學方法。啟發式教學的實質在于正確處理教與學的相互關系,它反映了教學的客觀規律。
在稅法教學中,教師應注重結合現實啟發學生挖掘稅收法律、法規更深層次的含義,引導他們理解稅法的立法精神。如為什么要取消農業稅?為什么要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為什么要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一”?為什么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一再上調?為什么應稅消費稅的稅目由原來的11種發展成為目前的14種?另外,可結合生活經驗和有關常識啟發學生理解性地記憶消費稅的相關稅目。例如,過度消費會危害人體健康的煙和酒,過度使用會破壞生態環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妝品、小汽車,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奢侈品,浪費資源的汽車輪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這些都屬于消費稅的稅目。通過啟發式教學,學生很容易從根本上將消費稅的稅目記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學法。情景教學法是指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盡量為學生提供與專業相關的學習環境與氛圍的一種教學活動形式。與傳統教學法相比,情景教學方法仍以現行教材為基本研究內容,但以學生周圍世界和生活實際為參照對象,為學生提供與課堂教學內容相關的教學背景,使學生產生身臨其境的感覺,從而使稅法教學中的各個瑣碎的知識點融會到該情景中,使學生身體力行,從而使他們牢牢掌握稅法各知識點的內容。例如,在講授《增值稅法》內容時,通過提供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講解增值稅的開具和價外稅特征;在講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時結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來講解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方法和程序,從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內容變得具體而生動。又如,在講授《個人所得稅法》內容時,可將聽課的學生現場分成若干組,每組設定金額相同但發放方式不同的獎金,以此來解釋在同樣的收入條件下,不同發放方式對于稅收負擔的影響,從而有助于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激發他們研究《稅法》的熱情,使課堂教學充滿勃勃生機,也使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掌握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及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點。
3、對比教學法。所謂對比教學法,是指將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或兩個不同事物對立面進行比較的一種教學方法。稅法中各項法律規定內容多,知識點瑣碎,極易混淆。如果不能準確掌握這些知識點,就可能導致稅款計算繳納錯誤。如果通過把稅法中兩個對立的知識點進行比較,兩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就自然會比較明顯地反映出來,從而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準確掌握相關知識點。如增值稅法和營業稅法的征稅范圍具有一定的對立性,因此在講授這部分內容時,可以采用對比的方法。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在我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增值稅銷售的是貨物,而營業稅銷售的是不動產;增值稅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勞務,而營業稅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勞務以外的勞務,二者征稅范圍無交叉,相互補充。
4、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在案例教學中,教師主要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而非傳授知識者角色,學生則是案例教學的主體。在這種教學方法里,學生可以自由討論,提出不同的觀點,教師最后綜合不同的觀點進行點評。
由于稅法課程知識點多,而且政策變化特別快,每年都有新的稅法條款出現,很多條款都是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問題,因此特別適合選用案例教學的方法。通過案例教學,讓學生討論稅法課程內容中目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并進一步誘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稅法理論,使獲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結論更加準確、記憶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實施案例教學時,為了達到預期的效果,教師應該在正式開始集中討論前一周左右將案例材料發給學生,讓學生提前閱讀案例材料,查閱相關資料,搜集有關信息,并積極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問題的解決方案,為小組集中討論做好必要的準備。在小組集中討論完成之后,教師應該留出一定的時間讓學生自行思考和總結,這樣學生對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來的各種問題就會有一個更加深刻的認識。
(三)實踐教學的改革
1、積極創造實習機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對稅務會計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與此同時,許多用人單位反映畢業生缺乏實際操作能力,不熟悉稅務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見,高校教育中學生實習的力度還應進一步增加。
對于多數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學生在大四的后半年進行實習。與龐大的會計專業學生數量相比,會計部門和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會計專業的學生在實習時找不到對口的財務部門,很多學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門進行實習,使很重要的實習機會基本流于形式。為此,各院系及專業課老師應當積極主動地聯系企業、稅務機關及其他事業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與他們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保證學生在畢業前都有到財務部實習的機會。另外,由于學生數量多,學生實習沒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數會計本科學生大三上學期就學習了稅法課程,大二學習了財務會計,因此實習可以從大三的下半學期就開始安排,實習的時間也可以靈活些,比如利用沒課的時間或是寒暑假。通過分批實習的方式,大大提高會計專業學生實習的機會。
2、建立稅務模擬實驗室。稅務會計作為一門融稅收法律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特殊會計,它不僅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良好的稅法理論知識,還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以及綜合應用稅法和會計知識的能力。因此,為了滿足稅務會計的素質要求,教師在教學中應當培養學生掌握各個稅種的計算、熟悉納稅申報的基本流程和各個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慮,建立稅務模擬實驗室是提高高校稅法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在模擬的過程中,學生可自由組合或由教師分配為若干小組,每個小組各成員再按崗位分別扮演稅務人員、稅務會計,由他們來輪流演示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發票領購、發票認證、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具體的涉稅業務。
三、結語
一、“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方法的內涵
高職財稅法學科建設的內涵包括:教材建設和教學水平、教學隊伍人才建設、教學氣氛與學術環境、學術研究內容及大學生財稅實訓建設等等。其中的“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是把實踐工作過程作為教學基礎的探究式教學方法,該方法要求由教師組織一個或幾個實踐工作項目,并以之為導向,將所要學習的多、散、碎的新知識隱含在這些項目之中,通過學生的認真分析、在老師的指導和幫助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總結烏蘭察布職業學院的財稅法學科建設,理論基礎是我們的強項,但實踐工作的能力卻少之又少,僅僅表現在一些課堂案例的學習上。所以目前教學改革的首要任務是使實踐教學方法發揮其作用,將這一項目列為教學的重點,以此來帶動財稅法教學改革的開展,進而促進財稅法課程教學水平的提高,使財稅法成為我們學院的品牌課程,從而進一步促進財稅法整體教學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在財稅法中的設計
“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法在財稅法教學中應設計為:一是確定一個或幾個目標;二是提出財稅法教學任務;三是分析實踐工作任務;四是解決提出的任務;五是總結評價項目執行過程。
在進行項目設計的同時具體需要作以下事情:
1、轉變思想觀念,重視財稅法教學;
2、開拓創新,編寫優秀財稅法教材;
3、與時俱進,提高財稅法教師素質;
4、優化整合,改革財稅法教學方法。
通過對以上項目的實施,可以有效的培養學生通過法律尺度來評價社會現實的思維模式,還可以使學生對前面講授過的財稅法及相關知識掌握的更加牢固。
三、應用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方法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以點帶面全面提高財稅法項目教學質量
從學院目前情況看,財稅法項目教學的師資力量、年齡結構、學術梯隊這幾項都比較合理,符合最基本的軟件要求。但是在實訓條件上卻還有不足之處,需要對實訓場所、實訓輔助器材進行加強,并應增加科研經費的投入。在進行財稅法項目教學中不僅要進行理論課和多媒體的教學,同時還應該成立活動小組或俱樂部等,通過各種渠道宣傳財稅法、普及財稅法。只有這樣才能全面的提高財稅法的教學質量。
2、設計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項目導向教學實訓項目
財稅法教學中每個項目的提出,要求任課教師按照財稅工作崗位所需要的理論知識、綜合素質、實踐能力來設計具體的項目。提出的項目一定要做到另辟蹊徑,有吸引力、有針對性,既能準確地說明要研究的問題,又能涵蓋所學的基礎知識。
3、關于財稅法課程設置
我們進行項目導向式的教學改革,目的就是要進行創造性教育。既然要進行創新,就應該全方位的進行改革,財稅法教學應該實施“減少理論基礎課,加大實訓實踐課”的教學模式,這樣就有助于激發學生學習財稅法的積極性?,F在我們天天講要進行實踐性教學,但某種程度上財稅課仍然是基礎理論課,那么我們就很難將實實在在的本領傳授給即將從學校畢業走向社會的大學生。因此在課程的設置上,也一定要進行改革。對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不可能過多地探討財稅法理論并取得較深的造詣,因為學時數是有限的。財稅法學習難度大而實際意義有限,它研究的是財稅法的產生、發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涉及諸多較深的法學原理和理論爭鳴等學術問題,所以,一味地要求會對學生的學習熱情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當前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方向和重點應輕理論體系。財稅法課程基礎理論部分更需要注重實用性。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在課程安排上,一般不學習基本法理常識,因為他們將來主要從事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實務工作。他們在學習財稅法時需要了解和掌握財稅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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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體系等與后續學習內容相關的簡要知識點。為學生構建一個結構清晰的財稅法理論體系,這比較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然后按照這一體系深入地去學習具體的部門法,這樣一來,學生的思路就會非常清晰,會更加深刻地認識財稅立法的現實意義。
4、對“項目導向”教學法的實施應給予充分的支持,應當改革現有的教學評價體系
以前,烏蘭察布職業學院進行教學評價時,首要的一點是看教師在課堂上是否嚴格按照課本的要求來教授學生,其次在進行期中或期末考試時要看試卷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等,最后再看課堂的教學秩序,這些舊的教學評價方式顯然不利于新的教學改革模式的展開。因此,為了鼓勵“項目導向”教學改革模式的實施,必須重新建立起一套切實可行的教學評價體系,支持教師在教學模式創新上作大膽的嘗試、使其能夠對采用新教學模式的教師和學生產生激勵作用。
四、高校財稅法教學改革的意義
隨著學院的蓬勃發展,財稅法課程教學方法的探索正在不斷推進。高職院校以培養應用型人才作為根本出發點,因此,教師應當以此為目標,在財稅法課程的教學改革中結合自身實際,不斷嘗試創新,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采用科學有效的“項目導向”教學方法以促高職院校的更快發展。同時,高職院校財稅法教學的好與壞,還關系到我國稅收業的未來發展,關系到財稅法專門人才勝任工作的能力。所以,對高校財稅法教學進行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有利于改革傳統教學模式,培養合格的財稅工作人員,還有利于造就一流的財稅法職業群體。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規范;稅法;協調性研究
一、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形成差異的原因
(一)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標不一致
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本原因就是二者的根本目標存在差異。所得稅會計規范,就是要將企業、單位、組織的會計信息規范化,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從而為決策、監督等工作提供基礎,并且在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有著相應的工作標準,例如會計計量、會計信息確認、會計信息記錄及報告等。稅法屬于國家性法規,其目的是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并且要以法律為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保障企業競爭環境的公平性。
(二)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規范對象不一致
形成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差異的重要原因還有二者規范對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所得稅會計規范的規范對象以企業的所得是相關信息填報、計量及確認為主,規范對象為所得稅信息。而稅法的規范對象是整個國家的財富分配,是一種調節機制,其主要內容是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財富關系,有著無償性、強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點。
二、加強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協調的建議
(一)將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理論基礎差異協調
前面說到,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本性原因就是其目標,因此,在協調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的工作時,可以從理論基礎方面入手。由于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所屬法律體系不同,在修訂完善的過程中,二者之間可以相互借鑒,在保持體系獨立的情況下。對于所得稅會計處理規范,由于其基礎是財務會計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因此,在進行協調處理時,應該以二者的獨立性與權威性為前提,在這一前提下尋找二者的共同點。對于稅法,由于其根本目標是公共利益,那么其保護與規范對象也必然包括會計主體或者投資者的利益。從這種角度看,二者在目的和本質上都有著很大的共同點。當前,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出現的矛盾主要在于:稅法的變更會導致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而在稅法進行變更時,配套的會計處理規定出臺存在滯后現象。因此,協調所得稅會計處理規范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可以從理論基礎入手??梢詫ψ兏晟贫惙ㄟ^程中涉及到會計處理方法的部分進行明確規定,減小二者的差異。
(二)將所得稅會計處理與稅法實務操作協調
本文從收入類目與成本類目的實務操作,為協調二者提出建議。
1.在收入類目上,所得稅會計規范在處理經常性收入時要比稅法更為完善成熟,因此,稅法可以在收入類目的實務操作上減小二者的業務差異,從而提高其協調性,主要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短期與長期投資收益等幾方面。對于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稅法可以參照所得稅會計規范的處理辦法,例如在商品促銷折扣時,只要具有真實合法的發票,那么收入就可以直接按照折扣后的凈銷售額計入收入,這樣可以提高稅負的合理性。對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可以參照會計規范中的重要性原則。一般的,試運行收入出現的記錄不多,按照重要性原則,可以將在建工程試運行的收入不確認為應稅收益,這樣可以避免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不一致導致的固定資產折舊、凈殘值確認工作受影響。
2.在成本類目上,為了針對具體業務進行協調,可以實現互相借鑒。主要包括銷售成本扣除處理、固定資產折舊處理、公益救濟性捐贈處理、以及資產價值準備計提處理等幾個方面。首先,在銷售成本扣除的處理上,稅法可以以規范成本概念為基礎,借鑒會計規范上的處理原則。在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上,稅法可以按照會計規范的處理方法,在對企業的實際進行了解之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自主選擇折舊方式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一方面可以簡化稅務調整的過程減少納稅調整工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納稅的合理性。在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處理上,稅法也應該借鑒所得稅會計規范的處理辦法。由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根本上屬于擴大企業社會效益,其目的與稅法存在很強的一致性,在對公益救濟性捐贈進行處理時,如果對超過標準的捐贈部分進行嚴苛的稅前扣除,那么稅法的處理方法很可能影響企業捐贈的積極性,與稅法的目的背道而馳,因此,稅法在這一方面有必要向所得稅會計處理靠攏,提高企業公益積極性,減輕企業負擔。在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處理上,會計規范應該向稅法靠攏,可以采用固定資產使用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同時考慮適當減少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以及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計提,此外,稅法也可以靠攏放寬企業加速折舊范圍。
三、結束語
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還是存在著很多共同點的,協調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的關系,可以進一步規范企業的經濟活動,同時也可以提高企業效益,刺激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在強化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協調性的過程中,國家應該不斷深化認識,從國家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實現所得稅會計規范與稅法之間的有效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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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獨立學院; 實踐教學; 稅法; 會計專業
稅法課程是大學本科經濟管理類專業的重要課程,尤其是會計專業的核心課程。通過稅法的理論教學,只能使各專業學生了解稅收法律知識以及各稅種的基本核算方法。而稅法課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要想學生能熟練應用稅法專業知識,僅有理論教學是不夠的,必須進行實踐教學。實踐教學能促進學生更好地掌握理論知識,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促進學生將所學理論應用于實踐。同時,實踐教學也可以彌補理論教學的不足。目前,大部分獨立學院都開設了稅法課程,但很少開設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那么通過實踐教學可以彌補這部分缺憾。
一、獨立學院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獨立學院的培養目標要求進行稅法實踐教學,稅法對各專業課程的影響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稅法實踐操作。
1.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稅法實踐教學
獨立學院的培養目標介于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院校之間,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作為培養目標。應用型人才是能夠將所學專業理論和技能應用于社會實踐的專業型人才。培養應用型人才,充分發揮應用型人才在社會實踐中的作用是獨立學院人才培養的重要任務,同時也是獨立學院發展自身特色的重要途徑。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各專業課程進行實踐教學,稅法作為專業重要課程,更應加強實踐教學環節。
2.獨立學院提高就業率要求稅法實踐教學
社會上有很多企業對獨立學院有偏見,有的企業看到是獨立學院的學生第一環節就直接淘汰掉,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這種偏見使得獨立學院的學生就業壓力大,就業機會少。那么,獨立學院如何解決這個關鍵問題呢,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重要手段,較強的實踐能力使得學生一上崗就可以很快適應工作環境,順利開展工作。而創新精神企業永恒發展的動力,社會的發展,企業的進步,具有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人必將成為各企業需求的人才。因此,獨立學院要提高就業率必須加強實踐教學。對會計專業的學生而言,實踐教學尤為重要,尤其是稅法實踐教學,稅法知識貫穿企業會計處理的始終,沒有稅法的實踐能力,會計專業的學生進行會計處理的能力會大打折扣。
二、獨立學院稅法課程實踐教學的設計
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對獨立學院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如何提高稅法的實踐教學效果,需要進行嚴密的實踐教學設計。稅法實踐教學需要解決好以下問題。
1.實踐教學教材設計
在稅法實踐教學中實踐教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教材設計上必須協調好以下方面:第一,實踐教材必須與時俱進,符合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條例。隨著國家經濟形式的變化,實踐教材內容應緊隨政策調整,實時更新。第二,實踐教材的內容設計應具有完整性。稅法基本理論中所涵蓋的稅種較多,實際工作中遇到的稅種也較多,并且各稅種緊密相連,因此實踐教材必須包括實際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稅種。第三,實踐教材中實踐項目的設計必須科學合理。結合稅法課程的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應構建單項實踐與綜合實踐相結合的實踐體系。
2.實踐教學內容和實踐教學時間的設計
實踐教學應貫穿整個課程教學的始終,而不是理論課后在進行實踐教學。實踐教學的內容設計是決定實踐教學效果的關鍵環節,在內容設計上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要涉及學生應掌握的主要內容。同時,時間安排也要合理,一般稅法理論課時50個課時左右,實踐課時20個課時左右。稅法實踐內容及課時分配表如下。
3.實踐教學師資隊伍的建設
師資隊伍建設是稅法實踐教學的關鍵,沒有實務經驗的教師難以保障實踐教學效果。要提高實踐教學能力,必須打造高素質的教學隊伍,可以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培養方式。一是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實踐性較強的考試,比如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的考試,這類考試對實際操作能力有較高要求,通過參加考試提高教師實踐操作能力及教師綜合專業素質。二是鼓勵專業教師到校外實習,積累實踐經驗,將實踐成果運用到課堂教學中。三是聘請校外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參與實踐教學,充實教師隊伍。同時,也可以請校外專家對校內實踐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校內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
總之,獨立院校稅法課程教學應重視實踐教學,注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合理選取教學內容,以培養出社會需要的高素質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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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課程是財經類專業的核心課程,也是其他經管類專業的必修課程或選修課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也處于發展、完善過程之中,近年來國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稅制改革,稅法的變化和企業對稅務工作的重視都對稅法課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稅法課程本身講的是法律制度,但與法學專業《稅法》課程教學更多注重稅法的理論分析,一般不太涉及很具體的業務不同,財經類專業稅法課程教學要求學生能夠將知識點眾多、內容煩瑣的稅法條文應用到千變萬化的經濟活動中去,學習在復雜的賬目中計算出應納稅額,并能夠了解和掌握稅收申報等方面的知識。為此,必須結合財經類專業的教學目標,基于《稅法》課程艱澀難講、內容繁多、課時緊張的教學特點,創新教學方法,做好課程教學。
一、《稅法》課程的特點
1.稅收相關制度法規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
稅法作為國家制定用以調整稅收分配關系的一系列法律規范,具有法學的本質特征,是邏輯嚴密、系統性強、語言簡明嚴謹、內容抽象晦澀的博大體系。而我國目前所采取的漸進式稅制改革策略,又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稅收文件實施與修改,而且在某種程度上,稅法的變動比會計變動還快,跟固定資產修理差不多,甚而有“10年更新,5年改造,3年大修理,1年小維修”的說法,國家稅務總局每月新頒布的各類稅收法規或修訂基本都有30多條,這些調整并不限于個別小稅種的局部調整,主要稅種的相關管理規定也在不斷地修改完善過程之中。如作為2013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營改增擴大試點,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制定下發了《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并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12月了《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進一步擴大營改增試點范圍;為促進科技進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針對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情況,制定了新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在已有政策基礎上增加了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5個范圍。這些稅收制度法規的重大變化,必然要求對教學內容進行相應調整。同時,稅法內容的頻繁變化,也導致現有的各類教材相對滯后,給教學帶來較多困難。
2.稅法內容與相關學科內容緊密關聯
盡管從表面看,《稅法》課程主要講述有關稅收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似乎講解這門課程只要懂得稅收的規章制度即可。但是作為社會性、專業性強的經濟類法規,學習《稅法》不僅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學知識,而且由于稅收作為分配手段,涉及并影響著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需要教師和學生具備經濟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特別是各項涉稅事務與經營管理活動、企業會計信息等密切相關:企業具體經營管理活動決定著企業應繳納的稅類,企業會計信息奠定了計算應納稅款的基礎。因而,要想將《稅法》課程講深、講透,并讓學生能夠理解吸收,需要學生具有法學、經濟學、會計學、管理學等課程的學習經歷,特別是需要學生熟練掌握會計學、管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能夠深刻領悟相關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只有把各學科知識融會貫通于《稅法》教學與學習之中,才能講好與學好這門課程。
3.課程教學特別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
當前,我國已步入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高等教育結構正經歷著大規模調整,表現為由一元化的精英教育邁向多元化的應用型人才培養。因而,本科教育需要更多考慮實現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己任,盡力縮短學校教育和實際工作之間的距離。畢竟對于畢業生就業市場而言,無論是財政、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還是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事務所等中介組織,更多需要的是熟悉稅收業務的應用型人才。所以,對《稅法》教學內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選擇,都要強調對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特別是由于財經專業學生的實習企業或初次就業單位一般為小型企業,而在小企業的財務工作中,涉稅業務的實際操作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比會計核算更為重要,會計核算基本以按時、準確納稅為主要目標,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視為稅務會計,這就要求財經專業的畢業生只有具備過硬的稅法知識和操作能力才能勝任本職工作,即不僅能夠正確計算各種應納稅額,還能獨立處理稅務申報全過程的各項事務。
二、稅法課程的教學現狀
近年來,在各種層次的財經類考試中,稅法往往是單獨考核科目或主要內容,因而在財經類專業教學中,《稅法》課程處于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各個院校的重視和關注,顯著改進了課程的教學手段、實訓方法、測試方式、教材建設等方方面面,為提升《稅法》教學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礎。但由于一些問題的存在與制約,卻使《稅法》課程教學效果普遍不佳。
1.對稅收法律法規搜集整理能力的培養亟待增強
在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中,一般以教材作為教學的主要依據。但由于稅收相關制度法規近年來始終處于不斷修訂、完善的過程之中,使現有《稅法》教材不可能與實際稅收法律法規完全接軌,而且無論多新的教材也不可能與實際的稅收法律法規完全同步;退而論之,即使教材能夠與稅收法規完全同步,也無法滿足學生畢業后在稅法常變常新的情況下處理相關涉稅業務的需要。因而,“授人以漁,不如授人以漁”,課程教學培養的不應是學生死記硬背法規條文的能力,而是要致力于培養學生對相關基本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跟蹤、搜集、梳理不斷變化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能力,通過自我學習、自我豐富的方式滿足工作中正確處理涉稅事務的需求。
2.對納稅業務資料分析處理能力的培養亟待增強
在現有教學模式中,為了在較短的教學時間內使學生領會相關涉稅業務的處理,一般采用簡化處理的方法,以抽絲剝繭的方式,直接提出相關問題,要求學生根據所學的稅法相關規定,對明白無誤提出的特定事項進行稅務處理,而缺乏對企業經營各個環節涉稅事務的整體介紹,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處理的訓練。但是實際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企業經營涉及的稅收相關事務,最為復雜的是對原始經營管理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做好這兩項工作,明白企業經營活動要交什么稅,并準確計算每類稅收的應繳稅額、清繳時間、納稅地點等,是合格財會人員的應有職責。也就是說,能夠獨立理解并整理企業經營管理信息資料,發現稅法規定的應稅項目并進行正確的稅務處理,是對合格學生的基本要求。但學生往往在面對一大堆原始憑證時卻理不出頭緒,綜合應用所學知識的能力較弱,對納稅業務資料分析處理能力的培養亟待增強。
3.對涉稅事務實際辦理能力的培養亟待增強
稅收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稅收知識綜合應用能力,提高學生實際工作處理技能的重要環節。然而,《稅法》課程教學的現實狀況卻是,很少有院校會配備稅收方面的專門實驗(訓)設施,而且大部分院校教學師資也缺乏實務教學能力和經驗,可以說鮮有教師具有稅收實務從業經歷,課程教學不得不“重理論、輕實踐”。因為在學習過程中缺乏實踐操作機會和環境,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很難被調動起來。特別是一般教學對稅收程序法關注較少,對于增值稅發票網上認證、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稅種的認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辦理減免稅申請、稅務文書簽收、稅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提起等納稅申報的具體業務很少涉及,對學生辦稅能力、專業溝通能力的培養嚴重欠缺,而這些能力又都是從事實務工作所不可或缺的。這種理論與實踐脫節的教學狀況,直接導致了學生動手能力弱等諸多問題。
4.對稅收籌劃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亟待增強
由于教學時間的限制,在《稅法》課堂教學中一般只對納稅籌劃等進行淺嘗輒止的講解,而且講授也通常以理論為主,可能時才輔之以高度簡化的所謂案例,即在先學習某稅種的稅法規定及稅額計算之后,接著學習該稅種的籌劃技術,缺乏綜合型、接近實務環境的訓練。而作為企業亟須的應用技能,合理的納稅籌劃不僅能幫助企業減少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也能順應稅收政策的調整方向促進國家經濟轉型目標的實現;其作為一項實踐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的業務,既要求學生能夠熟練應用所學的相關稅法知識,也要求學生能夠應用所學的企業管理知識全面深入地對具體實際業務進行分析、比較,否則納稅籌劃就無從談起。因此,脫離了企業的實際經濟業務,單純就所涉及的稅法知識談納稅籌劃,對于納稅籌劃能力的培養基本上可以說是無意義的。
三、《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思路
針對現行《稅法》課程教學的特點以及亟待改進的諸多方面,結合多年來的教學體會與思考,筆者認為《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應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1.精心設計,創新啟發式教學
在筆者的教學過程中,很多學生向筆者反應要求“少講理論知識,多講應用型知識”,這表達了在多元化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高教模式下,學生對理論知識和應用型知識的偏好,即學生在主觀上存在著“輕理論,重應用”的趨向。但作為系統性的課程和學科來說,理論知識是教學內容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稅收相關制度法規處于快速變化的情況下,從理論上厘清各稅種相關規定背后的立法思路,對于提高學生稅收法律法規搜集整理能力,應對日后稅收法規常變常新的工作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對于任課教師來說就要嘗試新的理論知識講解方式,讓學生不產生厭倦感。實踐證明啟發式教學通過把抽象的稅法條文轉化為具體的事物,以舉一反三、觸類旁通、深入淺出、生動形象的方式,便于學生對稅法的理解、把握和應用,有助于調動教師和學生兩方面的積極性。為此,一是要精心選擇教學內容,引導和啟發學生學習,考慮未來工作中有關知識利用度,根據學以致用原則,可以選擇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頻繁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作為教學重點,或與時事結合,將當年稅制改革重點融入教學內容,引發學生興趣,并引導學生關注稅制變化;二是科學進行教學設計、提高教學效率,授課時簡明扼要、提綱挈領,通過理清脈絡、解析難點講解主要知識點,通過啟發思考、提供參考資料等方式將其余大部分內容交由學生自行學習、理解和總結。比如在確定增值稅的銷售額時,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額;授課時需要講解清楚之所以這樣規定,既是因為銷售貨物與收購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也是為了嚴格增值稅的計算征收,防止出現銷售額不實、減少納稅的現象。
2.引入案例,豐富講解教學
目前,案例教學法已在高校管理學科教學中得到普遍應用,在許多高校案例教學更是形成了規范化模式?!抖惙ā氛n程因其極強的技術性、實踐性特征,通過將授課方式由傳統的單純講解式轉變為講解式與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顯著改進教學效果。例如從法系上講,我國的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也稱成文法系),各項法律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法律結構比較完整,內容比較嚴謹,條款比較原則,在進行稅法講授時,對于具體條文可先以講解方式從立法精神說起,講解稅法的內在規定性和應用問題;然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式,通過適當的案例分析,幫助學生以感性的方式理解稅法條文和應用稅法條文,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從現有的經驗看,單問題案例對于學生開放性思維的培養是無益的。因而,案例的選用應盡量避免簡單化、公式化,需要盡可能基于實踐中企業經常遇到的、稅務機關檢查時常發現的問題,設計、篩選代表性案例進行教學,通過講解具有實踐基礎的具體稅收事例,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理論知識,深入分析、思考應納稅額計算,納稅時間、地點確定,稅收籌劃等問題,通過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實現理論與實踐教學的無縫銜接,以取得比較好的教學效果,著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關鍵詞:合同 稅收 成本
富蘭克林曾說:“人生有兩件事情不可避免—死亡與納稅?!痹诂F實經濟生活中,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注重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卻忽視了在隱含在這一過程中的涉稅因素,以致在發生墊付或多繳稅款的現象,進而成為合同糾紛的“導火線”。如何界定稅收在合同的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成為實務操作過程中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合同法與稅法的集約化趨勢及經濟效果位階認定
合同法屬于私法領域范疇,稅法則屬于公法領域范疇,現實生活中兩法出現了耦合狀態,這也就回應了當今世界范圍內公法與私法交融互動的大背景,正如美濃部達吉所說的那樣,“公法與私法同樣是法,在規定人與人的意思及利益之點上是具有共同的性質的”。對于一項合同交易活動,合同法與稅法均會作出自己法域的評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種集約化的整合。
這種趨勢是多層次的,主要表現在稅法借鑒合同法的概念與術語及制度設計上?!昂贤P系成立后,債權人即負有履行合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采取的手段稱為保全。”債的保全理論包括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是私法理論中債的一般性原理,是構成傳統民法體系中債的實現的基礎性保障。在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四條分別對債的保全制度進行規定,并通過《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進行明細化,從而實現債法保全制度的植入。相應的在作為公法的稅法也引入了該制度規定。在《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據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該條文實現合同法與稅法同一性制度的借鑒。
合同法與稅法都是關于財產權重新分配的法律,在經濟效果的認定上是有位階順序的。一份合同的成立會產生相應的效果,不光是法律意義上的,同樣也存在經濟意義上的。首先合同法是對現有經濟意義的最優先性評價,稅法是在合同法評價后依次進行獨立性的評價,因為合同法的評價提供了稅法評價的對象—交易所得。所以,在經濟活動中對于合同的設計要考量隨后因稅法評價所產生的成本變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自由及債的實現與稅收法定的對立與沖突
合同法以合同自由為價值追求,合同是當事人相互同意和自由選擇的結果。合同因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一方當事人自己受該合同的約束的同時,他方當事人也受到對等的約束,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下的核心和實質要件。而稅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保障以實現國家運轉為的最終目的的,在形式上追求稅收法定主義,在實質上考量納稅能力,以生存權保障和經濟中立為自身界限以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
合同自由與稅收法定在價值理念上是存在摩擦的。以實例為證,1996年3月,福建省龍巖市龍薰實業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龍薰大廈第三層店面共計68間,出租給魏金菊等62戶從事經營活動,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5條規定:房產稅由承租方繳納。據此,公司共收取魏等人房產稅19761元。魏等人認為《租賃合同》第5條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因而涉訴。該案一審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租賃合同第5條違反法律規定,應視為無效。被告收取的房產稅返還原告。該案后經上訴,二審認為本案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房產稅暫行條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第5條約定房產稅是經協商達成,并且已實際履行。該條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于房產稅的繳納視為其他條款。據此《租賃合同》第5條有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從一定意義上肯定合同自由對于稅收法定的對抗性。
就出租房屋房產稅的繳納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曾作出規定:“關于對出租房屋的納稅人界定征稅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為房屋產權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當一部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采取種種手段逃避納稅,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很多稅務機關在對個人出租房屋進行納稅檢查時,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則難上加難。因此多年來相當一部分基層稅務部門要求省地稅局明確規定承租人為納稅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產稅,對此我們認為依據不足。對此,我們經過反復征求意見,全面分析研究,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規定:對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規定的方式將《納稅通知書》送達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方并繳納稅款,視為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有承租人繳納房產稅?!?/p>
就納稅理論的深層次而言,法定納稅義務能否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納稅能否改變稅法意義上的納稅成為納稅實踐過程中頻頻遇到的難題。在我國稅務實務相關的訴訟中,絕大多數法院還是會依據法定稅收主義,認為納稅義務不可代為履行。多數理論研究者也均以“法定之債不可代為負擔,法定之債具有高度的屬人性”為理由進行論辯。其實不然,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及日本等國家,法院與稅務機關均認為第三人代為履行稅務是有效的?!兜聡惙ㄍ▌t》第48條規定:1.對稽征機關之租稅債務關系之給付,得由第三人為之。2.第三人得以契約承受第1項規定之給付義務。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得出德國承認第三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實現在稅收法定主義過濾下的債的履行自由。
其實,從反向思考,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能否危及債權實現是解決合同自由與稅收法定的對立的有效路徑。從稅收債權、債務的實現上,稅法更多關注的是結果的達成,稅收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保障財政收入,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并沒有改變和架空稅收債權、債務的地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擴張了應稅財產的穩定程度,使得稅收之債的實現更具保障性。因此,在現行稅法中承認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效力是存有合理性的,可以更好地實現財政的積累與財富的合理分配。
三、合同效力認定中的稅收繳納的影響
各國對于合同的界定標準是不一致的,但就效力分類來看,中國合同法中將其大致可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四種。誠如上述所提及的每一合同所產生的不只有法律效果,隨之帶來的經濟效果也是不容忽視的。以經濟分析的觀點,契約的自由是附隨于增加財富的目的的,當事人的自由就自由本身的目的而言并不重要,他之所以重要,乃是因為其價值以及確立契約條款方面的自由選擇全很重要,因為它可以確保當事人期待從契約中獲得利益,并因而使其價值提高。
對于不同效力類型的合同,稅法在借鑒合同法評價的效果的同時,也是有自身獨立的評價基準的。只要合同所致的經濟后果和經濟行為滿足了稅法的課稅要件,就應依相應的稅法進行征稅。
首先,對于生效合同而言,合同法的效力性評價是積極的,實現經濟效果的可能性對于稅法而言也是不會構成征收的實質性的障礙。依法成立的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具有有效地約束力,同樣的在稅法評價時,也滿足課稅要件的事實,所以,對于生效合同的稅收繳納是不存有法律上不一致的可能性的。
其次,對于可撤銷合同而言,從合同法上看,撤銷權在未撤銷之前,合同仍為有效。在權利人行使撤銷權后,合同效力歸于消滅。若權利人在行使變更權后,合同內容視為矯正,仍為有效合同。在稅法評價上也是一致的。若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則合同視為無效合同,此時稅法對于此應與無效合同相一致。若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此時可撤銷合同的稅法評價與一般性的生效合同相同。對于合同的變更上,若此時合同因權利人行使形式條款的變更,稅法對于此的評價也是形式性的而非實質的,即原有的經濟效果會因結果的變動而產生計稅依據上的不同。但若是權利人依據合同進行實質性條款的變動,那么稅法的評價也會與上述情形相差甚遠,即在計稅依據與稅種上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
再次,對于效力待定合同而言,與其他法律類型的合同不同的是效力方面,合同的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還需其他的法律要件予以確定,這很大取決于主體與客體的適格與否。但稅法上的評價也是由合同效力的認定上進行的,若合同在經過被人的同意自然轉化為有效合同,稅法評價也是與一般的合同評價相同,若是被人在拒絕追認的前提下,則效力待定邊轉化為無效合同,此時的稅法評價便與無效合同的稅法評價相同。
最后,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在合同法上的評價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永遠無效,進而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的后果。在稅法上,評價的結果也會和合同法的評價產生分歧。誠如上文所提及的合同法的評價與稅法的評價各自有自身的價值考量。合同的無效,合同法上的否定評價不能在干擾阻礙稅收的自我評價,如果事實效果符合稅法的課稅要件和實質課稅原則,稅法的獨立性就突顯出來了。稅法評價不是對合同法的評價的重復,稅法更多關注的是合同交易過程中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實質,這是由稅收的經濟性決定的。因此,合同的效力與稅法的評價并非總是一致,稅法關注的是蘊含在合同背后的納稅人的經濟實力,一旦行為符合,不管其行為一律進行課稅,因此合同法與稅法并非在是以同一層面的標準進行考量,這也是經濟實然與法律應然的分離。
四、結語
合同交易的風險無時無刻都會發生,其中,稅收風險是其中隱性程度最嚴重又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當然合同中對于每一項的交易都會涉及稅收,這意味著交易的成本計算的轉化問題,這既是法務工作同時又是稅務工作的交叉地帶。
總之,強化稅收意識及稅收風險的籌劃,時刻關注國家的財稅政策的變化,及時進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以法律的形式轉化風險,降低稅收成本才是合同法與稅法交叉研究的應有之義。
參考文獻:
[1]美濃部達吉,黃馮明譯.《公法與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頁
[2]李永軍.《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503頁
[3]案例來自神州律師網.參見:http:///show.php?id=36,2012年4月21日訪問
[4]《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必要性
由于現代會計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專業術語來表達復雜的經濟行為,而現代審計又只注重財務報表是否按公認會計準則編制,并也用相同的專業名詞來解釋他們的審計工作,這就使普通公眾難以理解這些用復雜會計、審計語言表達的經濟行為,從而為進一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經益增加了障礙。因此,如何在復雜的會計、審計語言與法律之間架設一座溝通的橋梁,便成為當務之急。法務會計的應運而生,解決了復雜的會計語言與法律之間的溝通問題,為妥善處理與會計有關的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個極為有利的工具。法務會計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
(一)企業、事業單位。該領域中的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法律,在遵守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尋求本單位的最大財務利益,并能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交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二)社會服務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是法務會計應用的重要部門。在這些機構中,活躍著一批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并具有資產評估、稅務、證券評估等資格的法務會計人員,他們依據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規范,通過檢查、分析、認定之后所出具的報告自然具有法律效應。
(三)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會計在偵查、審理
交易糾紛、貪污受賄等經濟案件時,都要涉及被審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及會計人員。這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會計、審計知識,才能勝任。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也應該是既熟知國家、企業內部有關審計法律,又懂會計、審計的法務會(審計)人才。
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素質的要求
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必須具有一系列的知識與技能,才能有效地進行財務調查。這不僅包括會計知識,而且包括經營知識和法律意識。具有這些技術,法務會計人員才能夠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并對舞弊以及白領犯罪調查的財務方面進行作證。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會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對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財務損失進行量化。因此,法務會計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至少應包含以下七類:會計、審計、知識;辨別舞弊的技能;相關的法律知識;對人的心理和動機的理解力;調查的精神狀態和職業批判的懷疑精神;溝通技術;對計算機的信息技術的掌握等。
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還必須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獨立敬業精神。法務會計人員必須在行使其職能時保持客觀、公允、真實、合理、合法。這就要求其必須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嚴謹的治學態度、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和敏銳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續教育、合理收費、公平競爭等方面也是從業人員不可或缺的素質。獨立與保密是密切相關的,也是從業者綜合素質的體現。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WTO的需要,盡快培養出一大批既精通會計又熟悉相關法律,既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又有獨立敬業精神的法務會計人才。
(一)設置法務會計專業
目前,在國家教委會公布的本科專業目錄中有經濟法、會計學、審計學等相關專業,但尚未有法務會計專業。國家教委應盡快組織法務會計本科專業的申報,鼓勵那
些已開設了會計學、審計學、經濟法專業的高校積極申報法務會計專業。
1.課程結構與課程設置。課程設置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兩個部分,理論教學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法務會計專業實現本專業培養目標而設置的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有如英語、高等數學、計算機應用技術、管理學、基礎會計、財務會計、高級會計學、成本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審計學、財務審計、法理學、法律倫理、司法會計、經濟法、稅務會計或稅法、國際稅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學、邏輯學、心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證據調查學等。
法務會計專業選修課也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專業需要設置的選修課,如:應用文寫作、公共關系學、證券投資、稅務會計、審計實務、保險法、勞動法、仲裁法、金融法、破產法、刑事訴訟實務、民事訴訟法實務、經濟法案件偵查等;另一類是為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增強其適應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養而設立的校內選修課或公共選修課。這類課程涉及領域較為廣泛,學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自主選擇。
2.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實踐安排。實踐性環節是培養高質量法務會計人才的重要教學環節.實踐性環節可分為不定期實踐性環節和定期實踐性環節兩個部分。不定期實踐性環節,主要是配合理論課程進行的案例調查 、案例討論、模擬法庭辯論、專題研究報告等;定期實踐性環節,是在學生學完了基本理論課程的基礎上,在本科第三學年安排專業實習、第四學年安排畢業實習和做畢業論文。
畢業實習過程中,將學生分別安排到法院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際工作鍛煉。其間,學生應在律師和注冊會計師的指導下,參與一到兩個經濟案件的調查、取證、審理和撰寫報告工作,將所學的理論知識應用到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中去。畢業論文階段學生應在老師的指導下,就法務會計的某個研究領域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最后撰寫一份1.2萬字以上的畢業論文.
3.教學改革與創新。本專業除了傳授知識技能外,應強調對學生分析能力、合作與研究精神的培養。課程側重財務法律管理技能、財務決策、金融調查創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內容。授課方式采用理論講解、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相結合。案例式的教學創新立足于財務金融與法律會計交叉領域,使學生通過系統的學習以及與業界專家的研討和案例模擬分析,達到理論扎實、業務熟練的實戰目的。
在課程之外,本專業還應設計大量應用性課題的講座,內容緊扣法律和會計領域的前沿動態,使學生了解國內外最新投融資犯罪領域和會計審查領域內的發展狀況。如刑事訴訟實務、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調查、稅
法和稅法犯罪調查、破產法和破產管理人制度、電子商務欺詐和計算機犯罪、刑事訴訟實務、民事訴訟法實務、公司財務報表的閱讀和分析、法律與公證實務、經濟法案件偵查等。
法務會計是一個復合型學科,同時涉及會計、審計、法律、管理、金融等多個領域。法務會計師的知識結構就像一個二層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層是堅實的會計專業背景;中層部分是包括審計、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和欺詐調查在內的完整的知識體系;最小的上層部分是對法律環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則代表較強的溝通技巧,包括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面向21世紀的大學本科會計教育目標應該是培養熟練掌握會計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又具較多相關知識的應用型、通用型專業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
目前在研究生培養中,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還幾乎是空白,應盡快設置法務會計專業碩士點,或在現有會計學專業、法學專業碩士點以及會計學專業博士點上設置法務會計研究方向。對于報考法務會計專業研究生的學生要有資格限制要求具備會計學專業或法學專業學士學位,在職報考的學生要求具備律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這些研究生在讀期間除了學習有關法務會計專業研究型的理論課程外,主要從事法務會計的理論與實務研究,通過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碩士學位論文研究或通過兩年左右的博士學位論文研究,使學生對法務會計的某個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備專門從事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的能力、這部分學生畢業后可作為業務骨干盡快地充實到法務會計教學、研究和實務工作第一線,以推動我國法務會計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