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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稅收籌劃,國際上尚無統一,權威的定義。不過,以下幾種解釋頗具代表性: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在其編著的《國際稅收辭匯》中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1]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稱“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2]
美國南加州大學的WB梅格斯博土在與RF梅格斯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寫道“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交稅和遞延交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3]
綜合以上幾種意見可以看出,盡管人們對稅收籌劃具體含義的認識不盡相同,但是都認可了稅收籌劃具有三個共同特性:第一,稅收籌劃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說至少不違反現行稅收法律規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義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進行描述;第二,稅收籌劃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交納最低的稅收”,或者“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第三,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它通過對公司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先規劃和安排,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當然,對稅收籌劃僅做以上理解還遠遠不夠。實際上,要把握稅收籌劃的內涵,就必須弄清楚稅收籌劃和與其具有同樣目的性的偷稅、避稅、節稅等幾個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偷稅,即逃稅(taxevasion)或稱稅收欺詐(taxfraud),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means)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4]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稅收籌劃完全不同。稅收籌劃是通過事前安排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詐性。而偷稅卻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納稅人未如實履行支付稅款的義務,偷稅屬于欺詐行為。
避稅(taxavoidance)與稅收籌劃關系密切。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相對而言是一個比較不明確的概念,很難利用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可以認為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某種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避稅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5]從這個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避稅具有和稅收籌劃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稅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詐性質”);事前籌劃性(避稅是在應稅義務發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務)和目的性(減輕稅收負擔或延遲納稅)。
對避稅和稅收籌劃兩者之間的關系,有些學者試圖從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來進行區分。他們認為稅收籌劃與政府立法意圖一致,而避稅則與政府立法意圖相悖,二者之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交叉。對此,筆者并不認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稅收籌劃和避稅具有共同的特征,雖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別,但經濟實質相同,都是納稅人為減輕稅負而進行的事前籌劃行為,都沒有違背現行稅收法律法規。
其次,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指向的行為就是稅收籌劃行為。只不過稅收籌劃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籌劃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稅收籌劃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反而會限制稅收籌劃的開展。
再次,假使我們在理論上可以將二者區分開來,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大量事實告訴我們由于避稅和稅收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約稅收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稅務當局總是傾向于認定存在避稅,而納稅人則極力反駁。結果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應理解為納稅人在法律框架內開展的一切旨在節約稅收的計劃,而避稅則應理解為政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的進一步劃分。避稅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稅法的重點。只不過由于避稅具有相當大的風險,它所利用的稅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稅法修訂中得以修補,從而使其由合法行為變為違法行為。因此,避稅不是稅收籌劃的首選。如果通過其他手段也可以達到目的的話,納稅人不應當選擇避稅。
節稅(taxsaving),亦稱稅收節減,是指以遵循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納稅收的合理行為。所謂的合理行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為。[6]多數人認為,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由于節稅與稅收籌劃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稅收籌劃狹義地理解為節稅。目前國內學者多持這種看法。鑒于上文對稅收籌劃與避稅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節稅也只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子集。
通過對以上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概念闡述,我們認識到,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如果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可以將其分為節稅與避稅。
二、各國立法對稅收籌劃的評價
稅收的存在給市場經濟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扭曲。為減少這一影響,必須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確定其納稅地位。不同的納稅地位對應不同的納稅義務。因為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納稅人通過特定的安排使其納稅地位最低,所以對稅收籌劃行為法律界定的關鍵問題,在于明確可能的納稅義務人有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納稅地位。節稅因其與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國政府的一致贊同,因此爭論的焦點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稅。
世界各國立法對避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三種,即肯定評價、否定評價和未作評價。
英國、美國、德國、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國認可納稅人擁有進行稅收籌劃(包括避稅)的權利。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交稅。”[7]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可。此后,許多國家在稅收判例中都援引這一原則。正如1947年,美國著名法官漢德說的那樣“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的。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稅收,不過是奢談空論而已。”[8]美國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鄭重宣告“納稅人以法律許可的手段減少應納稅額,甚至避免納稅,是他們的合法權利,這一點不容懷疑?!盵9]不過,盡管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在這些國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卻并不意味著政府會對一切稅收籌劃行為聽之任之。事實上,各國政府在承認稅收籌劃整體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針對一些頻繁發生且危害嚴重的避稅行為制定專門的反避稅法規,如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稅制等等。通過反避稅法規的不斷完善,這些國家實際上已經大大縮小了利用避稅方式來進行籌劃的空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法律意圖的實現。
少數國家認為避稅行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亞,通常將避稅和偷稅等同。該國《所得稅征收法》第231條規定“通過惡意的行為,通過不履行或疏忽納稅義務,通過欺詐或詭計”來避免納稅,均屬違法行為。1980年頒布的《制止違反稅法法案》又進一步規定,妨礙公司或受托人交納所得稅、銷售稅的行為,或唆使、協助、商議或介紹上述行為者,均屬違法。[10]在這些國家,任何使法律意圖落空的做法都被視為觸犯法律。他們否認避稅的具體理由是,如果避稅合法,那么稅收的公平原則將被破壞。澳大利亞政府對避稅非法的認定,尤其是將其與偷稅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
有些國家立法中并沒有明確說明避稅是否合法。如我國新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避稅或稅收籌劃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著的《2002中國稅收實務手冊》認為“對于逃稅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廣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各種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一種是狹義的逃稅,指納稅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通常認為,采用合法手段減輕稅負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避稅’,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稅或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為‘逃稅’。”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而在憲法第56條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因此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在法律上處于空白地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稅收籌劃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三、稅收籌劃的法理分析
對稅收籌劃法律界定不明確,一直以來影響著稅收籌劃在國內的發展。在法律未作說明的情況下,稅收籌劃尤其是避稅究竟應被視為合法還是違法呢?對此,國內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避稅具有社會危害性,雖然沒有直接違法,但卻違背了稅法的立法意圖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視為合法;另外一些學者則堅持避稅合法,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對這個問題應如何看待,讓我們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說起。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最早產生于英國。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明確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而任意征稅是非法的,只有國會通過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稅。此后,這一原則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接受,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一般認為,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活動。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三個特征。也就是說,從個體來看,稅收是財富的轉移,是一種負擔。作為稅法當事人的政府和納稅人地位不平等,征稅是國家的權利而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財產權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稅務機關任意執法,必須要求稅收嚴格依法課征,這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實質。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容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課稅程序合法。通俗地講,就是一切稅種的開征、停征、征稅范圍,包括征稅的程序,都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民主原則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表現,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許多國家將這一原則作為憲法原則予以確認。我國雖然未把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引入憲法,但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這實際上是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承認與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頒布實施的一系列實體法中,也都明確規定了各種課稅要素,充分體現了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尊重。
以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為基本立足點,我們可以推出以下結論:
首先,為防止稅法被濫用而導致人民財產權被侵害,對稅法解釋應作嚴格限制。原則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釋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擴張,也不得類推,以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庫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當稅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時,不得采用補充解釋的方法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納稅義務。稅收立法的過失、欠缺與不足應由立法機關通過合法程序來解決,在法律未經修改之前,一切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國家負責,不能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其次,國民只應根據稅法的明確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國民不應承擔納稅義務。由于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側重點在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它要求構成課稅要素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含糊不清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說,只要沒有違背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內容,納稅人無論是利用優惠規定也好,還是利用稅法不完善之處也好,都是納稅人的權利,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所謂“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反映在稅法領域就是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為均為合法行為。避稅即屬此列。
【關鍵詞】稅收籌劃 基本認識
稅收籌劃亦稱納稅籌劃(Tax Planning)一般被認為是與節稅(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質屬性。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利用會計特有的方法,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的一項會計工作。
一、稅收籌劃的必然性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逐漸被國內接納,并廣為企業等納稅主體所采行。企業作為經營實體要將目光緊緊地盯在自身的經濟效益上,盡力采取各種措施,增加收入,減少成本費用。但是其作為納稅人的身份來說,無論納稅怎樣公平、公正、合理,都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當收入、費用一定的情況下,稅后利潤與納稅金額互為消長:稅款繳納越多,稅后利潤越少;稅款繳納越少,稅后利潤越多。這種經濟利益的刺激,使企業自覺不自覺地注視到應納稅款上,并希望尋找一種辦法.即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應稅行為,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這就是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的可能性
第一,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手段其作用已越來越明顯。國家對什么征稅,是多征還是少征,怎樣征,都可以通過設置稅種、確立納稅對象、征稅環節、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等,體現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對某一稅種的稅負往往可以測算出在不同情況下的各種不同的結果。
第二,稅收政策存在的差別性。不論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如何周全嚴密,稅收負擔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之間總是存在差別的,這種差別的存在,為納稅人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提供了機會。而且存在的差別越大,可供選擇的余地也就越大。
三、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嚴格說來,稅收籌劃與避稅是有所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執行稅收法規方面。稅法體現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稅收體現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稅法賦予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權利。然而避稅在稅法上并未受到限制,當然亦未得到肯定。但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性,卻可以達到規避稅收負擔的目的。目前,沒有一個國家在法律上規定避稅合法并予以法律保護:但也沒有一個國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避稅非法而予以制裁。因此,避稅本身并不存在合法與非法的問題。
第二,在政府的政策導向方面。稅收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國家通過制定稅法,將國家的產業政策、生產布局、外貿政策等體現在稅法的具體條款(包括實施細則等)上。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通過自身經濟活動的調整,避開國家限制的方面,主動使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此,國家稅務部門不但應當允許,而且應該加以鼓勵。然而避稅僅是從稅法的不完善方面來規避稅收負擔,而不考慮政府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自身經濟活動來調整。
第三,在會計決策方面。稅收籌劃不僅著眼于稅法,還要進行總體管理決策,將籌資決策、投資決策、營運決策、收益分配決策與稅收籌劃結合起來,從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結合上,謀求納稅人的最大經濟利益。然而,避稅僅就稅法本身去謀劃,只求當前稅收利益,只求減輕當期稅負,一般較少考慮其他因素,其出發點和歸宿只是為了少納稅。
四、稅收籌劃的積極意義
第一,稅收籌劃有助于抑制偷稅漏稅的行為。人們減少稅負的動機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其行為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果用違法的手段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顯然是我們所竭力反對的。而稅收籌劃的理論與實踐.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顯然有助于抑制偷稅漏稅的行為。
第二,稅收籌劃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稅收總量,甚至可能增加國家稅收總量。稅收籌劃的作用是調整投資方向,做到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企業雖然減按抵稅率納稅,但隨著企業收入和利潤等稅基的擴大,實際上對國家今后稅收不僅不會減少,反而會有所增加。
第三,稅收籌劃有助于強化企業法律意識。同一減少稅負的動機,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違法手段,根本問題是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問題。稅收籌劃是以遵守稅法和擁護稅法為前提的,是建立在對稅法深刻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上的.因而有助于人們強化法律意識。
第四,稅收籌劃有助于促進稅法建設。稅收籌劃是根據稅法的規定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稅收籌劃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將會有助于促進稅法的不斷完善。
稅收籌劃與相關概念的異同在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概念中,常見的有避稅、節稅、稅負轉嫁、偷稅。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1、概念不同。偷稅是指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拒不申報,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具有非法性。
2、法律后果不同。稅收籌劃則是各國政府都是默許,甚至是鼓勵的,它是為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進行的某種合法的行為,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經濟行形式和事實。而偷稅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對于隱瞞納稅事實的偷逃稅行為世界上各國稅法都有處罰的規定,偷稅在我國稅法上也是明確禁止的行為。
3、性質與手段不同。稅收籌劃是利用現有稅收法律的優惠規定,在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情況和尊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制訂最有利的涉稅方案。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性質中的首要一條。而偷稅是與稅法相對抗的行為,是一種公然違反稅法規定。偷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為了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主動隱匿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質。
4、社會影響不同。稅收籌劃的成功則需要納稅人及籌劃人掌握必要的籌劃技術同時熟悉稅法條文,充分理解稅法精神。而偷稅因此,偷逃稅是納稅人一種藐視法律的行為,是公然違反稅法、利用虛假的申報減少納稅,各地稅務機關均應進一步地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法,防止納稅人的偷漏稅,。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區別
世界各國對于“偷稅”認識比較一致,而對于區別“避稅”和“稅收籌劃”難度較大,兩者在概念和定義上各國法律界存在較大分歧。有的國家則規定、防范避稅的條款較多,對避稅比較嚴厲。有的國家認為只要合法行為一概是允許的,不談鉆不鉆稅法空子,也不必劃避稅和稅收籌劃。還有的國家主張把避稅劃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把“稅收籌劃”或“節稅”稱為正當的避稅,在法律上不予反對,或者分為廣義與狹義避稅,廣義避稅包含稅收籌劃。避稅是指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通過人為安排以改變應稅事實而達到少繳或者免繳稅款的行為。雖然它沒有違反法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非違法性,但是卻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圖,它利用立法的不足或欠缺,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比如在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10年的,“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開始享受。當時,有許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人為安排,在第10年且優惠措施結束后,注銷原企業,重新登記,重新享受優惠措施,即屬于典型的“避稅”手段。顯然,這種避稅行為是不符合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的,違背了稅法優惠政策制定的精神和意圖,也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避稅”與“稅收籌劃”的主要區別是:稅收籌劃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和鼓勵的完全合法的行為,而避稅屬于鉆稅法的空子,雖然不違法,但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
(三)稅收籌劃與節稅
節稅是指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為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通過對籌資、投資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而實施的行為。節稅能夠合理性體現在其行為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精神,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為。對于節稅國家是持完全持鼓勵、支持的態度。因為節稅行為經常體現的是體現的是為國分憂和實實在在的強國富民,一般都是與擴大產品出口創匯、環境保護、高科技、引進國外資金投入及引進先進技術、下崗再就業等我國政府鼓勵的項目相聯系的。節稅行為也完全體現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稅收利益的最佳結合。準確地判定“避稅”和“節稅”對于立法者或政府稅務部門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防范避稅關系到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稅制的完善以及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執法部門對待這兩種行為的態度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政府通過“節稅”這個重要的利益驅動器,能夠運用稅收杠桿對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調控。而作為一個納稅人只要關注是否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的手段不違反稅法的規定就行了,并不需要對“避稅”、“節稅”、和“稅收籌劃”進行清楚地辨別。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納稅人稅款的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沒有與之配比的收入。對于納稅人來說無論納稅多么正當合理,都是納稅人經濟利益的一種喪失。因此,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從形式上表現為利益分配的關系。納稅人具有納稅理性,在特定的稅收環境中會進行自利的、清醒的、主動的選擇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投入最少(納稅、納稅成本等)與產出最大(稅后效益、股東權益)的均衡。同時,國家稅務機關也具有征稅理性,通過制度的安排,如實施各項稅收法律及政策法規,以影響稅收環境,用盡可能少的征稅成本來實現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在這種背景下就產生了企業稅收籌劃的現象。
所謂稅務籌劃,也稱稅收籌劃或節稅,是指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從種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的、合理的事前選擇,進而規劃或設計納稅人自身經營、交易及其財務活動,最大限度地減輕或延緩自身稅負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行為總稱,其目的是獲得節稅收益,與偷稅漏稅行為有本質的區別:從法律角度看,稅務籌劃的前提是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是在國家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一系列有效的理財活動來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其行為是合法的。而偷稅是在違反國家稅務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不正當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稅務籌劃是一種正常行為,具有公開性。偷稅是一種非正常行為,要采用種種手段加以掩蓋或隱匿,具有欺詐性;稅務籌劃既然是合法行為,就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和認可。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受國家打擊,除按偷稅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二、稅法與企業稅收籌劃
1、稅法不完善刺激了企業稅收違規和抑制了正常稅收籌劃現象的出現。依法治稅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在一個法治程度差的治稅環境中,納稅人自然會為爭取稅收利益而會想歪方,走斜路,企業也就懶得進行稅務籌劃。相反,在一個稅收法治化環境中,納稅人想要獲得稅收利益除了依法進行稅務籌劃、事先選擇稅負輕的經營行為外別無他法。依法治稅不只是對納稅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對政府及征稅機關的要求。如果政府本身嚴格維護稅法,真正做到依法征稅,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觀念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造成納稅違規問題的原因包括:一是我國沒有稅收基本法,政府在稅收管理中的權力與義務缺乏具體的法律界定,尤其是治稅權力邊界不清,導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越權減免等現象頻頻發生;二是多年來我國稅法宣傳對象主要是納稅人,而忽視了對政府官員的稅收法制教育。政府官員習慣于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而對自身有什么權力和義務,如何正確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并不十分清楚。法律上的漏洞抑制企業正常的稅收籌劃行為。
2、稅收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一方面,我國稅收法律的不完善抑制了企業進行正常的稅收籌劃行為,另一方面,稅收政策本身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相當大的空間。(1)企業可以利用地區、行業的不同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區域性和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企業提供了很多的投資選擇機會,企業在投資決策時必須慎重選擇并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2)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的差異。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實行區別對待,其稅種、稅率有較大差別。一般來說,外資企業特別是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可以在購并過程中,充分利用相關政策,使購并后的企業保持或合理轉變為外資企業,從而享受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3)國內區域稅收政策差異。我國對在經濟特區、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也都實行了一列的稅收優惠政策。購并企業可以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政策企業作為購并的目標企業,購并后改變整體企業的注冊地,從而使購并后的納稅主體取得此類稅收優惠政策,獲得稅收收益。(4)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業享受稅收減免。由于稅收政策對不同區域有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在投資時可以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例如,外商投資于生產型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投資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項目,可以享受五免五減半的稅收優惠;投資于先進技術的企業也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優惠。(5)計稅依據復雜,稅收籌劃空間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會計核算方法和稅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企業可以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地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包括:不同資本結構,不同租賃方式,利息償還方式,長期股權投資,資產計價方法都能對計稅金額產生重大影響。
總的來說,國內稅收優惠具有地域明確、靈活性大、時效性強等特點,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操作空間很大。稅收優惠過多,使納稅人無論是在投資方向的確定、投資地點的選擇、投融資方式的選擇、企業性質的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生產經營方式、成本核算的方法、收入分配方式以及如何進行分配等方面都有可能進行精心籌劃,以最小的納稅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特別是我國有些稅收優惠條款規定過于原則,邊界不明確,納稅人可有意延伸優惠的外延,具有較大的避稅操作空間。
3、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現代化程度不高。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就不能有效控制稅源,將給納稅人以較大的避稅空間。例如,我國對關聯企業內部轉讓定價的控制。為了防止關聯企業利用價格、費用轉移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國在《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明確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開放資本市場的條件下,稅務部門限于現有的征管手段,很難有效控制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價格。因此很多關聯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關聯企業內部轉讓價格來避稅,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現在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將反避稅的稅務調整由事后審計調整為事前預先約定,但是該項工作目前還剛剛起步,主要局限在少數涉外企業的商品交易往來。
三、稅務機關如何應對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
1、建立良好的企業經營環境,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一個獨立的空間。企業開展稅務策劃有兩個必備的體制性條件:企業自身利益獨立化和法定范圍內企業經營行為自主化。其中,前者是構成企業稅務策劃行為動機的動力機制;后者則構成企業稅務策劃行為方式實現的保障。企業減輕稅負的方式要達到稅務籌劃的層次,要求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規范化,即國家不能隨意侵占企業利益,企業亦不可以偷逃抗欠等非法手段來減少國家稅收。如果國家與企業間利益混雜,企業稅務籌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企業行為不能自主,企業的稅收籌劃也沒有存在的可能。因此,政府希望借助于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實現其各項政策意圖,調節經濟的目標要想得到實現,不能單純從放權讓利入手,而應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理順政企關系,徹底扭轉政府對企業干預的傳統做法,按市場經濟要求改組改革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使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能真正建立起來。
2、加大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日常監管力度。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納稅企業和稅務機構的日常監管。平時廣泛地收集和積累與稅務相關的盡可能多的企業資料,并加以認真分析和研究,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發現企業不合法的納稅事務,及時地加以制止和糾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規范機構的行為,提高其為稅收征管服務的能力。另一方面,嚴厲控制和打擊假借稅務籌劃之名進行的避稅行為,防止稅收籌劃扭曲變形。企業財務人員,稅務等中介機構,因直接受雇于企業、服務于企業,為其自身經濟利益著想,極易在稅收籌劃掩護下圖謀避稅,對此應嚴加防范,至于越出法律規范的偷逃稅行為,政府應態度明朗,嚴懲不貸。只有如此,才能支持真正的節稅籌劃行為,引導稅收籌劃向著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企業;稅收籌劃;問題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屬于法治經濟,每個企業都應該依法納稅,由于企業的稅款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利益。所以,如何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各種稅金進行合理籌劃,減少稅負,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1、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稅收策劃,是指在不違反或符合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使企業稅負減輕或延緩的一種有效的手段。稅收籌劃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選的納稅方案中擇取最優,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對于企業來說,要樹立稅收籌劃意識,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從而提高企業效益。從法律上講,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力。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
2、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首先,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企業依法納稅。由于企業稅收籌劃是在對稅法和稅收政策深刻理解和認識的基礎上進行的,這樣加強了企業的法律意識,提升了企業對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遵從度。其次,稅收籌劃可以防止企業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法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稅收機關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企業應該認真研究國家的稅收政策,制定稅收籌劃,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捍衛企業應享有的權利。最后,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就是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在現代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稅收政策不斷更新,企業稅收籌劃以生產經營活動為基礎,充分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科學的稅收籌劃安排,實現降本增效,提高企業利潤。
3、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分析
稅務籌劃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和收益分配等幾個過程。在這幾個過程中,企業通過合理巧妙地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從而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稅收籌劃已逐步完善,由于稅收籌劃經常是法律規定性的邊緣操作,所以在其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很多問題。下面對目前我國稅收籌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
3.1對企業稅收籌劃策略的認識上存在誤區
目前,稅收籌劃在我國沒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稅收籌劃的理解不明確、不統一,甚至出現偏差。一方面,由于我國企業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對稅收認識上有局限性,導致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淡薄,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著偏差。因為稅收籌劃可以減少企業繳納的稅款,所以一些人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或避稅,不屬于合法行為。事實上,偷稅或避稅與稅收籌劃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偷稅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一經發現就會受到相關部門處罰;避稅則是利用稅法的漏洞和缺陷鉆稅法的空子;稅收籌劃是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企業進行的節稅計劃,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不信任,咨詢、引導力度不夠。稅務機關單方面強調稅收收人最大化的目標實現,疏于征納雙方的溝通理解。另外,由于有些人打著稅收籌劃的幌子進行偷稅,對國家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稅務機關對企業稅收籌劃存在一定的抵觸情緒,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收籌劃的發展。
3.2我國稅收法制不夠完善
首先,我國稅收法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稅務機構不健全,這些因素嚴重阻礙了稅收籌劃的發展。其次,我國頒布幫助企業合法節稅許多優惠政策,許多企業享受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資格認定手續比較多,認定手續及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比較繁瑣,企業操作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享受優惠的企業比例不高。許多符合享受條件的企業對優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時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稅收申報,致使其錯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機會。最后,國家偏重稅務機關權力的強化而忽視了納稅人本身的權利,納稅人往往難以發揮能動性,與征稅機關的良好互動關系也就難以形成。
3.3對稅收籌劃風險的重視遠遠不夠
從目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來看,納稅人一般認為進行稅收籌劃時,過分強調減輕納稅負擔,很少考慮稅收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種經濟活動,本身是有風險的。企業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先的理財行為,處在錯綜復雜而又不斷變化、發展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現實環境中,一旦出現失誤或偏差都會造成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同時,企業對稅收籌劃風險控制不重視,沒有正確把握稅收政策,不能透徹理解稅收籌劃的實質,認為少納稅甚至不納稅就是成功的稅收籌劃,甚至不惜采取違規手段開展“稅收籌劃”,使稅收籌劃變成不合理的避稅,甚至變成不合法的偷稅漏稅等。所以企業一定要加強對籌劃風險的重視并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3.4企業缺乏高素質的稅收籌劃專業人才
稅收籌劃人員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精通稅收方面的知識和財務方面的知識,還要全面的了解企業籌資、經營以及投資活動,只有這樣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將稅收籌劃工作做好。目前我國稅收籌劃專業人才處于短缺的狀態。一方面大多數企業財會人員沒有經過專門化、系統化的稅收籌劃知識訓練,而一些企業籌劃人員又缺乏財務會計、稅收政策、企業管理、經濟法律等專業知識,導致企業統籌謀劃、綜合分析判斷能力不強,很難使稅收籌劃真正取得實效。另一方面,部分企業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籌劃意識缺乏,相關知識欠缺,不少企業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沒有將稅收籌劃納入企業管理的運行機制中去。
4、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應對措施
稅收籌劃是社會和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稅收籌劃的發展又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的進步。企業稅收籌劃對企業生存與發展至關重要。為了使我國的稅收籌劃健康、快速地發展,針對目前稅收籌劃的現狀和出現問題應給予重視。下面是本文分別從政府、稅務機關和企業兩方面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應對措施。
4.1政府、稅務機關方面
(1)稅務機關不僅要加強稅收籌劃政策引導和咨詢服務,優化我國稅收籌劃環境,幫助企業完成合法稅收籌劃,更要增強監管力度。
政府、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媒體、自己開展稅務培訓活動和社會輿論等方式加強對稅收籌劃的宣傳,鼓勵積極合法的籌劃行為,嚴懲消極違法偷逃稅行為,引導和規范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具體需求,加強與納稅人的交流和溝通,提醒企業在依法納稅理念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案,使其稅收籌劃活動能夠不斷適應新的稅收政策要求,確保在合法的條件下企業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稅務機關應采取科學的方式,強化對企業稅收籌劃活動的監管。稅務機關完善稅務機構內部監管職能,通過設置專門的稅收籌劃監管指導部門,將籌劃管理與納稅服務、尊重納稅人權益和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相結合,防范任何非法節稅行為的出現。
(2)完善稅法,建立、健全相關法規,提高立法級次。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中,體現納稅人權利的內容較少,應將納稅人的具體權利包括稅收籌劃權予以法律的明確承認和保護。首先,應科學界定稅收籌劃相關問題。其次加強稅收籌劃專項法治建設。針對稅收籌劃工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制訂具體的指導意見和實施辦法,明確稅收籌劃方案合法合理的認定標準與依據,界定稅收籌劃與避稅、偷稅的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后果等內容,從而實現保護納稅人合法合理籌劃的目的。再次,對于稅收籌劃中利用稅收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設立處罰條款,明確處罰責任;對那些偏離稅法價值取向、歪曲國家立法精神的籌劃行為應加以嚴格規制。國家的稅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保護納稅人合法籌劃的同時,應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
4.2企業方面
(1)正確理解稅收籌劃的涵義,提升企業稅收籌劃的意識。
企業決策者和相關部門人員要準確理解籌劃稅收內涵,樹立稅收籌劃意識。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將其與“避稅”區別開來,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關注國家關于稅法的政策變化,使稅收籌劃方案不違背稅收的政策規定,享受稅法的優惠。
(2)正視風險、動態防范和規避稅收籌劃風險。
首先,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當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性。受國家政策的變動,國內外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企業自身活動的影響,稅收籌劃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的因素,將產生一定的風險。企業應該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和掌握與其稅收籌劃相關的各種信息,建立稅收法規庫,為稅收籌劃人員提供信息支持。同時,要建立科學、快捷的預警系統,對稅收籌劃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跟蹤和監控,對可能出現的各項問題進行全面的考慮。這樣,企業可以充分的認識稅收籌劃的風險,根據現行法規的變化,及時根據新法及時調整實施方案,盡量把各項影響稅負的風險降至最低,努力規避了稅收籌劃風險。
其次,企業應當權衡避稅收益與避稅風險,加強對稅法的學習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盡量規避稅收籌劃風險。稅收籌劃的進行沒有統一的標準,而且具有地方特色,稅收籌劃人員難以準確的掌握確定的界限。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企業的稅收籌劃需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如有過度的避稅措施極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從而招致處罰,最終得不償失。針對這種情況,稅收籌劃者不僅要準確理解稅收政策,運用會計技術,而且要充分了解當地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使稅收籌劃能得到當地稅收機關認可,進而規避風險。此外,企業依法納稅的信譽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企業過度避稅,其納稅信譽將會受到損害,可能會進入稅務機關的“黑名單”,將會受到更多更嚴格的檢查和審批,也將增加企業的成本。
(3)注重企業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提高稅收籌劃人員業務素質。
現階段,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受到稅收籌劃方面人才欠缺的制約。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實現人文素質和業務技能的雙向提高。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具有綜合能力的專業人員來設計和操作。一方面,企業應積極從外部吸收高素質的專業人員,充實到企業的稅收籌劃專業隊伍之中。另一方面,企業加強對內部稅收籌劃人員的培養,建立專業的稅收籌劃隊伍。企業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專業人員對稅收法規進行學習和深層次的研究,時刻關注稅收政策變化,準確的區分違法和合法的界限,掌握稅法中的優惠條款,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避免稅收籌劃的風險。
(4)稅收籌劃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和綜合效益原則,同時要把握其靈活性。
企業在設定稅收籌劃目標時,要統籌兼顧、綜合考量,做到寬窄適中、恰到好處。首先,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應以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制度為前提。在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政策導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要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內涵,隨時關注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變動,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規及時調整自己的財稅管理方法,使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合法合理。企業在制定納稅方案時,堅決制止違反稅收法律條款規定的行為,杜絕逃稅、偷漏稅等現象,避免發生稅收籌劃風險,減少風險和惡意避稅的嫌疑,以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其次,企業要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一方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標不能僅定位于某一個或幾個稅種的稅負降低,而要綜合考慮多稅種的節稅數額,實現企業整體稅負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企業要權衡稅收籌劃的成本和企業的整體收益。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關注某一時期內納稅最少的那些方案,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再次,企業要建立、建全稅務管理制度。由于稅法執行政策性強,為了正確執行稅法規定,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標準化的操作規程和明確的內部控制執行手冊,來指導和規范具體稅收籌劃行為的實施,保證企業執行政策不走樣。同時,企業稅務管理體系中建立納稅評估機制,對每一項經濟合同要進行納稅評估,規避各種涉稅風險,有利于企業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有效防范稅務風險和實現最優納稅方案,提高經濟效益。
5、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法建設的不斷完善,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勢在必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要提高對稅收籌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重視程度,積極采取有效的解決方法,使企業的稅收籌劃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不僅使企業承擔最輕的稅負,而且使政府賦予稅法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從而促進社會和企業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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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籌劃 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 稅收籌劃辦法
稅收籌劃,又叫納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遵守稅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應用
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總結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應用:首先企業可以在投資過程中應用稅收籌劃。例如,在投資時,可以選擇國家扶持的行業或者區域,為了促進投資,在這些行業或地區稅負相對較低,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企業也可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其次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例如,總所周知的兩種籌資方式,股本籌資和債務籌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計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再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這是納稅籌劃的重點。例如,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可通過進貨渠道和進貨時間等進行,銷售商品方面可采取折舊銷售、現金折扣、銷售這讓的方式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會計核算上,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則是稅收籌劃的常用方法。薪酬激勵機制中,企業多利用獎金和員工福利進行稅務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避稅途徑的差異
2008年我國頒布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一般企業的主要非流轉稅種,所得稅部分是企業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透徹研究新的所得稅法是企業必須完成的功課,也是制定完備的避稅計劃的關鍵。對比新舊所得稅法,對企業合理避稅有明顯影響的差異性制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公平競爭
新稅法為實現公平競爭的目的,取消了頒布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身份及稅收待遇統一起來,這使得通過變身為外商投資企業達到避稅目的的行為失去了效果。
2.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原有的部分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很多企業在過去通過選擇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以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在新稅法下這些都已失效。
3.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報稅時需要附送關聯業務報告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特別設立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其中規定企業在報稅時,還需要報送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的報告,同時,稅務機關也在日常的檢查工作中,加大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這使得企業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也無法實現了。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的新途徑
1.對企業組織形式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如上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有比較大的變化。在實際工作中,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設立很多下屬公司,因為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所得稅稅負也是不一樣的,因此這些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選擇就給企業的合理避稅提供了一些途徑。
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單獨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屬于小型薄利企業,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會使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降低;而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較大,在設立初期就會有虧損產生,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能降低整個集團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避稅的目的。
2.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合理避稅
企業的會計計量主要是以權責發生制作為基礎,對于企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這點尤為重要,同樣在稅法的規定中,在不同情況下企業收入的確定時間同樣存在差異,而收入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基礎,這就為企業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稅的途徑。
企業的收入主要來自于銷售商品,而銷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種,直銷直付、直銷分付、分期預收、委托代銷等等,對于不同的銷售方式,其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也不盡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而如果采取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在委托代銷商品銷售的情況下,則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可以主動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達到推遲收入確認時間的目的,從而可以推遲相應所得稅的繳納,所推遲的應納所得稅額,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當然,這也需要企業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為避稅而忽視銷售收入的及時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3.迎合國家立法意圖的合理避稅
上述兩種避稅方式,對很多企業來說可操作空間是很大的,但現階段可以說,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途徑應當是更加穩妥。例如現在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重要階段,國家鼓勵企業走高新技術路線,積極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迎合這個導向,積極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加計扣除的部分便可以為企業規避很大一部分納稅開支。
參考文獻:
[關鍵詞]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 財務決策 企業經營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國內關于稅收籌劃概念的認識較模糊,從已有的專著來看,代表性的說法有:一是稅收籌劃屬于避稅范疇,避稅包括稅收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收法規的濫用三種方式。二是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理解之分,廣義的看法,稅收籌劃包括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狹義的稅收籌劃指企業合法的節稅籌劃。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負,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與減輕稅負的其他形式如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稅收籌劃至少應具有以下特點。
1.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收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收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一特點使稅收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2.稅收籌劃具有可籌劃性。在稅收活動中,企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3.稅收籌劃的目的性。納稅人對有關行為的稅收籌劃是圍繞某一特定目的進行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是稅收籌劃最本質、最核心的目標;此外,還包括有: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確保自身利益不受無理、非法侵犯以維護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主體的實際情況,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4.籌劃過程的多維性。首先,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收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收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都應進行稅收籌劃,選擇具有節稅效應的注冊地點、組織類型和產品類型。其次,從空間上看,稅收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二、現代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不僅是一種“節稅”行為,也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其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也就是說,在確定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僅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為充分發揮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決策者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法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選擇,而不能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企業稅收籌劃方案是在一定時間、一定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來制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更,企業財務管理者就必須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相應的修正和完善。
2.稅收籌劃服從于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的原則。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實現其財務管理的目標即稅后利潤最大化,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低稅負,即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本回收率。二是遲延納稅。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可以實現稅收支出的節約。要進一步考慮的是,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子系統,稅收籌劃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來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稅收負擔的降低并不一定帶來企業總體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如不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影響到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的實現。
3.稅收籌劃服務于財務決策過程的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的安排來實現,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融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決策,企業的稅收籌劃不能獨立于企業財務決策,必須服務于企業的財務決策。如果企業的稅收籌劃脫離企業財務決策,必然會影響到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甚至誘導企業作出錯誤的財務決策。例如,稅法規定企業出口的產品可以享受退稅的優惠政策,企業選擇開放式的出口經營策略,必然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稅收利益。但是,如果撇開國際市場對企業產品的吸納能力和企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經營帶來的稅收利益,那就可能誘導企業做出錯誤甚至是致命的營銷決策。
4.稅收籌劃的事先籌劃原則。事先籌劃原則要求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差異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如果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再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那就只能進行偷稅、欠稅,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稅收籌劃。
三、我國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必然性及現實意義
1.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競爭,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其中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即國家要依法征稅,企業要依法納稅,是企業經營籌劃的重點。其原因在于:
(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自的日益擴大,企業在逐漸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過程中,自我意識和主體利益觀念日益強烈。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的特點,稅款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企業的稅后利潤與稅額互為增減,因而,無論納稅多么正當合理,怎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企業來講畢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種喪失。如何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成為現代財務管理面臨的緊迫課題。
(2)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由于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大量的外資涌入,我國企業也大步走出國門。涉外企業的增加不僅引發一系列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國家宏觀調控,而且由于外資企業大都有著強烈的稅收籌劃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競爭力而進行稅收籌劃的需求。
(3)稅收強制性特點使納稅活動受到法律約束,企業必須依法納稅。隨著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偷漏稅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如果采用偷、騙、欠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納稅人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還將影響企業的聲譽,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不得不轉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來追求其財務目的,即只有在不觸犯稅法又不違背稅法立法意圖前提下實現的稅負最小化才是有效的。稅收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2.開展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行為自主化,利益獨立化,權利意識得到空前強化。企業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為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從稅收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權利主體雙方應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的資產、收益,亦是其應當享有的最重要、最正當的權利。這一權利最能體現企業產權,屬于企業所擁有的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自及自保權)中的自保權范疇。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企業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包括稅收籌劃。對企業正當的稅收籌劃活動進行打壓,只能是助長企業偷逃稅款或避稅甚至于抗稅現象的滋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當前商品普遍的現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勢,競爭程度激烈,原材料價格上漲,企業經營成本上升,導致企業進入微利時代。這種情形之下,通過降低成本來提升利潤的途徑,比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過稅收籌劃途徑來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即合理合法的來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企業通過少繳稅,來提升利潤途徑很多,比如偷稅、漏稅等,但是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稅收籌劃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業的經營規模很大,通過稅收籌劃節的稅是相當的可觀的,因此稅收籌劃就顯得相當的重要,對企業的資本積累、改善企業員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同時對企業在稅收方面的理論指導具有很強的價值。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又稱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
三、逃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
逃稅、避稅還有稅收籌劃雖然終極目的是一樣的,即以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其行為也都表現為納稅人的故意,但是途徑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區別。稅收籌劃既不同于逃稅,也不同于避稅。但它們在法律性質和行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從法律角度看三者區別
避稅是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交易行為,利用稅法的缺陷與漏洞,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沒有直接違犯稅法。但是逃稅是企業發生了應稅行為,卻沒有依法如期、足額地繳納稅款,而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違法的,是對稅法的挑戰與蔑視,如果一旦被發現,必然要受到相關部門的懲罰。稅收籌劃則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實行中,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梢哉f節稅的動機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從以上可以看出,逃稅和避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歪曲了經濟運動的規律,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而且避稅只是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但實質上卻與立法意圖、立法精神相悖。這種行為本身是稅法希望加以規范、約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該目的落空。而一旦這些缺陷得以彌補,避稅行為就再也不能游離于稅法之外,就會被納入法律所規范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行為不但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納稅,履行稅法規定的義務,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它是對國家征稅權利和企業自主選擇最佳納稅方案權利的維護,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無害。因此,稅收籌劃是法制社會下納稅人減少稅收支出的最佳選擇。
(二)從時間和途徑角度看三者區別
逃稅是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降低稅率適用檔次等欺騙隱瞞方法,來減少應納稅額,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避稅是通過對一系列以稅收利益為主要動機的交易進行人為安排而實現,這種交易常常無商業目的,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后進行的。而稅收籌劃則是對納稅地位的低位選擇,是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前選擇或安排實現的,以其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
四、稅收籌劃的特征
稅務籌劃與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雖然根本目的都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稅務籌劃具有逃稅、欠稅及避稅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稅收籌劃的合法性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稅收籌劃的目的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三)稅收籌劃的籌劃性
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四)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
稅收籌劃過程的時間和空間性,一是時間性方面,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一是空間性方面,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五、稅收籌劃的基本實施方法
雖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比較多,但是為使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具體籌劃時企業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綜合權衡,可交叉選擇使用各種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稅收籌劃做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應圍繞資金運動而展開,因為資金運動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并成為聯結企業與市場、企業與政府的紐帶.節稅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那么我們按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從企業一開始設立就想著稅收籌劃。應該從組建形式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注冊地點的稅收籌劃等方面著手。
(二)企業籌資與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因為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到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籌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于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最終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要考慮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優惠待遇,以減輕稅負。其次,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實現稅收籌劃。因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開支,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再次,通過出資方式及資產評估進行稅收籌劃,如盡可能選擇設備和無形資產投資而少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爭取分期投資等,原因在于設備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費都在稅前扣除,縮小所得稅稅基,節約現金流出;同時,設備投資計價及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須進行資產評估。
(三)企業內部核算的稅收籌劃
利用企業內部核算進行稅收籌劃,即依據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進行內部核算活動,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如在通貨膨脹時選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存貨,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來遞延稅款;反之,通貨緊縮時采用先進后出法計價存貨、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等也可遞延稅款。在購銷活動中利用地區性稅負差別在低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將貨物調到分支機構銷售,通過轉移定價,減輕稅負等。在財務成果及分配中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保留在低稅區的投資利潤不分配,利用再投資退稅等進行稅款遞延。
跨國投資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稅收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國際稅收差別及有關國家稅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納稅權),通過事先對跨國經營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方式和交易活動進行適當而周密的安排和籌劃,以公開或接近公開的合法手段,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的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跨國投資稅收籌劃亦稱國際稅收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避稅計劃。雖然各國對避稅概念的認識存在差異,但多數認為應將國際稅收籌劃嚴格地限制在狹義的國際避稅或正當避稅、順法意識避稅的范疇。國際偷逃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已發生并且確定的情況下,濫用稅收協定或采取不公開的具有欺詐性和隱瞞性的手段,以逃脫其實際納稅義務的行為,其結果不僅與稅法的立法意圖相違背,而且與法律不相符合。這些不當避稅或逆法避稅的作法,相對于國際稅收籌劃是有本質區別的。
2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空間
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因(根本原因)在于每個跨國納稅人都有著減輕自身納稅義務、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強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國家在稅制結構、稅收管轄權、經濟源、稅源、稅基范圍、課稅對象和稅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差異,不僅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更使其較國內納稅籌劃有著更為廣闊的空間。此外,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現今國家與國家之間普遍都簽署了雙邊的全面性稅收協定,根據協定,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許多關于境外繳納稅款扣除或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這也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跨國投資者通過對不同國家間的稅制差異和稅法漏洞的發現和利用,不僅能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為消除和減輕跨國納稅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證。
3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策略
3.1利用避稅地進行稅收籌劃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或本地區的經濟,對外國政府和民間投資者在此投資經營所得與資產免稅或按較低的稅率征稅或實行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為投資者提供不納稅或少納稅條件,稱為國際避稅地(亦稱國際避稅港)。國際避稅地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第一種是“純國際避稅地”(又稱無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即不開征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一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第二種是“半純國際避稅地”,即完全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只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第三種是“特別國際避稅地”,即盡管按照國際慣例制定稅法并實行征稅,但對某些類別的公司卻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
一般情況下,利用國際避稅地減輕稅收負擔籌劃基本策略有如下幾種:
(1)把境外企業開辦在“半純國際避稅地”或“特別國際避稅地”,從事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從而享受在所得和資產以及其他方面的減免稅優惠。
(2)虛設避稅機構。有的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負最小化的目標并便于在海外調撥資金,往往在國際主要避稅港設立一個子公司,然后把其總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銷給另一個國家,在根本未經過避稅地子公司中轉銷售的情況下,制造出一種經過子公司中轉銷售的假象,從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稅轉移到避稅地子公司的賬上,達到避稅的目的,并且減少了海外資金調撥的難度。
(3)以基地公司作為信托公司。因為避稅地對財產稅實行減免征收,可在避稅地設立個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將其財產虛設為避稅地公司的信托財產。而所信托的財產實際上在幾千里以外,資產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稅地居民,但信托資產的經營所得卻歸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過契約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4)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進行跨國稅收籌劃的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或地區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的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對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納稅。
3.2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所承擔的稅負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因此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于實現減少納稅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組織形式所適用于的稅法規定有很大差別。對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說,只對獨資企業的業主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從企業所獲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計算交納公司所得稅外,其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利還需按個人累進稅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可以將其已經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從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實際上就承受了雙重課稅,其綜合稅負率可達46.4%。因此,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較合適。
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則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設立分公司,二是設立子公司。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子公司是依照東道國的相關法規注冊登記成立的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隸屬于公司。從稅收的角度分析,不論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應在其所在國繳納所得稅。但是大多數國家對該國注冊登記的公司法人(子公司)與外國公司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分公司)在稅收上具有不同的規定。前者往往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往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此外,在稅率和優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1)子公司具有東道國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東道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各種稅收優惠待遇,以及東道國與其它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所提供的所有優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母公司的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國外,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待遇。
(2)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母公司所在國企業,而由于分公司與總公司屬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大都可以直接抵免總公司的盈利,以減少公司的總體稅負,因此需考慮境外企業在最初幾年是否能夠盈利的問題。一般而言,多數長期投資項目在前幾年會虧損,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進行對外投資為佳。
(3)設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納稅的優惠。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在內)規定跨國投資企業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潤在未以股息形式匯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為這筆利潤繳納所得稅。譬如美國《公司所得稅法》就有此規定。而子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潤不管是否匯回,都應并入總公司所繳納或補償所得稅,不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
(4)要考慮股息及稅后利潤匯出的預提稅。除了企業所得稅外,許多國家規定外國子公司應就稅后利潤匯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預提所得稅;而對跨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稅后利潤,則征收“分支機構稅”,此稅相當于對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稅。多數國家在征收分支機構稅時,是就分支機構全部稅后利潤征收,即不論這筆利潤是否匯往總公司作為股息,都要征收此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征稅;還有些國家只就利潤的匯出部分征稅,也稱為“匯出稅”。因此,跨國投資者應權衡和比較子公司預提所得稅和分支機構稅,選擇更為有利的組織形式。
子公司與公司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兩者之中進行選擇,取決于許多財務性的和非財務性的條件。一般情況,許多跨國公司就是在經營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經營,直到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再設法使其成為子公司。但必須注意的是:該種轉變產生的資本利得可能要納稅,事前也許還要征得稅收和外匯管制當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各國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因此,在其它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自然成了考慮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國對引入外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也是一種重要方法。
(1)投資項目和區域優惠。一般而言,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優惠政策相對也要多一些。例如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就為外資進入提供低稅或免稅優惠政策,稅收優惠通常以所得稅為主。
(2)扣除項目優惠。某些經濟發達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和縮短折舊年限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美國規定期限為3年、5年、7年的公司財產,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期限為15年和20年的公司財產,采用15%的余額遞減折舊法;有些國家稅法還允許計提某些準備金,包括重置準備金。
(3)虧損減免優惠。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虧損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減免期限不同。荷蘭是稅率較低,且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國家之一,該國規定公司任何年度的虧損都可以從未來8年內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經營虧損”,可在未來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資本利得減免優惠。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對資本利得采用較輕的稅收政策甚至免稅。例如位于歐洲西部的盧森堡,從1929年起對持股公司實行一種特殊的稅收優惠,幾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預提稅和個人所得稅。只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增資本課征1%的資本稅和對公司的股份資本課征0.2%的財產稅。在這些國家投資的跨國納稅人如能及時調整財務政策,盡量將流動性收益轉化為資本性收益,就會獲得相當可觀的效果。
(4)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網絡合理避稅。國際稅收協定一般是指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避免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逃稅的協定。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締結雙邊稅收協定這一方式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兩國間稅收利益分配。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締結國雙方都要做出相應讓步,從而達成締約國雙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識。如瑞士與英、美等30多個國家締結了全面稅收協定。瑞士預提稅稅率:一般股息為35%,對協定國降為5%、7.5%、15%或20%;利息為35%,對協定國降為5%、7%、15%或20%;特許權使用費不征稅。一般這種優惠只有締約國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有資格享受。但是,當今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和新經濟實體的跨國自由建立,使其可以與稅收協定網的結合成為可能??鐕{稅人可試圖把從一國向另一國的投資通過第三國迂回進行,以便從適用不同國家的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中受益。我國也已與8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所以跨國投資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對外締結協定的情況,把稅后所得分配到有稅收協定關系的所在國,這樣可以享受較低的預提稅稅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企業“走出去”已成大勢。分析了由于各國稅制差異及稅法漏洞所形成的籌劃空間、可能面臨的外在和內在風險等相關問題,提出了國際稅收籌劃的三個主要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