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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配電網;規劃;特點;理論線損率;估算方法
配電網的規劃中,存在一定的特點,需要規劃人員根據其特點,結合配電網實際的用電需要,實現對理論線損率的估算。配電網線損是我國電力部門中一項具有綜合性技術和經濟的指標,全面反映出了配電網運行管理的實際情況。現代配電網規劃中,對不同階段目標年度涉及的規劃都有綜合線損率的規劃目標要求。因此,需要電力企業進行必要的配電網理論線損計算,計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高壓線損率、中壓線損率和低壓線損率,這些指標對配電網規劃方案的選擇具有重要的作用。
1.簡述配電網規劃的特點
1.1 配電網規劃的定義
配電網的規劃,主要是以對我國城市配電網中未來負荷的增長情況的分析和研究作為基礎,對城市配電網系統的擴建和改造進行設計。以最大化的滿足未來電力用戶容量和電能質量作為前提,對配電網規劃中可能出現的不同的線路數、接線形式和導線截面等進行考慮,以配電網的運行經濟性作為主要指標,選擇出最合適的配電網規劃和改造方案,以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的一項過程。
1.2 配電網規劃的內容
配電網規劃的內容基本上相同,具有明確的目標。例如,配電網規劃中的內容包括對配電網的布局和負荷分布現狀進行分析,明確配電網規劃中供電的可靠性、制定合理的目標等;劃分出不同的供電區域;預測出電力線路中產生的電力負荷,對城市中的電網結構進行分期的整體規劃;對配電網規劃實現后的經濟效益和擴大的供電能力進行估算;編寫出配電網的規劃說明書等。
1.3 配電網規劃的特點
配電網的規劃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特點,包括復雜性、離散性、動態型、非線性、多目標性和不確定性等,對規劃人員具有較高的要求。配電網規劃中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涉及的內容比較多,需要考慮較多的因素,不能實現準確的確定化和定量化。而且,配電網的規模在日益擴大,不利于規劃管理;配電網的離散性,主要體現在電力線路的架設主要是依靠整數回路進行的,所以在進行規劃決策的時候,所取的值基本都是整數或者離散的等。
另外,配電網規劃中的動態性,主要是體現在進行網架規劃的時候,不僅需要滿足一定的規劃年限內的技術和經濟等性能指標要求,還必須對配電網的未來發展和以后性能指標的實現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考慮。多目標性主要是指,配電網中的規劃方案不僅需要滿足新形勢中配電網的技術和經濟等要求,還需要對配電網所處的環境、社會和政治等因素進行充分的考慮。而這些因素,大部分都是相互矛盾或者相互沖突的。例如,在實際的規劃過程中,電力網絡的建設不僅要求應用最少的投資費用,還要求具有較高的可靠性,較少的占地面積和較小的環境污染等。這些不同的要求,要求配電網在進行規劃的時候,必須對如何對這些目標之前進行綜合衡量進行充分的考慮。另外,不確定性也是配電網規劃特點中的一項關鍵因素,主要是因為配電網中的設備有效度和負荷預計等工作存在明顯的不確定性。因為配電網規劃具有獨特的特點,因此在實際的規劃中,對規劃設計人員的要求也相對比較嚴格。例如,配電網規劃設計人員不僅要全面掌握自身專業和涉及部門中存在的專業領域,還需要滿足配電網在經濟技術等方面的特殊要求,需要規劃設計人員和相關部門進行交流溝通,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配電網的規劃還呈現出多階段性的特點,在實際的規劃過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會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短視行為。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在進行配電網規劃的過程中,電力企業應該從長遠的角度對電網的布局進行整數綜合考慮。換一種說法就是在當前階段的配電網規劃設計中,全面考慮不同規劃設計方案所選線路對以后各規劃階段的影響。
2.配電網中理論線損率的估算方法
目前,配電網的規劃中,傳統的電力線路線損率方法包括臺區損失率法、等值電阻法和電壓損失率法等。雖然這些線損率計算方法在我國的工程中具有一定的應用,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需要大量的系統數據。因此,主要是用來實現對現狀配網線損的計算。下面分別敘述不同電壓等級下的配電網線損率估算。
2.1 高壓配網線損率估算
相對來說,高壓配電網的結構比較簡單,收集相關數據的時候比較容易。在進行高壓配電網的線損率計算的時候,計算人員只需要按照高壓配電網中對網架規劃和不同區域負荷的預測,就能實現對高壓配電網的潮流計算,得出高壓配電網中的最大負荷總耗Ph,max,再利用最大負荷損耗時間計算出高壓配電網中的年線損電量和線損率:
其中,lmax 是指高壓配網中最大負荷狀態下損耗的小時數。
2.2 中壓配網線損率估算
中壓配網中的網架結構,相對比較復雜,如果依次對中壓配網線中的饋線進行線損計算分析,會形成比較大的工作量,不利于保證線損率的計算質量。不同地區中的中壓配網線具有不同的饋線接線方式,但是饋線結構基本相似,可以按照饋線中接線方式的不同,進行分區域的線損計算,然后在逐個累加計算結果,以得到整個中壓配電網的線損。例如,如果中壓配電網中饋線的接線方式主干線的負荷處于均勻分布的狀態,配變裝接的容量比較合理,應用的型號也基本形似,可以實現對中壓配網中單條饋線平均配變總容量和臺數的估算。然后,按照一定的損失系數法,也就是電壓損耗和饋線的功率損耗分別利用電力線路末端記重進行負荷供電時產生的功率損耗乘以某一系數Gu和Gp進行估算。這種方法可以按照中壓配網中每條饋線首端的負荷、主干線參數和電力線路上負荷的分布形式對該條饋線中的電壓損耗和功率損耗進行直接的估算,不需要逐點進行計算。例如,對配電網線路中饋線功率損耗的計算,每條饋線損耗的計算公式為:
其中,PL0主要是指電力線路末端集中負荷時所產生的功率損耗。
2.3 低壓配網綜合線損率估算
低壓配電網中具有較多的節點、元件和分支線,而且不同分支線的型號、運行數據和功率因輸等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在低壓配網的線損計算過程中,因為這些數據收集的時候比較負責,工作難度比較大,所以不能保證線損計算結果的精確性。因此,低壓配電網的規劃過程中,實現對配網中線損率的計算,工作難度比較大。在低壓配電網的規劃過程中,會受到兩個約束條件的限制,分別是電壓損耗率和平均線損率。在進行低壓配電網線損率的估算的時候,計算人員可以先以滿足電力線路中最大允許電壓損耗率和最大允許線損率作為基礎,找出同時滿足這兩項要求的,并且在定線路負載率的情況下,電力線路中主干線的基線長度,再根據一定的公式輸入實際配電網規劃結果中的關鍵數據,修正電力線路中要求的最大允許線損率,實現對低壓配電網規劃線路中線損率的估算。
3.總結
目前,我國配電網的規劃已經成為我國電網的建設和發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電網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全面了解配電網規劃的特點,根據實際的電力用電需求,選擇合適的線損計算方法,對不同區域配電網規劃中的線損率進行估算,保證估算結果的準確性,才能為配電網的建設和發展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促進我國配電網規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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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假動作;概念;教學訓練
籃球作為一項競爭性、對抗性均較強的運動,對運動技術的要求也不斷提高,故要求運動員不但身體素質好,也要掌握一定的運動謀略。假動作是籃球運動中應用最多的一種進攻技術,故球員經常會采用該戰術,以掩蓋自己的進攻意圖,獲得更多的進攻機會。那么,假動作在籃球進攻技術中都有哪些特點與規律,在教學中又應如何對學生進行訓練?以下主要就這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假動作的概念與特點
所謂假動作,則為假的、虛的動作。在籃球運動中,假動作是一種假裝進攻,吸引或誘惑對方的動作,目的是讓對方因假動作而作出錯位判斷并采取防守,從而尋找真正進攻機會的掩飾動作。假動作是籃球技術的有機組成部分,也體現并豐富了籃球技術內容。
二、假動作的特點與規律
假動作最大的特點是模式并非固定、統一的,簡而言之則為一個字“變”。第二個特點是隱蔽性強,可避實就虛,以巧或以智取勝。在進攻中,假動作既可接真動作,也可接假動作,故假動作的位置與其規律密切相關。通常情況下,若想進攻離籃球圈較遠的位置,假動作可發揮的空間則更大,假動作的類型也會更豐富,包含左右、前后、上下及旋轉等多種形式。
假動作的表現形式與進攻位置密切相關,以進攻位置為分類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捍衛與得分后衛位置,假動作最全面,要求上下、前后、左右及轉體都有;(2)大前鋒位置,要求有上下、左右及轉體這幾種表現形式;(3)中鋒位置,要求有左右、轉體這兩種表現形式。另外,同一位置上身材不同的球員,所采用的假動作表現形式也會有差別。中鋒位置,若球員身材高大強壯,要求有簡潔的轉體假動作。前鋒位置,身材高大者需要運用的假動作少于身材瘦弱者。掌握了基本的假動作規律后,根據每種進攻技術的特點,有效地使用與自身特點相符的假動作,并在實踐中繼續深化,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假動作在進攻技術中的教學訓練
在籃球運動中,假動作是體現一位球員靈敏度、協調能力及技術水平的重要依據。因此,對學生的假動作教學訓練,可以從多方面進行,包括運球、傳球及投籃等。
1.基礎訓練
首先,讓球員進行各種姿勢的起動練習,包括原地靜止、原地碎步、跳躍及滑步等姿勢的快速起動練習,且能從正向、背向及側向等多個方向聽令快速起動。其次,進行各種姿勢的跑動練習,包括曲線跑、折線跑、側身跑、正常跑與后退跑等,以利于球員行進間動作靈活性和協調能力的提升。再次,轉身技術的練習,包括前與后轉身、全轉身、半轉身及前轉身連接交叉步等組合練習,主要是提升球員的協調性。
2.徒手假動作的訓練
第一,徒手假動作連續穿過障礙物的練習,要求球員動作幅度自小至大,保持腳步動作的清晰,且動作要輕盈、協調。第二,徒手一攻一守練習。第三,無防守練習。在沒有防守的前提下,原地持球并左右虛晃、上下虛晃、前后虛晃練習,幅度也是自小至大,在保持逼真的前提下能夠隨時跳投。
3.傳球時假動作的訓練
傳球時籃球運動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在傳球假動作的訓練下:要求學生掌握傳球的各種方法或技巧,如雙手傳球、擊地傳球及單手傳球,然后再訓練其傳球的準確度、速度及力度。待傳球能力達到一定水平后,即可帶入假動作。在傳球中運用假動作,要求學生注意真假結合,學會出其不意、聲東擊西。
4.持球突破時假動作的訓練
首先,要求保持穩健的腳步,在觀察對方的站位基礎上選擇假動作的形式。其次,學生應著重從兩方面訓練:一為突破假動作變突破,一為投籃假動作變突破。在持球突破中,還可以充分運用突破或投籃等假動作,將突破、傳球、投球等假動作的優勢有機結合起來,以達到突破或投球的目的。
5.投籃時假動作的訓練
投籃技術多種多樣,是最關鍵的進攻技術。在進行投籃訓練時,應緊密結合投籃和突破、真投籃與假投籃、投籃與傳球等技術訓練。投籃假動作轉變為投籃時,應充分利用手臂、頭部做小幅度虛晃投籃動作,當對方上當后,則可利用那段時間迅速起跳投籃。
假動作是籃球運動中使用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項進攻技術,與籃球比賽的觀賞性和結果有緊密聯系。掌握假動作的特點、規律,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訓練,能夠不斷提升學生打籃球的水平,為籃球運動增添更多精彩。
參考文獻:
關鍵詞: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四大關系
一、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
我國的改革開放提出了兩條主線:一條是法律建設,另一條是經濟發展,近年來,社會的經濟逐漸向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法律的建設也逐漸應用法治的內容,在此基礎之上,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也逐漸被更多人重視。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經濟發展是法律法規得以完善的基礎。在20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家對于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甚至沒有可以滿足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保障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經濟也處在飛速發展的過程。
二、前后關系與保護關系
前后關系指的是在經濟先行的基礎上法律實施跟上,這體現出的是一種很明顯的前后關系,這種前后關系應該是步步為營,不能離得很遠,前后關系的實質是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兩者各自處的位置,屬于時間與理論關系的一種。前后關系中一定是經濟發展在前,法律法規在后,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踐性強,法律法規的特點是理論性強。因此,也可以將法律法規看成是經濟發展的總結。經濟的發展至少具備三個特性:(1)經濟發展具有階段性,主要有低級階段、中級階段以及高階階段,還會有一定的平穩期以及動蕩階段等。所以,在經濟的低級階段只適用于低級階段的法律實施,不能將高級階段的法律應用于低級階段發展的經濟;(2)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經濟的周期性發展需要有彈性的法律實施;(3)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適應經濟的變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法規最主要的實施手段就是立法與執法,兩者的對象都是經濟,立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總結,規范相應的經濟行為,主要的目的是維護經濟的發展,執法是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具體實施的經濟發展管理,實現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發展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完善的。保護關系又稱為服務關系,保護主要是指服務經濟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也為經濟行為畫出來框架。法律的實施是保證經濟發展的核心功能,對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保護關系體現的是主次關系,這里的主角是經濟發展,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屬于配角,這也證明法律法規的實施應該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服務于經濟發展。保護關系有三點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規設立了經濟發展的底線,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底線不可越過,但經濟政策可以隨時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實施保證了經濟發展中的權利和利益,設置了一定的利益邊界,保證了自身的權力和利益不會隨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權力和利益;二是經濟發展中的規范是靠法律法規完成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都是依靠法律來濟你想那個調節、規范以及維護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實施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經濟秩序;三是法律法規可以糾正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錯誤問題,并及時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經濟發展掃清障礙。
三、間聯關系與反作用關系
間聯關系是指經濟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是通過間接地關系產生相應的聯系,可以看成是間接關系,過于重視兩者的直接關系而忽視間接關系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也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更談不上經濟法制。因此,認清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間接關系,并處理好這一間接關系,是衡量法律法規實施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從經濟政策方面來看,我國的經濟正處在改革的過程,經濟政策對于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和調節作用,除此之外,經濟政策還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經濟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內容。從行政法規的角度看,中國的行政法規是法律實施的基礎。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法律法規的實施是經濟政策與行政法規的最高階段,具有使用周期長的特點,對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反作用關系就是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的負面作用,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作用,當負面作用達到一定程度時將會對正作用造成很大的傷害,嚴重者會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過于滯后的法律法規。不及時立法就會造成經濟野蠻增長的狀態,致使經濟混亂無序;(2)沒有及時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過于之后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新變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現會導致原有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新的經濟形式,沒有對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改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經濟的發展;(3)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對于違法人員沒有嚴格執行應有的懲戒,就會導致在某種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漸法律就會形同虛設,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對經濟產生的正向作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清楚地認識法律法規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證法治經濟的順利實施。
綜上所述,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保證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法律法規從而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好反作用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經濟管理部門與法律部門的合作,為更好地實現法治經濟建設奠定基礎。
作者:劉冰 單位:白城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
參考文獻:
[1]何輝.周口市規劃局認真學習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J].中州建設,2016,12(16):35-35.
論文摘要:結合單位的實際,分析了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和不足,討論了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術課程、與信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課程的特點.給出了高師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的教學目標定位、設置方法.
論文關鍵詞:高師計算機專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
人類進入21世紀,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檢索能力風靡全球.
網絡已成為人們尤其是大學生獲取知識、信息的最快途徑.網絡以其數字化、多媒體化以及虛擬性、學習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和改變著大學生的學習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響著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網絡犯罪,所有這些使得高師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從事網絡教學、實踐的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來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這不僅因為,自己一方面要傳授學生先進的網絡技術,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學生不要利用這些技術從事違法活動而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違法與不違法只是一兩條指令之間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將來可能成為老師去影響他的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中開設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抓住機遇,研究和探索網絡環境下的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教學的新特點、新方法、新途徑、新對策已成為高師計算機專業教育者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我校的實際,就如何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信息安全法律課程作一些探討.
1現有的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
根據我校人才培養目標、服務面向定位,按照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思路,溝通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之間的課程聯系.全校整個課程體系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教師教育課程(非師范除外)、實踐教學課程”四個大類,下面僅就計算機專業課程的特點介紹.
1.1專業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是按學科門類組織的基礎知識課程模塊,均為必修課.目的是在大學學習的初期階段,按學科進行培養,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考慮到學科知識體系、學生轉專業等需要,原則上各學科大類所涵蓋的各專業的學科專業基礎課程應該相同.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概論、網頁設計與制作、C++程序設計、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等.
1.2專業方向課程各專業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設置主要課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設置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同時可以開設2—3個方向作為限選.學生可以根據自身興趣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課程組中選擇規定學分的課程修讀.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網絡、匯編語言程序設計、計算機組成原理、數據庫系統、軟件工程導論、軟件工程實訓、計算機系統結構等.
1.3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設置的一些不足計算機技術一日千里,對于它的課程設置應該具有前瞻性,考慮到時代的變化,計算機應用專業旨在培養一批適合現代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發展要求的軟件工程、網絡工程技術人員,現有我校的計算機專業課程是針對這一目標進行設置的,但這一設置主要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更廣泛的使用網絡、更關注信息安全這一事實,作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承擔起自覺維護起信息安全的責任,作為高師計算機專業的課程設置里應該考慮到教育學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學的技術從事不利于網絡安全的事情.
2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學科群體系由核心學科群、支撐學科群和應用學科群三部分構成,是一個“以信息安全理論為核心,以信息技術、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論體系為支撐,以國家和社會各領域信息安全防護為應用方向”的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群體系.該學科交叉性、邊緣性強,應用領域面寬,是一個龐大的學科群體系,涉及的知識點也非常龐雜.
僅就法學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學領域就包括:刑法(計算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制作傳播病毒等)、民商法(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許多法學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項單一技術方面的教育,加強相關法律課程設置,是信息安全學科建設過程中健全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途徑與任務.
高師計算機專業,雖然沒有開設與信息安全專業一樣多與信息安全的有關技術類課程.但這些專業的學生都有從事網絡工程、軟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編程能力、黑客軟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備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識不強的人,都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干出違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這個比CIH還兇猛的病毒的編寫者為重慶某大學計算機系一名大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的學生中開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選修課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術與法律原本并不關聯,但是在信息安全領域,技術與法律卻深深的關聯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國都不難發現諸如像數字簽名、PKI應用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從本質上講,信息安全對法律的需求,實際上來源于人們在面臨信息技術革命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新可能的時候,對這些可能性做出選擇揚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需要.這也就要求我們跳出技術思維的影響,重視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疇.
根據前面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術與計算機應用技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員很容易轉到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術是當今最熱門技術之一,因此,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術選修課程、開設一些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選修課程學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術課程特點
信息安全技術課程所涉及的內容眾多,有數學、計算機、通信、電子、管理等學科,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理論與實踐聯系十分緊密,新方法、新技術以及新問題不斷涌現,這給信息安全課程設置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使我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了解、掌握這一新技術,我們在專業課程模塊中開設《密碼學基礎》、《網絡安全技術》、《入侵檢測技術》等作為專業選修課.我校本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每學期都對知識內容進行更新.
(2)對涉及到的基本知識面,分別采用開設專業課、專業選修課、講座等多種方式,讓學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識體系,如有操作系統、密碼學基礎、防火墻技術、VPN應用、信息安全標準、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等.
(3)對先修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學習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之前,都可設了相應的先行課程讓學生了解、掌握,如開設了計算機網絡基本原理、操作系統、計算機組成原理、程序設計和數論基礎等課程.
(4)注重實踐教學.比如密碼學晦澀難懂的概念,不安排實驗實訓,不讓學生親手去操作,就永遠不能真正理解和運用.防火墻技術只有通過親手配置和測試.才能領會其工作機理.對此我們在相關的課程都對學生作了實踐、實訓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點決定了其法律、法規內容多數情況下都涉及到網絡技術、涉及到與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
4.1目的多樣性作為信息安全的破壞者,其目的多種多樣,如利用網絡進行經濟詐騙;利用網絡獲取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情報;利用網絡顯示自己的才能等.這說明僅就破壞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問題也是復雜多樣的.
4.2涉及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互相交織,信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甚至超過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最活躍、最有潛力的推動力.信息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大到軍事政治等機密安全,小到防范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所有國民經濟、政治、軍事等的各個部門、各個領域.
4.3技術的復雜性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問題,信息安全技術又涉及到網絡、編碼等多門學科,保護信息安全的技術不僅需要法律作支撐,而且研究法律保護同時,又需要考慮其技術性的特征,符合技術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優先地位綜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實現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術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網絡法的雙重地位,必須與網絡技術和網絡立法同步建設,因此,具有優先發展的地位.
5高師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中的法律法規內容教學目標
對于計算機專業或信息安全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應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術理論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見的法律法規,深入理解和掌握網絡安全技術防御技術和安全通信協議.
而對普通高等師范院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來說,由于課程時間限制,不能對信息安全知識作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過多地研究密碼學理論,更不可能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規,為此,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的教學目標定位為:了解信息安全技術的基本原理基礎上,初步掌握涉及網絡安全維護和網絡安全構建等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
6高師信息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課程設置探討
根據我校計算機專業課程體系結構,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其中多數涉及信息安全技術層面,主要以選修課、講座課為主,作為信息安全課程的補充.主要可開設以下選修課課程或講座課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基礎講座:本講座力圖改變大家對信息安全的態度,使操作人員知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含義及其職責范圍內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讓學生首先從信息安全的非技術層面了解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國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概貌、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簡介等.
(2)黑客攻擊手段與防護策略: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了解常見的安全漏洞,識別黑客攻擊手法,熟悉提高系統抗攻擊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還在于掌握一種學習信息安全知識的正確途徑和方法.
(3)計算機犯罪取證技術:計算機取證是計算機安全領域中的一個全新的分支,涉及計算機犯罪事件證據的獲取、保存、分析、證物呈堂等相關法律、程序、技術問題.本課程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相關的犯罪的追蹤、密碼技術、數據隱藏、惡意代碼、主流操作系統取證技術,并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所需的各種有效的工具,還概要介紹了美國與中國不同的司法程序.
論文關鍵詞:高師計算機專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
人類進入21世紀,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檢索能力風靡全球.
網絡已成為人們尤其是大學生獲取知識、信息的最快途徑.網絡以其數字化、多媒體化以及虛擬性、學習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和改變著大學生的學習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響著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網絡犯罪,所有這些使得高師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從事網絡教學、實踐的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來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這不僅因為,自己一方面要傳授學生先進的網絡技術,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學生不要利用這些技術從事違法活動而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違法與不違法只是一兩條指令之間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將來可能成為老師去影響他的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中開設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抓住機遇,研究和探索網絡環境下的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教學的新特點、新方法、新途徑、新對策已成為高師計算機專業教育者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我校的實際,就如何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信息安全法律課程作一些探討.
1現有的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
根據我校人才培養目標、服務面向定位,按照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思路,溝通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之間的課程聯系.全校整個課程體系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教師教育課程(非師范除外)、實踐教學課程”四個大類,下面僅就計算機專業課程的特點介紹.
1.1專業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是按學科門類組織的基礎知識課程模塊,均為必修課.目的是在大學學習的初期階段,按學科進行培養,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考慮到學科知識體系、學生轉專業等需要,原則上各學科大類所涵蓋的各專業的學科專業基礎課程應該相同.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概論、網頁設計與制作、C++程序設計、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等.
1.2專業方向課程各專業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設置主要課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設置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同時可以開設2—3個方向作為限選.學生可以根據自身興趣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課程組中選擇規定學分的課程修讀.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網絡、匯編語言程序設計、計算機組成原理、數據庫系統、軟件工程導論、軟件工程實訓、計算機系統結構等.
1.3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設置的一些不足計算機技術一日千里,對于它的課程設置應該具有前瞻性,考慮到時代的變化,計算機應用專業旨在培養一批適合現代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發展要求的軟件工程、網絡工程技術人員,現有我校的計算機專業課程是針對這一目標進行設置的,但這一設置主要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更廣泛的使用網絡、更關注信息安全這一事實,作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承擔起自覺維護起信息安全的責任,作為高師計算機專業的課程設置里應該考慮到教育學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學的技術從事不利于網絡安全的事情.
2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學科群體系由核心學科群、支撐學科群和應用學科群三部分構成,是一個“以信息安全理論為核心,以信息技術、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論體系為支撐,以國家和社會各領域信息安全防護為應用方向”的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群體系.該學科交叉性、邊緣性強,應用領域面寬,是一個龐大的學科群體系,涉及的知識點也非常龐雜.
僅就法學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學領域就包括:刑法(計算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制作傳播病毒等)、民
商法(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許多法學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項單一技術方面的教育,加強相關法律課程設置,是信息安全學科建設過程中健全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途徑與任務.
高師計算機專業,雖然沒有開設與信息安全專業一樣多與信息安全的有關技術類課程.但這些專業的學生都有從事網絡工程、軟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編程能力、黑客軟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備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識不強的人,都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干出違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這個比CIH還兇猛的病毒的編寫者為重慶某大學計算機系一名大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的學生中開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選修課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術與法律原本并不關聯,但是在信息安全領域,技術與法律卻深深的關聯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國都不難發現諸如像數字簽名、PKI應用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從本質上講,信息安全對法律的需求,實際上來源于人們在面臨信息技術革命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新可能的時候,對這些可能性做出選擇揚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需要.這也就要求我們跳出技術思維的影響,重視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疇.
根據前面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術與計算機應用技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員很容易轉到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術是當今最熱門技術之一,因此,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術選修課程、開設一些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選修課程學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術課程特點
信息安全技術課程所涉及的內容眾多,有數學、計算機、通信、電子、管理等學科,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理論與實踐聯系十分緊密,新方法、新技術以及新問題不斷涌現,這給信息安全課程設置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使我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了解、掌握這一新技術,我們在專業課程模塊中開設《密碼學基礎》、《網絡安全技術》、《入侵檢測技術》等作為專業選修課.我校本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每學期都對知識內容進行更新.
(2)對涉及到的基本知識面,分別采用開設專業課、專業選修課、講座等多種方式,讓學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識體系,如有操作系統、密碼學基礎、防火墻技術、VPN應用、信息安全標準、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等.
(3)對先修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學習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之前,都可設了相應的先行課程讓學生了解、掌握,如開設了計算機網絡基本原理、操作系統、計算機組成原理、程序設計和數論基礎等課程.
(4)注重實踐教學.比如密碼學晦澀難懂的概念,不安排實驗實訓,不讓學生親手去操作,就永遠不能真正理解和運用.防火墻技術只有通過親手配置和測試.才能領會其工作機理.對此我們在相關的課程都對學生作了實踐、實訓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點決定了其法律、法規內容多數情況下都涉及到網絡技術、涉及到與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
4.1目的多樣性作為信息安全的破壞者,其目的多種多樣,如利用網絡進行經濟詐騙;利用網絡獲取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情報;利用網絡顯示自己的才能等.這說明僅就破壞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問題也是復雜多樣的.
4.2涉及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互相交織,信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甚至超過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最活躍、最有潛力的推動力.信息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大到軍事政治等機密安全,小到防范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所有國民經濟、政治、軍事等的各個部門、各個領域.
4.3技術的復雜性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問題,信息安全技術又涉及到網絡、編碼等多門學科,保護信息安全的技術不僅需要法律作支撐,而且研究法律保護同時,又需要考慮其技術性的特征,符合技術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優先地位綜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實現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術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網絡法的雙重地位,必須與網絡技術和網絡立法同步建設,因此,具有優先發展的地位.
5高師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中的法律法規內容教學目標
對于計算機專業或信息安全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應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術理論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見的法律法規,深入理解和掌握網絡安全技術防御技術和安全通信協議.
而對普通高等師范院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來說,由于課程時間限制,不能對信息安全知識作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過多地研究密碼學理論,更不可能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規,為此,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的教學目標定位為:了解信息安全技術的基本原理基礎上,初步掌握涉及網絡安全維護和網絡安全構建等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
6高師信息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課程設置探討
根據我校計算機專業課程體系結構,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其中多數涉及信息安全技術層面,主要以選修課、講座課為主,作為信息安全課程的補充.主要可開設以下選修課課程或講座課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基礎講座:本講座力圖改變大家對信息安全的態度,使操作人員知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含義及其職責范圍內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讓學生首先從信息安全的非技術層面了解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國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概貌、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簡介等.
(2)黑客攻擊手段與防護策略: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了解常見的安全漏洞,識別黑客攻擊手法,熟悉提高系統抗攻擊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還在于掌握一種學習信息安全知識的正確途徑和方法.
(3)計算機犯罪取證技術:計算機取證是計算機安全領域中的一個全新的分支,涉及計算機犯罪事件證據的獲取、保存、分析、證物呈堂等相關法律、程序、技術問題.本課程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相關的犯罪的追蹤、密碼技術、數據隱藏、惡意代碼、主流操作系統取 證技術,并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所需的各種有效的工具,還概要介紹了美國與中國不同的司法程序.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職業資格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 G71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5)03-0102-02
當前,我國環境保護類的執業資格主要有2項,分別為2004年4月起實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和2005年7月起實行的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它們的考試要求,除了環境保護的專業知識之外,還都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內容,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4個科目中,就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冊環保工程師專業知識考試的9個科目中也包括《環境法規與標準》。[2]為適應社會對環境保護人才知識結構的要求,在高校中開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類課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學校本科環境工程專業規范》(2007)中,其“構建知識體系”章節也將“環境法學”部分設置在選修知識單元。[3]筆者結合從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教學科研工作的經歷,聯系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的要求,進行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研究與實踐。
一、課程名稱
雖然在《高等學校本科環境工程專業規范》的知識體系選修單元中,用了“環境法學”一詞,但在其課程體系的選修課程中卻是“環境管理與法規”,安排了1個學分,16個學時。在高校環境工程專業的教學實際中,“環境管理”的內容一般都設置有專門課程,針對“法規”的內容,設置課程的名稱也多不統一,有“環境法學”、“環境保護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等等。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在當前環境法研究中,學者對“環境”定義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環境”是否包含“資源”的概念。在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4]而“自然資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在我國的環境概念中是包括資源的。環境包括自然資源的觀點,符合我國《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的精神,也與外國環境保護法乃至國際環境保護法的環境定義相一致。因此在專業課程名稱上,與環境保護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專門突出“資源”的概念。另外,從學科的發展來看,“環境法學”(或“環境保護法學”)是法學和環境科學相結合的一門邊緣學科,主要研究環境法的產生和發展、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環境法的體系、環境法的性質和特點、環境法的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環境法基本理論等。這些內容在環境工程專業本科教學的選修單元中,是難于實現的。因此,結合選修課程教學要求的特點和職業資格考試中科目的設置如“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法規與標準”,建議將該課程的名稱定為“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二、課程性質
在《高等學校本科環境工程專業規范》中,專業知識體系包括通識教育知識、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內容是放在專業知識的選修單元。[3]在環境工程專業的本科教學中,除了以環境法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數高校也是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作為課程體系中的專業選修課程,一般為16-32學時,1-2個學分。由于部分學生對選修課程的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法律法規的內容跟自己的專業知識關系不大,不選修或者選修了也不認真聽講,對畢業后從事專業工作和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極為不利。因此,為適應職業資格考試的要求,可適當強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教學,將其設置為“限選”課程,增加教學時數和學分。
三、課程內容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程,其教學內容不能照搬上述“環境法學”的研究內容。但現行教材多圍繞“環境法學”的研究內容展開,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點,涉及的很多現行法律法規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時更新;韓德培主編的《環境保護法教程》相對來說適合非環境法學專業學生使用,且內容更新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幾年的內容都沒收納其中。這些都給教師的教學帶來很大的不便。而職業資格考試中,考試大綱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方面。但選用職業資格考試的教材作為課程的教學教材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數量難于保證,價格較貴等。這就要求任課教師時時跟進考試動態,以考試教材作為參考書,適時把教材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更新和補充。
1)政府人員與大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
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較為明顯的特點,政府部門的內部人員盡管做著環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進行一些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沒有在實際中踐行。這樣就導致城鎮化建設中生態環境污染等問題越發嚴重。此外,我國還沒有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課程,缺乏環境教育,造成大眾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也是導致城鎮化建設中生態環境治理效果不顯著的原因。一直以來,各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還處于喊口號的狀態,并沒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護環境,導致我國城鎮化的環境保護工作遠遠落后于城鎮化的發展建設。現階段,我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人才非常少,現有的人才在生態保護經驗與生態知識積累方面普遍較差。
2)法律法規不健全。
環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城鎮化進程中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國家在環境治理方面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我國的環境治理工作起步較晚,治理經驗不足,在法律法規方面還需要改善與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之后又出臺了十多部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規措施、法律。盡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規等方面仍存著很多問題:首先,在范圍上。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立法范圍過小,對于一些需要重點保護的領域,沒有提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對違法企業進行懲治的處罰標準,執法難度較大。其次,在數量上。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數量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已經落后。目前,我國很多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與法規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當下的社會發展要求,在具體實施中存在很多盲點。第四,對政府環境行為規范方面,缺少具體的法律法規,造成政府下級單位應付上級單位現象越來越嚴重。第五,現行的環境法律過于寬泛,沒有具體針對性。大多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都是針對城市的,沒有具體針對城鎮化建設的環境保護法律。當下,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發嚴重,完善法律法規已經勢在必行。
3)治理方式單一。
在城鎮化建設中,人口多、環境污染嚴重、經濟條件不足等因素嚴重影響著我城鎮化進程中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我國在城鎮化環境治理方面經驗不豐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單一又落后,且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雖然具有行政優勢,但在生態環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發揮主導作用,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且治理的長期性決定了政府主導的長期性和資金投入的長期性,這將給政府帶來沉重的工作負擔和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我國在生態環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單一式的行政手段。雖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無償性、權威性、以及強制性等特點,但政府關注的重點還是效果快這一特點。很多政府官員為了應付上級的檢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績,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時間內取得治理效果,忽視了生態環境需要長期治理的特點。比如,汽車的單雙號限行、高污染企業搬遷或是暫時停止生產等,這些都是短期的環境治理手段,并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生態環境問題。
二、解決的對策
(一)提高政府人員與大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我國政府人員與普通大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明顯不足,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提高與加強。第一,教育部門應將環境保護學習納入教學內容中,在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加設環境保護課程,從小培養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讓其了解環境保護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性,進而樹立環境保護觀念,通過實際行為真正做到保護環境。同時,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還可以影響到其整個家庭的環境保護意識和行為。第二,我國成人人口占總人口的74.0%,占據了人口數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體是環境保護的主力軍,同時也是需要進行環境保護教育的主體。因為成年人的觀念已經形成,要培養其環境保護意識具有一定的難度。可以通過開設免費環境保護課堂的方式對成年群體進行環境保護教育,或者在網上專門開通環境保護資源下載渠道,免費為廣大群眾提供環境保護學習資源。
(二)完善法律法規
通過完善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提高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順利開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確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中的義務與權利,采用激勵政策促進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自己的力量,提高企業環境保護的意識和責任感;第二,完善我國環境保護與環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第三,國家應制定詳細而又嚴格的處罰條例,加大對環境違反行為的檢查與打擊力度,健全環保部門的責任制度,對于環境違法情況,既要處罰違法人員或單位,還要對環保部門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從而有效的減少環境違法現象。
(三)改善環境治理手段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還主要依賴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過采取強制性的措施來強行進行環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強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眾的反抗心理,還會導致企業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大大降低。結合西方國家的環境治理經驗,在未來,我國可以采用經濟手段來進行環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稅制、自愿協議等。加強激勵手段的運用,充分調動企業環境治理的熱情,讓更多企業自發的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來。
三、結語
關鍵詞:“的”字結構 法律文本 句法
1. 引言
漢語法律法規語言一般在用詞方面具有常用專門法律術語、常見的但在法律中有其專門含義的術語及技術性術語等的特點。在使用立法句子方面,對于句法結構,具有多用并列結構和普遍使用復雜同位成分的特點;對于句式,具有多用長句、多用動詞性的非主謂句、普遍使用非名詞性賓語的句式、必要時用文言句(凡……的)式及一般用松散句式的特點。[1]在使用的句類方面,立法語言只能使用陳述句和祈使句,而決不會出現感嘆句和疑問句。還有一點比較顯著的就是頻繁使用超句句型,即簡單句以上的復合句和句群,如選擇句(亦稱“或然句”)、條件句和假設句、轉折句與但書及因果句和目的句。其中有一個特殊句式――“的”字結構,前人對此結構在文學文體中和方言中的用法和特點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呂叔湘1979,1984,1989;熙1961,1980,1993;施關淦,1988)[2],然而對于法律文本中“的”字結構的研究暫時還是空白。由于其結構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英譯時的句式處理就必須更加的靈活。本文將在從句法層面分析法律文本中“的”字結構的特點的基礎上,提出幾種英譯策略。
2. 法律法規中的“的”字結構的句法特點
2.1 “的”字結構總的特點
結構助詞“的”(此處不包括置于名詞之前作定語的“的”字結構)在法律法規中的使用頻率相當高,特別是在立法中使用率占了很大比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其原因主要是“的”字結構是名詞性的偏正詞組省略了中心語的句法結構形式,具有名詞性,因其中心語不受某一名詞的限制,在法律語言中有較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且重點突出,[3]可以概括同一個范疇,而且具有分類作用。這種“的”字結構的“的”有時緊跟的是一個詞組,有時則是一個簡單句,有時卻是復雜句。例如: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此處“的”字緊跟的內容很長但卻是個動詞詞組;又如: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處“的”字緊跟的是一個簡單句;又如: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此處“的”字緊跟的是一個復雜句,所涵蓋內容較多。
2.2 “的”字結構的名詞化性質
熙(1961)把漢語的“de”分成三個:“的1”(副詞后綴)、“的2”(狀態詞后綴)、“的3”(名詞化標記)。“的3”是名詞性語法單位的后附成分,一般是由形容詞、動詞與名詞加“的”之后構成的。這類結構的功能跟名詞的功能基本上相當,它能夠做主語、賓語、定語和謂語。在法律法規語言中,部分“的”字結構也具有名詞化的特點,且一般由動詞詞組加“的”之后構成,其實質為省略了“任何人”,實質上是賓語前置起強調作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67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然而,法律法規中大多數“的”字結構的“的”緊跟的都是主謂結構或介詞短語,在句中做狀語。例如:出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又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2.3 “的”字結構的句法分析
2.3.1 非主謂結構+“的”
這一類“的”字結構中最簡單的是一些常用介詞詞組或近似介詞詞組作用的結構+“的”的情況。例如: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比較復雜一點的如V+O結構+“的”字。例如:
(3)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的”字結構由動詞詞組加“的”之后構成,在句中表示某一類人,具有名詞性質。
2.3.2 主謂結構+“的”
在大多數情況下,“的”字結構所包含的都是主謂結構,這些主謂結構加“的”字后在英譯中一般都處理成了條件狀語從句。這一類“的”字結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S+V1+O1+“的”,V2+O2,(V3+O3)……句型,例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
第二類:I. S1+V1+O1+“的”,(S2+V2+O2+“的”,)(S3)+V3+O3,(S4+V4+O4)句型,例如:出租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又如: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II.S1,S’+V’+O’+“的”,V1+O1,(S′/S”+)V”+O”+“的”,(S2+)V2+O2……句型,例如: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3. “的”字結構的英譯策略
在法律法規的翻譯中我們不難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由于“的”字結構的特殊性及其所含形式的多樣性,很難一概將其轉化成與其語法地位和作用相對等的結構。也就是說不僅中文法律法規中名詞化了的“的”字結構經常很難處理成單一的名詞性結構,其他非名詞化的“的”字結構也頗為復雜,翻譯時對其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理論的指導對于如何把握這一結構的處理就顯得尤為必要了。
3.1 翻譯原則
法律翻譯的實踐在我國歷史不算悠久,但亦有不少學者嘗試從理論高度對其提出一般原則,近期比較成熟的有杜金榜提出的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則:(1)語言從法原則;(2)原則;(3)比照補足原則。語言從法原則是指在法律翻譯中譯者需要在語言和法律兩個方面選擇側重點時,應遵守法律優先的原則;原則是指在不同法律體系(體制)間的法律翻譯中,法律之間存在很多差異。因此,譯者應該盡可能尋找兩者共同點,基本保證共同認可的情況下,允許差異存在,即譯者在處理法律差異時,不得已可以運用與目的語有一定差異的表達;比照補足原則是指為了順利地交流,譯者盡量用目的語(或目的法)中既有的成分進行比照,比照欠缺時,采用一定的方法進行補充。在此大原則下,杜金榜進而提出了法律法規翻譯的原則:(1)將法律的表達作為主要的目標;(2)盡量遵從法律英語的表達規范;(3)譯者積極參與;(4)重視翻譯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3]本文將主要按照法律交流三原則并結合法律法規翻譯原則對法律法規中“的”字結構的英譯策略進行句法層面的分析。
3.2 具體英譯策略
根據語言從法的原則,我們在處理“的”字結構的英譯時必須充分了解和尊重英文法律法規的語言特點,盡量在句法結構對等上求同,但如果無法達到,則應發揮譯者的靈活性進行轉化或是補充。作者歸納了以下幾種主要的英譯策略:短語的對等轉換、條件句的對等轉換、動賓結構轉化為代詞/名詞+修飾語、主動結構轉化為被動結構。
3.2.1短語的對等轉換
奈達的“功能對等”原則中也提到在翻譯中不但要求信息內容的對等,而且盡可能的要求形式對等(Nida,1977)。[5]法律文本的英譯中我們在不違反目標語的表達習慣的同時應盡量用具有對等意義的句法形式來翻譯。如“的”字緊跟介詞詞組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我們首選對等的英語的介詞詞組,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謂句”中的“的”字結構,一般譯為in/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cases/ circumstancs,這樣在結構上達到了兩種語言的對等轉換,也是遵從了“”中“求同”的原則。
但“有……(的)”在有些情況下卻不能理解為介詞詞組了,例如: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
這里的“的”字結構后加的是個無主句,“的”字結構在此占據的是主語的位置,因此不能處理成介詞短語,而是需要用其它方式來轉化。
3.2.2 條件句的對等轉換
第一類和第二類中第一個句型在法律法規語言中使用得較為普遍,對于這些句型的處理方式也相當多,關鍵在于對表條件的引導詞的選擇,主要有“if”,“where”,“should”,“in case/ in the event of”,“once”,“when”,“providing that”這七種。
A. “if……”/“should”
“的”字句中最多的情況是暗含規定權利或義務的條件的,可套用“如果……就……”或“只要……就……”句型,而在英文中最強烈表示條件的要屬“if”條件句型了,因此“if……”句型在中國法律法規英譯版中大量被使用。例如:
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中的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If a person who is directly in charge of a State-owned company or enterprise,practices irregularities for selfish ends and causes bankruptcy or heavy losse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or criminal detention.
B. “where……”
在朗文當代英語詞典中,“where”有一條解釋為“to,towards a particular position or situation”。在通常情況下,“where……”句型可用來代替“if……”句型表示條件關系。兩個引導詞在意義上的部分重合使得法律法規翻譯者有了更多的選擇,也使得法律法規的語言具有多樣性、豐富性。但從諸多的英文原版法律文本中我們可以看出“if”所引導的通常是一般的條件,而“where”引導的可以是在一般條件下的某些特殊情況。例如:
If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does not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closing line may be drawn between these two low-water marks,and the waters enclosed thereby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nternal waters.
Wher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straight baseline of 24 nautical miles shall be drawn within the bay in such a manner as to enclose the maximum area of water that is possible with a line of that length.
從這兩句話中我們不難分辨出二者的微妙區別。因為一般是不超過的,所以第一句選擇用“if”引導,而對于特殊的超過的情況則選擇了用“where”。因此我們在翻譯時亦可予以借鑒。
C. “when……”/“providing that……”
在朗文當代英語詞典中“when”解釋為“at what time;on what occasion”,即為“當……時”,或者“since,considering that”,即為“既然,考慮到”。例如: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When the goods are transported to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and the carrier knows the consignee,the carrier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consignee,and the consignee shall prompt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f the consignee delays in tak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the consignee shall pay storage and other fees to the carrier.
從本例中還可以看出“when”引導的是幾種可能條件中的一種,且大多都是合法的條件,這與“if”和“where”引導的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的條件是有區別的。
D. “in case……”/“in the event of……”
“in case”一般翻譯為“萬一”,“以防”,表明其引導情況出現的可能性較低,在法律條文中引導的一般為非法情形。例如:
“in the event of……”意義與“in case……”基本相同,在第二類的第II個句型的翻譯中常用,即在表達多個條件而漢語的主語又較多變化的情況下使用較多。例如:
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可以翻譯為:The loan among citizens shall be handled as per their agreement given there is any for the restitution period. In the event of no agreement on the restitution period,the debt side shall restitute the loan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lender;the debt side without ability to restitute temporarily may be ordered to restitute by installment according to his actual situation.
E. “once……”
與“in case……”意義相近的還有“once……”,一般譯為“一旦……”,表示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的條件下某種結果就一定會產生,其所表達的情況較“in case……”所引導的中性一些。例如:
依照前條規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Once one or more partners are authorized to manage the affairs of a partnership enterprise as provided for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the other partners shall stop managing the affairs of the enterprise.
對于以上七種較常用的對條件句的處理應靈活運用,既要符合英文法律語言的表達習慣,又要堅持以清楚正確表達中文法律法規的意思為前提。正如Elmer Driedger 所說,法律翻譯者“必須享有和藝術家同等的自由” [4],也就是說,譯者必須享有“語言所允許范圍內的最為廣泛的自由”,譯者可以充分發揮其能動性為兩種語言的轉換找到最佳的結合點。
3.2.3 動賓結構轉化為代詞/名詞+修飾成分的形式
在對“動賓結構+的”進行英譯時,如果表示某一類人時,我們經常將其處理為代詞/名詞+修飾成分的形式,因為這樣才符合英文法律文本語言中主語的邏輯表達方式。例如: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
可譯為:
Anyone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shall,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bear civil liabilities such as ceasing the infringement,eliminating the bad effects of the act,making an apology or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 publishing a work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
此處的“動賓結構+的”結構被處理成了代詞+定語從句的形式就顯得很流暢。但這樣處理根本上是由這一類“的字結構”具有名詞性決定的。因此表面上中英文所用的結構不同,實質上它們是具有對等功能的不同語言的表達形式,即為表異實同。
3.2.4 主動結構轉化為被動結構
奈達對翻譯中改變形式提出了五個條件,其中第五條為“形式對應違反譯入語的語法或文體規范”。(Warrd & Nida,1986)[6]中文法律文本中在界定責任時很少用到被動句,而英文的正式文體中,其中包括法律文本則經常用到被動句,因而我們不能只顧及中文的語言形式而違反英文的文體規范,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原則中“存異”的體現。例如: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并且在接到另一方的書面通知后30日內不予以補救的,未違約方有權選擇向違約方書面通知終止本合同。
一般可譯為:
I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ontract are breached and the breach is not correc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within 30 days after a written notice thereof is given by the other party,then the nonbreach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hereof to the breaching party.
此處如按中文語態翻成主動語態意思也可以表達清楚,但譯成被動語態后重點更突出,在文體上也更顯正式性。
3.2.5 肯定表達與否定表達之間的轉換
英文法律文本中常用否定句來起強調作用,且凸顯正式性,因此一般中文的否定句可對等地譯為否定句,如中文中常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的,不得……”,一般都可譯為“No unit or individual who ...... shall .....”。但英文中有幾個表否定意義的詞卻往往能替代中文的否定結構,如“fail to do sth.”這一短語就就經常用來翻譯否定結構“未能……的”。
4. 結語
中國在加入WTO以后,由于法律法規譯文的接受者大多具有國際法律法規背景,因而對法律法規的英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英譯本應跟國際接軌以便于譯本接受者理解中國的法律法規。當然亦不可為了符合英文法律法規的表達習慣而改變中文源本所表達的內容,也就是違反語言從法的原則。中英文法律法規雖然在表達上差異很大,但由于法律語言的相對固定性,所以也不乏共同之處和可轉換之處,這就需要我們譯者根據一定的準則進行靈活的處理,盡量用對等的結構進行翻譯,在無法對等的情況下根據英文法律文本語言的特點進行轉化,以保證法律文本得到準確而又符合英文法律文體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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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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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認知程度
中圖分類號:D92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煙草專賣制度自1984年實行并于1991年以法律形式確立以來,為我國煙草行業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煙草專賣制度所面臨的形勢也是日益嚴峻,特別是對于縣級煙草專賣局來說,不管是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還是目標明確的市場整治活動中都面臨著不少的困難和挑戰,主要是很多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不夠,給專賣管理工作造成了許多困難,在此,筆者就銅川市煙草專賣局直屬分局為例,陳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以下就是因卷煙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認知程度不夠導致當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市場現狀及問題
1.無證經營現象成為煙草市場管理的一個難點
由于企業改制,失業人口不斷增多,造成無證經營現象頻繁出現;再就是隨著城市發展建設、新農村建設進程加快、高速公路零售戶地址變遷頻繁,部分變遷戶再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開始經營卷煙,給專賣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2.卷煙市場供需矛盾加劇,使專賣工作壓力倍增
因目前煙草行業改革進程加快,煙草企業不斷改制,省產卷煙供應比例與需求比例失調,由于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低檔次卷煙短缺、暢銷卷煙品種斷檔,降低了低檔卷煙的市場供應,卷煙市場出現供需矛盾的客觀因素,給制假、售假和販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3.卷煙市場監管方式單一,消費者和卷煙零售戶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專賣管理工作滯后
近年來縣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不斷探索市場管理機制建設,但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方法,監管方式單一。
二、采取的一些措施
1.以一戶一檔管理為基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偏遠農村卷煙市場管理工作
針對偏遠農村卷煙市場戰線長,零售戶分布范圍較大,管理困難的特點,市場管理部分結合當前一戶一檔管理工作,在了解到零售戶信息有所改變之后,因及時對一戶一檔管理資料進行維護,保證一戶一檔資料信息與零售戶信息的時刻統一。
2.不斷創新宣傳方法,宣傳工作要有針對性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宣傳是我企業一項重要策略,需要全企業支持和關心,在我局偏遠轄區更是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細致的工作。宣傳工作要切實取得實效,就要在宣傳方法上不斷創新,方法要有針對性。先與經營戶交談與煙有關的有趣的話題,待與經營戶談得進入狀態后,再談法律法規的內容或談不知法律法規有可能會對其合法經營帶來的危害性等。對偶爾有違法經營的經營戶,就要通過一些典型的案例來宣傳教育,說明若不懂法、不守法會對自己帶來的危害性。這樣對不同的宣傳對象,采取不同的宣傳方法,才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要定期召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培訓,印發各種宣傳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材料,在調動廣大零售戶遵紀守法積極性的同時,對偏遠零售戶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的作用,廣泛開展法制教育。讓偏遠地區的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有更深刻的認知程度。做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一定要克服怕麻煩思想。對零售戶做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我們要有相當的耐心,要有對普法工作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不能認為已經宣傳了幾次就沒有必要。耳熟能詳,只要有耐性,宣傳的次數多了,同時加上正確的宣傳方法,宣傳工作一定會取得很好的宣傳效果。
3.培養一支政治信仰堅定、業務內容精通、不怕吃苦耐勞的專賣隊伍,是目前專賣管理工作的基礎和保障
近幾年,企業十分重視專賣隊伍的建設,在人員、經費與設施等各個方面較以前大為提高,專賣隊伍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績,目前專賣執法隊伍對市場了解程度依然不夠。在偏遠郊區市場還存在有薄弱環節,因此我們專賣工作人員必須要對市場有更深一步的了解,要完成此項工作,必須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發揚不怕吃苦的專賣精神。
4.加強對卷煙零售戶的培訓力度,全力營造平穩有序的執法環境
煙草企業的發展不僅需要依靠專賣管理的維護,更重要的是靠零售戶和消費者的支持。首先,要切實做好《煙草專賣法》的宣傳教育,提高零售戶對《煙草專賣法》的認知程度,主動擔當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者和維護者。其次,要有一定的敬業精神。卷煙零售工作與其他零售工作一樣,在經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矛盾,這就要求零售戶必須具備一定的敬業精神,有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對卷煙零售戶來說,他們最看重的不是空洞的理論,而是實實在在效果。為此,在給卷煙零售戶培訓時,切不可泛泛而談,一定要注重以實踐為主。這樣,既使是再復雜的流程、再多的規范條款,再難的技巧方法都會變得通俗易懂。卷煙零售戶培訓工作是一項看似簡單卻又十分復雜而艱巨的工作,也是專賣管理員一項重要職能專賣管理員唯有不斷加強自身學習與鍛煉,打牢自身的工作基礎,增強卷煙零售戶遵規守法的意識,才能營造以個平穩有序的執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