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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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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管理條例

    第1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水權;取水權;水權轉讓

    一、國外水權轉讓制度的發展

    水權是權利人依法對水資源使用、收益的權利。水權轉讓又稱水權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對水權進行的有償讓與。水權轉讓是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國外,關于水權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早,發端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達到。在研究過程中,各國的學者均注意到本國的社會制度、水資源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對水權制度構建的影響,同時,他們注重將水權制度的理論研究與本國的水資源使用和管理實踐相結合,從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權制度理論。這些理論主要包括河岸權制度理論、優先占用權制度理論、可交易水權制度理論和公共水權制度理論等。

    可交易水權制度產生于美國西部的缺水地區,近些年來擴展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可交易水權制度是人們為了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排他性水權制度。允許水權交易,可以促使水資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區、行業和用戶轉移,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權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智利等國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權市場。墨西哥自20世紀90年代初實施綜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法規體系改革后,水權交易也隨之發展起來。此外,中東的一些缺水國家也在討論和準備實行這種制度。縱觀國外的研究進展,各國的水權制度理論還不完整,遠未達到成熟、經典的程度。相應的,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國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二、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并禁止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水法》第6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水法》并未規定水資源使用權為用益物權,但是,由于我國水資源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權的不可轉讓性,法律上明確水資源使用權或者水資源的用益物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將具有重要意義…。

    《水法》第48條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主要明確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取水權這一重要的水資源使用權,從而,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提供了制度設計路徑。為配合《水法》的實施,清除水權轉讓的法律障礙,實現水資源市場配置的改革,我國2005年1月頒布并實施了《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2006年2月制定并頒布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自此,水權轉讓法律制度有了質的發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的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雖然僅有一條規定,但該條為水權轉讓確立了法律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上寥寥數條的法律規定遠未為水權轉讓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現行水權轉讓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權制度不夠明晰,法律上缺乏對水權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的具體規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僅僅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沒有明確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可以轉讓;水權的歸屬、權限范圍和取得水權的條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沒有建立水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維護正當的水權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國水權轉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權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取水許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運行機制,在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有限的水資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顯效果。明確取水權與有償使用制度,是對水的自然屬性與商品屬性認識的結果,而這種認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水資源配置的前提與基礎。取水權的確立對中國進一步確立水權和完善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水權交易制度提供了設計路徑。

    然而,取水僅僅是用水的一個方面,取水權包含的權利內容太少,并且取水權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取水權不足以反映水權的豐富內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許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權的法律根據之一。近年來,水利發展進人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把水權制度當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積極推進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水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取水許可證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對水權的初始分配,是在國家享有水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賦予用水戶對水資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是由于用水戶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取水權不具有長期穩定性,且不可轉讓,取水權不能涵蓋所有水資源的使用行為,尤其在干旱時期,通常傾向于以行政協調為主的臨時性方案設計,政府在協商中承擔大量工作,受人為因素干擾多,取水權主體和投資者不能預先把握缺水時的供水狀況,造成了“產權模糊”。它是阻礙水市場發展的最大障礙,明晰水權已經成為水利市場化改革的迫切任務。

    明晰水權,完善水權初始分配制度,確立明確的水權主體,必須轉變水管理體制,即由取水許可證制度向水權制度的轉變。而水權的種類、內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權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實行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通過水權主體之間的平等協商,由國家進行水資源的宏觀調控,充分發揮水權主體的積極性,利用市場機制來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生產力的提高。

    2.允許多種類型的水權轉讓

    由于法兼具穩定性和變動性的要求,且2002年8月29日修改通過的《水法》并未對水權的轉讓作禁止或同意的規定,基于對《水法》穩定性的要求,國務院適時制定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水權可以轉讓。然而,取水權只是水權的一種,除取水權以外的水權是否也能依法轉讓呢?《水法》等現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權轉讓,是否意味著水權可以轉讓呢?這主要取決于我們采用何種解釋原則。

    按照民法解釋學的原則,解釋法律,首先采用文義解釋規則;文義解釋難以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時,要考慮體系解釋、歷史解釋與比較法解釋的規則;依靠這些規則仍不能澄清法律規范的意義時,須再進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資闡明。縱觀《水法》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全部條文,均未明確規定除取水權以外的其他水權可否轉讓。體系解釋也于事無補,因為從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全部規范的相互聯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這就必須求助于法意解釋。

    法意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謂法意解釋,非為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于當時的主觀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應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觀意思。立法理由(書)的重要性,因法律實施期間及社會變遷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認識及價值判斷相去不遠,立法者的意思應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實施久已,社會變遷迅速,立法者的意思應依社會變遷情事而斟酌。“法官必須做的并不是確定當年立法機關心中對某個問題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測對這個立法機關當年不曾想到的要點——如果曾想到的話——立法機關可能會有什么樣的意圖,以便深入地發掘實在法的含義”,那么,解釋《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當時禁止水權轉讓的立法目的,而應宣稱《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會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許包括取水權在內的水權轉讓。

    因此,在相關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權的概念、明確水權可以轉讓以及水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等為當務之急。水權轉讓是權利移轉的一種形式,是水權主體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在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水權轉讓的專門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考我國法律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例如,我國《憲法》第l0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以及《房地產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這樣可以保持我國法律術語、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統一性和關聯性。

    3.完善水權轉讓登記制度

    對于水權的登記,我國臺灣地區采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這從其《水利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我國臺灣地區《水利法》第27條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從價值層面看,登記對抗主義重在倡導交易自由,登記要件主義重在維護交易安全。水權登記能夠防止水權交易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使國家能夠合理地引導水權交易,并適時進行監督。水權在我國仍是新興事物,水權交易目前在我國還不是很活躍,采登記生效主義有利于推進水權轉讓實踐的深入。:

    關于水權轉讓的登記機關,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取水許可證的審批與發放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地,水權轉讓的登記也可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水權轉讓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水權轉讓申請書;水權轉讓合同;水權轉讓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水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個人或單位信息、水權類別、水權的年限、轉讓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轉讓價格等條款。擬轉讓水權的年限不得超出該水權存續的剩余年限。同時要強調的是,對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轉讓。

    第2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對策

    0 引言

    由于受補償標準的不同、房屋所有人利益需求的不同以及現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影響,當前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遇到了一些土地問題和社會問題。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1 當前土地房屋征收的主要特點

    1.1 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積越來越多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城鎮化速度加快,需要更多的建設用地。以廈門市為例,2014年全市的建設用地征收土地的面積為19263.43畝,比2013年的7063.97畝增長了242%,涉及房屋拆遷1304378平方米,大大超過2013年的543490平方米。由此可見廈門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積在不斷擴大。

    1.2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土地權 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征收的權利。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但國家無法直接使用土地,所以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土地權。

    1.3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趨于統一 2011年頒布并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統一了我國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各個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制定了相應的細化補償標準制度,為房屋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據。廈門市出臺的《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廈府辦[2011]75號)進一步明確了廈門市土地征收的主體、程序、補償。

    2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1 被征收人將征收安置工作與原單位、村組遺留問題掛鉤 例如因以前與村、小組有利益糾紛,把征收工作組當成村、組的上級,要求“主持公道”,在征收時將這些糾紛一并給予解決;一些企業下崗職工則將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甚至改制前企業沒有解決的訴求向工作組反映,并要求工作組承諾解決。很多問題既不符合相關政策,也超出了征收工作組的職權范圍。

    2.2 工作人員不能夠有效執行相關政策 部分被征收人對征收方案一知半解消級拖延,心理期望值過高,影響整體征收工作進度。有的人錯誤和片面理解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法規,對征收方案斷章取義,誤導群眾。部分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要求過高,或存有“拖得越久,補償越高”、“會鬧的孩子有奶吃”的僥幸心理。

    2.3 觸動利益,容易引起抵觸 被征收人由于既得利益喪失、征收后生存的不安全感等因素對征收工作產生心理抵觸慣性。被征收人所在位置往往地理條件優越,生活較為便利,有的甚至是家庭謀生的重要依托。不論是上學、就醫還是出行都非常方便,住房如果出租,租金也較高,這些都是被征收人原來住房和土地的優勢,現在將他們重新安置,要做好他們的動員工作有較大難度。極少數人鼓動被征收人抵制征收,制造不穩定事件。

    2.4 被征收人對協議簽定身份、自搭建筑認定、補償費用等存有疑慮 很多被征收人對整體征收工作持肯定態度,但是對涉及自身利益的具體協議卻存在異議。比如,一些被征收人認為自家的自搭建筑雖然沒有到城建部門報批,但在當時都經過原單位或村、組書面或口頭同意,或當時根本就沒有出臺規范的審批制度,這些建筑不應該算違章建筑;有的人對征收后的安置補償和過渡費是否合理、是否能按時到位、采取何種形式發放、安置房選址是否偏遠及選房規則是否透明等放心不下。因為每家每戶都有不同的情形,僅靠一份征收實施方案有時難以概括全部,一些特殊情況,由于特定歷史原因,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征收方案卻不能因為個案而網開一面,造成部分規定和情、理的不相統一。

    3 對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幾點建議

    3.1 充分發揮被征收人中黨員和基層干部的作用 被征收人中的黨員和基層干部,首先是被征收對象,同時也是原改制企業和村、組、居委會的骨干,有較強的理論知識,比一般人更懂政策法規,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征收工作首先要取得他們的支持,對征收方案,要多聽取他們的意見,首先要獲得他們的認同。另外,也可讓他們成立征收監督工作小組,由他們代表被征收人對征收全過程進行監督,對征收中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簽字協議時的一些爭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這些黨員和基層干部在普通群眾中的影響力很大,如果他們不和征收工作組配合,將會產生很大的破壞作用。將他們組織起來,爭取他們的支持,這些人會覺得受到尊重,認為還能“發揮余熱”,激發自己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由他們去協助做群眾的工作,會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應加強前期準備和應急建設工作 要在征收工作的前期準備上下苦功夫。以征收工作組進駐前的培訓為例,很多征收指揮中心只是組織工作組對征收方案進行學習和解釋。筆者認為,要加強一線工作組同志的系統培訓,不僅要學習市里有關征收工作的文件和征收方案,還要學習中央和省政府的征收工作相關法律法規、本市乃全國各地征收工作的經驗或概況,甚至社會保險、工傷保險、低保補助等社會保障知識,居委會、村委會選舉法和組織法等都應該組織學習,還要告知被征收對象的基本情況,如村委會近幾年的選舉情況、征地情況,企業的改制時間,改制具體政策是什么等等,這些都應該納入對征收工作組培訓的內容。可嘗試在被征收對象中建立信息員隊伍,幫助宣傳政策,反饋群眾意見,對少數人組織聚會、教唆鬧事等不良苗頭及時通報。要建立征收進程評估機制,指揮調度中心對征收進程的評估、可能突發事件的預計要做細、做實,發現新問題,馬上研究解決。

    3.3 完善社會保障、就業扶持、統籌發展等配套措施 被征收人如果對未來的生活沒有后顧之憂,也會自覺地支持政府的征收工作。所以,完善醫保、養老保、失業保等社會保障政策,加強對被征收人的就業培訓,介紹他們到工業園區工作,在安置點培育就業崗位等配套措施是征收能夠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證。

    3.4 認真貫徹執行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條例》 目前有個別從事征收工作的同志片面地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條例》的出臺是給征收工作上了“緊箍咒”,使程序變得繁雜,但如果換個角度思考,與以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新條例更加遵循了征收工作的客觀規律。從事征收工作的部門應該認真研讀好新條例,挖掘新條例的內容實質,轉變觀念,克服畏懼心理,以積極態度學好用好用活新條例,促進征收工作上新臺階。

    3.5 征收政策應盡可能關注民生 如果安置補償金過少,表面上是減少了開支,但是由于長期僵持,可能會造成資金更大的浪費,比如過渡期延長造成的過渡費增加,征收工作組的運行經費,處理突發事件耗費的警力和其它行政資源、以及一些不必要的補償等。另外,如果政策過緊,很可能在后期出現部分被征收人的補償金以隱形方式突破政策規定的情況,形成事實上的超支,而且還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寧松勿緊,這樣做很有可能就是最大的節約,而且最重要的是,可以贏得民心,以及上級部門和媒體的好評。

    參考文獻:

    [1]郭學磊.農村房屋拆遷法律問題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12).

    [2]林勝.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幾點思考[J].海峽科學,2013(07).

    第3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一、當前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方式不統一

    當前全國各級的非稅收入預算管理的方式不盡相同,甚至在同省同市不同的縣都不一樣。有的把非稅收入完整融入到全口徑預算中,嚴格實行預算指標管理,有的只是粗線條的把非稅收支納入全口徑管理,對非稅收入支出預算沒有明確到項目,支出都通過追加,有的就是形式上納入預算,政府調控后的資金仍然是執收部門使用。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在全國范圍內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方式。

    (二)非稅收入預算編制不夠準確

    非稅收入在政府財政收入中具有相對特殊性,收入極不穩定,受宏觀政策影響明顯,如清費減負政策;在非稅收入占比較大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受房地產市場影響在上下年度間波動大,有的可能超收或短收50%以上,預算編制缺乏準確性。

    (三)非稅收入預算執行缺乏剛性,存在兩張皮現象

    非稅收入不穩定,若大幅超收,則支出頻繁追加,若大幅短收,不僅預算任務無法完成,安排的支出也執行不到位,非稅收入預算缺乏剛性約束。雖然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已經有多年了,但有些地方在思想上還存在預算內外的想法,仍把非稅收入當作預算外收入,在預算編制時重稅收收入,輕非稅收入。只是簡單的把非稅收入數字加到政府全口徑預算中去,實際執行時仍然是分開的,尚未擺脫預算內外兩張皮現象,導致部門單位支出與收入掛鉤,誰收誰用,多收多用,降低預算管理成效,削弱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支出的管控力度。

    (四)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政策法規不健全

    當前對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政策的制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等,還缺少全面細致的法律法規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增加財政部門全口徑預算編制執行的難度。現行《預算法》中非稅收入沒有相應的條款規定,造成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的口徑不一致,使得在編制部門預算時非稅收入缺乏相關法律支撐。

    二、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對加強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認識不到位,管理難度大

    從目前非稅收入預算管理來看,社會對非稅收入預算管理還比較陌生,對其重要性認識不足,還沒有從以前預算內和預算外管理的舊體制中脫離出來,對非稅收入納入政府全口徑預算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相比,具有靈活性、分散性、非普遍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導致非稅收入預算難以統一編制執行。一是非稅收入受國家政策、經濟發展形勢影響大。比如近幾年每年都出臺清費減負政策、土地出讓金收入大幅波動,非稅收入極不穩定。二是稅收稅種不到20個,而國家和省級非稅收入項目則多達幾百個,不僅省級的收費項目不盡相同,還涉及到不同標準、不同分成、不同用途,統一管理難度較大。

    (二)非稅收入認定及征收成本核定難度大

    有些非稅收入需要納稅,非稅收入是按稅前收入還是稅后收入計算,有些收入需要進行中央、省、市、縣各級分成,是按分成前還是分成后計算,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大部分非稅收入都有征收成本,而每個項目的征收成本又不同,成本核定工作繁多復雜。如工本費、資料印刷費、應繳稅款、代征手續費、維護費等,涉及的項目多,計算復雜。

    (三)地方財力薄弱難以編制完整預算

    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不匹配,轉移支付分配不盡合理,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在稅收收入分配上又處于弱勢,導致縣級財政缺乏穩定的可支配財力。公共財政預算只能低標準安排各部門單位的公用經費、業務費,缺口部分通過非稅收入來彌補,以此來調動部門征收非稅收入的積極性,多收多用,少收少用,影響了非稅預算的完整性。

    (四)非稅收入預算制度體系不健全,沒有統一的改革模式

    作為政府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非稅收入法規制度建設嚴重滯后,至今沒有一部非稅收入法律法規。非稅收入怎么收、怎么用隨意性很大,使得非稅收入預算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缺乏強有力的法規約束。2010年6月,財政部下發《關于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將全部預算外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取消全部預算外收支科目。這是一次自下而上的改革,各地做法不一,存在著不同的問題,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模式。

    三、規范非稅收入預算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充分認識非稅收入預算管理的重要地位

    充分認識到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重要組成部分,非稅收入預算在全國全口徑預算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位置,非稅收入預算的質量關乎著政府全口徑預算的質量。

    (二)加大非稅收入征管力度

    把非稅收入視同稅收管理,將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職能集中于專門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改分散征收為集中征收。徹底解決非稅收入征管政出多門,程序混亂等問題。只有實現對所有非稅收入的統一征收,統籌安排,統一管理,才能真正從源頭上杜絕“三亂”,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三)完善預算編制方法

    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預算編制原則、程序、方法,預算的編制由平衡狀態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將單位所有非稅收入編入部門的收入預算,細化收支科目,全面反映其收支狀況,增強預算編制的透明度。

    (四)上級財力向基層傾斜

    完善地方支出責任與財力相匹配的財政體制,特別是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財力向基層傾斜,為縣級財政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非稅收入才能真正做到收支兩條線,全口徑預算才能編制完整規范。

    第4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自由選擇型:

        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起訴;

        復議前置型: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后才能提起訴訟。例如:

        1)《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后選擇終局型: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是終局的。除此情況外,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以下規定復議終局情形:

        國務院終局裁決:《行政復議法》第14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復議終局型: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復議選擇終局型:可以選擇復議或者訴訟一旦選擇復議,復議就是終局。見以下規定

    第5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加強征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8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56號)的規定。為方便出售住房的個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加強稅收征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地方稅務機關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6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每年提供1-3批次城市房地產開發供地計劃。供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審定,審定后的土地供地計劃采取招拍掛的方式進入市場。

    第二條:競拍人要在竟標前提交開發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稅務登記證明,由土地部門對這些資信證明進行審查。同時要對每一個參加競拍的單位的資金情況進行驗證,如果沒有足夠資金保證的,將取消其參與競拍的資格。

    第三條:在土地招拍掛的方案中要明確包含以下幾項:

    (一)出讓金:該地塊的土地出讓底價;

    (二)報名費及資料費(不退還):具體數額一事一議;

    第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對于準備對外招拍掛的地塊,由住建局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做好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容積率和建筑風格,交由市規委會審查同意后,由土地部門組織進行土地招拍掛。

    第五條:參加競拍的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費用由參加競拍者自負):

    (一)規劃設計平面圖;

    (二)鳥瞰圖;

    (三)單體效果圖;

    (四)環境設計平面圖;

    (五)環境設計效果圖;

    (六)亮化設計平面節點及效果圖;

    (七)規劃開發方案及實施時限。

    第六條:開標前市規委會將對以上資料逐級進行評審,確定合格的報名企業方有資格參與竟標。取得競買土地使用權的競標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發建設。

    第二章城鄉規劃管理

    第七條:市規委會是我市城鄉規劃決策機構,城鄉土地出讓前,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需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市住建局是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執法主體。

    第八條:嚴格執行“規劃審批一支筆”的工作機制。市區及各鄉鎮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集中審批、統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城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嚴禁擅自分解。

    第九條:嚴格依法執行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認真做好“一書三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住建局規劃辦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基礎配套設施(包括人防工程和各種地上、地下管線等)的建設行為要先由建設單位向住建局和行政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進行現狀測繪和作出規劃,按照審批條件放線后方可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路由、埋深、管徑、坡度等規劃條件,覆土前必須經住建局測繪驗收方可覆土,并納入我市基礎設施綜合管網系統,執法局對路面恢復情況進行驗收,在施工前,必須交納恢復保證金,保證金額度為破壞基礎設施造價的兩倍數額,而且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恢復,經驗收合格后,扣留10%質量保證金,其余恢復保證金全部退還。

    第十三條: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住建局提出申請,由住建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改變樓體形狀、改造樓體外立面、改變樓體外墻結構等一切永久和臨時性建設行為,一律由市規委會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為保證每一地塊按規劃內容、規劃時限實施,市住建局對開發單位收取規劃保證金,保證金按規劃建筑面積50.00元/平方米收取,由開發單位在規劃實施前向指定的銀行賬戶專戶存儲,并由政府相關部門監督。開發單位按時限完成已批準規劃設計的全部內容及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完備并驗收合格后退還規劃保證金。(規劃保證金不計息)。

    第十六條:加強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住建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管理中,要積極聽取公眾意見,通過召開論證會、聽政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保障社會各方面人士參與和了解規劃,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征收辦)是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城市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城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征收辦和征收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同時被征收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取得發改局批文、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文件方可征收,經市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局、房屋征收等部門論證、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征收辦方可啟動征收程序。啟動征收程序工作要做到“三個不準”:一是沒有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違反城市規劃的征收項目,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二是開發建設資金沒有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三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

    第二十條: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經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市政府要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擴道征收等應當納入市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征收辦要征收公告或召開動員會議。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裝修房屋,不準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不準進行房產交易、租賃、典當、抵押等活動。市土地管理部門停止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市房產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從事拆除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除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未取得拆除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得私自實施拆除。

    (一)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征收辦應當與房屋拆除單位簽訂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備案管理。房屋拆除單位應當保證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拆除房屋和清運殘土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二)從事房屋征收業務的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和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征收拆遷市場從事征收拆遷業務。房屋征收完成時必須將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全部拆除,將拆除的舊料殘土清凈,經征收辦驗收簽證后,市住建局方可放線施工。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熱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定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市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拆除公司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拆除公司來注冊,經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二十六條: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堅持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復估、鑒定、復議等法定程序,推行征收公示、接待、投訴舉報、征收承諾、征收監督等有效制度,鼓勵人民群眾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渠道依法維權,解決回遷中的糾紛和矛盾。

    第二十七條:征收辦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對開發單位在征收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應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第四章建筑市場及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住建局是我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住建局進行建筑市場管理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及項目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并對建筑市場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立項文件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建局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住建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四)依法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所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符合建筑工程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法定部門審查合格;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建筑工程已經簽訂委托合同;

    (七)已經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建筑工程施工進度需要。

    (九)已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造價在五十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發包必須進行招標。使用國有資金或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

    第三十四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送市住建局備案,備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為確定雙方雙事人義務的最終依據,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筑工程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三十五條: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質量管理實行標準化工地創建標準管理,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向住建局上報創建標準化工地方案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則住建局規劃辦不予定位放線,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不予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予隱敝工程核驗。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創建標準化工地實行保證金制,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交納創建標準化工地保證金(保證金含安全生產措施費并且不計息)。同時,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市建筑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所有建筑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按規定的區域,沿工地四周采用砌體連續設置高標準圍檔與外界隔離,砌體外側需抹灰、粉刷并書寫宣傳標語、公益性廣告,市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圍擋嚴禁占用道路紅線。

    第三十八條: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進行施工圖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對不進行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產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住建局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所有樓房必須安裝天然氣管網、熱計量設備及二次供水設備,否則工程不予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住宅小區建設完工后必須進行庭院綠化和庭院亮化,小區內必須設電子監控系統,做到合理布控無盲區。小區建筑必須進行樓體亮化。小區臨街商服必須由開發企業統一按規定標準制作并安裝戶外牌匾,開發企業必須進行臨街紅線外路面及巷道硬化,否則工程不予驗收。

    第五章商品房預銷售登記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開發經營企業商品房預售前,必須向房產部門申請,經批準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的,將依法予以重罰。

    第四十二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七)拆遷安置已經95%落實,并與征收辦簽有回遷責任狀的;

    (八)開發經營企業所建商品房必須達到主體封頂。

    第四十三條: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該項工程,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檢查。發現挪用,擠占商品房預售款,導致該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等問題的,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予以罰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據《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處以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并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應當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行為,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收取預售房款的1%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如隨意提高容積率、增加層高層數、隨意改變立面造型、外裝材質、色彩和小區內外環境建設不到位的違反規劃的行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違規開發企業及項目經理列入企業不良記錄,兩年內禁止在區域內參與開發用地招拍掛。

    第四十八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如果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整體布局的,處罰后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的,要依法組織拆除,不得以罰代管。

    第五十條:對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五十一條:對于違反規劃行為的處罰將由住建局組織人員調查核實情況上報市規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住建局規劃辦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按時報送的由住建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7條的規定依法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

    第7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1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為確保 高速公路項目的順利開工建設,保證 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的順利完成,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征地的部分事務委托乙方完成,并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乙方根據國家、福建省的有關土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準的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依法計算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和制定補償方案,及時準確將補償資金兌付到被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在高速公路征地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公告、組織征地聽證。負責工程在本轄區內,征地紅線內土地的地類劃分,權屬調查及確認,土地丈量核實,造冊登記、補償分配,組織編制所有資料的上報以及辦證,整理征地拆遷竣工資料等征地有關的工作。

    3.指導、協調高速公路經過的所屬縣(市、區)做好高速公路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基本農田補劃,及時做好 高速公路項目的征、轉用地上報審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項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地工作。確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權屬、地類清楚、面積準確、手續完備。

    4.負責施工臨時用地的手續辦理,協調督促臨時用地的復墾和交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時,根據施工單位提出的申請,及時完成丈量登記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實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委托事項的完成時間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 高速公路項目用地移交給甲方,其他征地相關程序、補償標準的制定、各種征地手續的報批等委托事項乙方應及時完成,及時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響征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條 委托費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費用: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項,甲方支付乙方 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經費人民幣 元,本經費為費用包干,具體包括如下項目: 。

    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以 轉賬或現金支票 支付乙方委托費用(征地經費)總額的 %,計人民幣 元;各項報批手續和土地移交后支付剩余款項,為人民幣 元。

    開戶行:

    賬號: 戶名:

    第四條 轉委托

    乙方為及時完成各項征地工作,原則上可以將委托事項轉委托其他單位或部門完成,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轉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托費用,同時應確保甲方委托事項的完成。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及時支付委托費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項時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支付剩余的委托費用并要求甲方承擔委托費用總額 % 的違約金。

    2.乙方未及時完成委托事項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自行承擔費用,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土地征用的各項手續并及時移交土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費用,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本著有利委托事項的完成,相互理解,友好協商的方式調解解決;雙方未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無法協調解決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第八條 附則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做好 建設范圍內的征遷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條例》要求,甲方決定由乙方承擔該征遷任務并組織實施拆除工作。為了明確雙方職責,保證征遷工作順利進行,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征遷任務及范圍:

    甲方經有關部門批準需征收拆除址在 紅線控制范圍;詳見規劃紅線圖。房屋征遷面積約 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對征遷紅線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征遷及組織實施拆除。

    二、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配合甲方辦理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手續及相關事項。做好征遷前被征遷戶的征遷動員思想工作,負責就征收補償方案當中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某些細節和疑問進行解釋說明。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征收補償的法律法規及專業技術指導。

    (三)、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相應的專業人員做好前期征遷進村入戶調查摸底,提供涉及征遷的相關專業技術等必要的工作。

    (四)、乙方在甲方協助下依據征收法規及甲方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的標準要求組織簽訂和實施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并在被征遷人簽訂的征遷協議書、房屋附屬項目補償、補貼清單上與甲方共同簽名確認清單上的有關財產及數額。

    (五)、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征遷范圍內征遷戶的搬遷騰空、驗收、查封及簽訂補償協議工作。并將騰空后的房屋交由施工單位拆除。

    (六)、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辦理征遷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手續、申請裁決及強制征收手續。

    (七)、乙方要負責協助甲方做好征遷房屋的面積、產權核對工作。

    三、費用和支付方法:

    征遷費用為每平方米人民幣陸元,合計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合同簽定后壹星期內付清(按實際面積計算)。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做好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視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

    2、若征遷期限超過半年,甲方應與乙方協商,簽定補充協議,根據乙方的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五、備注: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征地合同范文3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 等相關規定,經 方式確定 公司為 項目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機構。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房屋征收評估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評估項目基本情況

    1.征收項目名稱:

    2.征收決定文號:

    3.征收部門:

    4.征收實施單位:

    二、評估的基本要求

    1.評估對象及范圍

    1) 范圍內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等的補償價值評估。

    2) 對本項目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

    2.評估目的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目的: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3.評估時點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

    4.評估力量

    乙方確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任信龍為本項目的評估負責人,同時應指派與該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5.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1)乙方應當自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提供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之日起對被征收房屋開展評估工作,并于分戶勘察、權屬資料齊全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協助甲方對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間,乙方應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乙方應當進行修正。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一式七份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全部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一式四份的整體評估報告。

    2)乙方應當自甲方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情況之日起對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開展評估工作,并于分戶勘察、權屬資料齊全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出具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一式七份分戶評估報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一式四份的整體評估報告。

    三、評估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

    1.評估費用標準

    經雙方商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費按每份評估報告金額計收,

    2.支付方式

    1)甲方依據乙方出具的評估報告,在乙方完成評估總工作量的50%后,甲方進行評估費的支付,支付額度為所完成工作量的50%。在本項目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完成并出具被征收房屋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甲方向財政申請余款,并應按該項目實際評估價值將評估費的余額一次性向乙方結清。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費待乙方完成應評估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并出具有效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由甲方按實際評估價值將評估費一次性向乙方結清。

    四、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姓名、建筑面積、性質、用途等相關權屬資料)及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在評估開展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實地查勘并共同做好被征收人的動員、解釋工作。

    3.甲方應按照約定條件及時向乙方足額支付評估費用。

    4.乙方應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國家規范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委托評估的房地產進行查勘和估算,并出具真實、符合規范的房地產評估報告書。

    5.乙方負責評估結果解釋和異議復核等工作,配合甲方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按甲方的進度要求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6.因甲方未能及時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和其他非乙方原因無法入戶查勘房屋,影響出具估價評估報告的,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處理方式及措施。

    7.在乙方出具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全部分戶評估報告后,甲方應給乙方出具該項目評估結束的具結文件。

    8.乙方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9.乙方對甲方委托評估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應妥善保管,并盡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給他人。本條款所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六、爭議處理

    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8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一、勤于學習,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業務素質。

    首先,加強了思想政治學習。除積極參加中心組理論學習、職工政治學習等集體學習活動外,同時,利用工作之余的閑瑕時間,對黨的方針、政策、路線、法律法規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相關理論文章進行了認真學習;九月份又在黨校進行了為期20天的黨性教育培訓,對“三基本”、“四教育”等基礎理論進行了系統學習,并進行了黨性分析,對照黨性分性個性,深刻剖析自己。通過參加上述活動,在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產生時代背景、實踐基礎、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歷史地位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對黨在新時期、新階段作出的新決策、新論斷及新任務有了更清醒認識,更加堅定地把握住正確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場和政治觀點。

    其次,加強了業務知識學習。面臨新的工作崗位,特別作為一名新提拔領導干部,不僅要求自身熟悉精通相關業務,而且還要組織、指揮、領導相關部門、同志有序開展工作。這就不得不迫使進行相關知識的學習。在這大半年時間里,通過購買、查閱相關書籍、資料,請教他人等方式,對預算外資金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結算辦法、賬務處理,預決算編制及調整辦法,稅收征管辦法,公路法,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以及稅費改革相關文件精神進行了認真學習,避免了犯原則性錯誤,提升了自己業務知識水平。

    三是加強了法律知識學習。在正推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事事要求依法進行的今天,法律無疑成為了我們工作、生活必須遵循的規則,我們的各項活動都必須在這個框架內進行。因而,法律已成為每一位公務人員的必修課,學法、知法、守法、用法、護法,是我們的基本義務。作為鄉鎮干部,我首先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稅收管理法》《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會計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學習和了解,進一步提高了自身的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能力。

    二、樂于工作,切實增強為人民服務本領。

    半年來,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各位同志協助配合及幫助支持下,通過參與、協助、獨立完成等方式,較好地完成了自身承擔的各項工作。這大半年的工作過程,實際就是不斷學習,接受煅煉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盡管還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但總的來說,達到了煅煉、積累、提高的目的。

    (一)財稅工作

    首先,加強了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理清財政思路,適時掌握財務收支狀況,為主要領導科學決策提供財務信息。同時抓好資金調度,確保重點工程、中心工作順利開展和職工工資的按時發放。

    其次,完善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了限額預算、歸口接待、小車管理、職工差旅包干等制度,以制度管理約束人,盡量減少人為隨意性,既有效控制經費支出,又避免了因經濟紛爭而影響團結穩定。

    三是積極組織財源,加強與財政、國稅、地稅、工商等部門的聯系,掌握稅收入庫動態,對照目標任務查找差距,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同時,加強與納稅對象溝通,盡力幫助他們解決其面臨的困難,敦促他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各稅的按時入庫。

    (二)交通建設工作

    一是制定了年初規劃,將市級下達我鎮的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及維修村級公路4.7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板路10公里的交通建設任務,全部進行了責任分解,與各村簽訂了目標責任書,保證了工作的順利實施。截止9月底,全鎮共硬化支路1.4公里,新建維修村級公路4.9公里,建成“院院通”水泥路14.7公里,修建便民橋2座,基本解決了全鎮人民行路難問題;同時做好了代表全市迎接廣安市交通實事目標檢查工作,上級領導對此較為滿意。二是積極協助配合市交通部門對廣溪公路祿市段的整治工作;三是完成旅游公路(黃花梨度假村橫山公路)3公里的建設任務;四是對轄區內祿(市)代(市)公路及相關村級進行了全面整修,保證了道路暢通。

    (三)農民負擔管理工作

    一是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及稅費改革精神,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對2003年度農民負擔任務進行下達,不加碼,未攤派,得到了群眾的認同,維護了基層穩定,促進了稅費順利收取。

    二是加強涉農收費管理監督。積極協助配合市農業、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鎮域內建房、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中小學收費、農村電價等面向農民有收費行為的部門行業進行了實地檢查,糾正了亂收費現象,進一步規范了收費行為,提高了收費透明度,減少消除了群眾疑慮,密切了干群關系。

    三是強化了稅費征收管理。按照往年慣例,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村社干部及人民群眾密切配合下,精心組織夏秋兩季旺征工作。對今年農稅、兩工的征收政策作了深入宣傳,對每家每戶的稅費繳納數額事先進行了公示;同時設立稅務大廳,稅費征管實行微機操作,直接開票到戶;加強員工管理,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并制定相應激勵措施,大大激發了各農戶自覺繳納稅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截止11月底,全鎮共完成農稅及附加83萬元,義務工折資款23萬元,分別占全年任務的92%和89%。

    四是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加強村務公開,幫助村社追收集體欠賬。

    全鎮各村均實行了村級零招待費制度,取消了村級接待費;對村級辦公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理財、按季公開,先審核,后公開,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另外,在公安部門的大力協助下,加大對拖欠村級集體資產的催收力度,對原、現任村社干部及部分村民挪用、侵吞、擠占集體公款、財物等行為進行了一一追查,共追回公共財產3萬余元。

    (四)其他工作

    服從組織統一調度、安排,協助參與黨委、政府其他中心工作,如“三個轉變”現場會籌備、全國水保工作現場會準備、計生執法清理及駐村聯村工作等等。

    三、嚴于律已,牢守廉潔從政紀律。

    首先,加強了廉政知識學習,特別是以對《廉潔從政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及其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以曉通規則,分清有所為有所莫為,以把握正確的人生方向。其次,關注法制欄目,以案例警示進行自我教育,做到警鐘長鳴,時刻讓自己保持清醒的頭腦,強化拒腐防變意識。三是端正自己言行,嚴格要求自己,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從平常做起,把持每一細節,時常告誡自己“莫以惡小而為之”、“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利用手中一時的權力謀取不正當利益,決不能因一已私欲作出有損黨,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9篇:土地征收管理條例范文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剝奪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同時喪失土地使用權并給予市場價值補償的行政強制購買行為,是拆除房屋行為的基礎性法律行為,征收法律行為后果是房屋所有權關系發生改變。實施拆除時房屋所有權已經屬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為與被征收人已經沒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行為,是指拆遷人為了新的建設需要,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拆遷法律行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而“滅失”。因此,“征收”與“拆遷”兩字之差,法律意義卻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業開發不能實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嶺。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為重要。目前,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于“公共利益”,因此,為實施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公共利益”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6條公共利益。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義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更不能強制“搬遷”。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房屋征收的主體根據職責劃分,可以分為批準主體和實施主體。

    1,批準主體

    批準主體就是享有房屋征收決定權的機構,誰有權征收我們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無償地將集體或者個人的某項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的一種措施。從法律概念上來講,2004年修正后的《憲法》對財產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種國家的行政行為,是一中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因此,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國市縣級政府包括:縣政府、區政府、縣級市政府、市政府(設區的市政府)、直轄市區政府。上述政府均屬于市、縣級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縣級政府都有權決定房屋征收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依據該條例第9條規定有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必須同時具備有本行政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行政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行政區的城鄉規劃;本行政區的房屋征收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即:“四規劃、一計劃化”。有的市區政府由于沒有本行政區規劃或計劃就無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轄市政府屬于省級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2,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是指具體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僅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還明確了實施配合部門。

    依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門是一種法律授權的部門,由市、縣級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部門的職責劃分,將實施部門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或單位。決定權在市縣級政府,條例沒有作統一的規定。該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體實施相關工作,市、縣政府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哪些部門有資格接受市縣政府的委托,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條例第6條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可見各級政府為落實“工作指導”原則應盡量對口管理,委托本級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宜。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的具體工作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由于條例規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委托拆遷公司、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或個人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體工作?這些問題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年度計劃或專項規劃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擬征收地域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詳盡調查并如實登記,確定擬定房屋征收的具體范圍。調查完畢后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并聽取異議的意見。

    最終的調查結果作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據。

    第二步暫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批準、備案、過戶等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步無證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城建、環保、法制等有關部門建立無證建筑認定辦公室,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的無證建筑進行合法性認定和處理。對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認定為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認定為不予補償。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認定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步擬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已經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和無證認定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政府審查。

    第五步方案論證

    同級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后組織國土、物價、城建、審計、監察、環保、消防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論證,論證可以進行數次,但應求得意見基本統一。

    第六步公開方案

    同級政府將論證結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圍內以書面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眾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并設立征求意見渠道和場所,設立專人解答有關詢問,解釋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修訂方案

    同級政府將公開征求的意見進行梳理、分類、匯總連同采納及修改的情況在被征收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見中如果屬于舊城區改工程項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步穩定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應當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規定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本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風險報告提出的建議作出決策并制定相關應對預案。

    第九步籌措補償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同級財政部門應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第十步公告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被征收房屋范圍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時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熱點問題房屋補償

    一、補償形式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房屋征收的補償形式做出選擇,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二者任選其一。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補償項目

    依據條例第17條規定補償項目應包括五項:

    1,房屋價值補償;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4,補助和獎勵

    依據條例規定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不是本條例規定的補償,是對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困難或不便的金錢補助,體現政府救濟原則。獎勵是被征收房屋人積極態度、行為的獎賞,體現政府對公益事業的投入。補助與獎勵是條例的一個新規定,但是實踐中個地方政府或拆遷人已經有過實踐,可以說是總結實踐的結晶。但是決不能在補償費中提取補助和獎勵金,政府應在財政上單獨列支。

    5,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優先對象只能是征收個人住宅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法律授權省級政府制定該優先保障條款的落實。

    三、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的核心對象是房屋,對房屋如何補償,《條例》確定的是公平原則,沒有采用適當補償原則,土地征收現在的補償原則還是適當原則。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房屋的價值,沒有繼續使用原拆遷條例規定的市場價格原則,價格取決于價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價格是一個不穩定的參數,而價值是由勞動力價值決定的,價值是呈上升趨勢的,是相對穩定的參數。因此采用價值標準也是本《條例》的一個最大亮點。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被征房屋的價值底線標準是不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這里把握兩點一是“不低于”標準,不低于不是等于,應是高于。在確定房屋價值時應在該類房屋市場價格之上確定,高于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二是“類似”,類似不是相同,也不是近似。這里的“類”指的是房屋類別,是磚混結構還是土坯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類別分別確定價值,體現了公平原則。

    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仍采取房屋價值標準,并實行等價值交換的原則。屬于舊城區改建項目工程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滿足被征收住址選擇要求。

    四、違法建筑

    爭議多年的違章建筑一詞在條例中消失,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違“章”顯得力不從心了,再以違“章”處理物權屬性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條例》對違“章”建筑沒有規定是否補償,可以說違章建筑應給予補償,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一定要區分好“違章”和“違法”的性質和概念,一旦混淆后果嚴重。違法建筑需要經過認定程序來確定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并決定是否給予補償。

    《條例》規定違法建筑認定的范圍是:1,未經登記的建筑;2,臨時建筑。未經房屋主管部門登記的房屋認定比較復雜。可能認定為合法建筑也可能認定為違法建筑,主要根據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當時的法律等。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同時決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同時決定不予補償。對臨時建筑的補償認定比較簡單主要審查是否超過批準期限,在期限之內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拆除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補,是因為一些違法建筑的長期存在,與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有關,政府應當為失職買單;不補,是因為它存在的基礎違法,如果補償會對守法者明顯不公平。

    筆者認為:違法建筑往往都是由各種原因造成,有的是行政管理者的責任,有的是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責任。例如房屋建設手續不全的問題,當事人事先已經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但是由于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而未給辦理的,這種違法后果就不應當讓當事人來承擔。因此,對于違法建筑補與不補一定要分清是由原因造成的。

    三、房屋估價

    房屋估價是征收房屋的關鍵環節,過去拆遷出現的問題基本上是由于評估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故意壓低評估價格,評估機構的服務對象不是被拆遷人而是拆遷人或者政府。評估公司為了攬到評估項目不得不聽從拆遷人的意見,壓低價格。有的壓低價格高達30%以上。這次《條例》不僅規定了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100%的由被征收人決定,同時,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異議規定了明確的異議渠道和程序。對于“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給予法律制裁。《條例》第19條明確規定,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取消了過去拆遷當事人選定的不合理部分,既拆遷人操作選定評估機構的弊端。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過鑒定認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改變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的拆遷估價估機構確定,應當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使許多房屋被征收人認為拆遷估價機構不能中立,因為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決定權在政府手中,大多數拆遷估價機構都是政府單方指定的;而《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使被征收人的權益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四、補償途徑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落實補償就是主要工作。依據《條例》規定落實補償的途徑有兩條,一是民事協商渠道既補償協議、二是行政強制渠道既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房屋人依據補償決定和補償方案通過自愿協商,雙方達成補償協議的行為屬于民事協商渠道。如果對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救濟渠道只能走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是一種行政強制補償行為,被征收人如有不服可以通過行政渠道解決

    第三熱點問題強制搬遷

    一、強制搬遷

    強制“搬遷”取代了過去的強制“拆遷”,雖然都是強制,但是強制的內容、方式、結果、行為均有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必須弄明白強制的內容、方式、行為以及法律后果。

    1,無暴力強制搬遷讓你多做思想工作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因強制拆遷引發暴力事件的更是屢見不鮮,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武力拆遷”、“暴力拆遷”將消失在歷史的洪流中。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此規定保障了被搬遷人在沒有搬離土地和房屋前基本的人權,在促進和諧搬遷的進程中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沖突的發生。在強制搬遷過程中,切實的做到讓暴力徹底走開。違法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排除腐敗行為

    搬遷行為可分為自動搬遷和強制搬遷,不論是被征收人自動搬遷還是申請強制搬遷建設單位均不得參與搬遷活動。這是條例中唯一禁止性條款。

    3,法院是唯一具有強制搬遷執行權的司法機關

    “強制搬遷”一詞必然意味著有一方或多方的利益會遭受到限制和拘束,慎用強制手段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但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強制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制搬遷適用的條件有著具體的規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強制搬遷,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對強制搬遷明確了司法強制,取締了行政強制搬遷。因此,強制搬遷一是法院執行事先告知被執行人;二是政府提供安置之所;三是補償決定已經生效。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強制前必須審查的主要內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以“帶到派出所問話”、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對被搬遷人采取強制措施,應以督促或強制其到達臨時安置居所為主要強制搬遷手段。另外,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日前,公安部已經明令各地公安機關禁止公安機關參與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活動。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貫穿始終

    被征收人獲得協議約定的補償后再搬遷,補償不到位有權不予搬遷,政府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法院無權作出強制搬遷的裁決,無權執行強制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否則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這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又一亮點,由原來規定的“先拆后補”變成了現在的“先補后拆”,通過這條強制性的規定加重了房屋征收人的義務,使得被征收人權益保護的力度大大增強了。

    以往的盲目拆遷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為了配合公共利益建設,將原住房屋拆除后,在簡易臨時住房內一住就是好幾年而得不到妥善安置,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重復,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提出的“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以強制手段征收的房屋也應當先予以強制補償。

    5,強制搬遷措施只能是司法強制措施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這個時候“強制措施”是司法強制措施,法院以法律程序實施,不能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強制拆遷方式劃等號。

    司法強制搬遷時,也不得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實施,只能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執行。在被搬遷人沒有搬離房屋或土地之前,不得對其斷水、斷電、斷氣或其他影響生活的強制措施;強制搬遷一般只針對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以騰出房屋或土地為強制執行目的,除非被申請執行人有主動采取非理阻撓強制搬遷的行為,強制搬遷主體方可對其人身采取相關措施。如果出現被申請執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為阻撓搬遷的,司法機關必須在知道和應當知道之時主動采取相應防范和救助措施。

    第四熱點問題救濟途徑

    《條例》的另一亮點是規定了明確的民事、行政救濟途徑,被征收人不服行政行為或有異議的規定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包括主體之間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介機構的中介法律關系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房屋征收民事法律關系及其訴訟

    依據《條例》規定,房屋征收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以下幾種:

    1、政府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委托合同糾紛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屬于中介機構,政府委托中介機構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范疇,雙方引發的糾紛屬于民事法律調整對象,一旦發生糾紛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被征收人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侵權糾紛

    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或評估結論不實,引用范例不恰當,構成虛假評估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或財產權益的,被征收人要求評估機構恢復名義、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3、金融機構出具虛假證明侵權糾紛

    在征收房屋決定前政府應保證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金融機構應向被征收人出具補償專用賬戶存款信息,已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促成與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但是金融機構出具了虛假的存款信息,被征收房屋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不能如期得到補償款。金融機構的行為侵害了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融機構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4、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糾紛

    補償協議糾紛中只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協議違法、無效;遺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錯誤等原因提起的訴訟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構成“不履行協議”的主體可能是甲方即政府一方,也可能是乙方即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是一種主張即可構成訴訟,一方當事人憑補償協議即可立案。以不履行義務主張立案的,不能主張協議無效、違法、標準爭議等行政性糾紛,如果認為協議存在行政違法性應通過行政途徑要求解決。

    5、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侵權糾紛

    被征收人使用的水、熱、氣、電、通訊、網絡等均是合同雙方行為,如果第三方未經合同雙方同意給予中斷服務,是一種侵犯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如果提供服務方怠于履行合同不主動恢復供應關系、拒絕對加害人提出司法保護也應承擔擴大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供應方未經使用人同意,與征收方聯手、聽從、惡意串通等中斷服務應承擔賠償和違約的民事責任。

    6、截留征收補償費侵權糾紛

    負有支付、代收代付補償款的單位應及時按照約定將補償款給付被征收人,再給付過程中采取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等手段截留補償費用的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追回返還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侵權糾紛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評估報告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鑒定為: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之一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評估機構或評估師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屋征收行政法律關系及訴訟

    1、違法授權非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行政糾紛

    市、縣政府應根據《條例》的規定,根據本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確定本級政府所屬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管理、實施工作。如果市縣政府授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某建設項目辦公室負責某一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或擅自成立房屋征收辦公室等非職能機構負責房屋征收的,該被授權單位實施了房屋征收行為,被征收人認為授權違法,可以對授權違法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請求實施單位的上級確認違法并撤銷實施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營利征收行政賠償糾紛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按照核減補償、補償費總標的提取傭金,從事營利經營活動的,由于其違法行為給被征收人造成減少或降低補償或造成權益損害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對賠償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3、上級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糾紛

    依據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監督職責,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其履行監督職責,如果上級政府收到監督申請后不予理睬或不盡監督職責,或者按照案件處理。申請人可以對上級政府的不作為行為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4、對舉報事項不核實處理行政糾紛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一般行政核實處理的期限為60日。如果沒有核實處理結果并答復舉報人,舉報人有權對不履行核實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5、對行政監察機關不履行行政監察職責行政糾紛

    依據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被征收人受到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以及工作人員的暴力待遇、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徇私枉法等請求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監察機關拒不履行職責或違法履行職責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6、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行政糾紛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決定涉及的建設項目屬于非公共利益、征收決定程序違法、征收決定不符合某項規劃等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后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征收補償方案爭議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報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未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及時公布;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未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上述政府行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可以先行提出作為申請,政府仍不作為的在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8、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職責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不公告;公告應未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公告或重新公告,政府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9、不服提前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糾紛

    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決定前,先行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0、調查登記異議行政糾紛案

    房屋征收部門超出房屋征收范圍調查登記;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登記錯誤、不實的;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調查登記未獲得重新調查登記的;調查結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得。上述任一行為均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可構成作為和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1、對認定為新建、擴建等行為并不予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依據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的,政府將作出不予補償決定。被認定人不服認定或不予補償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2、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手續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許可手續,如通知暫停辦理范圍超出征收范圍;暫停期限超過1年的仍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人可以根據申請許可事項以及主管部門等情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對房屋征收部門的通知行為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3、不服認定未經登記建筑屬于違法建筑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作出不予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4、不服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必須公平合理,不因未達成協而降低補償。被征收人認為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4、不履行公布分戶補償明細行政糾紛

    為了實現公平、公正的補償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分戶補償明細,告知被征收人的全部補償情況。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戶職責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5、審計機關不履行公布審計結果行政糾紛

    審計機關應當對每個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在補償工作終結后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不履行上述職責或履行不當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6、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行政糾紛

    實施房屋征收的部門、政府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8、房屋征收部門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利用管理、實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聽證事項

    1、房屋征收法定聽證事項

    法定聽證事項只有《條例》第11條規定的,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項目,在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兩方面人士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法定聽證是政府的必須履行職責。

    2、被征收人申請聽證事項

    申請聽證事項條例沒有規定,依據行政行為相對原則,相對人認為聽證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聽證申請,本講座提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提出聽證申請。

    四、房屋征收可以舉報的違法事項

    1、對于下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進行舉報。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③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⑤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⑥自行違法強制搬遷的。

    2、對于房屋征收部門的下列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征收的;

    ②申請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③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④未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強制搬遷的;

    ⑤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⑥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⑧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3.公民享有廣泛的舉報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條例對公民舉報權的規定是一種進步,是原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的,將房屋征收活動置于人民的監督中,不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評估結果的救濟途徑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也就是被征收人接到評估結果后認為評估結果不公平或有遺漏事項的應書面提出異議意見,具體提出復核請求和事實以及理由。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再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該鑒定結論是終局的,作為補償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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