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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析篩選不同的優惠政策所能帶來的預期效益,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中進行分析比較,擇優采納
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有些企業在某一時期可能同時適用多項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需要通過嚴謹的比較分析,綜合平衡,擇優采納,以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特定的稅種、產品或區域而制訂的,同時企業通常都會需要繳納多種稅款,而這些稅種之間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比如,節約了流轉稅的支出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因此,評價某項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經濟利益,必須通過實施該項稅務籌劃后所產生的稅后總收益或優惠期內產生的稅后總收益的現值等經濟指標來進行考察。
二、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
任何經濟行為都會產生成本,稅務籌劃也不例外。在籌劃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活動中,稅務籌劃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二種。
直接成本是指為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對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進行改變而發生的經濟資源的消耗和稅務籌劃活動中的費用。如為了獲得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把工廠搬遷到西部某省,其間所發生的直接支出和停產損失等可用貨幣量化的費用。
間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滿足某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后出現的不可貨幣量化的費用。如為了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崗工人,假設這些工人不具備本企業的勞動技能而需要逐步適應,期間出現的勞動生產率下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情況即形成了實施籌劃過程中的間接成本。
潛在風險主要是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造成的風險。例如,因為社會經濟因素的變化使正在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風險;或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業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被迫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風險。
因此,企業在進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稅務籌劃成本因素和潛在風險。只有當稅務籌劃所得利益大于籌劃成本時,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才具可行性。同時,為了有效防止稅務籌劃的潛在風險,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新晨
三、實實在在地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新世紀以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成上升趨勢,其中有相當部分的企業是看好國外的稅收優惠前去投資的。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何實實在在的享受國外的稅收優惠?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那么,在國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辦呢?
這就要看我國與該企業收益來源國政府是否簽訂稅收饒讓協議了。
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給予利用粉煤灰、尾礦、三剩物等廢棄資源的生產企業的扶持和激勵。其中,增值稅優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為減計收入總額。納稅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由于不了解優惠資格認定程序、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等,導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權益,甚至面臨補稅風險。本文建議納稅人從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稅收風險,保護合法權益。
一、初次認定時,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分清優惠類型,做好享受優惠準備工作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凡未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增值稅優惠屬于報批類,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起始時間自稅務機關審批確定的日期起執行;所得稅優惠屬于備案類。
按照正常流程,納稅人先到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然后憑認定證書到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實際工作中,企業取得認定證書往往滯后,認定證書批準有效期開始日與稅收優惠資格申請日之間存在時間差。為了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審批確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認定證書的有效期開始日,將認定證書批準有效期開始日與到稅務機關申請日期間未享受的稅收優惠進行補退稅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貨物已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就不會補退此期間該貨物已納增值稅。
例如,某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廢舊輪胎生產膠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該企業在2010年底取得認定證書后,即到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因此,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稅收優惠開始時間是2011年1月,稅務機關在審批時發現,該企業已將免征增值稅貨物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10年已征增值稅不退稅。該納稅人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享受到全部稅收優惠。
為防范縮短享受優惠政策時間的風險,建議納稅人:1.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證書時應同時與稅務機關聯系。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收政策時,也可以請稅務機關通過各種渠道與發證部門溝通信息,提請其及時審批發證,減少認定證書批準有效期開始日與稅收優惠資格申請日之間的時間差。2.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在認定證書批準有效期開始日就嚴格按照稅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稅貨物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認定證書有效期2年,認定證書有效期到期前,提前辦理重檢手續。
二、分清不同稅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用足用好優惠政策
享受增值稅優惠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各有對應的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6號)和《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47號)分別作了明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往往會根據能否享受增值稅優惠類推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擴大或縮小了優惠享受范圍。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就減計收入,實際該企業生產摻廢比例達不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擴大了優惠政策享受范圍。又如,某企業利用100%的廢塑料生產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即類推也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縮小了優惠政策享受范圍。
為防范擴大或縮小享受稅收優惠范圍,納稅人應關注:1.綜合利用的資源。所得稅優惠的范圍按資源分三類: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增值稅優惠的范圍主要是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2.生產產品的名稱。應該是目錄中列明的產品,其中有所得稅與增值稅優惠共同產品名稱,也有適用所得稅優惠特有的產品名稱。3.產品達到的技術標準。兩個稅種的優惠都有嚴格的技術標準,由有權部門出具證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時出現在所得稅和增值稅優惠目錄中的產品摻廢要求不一樣,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產品摻廢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產的砌塊,生產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稅優惠,而生產原料中粉煤灰比例達到70%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傮w上,所得稅優惠范圍更廣,但技術標準的要求高于增值稅。
三、按規定取得發票,避免被稅務協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32號)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粉煤灰無償提供給他人,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利廢企業因為可以免稅或退稅,在購進粉煤灰等廢棄資源時,必須積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取得普通發票,并建議將開票金額大的發票拿到稅務機關協查其真實性。
四、正確填寫申報表,減少查賬風險
增值稅申報表分為兩大列,分別列明“一般貨物及勞務”和“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申報信息。兼營納稅人經常將即征即退貨物與一般貨物合并申報在“一般貨物及勞務”內,稅務機關在征、退稅信息比對時,會因為“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空白而無法比對。同時,稅務機關會認為該戶存在一般貨物進項稅多抵扣、少繳稅,而即征即退貨物少抵扣、多繳稅又全部退稅的隱患,從而進行納稅檢查,延遲退稅。
為防范被查賬或推遲退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貨物的銷售收入,正確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五、申請合適的預繳申報方式,合法減少資金占用
由于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要求的減計收入,在匯算清繳時才能實現,納稅人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實際利潤預繳,就會出現預繳稅金大于匯算清繳應納所得稅,多占用的資金要到次年匯算清繳后才能無息退還。有的納稅人為避免資金被占用,在預繳時,通過預提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到匯算清繳時將虛假預提費用沖回,虛假預提費用與減計收入金額基本一致。但是,這樣做的結果會使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沒有如實申報,進而要求其補繳所得稅。
為防范資金被占用,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企業所得稅分月度或分季度預繳時,不按月度或季度實際利潤預繳,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需要注意的是,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文/蔡惠萍 喬 玲)
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享受優惠政策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秶叶悇湛偩株P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對有關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優惠計算
稅法規定,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這里有兩個要件,一是項目已建成并開始經營,二是取得第一筆收入且為主營業務收入。例,某橋梁公司從事公路、鐵路橋梁建設、經營,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貸款公路橋梁項目,該公司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建成通車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收取過橋通行費。2010年5月橋梁建成通車,公司開始取得通行費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營業收入3.6億元,通行費收入3100萬元,實現賬面利潤1200萬元,通行項目利潤87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該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項目的企業所得稅,2013年~2015年減半征收該項目的企業所得稅。該公司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870=33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30×25%=82.5(萬元)。通行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直接從企業當年利潤總額中抵減,當年免征企業所得稅=870×25%=217.5(萬元)。
核算要求
國稅發〔2009〕80號文件明確,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項目,項目在《目錄》范圍之內。該企業2010年實現營業收入2億元、利潤5600萬元,共同項目費用9200萬元,其中城市交通項目收入1.2億元、成本和稅金4180萬元。如果城市交通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核算,且確定按銷售收入比例分攤共同費用,則城市交通項目應分攤的共同費用=12000÷20000×9200=5520(萬元), 該項目利潤=12000-4180-
5520=2300(萬元),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600-2300)×25%=825(萬元);如果沒有分開核算,則201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600×25%=1400(萬元)。為此,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注意將《目錄》內項目與《目錄》外項目分開核算、分攤費用、分設賬目,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以保證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能落實到位。
資料報送
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同時,企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資料的收集齊全、分類整理、報送及時也十分重要。國稅發〔2009〕80號文件明確,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實行備案類管理,納稅人應當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要求,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企業提請備案要報送以下材料:有權部門對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立項批準文件;該項目竣工(驗收)證明;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該項目所得核算明細賬、期間費用分攤表;企業經營該項目的第一筆收入證明(提供發票購領簿及該項目開出的第一張發票復印件);提供項目權屬變動證明(優惠期轉讓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納稅人要注意收集、歸類相關資料,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稅務機關每年會定期對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款事項進行核查,主要核查企業是否繼續符合減免所得稅資格、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等。
注意事項
政策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因《目錄》調整,不再符合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余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程序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政策還明確,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承包經營,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經營管理而取得勞務性收益的經營活動;承包建設,是指與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法人主體相獨立的另一法人經營主體,通過承包該項目的工程建設而取得建筑勞務收益的經營活動。例,某外資企業承包了一項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建設項目,該項目屬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但該企業將其中部分項目承包給其他企業建設,則承包項目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鐘美輝 方 健 永 紅)
[關鍵詞]稅收優惠 規范管理 新建開發區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識別碼]A
稅收優惠是國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在現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格局下,稅收優惠政策所發揮的作用更為明顯。而無序減稅、優惠政策過多導致稅收失衡等現象頻發,為正確貫徹和落實稅收優惠的調控意圖和目標任務,加強稅收優惠規范管理勢在必行。
“權利-權力”配置與稅收優惠規范管理
公眾與政府之間事實上存在“限額的”交易,以及隱性的社會契約關系,即公眾向政府納稅,政府為公眾提供社會服務。由于契約參與者行使權利就會對其他成員產生影響,因此其擁有了“權力”。這種“權利-權力”配置的轉Q對應著從義務到責任的轉變。“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義務緣起子權利,而“權力”與“責任”相對應,責任應位于權力之上。由于權利的保障對外部環境存在較強的依賴性,政府部門如何進行管理會影響權利的實現或是受到侵害程度。又由于權力對權利的界定作用及其強制性,權力也可能侵害權利。
在對政府權力缺少約束和問責制度的情況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可能適得其反。稅務部門獲得執行的權力而必須擔負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等責任,否則納稅人擁有追究其責任的權利。若稅務部門不能嚴格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究其原因,其一,公正性問題,即政策目標的制定由于缺乏論證、脫離實際等原因未能全面兼顧不同相關者的利益,不公平感使部分社會階層產生抵制而致使政策失效。其二,合意性問題,政策因目標超過稅務機關實際的執行能力而難以落實。其三,權力之約束機制和實施權力之監督機制等制度建設問題,保障政策有效執行的監督、考核制度不健全使相關部門易產生道德風險,使稅收工作事倍功半。因此,加強稅收優惠規范管理應包括,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之公正性與合意性,影響稅務部門所承受制度壓力大小的政策目標之清晰性,有利于公眾理解政府意圖、促進達成社會共識的決策程序公開性和信息披露透明性等。
新建開發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及問題
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剛性需求。多數新建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巨大,資金除通過其所在地企業共同參股向銀行貸款籌集外,更多地需政府承擔。而該渠道在開發區身份不明的情況下難以使用,如貴州貴安新區在未取得正式行政區劃前,國家財政極難進行轉移支付,資金缺口更多地需要通過稅收彌補。多樣化的稅收優惠措施能吸引更多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在短期內可能不會增加實際稅收所得,但長期看能增加本級財政收入以緩解資金難題。
稅收優惠政策惠及面窄、方式單一。在產業轉型升級和城鎮化建設號召下興建的各類開發區內,絕大多數實施的是涉及流轉稅及所得稅中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優惠政策,且偏重于以減免稅和優惠稅率為主的直接援助形式,稅收優惠淪為招商引資的手段。如貴安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高等院校后勤食堂營業稅減免、農村信用聯社營業稅稅率優惠、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未達起征點個體戶所得稅減免等,招商引資政策中承諾對域內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及高管、核心骨干人員等進行部分稅種稅收留成和部分全額返還。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陷入困境。稅收優惠的管理權目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部分政策的出臺事前論證缺乏,地方政府有時只能越權制定政策。管理權在稅收主管機關、同級立法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間也未能合理劃分。稅務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納稅《,或因為工商部門的“前位”認定,而“依法”享有稅收優惠權利,如未達起征點的個體經營戶享有的所得稅減免。新建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被投機者用來套取國家利益。
稅收優惠管理信息技術亟待升級。機械化的稅務信息系統設置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不能調整,加重了操作人員的負擔。如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申請在網上申報時需要上傳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在職人員花名冊和應納稅所得額申報表等資料,部分企業或由于復雜的辦理程序而放棄申請。加上缺乏系統考核控制和監督的政策管理真空,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在某些方面竟成為政策執行的“絆腳石”。
加強稅收優惠規范管理建議
梳理及調整已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已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目標進行整理及重新評估,目標制定具有階段刺激意圖的政策要及時轉換為有利于全局發展的一般條款,目標與納稅人之間矛盾較難調和的政策停止執行,目標制定的過高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在較短的時間里初步實現規范管理。
制定公正、合意、清晰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要合理區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管理權,明確同級立法機關、稅收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間的權力分配及各自的責任,以保證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及時[生和政策目標的可實現,以方便協調政策執行后續評估中出現的矛盾。其次,進行稅收優惠政策事前論證,即評估政策目標的合意性。技術上采取科學的量化分析方法,在體制上考慮后續的制約與監督,清晰的政策目標有利于政策的切實可行和對稅務部門的監督及考核。
建立有效的執行保障體系。第一,建立稅務部門權力之約束及問責機制。在稅務干部中樹立“權力與責任相對應,責任放在第一位,權力放在第二位”的觀念,明確稅務部門在政策執行各個環節的權力界限及責任,降低執行過程中互相推卸責任或違規操作和等發生的風險。第二,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和考核機制。在明確各崗位環節權責后,針對涉及稅收優惠審批、事后跟蹤、檢查管理等環節,考核要求也應有所變化。第三,建立納稅人承擔義務之管理機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其權利與義務應相對應,雖然權利在義務之上,但當納稅人未能履行應盡的義務時,如未能提供完整申報材料,或享受優惠后未能按時提供后續核查資料的,也應有明確的制度對其進行“懲罰”管理,而不是由稅務機關盲目承擔政策執行不力的責任。
建立定期業務學習及反饋制度。制定公正合意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科學完善的監督考核制度離不開稅務干部業務素質的提高,通過建立對稅務一線工作人員定期的業務培訓制度,加強對稅收及其他相關部門法律法規等學習、及時反饋和交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執行效果會越來越好。
加快稅收優惠信息平臺建設。稅務部門在大數據背景下通過信息平臺對外可宣傳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對內可實現與其他行政機關信息共享,為上級主管機關考核部門工作實績提供參考。如與工商管理部門核驗個體經營戶的納稅人優惠申報資格等;納稅人稅收優惠資格的審批及后續資料申報等也可以由現場申報改為網上申報。
提高公眾參與度及決策透明度。公眾是否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參與決策制定過程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規則、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政策目標的實現。除了信息平臺外,公眾可以通過聽證會的形式了解優惠政策如何產生、對不合理政策內容在出臺前提出意見,通過不定期抽取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參與稅務職能部門后續跟蹤稽查工作來監督政策的執行過程是否公正等途徑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的參與度。
(作者單位:貴州師范大學國際旅游文化學院,四川大學商學院)
[注:本文為貴州省科技技術基金項目“貴州產業發展及城鎮化建設中農民工就業問題研究”(項目編號:黔科合J字LKS[2010)4]號)A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康芒斯:《制度經濟學》(上冊),于樹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年。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國際經驗;風險投資
一、國外科技稅優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經驗
(一)以公司所得稅為主,其他稅種為輔
從當前各國制定和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增值稅具有中性作用,其傾向于國民收入調節,對社會資源配置調控效果較差;消費稅主要用于調節社會特殊性消費品和物資,同時具有部分收入調節功能,調節對象比較固定、調控范圍十分狹窄,其社會效應大于經濟調節功能;個人所得稅主要用于調節國民收入分配關系,其基本原則是“公平第一,統籌其他”;社會保障稅主要用于保障性資金籌集和利用,具有專門性、疊加性和有償性的特點,其很少參與社會資源和國民收入調節。同上述幾種稅種相比,企業所得稅主要用于征收企業盈利稅,其可以通過調節企業經營成本范圍、方式和比例來控制稅基大小,以對企業經營投資行為進行調節控制,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強的調控作用。因此,企業所得稅在政府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往往使用比較頻繁。從當前國外制定和實施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主要包含以下幾類稅種:減免稅、進項稅、折舊稅、R&D投入稅收減免、科研資金計提稅收等,上述稅收優惠主要通過企業所得稅來實現。當然,刺激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個稅和增值稅為主,其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往往居于輔、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鼓勵政策多于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西方稅務管理理論,稅收鼓勵與稅收優惠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稅收優惠是指在特定社會發展時期實行的減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調稅率的方式來體現;稅收鼓勵主要針對影響稅基的因素制定相應的調控政策,如減免投資稅、扣除企業稅基中R&D的費用、固定資產更新采購稅減免、高新技術引進資金減免稅等,以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更新和設備更換。相對來說,稅收優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側重于事后優惠和激勵,如果企業沒有達到預期研發效果,將無法獲得相應的優惠待遇。稅收鼓勵一般在稅前落實,具有事前性特點,可以讓企業提前享受到優惠好處,指導性、目的性較強,鼓勵手段十分多樣化。但是,稅收鼓勵有十分嚴格的管理辦法和苛刻的條件,如根據投資領域、規模、主體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勵方案,間接調控和引導企業經營投資行為。因此,西方發達國家使用稅收鼓勵手段比較多,而稅收優惠往往作為稅收鼓勵的補充政策使用。
(三)根據科技研發規律和發展階段,采取區別性對待,重點突出,目標清晰
科技研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特別是在啟動階段,只有投入沒有收益,十分需要國家稅收減免政策、風投資金作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創新過程以及后期成果轉化時,同樣需要外部投資支持和補助。發達國家在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時,一般將R&D費用與其他費用區分開來,給予R&D費用較高的稅收優惠和減免。在科技創新稅收支持方面,國外主要采取以下幾種做法:(1)在當年應繳稅費中扣除本年度研發經費稅收比例;(2)采取遞延減免方法,在未來三至五年內分步減免;(3)制定增額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經費超出上一年扣繳基數的部分,實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通過實行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激發企業創新積極性,強化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有效促進社會創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發揮折舊“擋稅板”的作用
國外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經過了多次調整,二戰前最長期限為20年,目前已經下降到10年,折舊率為11%~12%。在這種情況下,折舊額往往會大于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從而能夠有效提高企業進行技術、設備更新換代的積極性。許多國家為高新技術產業制定專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優惠政策,以縮短折舊期限,加快企業技術、設備更新步伐。
(五)鼓勵高科技風險投資
為了扶持和壯大私人風險投資業,美國對風險企業進行了較大幅度優惠刺激,這類企業所得稅率從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這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風險投資總額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稅,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稅率。正是通過實施這個優惠鼓勵政策,美國風險投資在20世紀80年代獲得了飛速發展。1985年,法國頒布了85—695號法案,其中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可以免繳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獲得的收益所得稅,免稅額度最高達到收益額度的1/3。根據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5~10年內可以免征收所得稅。1984年,新加坡政府規定,本國企業取得政府審批的科技創新項目,如果企業投資虧損,則可以從申請免除總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稅。
(六)針對高新技術人才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核心競爭力在于人才,針對人力資本投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國以稅收優惠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韓國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在所得稅中扣除人才引進費用;對在韓國科研機構和企業工作的外籍技術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稅免除優惠政策。意大利規定企業雇傭的博士后、學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額度為1500萬~6000萬里拉工資稅免除優惠,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后,可以申請政府財政資金解決60%的獎學金。1995年,法國政府劃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貼的地區,凡是R&D研發人員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稅政策。
二、我國稅收科技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新技術產業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清晰,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作為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科技稅收政策要有明確的目標,而不是簡單囊括和羅列。從當前我國實施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存在實施目標不清晰的問題。例如,對于哪些科技項目和企業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明確規定和指引,在高新技術產業立項、理論應用與研究、科研經費投入以及人才引進等方面,沒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辦法。此外,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科學性和實用性,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2.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單一。從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看,直接優惠方式主要包含稅率式與稅額式優惠兩種,間接式稅基式優惠主要包含加速折舊、投資減免、稅前列支等幾種。直接優惠手段激勵效果明顯、公平公正,但對優惠對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適用于對通過技術創新和研發獲取經營收益的企業,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業無法申請任何優惠,這對于傳統工業基地升級改造、產業轉型是不利的。稅基式優惠是一種事前優惠方法,可以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能夠將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意志準確傳達出來。目前,我國在研發經費減免、固定資產折舊、延長納稅周期等方面沒有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這對企業參與科技創新和投入激勵不足。
(二)稅制設計與科技發展趨勢脫節
1.我國實行的增值稅對高新技術企業產生較大成本壓力。隨著科技要素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國內外市場競爭不斷加劇,我國企業開始加快自主技術創新、產業升級改造步伐,現行增值稅逐漸與市場經濟發展脫節?!吧a型”增值稅下,企業固定資產購置成本同樣需要交納增值稅費,這意味著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重復納稅問題。這種增值稅不僅增加企業經營成本,打擊企業在科技創新、科研人才隊伍建設方面投入的積極性,而且不利于企業經營方式轉型和經營效益的提高,進而對整個社會技術創新產生不利影響?,F行以銷售收入作為稅基的稅收征收辦法,對企業經營產生巨大成本壓力。根據“生產型”增值稅制,高新技術產品研發出來后,要立即繳納銷售增值稅,而高新技術產品銷售與普通產品有較大區別,它需要額外進行存貨發出、設備調試、系統升級、技術測試甚至調換設備零配件等多個環節,銷售收入回款較慢,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兩年。但根據現行增值稅管理辦法,貨物出廠就意味著銷售確認,企業不僅要墊付科技研發成本,還要預支產品銷售稅費,不利于企業科研工作可持續發展。2.高新技術企業稅前列支不合理,名義利潤與實際利潤相差懸殊。高新技術研發活動具有投資大、風險大的特點。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只有IT企業員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員工薪酬則需要納稅,這種對員工工資、無形資本以及固定資產實行統一列支的稅收制度,無形中加劇了高新技術企業稅負壓力,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不利于調動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
三、國外經驗對我國制定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啟示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
首先,要將企業購置固定資產額度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內,提高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的積極性。其次,要針對企業引入科技成果給予相應的增值稅減免優惠,以刺激企業技術改造積極性。對增值稅率超過60%的高新技術產品,可以適當降低稅率,減輕企業稅負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術研發支持力度
科技創新活動具有資金投入大、風險高的特點,整個過程都需要外部支持??萍紕撔峦度胨礁叩蛯σ粐萍紝嵙τ泻艽蟮挠绊?,而通過實施科技創新優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創新機制。因此,要針對高新技術研發實施更有激勵性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擴大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放寬稅后優惠政策管制門檻,確保只要真正參與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補助。
(三)提高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效果
為了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科研積極性,引導更多社會資金進入相關領域,現行稅法規定可以免除企業50%的研發費用稅率,但能夠享受這個優惠的企業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狀態、科研投入增長率超過10%的國有、集體性質企業,且其中50%的超額扣除不應超過其所得稅額度。這個優惠政策將非盈利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排除在外,違背了稅法公平公正原則,也對高新技術產業科研活動產生一定的誤導,如只關心科技成果轉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術創新,影響了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效果。筆者認為,有必要修改和調整“盈利企業”“投入比例”門檻,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條件,如果企業出現虧損導致無法抵扣規定扣除額度的,可順延到以后經營年度執行。鼓勵和刺激企業加強基礎研究,必須要加大事前研發支持,除了免于R&D費用稅費外,還可以考慮將中試產品、加速設備折舊等納入免稅范圍內。對于應用型科研項目,要堅持事后鼓勵為主的策略,根據收益大小確定稅收優惠比例,以企業所得稅減免為主要方式。
(四)鼓勵高科技外資風險投資
由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管理制度十分嚴格,同時沒有完整的退出機制,限制了外資風險投資規模。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正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國家政策給予大力支持。為保證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預期目標,要適當擴大稅基式減免政策適用范圍,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1)將創新創業投資企業納入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內,通過提高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延長納稅期等方式控制投資風險,以拓寬創新資金來源;(2)免征收創新、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稅,對創新、創業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稅,只繳納印花稅,高新技術產品流通過程中免征收增值稅;(3)將企業購買高新技術企業股份的行為納入科技研發投入優惠范圍內。
(五)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
科研活動需要投入大量設備儀器,固定資產更新周期較短,為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要對高新技術研發所需的固定資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給予加速折舊、簡化審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業稅費成本,提高企業進行技術更新、設備更換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企業科技創新實力。
(六)科技稅收優惠要從對“物”的優惠為主轉向對“物”與“人”的優惠相結合
[關鍵詞]FDI,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弱化
一
關于何種因素決定FDI的流動,東道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的投資區位決策中扮演何種角色,國內外的研究頗多。主流經濟學觀點認為,影響FDI流動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因素包括:政治和經濟的穩定、規范的商業和法律制度、良好的基礎設施、高效的政府管理體制、充足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力資源、自由的利潤匯回機制、充分的爭端解決機制等。不僅同一因素對不同類型FDI流動影響的大小不同,不同因素對同一類型FDI流動的影響也不同。稅收政策作為東道國體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組成部分,僅僅是影響FDI流動的諸多因素之一。早在1978年,Root和Ahmed利用41個發展中國家1966~1970年的數據進行計量分析。他們依據年度人均FDI的流入量,把這些國家分為沒有吸引力的、具有適度吸引力的和高度吸引力的國家三類。44個變量被選擇當作潛在的重要影響因子,以鑒別這三類國家組。在6個和政策相關的影響因子中,三個與稅收水平相關。其中,公司稅率被證明是鑒別三類國家組的有效影響因子,然而,稅收激勵法規和稅收寬免沒有被證實是有效的影響因子。Agodo對在20個非洲國家擁有46項制造業投資的33家美國公司進行了計量分析?;貧w結果也同樣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影響FDI流動的決定因素。盡管這一時期的多數文獻,運用總量數據來評價年度FDI流動變化和一系列的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包括與外國投資所能獲得的稅后回報率變化之間的關系,FDI的變化可能和被忽略的變量之間有重要的相關性,比如,貿易和金融自由化等。但隨后的一些計量分析大多得出基本相同的結論,即稅收政策對FDI流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不宜過分擴大,至少與政治穩定性、勞動力的成本和可獲得性、基礎設施等其他因素比較起來是有限的。稅收政策在彌補一個國家投資環境中的各種負面因素影響時,是一種微弱的激勵工具。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給企業提供了稅收激勵措施,以吸引投資到那些欠發達的、成本更高的和沒有吸引力的地區,但是收效甚微,沒有多少可持續的FDI流入。這種現象強烈地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流行的財政激勵政策,在彌補基礎薄弱的投資環境方面是沒有充分效率的。
關于稅收優惠政策對FDI的吸引作用,國內學者最新的研究結論大體分為三類。孫俊以中國為研究對象對FDI的區位選擇因素進行了初步的計量分析。他發現,政策優惠一直是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動力,而且政策效應不僅沒有隨著時間減弱,并且呈現空間上從沿海到內地、從東向西逐步推進的激勵競爭的戰略特點,各地區吸引FDI的政策激勵是不平衡的。李宗卉、魯明泓在回顧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以城市(鎮)為單位,建立了經驗分析模型,其研究結果表明,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FDI吸引方面的作用也較為顯著。而江心英認為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會受到各個國家不同的稅制以及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資動機和跨國公司的影響。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到底是否顯著不能一概而論。著名經濟學家鐘偉等在《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和政府間FDI的激勵競爭》的實證研究中發現,國際資本的流入構成與引資國政府FDI激勵政策的相關性并不明顯,一國的政府治理效率可能更為重要。他們認為,一國政府若希望改善其國際資本的流入結構,應關注政府間FDI內流的激勵競爭的底線和相互協調,同時應對本國經濟特質及政府治理效率予以足夠關注。一個高效率的政府在吸引FDI上具有相當強的競爭力,規則調整和法律條文沒有顯示出設想中的積極作用,這也許不能說明政府在吸引FDI上無所作為,但至少說明了各經濟體之間的模仿效應導致引資國之間在激勵政策上越來越相似,效能銳減。1990年以后,各國對FDI采用自由化的政策甚至競爭吸引FDI,事實上確實是降低了單個國家的政策效率。其后,各國的外資激勵政策及其相互競爭不是吸收FDI的充分條件,決定FDI流向的還有引資國的吸收能力。引資國自身特質相關的一些吸收因素與FDI的流動有著強相關關系,較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包括:增長率(表征一國的經濟前景)、開放程度(表征一國融入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教育水平(表征一國的人力資本情況)、國家風險(表征一國政治風險、經濟成績、債務水平、金融市場的綜合指標)、透明性指標(表征一國政府激勵政策的可信度和可維持程度),這些指標表現良好的國家,能夠吸引較多的FDI,國際資本流入構成中FDI的比例相對也就比較高。結果在存在政府間就FDI的激勵競爭時,單個國家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并不足以使該經濟體在吸收FDI方面取得優勢,政府效率較高的經濟體才會擁有較高FDI比例的國際資本流入構成。
FDI的激勵競爭有時候不但不會提高反而會降低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在一項對過去15年以來30個國家183個FDI項目的評估中,一項新的研究發現,有25%~45%的項目對一個國家的福利水平具有凈負面影響。這項不受歡迎而且出人意料的發現揭示了這樣一個事實:FDI常常伴隨著扭曲的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國產化要求、貿易保護、金融優惠、補貼、減免稅、指令性合資要求和技術許可協議,以及本土資本和本土企業相對于外國資本的歧視性待遇。結果表明,雖然FDI激勵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FDI進入,但是從整個社會看,政策帶來的損失常常大于收益。顯然,政府就FDI流入產生激勵競爭和規制變革時,應該關注這些FDI自由化政策的實際效果,通常激勵競爭是昂貴、歧義和危險的,政府應在區域內政府間和本國內各級政府之間的激勵政策協調方面采取更積極的姿態。
迄今為止,中國國際資本的流入總量與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革,FDI的流入規模日趨擴大。但這些FDI的流入是得益于政府的激勵政策和規制變革,還是得益于中國經濟宏觀基礎的穩健或政府治理效率的提高,鐘偉認為尚缺乏有說服力的經驗研究。至于中國內部各級政府之間為爭奪FDI的激勵政策的實際績效,以及激勵競爭到底從中國整體角度抑或從地方區域角度帶來了福利增進還是損失,也同樣缺乏翔實的經驗分析。
二
盡管從理論上看,傳統FDI理論和跨國公司理論都認為稅收對FDI投資的區位決策有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對FDI在國際間的流動能起到一定的引導與刺激作用。但我們認為這種影響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其他因素的干擾,稅收政策對FDI的影響已明顯弱化。世界銀行(2003)、亞洲開發銀行(2004)的研究報告也指出,東道國采取減免賦稅和給予補貼等優惠措施的做法,對外國投資決策產生的影響很小,并且這種優惠措施會導致扭曲和失效,形成對國內小投資者的歧視,以及對具備潛在比較優勢的地區的歧視。根據經合組織2001年“在中國投資的主要優勢”調查問卷,選擇“低生產成本”的近50%,選擇“中國市場及潛在市場巨大”的占38.75%,而選擇“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只占16.25%。這一方面是因為,從我國FDI的投資結構的演變來看,盡管來自港澳臺的小型投資者的比例仍然不低,但港澳臺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中小資本向我國大陸進行大規模產業轉移的階段已逐步結束。我國已經進入較為成熟的引資階段,大型跨國公司資本的進入將成為主流??鐕具x擇我國的原因主要取決于我國的整體投資環境,包括:市場規模龐大,且正逐步由“潛在的市場”轉變為“現實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擁有完善和健全的配套產品體系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取之不盡”的廉價勞動力及人力資本儲備;總體經濟增長快;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完善的配套產業;自由化的FDI開放政策;政治社會穩定等。根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商業周刊》全球1000強企業為主,覆蓋歐美日韓等國以及臺港地區的跨國企業的調查發現,跨國公司未來擴大對華投資的關鍵因素在于中國各產業的市場規模和高增長率。此外,政策因素、集聚效應、勞動力成本因素都是推動跨國公司未來三年內擴大對華投資的重要因素。隨著中國政府切實履行人世承諾、各種限制進一步取消及過渡時期的結束,中國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為外商擴大在華投資領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與環境。比如在本次調查中,許多跨國公司表示,中國放開商業流通領域后將介入產品零售終端,這必將帶動流通企業對華投資增長。部分產品供應行業在特定地區的聚集對行業的規模擴張起到了積極作用,形成了吸引其他供應商、成品制造商進入該地區的良性循環。由于產業上下游配套完備,使制造企業能夠更方便地進行對華業務整合運營,這也令中國市場在跨國企業眼中更具吸引力。中國擁有較低的勞動力成本,中國勞動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1/3,與印度持平。該要素對尋求效率與成本的外商投資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是因為,大量的跨國公司在經歷進入階段的“介入性投資”(象征性地與中國國內企業共同出資,參股比例較低,不占經營主導權)后,都相繼進入“整備期”,開始步入“收獲期”,對華投資目標轉型成為利用資金、網絡、信息等綜合優勢,提高出資比例。為確保經營利益,在投資整備期跨國公司的獨資、控股、實質性投資在對華投資中的比例將勢必增加。而所有這些進程,并不會因為稅收政策的調整而終止。根據商務部研究院的相關調查統計,82%的跨國公司未來將繼續擴大對華投資,無論是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的投資規模與速度,都在逐步提高;調查顯示35%的跨國公司處于投資整備階段,并計劃開展新一輪對華投資。
對大型的跨國公司而言,實施國際戰略遠比關注較低的稅收風險重要得多。稅收可能在小型跨國公司的成本結構中占據重要角色,因為小型公司沒有財務和人力資本能力來發展成熟的避稅策略,也缺乏關聯企業間較頻繁的大宗關聯交易。而對大型跨國公司而言,稅收風險一般可通過內部轉讓定價在國際間輕易化解,較宜為跨國公司所內部化。盡管外企逃避稅已經引起我國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注,并正在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加大反避稅力度。采取諸如積極推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管理制度、推進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提高跨國稅源監管能力、強化涉外企業和外籍個人所得稅日常管理等措施。但鑒于國際避稅的隱蔽性強,手段較多,打擊國際避稅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據專家估計,跨國公司每年在我國的避稅高達300億元以上。因此,大型跨國公司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決策過程中,必然會把重點放在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戰略利益因素方面,稅收政策并不是充分條件。
如果我們把FDI的流動分為市場導向型和資源導向型,則大部分發達國家之間的投資和發達國家對新興市場的投資都可以歸納為這兩種類型。市場導向型投資多傾向于長期投資,并不注重短時期的經營成本,因為這些成本(包括稅收帶來的經營成本)對東道國以及進入同一市場的其他跨國公司來說是同一無二的,并不會因此削弱其與其他競爭對手在同一市場上的競爭力比拼。事實上,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的國際稅收競爭,已使我國的FDI稅收優惠政策的比較優勢逐漸喪失。據經合組織的統計數據,從1986-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降了9個百分點,由41%下降到32%,而美國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由46%降到35%。如果將地方稅率也考慮進去的話,那么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調了6個百分點,由37.6%下降到31.4%。我國周邊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也將其公司所得稅率降到了28%-35%之間。
關鍵詞:海上風電產業;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優化措施
一、我國海上風電發展現狀
風能是良好的綠色能源,目前由于陸上可開發的風能資源越來越少,全球風電場建設已形成從陸地向近海發展的趨勢。據業內調研指出,2018-2026年,預計全球海上風電產業將繼續穩健發展,平均復合增長率可達16%。我國近海風能資源豐富,電網接入方便、穩定,具備大規模開發海上風電的條件。我國海上風電產業起步較晚,國內首個海上風電場為上海東海大橋100MW海上風電示范項目,至今已成功運營8年。作為亞洲第一個海上風電場和第一個海上風電示范項目,東海大橋風電場起到了較好的標桿作用。近三年,國內海上風電發展迅猛,2015-2017年期間,全國海上風電累計新增裝機容量達278萬千瓦。廣東作為能源消費大省,能源結構卻仍以煤、油等化石能源為主。為擺脫傳統能源束縛,廣東省積極實施能源結構調整,因地制宜地制訂了發展核電及風電清潔能源的發展戰略。廣東省擁有4,114千米海岸線和41.93萬平方千米遼闊海域,沿海海面100米高度層年平均風速可達7米/秒以上,發展海上風電具備得天獨厚的優勢。2018年4月,《廣東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2017-2030年)(修編)》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能源局批復同意。根據《規劃》,到2020年底,廣東省將開工建設海上風電1,200萬千瓦以上,其中建成投產200萬千瓦以上;到2030年底前建成海上風電約3,000萬千瓦。按照單位造價約2萬元計算,上述項目涉及投資額超過6,000億元。2018-2019年,廣東將有15個海上風電重點建設項目,合計裝機容量697萬千瓦。
二、海上風電產業財稅政策現狀
(一)國內海上風電企業財稅政策
財稅政策屬于直接政策,這些政策在執行應用中,可對企業內部的風電發展價格產生影響,其中財政補貼對企業信貸、投資及開發新產品過程提供了資金支持,這使得企業有了運營資本。企業在發展中,需要根據經營規模和經營效益,上繳相關的增值稅和關稅、所得稅等,這些稅收資金數額不小,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策略降低了繳納數值額度,這也起到了降低風電生產成本的作用。針對風電可再生能源研發,國家早就頒布了相關的優惠策略,隨著風電企業的壯大與轉型,這些優惠政策也有所轉變與改進,目前風電企業享受到的優惠政策更加完善,其研發創新過程獲得的國家支持力度更大。現階段風電設備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關稅與進口增值稅為零,這使風電生產成本處于可控狀態。風電企業享受到的財政補貼政策主要涉及研發項目、投資項目、上網項目等,其還會接受貼息貸款及專項基金等補貼。這些補貼都降低了風電開發生產成本,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效率,還使更多的企業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中。風電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在逐年改進調整著,其中增值稅方面,風電企業享有增值稅先征后退50%,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關稅方面也具備先征后退優勢。
(二)國內海上風電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扶持方式單一,鼓勵效果有限。在扶持政策方面,財政補貼占據較大比例,稅收政策只是起到輔助作用,所以其作用有限。這兩方面在企業投資、納稅方面,沒有顯著優勢。雖然財稅政策種類多元,但其針對性太差,有的政策還存在漏洞,這使得很多風電企業無法從中獲取優惠,財稅政策的實際價值也會降低。對比國外的扶持政策,國內優惠政策還存在手段單一、扶持力度不大問題。如國家沒有給予風電企業延期納稅的權力,;沒有將扶持重點放在風電產品投資使用和銷售上;沒有針對海上風電產業出臺配套的政策。在國內,不同的區域,風電企業享受到的優惠政策還不同,一般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要遠遠小于中央政府,這會增加當地風電企業壯大發展難度,降低其積極性。風電企業與當地政府的收益處于此起彼伏狀態,當風電企業壯大后,需要的優惠會更多,地方政府的收益會減少,嚴重情況下,還會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赤字。而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會限制其對優惠政策的下發力度。(2)上網輸配及使用環節激勵差。風電企業生產的風電產品最終要滿足用戶供電需求,這些電能需要通過完善安全可靠的輸電網傳送到用戶終端設備。此過程中的上網輸配及使用環節都會消耗大量的成本,且這些成本節省效果差,如果國家不能對這些內容實施較大的優惠政策,企業會背負沉重的財務負擔。在實際中,國家的財稅政策主要針對設備和生產環節,而非可再生能源使用環節,所以很多風電產品并不能為更多的用戶接受,這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
三、海上風電產業財稅政策優化措施
(一)增加扶持手段,提高鼓勵效果
要壯大風電企業的力量,增加風電企業數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還要采取多元化扶持方式,創新手段,使這些政策的激勵效果更顯著。中央政府還要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參與到海上風電發展扶持中。地方政府應先采取有效策略來保證自身財務水平,減少財務負擔或財務赤字現象,其次政府應將風電企業應獲得的資助支持原封不動下放到企業,使企業能為當地經濟轉型升級做貢獻。中央政府可以通過返還增值稅或支付轉移等方式來保證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地方政府不僅要在資金上提供支持,還應在精神上給予鼓勵,通過宣傳或口頭夸贊等方式來給予企業發展動力。另外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還應出臺更多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壯大發展提供契機和條件。如針對風電傳輸環節和可再生能源使用環節,出臺激勵措施,使企業花費的上網輸配成本降低,使更多的用戶接受可再生能源。政府還應針對傳統能源,出臺輔助策略,使這些易污染的傳統能源得到有效回收。
(二)創新財稅政策機制,提高財稅優惠政策使用率
對財稅策略進行研究分析,發現其中的稅收優惠策略對風電企業盈利能力提升具有積極影響,而財政補貼影響卻不顯著,雖然最終還是企業受益,但受益有限也受限,當地政府應改善這種機制,靈活調整財政補貼,使其在海上風電發展中也起到積極作用。在實際執行中,政府和企業還應使財稅政策結合起來,使其起到的扶持力度更大。另外這兩種政策下達執行還需要對應完善的運行機制,使政策落實過程受到嚴格的監督與控制,使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企業發展中。
(三)提高政策對目標的針對性
財稅優惠政策對不同目標的影響不同,所以針對這些不同目標,普適性較強的政策必定會不滿足某些目標的激勵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出臺針對性較強的政策,使其在對應目標開展中起到正向積極作用。如風電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但由于海上風電項目與陸上風電項目不同,投資大,投資回收期長,前六年海上風電企業基本盈利不高甚至虧損,而從第七年正常運營后開始上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因建設工程項目而留抵的增值稅進項也基本完成抵扣,需要上繳增值稅,導致企業的資金壓力加大。另外針對一開始就成本控制佳而盈利的企業,政府應加大稅收政策的優惠力度,使該目標達到超標狀態。
論文摘要: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地區 經濟 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的重要政策調控工具。在明確稅收優惠的內容和積極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國情制訂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的經濟 發展 服務。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 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 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 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 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主權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 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 現代 市場 經濟 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 發展
4 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 企業 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 交通 、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 科學 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 計算 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論文關鍵詞:企業年金,EET,TEE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于政府而言,企業年金可以減輕政府在籌資、管理和支付養老金等方面的負擔,緩解社會養老保險的壓力。對于企業而言,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企業還可以根據員工貢獻設計差異性年金,從而形成公平合理的激勵機制。
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計劃發展的推動力,也是企業和個人合理節稅以獲得更大經濟收益的手段。如果缺乏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和個人都無利可圖,那么非強制性的企業年金計劃必然發展不起來。國外企業年金計劃的迅速發展與稅收優惠政策密切相關,例如美國企業年金制度是在二戰期間取得了巨大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戰爭期間企業年金的免稅政策與公司利潤的高稅率形成鮮明的對比,極大地激勵了雇主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
一、國外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通常情況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主要在以下三個環節:(1)繳費籌資環節:是否允許企業雇主將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在所得稅前列支,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否允許職工個人將繳納的企業年金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2)投資收益環節:是否對企業年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3)養老金領取環節:是否對退休職工從企業年金中領取的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應各個環節稅收待遇又可以簡單地區分為征稅(taxing,T)和免稅(exempting,E)兩種,由此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可以用EET、TTE、TET、ETT、EEE、TEE、ETE和TTT八種模式表示。國外企業年金的征稅模式實行情況如表1。
表1國外企業年金征稅模式
征稅模式
實行國家
EET
英國、比利時、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荷蘭、奧地利、葡萄牙、芬蘭、加拿大、瑞士、德國、美國、日本、韓國、墨西哥、斯洛伐克、毛里求斯
TTE
新西蘭、盧森堡、德國
TET
捷克
ETT
丹麥、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亞
EEE
瑞士、波蘭、土耳其
企業所得稅優惠
1.高新技術企業對其來源于境內、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3.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4.企業為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經費投入,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5.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可稅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過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7.企業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低于100萬元(含100萬)的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單位價值高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8.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我國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實際稅負超3%的部分)用于研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在生產的,可作為不征收收入。
個人所得稅優惠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留存收益、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
增值稅優惠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改造后(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后,對其增值稅技術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