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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自糾情況
經自查自糾我院四張加油卡,加油卡由辦公室統一交錢,七輛公務用車,無超編車、超標車、違規借車、換車等違規配備車輛情況,無公車私用、“私車公養”、駕駛員在公務用車運維費中違規報銷費用等情況。
具體如下:
1、按照規定我院完成公務用車新標識噴涂工作。
2、我院無將購置的公務油卡發至個人供私車用;
3、無單位為個人報銷或發放燃油補助;
4、我院無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公務加油卡為私車加油或將油卡變賣套現;
5、無報銷私車維護保養費、裝飾費、路橋費、違章罰款等。
二、自查自糾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教育
加強公務加油卡和“私車公養”整治,規范領導干部用車行為,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需要,也是維護維護黨和政府形象及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迫切要求,我院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全體干警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和有關廉潔自律要求的基礎上對照通知有關規定,逐一排查“私車公養”規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二)加強管理、嚴格紀律
我院領導針對“私車公養”問題研究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要求全體干警充分認識加強公車管理、執行公務用車規定的重要性,在切實抓好公車管理同時,要求領導干部帶頭執行好公車管理制度,為全體干警做好榜樣。我院全體干警嚴格按照規定,不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公車定點停放、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健全完善專人負責、領導審批、統一派車等措施,嚴格執行車輛派遣、駕駛、檢查等規定,堅決杜絕公車私用、“私車公養”等問題。
(三)多措并舉,強化檢查
我院不僅對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制定針對性方案,也對公車各項安全措施予以認真落實,絕不允許酒后駕車,不準違章駕駛,不帶故障行車,在車輛維修上,履行節約,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節省車輛費用開支。
(四)日常監管,舉報監督
為進一步規范我院公務用車,按照相關文件中關于公務用車和“私車公養”的有關規定,我院對公車進行了明確規定,強化日常監督,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對外公布舉報電話,加強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形成一個嚴謹的監控環境。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商業企業發票管理工作,嚴格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采購報銷制度,針對我市個別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亂開商品發票、開具與實際購買商品名稱不符發票,致使部分違規支出通過虛假發票方式在企業和行政事業等單位財務賬內得以報支,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發票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給我市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了不良影響,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業企業開具發票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具發票的管理。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
(二)加快推行稅控機具開票、逐筆開具制度。對已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單位,要全面推行稅控機具開票,納稅人要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數據;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妥善保存五年以上,做到不丟失、不更改,確保所存儲的每一張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與付款方取得的發票聯數據一致。發票電子存根數據視同紙質發票存根保存。
(三)繼續推行普通發票“三獎”管理辦法。要通過開展普通發票“三獎”活動,鼓勵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鑒別發票真偽,積極檢舉發票違法行為,促使納稅人依法開具、使用發票。
(四)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后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采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相應調整供票量。
(五)認真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銷售單位應按規定開具發票,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對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對票實不符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報銷單據規定
(一)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全市各級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單位要在認真搞好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針對財務賬內報銷的發票品名、金額與實際購買物不符、無詳細購物清單,特別是以辦公用品名義報銷其他用品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二)嚴格財務審核手續。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對本單位報銷的各種發票、單據認真審核,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把關,嚴格各項費用報銷審核程序,做到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層層把關。財務報銷單據應有經辦人、科室負責人、分管財務的領導簽字才能報銷。對沒有具體品名、未附商品明細資料、未注明事由的發票不允許報銷,確保各種報銷發票真實合法。
一、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關于加強干部作風建設,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工作要求,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切實解決當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干部工作作風中的“庸、懶、散、僵”,領導作風中的“假、浮、蠻、拖”,權力運行中的“私、奢、貪、腐”,行政審批中的低效率,利用中介機構謀取利益等突出問題,實現干部作風明顯改進,行政服務質量顯著提升,行政審批效率有效提高,不斷創優發展環境,為我市建設宜居宜業宜游的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和“一個突出、四個加快”發展路徑,提供堅強的國土資源保障,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十勝利召開。
二、整治范圍和重點問題
集中整治的范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部門及全體干部職工。
集中整治的重點:切實解決系統內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五個方面、二十三種突出問題:
(一)著力解決工作作風上的“庸、懶、散、僵”問題
1、堅決糾正事業心、責任感不強,昏昏庸庸,碌碌無為,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工作能力不強,業務不熟悉,政策執行不得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等現象。
2、堅決糾正工作標準不高,懶于學習,懶于思考,懶于干事;精神萎靡不振,得過且過,熬資歷、等提拔;工作推諉扯皮,牢騷滿腹、怨天尤人,見困難就退、見問題就推、見矛盾就回避等現象。
3、堅決糾正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心太重,沉迷于打麻將、玩撲克甚至參與賭博和以錢作賭注的娛樂活動;紀律松弛、擅離職守,開會遲到、瞌睡,工作時間隨意脫崗,上網聊天、購物、玩游戲、炒股等現象。
4、堅決糾正思想僵化,墨守成規,片面強調條條規定,執行政策呆板教條,只求四平八穩,貽誤發展機遇等現象。
5、堅決糾正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差;該依法公開的信息不及時公開,接待群眾、企業和基層同志辦事語氣生硬、漫不經心、態度傲慢,甚至百般刁難,應告知事項不一次性告知,讓人到處跑、反復跑等現象。
(二)著力解決領導作風上的“假、浮、蠻、拖”問題
6、堅決糾正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報喜不報憂,虛報、瞞報統計數據,出假政績等現象。
7、堅決糾正不從實際出發,不按規律辦事,熱衷于形式主義,工作靠虛報,政績靠亂吹;只顧眼前政績,不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用地管制政策,影響可持續發展等現象。
8、堅決糾正工作檢查落實少,滿足于聽匯報、看材料,上情不吃透、下情不掌握,以會議傳達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搞調研蜻蜓點水,抓工作浮光掠影,不解決實際問題等現象。
9、堅決糾正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重大問題上個人說了算,家長作風嚴重,搞“一言堂”,個人獨斷專行;驕傲自滿,霸氣十足,目無組織,目無紀律,個人重大事項不如實向組織報告等現象。
10、堅決糾正公仆意識淡薄,不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做人世故圓滑,爭功諉過,不注意傾聽社會呼聲,對基層意見、群眾、被征地農民利益不重視;不及時、足額提供保障房建設用地等現象。
11、堅決糾正依法行政意識淡薄,執法檢查過多過濫,越權執法、趨利執法、隨意執法、野蠻執法;不依法依規征收土地,克扣、截留、拖欠補償資金,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等現象。
12、堅決糾正干事畏懼困難,遇事能拖則拖,能推則推;群眾希望得到解決的事不去積極想辦法落實,遇到有名利的事卻抓住不放等現象。
(三)著力解決權力運行中的“私、奢、貪、腐”問題
13、堅決糾正利用職權和職務,為親屬、朋友非法占地、承包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或個人建房等提供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等現象。
14、堅決糾正熱衷于謀求小團體利益,搞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選擇性執行上級政令,對部門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就不執行,甚至設法阻撓等現象。
15、堅決糾正公務消費大手大腳、鋪張浪費,講排場、比闊氣、比待遇,超標準接待,違反規定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不按規定壓縮“三公”經費等現象。
16、堅決糾正熱衷于迎來送往,沉迷于吃喝玩樂;個人生活腐化,追求享樂,燈紅酒綠,低級趣味,不能堅決抵制腐朽沒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等現象。
17、堅決糾正不按規定辦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實行網上交易;違規插手土地審批、行政執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發包等領域,搞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現象。
18、堅決糾正辦事服務故意刁難,設置障礙,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巧立名目吃、拿、卡、要;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現象。
(四)著力解決行政審批中的低效率問題
19、堅決糾正審批項目管理不規范,特別是超越法定權限實施審批、繼續審批已取消審批事項;隨意設定審批條件和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提高或降低審批門檻等等現象。
20、堅決糾正行政審批效率低下,審批事項該進服務中心和辦事窗口的不進入、該并聯審批的項目不并聯、該網上審批的事項不上網,審批許可超時限;未嚴格做到“兩集中”、“兩到位”,對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只掛號、不看病”,搞“體外循環”審批等現象。
(五)著力解決利用中介機構謀取利益問題
21、堅決糾正與行業協會、中介組織脫鉤不徹底、職能劃分不清晰,將一些行政工作甚至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轉移到中介機構,轉化為有償中介服務,本應由企業自主選擇的中介服務變為所屬中介機構強制性指定有償服務等現象。
22、堅決糾正利用所屬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和下屬單位,私設小金庫、搞賬外賬等現象。
23、堅決糾正指定或向辦事方授意指定中介組織從事土地使用權和項目設計;杜絕執業行為不規范、有惡意評估不良記錄。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集中整治活動從2012年1月開始,12月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學習動員階段(1月18日—2月29日)
1、動員部署。市局將召開黨組中心組(擴大)學習會,召開動員大會,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開展集中整治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突出問題活動進行全面部署。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要召開相關會議,充分做好思想發動,確保全員參與。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可操作實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25日前報市局監察室。
2、學習教育。要運用多種形式,組織黨員、干部了解掌握開展集中整治活動的部署要求,統一思想認識;學習黨的十七大及十七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等精神;學習《廉政準則》、《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等,增強黨性觀念和宗旨意識,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利益觀、政績觀;增強廉潔從政、依法行政意識;增強服務發展、促進發展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
(二)自查自糾階段(3月1日—5月31日)
1、查擺問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部門及全體干部職工,都要自覺對照本《方案》指出的二十三種突出問題,逐一查擺,全面自查近年來在優化環境、服務發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服務對象、發放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廣泛征求和虛心聽取服務對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黨員大會、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組織干部互相評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深入查擺問題,努力把問題找準、議透。
2、自我整改。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部門要針對自我查擺和群眾評議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深刻剖析,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作出明確承諾。要將整改措施、整改方案、服務承諾及落實情況,通過單位網站、社會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將自查自糾情況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報市局監察室。
(三)督查整改階段(6月1日—11月30日)
1、全面檢查。自查自糾結束后,市局將組織檢查組對各單位、各部門的集中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活動效果落到實處。
2、開展暗訪。集中整治活動期間,市局集中整治辦統一安排,組成若干督查組,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時間、不定路線的進行明察暗訪,及時了解和評價集中整治活動的開展動態和成效。
3、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市局在網站和公布投訴舉報電話:0797—2557313;電子信箱:rjgt2523606@,歡迎服務對象和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對群眾的投訴舉報,一個月內要查結,要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進行反饋,并在相應媒體上進行公開。
4、督促整改。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和查實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進行談話告誡、公開通報,通報情況納入集中整治活動年度考核。
5、嚴格問責。對在自查中發現并自覺及時糾正到位的問題,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可依法依規從輕從寬處理或免予處理。對在被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屬于部門和單位的問題,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屬于個人的問題,除追究本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四)總結提高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
1、全面總結。市局將在2012年12月中旬至下旬召開集中整治活動總結大會,對在集中整治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要認真梳理影響發展環境的干部作風問題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深入分析問題出現的深層次原因,及時總結加強干部作風建設、促進發展環境優化的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并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于2012年12月20日前報市局監察室。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干部職工都要認真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認真撰寫心得體會,切實轉變機關作風,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全系統干部職工的心得體會要交各單位整治辦統一存檔備查,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集中整治成果將作為今年年終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
2、完善提高。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要把集中整治活動與廉能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兩整治一改革”、“發展提升年”、“項目落實年”等活動有機結合起來,注意將各項活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提煉、固化為制度,從源頭上鏟除問題滋生蔓延的土壤,把各項活動的成果轉化為加強干部作風建設、促進發展環境持續優化的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市局成立由局黨組書記、局長胡立安任組長,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2、落實責任分工。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負其責、上下聯動,形成有效合力。市局集中整治工作在省廳、市局黨組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組長是市局整治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各分局(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是本單位、本科室的第一責任人。
一、團結帶領干部職工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按照市、區的工作思路,我辦班子團結進取,開拓創新,真抓實干,努力克服各種困難,狠抓各項關鍵性工作的落實,在干部職工和市、區各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進展。
1、拆遷工作。按照市區二級政府對舊村改造任務安排,先后完成后村、村的村、廠、中普制衣、路等舊村住宅和非住宅的拆遷工作,建筑面積約24萬平方米,村民住宅360戶,完成拆遷簽約96.26%。
2、安置房建設。安置房在建工程約30萬平方米,其中吳家13.6萬平方米安置房建設工程已完成全部,在今年一月份已完成村民安置抽簽定位工作;勝豐(西)約10萬平方米安置房已完成主體工程、附屬及大部分配套工程以及單體驗收,完成總投資約95%,當前正在進行配套工程的施工、安裝等工作,預計在今年5月份可交付使用;勝豐(東)6.49萬平方米安置房已完成總投資75%,預計在今年年底交付使用。雙楊臨時過渡房擴建工程總面積8400平方米,總投資1600萬元,去年7月初開工建設,目前正在竣工驗收。
雙楊、聯豐、西成(后)、望春橋一期安置房建設前期工作正在進行中,已完成規劃選址、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通過招投標確定了代建單位。其中,雙楊安置房已完成方案總平面設計和基本套型設計,將在今年陸續開工建設。到2012年底,市區二級在舊村改造項目中已投入資金25.3億元,其中我區已投入約14.8億元。
3、相關項目配合工作。擴建工程涉及的、甬豐村等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前期準備工作正在按計劃進行,集體土地“農轉用”報批已經國務院以及省、市政府的批準,拆遷工作將在今年陸續啟動。
全年配合做好雙楊、聯豐、后、望春橋等村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戶行政裁決、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和民事訴訟案件25件。
4、來信來訪調處和維穩防控工作。我辦在開展拆遷前會同街道、區國土局、社區等部門,堅持做好風險評估排摸等工作,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分類排摸,做了周密部署,落實了領導和部門責任,不斷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機制,對各類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把問題消滅在萌芽,解決在基層。
我辦重視拆遷安置初信初訪工作,努力做到及時、熱情、準確、妥善答復和解決來信來訪問題。一年來,共受理來信2件,來訪83件,來電150余次;完成上級交(轉)辦42件,辦結率為100%。
二、強化管理加強學習,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按照區反腐倡廉建設組織領導與責任分工,結合我辦反腐倡廉建設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計劃。
1、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建立健全一系列涵蓋舊村改造的拆遷補償、安置房工程建設、村民安置房交付、行風、作風及廉政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強了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管理和約束,確保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圓滿完成,為全力推進全區的舊村改造工作保駕護航。
2、加強反腐倡廉教育。我辦利用主任辦公會議、辦公室全體會議和工作會議等,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各級紀委全會會議和文件精神,開展反腐倡廉教育。特別是在2012年,我辦還邀請了安置房代建、監理、施工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了由區檢察院組織的反腐倡廉案例巡回展。
3、強化管理,明確工作職責。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腐敗行為的發生,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和管理中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制定和完善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責任分工。在拆遷安置管理方面,開展拆遷政策學習和培訓工作,建立了《區舊村改造辦公政府投資項目保廉措施》,在拆遷和安置工程建設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立項、招投標等重要環節建章立制,用制度來規范舊村改造全過程;在機構建設上,建立內部廉政責任制,辦公室與各部門分管領導訂立部門廉政責任書,對政治行為、廉政行為、業務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強化監督重在自律,有效促進廉政建設制度執行。
我辦圍繞區委、區政府以及區紀委制訂的有關公務用車、公務用卡、公務接待改革、“五個不直接分管制度”、機關效能建設等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對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檢查。辦公室班子成員不定期自查自糾,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認真履行所賦予的職責,加強對相關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把有效的監督融入舊村改造管理之中,注意發現和解決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各項規定的過程中,特別是當前工程招投標、資金運作、拆遷補償等活動中的突出問題,防范于未然,保證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20__年__城鄉規劃局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堅持規劃先行,全力做好活力港城、宜居城市、美麗僑鄉、幸福__“四大工程”建設的規劃工作,切實改善城市面貌。現將這一年來工作總結如下:
今年共完成__市教育專項規劃、__山風景名勝區及配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__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__工業村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__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東部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__西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__高速路口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工作。
為了使已完成的各類規劃編制成果能切實指導城市規劃建設工作,我局對已完成的各類規劃成果進行全面梳理,構建規劃編制成果利用綜合公共平臺。
今年共完成__山水旅游文化綜合體概念性規劃研究、中部濱海新城概念性規劃研究、火車站片區專業市場規劃研究、__西片區用地報批研究、水產品及果蔬批發市場選址研究、環球嘉年華項目及北前亭舊村改造地塊規劃方案研究、__立體停車場、__片區舊村改造規劃研究、__公園周邊地塊改造研究、__片區整體改造規劃研究、__醫院新院周邊地塊開發研究、__大道兩側可利用地等多個重要片區、重大項目的規劃研究工作。
通過這些研究,達到規劃先行目的,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也有力推進了這些重大項目的進程。
在去年基礎上,今年市政府又陸續批復73個村村莊規劃,下一步我局將督促各鎮街對剩余的村莊規劃進行上報審批,并努力探索如何對村莊規劃實施進行指導監督,以打造設施完備、服務齊全、特色鮮明、環境優美、具有濃厚田園風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20__年1月1日至今我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統計如下
:
1、辦理規劃區、鎮 區及工業區公共建筑“一書兩證及規劃驗收”情況;
(1)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33份,用地面積38168畝;
(2)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45份,用地面積9488畝;
(3)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65份;建筑面積740.79萬平方米;
(4)核發建設項目規劃驗收證書124份,建筑面積__4.67萬平方米;
(5)核發公建方案審查意見書208份,施工圖審查意見書 份,會審紀要__0份;
(6)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函411份,用地面積30819畝。
2、辦理個人建房“一書兩證及規劃驗收”情況
(1)核發個人建房建筑許可證169戶(含補辦116戶,遺失補辦3戶);
(2)核發個人建房規劃驗收證222本;
3、辦理了驗線核樣項目85個,其中公建項目65個,私建項目20個。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額約為 2__萬。
1、根據2012年省住建廳頒布的《__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和《關于創新規劃審批機制推行建設項目“菜單式”審批服務的若干意見(試行)》,我局制定了相關的規劃管理規范,統一規劃審批標準,優化、簡化相關審批程序,建立健全菜單式審批制度,制作權力運行流程圖,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為市政府起草《__市城區私有危房改建辦法》,并接受市人大常委會質詢,為下一步城區私有危房改建提供依據。同時組織力量細化《__市十七個鎮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并著手電子審批平臺的打造,下一步擬通過培訓鎮村建部門等方式,進一步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審批。
2、根據日常審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召開局業務分析會進行討論分析,出臺了相關的工作規定,如:《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內部工作規定》(暫行)、《建設項目開工前驗線(含項目±0.0驗線)內部工作規定》、關于《__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__年本)的實施細則等,使全局上下以規定為依據,堅持高效率、快節奏辦理規劃審批業務。
今年初,我局著手對現有的信息化系統進行升級,打造全市一張圖管理平臺,依托該平臺,可實現各類規劃數據的高度集成和統一,為規劃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數據支撐。目前,該項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1、今年我局共下發33張《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143張《整改通知書》,處理各類建設糾紛55起,處理接待群眾關于違建的來信、來訪、來電共108件。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及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三宗違建查處
今年,根據市委、市
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啟動對三宗重大違法建設項目的沒收及拆除法律程序。由于該程序較為復雜,且在我省尚屬首例,為此,我局工作人員以認真嚴謹的態度投入到此項工作中,在充分咨詢上級主管部門和法院行政庭后,與我局聘請的法律顧問合作,履行了多道法律程序,現已到了催告階段,待催告結束后,即可上報市政府執行沒收和拆除。3、完善執法規程
針對原有《__市鎮街違法建設查處執法規程》中的一些不完善地方,我局依據法律法規,并充分考慮我市規劃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對原有執法規程進行適當調整,以整合各種力量,更有效的處理各種類型的違法案件,現調整方案已上報市政府等待批準。
今年,我局共承接局轉辦函64件,12345答復235件,人大提案反饋14件,政協提案反饋9件,上級來文承辦及督辦等相關事項共297件。為了使以上工作能夠得到及時、認真地完成,我局制定了《__市城鄉規劃局辦公室文秘工作規則》和《關于上級來文承辦和領導交辦事項催辦督辦的相關規定》,設置專人負責登記和督辦,建立了一文一卡、一文一表的辦理登記臺賬制度,把辦理的責任落實到人,從制度上確保辦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是在局機關辦公樓內設立政務公開欄,公開公務接待、會議開支、公務用車等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印發辦事指南,將所有審批事項、審批時限、辦理程序、收件材料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二是設立局對外門戶網站,及時公布各類政策、規劃成果、審批結果等,并設立留言信箱,暢通渠道。
今年,我局堅持“糾建并舉、標本兼治、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方針,加強干部隊伍的管理,努力扭轉去年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落后的局面。同時,通過開好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共整理出7大類存在的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在全年工作中加以努力整改。通過一年來的不懈努力,我局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被授予20__年度市級青年文明號,第三季度被評為“優質窗口”,全年度被授予“服務之星”的達到9人次,同時,根據《關于實行“兼職委員”制度深入開展“四個萬家”活動的方案》要求,局領導帶領相關人員深入__鎮__村、__村和__鎮__村,通過現場調研、聽取匯報、深入座談等形式,開展“三服務四下基層”活動,對村莊下一步發展提出一些看法和幫扶措施,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群眾的聯系。
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為黨員領導干部自律提供參照,樹立準則,也是我局打造“陽光規劃”的基石。今年,我局在去年的基礎上,繼續推進該項工作,采取“四大舉措”:一是梳理“一目錄”,二是找準“每個點”,三是評定“風險級”,四是編織“防控網”。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學習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精神,把遵守廉政風險防控制度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并把單位和個人的廉政風險防控點及有關廉政的制度編輯成冊,讓干部職工充分了解到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重要性,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提前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
為切實做好我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我局給予了高度重視,始終把這項工作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黨委、政府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負擔,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件大事來抓。充分認識到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幫助城鄉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做好這項工作,對解決城鄉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2015年工作開展情況
(一)參保情況
通過各種方式宣傳我縣廣大城鄉居民真切地體會到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好處,參加、支持、擁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自覺性有了進一步提高。
——城鄉居民參保情況:2015年我縣城鄉居民自愿參加醫療保險的有85922人(其中城鎮居民833人<選擇一檔繳費的有693人,選擇二檔繳費的有140人>,農村居民85089人)。農村居民應參合人數為85948人,參合率達99%。
——城鎮職工參保情況:2015年,我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3885人,參保達100%。
(二)資金到位、上解情況
1、城鄉居民資金到位、上解情況
——到位情況:(1)2015年我縣城鄉居民(新農合)人均籌資達390元標準,全縣應籌資總額為3318.47萬元,截止10月30日實際到位城鄉居民(新農合)資金2888.993萬元(其中中央配套資金1421萬元,省配套資金520萬元,州配套資金136.82萬元,縣配套資金205.23萬元,個人籌集604.254萬元)。(2)到位2013年城鄉居民大病賠付款75.88萬元,到位2015年城鄉居民大病賠付款10萬元。
——基金上解情況:上解州財政城鄉居民基金3578.24萬元。
2、城鎮職工資金到位、上解情況
——到位情況:(1)1—10月城鎮職工資金到位814.16萬元,(2)離休人員醫保基金50萬元。
——基金上解情況:上解2015年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費61.94萬元。上解職工統籌基金1645萬元
(三)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管理情況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保障我縣職工、城鄉居民享有醫療健康保障的權益和利益。按照《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藏族自治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州醫保局關于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我局做了大量工作。
1、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服務協議》簽訂工作
3月26日,一是我局召集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負責人召開了“定點醫療機構(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簽訂暨相關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會”。并簽訂了《2015年以來保險服務協議》。二是從“醫療報銷單據不規范、過度診療、外傷報銷把關不嚴、個人單次刷卡費用較大”等九個方面通報了去年我縣各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在從事醫療服務行為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六個方面整改意見。三是對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今后的工作開展,從“責任、義務、利益”三方面進行作了今后相關工作要求。
2、醫療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5月23日至28日,6月24-25日我局抽調審核、會計等相關人員,組成工作組,深入全縣23個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和4個縣級醫療機構2家藥店,對醫療服務行為進行了監督檢查。一是查看了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窗口醫療保險業務流程和工作開展情況。二是查看了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內控制度建設。三是查看了院內各科室醫療文書的書寫及藥品、診療項目收費等情況,并走訪院內病人就醫療服務行為及價格進行了了解。四是聽取了各片區醫療機構負責人對轄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開展情況和存在問題的匯報。五是工作組在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病人中進行走訪了解。
針對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工作組召集醫療機構負責人召開了“意見反饋會”,對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在問題給予了指出,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四)醫療機構聯網結算系統安裝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提升縣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群眾的能力,更好地方便群眾、服務群眾,促進我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州、縣人社局的高度重視下,在州醫保局和州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下,5月23-28日我局積極協助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員,一是為我縣4個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縣人民醫院、縣藏醫院、縣婦幼保健院、縣計生指導站)4個片區中心衛生院(洛須、蝦扎、溫波、瓦土中心衛生院)安裝了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診、住院結算及門診購藥刷卡軟件系統。二是5月31-6月1日組織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醫保經辦人員共25人開展了“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門診、住院結算及門診購藥刷卡軟件系統上機實際操作培訓”。三是截至目前,我縣已有8個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實現了醫療保險聯網結算,告別了手工審核、手工報銷的歷史。
(五)基金管理情況
城鄉居民醫療和城鎮職工保險基金管好用活,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黨委、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運行暫行辦法》,一是縣財政設立了城鄉居民醫療和城鎮職工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二是為了確保城鄉居民醫療和城鎮職工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縣人社、財政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城鄉居民醫療和城鎮職工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和《關于加強城鎮職工醫療基金管理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縣外住院就醫病人補償資金支付辦法,方便了參保農牧民群眾,也進一步完善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封閉運行制度;三是為確保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有效,其實施效果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目前,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的要求,我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基金堅持做到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封閉運行。
(六)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情況
全年,辦理州外醫保關系轉移2個,退還個人醫保賬戶基金4800.00元(杜佳亮-廣漢,程宇-德陽)。
(七)“二代社保卡”辦理情況
按照2015年全州“二代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視頻會議要求,全年在縣行政局的高度重視下,在縣農行的積極協助下就我縣第一批“二代卡”的發放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一是截止10月30日共向全縣78個機關單位、鄉(鎮、場)發放第一批“二代社保卡”1436張;二是對各單位未領卡人員進行了清理,并收集了二代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信息三是就“戶籍在州外人員二代社保卡”辦理程序及辦卡、換卡程序和流程向全縣各單位進行了通報。
(八)目標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參保率:一是2015年城鄉居民(新農合)醫療保險參合率達99%,完了國家、省、州和醫改辦提出參合率達97%以上的目標任務。二是城鎮居民參保人數達833人,完成了省州下達的800人目標人數。
——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今年我縣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政策范圍內報銷比達78.2%,完成了省州下達的75%的目標任務;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達64.3%,完成了國家、省、州和醫改辦提出達60%的目標任務。
(九)待遇支付情況
——受益人次: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鄉居民受益人次達23987人次(其中住院補償3391人次,門診統籌補償20596人次)。二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受益人次達10593人次(其中住院223人次,離休傷殘41人次,門診刷卡10329人次)。
——補償支出: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鄉居民共支付待遇1340.79萬元(其中住院補償1250.94萬元,門診統籌補償89.85萬元)。二是城鎮職工支付待遇584.95萬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354,42萬元,門診個人刷卡支付153.2萬元,離休<傷殘>基金支付47.9萬元,公務員<企業>補助支付29.43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政策范圍內補償比和實際費用補償比偏低。
一是我縣參合群眾去年就醫當年未來報銷,在今年報銷中按照去年就診醫院報銷比例補償,致使補償比例下降,政策范圍內補償比較低。二是醫療機構,特別省級和省外醫療機構的用藥范圍廣,超出了規定的藥品目錄范圍,致使自費藥品費用較高,群眾住院就醫實際費用補償比較低。
(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補償縣外流向比重較大。
一是我縣所處的地理和區域位置,地處川、青、藏三省區結合部,到青海等地就診既交通方便,又無語言障礙,當地群眾去省外就醫的較多。二是到我省或州內路途較遠,加上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較為滯后,無法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就醫需求。
(三)定點醫療機構監管難度大。
由于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少,在缺乏競爭意識的情況下,容易出違規行為。一是通過審核發現,個別定點醫療機構存在“掛床”住院的違規現象。二是經辦服務窗口醫療保險內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三是醫療文書住院清單項目填寫不規范。四是個別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床位費不按醫院等級收費,手術費偏高的現象。
(四)工作經費嚴重不足。
由于我縣地方財政拮據,工作經費緊缺,加上我縣幅員25191平方公里,面大且廣,交通工具缺乏,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宣傳、監督工作難度大,工作經費嚴重不足,嚴重地制約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居民醫療保險難度大,擴面征繳困難。
主要存在群眾對補償政策和程序不了解,對政策期望值過高,認為報銷比例太低,報銷藥品范圍過窄。
四、2016年工作計劃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是一項民心工程,是黨委、政府減輕農牧民負擔,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惠民工程。我局在做好醫療保險日常工作的同時,就2016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作如下安排:
1、進一步加強廣大群眾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報銷辦法、程序等宣傳,提高全民參保意識,促進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2、進一步加強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確保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3、加大基金自查工作力度,加強基金運行分析力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4、組織開展全縣各機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會計、農保員培訓,規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劃撥工作和醫療保險保險程序。
5、進一步加強醫保經辦機構管理,督促規范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
一、基本情況
1、加強對《監督法》貫徹學習的監督,增強廉潔從政意識。《監督法》是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行動指南。論文百事通這部法律頒布后,市人大在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學好該部法律的同時,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將學習宣傳《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同開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緊密結合,組織開展《監督法》和《行政監察法》專題培訓。并要求在教育對象上要突出一個“廣”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個“新”字,在教育內容上要突出一個“實”字,編印《黨員干部警示教育手冊》、組織廉政專場文藝匯演、向全市各級領導干部及家屬發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領導干部一封信”等,深入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動,提高了廣大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2、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監督,確保政令暢通。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業強市、環境立市目標,全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先后對林權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安全生產管理、資源和環境保護、救災款物和低保資金使用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對創建“優秀旅游城市”、礦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專項工作檢查,提出合理建議,保證了政令暢通,推動了實施“四輪驅動”戰略,確保經濟總量翻番目標的實現。二是全程監督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扎實推進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議市政府制定《新區建設、礦區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等重點領域實行全程監督的辦法》和《關于規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行為,防止了公共資源收益的部門化和福利化。
3、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升為民執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精選題目的原則,以土地征遷、教育收費、勞動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涉農收費等行業、部門為重點,確定議題,開展(三查)活動,確保了《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認真貫徹實施,使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如通過開展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情況的調查,對征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確保了征地補償費的全額按時撥付和發放;通過開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執行檢查,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市政府查處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追回農民工工資百萬元;通過開展《環境保護法》的執法檢查,對企業違法排污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限期治理;通過開展教育亂收費專項調查,促進了教育“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落實;通過開展藥品質量專項檢查,規范了藥品采購和醫藥市場秩序;通過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規范了涉農用水、用電、建房、計生等收費行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強政行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一是結合開展(三查)活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勤廉情況一并監督檢查,督促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強化行政效能監察。二是開展《監察法》執法專題檢查,聽取監察機關查處公務人員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問題,切實維護行政紀律。二年來,督促監察機關開展各種政行風監督檢查活動,提出整改措施;有數名干部受到責任追究,幾個單位被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使軟環境有了極大改善,為招商企業搭建了良好的發展平臺。
5、加強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議市政府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先后三次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使行政審批項目大幅減少,降低收費幾十項。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務公開。圍繞“人、權、錢”三個重點問題,擴大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三是建議實行服務公開承諾制。行政部門對服務項目全面對外公開承諾,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向社會公開辦事服務承諾,社會反映良好。四是建議設立新區政務服務大廳,將行政審批項目納入政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辦公”、“一個窗口服務”、“一條龍審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過上述工作,減少了審批環節,縮短了辦事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存在問題
通過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是:
1、監督意識還不強。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監督意識不強,監督的主動性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業務學習不夠,監督水平不高。
2、監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顧后,縮手縮腳,怕越權和越位。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審議發言隔靴搔癢,不痛不癢,監督魄力不足。
3、對《監督法》的學習和宣傳不夠。個別行政執法部門對《監督法》的立法意義認識不足,學習宣傳不夠,依法主動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三、幾點建議
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緊緊圍繞貫徹執行《監督法》這條主線,加大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監督、敢于監督、勤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為實施“四輪驅動”戰略,促進經濟總量翻番作出應有貢獻。
一要加大法律宣傳貫徹的監督力度。把《監督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的宣傳貫徹納入全市普法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監督的職責,增強對人大依法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支持人大常委會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要增強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的意識,加強與檢察院、法院、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形成依法監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監督法》規定,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流程,嚴把文件審核關,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執行的可操作性,減少制作的隨意性;要完善和規范行政監督檢查機制,做到專題檢查和經常性監督檢查相結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設的監督力度。建議市政府要加強《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搞好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權。要監督市政府認真執行重大決策規則,全面落實聽證、公示、和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加強新區政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簡化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方便群眾辦事,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一、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全力做好保供穩價工作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制。高度重視價格調控工作,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價格調控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我局,具體承擔相關的日常工作。全面落實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根據年度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實施意見要求,督促相關部門切實把促進生產、保障供應、穩價為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了價格調控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完善價格異動應急機制,成立價格異動應急指揮部,起草并通過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市價格異動應急預案》。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并制定《市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落實安排了300萬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扶持生產,調控市場,穩定價格。
(二)認真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認真做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工作,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為2.1%,價格調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進一步健全完善價格監測預警體系,高度關注重要商品價格變化情況,及時分析價格形勢,預警預報經濟運行,加強價格應急預案管理,相關商品價格保持基本穩定。加強商品價格信息的采集、比對和,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社區公示欄相繼公布了主副食品、家用電器、常用藥品類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共22期,為引導企業合理制定價格、消費者理性消費及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三)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引導。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反映政府保障供應、穩定物價的措施和成效。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價格法》宣傳日,設立價格宣傳服務臺,大力開展價格政策法規宣傳咨詢服務活動。通過走訪經營場所,向經營者發放價格宣傳冊、價格提醒函,督促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通過新聞媒體、政府門戶網站、價格信息刊物等載體及時各類價格信息及政策法規,幫助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營造了良好的價格輿論氛圍。
(四)建立健全價格保障機制。貫徹涉及民生的價格補貼政策,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配合民政、財政等部門按規定適時啟動并做好特殊困難群體價格補貼工作,共對46699人次、33341戶次發放物價補貼金額275.7萬元。落實水價補貼優惠政策,會同市自來水公司對低保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社會低收入群體418戶實行自來水價款補貼,共計發放自來水補貼款約5.68萬元。關愛社會弱勢群體,配合人社局認真落實臨時物價補貼政策,對失業人員共發放9139人次,金額38.38萬元;大齡人員發放1456人次,金額6.12萬元。
二、大力優化價格環境,助推經濟轉型升級
(一)嚴格執行清費減負政策。加強行政事業收費監管,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對全市227家單位收費情況進行了審驗,涉及行政機關25家,事業單位168家,涉及大小收費項目926項。2011年度,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125927.86萬元,收費總額占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5.6%,比上年度下降1.2個百分點。取消財政、人社部門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2項,可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350余萬元;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農副產品流通環節收費標準,清費減負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規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價格行為,重新調整我市農村道路客運車型單位運價,及時出臺《市農村道路客運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按照法定程序,對浮橋鎮老閘衛生院病房床位費標準、婁東街道福利院收費標準、食品公司生豬屠宰加工費等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
(二)適時推進價格改革。及時貫徹上級關于調整成品油價格的政策,全年共調整我市成品油銷售價格8次,并組織開展了市場價格巡查和相關的市場調研,確保了價格政策全部落實到位。有效緩解蒸汽價格矛盾,根據企業提出的申請,在對企業煤炭進貨價格及周邊縣市的蒸汽價格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鑒于熱電聯產企業的主要原材料-煤炭的市場價格及運輸費用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本著合理兼顧供用汽雙方利益的原則,根據蒸汽價格與煤炭價格連動的政策原則下調我市蒸汽的銷售價格,有效緩解了煤熱價格矛盾。及時疏導客運出租車價格矛盾。為方便市民出行,緩解老城區“打的難”,維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對客運出租車運價管理的相關規定,經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取消了5分鐘免費等候的規定。
(三)引導規范房地產市場價格。認真貫徹執行商品住房銷售“一價清”制度,要求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經營者,在正式銷售前及時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按照申報備案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內容要求對外銷售,明碼標示的價格減去公示的各項優惠后應當與合同成交價格相同。認真做好商品房價格備案工作,全年共有49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申報68個批次住宅小區115.18萬平方米商品房銷售價格(其中重新申報6個批次6.74萬平方米)。全年商品房銷售均價7415元/平方米,同比上漲4.2%(商品住宅銷售均價6941元/平方米,同比下降7.6%;普通住宅均價6454元/平方米,同比下降7%;別墅、高檔住宅均價8833元/平方米,同比下降10.6%)。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租金標準按照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70%左右確定,2012年度我市公共租賃房租金標準為10元/平方米,低于市場實際租賃價格。規范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對奧森尚東等4個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共收費標準進行了核準,并對有關物業收費的價格矛盾進行協調處理。
(四)加強涉及民生的價費管理。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執行省招標采購、配送規定,基本藥物實行零差價銷售,全年共采購9571萬元,群眾可減少支出25%左右。中藥飲品堅持集中招標采購和協管配送制度,嚴格執行價格部門制定的銷售價格,全年集中采購880.6萬元。落實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全面實行企業付費登記監督卡制度;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收費管理;推進公立醫院價格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及時將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方案上報省局。
三、強化價格監管措施,依法規范價格行為
(一)加強市場巡查引導價格誠信。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圍繞與節日消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進行重點巡查,密切關注糧油、肉蛋、菜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主副食品的市場價格動態,重點檢查明碼標價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明碼標價不規范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制止了不規范的促銷行為,促進了市場價格行為規范有序。認真貫徹落實省局明碼實價規定及市局的雙實工作規定,促進零售業在價格規定之內規范有序競爭。組織開展省級價格誠信申報,重點培育了省級價格誠信企業8家。
(二)重點開展各類價格專項檢查。開展了涉農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對林業站、畜牧獸醫站、農資價格等進行了檢查,各單位基本都能按規定的標準收費,總體執行情況較好;對檢查中發現收取農民建房押金的問題,告誡、督促要及時清退,嚴禁截留。開展了教育收費檢查,重點抽查了沙溪初中、小學及幼兒園、健雄學院等10家單位,總體執行情況良好。開展了商品房明碼標價回訪檢查,從抽查的18家單位情況看,以前檢查過的單位明碼標價工作做得較好,未檢查過的單位認識還不夠到位,并對其進行了指導和提醒告誡。同時,積極配合市局開展教育收費、涉農收費(水利)、涉企收費等專項檢查。此外,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還開展了進出口環節收費、涉企收費等專項檢查,總體執行情況較好。
(三)加強價格舉報工作。以《價格法》頒布實施14周年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開通11周年為契機,結合開展宣傳紀念活動,加強了價格舉報查處力度,逐步健全完善了“12358”舉報電話值班制度、反饋回復制度和舉報工作責任制度等,認真受理群眾的價格咨詢和投訴、舉報工作,對群眾各種價格投訴、舉報(包括12345便民網)做到了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全年共受理價格舉報40件、價格咨詢52件,退款18起,共計6萬余元,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強化價格公共服務,完善惠民價格舉措
(一)積極推進平價商店建設。高度重視平價商店建設工作,根據《市2012年農產品平價直銷網點建設意見》要求,協調市政府成立農產品平價商店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農產品平價直銷網點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倉建便利超市錦州路直銷區等第二批3個平價商店,倉潤蘇合直銷店等第三批7個平價商店,先后順利通過省評審小組驗收。根據《市農產品平價直銷網點日常運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內容和標準,加強了對農產品平價直銷網點日常運行的管理和考核,落實了農產品平價直銷網點日常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項內容標準,安排價格監督服務員定人定位跟蹤監督,專人具體負責,逐一對照檢查,做好改進完善工作。全年銷售平價蔬菜274萬公斤,低于市場平均價格21%,受益120萬人次。
(二)做好各類成本監審、調查工作。對市耀華學校、洪涇小學、卉賢小學等3所民辦學校2010-2011年度教育收費定價成本進行了成本監審。受省成本分局委托,對瀏河套閘2010-2011年度船舶過閘費定價成本進行了成本監審。根據省物價局通知要求,對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燃氣購銷和價格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市食品公司調整生豬屠宰加工費的請示,對市食品公司2011年度生豬屠宰加工成本開展了成本調查。此外,還開展了夏季小麥、油菜籽產量與效益預測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及農戶存售糧情況、農戶購買農資情況等專項調查。
(三)發揮社會價格監督網絡服務功能。制定年度社會價格監督服務網絡工作計劃,并重新制定《鎮(區)價格監督服務站年度工作百分考核表》,使考核方法更符合本實際工作情況。積極發揮網絡功能,各站點除積極配合局開展各類專項檢查外,還自行組織開展節日市場價格及各類日常巡查工作,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為有效提高網絡人員的工作意識和能力,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形式,組織全市價格監督服務站站長進行了業務拓展學習和培訓。
(四)積極做好價格認證工作。進一步鞏固司法領域價格鑒證成果,充分發揮價格部門的整體優勢。完成涉案刑事鑒證案件676件,鑒證金額569萬元;完成涉案民事鑒證案件21件,鑒證金額384萬元;完成行政執法類價格鑒證22起,鑒證金額331萬元。認真做好各類社會評估,完成社會類認證27起,鑒證金額5.1億元;完成車物損鑒證1160件,鑒證金額676萬元。進一步拓展鞏固業務,新開展涉紀財物價格認定2起。
五、強化爭先創新意識,推動工作作風轉變
(一)開展“價格工作提升年”活動。深入開展以“爭創一流業績、喜迎黨的十”為主題的“價格工作提升年”活動。通過開展“素質提升”、“品牌建設”、“價格惠民”、“明碼實價”、“清費減負”五大行動,進一步創新理念、改進作風、優化服務,以爭先領先率先的意識、創業創新創優的舉措,不斷破解發展難題、優化發展環境、提升工作質量,堅持從大處著眼,強化思想抓落實,從小處著手,腳踏實地抓整改,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準確找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達到“穩價利民、督價為民、平價惠民”目的,推動了價格工作全面提升。
(二)開展公務員職業道德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根據《市公務員職業道德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認真開展以忠于國家、服務人民、恪盡職守、清正廉潔為主要內容的主題實踐活動,不斷強化物價部門公務員的忠誠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立足“八個一”活動(組織一次全員培訓、完善一套規章制度、閱讀一本好書、組織一次演講比賽、進行一次宣誓、組織一次主題教育活動、打造一個優質服務品牌、創建一個作風效能建設示范點),進一步提升公務員職業道德修養,努力塑造“勤政為民、務實高效、公正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形象,確保公務員職業道德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有實效。
(三)加強勤廉教育,進一步筑牢思想防線。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與本單位各科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責任書,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責任。開展“五個一”活動。即:主要領導上了一堂勤廉黨課;組織了一次黨員干部參觀警示教育基地;每月觀看了一次警示教育片;在青年黨員干部中開展了一次“讀紅色經典,講微型勤廉黨課”課件評比、授課活動;每月一次“勤廉警句”提醒活動。通過“五個一”活動,加強廉政教育,不斷提高機關干部職工的勤廉意識和防腐拒變能力。另外,還積極參與市紀委組織開展的“520”(我愛廉)系列活動,我局申報的勤廉詩歌獲得了三等獎。開展談心談話活動,安排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分管領導與科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與科員之間的談心談話活動,及時交流思想,掌握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動態,對一些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解決落實。
2013年,我市價格工作的總體要求是: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和省、市價格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穩中求進、開拓創新、扎實開局”的要求,把促發展作為首要任務,把穩物價作為重要職責,把推改革作為主攻方向,把惠民生作為根本目標,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一、加強價格調控監管
(一)落實價格調控目標責任。按照《市2013年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實施意見》的要求,認真做好價格調控目標任務的分解,健全價格調控目標責任考核機制,確保我市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漲幅控制在3.5%左右的價格預期調控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全面實施新的價格監測制度,運用手機等現代化采報價手段,強化價格形勢分析,準確研判價格變動趨勢,及時提出調控政策建議。密切關注市場價格動態,加強糧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及服務的價格監測,強化主要農產品收購期以及生豬等重要商品價格監測預警。
(三)增強價格調控手段。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強化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與管理,加大督促檢查工作力度。規范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積極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平價商店建設。積極配合人社、民政等部門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運機制落實工作。
二、扎實推進政府實事工程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強化對政府實事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農產品平價商店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項目建設組織、協調工作。認真擬定實事工程項目實施方案和工程預算計劃,落實辦公場地、人員和資金保障,確保工程項目順利推進。
(二)抓好農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繼續把農產品平價商店向社區、鎮村等人口稠密地區輻射,在鞏固現有16家的基礎上,年內在新建10家,力爭基本建成覆蓋全市城鄉的農產品平價直銷體系,并依托網絡優勢使其真正發揮服務群眾、保供穩價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重要民生價格采集中心。改變原來僅對城區中心菜場農副產品每周一、三、五價格采集的頻率,實施對城區及各鎮(區)主要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全天候價格采集;改變原來原始的手工采報價方式,建立網絡平臺,實行電子化手機采報價方式;改變原來單一的模式,進一步拓寬信息渠道,力爭做到網絡、媒體、社區全覆蓋。
三、進一步優化價費環境
(一)積極推進價格改革。深化水價改革,認真貫徹《省“十二五”水價改革意見》,按照上級要求認真做好污水處理及再生水等價格調整工作,適時推進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積極疏導油氣價格矛盾,及時成品油價格調整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根據上級部署落實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深入推進居民用氣階梯式氣價改革。
(二)做好服務民生改善工作。加強教育收費管理,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階段收費行為,完善普通高色教育收費管理政策,督查中外合作辦學政策執行情況,加強中小學伙食費、代辦費等收費管理,跟蹤落實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政策。推進醫藥價格改革,貫徹執行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綜合改革政策;改革中醫藥價格管理,建立中藥飲片價格動態調整機制。規范房地產價格,嚴格執行普通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和“一價清”制度,做好商品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工作;抓好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和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適時修訂《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強化涉民收費規范清理,繼續推進民生價格公布工作,進一步規范有線電視收費行為。
(三)加大民生價費監管力度。按照上級部署積極開展“明碼標價和價格誠信推進年”活動,嚴格查處價格欺詐和惡意囤積、哄抬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加大對涉嫌價格壟斷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發現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預防和制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或者經營者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串通操縱價格等壟斷行為。加大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整頓力度,重點對運輸領域、進出口環節和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農民建房、農機服務、有線電視、農村中小學、鄉鎮醫院等領域收費問題開展重點檢查。繼續加大對教育、醫藥等領域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提升價格公共服務水平
(一)做好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強化農本調查基礎建設,按照上級要求繼續認真做好各項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完善主要農副產品成本收益預警預報工作制度;加強對商品房備案價格、物業服務管理收費等關系民生行業的定價成本調查。完善成本監審制度,規范委托成本監審程序,加強對醫藥、非義務教育等重點行業的定價成本監審,加大監審結果應用力度。
(二)拓展價格認證領域。推進價格認證機構轉型,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提升涉案財產價格鑒證工作水平。抓好涉紀財物價格認定政策的落實,鞏固、拓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陣地,深化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以價格認證中心規范化建設示范單位創建為抓手,規范工作行為,防范職業風險。
(三)深化價格理論實踐研究。針對新形勢下價格工作面臨的新挑戰、新困難、新問題,進一步加強重大問題的前瞻性研究和現實問題的針對性研究,積極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強化創新意識,推動價格工作不斷推陳出新、創新發展。結合部門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圍繞房地產價格、民生價費、價格監督檢查等課題重點開展專題調研。
五、加強價格隊伍建設
(一)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及市關于改進工作作風的有關規定,出臺價格部門改進工作作風的具體實施意見。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會風、文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厲行勤儉節約,簡化接待,控制公務接待等經費支出;完善廉政風險防機制,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切實防范價格執法風險,筑牢價格干部拒腐防變的道德防線。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