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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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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

    第1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意義。傳統的城鎮化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必須探索新型的城鎮化發展模式。新型城鎮化相比舊型城鎮化對資金有更大的需求,但目前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均衡態勢又無法滿足這種需求,導致新型城鎮化發展受阻。因此以新型城鎮化為導向,分析了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農村金融市場;新型城鎮化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鎮化內涵與進程

    1.1 新型城鎮化內涵

    農村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農村經濟不斷發展及資源重新配置的過程,主要表現在農村人口的轉移、非農產業的集聚、農業農動力的職業轉換及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變化。新型城鎮化可理解為城鎮化由初級階段向更高層次的城鎮化轉化的過程。目前對于新型城鎮化尚沒有標準的定義,總的來說新型城鎮化是更注重質量和內涵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內涵和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新型城鎮化的真諦是人的無差別發展,這是新型城鎮化最本質、最核心、最關鍵的東西。新型城鎮化以人為發展中心,強調人的全面發展,這樣能有效防止為了城鎮化而城鎮化,避免城鎮化偏離它的本質。

    (2)新型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工業化以城鎮化為依托,信息化服務于城鎮化的發展,農業現代化以城鎮化為支撐,實現四者有機融合、協調發展將更大程度上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3)新型城鎮化倡導人口、經濟、資源和環境相協調,同時堅持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

    (4)新型城鎮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方針,提倡可持續發展。傳統的城鎮化以攤大餅、高消耗、要素供給不可持續為特征。新型城鎮化是以新型工業為發展方式,同時加大城鎮生態環境建設的力度,提高城鎮生態環境的承載力,以良好的城鎮生態環境支撐新型城鎮化發展,以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方式發展城鎮化。

    1.2 新型城鎮化進程

    歷史表明,發達國家成為強國的過程就是其城鎮化率逐步提高的過程。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城市地理學家諾瑟姆把城鎮化分為初級階段、加速階段和后期階段三個階段。城鎮化發展前期由于經濟落后,城鎮化發展速度比較緩慢,當經濟規模達到一定高度后,城鎮化發展開始加速,當城鎮化發展到較高水平之后,城鎮化開始減速。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迅速,當前我國城鎮化率以突破50%,正處于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速時期。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和后發優勢,穩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為建設經濟強國打下基礎。目前,大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受阻,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民間融資不規范,經營模式單一,創新力度不夠,監管缺失,法律體系、信用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供給遠遠滿足不了新型城鎮化建設需求,延緩了新型城鎮化的進程。

    2 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

    從表面上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覆蓋達到了90%,農村金融市場已形成包括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正規金融機構在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受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經濟規模的影響,商業銀行出于成本與利潤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農村金融市場,支農地位正在趨于弱化。同時,政策性銀行金融業務規模不足,農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無法達到很好的支農作用,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2.2 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

    雖然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正在不斷提高,但現行監管體制還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控制主體缺位,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協作,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在市場約束條件下的銀行、保險、證券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監控系統,社會監督體系構成了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但目前這三個體系均存在問題,不能良好的發揮其監管作用。同時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信息難以共享,使得該風險控制體系效率不高。

    (2)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需求。目前合規性監管與統一監管是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主要的監管手段。但合規性監管是一種靜態、消極和硬性的監管方式,它立足于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無法有效地動態監控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型城鎮化發展需求。同時,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所處地域、類型、管理水平等的差異,統一監管不能保證這些不同的金融機構健康穩定發展。

    (3)監管相關立法滯后。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村金融市場頒布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忽略了農村金融市場和城市金融市場的迥異和近些年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的變化,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指導性,甚至有時候發生沖突,其權威性得到很大減損,減小了其監控風險的作用。

    (4)民間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民間金融相比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收集信息等優勢,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廣泛存在。但同時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響了借款主體發展后勁,民間金融市場大量資金不在監控范圍內,干擾了央行信貸調控,加大了農村金融市場風險。民間金融引發了大量糾紛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2.3 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創新滯后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金融機構出現了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主體,不同的主體及不同的地區金融需求存在明顯差異。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競爭,金融機構創新動力不足,導致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多數地區僅有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農村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創新滯后,理財、、咨詢等金融服務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股票、債券、基金等農村經濟發展及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各種金融工具嚴重不足,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

    2.4 信用體系不完善,抵押貸款難

    信用體系不完善直接導致農村信用制度缺失,惡化了農村金融市場信用環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任然滯后,農戶和企業守信意識淡薄,雖農戶近年守信意識總體上有所提高,但企業信用機制仍嚴重缺失。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不健全、不規范,失信懲罰機制不夠嚴格,信用觀念淡薄,企業逃債時有發生,法律體系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債權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抵押貸款本可以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雖然我國正在加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但目前確權程度依然不高,同時土地流通性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屬物不能有效作為貸款抵押物,嚴重阻礙了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3 對策建議

    3.1 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金融供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供給主體。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在現有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的金融組織體系下,積極引導非正規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利于各類金融機構發揮各自的平臺優勢,滿足新型城鎮化發展中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支農作用。政策性銀行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主要的政策性銀行之一,應努力拓寬其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糧棉油的收購,引導資金向農村地區流動,積極扶持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迫切需要發展的產業,發揮其政策性銀行的重要作用,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彌補商業銀行資金供給的不足。

    (3)加大農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一方面,對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進行相應調整,使法人結構趨于合理,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向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發展。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勵其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業、農村、農民的資金需求,從整體上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服務水平。

    (4)引導商業銀行加大農村金融市場信貸總額。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已具備良好的盈利性,城鎮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農村信貸需求日益增加,同時一大批優秀鄉鎮民營企業和中小股份制企業都為商業銀行提供了大量優質的信貸市場。國家應該用政策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網點、完善服務、加大產品創新,發揮其在健全城鎮功能和完善城鎮社會服務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制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同時,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社會自律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加強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作和溝通,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

    (2)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轉變為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風險性監管是動態、積極的,把防范風險放在首要位置的監管方式,是在合規性監管基礎上的審慎性監管。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制定合理的風險權重系數,結合現場監控和非現場監控,完善農村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風險預警制度,是目前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應主要完成的任務。

    其次,構建以統一監管為基本原則的分類監管機制,對經濟發展水平、機構性質、管理水平和風險狀況不同的地區和機構實行分類監管,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法律法規。首先應盡快制定引導和規范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場準入與退出、財務指標、高管任職資格等的法律法規,保證農村信用社快速穩定發展,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同時應對目前較為成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如不及時動態地調整相應法律法規,其作用將大打折扣。我國應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審慎地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需求。

    (4)加強民間金融監管,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中國農民從民間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大約是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的4倍,農村金融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風險進行監控,同時合理界定正規民間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機構的界限,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拓寬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融資渠道。

    3.3 加大創新力度,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服務體系

    針對新型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多樣化、個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各方面的融資需求。打破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核心的貸款機制,積極探索各種資產及無形資產的質押、聯保、互保、擔保等貸款方式,進行農地抵押、按揭貸款等金融試點,拓寬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是農民獲得貸款途徑多樣化。

    3.4 完善信用體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規范信用評估和推廣制度;建立協調共享數據庫;完善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中介組織體系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廣泛開展信用宣傳和教育活動,強化信用觀念和意識;加大失信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機構降低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范立夫.金融支持農村城鎮化問題的思考[J].城市發展研究,2010,(7):63-66.

    [2]Ray M.Northam,Urban Geography[M].New York:John Wiley&Sons,1975.

    第2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興濤,《金融衍生品市場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9年版。

    3、楊邁軍、湯進喜,《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學勤、張邦輝、黃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年版。

    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第3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一)金融機構創新機制監管內容

    金融機構創新機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監督,是國家對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實施管理與監督的過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合理有效的規避系統風險,減少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損失。目前,較為常見的監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術手段,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實現對金融產品相關數據監管,準確評判金融野外風險程度。

    (二)金融創新風險

    近年來,在金融創新環境影響下,各種金融產品隨之涌現,金融風險也相伴而生,運營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相互影響,信用性會加大市場性風險,市場運營風險還會造成市場的不規則波動,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礙經濟社會的爭?a發展。

    二、金融機構監管下風險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爆發對金融行業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甚至危及到國家和個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監管力度不足,相較于金融危機造成的經濟損失來說,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極大的影響了經濟實物和金融行業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證社會經濟的正常穩定發展,加強監管力度,才能夠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機,降低金融危機產生的損失。因此,我們應積極發揮金融監管的危機防范功能。

    (二)市場失靈補救

    由于金融市場中存在一定的內外部信息不對稱因素,難以滿足資源最優配置原則,金融市場監督十分重要,只有實現市場資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夠促進金融行業的正常穩步發展,但這一過程中產生著大量的金融風險,任何一部踏錯都可能造成經濟崩潰,危害社會穩定。因此,政府必須要發揮監管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實行金融市場的科學化治理,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加強金融監管制度下的風險管理

    (一)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的金融市場監管法律體系能夠保證市場的有效性和靈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完善的監管體系,提升市場交易權威性,才能夠滿足金融產品需求,營造良好的金融產品發展形勢。

    (二)提升金融產品法律系統性

    建立金融產品法律的系統性,完善相應道德法律法規,進行不同金融產品的監管,更好的滿足市場僅以需求,加強市場交易行為的操作性和規范性。

    (三)從實際出發,建立切實可行的監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產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需要采取差異化監管模式,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不斷提升監管機構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金融產品在風險防范、交易規則和技術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只有根據其特征制定規范性文件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模式,才能夠切實解決金融產品發展中的問題。四位一體的監管模式能夠充分發揮監管主體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場運行體系,完善金融監控體系。該模式要求實施嚴格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進行每筆交易的嚴格審查,結合國內外金融管理經驗,落實各部門職責和任務,將外化監管轉變為內在動力,構建和諧的金融市場環境。

    四、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健全風險預警和急救機構建設

    金融風險無處不在,只有建立風險預警和急救措施,快速將金融風險降至最低,才能夠保證各項問題的快速解決。完善的風險預警和控制體系,能夠有效的監控、防范風險,做到金融危機的提前預防,更好的保證交易的合法權益,實現對金融風險的有效管理和防范,金融市場在不斷的發展變化,我們也應與時俱進,不斷加強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環境,推動社會主義發展。

    第4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監管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時間晚,運行時間較短,因此S持其市場高效發展的各個因素相對于國外成熟市場來說,有一定的差異和不足,其中對股指期貨市場中蘊含的各種風險的控制、防范、監管均需提高重視和謹慎管理。

    一、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股指期貨是期貨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機性、杠桿性和虛擬性等特點,其交易往往存在著巨大風險,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中,突發事件和交易風波中經常有股指期貨的因素,因此我們對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要提高重視。股指期貨監管是指期貨監管部門和其他監督部門依據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參與者及其參與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也必須對股指期貨市場的期貨產品進行監管,使股指期貨市場平穩健康的運行及發展的行為的總稱。對于股指期貨的監管必須依法進行,其監管行為及監管機關也必須遵從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股指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也規范和保護著市場參與者,使其有了交易準則,也使監管機構能夠有依據有標準的進行監管。由于我國股指期貨推出較晚,股指期貨市場成熟度比不上國外市場,在監管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和法規不完善。我國期貨市場中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金融期貨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法規分散并且缺乏全國統一的高位階法律。

    第二,立法滯后,法制不健全。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現在還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沒有模板可以參照,只有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再總結相關經驗,然后針對這些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在實踐中解決問題,所以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討中逐步發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貨的立法是滯后于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關操作性差。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規則時,對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視程度相對不足,一些規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或者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表述不明確,給執法者帶來很大困難。

    第四,行業自律管理程度不夠。除了政府監管,中國期貨業協會在市場自律管理中也發揮著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場不夠成熟完善,政府監管權利的集中和強大,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在我國三級監管的體制中,中國期貨業協會對金融期貨市場風險的監管只是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其側重點也僅在于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進行管理。

    二、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作用

    金融市場的失靈和股指期貨的特征決定了金融監管機構對股指期貨這樣的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監管是市場的客觀需要,金融監管對股指期貨適時的支持和引導使市場更加穩定且有活力,同時也消除了相關的負面影響,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第一,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有促進作用,雖然從表面上來看金融監管限制著金融創新活動的區間,但從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監管激發了金融主體為獲取更大利益而產生的創新動力。并且在金融創新產生后,也需要金融監管的相關輔助和約束。對于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來說,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完全和外部負效應等現象,需要通過政府管制的手段來解決;且金融創新在市場中規避某些風險的同時也會產生新的風險,必須通過政府合理的監管來引導和規范。

    第二,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可以為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為股指期貨功能的發揮創造有利條件。良好的金融監管方式方法對金融創新不僅是約束,更是鼓勵和支持。合適的監管不但可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為眾多投資者進入市場掃清障礙,而且由此帶來的良好的市場流動性也為股指期貨的功能發揮打下基礎。

    第三,金融監管在股指期貨市場的運行中起積極作用的同時,股指期貨也改變著金融監管運作的條件和環境,由于這樣的金融創新給市場帶來了許多不穩定因素,所以導致了金融監管的重疊缺位并存,同時股指期貨的出現需要金融監管機構更新調節對象以及相關的范圍和工具,以保持與股指期貨發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風險。

    三、結論

    金融期貨監管需要在金融期貨市場的安全和效率之間進行平衡,在股指期貨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其要達到的目標也不相同,這就要求金融期貨市場監管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要對其監管制度進行調整,監管原則也要有所差異。金融期貨市場的高效運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監管制度,但在這種自由的監管環境中也更容易發生風險事件;而在更加嚴格且廣泛的監管體系中,金融期貨機構和金融期貨市場的效率卻會下降,金融期貨業的發展會受到抑制,導致監管效果和監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國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貨市場中存在的較多,但任意性法律卻稍有不足,這嚴重壓縮了金融期貨市場主體的自治自律空間。而隨著股指期貨市場市場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貨監管的改革應該增強授權性的相關規范,同時弱化其強制性色彩。

    期貨監管的最終目標是維護期貨市場運行的平穩和效率。股指期貨監管的關鍵,在于平衡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之間的強弱關系。理想狀態下的金融期貨監管制度應該是遵從市場自律,同時政府監管進行功能補充,市場自律資源和政府監管力量進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監管的重復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應該是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高度配合,當然同時也要通過成熟的法制體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的行為,這樣才能夠建立符合現代期貨業發展和我國國情的監管體系,保證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長期穩定。

    參考文獻:

    [1]張玉智.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體系優化研究[J].長春大學學報,2010(8).

    第5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研究

    目前,國際性的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內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為了金融危機擴散的直接途徑。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確定性、虛擬性、杠桿性和復雜性,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機。而我國金融危機的頻發爆發,說明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的監管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深刻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成為了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確定性

    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結合目前基礎工具,分析未來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結果所產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確定性,是對未來預測的交易,交易可能產生的結果只有在未來才能得到準確的結果。

    2.虛擬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對獨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沒有實際的價值,因此還有一定的虛擬性,獨立存在于資產運作以外的范圍,雖然能給持有者帶來經濟收入,但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脫離基礎工具市場范圍。

    3.杠桿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證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快速實現全額的交易,根本不用進行本金的實際轉移。除了以實物進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貨款之外,合約的結算方式通常采用補交現金差價。因此,交易雙方的信譽度成為了杠桿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

    4.復雜性

    金融工程師通常將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當作基本工具,通過對其進行指數化、證券化、組合、分解和剝離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并且具有獨特的風險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導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風險。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進行合約風險級別、金額、杠桿比率等參數設計,充分發揮保值避險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

    1.保護公眾的信心

    我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的建立基礎就是保護公眾的信心,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監管才能保證公眾的信息,一旦公眾對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體系就會面臨崩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的破產。因此,維護公眾信心才能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金融監管成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構成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金融權力的制衡

    金融監管對金融權力具有很強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險、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調節和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因此會存在一些金融權力因素。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金融權力,強化對金融權力的監管,能夠有效的防止金融權力的濫用,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能夠制衡金融的權力,避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壟斷,使金融市場能夠穩定的發展。

    3.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

    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逐漸成為現代化市場經濟的核心。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政府的審批,才能獲得特許權,使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主要為了避免獲取特許權的金融機構濫用權力壟斷市場,保護相對不占優勢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衍生品的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

    目前,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中,種類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很少有業務往來,監管部門通過分業監管模式進行金融機構的管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分業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適應金融機構的混業發展趨勢,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無法發揮出監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的監管原則,監管主體存在差異性等問題。除此之外,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還體現在監管體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衍生品的創新,部分金融機構采用業務審批的模式進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創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時,協調工作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分的審批才能通過,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優勢性,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監管依靠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法律法規不夠系統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進行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方式和方法,來源于金融監管的管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規定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導致的法律法規不具備科學性、系統性和嚴密性,與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相比而言,的管理規定對于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還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法律監管條例以及相關的細則。在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實踐過程中,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系統和完善,就會導致金融監管缺乏理論依據和操作依據,造成金融衍生品業務操作的隨意性,不僅不利于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還不利于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

    3.金融的監管理念沒有重視監管的效率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帶來的金融風險。從目前的形勢上看,金融監管的主要指導思想是“限制競爭,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風險的手段為“控制業務資金的價格、范圍以及市場準入標準”,雖然確保了金融機構能夠穩定的運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導致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效率明顯下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造成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發展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內外的金融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競爭力不利于維持金融機構的長久發展。

    4.金融監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傳統的金融監管重視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通常實施現場監管,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增多,金融市場的風險不可控性也在增長,依賴于傳統的監管方法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很難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以及正常運行。因此,金融監管需要創新監管的方式,使金融監管具備合規性、風險可控性,利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現代化的金融監管。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的監管手段應該適應金融網絡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5.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缺乏協調性的問題

    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協調明顯有所欠缺,其中“三會”主要通過聯席會議進行相互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現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會議的時間間隔較長,沒有充分發揮協調的作用。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缺乏會議的主導者,對于問題的解決策略等問題,存在監管上的分歧,缺乏執行和相關的操作依據和理論依據,導致協調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另一方面,金融領域的企業債券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服務的管理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門等,并不屬于“三會”的監管范圍。因此,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否則難以解決實際的金融監管問題。

    6.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強

    根據國際監管的經驗能夠表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統性、科學性是維護金融機構穩定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監管效果不夠明顯,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機構行業的自我管理意識需要加強,結合官方的金融監管制度共同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無論是官方金融監管制度還是行業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7.金融監管相關的人才培養需要加強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相關人員的理論知識不足以承擔金融監管的嚴峻任務,缺乏對金融機構各項指標深層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監管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距離監管的目標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監管需求的綜合性創新人才非常匱乏,通常金融監管需要監管人員具備經濟、金融、英語、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以及技能,面對金融市場多變、復雜的環境,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性很大,具有綜合素質較高的監管人員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風險。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策略

    1.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對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金融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的監管理念應該不斷的創新,做進一步的完善和調整。金融監管應該改變傳統的事后處置監管模式,將被動監管變為主動監管,做好金融的風險預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同時,金融監管應該符合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強化金融行業的自律性、強化政府監管的力度、強化社會的輿論監督效力,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管理理念,明確金融風險的控制思路,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與此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競爭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

    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如果不夠完善,就會影響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發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通常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應該借鑒國內外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國情,制定出合理、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

    3.完善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應該具備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定期進行隨機檢查,通過動、靜態相結合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的效率,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預防和化解金融的風險。首先,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點,改革金融機構的會計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產負債情況。結合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計算機先進技術,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信息輸送到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確保監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實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同步,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管理。

    4.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飛速發展,尤其是當跨國銀行的進入,加快了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傳統的分業式管理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成為了發展的主要趨勢。金融監管的模式首先應該考慮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增加監管機構彼此之間的聯系,定期進行協商,指定某個金融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落實協調個機構之間的金融監管行為,組織成立聯席會議,統一監管的目標,逐步實施統一監管模式。隨著監管范圍的不斷擴大,監管部門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斷的完善和加強金融行業的自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職權的劃分情況如下表:

    表 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劃分情況

    5.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監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監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監管。依據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將金融機構發展成為金融風險的主體承擔者;其次,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治理結構,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使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的控制風險,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機構政府的外部監管無法替代內部管理的監管,因此金融監管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形成能夠強化金融的監管力度,穩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定發展,高素質的綜合型監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強化高素質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不斷加強金融監管者的金融知識結構的建立,培養專業監管人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能力。定期進行金融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專業人才掌握金融監管的最新經驗、理論和技術,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的變化。在培訓的基礎上,監管部門需要完善培訓的管理機制,組合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到先進的監管機構進行進修,使高素質的監管人員能夠具備先進的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英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建立科學的用人管理機制、激勵機制和考核機制,培養復合型的專業監管人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業創新的成果,發展的空間很大,對于國家的市場經濟同樣有促進作用。結合金融衍生產品的特征以及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性很強,政府對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投資教育,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成為了重要的任務,然而金融衍生的監管仍然面臨著各方面的挑戰。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法規、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且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才能從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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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盧鋒.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法律監管制度的構建[D].安徽大學,2014.

    第6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今年3月24日,歐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特別首腦會議上,批準了由歐洲前中央銀行行長拉姆法路西領導的賢人委員會提出的雄心勃勃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決定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確保在2003年底形成統一、高效的歐盟證券市場,為2000年歐盟里斯本首腦會議上提出的到2010年把歐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競爭力和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的實現奠定基礎。

    一、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多年來,歐盟證券市場一直超著一體化的方向發展。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正式建立后,歐盟先后頒布了“準入指令”、“上市名單指令”和“過渡期報告指令”,分別對歐盟上市公司的最低條件、上市前必須列入上市名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確立了基本規則,用于規范各成員國證券市場。1989年以后,為建立歐盟統一大市場,歐盟通過了“可轉換證券共同投資條約”、“投資服務指令”和“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投資機構在歐盟各成員國建立分支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實行歐盟內部跨國證券交易掃清的道路。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資本市場的一體化步伐大大加快,2000年4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實行合并,組成了歐洲第二大股票市場“歐洲第二”。倫敦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合并雖遭瑞典一家金融機構的敵意收購而擱置,但最近又傳出要合并的消息。

    在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的同時,股東文化在歐盟興起,歐洲股民迅速增加,股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有價證券交易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目前,歐盟的政府債券市場已超過美國40%,公司債券成倍增長,股市市值總和已超過美國市值的一半,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已有約20%的人持有股票。

    二、歐盟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歐盟在證券市場一體化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把歐盟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整體來看,目前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1.證券市場分散,帶來規模不經濟和流動性不高。歐盟15個成員國都擁有自己的證券市場,以股票市場為例,除了位居世界前六名之列的倫敦、法蘭克福和巴黎之外,歐洲還有10多家包括米蘭、馬德里、里斯本等在內的數十家中小型交易所,15國所有的交易市值總合僅相當于紐約股票交易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內部的證券市場也相當分散,例如德國,除了法蘭克福,還有另外包括斯圖加特在內的7家股票交易所。

    證券市場分散,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使歐洲的投融資成本一直高于美國,歐盟統一大市場的規模經濟優勢無法成分發揮,嚴重阻礙了歐盟經濟的發展。

    2.歐盟缺乏一套清晰的證券市場運做規則。首先,法規不健全,歐盟制定的力圖規范歐盟證券市場的各種規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解釋,不同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各國執行尺度也不一致;其次,各成員國的證券體制和規則存在差異,如跨國擔保、投資服務標準、統計和會計制度、投資者資格標準、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規則、養老金投資規則、招股說明書內容等不盡一致;第三,歐盟決策程序繁瑣復雜,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以上,致使歐盟沒有抓住歐元啟動的機會加快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使歐盟在風險投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創新方面明顯落后美國。第四,監管體系混亂,歐盟各成員國內有40個機構從事證券市場的規則制定和監管,相互分割,權利和責任存在較大的差別,歐盟一級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第五,跨國交易和清算系統互不連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3.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各成員國不同的立法體系、稅收制度、政治和文化差異等阻礙了歐盟的證券市場發展,其中稅制和企業文化不同是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各國證券經營的稅種和稅率不完全一致,而各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難以在稅制上達成一致。比如由于英國和盧森堡對債券和利息收入免稅,導致歐盟其他國家大量資金流入這兩個國家,債券交易也基本在這兩國進行,當歐盟計劃統一證券和利息收入稅時,英國和盧森堡堅決反對。各成員國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競爭政策、企業文化等使證券企業跨國經營和兼并困難重重。

    4.歐盟成員國加入歐洲貨幣聯盟不同步。隨著歐元的啟動,歐元區內金融市場的結算和計價都可使用歐元,但在國際金融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英國至今游離于歐元區之外,而且何時加入仍遙遙無期。此外,歐盟東擴后,新成員不會馬上加入歐洲貨幣聯盟,貨幣聯盟不同步問題將更趨嚴重,這勢必延緩歐洲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三、歐盟證券市場改革的主要舉措

    面對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美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和發展的巨大競爭壓力和金融全球化挑戰,歐盟決心加快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步伐,加快證券市場的改革。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思路就是以歐元啟動為契機,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套公開、公平、透明的證券市場立法規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促進市場競爭,推動歐盟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決策過程和監管的程序化、規則化、透明化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1.加速歐盟證券市場決策程序的改革,使決策程序簡單化。針對歐盟立法體系和決策過程繁雜的弊端,歐盟斯德哥爾摩特別首腦會議通過了拉姆法路西提出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改革計劃,把歐盟的證券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分解為4個層次,各層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互相協調、互相監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第一層次,以現有的立法程序為基礎,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作為立法機構決定歐盟證券市場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則,集中討論涉及證券市場的關鍵問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細節問題,以便繞開對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的共同決策程序。第二層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協助歐盟委員會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通過的指令和決定實施細則,并在三個月內就每一項立法框架的技術問題達成協議。歐盟證券委員會的主要智能是制定證券市場規則、對歐盟委員會提供咨詢并通過歐盟委員會給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下達命令。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證券監管當局組成,負責對歐盟證券市場的監管,保障歐盟證券法律的實施。第三層次,強化成員國內部監管機構的合作和網絡建設。第四層次,歐盟和各成員國之間各級立法、監管機構進行合作,保證歐盟統一規則在歐盟內部的實行。

    2.修改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適用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形成統一的歐盟證券管理規則。具體包括,投資和養老金基金規則的現代化;國際會計準則的采用;股票市場的單一“營業執照”,即一家金融機構只要擁有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營業執照,便可在歐盟境內自由設立分公司,無需所在國認可;發行商統一招股說明書;金融批發服務市場的互認原則;交易所上市原則等,這些改革可望在2003年底完成。同時,加快2000年3月里斯本首腦會議上簽署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中提出的改革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42項措施的實施。

    3.成員國加快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以便明確責任、改進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英國在歐洲金融改革中首開先河,建立了單一的金融市場全權管理機構金融服務局來監管整個英國金融市場。拉姆法魯斯領導的賢人委員會認可了英國模式,并提議每個歐盟成員國均建立單一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目前,丹麥和瑞典基本與英國同步;比利時、盧森堡和芬蘭也將把證券業與銀行業的監管合并;德國已提出將該國的分別管理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三個管理機構合并為一個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的建議;法國也正在討論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市場交易的自律組織金融市場協會和監管銀行業的銀行業委員會的問題。

    四、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前景

    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舉措和歐元的即將流通為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歐盟統一證券市場的建立不會逆轉,這必將推動歐盟經濟的發展,改變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格局,加快形成與美國相抗衡的全球另一個證券交易中心的步伐。但在一體化的進程中,仍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和難以逾越的障礙,完全一體化的證券市場在歐盟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1.歐元即將流通將使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程度進一步加深。2002年1月1日歐元將替代12國貨幣開始流通,從此,所有歐元區發行的證券都使用歐元統一標價、統一結算和交易,消除了匯率風險,減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刺激投資者的需求。投資者不再從不同國家的角度來進行投資組合,而是以不同的產業比較進行投資選擇,這無疑加快了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2.歐洲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將從競爭走向聯合。目前,倫敦、法蘭克福和以巴黎為首的歐洲第二在歐洲證券市場中呈三足鼎立之勢,但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證券市場統一規則的實行以及現代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歐洲各國證券市場的界限將被徹底打破,證券市場交易可延伸到歐盟乃至世界各個角落,以國家為單位的證券市場行將壽終正寢。同時,歐洲的最大競爭對手美國不斷滲透歐洲市場,對歐洲證券業形成了嚴重挑戰,這也會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的聯合。而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聯合,提高歐盟證券市場的競爭力也正是歐盟首腦會議批準拉姆法路西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的原因之一。

    第7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信用衍生品;發展;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4-0153-03

    在過去的幾年里,信用衍生產品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最快、最富創新意義的產品,一度成為投資者避之不及的金融產品。信用衍生產品有其正面的作用,同時也有其反面作用,針對衍生品市場暴露出的問題和缺陷,各國監管當局和市場相關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國際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雖然改革未必盡善盡美,但信用衍生產品市場仍然在金融市場中繼續發揮其重要功能。國際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經驗和教訓為我國進行信用衍生產品創新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國際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歷程

    國際信用衍生產品的出現與當時特定的經濟環境密不可分。美國20 世紀80 年代出現的存貸機構危機、80 年代末和90 年代初出現的大批商用按揭違約,以及之后的經濟衰退,使銀行的資產質量惡化,資本充足率下降,市場流動性匱乏,企業和其他借款人籌資成本上升。在這種背景下,既能幫助銀行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又可以降低籌資成本的信用衍生產品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壯大。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定價標準和信息披露機制,這一時期的信用衍生市場透明度和流動性較低,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的進一步發展。2003 年,數家大銀行首次推出了由100 家公司為基礎資產的道瓊斯TRAC-X指數,從而使市場流動性大為提高。在經歷了初期的平穩發展階段后,信用衍生產品的創新日益活躍,隨著參考債務從貸款、公司債等基礎資產逐漸向資產證券化產品發展,各種結構復雜的創新產品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全球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從2005 年開始出現爆炸性的增長。在信用衍生產品市場規模急劇膨脹的同時,由于各種創新產品的交易結構日益復雜,風險轉移和傳遞的鏈條越來越長,導致其逐漸背離了風險可控的基本原則,信用衍生的應用也越來越從信用風險管理功能轉向純粹的投機套利功能,也由此成為金融危機中的風險隱患。2007年夏,美國開始爆發次貸危機,并繼而引發了更大規模的金融危機,導致信用風險加價大幅攀升、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各類資產大幅縮水,信用衍生產品市場也隨之遭受了嚴重沖擊。針對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問題,各國監管當局及市場相關方面發起了一場重大改革,后危機時代的信用衍生產品市場迎來新的發展趨勢。

    回顧信用衍生產品的發展歷程,其在過去的十余年的快速發展有著客觀必然性。首先,全球興起了金融自由化浪潮,信用市場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為全球金融市場參與者如何管理信用風險提出了挑戰,客觀上要求出現新型的信用風險管理金融工具。其次,自20 世紀80 年代后,國際信用危機頻發而且越演愈烈。每一次危機都可能對利益攸關的金融機構造成致命打擊,金融機構迫切需要更加強大的風險管理手段。再次,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監管資本提出的信用風險計算方法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使得銀行將信用風險管理方式逐漸從表內交易轉化為獨立進行信用風險轉移的表外交易。最后,隨著信用風險度量技術的發展和成熟、信用數據可獲得性增強、計算機和電子交易平臺等技術手段的普及,以及標準合同文本的推廣應用,都為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堅實支持。

    二、國際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改革趨勢

    (一)向簡單產品回歸

    國際金融危機后,全球信用衍生產品市場整體規模出現明顯下降趨勢。但是在信用衍生產品市場整體規模快速下降過程中,單一名稱CDS 等簡單產品的市場份額逐漸提升,重新成為市場主流產品。在2004 年之前,單一名稱CDS 一直是信用衍生產品市場最主要的產品,但此后隨著各種創新產品的不斷推出,組合產品及其他復雜信用衍生產品發展勢頭更加迅猛,大有取而代之之勢。金融危機之后,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結構出現了明顯的變化,雖然信用違約互換交易總規模也出現下降,但其他信用衍生產品的市場規模下降更為顯著,尤其是與次級貸款關聯度高、結構復雜的CDO 產品,更是幾乎銷聲匿跡。

    (二)加強市場監管

    隨著金融危機中問題的不斷暴露,歐美各國致力于重構金融監管體系,并開始重視加強包括信用衍生產品在內的場外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其一方面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另一方面加強場外衍生產品市場監管。

    (三) 完善標準協議文本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信用衍生產品交易標準協議文本為ISDA主協議和2003 年版的ISDA 信用衍生產品定義文件(以下稱“2003 年定義文件”)。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通過在交易確認書中援引2003 年定義文件,并明確該交易構成ISDA主協議項下的一筆交易,實現定義文件與主協議的對接,從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危機爆發后,ISDA 在2009 年3 月和7 月相繼了“大爆炸”協定書(Big Bang Protocol)和“小爆炸”協定書(Big Bang Protocol),對信用衍生產品交易的標準協議文本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推動票息標準化

    金融危機后,為提高合約的標準化程度,ISDA 大力推動CDS 票息標準化進程。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優點:一是提高了CDS 合約的標準化程度,為中央清算創造條件。二是消除了信用事件發生時CDS 合約的息差風險。

    (五)完善清算機制

    市場參與各方通過多種方式努力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加快推進中央對手方清算機制( CCP ) 和開展交易壓縮( TradeCompression)。中央清算機制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提高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效率,各市場參與者只需與CCP 進行清算,CCP 通過統一方法對CDS 合約進行市值計價和風險敞口評估,從而有效提高了市場參與者管理交易對手風險的效率;二是降低結算風險,CCP通過規范化的程序對結算會員進行多邊凈額結算,大大減少了結算涉及的交付金額;三是降低操作風險,CCP 避免了雙邊法律協議和個別交易對手授信管理,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營運成本,并營造出更加精簡的自動化交易流程。壓縮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持總的凈交易量和各方風險凈敞口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減少CDS 交易的名義本金規模,并同時減少總的交易數量。為保持交易的經濟指標及凈交易量不變,壓縮后的交易必須擁有一致的風險狀況以及現金流,并且對某個具體交易對手的風險敞口上限也須納入考慮。

    (六)增強市場透明度

    之前,信用衍生產品交易信息一般都由參與交易的雙方各自保存,沒有專門機構負責交易價格、交易各方的風險頭寸等信息的集中存儲與,相關交易信息因而極度不透明。而且,與其他金融衍生產品一樣,信用衍生產品交易也多被記錄在資產負債表外,其頭寸無法被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的監管模式所獲知。雖然美國貨幣監理署、國際清算銀行等相關機構也按季或按年關于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數據信息,但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要求,各家機構在統計數據時,一般都是由相應的被監管機構(或主要交易商)主動提交報告,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不能得到保證。而且,數據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監管或統計機構中,市場參與者和監管當局無法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市場交易情況。現在,信用衍生產品市場信息透明度較低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各國監管當局和市場相關方面都加強了信用衍生產品交易信息的報告和披露要求。

    三、國際衍生品市場發展經驗借鑒與啟示

    (一)繼續堅持加強市場監管與業務規范

    我國在探索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實踐過程中,始終秉持有管理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思路,本著“制度先行、規范發展”的原則,已逐步形成了適合我國國情和市場發展實際的監管架構。實踐證明,我國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思路和舉措是行之有效的,保證了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這也是金融危機后歐美各國政策調整的方向。在推動信用衍生產品創新與發展的進程中,同樣也要繼續堅持我國既有的正確做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三位一體的風險防范體系,從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建設、自律組織的市場自律規范和市場成員的內部風險控制等不同層次和角度切實防范市場風險。尤其是在市場業務規范、產品創新登記、標準協議文本制定、信息報備和統計、市場杠桿率監測等方面,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

    (二)簡單產品具有生命力

    從國際市場發展歷程來看,信用違約互換等簡單產品來源于市場參與者的真實需求,在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始終處于主流地位,保持著平穩發展的態勢。然而,在全球儲蓄增加和持續低利率的宏觀環境下,投資者的風險偏好程度不斷提高,信用衍生產品則成為其放大金融杠桿、增加投資收益的工具。在商業利益驅動下,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機構也開始熱衷于開發各種結構復雜的信用衍生產品,這類產品往往杠桿率較高、市場基礎薄弱、以滿足投機和套利等需求為主要目的,與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相悖,不僅造成信用衍生產品日益脫離實體經濟需求,而且使市場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在經歷了金融危機的洗滌之后,各種復雜、高杠桿性的產品逐漸消亡,信用違約互換等簡單產品重新占據了絕大部分市場交易份額,信用衍生產品開始回歸信用風險管理工具本質,信用衍生產品市場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由此可以發現,簡單的信用衍生產品更加具有生命力,也最能發揮其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因此,我國在推動信用衍生產品創新和發展的過程中,應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以簡單的基礎的信用衍生產品為重點,以滿足市場參與者核心的現實需求為導向,實現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穩健發展。

    (三)嚴格控制杠桿率

    我國在發展信用衍生產品時,也應對市場杠桿率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出現過度投機現象,可以考慮通過設置信用衍生產品市場規模與實際債務規模的比例上限、提高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足值抵押等措施來控制市場整體頭寸,同時,通過設立杠桿率上限和嚴格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防止市場參與者過度杠桿化。

    (四)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和配套機制

    國外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充分說明了信用衍生產品相關定義和法律合同文本的重要性。由于信用衍生產品的標的為信用風險,對于信用事件的定義、參考實體、可交付債務的范圍、違約后的交割程序與方式、適用的法律等都需要做出明確細致的規范,否則極易引起交易雙方的糾紛,影響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和活躍度。我國的信用衍生產品創新與發展,可以進一步發揮交易商協會場外金融市場自律組織在標準協議文本和配套機制建設方面的作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和危機教訓,對現有的標準協議文本不斷加以完善,并逐步建立信用事件決定、拍賣結算等必要的配套機制,推動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基礎性建設。

    (五)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和信息集中度

    信用衍生產品市場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和信息集中度,對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防范市場系統性風險具有重要作用。否則,信息披露的滯后和缺失可能會嚴重削弱市場的有效性。在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人民銀行一直注重建立適合市場需要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使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具備了較高的透明度,可以說這方面我國已經走在了國際市場的前面。在發展我國信用衍生產品市場時,要進一步強化信息報備要求,提高交易商信息披露和報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考慮建立風險敞口報告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和信息集中度,可以充分發揮交易商協會貼近市場的信息優勢和客觀中立的地位,對數據信息進行系統歸集、整理、和分析,這不僅有利于市場參與者及時全面地掌握必要數據,而且有利于加強對市場參與者杠桿程度和風險暴露情況的監控,為監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當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第一要義仍是發展,大力推動我國信用衍生產品創新和發展仍然是我國金融市場創新的主要方向。必須借鑒國外發達市場金融衍生品發展的經驗,促進信用風險合理配置、完善市場風險分擔機制、降低和分散宏觀經濟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及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從而促進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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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鮑曉曄.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適當性規則立法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9):88~97.

    第8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離岸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6)09-0051-05

    一、離岸金融相關問題概述

    (一)離岸金融的概念界定

    1.離岸金融的內涵與外延

    學界對于離岸金融的定義尚無統一看法,現研究的離岸金融是指,在不具有金融市場所在國國籍的非居民之間進行的不受一國國內金融法律法規影響且與一國國內金融體系相隔離的資金融通行為。

    離岸金融主要包括離岸貨幣業務與離岸資本業務。離岸銀行業務是最主要的離岸貨幣業務,約80%以上的離岸金融業務是銀行間同業往來。離岸資本業務主要為離岸證券業務,其中包括離岸債券、離岸股票、離岸期貨、離岸期權等。

    2.離岸金融的性質與特點

    相較于國內金融和傳統的國際金融,離岸金融具有真正的、徹底的國際性。離岸金融交易主體大都不具有金融交易市場所在國國籍,具有非居民性;離岸金融所指的“岸”不僅是地域概念的邊界,還是抽象的一國的貨幣循環系統,離岸金融交易所使用的貨幣是游離于一國貨幣循環系統之外的貨幣,如歐洲美元市場是指在倫敦的國際金融市場上用美元作為交易貨幣而進行資金融通的國際資金借貸市場。

    離岸金融的作用與影響具有全球性,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打通了全球范圍內的資金投融資通路,推動了經濟全球化進程。被稱為現代意義的國際金融的離岸金融具有真正的、徹底的國際性,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金融。

    除了上述離岸金融的本質特征之外,離岸金融市場還具虛擬性、監管的多頭性和松散性的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通常以被獲準從事離岸業務的銀行將境外業務另立賬戶處理或是在交易商之間通過電子通訊手段的方式進行,沒有柜臺設施類的物理上的交易場所,所以離岸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是無形的,使得離岸金融帶有虛擬性的特點。就在岸市場而言,離岸金融的市場監管除了可以受到市場所在國和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之外,還涉及貨幣發行國、籌資者母國、資金提供者母在內的多個國家事項,離岸金融帶有完全的涉外因素,離岸金融的監管必然帶有多頭性的特點。離岸金融交易成本低,交易量大,政策優惠多,各個國家均對離岸金融采取寬松的監管手段以吸引外資,看似各個國家都對離岸金融進行監管,實則任何一國家對于離岸金融都沒有做到完全的監管,這導致了離岸金融監管的松散性。

    (二)離岸金融的發展與現狀

    1.離岸金融的歷史發展

    (1)國際歷史發展

    離岸金融市場起源于歐洲美元市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歐洲市場上的交易的貨幣從單一的美元增加到了多種當時世界上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歐洲馬克市場、歐洲日元市場及歐洲法郎市場相應出現,各國隨之紛紛開始建立本國的離岸金融市場。

    通過新加坡、香港及菲律賓等地的不斷探索,亞洲離岸金融市場最終建立。大西洋沿岸及加勒比海地區的海島國家通過減、免稅的優惠政策為吸引國際資金,繁榮本國經濟,也形成了目前避稅港型的離岸金融市場。美國于20世紀80年代設立了國際銀行業設施,日本也在大藏省的支持下于1986年建立了東京離岸金融市場,自此,世界大部分發達國家都擁有了離岸金融市場,標志著離岸金融開始具有全球性。

    (2)國內歷史發展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的歷史發展分為三個階段。1985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標志著我國離岸金融業務開辦的開端。1998年底,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國內銀行離岸資產面臨巨大壓力,我國離岸金融業務被迫停業整頓。2002年6月,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恢復開辦離岸業務,我國離岸金融業務再次起航。

    2006年9月,天津批準設立資本項下人民幣可兌換的試點,開辦離岸金融業務。2013年,銀監會批復浦東發展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四家具備經營離岸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可授權上海自貿區分行辦理離岸業務,標志著我國自貿區建立離岸金融中心已經起步。2015年4月,天津自貿區正式成立,銀監會允許有資格的中資銀行在天津自貿區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這是繼上海自貿區被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之后的又一新發展,是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2.天津離岸金融的發展定位與現狀

    通過借鑒上海自貿區離岸金融的發展經驗,天津自貿區離岸金融發展的內容包括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多項內容,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發展必然與自貿區的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國際實踐表明,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是實現地區跨越式發展的必由之路。天津是我國北方首個自貿區,也是我國新時期推進金融創新的主陣地之一,其戰略定位掛鉤京津冀協同發展,帶動環渤海地區,配合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輔助上海、深圳金融中心的發展,帶動全國經濟加速發展,為處于經濟換擋升級關鍵時期的我國釋放巨大的市場活力。

    2011年至今,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離岸金融業務經過四年的發展,融資租賃業全國領先、離岸業務發展成果顯著并將在國內市場占據重要地位。但隨著天津經濟的發展,當前自貿區離岸金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在自貿區離岸資金需求量不斷增長的同時,現實的自貿區離岸資金供給因受到當前政策的制約增長緩慢,導致離岸資金供求不平衡,嚴重影響天津自貿區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2.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是保障金融安全運行的第一道屏障。首先我國需明確離岸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以及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許可方式,然后對離岸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整理。

    (1)離岸金融機構的組織形式

    我國可以規定在自貿區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采取分公司的形式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由于在自貿區從事離岸業務的跨國銀行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格,跨國銀行分公司的母公司為其行為承擔后果,由母行為子行承擔清償責任,向債權人負責。所以,采取分行的形式使從事離岸業務的跨國銀行分公司得到其所隸屬的整個跨國銀行資本的支持,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離岸客戶的資金安全,歷史上我國也更青睞于金融機構設立離岸業務部、分支機構的形式參與我國離岸業務的經營。

    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如果允許跨國銀行的子行從事離岸業務,子行僅能以其自身的資本對債權人承擔責任,這將使債權人的權利不能很好的得到保障。因此,為更好的保障投資人的權利,保持離岸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最好要求境外金融機構以分公司的形式進人我國離岸金融市場。

    (2)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許可方式

    目前存在四種不同的市場準入的監管原則:自由主義、特許主義、準則主義與核準主義。我國應參照大部分國家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的通行做法,實行核準主義的準入原則,即金融機構在進入離岸金融市場時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應經過政府的批準。我國政府應堅持審慎準入的原則,既要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水平做出合理規定,還要考慮銀行業務能力等實質性條件。

    從全球范圍來看,發放牌照的做法是更為普遍的離岸金融機構的準入許可方式。具體來說,我國可以學習新加坡的三級銀行牌照制。以銀行的具體條件為標準,發給資本實力和信用狀況不同的銀行以不同的離岸業務執照,以實行不同的監管政策。普通執照銀行可以辦理在岸金融業務,但不能辦理離岸金融業務。全面性執照銀行既可以經營在岸銀行業務也可以經營離岸銀行業務。離岸執照銀行只能在固定的區域(自貿區)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不能開展在岸業務。這種三級銀行牌照制在保證了離岸業務的審慎監管的同時也最大程度地對離岸業務注入了活力。

    我國在離岸金融業務重新開辦時期發給交通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全面性執照,而給予工行、農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的深圳分行離岸業務執照,這表明我國也正在向發放離岸銀行牌照的準入方式進行轉變。

    3.離岸金融市場退出監管

    國際上對離岸金融的監管實踐證明,金融機構的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通常政府會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救助、收購、破產等多種措施,使失去競爭力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維護良性的競爭秩序。

    目前,我國法律僅對離岸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措施過于單一,顯然不利于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及時退出市場。

    參照美國和日本的經驗,我國可以有選擇地采用最后貸款人制度和離岸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被大部分國家所采用,即當離岸銀行暫時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中央銀行為其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幫助危機銀行走出困境,擺脫危機,以防止由單個銀行引起的擠兌和破產風潮,引發系統性銀行業危機。通過存款保險制度,使經營離岸存款業務的銀行按規定費率向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離岸銀行面臨支付風險、破產倒閉的情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離岸銀行提供流動性資金進行救助,保障離岸存款人的利益能夠得以實現。

    最后貸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國可以用法律規定建立以上兩種市場退出監管制度,以維護良性的市場競爭秩序。

    4.稅收監管及優惠政策

    世界各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歷程已充分證明,稅收政策是否優惠是離岸金融業務開展成敗與否的關鍵,稅收優惠甚至免稅是離岸金融稅收制度的主旋律。大幅度的稅收減免是大多數離岸金融市場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

    目前,我國離岸業務的稅收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我國應當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明確離岸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尚未制定出統一的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法規之前,自貿區可對從事離岸業務的銀行先實行部分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如:營業稅、印花稅等,尤其是對于在天津自貿區從事跨境租賃、航運金融的金融機構應適當減免利息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等。

    5.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

    第9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范文

        關鍵詞:政府證券監管權;證券市場;發達國家;新興市場國家

        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發展模式大致可劃分為自然成長型和政府主導型兩類。自然成長型以美、英等發達國家為代表,在自由市場理念籠罩下的市場發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體的發展規劃或加以過多的行政引導。政府主導型以新興證券市場國家為代表,政府通過明確的規劃和積極的政策設計來推動證券市場發展。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中,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

        一、自然成長型證券市場發展模式的政府證券監管

        (一)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缺失時期

        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表明,最早的證券市場是以場外市場的形式開始的。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規模化、公開化和有序發展的產物,早期的證券市場監管呈現出松散及以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政府監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各國關于證券監管的法規很不健全,缺乏統一、專門的證券立法。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之前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英國、1994年以前的德:國均處于這個時期。

        (二)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法律授權并逐步強化的時期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資者數量的增多,政府逐漸意識到證券市場對一國經濟發展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自律監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的現狀已經無法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各國通過立法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授權其進行證券監管并不斷強化其監管權,形成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監管不僅需要與自律監管分工協作,還涉及到與其他不同政府部門的配合。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作為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統一管理美國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SEC與自律組織之間的基本分工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商和證券交易的日常監管主要由自律性組織負責,而SEC主要對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直接監管的權力。SEC不但扮演監督證券自律機構的角色,更扮演與自律組織合作的角色。SEC除了與自律組織分工外,還涉及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監理署、保險業監管機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的協作與合作。

        英國和德國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主要目的在于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力。1986年,英國議會頒行了《金融服務法》,授權新設立的證券投資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對從事證券與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自此,英國建立了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但SIB之下設立了3個自律機構,因此,英國仍然是以自律監管為主。德國于1994年頒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場促進法案》,根據該法授權,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為管理證券市場的聯邦政府機關,自此,德國建立起了對證券市場的聯邦、州、自律機構的三層監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國又進行了多項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對金融市場實施進一步改革,市場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監管模式轉變。

        (三)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之擴權與監督并重的時期

        為了適應混業經營下金融統一監管的需要,各國逐漸放棄了以往的分業監管模式,設立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為提高監管效率,逐漸增加該機構權力。與此同時,為了克服監管權力過大帶來的弊端,通過明確權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種機制,強化對其監督,為合法權益受損者提供多種救濟途徑。

        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由于美國法律采取了功能監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并不影響對混業經營主體的有效監管。為了提高SEC的監管效率,國會通過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的數次修改,擴充了SEC的權力。權力擴大對監管效率的提高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組織的原有空間,頻繁地行使原來保留的對證券公司進行直接監管的權力,結果導致了政府證券監管權與自律監管權的高度重疊,監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為了防止類似情況出現,自律機構首先進行了改革,NASD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將兩者之間的會員監管、執行和仲裁功能進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目前該局為全美最大的自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所有在美國經營的證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須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實現與FINRA的配合。

        權力擴大的另外一個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利。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美國通過多部法律嚴格規定SEC的權力行使程序。其中規則制定程序受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1995年《文書精簡法》、2003年《監管彈性法》。的調整,其他權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調整。不僅如此,SEC還根據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為規范、公平基金規則和償還計劃》,適用于SEC所有的執法程序。限于篇幅,這些法律規則無法展開,但上述法規對SEC程序規定共同的特點是:一是程序的規定極其詳細,自始至終貫徹對當事****利保護和尊重的原則,尤其強調給公眾及利害關系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所有程序均體現了公開性和公眾參與性;二是程序規定的靈活性與嚴謹性并存,體現了監管效率原則,突出體現在《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構可以依據執法的需要,依法定情況選擇不同的程序。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力,還對SEC進行了議會監督和司法審查。

        在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下,為了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制度競爭力,英國和德國都對本國證券監管機構進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單一的綜合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法》(FSMA)建立起了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服務業的監管職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自建立以來,其職權也在逐步擴大。作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并非監管所有的金融活動,還涉及與其他機構的協調,如,貿易和產業部負責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務,職業養老金監管局負責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等。為避免FSA權力過大,FSMA對FSA的權力行使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FSA的行政許可程序和處罰程序,這些規定均體現了公開、保護相對人利益的特點。同時,防止權力擴大的另一措施是對FSA進行了廣泛的外部監督:一是財政部與議會的監督;二是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以下簡稱“金融法庭”)的監督與司法監督。

        2002年,德國根據《金融監管一體化法案》和《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法》,將原銀行監管局(BAKred)、保險監管局(BAV)和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合并組建成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BaFin),對整個金融市場實施兼容性的統一監管,獨立履行金融市場監管、客戶保護和流動性監管的全部職能,是德國證券行政執法的核心機關。BaFin通過內設金融監管論壇的形式,與聯邦財政部和聯邦銀行進行金融監管方面的合作與協調。此外,因為Fafin內部仍然由不同的機構分別對證券、銀行和保險市場進行監管,涉及機構之間的協調問題,為此,FaFin內設跨行業事務協調部,專門負責協調工作。對BaFin執法程序規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程序法》和《違反秩序法》,其中分析、立案階段和調查階段適用第一個法律,處罰階段適用后一個法律。為了有效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內設有管理委員會,主席單位為聯邦財政部,負責監督BaFin的監管行為,并決定其預算;同時還設有專業顧問委員會,對BaFin的業務管理提出建議,并協助其完善監管法規。

        (四)小結

        第一,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合法授權的原因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可以歸納為彌補自律監管的缺陷。但各國情況又不盡相同,如美國是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英國和德國則是為了提高本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更為深層的原因是各國政治經濟的差異導致對證券市場重要性的認識不同,由此決定了政府職能定位從原有的不干預經濟,到后來的積極履行職權,最終目標是促進本國經濟的繁榮。

        第二,從政府證券監管權未來發展的趨勢看,由一個部門集中統一行使是大勢所趨,目的是為了適應對金融混業經營的綜合監管要求。英國和德國已經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但是由于德國金融監管機構內部仍然采取分部門監管,因此仍然存在協調配合問題。美國之所以堅持原有分業監管,主要原因在于該國法律對金融監管采取功能監管的理念,并且注重與其他機構的配合,并不影響其應對混業經營監管的效率。因此,怎樣設置監管機構必須根據本國國情,同時,也依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發展水平。

        第三,近年來,各國政府證券監管權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大,為防止權力的觸角漫無邊際地侵入私人領域,各國都通過法律詳細規定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力行使程序,并強調程序的公開、公眾參與、靈活性,以及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不僅如此,各國也越來越重視對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權力行使的監督,在這些監督機制中,來自行政機構內部的監督應該是位于第一層級的,同時還有議會監督,因為議會通過的法律是監管機構的權力來源,因此,這種監督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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