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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利益選擇,價值衡量,沖突
一、立法中利益選擇概述
何謂立法中的利益選擇?孫國華教授認為,“法律上的利益選擇就是從一定社會經濟形態下社會生活的需要出發,以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價值觀為指導,對多元的客觀利益進行判斷、評價、權衡和比較,選擇有利于統治階級共同需要和目的的那些利益并予以法律調整。法律上利益選擇的實質是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對其共同需要的滿足及滿足其共同需要的措施的規范化和權威化。法律上的利益選擇,相對于社會客觀利益來說,又是人們主體性和自由自覺的本質的體現;它是實現主體尺度和客觀尺度相統一的重要手段。”這一詮釋從法的階級本質的層面揭示了法律上的利益選擇的內涵。
二、立法中利益選擇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平等對待原則是立法中利益選擇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在現代社會,平等作為正義原則的核心價值,已經成為人類社會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已由世界各國的國內立法(主要是憲法)以及現行國際法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筆者認為,平等對待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第一,同等情況下同等對待,保障各利益主體人格平等,實現形式平等。第二,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保證弱勢群體主體的利益差別,追求實質平等。
(二)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甚至對兩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沖突的利益之間的權衡來控制權力濫用。在立法中貫徹比例原則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限制公共利益的恣意,節制國家權力的行使。其次是保障個體利益,發揮個人自由的最大效能。
(三)綜合利益最大化。在現代社會中,多元的利益既交叉和融合,又相互矛盾與沖突。利益主體在本質上屬于“經濟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經濟人”的本性。因此,現代立法不僅應當以利益為核心,進行制度安排,更重要的是在利益衡量時,應挖掘種利益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并基于這種客觀性和合理性來協調各種利關系,依據“多贏”的原則來平衡各方利益沖突,從而使各利益主體分止爭、各得其所、多贏互補。
三、立法中利益選擇的約束條件
(一)社會利益結構。在立法過程中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是通過利益集團的影響力實現的。利益集團所采取的影響立法過程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游說、公開運動、和平示威、影響選舉、停止合作、恐怖活動等。“利益集團對立法的有益作用是:(1)它取代個人,而以集團力量影響立法,較有利于集中本集團所聯系的社會階層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意志;(2)他提出的資訊具有廣泛的社會來源與根據,且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與經驗,有助于立法機關做出決策;(3)大量立法案的初始來源是利益集團,他們實際參與了立法過程,可作為立法法定程序的有益補充。”隨著當代西方利益集團的發展壯大,它也呈現出了誤導決策、阻礙正常立法、損害公共利益、腐蝕議員等消極影響。
(二)公共政策。在現代社會,公共政策已經成為一種權威性的社會價值和利益分配方案和手段,被視為政府為了既定的目標所做出的相對恒定而持久的決策,是推動社會進步的總杠桿,成為激勵民眾、振興國力、民族自強的催化劑。公共政策對現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創制必須以公共政策為指導和依據,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也應以政策為據;公共政策所體現的利益分配方案直接體現了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或占優勢地位的利益集團的利益導向。公共政策是公共利益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共利益通常情況下要通過公共政策去實現。公共利益的原則性和導向性勢必會影響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三)社會輿論。隨著新型信息媒體的不斷涌現,社會輿論呈現出來源繁多、內容復雜、傳播途徑廣、傳播速度快、導向性強的態勢并在現代社會中發揮出越來越強大的影響力,直接影響著現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社會輿論是言論自由的載體。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言論自由也是必須被保護的,因為“言論自由使對其他權利的侵犯更可能得到報道。”并且,表達言論自由是民主自治的實質性的前提,“它有助于確保政治責任,肅清政治腐敗,曝光權力濫用,并且通過向官員以及公眾以外的專家充分征求意見和批評從而提高制定政策的質量。”
四、我國目前參與立法博弈的主要力量
(一)權力機關
1、立法部門。我國當前的立法運作,人大專門委員會立法是特色。人大專門委員會與國務院起草完法律草案后,將草案提交給法律委員會及法制工作委員會。由于法律委員會并不具體審議法律,而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常設的工作機構,因此,它在法律草案的篇章結構與遣詞造句方面往往發揮著決定性作用。一些法律草案的關鍵性改動,往往與立法過程中的技巧與方法、甚至執筆者的理念傾向有關。
2、政府部門。政府機關因其掌握的權力資源多、范圍廣,較之其他社會力量更能直接地介入立法過程。中央政府對立法的影響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通過制定法規和部門規章間接影響立法。第二種方式是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直接參與立法。
(二)主要利益集團。改革開放將原有集中的利益體制打破,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與公眾輿論等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在中國的立法中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隨著中國社會分層的加劇,弱勢群體主要集中的工人、農民(包括農民工)、殘疾人、婦女以及消費者等群體也構成了中國立法博弈中的一支力量。
五、結語
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多元利益共存,價值相對主義又使利益格局呈現為平向結構。在立法中恰當地處理好各方關系,做到博弈平衡,就需要提高立法博弈的透明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強化博弈各方力量的對抗性,并保障博弈各方的公平參與,為各個相關利益主體提供表達自身意見的渠道,最終做到利益衡量。
參考文獻:
[1]鄧正來:《哈耶克法律哲學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鄧正來:《市民社會理論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一、希區柯克式懸疑釋義
希區柯克在解釋他的懸疑觀時,曾說道:“在懸疑的一般狀態下,必須要讓觀眾清楚知道銀幕上表現的東西。除此以外,別無懸疑。”根據他的理論,所謂的懸疑必須是假設以觀眾群為主線,透過提供觀眾劇中角色陷入危機的情節來發展,但是觀眾卻無法得知這些角色與危險是誰而造成、或是會再造成什么樣的危險的這種緊張氣氛。但是為了達到能令人印象深刻和感情印象,又必須讓身處其中的無辜者不會受到傷害,于是男女角色之間的互動,都呈現在觀眾面前,唯劇中的男女主角彼此都毫不知情,這種聲東擊西的游戲手法,卻是讓后人回味無窮的戲劇張力,他的多部片子都成了經典的代表。在影片《電話謀殺案》中,男主人公湯姆將殺死妻子的計劃告訴了殺手,這時觀眾清清楚楚的知道了女主人公所處危險處境,這時觀眾就產生了焦慮和期待的心理——懸疑產生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希區柯克的懸疑觀里闡釋了懸疑和驚奇的區別。在現代的導演中普遍將懸疑與驚奇混為一談。這一看法同時也誤導了觀眾。以為驚奇就可以制造出懸疑的效果,其實兩者本就是兩個范疇。
懸疑的制造是多個信號鋪墊的結果,例如在懸疑發生之前,總是要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和懸疑制造有關的事件信號。在影片《三十九級臺階》中,一個個出場人物的死去,給故事的發展留下了一系列的懸疑,主人公成為解開懸疑的關鍵人物。而在希區柯克看來驚奇不需要過多的鋪墊,他只是人一霎那間的反應,根本算不上什么懸疑。這個區別在希區柯克一個著名的例子中被印證,他幾乎每一次被采訪時都在重復他的這個例子,可以說這個例子是希區柯克對懸疑最好的解釋。有兩個人走進一間屋子,他們坐在桌旁,進行談話。在談話的同時,桌子下面有一顆定時炸彈,片中的人物并不知道炸彈的存在。而此時觀眾已經知曉有一顆炸彈即將爆炸,這時,希區柯克正是運用了觀眾期待心理:“接下來會發生什么?”“炸彈什么時候爆炸?”“那兩個人會及時離開房間嗎?”每當兩個人中一個人說完一句話,觀眾就會希望談話結束,趕快離開房間。這樣懸疑就產生了,這時表現的就是觀眾心理的一種膠著狀態。
相反的如果此時的場景變成觀眾和劇中人都不知道桌子下面有個炸彈,而此時,炸彈突然爆炸,那么這時觀眾的情緒就轉化為驚奇了,而不是懸疑。這就是驚奇和懸疑的差別。懸疑大師希區柯克最擅長的就是讓觀眾知道主人公未知而觀眾知曉的事情,以及接下來要發生的一件件麻煩的事情,這些麻煩的事情足以使主人公置于危險之中,在觀眾的焦慮和彷徨的等待中,當事人經歷著一次次的危險,而觀眾明知危險的發生卻無法施以援手。一直期待著他能擺脫困境,從危險中逃脫出來。這一段的敘述是希區柯克慣用的制造懸疑的方式。這段懸疑的制造看起來稀松平常,但是在驚險片這個舞臺上,他卻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實這種表現方法早在中世紀的戲劇就已經出現了。許多的電影導演都是借鑒了一些戲劇情節對電影進行了懸疑的設置。在著名的作家莎士比亞的名著《羅密歐與朱麗葉》中,曾經用過這樣的懸疑制造方式。在此劇中,朱麗葉被自己的父母嫁給了指定的結婚對象,而羅密歐家由于和朱麗葉家有世仇,他們的愛情從開始就被冠以悲劇的色彩。而羅密歐和朱麗葉的死亡,與其說是巧合,不如說是懸疑設置在戲劇創作中成功的運用。朱麗葉服了假死藥,觀眾已經知曉了這一點,而男主人公羅密歐卻并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莎翁制造了一場愛情悲劇,他讓男主人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毒殉情,此時觀眾的焦慮心理被提升到了頂峰。當女主人公醒過來后,她看見自己的愛人已經為她殉情而死,她也做出了同樣的舉動。此時,受眾在這種懸疑的設置下終于使自己的心理得到了解脫,雖然很悲傷,但懸疑的設置疑是成功的。這種讓觀眾預先知道,而主人公不知情的懸疑,長久以來一直被許多的影視作品所應用,而且長久不衰,一直用到今天。懸疑的設置,無外乎就是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手法,而這種技巧和手法是需要有很成熟的電影技巧和電影表現手法的導演才能完成的。一個導演的成功是多種因素集合的結果,為了弄清楚希區柯克電影成功的關鍵點,我們首先談一下希區柯克的驚險電影。
二、對中國驚險電影的懸疑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我們研究希區柯克不只是因為希區柯克的懸疑對西方電影產生了非同一般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力求要從其電影中發掘一些中國同類型電影缺少的要素。我們知道中國電影和世界電影的發展幾乎是同步的。但是由于中國電影產生和發展的土壤和西方電影的文化背景有著很大的差異,所以從其誕生起就和西方電影的表現主題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中國由于受到文化傳統和歷史背景的影響,從誕生時起就已經深深扎根于現實主義的土壤之中。所以類似于西方電影商業化中的各種類型片,一度在中國的電影發展中并沒有呈現出多元發展的傾向。這并不意味著中國不存在像驚險電影或恐怖電影一類的影片,但是其發展與現實主義題材的電影的發展相比較來說而相對落后。
過去的國產驚險片一般有兩種常見模式:一是很據中國當時的歷史和意識形態劃分的地下斗爭或偵察故事。二是指公安戰線上的偵查員的故事。這些類型的驚險片在創作上主人公身陷險境,而懸疑制造的關鍵點總是涉及某些關乎機密之類的事情。像希區柯克這樣的驚險電影制作大家在其創作驚險電影的過程中,從不墨守成規而是不斷的勇于創新。但是在中國的驚險電影由于受到時代環境和其他條件的限制,其驚險電影的題材還仍然停留在一些政治題材類型的敘事情節上。這樣中國的驚險電影的發展某種程度上走進了瓶頸。驚險電影要取得成功,不是說政治題材拍出來的電影就一定缺乏新意,關鍵是要找準政治題材和驚險電影審美之間的平衡關系。例如:一部政治題材的驚險電影如果情節總圍繞在一個具有正面的英雄形象的主人公是如何深入險境,最終克服萬難完成任務的,這樣的故事情節就給人以十分老套的感覺,缺乏創意。但是如果該類影片能從新的角度刻畫出主人公立體的一面,并輔以曲折的情節設計,從情感上將觀眾拖入導演事先安排好的情緒氛圍,那么該片可以說真正的從藝術審美到驚險模式塑造都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曾幾何時,我國的驚險片往往呈現給人題材扎堆,情節設計類型相似甚至雷同的印象。在驚險片的題材、立意、表現角度、懸疑創新上有所突破。成為一種期待和必然趨勢。
[關鍵詞]BT模式;基礎設施建設;產權移交;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2)06-0043-04
BT(Build-Transfer)即建設一移交,是一種工程項目建設領域所適用的融資建設模式。在這種運作模式下,由項目發起人對選定的投資人予以授權,由投資人負責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并在規定時限內建成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之后按照投資人與項目發起人簽訂的含有產權移交或贖回內容的融資建設合同,由投資人向項目發起人移交項目,項目發起人在一定期限內分期向投資人支付項目總投資并加上合理的資金回報。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法律指南》將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根據私人參與的不同方式或按有關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將各種項目進行了分類,包括BOT、BTO、BOO等數種類型,未明確提及BT模式(UNCITRAL,2001)。但BT與BOT(建設~運營一移交)都是《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所肯定的建設模式,也被視為BOT的一種變換形式,它將工程施工和項目融資結合起來,被廣泛適用于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李公祥、尹貽林,2011)和其他短期內難以籌集項目建設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
在BT模式下,項目發起人可以綜合施工建設和融資兩方面的要求形成自己的市場需求條件,以便于將既具有資信實力又具有相應施工能力的企業、企業集團或聯合體引進來參加項目建設,從而更快更好地完成項目。項目建成后的項目移交,是BT模式下建設和移交兩個主要環節之一,是項目發起人和項目投資人雙方實現各自利益的重要步驟。由于項目移交的方式是以BT項目具體操作模式為基礎,所以項目移交方式的設計關系到整個BT融資建設模式設計上的合法性,并且不同的項目移交方式對項目發起人和項目投資人而言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風險,有必要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BT項目產權移交前的產權歸屬分析
BT項目產權的移交,以建設階段BT項目的產權歸屬為基礎。探討BT項目產權移交的不同模式,也需要以分析BT項目移交以前的產權歸屬為前提。建設階段所確定的BT項目產權歸屬情況,與BT模式對投資建設關系的不同設計有關。在BT項目的實際運作中,BT項目的產權歸屬主要取決于在BT項目的具體運作中是否設立項目公司、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在建設階段是否擁有BT工程的全部產權。基于此,BT項目在建設階段的產權歸屬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四種情況。
(一)不設立項目公司且投資人不擁有工程的全部產權
在這種運作模式下,BT項目發起人不要求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而是由投資人對BT項目投資進行自行實施建設,或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實施建設。在建設階段,項目所使用的土地權屬仍由項目發起人享有,且項目的立項、選址規劃、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均保留在項目發起人名下,投資人投資建設工程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人對項目發起人名下土地的添附。如果投資人本身具有總承包資質,則投資人的法律地位與一般工程的施工單位基本相同,在項目建成后向項目發起人移交質量合格的工程建設成果,是履行雙方合同中施工建設內容的竣工交付義務。由于在建設階段所建的工程未辦理產權登記,竣工移交給項目發起人后方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權,因此,工程移交行為無需進行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便捷且無權屬變更產生的稅費負擔。在不成立項目公司且投資人不擁有工程產權的情況下,投資人在項目建設階段對工程建設實際上發揮著墊資的作用。如果投資人同時是施工單位,盡管通常會將投資人融資事宜寫在BT項目合同中,且項目發起人會支付融資的財務費用并提供資金支付擔保,但由于在建設階段的工程款實際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此這種運作模式仍有違規“帶資承包”之嫌(沈其明,2007)。
(二)不設立項目公司且投資人擁有工程的全部產權
在這種運作模式下,項目發起人不要求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將擬建的工程項目的前期產權和建設手續直接辦理至投資人名下,由投資人作為項目法人進行項目投資和建設管理。項目建設可在投資人有施工企業資質的情況下由投資人實施,也可另行確定施工單位。項目發起人將工程項目全部交給投資人建設實施,具有“代建制”的特點,投資人雖未新設項目公司,但實際上投資人作為項目法人發揮著項目管理作用。投資人將持有產權的BT工程項目作為自有項目實施建設,建成后再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工程移交給項目發起人或指定的使用單位。由于在建設階段的工程產權全部歸屬于投資人,因此,在這一模式下投資人在建設階段的權益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設立項目公司且項目公司不擁有工程的全部產權
在這種運作模式下,BT項目發起人要求投資人新設一家項目公司專門作為BT項目的投融資平臺。在建設階段,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施工建設由具有施工企業資質的投資人或另行招標確定的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發起人保留工程項目產權及建設手續,BT項目工程款雖由項目公司支付,但項目公司并不擁有BT工程產權。建設階段的這種產權歸屬狀況,和不設立項目公司且投資人不擁有工程全部產權的歸屬形式一樣,項目公司實質上都發揮著對BT項目工程的墊資作用,投資人所投資金流向項目發起人名下的項目而在項目公司名下未形成有產權歸屬登記的資產,因此對投資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欠缺資金安全保障。項目公司可以專門為投資人運營BT項目服務,以避免將BT項目工作與投資人其他業務相混,便于項目成本核算和工程移交后債權債務的清理。
(四)設立項目公司且項目公司擁有工程的全部產權
在這種運作模式下,BT項目發起人要求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作為BT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由項目公司和施工單位建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施工單位和投資人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組成聯合體并獲得BT項目合同的兩家公司,或者可以由投資人在成立項目公司后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程序確定。項目公司設立后,BT項目發起人將與工程有關的所有產權權屬、建設手續都辦理或轉移至項目公司名下,使項目公司成為名符其實的項目法人。項目建成后,項目公司名下的工程項目可以通過變更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方式向項目發起人移交,也可以由投資人將項目公司的所有股權連同資產移交給項目發起人。
二、法律風險分析
從上述BT項目產權移交前的產權歸屬分析來看,BT項目在建設階段的產權歸屬狀況主要由項目發起人所選擇的BT模式具體運作方式決定。不同的運作方式和不同的產權歸屬狀況對項目發起人和投資人而言,在建設階段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從建設期間的產權歸屬狀況出發所形成的不同的產權移交模式,也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
(一)是否設立項目公司產生的法律風險分析
相較于設立項目公司的BT模式,不設立項目公司的BT模式具有較大的政策法規和資金保障上的風險(葛培健、張燎,2009)。要求投資人以不低于國務院對BT項目所在行業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資金作為注冊資金成立項目公司,可以使項目運作有明確的獨立主體,并在此基礎上為項目發起人提供了監控和判斷投資人的資金背景和運營狀況的平臺。在成立項目公司的基礎上,如果項目發起人進一步將項目產權辦理至項目公司名下,則BT項目的建設模式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制度的要求,以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投資,也避免了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的政策風險。因此,從這一點上來看,設立項目公司且項目公司擁有工程全部產權的運作模式,是BT模式最為規范的具體運作形式。
(二)產權歸屬對BT合同雙方法律關系的影響
建設階段BT工程項目的產權是由項目發起人持有,還是由投資人或投資人控制的項目公司持有,對項目發起人和投資人而言也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BT項目大多為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土地為劃撥取得。如果項目發起人為使土地具備劃撥條件在前期已進行了整理開發,將項目土地直接劃撥給投資人或項目公司,都會使項目發起人產生資產安全方面的顧慮。除土地外,如果將項目產權在建設初期即確定為投資人所有,還需要將一系列的前期建設手續辦理至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名下。而項目發起人在確定投資人之前,通常已經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必要的立項手續甚至規劃手續。如果全部移交給投資人,就需要辦理較為繁瑣的政府批準文件的變更手續。這也是項目發起人不愿把BT項目產權交給投資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建設階段由項目發起人保留BT工程產權,會造成BT工程交易雙方一定程度上的權利義務失衡。從投資人的角度來看,項目發起人不按照先前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回購項目,是投資人最大的風險(周磊、周正康,2004)。如果不能控制和支配BT項目產權,投資人對BT工程項目的投資實際上是債權性質的融資,與享有產權模式下投資人對BT工程享有的物權相比,由于不能對抗投資人的其他債權人在行使債權時對該物的支配權,從而使投資人的投資最終獲償的風險性相對更大。如果項目發起人決定在建設階段不將BT工程項目的產權交給投資人,并且又不能提供讓投資人充分信賴的擔保,將導致投資人在建設階段承擔了全部的投資義務,而缺少必要的權利保障,投資人將很可能因法律風險過大而不參與BT項目;如果投資人能夠控制BT產權,至少投資人對BT項目的投資所形成的物是在投資人名下,投資人在按合同履行投資建設義務的同時,投資所形成的工程建設成果也具有賬面上的資產價值,使投資人具有一定的收回投資的權利實現保障,從而可以大大減輕投資人的顧慮,激勵投資人參與BT項目。因此,在建設階段將BT項目的產權交給投資人,有利于形成交易雙方之間較為穩固的合同關系。
對于BT產權交給投資人的資產安全問題,因為BT項目工程大多為需由財政資金投資且無盈利能力的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具有市場流通的價值,因此,投資人通常根本無法將其作為資產處置。在項目用地系行政劃撥且嚴格限定了用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人未按要求使用土地或者建設項目,政府方面可以隨時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制止或處理,而所有的工程建設又都由投資人自行投資,因此,在建設階段將BT項目工程產權交給投資人的模式下,只要管理得當,不會對國有資產造成損失。
(三)不同產權移交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
在BT項目產權歸屬于項目發起人的情況下,項目建成后投資人只需實地移交工程,不存在產權權屬移交問題。在BT項目產權歸屬于投資人或項目公司的情況下,項目移交需以產權權屬登記手續為要件方可實現。產權移交方式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項目工程資產轉讓方式,即通過辦理不動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實現;二是項目所在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即項目發起人通過收購持有BT工程產權的投資人或項目公司的股權間接獲得BT項目產權。
項目工程資產轉讓方式下,項目發起人支付贖回資金購買工程項目本身,在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后,項目發起人取得工程的物權。即使投資人在建設階段因融資貸款的需要使用BT工程進行了抵押或有其他權屬糾紛,都可以在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前要求投資人清理。且物權轉移后,投資人在建設階段因投資建設而產生的債務糾紛,不會影響到項目發起人對BT工程的物權,項目發起人通過對工程產權購買隔離了投資人的債務風險。
項目所在公司股權轉讓方式下,項目發起人通過購買BT項目所在公司全部股權的方式成為項目資產物權的控制人,投資人轉讓股權所得款項即為投資人所獲得的投資收入。如果轉讓價格是投資人實際投入的凈資產值,則項目發起人可以另行支付一筆股權轉讓溢價作為投資人的投資收益。這種模式下,股權轉讓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后,項目產權轉讓即可完成,手續相對便捷,且項目發起人通過持有股權控制BT工程產權,BT工程相應的建設手續無需再次加以變更,BT項目所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也為項目發起人隔離項目工程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提供了充分的屏障。三、產權移交模式的選擇
BT項目產權歸屬與移交模式,關系到BT項目模式合規性、資產安全、權利義務分配、移交手續等諸多涉及法律風險的問題。不同移交模式的稅費等交易成本有所不同。在選擇產權移交模式時,應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分析不同產權移交模式的利弊,以推動項目順利進行并最大程度地維護各方利益。
(一)選擇工程資產轉讓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適用項目工程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BT項目產權移交,如果所進行交易的不動產不存在權屬瑕疵,能夠順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對項目發起人而言可以在贖回之初即獲得全部的項目產權,在整個贖回期可以分期支付合同價款給投資人,相對而言交易關系簡單。但由于涉及產權變更,所有實物交割的移交手續十分繁瑣。另外一個影響選擇這種產權轉讓方式的重要因素,是不動產轉讓所造成的稅費負擔。
項目工程資產轉讓的行為實質上是不動產轉讓,轉讓方需要以回購價為基數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等稅金,而在施工環節BT項目施工單位已經繳納了建筑營業稅及附加,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將不必要地二次納稅(高華,2009)。對此,《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195號文)規定,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征收管理,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僅按建筑業稅目征收一次營業稅。因此,如果BT項目運作時能夠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采取一些優惠的稅收待遇,則可能會大大降低稅費。
在完成產權移交后,為了進一步保障項目公司本身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到項目及項目發起人,除要求在回贖期屆滿后,BT項目所在的公司應及時清理債權、債務之外,還應要求投資人將BT項目所在的公司進行清算后注銷,以較徹底地避免涉及項目公司的債務糾紛影響到BT工程的利益。
(二)選擇股權轉讓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選擇項目所在公司股權轉讓方式,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辦理股權轉讓的登記即可完成。但是,BT項目有其特殊性,項目發起人通常是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在收購非國有股權時可能擔心會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如果被收購方本身也是國有背景的企業,則其轉讓股權也要符合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方面的管理規定。另外,項目公司可能還有隱藏的債務風險。
剛才,大會選舉我擔任金湖縣人民政府縣長,我感到十分榮幸。我深知,代表們投給我的每一張贊成票,都飽含著極大的信任和支持,也承載著全縣人民的重托和厚望。在此,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從去年10月25日到金湖任職,至今天已經2個多月。根據組織安排,本人近期在中央黨校學習,這段時間并未直接參與金湖各項具體工作。但從到金湖任職那一天起,我就加入了金湖的各個工作微信群、關注了微信公眾號、下載了《金湖快報》電子客戶端。這兩個多月,人雖不在金湖,但一直關注金湖、心系金湖,看到金湖取得一項又一項成績、獲得一個又一個榮譽,各項工作取得顯著進展時,我的內心感到十分的高興和激動。能夠在這樣一片干事創業的熱土、這樣一個團結奮斗的集體、這樣一個和諧共進的氛圍中工作,我深深地感到驕傲和自豪。當前,金湖和全國一道,正處于收官“十三五”、決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階段,在這樣一個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關鍵時期,大家將信任給了我,選舉我擔任金湖縣人民政府縣長,我既感到責任重大、使命光榮,也對未來充滿著信心。這份責任,是站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金湖將以怎樣的姿態完成“十三五”收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新征程,在“強富美高”新金湖建設上邁出更加堅實的一步;
這份使命,是面對更加復雜的國內外環境,如何推動金湖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縱深推進改革開放、有效防范化解風險、扎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強化政府自身建設,實現新起點上新突破、新跨越,確保金湖高質量發展走在全省全市前列;
這份信心,是有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堅強領導,有歷屆縣委縣政府打下的良好基礎,有縣人大、縣政協的鼎力支持,有全縣上下的共同努力,有寧淮鐵路、通用機場建設等帶來的難得機遇,金湖未來的發展一定會呈現高質量、加速度、快突破的良好態勢。
今天,接過金湖縣人民政府縣長的接力棒,我決心以此為人生奮斗的新起點、砥礪奮進的新動力,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開拓創新、扎實工作,為金湖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盡心竭力、貢獻力量。在此,我鄭重表態:
一是始終做到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持黨的領導,是戰勝一切困難和風險的“定海神針”。我將堅決與上級黨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縣委權威,認真貫徹執行縣委的重大決策和工作要求,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思想同心、目標同向、行動同步的良好氛圍。
二是始終做到凝心聚力謀發展。工作千萬條,發展始終是第一要務。我將認真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團結帶領縣政府一班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緊扣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總目標,突出工業強縣第一方略,只爭朝夕,攻堅克難,開拓進取,力求在提高發展質量、培育產業集群、拓展發展空間上取得更大突破,確保如期完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任務。
三是始終做到求真務實抓落實。為政之要,貴在務實,重在落實。對于縣委縣政府研究確定的重要工作、重點項目和重大工程,我將團結帶領縣政府一班人,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務求實效的目標導向,敢于面對困難、勇于擔當盡責、善于主動作為,按照既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一項一項抓好推進,一件一件抓好落實,堅決完成好縣委十二屆十一次全會和本次人代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努力推動金湖各項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
四是始終做到全心全意惠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第一責任和重要任務。我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政策向民生傾斜、財力向民生集中、服務向民生覆蓋,把定下來的民生實事抓好抓實,把對人民群眾承諾的事辦妥辦成,切實解決社會普遍關心的就業、教育、醫療、出行等方面的現實問題,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讓人民群眾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五是始終做堅守初心葆本色。清廉是從政的底線和生命線。我將擰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各項規定,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慎獨、慎初、慎微、慎友,不斷自我凈化,坦蕩做人、踏實做事、清白為官。認真履行“一崗多責”,抓好政府班子和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完善制度,落實措施,樹立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
摘要:2005年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將公司社會責任寫入第五條,正式明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司法救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原則性,在理論與實踐中的困境,都不利于權利人救濟,因此制定完善的司法制度和真正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化顯得格外迫切。
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利害關系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經濟力量的不斷增強,“公司社會責任”也逐漸被社會接受,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也從不同方面做出了規定,但僅僅這些法律規定就是公司所有的社會責任嗎?當然不是。那除了這些規定外的社會責任就都是道德責任。如公司違反此類社會責任,相關利益者如何尋求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所需解決的問題。簡言之,我們該如何實現中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化?
一、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之理論證成
1.公司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
“公司社會責任”在我國算是新詞,而公司社會責任的發展歷史其實并不短。該詞起源于美國,早在1924年,謝爾頓就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考慮的相關利益責任相聯系,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括道德責任。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經典案例,是美國鋼鐵公司在1982年要關閉它在小城的兩個工廠,工人與工廠所在地的居民共同反對。美國鋼鐵公司固守傳統的公司法人絕對財產權理論,而工人和居民的律師提出:盡管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并不相同,但離婚時,雙方原則上應平分財產,原因在于,長期的婚姻關系賦予雙方同等的財產權利。同理美國鋼鐵公司與工人和工廠所在地居民也形成了長期關系,他們也應當有一份財產權,因此美國鋼鐵公司不應以“絕對財產權”為由擅自關閉工廠。法院判決鋼鐵公司敗訴。
2.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和范圍
首先是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自其提出就在不斷地爭議和變化。伯文1953年時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定義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決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當時的通說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董事作為公司各類利害關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應有的角色。
劉俊海教授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是: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同樣最大限度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盧代富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其次是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
有學者采納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理論。卡羅爾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經濟責任是基本責任;第二層是法律責任,要求企業在社會制定的法律框架內運作;第三層是倫理責任,指那些為社會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條文的活動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道德、規范等;第四層是慈善責任,筆者亦認同這種分法,以下所論證公司社會責任是指除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外的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3.中國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的必要性
⑴我們要闡明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
性,亦可稱之為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其一,是為了預防公司濫用經濟力量,必須強化公司社會責任。2010 年7 月《財富》英文網的當年統計,500強企業的財富總值已達到全世界財富的一半以上。他們所雇傭的工人卻很少,每年的裁員也在日益增長;遍布世界的分支機構對當地環境的破壞,都警示我們必須強化公司責任。其二,是公司的經濟力量對市場經濟的重大影響。公司作為雇主影響著勞動者的就業,作為納稅人是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公司的投資常常決定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其三,如今已是市場經濟社會,公司所產生的問題不能全推給政府來解決,公司作為社會的一員,也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我們認為公司的生存和經營都與不同的人相關,受這些人影響或對這些人產生影響,這些人就統稱為公司利害關系人。如果公司的發展只考慮股東利益,而忽視對利害關系人的保護,終會導致社會市場秩序的混亂和對社會生產力的極大破壞。
⑵論述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中國的必要性。筆者認為,針對公司的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利害關系人可對其提出訴訟。有學者概括: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化指的是將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轉化為司法上的權利義務,使法律能夠依據社會責任條款進行裁判,以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條款直接或間接的可訴性。中國已然是世界經濟第二大國,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突顯,所產生的問題也日益增多,使得規范公司的社會責任也日益迫切。并且我國未來的發展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要求也將增多,這也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的實現。
二、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困境分析
1.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理論困境分析
關于理論困境。劉俊海教授就指出我國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的理論不一。有的學者持利害關系人理論;有的堅持社會公民說,認為公司同自然人一樣,都屬于社會公民,也需要對社會承擔責任;還有的持系列契約說,主張公司是由許多人組成的契約,這些人包括股東、職工、債權人、消費者等等,所以公司不僅僅屬于股東,是屬于所有契約當事人的,因此公司不能僅追求股東利益,而應追求所有契約當事人的利益。進一步說,利害關系人理論為人們認可最多,而對公司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在學理上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究竟是僅有股東、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還是有更多的其他,暫時沒有一個唯一的答案。
2.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實踐困境分析
《公司法》的修改已使得公司社會責任條款成為“法律家庭”的一員,然而,由于公司法第五條使用的彈性詞匯“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造成公司社會責任對象的抽象和模糊,自然給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實踐帶來很大困惑。當然,我國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案例也十分缺乏,這又和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欠缺、法官的過職業化,忽略其他領域知識對公司經營的不了解等情況是分不開的。
三、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實現的路徑選擇
盡管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實現在我國困難重重,但方法總比困難多,通過不同方法的比較和借鑒,能增強公司社會責任。
1.以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定側重不同的社會責任
一個網絡游戲研發公司,定然不覺得自己對環境破壞有什么所需負擔的責任。而此公司除了職工,向政府交稅,還需對誰負責呢?對玩家尤其是青少年玩家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很多青少年因為沉迷網絡游戲而荒廢學業,在網吧猝死,因心理不健康而自殺的事件都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造成與網絡游戲公司密不可分,他們應當為青少年開設心理健康輔導教育,正確引導其對待網絡游戲。還有許多這樣的公司,它們有自己獨特的經營范圍,利害關系人特定,產生的影響也是有針對性的,因此筆者認為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有其特定的范圍。
綜合性的公司產生影響范圍廣,利害關系人多,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范圍自然也應當大。
2.以公司收益確定社會責任的大小
每當國家處于危難時刻,各個公司的捐款總會被公眾拿出來比較,大公司如果捐款多,會受到好評和贊揚,相反則會受到指責,尤其是那些年創收益排名靠前的公司,而小公司則往往被人們理解。這樣的狀態也不無道理,公司收益少,用于社會責任方面的支出也就少,如果強制高要求,只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公正。公司的收益來源于公眾,當然也應回饋社會,且這不僅有利于社會,亦有利于公司本身,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樹立了崇高的公司形象,建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譽,為公司長遠利益和發展打下了基礎。
3.將公司社會責任編入公司章程
首先,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最好的方式一直被認為是公司自律,而公司靠什么自律?那一定是章程。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經營理念,這從另一方面說就是公司對自己的要求和對社會的責任,社會責任是每個公司的一部分,理應添加進公司章程。其次,公司章程由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5條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和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可以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必備內容加進去。讓公司重視社會責任,避免認為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再次,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嚴格,基本代表了公司的意志。第38條和第44條規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大會的代表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最后,如果社會責任加入公司章程,就可增加公司社會責任的可訴性,利害關系人便可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4.明確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強制性
曾有浙江某公司在通過網絡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宣稱將在某社區建立一所希望小學。但后來希望小學并沒建,該公司也未作解釋。那些社區居民、家長,是否有權利依據社會責任報告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呢?應當明確社會責任報告可以被公司作為提高自己形象和影響力的工具,卻不能作為公司虛假宣傳,甚至欺詐的手段。因此筆者認為,法律確定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強制性是毋庸置疑的。若公司不按社會責任報告做出的承諾履行社會責任,則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其承擔責任。相應的,對于履行報告的真實性,應當建立健全的審查機構和制度。
總之,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實質上是對公司營利性的一種修正。利用法律的強制力來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本是一個直接的約束方式,但由于條文的原則性使其未能發揮預期作用。為保障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為真正實現法律的救濟功能,應當克服理論與實踐的困難,健全立法工作,提高我國司法裁判工作者的能力,讓實踐生活中公司社會責任的案例有法可訴,法官有據可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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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大家給我這個難得的學習機會,下面我就//縣林業局林業信息宣傳工作的幾點體會向大家作一匯報。
近幾年來,///林業局在//縣委、縣政府及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全縣林業改革發展大局,始終把信息宣傳工作作為事關林業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本著面向領導、服務基層、突出重點、注重特色的原則,在“質”和“效”上狠下功夫,推動了縣局以及全縣林業信息宣傳工作快速發展。20__年以來,我局累計向上級投報各類信息稿件340多篇,被“國家林業局網站”、“中國森林防火網站”、“江西林業網站”、《江西林業信息》、《贛南日報》、“贛州林業網站”和《贛州林業信息》等采用157篇,被縣委辦《//信息》、縣政府辦《//政訊》、縣政府網站和《///報》采用162篇,編發了《//林業信息》32期275條(次),多次被//縣委、縣政府評為“全縣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回顧和總結近幾年來的工作,我們主要有以下三點體會:
一、領導重視是根本
我局的信息宣傳工作,得到了局領導的高度重視,為搞好信息宣傳工作提供了保障,夯實了基礎。
(一)強化組織領導。我局成立了以局長、黨委書記任正副組長的信息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將信息宣傳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局領導經常過問,簽批重要信息,適時為信息工作部門出題目、定目標、交任務、提要求、壓擔子、授方法,及時解決信息宣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局每年對全林業系統信息宣傳工作都要進行部署安排,確定信息宣傳工作思路和重點,將信息宣傳貫穿于各項業務工作中。同時,結合林業實際,做到“六個有”:即有領導負責,有專人落實,有量化指標,有工作制度,有檢查考核,有獎懲激勵,形成了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為信息宣傳工作有效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隊伍建設。為適應新形勢信息宣傳工作的需要,我局在選配好機關信息宣傳工作人員的同時,要求全系統加大對信息宣傳人員的培養力度,按照“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要求,精心挑選配備信息宣傳工作人員,堅持“高看一眼,嚴管一層,厚愛一分”的用人環境,造就了一支能吃苦、能戰斗、能奉獻的信息宣傳工作隊伍,確保了信息宣傳工作效率和質量。目前,全縣林業系統已建立專職信息員隊伍,縣局機關每個股(室)有指定信息員,下屬各場、站、所有專、兼職信息員,全縣林業系統共有專、兼職信息員30余人。為提高信息宣傳工作隊伍整體素質,我局積極創造條件,采取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輪崗培訓、跟班學習等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信息宣傳人員培訓,經常性開展理論研討活動,相互交流經驗。20__年,舉辦了一期全縣林業系統信息員培訓班,受訓人數達42余人次。
(三)建立信息網絡。一是建立了局機關信息宣傳員網絡,在每個股(室)指定信息宣傳員,專門負責本股(室)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宣傳報送;二是建立了重點信息點網絡,在全縣林業系統中選出6個信息宣傳量大、具有代表性的單位作為重點信息宣傳報送點,這些單位的宣傳信息在上報縣局的同時,經局分管領導審核,可直接將信息報市級和省級媒體,提高了信息的報送效率;三是建立了信息宣傳刊用聯系網絡,經常主動向上級信息管理部門匯報,爭取支持,了解動態,盡最大努力提高信息采用率。
(四)完善硬件設施。近幾年,我局投入十多萬元抓好計算機網絡建設,添置了一批新式電腦、復印機、彩色打印機、錄音筆等設備,為我局林業信息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創新工作是關鍵
創新工作機制,把信息宣傳工作與相關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是做好信息宣傳工作的重要保證。在工作中我們深深認識到,信息宣傳工作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與其他工作緊密聯系的。處理好相互之間的關系,才能使信息宣傳工作與其它工作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為此,我局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機制,著重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拓寬信息渠道,深挖信息源頭。一是積極發揮林業信息報送網絡的主渠道作用,廣泛收集全縣林業工作的各類信息,為領導準確掌握情況、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了依據。二是主動為信息宣傳工作開展創造寬松環境,制定了“三優先”政策。即優先讓信息員參加各種會議,優先讓信息員跟隨領導下基層調研,優先讓信息員閱讀各類文件,從而為信息工作人員全面掌握情況、明確工作重點創造了條件。三是創辦特色信息刊物。幾年來,我局共編發《///林業信息》、《林改簡報》、《森林防火專刊》、《綠劍行動專刊》等自辦信息刊物300余期,累計發送份數達1600余份。
(二)圍繞中心工作,提高信息效能。一直以來,我局在宣傳信息的收集上注重抓好“五點”:即把握“重點”、抓住“焦點”、關注“熱點”、捕捉“亮點”、突破“難點”,對基層報送的原始信息材料,進行鑒別篩選、修改加工、去粗存精,把那些有較強針對性、可靠性、時效性和價值高的信息及時提供給領導,提高前瞻性、預測性、綜合類的信息數量和質量,努力使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時期林業工作需要。20__年以來,圍繞全縣林改、生態建設、企業改制、林業嚴打、“三基”工程建設等中心工作,///縣林業局先后組織了五次專題信息調研,取得了第一手資料,提出了可操作性建議,為領導科學決策提
供了真實、實用的信息。編發的《綠劍行動專刊》,一方面擴大了嚴打行動的影響力,另一方面攪動了各級黨委、政府及參戰部門參與嚴打的積極性,有效推動了嚴打的深入開展。
(三)樹立精品意識,確保信息質量。我局堅持“真實、實用、準確、嚴謹”的原則,對編輯的每一條信息都從內容、文字表述、反映角度等各個方面嚴格把關,精編細選,斟字酌句,在信息的時效上突出一個“快”字,在信息內容上突出一個“實”字,在信息的篇幅上突出長短結合,在信息的深度和層次上求質量、求價值,在“準、新、深、精”上下功夫,做到反映工作進展和成績恰如其分,反映問題客觀真實,反映困難實事求是,經得起實踐和群眾的檢驗。
三、完善制度是保障
為確保信息宣傳工作有序進行,我局在總結經驗、結合實際的基礎上,制定實施了一整套科學有效的信息工作制度。主要有三個制度:
一是信息報送制度。制定了《//縣林業系統信息宣傳工作管理規定》,對各單位報送信息的范圍、時限、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重點突出了貫徹上級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突發性事件、重要工作動態、先進事跡等情況的報送。
二是審核把關制度。建立了信息工作的三級把關制:第一是單位信息宣傳員把關,對報送信息進行初選,從政策、法律法規、文字等方面審核;第二是分管領導審核把關;第三是主要領導審批把關。特別是上報各類重大事件、重要事項、緊急事件的信息,必須由局長親自審批,確保了信息的質量。
活動一:千人誦讀憲法。12月4日10:30,千人誦讀憲法活動正式開始,學校國旗班為本次活動迎國旗,嚴整的隊伍,莊嚴神圣的國旗讓在場的每一位師生心生崇敬。奏唱國歌之后,云南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李輝致辭。他希望同學們要以誦讀憲法為起點,樹立憲法意識,以實際行動營造遵法、維法、敬法的良好氛圍,弘揚憲法精神,構建法治民大。在學校法學院老師的帶領下,在場1 000余名各族師生齊聲誦讀《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之后,師生們在自覺遵守憲法的橫幅上鄭重簽字,決心忠于憲法、捍衛憲法。
活動二:庭審進校園。12月4日10:00,呈貢區人民法院在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舉辦了庭審進校園活動,現場審理了“小沖(化名)盜竊案”等2個案件。通過真實審理過程,向師生生動地展示了法庭處理案件各個步驟流程,宣傳了法律知識,弘揚了法治精神。新華網云南頻道對庭審全程做了現場直播。
活動三:“法治云南”論壇。12月4日15:30,云南民族大學舉辦“法治云南”論壇活動,省委政法委、呈貢區法院、學校法學院領導、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紛紛上臺發言,或談公民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或談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度,為云南省依法治省目標的實現建言獻策。
活動四:法治宣傳與法律咨詢。12月4日9:00至17:00,云南民族大學舉行法治宣傳與法律咨詢活動,法學院師生及昆明市部分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全校廣大同學進行普法宣傳,創造性地將法律宣傳冊送進食堂、送進學生宿舍樓。
一、領導重視,措施得力。
為了搞好本次“12.4”法制宣傳教育日活動,接上級通知后,校長專門召集分管法制法制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校長,帶領三個校區的總務主任、德育主任召開座談會,在大家認真學習討論的基礎上,由德育處擬訂了活動方案,再由校長審定通過,真正做到內容豐富,安排合理,全員參與,優質高效。
二、活動豐富,形式多樣。
首先,廣泛宣傳,營造濃厚的宣傳教育氛圍。
各校區都出了一期“法制教育”專刊黑板報,各班黑板報還開辟了法制角;12月2日,在各校區教學樓前分別拉了橫幅、豎幅:“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學法知法守法護法為你為我為大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師生法律素質”“弘揚法制精神服務科學發展”各校區還利用升旗儀式、紅領巾小廣播等陣地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除了對學生一頭的宣傳教育,我們對教師一頭也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教育:三個校區分別利用教師例會,組織全體老師學習《中小學幼兒園法制管理辦法》、《中小學生公共法制教育指導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全體老師從自身的教育教學特點出發,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第
二、全員參與,開展喜聞樂見的法制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