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知識產權 知識產叔信托 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權信托概述
近年來,由于知識產權人本身資金缺乏、知識產權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尤其是中介服務市場不健全等原因,企業、個人手中擁有著大量的閑置專利而沒有轉化為生產力,這從一個側面反應了我國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的轉化急需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其實,中國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狀并不復雜,只要在知識產權中介市場做足功夫,健全知識產權交易體制,產業化程度就會明顯提高。這就是引入知識產權信托制度,知識產權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不但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管理之責。
所謂知識產權信托,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使自己所屬的知識產權產業化、商品化以實現其增值的目的,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經營管理、運用或處分該知識產權的一種法律關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中應用的價值
信托制度作為一種現代財產管理制度,為何可以用于知識產權的利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
1.知識產權人缺乏專業的推廣其知識產品的經驗。一方面,知識產權人往往是作品或者發明的創造者,讓他們拋棄創作或發明而從事專業的推廣活動.這無疑會導致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價值的無形性、不易確定性等特點會讓其轉讓增加不少難度,并且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對于發明創造者而言,他們并不具有推廣、宣傳、談判等市場經驗,這也會讓他們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此時信托乃是他們的最佳選擇:由一個專業的信托機構來完成交易,這既保障了知識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又節省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何樂而不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種高效的財產管理制度。專業的知識產權信托機構對于知識產權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夠實現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夠為知識產權人防御風險。我們知道,知識產權不同于其他財產權,它必須通過投入市場、完成轉化才能實現其價值。然而,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其權利人在保有、維持知識產權方面存在著許多風險:知識產權的維持成本高昂,使得權利人面臨著經濟枯竭的風險:知識產權產品價值的不確定性,便得其權利人存在著評估失誤風險:知識產權人在擁有其權利的同時也伴隨著各種侵權行為發生的風險:在其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過程中也存在著對方當事人違約的風險。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這些風險就會隨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識產權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財產轉移后,風險即轉移給受托人,由有經驗和能力的信托機構來防御和處理管理中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托機構擁有一流的專家團隊、評估系統和后續防御措施,能夠專業化的為知識產權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識成果產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夠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與增值功能,其與知識產權結合后,不僅能夠有效的防止知識成果價值的喪失與減少,還可以通過其專業化的運作流程將知識產權商品化、產業化,實現成果增值,獲得商業利潤。
3.知識產權信托為知識產權轉化提供了新途徑。我國的知識產權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主要通過權利人與需求者單項交易的方式實現。這一交易方式必然導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識產權人擁有大量的發明專利而苦于尋找實施途徑或者造成知識產權的閑置,別一方而,許多企業需求專利等知識產權,卻不知從何處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當委托人把知識產權交給受托人時,并不需要對該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而信托機構不僅具有較強的市場操作能力、豐富的推銷經驗、一流的專業團隊,還掌握著大量的市場需求信息,與數量龐大的生產企業(即知識產權需求方)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信托機構能夠輕松的實現供需之間的互通,這必將成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和需求知識產權的企業之間的橋梁。
三、信托在知識產權應用中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我國《信托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2001年I月10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1條的表述就更為明確,該規定明確將知識產權信托納入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2007年I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法第16條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資金信托:(二)動產信托:(三)不動產信托:(四)有價證券信托:(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點,用“財產權”概括了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財產性權利。可見,雖然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信托公司可以經營知識產權信托業務,知識產權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視,但知識產權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2000年9月,武漢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專利信托業務,為專利權人期待以久的專利信托機構終于誕生,但僅僅是曇花一現,不到兩年的時間便宣告失敗,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論研究上的缺陷和實踐中各種配套設施的不健全都會使得知識產權信托這一制度在現實條件下實施起來相當困難,這必將成為我們再次構建知識產權信托機構應當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信托制度在實踐中主要面臨的困難有:權屬不明,這使得作為委托人的知識產權人和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不能夠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大部分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權利期限,在知識產權的權利期間內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如專利無效、期限屆滿等,這也可以說是知識產權信托首當其沖的風險;知識產權信托登記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記機關不明確,登記制度的無章可循會使知識產權信托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脅。
關鍵詞: 知識產權 質押融資 財政支持政策 貼息
內容提要: 現行各地知識產權融資貼息、風險補償等財政支持政策的設置和實施呈現出政策目標單一、支持標準和力度不一、資金保障和政策可持久性不足,法律效力不足、政策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問題。政府應以政策性融資為主,建立長期穩健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機制,在省一級層次上實現政策支持的統一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府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內在需求和客觀條件的形成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企業將其合法擁有且目前仍有效的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資金,并按期償還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質押制度早在1995年《擔保法》中就被確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識產權質押在企業與銀行的融資擔保活動中并未被重視。[1]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知識產權創新快速發展,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迅速發展,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創新和國民經濟發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時面臨著發展不穩定和融資難的瓶頸:一方面,企業急切需要融資但缺少金融機構可接受的有形財產作擔保品,另一方面,企業擁有具有價值的知識產權越來越多,但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一直被閑置。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可以克服企業缺少有形財產擔保品的困難,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了一條很好的途徑;同時,企業通過對知識產權擔保價值的利用,可切實了解知識產權價值的特殊屬性及巨大價值所在,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產業化中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生成和溢發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從而促進企業主動地加強知識產權創新、運用和管理。而對銀行等融資企業而言,知識產權融資價值的利用也是其進行金融創新、拓展新業務和發展潛在優質客戶的一個很好途徑。企業和銀行之間雙方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形成了內在需求和客觀條件。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手段
在宏觀層面上,政府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主動引導和推動,可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機制的完善,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和交易環境的建設,推動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的和價值實現等,這在我國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價值和實踐意義。2007年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和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先后明確要求推進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再純粹是企業與銀行雙方作為私主體之間的一種商業化市場交易活動,而已成為一種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相結合的具有顯著政策目標因素的活動,是被利用為實施“知識產權創新、運用、管理和保護”四大戰略目標內容,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實施政府產業政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推動中小企業發展以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國家知識產權局為積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作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和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舉措,先后于2008年底、2009年9月和2010年7月在全國確定了三批共16個城市或地區知識產權局為試點單位,[2]同時,許多地方也積極參與探索知識產權融資實踐。根據國家專利質押登記管理系統提供的數據,2009年專利權質押登記168份,質押金額74.59億元,相比2008年的13.84億元,增長了近60.8億元。[3]2010年專利質押登記362件,質押金額65.9696億元,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77件。[4]截至2010年7月,全國已有24家商業銀行和16家擔保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5]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相比之前有相當大的發展。
(三)當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點及實施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特征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基點來落實政策目標的內容。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評估風險、質權處置風險、經營風險等諸多風險。質押融資實踐操作的難度很大,不僅需要金融機構本身大量風險防范措施的跟進,而且需要第三方的擔保支持、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甚至保險及再擔保(保證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企業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存在程序環節復雜、融資成本高等問題。據專家推算,以200萬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例,基準利率5.31,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關財務費用約為8‰,評估費用1%,登記手續等費用約2.5‰,擔保費用約2%,合計融資成本將達10%-12%。而民間融資成本一般約為銀行的2.66倍,按基準利率5.31計,融資成本約為14.12%。[6]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本接近于民間融資成本。高風險、高成本構成銀行、企業雙方參與融資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熱情高漲而質押融資當事人積極性不高的反差現象。故此,有必要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點,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分散金融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融資風險為目標,發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為此,制定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貼息政策、專項資金政策和金融風險分散補償政策具有十分緊迫的必要性,也是國家政策目標的基本要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10條明確規定中央財政設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要求地方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2006年11月23日頒布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2006〕90號)提出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逐步建立擔保損失補償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26號),明確要求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信用擔保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自始就將貼息、扶持中介服務等確定為試點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任務之一。
二、各地政府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政策的情況
筆者收集的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除黑龍江、山西、廣西、新疆、[7]西藏等省(自治區)外,大部分省區都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等政府財政支持政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頒發的涉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的政府文件有70多個。我們將主要地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府支持政策實施情況列表如下:
分析這些資料可見,北京、上海、廣州等東部發達地區出臺的政策比較完善,包括北京市海淀區與朝陽區、上海市浦東新區、閔行區、徐匯區;廣州市及黃浦區、番禺區、佛山市南海區和東莞市。政策探索較為進步的地區有武漢市、南昌市、重慶市、天津市等。其他試點單位或地區也初步實施了一些舉措。其中知識產權融資支持政策主要有貼息、風險補助、評估費補助、專項風險準備金補助、擔保費補助、項目優先支持、貸款損失補貼、交易費補助等方式,中其28個省的市、縣出臺了貼息政策;政策扶持對象覆蓋了企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評估機構,在扶持知識產權融資類型上覆蓋了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浙江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探索工作在全國比較前列。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臺了《浙江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浙江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暫行規定》,共有29個地區市或下屬縣(市)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具體政策,其中,出臺了財政支持政策的有溫州和湖州,[8]余姚、桐鄉、海鹽、[9]安吉和長興縣、[10]金華市[11]等地將科技信用擔保支持政策擴大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12]有六個縣市規定了貼息政策。這些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動了浙江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踐的發展。
三、各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財政支持政策的比較分析
(一)具體政策設置和實施的狀態
分析各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具體政策設置和實施狀態,可見以下特點:
1.出臺政策的層級及部門。相關政策的層級一般是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的區或市級,但開始逐步走向地區市、省(直轄市)級。出臺政策的部門主要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知識產權局或工商局、科委或科技廳。另外,部分地區以一級政府的名義出臺,部分地區由幾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包括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和版權(文化)局以及金融辦、銀監局、人行等聯合出臺,或成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的聯合工作組共同出臺政策。
2.資金來源。一般來自于各地政府財政的科技支持專項基金,也有政府預算另設定專項基金。
3.適用的知識產權類型。根據出臺政策的部門不同而有不同。單獨由知識產權局或科技廳出臺的政策,一般僅適用于專利權質押貸款;由一級政府或科委幾個主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出臺的政策,適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主要知識產權類型的質押貸款。2010年北京海淀區中關村、朝陽區,上海閔行區等地出臺的政策全面資助各類型知識產權質押或組合擔保融資。浙江省余姚市科技局出臺的知識產權融資貼息政策適用于專利權、商標權質押。
4.政策支持方式及適用的主體。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企業的融資成本包括貸款利息和其他融資費用的補貼政策:另一類是對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的貸款風險分攤政策和促進融資積極性的獎勵政策。適用政策的主體主要是融資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參與融資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評估機構、保險公司、再擔保公司以及律師事務所等。
分析具體的政策支持類型及其主要內容,可見:
其一,對企業的財政補貼政策包括貸款利息的補貼和其他融資費用的補貼。
(1)對企業的貼息政策:包括貼息率、貼息最高限額、貼息期限等。貼息率:一般按基準利率計,給予所付利息30%至50%的補貼,更高的有60%甚至70%;[13]北京海淀區按企業信用等級實行20-40%的差別貼息政策。最高限額:一般在20至50萬元,[14]有的則直接規定受貼息的貸款額度。[15]貼息期間:一般為1年。
(2)對企業的融資費用補貼政策。擔保費補貼政策:一般全額補貼(如北京海淀區、上海閔行區),最高20萬(廣州);有的規定比例:擔保責任余額的1%(江蘇蘇州)。評估費補貼政策:一般是補貼一半,如上海閔行區、浙江省海鹽縣;有些規定了最高限額,如廣州市3萬元,浙江省海鹽為5萬元。其他費用補貼政策:如上海閔行區補貼包括保險費、登記費用、律師費用等。
其二,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獎勵和風險補償
(1)獎勵或補助政策。如上海閔行區對銀行等融資機構給予貸款額度的2.5%獎勵;浙江省安吉縣每年給予銀行年貸款額度1.5%的補助。海南對貸款銀行給予貸款額的0.5-1%獎勵。
(2)對銀行的損失補償政策。如浙江省安吉縣、長興縣等,對貸款人的貸款損失給予10%的補償。陜西省規定發明專利權質押貸款損失,由省政府專項基金墊付式風險補償。
(3)風險準備金政策。廣東省東莞市對直接融資的金融機構,從科技貸款風險準備金中按照金融機構貸款的5%提取風險準備金,對貸款本金損失額達到70%的,在該貸款風險準備金額度內給予補償。上海浦東區建立了反擔保風險分攤機制:貸款逾期不獲清償,生產力中心承擔95-99%的風險損失,銀行自擔1-5%。四川省成都市的分擔保風險分攤機制:生產力中心和銀行按9:1的比例分攤貸款損失。湖北省武漢市等地采用的反擔保融資機制主要借鑒了上海浦東區的模式。重慶銀行風險準備金補貼:給予貸款額不超過2%的補助,最高100萬元。
(4)對金融機構的利息補貼政策。浙江省金華市對于那些給予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銀行,按年利率1%—3%的標準給予補息。長興縣對貸款人執行同期基準利率上浮20%以內(含20%)的貸款,按新增貸款利息的30%給予補助。
其三,對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獎勵和補助
(1)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獎勵政策:給予社會服務擔保公司(非政策性擔保公司)獎勵貸款額度的3.5%;給予評估公司獎勵評估費的25%(如,上海市閔行區)。
(2)對融資中介機構的補貼政策:佛山市南海區:對中介機構按實際貸款額度的3.25%對融資中介費補貼,按此比例計不足4萬元的,給以基礎補助4萬元。
(二)各地支持政策和實施狀態發展趨勢的分析
1.政府財政支持政策的設置從單一政策目標向多重政策目標發展。大部分地區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為單一政策目標,政策設置比較完善的地方則確立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分攤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融資風險的雙重政策目標。
2.政府支持政策隨著知識產權融資實踐的推進而明顯加強,政策支持力度與各地經濟發展狀態相對應。早期出臺的財政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弱,支持政策類型少;新出臺的財政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則更大,支持政策類型也越多,政策也相對周全。北京、廣州、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出臺的支持政策有力,政策嚴密性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類型和創新模式多,支持政策的規則更細化。而經濟不發達地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踐開展的狀態則相對較弱,支持政策也較差。
與各地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相比,除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地區外,大部分地區呈現出政策目標單一、支持標準和力度不一、規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問題。政策支持目標主要針對企業,較少考慮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介機構支持主要考慮了擔保機構或評估機構,較少適用于律師事務所、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中介機構。適用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為專利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種類的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組合擔保融資的支持政策不明確。縣區級支持政策則存在可持久性、資金來源保障性以及政策的法律效力等不足。財政支持政策的狀態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發展不相一致。
四、完善政策的建議和思路
應該清晰的認識到,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并非僅僅是一種私主體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銀行等融資機構之間的市場擔保融資交易活動,而是以促進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與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為宏觀與微觀目標相結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政府應采取政策性融資為主的思路,建立長期穩健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機制。另外,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發展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因而在全國實現統一的知識產權融資支持政策存有困難且也無必要,但在省一級實現政策上的統一是必要和可行的。為此,我們提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和補償政策的具體思路如下:
(一)出臺省級層次統一的融資財政支持政策,作為整個政策的基點。并且應考慮,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聯合在國家層面上出臺專門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部門規章。
(二)劃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和職責,理順知識產權融資的管理體系和權限。應確定長期穩定的知識產權融資政策支持專項資金,明確資金來源、實施、管理和監督的主管部門。
(三)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機制的創新,擴大新型知識產權融資和政策性支持的適用范圍,包括對知識產權融資品類型、融資擔保方式和融資企業的適用范圍。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擔保機制創新,對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的組合擔保等給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政策應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對企業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對銀行等融資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政策支持。對企業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貸款利息補貼外,還應考慮對企業融資的中介擔保、評估等其他費用的補貼,以減輕融資負擔。機會優先政策也有必要繼續維持。建立金融機構的財政支持政策,激勵銀行等多種金融機構融資的積極性,有效分散融資風險。
(五)對中介機構的政策支持不應僅限于擔保機構,還應包括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應培育具有權威性的資產評估機構,鼓勵當地評估機構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推動和提高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能力和水平。
(六)推動和鼓勵保險機構、再擔保機構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分擔機制,有針對性地開發包括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多種類型的保險產品,給予保險公司以經營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償政策支持。
(七)推動知識產權投資型融資的探索,促進證券、信托、風險投資等知識產權融資機制的開展,對證券機構、信托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給予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
注釋:
[1]自1996年10月1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至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共計324件,參見盧志英:《專利權質押融資現狀分析》,載《中國發明與專利》2007年第6期,第45-47頁。
[2]16個試點單位包括:第一批(2008年底確立):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湘潭、佛山市南海區、寧夏和南昌;第二批(2009年9月確定):成都、無錫、溫州、宜昌、廣州和東莞;第三批(2010年7月確定):上海浦東、天津、鎮江、武漢。
[3]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專利統計簡報》中對2009年我國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的統計分析。
[4]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
[5]參見北京博景泓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簡報》,2010年6、7月合刊第1期,第2頁。
[6]參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實踐及對策分析》,www.kejicy.com/cmsreleasesys/zgkjcy/infodetailed.aspx?id=7023,訪問日期:2010年3月31日。
[7]網上搜索:2009年,烏魯木齊商業銀行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發放了兩筆專利權質押貸款,但未搜索到新疆的相關支持政策文件。
[8]2009年5月25日的《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辦法(試行)》、2009年8月28日出臺的《湖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9]《桐鄉市專利獎勵管理辦法》(桐科〔2010〕17號)、2010年12月16日《海鹽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余姚市2010年3月19日《關于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若干政策意見》科技政策的實施細則。
[10]2009年7月6日安吉縣科技局、人民銀行頒發的《安吉縣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2010年4月28日長興縣科技局、人民銀行頒布的《長興縣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11]2010年8月10日的《金華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12]2008年3月1日《德清縣科技企業創業投資(擔保)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實行風險補償、獎勵限額的支持政策,涵蓋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13]貼息率50%的有北京市海淀區、廣州市、南昌等,30%的有閔行區、番禺區,佛山南海區35%;湖北黃石市20%至60%的補貼。
[關鍵詞]高校科研文化 科研管理 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創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的學科、人才、信息、學術環境等優勢,使其成為我國基礎研究、原始創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陣地。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教育和科技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意識逐步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阻礙了我國自主創新與知識經濟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尚不健全、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知識產權管理不力、無形資產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等現象。這不僅挫傷了高校師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也不利于發揮高校優勢,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更不利于國家科技和經濟發展。
近年來,吉林農業大學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科研人員取得的科研成果碩果累累。為了更好地促進知識轉化為生產力,吉林農業大學不斷加大對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積極探索知識產權管理的新思路,通過將知識產權工作與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實現知識產權全過程貫通管理;通過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機制,提升知識產權質量,提高科技創新能力;通過創新成果產權化和市場化,建立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動創新成果價值實現;提升了專家知識產權意識,強化科技源頭創新和科學規范管理,重視加強與縣市區(企業)溝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廣與轉化,推動了區域地方經濟建設發展。
一、完善機構建設,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科研成果規范化管理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是指導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基于學校基礎狀況和發展戰略制定知識產權目標并予以實施,旨在引導高等學校建立可與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幫助學校實現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目標。為有效開展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轉化,吉林農業大學早在1985年就已設立科技獎勵、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崗位,專人負責學校科技獎勵和知識產權工作,并嚴格對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為主線,以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統籌優化高校創新資源、增強知識產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核心,不斷完善我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著力厘清、破解制約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發展的機制障礙,全面提升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為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全面實施樹立標桿,力爭形成知識產權貫穿教學科研全過程的新型管理體制。
吉林農業大學成立了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最高管理層、學科專家、管理和運營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事務,主要負責擬定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相適應的目標;審核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工作規劃并監督執行;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各相關部門的關系;形成知識產權重大事務決策方案;審核知識產權重大資產處置方案。吉林農業大學還組建了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專門負責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在科技管理處綜合科,主要負責知識產權日常管理,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文件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建立知識產權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培訓等。
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設在科技管理處社會服務科,主要負責建立知識產權資產統計、分析體系;建立知識產權資產評價體系;成立資產運營公司,提出重大知識產權資產處置方案,知識產權運營的日常工作。
吉林農業大學先后修訂出臺了《吉林農業大學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管理辦法》《吉林農業大學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規定》等管理辦法,用制度統籌形成建立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發揮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范性,不斷提高學校創造、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識產權培訓工作力度,增強科研人員知識產權意識
(一)注重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保護條例,已經組織50余名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業教師參加全國高校知識產權培訓班的培訓;鼓勵管理人員考取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努力建設一支既懂知識產權法規又具有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隊伍。
(二)注重開展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近幾年,針對部分科技人員知識產權知識匱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吉林農業大學先后邀請到知識產權專家和知名專利人來校,就“專利申報與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從研究課題選擇可申請專利技術”“專利申請文件應注意的問題”等,舉辦了多場知識產權專題講座或報告會、專題座談、案例分析,并有針對性地組織各學院(單位)科研分管領導、科研秘書、相關項目的科研人員參加講座或報告會,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我校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使全校科教人員不僅了解知識產權工作,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使其充分認識到知識,廣大教職工特別是學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隊伍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觀念逐步滲透到了學校科研工作的各個環節。
(三)注重完善專利信息服務平臺
在校科技處網頁上,友情鏈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申請流程;并開展服務提供查詢相關領域專利申請情況,為專利申請提供參考資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員可到學校圖書館利用數據庫資源進行專利采集、檢索、分析等,為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科研人員在項目的申報、立項及技術引進過程中,學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專利數據庫,否則原則上不予受理。通過專利信息的檢索、分析等過程,做到心中有數,為項目的申報奠定基礎,同時規避技術引進過程中出現專利糾紛的可能性,逐步培養科研人員利用專利信息的習慣。通過專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項研究內容及引進技術的質量得到提高。同時,學校在同各類企業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術合作的過程中,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狀態檢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術交易中使用失效或無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了學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維護了發明創造者的權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為促進吉林農業大學科學研究和科學建設,鼓勵科技人員多出高質量的科研成果,積極爭取高層次的研究項目,提高吉林農業大學的整體科研水平,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吉林農業大學先后出臺了《吉林農業大學科研后補助條例》《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條例》《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管理辦法》等科研獎勵管理辦法,對科研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進行獎勵。吉林農業大學獎勵發明專利8000/項、實用新型專利2000/項、外觀設計專利1000/項、動物新品種30000/個、動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種6000/個、其他經濟作物新品種4000/個。同時,吉林農業大學也對專著、論文、行業標準等進行獎勵。近兩年,共投入科研獎勵940余萬元,獎勵教師千余人次,共計獎勵科研成果1700余項,不僅調動了廣大科教人員從事技術創新活動的積極性,而且還促進了我校的技術創新活動健康發展,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科技進步作出了一定貢獻。
四、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
(一)把論文寫在吉林大地上,社會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探索出面向“三農”,以示范區、專家大院等為載體的新型r村科技服務之路。探索技術研究和現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轉化模式,以促進企業新產品開發、推動大學和科研院所走進產業園區、推動產學研模式的創新、推廣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為重點,幾年來,共承擔各類項目千余項,建設科技示范區、星火科技專家大院、新農村建設幫扶點總計54個;選派科技專家赴企業幫扶300余人次,組織科教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8000余人次,培訓地方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民200余萬人次,5個作物新品種、1個動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轉讓,單個成果轉讓金額達到240萬元;累計技術增收90億元。“把論文寫在吉林大地上”的辦學特色得到進一步彰顯。
(二)積極推動產學研結合,探索嶄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會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產學研組織模式,推動技術創新,推進并完善重大橫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轉化機制。按照“項目啟動、互惠互利”原則,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與相關縣(市、區、企業)在科研開發、成果轉化與推廣、人員培訓等方面開展共建活動。與35個市縣區(企業)簽訂了共建協議,通過與企業、社會的合作來提高專利技術轉化運用能力;如與安圖縣簽訂長期共建協議,定期開展校企科技成果轉換對接大會,雙方圍繞主要中草藥病害防治等方面進行了多項實質性合作。同時,率先建立了院級董事會辦學體制,按照開放式辦學的思路,注重與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爭產學研用聯合辦學,推廣自主創新技術,謀求社會、企業、學校的全面共贏,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遼寧技術創新體系,推動老工業基地振興和發展。“十一五”來,學校兩個學院累計與董事單位開展橫向聯合科研項目近百項,專家為企業開發新產品、改進、轉讓新技術近百項,為企業增收數億元。
幾年來,吉林農業大學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并逐漸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規范化知識產權的政策。2016年,吉林農業大學獲得授權發明專利43項,實用新型專利34項,外觀專利1項,軟件著作權16項,專利申請和授權的數量和質量都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單位相比還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勢下,面臨著新的挑戰。在知識產權的管理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如專利工作還存在著與科研項目開展、與技術創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知識產權戰略意識總體上還比較薄弱,對專利的重視程度還停留在數量大于質量的階段,特別是對專利的產業化能力和創造價值的能力重視不夠;在促進專利審查與技術創新的溝通交流和有效對接以及開展相關的專利工作交流活動等方面還做得不夠。在今后的工作中,學校將積極開展專利信息利用以及專利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專利戰略,搶占技術與市場競爭制高點,積極組織申請國際專利。
【參考文獻】
[1]沈國金.高校建立知識產權經營管理機構的必要性[J].理工高教研究,2006(04).
[2]李曉秋,宋宗宇,李虹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改革[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6(07).
[3]戴志明,李名家,楊俊.淺析我國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創造管理策略[J].高等農業教育,2006(07).
[4]孫衛,肖紅,原長弘.美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經驗及其啟示[J].科學管理研究,2006(03).
[5]葉友華.知識產權保護與建設創新型國家[J].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6(03).
[6]焦連志,牛貴宏.高校技術轉移的知識產權制約瓶頸與對策[J].蘭州學刊,2005(06).
[7]丁道勤.慎用“自主知識產權”[J].電子知識產權,2005
(06).
[8]程宏.論標準與自主知識產權[J].大眾標準化,2005(05).
1.1問題
知識產權重新劃定各國陸海疆界之外的利益版圖之后,中國損失巨大。永煤公司迅速崛起過程中,零專利問題影響企業形象,影響對外合作發展。在與巴西淡水河谷集團、香港華潤集團、上海寶鋼集團合作之初,這些國際性的企業將知識產權作為談判內容之一。為了彌補企業這一短板,永煤公司責成技術信息中心全面負責此項工作,從此開始了永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的持續創新。
1.2論據
欲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必須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識產權,內涵有哪些。研究后得知:知識產權除了本身概念之外,還有傳統和延伸之分。傳統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商標權、實用新型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原產地標記等,以及相關聯的鄰接權如:文化、音樂、藝術、攝影等。延伸知識產權則包括一些新領域、新范疇。中國入世后,深感知識產權對國家經濟發展的制約以及對企業發展的障礙。怎樣掌握其游戲規則,為我所用,變制約障礙為助推發展、安全屏障,成了科研以及制造業的攻關方向。資源企業一度認為知識產權屬于軟約束,離自己很遠,不需緊張。但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躍升,知識產權同樣擠壓資源企業發展空間、效益空間。特別是永煤公司迅速擴張后,成為融資源、煤化工、鹽化工、機加工為一體的大型資源型企業,迫切感受到知識產權不可小視。2005年開展知識產權工作以來,感受到了知識產權的發展推力,感受到了知識產權管理不創新,在資源企業中存在價值危機;沒有知識產權,企業存在生存危機。為此,永煤公司提出了“資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創新和效益最大化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這一課題。
1.3目標
永煤公司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兩年后,人們對專利發明申報提出了質疑:專利轉化困難、實際效益差等言論四起,嚴重打擊了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發明人員的積極性。怎樣實事求是地面對專利轉化率低、現場應用量少、專利質量不高、專利效益不明顯的現實,發揮出知識產權的優勢,最大限度地挖掘專利效益,成了知識產權管理的難題,也成了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目標。
2第一次方案設計與實施
任何工作必須做到計劃先行、實效開展,才能收到最好的預期效果。永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決定從宣傳培訓、組織管理、制度激勵等方面著手開展工作。(1)宣傳培訓。邀請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到公司給管理者、機關部室負責人辦講座,讓企業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建立起具體認識,并對其在國家發展、企業生存過程中的巨大意義進行了解;邀請知識產權專家為一線、機關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熱愛發明創造的員工進行專利知識普及,打消專利神秘感,改變專利是專家學者所專有的錯誤認識。最終實現員工大膽創新,專利發明成為“新常態”。(2)組織管理。建立了精干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公司成立領導小組,技術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公司大小單位均照此建立體系,制訂體系運作規則,形成管理閉環。組織通過年季會議,網絡知識產權管理要點、專利主攻方向。實現知識產權管理不留漏洞,常態化。專利申報層層把關,確保質量,使得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成為企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企業發展同呼吸共命運。(3)制度激勵。企業適時出臺《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對知識產權范圍、權利歸屬、管理體系、管理與保護、申請與實施以及獎懲事宜作了明確規定。下發《關于規范和加強永煤公司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公司及下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宣傳普及、內部交易、工作目標,如:消除“零專利”,企業年專利申報數達10件以上,年申報成功率在50%以上等作了制度規定。
3第二次方案設計與實施
3.1管理新瓶頸
企業專利申報數量連年遞增,專利申報費,維護費大幅提高。支出額從每年5萬元遞增到20多萬元,每年專利總量20%放棄維護權,這給企業造成了人財物的浪費。企業管理者不免產生疑問,資源企業是否有必要繼續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對專利申報激勵政策,專利申報工作產生保留態度。給知識產權工作蒙上了陰影,知識產權管理出現了瓶頸。
3.2管理新措施
面對知識產權管理瓶頸,組織工作人員積極參加省市知識產權活動,深刻廣泛學習知識產權知識,了解其對企業發展的作用和意義實例。針對企業實際情況,提出了專利申報,質量提升、專利效益最大化的工作計劃。(1)市場化。①基層單位調整原來申報專利的激勵傾向,將原來不論發明還是外觀、新型專利均獎勵2000元,均作為晉升職稱、分房、評先要件,改為發明專利獎勵10000元,仍為晉技術職稱的要件,其他不做要件。②鼓勵企業內部、外部專利轉化,轉化分成比例遠高于省政府的專利管理辦法規定。③申報成功的專利掛在公司內部科技創新網上,供企業內部單位隨時查詢使用。這樣企業專利申報工作出現了戲劇性變化,好的有市場價值的專利很快走紅,沒有市場價值的專利,專利發明人不再申報或不以職務發明名義申報,提高了企業專利申報質量。(2)效益最大化。筆者經過對專利質量和效益關系的狀況調研后認為,永煤的專利質量存在著諸多問題,但這都是發展中的問題。凡事都有個漸進過程,沒有最初的“水貨”專利,就沒有大家對專利“正品”的深刻認識,更沒有高水平專利的產生。其實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也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技術效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安全保障。例如:“鋼絲繩全自動除塵環”、“礦井防彈防墜物罐籠”、“掏槽式截割高塊煤率的采煤方法及專用大截深采煤滾筒”,前者為安全效率作出了巨大貢獻,后者創出了年增產值3億元效益。為此,永煤公司提高了專利申報門檻,創新了專利申報程序、獎勵政策、激勵辦法、市場轉化、效益分成等管理手段。由原來的專利發明人直接申報,改為單位審查、公司分管部門審查,有市場前途,有實際應用價值者方可按規定申報;調整獎勵政策,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采取不同獎勵標準;專利申報納入科技創新考核內容,對所屬單位下達最低專利申報指標,用雙向激勵制約來提高專利質量,保證數量;納入企業內部市場化管理,凡有內部單位使用的專利,外部轉化的專利均給予發明者優厚的利益分成。大大刺激了員工的創造發明積極性,專利效益也大幅提升。
4效果
(1)改變了資源型企業認為效益與技術創新擁有專利多少關系不大、利益的增長點僅在資源市場的觀點;改變了企業員工認為專利是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事、是專家學者的事的固有觀念;改變了企業認為專利對個人發展、對企業生存無關緊要的認識。2005年以來永煤公司一改零專利現象,由當年申報量46項躍升到2012年212項,企業對專利申報質量進行嚴格審查后,仍然保持著年申報200項以上,并且發明專利數量、質量均明顯提升。(2)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永煤精煤“永龍一號”完成了商標注冊,匯龍水泥獲得省級名牌產品。永煤連續3年獲得省知識產權工作會議表揚,獲得2006年省工業企業專利申請前20強,2007年省第二批知識產權優勢企業,2009年省知識產權系統先進集體,2012年榮獲知識產權保護先進企業。對永煤與上海寶鋼集團、香港華潤集團合作起到了積極的支撐作用。(3)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技術效益。據不完全統計,永煤公司開展專利工作以來,共申報成功各類專利1005件,專利轉化7件7家企業,總收入達 50多萬元,現在轉化到徐州祥云電器、山西長治防爆電器廠,鶴壁煤質監測儀器廠、黑龍江佳木斯煤機廠等7家企業的專利,轉讓效益良好。(4)間接效益明顯。專利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生產效率,安全系數。“遙控式氣動自動復位阻車器”、“可控制信號同步啟動真空磁力啟動器開關”、“綜采機組提高塊煤率技術”,既為企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技術效益,又為企業提升了安全管理能力。
5結語
近年來,溫州市扎實推進公共科技平臺建設,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科技引領轉型發展的作用不斷得到發揮。浙江省“十二五”科技工作發展規劃將溫州列為浙江省科技創新副中心,予以重點打造。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科技投融資體系,探索科技金融結合平臺運作的新模式、新機制,溫州市加快了科技金融工作的步伐。
一、綜合優勢和工作基礎
溫州市是我國14個沿海開放城市之一,長江三角洲地區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區域中心城市,浙江省三大經濟中心之一,浙南經濟、文化、交通中心。2010年溫州全市生產總值達到2900億元,年均增長11%,人均生產總值突破5000美元;財政總收入411.4億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0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1400元,年均分別增長9.5%和10.7%。另外,溫州是民間資本集聚的城市,據不完全統計,民間資本保有量在六千億以上。溫州市在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工作上有如下優勢:
(一)體制機制創新優勢
溫州市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活躍城市,近年來,相繼推出了市區財政體制、市區土地出讓分配、國企整合重組和城建體制等重大改革舉措,正著手研究出臺審批制度改革、統籌城鄉綜合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考核評價體系改革等一系列舉措。
(二)政策扶持優勢
“十一五”規劃以來,溫州市陸續出臺了26項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行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為讓更多的百龍企業能及時、充分享受這些財政扶持政策,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專門對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2009年,溫州市共審核評定制造業優化升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139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專項資金扶持項目494個,現代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41個,下撥財政扶持資金分別達2745萬元、3358萬元和4216萬元。政府對這些企業進行了重點扶持培育,著力打造了一批整合力、輻射力和帶動力強的創新型行業龍頭企業。此外,溫州市在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知識產權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等多個方面,也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為推進科技與金融結合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礎。
(三)新興產業集聚優勢
目前,溫州在風能、太陽能這兩個新能源領域,有很好的潛力:華儀電器集團已經進入了中國風電領域的第一梯隊,正泰集團的太陽能二代產品也已經投產。同時,溫州市政府正在積極對接國家“十二五”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結合溫州的產業發展實際,重點規劃發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新興產業,形成新興產業聚集優勢。
(四)產業配套優勢
溫州擁有汽摩配、電氣、鞋革、服裝、泵閥、模具、船舶、合成革、精細化工、印刷等10大特色優勢產業,均已成為或接近千億級現代產業集群。溫州市先后被確定為“中國低壓電器之都”,中國精密模具生產基地、中國食品制藥機械產業基地、國家火炬計劃智能電器產業基地、中國鍛造產業基地、中國汽車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并有“中國最具經濟活力城市”、“中國品牌城市”的稱號。
(五)金融資源集中優勢
溫州是我國“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城市”,也是浙江省委省政府批準的三個金融集聚區之一。目前,包括國內十大股份制銀行在內的20多家銀行都已經在溫州落地;40多家保險公司在溫州設營業部;另有證券公司20多家,期貨公司20多家,小額貸款公司20家,擔保公司159家,寄售行350家,典當行18家,投資咨詢公司1000多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有幾十個,還有工商、會計師事務所、房產中介,有些也從事金融服務,它們之間金額流動相當巨大。尤其是溫州民間資本雄厚,民間投融資活動頻繁。
二、溫州市科技金融工作現狀
在新一輪國際資本和產業轉移、國家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經濟背景下,溫州市在改善和營造科技創新融資環境方面進行大膽探索和嘗試,在科技與金融結合方面取得了重大發展,為下一步的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具體情況如下:
(一)積極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
溫州市積極爭取金融先行先試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擴大金融產品開發權限。加快民企、國企上市步伐,做大做強溫州股權營運中心,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機構,設立并購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培育多層次區域資本市場。促進“溫州人股權投資基金”“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業引導基金”等金融產品支持本地企業轉型升級,鼓勵開展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聯合會試點,探索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與郵儲銀行等有條件的機構聯動發展機制,打造民間資本轉化示范區。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產權改革,探索設立新型民營銀行業機構和民營資本準入銀行業新方式,全力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設立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等金融組織和總部性質的金融機構,引進和培育信用評級、會計師事務所、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以及高層次金融人才,加快“省級金融集聚區”建設。
(二)成立專門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投融資促進機構
為引導溫州民間資本走向,宣傳創業投資理念,2010年,溫州市人民政府與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共建“溫州風險投資研究院”,通過論壇、高峰會等形式在溫州普及創業投資理念。另外,為提高民間投資的審批效率,構建民間投資的服務體系,溫州市進一步發揮“溫州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溫州風險投資研究院”、“溫州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的職能作用,組建集招商引資、投資評估、政策咨詢等功能于一體的溫州民間投資促進中心(政府性),建立項目和民間資金的對接機制。
(三)鼓勵在溫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和參與自主創新
為了積極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從2007年開始,溫州市財政每年拿出500萬元資金,用于獎勵溫州市級銀行支持地方發展,加大了對銀行金融機構信貸投入的引導,特別是對中小企業、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信貸投入等方面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為了逐步完善中小企業擔保機制,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市列入統計的41家信用擔保機構,累計擔保數額已達90億元,為解決中小企業抵押難問題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積極推進擔保機構“抱團增信”,組建溫州聯保平臺,增強擔保實力。
(四)積極推進金融產品創新
2009年10月末溫州市小企業貸款、沿海產業帶貸款、中小企業信用貸款當年新增月均余額分別達到88.54億元、15.36億元、13.51億元,銀行業信貸投向得到優化。助學貸款方面, 截至2009年12月末貸款余額7073.88萬元,比年初增加933.55萬元。為了積極推進金融產品創新,溫州市出臺《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溫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溫州市區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文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商標權質押貸款等業務,規定每年在科技經費中預算500萬元用于質押貼息。2009年9月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批復我市參加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10月份,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我市舉行“2009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簽約儀式”,對溫州開展質押融資工作給予充分肯定。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計為創力電子等13家企業共發放38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貸款金額1.47億元;根據我市制定的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辦法,對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還貸后,按放貸時基準利率的50%對企業進行貼息,已對前到期還貸的四家企業給予了貼息補助,共計32萬元。
三、溫州市“十二五”科技金融結合工作建議
“十二五”期間,溫州市科技發展將以科技金融結合工作為重要抓手,全面實施風投引導基金、科技擔保、科技保險、科技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五大改革創新工程,建立和完善五位一體的科技投融資體系,通過項目建設和機制改革為科技創新“打基礎、造環境”,帶動全社會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一)設立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
引進省內外優秀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進入我市科技金融結合工作體系,與專業投融資機構建立科技投資服務戰略合作聯盟,共同搭建科技投資服務平臺。建議設立溫州市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逐年投入,形成2億元左右的政府引導基金,引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我市重點投資處于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形成100億元左右的創投基金規模。
(二)探索科技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擔保體系,支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擔保公司開展科技投資擔保,并引進國內外具有較強服務能力、服務條件較好的科技擔保公司,建議設立1-2家市級科技擔保公司,各縣(市、區)指定或設立1家以上科技擔保公司,共同構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網絡,主要承擔科技再擔保、聯合擔保功能。支持高新園區和科技孵化器與擔保機構合作,推動成立科技企業孵化器貸款擔保聯盟,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互助聯保等貸款新方式,優先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三)探索科技保險機制
貫徹落實保監會與科技部聯合的《關于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科技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建議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營業中斷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和意外保險等6個科技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保險服務領域,保險公司、科研機構、中介機構和科技企業共同參與,積極創新,大力開發新險種,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業、融資、企業并購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供應鏈等方面提供保險支持。
(四)建立科技銀行
鼓勵商業銀行試辦科技支行,探索設立準法人科技貸款專營機構,圍繞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業風險投資企業,聚合政府、硬化、創投、擔保、科技園區等力量,創新營銷模式。銀政合作,建立風險池制度;銀投合作,共享客戶資源,開展銀投聯貸業務;銀保合作,建立擔保合作風險共擔基金;銀園合作,為科技園區內企業提供租金貸、訂單貸等服務。
(五)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開展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城市工作為契機,加大《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引導力度,擴大質押融資規模,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使更多、更廣泛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得到及時有效緩解。提升溫州知識產權服務園,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作用,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政府、銀行、擔保、保險、中介、企業形成合力,通過信用評價、貸款發放、政府貼息、科技創新、中介服務支持等措施,擴大貸款規模。
“十二五”期間,溫州市將繼續創新科技金融結合工作思路,以降低科技型企業投融資風險為目標,組合引導基金、銀行、擔保、期權、風險補償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投融資方式,建立完善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力爭成為“全省領先、全國一流”的科技金融結合試點城市。
參考文獻
[1] 陳迅,吳相俊.科技進步與金融創新相互關系[J]. 科技與管理,2009,11(6):53-56
[2] 趙昌文等.科技金融[M]. 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26
[3] 房漢廷.關于科技金融理論、實踐與政策的思考[J]. 中國科技論壇,2010(11):5-11
[4] 游達明,朱桂菊.區域性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構建及運行模式研究[J]. 中國科技論壇, 2011(1):40-46
[5] 薛瀾,俞喬.科技金融:理論的創新與現實的呼喚:評趙昌文等著《科技金融》一書[J]. 經濟研究,2010(7):157-160
[6] 郝生賓,于渤,吳偉偉.企業網絡能力與技術能力的耦合度評價研究[J]. 科學學研究,2009,27(2):250-254
[7] 吳大進等. 協同學原理和應用[M]. 武漢: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9-17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3-0077-03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令世界矚目。2008年我國制定了農業知識產權發展綱要,強調知識產權對于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卻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問題和缺憾。
一、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現狀
依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稱 TRIPS協議)規定的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植物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等八種知識產權,我國將其劃歸不同的行政機構來進行管理,從而形成了多元多層級的行政保護體制特點:所謂多元是指知識產權由不同的行政機構來保護,而多層級則是指各行政管理機構又分為中央和地方若干個管理層次。[1]
我國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負責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根據《專利法》第25條,動植物品種是不屬于可申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植物新品種卻能享受類似專利的保護,這集中體現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一行政法規中。依該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是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對經過人工培育或發現并加以開發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種,依據授權條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該品種能否被授予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也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3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條例規定的植物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具體而言,就是由國家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分別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新品種權。
地理標志也稱為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產品所具有的質量、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它必須經審核批準才能以原產地名稱進行命名。根據自 2005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的《原產地名稱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原產地名稱產品保護工作。主要包括原產地名稱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原產地專用標志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據統計,自1999年8月以來截至2004年4月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的原產地產品有110多件。
此外,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地理標志進行管理和保護。國家工商局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商標局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范圍。在1999年8月以前,我國對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進行管理和保護的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家。
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商標法》提高了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層級,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國家工商總局隨后修訂并重新公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據統計,自1995年3月1日以來至2004年4月底,在商標局注冊登記的把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商標有120多件。
二、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如上所述,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工作由諸多專門機關分別負責,這種制度設計的優點在于分工較細,相應的機構職責也較為明確,加之行政執法自身高效、便捷的特點,對充分保護農業知識產權意義重大。然而,這種分散管理形式也導致了行政保護主體多元,不易協調, 行政管理成本過高,影響執法的效率和質量,這恰恰是當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領域存在的核心問題。
1.行政保護的機構呈多元多層級的設置態勢。目前我國涉及保護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機構有三家之多,各部門各自行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護格局,突出表現為職能交叉和重復管理。以地理標志的認定為例,我國采用商標法和特別法保護的多重保護模式,一方面,對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地理標志可以授予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另一方面,對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產品則可批準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此外,《農業法》第 23條規定: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在此基礎上,由農業部頒布并于 2008年 2月 1日正式施行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 4條明確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由于各部門對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認定標準及程序、保護方式等均存在差異,導致相關市場主體無所適從,從而背離了機構精簡、高效便民的當代政府行政理念。[2]對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一項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分由兩個行政部門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監督管理,造成行政部門之間管理權限的沖突,而行政管理權限的爭執和沖突也給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工作帶來明顯的消極影響。由于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顯得零亂且分散,致使許多市場主體甚至專業人士都難以理清知識產權的具體管理機構及各部門的基本職能。在WTO框架下, 知識產權領域經常需要國際協調,但是其他國家地區及政府卻常常無法確定該與我國眾多管理機構中的那一個機構溝通更合適,因而造成很多不便。倘若某國要與我國建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關系,就需要分別與我國的不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2.多元多層級的行政機構導致行政保護的成本急劇增加。如前所述,由于多部門的行政管理,致使我國現行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處在一種條塊分割的管理狀態下,無法形成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構。這種多元、多層級的行政保護體制,嚴重影響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橫向交流與協作,一些執法機關因在職能和管轄權限上存在交叉、競合與重疊, 經常出現有利爭辦、無利推諉的現象,致使在執法過程中極易因執法依據、執法主體等問題發生扯皮與沖突。
由于各管理機構職能林立,致使權力分割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現象十分嚴重,整體行政效能不斷下降。對行政相對人而言,遇到知識產權問題必須求助于多個行政管理部門。例如,在處理地理標志侵權糾紛過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門發現其中還含有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時,也只能就地理標志的管理問題進行處理,而同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商標侵權糾紛,卻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處理,造成政府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效率低下,相反,權利人維護權利的成本卻急劇升高。同時,由于每一機構均配備相應的政務、黨務、財務、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務部門, 造成大量的人力資源、設施及財政資金的浪費,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機構之間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權與登記程序中造成權利沖突、重復授權、審查標準不統一等結果, 無形中增加了軟性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的增加直接導致公眾獲得公共服務的成本支出上升,這顯然不利于服務型政府的建構。
3.行政保護職能的多頭配置致使權利的沖突不可避免。所謂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沖突,是指由同一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依法產生的兩項或兩項以上并存的權利相互抵觸的現象。這種權利沖突的產生,大多是因為不同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不同的職能規范行使管理權能,對同一客體通過授權或認定為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而形成的。據調查,在商標局,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商標,又有相當一部分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登記原產地產品標志,從而導致同一產品同一地理標志所有權人不一致,產權歸屬不清,而引起權利沖突。如山東東阿阿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異議書中稱:貴局在2002年第17號公告中將東阿阿膠認定為原產地標志并據此予以保護,這一結果使得另一企業與我公司一同作為原產地標志“東阿阿膠”的所有人,并且賦予其認定國內其他阿膠生產企業使用“東阿阿膠”、“東阿”標志的權利和資格。貴局的認定顯然為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從而不正當地占有我公司的無形資產提供了依據。此異議雖然還有待于國家機關的認定,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前我國在原產地標志保護方面的混亂狀況。
兩種管理和保護體制并存,兩個部門同時在開展工作,使得一些企業或組織無所適從,不得不“雙管齊下”,既申請注冊商標來保護專用權,又申請使用原產地產品標志,如水井坊、紹興黃酒、蒙山茶、金華火腿等。兩種管理體制同時運行,不僅加重了企業或組織保護地理標志專用權的運行成本,還為如何協調證明商標專用權人與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人之間的矛盾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兩種管理體制并存,盡管都是出于保護的目的,但權利沖突使得一些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反而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三、積極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構想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存在著諸多的不足,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貫徹與實施,也影響了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積極重視并認真完善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制度成為當下甚為緊迫的任務。
1.完善相關立法是強化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前提。以地理標志為例,我國現行地理標志行政保護的沖突,是立法造成的,所以要規范現行地理標志行政保護的體制,就應首先完善相關的立法,依法理順地理標志保護行政管理體制。目前在國際范圍內對地理標志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專門立法保護,以法國為代表,目前只有19個國家;二是將地理標志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例如瑞典;三是采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志,這一立法形式為多數國家所重視和采用。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如美國及歐盟等國都采用商標保護的方式。[3]另外,我國及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均是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如將地理標志注冊成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就能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國際注冊,從而利用國際注冊快速、簡便、經濟的途徑,使證明商標使用人的產品迅速走向國際市場,也有利于證明商標使用人在國際貿易中運用商標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2001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3條、第16條明確規定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可見我國已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次上正式確立了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制度,這也與TRIPS的有關規則是一致的。
在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確立以法律形式管理和保護地理標志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仍依據部門規章對原產地域產品進行注冊與保護,這不僅在法理層面講不通,而且與TRIPS協議的有關規則相違背,也致使政府的多頭管理成為可能。
依據《立法法》,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的規定。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后,有關部門仍依據部門規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注冊登記原產地域產品,這不僅有悖于國務院提出的要保障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實施,保障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還在法律的適用上違反了《立法法》第87條的規定。新《商標法》第2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將地理標志的注冊和管理的行政職權授予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部門,均無權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和管理。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沒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據。[4]
2 . 革新行政方式是有效落實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關鍵。除完善相關立法外,還必須加強和改善行政保護制度的薄弱環節,實現制度創新,革新行政方式。[5]
第一,加強行政指導功能。行政指導是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 采用非強制性的方式并附之以利益誘導,促使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行政方式。如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針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人保護意識不強、方法不力的現狀,引導和支持權利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向權利人提供培訓等方面服務,協助權利人解決在保護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并重點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完善農業知識產權制度,提高其保護能力和水平。
第二,積極推進行政參與制度。行政相對人作為主體因素能動地參與行政權力行使過程,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行政參與制度,要求在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決策及實施過程中,行政相對人能夠合法適當地參與其間,并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利益。
第三,保證行政信息的公開。加強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逐步開通提交電子申請書,繳納申請費的網上通道,為申請人提供方便的申請渠道;發行各類農業知識產權方面的網絡公報;建立各類農業知識產權的信息數據庫和檢索機制。通過定期官方信息為相對人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其做出正確的行為選擇,以增加產權收益和減少合法權益被侵害,從而促進農業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
第四,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我國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沒有規定有關品種權保護的法定賠償金額,對違法行為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在具體執法時面臨較大的困難。因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對行政處罰的對象加以列舉,同時,對于賠償金額和罰款加以明確。此舉不僅可以防止相同案件不同處理的情況出現,同時對于行政相對人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3.構建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聯動機制是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由之路。在完善立法及革新行政保護方式的同時,還應當加強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工作。在強調政府主導下行政保護重要性的同時,還應充分尊重司法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權威地位,加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信息互通及協調配合工作。[6]在制度上應適當調整,盡量避免類似行政程序對權利的審查和司法程序對侵權的判斷的相互交錯和不一致性,從而使兩種保護手段在“雙軌制”的框架內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實踐證明,“雙軌制”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是成功的,行政保護具有獨特的優越性和必要性,但司法保護也是不可或缺的。
為適應涉農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快速發展,農業部于2007年重新修訂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簡稱《條例》),2010年頒布了《關于臺灣地區申請人在大陸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暫行規定》,目前已啟動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的修訂工作,正在制定《農業植物新品種命名規則》。此外,為積極應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發展的變化,要研究將《條例》上升為法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提高品種權保護水平,增強打擊侵犯品種權的力度,落實品種權保護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來源披露和惠益分享有效銜接的制度安排。此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將品種權行政執法與種子市場監管相結合,通過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吊銷種子銷售許可證,創建保護品種權的快速通道,不但能夠較好地制止侵權假冒行為的滋生,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利益,還能及時從源頭上消除品種權侵權行為帶來的其他不良影響。[7]
遏制和減少侵犯農業知識產權行為的發生,是一項社會綜合治理工程,需要多層次、多渠道、多部門的配合協作。多年來,行政機關在查處品種權侵權假冒案件時,及時與司法部門溝通,及時移交大案要案;法院在審理品種權侵權或假冒案件時,對于涉及復雜的育種技術或繁殖材料鑒定,農業行政機關也積極給予配合與技術支持。[8]通過這一合作機制,雙方在品種權制度完善、侵權認定標準、損害賠償計算、侵權鑒定技術與方法、侵權責任的承擔以及侵權物的處理等方面,形成了眾多合作成果。由此可知,農業知識產權需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兩輪驅動,形成有效聯動,只有這樣,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才能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單曉光,王珍愚.各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啟示[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18(3).
[2]董希凡.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的中外比較研究[J].知識產權,2006,(3).
[3]羅伯特•A•墨杰斯,彼特•S•邁乃爾,馬克•A•萊姆利,托馬斯•M•喬德.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齊筠,張清,彭霞,尹雪梅,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927-968.
[4] 2011-09-16訪問.
[5]戴琳.論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0,23(6).
[6]劉峰.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救濟實務的“雙軌制”[J].電子知識產權,2008,(3).
摘 要 隨著國家“十一五”計劃的推進,承擔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的單位越來越多,為此,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經費管理辦法。按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課題結束時,在進行課題任務驗收前,必須先對課題進行財務驗收。因此,如何按相關的經費管理辦法來管理和核算課題經費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國家科技經費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可以采取的相關措施,以期提高課題承擔單位對科技經費的核算及管理水平。
關鍵詞 科技經費 核算 管理
科技經費是指用于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以及與此相關的科技活動所耗費的經費支出,也叫科技資金或科技支出。科技經費的來源一般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科技活動的資金,科研單位自行組織用于科技活動的資金,企業投入科技研發方面的資金,銀行的科技信貸資金等。隨著國家科技投入的增加,如何按照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合理、規范地核算及管理科技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談談科技經費的核算及管理。
一、 科技經費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005年底,國務院頒布了《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及其配套政策。200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06]56號文件),提出了今后一個時期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又制定和修訂了“973”、“863”和“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經費管理辦法,科技部制定了《國家科技計劃和專項經費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初步構建起了比較完善的科技計劃經費管理新體系。對科研課題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建立了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然而,大多數課題承擔單位都是第一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課題,在課題經費的核算及管理方面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
(一)課題經費核算方面的問題
1.對課題經費沒有進行單獨核算。單獨核算要求單位在財務系統中對課題專項經費及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或在財務系統中設輔助賬進行核算,如果只是在系統外以表格形式記錄的課題經費支出明細則屬于未單獨核算。以下幾種形式均屬于未達到“分別進行單獨核算”:(1)單位未設置會計科目或輔助賬對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而是將課題經費與單位經濟性支出混同核算;(2)單位設會計科目或輔助賬對課題經費進行了單獨核算,但未將專項經費與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3)單位設會計科目或輔助賬對專項經費進行了單獨核算,但未對自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4)單位單設會計科目或輔助賬對自籌經費進行了單獨核算,但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2.費用的歸集比較混亂。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燃料動力費: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單位會對課題耗用的水、電、氣、燃料做到單獨計量,如果無法單獨計量的話,則應按一定的方法進行分攤。另外,有少數單位在燃料動力費中列支了汽油費。
(2)會議費: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但在實際工作中,會議費的歸集五花八門,有把參加國外會議發生的費用列入會議費的,有把外出參加會議的差旅費、住宿費和會費等列入會議費的,還有的在會議費中列支了招待費。按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國內參加會議的差旅費、會議注冊費都應列入差旅費,國外參加會議的差旅費及會議注冊費應列入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招待費嚴禁在課題經費中列支。
(3)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目前,絕大多數單位在核算時將辦公費及手機通訊費列入了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4)勞務費: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同時勞務費不得突破預算。但是有不少單位在勞務費中列支公司員工的工資,有的單位還將公司員工的社保列入了其中,還有的單位將研究生培養費、過節費也列入了勞務費,導致實際列支的勞務費遠遠高于預算。
(5)專家咨詢費: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可見,專家咨詢費的支付對象是個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在專家咨詢費中列支的是支付給信息中心等單位的咨詢服務費。
(二)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問題
1.經費使用超預算情況突出。主要原因有:(1)大部分單位的預算在編制時只是由技術部門或科研部門單獨完成,有的甚至是由個人完成,缺乏和財務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導致整個預算與實際脫節。(2)課題承擔單位對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的不了解,致使有部分不能列入的費用也由課題經費來支付,從而使整體經費支出超過預算。(3)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和管理費超支現象嚴重。
關鍵詞:銀行貸款;專利質押;專利評估;貸款保險制度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7-0068-04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新型權利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動向。近年來,為了拓寬資產業務領域,多家銀行開始探索科技型企業專利質押貸款業務,雖然規模不大,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一創新舉動在業界引起了巨大反響,不僅為國內大量科技型中小企業開辟了融資新途徑,也為銀行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模式。這無疑是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這一世界性難題的一次挑戰或破題。但是,在擴大規模的實踐中,如何全面把握專利質押貸款風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對此項業務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天津康庫得公司專利質押貸款1700萬元的啟示
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1995年《擔保法》頒布后,我國不少省市政府和銀行都對科技創新型企業的專利質押貸款十分重視,尤其北京、天津、湖南、江蘇、浙江、湖北和武漢、長沙、杭州、溫州等省市政府及時出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質押貸款財政貼息扶持辦法”,主動和有關商業銀行簽訂了專利質押貸款合作協議。目前深度參與此項業務的有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和各地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專利質押貸款額度普遍較小的情況下,天津康庫德公司獲得專利質押貸款1700萬元,令各界關注。此舉充分運用專利權制度推動了現代企業發展,提升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還將促進豐富的專利資源向生產要素的轉化,加快了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而實現金融創新和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
(一)基本情況
2006年年底,根據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與農業銀行天津分行簽訂的《專利權質押擔保銀政合作框架協議》,天津市康庫得機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庫得公司”)以自主研發的授權發明專利一超大型塑料注射成型機及工藝為質押,獲得了1700萬元貸款,成為全國最大的一筆專利權質押貸款,為科技型企業實現融資提供了一個成功范例。
以專利質押申請銀行貸款的情況,在國內已不鮮見。我國1995年頒布實施的《擔保法》中就明確規定專利權可以進行質押,一些企業已經在用專利權質押貸款,但數額都比較小,康庫得公司獲得的1700萬元高額貸款在全國實屬罕見。
(二)成功合作的要素
通過對康庫得公司專利質押成功獲得1700萬元貸款的案例分析,可見科技型公司與銀行成功合作主要取決于如下因素的支持:
1 具備專利技術發展的環境。2006年天津市專利申請量就達到13299件,增幅達到14%,其中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為4981件、4184件、4134件,分別增長11.4%、10.8%和65.5%。企業專利申請7039件,年增幅達25.7%,名列全國第八位,占全市專利申請總量的52.9%,在企業專利申請量比重全國排名中居第四位。專利申請質量也處于全國領先水平。
2 政府重視,知識產權部門服務到位。鑒于擔保機構介入專利權質押貸款,環節多、手續繁雜和收費高,為此,一開始就由知識產權局和銀行直接“對接”,通過初評篩選出優秀項目,推薦給農業銀行,并協助進行專利法律狀態檢索等工作。
3 銀行謹慎參與。對于發放康庫得公司1700萬元專利權質押貸款,農業銀行態度謹慎。首先,鑒于專利價值確定有難度,將專利質押性質的貸款定位于輔貸款,即對于已經有授信的企業,如果流動資金仍有缺口,可以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方式獲得資金補充。其次,要求企業對專利質押貸款補充擔保。康庫得公司的1700萬元貸款,在專利質押保證的基礎上,還增加了海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擔保。擔保公司之所以愿意提供擔保,也是經過調查發現,康庫得公司研發的專利產品已經形成商品化、產業化、市場化,擔保風險可控。
二、專利權質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此項業務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法律風險
盡管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專利的可質押性,如《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是專利權存在的特殊性還會給質押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
1 專利的合法性和專利質押的有效性。第一,需要通過國家專利檢索系統檢索專利的真實性,即必須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的專利。如果僅僅是專利申請權,雖然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權也可以轉讓,但其價值將大打折扣。第二,專利必須在有效期內。我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與有關的國際公約或者協定基本一致。合理的保護期,一方面可以鼓勵發明人、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盡可能多地回收專利權人在開發、研制發明創造過程中的風險投資,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獲得專利權后,依法向專利部門繳納專利年費。不承擔這一義務,專利權自動終止。第三,進行專利權質押,需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質押登記,只有進行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2,專利質押合同存在的風險。《物權法》第227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這一規定說明,用于質押的專利不應是已經轉讓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要簽訂書面質押合同。
3,專利的權利歸屬風險。專利權有職務專利和合作專利。一是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二是專利權歸發明人的工作單位或雇主所有,三是兩個以上自然人共享專利權。權利歸屬不清,往往引發合作糾紛,也就必然影響專利權的質押效力。
(二)專利價值難以確定的風險
專利價值影響因素很多,如專利本身技術含量;是否形成產能;專利產品與用途相似產品在價格、成本、性能等的優勢;市場情況;推廣情況等。主要影響因素是技術因素、產業化形成情況。
從技術因素看,一是許多專利技術僅是一個有
實施可能的構思或方案,不一定能夠實現產業化。二是我國對發明專利審查嚴格,技術的先進性比較可靠;但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采取形式審查制,有時會導致授權專利技術不具有先進性。三是專利法規定的先進性時間起點是申請日,但申請日到授權日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原本先進的技術到公告時未必還有先進性。因此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先進性會隨著方案是否成熟、時間的推移、審查方式發生很大變化。四是該專利技術是否有替代技術,或者有更新的技術,如果有比該專利更具新穎性的專利,那么該專利的價值就比較低。五是評估的專利是否從屬專利,即專利的實施依賴于其他專利,如果屬于從屬專利,那么,雖然并不一定影響專利的價值,但對專利實施具有很大的影響。
從專利產業化看,既有從潛在知識形態轉化為現實實物形態的技術轉變,又有技術從商業化發展至產業化的完整過程,必然涉及復雜的技術、經濟、法律關系,自然存在專利價值的不確定性。其不確定性是專利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所導致的難以預期的變化。
除此之外,在專利權質押期間,第三人侵犯也會影響專利的價值。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若第三人侵害到設質的專利權時,自然已經損害了質權人的利益,根據擔保物權理論,質權人應有權向第三侵權人追索。如果此種情形下,質權人無追索權,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專利權人又消極地不行使追索權,無疑會降低質權的價值,給質權人債權的實現造成潛在的威脅。
(三)專利變現難的風險
一旦貸款逾期,銀行首先考慮質押專利的變現問題。變現既需要市場又需要價格,有價無市或有市低價都影響專利變現。此時,專利價值面臨最有效的考驗。雖然變賣專利還貸已經是貸款操作的失敗,但還是要想到這一步。目前,雖然各省市都設立了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但是交易不夠活躍,多數企業對專利的認知度不高,因此,即使有比較充足的專利資源,交易量也嚴重偏低,尤其內陸省份。可見,一旦專利質押貸款失敗,銀行依靠專利變現來償還貸款無疑是十分困難的。
(四)質權受侵害的維權風險
當質押質權受到侵害時,質權人如何向侵權人行使追索權,《物權法》第211條規定,知識產權質押也禁止留質契約,以知識產權出質的,權利主體并未改變。當質押的知識產權遭受侵害時,如果出質人態度消極,質權人應該代位行使追索權,以維護自身利益。質權人行使代位權,雖不需要出質人委托,但損失賠償的實現必須通過出質人。盡管質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要求提存,但出質人履行情況是維權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三、專利權質押的風險防范
開展專利質押貸款并防范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積極推動業務開展,又要防范風險。
(一)制定并實施嚴格的質押物準入規定
規定中要包括條件和程序。條件應包括:質物必須產權明晰,適于辦理質押登記,符合上市交易規定,且易于變現;出質人必須將質物全部、完整用于貸款質押擔保;以第三方專利權設定質押的,第三方權利人須出具書面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質物所有權屬于共有的,須提供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文件;質物需經權威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且以評估機構評估價值與市場公允價值較低者為確定質物價值之依據;質物的評估、律師、保險、公證、登記等各項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等。程序上引入政府幫助機制,由政府搭建專利融資平臺,如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與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共同簽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戰略合作協議”,交通銀行將在五年內為本市中小企業提供共計10億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授信額度,以促進武漢市知識產權融資的規模化,支持更多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加快發展。市知識產權局將成長性良好的優質科技型企業優先推薦給交通銀行,并提供融資過程中所需的資產評估、法律狀態確認、辦理質押合同登記、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二)明確基本授信條件
由于專利權質押貸款是一種高風險產品,銀行必須對授信條件作出嚴格規定。可質押的專利應該僅限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兩種,通常情況下發明專利價值高于實用新型,因此貸款質押率要做區別規定,如交通銀行規定:1、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當企業貸款申請額度超過限額時,超出部分應追加其他方式的擔保;2、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得辦理展期。3、按照評估價值,發明專利質押率≤25%,實用新型專利質押率≤15%;(4)貸款利率上采用風險定價機制,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可上浮10%。
(三)引人權威的資產評估公司和律師事務所介入貸款準入條件的審核
從審核步驟和內容看,第一步,由申請貸款企業作委托方,聘請銀行指定的資產評估公司和律師事務所,并提供評估所需資料。第二步,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分別對貸款企業、貸款項目和出質專利進行調研、評估,審查出質專利的類型、合法性、有效性。對于專利權人可能會不支付專利年費或者自行到知識產權局聲明放棄專利權而導致該專利無效的問題,可以在協議中進行專門的約定,來約束專利權人的這種行為。第三步,向委托方和銀行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是銀行能否采納的一個關鍵因素。該做法既保證了銀行實施貸款前對企業的充分調查,也保證了貸款后的適時管理。但是,申請貸款企業需要負擔評估、律師等各項中介費用,其綜合費率一般在貸款金額的lO%左右,這對小企業也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如果處理不好,會影響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四)建立合理的政府補償機制
政府為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創新建立起相應的補償機制,是政府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職能,是不可缺少的服務。2007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北京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示范園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政策,即在銀行取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其項目按照當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20萬元。另外,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還設立專項風險資金,化解銀行貸款風險,扶持中介機構,以支持銀行為中小企業質押無形資產放貸,為金融機構營造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讓銀行在承受高風險的同時也享有高回報。
(五)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降低貸款風險
引入擔保公司擔保,改變了質權人,即由銀行做質權人轉變為擔保公司,換言之,由擔保公司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再由企業把專利權抵押給擔保公司作反擔保。這樣,銀行專利質押貸款風險轉嫁給了擔保公司。擔保公司需要通過對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和評估,并依據專業權威的評估結果進行擔保。專業擔保公司的介入,降低了銀行貸款風險。
(六)引人知識產權交易平臺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是推進知識產權質押創新的前提條件。我國現有產權交易機構200多家,具有比較便捷的交易方式、產權登記及變動模式。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中形成逾期貸款的質權標的,如何在知識產權市場及時變現,一是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盡快建立全國的知識產權交易網絡,擴大信息范圍,實現網上交易,有效解決無形資產變現問題;二是知識產權交易可以采取競價轉讓、協議轉讓和其他法定方式進行,如北京知識產權交易所采取掛牌公開拍賣,既可及時實現產權轉移,也有利于促使專利價值放大,最大限度地為質押專利權實現保值、增值。
關鍵詞: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環境
中圖分類號:F27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創企業的界定
國際上對高科技企業的認定多從產業視角予以劃分,其中認可度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選擇研發支出在銷售收入中的占比來衡量某一產業中技術要素的貢獻率并以此得出該產業的技術等級(如下表所示)。
一般來說,人們通常把處在高技術產業中的企業稱為高科技企業,但這種界定方法僅從產業判斷缺乏對企業自身情況的考量,因此各國對高科技企業的界定進行了更為復雜的描述。例如我國除了要求企業的研發產出比以外,還對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研發人員比例、主營業務范圍、高科技產品(服務)收益等六個方面指標設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認定標準,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劃定。高科技新創企業是指處于發展早期階段的高科技企業。由于各個產業的生命周期不同,對新創企業的時間維度和發展階段界定也存在差異,本文沿用全球創業觀察(GEM)報告中的說法,將成立時間在42個月內的高科技企業界定為新創高科企業。
二、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現狀
高科技新創企業擁有豐厚的技術類無形資產,該類資產通過較長時間消耗有形資產以研發、購買、繼承等途徑獲取并借助法律將其固化為知識產權形式,例如注冊專利、版權、商標權等,此時的技術已經擁有與一切有形資產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財產權利,也因此具備了作為質押融資標的物的基礎屬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將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在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專業診斷、定價的基礎上,交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參照和制定合適的質押率,以此提供貸款的一種融資業務,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可以幫助高科技新創企業獲取外部資金,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有助于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進而推動整體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業的初創期需要籌集大量資金用于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在這些技術尚未凝結在產品中并進行量產和銷售之前,資金無法回籠再度使用,增加了企業財務壓力,當自有資金無力墊付時,企業對外部資金的需求急劇增加。以銀行信貸為代表的間接融資方式是高科技新創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因此,企業借助知識產權質押獲取資金的意愿十分強烈。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給不足
知識產權既是高科技企業未來賦予產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重要質押物,但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法定性、時效性等特點,增加了價值評估難度,也給資金供給方的相關部門在信息審核、價值評估、法律保護、資金監管等環節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創企業的資產結構中有形資產比重較小,相比傳統的有形資產,知識產權資產變現能力較弱,增加了銀行開展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風險。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在融資額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質押融資差距明顯。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規模現狀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供需不平衡加劇了科技類新創企業的融資困境,這也與我國高速增長的知識產權存量和流量極不相稱。根據知識產權局提供的統計數據,2015年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279.9萬件,連續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總額僅有931.72億元,占2015年小微企業貸款余額0.39%,比重雖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效率不高、質押融資業務規模較小的局面沒有明顯改變,高科技新創企業借助知識產權質押緩解資金壓力的外部融資環境亟待改善。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我國起步較晚,除了高科技新創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管理能力較弱,還存在很多法律規制、金融監管、參與機制等企業外部融資環境的問題,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報披露了浙江、河南兩省53家樣本企業的調研情況,突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實際操作層面的困境。本文根據高科技新創企業的資產結構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技術經濟特征,將困境背后的主要問題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標的物價值控制難度大
依據擔保原理,知識產權的質押是由債務人(產權人)將知識產權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以此作為擔保。不同于有形資產,以專利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質押具有客體的無形性,意味著不能像實體財產或傳統權利憑證可進行實際意義上的徹底交割,債權人最終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財富的諸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知識產權憑證,而對高科技企業智力層面的例如新技術、新工藝等專業技能至少短期無法完全掌握。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取決于新技術精神折舊速度、產品市場占有率以及該企業的市值和商譽,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債權人(質權人)的控制范圍內,因此權益風險較大,對資本回報預期產生影響。
(二)價值評估不確定性強
高科技新創企業對技術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決定質押物擔保能力的是知識產權的質量和存續時間,這就需要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具有專業的技術鑒別能力和資產評估能力。銀行等金融機構出于對知識產權質押業務的風控考量,必然加強對標的物的嚴格審查,參考權威評估機構的報告進而確定貸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識產權評估價值的20%~30%,然而評估方法選擇、評估程序設置、技術專家甄別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異性,最終得到的知識產權價值也不盡相同,評估風險還是會轉移給銀行信貸系統。此外,知識產權質押程序的復雜性、時滯性也增加了資本市場交割的不確定性。
(三)科技企業初創期資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業輕資產、重研發,初創期的這些特征更加明顯,企業資信力也最弱。以軟件新創企業為例,研發團隊固定資產配置較少,不受場地限制,市場門檻低,僅需要電腦和一些開發軟件就可投入研發,但在新設計的軟件程序沒有通過測試以及上市推廣前,研發人員的開支更多源于企業或團隊自有資金。研發成果是計算機軟件版權,初創期軟件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但由于幾乎沒有固定資產可以同知識產權一起綁定為質押標的,也沒有成熟的軟件產品上市和穩定長期的銷售合同,資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資的概率。
(四)知識產權質押實踐起步較晚
直到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了首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2016年3月才明確要選擇一批城市或園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及專利保險試點、示范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實踐尚不成熟,主要體現在:缺乏專業化擔保機構和融資平臺,參與主體較為單一,質押業務多在銀行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的相關信息不對稱,缺乏針對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信息平臺,推高了知識產權融資成本。
(五)知識產權融資的法律規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統的政府規制必要性體現在資本市場配置功能無法自我實現時,雖然擔保法界定了財產權質押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操作規范,但對于知識產權這類無形資產的質押實踐缺乏針對性,因此指導效果有限,目前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規制仍處在探索階段。
四、對策建議
目前來看,我國的知識產權融資模式無論是融資風險還是交易成本都遠高于其他傳統外源融資模式,但在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出于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技術轉型升級的發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創企業的融資環境,積極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已成為新常態下最重要的經濟任務和戰略部署。本文認為,改善高科技新創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環境可從知識產權質押制度建設和知識質押融資機制優化兩個層面著手:
(一)加強知識產權質押制度的建設
1.建立高科技企業知識產權質押信息報備制度。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構建由知識產權局主導下的知識產權轉讓及許可情況的登記平臺,一方面對出質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有效期限、權利瑕疵等情況進行初步的甄別和判斷,為資產評估機構測度知識產權價值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權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詢條件,便于知識產權質押過程的實時監控,降低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2.構建出質知識產權保證金制度。降低知識產權質押風險是制度建設的另一重要著力點,以專利技術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是高科技新創企業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質的知識產權商業價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資人應對質押期內所占有的知識產權支付一定保證金(在質押期滿時有條件退還),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維護產權人利益,減少侵權行為,降低知識產權運用不當帶來的技術泄露風險。
(二)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機制
1.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制。第一,標準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操作規范,縮小不同評估機構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評估方法、測評尺度、評估流程帶來的差異區間;第二,嚴格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資質審查,對資產評估公司的各類業務分別設置準入標準,提升評估機構的公信力;第三,加強對不涉及技術和商業秘密的部分知識產權評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會對評估機構的服務過程比較和監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資方對高科技新創企業質押標的相關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強化知識產權質押風險補償和擔保機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參與主體多元化和專業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資風險,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部門,選擇兩個以上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測度并在比較的基礎上做出客觀、專業判斷。同時,跟蹤該科技企業的運營情況、信貸記錄和財務狀況。從政府機關的角度,一方面,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政策傾斜,綜合考慮放款對象所屬行業、質押標的物的技術含量以及貸款額度對金融機構進行補貼,并在壞賬損失發生時予以適度補償;另一方面,積極引導包括保險公司、擔保機構在內的第三方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共享收益,分擔風險。
參考文獻:
[1] 陳媛,王文娟.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困境及應對之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4,(16).
[2] 人民日報調查53家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基本上是“傳說”[EB/OL].證券時報網,2016-06-06.
[3]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EB/OL].商務部網站,2016-02-11.
[4] 全球創業觀察(GEM)中國報告[EB/OL].騰訊教育網,2016-01-28.
[5] 姚樹華,張明.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推進的難點與對策建議[J].財經界:學術版,2011,(1).
[6] 2016年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變化[EB/OL].高新企業咨詢服務網,2016-03-01.
[7] 2015年末銀行小微貸款余額超23萬億元[EB/OL].新浪財經,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