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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或PE),是指通過對少數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基金合伙公司或契約式基金組織,投資于事業項目和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安排,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現的一種以定向募集、組合投資、整體核算、專業管理為運作特點的新型投融資工具,是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內目前習慣沿用“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名稱來表述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是一種向成長性企業提供資本支持和管理服務,并通過股權轉讓獲得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作為支持創業和創新活動的投資制度,股權投資能夠有效支持創業和創新活動,極大的刺激國內實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它一方面可以培育出大批類似微軟、英特爾、思科、蘋果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成長性企業,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相關規章制度
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注冊資本以及在主管部門的備案等日常經營管理進行規范,使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管理有法可依,2007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納稅抵扣問題。政策后,各省級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實施了管理辦法和稅收政策優惠,對促進創業投資企業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2008年,我國管理部門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股權投資基金利用投資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之機實現資本退出鋪平了政策性道路。2009年10月,創業板實現掛牌交易,讓股權投資基金擁有了一個實現快速增值的場所,也為我國眾多創業投資基金參與創業企業解決了后顧之憂。
三、當前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及發展
近幾年,我國的股權投資基金獲得了長足發展,無論從基金數量還是基金資產規模等獲得了迅速增長。總體來說,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呈現出了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股權投資基金數量增加,控制的資產總額相應迅猛增長。2010年末,全國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增加到706家,資產規模達1502.89億元(不含承諾資本額)。
2、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案例和投資金額保持穩步增加態勢。從投資案例數量看,2010年新增投資案例為1507個,年末投資案例余額增加到5129個,歷年累計投資案例由2006年的2380個增加到2010年的6622個。2010年度新增投資金額為235.37億元,年末投資余額為729.53億元,歷年累計投資金額由2006年的219.26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845.49億元。
3、股權投資基金對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呈現出由集中到較為分散的狀態。2006~2010年度,股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10%~30%的案例一直占第一位。但是,2010年,持股比例5%以下的案例占比提高到30.26%,同比上升4.31個百分點。2006~2010年度,創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10%~30%的金額也總體上占第一位。
4、投資行業相對集中于傳統制造業、新材料工業和金融服務業。2006~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對傳統制造業產業、軟件產業、新材料工業和金融服務業等4個行業的投資案例數量較高。從投資金額看,投資金額居前三位的行業也分別是:金融服務產業、傳統制造業產業和新材料工業產業。
5、投資階段主要集中在起步期,特別是擴張期。2006~2010年度,在起步期和擴張期進行投資的案例占多數,在種子期和成熟期進行投資的案例都相對較少。
6、股本退出案例和金額總體呈“雙增”局面。2010年實現股本退出案例數有357個。截至2010年末,股權投資企業累計實現股本退出案例1493個。2010年實現股本退出金額達32.23億元,截至2010年末,股權投資企業累計實現股本退出的金額達115.96億元。
7、經濟社會貢獻顯著。2010年,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的年末就業人數108.8萬人,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的研發投入合計達253.69億元,銷售額合計達7615億元,2010年股權投資企業的當年新增投資額僅為232.52億元,只相當于全社會國內生產總值的0.06%,但其所投資企業創造的GDP增加值卻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0.47%,兩者相差6.83倍,倍增效應明顯。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繳納稅金358.23億元,比上年增長29.87%,相當于當年全社會稅收增長速度23%的1.3倍。
8、股權投資基金持股期限較短。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較高,而持股7年以上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反而較低。
四、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方向
隨著國內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壯大,掌管的資金和投資項目越來越多,以及IPO節奏放緩,特別是監管部門對股票發行人創投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要求,必然導致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發生變化。筆者認為,未來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方向必將向以下幾種方向發展:
發展方向一:實行項目長短期搭配,尋求潛力行業。清科數據顯示,8月在境內市場IPO的15家VC/PE支持的中國企業,共實現了35筆VC/PE的退出,平均賬面回報率為4.67倍,但相比去年同期平均十多倍的回報率,已大幅回落。回報率的降低增加了項目投資風險,對高市盈率取得的PRE-IPO項目更是如此。為了降低項目投資風險,部分股權投資企業開始轉變思路,減少PRE-IPO項目在資產配置中的比重,增加早中期項目的配比。比如,達晨創投將PRE-IPO項目占總投資項目的比重減至20%,早期項目8%左右,中期項目約占62%-72%。
發展方向二:轉型為資產管理公司,從資產管理中獲取利潤。隨著股權投資基金利用項目IPO獲取利潤率的降低,基金管理公司必然要為掌握的大量資金尋找出路,尋找其他相對穩妥、利潤相對較高的業務。例如,去年硅谷天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更名為硅谷天堂資產管理公司。一年來,硅谷天堂將已發行股權投資基金的PE投資占比降至約30%,新發行基金則明確PE投資比重降至25%以下,同時,加大對中早期項目與并購重組(包括定向增發)的投資力度,形成中早期投資、PE投資與并購重組的“三駕馬車”業務鏈。
發展方向三:國有創司實現市場化轉型,力爭在創投行業中處于有利地位。今年,湖南省國資委與湘投控股集團已同意湘投創業投資增資擴股申請。對一家國有創司而言,引進民間企業戰略投資,打開了市場化運作的一扇門。轉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是讓公司管理團隊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權,形成風險共擔與利益共享機制,另一方面形成激勵機制,鼓勵國有創司更好的留住PE人才。
參考文獻:
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
從創業投資運作的內在要求和國際經驗看,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五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與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主體按其組織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為“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和“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兩大類。前者系由分散的個人或非專業機構以其名義直接或通過委托方式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后者系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的名義進行投資,由于它具備了國內所俗稱的“投資基金”的本質內涵,故本質上即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以上兩大形態的創業投資中,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組織化的創業投資”既有利于實現投資運作的專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專業的創業投資市場。根據創業投資的特點,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設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是發展創業投資的首要前提。由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等企業具有區別于一般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所以,往往需要根據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點,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進行適當修訂;有時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關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的特別法。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臺灣的公司法比較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并于1983年根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特點,制定了《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這部專門調整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國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之所以在上個世紀70年代受阻,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資公司法》這部調整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在內的特別公司法,主要僅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卻并不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按照《投資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資顧問法》的規定,投資者超過14人的投資公司,不得實行業績報酬。這一限制雖然有利于抑制證券投資基金經理人的冒險投機動機(在證券市場上冒高風險通常能獲得高收益,基金經理也隨之將獲得高業績報酬;而一旦冒險失敗,投資虧損卻完全由投資者承擔),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卻是不夠公平的。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單位凈值可以通過市場得到體現,借助于市場本身即可較好地激勵基金經理人(基金業績好時,基金經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資產;否則,基金經理將很難再管理更多的資產);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它所從事的是長期投資,往往要5~7年后才能體現業績,只好更多地借助于業績激勵來盡可能地解決基金經理與投資者的收益一致性問題。正是這種人為的業績報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導致美國的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受阻。幸虧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逃避“投資者超過14人即不得實行業績報酬”的人為法律限制并被視作免稅主體,加之通過數次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進了不少公司制度的運作機制;所以,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起來。
二、與創業投資基金募集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且不具有公開信息的長期投資活動,所以,創業投資基金更適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資本。因此,完善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樣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與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類型證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貿易類公司通過私下發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對募集對象的保護等方面都具有相同點,所以,世界各國均不是通過制定單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法》或《投資基金法》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而是通過《證券法》來對“私募條款”進行統一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為了切實避免并不具有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被卷入各類私募活動中,有關私募活動的法律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一是規定私募只能針對“合格投資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資者不超過一定人數(100人)。其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通常又是依據不同的國情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在財產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通常以個人或機構的已有資產和目前每年可獲得的收入來界定;在財產制度不不夠健全的國家,則通常以投資者一次性以其名義購買相當規模的私募證券(比如100萬美元)來界定。
三、與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相關的法律制度
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相適應,創業投資的資本來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資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長期投資理念,最好是對創業活動也具有一定的興趣;二是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三是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這些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個人,尤其是那些曾經創業成功的富有個人;(2)大型企業;(3)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4)銀行等金融機構。
在以上四大主要資金來源中,人壽基金等各類保險基金作為一種典型的風險資產,隨時處于“理賠”風險中,對“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們的資金規模大,故以較小比例(如不超過5%)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并不會造成整體性風險。銀行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的要求較高,所以,一般意義上的銀行資金不適合從事創業投資。但由于銀行具有“資金規模大、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因此,將少比例的核心資本用作創業投資,并不會對銀行總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構成威脅。但是,由于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的使用往往要適用于特定的行業性法律,因而使得這些行業性法律制度直接影響著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所以,在考察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須將《保險法》、《銀行法》等行業性法律制度也包括進去。例如,在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都傾向于禁止商業保險基金(包括人壽基金)、銀行資金直接從事投資業務。而隨著金融業內部系統管理技術、風險控制藝術的提高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不少國家也正在逐步放開商業保險和銀行運用部分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限制,從而拓寬了創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之所以在上個世紀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輪快速發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過兩次修訂《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壽基金能夠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記為“投資顧問”方面獲得特別豁免。在英國,商業銀行由于可以通過另行成立附屬性創業投資公司或參股社會性創業投資公司的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故已經成為僅次于人壽基金的第二大創業資本來源。
四、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方式相關的法律制度
為了分散創業投資過程中的高風險,一家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必須對多個項目進行組合投資,因此,只有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具有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可能保證創業投資基金具有起碼的組合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謹慎而有耐性的投資,通常需要在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謹慎調查之后才會決定實際投資,因此,在法律上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分期到位,對于避免資本閑置具有重要意義。
創業投資的一項重要使命是發揮創業投資家的資本經營優勢,為創業企業提供包括制定長期發展戰略與市場營銷策略、物色戰略合作伙伴和關鍵人才、部署融資安排和重構財務結構等多方面的創業管理服務,以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美國和英國的創業投資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們特別注重在為創業企業提供股權性資本支持的同時,還提供重要的創業管理服務。美國的《投資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將創業投資基金定名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將其界定為“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證券,并且向這種證券的發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幫助……”(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8款),即是為了引導“企業發展公司”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為了使“企業發展公司”切實履行提供創業管理服務的職能,《投資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業發展公司”所必須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即:“(A)企業發展公司通過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一般合伙人,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經后者同意確實提供了有關管理、運作、經營目標與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導與建議;(B)獨自或與其他企業發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并對其經營管理與經營策略之制定具有決定性影響;(C)若企業發展公司是一家經小企業管理局批準并依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運作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則可以向發行非公開交易證券的公司提供貸款”(見“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節第47款)……此外,為了避免企業發展公司所提供的“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詢服務,有關條款還就滿足“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條件作出具體界定。若僅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詢服務,則仍只能被視為“沒有達到提供經營管理上的重要幫助”的要求。
創業投資公司應當參與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為了避免其蛻化為控股公司,有關法律又通常規定其必須按照組合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例如,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其創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這樣,也便于創業投資公司適度地分散風險。
五、與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相關的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區別于產業投資的顯著特點是,產業投資以投資經營產品(或服務)為手段,以獲取產品(或服務)銷售收益為目的;而創業投資則以投資經營企業為手段,以獲取轉讓企業股權后的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因此,在所投資企業發育相對成熟后,創業投資就一定要適時退出。雖然創業投資退出的方式有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私下轉讓所持股權,整體并購、創業者回購和清算等五種,但通過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的方式實現投資退出是最利于投資收益實現的方式,由于傳統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為成熟企業提供上市融資的場所,上市門檻較高,通常必須有持續盈利業績,因此,如果僅僅寄希望予主板市場,不僅不利于快速成長的創業企業上市融資,也不利于創業投資比較快地實現投資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在設立有主板市場的條件下,還紛紛設立創業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上市門檻較低相對應,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也相對較高,故對創業板市場往往需要另行制定專門的運行與監管規則。所以,在構建創業投資法律體系時,還必然地涉及與創業板運行與監管規則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
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與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與地區都建立有完善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不同,盡管我國已制定有與創業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創業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創業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創業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具體表現為:
一、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以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構架、資金募集及創業投資運作與退出等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不利于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創業投資公司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委托—關系,這種委托—關系既可以體現在董事會與其經理班子之間,也可以體現在公司董事會與另一個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之間。尤其是隨著創業投資家隊伍的發育成熟,一些規模較小的創業投資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別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顧問公司代為其管理資產。這樣,既可以避免因為自身資本規模小、難以請到一流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的問題,又可以提高創業投資管理的規模效應。但現行《公司法》卻僅僅為董事會與經理班子之間的委托—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2)多重公司行政機關可能導致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過高的制度成本。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都已實現權力結構中心從傳統“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現代“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為了更好發揮經理人員的專家管理的積極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的前提下,正在賦予經理人員更多的經營自。為了提高運轉效率、降低運作成本,可以授權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精簡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機關。例如,當公司委托其他機構管理資產時,公司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時起著監事會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設監事會。但是,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一律必須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這不僅增加了運營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高效率。
(3)缺乏對經理人員或其投資顧問公司的激勵機制安排。激勵機制是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信息高度不對稱性問題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現行《公司法》并未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可以實行業績報酬提供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許多國有控股創業投資公司很難實行國際通行的業績報酬機制。
(4)缺乏促進創業投資公司建立責任約束機制與成本約束機制的條款。創業投資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勵約束機制外,還通常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約束機制。例如,通過設立有限的存續期(通常為10—15年),存續期一到便予以清盤,使得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很快就水落石出,從而強化出資人對經理人的責任約束。通過規定固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約束經理人員將開支控制在一定幅度,從而建立起成本約束機制。但現行《公司法》卻缺乏針對創業投資公司特點的類似條款,從而使得一些創業投資公司有可能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虧損無限期地掩蓋。一些創業投資公司剛剛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購買豪華寫字樓和汽車,肆意揮霍投資人的錢。
2.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如前所述,創業投資(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設立,但按照現行《公司法》,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卻無法以私募方式設立。盡管《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設立,但這里所謂“募集方式”特指“公開募集”;除“公開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發起方式”設立。對有限責任公司,則只能采取“出資方式”設立。就加工貿易類企業而言,只能以“發起方式”、“出資方式”設立倒也并不構成大的法律障礙。因為,加工貿易類企業通常可以先由少數幾個創業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后,再逐步增資擴股。然而。對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而言,在設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而僅僅靠少數幾個投資者以共同出資方式或以共同發起方式設立則較難形成規模,所以,往往還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參與具體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投資。但由于這兩類不同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所實際擁有的權利并不完全相同(具體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擁有更多支配權,不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的權利則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參與設立事宜的投資者應受到必要的監督并履行更多義務)來均衡這種權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難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參與。現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對出資方式和發起方式的規定過于籠統,才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本加盟。目前已經設立的各類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主要僅限于少數幾家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或共同發起,其原因即緣于此。
3.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運作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沒有為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提供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責任能力并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現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質,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做了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于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創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特殊類型的公司,顯然屬于需要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另行做出特別規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沒有相應的法規來對其最低資本限額做出特別規定,導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規模過小。有些創業投資公司只有幾百萬的資本,由于抗風險能力極低,很難進行有效的組合投資,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項目。
(2)實收資本制度造成創業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應該說,在中國現行社會信用狀況與法律制度環境下,這種實收資本制度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盡管它有可能導致資金閑置,但對于一般加工貿易類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并不是很突出。因為加工貿易類公司完全可以以較小資本金注冊,然后再慢慢增資。然而,對于創業投資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資本規模才具有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現行的實收資本制將所有資本在注冊時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導致資金閑置問題。
(3)對外投資限制與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設立宗旨相違背。現行《公司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這一規定不僅不適合于大型公司開展“公司附屬創業”活動,更不適合于創業投資公司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投資能力。因為,創業投資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資本對外投資,即使對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適當范圍;而且創業投資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對外投資來獲取資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貿易類公司那樣對外投資只是副業,主業仍是從事產品經營。所以,要求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僅沒有必要,也有違其設立的初衷。
(4)沒有為以特別股票方式投資創業企業提供法律依據。與創業投資能夠以可轉換優先股等特別股權方式進行投資相適應,創業企業應當可以向創業投資機構發行特別股票。但我國現行《公司法》目前還只是為公司發行普通股提供依據。盡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發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為止,國務院并沒有就公司發行特別股票作出過規定。在這種法律環境下,如果創業投資公司以可轉換優先股等形式進行投資,就必然面臨缺乏法律保護的問題。
(5)沒有為創業投資公司的組合投資方式提供法律規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針對創業投資公司制定組合投資規范,導致了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在實際運行中演變成了投資控股公司。
4.現行《公司法》在創業投資的投資退出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關條款,公司只有具備了3年持續盈利業績后方可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這種高門檻顯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長中的創業企業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融資,也不利創業投資快速實現退出。盡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時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可另行規定”,但由于無法對“高新技術”進行準確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標準,所以,這種修改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不得不決定分兩步建成創業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推出“中小企業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門檻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
二、《合伙企業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和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1.在創業投資基金組織結構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目前國際上的合伙企業立法紛紛借鑒公司的三大機制來實現合伙企業的自我完善:一是賦予合伙企業以法律實體的地位,便于合伙企業更好地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二是允許合伙人會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類似公司股東大會的作用,從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條件下參與合伙事務的重大決策;三是允許合伙人對合伙進行派生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各類合伙人的權益。但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還僅僅停留于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貿易類企業提供法律規范的地步,無法滿足創業投資基金對企業組織結構的要求。
2.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按照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設立的話,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而無法按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由于合伙人僅僅限于自然人,從而使得最適合創業投資基金特點的機構投資者無法參與創業投資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業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須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并不具體參與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由于懼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敢投資于合伙企業。
三、《證券法》在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私募作為一種與公募相對應的直接融資方式,在西方資本市場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場上的投資者通常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和較高風險鑒別能力,所以,只需規定投資者的資格,以確定誰是“合格投資者”,投資風險就完全可以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發行主體,則通常是豁免審查。由于通過私募發行的證券仍然屬于證券范疇,因而在國外普遍通過《證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另一方面設立“發行主體豁免審查”條款。這樣,既充分發揮成熟投資者的風險自擔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預,而且還能確保正常的市場秩序。但在我國,由于出臺較早的《公司法》沒有為公司私下發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后來出臺的《證券法》也僅限于對公開發行證券進行相應的規定,對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股票在內的各類證券的私募則未能設置任何規范性條款。因此,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證券法》的法律支撐。
四、《保險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環節上的不適應性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盡管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這一活口,經國務院批準,目前保險資金可以部分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但要使之能夠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則又受第三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的限制。盡管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作了一些修訂,但修訂后的保險法依然禁止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依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2003年,該條雖然被修訂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為商業銀行可以向創業投資(基金)企業投資制定特別規定,使得商業銀行還無法成為創業投資資本的現實來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資來我國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許多的障礙。本來,國外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公司來我國從事創業投資,在性質上已經不同于外商直接來我國投資辦廠或是設立以投資辦廠為目的的產業投資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種直接投資行為,可能直接控制國內企業,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前者卻只是一種財務性投資,即投資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從財務上獲得資本增值,一旦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長性時就會立即撤出,因而不會造成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以創業投資方式吸引外資可以說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們對外資以創業投資方式來中國投資的意義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不僅沒有任何鼓勵性政策,反而對其存在著種種歧視。例如,在我國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但根據2003年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卻“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的對策
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當前應當從以下五個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法律體系。
1.盡快出臺《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部分解決創投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問題。
從根本上講,必須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進行全面修訂,才能徹底解決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問題。但是,由于全面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非一日之功,比較現實的選擇便是根據《公司法》中的“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另行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以部分解決創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形式設立與運作的法律依據問題。
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對組織結構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許創司可以聘請投資顧問機構等法人擔任“經理”的條款,以實現創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下,分清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資顧問機構)的權利義務,通過賦予后者更多的經營權來提高投資決策效率。三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實行業績報酬的條件與方式,幫助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四是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事先設定固定的存續期限和管理運營費用比例,從而為創業投資公司建立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成本約束機制提供法律依據,由于《公司法》并沒有禁止可以設定如上規定,所以,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來設置如上條款,并不違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為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募集資本的要求,可考慮創業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和出資設立過程中,由“主要發起人”和“主要出資人”對創業投資公司的設立承擔主要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補“主要發起人”和“一般發起人”、“主要出資人”與“一般出資人”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稱性的問題。
為了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運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據“國務院另行規定”條款,設定創業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規模的資本額,從而確保創業投資公司具有起碼的抗風險能力。二是實行與實收資本制并不必然沖突的認可資本制,即允許創司在設立之初必須注冊一定規模資本的前提下,可以在運作過程中隨時增資擴股,每一次增資擴股之后只需報管理部門認可,而無需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這樣,既減少了審批環節,又不至于導致資本閑置。三是可以依據現行《公司法》所設置的“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對外投資比例限制的條款,明確“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以全額資本對外投資”,從而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功能。四是根據《公司法》的“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另行作出規定”條款,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可以對創業投資企業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特別投票權普通股”等特殊類型的股票,以促進創司以股權形式進行投資,并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五是在組合投資規范方面,以創業投資公司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司總資產的15%較為合適。這樣,既避免其蛻化為產業投資性質的控股公司,又使創業投資公司能夠相對集中地投資。
2.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工作。
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能夠盡快出臺,則可以比較從容地在《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結合創業投資的特點,研究如何修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在修訂《公司法》時,應積極研究借鑒國際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立”原則,適當下放董事會的權力,以便更充分地發揮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對于另行委托專業性管理顧問公司管理的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可以不再設立監事會,而是由董事會代行監事會之職,從而降低創業投資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應當借鑒國際社會有限合伙立法的經驗,允許新創設的有限合伙制度從起步伊始即可借鑒公司的制度優勢來實現自我改造,從而較好地克服傳統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確有限合伙的法律實體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業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二是強化合伙人會議制度,使之有條件地發揮類似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合伙事務,三是借鑒美國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經驗,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擔有限責任。四是借鑒引進美國公司的“派生訴訟”制度,允許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進行訴訟,從而更好地保護有限合伙的權益。
3.修訂《證券法》,從根本上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問題。
在適當時機修訂《公司法》,允許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時,借鑒國外制定《證券法》的經驗,在我國的《證券法》中規定各類證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對象,以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在國內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最低投資額度(比如500萬元人民幣),來確保只有相對富有的個人或機構成為私募對象,為了避免私募范圍過大,還可設定投資者人數不超過100人。
4.進一步修訂保險法、銀行法,拓寬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內保險資金運用越來越成為突出問題,以及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應不失時機地進一步修訂《保險法》,允許保險公司可以以不超過5%的比例,將資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國內銀行體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后,還應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將它的資本金投資入股到創業投資公司或通過委托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顧問公司運作。在《商業銀行法》未進一步修訂前,可考慮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這種特別行政法規,允許銀行以不超過5%的資本投資于創業投資企業。此外,應盡快修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鼓勵外商以創業投資方式來我國投資。
5.結合“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進程,修訂《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條件款項,為建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掃除法律障礙。
在“中小企業板”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及時總結經驗,研究制定一個比較適宜的創業板上市資格標準,并基于該標準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長性的創業企業能夠通過創業板融資,并更充分地發揮創業板市場對于創業投資退出的作用。
我們相信,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工作,我國的創業投資法律體系一定能夠扎扎實實地構建起來。至于國內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風險投資法》,則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沒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調整范圍都只能限于可以準確界定的對象,所以將包括“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在內的各種形態創業投資都囊括進《風險投資法》就勢必無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對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化的創業投資需要通過制定《創業投資企業暫行辦法》之類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它的組織結構外,對各種“非組織化的創業投資”則只需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就足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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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產融結合;渠道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6-0055-04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及設立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特點及經營方式
產業投資基金對于我國而言并不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國內資本市場上已存在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特點上來說和產業投資基金就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美國興起,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1]
我國于2005年6月頒布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對國內的產業投資基金做出了明確定義: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2]
從《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可以看出,我國產業基金和私募基金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似之處在于從基金運作的基本特點看,都有投資于未上市企業或項目的股權,而非已上市公司的股票;運作流程都是“投資-管理-退出”,即通過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達到利益分享、風險共擔的目的;通過專業的管理團隊來管理基金,形成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和管理者相分離等特征。不同之處在于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還承載了為基礎設施建設募集資金,以資金驅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業效率的重任,以及直接體現了國家在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上的市場指導意圖。
(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的現實意義
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廣泛地吸納社會資金,投資有盈利潛力、能給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的中小企業、基礎設施項目和亟待改組的支柱型企業這種融資方式。從根本上區別了以流動性和安全性為融資要求的銀行貸款融資,也區別于國內有著苛刻發行要求的證券市場直接融資。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已不僅僅是對我國融資方式的一種補充,而是成為構建完整的資本市場結構的必要條件,它不僅為資本市場提供了巨大的資金流量,同時也成為實現產融結合的最直接的通道。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
一是對于投資者而言,產業投資基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專家理財的特征提高了投資效率,集合投資的方式又能有效的分散風險。[3]二是對被投資企業而言,由于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因此決定了它不僅可以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渠道,而且對改善企業管理與經營狀況等均會起到積極作用。三是對于中觀行業經濟而言,產業投資基金能有效推進企業技術升級,優化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四是從整個宏觀經濟角度來看,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提供新的股權融資方式,緩解我國在以間接融資為主情況下銀行的巨大壓力;擴大民間資本投資的渠道,為經濟發展注入來源更廣的資本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間經濟協調發展。五是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以及配套法律、規范的出臺是對我國已有的境外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和監督,也為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長遠發展指明方向。
二、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的實現形式
(一)我國已成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情況
我國第一只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是由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根據中瑞兩國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共同出資設立的。2002年“中比產業投資基金”是由中國財政部、比利時電信、國企及參與部、海通證券和比利時富通銀行等多方發起籌備的。2006年“渤海經濟圈”作為國家“十一五”規劃的重點發展地區,被特批設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該基金設計規模為200億元并在2006年6月已完成首期50億元資金的募集計劃。[4]
(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對我國后續產業基金的借鑒意義
天津濱海新區正在籌建的這支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是我國頒布《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之后的第一支產業投資基金。據了解,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后,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濱海新區功能定位的要求,投資于具有創新能力的現代制造業項目;為環渤海地區服務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項目;參股中央企業在津的重大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中外合資建設的重點項目。以上投資設想均體現“兩個面向”、“三個促進”的目的:即面向主導和優勢產業,面向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濱海新區開發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
從渤海產業基金可能投資的產業來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基本上符合了我國產業基金設立時的規劃,同時也為后續的產業基金的設立提出了很好的參考范本,即既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也要體現不同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風格。比如渤海產業基金就具有相當濃厚的區域特點,將資金投入濱海區的優勢產業及擁有發展潛質或發展資源的領域。[5]
(三)當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突破口
1.投資方向。通常來說,私募投資基金按被投資項目所處成長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創業投資(即風險投資)和直接股權投資(通常是投資于處于成長期的企業)。近期海外私募基金就格外關注我國創業初期的企業。在我國還可以形成某一特定區域的專項投資基金,比如東北重工業基地建設投資基金、西北地區能源基金等,這種類型基金的設立完全可以參照渤海產業基金的設立目的,即既體現區域特色又體現行業優勢,與單一風格的基金模式相比,這種融合式風格基金的設立更能體現基金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特點。當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和范圍如表1所示。
2.募集方式。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方式應以私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是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而目前在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資者群體,能獲取產業投資基金發行份額的一定是有雄厚資本實力的投資者,而且較少的參與主體也便于協調管理者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當然隨著產業投資基金趨于成熟,也不排除擴大基金份額的發行額度,公開募集基金份額,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但是在設立初期仍應提倡私募的方式。
3.發起人資歷。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由各類投資公司來擔任。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發起人必須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才能承擔重大決策責任。因此,善于資本運作的各類投資公司比進行實業經營的各類工商企業更合適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
三、加快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適度介入
1.政府資金是基金重要的資金來源。對我國現有的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政府資金占有很大份額,如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中,財政部以等值人民幣出資850萬歐元,中瑞基金也由國家開發銀行持有67%的股份。而對西方產業投資基金投資主體的研究中發現,政府、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等都是產業基金的主要資金供應者。如今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資本市場,市場容量及匯集力還比較弱,而政府由于其職能優勢,成為最具有資源調集能力的產業基金投資者。對于投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產業投資基金,因其投資項目固有的風險大、投資期長等特點,可以適當提高政府資金的比例,以增加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力和對項目建設的保障能力。
2.以民間資本為投資主體。作為一種商業化和市場化的投融資方式,產業投資基金并不是把政府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主體,否則產業投資基金只會成為變相的政府投資行為而削弱市場運作功能,偏離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的初衷。尤其是在對重組的國有企業進行產業基金投資時,一定要有相當多比例的民間資本或境外資本的參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的關注,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益。而對于投向其他行業的產業投資基金,應充分調動和鼓勵民間資本的參與,尤其是高新科技產業,政府可以以補貼、稅收優惠、低利率貸款等其他方式體現政府的扶持,淡化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3.政府重在制度上的支持。政府對于產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更多的體現在產業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規的完善上。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是產業投資基金能順利運行的必要條件,如今關于產業基金設立和運作的正式法規文件尚未出臺,可依據的文件僅有《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因此應盡快從內外兩方面入手:內部通過法規制度明確產業投資基金的激勵機制,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如何提高所投資企業的可信度等一系列問題;外部主要是制定稅收政策及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扶持政策。
同時政府應以戰略的眼光關注經濟動態,為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和權威的信息渠道。比如為了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服務于濱海新區開發,濱海新區有關部門計劃編制《天津濱海新區產業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并實現定期、適時更新,引導產業投資基金把更多的資金投向濱海新區開發所急需的重點項目上。
總之,從未來發展方向上看,產業投資基金并不應該采用政府主導的模式,相反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要求政府扮演的是規則制定者的角色而非活動參與者。
(二)加快與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建設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投資方式的一種創新,順應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投融資環境的變遷。與此同時,要確保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要加快相關方面的建設。一是從技術方面看,要設立對投資項目的價值評估體系,形成一套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業績的評價標準。二是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運作規則,認識到產業投資基金與我國其他投資方式的差別,克服認識的片面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產業投資基金計劃中來。三是建立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運作方式加以規范,對產業投資基金參與方的監管要有法可依,這既是對產業投資基金參與各方行為的約束更是對產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的保護。四是發展多元化的資本市場結構,重啟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完善產權交易,以暢通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6]五是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作為一種高端的金融服務行業,產業投資基金不僅需要大量業務素質高的金融、會計、法律人才,也需要對行業有深入研究的投資基金管理者,同時專家型的投資管理有助于我國職業經理人的培養。可以通過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六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一方面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相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較為完善的隊伍,另一方面通過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七是打造中國本土的產業投資基金,培養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是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的目標之一,而中國本土有一些金融機構已經具備了管理產業投資基金的能力,如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他們不僅具備金融領域的實際操作經驗,而且對國家的法律、政策、企業現狀、本土文化了解更為透徹。
四、總結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概念”幾乎為全世界的投資者所追捧,在爭相進入我國的海外投資者看來,我國遍布機會。因此我們應當以戰略的眼光構建產業版圖,把握產業投資基金的成長,以產業投資基金為動力池對我國企業競爭力的發展形成助推力。同時將企業成長帶來的回報又重新注入動力池中,并引入更多的資本注入,以形成源源不竭的產業與市場水融、共生繁榮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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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資格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交易的證券或借入上市交易的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融資”是指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俗稱為“買空”;“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俗稱為“賣空”。
紙黃金
紙黃金指黃金的紙上交易,投資者的買賣交易記錄只在個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折賬戶”上體現,客戶的黃金帳戶中黃金資產的價值跟隨國際黃金市場的波動情況進行報價,客戶可以通過把握市場走勢低買高拋,賺取差價。交易時,所有買賣交易的黃金都只是在投資人預先開立的黃金存折那做買入和賣出及盈虧記錄,不涉及黃金的實物交割。
黃金ETF
黃金ETF是以黃金為投資對象的ETF,屬于實物黃金投資工具。其運行原理為:由大型黃金生產商向基金公司寄售實物黃金,隨后由基金公司以此實物黃金為依托,在交易所內公開發行基金份額,銷售給各類投資者,商業銀行分別擔任基金托管行和實物保管行,投資者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可以自由贖回。
第一只黃金ETF于2003年4月在澳大利亞股票交易所上市發行,2004年又相繼在倫敦、紐約和南非約翰內斯堡的證券交易所推出。
黃金ETF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門檻低:最低交易量為3.1克,投資者只需約60美元就可以投資黃金。第二,安全可靠:基金代表的份額有相應的實物黃金依托,且實物黃金由商業銀行保管,在受到嚴格監管的交易所內交易。第三,交易便捷:在交易所內發行交易,投資者通過經紀商即可購買或售出,十分方便。第四,透明度高:在交易所上市,價格公開透明;且通過ETF方式,最大程度地體現了資產的市場價值。
產業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在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準股權投資,并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在合適的實際通過轉讓股權或這推動所投資企業上市等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在我國,根據原國家計委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經理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該《辦法》同時規定,產業基金只能投資于未上市企業,其中投資于基金名稱所體現的投資領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60%,投資過程中的閑散資金只能存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
FOF
FOF是英文Fund of Funds的英文首字母縮寫,意思是投資于基金的基金。顧名思義,FOF并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于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一方面,FOF將多只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于同時投資多只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與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綁銷售等純銷售計劃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FOF中包含對基金市場的長期投資策略,與其他基金一樣,是一種可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
PPI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分析控制
產業投資基金概述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其特點可以概況為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但是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要比證券投資基金大。從產業投資基金風險產生的環節上看,可以將風險分為兩部分:一是源自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對象的風險;二是源自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方面的風險。而這兩方面的風險又可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構成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因素很多,此外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和基金市場發展初期,基金市場中各類行為尚未完全規范,因此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必然是多種多樣的。對這些風險的準確把握,有助于各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使產業投資基金得到健康發展。
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分析
(一)流動性風險
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本身或者所投資的資金是否具有合理的流動性而產生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的存續期有5-10年,投資對象是特定的企業,需要一定的投資回收期,所以流動性不是產業投資基金的固有特性。流動性風險是產業投資基金的最大和最突出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能否生存和發展,取決于對流動性風險是否能夠達到有效規避和防范。其次,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見效周期較長的實業、未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的未流通證券,因此其投資的資產缺乏流動性。缺乏流動性使資金的周轉存在困難,一旦所投資項目經營狀況不佳,基金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特別是當基金的存續期滿后,基金仍不能從所投資資產中變現,那么,整個產業投資就以失敗而告終。
(二)市場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市場風險指市場主體因市場環境的變化所產生的盈利或虧損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包括經濟周期波動、利率變動、通貨膨脹導致的購買力變化等宏觀經濟因素的改變而產生的風險,以及行業政策的變化所引起的行業供求關系改變所產生的風險。從微觀環境來看,市場風險指投資企業產品市場風險,包括:市場容量的不確定性。其決定了產品的市場商業總價值,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最后形成的產品對本行業會造成一定的沖擊。如果產品市場的容量不大,會導致產品供過于求,價格下降,利潤甚微或虧損。市場接受新產品的時間不確定性。產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產品往往是市場中尚未出現的新產品。新產品被市場認可的過程和結果都是不確定的。市場競爭的不確定性。不管產業投資基金是投資于新興產業或者是傳統產業,都會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如果投資的產業市場競爭激烈,高的預期投資收益一般就難以達到,投資結果不理想。
(三)經營管理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能力,及其在具體項目經營管理上的不確定性。具體包括項目選擇風險和決策管理風險。項目選擇風險指由于對投資項目選擇失誤而產生的風險;決策管理風險則指由于管理技能缺乏或管理方式不當所造成的損失。產業投資基金運行,通常遇到的經營管理風險有:體制風險。體制風險是指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所采取的設立方式,及其基金運作過程中責權利的劃分方式而產生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主要由項目選擇風險和規模選擇風險兩部分組成。項目選擇風險是由于對項目的選擇的失誤而造成的損失,項目的規模風險是指項目在選取規模和種類上存在的風險。人力資源風險。人才的流失對企業來說是致命的打擊,個別技術人才的流失有可能導致整個技術的崩潰,因此人力資源風險也是時時存在的。
(四)投資環境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風險指資本市場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三類:
第一,政策環境風險指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對待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發生了變化而引起收益變化。隨經濟形勢的變動政策不斷變化,從而使產業投資基金政策不明朗。
第二,法制環境風險是指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以及執法部門執法不力等造成對產業投資基金損害的可能性。我國仍處于經濟發展轉型期,各種規范市場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特別是投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在這樣的環境下,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就可能存在與其它法規產生沖突、甚至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現觸暗礁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執法隊伍的素質原因,在產業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與有關部門發生糾紛時,產業投資基金的正當權益保護就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第三,市場環境風險指由于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不完善而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產生收益減少的可能性。目前,我國的市場機制仍受傳統計劃經濟思想的干擾,特別是在金融領域的行政干預更加普遍。
(五)市場交易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市場交易風險指由于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因價格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我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是依封閉式方式設立的,與封閉式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其它股票一樣,產業投資基金一旦上市流通,就要接受市場法則的檢驗。普通股票的風險同樣存在于產業投資基金中,買進賣出、市場炒作等二級市場的各種風險都會發生。另一方面,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通貨膨脹)也可能使同樣數量的貨幣在不同時期的購買力產生差異,從而引起產業投資基金收益變動。
(六)道德信用風險
道德風險指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而弄虛作假、欺騙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或收益減少的可能性。投資過程是基金管理人對資金的運作過程,除了資金因素,還有投資水平、投資技術等因素。其中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平和價值取向對基金收益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在投資項目選擇、論證決策、經營管理、獲取收益等一系列環節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有關人員的道德品質的影響。同時,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環境不完善,秩序還比較混亂,專業性的組合投資和高素質投資隊伍比較欠缺,資本市場特別是產權(股權)市場不夠有效。最突出的問題可能是企業會計做假賬,審計結果缺少誠信,使得產業投資基金無法對項目做出科學判斷,增加投資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控制
產業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為了避免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需要不斷探索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對策與方法。
(一)以預期的高收益性抵消流動性風險
由于產業投資資金大都投資于特定的企業,有一定的投資回報周期,因此,流動性風險是產業投資基金最大和最突出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能否生存和發展,往往取決于對流動性風險能否有效規避和防范。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導致流動性不足是一個很大的風險。為了彌補這個不足,產業投資基金常常是以預期的高收益來抵消。
(二)以科學的管理決策控制經營管理風險
對于項目選擇風險的控制,一方面要具有科學的決策機制,使選擇的項目具有相對穩定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要盡量利用有效的渠道爭取到有益的項目。而對于基金管理風險的控制,則要求盡量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建立市場化的用人機制,通過一定的激勵措施吸引高素質的基金管理人才。要從根本上規避經營管理風險,還必須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使基金的運作過程有一套高效、健全的投資決策機制。
(三)以規范完善的市場法律體系控制環境風險
對于投資環境風險的控制,要不斷地完善市場體系和規范市場行為,理順政府職能,使行政干預從微觀經濟領域中脫身,讓位于市場機制。同時,通過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等多種途徑逐漸減少和消除這類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并規范道德信用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外,要避免道德風險,最根本的措施是強化規章制度的管理,將個人收益與業績真正掛起鉤來,制定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讓每一個基金經理在獲得合理報酬的同時相應地承擔風險及其它責任。
(五)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起運作產業投資基金
我國大部分產業投資基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由當地政府牽頭發起,上報國務院申請設立。其發展思路是:先由地方政府設立一個目標,然后想方設法尋找投資人,再去尋找基金管理人。這種做法實際是本末倒置。很多情況下,地方政府不過是打著設立產業基金的旗號籌集發展資金,根本沒有市場化思維,更無法適應投資者,特別是一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產業基金可能會淪為地方政府操控投資的工具。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運作應該真正采取市場化的方式,從而杜絕非市場化造成的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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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燕魯.產業投資基金風險研究[J].低溫建筑技術,2008.3
關鍵詞:風險投資基金期間內含報酬率法內在年齡法
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capitalfund),又稱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對象是具有巨大增長潛力的非上市企業。近幾年來,風險投資基金逐漸成為企業、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甚至個人的投資工具。與證券基金不同,風險投資基金由風險投資家發起設立并管理,以權益資本和管理服務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組合,在受資企業實現價值倍增后退出。因此,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期長、流動性差,資產價值取決于受資企業的未來增長。但在基金的存續期間,評價基金的投資效益與資產價值,對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來說意義重大。目前國內對風險投資運行機理的研究頗多,但極少介紹風險投資基金的評價方法,為此,本文介紹兩款方法,以為實務界進行風險投資基金評價作參考。
期間內含報酬率法
(一)期間內含報酬率法的原理與運用
期間內含報酬率法(IIRR,interiminternalreturnrate)計算方便,原理簡單,它由傳統的投資評價方法—內含報酬率法(IRR,internalreturnrate)演繹得出。內含報酬率是使風險投資基金凈現值為零的報酬率,其公式為:
式(1)中,Ci是ti時期風險投資基金產生的現金流。在評價仍處于運作中的風險投資基金時,往往假定風險投資基金當期被解散,并可獲得相當于其投資企業凈資產價值(NAV)額度的凈現金流入。在各期的現金流都已明確的情況下,式(1)可寫為:
式(2)中,T為評價期風險投資基金已設立的年數;NAV為評價期風險投資基金的凈資產價值;Ci為評價期前風險投資基金在ti期產生的現金流;IIRR為評價期T風險投資基金的期間內含報酬率。
假設某風險投資基金創建于2001年3月1日,約定存續期為10年,2005年3月1日該基金擁有3個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比率均為50%,這三個企業的凈資產價值分別為1500萬、1800萬和4500萬元。2002年、2003年和2004年這三年該基金的凈現金流分別為-1300萬、-1480萬、-2220萬元。利用式(2)計算該基金的期間內含報酬率為:
從上式可知,該風險投資基金在2001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1日間的期間內含報酬率為26.43%。期間內含報酬率可用來比較風險投資基金的收益狀況。如當期市場平均投資收益率為10%時,上例中該風險投資基金的收益則為市場平均收益的2.643倍,表明該基金的風險投資家因向受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而獲得了市場平均投資收益的2.643倍。
(二)期間內含報酬率法的局限性
運用期間內含報酬率法評價風險投資基金的效益,有計算簡單、受主觀因素影響少、易于操作等優點,但在運用中還應注意到以下幾點:
1.期間內含報酬率忽略了風險投資基金在評價期后投資產生的現金流,從而低估了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效益。式(3)表示風險投資基金在整個存續期間產生的現金流。由于風險投資基金在設立時都規定大約十年的存續期,因此,以評價期T為界,風險投資基金存續期間產生的現金流由三部分組成:風險投資基金在評價期T前所投資企業組合產生的現金流、評價期T仍存在的投資企業組合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未來新增投資產生的現金流。即:
計算期間內含報酬率所利用的風險投資基金在T期的凈資產價值(NAV)相當于式(3)中等號左邊的第二項,即T期風險投資基金擁有的投資企業組合產生的凈現金流。因此,期間內含報酬率法忽略了式(3)中等號左邊第三項,即風險投資基金在評價期后投資產生的現金流,從而造成了風險投資基金評價的整體低估。
2.風險投資基金成立后的最初幾年里,由于存在著較高的管理費用、啟動成本及對受資企業價值的保守估計,計算的期間內含報酬率較低。因此,計算期間內含報酬率時,還需利用歷史數據擬合校正系數,以校正最初幾年期間內含報酬率存在的系統性低估。由于我國風險投資基金設立的時間短、缺乏數據積累,難以對風險投資基金的各期期間內含報酬率擬合合理的校正系數,以實現風險投資基金內含報酬率的無偏估計。
內在年齡法
(一)內在年齡法的提出
風險投資基金的內在年齡法(internalage)是仿照人的生理年齡概念而提出的。風險投資基金與人類相似,從最初投資到最終兌資要經歷大約十年的約定生命期,但由于所投資企業的發展進程與退出時機不同,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回報速度與額度也各不相同。如A、B兩個風險投資基金同設立于2000年1月1日,到2006年1月1日,風險投資基金A已基本完成了預定的投資與兌資任務,實現了預期的投資回報;風險投資基金B卻因為所投資企業發展緩慢而仍不能回收資本。因此,風險投資基金設立后已經歷的年份也不能反映它的真實成熟程度。在風險投資基金最終完全清算的假定下,內在年齡法等于評價期風險投資基金投資比率與兌資比率之和的一半,以公式表示為:
式中,T為評價期,L為風險投資基金的生命期即約定存續期。
風險投資基金的內在年齡取值范圍在0到1之間,當風險投資基金在初設立時,投資項目尚未選定,資本投入和投資收入均為零,故其內在年齡為零;當風險投資基金接近規定解散期,各類資本投入均已完成,投資項目基本完成增值并已實現退出,此時內在年齡接近1。在實務中,總投資額可用風險投資基金設立時的資本承諾額近似表示;總收入中除包含評價期前各期收入外,還需估計當前及未來投資組合在基金完全清算前的收入,這可通過兩種方法實現:數量分析法,專家意見法。外部投資者不了解風險投資基金的真實投資狀況,一般采取數量分析法,即以評價期風險投資基金的凈資產價值和未履行資本承諾額(undrawncommitment)作為未來收入額的近似值。而基金管理者則可在專家評價投資組合未來收入的基礎上加和未履行資本承諾額來估計風險投資基金的未來收入。
假設風險投資基金A設立于2000年1月1日,設定資本承諾額為1000萬美元,約定期限為10年。到2006年1月1日,該基金已向企業組合投入資本600萬美元,實現收入1000萬美元;未履行資本承諾額300萬美元,當前風險投資基金的凈資產價值為1200萬美元,專家評價投資組合的未來收入為1500萬美元。則利用數量分析法計算該風險投資基金的內在年齡為:
利用專家意見法計算該風險投資基金的內在年齡為:
(二)內在年齡法的特點
內在年齡法雖不能像期間內含報酬率那樣提供明確的、可供比較的收益報酬率,但在運用中,卻具有獨特的魅力:
1.針對風險投資市場高度的信息不對稱性,向不同的信息掌握者提供了不同的估算方法,有較強的適用性。在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與收入方面,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者能結合投資時間長短來測算風險投資基金的現金流;內在年齡法在對風險投資基金未來收入的估算中采取了數量分析和專家意見兩類方法,使各類評估者都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對風險投資基金作出最佳評價,并且評價結果不會相差懸殊。
2.對于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者而言,內在年齡法不僅是評價風險投資基金運行狀況的有效手段,而且是一種簡單有用的風險管理工具。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者能借助內在年齡法迅速感知其所管理的每個風險投資基金的成熟程度,并根據風險投資基金的成熟期歸類投資組合,檢查設立年份相同但嚴重脫離平均內在年齡的風險投資基金所存在的問題。
在國家“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的支持下,我國高速公路的通車里程達到4.5萬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2005―2020年我國將新建5.1萬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資約2萬億元。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交通部“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標,制訂了農村公路建設“五年千億元”規劃,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除了車購稅等專項資金外,通過市場籌融資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寬融資渠道,實現融資方式創新,適時、合理、經濟地籌集資金,成為交通基礎建設的首要問題。
一、債券融資
(一)債券融資的新特點
近幾年來,企業債券市場發行制度出現了新的、更加靈活更加多樣化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資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國移動通信發行10年期50億元浮動債券,首次將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突破了現有債券資金僅限于基建或技改項目的規劃。二是利率的確定更具靈活性。2001年廣東核電債券發行時, 采用了國際通用的“路演詢價”的方式,由投資者直接向主承銷商報盤,確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檔次上的認購量,最后由主承銷商根據認購的倍數和利率確定主債券利率。三是債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億元三峽債券采用10年期浮動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兩個品種發行。四是計息方式有了新變化。1999年發行的三峽債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為第一只附息式企業債券。當然,為了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在市場規模的擴大、品種的豐富、優秀主體的進入等發行制度方面仍面臨著加快創新的需要。
(二)債券融資的主要產品
1.企業債券
(1)發行條件。《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千萬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產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0%、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2)發行規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發債規模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超過30%。
(3)監管部門與報批程序。中央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報發改委核準,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改委部門轉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據有關資料顯示,2007年全國核準發行企業債券915億元,其中交通行業219億元。
2.短期融資券
短期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頒布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向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短期融資券對銀行向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發行,只有銀行向債券市場交易,短期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1)發行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后一個會計年度盈利;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近三年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發行規模。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之和的40%。據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發行短期融資券4000億元,余額3000億元,最小規模5億元以上。
(3)監管部門報批。企業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備案材料。
3.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債券)
(1)發行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期末凈資產額的40%;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2)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公司最近―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余額。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二、結構融資
1.資產支持證券
(1)基本含義。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包裝,使得該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提高其信用質量,出售給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然后由spv創立一種以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產品,并將該產品出售給投資者的過程。
(2)基本框架如圖1。
(3)主要步驟:一是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二是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三是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四是信用評級;五是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六是證券設計與銷售;七是現金流管理和償付。
(4)優點和特點:以適當的資產為支撐,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拓寬新的融資渠道;期限靈活;規模較大;有可能成為表外融資,優化財務結構;目前募集資金使用沒有限制。
(5)基本交易結構如圖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這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由證監會主導下的第二單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廣發證券作為計劃管理人設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售計劃份額募集資金,專項計劃成立后,廣發證券用募集資金專項投資于東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費權中,自專項計劃成立之次日起18個月內合計為人民幣6億元的收益權。中國工商銀行為該6億元資金提供無條件的不可撤消連帶責任擔保,實現了信用增級。基本結構如圖3。
2.信托產品
信托產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進行運作的一種金融產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抵銷;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資產,也不屬于信托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3.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
基于《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保等國家重點基礎設施項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等5方參加的委托――運營――受益――監督投資計劃的機制。
(2)投資載體: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實行委托資產與受托人的隔離。
(4)獨立監督人制度:獨立監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們將對項目受托人的投資行為、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獨立監督,并提交報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會和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5)主要條件: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產業(基礎設施)投資基金
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來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
(一)可行性
當前我國基礎設施產業投資基金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主要體現在:一是2006年我國出臺的“十一五”規劃中,提出要加快產業基金試點;二是相應的政策法規逐步完善,《產業投資資金(試點)管理辦法》即將頒布,修訂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實施;三是國內已有產業投資基金成功設立的先例,如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中科招商、聯想投資等;四是完全符合現國家計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指引辦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該辦法規定產業投資基金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
(二)特點
在美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在資產規模上成為最大的金融產品。據統計,1999年投資基金在資產總量上一舉取代商業銀行的資產總量,成為美國金融市場上第一大金融產品,基金的數額達到了7000多只。美國投資基金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基金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舉足輕重。
2.投資基金成為美國民眾一種慣用的金融投資工具。
3.投資基金的出現,對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4.投資基金對公司加強內部管理起到了促進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來越專業,越來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趨勢不斷增強。
7.投資基金為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方式。
(三)優點:
1.資金運作的專業化。通過每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在對投資基金的籌集、資產評估、收益分配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較優和機制完善的基礎設施投融資制度。
2.資產管理的專業化,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長期運作,形成相關基礎設施領域具有穩定性和高水平的技術與管理專家團隊。由于克服了政府部門的弊病,不但能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還能在基礎設施使用后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
3.廣大投資者能夠通過基金參與具有穩定和較好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也促進社會的公平分配與和諧。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發展可為養老基金等需要長期穩定回報的投資提供很好的投資工具。
4.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持有能長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資產,通常可以基金自身上市來為基金的初始投資者提供流動和帶來可觀的上市溢價收益。
(四)案例
2006年12月30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批準,作為國內第一只大型人民幣產業投資基金,在天津正式掛牌,開創了我國直接投融資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由全體出資人以契約方式發起設立,總規模200億元,首期募集60.8億元。出資人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郵政局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有償期十五年,對企業進行股權類投資。基金主要圍繞國務院對天津濱海新區定位進行投資,同時支持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投資重點是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現代制造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交通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項目。
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委托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管理。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億元,由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主要股東與基金全體出資人共同發起設立。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秉承國際化、專業化、規范化運營理念,致力于建立運作規范、治理完善、管理科學、風險控制強的現代企業制度。
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由交通銀行托管。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對于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模式,防范基金投資風險,保證基金資產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四、結論
通過對上述投融資方式的比較和分析,可以形成的結論是:經過改革開放和金融創新,我國人民幣資金充裕,不論是銀行資金還是居民儲蓄資金、保險資金,資金存量持續保持增長的勢頭。我國現在并不缺資金,缺乏的是良好的投資渠道。基于這一觀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通基礎設施融資方式應著重從兩個方向不斷探索和創新。
關鍵詞:私募服權基金;中小企業融資;投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5-0009-03
一、 天津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在目前寬松貨幣政策背景下,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難度依然較大。根據我們的調研,雖然截至2009年3月底,全市銀行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11620.2億元,比年初增加1644億元,同比增長36.8%,高于全國平均水平,但是天津市廣大中小企業仍面臨很大融資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信貸規模有限、結構不均衡、中小企業貸款增速緩慢
截止2009年3月,天津市各項貸款余額9236.01億元,增長34.2%,增幅同比提高11.7個百分點,新增貸款1547.53億元,超過去年全年新增水平,同比多增1135.16億元。其中,中長期貸款余額增長40.2%,增幅同比提高8.4個百分點,中長期貸款新增1070.42億元,占全市新增貸款的69.2%。從貸款結構看,中長期貸款所占比重過高,而對于短期資金需求較大的小企業貸款增速則會相應受限。
(二)政府對信貸資金的調控能力有所弱化
我國當前雖實行較為寬松貨幣政策,但仍會加強對信貸總量調控,嚴格控制信貸規模,各地銀行機構信貸總量基本穩定,可浮動空間不大。另外,多數銀行已經完成了股份制改造,采取現代公司制組織形式進行合規運營和開展業務,使得政府對信貸資金和金融機構運行的調控能力有所下降。
(三)部分企業自身經營水平不足
目前銀行信貸方式逐漸由企業間擔保向實物抵押貸款方面傾斜,信貸額度進一步調低,部分企業生產技術落后,企業經營狀況不佳,難以通過銀行部門的審貸要求。
中小企業難以找到擔保單位,貸款額度小,環節多,因此向銀行貸款往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種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息、評價、風險承擔、收益分享、合約安排和監控等方面確實比正規的銀行更有效,從而更適合為中小企業融通資金。
二、 天津中小企業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合意義
目前天津中小企業經營實力普遍較弱的, 企業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較差, 與其他直接融資方式相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了可以提供資金外,還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幫助企業實現自身的經營突破:
(一)對企業發展的激勵作用
企業股權被少數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和較強監督能力的機構投資者所持有,而不是分散到眾多中小投資者手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會造成企業股權分散、所有者對經營者約束弱化,并由此形成內部人控制,私募股權融資可以幫助中小民營企業避免這一問題。
(二)規范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的董事會由私募股權投資者選派的董事會成員所制約,有利于規范企業內部治理,推動企業健康發展。與一般股權投資者不同,私募股權投資者雖然是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相當活躍,并形成一種積極的內部投資者模式。
(三)與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私募股權投資者注重與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企業的發展過程有充分了解。私募股權投資者掌握有內部信息,能為保護自身投資權益而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干預和監控,即使在企業上市以后,私募股權投資者會繼續對企業進行監督,并提供管理上的支持,以維持股票價格的穩定,幫助企業順利融資,取得更快的發展。
三、 天津中小企業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合現狀分析
隨著天津市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相關政策不斷出臺,截止2008年5月7日,全市已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44戶,創業投資企業42戶,產業投資企業161戶,風險投資企業5戶。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累計注冊(認繳)資本達到454億人民幣,占金融創新企業注冊(認繳)資本總和的73%,目前投資者已經遍及全國20個地區。這種態勢為天津市眾多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的拓寬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股權投資的企業發展階段分布
經過我們的調研,目前進入天津的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結合效果并不理想,絕大多數都處于“看的項目多,投的項目少”的狀態。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層次的,既有基金投資整體環境的原因;也有各類基金逐利性過強,片面追求有能力IPO企業;另外各類中小型企業的引資觀念也有待提高。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多謀求投資于企業的后期、收購期,投資于企業發展擴張期和早期的基金較少,這使得天津市可供收購基金收購的目標十分有限。
(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中小企業結合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分析
雖然私募股權融資作為一種創新型融資方式在世界范圍內快速發展,但該行業在中國由于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尚處在起步階段,在市場機制、法律法規、人才等多方面存在許多缺陷。
1. 天津市中小企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造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惜投”現象。當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之間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所引發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已經日漸顯現。實際投資中,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找到比較有前景的項目,必須付出高昂的經濟成本和人力成本來搜集一系列關于企業的報表、數據,再做出分析和評價。即使在投資后,也要繼續加大投資后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眾多中小企業由于避稅等方面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報表作假的問題,因此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盡職調查往往不配合,由此給二者的對接帶來極大難度。
2.資金實力薄弱,造成眾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片面追求Pre-IPO企業。目前進入天津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模絕大多數在數千萬到數十億元人民幣不等。基金規模小使得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做投資決策時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首先,規模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項目的規模受到局限;其次,基金規模小限制了投資項目的數量和種類,導致風險得不到分散。最后,資金實力薄弱無法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戰略,限制其追加投資和長線投資。
3.缺乏便捷的項目退出通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基本特性是“以退為進,為賣而買”。融資、篩選項目和退出是私募基金投資者運作的三大步驟,任何環節的脫節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進度和盈利。目前進入天津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兩頭在外”的尷尬境地。盡管股權分制改革后,中國資本市場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但仍不能滿足中國企業上市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尚未建立,沒有真正的創業板和柜臺市場,也制約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
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人才缺乏致使管理和服務水平不夠專業。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在萌芽階段,因此無論是組織形式選擇、市場定位還是投資制度和策略方面都在摸索中前進,與管理服務體系成熟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顯得不夠專業。
四、 有效結合的途徑和對策
作為一個新型市場,天津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模式的建立應是一個不斷發展、完善及修正的過程。我們應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出臺政策、搭建平臺、加強引導;同時應建立完善的監管與風險防范機制,多角度保障天津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 建立“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搭建資本對接平臺
天津市已經提出要建設全國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心”的口號,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信息集聚優勢。
首先,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集群化已經成為現代金融產業組織的一個顯著特征。
第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集群這一組織形式能夠大大降低天津區域內投資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集群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小企業最大程度克服信息搜集、分析和傳播方面的障礙,并能及時預測到自身運營中的各類風險,進而在天津區域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并共享信息數據庫中的資源。
(二)建立政策性母基金,積極引導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天津市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
為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近年來天津市有關部門曾設立了天津市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濱海創業風險引導基金,這類基金被稱為“基金的基金”。近年來這一形式確實吸引了一大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落戶天津市,但伴隨基金數量增多,相對有限的項目資源已經成為制約天津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瓶頸。
鑒于此,在總結該類“母基金”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應針對目前的現實情況,發揮政府積極的引導作用,本著以下幾個原則建立真正為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便利,能夠引導企業、私募基金獲得業務發展機遇的引導型基金:
1.通過凝聚一批對政府意圖和市場需求理解深厚的專業人才,合理安排投資者結構和投資決策機制,有效達成順應政府意圖與保持市場行為的結合,通過市場化的行為方式追求符合政府意圖的行為結果。
2.對于擬上市企業,通過天津市擬上市后備資源的篩選與整理為起點,全面整理建立直接融資項目庫,對融資企業提供分類財務顧問服務。為有融資需求的企業量身定做階段性綜合融資方案并通過發揮母基金的核心引導作用,積極推動股權投資、融資租賃、債務融資等多種融資活動。
3.針對各類基金對天津項目不熟悉,落戶天津后需要一段時間才能了解天津投資項目的特點,一方面通過對融資項目的分類整理,理清融資項目對資金需求的特點;另一方面能夠相對透明的與眾多投資機構分享項目信息,積極引導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通過母基金與各類投資機構的溝通,逐步建立緊密合作、松散合作、信息共享三個層次的投資聯合體。對擬投資項目收集整理后,分階段地與投資伙伴共享信息、共同推動投資項目的落實,節省投資伙伴在項目搜索、篩選、洽談環節的時間和成本,可以充分調動合作投資機構的聯投、跟投效應,充分放大天津項目的在投資業內的曝光效應,并采取聯投、投后轉讓甚至放棄投資機會(只做融資顧問)等多種方式引導投資機構投資天津本地項目,提升天津本地項目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效率和效果。
(三)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形成
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完全以人為本,因此必須鼓勵更多的企業家和金融界人才加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促進該行業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形成。鑒于目前一些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成立較為倉促,其基金經理人素質良莠不齊,建議天津市有關部門必須盡快制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培養機制和考核標準。
(四)探索多層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
公益創投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美國②。同時期引入到英國并迅速擴散至整個歐洲大陸,目前歐洲大有后來者居上的趨勢。2002年,第一只VP基金ImpetusTrust在英國成立,同年第一支標準意義上的VP基金FondazioneOltre在意大利成立。2004年,作為首個促進VP發展的推進機構———歐洲公益創業投資協會(EVPA)成立,標志著歐洲公益創投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截至2012年中期,歐洲已有61家機構從事公益創投活動(EVPA,2012),先后與300多家社會目標組織達成協議,投入資金并提供了相應的增值服務,有效推動了歐洲社會目標組織的孵化與可持續發展。自2006年起,亞洲國家對VP的興趣穩步增長。印度、新加坡、日韓、中國、中國香港、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也紛紛開始了對公益創投的理論和實踐探索。亞洲公益創投網絡(AVPN)成立于2011年底,其業務范圍覆蓋整個亞太地區,截至2013年底,已有130多個公益創投組織加入。公益創投概念進入中國已經7年多,形成了一定的本土實踐。截至目前,國內較大的公益創投機構有嵐山基金(國內首個VP)、新公益伙伴(NPP)、恩派(NPI)、南都基金會、友成扶貧基金會、北京聯合慈善基金會、上海百特教育發展中心等,香港擁有發展較為成熟的新苗亞洲慈善基金會、香港協同社會創投基金、葉氏家族等。同時,國外的VP機構逐步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如LGT、SVPI、Village資本、CGP旗下的C&A基金等;2012年,北京“樂朗樂讀”成為國內第一個獲得公益創投的社會企業。除了獨立VP外,各大私募基金(包括AdamsStreetPartners、霸菱投資、CVC亞洲等)、影響力投資機構(包括Leping社會企業家基金、FIL基金等)也將注意力向公益創投轉移。大企業,如聯想、海航、騰訊,則通過舉辦公益創投大賽加入到了VP隊伍中。
(一)公益創投的興起背景首先,VP的興起是社會目標組織高漲的結果。20世紀80年代后期,發端于美國的社會運動,導致了一大批包括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等在內的社會目標組織的產生。這些SPO,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越來越嚴峻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早期SPO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于私人捐贈和部分政府組織的支持。但捐贈或政府資助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數目往往有限。尤其是在經濟不景氣時,SPO的發展和運作更是缺乏有效的資金援助,急需解決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公益創投就是應運而生的一種金融工具,其存在有效解決了SPO資金不足的問題。越來越多的證據說明,公益創投對社會目標組織的創建和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以歐洲第一家公益創投Impetus為例,其已成功投資包括Beat、CamfedInternational、SpeakingUp等在內的22家社會目標組織,截至2012年底,投資組合的可持續資金收入從3200萬美元增長到了5200萬美元,幫助的社會人群從89262人增長至380187人①。其次,VP的興起也與傳統社會目標組織在發展過程中碰到的諸多障礙有關:第一,由于缺乏外部監督,社會目標組織面臨著信息不透明和效率低下問題;第二,由于缺乏專業的運作人才,很多社會目標組織面臨管理能力缺失的問題;第三,社會目標組織對社會的貢獻價值難以量化,也影響了新資金的注入。上述事實說明,社會目標組織既有的商業模式運作,已經不能適應歐洲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背景,社會目標組織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傳統的救濟慈善需要升級到產業慈善,以適應不斷涌現的社會問題。由此,市場機制和企業家精神成為解決問題的新思路,這也就使得VP的發展具有了現實的土壤。最后,發端于20世紀90年代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CSR)也在改變著大企業、PE和VC這些商業機構的投資行為和功能性質。部分大企業、PE和VC也把社會價值納入到自身發展框架,加入到社會創投的隊伍中,為社會創投的發展提供資金和社會網絡資源,有效推動了社會創投機構自身的發展。
(二)公益創投特征公益創投概念,最早由美國慈善家約翰•洛克菲勒三世在1969年提出,原意是“一種用于解決特殊社會痼疾的具有一定風險的資助形式”。1984年,美國“半島社區基金會”首次用“VenturePhilanthropy”,表達商業創投和資助行為的結合。公益創投的出現引發了學術界的關注。萊特等在《哈佛商業評論》刊發文章《道德資本:慈善基金會如何借鑒創業投資?》,指出慈善基金會可以借用創業投資的方法,并提出用贊助型基金會的模式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支持(Letts,Ryan&Grossman,1997)。波特等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慈善的新議題:創造價值》,建議慈善基金會改變將私人資金低效率投資于受捐助機構的被動角色,以創造更大的價值(Porter&Kramer,1999)。EVPA(2004)把公益創投看作是各種投資主體以尋求社會收益為目的而投資在善舉上的創業資本和人力資源。EVPA認為公益創投具備六大基本特征:(1)高度參與性;(2)量體裁衣的金融安排;(3)長期資金支持;(4)非資金支持;(5)組織能力建設;(6)績效評估。越來越多的學者呼吁加強對公益創投的研究(Randjelovicetal.,2003;Austin,2006;Certoetal.,2008;Scarlataetal.,2010),強調應該關注VP投資組合篩選(Jegen,1998;Pepin,2005),應該綜合考慮投資對象的社會價值與財務價值,對其分別設定決策標準(ToyahL.Milleretal.,2010)。本文認為,所謂“公益創投”是指借鑒商業創業投資的運行機制,對社會目標組織(SPO,包括各類公益組織與社會企業)給予持續金融支持并參與其管理的資本形態,它既追求社會價值最大化也考慮一定的財務回報。與商業創投、慈善投資相比,作為新興的社會融資工具,公益創投在投資對象、投資目標、參與關系等方面都具有鮮明特點(見圖1):首先,VP的投資對象為社會目標組織,主要是社會企業和少部分NPO。社會企業是以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新興經濟體,兼具社會目的與經濟目的。非營利組織分成兩類,一類完全依賴捐贈維持組織生存,一類具有一定交易收入以維持生存,后者是VP投資對象;慈善投資對象主要是所有非營利組織;商業創投對象則是商業型創業企業。其次,VP的投資目的是社會價值優先,兼顧一定財務回報。其本質是采用商業創業投資的方法,實現對社會問題的一攬子解決方案。相比較而言,商業創投只重視經濟價值,慈善投資只重視社會價值。所以,公益創投與商業創業投資及傳統慈善投資一起,恰好構成“社會價值優先”、“經濟價值優先”、“只重視社會價值”這三類目標組織所對應的投資方式。再次,VP的管理參與度相對較高。牛津大學賽義德商學院斯科爾社會企業研究中心教授羅伯•約翰(2010)認為,公益創投與商業創投一樣,在戰略和執行層面與其所投資的對象關系緊密,在資金支持之外同時為社會目標組織提供各項增值服務。公益創投對SPO的發展具有高參與度,甚至進入董事會參與經營管理,并且持續很長一段時間。而慈善投資幾乎完全不參與所投資對象的運營。綜上,VP結合市場化的方式,在能夠保證自身可持續性的前提下,相比傳統的慈善投資,具備孵化作用更好、外部監督激勵更強、增值服務更到位的優勢,能夠更好地迎合社會目標組織規模擴張以及組織管理建設的需求。嵐山基金創始人肖晗在2011年社會創新國際論壇中強調指出,公益創投就是要解決“那些商業風險投資資金不會眷顧,利潤不高但是有社會效應的這些企業融資的空白”。因而,公益創投是對商業創投和慈善投資的有效補充,三者結合,通過適當的資源配置,能夠最大化社會福利水平(汪忠等,2010)。(三)公益創投的運行公益創投運行流程如圖2,依次經過籌資、投資、退出三階段。為了投資SPO,VP自身首先要籌資。籌資結束后,VP就會對SPO進行篩選和謹慎調查,然后選定SPO作為投資對象,投入資金并幫助進行管理服務,VP依據投入資金享有SPO的股權或債權。當SPO具有一定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時,VP選擇退出,其所獲得的回報作為下一次進行公益創投的資金來源。存續期結束后VP可能進行清算,將剩余權益分配給最初投資者。與商業創投相比,公益創投的運行凸顯出自己的特點(見表1)。如在籌資來源上,商業創投來自機構投資者、政府、銀行、養老基金等,而公益創投來自個人、機構投資者、基金會、政府、私募基金等,并且其中的捐贈基金占比高。在分配機制上,商業創投根據委托,在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尋求恰當的分配比例,公益創投的投資回報一般用于再投資,以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基本不存在分配問題。
二、公益創投的發展與運行:來自歐洲的經驗
(一)歐洲公益創投發展特點1.周期性波動。截至2012年底,經過調查訪談的歐洲公益創投基金數目達到61家,投資存續期平均為4~6年。歐洲VP的成立數目與歐洲整體宏觀經濟緊密相關。2005、2007年,VP當年成立數目達到峰值。伴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及歐債危機的拖累,歐洲整體宏觀經濟不景氣,2009年、2010年VP的成立數目也明顯放慢了步伐(見圖3)。2.區域集中顯著。英、德、法是歐洲VP的集中區域,分別占據歐洲VP總數的18%、11%、10%。以Impetus、Venturesome、UnLtd、SuttonTrust、Can-Breakthrough、AshokaEu-rope為代表的VP總部都設于英國。一方面,區域集中的現象與投資對象的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相關性,公益創投在提供資金資助的同時需要提供參與性的非資金增值服務支持,這使地理位置成為一個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公益創投普遍具有資金規模較小的特點,集中的趨勢將便于聯合投資,有助于擴大投資的整體影響力。3.財務和社會回報并重。不同VP對社會回報與財務回報的目標定位不同,在最大化社會回報的前提下,追求財務回報的社會企業逐漸成為歐洲VP的重點關注領域,較之2010年,對社會回報與財務回報要求并重的創投機構在2011年增長了15個百分點(見圖4)。據統計,歐洲VP的投資對象成立年限短期化趨勢明顯,成立期限在兩年以內及五年以內的分別占31%與71%,該特點使VP的財務風險大大增加,因此,對財務回報的要求也成為維持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4.投資領域不斷細分。VP一般將關注對象鎖定于四至五個行業領域內。縮小目標投資領域,關注細分市場成為發展的主流趨勢(見圖5)。專注以地區、目標人群、行業等劃分的細分市場,不僅有利于VP協調組織資源,為投資對象提供到位的增值服務,并且能夠為衡量最終的投資影響力提供便利性。按照國際非盈利組織劃分標準(ICNO),教育成為歐洲VP的最關注領域,其次是社會發展、醫療健康與環境。歐洲擁有以Bonventure為代表的重點關注德語國家生態與社會問題的VP,以d.o.b為代表的重點關注非洲低收入人群的公益創投,以Impetus為代表的重點關注貧窮的公益創投,以i4c(Investforchil-dren)為代表的重點關注殘疾兒童成長的公益創投等①。
(二)歐洲公益創投的運行經驗1.籌資來源社會化,管理資金規模小,管理人員專業化歐洲VP的籌資來源十分廣泛(見圖6),按照比重分別是:其他(21%)、創投基金(17%)、個人(16%)、政府(15%)、公司(14%)、捐贈基金(11%)、基金會(6%)和機構投資者(1%)。從歐洲內部來看,籌資來源渠道有所差異。越發達的地區,籌資渠道越為廣泛,例如英國的公益創投機構,平均運用11種方式進行籌資,而VP剛起步的比荷盧經濟聯盟地區,籌資方式僅為4種。特別應該說明的是,政府是VP早期發展中主要的推動力。以AdventureCapitalFund為代表的機構由英國內政部出資成立,主要向社區企業提供金融安排和商務指導。英國橋梁社區創業投資成立于2002年,是私募股權公司和政府的合資企業,它將4千萬英鎊用來投資低收入社區的金融商業。隨著公益創投模式不斷成熟,個人投資者以及私募股權等社會化籌資渠道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SuttonTrust(英國)、DemeterFounda-tion(法國)、FondazioneOltre(意大利)、InvestforChildren(西班牙)、NoaberGroup(荷蘭)等的VP主要資金來源就是商業企業家與個人投資者(John,2006)。歐洲大量的VP處于生存階段,管理資金規模普遍不大,年可用資本受到很大約束。據EVPA的統計,管理基金低于250萬歐元的VP高達61%,管理基金高于1000萬歐元的公益創業投資機構占比僅有20%(見圖7)。公益創投追求社會目標的特殊性及高度參與投資對象運營過程的特點,決定了其需要更為強大的社會網絡體,管理人員要更多借助公益與外部力量。在當前的歐洲公益創投基金中,共擁有全職內部員工753人,外部員工192人,公益貢獻者617人,以及志愿者634人,平均的內部管理人數為13人。2.項目篩選主動化,投資方式多元化,增值服務權重大與商業創投相比,公益創投面臨更復雜的投資過程:首先是項目篩選過程的主動性。進行有效的投資對象選取,是公益創投活動的重點(Scarlata&Alemany,2009),而項目篩選作為對SPO的首要檢測,過程本身也是創造社會價值的一種來源(Porter&Kramer,1999)。在成熟的投資模式下,利用自身的組織能力與社會網絡進行項目篩選成為趨勢。在歐洲,89%的公益創投通過現有投資組合網絡、案頭研究搜索、各類組織會議、商業計劃大賽、社交網絡等在內的多種方式主動進行對象挖掘①。據EVPA統計,2011年,每一家VP平均對89家社會目標組織進行初步篩選,在此基礎上對其中的17家進行盡職調查,最終確定5~6家SPO進行投資。其次是項目評估內容的綜合性。VP在項目評估上的獨特性在于其必須兼顧投資對象的財務可持續性與社會價值增長性,歐美的公益創投不斷發掘量身定做的評估工具,如SROI(SocialReturnonInvestment)、PPI(TheProgressoutofPovertyIndex)、BACO(BestA-vailableCharitableOption)、QOL(QualityonLife)等。近年來發展的IRIS工具從某種程度上為綜合評估設定了通用的標準,能夠用統一的度量標準描述一個組織的社會表現、環境表現以及財務表現,使不同SPO之間具備可比性。財務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綜合性評估一般建立在量化社會價值的基礎上,其計算公式大致如下:第三是投資方式多元化。公益創投早期以捐贈作為主要投資方式的格局正在逐漸發生變化。在2011年,50%以上的VP在投資過程中使用股權、債權和捐贈這3種投資工具(見圖8)。擔保、可轉換貸款、夾層融資、可轉換捐贈等方式也成為VP廣泛使用的投資工具。基于對資金可持續性的要求,多元化投資工具的選擇將成為發展的主流。這也意味著在兼顧社會價值的同時,VP將剔除偏離市場價值規律的企業,對社會企業債權投資的利息設定遵照行業平均水平。另一方面,投資工具的選擇靈活性具有地域性的差異,在法國,除捐贈之外的各投資方式并不受官方的公開支持(John,2006),相比之下,英國能夠靈活運用債權與股權工具,并主動幫助投資對象進行風險控制。第四是項目聯合投資的趨勢性。據統計,82%的歐洲公益創投進行了聯合投資。在合作對象選擇過程中,傳統基金會、其他公益創投、商業創投、私募股權成為聯合投資的重點伙伴,占到近70%的比例。除此以外,銀行、小額信貸等金融機構也成為聯合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通過共享資源與網絡,提高了對有潛力的社會目標企業篩選的效率,相對分散了投資風險;另一方面,聯合投資也為VP多樣化的增值服務提供了便利性。第五是增值服務提供的復合性。除了合理的資金投資,非資金的增值服務在對SPO的投資過程中尤其重要(Marks&Wong,2010)。據EVPA統計,歐洲VP為投資對象提供的增值服務包括戰略咨詢、社會網絡、幫助融資、公司治理、財務管理、市場營銷、運營管理、法律合規、人力資源、IT支持等(見圖9)。以英國第一支公益創投基金Impetus為例,在其已成功退出的SpeakingUp項目中,不僅提供63萬美元的資金支持,其增值服務還表現在:幫助SpeakingUp獲得當地政府的服務提供合同,保證其可持續的收入來源;幫助SpeakingUp擴充人力資源,構建合適的組織架構;協助進行戰略規劃,包括管理層專業化,品牌重塑等;通過引入其他投資者為SpeakingUp提供退出后的持續資金來源;重塑IT系統,使SpeakingUp的組織信息化得以完善。3.退出過程彈性化,以投資對象可持續發展為基準與商業創投不同,VP退出并非完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VP的退出機制分為兩類:對于以捐贈方式進行的VP,投資對象的組織穩定與資金可持續性是VP選擇退出的主要評判標準,資金的可持續性可以是幫助投資對象創造可觀的收入模式,為其尋找潛在的投資者,或是引入公共部門的支持。對于以股權與債權等方式進行的SPO投資,VP采用出售股權、管理層回購、并購、IPO上市等多種退出策略(見圖10)。在債權到期時,公益創投需要對其高度的管理參與及各類增值服務做出是否退出的決策,在出售股權時,一方面,VP需要耗費一定成本對股權購買者進行資質考察與選取,以保證其認同該SPO的使命,另一方面,股權出售的時機選擇應當是在對SPO的邊際貢獻無法增加時,而非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當前,歐洲VP還未出現利用IPO上市作為退出策略的案例,但英國社會企業交易所的籌備,將使得該工具成為未來退出策略的選擇趨勢。
三、啟示與借鑒
歐洲實踐表明,公益創投機制是一種有效撬動社會目標組織發展的投資工具(Austinetal.,2006;Certo&Miller,2008)。借鑒歐洲公益創投成熟經驗和運行機制是當下我國公益創投事業發展的迫切任務。通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歐洲公益創投實踐對中國有如下啟示:
(一)政府應出臺相關法律和產業政策,支持我國公益創投的大力發展1.降低法律注冊門檻,支持公益創投的設立。國家對公益組織、社會目標組織成立、運行的相關規定將直接影響公益創投的投資行為與投資方式。VPO本身也是SPO的一種,歐洲VP事業的發展得益于歐洲對于SPO在注冊、發展過程中的寬松備案制。寬松而非嚴格的限制準入制,大大提升了歐洲社會事業的整體發展。我國應當效仿歐洲,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規,肯定VP的地位、作用,支持多元化VP的建立。在VP的注冊審批上,政府應給予優先待遇,降低注冊門檻。當前,制約我國公益創投發展的主要法律法規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關于“民辦非企業”的規定對公益創投的積極性產生了阻礙作用,尤其是出資人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能分紅、缺乏銀行貸款資格、不得免稅、不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五不”政策阻礙了民間資本的社會投資動力,這些限制性條款需要得到逐步改進。2.完善公益領域從業人員的酬勞規定,提升VP的專業化水平。我國“十二五”規劃出臺了《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薪酬設計,此類政策的不斷完善將有助于吸引越來越多高素質人員加入公益創投隊伍,促進VP專業化水平的提高。3.出臺稅收、利率、股權等產業政策,鼓勵已有慈善基金、創投基金轉型為公益創投。要綜合運用政策優惠、減免稅收、專項獎勵等手段,鼓勵更多的創業投資基金、慈善基金會轉型為公益創投。具體來說,對于尚未盈利的公益創投基金不應征稅,對于已經盈利但是尚未實現財務平衡的公益創投要減免征稅。對于已有慈善基金轉型,可以給予專項的政府財政補助和國家利率優惠政策。4.支持建立公益創投“母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公益創投機構。英國政府為促使社會部門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注資1.25億英鎊建立英格蘭未來建設者基金(FutureBuild-ersEngland),致力于社會目標組織的能力建設,為社會企業獲得新技術和市場提供投資、種子基金和學習基金。“母基金”的角色不僅可以大力引導社會基金注入創投事業,而且可以避免傳統的救濟慈善基金所面臨的行政無效等缺點。具體說,可以參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公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我國VP發展給予四種方式的支持:一是階段參股,即引導基金對VP參股,并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在一定期限內退出;二是跟隨投資,即引導基金與VP共同投資于初創期SPO;三是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于初創期SPO的VP予以一定補助,增強VP抵御風險的能力;四是投資保障,即VP挑選出潛在投資價值較大,但投資風險也很大的初創期SPO,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VP向這些SPO提供無償的創業輔導;輔導期結束后VP對這些SPO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對該部分SPO再給予第二期補助。5.探索建立社會企業交易所,為公益創投退出提供有效通道。英國于2007年,德國于2008年,南非與葡萄牙于2009年,新加坡于2010年,分別成立或開始籌備社會企業交易所,形成基于市場機制進行交換股權的場所,為公益創投的退出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出口(Hehenberger&Harling,2013)。隨著中國公益創業投資和社會企業的興起,中國迫切需要成立專門的社會企業交易所,為公益創投的資本運作提供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