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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庇纱?,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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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毙露惙ú捎昧俗缘睾蛯嶋H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秾嵤l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進行法定的生產成本、費用和損失等扣除后的余額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指調整國家與企業等納稅人之間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并立運行的“雙軌制”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是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產生的,在當時對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當改革開放進行了一定時間以后,“雙軌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漸凸現。
一、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
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吸引外資的好處有三個:一是外資,尤其是生產性資本的流入可帶來本國資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據生產函數的定義,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過改善本國資本存量的分配結構,以及正的外部效應的發揮而提高本國的全要素生產率。理論表明,相比國內企業,跨國公司可能擁有某些優勢。因為在外國設立生產機構將導致一些額外成本的發生,而這些成本是國內企業無需承擔的。這意味著敢于進行跨國生產和投資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擁有特殊優勢,這一優勢可能是更低的生產成本或更高的產品質量(通過研發形成)、更好的組織管理結構、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場宣傳及品牌戰略等。這樣,FDI的流入,一方面導致了增加的資本存量中分配結構的變化,其中跨國公司所占份額由于其具有的優勢而更能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國公司的這些優勢能為本國企業模仿、學習或有效捕捉到,即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促進了本國企業管理技術水平的提高、研發水平的提高、勞動力素質的提高,等等,則相應地提高了全要素生產率。三是FDI的流入還可能通過職工工資的發放、稅收收入的繳納而帶來國民福利的增加。我國實行雙軌制這么多年的歷史表明,雙軌制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二、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
(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企業所得稅制領域,國民待遇原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我國已經加入WTO,就應當遵守WTO基本原則。然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內資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受到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
(二)有失稅務公平原則。我國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雖然名義稅率大體相當,基本適用33%的稅率,但稅基計算和資產處理上的差別,尤其是只適用于外資企業的諸多特殊優惠,使得外資企業稅負遠低于內資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測算,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只有11%,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則高達22%,國有大中型企業負擔率為30%。這樣的稅負差距,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內資企業的發展。稅負不公的政策導向,實際上是鼓勵外資流入,抑制流出,人為地擴大了外匯供給而減少了外匯需求,增加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這不僅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匯率風險,也影響了內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積極性,加劇了經濟的內外失衡。此外,由于內外資企業計稅工資不統一,也造成了內資企業人才的流失。
(三)影響稅收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盡可能節約稅收征管費用,包括節約稅務機關的征管費和納稅人的費用。由于實行兩種所得稅制,在稅法上存在著許多的差異,使得征管的尺度很難掌握,增加了稅務部門和企業的管理成本,影響了征收的效率。
(四)為外資企業避稅提供了可能空間,容易扭曲企業行為,滋生偷、逃稅款等不法行為,財政收入大幅減少。因為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到內資企業所不能享受的優惠政策,所以有些外資企業便千方百計地利用中外合資企業的“身份”騙取國家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轉移利潤,偷逃稅款;也有些外資企業利用我國從國外進口原材料,生產產品后返銷國外,及“兩頭在外”的三資企業實行優惠政策,進行內部非法交易,轉移利潤,以所謂合法的方式避稅;還有些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外匯差價,虛擬企業節存外匯,人為地調節盈虧,逃避納稅,非法獲利。這些違法行為不僅造成國家潛在財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也破壞了公平競爭市場機制的運作,影響了有限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
(五)削弱內企競爭力,危及內企生存。正如上面提到:內資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相差太懸殊,內資幾乎是外資的兩倍。在加入WTO前,我國的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自由進出口權等諸多超國民待遇的同時,受到我國相關法律對其在原料進口、外匯平衡、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較多限制,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競爭并不激烈。但加入世貿組織后,特別是現在我國加入WTO已經5年,形勢發生了根本變化。隨著對外開放力度加大,外資進入的地域限制、股權份額限制、市場準入限制等逐步取消,內資企業將真正面臨嚴峻的生存挑戰。在管理經驗、技術、人才等方面本來就處于相對弱勢的內企,再背著比外企重得多的稅負,根本無法與外企競爭。從這一角度看,盡快實施企業所得稅并軌改革,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已拖延不得。
(六)稅收優惠過于側重地域性,加劇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我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為地域性的優惠政策,按“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地一般地區”從低往高設計梯級稅率(分別為15%、24%、30%),經濟特區中最低為10%,而且特別優惠地區主要集中在沿海。由于歷史、地理等原因,我國經濟的發展原本就存在很大的東西差距。現在由于這種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實施,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進一步拉大了沿海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發展差距,加劇了地區間的不公平競爭,使經濟的發展更加不均衡。
(七)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現行涉外稅收規定的“兩免三減”政策,更多體現的是規模刺激,而缺乏結構引導力,致使引進的外資呈現“四多四少”現象:中小型企業多,國際大公司、大集團少;小項目多,大體量項目少;生產率低、技術含量少、勞動密集型項目多,生產效率高、技術含量多、資本、技術密集型項目少;投資一般加工工業的多,投資基礎產業、農業、交通業的少。一些外國公司甚至把污染重、能耗高的產業轉移到我國,其結果不但消耗了我國有限的資源,而且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均衡發展。
當前我國的水利基本建設的財務領域沒有建立健全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即使有制度也存在著規定模糊的現象,這使得水利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活動沒有明確的方向,存在著混亂和隨意性。
(1)部分概(預)算項目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相脫節當前我國的水利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活動主要依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來開展工作,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的目的就是對建設的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準確的反映,水利基本建設使其開展工作的主要的對象這些都與現行的制度相脫節。
(2)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資金很多水利基本建設的都需要地方財政提供資金,這對于一些財政比較苦難的地方政府來說是非常重的負擔,很多政府沒有資金就只能以民工的形式來抵用需要提供的資金。然而地方政府提供的民工勞動力的價值并沒有一個權威的標準來進行衡量,相關的政策也沒有對勞動力折價進行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水利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無法對這部分價值進行核算,這樣就使得核算的結果不能真實的反映水利工程的實際的成本和造價。
水利基本建設單位在施工完成后要進行決算,從而對整個施工過程的財務活動進行總結,對整個工程期間的財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但是當前水利基本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之后并沒有認真的執行財務決算,提供的決算報表沒有按照相應的規定來制作,這使得整個工程的財務活動無法得到審查。
從以上工作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可以看出,水利基建財務管理還有較大差距。為此必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總體要求,不斷深化財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制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才能夠得到解決。具體做法如下:
1加強水利基建財會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1)財會人員還要努力學習并掌握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方面的業務知識,如概預算知識、工程知識、合同知識等,弄清水利基建工程概預算定額的執行和費用開支的標準與范圍,全面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努力為水利基建工程建設服務。
(2)加強財會人員的思想作風建設,努力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財務部門綜合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這就要求加大自學與培訓相結合的學習力度。
2加強水利基建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1)規范建設項目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工作質量。水利基建會計核算對象是水利基建項目,核算的重點是正確反映水利基本建設概(預)算的執行情況,概算項目與會計科目之間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無非都是把建設項目中的費用進行分類歸集,不同的只是概算是事前的控制,其歸集的項目反映應該需要的投資,會計科目則是反映不同項目內容實際發生的投資。
(2)強化建設資金監管。建設資金管理好壞直接影響到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因此資金管理是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根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建立有效的資金運行機制,強化建設資金使用的控制和約束,首先落實建設資金監管責任人?!稌嫹ā访鞔_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因此建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建設資金監督、管理、使用負責,建設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建設資金監管的各項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監督管理。其次建設資金監管按照效益原則進行,嚴格按制度辦事,實行規范化管理。
(3)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和監督。工程價款是施工企業實際完成設計工作量的貨幣表現形式,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條款、價格進行結算。加強工程價款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審核工程價款結算的手續是否完備、結算審批程序是否規范。二是審核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防止高估冒算和虛報冒領。
3進一步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1)要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力爭在短時間內盡快熟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各項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提高業務素質,以便更好地適應改革形勢,投入到新的管理工作中去。同時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支付系統,強化安全保障,盡快全面實現網上申請、審核、批復和支付,以加快直接支付的速度和效能,提高支付效率,不能因人員等問題影響財務工作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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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會計處理,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會計實務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見解。(本文所稱減免稅,特指在稅率、稅基確定情況之下的稅款減免,主要包括日常稅收征管中的征前減免和各種退稅,不包括稅基優惠、稅率優惠以及抵繳稅款的會計處理。)
一、常用原則與方法
原則
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將企業所得稅科目作為費用科目對待,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和處理。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由于不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之中發生的,而且受到行政行為影響,處于企業(納稅人)可控范圍之外,與企業一般經營行為性質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
方法
當前,關于企業所得稅退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是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應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科目;第二種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并不是企業實際經營收益,而屬于獲得的純利潤,應當直接進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等科目。兩者的共同點都在于堅持收付實現制,不同點在于收到退稅款的性質認定。
這兩種觀點或失之于偏頗,或缺少基本的理論支持。
因為,盈余公積是企業稅后利潤分配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則有其特定的會計處理規定,將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跳過稅后利潤認定環節,直接進入利潤分配環節,或者進入資本公積,顯然不符合規定。
第一,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不能認定為稅后利潤,不能按照稅后利潤分配的辦法處理。稅后利潤的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序。退稅所得不是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結果,而是企業前期或者當期生產經營結果的延續反映,并且一旦獲得退稅就處于企業的實際控制之中,與稅后利潤有著本質區別。至于企業當期經營是否盈利,應當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稅退稅結合起來衡量。
第二,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也不能全部認定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制訂角度和實際操作流程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類型較多,程序各異。受到稅收征管規程的制約,不同目的的減免稅,實際操作流程不同,企業所得稅退稅款最終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業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體會計處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二、會計處理因情況而定
征前減免
征前減免就是在企業所得稅征收入庫之前即給與減免,企業無需實際繳納稅款。在此情況下,企業仍然需要計算應納所得稅,待稅務機關審批之后再確認減免稅。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確認減免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貸記“所得稅”。
由于沖減了所得稅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后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
即征即退與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為企業當場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退是指企業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后稅務機關再按照規定程序為企業辦理減免。
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的時候,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繳納稅款時,借記“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貸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科目;確認減免稅收到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所得稅”。
由于沖減了所得稅費用科目,在期末結轉賬務的時候,相應增加了企業期末賬面利潤(然后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或者減少了賬面虧損,對企業稅后利潤產生了影響。
有指定用途的退稅
有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退稅款有其指定的用途,企業并不能全額獲得退稅款。其常見情形如下。
1、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形成專門的國家資本。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金”科目。
2、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國家對所有投資人的贈與,用于企業發展再生產。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科目。
3、所得稅退稅款作為專項用于某個項目、設備、特定人群的資金。收到退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部門”、“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使用的時候,借記“其他應付款——××項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摘要:2008年1月1日我國實施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本文從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關系入手,研究在新的所得稅法規背景下,兩者的關系較原稅法背景下會發生怎樣的變化。用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對假設進行檢驗,以總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長期負債率作為負債率變量,分別檢驗其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并與2005年一次相似研究的研究結論進行對比分析。旨在對新稅法背景下企業是否改變了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稅務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資產負債率;稅負率
一.背景
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多項納稅行為做出了調整與修改,相關籌劃、計算、繳納行為都邁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新稅法背景下,所得稅籌劃的理念、方法以及實際操作手段都必須跟進稅法改革、緊隨時代步伐。本文主要研究在新稅法背景下稅務籌劃在籌資活動中的應用,研究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之間的關系;同時與舊稅法下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率與稅負率的關系做出比較。
一.稅法改革相關內容
與改革前的所得稅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下面就與資本結構密切相關的一些進行詳細闡述。
1.內外資企業的統一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分別從稅率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上做出了調整,使得內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負上能夠公平競爭。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為33%,改革后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內外資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這樣就消除了內資企業在這方面承擔的不公平的稅額負擔。同時新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方式和范圍以及統一了內外資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2.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將有利于國家扶持相關產業的發展,達到鞏固國策的效果。所得稅稅率的優惠。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0%。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國家需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一同具體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除稅率外,新稅法還對收入、支出方面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3.其他修改的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方式。并針對上市公司面臨的特殊情況對稅收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
二.籌資活動及其對應的稅務籌劃問題
權益性融資里,發行股票一般可保證公司的最低資本需要、增強公司信譽。但發行新股時需考慮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控股權和股票價格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總的來說,發行股票的籌資風險也是比較低的,從稅負的角度來看,普通股股利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留存收益的最大優點是不會發生取得成本,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留存收益的籌資風險也較低。從節稅角度分析,留存收益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故其承受稅后較高。
債務性籌資里,銀行借款和發行債券都可幫助公司利用財務杠桿效應以及利息的減稅效應,幫助公司調賬資本結構且不分散股東的控制權。但銀行借款與發行債券都有很多的限制條件且籌資總額有限。從稅負角度分析,這兩種方式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只體現在對所得稅負這個絕對值上面,是否對稅負率,即,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產生影響,還要通過后文的實證分析來研究。融資租賃產生的利息也可在稅前扣除,但其資本成本率較高。
一般來說,采用債權性籌資方式產生的籌資風險都比較大,遠高于權益性籌資方式。
1977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資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個人所得稅這項因素。依據企業借款可以產生節稅利益與個人擁有債權獲取利息收入后要交個人所得隨的矛盾,建立了米勒模型。
Vg=Vu+[1–(1–(1–Tc)×(1–Te)/(1–Td)]×D……①
其中:Vg:有負債公司的市值;Tc:公司所得稅率;Td:債權收益率;Vu:無負債公司的市值;Te:股權收益稅率;D:負債的市價
由上式可以看出當時,企業負債融資可以增加價值。具體分析為:當債權收益稅率為1–(1–(1–Tc)×(1–Te)/(1–Td)>0或股權收益率大于等于債權收益率時,該不等式成立——企業負債籌資,可以增加價值。當股權收益稅率低于債權收益稅率并且債權收益稅率為累進稅率時,如果要滿足此時不等式仍然成立,那么要使投資者愿意購買債權,企業只有提高債權的利率,使投資者購債權獲得的課稅后的收益大于或等于購買股權并進行風險因素調整后獲得的課稅后收益。當企業負債融資越多,投資者的利息收人越高,課稅等級也越高,稅賦越來越重,最后Td的升高使1–(1–(1–Tc)×(1–Te)/(1–Td)>0不再成立時,企業負債籌資產生的節稅收益已不能抵補負債的利息開支,此時企業就會放棄負債籌資,否則企業的總價值就會下降。這樣負債與股權的均衡狀態就形成了,這個均衡狀態是由企業所得稅率、債權收益稅率以及投資者的課稅等級所決定的。
三.假設的提出及檢驗
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的MM理論認為,在企業所得稅率、債券收益的所得稅率和企業的課稅等級的影響下,企業的債權與股權資本將最終趨于平衡。但這個結論并未能說明稅務法則的變化將如何影響債權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平衡問題。文將按照王素榮老師與張新民老師的研究方法對我國上市公司稅負率與資產負債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研究,選取數據為2008年-201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在得出新的研究結論的基礎上與王素榮老師、張新民老師的研究結論做對比分析,查看稅改后公司的資本結構與稅負的關系是否發生了變化,這對企業在新的稅務背景下合理高效進行安排籌資活動中的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
本節研究采用2011年公布年報的深圳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資產總額、流動負債總額、長期負債總額、利潤總額、所得稅、所得稅返還的數據。剔除異常數據,最終得到196個可用樣本。樣本選好后分別計算了樣本公司的總負債比率、流動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和所得稅稅負比率,以備進行統計檢驗。
通過區間分析與回歸分析本文驗證了假設,得出了如下結論:
(1)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稅負較2000年-2004年有了明顯的下降。(2)2008年-2011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資產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3)2008年-2011年在深證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長期資產負債率、流動負債率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率之間不存在負相關的關系,研究結果不相關。
四、建議
1.通過比較2008年-2011年和2000年-2004年的研究結論可以得出稅務法規對主板上市的企業稅負的影響是巨大的。我國所得稅稅法改變之后,企業所得稅稅負率與多項負債率指標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負債率與稅負之間不存在負相關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不顯著。所以在新的稅法背景下,企業不可盲目迷信負債的稅盾作用,少用或不用負債稅盾來進行籌資活動的所得稅籌劃。
2.實際上,在2000年-2004年王素榮老師的研究中,企業所得稅負率與負債率之間存在的是正相關的關系而非負相關,即,稅負率隨著負債率的增高而增高而非降低。所以,負債的利息雖然可以在稅前扣除,起到避稅的作用,但是這只是稅負絕對值的減少,對稅負率的影響并非如此,所以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中對負債的稅盾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作者單位:賽萊默水處理系統(沈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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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 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準則”)摒棄了過去的處理方法, 在差異分類、核算方法、虧損處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與舊準則相比, 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 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的頒布實施,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所得稅核算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而以往使用的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則直接被淘汰。這一變化將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企業、及國家產生較大的影響。新會計準則中所得稅與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會計準則所得稅計量基礎采用的是權責發生制,所得稅的計量基礎有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
(一)收付實現制
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 所有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均以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為標準, 即只有收到現金的收入才能確認為實現的收入, 只有付出現金的費用才能確認為實際發生的費用。國家征收所得稅的目的是公平征稅, 而且稅法強調“有支付能力”原則。所以, 稅法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 這種計量基礎盡管不能將收入與費用恰當地配比起來, 但在會計和管理上較權責發生制簡便而客觀。
(二)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制, 所有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均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己經發生為標準, 即一項收入只有當期享有了該項收入的權利才能確認為實現的收入,一項費用只有當期承擔該項費用的責任才能確認為實際發生的費用。財務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信息, 所以, 從凈收益的計量及其結果來看, 企業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較之收付實現制會計提供的凈收益信息更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的是全面分攤法
(一)部分分攤法
部分分攤法是指僅對一次性非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作跨期所得稅分攤, 而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則不作跨期分攤。對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來說, 當舊的差異轉回時, 又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將其轉回, 而使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永遠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減, 會計確認以后不能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是毫無意義的, 故可以不作跨期攤配。主張部分分攤法的人認為, 重復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負債是一種遙遙無期的負債, 通常不會產生現金流出, 不需要跨期分攤。因此, 采用部分分攤法時, 只對那些預期在將來能夠轉回的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予以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全面分攤法
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復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 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主張全面分攤法者認為, 根據暫時性差異的定義可知, 既然它是暫時性的就不會是永久性的, 每一種暫時性差異總是要轉回的, 這是由持續經營的假設決定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 資產負債表日, 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 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或收益) , 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這正是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中暫時性差異采用全面分攤法的體現。
三、可抵扣的虧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規定: 企業對按稅法規定能夠結轉后期的可抵扣的虧損, 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于抵扣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 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為所得稅資產。
另外,新會計準則中還有以下幾種變化。
(一)減值確認的變化,舊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對“遞延稅款”賬戶借項計提減值準備。新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計提減值準備?,F行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企業虧損處理的變化,經營虧損的處理由前溯和后轉兩種方法。我們國家采用的是后轉。舊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可以接轉以后期間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F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即以后結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稱之為當期確認法。按照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有足夠的利潤來抵扣進行判斷,如果不能取得足夠的利潤來抵扣虧損,則不應當確認。
(三)報表附注披露的變化,舊會計準則只要求企業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說明等等。雖然披露的內容更加詳細,加大會計工作量。但是可以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稅項目列報和披露的變化,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種處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利于企業的正確決策。舊準則規定損益項目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具體是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項目下設置“減:所得稅”項目,以反映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新準則規定,損益類科目不僅包括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還包括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準則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所得稅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項目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項目單獨披露,內容方面的列報和披露,新準則更詳盡、完整、規范。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取向、新的企業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應該是: 統一的納稅義務人, 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統一的稅率, 推進所得稅制的國際化;統一的稅基, 實施中央與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稅方式, 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隸屬關系問題。因此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要從理論上加以明確, 以保證企業所得稅的順利實施; 要進行考慮, 制定完善的法規體系; 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 增加企業所得稅的透明度通過會計和稅法的規范處理和監督, 才能使我國企業的改革順利進行下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