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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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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

    第1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據我市實際,市政府委托區、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作為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對所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負全責。因征地引發的、訴訟、行政復議等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測調查、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建設用地報批等工作任務。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擬訂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相關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在預征收土地公告前,確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農業部門、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關工作。

    二、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縣(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區、區和高新區、旅游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擬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勘測調查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的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勘測定界承擔單位參加。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還應有項目單位人員參加。

    (三)擬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勘測調查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的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請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公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公示、聽證或放棄聽證后,由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四)擬定建設用地方案與組織報批。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擬定編制,并負責組織報件,撰寫建設用地審查踏勘意見,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呈報審批。在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要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財政部門出具的社保補貼資金到位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應出資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即社保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各縣(市、區)一般每年上報3-5個批次,每個批次不低于15公頃。

    (五)征收土地的公告和移交土地。建設用地按照法定權限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和村(居)民及時兌付征地補償款,接收村(居)委交付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嚴格土地征收紀律

    (一)依法補償。對擬征收土地公告后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對阻撓征地工作、漫天要價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加強監督。征地補償安置費要確保專款專用。防止補償費用不落實、虛假證明、以物代補等虛假征地補償行為的發生。

    (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對歷史遺留的補償拖欠行為要抓緊進行一次專項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專項清理情況于12月底前分別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監察局。

    第2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一、調查

    (一)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規劃、住建、國土、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公安、監察、宣傳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屬鄉鎮、街道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調查的范圍、時間、方式、內容等。

    (三)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時間、地址、用途、面積、結構、所有人等情況。

    (四)調查工作以入戶調查、實地測量為主,查閱檔案為輔。

    二、認定

    (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被征收房屋已登記的建筑面積、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或者記載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2、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翻建、改建、擴建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能夠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經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建筑面積、用途,結合房屋現狀、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內容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按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和性質,以現有結構予以認定。

    3、已建成房屋未辦理初始登記的,能夠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經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登記。

    4、已建房屋能夠提供原鄉鎮人民政府在前頒發的《私房準建證》和有效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未辦理初始登記的,經國土、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土地、建筑面積和用途登記。

    5、房改房屋的面積認定按市房改政策執行。

    (二)對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土地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積,以有效的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為準。被征收居民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不提供的,以國土部門核查的土地檔案為準。

    2、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未申請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在實地核實的基礎上,依據用地批準文件,認定合法用地面積。

    3、被征收人既沒有土地使用證,也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屬漏辦證的,由國土部門根據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權屬證明,經調查宗地四至范圍清晰、鄰界無爭議,經公告無異議的,認定合法土地面積并出具法律文書。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被征收房屋已建成但未登記的,結合其土地取得方式、建設事由、建筑年限等因素,由國土、規劃、房管部門做出認定。凡認定為違法占地的,由國土部門出具違法占地認定意見。凡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由規劃部門出具違法建筑認定意見。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規劃或房產等有效證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占地、違法建筑:

    1、占用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控制范圍土地建設的;

    2、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城市公園、停車場、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進行建設的;

    3、占壓地下管道、管線設施進行建設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5、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6、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

    7、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8、區政府凍結區域建設通告后,在凍結區域內進行的各種建設行為;

    9、超過批準期限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10、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11、其他嚴重影響城市容貌、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筑。

    (四)2戶或2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大于或等于1.0的,該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實際同一容積率進行認定,不再進行土地分割。

    2戶或2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小于1.0,共用一個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土地分割面積(土地分割后,該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容積率不能大于1.0),達不成分割協議的,由國土會同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按照實際測量予以認定。

    (五)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六)被征收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自被征收人提交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三、處理

    (一)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占地、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對被認定為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

    四、法律責任

    (一)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未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對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中出現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責成相關部門核定糾錯,對、弄虛作假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問題

    (一)本意見適用于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3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和有關文件;

    (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或者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并附具相應的圖件。

    征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等。

    第十一條 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并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后,應當將批準文件和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二條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30日內審查完畢。

    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實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三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條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四)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定;

    (五)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十六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后5日內將批復發出。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下達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要求,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使用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后,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公示于施工現場。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提供國有土地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跟蹤檢查。

    第4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一) 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環比價格下降的有8個城市,持平的有6個城市。

    與1月份相比,2月份環比價格下降的城市個數增加了5個,價格上漲的城市個數減少了4個。2月份環比漲幅超過1.0%的城市有7個,比1月份減少了12個;環比價格漲幅比1月份縮小的城市有44個。2月份環比價格下降、漲幅縮小的城市個數明顯增多。

    (二) 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同比價格下降的有1個城市,同比漲幅回落的有31個城市。

    二、二手住宅價格變動情況

    (一) 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環比價格下降的有4個城市,持平的有16個城市。與1月份相比,環比價格持平和下降的城市個數增加了10個,價格上漲的城市個數減少了10個。2月份,環比價格漲幅超過1%的城市有5個,比1月份減少了9個。

    (二) 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同比價格下降的有3個城市,漲幅回落的有22個城市。

    天津公租房管理辦法,最低月租金每平方米一元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3月15日施行。天津將面向三類群體、分三個階段依次提供房屋租賃。首批推出3000余套公租房,最低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該《辦法》規定,天津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時,亨受政府給予的租房補貼。按照目前標準,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納租金,租金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補貼。《辦法》指出,天津公租房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租賃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需繼續承租的,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向經營單位申請續租,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

    上海經適房運作啟用“共有產權”新模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上海的經濟適用房將采用共有產權,或稱有限產權制度。該運作機制可以有效壓縮通過經適房投資獲利的空間,防止社會公共資源流失,也盡可能減少了尋租的可能。五年后經適房可以上市轉讓時,住房保障機構亨有優先回購權,并規定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按各自產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上海市發改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后共同制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其中規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銷售基準價格與周邊房價的比例關系確定,計算公式為:購房人產權份額=銷售基準價格÷(周邊房價×90%)。共有產權機制主要是依據政府在經適房中的各種投入(比如免收的土地出讓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其他稅費的減免等)和購房人購房款的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設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不同比例的產權份額,并由雙方在購房時通過購房合同事先加以約定。當住房困難家庭的經適房用于自住時,住房保障機構讓渡名下份額的使用權,所以購房人亨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權,幫助其解決住房困難。如果五年后經適房可以上市轉讓時,住房保障機構亨有優先回購權。而優先回購權來源于共有產權制度,并規定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按各自產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上海市本批次供應房源的銷售基準價格和產權份額可分為購房人產權份額占70%、購房人產權份額占65%和購房人產權份額占60%等三類。

    北京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須明確投訴渠道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商品房預售方案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即日起開發企業在預售方案中應進一步明確商品房質量問題投訴渠道,要求預售方案的項目預售計劃中,如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的,應提交該經紀機構在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備案信息、以往銷售的主要項目信息;預售方案中應進一步明確商品房質量問題投訴渠道,包括開發企業處理質量問題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員信息以及質量問題的處理程序;暫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提交一級資質或在本市注冊的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出具的經公證的擔保函,或通過商業保險明確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并提交工程質量保險合同或暫保單。

    南寧公租房租金可免營業稅、房產稅

    南寧市從今年起,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值得一提的是,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必須要單獨核算。如果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亨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此外,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南京:外來工可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南京市將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員工、自由職業者等群體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行列。這三類人員,正常繳存公積金6個月后,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據介紹,這三類人員的具體繳納方法為: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比照所在單位其他職工辦理;城鎮個體工商戶可以持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為本人及其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自由職業者可以持身份證、就業登記證以及上一年度養老保險繳費證明或收入納稅證明,申請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不僅可以亨受國家免稅政策,還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在需要時使用住房公積金或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與其他職工一視同仁、不設障礙,統一為20萬元/人。

    吉林市出臺全國首部《征收條例》地方配套規章

    作為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全國最早出臺的一部配套政府規章,《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頒布施行。《辦法》與之前相比有很大變化:刪去了“拆遷”,代之以“征收與補償”;征收主體由開發商變為人民政府;運作方式由先“拆遷”后補償,變為先補償后搬遷等;明確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寫入了《辦法》,并將其列為政府做出征收決定的前置要件。《辦法》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必須有足額存儲征收補償資金的證明。應存儲的征收補償資金計算方法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一半。

    第5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區(市)縣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九)其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第三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具體操作為:土地出讓收入入庫當日,地方國庫向財政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次日,財政部門向國土部門提供入庫款項信息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五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規定編制下一年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預算(以下簡稱預算),納入基金收支預算,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根據預算執行情況,可按預算法相關規定程序對預算進行調整。

    第六條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在預算未經規定程序完成審批前,為保證土地出讓工作的順利推進,可由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出讓收入的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土地成本撥付到國土部門,預撥款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

    第八條考慮到土地出讓項目的不確定性,未在預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讓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該項目的土地收入繳庫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在國土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不低于入庫土地價款的70%撥付到國土部門,并按規定程序做好預算調整及相關賬務處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和地方國庫要建立土地出讓收入每月定期對帳制度,對應繳、已繳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十條每年年度終了,財政部門和國土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納入相應的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由國土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第十二條國土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競買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包括劃撥土地預付款和出讓用地預申請資金),由國土部門收取,預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補償支出。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后,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抵作土地成交價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預付款外,定金、保證金由國土部門填制非稅收入繳款書繳入國庫,中標者將土地成交價款與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的差額部分直接繳入國庫。未中標者交納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由國土部門不計利息直接退還于競買人。

    經批準墊資進行儲備土地一級開發的單位參與后期土地出讓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只繳納超過所墊成本資金部分的土地價款。

    第十五條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若發生退庫事項,財政部門依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有關規定到地方國庫辦理退庫,退庫資金應退付給國土部門,再由國土部門退還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任何部門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以獎、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按照經批準的預算執行。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以及其他屬于國土部門的支出,由財政部門依據預算(或采用預撥方式)撥付給國土部門。

    第二十條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其他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新增建設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征地管理費、耕地開墾費等稅費;銀行貸款利息;土地儲備管理費,以實現土地供應的出讓價為基數,按2%比例確認列支,撥付到土地儲備機構,可用于彌補儲備交易機構日常經費不足。

    第二十二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補貼支出。

    (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出,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昆政發〔2006〕50號)規定的按3萬元/畝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全市統籌,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三)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74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1%計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

    (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

    在具體工作中,可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進行統籌安排使用,全額用于對“三農”的投入。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支出。

    第二十四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

    (一)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費和評標費用、其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按土地出讓純收益的2%計提。

    (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執行。

    (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193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支出。

    (四)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綜〔2007〕151號)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10%計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等。

    (五)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5%計提保障公交優先資金支出,專項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優先發展和建設。

    (六)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七)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根據云政辦發〔2007〕193號文的規定,按照土地出讓純收益的9%計提上繳省級土地出讓純收益,用于全省農業土地開發。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權利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征地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發放方式,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國土部門、地方國庫和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在繳清前取消其參與土地招拍掛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6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保證重點項目依法、按時用地,最近,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派員對重點項目建設征地情況進行了調查,提出了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措施建議。

    河南省重點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與保障體系建設

    今年河南省共分三批下達省重點建設項目134個,總投資2016.3億元。其中,續建項目35個,計劃新開工和預備新開工項目99個。1-9月份,有34個項目先后開工建設,比去年同期多27個。69個在建省重點項目完成投資138.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48.6%,拉動全省同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2.4個百分點,對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的貢獻率為28.8%。其中,高速公路項目完成投資77.9億元,占年計劃的75.7%,比去年同期增長133.7%;電力項目完成投資18.8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41.9%;工業項目完成投資388.1億元,占年計劃的40.7%,比去年同期增長76.1%,拉動同期全省投資增長25.3個百分點,對全省投資增長貢獻率達57.8%;除此之外,城建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進展也較快。

    在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決策和管理層對重點項目建設更加重視

    今年以來,河南省決策和管理層加大了抓好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力度,組織力量,認真分析研究了影響全省重點項目建設的有利條件、制約因素、體制障礙,在更新觀念,深化改革,體制創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實行了重點項目責任制,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交通建設管理體制和投融資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精簡下放了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權限,充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為例。自省政府與省廳簽訂重點項目服務目標責任書以來,省廳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于成立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協調服務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了領導機構,明確了工作職責;省政府轉發了省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改進了用地費用征收管理制度和用地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了用地審批效率。

    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加快

    今年以來,河南省逐步打破了高速公路、電力建設行業壟斷和依靠政府投入的格局,放開市場,引入平等競爭機制,使各類社會投資主體以平等的身份進入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市場,充分吸收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全省逐步形成了各類投資主體競相投資高速公路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局面。目前河南省高速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建設不再依靠政府投入,而是由社會投資主體進行建設,電力項目主要由國家五大投資公司、外商和社會投資主體投資建設。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設已有黑龍江中植集團、河南瑞華公司等多家民營經濟進入。今年新開工的6條高速公路,社會資金、民間資金已占到建設資金總量的70%。社會資金的大量進入,既拓寬了融資渠道,又減輕了政府的債務壓力。

    河南省重點項目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征地補償費用較低。各地上報的征地方案中,土地補償安置基本上按法定標準填寫,但在征地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出現征地補償費用實際支付低,甚至嚴重偏離國家法律規定標準的現象。

    征地補償費低于法定標準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有些地方政府為加快經濟發展,促進城市化進程,在招商引資、城鎮建設中,征地的補償價格往往是市、縣領導根據需要定價,采用強制手段,用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補償農民,個別地方甚至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和補償的倍數上做文章,忽視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使農民生活陷入困境。二是一些地方水利、公路等基礎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嚴重低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下限,使當地農民生存權受到侵害。這種以犧牲農民利益換取局部經濟的發展,最終將導致農村經濟遭受損害,農民生活水平下降。

    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用的高低往往與年產值相關性不大,而與區位條件和行政干預程序密切相關。一般來說,越靠近城市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用越高,反之則低。行政干預程度高的地方政府的項目,征地補償費用低,反之則較高。往往國家項目征地補償費用高于省項目,省項目高于市,市高于縣。

    征地補償費被截留、挪用現象嚴重。由于征地補償費補償分配原則、發放方式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支付對象不是一步到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將有關款項“一攬子"撥付給縣、鄉,再由鄉對村、村對組、組對農民個人進行補償。這樣做就難以杜絕縣、鄉、村(或干部)挪用、截留、克扣農民應得補償費,且屢禁不止、長期存在。如焦鞏公路黃河大橋鞏義段施工遇阻、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補償費用不到位。又如許多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經被征地村組農民同意,把征地補償費投資辦實體,結果是實體倒閉,農民應得的補償費用流失。

    報批手續繁雜,報批周期長。按照現行規定的辦卷時限,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批材料是一個月,市級土地部門審查是5天,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是10-15天,再加上各級政府的審查審簽,待批準征收轉用,一般是3個月。批后落實中,市或縣在接到征地批準文件后的10日內進行第一次公告,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另外,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辦理補償登記一般時限為15天左右,因此,從組織報批到完成征地,大體需要近半年的時間。而實際工作中,從市、縣組織報批,到依法批準征收,按照實際的征地程序,征地所需材料齊全,且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效率較高的建設項目,可能會快一些,但絕大部分所需時間更長,其間至少要經約50人以上審閱,起碼用印11次。

    多數市、縣沒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的規定,甚至有些鄉、村干部反對公告的辦法,認為過于透明,不利于協調農民工作。

    附著物補償范圍隨著產業結構的多元化而擴大,如對苗木花卉、藥材、養殖、鄉村道路、蔬菜大棚、門樓、廚房、廁所、農村自修的自來水管道、農電設施等等的補償,如果處理不好,嚴重影響征地工作。

    征地糾紛多。據統計,目前土地量中,征地引起的上訪占總數的15%左右,大多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引起,且因征地涉及農民較多,這類上訪多為群訪。

    土地浪費現象嚴重。由于征收耕地補償費用遠低于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所需的成本,一些建設用地單位寧肯申請征收耕地而不愿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同時,還有一些單位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等,使城鎮周圍良田大量流失,為耕

    地保護及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帶來了很大壓力。

    更好地為重點項目用地服務的幾點建議

    按照中央關于“兩個根本轉變”的要求,切實轉變用地方式,逐步實現由粗放型用地向集約型用地轉變,由外延擴展型向內涵挖潛型轉變。在用地管理上,要將合理利用和開發復墾土地結合起來,引導用地單位走節約用地和內涵挖潛的路子。對需要取土的項目,要盡量挖取山坡、荒地和廢棄土堆或集中深挖取土,不取或少取耕地表層土,減少耕地的破壞程度和毀壞量。同時,要結合工程情況,及時復耕造田,把耕地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健全征地服務機構,保證職能到位。重點項目應該由征地服務機構包干征地。要明確土地管理部門和征地服務機構之間業務領導關系,建設用地審批與管理工作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征地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應由征地服務機構承擔。

    推行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全程管理,加強征地的前期工作。為了掌握建設用地報批的主動權,加快建設用地報批速度,土地管理部門在建設用地報批前,要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選址定點等工作;報批中要參與地面附著物的清查、勘測定界工作,完善征地包干協議,制定安置補償方案,嚴格審查用地報件;審批后應參與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了解土地利用情況,監督征地費用的管理與使用,認真總結項目征地中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更好地做好征地工作。

    多渠道籌集資金,進行前期基礎設施開發。重點項目一般用地量大,投資大,時間緊,如果提前進行基礎設施開發,不僅可以縮短項目建設周期,減少項目建設壓力,而且可以使土地增值,保證國家的土地收益不流失。當前,可以考慮從上繳省財政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由政府組織土地開發公司進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礎設施開發。

    第7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一、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強化稅源監控管理,全面完成了稅收任務。

    今年,我們在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營業稅起征點提高以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減少等不利因素影響下,克服重重困難,千方百計挖潛堵漏,開源拓收,共組織入庫地方各稅萬元,占市地稅局下達的年度計劃任務的%,占開發區管委會下達的年度計劃任務的%,比去年同期增收萬元,增長%。我們主要是采取了以下舉措:

    ㈠落實了收入責任制。年初,我們組織各稅務所對轄區內稅源狀況進行了調查,并結合全市稅源普查工作,對組織收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進行了全面估價。同時,根據實際科學合理地將計劃任務及時分配到所,嚴格考核,均衡入庫,實行收入任務一票否決制,將收入任務與工資、獎金、年度評先掛鉤,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和一律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

    ㈡深化了匯算清繳工作。我們以規范納稅人自行匯繳申報為著眼點,認真落實總局的《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重點嚴把了“九關”,即受理審核關、賬務調整關、違章處罰關、檢查結算關和稅款入庫關。繼續狠抓了“二賬二單”制度的貫徹執行。在受理審核階段,實行專管員、業務所長和分局“三級”把關,確保自行申報質量;對檢查結算中發現的重大疑難案件,我們及時組織稅政、征管、法規等科室進行認真研究,確保了檢查的質量。通過不斷規范匯算清繳各環節、各階段工作規程,我們共查補入庫地方各稅167萬元,罰款3.4萬元。

    ㈢嚴格重點稅源的監控管理。按照市局要求并結合我局實際,我們分稅種確定了重點監控企業,并將150個高收入者納入所得稅跟蹤管理對象,納入監控的稅源達2600萬元,占年計劃的30%。并建立了一套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重點稅源實行按月登記錄入數據,按季全面分析重點稅源增減變化的原因,并寫出詳盡的分析報告,為分局科學調度稅源提供依據。

    ㈣采取超常的措施壓縮欠稅。由于欠稅中往年陳欠較多,而且絕大部分分布在困難或瀕臨破產的企業中,因此,我局干部承受著既要依法收回欠稅,又要注意征納關系,避免激化矛盾,保持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為此,我們成立了以業務副局長為組長,由各所所長為成員的壓欠工作領導小組,在認真、耐心、細致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以票管稅、嚴格加收滯納金、通過銀行扣繳、強制執行等措施積極壓縮欠稅,同時爭取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分局定期督辦,為壓欠工作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今年,我局共收回欠稅800萬元。

    ㈤強化中小稅種的深度管理。我們在抓好主體稅種征收的同時,根據地方稅收零星分散的特點,做到小稅不小看,認真落實市局資源稅、印花稅和私房出租稅收管理辦法,深挖中小稅種的增收潛力。先后與國土、保險、銀行、房產等部門簽訂了代扣代繳協議,將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嚴禁復制剽竊扣繳網絡盡可能鋪大,將代扣稅種盡可能“網”全,我們還相繼完善健全了中小稅種的管理辦法,努力確保中小稅種應收盡收。今年我局僅房產稅、城建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便入庫1310萬元,占年計劃的132%,其中土地增值稅完成計劃523%,教育費附加完成計劃120%,城建稅完成計劃142%,有效發揮了中小稅種的保收、增收作用。

    ㈥抓好了貨物運輸稅收管理。為了切實有效抓好貨物運輸稅收管理,我們一是嚴格納稅人*資格的認定和*窗口的設置,從源頭上把好管理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要求,按照“專管員調查、稅務所審核、分局復審”的程序嚴把自*納稅人的認定關。我局共認定自*納稅人10戶,全局設置貨物運輸發票*窗口三個。全局每月*總份數為540份左右,其中自*份數490份,稅務窗口*票為50份,運輸總收入每月約200萬元,征收入庫稅款10萬元左右。二是嚴格審核,準確及時上報貨物運輸發票數據信息。我們采取電子數據明細表、手工數據明細表和發票存根聯相核對的辦法,逐條、逐項審核,做到票表數據一致,準確無誤。同時,按市局要求及時進行軟件的升級維護和數據上報。三是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檢查監督。首先是加強了稅務人員的業務學習。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的方式對基層稅干全面進行了政策的傳達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切實提高了人員的政策水平。同時,我們結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共開展專項督查4次,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3人次,扣發津貼130元,確保了政策貫徹執行。其次是加強了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監督。在新舊政策轉換過程中,我們對外加強了政策宣傳,開展了多項納稅服務活動,舉辦納稅人培訓活動3期,妥善解決了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保證了政策的平穩過渡。同時,加大了檢查力度。對違法開具,取得和使用貨運發票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有效遏制了違法行為的發生。二、以規范管理為軸心,大力創新管理模式,切實貫徹落實稅收政策。

    我們以“規范管理年”活動為契機,嚴格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努力創新管理模式,不斷提高稅政管理水平。

    ㈠規范稅源管理,確保收入任務圓滿完成

    首先是制定了科學的稅源管理辦法,對稅源監控、稅收入庫、追繳欠稅、稅收調節等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了量化、細化,責任明確到單位和個人,徹底扭轉了“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其次是加大了稅源監控力度,建立了多層次、全方位的監控體系,采用人機結合的監控方法,強化了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和重稅種的監控,切實有效的掌握了稅源動態。大力推廣使用了個人所得稅扣繳軟件,逐步實行全員明細申報,共推廣使用軟件90戶,并促使50%以上的企業報送了電子扣繳數據,極大地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第三是強化了收入的分析,預測和調度,對重點稅源由主管局長按季召集綜合、計征、檢查等科室進行會商,全面分析稅源增減變化原因,為科學調度稅源,掌握組織收入主動權提供了有力依據。

    ㈡規范稅政管理,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首先是規范了稅收政策的宣傳落實,建立了政令暢通的上傳下達渠道,對國家出臺的稅收政策在最短時間內貫徹到基層,并認真做好政策的對外公告和宣傳,讓廣大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精神。同時,建立健全了政策咨詢的登記備案和限時答復制度。今年來,我們著重抓好了下崗職工再就業、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落實。對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組織進行了兩次專項督查,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專門進行了通報。全年共審批下崗職工再就業免稅25戶,減免稅款48萬元。同時做好了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標準的調級工作,全年增加稅源85萬元。其次是規范了稅收管理制度。今年來,我們共制定和完善了6個制度和辦法,主要有房地產行業稅收管理辦法、減免稅審批制度和私房出租稅收管理辦法等。再次是規范了稅政審批。結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按照簡化程序,優化服務的原則,我們根據上級要求認真清理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嚴格稅政審批事項的分級管理,全面建立了首次調查責任追究制,即分局以稅務所和專管員首次調查核實的事實和意見為依據進行審批,風險責任由首次調查機關和人員負責,上級機關只負責審批其合法性。全年共審批減免稅47戶,減免金額158萬元。第九是規范了稅政調研。定期分階段地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及時掌握政策貫徹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和辦法,確保基層執法的規范性,全年共撰寫上報調研8篇。

    ㈢規范內務管理,確保行政效能提高

    首先是規范了內務管理制度,完善了科室工作規程,嚴格工作紀律,黨風廉政和稅風稅紀的監督考核。其次是規范了崗責體系。按照科學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加強考核監督和嚴格責任追究的要求,我們合理設置了4個工作崗位,明晰了各崗位職責,確定了各崗位工作系數,并按月進行考核,獎罰兌現。三是規范了工作標準。根據行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嚴禁復制剽竊政效能監察的要求,制定了相關工作標準,要求責任人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按規范的工作標準完成工作任務,否則按制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極大地提高了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以協稅護稅為核心,切實抓好綜合治理,促進地方稅收征管的良性發展。

    地方稅收點多面廣、零星分散,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僅靠稅務部門自身力量,難以有效控管,只有通過政府協調、部門聯動,綜合治稅,形成合力,才能減少稅收流失,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㈠爭取黨政重視,建立了綜合治稅新機制。市政府岳政發[2009]10號文件下發后,我們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征收難度大、稅源監控難的行業和稅種進行了全面調查,并就需協調解決的九個問題向管委會作了專題匯報,同時以書面形式報送了關于請求管委會協調解決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區領導對此高度重視,下發了岳經管發[2009]26號文件,專門成立了以常務副主任為組長,國土、建設、公安、工商、國稅、地稅、招商、高新、勞動等單位為成員的地方稅收協調領導小組,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協稅職責,并納入了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解決協稅護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極大地促進了地方稅收的征管。目前綜合治稅機制正在開發區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㈡實行部門聯動,開創了綜合治稅新局面。今年來,我們主動出擊,重點突破,力求實效,主要抓好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切實加強了專業市場個體戶及其他混管戶的稅收征管。針對開發區專業市場較多,納稅意識不高、稅收征管難以到位的現狀,我們成立了專門的市場稅收征管組,具體負責專業市場個體戶及其他共管戶的征管。同時,借助國稅部門的管理優勢,對共管戶稅收采取聯合執法,統一定稅,集中征收,劃解入庫的管理模式,以減少工作阻力,提高征收效率,全年增加稅收50萬元左右。

    二是嚴把“三關”,狠抓了建安稅收的跟蹤管理。建筑業營業稅一直是我局重要支柱稅源之一。為加強這一骨干稅源的征管,我們實行專人跟蹤管理,分戶建立專門檔案,加強以票管稅,規范匯算清繳,嚴格責任追究的措施,嚴把“三關”加強控管。一是嚴把立項備案關(事前把關)。所有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前,招商局要求項目申請人到地稅局備案,分局根據工程坐落地向稅務所下發《征管事項轉辦單》,要求各所及時跟進管理,從源頭上掌握了建設工程的有關信息。二是嚴把施工監控關(事中把關)。建設單位在向建設局申請報建時,必須提供地稅部門核發的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否則,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三是嚴把過戶辦證關(事后把關)。國土、房產部門在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證書或屬變更證書,必須審核是否具有地稅發票,對不能提供正式發票或繳稅憑證的,督促其繳稅后方辦理產權手續,全年共入庫建安營業稅1500萬元,比去年增收300萬元,增長25%。

    三是全力做好了房產交易,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的征管。去年以來,我們先后與市房產局產權處、開發區房產局、開發區國土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房產交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征管的文件,明確了稅務與房產、國土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辦事流程,并簽訂了《委托代征稅收協議》。從運作情況來看,各方相互信任,協調到位,配合有力,全年共代征入庫稅款70萬元,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第8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其一,以往的報批由于有具體的項目,因此用地主體十分明確,今后報批時沒有具體項目,那么就帶來這樣一個問題:誰是申請主體?

    其二,根據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項目用地必須進行項目預審,不經過項目預審或預審未通過的項目不得辦理用地手續。今后在工業用地招拍掛中如何進行項目用地的項目預審?

    其三,由于土地報批費用(土地變更費、農業重點開發基金、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是一筆較大的支出,地方政府或因財力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往往不愿意支付。過去一般是由申請用地的單位先行支付土地報批費用,最后在落實供地時,折抵其土地出讓金。今后不帶項目的土地報批費該如何支付?

    其四,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9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其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今后工業用地經依法審批后,很有可能出現在兩年內雖經招拍掛但也無法將土地供出去的現象,面臨著批文失效的可能。那么,不帶項目報批的工業用地該如何盡快落實供地工作?

    其五,出讓底價該如何確定?底價定不準,過低了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過高了則抬高了競爭門檻,影響招拍掛的效果。國發[2006]31號文規定,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在出讓土地時,出讓公告中的底價是按照市場價還是以公布的最低價為標準需要探討。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關于用地主體問題,由于征地是政府行為,對于無具體項目的工業用地報批,應以地方人民政府名義向上申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手續。

    關于項目預審問題,在土地公開招拍掛之前,要精心制作出讓公告和須知,除了對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積率、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使用年限等進行約定外,關鍵要對競買者的工業項目加以約定。這樣既使企業有地可用,也讓國土部門充分履行職責,使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關于土地報批費用問題,由于征地是政府行為,地方政府必須在財政預算中予以列支,保證相關資金到位。

    第9篇: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

    一、實施單位法律地位的歷史沿革

    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第2款規定,“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經過修訂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第36條規定:“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單位實施拆遷的,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此后,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及政府對拆遷隊伍和行業規范管理不斷深化,并從法人治理結構上要求拆遷實施單位實行‘拆管分離”,從原管理機構或開發企業中獨立出來,具有完全承當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并且省、市從資質管理、人員培訓、行業考核等方面出臺一系列管理辦法。《征收條例》兩次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曾將實施單位改為“實施機構”,但在正式頒布時,仍定為“實施單位”,這表明專業從事拆遷及今后征收實施工作的這個行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這也是由行業的特點和今后征收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一是拆遷(征收)工作政策性、法規性強,涉及面廣,需要熟悉法律、法規、政策、業務嫻熟的專門從事這方面工作的隊伍做一人一戶的具體工作,從而有利于節約人力、物力和財力。二是拆遷(征收)工作環節較多,事務復雜,從項目的啟動到竣工驗收,需要經歷前期調查摸底、聽證、公告、評估、協商洽談、協議簽訂、搬遷騰房、安全拆除、補償安置、結算支付等多個環節,需要一支責任心強、有毅力且相對固定的實施隊伍來完成各環節的工作任務。三是拆遷(征收)工作的社會性強,具有糾紛暴露的滯后性、訴訟的延續性、房屋拆除的安全隱患性、上訪處理的復雜性等特點,不是短期行為所能處置的,離不開作為當事人的實施單位去參與處理。因此,從法律定位和客觀發展的需要出發,不能忽視這支隊伍的重要作用,并讓其具體擔當實施者的角色。

    二、政府征收背景下實施單位的定位

    《征收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是今后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同時,政府確定的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代表政府直接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與原拆遷相比較,政府在法律關系、與被征收人的利益關系等方面更直接、更復雜,依法、規范、公開、公正的啟動征收工作,維護好被征收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和義務,這也是《征收條例》明確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旨意。但政府征收不等于政府具體操作實施。當前,要將學習領會《征收條例》的精神實質與做好承前啟后的平穩過渡、推進征收工作的實際進程緊密結合,防止認識和操作上的三個誤區:一是政府作為征收主體,就不能委托或使用原拆遷實施單位,只有政府自己實施才能控制法律風險。二是以單位性質作為是否營利為目的的唯一標準,認為只有成立事業性的單位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原有的實施企業必須解體或重新整改,否則征收工作無法實施。三是正常收費即為營利,即使企業單位的收費標準等同于或低于事業性單位,也認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筆者認為,防止實施單位追求利潤最大化進而影響政府形象,侵害群眾利益,是實施環節中的重點所在。達到這一目的,關鍵在于改進管理方式,健全工作機制,統一收費標準,防止以大包干等委托方式使實施單位受利益驅動而亂作為。本著平穩過渡、有機銜接、積極引導、服務征收的指導思想,一是將實施單位定性為服務性的中介機構,在從事服務活動過程中,根據規定收取合理的工作經費和人員工資等費用;二是在運作模式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同時,嚴格行業管理,禁止工程“大包干”的方式誤導實施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視征收的社會責任;三是加強監督審計。對實施單位與群眾簽訂的補償協議、代辦服務費嚴格審計,防止弄虛作假、截留、克扣補償資金等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

    三、對實施單位的管理思路

    《征收條例》出臺后,房屋征收為政府行為,實施單位的行為直接代表政府,政府不僅要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同時,要對其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必須進一步嚴格管理,統一規范實施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穩定隊伍,扎實推進在拆項目的竣工掃尾。在以往拆遷項目屬地推進的基礎上,與各項目責任主體配合,進一步梳理遺留項目的具體情況,細化項目實施單位的目標任務,同時,認真貫徹省《關于認真貫徹實施切實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防止野蠻拆遷,確保平穩過渡。

    二是更換名稱,核定收費標準。可將現有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更名為“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避免社會產生“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概念歧義,適應政府征收要求;同時,會同物價局等部門合理確定實施單位的服務費標準,不允許協議性收費。

    三是加強管理,進一步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在系統進行新的《征收條例》及相關文件學習培訓的同時,繼續實施“平安拆遷”各項考核要求;同時,針對征收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細化行業考核細則,積極探索拆遷企業信譽管理制度,為適應新的征收工作夯實基礎;同時,通過優勝劣汰、資產重組的市場機制與行業管理引導相結合等辦法,將實施單位從數量型向質量規模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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