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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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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

    第1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內容提要: 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間隙中生存發展,這種情況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處于脫法的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我國要從法理角度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結合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存在的問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動我國金融業依法經營監管和法治建設向縱深發展。

        隨著金融發展的全球化和自由化,世界金融業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各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各國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斷打破分業壁壘,走向混業的春天。然而,金融業作為與國民經濟休戚相關的高風險行業,其穩健運行必然以健全的法制和嚴格的監管為前提。因此,如何加快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制,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監管,使其健康持續發展已不僅僅是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的要求,更是維護我國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選擇。

        一、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理念

        根據黑格爾的說法,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黑格爾認為,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部門,“必須根據概念來發展理念——理念是任何一門學問的理性,……作為科學的一個部門,它具有一定的出發點,這個出發點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1]法的理念是法的內在精神的體現。就其內容而言,法的理念是指人們關于法的宗旨及其實現途徑的基本觀念。而所謂法的宗旨,則是指人們通過創制和實施法律而追求的目標。據此,金融監管的法理念就是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整個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其內容就是人們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所要達到的宗旨問題上的基本觀念以及有關通過什么樣的途徑,采取什么樣的方法來實現這些宗旨的基本觀念。[2]它們可以表現為一整套價值準則、行為規范和實施方案,如金融交易規則、產權規則等,作為實現和維持金融生態平衡的基本規則,法律是規范主體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現代金融是法治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應秉承法治的理念。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每個階段都以金融監管立法和修法構建了良性的金融秩序,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理念制約著金融監管的效率

        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效率的喪失,不應壓制金融控股公司間的正當競爭,而是通過監管引導、規范金融控股公司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部門執行法律過程中應盡可能的降低成本,減少支出達到監管的目標。如果在金融監管中成本遠遠高出監管效益,將會使得監管效率過低;但如果金融監管部門為了節省成本而放松監管,則金融控股公司破產倒閉的社會成本更高,將引發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甚至都能危及到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中既要關注經濟效率也要注重法律效率,從而提高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效率。

        (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理念直接影響到國家金融安全

        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是與金融運行相關的兩個主要的價值理念。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不能一味地強調效率,而應關注金融安全,在立法中如過分側重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就會使得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甘冒道德風險,置社會公眾的金融利益于不顧,只追求自身的效益,從而給國家的金融安全帶來威脅。

        (三)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理念規制著金融發展方向

        金融發展是國家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這個目標能否實現,與金融監管的法律理念密切相關。應做到依法、合理監管。一方面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監管,監管必須適度,不能使監管權過度擴張,以社會為本位,注重社會的公平,立法監管。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自身的建設,自我約束,監管部門把部分權力讓渡給金融控股公司,使其能自主經營。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理念上應遵循的是和諧發展理念,把這種希望寄托于政府法制的規范約束與市場的自我調節兩者的互動關系上,從而使我國金融健康持續發展。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制架構之缺陷

        (一)金融監管法理念缺乏

        無論是美國、日本還是我國臺灣地區,無不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大潮中,為提升本國(地區)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實現效益最大化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貫徹“競爭與安全、效率與成本”的法理念。然而,我國的金融監管還未體現這一先進的監管理念。在實踐中,金融立法則更強調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而忽視效率問題,為防范風險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損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創造力和競爭力,在法律規則中限制性規范較多,強調外部監管,嚴格分業經營等。這些過于嚴格的新行業規定,雖然加大了防范風險的力度,但是降低了金融效率,扼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生命力。

        (二)金融創新法律法規存在嚴重不足

        以美國、日本之立法趨勢觀之,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進行金融法制的基本改革,提升金融機構經營效率及國際競爭力,已成為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及全球化潮流下必要之作,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乃成為金融現代化發展必須之法制架構。[3]而在我國的現實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間隙中生存發展,我國現階段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專門立法,沒有給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很多工作沒有辦法展開,同時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履行缺乏法律依據,使其在某種程度上處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這既不利于引導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也不利于防范和化解經營中所產生的風險。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雖歷經整合,但缺乏協調性。如 2003 年《銀行法》的修訂或重新立法只是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所及的三部法律,而沒有涉及到其他的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這種局面就有可能導致新法既定價值的喪失,因為許多部門規章只是在很多程度上直接沿用了《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再加上現行的金融法律體系是在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條件下制定的,其對于金融控股公司運營中防止關系人交易、異業間利益沖突等弊端的監管束手無策。

        (三)金融監管模式不合理

        從當前的監管體系來看,仍遵循“功能監管”原則——相同的金融業務由相同的監管機構來執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督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4]這種分業監管模式存在不合理之處。其表現為:一方面,這三個監管部門在行政上屬于平級,都是以機構型監管模式為主,在規章制度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一旦出現問題時,不利于互相溝通。雖然2004 年6 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中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強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協調,但這畢竟是一種較為松散的組織形式,對行政級別相同的各監管部門并無約束力,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也在不斷地增加,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的客觀存在直接影響著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效率以及金融創新。另一方面,在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從而在不同的金融行業之間設立“防火墻”,以隔離不同金融業之間的風險傳遞,能夠把到達各個領域的風險控制在本領域內,把各機構風險控制在本監管內,降低不同金融業之間,特別是銀行業、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業及工商業之間的經營風險。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混業、經營分業”的特點卻不斷打破傳統的“隔離”,沖破現有的監管束縛。尤其是集團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和復雜的控股關系,它既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也會給金融機構本身帶來危機。而在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對象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使得監管部門和投資人、債權人都難以清楚地了解集團內部各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無法準確判斷和區分一個集團成員所面對的真實風險,因而使得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集團公司)監管弱化,甚至處于監管真空狀態,更甚者會導致金融風險的傳遞和信用危機,促使金融控股公司破產倒閉。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之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總體上比較緩慢,分業經營的體制不過十余年的時間,但是各金融業之間存在著廣泛的合作與事實上的混業經營、綜合運作。[5]盡管我國的金融體系是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思路構建的,但是在我國已經出現了金融混業的現象,風險已經存在,特別是產業集團等非金融企業向金融資本滲透的混業經營,風險更大。第一類是由于歷史原因,以金融機構身份同時控制著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機構甚至工商企業的金融集團,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第二類是在近年來金融機構增資擴股壯大實力的過程中,以產業資本控股銀行、證券等多類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這種模式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為規避《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投資的限制,通過海外注冊非銀行公司,使子公司在國內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國國際金融公司、英大信托、蔚深證券、魯能金穗期貨公司、山東電力集團;第三類則是最近以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對所屬的信托機構、證券機構和地方商業銀行進行重組,組建或正在組建的純粹控股公司。[6]

        展望未來,金融機構向多元化領域蔓延、大型企業集團進軍金融業、民營資本參股金融業等現象仍將不斷涌現,通過各種形式走綜合經營之路的金融控股集團將越來越多,并有望成為未來我國金融業的主流組織形式之一。特別是,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全面開放,金融業競爭的國際化趨勢更加明顯,已具雛形的各金融集團將在競爭中壯大分化,資金雄厚、管理能力強的企業集團勢必發展自身與并購齊頭并進,做大做強,強者越強,塑造一批中國自己的并在未來國際金融市場具有強大競爭力的“金融航母”,將是應對金融業徹底開放后與國外全能性金融機構競爭的必要準備。而在我國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各類子公司在產品、技術、渠道、信息等方面交叉點越來越多,未來交叉銷售應該大有可為。金融業管理者已經普遍認同了交叉銷售對企業集團的價值功效,各集團也在大力推廣并發展交叉銷售,這種金融控股的公司組織形式的制度優勢逐步顯現,未來我國金融企業將無一不是金融控股公司。因此,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現實的選擇。

    第2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意義

        在保險市場現有條件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的消費行為不僅會引起當期的現金流動,還直接影響了未來的收入或支出,并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是一種對不確定的風險的補償,以此實現維護個人生活穩定,進而保證社會安定的目的,所以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劑。如果保險交易行為不當,相應風險可能會通過保險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傳遞到整個經濟和社會中,因此更具風險性。問題的根源在于,在保險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對保險消費者進行保護無疑成為現階段最優的選擇。首先,保險機構壟斷消費者的私人信息,可以鎖定消費者,獲得信息租金。保險機構跟消費者談判、為之量體裁衣設計產品時,占據信息和專業知識優勢。很多保險消費者事后才發現自己的購買的保險產品根本不能解決自身的風險,甚至保險的投資結果與預期落差很大。但如果某個消費者想離開,轉移到其他保險機構,可能被其他保險機構視為具有逆選擇特征的“次品”。因此,保險消費者轉換成本很高。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機構擁有對消費者的談判優勢,可以獲取信息租金。保險產品承保風險的個性化、風險信用的累積化進一步加重了這個問題。其次,保險體系具有負外部性。保險體系的負外部效應是指保險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反應將通過風險傳遞破壞社會經濟安全的基礎。這種負外部性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外部力量的介入來限制保險體系的負外部性影響。負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經濟領域中,就保險領域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外在成本的不可預期性和損失破壞的嚴重性上,保險具有補償損失,分散風險的基本職能,廣義上也具有融通資金和防災防損的作用,所以他關系到個人、企業和社會的穩定,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安全保障。消費者在面對風險的系統動蕩時往往無力,保險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害在所難免,風險與日俱增,影響日漸深遠。最后,保險機構具有逐利本性。作為保險消費者消費對象的保險商品和金融服務,大多體現為未來無形風險的承諾,其使用價值本質上體現為流動的信息形態,保險消費過程更多地表現為消費者對信息的甄別和傳遞,因此具有無形性的特征。隨著保險企業競爭加劇和保險市場的發展,新的保險商品不斷增加,保險機構可能開發和推銷根本不適合保險消費者風險轉移的產品甚至是風險過高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特別是創新型壽險產品為代表的新保險產品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消費客體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從而導致保險消費中存在著大量欺詐和非理性行為。大量的專業術語,晦澀難懂的表述使得消費者很難對保險商品或服務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斷,消費者可能購買自己不理解和不需要或者不適合的產品。傳統理論認為在充分競爭環境下,消費者是理性的,自己可以判斷風險,保險機構在市場充分競爭的壓力下不可能欺詐消費者。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專業知識的限制,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成本、風險和收益的了解根本沒有辦法和保險機構相比,處于知識劣勢,也不可能支付這方面的成本。后果是保險機構掌握保險產品內涵信息和定價的主導權,有意識地利用消費者信息劣勢開展業務,可稱之為“欺詐傾向”,不構成法律定義上的“欺詐”。這在保險產品銷售中尤為典型。再加上保險推銷手段的專業化,勸誘銷售方式成為保險交易的主要途徑,使得保險消費領域相對于普通消費領域,信息不對稱情況更為嚴重,保險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所以,保險機構有部分利潤不是公平市場競爭得到的,是消費者不應該付的成本,是一種消費者剩余。保險監管有必要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詐的交易損害。這就使得對保險消費者傾斜保護的必要性和及時性更加突出。

        解決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的監管途徑

        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建立多層次的保險消費者保護體系必然是當務之急,但無論是保險機構自身投訴受理機制還是司法途徑甚至媒體輿論監督介入保險消費者保護,在現實生活中都遇到各種問題,根據我國保險市場現狀綜合來看保險監管機構應該在解決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中處于主導地位,因此從監管角度看,本文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平衡保險機構發展與投保人利益保護的監管目標20世紀60年代以來,保護投保人利益成為保險監管的目標之一。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以來,對保險消費者保護問題進一步深入到體制設計和改造之中。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范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進而提出,應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分別作為審慎監管者和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者,行使專業化監管職能。這對于消費者保護在金融領域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廣泛的理論基礎。我國保險法規定明確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為目標。但是由于我國的保險業長期一直被冠以幼稚產業,具有脆弱性與危機意識的主導性。再加上市場化與中國入世國際化的雙重壓力下,國內保險業長期積聚的風險日益暴露,轉型經濟國家甚至歐美發達國家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更引發社會主流價值觀對保險體系脆弱性的深刻擔憂。在這樣的背景下,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取向也就帶有濃厚的二元沖突特點:一方面是監管力度空前加強,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為目標,大力約束保險機構的創新行為,形成一定意義上的保險宏觀審慎監管,另一方面則是監管者成為保險機構整體利益的代言人,參與到保險機構與政府、企業等其他利益主體的博弈之中,為保險機構爭取最大利益。因此,就當前而言保險業整體而言是需要加以保護并促進發展的產業,“經營者主權”也占有絕對的主導地位。這決定了監管當局不可能過多地將監管資源分配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給原本負重前行的保險業增加更多義務。但是我國近年來消費者與保險機構的糾紛逐漸增多,且影響惡劣。從銀行、證券、保險三方面來看,保險行業的問題由來已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導致消費者資產受損。所以隨著消費者主權意識逐漸上升,保險監管資源配置必定向保險消費者方向傾斜。(二)建立相對獨立的保險消費者保護機構在當前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意識到保險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的背景下,2011年7月,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獲準設立。新設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的職能,包括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信息體系建設工作,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信息的披露等工作。雖然在保監會內部專設保險消費者保護局,但是仍然面對另外一個難題,我國主要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其監管標準以監管對象為出發點,而非以金融產品的特殊性質和特殊風險為出發點,區域性、條塊性特征突出。面對金融業的綜合化經營趨勢,新型投資型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界限日益模糊,以機構作為監管區分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要求。因此,面對制度與市場的脫節,我們不免對保險監管的效率和效力提出質疑。針對混業的現實,2004年6月28日,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監管重合與真空的機構職能進行了細致的調配與合作,是監管一體化的一大進步。然而,混業的不斷深入發展,對金融監管的職權劃分再次提出挑戰,并非一個簡單的政府文件所能解決,在權利真空與重疊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障仍然是個大問題。分業監管的本意在于集中有限的資源深化專項整治,提高資源利用率,這一目標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顯然是個悖論。一方面“空白監管”體制下制度與法律的缺失直接影響著金融市場治理的缺位,另一方面“多頭監管”體制下,其職能交叉中的重合領域,市場也是束手無策。(三)合理界定保險消費者保護監管的邊界保險監管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通過保險監管機構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可以促進保險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如果監管不當或者監管過度,將會加大監管成本,降低市場效率,并阻礙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對保險消費者保護的適度監管成為一個理論熱點問題,本文從定性角度認為消費者保險的監管適度判斷標準:第一,宏觀上要有利于整體保險市場的穩定,與宏觀審慎監管一起有效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第二,中觀上要有利于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提高保險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意識。第三,微觀上,要改善保險消費者的福利。改善保險消費者福利,應當成為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出發點和立足點。所謂改善保險消費者福利實質上就是提高保險消費者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的滿意程度,使得他們獲得更多消費者剩余。使消費者獲得更多剩余,從表面上看似乎與提高保險機構的盈利是相悖的,但實際上二者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因為如果保險消費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費者更加信賴和支持保險機構,那么長期而言保險機構的贏利狀況和競爭力都會得到提高。

    第3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關鍵詞]金融危機 法律 立法 執法

    一、當代國際金融危機的實質是一場法律危機

    源于美國的全球金融危機仍然在深刻地影響著這個世界,時下,對危機進行深入、多角度分析與考察是時代賦予我們不能回避的使命與職責。從危機的根源上看,眾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已經被大家廣泛關注和討論。但觀察分析的視角多流于表象,沒有對問題的發生根源進行深入剖析、對解決方案進行制度性探索,沒有對下次危機提出更有針對性的預防機制。我們認為,此次危機歸根結底是一場法律危機,應從危機的發生、應對、預防等各方面進行法律層面的深刻剖析。

    1.危機產生的法律根源

    從危機產生來看,大家基本認同的是由于美國的低利率、寬信貸、松監管這三個直接原因導致了美國金融危機的發生。美國實行的貨幣和信貸政策正是根源于不公平的國際貨幣體系,也就是一系列的國際貨幣協議與協約。美國的金融監管首先在于其未能有效監管住房抵押貸款及其資產證券化市場,而政府導向下的市場利率激烈波動和由此引發的住房價格暴漲暴跌則成了引爆危機的導火索,金融自由化所造就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則是把危機推向深淵并向全球蔓延的魔掌,當市場出現不合情理的豐盛利益時,市場準則不復存在了。金融創新工具與不當的金融政策及滯后的金融監管立法,對金融危機的積聚、爆發和蔓延構成強大的合力共振。

    2.危機應對的法律完善

    從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應對這場金融危機的做法上看,無一例外選擇了通過法律方式將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確立和落實,如美國制定了《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2010年7月21日簽署“美國史上最為嚴厲的金融監管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俄羅斯制定了《支持俄羅斯金融體系額外措施》法案,修改了《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法》和《俄羅斯聯邦自然人存款保險法》等。從國際合作應對危機方面,國際金融監管立法完善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且也是惟一的選擇。

    3.危機預防的法律功能

    從危機預防的角度來說,成功的關鍵在于法律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進步,在制定與修改相關法律的過程中如能將上述三種功能充分發揮,則能夠保證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無論是金融法律制度、財稅法律制度,還是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體現、確認人民的發展與自由權利,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維護社會規律與社會秩序,在自由與監管中協調平衡,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

    二、當代金融危機對中國立法與執法的影響

    1.對立法活動的影響

    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立法機構反應迅速,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了幾個重要法案,如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2008年《經濟穩定緊急法案》、2009年《經濟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后來又通過了《信用證法案》和《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以上法案都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及維護美國經濟的穩定增長。我國立法活動從這些法案中,可以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第一,立法應對要及時。美國投資銀行在2008年的9月份倒閉,美國在11月份就通過《經濟穩定緊急法案》,應對非常快速。對于我國立法而言,其法律制定的效率值得借鑒。在危機應對過程中要注重立法效率、效用,一部法律的制定不能耗時多年卻沒有結果,貽誤立法時機,影響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立法應立足解決現實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相對國外立法,我國立法往往考慮各地區各部門的利益,強調平衡各方面利益,最后使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的解決被淡化和疏忽。

    第三,立法應注重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性解決金融危機帶來的問題。例如投資問題,法律對于從哪投資、投資什么、投資多少等具體問題應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國在經濟活動中,很多措施具有很大的彈性,雖有投資計劃,投資來源卻并不明確,實施過程不斷調整,調整后的執行情況還要再去耗費精力檢查落實。

    第四點,法律條文應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的立法存在立法技術滯后、立法語言模糊不清、具體規范粗略等問題,嚴重影響法律的實際實施效果,而這是我們從美國立法中可以思考借鑒的經驗。

    2.對司法活動的影響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機關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為確保司法公正,應加強在危機狀態下特殊司法程序與司法作用、功能的研究,充分重視司法在危機應對和危機預防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發揮司法制裁和救濟的功能。在加強政府監管措施,完善法律制度設計的基礎上,通過切實有效的司法程序對監管措施予以落實,對法律制度予以強化,形成完善的金融司法體系。同時,由于金融監管有其特殊性,應當對金融監管司法程序中的問題予以討論:

    (1)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對金融司法的影響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社會結構中最為活躍的分子,金融監管無論如何調整其監管措施或監管手段,還是會出現諸如新的金融衍生品無法列入監管范圍、金融機構不斷拓展業務類別考驗金融監管機構權限范圍等諸多問題。在此情況下,現行法律無疑無法提供可供司法機關援引的成型的實體或程序規則,但是,司法的裁判功能還要發揮,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在已知規范范疇內創造性地進行司法判決,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為立法或行政執法提供經驗。當然,在此情況下更多的壓力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承擔,而且要有更多的法律金融復合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2)金融案件的技術性、復雜性對金融司法的影響

    金融案件一般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廣泛性等特點,這些特點造成金融案件的立案受理與審理的困難加大。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對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的金融案件沒有提供合理有效的訴訟途徑,致使相關訴訟當事人和法院面臨相當大的壓力。同時,由于涉訴的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也造成投資者很難在一般的訴訟環境下獲得勝訴。因此,針對金融案件的特點提出適合于金融訴訟的程序與規則是金融司法功能正常發揮的關鍵。

    3.對行政執法的影響

    (1)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權限

    由于金融在一國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各國政府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和金融監管機構權限的設定都異常重視。各國依據不同的國情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行了規定:在美國,金融監管由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而證交會在聯邦政府體制中繼不隸屬于總統,也不隸屬于國會和最高法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在日本,證券監管由大藏省的證券局負責,而證券局則屬于行政機關。但在我國,金融監管是由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負其責的“一行三會”負責。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三會”則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筆者認為,不同的法律地位必然影響到監管權限和監管效率,以此為出發點,在現行監管模式下,在適當時候提升“三會”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夠獨立行使行政機構的職責,這樣不僅可以加強其監管的權威性,而且可以強化政府監管的職責、力度,提高監管質量。

    (2)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效率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各國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效率備受人們詬病,這也意味著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通過加強行政監管來降低金融風險無疑是最為便捷的渠道。而如何加強行政執法的效率則成為了核心問題。在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權力中,行政處罰屬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職權之一,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不僅可以提高政府監管機構的權威,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產生。

    參考文獻:

    [1]里埃爾·羅比尼.《金融危機的起源與出路》,張玉臺主編.《國際金融動蕩中的中國發展和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04頁

    第4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一、建立內控機制的基本原則

    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關鍵之一,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是關系到內部控制能否真正發揮控制作用的關鍵。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有效性原則。要使內部機制充分發揮控制作用,在各部門和各崗位得到貫徹實施,其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有有效性,即各種內控制度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要真正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此外,執行內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擁有超越或違反制度的權力。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為了使各種風險控制在許可的范圍之內,建立內部控制必須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業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容易發生的問題,設立適當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驟來避免和減少風險,并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要采取哪些措施來進行補救。審慎性原則是建立內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控機制必須全面、完整,覆蓋到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部門,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點。如果在業務過程中,有一個環節失控,即使其他各個環節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發生。因此,只有堅持全面性原則,才能使內部控制完全發揮作用。

    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業務過程的各個環節,它控制的是整個經營過程,因此,與其密不可分。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各個環節都是整個業務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在操作上有連續性;從控制上來看,各個環節的操作又是相對獨立的,它們之間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關系。因此,在建立業務過程內部控制時,要保持各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性,即堅持獨立性原則。同時,內部控制作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必須獨立于其所控制的業務操作系統,直接的操作人員和直接的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控制的人員提供一條向最高管理層直接匯報的渠道。

    及時性原則。是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業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設新的業務機構和開辦新的業務種類,必須樹立“內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創新的領域,也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或監管當局沒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業務變化的新特點,適時進行修訂,保證不落后于形勢。

    二、巴塞爾核心監管原則的內控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近若干年的幾乎所有文件,都貫穿了加強銀行內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各成員國經驗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確定的原則的基礎上,針對銀行失敗的教訓,頒發了一份旨在適用于銀行一切表內外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征求意見稿)》。它“描述了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則供監管當局用于評價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其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內部控制活動應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級管理層必須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對各個業務面的控制活動予以規定。包括對不同部門適當的業務控制,對實物控制,定期檢查遵守風險限額的情況,審批和授權制度。復核和對賬制度。高級管理層在任何階段都必須確保銀行的所有領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規程。同時高級管理層應確保職責適當分離,職員不被委任相互沖突的職責。對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各個方面,應加以識別,設法改善,并密切監視。

    二、內部控制的實施操作狀況應該始終得到有效地監督。高級管理層應不間斷地監視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效果。對關鍵風險進行監控應是銀行日常經營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進行單獨評估。應由經適當訓練、有能力的職員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有效、全面的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監督的一部分,應直接向董事會或它的審計委員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一經查出,應及時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并應立即得到解決。重大的內部控制缺陷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金融監管當局應適時對內部控制系統作出客觀地評價。金融監管機構應要求所有銀行,無論規模大小,都擁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此系統應與其表內表外業務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相一致,并反映銀行環境和狀況的變化。如果監管機構認定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則),即應對該銀行采取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系統及時得到改善。

    三、德國典型全能銀行制下的內控制度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其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分工明確。互相協作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德國的銀行業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銀行除了經營傳統的業務外,還兼營保險、證券、投資等其他非銀行業務。然而,銀行的兼營業務與銀行業務是分開進行單獨核算的,所以政府對其監管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如對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日常監管,由聯邦保險監管局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來實行,而聯邦金融監管局,則負責對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證券除外)實施監管。它們均隸屬于財政部。此外,德意志聯邦銀行〔中央銀行)、州中央銀行協助聯邦金融監管局實行業管。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和中央銀行既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構成了德國完備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長期以來,德國非常重視銀行內控機制的建立,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各銀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體系和有關制度,主要是建立內都市計機構、風險管理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

    1、內部審計機構。各銀行一般均沒有內部審計部,通過內部稽核。及時發現問題。銀行所有權人可以監督經理人,以此實施有效的監管,防范經營風險。2、風險管理機構。銀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銀行董事會、市場風險管理部、各業務部門、審計部門都分別對風險負有明確的職責。董事長負責整個銀行的風險管理,確定風險及其上限。銀行每天通過數學計算的方法確定風險的大小,如超過了規定的風險上限,董事會將馬上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市場風險管理都是銀行專門負責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衡量市場風險的指標,對各業務部門進行檢查、監督,隨時提供風險信息。同時,建立一些數學模型來預測和計算風險。通過進行量的分析到質的定性,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各業務部門要預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風險上限,定時進行檢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并向風險管理部報告。內部審計部門則通過每天計算風險情況。對當時風險所處的狀態報告有關部門和董事會。

    3、證券監察部。德國1995年實施《證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為了配合實施《證券交易法》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的有效監管,各銀行都依法成立了證券監察部,具體負責對本銀行證券經營業務活動的監督。

    德國金融監管在內部控制上最突出的特點是“四只眼原則”(也稱雙人原則)。也就是業務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在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頒布的《對經營金融交易的信用機構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中“,詳盡地層示了這種”分而治之“的原則。在《基本要求》關于操作程序的監督與牽制中規定:各項交易活動必須有明確的職能分工,包括四個層次:一是一線交易,二是后線結算,三是會計審核,四是監控。最低要求是一線交易與其它職能部門要分開,即使是交易管理人員也必須遵守這個原則。在一個職能部門中,相關但不同的工作要有不同的人員做,以確保相互的業務監督牽制。使用自動數據處理系統時,要有相應的程序來保證實施監督數據處理系統中輸入人員要與交易、后線結算分開,會計審核要與業務監控人員分開。任何數據內容的修改,由處理系統自動記錄在案。為控制與交易業務相關的風險,每個業務部門必須建立一個用于測量和監控風險頭寸和分析潛在虧損風險大小并對其進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統。風險控制人員要與一線交易人員分開,頭寸權限由管理人員授予,交易產生的風險要及時得到監控,要有一名管理人員專門負責風險控制和管理工具,并且他本人不介入每天的前線交易。

    四、美國分業監管下的內控制度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十分注重銀行業的內部控制工作,其對內部控制定義為:內部控制是組織計劃和在業務中采用所有協調方法和手段,旨在保證資產的安全、檢查其會計資料的精確性和可靠性、提高經營效率、喜勵堅持既定的管理政策。這一定義大大擴展了為部控制的范疇,它把內部控制的職能延伸到與會計和財務部門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職能中。其內部控制不僅僅是對人員、風險、從業范圍、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監督管理,而且是一個包含了預算控制、標準成本、定期經營報告、統計分析等在內的內部控制與稽核相統一的系統。因此,銀行稽核取能的發揮是評價其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尺度。

    1993年5月11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批準了執行“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第十二條中的內容。要求銀行就其內部控制和守法情況以及經稽核過的財務報表檔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聯儲等管理機構報告,這些銀行應設立由獨立的外部董事組成的稽核委員會。大銀行和稽核委員會中至少有兩名成員要具備商業和金融方面的管理經驗,并且這些成員不能是該銀行大客戶中的雇主或雇員。

    美聯儲要求銀行內部的稽核審計人員負責監督銀行在會計、經營和管理等方面是否健全和適當,以確保這些方面都正常運轉,使銀行資產免遭損失;同時,內部稽核還負有幫助制定新的政策和程序的義務,還應督促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對現行的監控政策及程序有效性作出評價。為達到這一要求,美聯儲對銀行內部稽核進行檢查時。著重從內部稽核的獨立性,內部稽核員是否稱職、內部稽核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幾個方面入手,強化了內部稽核的功能。從其工作程序、業績,尤其是專業人員素質這些非常細致入微的指標檢查中,促進了銀行業極其重視風險的內部控制,因為,一旦美聯儲認為某銀行內部稽核報告不可信,那么,該銀行的內部稽核工作在聯儲的綜合評級中將處于極低等級,這對該銀行的經營發展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迫使銀行重視內部控制,由此來實現金融監管的精神實質,把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

    五、我國銀行建立內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從我國目前銀行業內部控制的現狀來看,筆者認為應在內部控制制度的確立上體現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實施內部控制,首先必須在制度上有保障,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應結合自己的營業特點,在各個崗位、各個部門、各個環節上建立嚴格而具體的內部按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特點建立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相互核查制度也應構成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每一環節在完成自身業務的同時,也是在進行對上一環節的檢查,這樣可以減少工作差錯,防弊堵漏,及時糾正錯誤。

    (二)部門崗位職責的適當分離,這是內部控制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合理的職能分工和責任分離能夠使各部門,各崗位工作人員各盡其職,同時,由于一項任務不可能由某一個人從頭至尾地完成,保證了各個工作環節相對的獨立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這也符合巴塞爾有效核心監管原則第14余“職能分離”的要求。因此,金融機構在業務運營過程中應當對部門之間、崗位之間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如實行對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與賬務處理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資金交易業務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相分離,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信用的受理發放與審查管理相分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相分離;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人員與業務經辦人員及會計人員相分離等。

    第5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摘 要 農村金融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加大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構建是當前經濟環境下的首要問題,本文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做了進一步的探討,提出了農村金融體制的相應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關鍵詞 農村金融體系 金融產品 金融監管 金融制度創新

    當前,農村的金融制度是否完善決定著我國農村建設的發展,解決農村金融制度的重中之重是著力給農村金融體制注入新的血液,利用制度的創新給我國農村經濟帶來新的生機。

    一、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存在的問題

    1.農村金融供給薄弱,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普遍提高。與此同時,金融機構出于對風險和收益的考慮,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信貸投入呈減少趨勢,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

    2.金融產品單一,服務體系落后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種新型農業發展模式的出現,迫切需要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農村的經濟投入,以滿足不同經濟主體的有效信貸需求。當前情況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已經無法滿足經濟主體的需求,而較大額貸款又需有抵押擔保,由于大多數類型農戶沒有符合條件的抵押物,使得貸款很難實現。有些種養大戶、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主既需要傳統的服務項目,更需要票據融資、保險、理財、市場信息等新型服務,迫切期盼金融機構能夠提供更加優質、便捷、個性化的服務手段,以滿足農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3.政府金融扶持政策缺乏穩定性

    政府的金融政策缺乏一定的穩定性,不能給農村金融帶來保障,是影響我國農村金融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支持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政府于1994年組建了三大政策性銀行,其中的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出發點在于支持廣大農村地區和經濟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政策性銀行的建立,在成立初期,有效地促進了農村信貸規模的迅速增長,但受亞洲金融風暴等因素的影響,這種增長速度并沒有長期持續下去。國家開發銀行的支農作用也變得十分有限。

    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措施

    1.加強金融監管

    適當、合理、規范的監管環境是推動農村金融服務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深化農村金融制度的有效改革,必須進一步更新農村監管理念,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情況進行有力的監管。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可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有益的探索:第一,在準入退出政策方面,降低準入門檻,健全和規范退出機制。第二,在業務發展及貸款政策方面,一是在貧困地區,由政府推動大力發展農民自助小組,借此擴大小額貸款業務。二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三是在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前提下,擴大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機構服務對象。第三,高管和從業人員資質要求方面,國家和監管當局應制定針對農村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目標、內容、教材和方案,有針對性地提供持續培訓援助。

    2.鼓勵金融機制創新

    機制創新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村金融的產品單一性,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發展。首先,需要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建立農村中小企業發展投資基金、農村信用擔保基金、農業發展風險基金等;要組建農村證券經紀公司、農村租賃公司、農村借款擔保公司、農村信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農業企業財務與農戶家庭理財公司以及專門從事農村貿易融資及保理性業務的農村金融中介,還可以建立各種農業保險互助社。

    要促進金融機制創新。一是要優化農村信貸審批機制,例如中央政策性銀行可以考慮審批的透明性,對農村金融采取公開招標、競標的方式。二是實施金融聯結的信貸發放機制。所謂金融聯結,就是通過某種途徑把正規金融的資金優勢和非正規金融的信息優勢結合起來,從而更好地為農村提供金融服務。三是創新貸款擔保抵押機制。由龍頭企業成立擔保公司(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由擔保公司給它的基地農戶進行擔保,形成龍頭企業+農戶+金融機構十擔保公司“四位一體化”實用有效的擔保模式。四是實施農業信貸激勵約束機制。對國家農業政策鼓勵發展領域的農業貸款實施財政貼息政策,對農業貸款達到一定規模的金融中介在土地出讓、開設分支機構、稅費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引導信貸資金優先在農業領域配置。

    3.強化政策性支農的力度

    政策性金融是國家扶持農業的重要形式,其基本職能就是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支持重點行業和地區,以推動國家經濟的全面發展。為此,必須整合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明確政策性支農的范圍。政府通過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直接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是實現用國民經濟反哺農業的重要途徑。我國目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的功能作用發揮不好,遠未達到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目標。我國目前已經到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時候,鑒于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具有交易成本高、風險高的特點,完全由市場進行配置資源是難以完成,必須有政府的支持、引導和推動。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應列出一部分預算用于補償性財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的彌補,用少量的財政補貼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

    總結:當前經濟環境下,我國農村的金融制度在政府加強扶持管理的同時,要注意根據農村的具體經濟情況和現行的條件進行符合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經濟邁向更高的發展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陳凱.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構建思路分析.商業時代.2010(11).

    第6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關鍵詞:金融混業、模式選擇、發展方向

    一、金融混業和分業的概念

    所謂金融混業,是相對分業而言的,實質上是指金融業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關系。金融業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為載體實現的。依據金融工具的不同特點,在金融業內部可劃分不同的子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信托業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實現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業內的各子行業在功能上有重合之處,正由于金融本身的這種行業分類的特點,所以在金融業就形成了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概念。金融分業、混業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到監管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人們所說的金融分業經營與金融混業經營問題,這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面而言,即分業監管與統一監管的問題,它涉及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而金融分業經營是從機構職能方面理解的,與混業經營是相對的,指的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這種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銀行與證券業務的混合,一個金融機構不能同時經營兩種業務。其出發點是維護貨幣銀行體系的穩定,把存款保險及央行最終貸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銀行業內,手段是通過法規隔離來防止證券業的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

    二、美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歷程

    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金融服務是通過“全能銀行”即混業經營來提供的。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發生了一場空前的經濟危機,期間美國共有11000多家金融機構宣布破產,信用體系遭到毀滅性的破壞。當時,人們普遍認為,銀行、證券的“混業經營”是引發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為防止危機的進一步發展對金融體系造成更大范圍的破壞,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規定任何以吸收存款業務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不得同時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資產業務;任何經營證券業務的銀行即投資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不準經營證券發行、包銷、零售、經紀等業務,不得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分支機構。這一規定迫使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退出了股市。接著,美國政府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進一步加強了對銀行業和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制。從20世紀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階段。

    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國金融業的逐步融合階段。大型金融機構在推動混業經營上積極性最高,它們推崇“金融超級市場”、“金融百貨公司”,認為這種超級復合體既能分散風險,又能增強金融競爭實力,提高市場效率,同時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至于金融監管當局迫于國際競爭壓力,也不斷改變對金融管制的態度,或明或暗來鼓勵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在嚴格限制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已開始允許商業銀行可以對美國政府及其他聯邦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進行投資或買賣,也可以動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進行股票、證券的投資和買賣,還可以為客戶的證券投資進行活動。經過“80年代金融改革”,美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經濟基礎逐步消失,“分業經營”的制度也已經不斷被現實所突破。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美國金融業開始進入完全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時期。

    三、金融混業經營的優勢

    1.信息優勢

    在與企業建立聯系的過程中,在做出貸款決定之前,銀行會大量收集與企業及其投資機會有關的信息。貸款決定做出后,銀行會進一步收集相關信息以便對于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在這種體制下,全能銀行比專業銀行有優勢。全能銀行可以比專業銀行提供更多的金融產品,同時從多方面,多角度,多層次收集企業的相關信息,并在此信息優勢的基礎上與企業建立起更為廣泛和長期的聯系。這種銀企關系的加強可能給雙方帶來極大的利益,它使銀行通過觀察企業與更多種金融工具有關的行為,對企業作更深入的了解;同時利用收集到的信息,以多種業務形式而不僅僅是貸款的形式對企業的活期存款帳戶進行監管。而且由于提供的服務種類更多,在設計金融合同時,全能銀行可以使用更多的工具對企業的管理決策施加更多的影響,從而節約了成本。

    2.規模經濟

    全能銀行的規模經濟,可以從金融服務的生產中產生,也可以從金融服務的消費中產生。從服務的生產來看,全能銀行可以將管理與某一客戶關系的固定成本(物資與人力)分攤到更廣泛的產品上;其次,它們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機構和其他全部銷售渠道以較低的邊際成本銷售附加產品;再次,全能銀行可以通過調整系統內部財務結構,更容易地發現和面對產品需求狀況的變化;最后,由于信譽外溢效應的存在,它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種服務時獲得的信譽向客戶推薦它的其他服務。從服務的消費來看,與向不同提供者分別購買相比,向單個提供者購買一定數量的服務組合,可以使購買者節省研究和監管成本。

    四、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存在的問題

    (1)金融分業經營制度不利于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提高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現行制度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經營的嚴格區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人為地割裂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資金之間的相互融通。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品種有限而單調,使行業素質及競爭力不斷下降。

    (2)入世后,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中資銀行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其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多個領域。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全面,服務產品齊全,創新能力強,具有許多中資銀行短期內無法比擬的優勢。中國銀行業將面臨生存的威脅。

    (3)現行金融分業經營制度限制了金融創新。在分業經營制度下,由于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由此影響到證券機構的市場運作及策略,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銀行業和證券業都缺乏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五、中國金融業現階段經營模式的選擇

    雖然金融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但我國金融業目前尚未取得混業經營的“資質”。從美國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發展看,要實施混業經營必須滿足以下基礎條件:一是金融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較強的風險意識;二是金融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監管效率。

    而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還沒有完成,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還不完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我國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混業經營所需要的優秀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國銀行副行長華慶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資本論壇”上發表演講時所強調的,如果不順應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的趨勢,中國金融業服務質量、競爭力就難以提高,如果順應這種趨勢,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統風險及道德風險而使整個經濟面臨危機,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正面臨著“兩難境地”。因此,在一種重要的制度選擇面前,現實性是重要條件。對于中國金融業而言,分業經營是現階段的權宜之計。

    六、中國金融業未來經營模式的走向

    綜上所述,金融混業經營制度的比較優勢及其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發展狀況,說明該制度是金融業經營制度變遷的最終選擇。但是,中國金融分業經營制度是宏觀金融政策需求和金融市場穩健發展內在要求合理作用的結果。所以在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國金融業必然是混業和分業經營并存的“交叉經營”模式,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可以進行包括金融衍生業務、各類投資基金托管、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這些業務與證券、保險業務密切相關,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時,證券公司股民保證金賬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銀行儲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險業方面,新的險種不斷涌現,諸如投資連結保險、養老金分紅保險等。這些保險業務,既具有投資功能,又具有儲蓄功能。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經營的業務基礎。

    第二、盡管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此外,中國金融業的主力——四大銀行也加緊了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國建設銀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資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項指標已居國內證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國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參與。中國銀行在1998年用10億美元在香港注冊中銀國際,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收購英國信誠保險公司,從事壽險業務。去年4月,中銀國際“返鄉”,中國銀行高層在不同的場合也表明,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混業經營。

    第三、雖然全能性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今后發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要向全能發展,一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發展多種業務的能力,也可以集中專項發展為特色銀行。全能性銀行與專項小銀行協調發展,互為補充,構建完善的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1]蔡浩儀,《抉擇:金融混業經營與監管》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6

    [2]陳越峰《關于金融混業經營的一個綜述》,中國經濟學教育科研網,2004.3

    第7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二十年來,世界經濟的態勢和基本格局發生了跨躍性的變化,經濟一體化、自由化、市場化和更加開放是這個時期世界經濟的主流特點;鼓勵競爭、消除壁壘、放松管制以及本國經濟融入國際經濟大循環是這個時期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前沿的在各生產領域的運用和嫁接,革命性地改變了世界的經濟結構和產業經濟的內涵,同時加速催化了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世界經濟的這種背景下,對金融組織框架,金融制度安排、金融風險特征、金融對宏觀經濟的和作用都產生了巨大沖擊或變化。為了適應世界經濟變化的特點和走向,西方一些高度市場化國家從維護具有本國特點的金融體系安全和促進金融發展進行了不同層次的金融制度變遷和體制改革,同時,為防范和抑制金融風險,為金融改革和創新創造了一些基礎性的條件。深入分析和西方一些國家將“兩項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的所具有的特定環境和內部條件,可進一步豐富和明晰我國中央銀行職能定位的思路。

    (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對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離的影響

    八十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浪潮,在西方國家此起彼伏,西方各國金融機構間競爭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斷創新,金融品種交叉運用。銀行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的主導地位受到動搖,具有一定風險的中間業務品種,如信用證、金融期貨期權交易、信托、融資、擔保見證、債券回購等品種和投資銀行、金融機構并購等業務不斷衍生。由于金融環境變化后金融體制改革的制度安排相對滯后,致使在九十年代末期一些國家發生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機。縱觀這一階段西方國家金融特點是:①政府的放松管制使許多實行銀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擺脫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實行混業經營;②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去,如英國政府在巴林銀行倒閉事件發生以后,為迎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挑戰,1997年英國工黨上臺后專門成立了金融監管服務局,英格蘭銀行審慎監管銀行業的職責被剝離,同時期還有如日本、韓國等;③主要導致危機的風險形態發生變化,由于新的創新品種和工具運用帶來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利率風險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于傳統業務的操作風險。

    (二)完善的金融微觀基礎是分離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重要條件

    從國外的實踐看,主要表現在金融業運行機制良好、利益約束較強、一般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這些國家金融市場的成熟度較高,市場調節較為靈敏。在這樣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和金融市場基礎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貫徹實施貨幣政策主要通過市場信號的調節和引導,中央銀行把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密切聯系的政策意圖和調控重點可以通過協商機制取得共識,中央銀行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上,而金融監管機構在為中央銀行提供服務的同時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

    (三)發達國家貨幣政策調控層次和的變化有利于“兩項職能”的分離

    發達國家貨幣政策體系的變化,九十年代以來產生新的特征,貨幣政策的終極目標、中介目標和操作手段都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而變化。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發達國家已經開始擺脫傳統的簡單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正向直接地調控宏觀經濟的觀念,發達的金融市場使貨幣政策更多地表現為傳導政府或貨幣當局信息的途徑、對經濟預期和信心的調節,這種調節不僅使貨幣政策注入新的調節內容,而且是更高層面上的調節。

    (四)雄厚的財政基礎和存款保證制度為“兩項職能”分離后出現的金融風險提供重要的保障

    西方大部分國家具有由財政資金化解金融危機的實力,而且大多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使監管機構相對獨立于中央銀行成為可能。西方主要國家幾乎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只是在具體的組織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是建立基金,有的是建立獨立的公司。以歐盟為例,歐盟在1994年通過《存款保險計劃指導原則》,要求所有歐盟國家在1995年7月之前建立存款保險計劃,并就保險金額、范圍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處理金融機構出現的金融危機方面,主要由存款保險公司和政府等幾家聯合拯救,中央銀行基本上不對出現危機的金融單獨承擔救的資金支持。如:在1995年Goodhard和Schoon maker在研究中發現,在所有國家的104起銀行業危機安全中,銀行真正陷入流動性困難的案例有三分之一,其他案例中的銀行都是通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計劃以及政府聯合提供的資金得到挽救,只有2起是中央銀行單獨拯救困難銀行。

    五、我國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結合;經濟特征、金融生態環境、微觀基礎和貨幣政策的特殊性所決定

    一國央行建立何種有效的銀行業監管體系,不能簡單的追求某一模式或體系框架,它與本國的經濟形態、階段性經濟目標和任務、金融環境、銀行業的經營體制和風險特點、金融微觀基礎的成熟度,貨幣政策的任務和傳導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從監管來看,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保證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如果在對監管體制設計的因素和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去追求某一體制模式,不僅降低了監管的效率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以及浪費了監管的資源,而且影響了貨幣政策的調節宏觀經濟能力和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

    (一)我國貨幣政策的特殊內涵和主要任務

    從九十年代以后,我國貨幣政策的內涵和任務受經濟的運行態勢的變化影響很大,貨幣政策在適應這種經濟態勢的變化為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化解金融風險等目標中不斷進行調整,在多個取向的約束中尋求平衡,這就是我國貨幣政策變化最主要的特點。現階段的貨幣政策著力點又更多地放在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方面,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其內涵依然是“三防一保”,即防止通貨緊縮和膨脹,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繼續適當增加貨幣供應量,擴大有效需求,保證支持經濟增長。其主要任務:一是通過貨幣政策工具運用和信貸政策的引導,優先按照產業政策的指向使銀行資金的流向引進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瓶頸”產業,以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產業質量。二是協調其它經濟杠桿,綜合運用利率等杠桿,降低企業負擔,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經濟基礎的主體。三是適當增加貨幣供應量,促使投資和消費的增長,以拉動有效需求。四是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組合實施以刺激需求,由于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已達到四分之三,實際上財政增加投資的國債資金是銀行資金的轉移。五是增加貨幣供給,救助高風險的金融機構,化解支付風險。上述多重目標、多重任務組合的貨幣政策在西方高度市場化的國家是罕見的,同時也印證了中央銀行內在“兩項職能”的相關性和在一個主體內實施的必要性。

    (二)貨幣政策工具非完全市場化運作和調控層次

    現階段我國中央銀行承擔的任務特點使其在選擇貨幣政策工具和市場化運作沒有更大的空間,其主要工具有信貸政策、信貸指導計劃、存款準備金率、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貸款、政策性貸款、利率等,這些政策工具的運用不僅說明我國目前的市場化程度不高,調控工具與工業化國家經濟轉軌時期有很大的相似性,金融機構對中央銀行有較大的依賴性,同時也說明目前貨幣政策的特點是調控范圍廣、工具運用直接、調控層次低。與發達國家貨幣政策主要通過政策工具調控市場,傳遞當局的信號和經濟預期等進行比較,中央銀行承擔銀行業風險任務和責任的相關性更強。

    (三)我國目前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過程很大的程度上也是監管的過程,而金融監管過程也是影響貨幣政策的重要因素

    從現階段我國銀行業的資金環境分析,總體上建設資金短缺,貨幣供應量和經濟發展變量的正相關性強;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對大部分企業來說受到限制,間接融資在國民經濟建設中占主導地位;銀行業的突出風險特點是不良資產占比居高不下,盤活不良資產主要還需依靠金融手段,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到貨幣供應量。而我國目前的貨幣政策體系則仍然是以貨幣供應量為中介目標的,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市場信號難以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保持合理的貨幣供應量往往通過監管的手段實現的。如為處置金融風險、保持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中央銀行通過大量再貸款,撤消、重組、關閉、破產了一批如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合作基金會等中小金融機構。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活動對貨幣政策影響更大、更直接。如果分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不僅難以避免有關金融活動對貨幣政策的實施造成不良影響,而且直接降低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

    (四)現階段我國貨幣政策體系構造基本與銀行業體質格局相銜接

    我國銀行業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處于銀行業壟斷地位,國有銀行占有了銀行體系三分之二的信貸資產。在國有商業銀行未市場化經營之前,承擔了相當部分的國家宏觀調控的任務;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受國家保護,其業務經營主要依賴于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信用社雖是合作組織,但其資產的配置方向和資金供給受中央銀行一定程度的調控;其他類的銀行機構占的比重不大。目前的銀行業體制格局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正進行著體制轉軌,但微觀基礎和金融市場都還沒有解決,金融機構特別是作為貨幣政策傳導主體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利益約束,金融市場不成熟,市場信號對金融活動和宏觀的不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央銀行還肩負著推動整個金融體制改革的任務,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的監管,以及整個金融體制的改革,在相當一段時期緊密聯系,貨幣政策體系的構造是同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金融市場的培育一起變化的。很難想象中央銀行在目前的條件下可以不考慮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的具體實踐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五)金融體系安全與貨幣政策特有的作用

    一般來說,國際上的金融動蕩或金融危機有五類,即貨幣危機、國際債務危機、國內支付危機、股票市場危機以及資本外逃危機。由于我國實行的利率基本上還處于管制,傳統的金融業務量和業務品種操作在銀行業處于主導地位;金融市場總體上還沒有開放,金融新產品和金融衍生工具運用的數量和力度均受到各種邊界條件的約束,因此,中國現階段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上述五種金融動蕩或危機中的貨幣危機、國際債務危機、資本外逃危機,而支付危機和股票市場危機以及相關性風險是威脅中國今后金融安全最主要的風險因素。由于銀行業間接融資量大,中國股市的流通市值遠不能與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量相比,而且直接融資的資本風險由微觀經濟主體吸納一部分,所以中國股票市場風險因素要比支付風險因素小得多。實際上中國目前所蘊含的支付性風險程度大大超過一般國際通行的支付風險度量標準。中國銀行業以大量的不良資產為代價,解決了城市三分之二人口就業的國有占有了全四分之三的信貸資源,實質上是銀行的不良資產,由其它產業或企業轉移形成,但對金融業本身來說,這就是中國金融業安全體系中威脅最大也就是最集中的板塊。即所以中國潛在支付風險因素沒有轉化為現實的支付風險,其最主要的幾個變數是:①資本項目實行管制以抵御外國資本的沖擊;②也是最重要的條件即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和銀行的流動性保持一個相對均衡狀態,即使出現較大比例的壞賬、較大數額的虧損,中國銀行業也能在相當一段時期保持正常運營局面。中央銀行的主權信用手段給銀行提供便利支持,雖然這種手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金融的內在脆弱性,但如果把這唯一的化解風險支撐手段與其風險管理職能相分離,即便沒有切斷貨幣供給渠道,但由于“分離”有修于兩者關聯的運作機理,導致不僅不能使中央銀行通過對銀行流動性供給創造利潤以逐步消蝕潛在的風險性,而且把有可能在遠期發生或局部性支付風險釀成即期或大面積支付風險。

    (六)中國處置銀行支付風險主體缺位現實與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必要性

    已分離中央銀行“兩項職能”的發達或化國家還存在著一個重要風險保障制度,就是這些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險體系。這是保障本國金融體系安全的一個根本條件。該組織具有兩大主要功能:一是對銀行機構出現支付風險提供救助,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二是正因為它們為銀行提供救助,所以必須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而我國目前金融改革尚未進入到建立存款保險體系的進程中,社會保障體系也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的基本條件。因此,本應由存款保險體系對存款人承保的功能轉嫁到中央銀行身上。從我國中央銀行變相代行外國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來說,也應當對支付風險提供救助的對象實施監管。否則不僅在邏輯上和運行機理上存在非對稱性的矛盾,而且因此對中央銀行貨幣供給的擴張和回償將產生巨大的沖擊。這說明我國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開與發達國家相比缺乏重要的基礎性條件。

    國家財政資金是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分離的西方發達國家救助銀行支付風險的又一主渠道。從本質上說,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支付性風險提供政府救助是重要的財政職能,而不是中央銀行的職能。而我國目前把履行這種財政職能所需的資金轉嫁到中央銀行,這就需要中央銀行強化對商業銀行的金融監管。我國近年來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是通過增發國債,加大投資以刺激有效需求的資金絕大部分是以銀行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替代為代價的。由于國家財政能力較低,財政對債務的依存度高,加大發行國債的空間有限,財政預算安排結構再生能力差,再加上企業債轉股形成的國家債務、地方政府越權擔保和借貸的債務,未納入預算的國家政策性指令性貸款都形成了我國財政的“或有債務”,而這些“或有債務”對財政安全具有較大的風險。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財政主要任務是化解自身潛在的風險而無能力顧及銀行的風險,這又給我國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增加沉重的負荷,這證明,我國財政能力不斷弱化是制約分離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重要因素,也證明了我國和部分西方發達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缺少重要環境基礎和分離條件。

    六、中央銀行“兩項職能”:內在聯動運作機理和金融效率考察

    第8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關鍵詞:農村社區銀行;監管制度;金融發展權;監管標準;非現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2-006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6

    一、農村社區銀行的概念界定

    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之一,是近現代各種金融機構中對社會經濟影響最深刻、服務范圍最廣泛、歷史發展最悠久的金融主體[1]。從經濟法的研究角度看,銀行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設立的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獨立開展存款的公開吸收、貸款的審批發放、結算匯兌的辦理等業務。除了政策性銀行,一般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2]。農村銀行則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準,在我國農村地區依法設立的,主要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法人。社區銀行是一種資產規模相對大銀行較小的中小銀行,是在一定社區范圍內設立并在當地獨立自主經營的商業性質銀行,有時候社區銀行呈現的是銀行持股公司形態。

    所謂農村社區銀行,是指經國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批準許可,由境內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境外金融機構出資,在農村社區內設立并運營的,主要為當地農業產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需要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體系存在兩類金融:一種是有組織培育的正規金融,另一種則是自然發育而成的非正規金融[3]。其中,正規金融是在官方金融制度安排下產生并接受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而非正規金融則是在正規金融外自發而生的,被官方默許或部分認可的部分。在我國,正規金融包含了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種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于村鎮銀行是現階段我國廣義上的農村社區銀行的具體實踐形式[4]。因此,農村社區銀行應當歸屬于商業性金融的范疇。

    二、國外社區銀行監管制度的經驗借鑒

    國際實踐表明,大多數國家會根據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機構的具體特點來制定特殊的政策。

    (一)監管標準明確合理

    在社區銀行的發展歷程中,美國的法律制度對社區銀行的組織形式實行單一制管理,這是因為美國長期嚴格限制跨州業務的開展。通過實施對社區銀行經營地域和經營網點的嚴格控制,實現嚴格限制各家社區銀行的跨州經營,為的是保持社區銀行作為小銀行的優勢和特色,使其能夠甘愿和安心扎根于社區的發展。

    (二)監管主體呈多元化

    從美國《社區再投資法》(簡稱 CRA)的頒布和修訂開始,美國對社區銀行的監管已久。目前,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OC)對CRA進行了五級評估。美國社區銀行的監管主體與方式以銀行自身的內部控制為根本,以金融監管當局的專職監管為關鍵,以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和以存款人代表的社會監督為補充。在內部控制上,實行民主管理,隨著社區銀行規模的不斷擴大,美國采用了公司治理模式與股份制產權結構的做法。在監管上,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機制,具體分為聯邦特許社區銀行和州特許社區銀行兩種情況,即兩種銀行都要接受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及各州政府的監督管理。不僅如此,聯邦特許的社區銀行還要受到聯邦儲備銀行以及貨幣監理署的監督管理。并且,在監管分工上,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備銀行加上貨幣監理署這三者各有側重,前者著重監管社區銀行的資產流動,中者主要監管社區銀行的信用情況,后者強調監管社區銀行的業務交易,而州政府則負責監管社區銀行是否遵守了《社區再投資法》等相關的金融法規。在行業自律和中介組織管理上,美國已經形成了多個自律性質的社區銀行行業協會,社會中間層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督是理順社區銀行監管各種關系的關鍵和支持,值得借鑒和思考。

    (三)監管內容豐富具體

    從金融監管的具體制度安排分析,從國外借鑒的主要在于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兩個方面,二者相互聯系輔助。首先,市場準入是農村社區銀行監管的首要環節。從一般意義上講,針對農村社區銀行的市場準入無外乎是關于機構設立、經營業務、高管人員的門檻條件規定。就各國針對社區銀行或者地方銀行的監管而言,監管當局都參與其審批過程,即對該機構的注冊資本(營運資本)、資本充足率指標、最低認繳資本額、高級管理人員這些條件進行把關,并給予一定的放松和傾斜。另外,市場退出監管是相對于市場準入監管而提出的概念,即監管當局對農村社區銀行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并、變更等的管理,關于退出的監管也是必須引起重視的。美國《金融機構改革、恢復和強化法》等8部重要法律或法律修正案針對銀行的市場退出方式、程序等內容進行了比較全面細致的規定,特別是在債務清償順序、債務重組、有效資產承接、政府及相關部門托管責任等關鍵問題上都做出了系統的規定,以保證問題銀行依法有序退出市場,維護存款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三、我國農村社區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障礙

    設立發展農村社區銀行有利于協調農村金融市場的供求平衡、推動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創新、促進農村社區經濟的發展、保證金融發展權的平等實現。然而,由于農村社區銀行實踐的缺乏、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相關立法的缺失滯后,導致其設立發展的道路上遍布著以監管方面為主的障礙因素,在此進行分析希望通過對現實問題的準確把脈,把握對癥下藥的方向。

    (一)在為何監管的問題上,我國還沒有針對農村銀行的標準與目標作出合理性的具體界定

    銀監會提出了以商業銀行監管標準為標桿的統一監管語言。可是,這忽略了農村社區銀行在組織和功能上有別于一般商業性銀行的事實。按照商業銀行監管標準對其采用行政手段監管,客觀明確的行為評價標準以及規范合理的獎懲標準的缺乏,導致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降低,使得監管操作具有較大的自主隨意性,也抑制了農村社區銀行的經營活力和可持續發展[5]。

    (二)在誰來監管的問題上,我國缺乏有效的監管合力

    農村社區范圍內的監管機構協調機制基本缺失,聯席會議僅限于總行、總會之間,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尚未建立起信息溝通協調系統。另外,從銀行的自律角度來說,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在我國幾乎是空白。2005年末成立的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可以算作是我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但是該組織只是將農村信用社劃為主要規范對象,明顯漏掉了如村鎮銀行之類的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在監管什么的問題上,農村銀行的監管制度供給不足,難以充分發揮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

    由于實體與程序制度及其配套保障措施的缺乏,導致監管獨立性與公正性的丟失,不利于金融市場透明公開的發展,阻礙了正常金融監管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金融監管不等于簡單限制資金的流動,其根本宗旨應當皈依于對金融安全的追求。實行靈活的市場利率是農村社區銀行存在的必要土壤,因此要推行適度的金融自由和金融自律[6]。在金融資源配置明顯不均衡的環境下,農村社區中的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相當困難,而有些監管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卻嚴格排斥或壓制著農村資金的自由流動,無形中排除了農村社區成員滿足自身融資需求的可能性。

    四、我國農村社區銀行監管制度的設計探討

    為了保證農村社區銀行的穩健運行,為了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應順應農村經濟的現實要求,及時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

    (一)監管標準:安全與效率并重

    由于農村經濟結構的特殊性,對于農村社區銀行的監管制度要確定有針對性的特殊標準,體現對農民金融發展權的保護,以促進農村社區的農民和中小企業獲得公平發展的條件和機會作為出發點。 之所以要進行監管,是為了保證農村社區銀行穩定繁榮的發展需要,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由此必須重新定位農村社區銀行的監管制度價值,轉變一味追求金融安全的價值理念,矯正為將金融安全與效率為天然一體的價值觀。

    (二)監管主體: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管主體

    首先,從農村社區銀行的內在因素來分析,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完善審慎監管的授權信貸制度;開展崗位互相交叉檢查工作,通過權力制衡機制和權威的內部監察與稽核制度來實現農村社區銀行的現代化法人治理管理。其次,從銀行業的社會中間層主體來分析,可以考慮成立農村社區銀行行業協會,配合政府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根據國外成熟經驗和國內現實情況,農村社區銀行業協會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組織,這個組織由愿意加入其中的農村社區銀行集合組成,其管理者由組織成員選舉產生,并向各個農村社區銀行負責。再次,從有強制力實權的政府和監管部門來分析,健全多層級的監管體系,向監管薄弱地區投入更多的專項監管力度,監管形成合力。加強基層監管部門的隊伍建設,重視對監管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監管技術的豐富改進。最后,從社會監管的角度來分析,加快對農村社區銀行的資信評估工作的建設。

    (三)監管方式: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并用

    加強農村社區銀行監管的法制化和程序化建設,建立一套具體、完整的監管程序,包括從監管的主體、客體、流程、期限及被監管方的權利救濟等方面做出標準化、常態化、可識別的監管操作體系,提高監管效率,凈化農村社區銀行的監管環境。金融監管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兩種形式,現實中不能僅僅依靠類似突擊性“大檢查”的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持續性的實時跟蹤研究也確有必要,提高監管技術手段,適應金融市場監管的要求。由此,加強農村社區銀行非現場監管制度和監管指標體系的建設,強調與現場監管的相互配合和互補。另外,注重實時監管和社會監督方式,通過電子監控網絡等現代科技手段對農村社區銀行的資產負債、資金流動、資金效益等情況進行實時、詳細、動態化的收集與監控,對農村社區銀行日常經營、高管的人動等重要信息進行持續、全面地了解與掌握。

    (四)監管內容:以日常運營監管為主

    由于農村社區銀行的特殊性,在進行對該機構注冊審批時,要注意注冊資本金問題的靈活掌握,要結合各地的金融服務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內部控制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確定新設農村社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使其足以抵御一定的金融風險,能夠適應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今后的金融市場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7]。在日常運營監管上,包括對業務經營的合規性、資本充足性、流動性、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監管。與此同時,通過對銀行單戶貸款最高額度、重大事項備案、股東貸款比例、高管人員離任的監管限制,保證農村社區銀行能在金融市場中正常有序地運作。加強風險提示工作,搜集、整理農村社區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資金頭寸、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等重要運營參數,在出現風險趨向時予以及時提示[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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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安杰,黃星華,國效寧.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制度法理思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2).

    第9篇:金融監管的基本出發點范文

    現有金融理論和實踐表明,區域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是為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最有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我國政府相關部門也提出,要放寬準入、降低門檻,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增加對中小企業和農戶的金融支持。這些新的政策措施的落實,對改善我國金融結構,推動農村金融更好地為市場和與實體經濟服務,解決我國數量眾多且勞動力密集的經濟活動的融資問題,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農村金融的發展更加需要加快理念和制度創新,正是因為這一點,我十分贊賞本書作者實事求是地介紹國外農村金融發展的成功模式,并以翔實的資料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歷史經驗教訓進行剖析,提出有見地的意見和建議,在理念和制度層面進行有益的探索。發展農村金融,需要造就一批能夠為中小企業、農戶和貧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務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小額信貸和互金融組織,同時發展相關的政府和民間的信用、擔保、投融資體系。

    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放為農村金融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從實踐上首次引入了小型金融機構的概念。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組織等小型金融機構組織形式的基本特點是,經營規模比較小,且帶有明顯的地域性特點。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新興農村金融組織有不同于現有商業銀行的全新的機制,需要監管創新。

    發展農村本土金融機構的關鍵是要自下而上培養農村金融的本土力量,為新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奠基。

    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農村金融組織,如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都具有大型金融機構下層分支的特征。這些下層分支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由上級任命,他們都以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或上級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為己任。如果出現財務困難,這些下層分支機構更多地是獲得來自政府和上級金融機構的救助。這種自上而下的大型制度安排,給資金需求規模小的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成本相對高、風險相對大,因此,對中小企業和農戶提供服務的意愿低,其金融供給很難植根于當地,服務于當地的金融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越是落后的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或是只提供政策性貸款而不具商業可持續性,或者為了商業目的將資金抽離農村地區。

    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大型金融機構進行商業化改革,由于大型金融機構的特性,在商業化改革以后,提供政策的任務減輕,從盈利的角度出發,必然向城市和大中型企業靠攏。于是紛紛將機構和資金撤離農村地區。

    因此,要改善對中小企業和農戶的金融服務,就需要培養本土的中小金融機構投資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農村金融市場開放與其說是將已經撤離的大銀行再請回來,或者改革一些地區不良資產很高比例的農村信用社,還不如再造農村金融的激勵機制,鼓勵發展一批扎根本土的新型中小農村金融機構。

    培養農村金融的本土力量,首先要將民間金融合法化,特別是非存款類的民間金融形式,可以直接轉型的新型農村吸收存款類的民間金融組織,則須嚴格按照正規金融機構設立的程序,登記注冊為合法的金融機構,并接受審慎監管。

    農村本土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其信息優勢,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本土金融力量的發展應該是自下而上的,金融供求的基礎是互助,其出發點在于融通本地的資金需求與供給。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能夠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推出的產品和服務的形式更加靈活多樣。這樣的金融組織形式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規模的擴大逐漸向商業化的模式發展,或者繼續保持互質的本色。

    新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本質特征在于能夠利用“軟信息”來確保貸款的安全。(注) “軟信息”通常是指,難以量化的信息、無形資產和非法律形式的約束,如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和貿易關系,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經驗和信譽,左鄰右舍之間同輩的壓力、關聯博弈,等等;與之相對應的“硬信息”通常是指報表,有形的抵押品和法律形式的擔保合同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本土性是充分利用軟信息的前提。這樣的信息隱藏于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隨著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發展,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將越來越充分。更為重要的是,對本土金融供給者而言,“軟信息”收集的成本很低甚至為零。民間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軟信息”發展起來的。

    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和小額貸款機構由于其草根性特點,在未來農村金融發展的過程中或許更具生命力。這些機構與現有的農業組織(如生產合作社、農民專業組織)或農業龍頭企業相結合,對農民的金融需求、生產能力、產業流程特點和現金流有較好的了解,而這些信息可以起到“抵押品替代”的作用,是甄別借款人質量、確保貸款償還的關鍵因素。

    一種模式的成功與否,選擇權在農民。凡是成功的農村金融模式必然具有鮮明的本土特征,但其一般性的制度安排應該是可復制的。如果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通過反復實踐和摸索,能夠發展出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可以滿足農村勞動力密集的小型企業和商業經營者的信貸需求,并為逐漸擴大中的規模種養殖業提供融資,就能夠對服務“三農”,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發揮重要的作用。這樣的金融模式,必然受到農民的信賴,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為現有商業銀行重新回到原本已經撤離的農村地區創造了條件。較為大型的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批發貸款的方式,選擇經營好、誠信可靠的小型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這樣的批發資金符合商業的原則,可以成為商業銀行一個新的盈利點。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這些小型金融機構自己的信貸和理財產品,將由于分支機構撤離而失去的市場份額找回來。而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由于自身信息優勢,加上大型商業銀行的支持,必將更加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

    對農村本土金融機構的監管需要更多的創新,建立政府與市場之間的良性互動。

    由于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的自身特點和服務對象的不同,監管部門應當對其采取不同于一般商業銀行的監管措施。監管創新的目的是實現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的平衡。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最近公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體現了對農村金融監管的重視,實現了三個革命性的突破,代表了農村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第一,該意見首次引進了分層監管,允許省級機構(如金融辦或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前提是該監管機構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這是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分層監管的意義在于鼓勵監管創新和多樣化,有利于監管競爭和金融創新。

    第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從兩家以下的商業銀行拆借資金。這一方面為商業銀行開辟了信貸批發業務,為銀行間接參與農村金融發展打造了一個平臺。另一方面,從事信貸批發業務的金融機構同時也承擔了監督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與省級監管部門一起約束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多渠道監管有利于硬化小額貸款公司的預算約束,是市場力量監管金融機構的一種重要形式。

    第三,如果小額貸款公司記錄良好,可申請組建為能夠吸收存款的村鎮銀行。這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提供了正向激勵,使之能夠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將本土經驗植入存款類金融機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銀行。同樣重要的是,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批發性金融機構,可以成為轉型后的村鎮銀行的股東,從而為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的融合創造條件。

    除此之外,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還需要從資本充足率入手強化激勵機制。從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組織到村鎮銀行,除了組織形式不同之外,一個根本性的差別是資本充足率。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為100%,其他兩類機構可以視其信用風險不同采取差別資本充足率。在一個機構設立之初,可以要求有50%或更高的充足率,以確保其貸出的每一元錢中都有一部分是自有資金。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能夠證明該機構是穩健經營且商業可持續的,可以逐漸放松對它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直至與現有商業銀行的充足率水平相當。一個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結合及時破產的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還要允許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有適當上浮的空間,這有利于提高這類機構的競爭力。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的主要特點是風險相對較大,如果儲戶愿意將錢存入這類機構,就應該能夠獲得一定的風險溢價,即這些機構吸收存款的利率適當高于一般商業銀行的利率水平。只要這樣,這些較小規模的機構才有可能在存款市場上與其他商業銀行競爭。

    在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基礎上,政府的一些政策性信貸目標應該通過合理的途徑來實現。如政府要求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方式支持農業生產,就可以用財政貼息的方式委托小型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來完成。如政府需要減少貸款的信用風險,就可以通過提供農業保險的方式降低貸款的系統性風險。只有確保小型金融機構的商業可持續性,這些機構才能夠生存下去,為本土經濟提供長期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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