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糾紛的仲裁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
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如果你打算創業、如果你想創業成功,那么在你的創業過程中請不要被以下四種理論所誤導。
所有權誤導
一些創業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來共同合作創業,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種“擁有”情結,不懂得合作與分享。針對于創業此乃“大忌”。為什么很多創業企業做不大?稍微大一點,又要裂變?其根源在于人們的觀念。創業團隊一定要合力把“餅”做大。有位創業者曾深感痛惜地說:“失誤在于當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該進來的人沒有進來,所以企業至今還是一塊‘小餅’。”在創業過程中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作為創業者要不斷吸取他人的教訓和經驗,盡量避免創業誤區,成功的機會才能更大。
感情誤導
很多創業企業是由親朋好友或同學組建起來的,有的雖一人出資,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創業期常常憑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視了必備的契約安排。這種“重感情、輕契約”的工作關系,隨著創業企業的成長,矛盾和問題會逐漸暴露出來。比如,很多企業的創業同盟者起初很少提報酬的問題,可隨著企業業績的增長,一些創業者由于考慮公司的財務還相當緊張,因此認為報酬還不到提高的時候;另一些創業者由于過于守財,則故意默許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薪酬標準;還有一些創業者提出了遙遙無期的股權分配計劃。這一問題不解決,必然成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揚鑣的根源之一。
資本誤導
商業圈子里資金缺乏是普遍現象,企業家缺幾百萬、幾千萬元項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個幾千元周轉,資金不足并不是創業的絕對障礙,創業者可以從不需要大量資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創業計劃縮小,再不然你還可以把它拆成幾塊。總之,你總能找到辦法,先把生意做起來,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賺了錢,再設法擴大范圍,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則和擁有足夠的運氣,最后你還是能夠成功的。
構想誤導
真正好的構想常常是在不夠好的構想基礎上改進而來的。創業者不可因為只是一些普通的構想,就停步不前,放棄創業的心愿。所謂好的構想還須經過市場驗證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識和經驗天天都在增加,創業構想當然也經常需要調整、修正、補充、創新。所以,當其他條件都有眉目的時候,即使創業構想并不顯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選擇“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始自己的事業,成功的關鍵在于實踐,創業者至少可以得到一個中等的成果。倘若擁有上好的生意構想,卻不用心執行,結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從刊物收集市場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開的信息通常稱為“資料分析”。資料分析的范圍很廣,包括利用各種潛在的來源,比如圖書館,同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開始時,應首先廣泛收集資料,然后篩選出有價值的部分進行詳細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來源,相對來說,這個來源比較容易得到。但是經驗證明,這對于小企業用處并不大,因為政府統計常按一套標準分類,從中很難看出消費者的需要和潛在的市場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圖書館中自由查閱,可以把這些出版物作為進一步研究的起點。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圖書館也對公眾開放,這也是一個來源。如果企業所在地區的院校有經濟或商業方面的專業,這又是一個獲取信息的很好來源。
幾乎每一個行業都有相應的協會,種類非常多,這也是有用的信息來源,因為其中大多數的成員在自己的行業內有豐富的經驗。有的協會有自己的信息咨詢中心,有的還定期公布行業的情況,各專業部門的特別報告。不過這類組織太多,找起來也是個問題,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們都承擔哪些服務,需要多少服務費等。
行業雜志是有價值的信息來源之一。它經常刊登有關市場預測、競爭對手和顧客需求情況的文章,也有新產品介紹,顧客對產品的評價等欄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廣告會提供關于競爭產品和銷售數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業對產品和競爭對手進行分類。應該把這些重要的文章和廣告積累起來,因為只記住一大堆雜亂無章的雜志名稱毫無用處。對資料分類整理后,當需要有關信息時,就可以從整理過的材料中找到相應的重要內容。
發生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對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有不同的認識和因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爭議。為避免出現經濟糾紛,應該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保留證據材料,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處理。
處理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協商。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自愿解決糾紛的行為。
二、調解。是指在經濟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方主持并從中斡旋以解決經濟糾紛的行為。具體分為五種方式:
1.由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第三人調解。
2.由一方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費者協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
4.由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之前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調解。前四種調解叫做非訴訟調解,后一種調解叫訴訟調解。訴訟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爭議居中調解、進行裁決的整個活動。
企業有了經營風險“預警”
近幾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奉賢區著力于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諸多中小企業投資入戶,成為上海市中小企業總部的所在地。
為了增強中小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切實幫助企業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讓入戶在奉的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前置性的保護,奉賢法院主動將審判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他們聯手奉賢區工商聯趕在“世博”前夕,專門成立了“奉賢區中小企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派駐兩名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協助指導、調解尚未涉訟但已由工商聯介入的企業經濟糾紛,并組建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工作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工作計劃。并結合審判工作的實際,加強信息溝通,研究分析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及時向企業發出“預警”。指導他們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及時將經濟糾紛消弭在萌芽中,盡可能避免、減少經濟損失。同時,該院還開通了以商事審判骨干法官姓氏命名的熱線電話――“小江熱線”,為中小企業提供涉法涉訴相關咨詢,破解企業運行法律難題,暢通解決糾紛綠色通道,經營風險預瞽信息,維護了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調處糾紛新招頻頻亮相
奉賢法院致力于社會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管理的創新,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善于整合利用各類社會資源,積極探索、實踐訴與非訴相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調處新招頻頻閃亮登臺,相繼推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聯合調處中心、勞資糾紛調解中心、訴調對接中心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站、中小企業經濟糾紛調解室及“小江熱線”,形成了“三中心、二站(室)一線”的糾紛調處立體格局。
上海市首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聯合調處中心是奉賢法院與區農委、區司法局聯手建立的。該中心的辦公場所設在區農委,還在調處中心設立涉農糾紛的專項受理窗口,三方按其職能采取“一門式”服務,主要調處受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人員的配置與整合由區司法局負責,他們主要是來自村、鎮基層組織善于做調解工作的相關人員;該機制的仲裁人員為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依法進入訴訟程序的則有經驗豐富并目善于做調解工作的資深法官擔任主審人,就地進行公開審理,調解不成的則依法判決。該中心通過“人民調解―農業仲裁――法院訴訟”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快速簡便解決農民們的切身利益,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會各方的好評。中心成立以來。70%的糾紛在基層得以化解,20%的糾紛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僅有10%的糾紛最終進^訴訟程序。
奉賢法院與區人社局、區司法局共建的勞資糾紛聯合調處中心,依托爭議地工會及相關職能部門、企業工會的調解組織,先行開展調解工作。對群體性、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等勞動爭議,則由調處中心直接負責處理,共同化解勞資糾紛。勞資糾紛聯合調處中心成立以來,55%的糾紛在各鎮、開發區基層部門得以化解,25%的糾紛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尚有20%的糾紛最終進入訴訟程序,比原先40%糾紛需通過法院裁決下降幅度達100%。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僅得到快速有效維護,而且也降低了維權威本。
奉賢區人民法院在辦案人手少,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抽調兩名法官和兩名書記員,專門負責訴調對接工作。訴調對接中心的成立,意味著奉賢法院為老百姓打官司又提供了一條更便捷、經濟、高效的解決途徑。雙方當事人只要愿意調解,不用打官司就能解決糾紛。即便案件已立,或已在審理中,當事人只要提出調解,法院隨時可進行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站,是奉賢法院把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室搬進公安交警支隊,由法官、警官、調解員合署辦公,共同調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這是奉賢法院在探索多元糾紛調處機制過程中的又一大新招。
保經濟發展讓百姓得益
“三二一”糾紛調處立體格局的構筑,讓奉賢法院司法工作找準了服務大局、服務民生的著力點和落腳點,使化解矛盾的觸角伸至不同行業不同層次,覆蓋于全區各基層,不僅對一方的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而且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
高校教育是國家軟實力的體現,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一百年內出現了斷層的現象,很少有人能成為大師級人才,這不得不引起國家的重視和思考。關于原因,歷來學者看問題的視角不相同,但是制度作為一個較為重要的影響因素,與高校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或缺的聯系。
二、大師級人才的內涵
(一)大師級人才的概念
大師一詞,源于拉丁文的“magister”,本意是發號施令的人。各學者對各個領域的定義見解不同。本文認為大師級人才是以人為本,具有批判精神,個人修養品德達到超凡脫俗的境界,在某個領域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建樹,達到了一般人難以企及的高度,并且對社會發展的進步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人。
(二)造就大師級人才的意義
真正意義上造就大師級的人才又與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制度的變化也影響著教育的前進方向。造就大師級人才不僅僅可以解決目前我國人才匱乏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提高我國的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
三、中國高校的概況
中國高等學校分為兩大類: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截至2015年5月21日,全國高等學校共計2845所,其中:普通高等學校2553所(含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校447所,獨立學院275所,中外合作辦學7所),成人高等學校292所。
(一)中國高校內部環境分析
中國高校內部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個上課方式,全日制是指固定時間按時上課,非全日制就是不固定,按自己的專業決定課程安排。除此之外還有成人函授、自考、夜大、電大、遠程教育(網絡教學)等形式都是非全日制的。中國二流及以下的學校邀請專家講座的比例與一流學校相比也要低的多,學校缺乏相對開放的授課模式和學習環境。
(二)中國高校外部環境分析
在國內,中國高校在近代以來以國家政策為導向,上世紀末,中國政府集中央與地方各方面的力量,開始實施211工程,985工程,致力于建設若干所國際一流高校和一批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高校。國家在教育方面資金分配嚴重失衡,越受國家重視的學校,所得到的各方面經費越多。
四、中國高校在造就大師級人才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大師級人才在社會中的地位亟需提高
“學而優則仕”自古以來就是優秀人才向往的歸宿。生活在這種環境里,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周圍潛移默化的影響。政治制度同樣影響深刻,“官本位”思想在中國根深蒂固,有很大一部分優秀的人畢業后選擇考公,想搭上“鐵飯碗”的一班車;而還有一部分人是受社會環境影響,從小立志做娛樂明星。這種偏離軌道的觀念應逐漸取締,漸漸培養起大師級人才的社會地位。
(二)大師級人才斷層嚴重
由于個人產權制度的缺失,個人產權制度又在經濟制度中所占的比例較重,個人產權制度在中國并沒有像歐美國家一般重視,尚未健全專利和發明保護制度,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從事科學發明創造事業。如今在中國,大師級人才產生的數量極其少,也因此出現斷層現象。
(三)經濟資源配置不合理
?淖芴宥?言,受政治制度的影響,中國每年的教育經費占比4%,歐美國家教育經費占比7%,相比之下,中國的教育投入不是很高。
(四)中國高校開放度低
中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高校都采取的是傳統的教學模式,每年的教學評估標準和教師的年度考核標準,本質上是一樣的,考核的標準也都是固定的模式。課堂上課桌的擺放也都是一樣的,缺乏一個開放的互動空間;中國大部分高校內很少為學生請一些國內外大師級人才開展講座或者其他形式的活動來學習;各學校間的交流活動也比較少。總體來說,各方面的開放度都比較低。
五、影響中國高校造就大師級人才的制度因素
(一)外在制度
1.一般性制度
一般性制度適宜于未知的、數目無法確定的個人和情景的制度,是一種普適性的制度。一般性制度具有普遍意義,是所有高校應該共同遵守的準則,縱觀我國高等教育發展來看,一般性制度相對要少,一般性制度給予了高校以一定的自主權限,給予了高校最基本的辦學權利,并且可以保證高校不受外界的干擾,而自行定位、自行發展。
2.強令性制度
指令性制度是指針對具體的、個體的而制定的制度,因而是一種照顧到特殊性的制度指令性制度卻具有特殊性。對于中國高校,指令性制度相對更多一點,指令性的特殊制度使一般性的規則遭到破壞,致使各高校間之間有著越來越大的偏差,更使高校培養學生的目標出現偏差。
(二)內在制度
帕特里克?貝爾特用“內部信任”來對內在制度加以概括,“內部信任存在于由高校組織相互之間對知識的共享所維持的社會資本中,存在于創造和應用這種知識的集體努力中。”正是這種信任構成了內在制度的全部,它使得高校保持著區別于別的組織的特色,也強化著抵抗外界干擾的能力,使得高校組織與其他組織保持著一種平衡,除了外在強制性的制度不斷破壞著這種生態的平衡,學生在傳統的文化制度中形成的錯誤觀點也在不斷侵蝕著這一制度。高校中存在的這種內在制度本意是讓學生有更多的時間、空間向大師級人才靠攏,但現有的文化制度從一開始就使得學生形成了思維定式。本科學生四年時間就是用來考各種證書,而研究生部分不考證書的同學就是整天為考公做準備,以進入一個好的事業單位,真正意義上能用在創新型的學術研究的時間幾乎沒有,這就造成高校學生的理想缺失、精神失控,導致為高校的學術腐敗,這樣不僅不利于高校的發展,即使本來的高校應有之義也難以保障了。這種不顧高校本身特點的制度,沒有給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才能創造出精品成果的科學研究以寬松的環境,造成學術表格化、高校衙門化。
六、關于中國高校造就大師級人才的對策分析
(一)外在制度的制定要重視內部制度的作用
我國的高校要想發展就必須在建立外在制度的前提下完善內在制度,并且要充分發揮內在制度的作用。
(二)循序漸進的變革制度
政府方面,應該順應高校發展規律,因時而宜地制定制度,促進高校內部的制度變化,在高校內部制度達到成熟后再予以外在的保障。
1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的概況
第一,就經濟貿易爭端的類型和領域而言,爭端類型分散,爭端金額較小。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為例,該市司法機關管轄的案件主要涉及貨物買賣合同、旅游合同、股權爭議等十多種類型,主要集中在服務貿易、貨物貿易方面和利用外資等方面。除1件股權爭議案件爭議標的近2億元外,其余標的均為幾萬元至幾十萬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經濟貿易爭端的當事人而言,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所在國家相對集中,東盟國家當事人為原告、中國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國—東盟自貿區剛剛成立,雙邊貿易量雖然增幅大,但起點低,貿易額度不高,整體總量不大,無論是中國還是東盟國家對于自由貿易區的投入和依賴程度仍然處于低位。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情況為例,糾紛當事人所在國雖然有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泰國、柬埔寨等6個國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三個國家,比例達90%以上。司法機關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為東盟國家當事人、被告為中國當事人;或者原、被告均為東盟國家當事人但在中國從事經濟貿易活動、爭議標的也在中國境內。其中,被告為中國當事人的案件比例為66.7%,被告為東盟國家當事人、爭議標的在中國境內的案件比例為33.3%。原告為中國當事人、被告為東盟國家當事人,或者爭議標的在中國境外的案件,司法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就經濟貿易爭端的解決方式而言,以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或通過調解解決的居多,通過訴訟和仲裁途徑處理的糾紛數量較少。以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主辦地南寧市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機構等部門解決的涉東盟民商事糾紛12件,司法機關受理的涉東盟一審民商事案件47件。通過訴訟和仲裁處理的爭端中,訴訟占79.66%,仲裁占16.95%。訴訟解決的案件又以判決、撤訴為主,其中判決占40.43%,撤訴占21.28%,調解僅占6.38%。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和仲裁來解決經濟貿易糾紛,必須考慮到涉外訴訟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慮到雙邊和多邊協定是否存在。中國及東盟成員國在司法協助方面都加入的國際公約只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決公約》,而對于涉外民商事訴訟涉及的重要公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交書公約》《、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僅有中國加入;而對于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中國及所有東盟成員國均未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從1994年開始,中國與部分東盟成員國就司法協助簽訂了雙邊協議,其中與泰國簽訂《關于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協定(》1994),與越南簽訂《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1998),與新加坡簽訂《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1997),與老撾簽定《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01)。上述雙邊協議均包括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與越南、老撾包括了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與泰國包括了交換法律情報;與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實踐資料。
2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第一,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的商人、企業發生經濟貿易爭端之后,更多地選擇和解、調解解決,而不是選擇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這種狀況的發生有著深刻、復雜的背景。首先,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成才一年多的時間,雖然區域涵蓋面廣、經濟總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成員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甚或是不發達國家,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低,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對法律救濟方法不夠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各國商人、企業經貿交往才剛剛起步,發生爭議的標的額一般不是很高,當事人從成本角度考慮更多地選擇了和解和調解。但是,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發展趨勢來看,未來爭議的類型和金額都會擴展和增加,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方法的使用會越來越多。
第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部尚未建立統一的糾紛解決機制或協調機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內的爭端仍然通過中國和東盟成員國的相關涉外程序解決,涉東盟民商事案件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經過涉外送達、認證等一系列過程。中國—東盟自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渠道不統一,司法文書不能及時送達;調查取證核準程序復雜,難度大;民事及商事判決難以得到承認和執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信息不能及時相互提供。這一系列問題無疑大大增加了當事人選擇仲裁或訴訟進行糾紛解決的成本。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基本無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多邊協定并且雙邊協定簽訂較少,相互之間的司法協助主要依賴互惠關系。此外,涉東盟經濟貿易爭端的相關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翻譯人員、鑒定人、評估人等相關人員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對東盟國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響了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經濟貿易爭端的信心。由于歷史原因,東盟成員國法律制度較為復雜,既有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歷史烙印,也有伊斯蘭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傳統影響,越南、老撾等國又有社會主義法系的內容。我國現有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多側重于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東盟各國法律關注才剛剛起步。
3中國—東盟經濟貿易爭端解決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制定《中國—東盟司法協助協定》,加強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司法交流與合作,構建自貿區內的司法沖突與司法協助統一協調機制。具體內容包括:送達司法文書;民商事調查取證;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提供法律和司法實踐信息等。第二,建立中國—東盟經貿爭端解決的法律服務網絡。該法律服務網絡既包括法律服務專業機構和律師,也包括外貿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的商務處,還包括相關科研及教學機構。依托該網絡,整合相關資源,為中國和東盟各國政府、企業提供法律法律政策研究、個案咨詢、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東盟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培訓,逐漸開放對自由貿易區成員國法律服務人員的市場準入;進一步加強中國對東盟國家經貿及其爭端解決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介紹。可以成立中國—東盟律師協會、中國—東盟法學家協會等。
申訴人:羅某某等42人,某磚廠雇工
申訴人:劉某某等5人,某磚廠雇工
被訴人:某縣某某磚廠,私營企業主張某某
羅某某等42人,從1994年5月4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張某某從陜西某縣等地招來,從事紅磚生產,至10月16日停工,羅某某等訴稱:在這期間生產了400多萬塊磚坯,成品磚360余萬塊。原達成協議支付一趟路費,紅磚上垛點數,實行計件工資,作多少掙多少,按每生產一塊成品磚計發工資1.6分,所余磚坯按每塊1分計發計件工資,零工按每個工10元計,應折合工資6萬元,除去已支付生活費17039元、醫療費641.30元、零花錢2822.68元、工資11552.9元,尚欠工資3萬元未發。尤其是10月16日,因雇主與他人的經濟糾紛,拉坯平車、運土拖拉機等生產工具被他人拉走抵債后,造成停工,而工資一拖再拖,引起爭議。10月25日羅某某等42名雇工,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立即解決工資問題等。
安徽籍劉某某等5人于1994年3月30日被雇主張某某由火車站招來,從事紅磚生產,至10月16日停工,劉某某等訴稱:工資計發辦法與陜西籍雇工相同,直至10月16日停工后還拖欠工資1660.40元,引起爭議。11月2日劉某某等5名雇工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經審查,兩案爭議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系成立,爭議事實存在,有關勞動報酬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符合時效規定,決定立案處理。兩案被訴人、爭議事項及核算單位均相同,申訴方又皆為外省籍雇工。為了及時解決爭議,縮短他們在陜西省某縣滯留時間,避免爭議擴大,決定并案處理。根據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組成特別仲裁庭,按照特別仲裁程序處理。
雇用方理由:(一)原定協議,紅磚出窯上垛點數,生產任務是到停窯生產紅磚500萬塊至600萬塊,按每塊1.6分計件支付工資;400萬塊以下,按每塊1分計件支付工資,因只生產了紅磚3231100塊,水淹毀土坯58塊不能計算。現存土坯377490塊,應支付工資為36085.90元;(二)計時零工每天按6元計酬,會計已打條,只欠230元;(三)10于16日起停工是他人造成,雇用方不應承擔責任;(四)已支付工資、生活費等34932.58元,還應扣除已跑工人工資1636.87元,接工人路費6000元,臨時戶口管理費3500元,共計已付46069.45元。不但不欠雇工工資,雇工倒欠雇主9353.11元的費用。
顯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如何計發勞動報酬。
經查證,雙方不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提供不出有關的其他書面合同、協議,在只有口頭協議的條件下即進行生產,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從5月11日開機,共生產成品磚3221100塊,現尚存半成品磚坯377490塊。在勞動過程中雇主及其親屬等確有延長工時、打罵、虐待工人的行為;個別雇工確曾因被打傷造成停工治療15天的事實。10月16日他人拉走該磚廠制磚機等確因與雇主之經濟糾紛造成。
[處理結果]
特別仲裁庭認為:1、生產磚坯的計件工資為每塊1分,生產紅磚比生產磚坯需付出更多的勞動,仍以每塊1分為計件工資是不合理的;2、因雙方均確認原口頭協議商定紅磚出窯點數計發工資,而且雇用方提供了防雨材料,被雇用方進行了防雨遮蓋,因自然條件造成的損失,在未交工前,只能由被雇用人承擔;3、雇用方提供不出計時零工的資料,只承認所打230元的計時零工欠條,與生產實際需要不符;4、10月16日造成的停工確因雇主與他人的經濟糾紛所致;5、打傷雇工違犯了國家有關勞動法規;6、已跑工人工資,接工人路費、管理費等不應由企業從現有雇工工資中扣除。
經特別仲裁庭主持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于11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裁決如下:
1、生產成品磚3231100塊,每塊磚按0.031元計算,計工資42004.03元;
2、現存土坯377490塊,每塊坯按0.01元計算,計工資3774.90元;
3、支付陜西籍雇工燒窯工資912元;
4、支付5月7日后其它零工工資2000元;
5、支付停工誤工工資3600元;
6、支付拖欠工資賠償2000元;
7、支付安徽籍雇工被打傷誤工工資及生活費200元。
上述七項合計54491.20元,扣除已付工資、生活費、零用款33757.77元外,雇主張某某再付陜西雇工17783.85元,安徽籍雇工2949.58元,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結清。
[案例分析]
一、基于模糊層次分析法的中小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
(一)中小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 中小企業財務風險形成原因是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建立的基礎,財務風險可分為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營運風險及收益分配風險,每類風險都可以通過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來衡量。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思想和原則,結合中小企業財務風險的分析,并且全面吸收、歸納企業現有經濟評價指標和組織評價指標,根據影響財務活動的各個因素的內容及表現、特點及分類重新歸納組合,本文構建的中小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如表1所示:
(二)指標權重的確定方法 層次分析法是一種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決策方法,也是對人們的主觀判斷做出客觀描述的一種有效方法,把人們的思維過程層次化和數量化。基本步驟為:首先建立層次結構模型,即將對象所包含的因素劃分為不同的層次;然后構造判斷矩陣,一般采用1-9標度法,最后進行層次單排序和一致性檢驗,求得權重W。
層次分析法在確定各層不同因素相對于上一層各因素的重要性權數時,利用了這樣一個事實――三個以上的對象放在一起,難以比較,但是,兩個對象就容易比較。所以,層次分析法使用了兩兩比較的方法。兩兩比較,重要性標度以表2中的規定為準。
(三)財務風險預警警戒線的確定 在企業財務活動風險中,按照可能帶來的損失程度大小,將財務風險確定為5個等級:優良、正常、低度、中度、高度風險五種等級,警戒線可按照這5個等級的風險進行劃分,如表3所示:
二、基于模糊層次分析法的A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實證研究
(一)A企業的基本概況 A企業是一家具有二十五年血液制品安全生產歷史,兼有中西藥制劑、生化藥品的制藥企業,A企業由其他兩個企業重組成立,占地面積11萬多平方米,湖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現有員工215人,專業技術人員82人,占全廠員工的38.1%。其中高級職稱3人,中級職稱35人(執業藥師14人),初級職稱44人。大、中專以上學歷員工112人,約占員工總人數的52%。
(二)因素權重計算 主要包括:
(1)因素權重一致性檢驗。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營運風險和收益分配風險這四個因素分別為S1,S2,S3,S4。判斷矩陣Ra為:
Ra=a11 a12 … a1ma21 a22 … a23……an1 an2 … anm=1 1/3 1/2 53 1 2 72 1/2 1 51/8 1/7 1/5 1
用“和積法”計算權重向量:按列規范化
0.610,0.169,0.135,0.2780.484,0.507,0.540,0.3890.322,0.253,0.270,0.2780.035,0.071,0.054,0.056
申訴方:王某,男,64歲,某某工業局退休工程師
被訴方:某某工廠,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50歲,該廠廠長
王某應某某工廠的邀請,為其設計一條流水線,任務完成后因廠方未按約定支費勞務費,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某某工廠按約定支付勞務費。
經調查核實,王某原是該廠的職工,1988年已調到工業局工作,1992年退休。1993年工廠根據市場需要裝配一條生產流水線,特邀王某主持,約定任務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王某1萬元勞務費,雙方均在協議上簽了字。1993年底裝配任務順利完成,試車成功。然而市場發生了變化,產品銷路不暢。廠方認為王某是退休職工,已領取退休費,再給1萬元勞務費不合理而拒絕給王某支付勞務費。為此,王某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針對上述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對王某訴某某工廠一案不予受理,建議王某就此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鍵詞:行政調解;價值;優勢;構建原則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一規定給行政糾紛帶來了很多不利的影響。行政調解,是一種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方式。它脫胎民間調解,中國人有厭訴的傳統心理,人們喜歡用自己的方式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和沖突。[1]進入近現代社會以來,行政調解在糾紛解決中仍然富有強大的生命力,被人們廣為應用。然而,人們在片面的法治觀念――“法律萬能、訴訟迷信”觀念的影響下認為行政調解這種“非正式”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值得重視。
我們究竟如何看待行政調解呢?為此,我準備在文中論述行政調解的概念特征、內容種類,并在此基礎上論證它是一種行政行為,繼而探討其價值功能以及它在法制化進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
在現代,行政調解一般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2]它與行政裁決、行政仲裁一起構成了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的重要制度,它于人民調解、仲裁等制度是我國典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也往往是其他爭議解決辦法的先行程序。
(二)行政調解的特征
1.行政調解在主體上具有特定性
它是行政機關主持的活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它的主體不是司法調解中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調解中的群眾自治組織,而是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調解在方式上具有非強制性
行政調解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它是一種在當事人自主協商基礎上進行的解決糾紛的活動。因此,行政調解程序的啟動、運行以及被執行,應該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合意的結果。是否申請調解、以及達成什么樣的協議,當事人是自愿的,行政機關不能強迫。因此,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行政相對方可以隨時改變主張,而無須因此承擔法律責任。這點與行政仲裁、行政裁決不同。
3.行政調解在效力上具有非拘束性
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活動,除個別情形外,調解協議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在調解協議的實施過程中,遭到行政相對方的拒絕甚至對抗,行政機關無權強制執行,更不能采取制裁手段。行政調解協議主要靠雙方當事人的承諾、信用和社會輿論等道德力量來維護,不能因經過了行政調解便限制當事人再申請仲裁或另行的權利。這點與人民調解的效力相類似,而與一經送達協議書就具有與判決同等法律效力的司法調解截然相反。
4.行政調解在責任上具有雙向性
一方面,由于調解行為不具有強制力,其法律效力完全取決于當事人各方的意愿,當事人如對調解行為持有異議,完全可以拒絕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無需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調解過程中采取了不適當的手段,例如以壓代調,強迫當事人簽字畫押等等,該行為在事實上就不屬于調解行為,而是違背當事人意志的違法行政行為。對這種行為不服的,應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的行政調解給行政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賠償。
二、行政調解的內容和種類
(一)行政調解的內容
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實踐,行政調解包括行政機關在日常的管理或指導工作中附帶性的糾紛調解,以及為解決特定糾紛所設的專門性調解。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因違反該條例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等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調解;各主管行政機關處理的消費者爭議;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調解的交通事故處理中涉及損害賠償的糾紛;婚姻登記根據婚姻法對婚姻當事人之間的調解;[3]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的調解;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商業經濟糾紛的行政調解;經濟合同糾紛的行政調解;環境保護領域中的行政調解;以及其他各行政主管機關對其管理權限內的糾紛調解,等等。
(二)行政調解的種類
1.依照行政調解的主持機關,行政調解可以分為:
(1)主管行政機關主持的行政調解。它是指主管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責的范圍內,對有關的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進行的調解。例如:公安機關對治安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案件的調解;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損害案件的調解等。
(2)行政仲裁機關主持的行政調解。例如:根據我國《仲裁法》和《勞動法》 等法律規定,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都應先行 調解,調解不成的再行仲裁。
(3)行政機關的內部調解。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成員之間,以及行政機關所屬成員與其他單位成員之間的民事糾紛。
2.依照行政調解的效力,行政調解可以分為:
(1)正式調解。是指調解一經成立,便具有強制執行力。屬于行政調解中的特殊情況。需要有法律、法規做出專門規定。目前在我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對于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由專門的行政仲裁機關作為行政仲裁的先置程序進行的調解,并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2)非正式調解。是指調解成立后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靠當事人自覺執行的調解。這類調解在我國普遍存在,絕大部分調解皆屬此類。
三、行政調解的價值和功能
(一)調解解決糾紛符合中國人的傳統理念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中國人的傳統理念在社會關系領域,即使在國家大力建設法治社會、全民法律意識已經有了顯著增強的今天,“以和為貴”、“息訟”、“厭訟”等觀念仍占有重要地位。據調查顯示,目前在廣大農村,對于糾紛的解決,在“打官司、干部解決、私了”三個選擇項中,664人中各有297人選擇“干部解決”和“私了”,各占44.73%,只有10.39%的人選擇“打官司”。[4]這一調查結果反映了人們對調解這種方式的渴求與認同。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更符合人們的心理需求,更容易為人們接受。
(二)行政調解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弘揚意思自治,加強法治化
行政調解是建立在事人的同意的基礎上的,主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以何種方式和內容來解決紛爭。只有當事人雙方在感情用事、矛盾激化的情況下很難進行對話、或者即使進行對話也很難在各自合理打算的基礎上達成妥協時,這時不站在任何一方的行政機關才居間說和、幫助雙方交換意見,從而幫助當事人達成合意,行政機關始終是當事人之間形成合意的促成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判斷來強制當事人的決定者。行政調解中的行政相對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不必聽從行政機關的命令,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所以法律正是通過行政調解實現了其非正式的解決糾紛,這正是法治化的表現之一。由于調解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社會公德進行調解,所以調解糾紛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通過宣傳法律知識,講解法律,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合法行為,什么是社會公德,公民享有哪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從而樹立和增強法制觀念。這無疑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
(三)行政調解有助于彌補訴訟弊端、緩解訴訟壓力
近現代的訴訟制度所提供的是一種正統的、公開的、最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程序,這種程序要求一系列專門化的操作規程,要求借助律師的中介;同時也要求訴訟所做出的判決具有嚴格的規范性。通過訴訟,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當事人和社會主體對于“正義”的需求,解決糾紛。但需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即所謂的訴訟成本。相對于此,行政調解則盡量發揮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自主性和合理性,采取常識化的程序,爭取做出接近情理的解決,并以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為基本目標,行政調解在功能和效益、效果上早已遠遠超過了訴訟。
(四)行政調解與訴訟審判的比較優勢
行政調解的許多內在價值確實是法院的訴訟程序所不具備的,即使在訴訟審判正常運作的前提下,行政調解也能發揮其特有的優勢。
第一行政調解的優勢首先來自其程序,即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點。在法院的訴訟積壓、程序遲延、費用高昂的情況下,行政調解可以趨利避害,相對迅速、簡便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以較低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
第二行政調解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理念也不同于訴訟的價值取向,比訴訟更適合于特定社會關系、社會主體和特定糾紛的解決。例如:以其簡單常識化的運作程序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困難,使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參加糾紛的解決;以通情達理的對話和非對抗的方式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在調解中,沒有原告和被告,只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且雙方是在調解機構的主持下協商解決糾紛,所以,“被申請一方不會感到丟面子和屈辱和憤怒,有利于維護雙方關系的和諧”;[5]以簡單的事實認定代替了嚴格的舉證責任。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如地方慣例、行業習慣和標準等解決糾紛;由于行政性糾紛解決機關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專門性,在解決特定的糾紛時既可以提高效率和效益,又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意見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得到較審判更為合理的結果;經過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而且由于調解協議是建立在當事人的合意基礎之上,其履行率比判決高,又免除了社會為執行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增加了安定的因素。
第三行政主管機關通過行政調解,可以使主管部門覺察到問題發生的根源,及時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定時期內的社會問題或矛盾,積累經驗,有的放矢地進行行政立法及實施行政管理、形成政策和規范。這樣不僅可以進行適當的救濟,而且有助于積極防止和有效調整今后同類問題的發生。正如棚瀨孝雄指出的那樣:“以個別的糾紛為起點,通過自己的管理權限進一步發掘問題 謀求更具一般性的根本解決,正是行政性糾紛處理機關的最大優勢。”[6]
綜上所述,行政調解的存在不僅不會威脅法律制度和阻礙法治的發展,而且還有利于法制的正常運作。行政調解的積極作用會對法院起到保護作用,而不會導致對訴訟與司法地位的侵害。
四、我國構建行政調解制度原則的幾點思考
為了充分發揮行政調解的積極作用,并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行政機關在主持行政調解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自愿、合意原則
自愿原則的含義是:行政調解必須出于當事人的完全自愿、必須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表示的自愿、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這就要求一方面,行政機關必須以平等的態度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厚此薄彼。雙方當事人地位完全平等,都有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的理由和意見的權利。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與調解機關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與服從,主動與被動的單項隸屬關系,行政機關只能以平等一方的地位,踏實認真地做好溝通疏導、協調教育工作而不能居高臨下地發號施令、強行調解。
自愿、合意原則應當是行政調解制度的首要原則,其實質意義在于充分保當事人的處分權。這是防止在行政調解的過程中,政府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保障公平與合理的最有效的制約機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和自愿接受,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調解。
(二)遵循“法、理、情”相結合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首先,行政調解應該與法律緊密結合,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調解應該切實使享有權利的人得到應有的保護,負有義務的人承擔應付的責任,不能是非顛倒、本末倒置。其次,行政調解還要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優良習俗,“調解不但要以法服人,更要以情感人、以理喻人,即所謂‘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調解應該很好的平衡這三種因素,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一些事實不清的案件怕麻煩,采取‘和稀泥’的方式進行調解。”[7]
(三)遵循據實調解,講求效率原則
據實調解原則指行政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行政機關必須收集充分、可靠的證據和大量的事實材料,只有這樣,才能使調解具有說服力,使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及早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進行客觀調解。據實調解是公平、公正調解的基礎和保障。效益原則是指行政調解既要講求調解的效率,又要注重調解的實效,二者必須兼顧,不可偏廢。這就是說,行政機關在調解中必須講求必要的方式、方法,以期提高工作效率,促成調解的早日圓滿完成。但與此同時,行政機關又不能單純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視應有的調解的質量;也不能只為當事人握手言和而進行久拖不決的馬拉松式的調解。
(四)遵循尊重當事人訴權原則
指當糾紛發生后,若當事人不愿經調解或不接受行政調解或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要求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或直接訴訟至法院的,行政機關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是因為行政調解的產生、變更、消滅, 不是基于行政命令,而是基于雙方(皆為行政相對方)的合意。對調解協議的接受,并不是行政相對方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僅僅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因其改變主張總是被允許且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行政調解重視不同的社會成員在糾紛解決中的需求差異;主張在實現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會成員的自治性;在注重糾紛解決的公平公正的同時,兼顧效益和效率的原則;在弘揚依法維權意識的同時,提倡協商和雙贏的精神;行政調解可以有效地對司法和訴訟補偏救弊,并具有特殊的優勢。[8]它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糾紛解決、保障當事人的自治、協調社會關系和提供積極對話的渠道等作用。它的存在符合當代人自主、自律、平等協商的精神,具有不可限量的發展前景,將更好的推動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作者單位:周口師范學院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晉勝.研究報告[M] . 北京: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3):24.
[2]崔卓蘭.行政法學[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210―211.
[3]林萬泉.論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 中國法院網,法學研究,2003(12):4.
[4]李浩.調解的比較優勢與法院調解制度的改革[J].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