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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政治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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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政治論文

    第1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有些國家在證券發行環節,對申請發行并已登記許可的證券要課征登記許可稅,如日本、荷蘭等國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須課征登記許可稅。日本課征的登記許可稅,按應稅證券金額的1—5%征收登記許可稅,要求發行公司在辦理許可登記時交納。另外一些國家,如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固定比率的資

    2.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

    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主要是相對證券交易行為所確定的征稅原則和征稅制度。據美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開征過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有27個。雖然近年來有個別國家認為開征證券交易稅有損于資本流動而取消了該稅種,如英、美等國。但是應當看到,許多國家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由于市場投機盛行,開征證券交易稅既對交易量沒什么副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3.證券所得環節的征稅

    證券所得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是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證券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與紅利收入(證券投資所得)。

    (1)關于證券交易所得的征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稅的一部分征稅,或與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稅。不過各國對這種增益的課稅,大多給予了寬厚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僅對出售多數股份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如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②規定持有的期限。德國、挪威、芬蘭分別只對取得證券后6個月、2年、5年內將其出售取得的利得課稅。③規定年限并確定免征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美國現行稅法對個人長期資本增益的40%(該資本持有年限在一年以上)計入個人毛所得中,對公司的凈資本利得采用28%的較低比例稅率與普通的營業利潤分開課征。④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中抵和結轉,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轉一年和無限期后轉。

    (2)關于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而征收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股息、紅利列入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公司和個人分別征收,現以美、日為例。

    對個人所獲股利的征稅幾乎是所有國家都實施的。美國個人所得稅是典型的綜合所得稅制:個人所獲得的股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用“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日本對個人股利收入的征稅采用三種辦法:①免除申報義務制度。即對股利收入在10萬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分發股利時預扣應交稅金,將扣稅后的凈股利交付股東,稅率為股利的20%。②分項預扣征收制。即從同一公司取得的股利金額在10萬—50萬日元的,且持有該股票占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以下時,納稅人可選擇按股息的35%比例納稅,或選擇綜合申報納稅。③綜合申報課稅。凡不符合上述兩條件的,都實行綜合征稅,采用10.5%—70%的累進稅率。但可享受“紅利扣除”優惠:即允許從總所得中扣除紅利收入的10%部分。

    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而日本則在公司取得股利時先預扣20%,以后在交納法人所得稅時,可以從法人所得稅額中抵扣。

    4.證券財產轉移的征稅

    證券作為一種信用憑證,代表一定的財產。誰擁有證券,代表這種財產就為誰所擁有。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把證券列入財產稅的課稅范圍,即在證券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課征遺產稅或贈與稅。如美國實行總遺產稅制,將證券納入死亡者的遺產總額,對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累計征稅。

    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及問題

    1.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主要從兩個環節征稅。一是對證券交易環節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以股權轉讓的當事人所出立的股權轉讓書據為依據。按當日實際成交金額的3‰,分別課征印花稅,由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二是對所得環節的征稅,分企業和個人分別進行課征。對企業所獲得的股利并入利潤總額中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股份制企業按股東應得股息、紅利金額的20%代扣代繳。另外,為鼓勵居民投資于債券市場,我國又規定了對于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對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

    2.我國證券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證券業起步較晚及整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還很不成熟。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證券交易印花稅課征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同時導致稅收的大量流失。目前在證券發行階段,我國并發有實行證券發行稅或資本稅的規定,這樣就使停留在一級市場的巨量認購資金不僅享受著無風險的收益,又免去承擔納稅義務的責任,不僅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而且還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2)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乏力。尤其是對證券投機行為,對那些具有資金、信息優勢的機構、大戶,缺乏應有的調節。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換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額與證券流通市場價值之比均過高,這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的過度的投機性,而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對此缺乏“自動穩定器”的內在調節功能,只能靠管理層公布一些重大利好、利空消息來調節證券市場,因而更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幅度,大起大落,帶有明顯的“政策市”的特征。另外,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及證券的繼承、轉贈等行為,也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導致新的社會分配不公。

    國際證券稅制對我們的啟示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調控。稅收作為經濟手段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對一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借鑒國外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建議:

    1.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印花稅

    具體而言,就是將“證券發行登記許可證”列入印花稅的征稅憑證內,課征印花稅。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目前可只就企業或公司債券、股票的發行登記征稅,由債券、股票的購買者負擔,實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制;而對于投資基金證券、中央政府債券發行登記則給予免稅的待遇。另外,對于上市公司間接發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發新股部分,仍需要在發行環節課征一次印花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

    綜觀世界各國對證券交易課稅的歷史,可以肯定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該稅種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鼓勵中長期投資;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借鑒國外經驗,該稅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征收,并在設計時充分考慮到能有效抑制短線投機,鼓勵長期投資。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①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②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4.改進證券投資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規定

    第2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鄉鎮財政管理具有自身特點,除少數鄉鎮實施了鄉財縣管的財政體制改革外,較多鄉鎮財政仍然是獨立的一級財政體制,簡單復制現有模式,無法解決好鄉鎮財政管理存在的現實問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必須實現三個方面的創新。一是,要在制度的規范化上進一步創新。要對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優化完善,較好解決現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問題。二是,要在預算管理上加強監管,進一步發揮好預算指標對資金支付、會計核算的控制、約束作用,克服指標竄用、借用問題,解決預算指標與預算執行、會計核算多張皮的問題。三是,要在軟件及業務流程設計上進一步突破,適應鄉鎮財政資金支付的復雜多樣,切實解決好管理精細化與工作量增加之間的矛盾。

    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如何創新

    1.統一財政直接支付與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支付方式下的業務處理辦法。首先,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計劃的處理模式,即,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計劃下達和資金清算模式向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流程模式轉變,取消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額度下達需先行通知銀行的業務流程,銀行不再參與授權支付計劃的登記管理。其次,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清算方式。即:按照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清算模式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進行資金清算。第三,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撥款收入會計核算方式。即,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的財政資金收入核算方式,從按用款計劃額度虛列收入改為按支付清算額列收入,與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登記方式一致,確保預算單位收撥經費額與財政部門的方便核對和核對一致。

    2.將財政直接支付方式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的劃分延后到資金實際支付環節。分月用款計劃是對年度預算的細化,用款計劃與實際資金支付往往存在誤差,例如,預測需要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很可能受客觀條件限制,在實際支付資金時,可能需要調整為財政授權支付方式,而這種調整過程不改變資金是否需要支付的基本點,同時,調整過程需要按調減再提報計劃的程序操作,過程復雜而無實際意義。在創新后的制度下,計劃提報的環節不設定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屬性,也就是對用款計劃不區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只是在資金實際支付的時候才根據實際情況和制度要求區分兩種方式支付,從而支付方式的劃分才是準確的、可控的和方便操作的。

    3.優化年終剩余額度處理辦法。年終時,首先將剩余額度恢復為剩余指標,財政預算管理部門對全部剩余指標進行審核后,區分情況將剩余指標結轉到次年或平衡預算,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都不再通過暫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方式虛列支出和收入,這不僅簡化年終處理的復雜性,同時也符合收付實現制的記賬原則,真正實現以支列收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

    第3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關鍵詞政治風險評估方法分析

    在國際投資與跨國經營過程中,由于跨國公司面臨的國際市場環境競爭激烈、復雜多變,故存在諸如政治風險、經營風險、文化風險等眾多的風險。其中因政治風險的極難預見性與損失巨大性等特點,已經逐漸被跨國公司所重視。所謂政治風險,是指政治因素對國際投資與跨國投資的盈利產生不利影響或實現其它關鍵經營目標的可能性。常見的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國有化風險、戰爭風險、政府干預風險及外匯風險。關于政治風險評估分析方法的研究已經開展了多年,對政治風險評估方法的分類有許多種,有從是否可以量化分為定性和定量分析;也有從所涉各方來分類的,即從東道國角度出發的宏觀分析法,從跨國公司角度出發的微觀分析法以及綜合兩大方面的宏微觀分析法。但不論分析方法如何,具體的評估方法是不會改變的,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有以下幾種類:

    1政治制度穩定指數

    政治制度穩定指數由丹·哈恩德爾(DanHaendel)、杰羅爾德·維斯特(Ger?鄄aldT.West)以及羅伯特·米都(RobertG.Meadow)提出,旨在為政治風險提供一個定量分析框架。它由三個分指數組成:國家的社會經濟特征指數、社會沖突指數和政府干預指數,其中社會沖突指數有三個分量:社會不安定指數、國內暴亂指數和統治危機指數。這些指數分別根據各類共15項指標測定,

    計算時可從年鑒、政府文件和政治資料等出版物中獲得。與其他方法相比,政治制度穩定性指數方法的優點是利用客觀數據而不是主觀判定資料作為衡量風險的指標,包含的因素也較全面。主要缺點是沒在政治制度穩定性指數與各個風險變量之間建立聯系,因而不能說明制度的穩定性或不穩定性與跨國經營或投資風險的關系。也就是沒有指出衡量了政治制度風險之后應該做什么以及投資決策者如何利用所評估的結論。

    2失衡發展與國家實力模型

    此模型由霍華德·約翰遜(HowardC.Johnson)提出。其基本前提是,政治風險(沒收)是該國失衡發展與該國實力相互作用的結果。決定一個國家失衡發展的因素來自五個方面:政治發展、社會成就、技術進步、資源豐度和國內秩序。失衡發展來自它們相互之間進步程度的差異性和非持續性。而國家實力表現為該國經濟、軍事與外交關系的結合。這一模型將世界各國依其實力與平衡發展狀況分為四類:失衡強大國家、平衡強大國家、失衡弱小國家和平衡弱小國家。四類國家中,發生沒收的概率最低的為平衡強大國家和平衡弱小國家,而失衡弱小國家存在中度沒收概率,失衡強大國家沒收的相對概率最高。在此模型中,與政治不穩定相當的變量因素是非均衡發展。

    3國家征收傾向模型

    此模型由哈羅德·克魯德森(HaroldKnudsen)拉丁美洲國家樣本統計分析資料提出。其涵義是:一個國家的挫折水平和大量外國投資的相互作用能解釋該國沒收傾向。而一國的挫折水平形成于該國的抱負水平、福利水平和期望水平,這些水平假定為代表一國生態結構。當一個國家的福利或經濟預期低于抱負水平時,該國的挫折水平就高,若此時有大量的外國投資涌入,那么這些外國投資就可能成為國家挫折的替罪羊而遭沒收。在此模型中,與政治不穩定相當的變量因素是國家挫折水平。

    上述兩種模型雖容易理解(失衡發展與國家實力模型和國家征收傾向模型),但比較主觀、片面及缺乏可操作性,失衡發展與國家實力模型只是一種理論推導,不便于判斷失衡發展的程度。國家征收傾向模型的統計資料來源于拉美,不具全面性。

    4政治風險指數

    美國BERI公司定期在《經營環境風險資料》上公布世界各國的政治風險指數,動態考察不同國家經營環境的現狀以及未來5年后和10年后的情況。它先選定一套能夠靈活加權的關鍵因素,再由專長于政治科學而不是商務的常設專家組對評估國家多項因素以國際企業的角度評分,匯總各因素的評分即得該國政治風險指數。予以評估的因素有3類10項:

    評分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上為低風險,表示政治變化不會嚴重影響企業,也不會出現重大社會政治動亂;55-69分為中度風險,表明己發生對企業嚴重不利的政治變化,某些動亂將要發生;40-54分為高風險,表明已存在或在不久的將來發生嚴重影響企業的政治發展態勢,正周期性地出現重大社會政治動亂;39分以下為極度風險,表明政治條件嚴重限制企業經營,財產損失可能出現,已不能接受為投資的國家。

    另外,美國紐約國際報告集團制定的ICRC—國家風險國際指南也較為實用。該指標體系每月公布一次,其構成因素及各自權重如下所示,

    ICRC=0.5*政治指標+0.25*金融指標+0.25*經濟綜合指數

    其中:政治指標包括領導權,法律,社會秩序傳統……官僚化程度等13個指標。

    金融指標包括:外匯管制,停止償付,融資條件,政府撕毀合同等5個指標。

    經濟綜合指數包括物價上漲,償付外債比率,國際清償力等6個指標。

    不論政治風險指數還是國家國際指標,都采用定量的方式,方便實用。雖然結果由于評估人的觀點和立場不同不宜照搬,但風險指數的設置卻具有參考意義,經修改便可自成體系。

    5政治風險評估總框架

    政治風險評估總框架由杰夫雷.西蒙提出,他從東道國和跨國公司自身情況出發,將政治風險歸納為類50余種,。該評估方法的多維分類更加明確了政治風險的概念,有助于跨國企業認識風險事件及其可能帶來的沖擊,故能將風險分析更好融入投資決策分析當中。

    6丁氏漸逝需求模型

    該模型屬于微觀政治風險評估方法,丁氏(WenleeTing)的“漸逝需求模型”的基本命題是:在經濟民族主義競爭迅速上升、粗暴的社會政治風險不斷下降的條件下,外國投資項目的政治風險與該項目對東道國(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看中價值”呈反向關系。此模型考慮了漸逝協議現象以及非工業化國家發展工業經濟趨勢。這種趨勢為:當越來越多的國家加速工業化并致力于經濟發展時,對沒收和國有化這類暴力風險將逐漸變得罕見。而這里的“看中價值”表現為該項目為東道國所需要的程度,動態的看,它隨技術領先程度的降低和其他國際企業競爭的加強而逐漸下降。

    項因素的相互作用決定著投資項目的“看中價值”隨時間推進而下降的狀況,而8-11項因素則間接影響同一時間“看中價值”的大小。如果公司在項目實施中,正面因素作用加強,則該項目的看中價值上升,反之則下降。

    7產品政治敏感性測定

    產品政治敏感性測定方法是理查德.羅賓森提出來的,該方法的主要含義是: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敏感性取決于該產品在東道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政治敏感性的大小與該產品面臨的政治風險成正比,即政治敏感性低的產品投資政治風險小,得到東道國關注的可能性也小;反之,則政治風險大。當然,即使產品的政治敏感性大,其面臨的政治風險也大,但如與東道國經濟發展政策同向,也可得到東道國的政治鼓勵而減輕政治風險。影響產品政治敏感性的因素共有12項,根據東道國的情況分別給予打分,對絕對否定者給10分,絕對否定者給0分,對介于兩者之間的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分數。最后累計12項因素總分,分數最低者表示該產品政治敏感性最強,分數最高者則表示政治敏感性最弱。

    該方法簡單實用,可根據產品特點,并在對東道國調查的基礎上,對各項因素進行評分。然而,該方法也有其不足的一面,比如對每項因素的權重都是一樣的,這樣難免對結果產生影響,在外匯十分短缺的情況下,如果產品行銷將明顯減少東道國的外匯,則該產品政治敏感性的分數可能遠遠超過10,甚至達到20或者更多。所以,在對該方法進行使用時,權重應該區別對待,對不同的國家,每一項因素權重應有不同。另外,還需根據東道國不同時期情況,還可以適當增加相應因素,使最終結果更具有使用性。

    對上述兩種微觀評估模型(丁氏漸逝需求模型和產品政治敏感性測定)中,都是針對外資投資項目產品及相關產業的評價,只要有利于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都能受到東道國不同程度的鼓勵,就可相應減少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比較而言,丁氏模型更為全面,且具有動態評估效果,符合新興發展中國家的基本評估情況。但從量化角度來看,產品政治敏感性評估顯得更為方便,但權重的等量分配無疑也是它的一個很大的局限。

    參考文獻

    1曾忠祿.中國企業跨國經營:決策、管理與案例分析[M].廣東:廣東經濟出版社

    2趙月圓.跨國公司財務戰略管理[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第4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1)以人為本原則。確切地說,這里的“以人為本”是指以“勞動者為本”。眾所周知,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的本質區別之一是立場不同。政治經濟學根本方法論是唯物史觀和唯物辯證法,它強調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強調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強調在階級社會,人總是從屬于一定階級的人。因此,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關系中不存在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從屬于一定階級利益的人。政治經濟學的起點是人的勞動不斷生產和再生產出供人類消費的物質資料,終點是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物質資料極大豐富的前提下,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勞動者在不同生產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終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動力源泉。西方經濟學則是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出發點形成的理論邏輯,這一理論體系的邏輯實質上就是資本發展的邏輯。所以,在西方經濟學邏輯中存在悖論:一方面把人假設為可以按照最大化原則進行理性選擇的“經濟人”,另一方面又把勞動者僅僅視為與資本、土地相同的生產要素,根本無視與其他生產要素相比,勞動者具有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這一事實本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更是強調以人為本,以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本,理應成為它的首要原則。我國實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涉及多方面深層矛盾和利益關系的調整,這種調整甚至會帶來社會陣痛。我們的各項改革措施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少陣痛、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應該成為深化改革堅守的重要理念。

    (2)滿足需要原則。在政治經濟學中,“需要”(need或want)和“需求”(demand)有重要區別。“需要”通常是指人的生存和發展對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客觀要求。馬克思在分析勞動力商品的價值構成時指出,勞動力商品的價值是由生活資料的價值表示的,而勞動者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構成具有層次性,包括勞動者自己和家屬所需要的“生存資料”,如衣、食、住、行等,也包括教育、文化、健康保健等“發展資料”。因此,“需要”是以使用價值來衡量的。而“需求”概念則不同,它用以描述市場中的交換行為,只要有貨幣、有購買力,就形成“需求”,“需求”是從價值實現角度分析的。“需求”不一定是客觀“需要”,比如市場上有1萬套商品房,從客觀需要即使用價值角度來說,可以滿足1萬個家庭的需要,但也許由于房價過高,1000個家庭購買了這1萬套商品房,從市場的角度看,商品房的價值得到了實現,也就形成了市場“需求”,但顯然這些買房者不是為了“需要”,而是為了資本的價值增殖,其后果必然是房價虛高,一方面是需要房子的人買不起房,另一方面是不需要房子的人囤積大量房源。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其他公共產品中。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表明,我們的生產是以“滿足需要”為根本目的的。當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還要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借助價值規律來滿足需要,但這不妨礙“滿足需要”理應成為指導我們各項經濟工作的重大原則。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說,化解產能過剩,可以以“滿足需要”為原則制定相應政策,比如化解商品房過剩,可以采取政府購買、百姓廉租的形式;化解鋼鐵、水泥等過剩,可以考慮增加基礎設施尤其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轉型、結構升級,可以考慮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不同消費群體的消費能力、消費需求差異性問題;等等。

    (3)共享發展原則。共享發展理念是我們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理念之一。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指出,“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這表明共享發展已經屬于社會制度深層內容。共享是政治經濟學追求的理念,這一理念與以勞動者為本理念一脈相承。馬克思在科學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運動規律基礎上,指出了共享是未來社會的重要制度特征。我們黨從強調“共同富裕”到強調“共享發展”,在理念上是一個新發展。共同富裕的實現途徑強調先富帶動后富,這在一定歷史時期有其必然性,但今天,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了新階段,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們有了較好的經濟實力,強調“共享發展”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增強發展動力,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提到共享發展,人們往往想到勞動成果分配方面的問題。其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的共享發展包含的內容很豐富,從微觀領域看,企業層面的共享既包括分配領域的共享,如提高工資,也包括生產領域的共享,如勞動條件、勞動資料、勞動保護、勞動管理等。在宏觀領域,不僅包括基礎設施、公共資源的共享,還包括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的共享;在消費層次上,不僅包括生存資料的共享,還包括發展資料的共享等。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言,共享發展意味著在微觀企業領域,不能一味把降低工人工資作為提高企業效率的口實。影響企業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技術高低、生產資料的性能好壞、企業管理的先進與否、工人積極性創造性的高低等。盡管政治經濟學認為新創造的價值是V+M,二者之間存在此消彼漲的關系,降低工資就可以提高利潤。這是一種靜態認識,馬克思這一公式揭示了勞資之間的對立關系。但利潤和工資之間的關系要復雜得多,因此不能用線性思維套用馬克思這一思想,認為降低工資就能提高利潤,即提高企業效益。

    (4)公有主體原則。“公有”是指公有制,“主體”是指主體地位,即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原則。眾所周知,政治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在研究對象上有根本區別。西方經濟學是把資本主義私有制作為理論前提,認為市場經濟與私有制是孿生兄弟,并把二者看作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制度,整個理論體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資源配置問題。而政治經濟學則是把資本主義所有制以及由其決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作為研究對象,認為資本主義所有制只是人類社會發展特定階段的產物。政治經濟學認為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方式,可以與不同所有制相結合。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特征是公有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則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在資源配置方式上,也是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結合,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重要原則,它是堅持以人為本原則、滿足需要原則和共享發展的制度保障和物質基礎。同時,堅持公有制主體性原則,也就堅持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

    第5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關鍵詞:國貿專業;課程體系;教學方法

    近年來,我國經濟已經迅速、全面地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之中,與世界經濟融為一體,這樣就急需一大批熟悉進出口業務的外貿專業人才。為了適應市場發展的這一要求,作為高職院校培養外經外貿人才的國際貿易專業,必須進行改革,以培養出既有堅實的外貿理論基礎知識,又有扎實的外貿實踐經驗功底的實用型人才。

    一、培養目標和規格

    1.培養目標。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所需要的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外貿應用型人才,使學生即具有必備的外貿理論基礎知識和專門知識,又掌握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職業技能,熟悉外經外貿行業管理并且具備一定綜合能力和敬業精神的高素質外貿人才。

    2.培養規格。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健康的個性心理品質、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銳意進取求實創新的精神,能夠適應外經外貿崗位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掌握國際貿易專業必備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進行國際商務談判能力,草擬和翻譯國際商務函電的能力,起草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的能力,熟練掌握和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法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能力,具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等。

    二、課程設置

    依據上述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課程設置要按照“寬基礎、活模塊”模式。形成以職業素質和職業綜合能力培養為主線的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

    1.隨著培養目標的改變,專業課程的設置也要隨之而變。應在原來的“老三門”: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的基礎上,增設以下課程:國際融資與結算實務、報關實務、報驗實務、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實務、進出口單證操作實務等。通過以上課程的設置,使學生能看懂并分析各類英文進出口合同和信用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能獨立辦理報驗、報關、托運、投保手續等;根據合同、信用證及裝運資料,制作所需結匯單據并送交銀行,其中以報送、繕制單據這兩方面的能力為重點,真正作到“寬基礎、活模塊”。

    2.傳統國際貿易方式是一種以紙面貿易單據流轉為基礎的貿易方式。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平均每做成一筆生意需要大約30份紙面單證,全世界每年因貿易活動而產生的紙面文件數額巨大,并且每次重復輸入數據都可能產生錯漏等方面的問題。快速發展的國際貿易迫切要求實現全球運作的信息化、電子化,改革以往以貿易單據流轉為主體的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實現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創新。為了實現這一創新,還應開設計算機類課程,如: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網絡應用,以及電子商務類課程。

    3.為了培養國際上通用的國際貿易實用型人才,還應開設大學英語、英語聽力、英語口語、英語泛讀以及外貿英語函電和外貿英語談判等課程,培養出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和扎實的專業知識、又懂WTO規則的外貿專業人才。

    三、教學方法的改革

    在高等職業教育中,為了更好地貫徹課程設置原則,形成以職業素質和職業綜合能力培養為主線的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必須改革以往普通高等教育中以理論教學為主的方法,把“活模塊”落到實處,在教學中可進行多方面的探索,可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公司教學法和研究性學習方法等。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在教師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的要求,利用案例引起教學活動,激發學生去思考,并組織學生進行學習和研討,是一種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教學的好方法。案例教學法也是一種具有針對性、實踐性、啟發性、研究性和實效性的教學方法,能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提高學生素質。通過外貿案例教學,將學生引進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中,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案例教學能夠鞏固所學外貿理論知識、加強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2.模擬公司教學法。所謂模擬公司教學法,就是在人為創造的仿真商務環境中,由學生自主地組建公司并作為公司成員開展工作。公司的業務,如:商品、單價、經營方式等,可以模擬一家真實的企業來進行。在模擬公司的運作過程中,學生可以進行營銷、財務、金融、貿易、儲運、稅務、海關、商檢、保險等業務過程的模擬活動。這種教學方法體現學生是教學的主體,符“合行為導向“”,能力本位”的教學思想。

    3.研究性學習法。研究性學習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從自然、社會和實際生活中自主選擇和確定專題進行研究,并在研究過程中主動地獲取知識、應用知識和解決問題的學習活動。它是一種仿照科學研究過程來學習科學內容的同時,體驗、理解和應用科學研究方法,形成科學研究的一種學習方式。研究性學習的核心是改變學生單存、被動地接受教師知識傳授的學習方式,構建開放、民主的學習環境,倡導積極主動的探究式學習,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使學生們畢業后能很快適應外貿崗位的需求。

    這幾種方法,都能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把抽象的外貿理論加以演化、通俗化,使枯燥的理論淺顯易懂,有利于培養既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又有比較強的實踐技能的綜合型人才。

    四、教材建設

    構建一套適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特點的教材體系。在教材建設方面,首先應根據職業崗位的需求,選用或編寫具有高職特色,體現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教材。要優先選用規范的高職教材,注重知識的系統性和實用性。其次,要不斷更新教材,使教學內容始終瞄準世界科技、經濟發展最新動態和本專業學科的前沿知識。再次,在教學過程中還要把書本中沒有涉及的世界科學技術的最新成果,本學科、本專業上最前沿的經貿科學知識、科學技術及時傳授給學生。如:隨著信息技術在國際商貿領域的廣泛運用和發展,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逐步實現國際貿易活動的信息化和無紙化,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大趨勢。因此,在選擇外貿英語函電教材時,內容要包括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幾大部分。在教材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從網絡、電視、報紙和期刊雜志等傳媒獲取最新信息和資料,吸收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跟蹤和瞄準專業學術的前沿問題。我國加入WTO已有好幾年了,可以結合外貿教學的有關內容,舉行WTO知識講座,講解WTO最新游戲規則,使學生獲得最新經貿知識,并能了解國際經貿專業學術的最新動態。配合教學內容改革,有些教材要進行整合、歸類,突出重點,理論上以“必需、夠用”為度,技能上強調“實際、實用、實踐”的原則。與此同時,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在教學活動中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應用,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組織教師開發、制作計算機輔助教學課件和教學音像制品。

    五、改革考試辦法

    考核辦法以能力考核為主導思想,每門主干課程都建立科學合理、便于實施的考核大綱和細則。考試改革要實現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實際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要有利于推動教師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改革;要有利于學生學習方法的改變,從而使我們教學工作的重點真正落實到學生能力的培養和素質的提高上來,使學生畢業后很快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在理論課程中可采用筆試、口試、面試等,開卷、閉卷均可:在實踐性課程中,以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以結果考核為主,特別應注重實踐性考試,允許學生多次參加考試,直至達到目標要求。

    六、師資隊伍建設

    師資隊伍建設要圍繞適應培養外貿應用型技術管理人才的要求進行。構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專業培養模式,主體是專業教師隊伍。在師資建設方面,高等職業技術教育教師除應具備各類教育教師都要具有的素質外,還應具備技術應用型人才的各種素質。與普通高校相比,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知識儲備要更為全面,并且有較高的專業實踐經驗和實際操作能力。因此,要盡量吸收具有豐富外貿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充實教師隊伍,作專職或兼職教師,并鼓勵外貿專業教師到實際外貿工作部門鍛煉或兼職,堅持“內培外引、專兼結合”的原則,培養“雙師型”教師,逐步優化“雙師”結構,形成符合人才培養模式的1:1的專兼結合的外貿教師隊伍。只有這樣,師資隊伍的整體教學水平才會不斷提高。

    七、依靠行業、企業,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辦出特色,提高質量。

    1.成立專業指導與合作委員會。聘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各行業、企業負責人、學者和專家擔任客座教授組成專業指導與合作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請他們來校,對專業改革與建設、課程改革與建設、產教結合、實習基地建設等獻計獻策,參與制定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訂和完善實施性教學計劃。

    2.建立穩固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加強學生的技能訓練。技能應用型人才應具備的知識與能力,其中有相當部分只能在實際工作中才能獲得,所以,高職院校應發揮行業(企業)優勢,拓展教學空間,與外貿行業、企業密切合作,建立互利互惠機制,共同建設與國際貿易專業相匹配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簽訂共建協議,確保校外實訓基地的相對穩定,培養外貿實用型人才。在實訓中,使學生直接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熟悉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外貿函電和外貿談判等方面知識,掌握企業商務流程,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水平與能力,實現由“知識型”向“技能型”轉變。

    第6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WTO爭端解決機制對當代國際法的與實踐,提出了許多具有挑戰性的。有的西方學者認為,WTO的建立帶來了國際經濟法領域的一場“革命”。“當日益增多的國際經濟法問題向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提出挑戰時,該體系也處在改變中。其基本的主權概念、領土管轄、主權平等都必須修改。這就是國際經濟法的革命。”即將加入WTO,如何認識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與意義,是我國國際法學界十分關注的問題。”本文試圖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的、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以及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權理論等三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的發展

    以和平取代戰爭,是“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當年撰寫《戰爭與和平法》的宗旨。該書題獻詞曰:“愿和平之神、正義之神,施予陛下——正義之君、和平締造之君,當之無愧,不僅為祈神賜福,而且示本書之完成。”三百多年之后,當《聯合國》問世之時,祈求和平的人類發出最強烈的呼聲:“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莊嚴宣布“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令人深思的是,促使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問題的原因之一,在于尋求解決與荷蘭海外貿易有關的國際爭端之淵源。格老秀斯說道:“多年來,當我認識到:與印度(被稱為東方)的貿易對于本國安全的極大重要性,并且,這種貿易沒有武力保障,似乎難以維持,在葡萄牙人看來,這是通過暴力和欺詐構成的,我便關心如何喚起本國人的精神,勇敢地保護最初誠意進行的事業,因為我看到了問題本身的正義與衡平,以我之見,這是產生對自古以來人們逐步形成的法律之淵源。”是經濟的集中表現。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爭端處理不當,可能會引起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進一步沖突,乃至戰爭。格老秀斯主張基于"正義與衡平”(法)解決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爭端,以求和平。

    同樣值得深思,聯合國成立后,其經濟與理事會遂即接受美國之建議,籌備建立國際貿易組織(1TO),并就GATF進行談判。原因何在?杰克遜(JohnH.Jackson)教授解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戰勝國開始籌劃戰后的國際經濟體制的輪廓。人們從許多演講和文件中發現,當時的經濟考慮具有強烈的政治目標。該目標來自于這一看法,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原因之一是兩次大戰之間的經濟問題。經濟大蕭條、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處理德國問題的政策不當和其他類似兩次戰爭間的情況,極大地了構設戰后體制以避免重蹈前覆轍的政策制定者思想。”盡管ITO夭折,但是,GATF通過臨時適用,演變為準國際經濟組織,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維護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獨特的作用。

    從國際政治與經濟的戰略角度來看,在完善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形成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是戰后以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的重大發展。《聯合國》第三十三條規定,和平解決爭端的國際法方法包括談判、調查、調停、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的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的其他方法。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準司法解決的方法。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和平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方法包括磋商、斡旋、調解與調停、專家組審理、上訴復審、仲裁等。其中,專家組審理與上訴復審是相互關聯的,具有特別顯著的準司法解決性質。

    WTO爭端解決機制既不同于談判等非司法解決爭端,也不同于聯合國國際法院那樣的司法解決爭端。有一種被稱為“二分法”的觀點,將和平解決爭端的各種手段大致分成兩類型,即“權力導向型”(“power--oriented”)與“規則導向型”(“rule—oriented”)。前者根據爭端當事方相對力量對比,通過談判和協定的方式解決;后者根據當事方先前達成的規范或規則,通過談判或裁決的方式解決。所謂“規則導向型”,可以理解為傾向于根據規則解決爭端,其中包括談判等非司法解決爭端的方式。WTO爭端解決機制就是這類“規則導向型”的和平解決爭端機制。該機制以規則為指導,包括GATY第22條與第23條(基礎性條款)、DSU及其附件、《DSU行為規則》、WTO《上訴機構上訴復審工作程序》及其附件等。WTO成立以來的爭端解決實踐表明,這些規則得到了非常有效的貫徹實施,從而有可能在短短六年多時間內,兩百余起爭端得到受理。其中,近五十起已經專家組審理乃至上訴機構復審,得到解決,五起經仲裁后由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授權中止減讓。WTO爭端解決機制所具有的準司法解決性質與規則導向,密不可分。比如,根據GATT第22條與DSU第4條,WTO的爭端當事方首先必須通過磋商解決爭端,而不是直接訴諸準司法解決的專家組審理程序。雖然,這種磋商屬于WTO多邊框架內非司法解決爭端的方式,但是,也必須在相關規則指導下進行。至于準司法解決的專家組審理與上訴復審程序,更是必須遵循一整套規則。所謂“準司法”,是指這種專家組審理與上訴復審類似傳統意義上的法院(庭)審理程序,其中包括根據DSU第6條采用“消極一致”方式,從而使進入專家組審理的程序具有強制管轄的司法性質,同時又融合了不少非司法性質的程序,如關于專家組所作決定的授權條款、期間評審等。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富有活力的動態機制。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該機制的前身——GATY的爭端解決機制是“自運轉”而逐漸形成的。從GATt第22條、第23條到如今一部較完整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的法典,從原先沒有任何與GATT爭端解決有關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到WTO內相對獨立的DSB,尤其是常設的上訴機構,并且,1995年以來,年平均受理爭端數量近四十起。值得注意的是,該機制在實際運行中還在繼續發展。比如,在“美國禁止進口某些蝦與蝦制品”案(即“海蝦/海龜”案)中,WTO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的解釋,第一次允許接受非政府組織(NGO)直接遞交的“法庭之友”(amicuscuriae)書面意見。”盡管人們對這種做法是否符合DSU,第13條關于專家組“尋求信息權”的規定,頗有爭議,但是,上訴機構在“美國對某些原產于英國的熱軋鉛與鉍碳鋼制品征收反補貼稅”案中,再次明確肯定了這種做法。實際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這正是繼承了GATT上的實用主義傳統。這說明,國際需要通過某種和平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機制,并不斷地尋求各種相應的,保障各國或地區之間的正常貿易往來,并盡最大可能避免因貿易爭端引起、軍事沖突。通過6年多的實際運行,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暴露出不少有待完善之處,比如,期中評審幾乎沒有起到減少上訴復審的應有作用,上訴機構疲于奔命,等等。但是,瑕不掩瑜,該機制畢竟是近半個多世紀以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領域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其中包含了許多值得全面、深入的國際法。

    二、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

    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內在包含的關系。根據《建立WTO協定》第二條:“1.WTO應該為其成員之間,與本協議附件所含諸協議及相關文件有關的貿易關系之進行,提供共同的體制性框架。2.附件1、2、3(即多邊貿易協議)所含諸協議及相關法律文本是本協定不可分割之部分,對所有成員均具約束力。”可見,凡加入WTO者,都須接受WTO法的約束。這是WTO最基本的“游戲”規則。根據DSU第1條第1款,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和程序適用于建立“《WTO協定》及其多邊貿易協議與數邊貿易協議。因此,該機制對于實施WTO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WTO法屬于國際公法范疇。盡管WTO作為非聯合國系統的國際組織,不要求其成員必須是主權國家,而可以是不享有國家主權的單獨關稅區,如目前的歐共體、香港和中國澳門,今后可能包括中國臺北。但是,一般認為,以《建立WTO協定》為基礎的WTO法是國際條約法。在“日本酒精類飲料稅”案中,WTO上訴機構強調:“WTO協定是國際條約法——在國際上等同于契約。這是不證自明的~WTO各成員所達成的協定,正是通過行使主權,追求其國家利益的結果。為了獲得各自作為WTO成員的利益,他們同意根據WTO協定規定的義務行使其主權。”

    WTO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突出地表現于WTO爭端解決機制。在該機制運行之后的所有爭端解決中,無論是專家組,還是上訴機構,都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解釋WTO諸多協議。比如,在“美國精制與常規汽油”案中,WTO上訴機構指出:該公約第31條有關條約解釋的普遍規則是條約解釋的基本原則之“最權威、最簡明的表述……已具有慣例性或普遍性國際法規則的地位。基于此,它成為本上訴機構依據DSU第3條第2款所遵循的‘國際公法解釋慣例’的組成部分,以適用于試圖澄清GATY與其他WTO協定附屬的諸協議之條款。該指導方針反映了一種公認的尺度,即GATF不能與國際公法相脫離而被解釋。該上訴機構在論證該條約解釋的基本原則具有習慣國際法或普遍國際法的地位時,例舉了聯合國國際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的有關判決以及《奧本海國際法》的學說,以此說明WTO法作為被解釋的國際條約,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

    WTO的DSB在處理作為國際法的WTO法與各成員國內(域內)法的關系時,采取了國際法優先于國內法的原則,即,原則上各成員的國內(域內)法不得與WTO法相抵觸,除非根據例外條款,可論證為正當、合理的抵觸。如下數例,以為佐證。例一,“美國精制與常規汽油”案。這是WTO的DSB受理解決的第一起爭端案件。該案涉及的是美國的有關國內法(《汽油規則》)與GATY第3條第4款的國民待遇義務相抵觸。《汽油規則》是美國聯邦環保署根據國會1990年修訂的《空氣凈化法》制定的一項行政條例,旨在規定汽油的合成與排放效應,以便通過減少汽車排放的有毒氣體污染物與臭氧形成揮發性有機物,改善全美大多數最嚴重污染地區的空氣質量。根據《汽油規則》,任何在1990年至少已生產6個月的美國國內煉油廠商必須建立單個代表其1990年所生產的汽油的質量的煉油基線,并相應規定了三種供決定某煉油廠商基線的。如果汽油進口商或混合商不能根據規定的方法建立其單獨基線,將自動適用法定基線。委內瑞拉、巴西和歐共體(第三方)認為該《汽油規則》確定單獨基線的方法及其實施違反了GATF第3條第4款的國民待遇規定,向WTO的DSB提出爭端解決。經專家組審理,認定美國聯邦《汽油規則》規定的基線建立方法與GATT第3條第4款相抵觸,且不根據GATT第20條(b)、(d)、(s)款證明為正當。上訴機構基本維持了專家組的結論,并且強調該基線建立規則之實施,構成了“不能證明為正當的歧視”和“對國際貿易的偽裝限制”。美國表示接受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結論,并相應修改了《汽油規則》。

    例二,“歐共體進口、銷售與批發香蕉的制度”案。”這是WTO的DSB迄今受理的一起涉及當事方最多,且首次正式授權中止減讓的爭端案。經專家組審理和上訴復審認定,歐共體的香蕉制度與其根據1994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應履行的義務不相符合。歐共體表示愿意修改其香蕉制度,并于1998年7月、10月先后通過了兩項理事會條例(第1673/98號、第2362/98號)。厄瓜多爾等拉美國家以及美國認為這兩項修正條例仍然與WTO法相抵觸,要求根據DSU第21條第5款,由原專家組裁定,并由DSB授權部分中止關稅減讓。DSB于1999年4月9日、2000年5月18日先后授權美國、厄瓜多爾對歐共體采取部分中止關稅減讓的措施。

    例三,“美國禁止進口某些蝦與蝦制品”案。該案涉及美國所謂“海蝦/海龜法”,即1973年《瀕危物種法》(ESA)、1989年《公法101—102號第609節》(609條款)以及一系列實施“海蝦/海龜法”的指南。經專家組審理和上訴機構復審,最終認定美國的“海蝦/海龜法”及其貿易措施的實施違反GATT第20條序言的原則要求,即“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構成了“專橫的、不可論證為正當的歧視”。2000年1月27日,美國宣布,經過1年多的國內程序,已完成了對實施“海蝦/海龜法”的指南修改,旨在(1)在考慮外國項目與美國項目的可比性方面給予更大的靈活性;(2)詳細描述許可決定的時間表與程序,并表示繼續努力與印度洋地區各國政府就保護該區域內海龜進行談判,并愿意繼續為任何外國政府提供使用避免誤捕海龜的特殊技術培訓。然而,馬來西亞于2000年10月12日要求原專家組裁定美國仍然沒有取消進口限制及采取必要措施允許以無限制的方式進口某些蝦與蝦制品,因而不符合DSB所要求美國修改其國內法的建議。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等10個國家或地區保留參與專家組仲裁程序的第三方權利。截至本文寫作時,此案尚在進行中。

    由上可知,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運行,WTO法真正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WTO各成員有義務使其國內(域內)法與WTO法相一致。根據《建立WTO協定》第2條之規定以及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這種義務并不要求WTO成員必須在其國內(域內)直接適用WTO法,而是指各成員必須使其國內(域內)法與WTO法不相抵觸,除非根據例外條款可論證為正當。這就是WTO框架內的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WTO各成員均采取國內(域內)立法的方式,間接地在國內(域內)實施WTO法。WTO與日俱增的爭端解決案例,為我們進一步深入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提供了極為豐富的材料。

    三、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權

    由上述國際法與國內(域內)法的關系,引出了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權。如上對WTO法屬于國際公法的解釋一樣,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有關的主權是就該體制內的一般情況而言,不排斥WTO內存在非主權的特殊情況。這是可以理解的。“主權的概念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理論中并起來的。換句話說,主權主要是國內憲法權力和權威的問題,這種權力和權威被認為是國內最高的、原始的權力,具有國家內的排他性職權。”在國際法上,國家主權主要是指一國政治獨立,即“獨立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的能力。”

    國家主權體現于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的能力,可稱為國家的經濟主權。聯合國大會于1974年12月12日通過的《經濟權利與義務》規定:“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如同政治的和其他的關系,都應受如下原則的制約:(1)國家的主權、與政治獨立;(2)所有國家的主權平等;在受同一原則指導的意義上,國家主權的政治與經濟方面是一致的,不能割裂。WTO及其前身——GATT一直小心翼翼地對待主權問題。原先GATT并不是一個國際組織,而協定本身規定其成員是“締約方”,避免明確使用與國家主權有關的“締約國”。如今WTO是根據國際條約建立的國際組織,但是,《建立WTO協定》及其附件均不出現“主權”或相關詞,并規定其參加WTO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均為“成員”。

    然而,由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所具有的準司法解決性質,使國際法優于國內(域內)法的關系得以確立。因此,包括美國在內的WTO各成員,不得不考慮如何對待本國獨立處理國內外一切經濟事務的權力與WTO作為國際經濟組織享有的權力,尤其是爭端解決的權力之間的關系。

    1994年12月8日,美國國會根據其國內“快車道”立法程序,通過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之后,有些國會議員顧及新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準司法性質,擔心美國主權會受到制約。為此,參議員多爾(Dole)于1995年1月4日提出了一項法案,要求建立一個由5名美國聯邦巡回法官組成的專門委員會,評審WTO爭端解決報告。該法案第2節(a)款規定:“美國人民必須獲得保證,在WTO監視的全球貿易體系中,美國的主權將得以保護,美國的利益將得以增進。”由于該法案可能產生一個居于WTO爭端解決機制之上的、頤指氣使的“太上皇”,危及WTO存在的基礎。因此,最終沒有獲得美國國會通過,成為。但是,這說明WTO爭端解決機制與主權問題,休戚相關。

    首先,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準司法解決具有強制管轄的特點。在WTO建立之前,任何進入專家組審理的程序都可能被當事方(尤其是被起訴方)所“封阻”。這種類似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一票否決權”,體現了GATT締約方的“主權”。如今,根據DSU第六條第一款,“如起訴方提出請求,則專家組應最遲在此項請求首次作為一項議題列入DSB議程的會議之后的DSB會議上設立,除非在此次會議上DSB經協商一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實踐證明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這意味著任何WTO成員在作為被起訴方時,都無法“封阻”進入專家組審理的程序。同樣的,對專家組審理報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復審程序,亦不可能被“封阻”。如此,WTO爭端解決機制為解決各類與WTO法有關的爭端,提供了一條暢通的準司法途徑。這是以WTO成員放棄原先實施“封阻”的“主權”為前提的。

    其次,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準司法解決中,無論是專家組的審理報告,還是上訴機構的復審報告,都將由DSB通過,以DSB的名義公布。根據DSU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十四款,除非DSB經協商一致不通過該報告,該報告應通過。這意味除非“勝訴方”也同意不通過該報告。實踐證明,這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思議的。因而,如同司法程序中,當事人無權干預法院作出可能不利于自己的判決一樣,WTO的任何成員都無法“封阻"DSB作出“判決”。

    最后,根據DSB采納的報告建議,有關成員可能不得不在經協商的期限(通常為15個月)內,對其國內(域內)法作出必要的修改,或作出其他實施建議的措施。否則,有可能面臨DSB授權的“貿易報復”(中止部分關稅減讓)。

    可見,WTO的DSB是根據《建立WTO協定》以及DSU成立的,其權力來自于全體成員的“契約”授權;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DSB又居于各成員之上,采取準司法的方式,解決有關成員之間的爭端。這與霍布斯當年所說的“利維坦”(作為擬制人的國家)之形成方式,很相似。

    彼德曼(Emst—UlrichPetermann)教授在評析霍布斯時指出:“對于國家之間的國際關系,霍布斯沒有尋求通過類似方式,比如主權統治者之間的契約,結束國際的無政府狀態,并且通過建立一個國際利維坦,管理各國間關系。霍布斯意識到各國間的國際無政府狀態,認為缺少一個居上的權力較之在國家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危險性低一些。霍布斯期望主權統治者避免不必要的好斗行為,注重于國家內部秩序良好的主權,而不考慮主權統治者之間的國際契約以及對其外交政策權利的國際限制。”“這是十七、十八世紀西方學的傳統觀念。二十世紀英國實證主義法學家奧斯丁在強調以制裁力為后盾的主權者命令即法律這一觀點時,將國際法稱為“實證道德”而非法律。二十世紀中葉的奧地利規范法學派代表人物凱爾森一反其前輩之傳統,認為國際法不僅是國內法意義上的法律,而且高于國內法,從而在根本上取消了主權概念。看來,否認國際法的法律性,或取消主權概念,是兩個極端。

    第7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8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關鍵詞:農民政治參與;新農村建設;村民自治;民主監督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0-0038-02

    農民政治參與作為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指的是“我國農村成年人口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與要求,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積極參與政治活動或政治決策,以影響政治過程的行為”。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鍵時期,農民政治參與不僅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和民主政治發展,而且還有助于促進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可以說農民的政治參與對我國的新農村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目前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還存在一些令人擔憂的問題。應當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而積極采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不斷提高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水平,從而推進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繼續向前發展。

    一、農民政治參與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參與意識淡薄;行賄和賄選現象普遍存在;參與假象嚴重,參與質量不高。

    (一)農民政治參與意識淡薄以及隨之而來的政治冷漠問題

    在對山西省古縣蘆家莊村村民的調查中,當被問及“您對當村干部是什么態度”時,有55.3%的村民選擇“無所謂”,選擇“想當,并會積極爭取”的僅占15.7%;當被問及“您為什么要參加村委會選舉”時,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村民選擇“村里讓我選”或“大家都選,所以我也選”,而選擇“這是公民的義務”的村民僅占少數。由此可見,我國農民缺乏明確的政治參與意識,對集體事務特別是政治方面的事務漠不關心,政治責任感不強,政治積極性與主動性不高,這些必然會制約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水平。

    (二)行賄和賄選現象普遍存在

    通過對山西古縣蘆家莊村村民的訪談顯示,村民為了獲取某項權利或權益,會通過拉關系、托熟人、請客和送禮等途徑與政治決策者進行權錢交易,即行賄。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中,有些村干部候選人會積極活動,搞小動作,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網巴結領導、賄賂村民,從而在選舉中獲勝,即賄選。村民會為了在扶貧、貸款和低保收入等方面獲取有利于自己的決定而行賄。村民會因為金錢或禮品、人際關系、情面等因素而輕易放棄手中神圣的選舉權。這種賄選行為直接破壞了農村的基層民主,應當極力禁止。

    (三)政治參與假象嚴重,政治參與質量不高

    根據對山西古縣蘆家莊村村民的調查結果顯示,村民的到場率及投票率是很高的,但事實上這種興盛并不是真實的。高投票率和高到場率并非就意味著高參與率,政治參與還包括許多其他的形式,如、監督等,而農民卻很少使用。在此次調查中,沒有一個村民意識到“通過新聞媒介來解決自己遇到的政治問題”;大多數在外地務工的村民是委托投票,有的村民會一人一大把選票;有些農民雖然參與了選舉,但大多是被動員或者是迫于村干部的壓力而不得不參與。這些都導致村民的參選率失真。

    二、農民政治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導致農民政治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經濟原因。

    (一)農村經濟依然落后

    經濟落后,農民生活依然貧困,這是農民政治參與程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根據對山西古縣蘆家莊村村民的調查顯示,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平均月收入在500元到1000元,平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村民僅占少數。為了維持其生活,大多數村民農忙時節在家務農,農閑時節到城里打工,終年勞作。沉重的生活壓力和經濟負擔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使得農民整天為生計而奔波,無暇顧及投票選舉等政治參與活動。正如格爾哈德?倫斯基指出的:“日常生活的壓力嚴重地限制了人口中絕大多數人的政治活動,雖然在革命時期,大多數人可能在短期內某一重要的領域中變得在政治上活躍,但由于必須要保證其生計,大多數人很快就離開了政治領域。”

    (二)村民自治組織不完善

    村民自治是農民政治參與的直接體現,它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主要通過自治組織村委會來行使這些權利。但是,根據訪談顯示,在農村的村委會選舉中還存在著賄選、宗族勢力干涉的現象,這使得選出的村委會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里很少召開村民會議,村務也不公開。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村委會的職能異化,農民的各項自治權利得不到充分的行使,從而制約了農民有效的政治參與。

    (三)農民自身的組織化程度低

    從我國歷史和現實的因素來看,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了,農民分散經營土地,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聯系與合作,單家獨戶進入市場,從而形成了我國農民分散性較大、組織化程度比較低的問題。因此,我國農民進行政治參與主要是以個體或小團體為主要形式,這使得農民利益表達難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時由于農民組織代言人的缺位,導致農民政治參與的目標訴求不明晰,進而影響了農民的參與熱情。

    (四)農民自身的文化素質低

    由于我國農民的文化水平整體不高,因而導致其政治認知程度也比較低,這在很大程度上將影響農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制約農民政治參與的能力和水平。調查結果顯示,有14.9%的人從未上過學,有45.4%的人是小學文憑,有37.7%的人是初中文憑,而只有2%的人是高中文憑。農民由于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他們對政治參與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和熟悉程度比較低,對自身政治參與的權利和參與程序也不了解,從而嚴重制約了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

    (五)我國傳統政治文化的消極影響

    我國作為一個有著漫長的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了以儒家政治思想為主線的傳統政治文化,這些傳統政治文化在農民的心里逐漸積淀成了“清官思想”、“依附和歸屬心理”、“與世無爭”、“權威崇拜”等復雜的政治意識。這種意識至今還深刻地影響著農民的政治觀念和政治行為,使得農民在政治參與中表現為被動與盲從,從而制約著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

    三、提高農民政治參與水平的對策分析

    通過上述對我國農民政治參與存在問題及原因的分析,筆者認為,要全面提高我國農民的政治參與水平,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有利的物質保障

    第一,要因地制宜,在發展農業的同時可以發展養殖業、種植業等。例如蘆家莊村,鑒于該村的村民以種地為生,土壤肥沃,草木茂盛,所以政府應該同時發展當地的農業和養殖業,形成集體規模,并給予村民統一的指導和管理,確保農民增收。第二,要做好農產品的深加工,提供“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并大力發展綠色農產品,形成具有當地特色的新興產業。例如蘆家莊村,鑒于該村有許多特色產品,比如櫻桃、連翹等,所以可以將這些產品進行深加工,獲取更高的經濟價值。第三,要建立農民培訓機構,加大對農民相關技能的培訓,包括種植技術、養殖技術等,讓農民掌握先進的科學技術,以此來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在民主選舉方面:村民委員會要對選舉中出現的賄選、拉票行為作出明確的嚴肅處理規定;要增加選舉的透明度,通過各種形式,比如候選人開展競選演說、公布政務目標等,讓農民了解村干部候選人,保證農民選出真正維護自身利益的代言人。第二,在民主決策與民主管理方面:要定期召開村民大會,村內重大事務一律交由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最大程度地考慮群眾的意見。第三,在民主監督方面:要推行村務公開,做到公開村務的時間及時、形式規范、內容完整;要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認真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是否及時等,讓全體村民進行有效監督,從而真正落實村民的民主自治。

    (三)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民政治參與的整體實力

    “在某種程度上,農民家庭離群孤立,一個個單獨地站在國家權力機構面前。”這是農民利益容易被忽視和遭受侵犯的主因之一,所以農民應該有自己的政治參與和維權組織。因此,要引導農民組織起來,成立屬于農民自己的利益組織,比如“農民協會”等,這些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代表農民參加政治決策,以集體的力量抵御各種可能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增強農民自身的組織性和自我保護能力,從而不斷增強農民政治參與的整體實力。

    (四)提升農民的文化素質,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素質基礎

    第一,在鄉鎮建立農民夜校,開辦農民文化培訓班。如在蘆家莊村,村干部可以組織開辦識字班,把當地村民組織起來進行學習,每星期兩次,每次一小時。第二,在農村創辦公共文化組織和文化設施,如文化室、文化館等;開展農民文化節,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如在蘆家莊村,村干部可以組織村民觀看一些反映農民生活的電影,并進行交流和討論,從而指導村民自己的日常生活。第三,動員大學生志愿者下鄉進行義務服務,為農民進行國家政策、文化知識的講解,以提高農民的政治素質和文化素質。

    (五)發揮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作用,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規范化的渠道

    第一,要設立專屬于農村的電視頻道和廣播節目,創辦專屬于農民的報紙和雜志等,為農民提供更為豐富的規范化政治參與渠道。第二,要創新大眾媒體的表現形式,以廣大農民喜聞樂見的、易于接受的方式展現在農民面前,如漫畫形式。第三,積極引導農民向大眾媒體反映影響農民自身利益的問題。如開辦類似焦點訪談之類的電視節目等,通過這些大眾媒體的報道和宣傳,形成社會輿論,加強農民對各級村干部的監督,促使有關部門積極解決這些問題,從而為農民政治參與提供規范化的渠道,激發農民政治參與的熱情和利益表達的愿望。

    參考文獻:

    [1]王立梅,計軍恒.當前我國農民政治參與的制約因素及對策探析[J].理論導刊,2006,(1).

    [2]格爾哈斯?倫斯基.權利與特權:社會分層的理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第9篇:國際政治論文范文

    行政三分制的現實意義

    行政體制是國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和深化,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大的體制保障。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把“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提了出來,十七大中又提出了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協調運行的新思路,嘗試借鑒西方公共管理活動的成功經驗,試圖用“行政三分”再造政府。“行政三分制”就是借鑒國外行政體制改革,并在其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來推行的行政體制改革模式,對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實行“行政三分制”有利于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執行更加公開和透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三分制將決策、執行、監督三者相對分離,實際上是對決策權的分散,但是相對集中了執行權,強化了監督權。這樣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通過民意調查、聽證會、專家咨詢等方式廣泛聽取民聲,征求民意,采納民智,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之上形成多個決策方案來供決策者決策,從而保證了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執行由執行部門專門負責,只負責執行,這樣就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而監督部門則負責對整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實施后的效果進行監督,從另一個方面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三者有機配合,使政府由過去的“決策快、執行慢”向“決策慢、執行快”轉變。

    2.實行“行政三分制”有利于促進中國政府的轉型,為政府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務來搭建平臺。我國目前的行政體制是以職能分工為標準的部門行政體制,各政府部門集決策、執行、監督權力于一身,自定規章,自行執行,自我監督,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衡和監督,是腐敗問題滋生的溫床。“行政三分制”決不僅是簡單的把決策、執行、監督三者相對分離,而更主要的是為政府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務來搭建平臺。行政三分制下的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和監督部門相互協調與配合,各司其職,進一步轉變了政府職能,強化政府的服務意識,使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限權型政府轉變,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過渡。同時大力構建非政府組織和中介服務組織,將政府的部分職能讓渡給社會,使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保證資源得到充分和高效的利用。

    3.實行“行政三分制”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職能的重新定位,明確定位主體角色和各部門職責。“行政三分制”是把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對分離,改變了過去原有的權力高度集中的模式,打破了傳統行政體制中“拍腦袋決策”、“萬能首長”等錯誤行為,保證權力更加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學化,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同時使三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理界定部門職能,避免了政府在行政活動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錯誤定位,也有利于各行政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樹立一種自律、自省、自察、自控的良好氛圍。

    4.實行“行政三分制”有利于重新構建分權和權力制約機制來防范權力異化,有效遏制腐敗問題,促進政府廉潔。我國政府目前采用的仍是集決策、執行、監督于一體的模式,這種模式缺乏自我監督和約束,造成了事實上的“權力壟斷”。“行政三分制”從提高權力效用出發,使三個部門實現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防止權力異化,杜絕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監督部門將單獨行使監督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了腐敗現象的滋生,約束了權力的濫用,最終使政府行為更加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

    踐行行政三分制時的內外部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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