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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一年的PE備案制重新開閘,期待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盼來了新的曙光。
日前,國家發改委在其網站上正式刊登《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資本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須到發改委備案,并對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和運營多方面作了規定。時隔發改委之前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上報國務院擱淺了近一年半時間后,發改委最終以“折中”的方式出臺了規范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框架性管理制度。
《投資與合作》此次約訪對此條文關注并有研究的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曹暉律師,為我們深入解讀相關細節。
全面規范
2008年,隨著弘毅資本和鼎暉基金宣布其已向發改委備案并取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業界普遍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在發改委備案是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的前提,一時間掀起PE的備案潮。
然而自2009年底第三批備案后,發改委暫停了備案工作。經歷一年多空白期,此次備受關注的新PE備案制度終于出臺。但“備案制度”只是《通知》內容一個部分?!锻ㄖ窞樗侥脊蓹嘈袠I的規范化建立了一個涵蓋廣泛內容的規則框架,從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募資與投資,風控機制,管理機構,信息披露,備案程序,基本管理原則六個方面闡述監管規定,表明了發改委規范私募股權行業的動力和決心。
《投資與合作》:目前私募股權行業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什么?在《通知》的“六大要點”中,對這些問題提出了怎樣的解決方案?
曹暉:首先是在資金募集方面,業內存在變相公開募集的情況。例如通過舉辦論壇和變相廣告的方式進行募集。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具有相當的風險性,不宜針對公眾募資。投資者主要應為機構投資者或具有高凈資產值的個人,其對風險的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都相對較強。監管當局希望糾正變相公開募集這個問題,強調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
在風險控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合理分散投資并建立嚴格的風險約束機制。股權投資企業禁止向其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并需要嚴格管理對關聯方的投資。此外,《通知》中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要協調好和受托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建立明確的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保證基金設立后規范運作。另外就是信息披露。在成熟的PE市場上私募股權基金的招募書中通常會有相當大篇幅對投資風險的描述,基金還需根據投資合同定期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財務狀況。
這次下發的《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需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這是一個更高的披露要求。在備案方面,《通知》要求“資本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必須到發改委完成備案,而且對具體的備案流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最后,《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適度監管+行業自律”的監管原則。
強制備案
自2008年至今,共有22家PE在國家發改委完成備案。然而,在發改委備案成功的22家PE管理公司中,有16家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完成募資。資金仍沒到位的16家基金用“空頭保證”拿到了發改委的備案證明,被業界喻為“空頭基金”。
《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在申請備案時,必須提交基金的所有投資者簽署的資本認繳承諾書,并且需要驗資機構出具的關于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此舉將有助于改變之前“空頭基金”備案的狀況。
《投資與合作》:2005年包括發改委在內的十部委出臺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中首次提到了備案制度,但當時是本著自愿備案的原則,為何現在《通知》要求強制備案?
曹暉:2005年的《辦法》提到備案,但主要是針對投資早期的創投企業而非投資晚期的私募股權企業。《辦法》下的備案是自愿的,目的是獲得一些政府扶持包括稅收優惠。
此外,《辦法》對整個備案的流程未作具體規定。2008年后由于業界認為備案可帶來社保投資的實際利益,促使大量PE提交備案申請。有人批評在備案批準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又出現了“空頭基金”的情況。這些都對備案的適當性帶來負面影響。現在《通知》要求5億元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企業強制備案,一方面是發改委要對整個行業的現狀有全局的把握,另一方面也是通過制定標準流程實現備案的標準化和透明化。《通知》對于備案具體的時間安排設定有“20+20”的工作時間限定。即股權投資企業將材料報到地方發改委,20個工作日會得到一個回復;接下來地方發改委再報到國家發改委,也是20個工作日后發改委會做出一個決定。這樣的明確流程帶來了更大的確定性,對業界來說是個好消息。
《投資與合作》:弘毅、鼎暉完成備案后,獲得了社保的注資。這給很多基金一個暗示,是不是在發改委備案就會得到社保的注資?此次強制備案后對基金有哪些政策上的扶持?
曹暉:根據2005年的《辦法》備案后的創投企業享受到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稅收方面。完成自愿備案后的股權投資企業如果投資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其投資額的70%可以沖抵其應納稅所得,這是一個非常吸引人的扶持政策。另外,社保投入弘毅和鼎暉,無形之中在業界形成一個吸引力。此次的《通知》不同于《辦法》,沒有提及任何優惠或扶持政策。但我認為和沒有備案的基金相比,備案的基金首先必須已募到相當數量的首期資金。一旦備案完成,在吸引和爭取新的“國字頭”的有限合伙人方面還是會有一些優勢。具體的“實惠”目前還要看所在地方的一些具體優惠鼓勵政策。
《投資與合作》:《通知》要求規模達到5億元的PE必須在首期資金到位后,在規定期限內到發改委備案。如何解讀“首期基金”?
曹暉:我們所說的資金募集完成,不是指投資人所有的資金都已匯到基金賬上,而是得到了投資者的認繳承諾?!锻ㄖ吩O定的5億人民幣基金規模中包含實際繳付的資金以及承諾出資。在發改委網站上登出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標準文本》中第一頁有一條腳注:“所有投資者的承諾出資規模合計超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但實繳出資額合計未超過1億元的,可豁免備案?!边@條腳注實際上對5億元強制備案要求提供了一個《通知》中沒有的豁免。
中國特色
中國私募股權行業熱潮涌動,但也出現諸多問題?!锻ㄖ分幸恍┳龇ú煌趪H成熟市場中的行業監管,中國監管部門意在把握全局,規范行業發展。
《投資與合作》: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私募股權行業怎樣制定監管規定?
曹暉:成熟的私募股權市場通常政府監管很有限,更注重行業自律。以美國為例,政府的監管通常針對金融系統有最大影響的風險方面。美國有一部《投資顧問法》,要求符合條件的投資顧問到美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接受相應的管理和約束。這個法案里有一項被廣為運用的私募顧問豁免條例,規定如果投資顧問管理的客戶不超過15人的話,無須登記備案。這里面提到的“客戶”在實踐中被解釋為其管理的“基金”,而且對基金的規模沒有上限規定。2008金融危機后,美國出臺了一部《多德-弗蘭克法》,這是一個內容十分廣泛的華爾街金融改革法。這個法案其中一項改革是取消了《投資顧問法》中的私募顧問豁免,取而代之的是三個新的適用面更小的豁免條例。一是只管理VC基金的顧問,二是在美國管理資產不超過1.5億美元(基金總規模)的顧問,三是在美國管理的基金客戶不超過15個,且這些基金總的資產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外國顧問。符合上述條件的顧問不需要到美國證監會登記注冊。
對比看來,美國的法律主要將私募股權行業的監管對象設定為投資顧問。而《通知》中則強調對“基金”本身的監管,只是如果“基金”有另外的委托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公司也要進行備案。我想發改委強調基金備案主要是為了確?;鹨呀浕I到資金,避免出現“空頭基金”現象。此外,中美監管的具體內容也有差異,這些不同體現了中國和美國的市場發展的階段不同。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監管者主要是希望控制金融系統風險,所以要求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借貸、擔保、以及按行業地域分類后的投資累計金額。只有當涉及到對金融機構的投資情況時才要求提供被投資機構的名稱。且并不要求投資顧問提交旗下基金具體的財務報告。而本次下發的《通知》在備案表格中要列明被投資企業的名稱、第幾輪投資、投資金額與退出金額等許多交易細節,而且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梢钥闯鲋袊谋O管部門希望全面掌握對股權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投資情況,以便更多了解行業全局,進一步引導規范市場操作。
《投資與合作》:《通知》中規范的對象中沒有提到分別對內資、外資或者中外合資的股權投資企業的不同備案要求,這意味著對不同屬性的股權投資企業的監管實行同一標準嗎?
曹暉:《通知》對所有這些企業設有區別對待體現了公平監管的原則。備案本身沒有內資、外資之分,只要是資本規模達到了5億元以上的基金都要來備案。我們注意到在備案文件指引附表3(股權投資企業資本來源情況表)中要求披露不同種類的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資本(其中包括外資)在設立時的承諾出資與申請備案時的實到資本。此外,《通知》中明確提到,外資的股權投資企業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手續,也就是說仍要受到有關外資投資的限制。很多外資PE也在揣摩“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這個詞的意思。這里大致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LP里有外資、GP是外資,另一種是LP是純內資、GP是外資,上海今年出臺的QFLP中規定外資GP募集人民幣基金有5%的外匯額度放開給外資GP,不影響人民幣基金的國民待遇。未來這個規定會怎樣和《通知》接軌還需再看。
《投資與合作》:深圳是我國最早發展私募股權行業的城市之一,六個試點中為何沒有深圳?落選對深圳有哪些影響?
曹暉:深圳沒有入選目前有幾種說法。一種說法是現在列入的六個省市,都建有國家級的自主創新示范區,但是深圳沒有。還有一種猜測就是深圳目前實行大部委制,調整了很多行政部門,導致深圳的發改委與私募股權行業不存在管轄關系,國家發改委發《通知》后找不到對口的管理部門。另外,雖然深圳私募股權行業起步很早,但后來在政策鼓勵或扶持方面落后于北京、上海、天津。直到2010年7月深圳才頒發了《促進股權發展的若干規定》,同年12月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出了一個《支持股權發展投資基金的通知》。事實上,天津最早在2007年就出臺了相關的規定,而上海和北京也早于深圳此類地方性鼓勵政策。
這次深圳沒有入選,有可能讓人對深圳股權基金的發展力度產生一些猜疑。但是說到底,《通知》提到了六個省市作為試點,未來還有大范圍試行的可能性,所以《通知》也可以看成是對深圳的一次促進。
《投資與合作》:《通知》如何體現“適度監管+行業自律”的監管原則?在規范私募股權行業方面,還需要有哪些措施?《通知》如何與其他部位出臺的相關規定接軌?
曹暉:《通知》中很明確的表述了“適度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對經營操作的具體內容中多采用建議的方式。
事實上,《通知》是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運作的行政性的指導文件,給出很多最優做法(Best-Practice)的推薦。
《通知》中提到,會將按規定應該備案而沒有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管理人以及在每年發改委進行的企業檢查中被認定為不合規的股權投資企業、管理人的名稱公布在發改委網站上。這是一種公示批評。
關鍵詞: 經紀業務 營銷淺析
1 我國證券業發展歷史回顧
自1987年9月中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以來,中國證券業歷經二十余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遍布全國的組織服務網絡。在歷經了初期無序混業經營后,隨著《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頒布實施,國內金融服務業基本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證券行業也由此步入專業化經營新階段。
從證券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看,由于證券經紀、證券承銷等傳統業務的競爭日趨激烈,證券公司的利潤空間不斷受到擠壓。2001年下半年a股市場步入調整階段,當年行業實現利潤總額和納稅總額為64.99億元和54.26億元,同比減少70.86%和47.74%。2002年開始陷入此后延續四年的全行業虧損慘淡經營境地。
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以南方、閩發等證券公司問題充分暴露為標志,證券業爆發了第一次行業性危機,部分證券公司由于資金鏈斷裂、流動性危機驟然增加而被監管層宣布撤銷或托管。2005年證監會推出《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后股指跌破千點。迫于無奈,政府2005實施緊急救援,才使證券業勉強渡過難關。
2006年中國股市開始逐步走強,在之后十個月中,上證指數最高探至6124點。滬深兩市總市值達30億元,在不到兩年半時間,滬深總市值翻了10倍。證券公司收入迅猛增加,快速實現扭虧為盈。然而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中國股市也受到劇烈沖擊,跌幅巨大。過山車似的行情在使得證券投資者虧損不斷擴大的同時,也使得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再次受到沖擊。
以經紀業務為主要收入的中國證券公司,在中國股市巨大波動面前顯得很被動,“靠天吃飯”的收入結構嚴重制約證券公司的發展。
從以上分析可看到,中國證券公司贏利能力受股市波動影響很大,其最主要原因還是證券經紀業務在公司所占份額過大,一旦股市下跌,交易量下降,靠交易傭金的經紀業務額隨即下滑,而股市上漲,交易傭金的增加又迅速掩蓋了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諸多問題。為避免這些不利因素,各證券公司紛紛推出各種解決措施,其中對于營銷模式的嘗試最多,取得的效果也最好。
2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模式淺析
伴隨中國證券市場的起起伏伏,中國證券行業在不斷的發展與成熟。在行業壟斷被打破,證券經紀業務步入微利時代的背景下,證券公司逐漸認識到“營銷”對于業務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證券市場劇烈波動經紀業務收入驟減時,證券公司營銷便會得到空前重視。在我們研究中國證券行業營銷模式前,有必要對營銷模式、證券業營銷模式等概念進行界定。
所謂營銷模式,目前多數學者認識其應是一種體系,而不是一種手段或方式。公認的營銷模式從構筑方式劃分兩大主流:一是市場細分法;二是客戶整合法。
證券行業營銷模式是指證券公司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以利潤為目標,整合內部資源,構建營銷上下游結構鏈,為客戶提供滿意服務的一系列運作行為,[1]并以精心設計的證券服務(產品、方法或手段)推銷某種投資理念,并獲得一定收益的活動[2]。
我國證券業營銷模式可以概括為以下六種模式:
(1)聯合營銷模式
2000年左右,銀證通業務在深圳工商銀行與國信證券兩家實現成功應用。此業務有效彌補了證券公司營業網點不足的問題。對證券業而言,有利于培養和擴大投資者規模和降低增加證券機構網點的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場效率;對銀行業來說,“銀證通”增加和改善了客戶服務,充分利用既有網點資源,避免資金流失。這種“利潤共享、客戶共享、渠道共享”的營銷模式,迅速得到了廣泛應用。
(2)客戶細分營銷模式
2005年國信證券率先在業內成立“金色陽光證券賬戶”,對客戶需求進行了細分,并提供相應投資服務,收費則采用傭金與服務內容掛鉤。國信證券則憑借著金色陽光服務產品實現了遠超行業平均水平的傭金收入。隨后,招商證券“智遠理財服務平臺”、廣發證券“金管家”等經紀業務服務品牌也應運而生,極大地提升了證券經紀業務市場份額。客戶細分營銷模式,使得證券公司單純依靠提供交易通道服務的盈利模式得到改善。
(3)差異化產品營銷模式
在客戶細分基礎上,證券業在不斷進行金融創新的過程中,努力提供多元化服務產品成為市場服務的基本特征。交易規則也趨于多元化和個性化。業務差異化服務體現之一就是具有專業的、完整的、全面的多元化服務產品創新、銷售、維護等綜合服務能力。這一方面能有效指導不同類型
客戶進行多元化產品交易操作,從中捕捉到盈利和套利機會;另一方面通過產品銷售和維護換取增量交易資源和傭金收入。
(4)投資顧問營銷模式
采用投資顧問模式轉型的證券公司一般推行全員營銷制度。通過培訓,把公司所屬營業部業務人員轉型為證券經紀人,然后把客戶劃分給證券經紀人,由證券經紀人為客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這種模式優點在于能夠更充分發揮經紀人主觀能動性。缺點是對員工的素質要求較高,一些營業時間長,員工年齡老化、學歷不高的營業部有點勉為其難。
(5)數據庫營銷模式
數據庫營銷核心要素是對客戶相關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找出消費與服務對象,從而進行營銷與客戶關懷活動,從而擴大市場占有率與客戶占有率,增加客戶滿意度與忠誠度,取得公司與客戶的雙贏局面。2007華泰證券建立華泰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并在2008年3月份上線使用。與此同時中信建投、長江證券也開始建立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券商們不惜花費巨資和大量時間開發信息系統,原因之一是投資者結構日益復雜。券商不僅要滿足投資者交易需求,還要努力創造客戶自身的需求,這就必須進一步細化客戶關系管理。
(6)前臺專業化,后臺集中化營銷模式
廣發證券提出“前臺專業化,后臺集中化”的口號。產品營銷模式偏重的是賣產品,強調銷售能力;而投資顧問模式偏重分析能力,強調對客戶需求的了解。廣發證券很早意識到打造營銷平臺對于經紀業務轉型的重要性,在券商中率先建立cim企業級客戶關系管理平臺。通過集中化后臺管理,為前臺專業化服務以及為客戶經理提供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標準投資組合服務。
參考文獻:
[1] 陸英.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營銷模式研究[d].蘭州大學mba學位論文.
關鍵詞: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經營管理;政策建議
近年來,信托公司蓬勃發展,業務量激增,資產管理水平也有較大提高,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隱藏的聲譽風險正在隨業務擴張而逐漸暴露,成為擺在信托業發展面前的新問題。對此筆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針對性監管建議。
一、聲譽風險表現特點
(一)聲譽風險與傳統風險的差異
1.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并且難以量化。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經濟環境、輿論導向等外界因素變化對信托公司社會認可度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是被動的,并且會隱藏在各類傳統風險的背后;也正是由于聲譽風險不易被發現,一旦風險爆發,給信托公司信譽帶來不良影響結果也難以估量。
2.聲譽風險具有累進效應,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傳統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都是個體風險,不具有傳染性,而聲譽風險是市場認知風險,是主觀判斷的結論,因此具有累進性和傳染性。某一產品出現風險,市場立即會對該產品和所屬公司信任度下降,市場同類產品和該公司其他類產品也將受到連累。
3.聲譽風險隨信托公司社會關注度提高成級數增加。信托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2009年以來,信托規模急劇增加,信托資產由年初幾千億迅速增長至2萬億以上,規模的翻倍增加令信托公司快速進入公眾視野。無論個人或機構正在認識信托公司資產管理的專業性,社會對信托公司的關注度也有史以來較高;信托發展方向由單兵作戰向行業聯合轉化。關注度的提高,讓信托業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對市場口碑更為敏感;中國信托業又處在快速成長期,業內的風吹草動對產品、公司、行業均帶來連鎖反應,可以說聲譽風險從未像現在這樣重要。
(二)聲譽風險在信托公司各類業務中均表現突出
目前信托資產主要構成為證券類資產、銀行類信貸及票據資產、投資類權益資產等。在各類資產類型中,信托公司需投入更多精力以防范交易的聲譽風險。
1.證券類業務聲譽風險集中在投資顧問上。這類業務模式為結構化安排加投資顧問形式;風控手段主要是技術層面的,通過賬戶管理、止損設計、倉位控制等措施防控風險。風險是信托公司很難對投資顧問的個體行為進行約束,其不良行為很可能牽連信托計劃及信托公司。如近期某信托項目因投資顧問受證監會糾察,上億元資金的信托賬戶受牽連被凍結,信托計劃可能延期兌付,信托公司的社會評價遭到負面影響,甚至此類信托產品的公眾信譽都受到損失。信托公司為投資顧問過錯向社會買單,可見其面臨聲譽風險較大。
2.銀行類資產聲譽風險主要在通道業務上。自2008年以來銀信合作成為信托公司主要規模來源,這類業務以委托貸款、資產轉讓等形式為主,其特點是信托公司實質的資產管理責任比較小,只是作為通道實現銀行資金使用目的,因此導致業務規模與信托收入不配比;信托實際責任和信托的輿論責任不對等,這就造成了信用風險不大,但聲譽風險巨大的情況。2008年銀信合作的平均信托報酬率不到0.1%,有甚至達到0.05%,遠遠低于其他同類金融合作費率。如此低費率,信托公司無法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一旦資產出險,雖然信托公司可能按規免責,但輿論導向卻直指信托,造成信托名譽損失。今年上半年某類金融機構以存款資金充抵資本金,委托信托公司用于政府項目建設,被銀監會叫停。此例中某類金融機構違規明顯,且項目規模較大,社會影響強烈,而信托公司由于受托人身份原因被動牽涉其中,形象也受到損失。
3.投資類資產聲譽風險體現在股權控制上。股權投資是信托財產的存在形式,其權利的行使要遵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許多信托公司出于風控考慮,對投資企業采取資金、印章、人員等方式進行股權控制,但個別信托公司利用控制權利,違規進行操作,社會影響惡劣。如某信托公司違規向“四證”不全和資本金不足房地產項目融資,項目運行不暢,導致信托計劃到期無法正常清算,甚至引發,受到媒體負面報道,這一事件是由傳統風險爆發所引致潛在風險,造成聲譽風險擴大,對信托公司名譽損害很大,也在業界造成不良示范后果。
二、聲譽風險逐漸突出的主要原因
(一)主觀因素
1.聲譽風險意識不強,忽視隱性風險管理。部分信托公司尚未認識聲譽重要性,戰略上重視規模擴張,輕視風險防控,經營上重視現實風險、忽視潛在風險;部分公司政府背景較濃,存在官本位色彩,信托公司決策先考慮政府大股東意愿而非公司長遠發展,對公司聲譽、市場反響等無形因素考慮不多;部分公司缺乏有效手段應對新型風險類型,僅能依靠傳統風控措施進行風險管控,隱性風控技術有待提高。
2.盡職調查管理還不到位。由于聲譽風險是一種隱性風險,其暴露往往是由傳統風險所引致,盡職調查不到位,對操作風險造成疏漏。一是盡職管理跟不上業務發展,部分公司先展業、后調查,先有風險后彌補,未能做到制度先行;二是調查不細致,部分公司盡職調查停留在要件合規層面,容易忽視項目內在風險點;三是管理不成體系,部分公司調查仍依靠人員經驗,定性考證與定量分析結合不好,未形成完備的盡職管理體系。前述銀信合作的政府項目案例,我們在檢查中發現多數信托公司對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來源合規性只進行了政府財政實力等常規審查,未進行項目延伸合規審查,也未要求出具監管部門意見。
3.規模導向的績效考核助推聲譽風險膨脹。按照生命周期理論,信托公司正處于快速成長期,據了解許多公司績效考核也是圍繞業務量開展的,甚至個別公司人員工資是按照業務量分成計酬的,在這種績效導向下,展業時會重視業務規模、合規條款等硬條件,而忽視費率報酬、聲譽風險等軟約束,這種考核在光鮮背后就隱藏了大量的聲譽風險,而聲譽風險又存在累積效應,一旦爆發,容易波及其他業務和公司,成為行業風險。
(二)客觀因素
1.信托制度本土化發展還需時日。信托制度作為舶來品在中國發展時日不長,信托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制度與中國實踐的融合還并未完全順暢,公眾更容易將其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列于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同類比較,而其由于發展歷程、社會認同等原因與同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另外中國目前在信托財產登記、稅收等方面缺乏配套法規,因此信托發展未能壯大,市場口碑尚未建立,聲譽和信托品牌還處于初步萌芽階段。
2.信托公司的社會認知還有待提升。新兩規對信托公司客戶選擇有明確要求。銀信合作是普通客戶了解信托公司的途徑,從投訴看,公眾對信托公司地位和責任較為模糊。今年上半年我局收到銀信合作投訴一類是客戶直接投訴商業銀行,但由于信托公司在交易中承擔了受托人角色,而常有被推諉責任的情況,這對信托公司形象有所影響;另一類是客戶對信托公司主張權利,盡管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信托交易對手是機構,并不直接面對公眾,但仍有金融消費者對信托公司提出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眾對信托公司職責、功能等眾多認識存在偏差,對信托公司、信托產品的理解還很不到位。信托資產的盈虧對信托公司的社會聲譽影響很大。這類投訴在全國范圍內均存在。
3.金融市場存在“壞孩子”假設。當交易者一旦被市場定義為“壞孩子”,日后所有的壞交易責任都容易指向這個壞孩子。中國信托業五次大的整頓是對信托業的重大洗禮,也是對前期部分信托公司不檢行為的修正,但整頓后市場仍然殘留對信托公司的先天指責和不信任,加上壞名聲的傳染性,信托公司一次被當成壞孩子后,將面臨經常被懷疑成壞孩子的無奈。
三、防范信托公司聲譽風險的政策建議
1.強化聲譽風險意識,提升聲譽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要把產品信譽、公司聲譽當成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思路,樹立行業口碑,重視聲譽風險,打造“百年老店”形象;高管層要樹立聲譽風險意識,要加強信托公司聲譽管理能力,提高決策科學性。
2.信托公司盡職調查,避免合同瑕疵。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信托公司盡職管理指引》,為信托業提供行業示范;信托公司結合自身業務情況和特點,探索與此相關的盡職調查方法,完善內控管理體系,減少傳統風險誘發的聲譽風險可能。
3.加強凈資本管理,增強抗風險能力。要在充分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出臺《凈資本管理辦法》,體現原則導向,指導信托公司展業同時要保持適度的高流動性資本,以抵補現實和潛在的風險;信托公司要加強凈資本管理,要注重業務擴張與凈資本存量的匹配性,量化其抗風險能力,以提升社會信任度和美譽度。
4.加強產品研發,提升品牌價值。創新永遠是信托不變動力,產品研發不僅要標新立異,更重要的是要對產品的適應性、生命力等進行研究,塑造經典產品,提高信托品牌價值,這是增強信托聲譽、增強社會信任的最直接途徑。
上市門檻是否過高?
“中國的創業板既不是中小板,也不能照搬香港模式,中國還不具備條件建設完全意義上的創業板,必須堅持走自己的路?!敝袊ù髮W教授劉紀鵬說。
根據管理辦法,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劉紀鵬認為,創業板上市標準不能太高,但是決不能一下子降太低,要借鑒國際規范,同時也要尊重中國現實國情,上市標準要從高到低逐步調整,重要的是首先把創業板開起來。
但是,中信證券研究部負責人徐剛則擔心:“創業板上市規格太高,很多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企業在上市時還是虧損,但事實證明是成長性很好的優秀企業,我們的創業板是否把此類企業排除在外了?”
他認為,股票市場的爆炒很多時候是資源稀缺性導致的,應該降低門檻,讓更多的創業企業進入市場,同時讓證券公司作為做市商進入市場,真正起到中介機構的作用。
發行審批是否過嚴?
根據管理辦法,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比例。
“這一制度延續了現行的主板發行體制,發行審核依然行政化,是否會造成發行的低效率,延長上市時間,增加上市成本?”徐剛對此表示擔心。他認為,創業板對中小企業來講最大的功能就是融資,如果仍然需要發審委的審核,則可能把本土企業資源推向海外。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義相認為,創業板的發行審核流程應該較主板更為簡單一些,并向民營企業傾斜。創業板企業募集資金的用途不應該需要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不要求做認證,“需要審批的項目越少越好”。
燕京華僑大學校長、經濟學家華生認為,創業板應該增加市場化的探索,成為主板市場進一步市場化的試驗田,否則創業板的意義將被削弱。
市場風險誰來承擔?
創業企業的特點決定其投資的高風險。證監會頒布的管理辦法把保薦人的保薦期限由主板的兩年延長為三年,以更好地防范風險。
“對保薦人要有非常嚴格的約束,三年期內保薦書中承諾的方面如果出了問題,要進行有一定力度的懲罰,目前的懲罰機制尚不夠明確?!便y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說。她特別提醒,應該重點關注保薦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淡化的“不利方面”。
劉紀鵬認為,在創業板推出的過程中,對保薦人的要求應該更嚴格,三年的督導期限不能改變。此外,對于保薦人能同時保薦多少家企業,應該有一定限制。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吳曉求看來,創業板不應將風險僅壓在一兩個保薦人身上,這樣做很不安全,最主要的風險應該讓發行人承擔,出臺相應的規則對企業本身進行約束。
“創業板應該設置退市機制,明確禁止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禁止買賣殼資源,真正做到有進有出,在市場化探索邁大步子的同時更要加大監管力度?!比A生建議。
左小蕾認為,“投資者的監管機制”亟待建立,可以試點投資者集體訴訟,允許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違規行為進行。既然投資者要承擔退市風險,必將對上市公司起到大的約束作用。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關于退市制度的設計會很嚴格,與主板有所區別。從國際上通行的規則看,可能從上市公司違規次數、交易量活躍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
市場規模如何把握?
“創業板重在今年開通,而不是要快速發展成一定規模。”劉紀鵬說。但他也認為,創業板第一批企業不應該低于50家,之后到底是批量上市,還是一兩家上市,這是一個需要考慮的細節問題。
關鍵詞:信托公司;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模式
一、私募股權投資信托及其優勢
所謂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非公開方式與投資者訂立信托合同,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信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將募集的信托資金以權益投資的方式進入合適的公司(多為非上市公司),并適時退出實現增值,進而將信托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交付給受益人的資本運營方式。
在該模式中,信托關系是核心法律關系,投資者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而受益人則是投資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由信托合同或者契約加以明確。受托人在名義上擁有信托資產,但是信托財產實際上是一種獨立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和受托管理的其它財產相分離。受托人可以自己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也可以選擇其它投資管理人管理運作信托財產,或者由受托人和其指定的投資管理人共同管理運作信托財產。
二、我國信托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采取的主要模式
2007年4月6日,湖南信托與深圳達晨財信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深圳達晨信托產品系列之創業投資一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拉開了信托型PE產品的序幕。隨后,深國投、中信信托、新華信托等也相繼推出了自己的PE產品。經過近五年的發展和不斷創新,信托公司推出的PE產品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1.信托公司主導的單一信托模式
在此模式下運作,信托公司不以自有資金參與信托計劃,僅充當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獲取信托管理費和投資顧問費,由此可逐漸形成信托公司在PE市場上的核心競爭力。其結構請見下圖:
在該模式中,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發行人,同時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發行、管理和運作;受益人大會代表受益人監督信托公司對資金的運用。資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報酬后為集合信托計劃的受益人享有。
2.信托公司主導的結構化信托模式
在這種框架模式下,信托公司與合格投資者的關系類似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與一般合伙人的關系。結構化信托模式業務流程圖如下圖所示:
在該模式中,信托公司發起設立集合信托計劃構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信托公司本身認購一部分基金份額,并充當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資者認購其余的份額,并充當優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后于優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當投資成功取得收益時)而先于優先受益人承擔損失(當投資失敗發生虧損時)。信托公司負責基金的發行、管理和運作。受益人大會主要由優先受益人組成,負責監督信托公司對資金的運用?;鸬闹卫硪巹t以及劣后受益人、優先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與利益、風險分配由信托契約予以約定。
3.機構主導的結構化信托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信托公司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公司等進行合作,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平臺優勢和客戶資源募集信托資金,承擔受托人的角色,而專業機構則充當投資管理人的角色,在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項目源,選擇項目并進行后續一系列實質性管理。這種合作模式有利于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可實現優勢互補,戰略雙贏。在這種框架模式下,投資管理人與合格投資者的關系類似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與一般合伙人的關系。機構主導模式業務流程圖如下所示:
該模式中信托公司更多的是起到一種平臺、管道的作用,是本土PE借助信托“新辦法”的制度優勢,在國內相關法規缺失的現階段,實現本土募集,擴大基金管理規模,迅速搶占處于發育初期的國內PE市場的一種手段。在該模式中,信托公司并不處于核心位置,不利于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三、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模式的創新
1.新模式的構建
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是一項復雜、專業的新興業務,而一些信托公司缺乏私人股權投資的實踐經驗和項目儲備,因而在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發展的初期,很多公司都采用聯合、合作、合資的方式通過“借船出?!眳⑴c私人股權投資業務。但隨著市場參與度的增強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信托公司要不斷提升自身的產品設計、資產管理和投資運作能力,逐漸將注意力集中到能夠打造核心競爭力的模式上來,從而在今后的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中形成自身的專屬優勢。
所以,在構建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的新模式時首先要著眼于信托公司的長遠發展和核心競爭力的打造,著眼于使信托公司在PE業務流程中起主導作用;其次,信托公司剛剛進入PE市場,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市場瓜分和參與問題,在發展的開始階段,只要能夠使信托公司參與進PE業務中,并能夠學習先進經驗的模式都可以采用,信托公司可以在PE這條產業鏈上以多重角色出現,充當PE本身、資金募集人或投資管理人。
居于上述考慮,結合有限合伙制度的優勢,借鑒國際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是有限合伙制運作模式)的先進經驗,對信托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的業務模式作出創新,構建如下新模式:
2.新模式的交易結構
上述模式的交易結構具體表述為:
(1)信托公司首先以自有資金與專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共同成立某有限合伙企業A(以下簡稱“A企業”),信托公司擔任A企業之有限合伙人(LP),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擔任A企業之普通合伙人(GP),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信托公司在投資決策委員會中擁有一票否決權,同時信托公司負責監管A企業全套印鑒及有效證照。
(2)由A企業擔任G P,由信托公司發行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其他投資人擔任LP,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B企業。
3.新模式的優勢
上述模式中信托公司既負責基金的發行和托管,又和專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一起作為有限合伙企業B企業的普通合伙人(G P)負責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如此設計的優勢在于:
(1)信托公司可通過該模型,全面控制有限合伙A公司,從而達到控制有限合伙B公司,并全面控制以上全部交易結構,保障了信托計劃的資金安全性。
(2)通過發行信托計劃,該有限合伙企業的資金可以滾動投資其他符合標準的項目,資金杠桿比較較大,對投資顧問具有充分的吸引力。
(3)信托計劃的發行可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人的需求。
(4)信托公司以自有資金投入,也可享受超額收益。
(5)除了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外,信托公司還可以為大額高端客戶量身定做適合其的資金投資計劃,直接以L P的形式加入有限合伙B公司,從而達到更為專業的資產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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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下稱《管理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資格條件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也可以銷售基金。《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生效。
“長期以來,國內的基金銷售由銀行壟斷。非銀行體系和外資銀行加入后,‘鯰魚效應’將帶動整個行業更加關注投資人的真實利益和訴求、帶動基金產品的創新,提升投資人的整體滿意度。”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說。
他還認為,新的法規對于改變基金業目前“重首發、輕持續”、“邊申購、邊贖回”等各種痼疾,推動基金公司實現優勝劣汰等,都具有現實意義。
開閘外資行
證監會此次公布的《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國內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
一直以來,中資銀行在基金銷售渠道之中非常強勢。就基金托管而言,國有銀行占據絕對份額,工、農、中、建、交五大中資銀行托管的基金超過86%,招行、浦發等股份制銀行分食剩余份額。 目前國內基金銷售渠道上,中資銀行占比超過70%。
代銷基金是外資銀行最為渴望的業務之一。然而,相比而言,國內網點最多的外資銀行匯豐,也只有100多個網點,不及工商銀行1%。
對于網點稀少、人工成本昂貴的外資銀行來說,以財富管理業務切入中高端人群一直是其在境內發展的主要策略之一。然而,缺乏代銷國內基金這一環節,外資銀行的財富管理一直面臨結構性短板,如今這一格局終于有了改變。
在《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采訪中,幾家主要在華的外資行如花旗、匯豐、星展等對于未來開展代銷公募基金的業務,都表達了勢在必行的態度。
匯豐中國個人金融理財業務總監邱怡靜認為,代銷本地基金將對外資銀行現有的財富管理產品線提供有益的補充。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總經理梁大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代銷國內基金有利于我們的客戶在進行理財時多一些選擇?!?/p>
可以看出,雖然即使代銷國內基金業務開閘,短期內也不會給基金銷售格局產生大的影響,但這將是對在華外資銀行財富管理池項目的補充。
東亞銀行(中國)財富管理部總經理陳柏軒認為:“如果說國內大銀行是一個超市,在這個平臺上有網點便利的優勢。那么外資行就要打造精品店,要加大研究和咨詢服務,加大全球資產配置力度,根據客戶風險收益偏好、經濟周期中不同產品的特點,提供財富管理的服務。”
準入門檻降低
數據顯示,中國的公募基金總數已突破800只大關。截至2010年底,公募基金管理資產規模達2.41萬億元,與基金業剛起步時相比,資產規模增長達到了28倍。
然而,由于去年以來市場不起色,在公募基金份額和規模雙降的困境下,各家基金公司為爭奪有限的資金,仍在不斷地申報和發售新產品。僅今年以來就有107只新基金成立,合計募資1480.94億元,作為主力渠道的銀行也應接不暇。
為了爭取銀行渠道的支持,基金公司只能加大對銀行的激勵力度,尾隨傭金居高不下?;鹉陥箫@示,2010年全年,基金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一共為46.03億元,占全年管理費的15.92%。
在境外,第三方銷售機構是基金的第一大銷售渠道。比如,美國第三方銷售的比重占到70%,英國在55%以上。然而在中國,目前銀行銷售渠道仍占據無可撼動的地位,銷售渠道占比超過60.84%,且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另外,直銷和券商渠道占比分別為30.48%和8.69%;第三方銷售的份額幾乎微乎其微。
此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實施以來,由于準入門檻過高,參與機構較少,天相投顧成為了唯一獲得基金第三方銷售牌照、開展相關基金銷售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但是,由于諸多因素,7年以來因沒有找到合理的盈利模式,天相投顧每年在基金銷售業務上仍要虧損1000多萬元。
此次新的《管理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一是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同時,《管理辦法》將允許金融證券專業人士參與設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
“法規的一小步,基金業的一大步?!焙觅I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說。
“我們不排斥任何第三方機構,這對渠道多元化有積極作用?!睎|吳基金總經理徐建平指出,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是逐步的,短期內也難以改變現有格局。
一位公募基金公司市場部總監也表示了擔憂:“第三方沒有銀行券商的網點優勢,能否成功還是個問題,再加上如果‘換湯不換藥’、不能帶來費率的大幅度下降和服務的持續、穩定、深入提高,那么第三方銷售模式也不能實現徹底的變革。”
盈利模式待考
根據《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的初步統計,目前有十多家第三方機構正在準備相關事項。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表示,第三方銷售機構基金銷售需要多長時間實現盈利,能否形成持續盈利成長的商業模式,目前行業內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判斷。
“考慮到當前的競爭態勢,基金銷售實際上是個微利行業。第三方渠道銷售最大的問題在于,由于較為弱小,其尾隨傭金不可能超過銀行,而發展龐大的中小客戶群成本又太高,客戶維護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江賽春說。
一位業內人士也認為,“基金銷售是一個走量的過程,公募基金體量大,單筆投資的毛利很低。如果以每年1%的傭金計,對于平地起步的第三方銷售公司來說,一年至少要做到20億至30億元以上規模的量,兩三千萬元的收入才能達到盈虧臨界點,恐怕就要經歷3年~5年的投入期?!?/p>
銀河證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王群航看來,“如果銀行降低基金尾隨傭金,則將會極大地削弱第三方機構的盈利空間,這個打擊是致命的。”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同時為基金銷售機構的未來發展預留了空間:允許基金銷售增加“增值服務費”內容,即鼓勵提供專業服務并收取與服務質量相關的費用;允許有資格的機構進行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銷售;并為FOF(專門投資于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的管理也做了鋪墊。
《管理辦法》之后,中國證監會于6月23日又了《開放式基金業務數據交換協議(試行)》。業內專家稱,這是為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在內的所有基金銷售機構搭建平臺,有助于基金銷售工作標準化、規范化,降低銷售機構運營成本,提高效率。
關健詞:產業投資 基金 資本市場 管理
一、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內涵及其現實意義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分成的投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作為投資基金的一個種類,它具有“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的特點。
(2)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的基礎建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以高風險實現高收益。
(3)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以實業投資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證券投資,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4)產業投資基金區別于“行業基金”,其投資方向一般是跨行業、綜合性、以符合組合投資原則并且避免蛻化為某個行業的行政附屬物。
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作產業基金這種形式進行投融資運作。因此,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基礎產業的快速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這需要巨大的資金需求,而目前國家財力和銀行信貸難以滿足。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實現基礎設施融資的證券化,特別是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為基礎設施發展融資是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產業投資基金聚小為大,使基礎產業的民眾投資成為國家財政投資的有力補充,就可以配合國家投資,改變我國基礎產業嚴重滯后的局面。同時,由于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是一種勞動密集型產業,還可以吸納大量的產業工人,緩解下崗職工的就業壓力。
(2)有利于促進高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目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學技術而不是依靠擴大規模來實現經濟增長。高科技產業是充滿風險的產業,依靠銀行貸款來支持高科技產業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創業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產業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創業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是支持科技發展事業,提高產業領域的科技含量,實現經濟集約化發展的有效途徑。
(3)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和推動產融結合。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難點是巨額存量資產的盤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素質較高,生產經營環境也不錯,但由于缺乏大量資金的啟動,而坐看一些高技術、重工產品市場機會的喪失。如果這些企業能借傳統優勢,并在產業基金的推動下再入市場,就可以煥發出巨大的生機和活力。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投資于國有企業,而各類企業也可以購買持有產業投資基金的證券,從而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強化產權約束功能。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萬多億元。隨著利率不斷下調,儲蓄和投資日益分離,并且居民投資呈多樣化趨勢,除銀行存款外,投資于股票、債券、基金越來越多。產業投資基金的推出,拓寬了投資渠道,可以滿足多層次的投資要求,從而優化了資本市場結構。另外,在資本市場上,產業投資基金可以以股權形式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改善未上市公司的產權制度與內部治理結構,從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為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產業投資基金還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以股權形式通過購并國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資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強有力的產權約束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督,使資本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在有效的經濟監督之上。轉貼于
二、我國產業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
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歷史較短,在其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問題和不規范的地方,具體表現如下:
(1)對產業投資基金認識不足。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需要人們解放思想和提高認識。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兩個錯誤傾向:一是把產業投資基金簡單地與籌集資金等同。由于我國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門自發組建,缺乏一個嚴格的運作規則和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其發展初期存在種種問題在所難免。但是,如果簡單地將由產業投資基金所進行的籌集資金活動等同于一般的籌集資金,這無疑將基金的科學性給摸殺了;二是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門的發展,認為產業投資基金將會與現有的金融部門從資金市場爭奪資金份額,二者的發展是此消彼長的關系。
(2)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制不統一、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規范的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如《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規,導致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各種不規范現象,如:發起人資格審定不規范、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不規范、基金性質不夠明確、基金投資限制性不夠、基金信息披露不規范等等。
(3)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缺乏應有的專業人才。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出現時間不長,真正懂得如何操作產業投資基金的人才很少,進而導致了普及推廣基金知識不夠,投資者對產業投資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約了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經理的整體素質,系統地引進海外基金的操作規則,提高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水平。
(4)對產業投資基金監管缺乏統一的機構和應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設立與上市的批準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交易所(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實上的多頭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業自律組織目前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對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由于機構的不統一,相應缺乏應有的力度。
三、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思路
1.加強產業投資基金的宣傳,讓廣大投資者真正了解產業投資基金的內函及其運作規則,更主要的是其低風險性和高收益的穩定性(相對于股票投資而言),克服認識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積極用人機制,盡快培養我國的基金管理專業人才??煽紤]以下辦法:一是建立基金經理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嚴格的考試,對于符合基金經理人資格條件的才允許進行市場;二是加強對基金經理人的管理,規范其行為,對于違規的基金經理進行嚴厲的制裁;三是加強與國際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可考慮引進與送出培訓結合的辦法,盡快培養出我們自己的較為完善的隊伍;四是對現有的保管人業務進行改組,選出實務雄厚、資信好、人員素質較高的單位進行試點,并逐步向專業化保管公司發展,使其成為真正的基金保管機構;五是與國外機構合作,有選擇地引進國外信托銀行或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機構。
3.規范產業投資基金運作,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經濟發展。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募集方式上,應以公募為主。在國外,創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對法人、還是對公眾,均以私募為主。以私募方式設立基金,建立在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之間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達成的委托-關系之上,基金運作環境較為寬松,較少受制于國家主管機關的監管。而我國目前投資者不夠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規范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利益,因此,應以公募方為主設立基金。公募方式設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籌資途徑,從而形成規范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組織形式上,應以公司型基金為佳。相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上市證券而言,產業基金所投資的未上市證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強化對基金管理的監督十分必要。另外產業投資基金適應產業投資的需要,法人等機構投資者要占較大比重,投資者參與基金決策的愿望要強于證券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適應自身運用特點,產業投資基金按公司型設立為佳。產業投資基金應按《公司法》設立,同時,由于在操作上比較復雜,可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對《公司法》所難以規范的內容作更詳細的規定。
(3)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從事實業投資,收益主要來自于投資后的長期分紅,所以,產業投資基金必須由同時具備實業投資經驗和資本經營經驗的金融投資機構對其重大決策承擔責任。因此,應選擇經營股權的各類投資公司而不是經營實物商品的各類工商企業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在現階段,可選擇證券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
(4)在產業投資基金形式上,可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我國國內投資機構比較熟悉國內的投資環境,但缺少投資經驗;而國外的投資機構雖然不大熟悉中國的投資環境,但投資理念比較成熟,并可以從全球發展的角度對整個行業進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發展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優勢互補,引進國外資本與先進的投資技術,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戰略。
4.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加強法律監管,促進產業投資基金的規范運作。我國發展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及創業基金都有差異,沒有現成的國際法規可援引,監管經驗也不足。產業投資基金應先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規監管體系。應盡快制定《投資基金法》、《投資顧問法》、《投資者利益保護法》等,目前可考慮先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使試點過程有法可依。《辦法》的制定既要借鑒國際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又要考慮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自身特點和具體國情。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應充分賦予《辦法》對基金發行、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
5.政府在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中應發揮導向作用。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業性的投融資主體,其市場化運作原則與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政府導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預基金的運作,但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通過對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資限制來發揮必要的導向作用。另外還可以對設立的向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定向投資的基金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作出符合自身發展的投資戰略,增加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操作性。
參考資料:
1.《投資基金與金融發展》(徐洪才)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8
根據產生的法律基礎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類。而新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則從法律上明確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類型——契約型投資基金,其法律構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約型投資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銀行)之間訂立有基金契約(信托契約),在基金契約的約束下,基金管理人設立基金,投資人(受益人)通過購買基金憑證而成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鸸芾砣藢⒛技降馁Y金(基金財產)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過指示基金托管人進行具體的基金投資活動而達到管理基金財產的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優點就在于通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專業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后,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原則上不介入投資基金的運作,受托人對基金的管理享有極大的空間。而這種管理和收益分離功能的發揮,固然要求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存在明顯甚至激烈的利益沖突,對利益沖突進行防范以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規范不可少。
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沖突是指一個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與其對他人所負的信賴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是一個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負有相互沖突的信賴義務的情形。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有三個關系人: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為托管銀行)。這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礎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傳統信托關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證券投資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其二,在證券投資基金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運作中出現了分離,管理信托財產與受讓、保管信托財產的職能分開,產生了與此對應的專門管理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和負責受讓并保管基金財產的托管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專門負責對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而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活動。另外,托管人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的職責。
從信托法理上來說,信托實行的是一種所有和管理分離的模式,受托人實際上控制了信托財產,而委托人完全依賴于受托人的技術以及忠誠來實現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義所有人的優勢地位而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是與委托人、受益人進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為自己爭取一個好買賣的同時會與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責相沖突,從而有可能損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和能力不足問題,受益人在此類交易中往往處于弱勢,從而使自身利益受損。
而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同樣也可能存在此類交易。這是因為,首先,隨著金融業務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利益沖突產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其次,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會產生利益沖突的多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財產或受益人。而在混業經營體制下,作為托管人的托管銀行也可以從事證券等其他業務,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財產或是受益人進行交易,從而產生利益沖突。最后,在金融集團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單個機構身份出現,而會以大型金融機構的附屬成員或是多家金融機構的集合體身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沖突將更為常見,且類型復雜。
利益沖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論基礎
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財產或是受益人之問的利益沖突。從信托法上來看,為了防范此類利益沖突,立法者一般通過以下兩種法律制度安排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課以受托人“信賴義務”(fiduciaryduty)
在英美法上,信賴義務是受托人行為規范的原則,更是達成信托目的的關鍵。從內涵上來看,信賴義務是指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的實質管理人或作為被信任考,其行為應當從受益人的利益出發,負有受益人信賴其行為時所應履行的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1.注意義務(dutyofcare),是指信托關系的受托人應以通常的技術與謹慎的注意運用該基金財產的義務。在證券投資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一個審慎投資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謹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實義務(dutyofloyalty),是指受托人應以受益人的利益為處理信托事務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處理事務時,考慮自己的利益或是為他人圖利,以避免與受益人產生利益沖突。就此原則,衡平法發展兩個基本原則,即“沖突禁止”原則和“圖利禁止”原則?!皼_突禁止”原則是指受托人不得將自己置于與信托財產或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包括事實上的和潛在性的利益沖突。而“圖利禁止”原則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利益,其所謀利益受益人有權主張歸入權。
對于信賴義務的規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國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確規定了受托人的信賴義務,如日本的《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對受益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而有的國家則是在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法規中明確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賴義務,如美國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中確定了投資顧問的“聯邦信賴義務標準”‘。
我國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而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所以說,無論是《信托法》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均明確課以受托人以忠實義務,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層法律保護。
二、對利益沖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對受益人負有絕對忠實的義務,即受托人絕不能將自己放在與受益人可能相沖突的地位,所以其要盡可能地避免利益沖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為“經濟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趨使下,僅靠法律作一個概括性信賴義務的規定是無法有效防范利益沖突發生的,所以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者通過對相關利益沖突的禁止或是限制來保護受益人利益。從各國立法內容上來看,對于利益沖突的限制一般從以下兩個層面來進行:
1.受托人禁止與信托財產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資金買人信托財產,也不能以信托資金買人自己的自有財產。同樣,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財產借貸或是貸款于信托財產。對于此限制,有的國家采用的是絕對禁止原則,如英美國家。但也有國家采用相對禁止原則,即規定了一些例外原則,如規定在公開市場交易的除外。同時也賦予受益人以選擇權,讓其可以承認或撤銷此交易。
2.與受益人交易(交易標的物非信托財產),除非受托人能證實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況進行的,否則受益人可以隨時撤銷該交易。
利益沖突的具體類型及其法律防范
從信托法理分析出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利益沖突主要包括:
一、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沖突。這一類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對等性,這主要是因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為基金財產的實際控制者又作為交易的另一方,這實質上就為“一人交易”,極易導致利益沖突從而損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一般來說,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的交易主要有三種形式:
1.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
對此,大多數國家的基金法均原則性地禁止此類交易,但又規定了例外原則,即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授權證券監管機關或基金受益人對該種交易進行豁免或批準。大多數國家在判定此類交易是否有效時,一般采取兩種原則:一是要求這類交易必須符合基金的投資策略,二是要求必須在公開市場以正常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
以美國法為例,依《1940年投資公司法》section17(a)以及《1940年投資顧問法》section206(3)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以委托人身份故意利用基金財產購買基金管理人或關聯人士的證券,也不得向基金財產借款或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貸款。但是也有例外原則,即此類交易如果滿足以下七種條件,則可以被允許進行:(1)證券的賣方收到的惟一對價必須是現金;(2)交易價格必須是獨立現行的市場價格;(3)不必支付傭金;(4)符合基金政策;(5)基金董事會,包括獨立董事的多數,必須采取合理設計的程序以保證對本規則其他條件的遵守;(6)董事會應每年審查該程序,每季審查這種交易;(7)基金必須保存這種交易的書面程序和記錄6年以上。而我國的香港地區則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態度,如《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規定,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人士與基金之間的交易必須事先得到代管人的書面同意,所有這種交易必須在基金年報上公布(在香港,代管人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而我國對此類交易的限制散布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對此我們進行具體的分析。
(1)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與基金財產之間的買賣,在實踐中主要是指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第二種情況是指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梢哉f,對于利用基金財產向基金受托人出資的禁止,主要是考慮到此可能構成自我交易,造成基金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混合,從而使受益人利益受損。而對于用基金財產購買基金受托人承銷或發行的證券的限制,主要是考慮到此種交易會造成基金受托人作為承銷中的人和作為基金受托人的職責沖突。因為,這兩種身份均要求受托人必須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這類似于中的“雙方”,勢必會損害到一方委托人的利益。。
對于這兩種交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立法例,沒有留有例外的余地,。筆者認為,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初期對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水平較弱的情況下,采用此類立法更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從長遠發展來看,此種規定不利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且在一個監管法制完善的市場中,也有可能存在此類交易對投資者有利的情形。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例規定例外條款,即首先要求符合基金的投資策略,其次要求在公開市場以正常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最后可以賦予證券監管機構對于此類交易的核準權。同時賦予投資者(主要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以選擇權,由其決定是否撤銷此類交易。如果投資者選擇承認此種交易,那么應要求基金受托人將其從此類交易中的所得歸人基金財產。
(2)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向基金財產借款,或是基金財產從基金受托人或其關聯人士處貸款。禁止此類交易,主要是因為受托人與受益人就利息金額立場相反,有可能會損害受益人利益。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比較多會出現的是將基金財產借貸給關聯人士。而對于基金托管人而言,由于托管人多為商業銀行,所以最經??赡艹霈F的就是貸款予基金財產。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對此則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財產借貸于其關聯人士。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也適用于以上條款。而無論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財產借款,還是基金受托人貸款子基金財產,都會將其固有財產或第三人的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以上分析可知,我國目前立法對此類交易也是持完全禁止的態度的。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兩個基金之間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個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個基金。因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個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也有損于基金管理行業效率并最終損害投資者利益。然而這種“一主多仆”的結構會導致兩種形式的利益沖突:(1)同向交易,即兩個或多個基金同時或先后買入或賣出同一種證券。(2)異向交易,即兩個或多個基金之間互相進行買賣,或是兩個或多個基金間買賣同種證券,一個為買方,一個為賣方。
在同向交易中,主要產生的矛盾是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不屬于兩個基金或多個基金之間的交易沖突,這將在下文論述。在此主要探討異向交易中的兩種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中,相當于受托人旗下A基金的投資人既為A基金的受益人又為其投資的B基金的受益人。在此,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兩只基金的受托人可能會為了滿足B基金的募集需要而購買B基金憑證,損害到A基金投資人利益。在第二種情況中,基金管理人均是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交易雙方,這種情形類似于中的雙方,作為賣方的受托人有義務抬高價格,而作為買方則期望能以低價買人,所以不可避免產生利益沖突。
對于這兩種交易情況,各國(地區)所持的態度不同。臺灣地區的《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管理辦法》則對基金間的相互交易持全面禁止態度,其規定,證券投資信托事業應該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托基金,不得對本證券投資信托事業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為證券交易行為。而日本在《證券投資信托法》中規定了對此類交易的限制性原則,但在證券投資信托協會《業務規則》中又對該類交易規定了例外原則,即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基金之間的股票交易??梢哉f,大部分國家對于此類交易都沒有完全禁止,而是規定了一些豁免條件,包括實質條件和程序上的條件。實質條件一般要求,交易的條件要公平合法,不得損害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有的國家另有要求程序上的條件,如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section17(b)規定必須得到證券監管委員會的批準。
從我國現行的立法來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條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此我們可能得出,我國對于基金之間相互投資是持原則性禁止態度,還留有“基金中基金”這種新型基金品種的發展余地。而對于第二種情況,19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之間不得相互投資。此條規定可以說是對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的完全否定。但是在2003年新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并無此規定。相反,在《信托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對此,筆者認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實質上為一種信托基金,所以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未規定的可以適用《信托法》的規定,所以我國對于第二種情形的基金相互交易應是持一種原則上禁止而特殊情況例外的態度。另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因此,如果這類交易會導致基金受托人不公平地對待不同的基金財產,厚此薄彼,則可以視為禁止的行為,因此造成受益人損失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賠償。
可以說,這種立法態度是值得稱贊的,因為有時候基金相互交易是有利的。譬如某基金因基金契約屆滿,必須處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時又要購進某種股票時,允許基金間相互交易則能保護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相反,全部禁止不但會有損基金運作的效率,也可能有損受益人收益。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實踐操作時僅靠新法中第二十條的原則性規定以及《信托法》中的一般性規定,仍是無法有效地防范此類利益沖突損害受益人利益。因此筆者認為,相關監管機關應借鑒國外的立法例,盡快出臺相關的監管指南或是指引,具體明確此類交易必須符合的條件,以引導規范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運作。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人士和基金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
此類交易較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1.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各基金共同與第三人交易。
譬如,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兩個基金同時買進A、B同一證券,在此同向交易下,兩個基金A、B競爭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分割的忠誠。如果兩個基金的投資標準均要求購得同一股票,基金管理人必須決定將不同成本的股票在兩個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利益沖突。同樣,在出售股票時也會碰到類似情況。
對于此類交易,大多數國家基金法規中沒有涉及,目前有規定的主要是美國法。美國法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基于衡平法即平等原則,按比例對不同價位的投資在基金之間進行分配。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觀點,如果投資顧問不能在交易分配中公平對待不同的基金財產,則其行為可能構成違反《1940年投資顧問法》Section206規定的忠實義務。SEC雖然沒有指定在不同賬戶間分配投資的具體方法,但是要求投資顧問必須有明確的分配政策,該政策必須建立在公平、平等對待不同基金賬戶的基礎上,并在實踐中貫徹始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雖沒有相關條文對此類交易有所規范,但是我們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實義務以及第二十條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的規定來看,對于此類交易我們也可采用美國法中的“公平原則”來進行處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進行投資策略安排時,應當本著從每個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發,公平對待每一個基金財產。
2.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財產和第三人的利益沖突。
這主要是指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財產同時購進或賣出相同證券所產生的利益沖突……這種情況主要是在混業經營條件下,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托管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也可以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務,在此時其有可能同時和基金財產購進或賣出相同的證券品種。因為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資策略是通過基金托管人來完成的,所以基金托管人有可能事先知道相關的投資策略,當基金正買人、準備買人或者是考慮買入某一證券時,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明知的情況下而同時買入同一種證券,則可能會抬高該類證券的交易價格,提高基金的投資成本,從而可能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威脅受益人的利益。
對此,美國法認為,只要基金受托人與基金在該交易中存在共同利益(jointinterest),而“共同”的認定是只要存在“某種聯合因素”即可,即使基金受托人并未參與到該基金所進行的交易,只要基金受托人可能從該交易中獲利,而基金財產可能受損,那么就將這類交易視為是有違忠實義務的利益沖突。
我們國家由于目前還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作為基金托管人的商業銀行目前尚無開展投資買賣證券的業務,所以目前此類交易出現的可能性為零。但是,從長遠來看,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此種交易的出現只是時間的早晚問題,在此仍有探討的價值。從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實義務可以推導出,如果此類交易直接或間接地使基金財產受損,則應視為被禁止。但是僅此概括性的規定是不能完全防范此類利益沖突的,對此只能有待于日后證券監管機關的相關監管規則的出臺。筆者認為,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對“共同利益”的規定,同時判定此類交易還應掌握另一原則,即托管人進行相同的證券買賣是在明知基金財產正要或將要進行同種證券買賣的前提下,而故意為同種證券買賣行為的。對此,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托管人證明其行為不是在明知情況下所為。另一方面,監管機關可以要求基金托管銀行在開展相關證券投資業務前建立完備的“內部防火墻”制度,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分離。
三、基金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交易(交易標的非基金財產)
信托是中國房地產金融創新的主流范式和主要趨勢,“信托+銀行”是中國房地產融資的主流模式。房地產投資信托(簡稱REIT)作為有效的投資手段可以活躍和刺激金融市場,作為融資手段可以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對于我國房地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背景及現狀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在國外的發展概況
房地產投資信托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經歷了20世紀60年代初的興起,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榮,70年代的重創和低迷,80年代的復蘇漸進以及90年代后的迅猛發展。經過40多年的發展,REIT在美國已經有了相當的規模,美國已成為當今世界REIT最成熟和典型的國家。美國目前大約有300種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運作之中,管理的資產總值超過3000億美元,而且其中有近三分之二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得以迅速發展,目前REIT正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現狀
我國的信托業始于1979年,至今已有20多年的發展歷史。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雖起步較晚,但近年來發展迅速。2003年央行121號文件出臺以來,房地產投資信托一度成為開發商解決資金問題的新渠道,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信托投資中所占的比重逐漸上升,投資金額不斷增加。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快速發展之勢被業內稱為“井噴”。
從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現狀來看,可以歸納出其在實踐中的主要特征如下:
1.房地產投資信托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
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信托市場共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121只,募集資金規模157.27億元,絕對額大幅增加了35.1億元,分別較去年同期增長11%和28.73%。2005年國內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繼續呈現快速發展的態勢,不僅信托品種及規模迅速擴大,而且信托產品結構也呈多元化態勢。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已初步形成了資金貸款型、股權投資型、受益權轉讓型、置業購買、債權信托和組合投資型等多樣化的信托品種。同時,在單個信托產品規模、期限和收益方面,也出現了募集資金從1000萬元到10億元不等、期限和收益多樣化的信托產品局面。
2.資金運營方式以貸款類為主
在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中,信托資金的運營方式主要包括貸款、股權投資、股權證券化、權益轉讓和混合型(上述方式的結合)。貸款類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通過質押資金使用方的公司財產或股權為基本貸款擔保方式發行房地產信托產品后,將募集的資金提供房地產公司使用。貸款類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募集金額占全部房地產投資信托金額的76.2%,貸款利率基本圍繞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下浮動,約為年息4%―8%。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末,以貸款類為主的房地產融資筆數是41筆,占同期市場房地產投資信托總筆數的62.12%。其貸款類資金的規模為46.75億元,占同期市場貸款類資金總規模的64.36%。
3.資產配置風險集中
我國目前絕大多數房地產投資信托將所募集資金投資于預先設定的單個項目,使資金金額和投資期限均與房地產項目相配套,以獲取最大化的投資收益水平。這種將全部資金投資于單個房地產項目的資產配置策略使信托資金承擔了很高的集中性風險。從長期來看,隨著信托投資公司在房地產行業的投資經驗和管理團隊的成熟以及可供選擇的房地產投資項目的增多,大部分房地產投資信托將主要采取分散投資、構建房地產項目投資組合的方式來配置信托資金。
4.信托產品短期化
通常而言,國外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期限都在8至15年以上。信托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發揮的是長期融資的角色,這一點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目前我國發行的房地產信托計劃中,大多是單一期限的,一般為1-3年,呈現明顯短期化特征,不具有期限轉換功能,也不能滿足房地產股權投資的期限要求。既沒有充分體現信托的中長期融資功能,也沒有體現信托業和銀行業功能錯位的要求,不利于信托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5.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區域化逐漸明顯
在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市場風險逐步顯露的情況下,信托商對信托地產融資的區域性選擇比較謹慎,由此造成投資信托中區域化的資金側重比較明顯。信托商在對地域內的房地產項目進行融資前,不僅要關注項目本身的細節,而且也要關注地區房地產經濟宏觀的發展變化,把握區域房地產市場需求狀況的變化。通過上述宏觀和微觀方面的研究對信托商控制房地產投資信托風險產生有較強的參考依據,所以信托商對于投資風險較大的市場區域,以及經濟增長速度較小的區域都采取回避的策略,由此促使房地產信托投資的東中西部區域化特征比較明顯。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障礙分析
(一)宏觀層面的障礙
1.經濟體制的制約
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行需要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我國相當多的企業還沒有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存在著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結構低效、運作鏈條過長和界限不清等諸多問題。我國目前有2萬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多數都是運作極為不規范的小型企業,該類問題就更為突出。我國國有資產的規模和比例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絕對優勢,所以在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過程中,國家發揮了主導作用,要通過國有資產改革來帶動REIT的發展,從國有房地產企業體制上突破推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約。
2.金融體制的制約
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行需要成熟的金融基礎。我國正處于經濟的轉軌過程中,金融體系的運行存在諸多的問題:如金融企業傳統,沒有完成經營機制轉換;金融工具不發達,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投融資需求;市場投融資規則不規范,存在大量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的活動;金融宏觀調控易失調,金融市場監管不嚴等。
3.法律制度的制約
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行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信托方面的立法僅有200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2年央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隨著近幾年來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快速發展,現有信托法律框架內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亟待專門立法來規范。要真正促進房地產信托經營事業的發達,尚需要制定有關規范各種房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特別是關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如何具體運作、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的稅收制度、房屋信托是否需要及如何進行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等問題,都是房地產信托經營的具體操作中需要探討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二)中觀層面的障礙
1.公司組織結構的制約
我國的現有信托機構有能力和權力開發房地產的,都已經開展房地產信托業務,但不是真正意義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而且因為房地產業發展周轉性差的特點,這項業務使很多信托公司陷入不良資產的泥潭。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型和合伙型,公司型的很難解決利益約束軟化和激勵機制問題,合伙型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下是難以建立,所以在公司組織結構方面也面臨瓶頸。
2.稅收優惠方面的制約
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得以發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能享受稅收優惠。首先,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作為人的集合不存在公司稅的問題;其次,美國法律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的房地產資產屬于免稅資產。我國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并在將來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借鑒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信托收益的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缺少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稅收激勵政策,這不利于鼓勵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
(三)微觀層面的障礙
1.投資主體道德風險的制約
首先,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運作模式,對受托人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容易發生受托人的道德風險。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托投資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往往會利用各種機會犧牲投資者的利益為自己謀取好處,降低委托人的投資要求而投資于和自己相關聯的房地產企業,違背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其次,在當前情況下,房地產投資信托通過股權投資于房地產企業很有可能會發生被投資企業的道德風險。在基金投資該種房地產企業后,利益很有可能受到原有股東的侵占。
2.專業人才缺乏的制約
從房地產投資信托運作的本質上講,其更偏重于理財,其注重的是房地產資產的運作。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專業投資經理在我國非常缺乏,精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復合型人才在我國更是少之又少。優秀的投資經理人才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又起著關鍵的作用,而我國目前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中,實際管理人員以房地產專業人士居多,在理財能力上比較欠缺,不利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長遠發展。
三、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健康發展的路徑選擇
(一)建立有利于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的政策和法制環境
海外的立法和實踐能給中國很多的借鑒,如美國、英國、德國等較早從事房貸證券化的國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亞洲國家和地區,韓國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中國臺灣地區也于2004年出臺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日本則于2004年將其《特定目的公司法》修改為《資產流動化法》。這一系列立法變革,無疑能給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順利進行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加快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的進程,為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展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環境。
(二)防范房地產投資信托發展運作中的道德風險
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經營與管理由受托人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受托人委員會或董事會通常由三名以上受托人或董事組成,其中大多數受托人必須是“獨立”的。所謂獨立受托人是指該受托人與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投資顧問和其附屬機構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受托人委員會和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業務發展計劃并指導其實施。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考慮在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中建立類似的受托人委員會,負責制訂房地產信托的業務發展計劃,并且要求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和相關的房地產企業沒有利益關系。
(三)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適時培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之所以發達,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稅。根據美國1961年《國內稅收法典》,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是不為其收入納稅的,只有收益人才為分配所得的收入繳納稅金。同樣,在我國,隨著稅收制度的規范,若房地產投資信托得到稅收優惠的支持,會有良好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