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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化;耕地保護;耕地資源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432(2014)-05-06-1
1城市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城市化,而城市化的建設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資源作為后盾。近些年,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是建國以來城市化發展最快的時期。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統計:2012年,我國的城市人口大約是6.6億,擁有49.68%的城市化程度?,F今,我國的城市水平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預計在2050年時城市化水平將達到70%。
與此同時,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量非常之少,耕地資源仍在不斷縮水,后備耕地資源不足,我國的耕地保護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我國的人均耕地占有面積僅為北美國家平均數量的1/12,與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很大。并且我國可開發土地少,不可利用土地多。
新《土地管理法》的頒布體現了國家對于耕地保護的重視,并提出“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目標?!靶路ā敝惺置鞔_地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钡俏覈母刭Y源,具有人均耕地占有量少、耕地后備資源不充足、質量低,而且已經成為日益減少的主要特征。大部分地方,能被開墾的土地已經所剩無幾。除此之外,我國每年的人口增長都在1000萬以上,經濟建設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糧食和經濟的雙重壓力幾乎使耕地喘不過氣來。
2耕地減少的現狀和原因
2.1土地資源現狀
國土資源部最新公布一組關于全國土地利用變更的數據:2004年全國耕地總量凈減少80.03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減少為0.09公頃,僅2004年,全國建設占用耕地14.51萬公頃,災毀耕地6.33萬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導致耕地減少達20.47萬公頃,生態退耕73.29萬公頃,綜合以上4項,2004年耕地總共減少114.59萬公頃。與此同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的數量僅有34.56萬公頃。經過國土資源的調查,導致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生態退耕。
2.2耕地減少的原因
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和生態退耕力度也相應提升。不僅如此,農村大批的剩余勞動力也因為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轉變為城市人口,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城市規模擴大和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在我國經濟加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內在趨勢和必然要求。而且在建設過程中,一些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必然占用耕地。近幾年我國自主的加快了生態退耕的步伐,在利益的驅使下,耕地資源更多地轉向高效益部門。
在我國濫用和非法占用耕地的現象也十分普遍。根據《中國土地報》的報道,陜、粵、贛、豫、皖、魯、吉、川、湘、浙10個省,僅2010年和2012年兩年間,各類土地違法案件高達32萬宗,違法用地面積多達500平方千米。這種大規模的違法用地行為,不僅超出了經濟建設的需求量,而且經營方式粗放低效,犧牲了大量的耕地資源。其中一些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績觀念也是耕地資源大量損失的間接原因。
在我國,有關國土資源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完善。雖然《土地管理法》已經頒布實施,但與其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沒有及時地頒布與實施,如果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規一直處于缺位狀態,那么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象是不能避免的,肯定會導致耕地資源的大量損失。
3在城市化進程中如何保護耕地
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確實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在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后,標志著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時代的來臨,保護耕地資源,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也已經成為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戰略和艱巨任務。
控制現有大型城市繼續擴張的程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利用土地將會更加高效集約。
城市用地結構必須進行調整,有規劃的、集約的利用土地是必然選擇。在開發和利用城市土地資源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土地的自然規律和土地的經濟規律。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加強和完善是重中之重,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4結語
近幾年,在城市進程中,耕地資源已經到了短缺的程度。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新時期經濟建設道路上的障礙。我們應當通過加大農用土地整治力度,挖掘存量土地潛力,加強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等措施,有效地保護耕地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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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榮材.當前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模式研究綜述[J].商業研究,2006,(18).
[3]桑東莉.可持續發展與中國自然資源特權制度之變革[D].武漢大學,2005.
(一)基礎工作情況
經調研,我街道轄5個行政村,3個村有宅基地,總戶數1435戶,總人口4457人,宅基地總面積835畝,宅基地總宗數1519宗,其中閑置宅基地769宗、面積316畝,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593宗,頒發不動產權證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情況
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應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我街現從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職人員一名。無其他建制。
(三)審批管理情況
未制定出臺本地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或審批流程),無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未建立窗口對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門內部聯動聯審聯辦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但未發生過宅基地審查審批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四)閑置宅基地及農房盤活利用情況
經排查,承德街道無關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典型案例。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倍百Y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梢?,《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之所以不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而僅提“由企業控制”,是因為企業擁有,一般是指企業擁有該項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資源產權采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二元結構的公有資源產權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業企業,如國有農場,對土地的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指出:在確定資產的存在時,所有權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業控制了得自不動產的利益,則該項不動產就是一項資產。再者,“控制”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較寬廣,在這里,可以涵蓋了“擁有”,因此,《框架》在闡述資產的定義時,也是僅提“由企業控制的”。同時,明確必須“由企業控制”,對于自然資源來說,強調對其產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資源轉化為資產的必要條件。因為,資源如果沒有特定主體控制,比如太陽能、空氣,是無人控制的共享品,顯然,這樣的自然資源也就不可能轉化為資源性資產。
資源性資產確認的第二個條件,是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確認共性的條件,不需贅述。至于第三個條件,由于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通常都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因而其入賬價格如何可靠地計量,既是資源轉化為資源性資產必須解決的難題,也是探討辦法會計處理的難點,以下將在初始計量部分進行探討。
2.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
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計量;此外,對于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
我們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而法律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場價格。那么,應如何確定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呢?由于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的入賬價格時,就應該考慮到因國家建設(如國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能會被“征用”(即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國有農場歷史上場隊合并或以場帶社并進來或帶進來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則是指土地由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此時須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利潤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我們注意到,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以適當補償。依照上述法規,我們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確定。我們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
至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可按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成本;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為了與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1993年以前建設的水庫、水渠,因其實際成本難以可靠地計量,宜仍按現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
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因對低產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單位面積產量有實質性提高,或者因水庫的擴建增大庫容而改善了農業的水利條件、增加了旱澇保收的農田面積,則應將這些后續支出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這里之所以未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IAS16改進后對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運用單一確認原則的做法,主要是考慮到遵循固定資產準則的相關提法,同時這樣規定也更適應資源性資產后續支出的特點。
4.資源性資產的處置
資源性資產轉讓、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5.資源性資產的折舊
理論界對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及其服務功能的補償稱為折補。“所謂資源性折補是指為了維持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而進行的價值、技術等方式的補償”(姜文來等,2003)。對于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從其特性來看,雖然具有質量的可變性,但從其可永續利用的自然屬性看,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當,可以使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從有關法律規定看,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資源資產可不計提折舊。
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由于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值是按其建設過程的實際成本,因此應當對其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固定資產準則所允許的年限平均法等折舊方法。
6.資源性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問題
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國法律關于“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準買賣土地等有關規定,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他資源性資產,由于其可收回金額在現階段難以可靠地計量,也擬不計提減值準備。
7.資源性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為了規范資源性資產的會計核算,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同時,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入賬時借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貸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處置時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其資本來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
四、資源性資產的列報和披露
農業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信息。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梢哉f,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倍百Y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資源性資產的確認
資源性資產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因過去事項而由企業所控制;與該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入賬價格能夠可靠地計量。
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之所以不提“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而僅提“由企業控制”,是因為企業擁有,一般是指企業擁有該項資源的所有權,但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的資源產權采用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二元結構的公有資源產權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業企業,如國有農場,對土地的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指出:在確定資產的存在時,所有權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業控制了得自不動產的利益,則該項不動產就是一項資產。再者,“控制”這一概念的外延比較寬廣,在這里,可以涵蓋了“擁有”,因此,《框架》在闡述資產的定義時,也是僅提“由企業控制的”。同時,明確必須“由企業控制”,對于自然資源來說,強調對其產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資源轉化為資產的必要條件。因為,資源如果沒有特定主體控制,比如太陽能、空氣,是無人控制的共享品,顯然,這樣的自然資源也就不可能轉化為資源性資產。
資源性資產確認的第二個條件,是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確認共性的條件,不需贅述。至于第三個條件,由于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通常都是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因而其入賬價格如何可靠地計量,既是資源轉化為資源性資產必須解決的難題,也是探討辦法會計處理的難點,以下將在初始計量部分進行探討。
2.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
作為自然生成物的資源性資產的計量,與一般會計學上所說的資產的計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計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體系,理論界往往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法、市場價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對其價值評估,或構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和模糊數學模型等數學模型的方法對其價值計量;此外,對于單純性資源,如土地資源的價格,理論上還可以采用馬克思的地租資本化價格法,即: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論評估、計量方法,大部分還只局限于學術交流階段,認知程度較低,距離可實用性還有相當的差距,這也正是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困難所在。
我們認為,對于資源性資產的初始計量,既要考慮資源性資產的特點,更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相關的法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管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而法律規定不準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場價格。那么,應如何確定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農用地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呢?由于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的入賬價格時,就應該考慮到因國家建設(如國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經批準可能會被“征用”(即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國有農場歷史上場隊合并或以場帶社并進來或帶進來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則是指土地由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此時須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利潤表中確認為收益或費用。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入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但是,我們注意到,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以適當補償。依照上述法規,我們設想,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征用農業企業土地時應給以補償的標準確定。我們認為,對于土地資源資產,采用征地時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規依據;而且,在理論界,這也是得到認同的。
至于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性資產,可按其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庫建設的支出,灘涂開發修建擋潮閘等支出作為初始計量的入賬成本;其所占用的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另按土地資源資產確認和計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土地以外其他資源資產自然生成物部分的價值。為了與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1993年以前建設的水庫、水渠,因其實際成本難以可靠地計量,宜仍按現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
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因對低產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單位面積產量有實質性提高,或者因水庫的擴建增大庫容而改善了農業的水利條件、增加了旱澇保收的農田面積,則應將這些后續支出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費用化,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這里之所以未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IAS16改進后對初始成本和后續支出運用單一確認原則的做法,主要是考慮到遵循固定資產準則的相關提法,同時這樣規定也更適應資源性資產后續支出的特點。
4.資源性資產的處置
資源性資產轉讓、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入,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入(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入其他資本公積。
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5.資源性資產的折舊
理論界對資源性資產的價值及其服務功能的補償稱為折補?!八^資源性折補是指為了維持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而進行的價值、技術等方式的補償”(姜文來等,2003)。對于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從其特性來看,雖然具有質量的可變性,但從其可永續利用的自然屬性看,通常具有無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當,可以使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功能恒定”;從有關法律規定看,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資源資產可不計提折舊。
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由于其初始計量的入賬價值是按其建設過程的實際成本,因此應當對其計提折舊,折舊方法可采用固定資產準則所允許的年限平均法等折舊方法。
6.資源性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問題
考慮到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國法律關于“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準買賣土地等有關規定,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其他資源性資產,由于其可收回金額在現階段難以可靠地計量,也擬不計提減值準備。
7.資源性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
為了規范資源性資產的會計核算,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同時,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入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土地資源資產初始計量入賬時借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貸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處置時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源性資產—土地資源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源性資本—土地資源資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土地資源資產以外的其他資源資產,其資本來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
四、資源性資產的列報和披露
農業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信息。
關鍵詞:生境破碎化;生物多樣性;法律規制;土地利用規劃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04(2008)01-0197-05
整片連續的森林被道路、農田、城市化或其他的發展分割成一塊一塊小的碎片。這個過程不僅降低作為植物和動物生境的森林功能,同時也降低森林的其他功能方面的效率,比如,涵養水源和凈化空氣等方面。生境破碎化不僅僅包括森林,同時包含生物所生存的各種生境,比如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以及天空等等。生境破碎化是指由于人為因素或環境變化而導致景觀中面積較大的自然棲息地不斷被分割破碎或生態功能降低而形成的。也有人認為生境破碎化是在人為活動和自然干擾下,大塊連續分布的自然生境,被其它非適宜生境分割成許多面積較小生境斑塊(島嶼)的過程。因此,生境破碎化是一個過程,是由人為因素所致,其他自然因素則不構成生境破碎化的原因,比如,自然災害等。生境破碎化所造成的結果是一整片連續的生境被分割為零碎的斑塊。《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生境是指生物體或生物群體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點。在英文中生境是“habitat”,根據情況不同翻譯也有所不同,比如棲息地、生長地、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等,通常譯為生境。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八條提到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這里指的生存環境可以理解為生境。生境包含生物所需要才能生存的空間,也包括該區域中的資源(如食物、隱蔽物、水)以及生存條件(溫度、雨量、捕食及競爭者等)。因此,生境破碎化對生物的生存以及發展影響是非常巨大的。
1 生境破碎化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1971年《關于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首次提出對自然生境的保護,以確保作為眾多水禽繁殖棲息地的濕地得到良好的保護而不至于喪失。隨后《保護歐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都全面系統地提出對自然生境的保護,我國于1992年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前提就是注重生境的保護,生境破碎化是生物多樣性面臨的最重要的威脅之一。
1.1 生境破碎化的起因
1978年以前,生境破碎化主要因為農業墾殖和森林采伐,公路和鐵路主要修建在生物多樣性比較低的平原和發達城市,此類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相對較弱。之后,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土地利用的改變潛在的造成了生境的破碎化,在最近的幾十年里,一些最嚴重的破碎化都是因為城市化引起的,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道路成為了生境破碎化最主要的元兇,阻礙了野生動物的遷移,限制了它們在生境里自由地移動和遷徙。對于天空和河流等生境的破壞,主要是人類的活動范圍在不斷的擴展,比如天空中的磁懸浮、高速列車等,都可能造成鳥類相撞事件。修建水電站以及任意改變水流的流向都可能造成魚類生境的破壞,阻隔魚類產卵、覓食等行為。
1.2 生境破碎化的危害
生境的破碎化最直接的危害即造成了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面積的減少,而伴隨之后的就是增加了動物種群的隔離,使得動物之間的交流、活動范圍以及生物遺傳多樣性等的減少。
1.2.1 面積效應
隨著城市化的進展,生境已經從整塊的區域變成了越來越小的斑塊,沒有足夠大面積的生境確保生物的多樣性。而隨著生境變成越來越小的斑塊,生物種群的數量也在逐漸的減小,孤立的生物種群則會因為不可知的風險更易于走向滅絕。生物總是在承受著人類的干擾,比如捕食、出生率的任意變動、食物供應數量的改變以及自然災害。如果生物的數量足夠的大,那么至少在這些干擾下,該種群的某些生物會生存下來。相反,一旦數量變小了,那么該種群就很有可能因為這些干擾而全部滅絕。
1.2.2 邊緣效應
當生境破碎化后,整塊的生境區域被分割為若干個小的斑塊,內部生境變為邊緣生境。生境破碎化引起斑塊邊緣的非生物環境(如光照、溫度和濕度)和生物環境的劇烈變化,從而導致邊緣效應。邊緣效應的后果是會威脅到內部生境的生物的生存,因為適應內部生境的生物在生境斑塊變小后,會暴露于邊緣生境處,更易于被適應外部生境的生物(如食肉動物類、大型的野生動物等)捕食,而導致該物種的滅絕。另外,邊緣效應還可能導致外來物種的入侵,從而對該生境的生物的生存產生威脅。
1.2.3 生物遺傳多樣性降低
生境破碎化阻礙了野生動物的遷移和建群,野生動物獲取食物的途徑受到阻隔。同時,破碎化使得野生動物種群規模變小,對每個物種來說,潛在的配偶數也在下降,這就導致了近親繁殖。近親繁殖的結果,即每對配偶的基因組合的相似性會比隨機組成的配偶的基因組合要大的多,而后代則更容易遺傳父母兩者的不利基因??傊?,近親繁殖和生物遺傳多樣性的降低會對生物的發展和生存以及生長率帶來不利影響。近親繁殖也降低了該種群的繁殖力和生存力。
因此,為了保護和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維持和提高生物多樣性,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條約和協定,當前應抓緊進行對生境保護的立法,形成生境破碎化法律規制的法規體系,有效地控制生境破碎化。
2 我國生境破碎化的現狀
生境破碎化可導致生態系統嚴重退化,在熱帶地區,65%的自然生境已消失,在溫帶地區,原始的自然生境已不存在。大面積的水域已被分割。生境破碎化是許多物種瀕危和絕滅的重要原因。據估計,在現已確定絕滅原因的64種哺乳動物和53種鳥中,由于生境喪失和破碎引起19種和20種絕滅,分別占30%和38%。因生境喪失和破碎化而受到絕滅威脅的物種比例則更高,在哺乳動物和鳥中約占48%和49%,在兩棲動物中則高達64%。我國的森林破碎化所造成的悲劇是毀滅性的,如果我國還未意識到生境破碎化的嚴重性,并轉變發展理念,從戰略高度提出相應對策且采取立法措施加以保護生鏡的話,最終,人類將孤獨的生存。
2.1 立法現狀
從我國目前立法來看,對于生境的保護還處于原則性規定的階段。《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嚴禁破壞。在各類型自然資源法中,也對生境的保護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比如,《草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下列草原應當劃為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作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草原。同時,我國制定自然保護區制度,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兑吧鷦游锉Wo法》第八條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對生境加以保護,具體的操作可參照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董h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是對生境破壞的預防性措施,有利于通過政府機關的介入防止生境破碎化。
2.2 我國立法中的不足
我國對生境保護的立法基本上處于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保護的主體、實施辦法以及責任的追究都沒有制定具體的規范。在各個法中所涉及的篇幅也只是一兩條,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生境保護的立法存在嚴重的漏洞和缺陷。
2.2.1 生境保護的主體寬泛,沒有明確的保護主體
從我國立法中找到的零星的幾條保護生境的條文來看,生境保護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具體由政府下屬的哪個部門負責,法律沒有規定。由此可見,負責部門的確定是由人民政府進行的,經濟與環境的矛盾已是必然,而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主要承擔者,就有可能舍棄環境來發展地方經濟。一些重要的生境大多存在于地處偏遠、人跡罕至的地區,為了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地方政府只有大力修路以引進資金、人力等,生境遭到破壞則是必然。同時,我國生鏡保護的主體過于單一,公眾參與力度不夠。對生境破碎化所造成的后果感覺最強烈的不是政府,而是廣大的人民群眾和對生境有強烈依賴感的生物,因此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往往是滯后的。
2.2.2 土地利用規劃中未考慮到生境的保護
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梢钥闯?,在制定土地管理法時,資源環境的保護是放進了利用規劃的考慮范疇內的。但是,在本法接下來的具體規定中,資源環境的保護則被忽略了,農用地的保護幾乎是本章的重點,而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并不包含野生動植物生存的生境。從本法中可以看出,對資源環境的保護只是宣言性的,需要進一步將生境的保護考慮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辦法中。傳統的資源豐富思想導致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過多的忽視資源的重要性,粗放型的生產方式、土地的亂批亂墾已嚴重影響區域的整體規劃,生境破碎化日益嚴重,由于部門利益沖突和職能混亂,使得土地利用規劃部門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了對生鏡的保護,更由于生境破碎化對生物的影響是長遠的,短期不易顯現,也加劇了對生境保護的忽視。
2.2.3 對破碎化后生境的遺留問題處理不當
由于人口的增多,土地利用率的增大,生境被破壞似乎成為必然,土地利用規劃階段因忽視對生境的保護,生境遭到破碎化,法律應該提供對侵害野生動植物行為的預防和補償機制。而現行立法中,對生境遭到破壞后野生動植物的生存沒有給予必要的保障。從我國的立法現狀來看,在土地利用規劃的過程中尚未關注到生境以及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忽視了對生境的保護,加劇了生境破碎化。
3 完善我國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規制
與國際公約接軌,保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社會,需要完善我國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規制。因此,從可持續發展原則出發,當務之急,應是建立完備的法規體系、明確保護主體、合理規劃土地利用、確立責任承擔制度以及對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補救措施。
3.1 建立完備的生境保護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環境法的基本法,應規定生境的定義以及保護原則,這不僅是社會的需要,時展的必然,同時也是適應國際化的表現。生境的定義應與《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生境的定義相一致。為貫徹基本法,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都應明確土地利用規劃中的生境保護,將生境保護作為土地利用規劃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
對于生境的保護還需從程序上進行,比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建立了作為聯邦政府政策的“一切切實可行的手段”來保護人類的環境。國家環境政策法要求聯邦政府機關在做出對人類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行動前,必須準備環境影響報告,在環境影響報告中,負責官員必須考慮到“所建議行動的影響”、“實施該建議將引起的任何不可避免的不利于環境的影響”、“對所建議行動的替代方案”。并規定,當有關機關沒有將可能對生境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結果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時,《國家環境政策法》制定兩個主要的條款來糾正該行為:第一,當一個機關認定該行動不會對環境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因此不需要制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眾就可以該機關的決定過于主觀和任意,即是違法的。第二,當機關制定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但卻沒有充分考慮因該行為對生境造成的全部影響時,公眾也可以做出同樣的。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法院都會審查機關是否對被建議的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嚴格的審視。當法院發現機關沒有符合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規定,就可以將機關所建議的行為擱置一邊直到機關遵守了國家環境政策法。國家環境政策法要求有關機關嚴格審視他們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結果,這樣機關就很有可能注意破壞生境影響環境的行為。事實上,機關通常都意識到生態走廊和生境整體的連通性是一個健全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通過環境影響報告將行動影響環境的結果收入進來。盡管國家環境政策法只是做出了程序性的規定,而不是實質性的,因為制定環境影響報告書都需要高額的成本和精力,當法院發現機關違反了國家環境政策法時,機關就可以重新更換被建議的行為或者徹底舍棄該行為。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主要是從程序上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預防,但對監督機制規定不夠詳細,只在第五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公眾適當參與以及舉行聽證會,對如何參與卻沒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應詳細規定公眾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所擁有的權利,參照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賦予公眾的權利,這才能充分的監督國家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時應規定在指定的需要保護的特定的環境領域獲得土地利用許可需提交生境破碎的環境影響評價,行政機關在授予土地利用許可時應嚴格審查。
3.2 明確生境保護的主體
美國對生境的保護是根據生境的特點分類的,比如森林就是森林管理局負責,而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與執行和瀕危物種保護的行政執行都是由內政部進行的。而我國的立法中對生境的保護都籠統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有必要在規定對生境保護的同時明確生境保護的主體,比如對森林的管理應交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的生境的保護交由動物保護局,而對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對生境的保護應與涉及到的所有行政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生境破碎化對野生動植物的影響最為直接,因此動物保護局為主導機關負責在土地利用規劃的生境保護,加大動物保護局的行政權力。賦予其監督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是否符合生境保護要求,在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中未考慮生境保護時,動物保護局有要求有關機關重新制訂土地利用規劃的權力。
3.3 合理規劃土地利用
美國1982年《國家森林管理法》對國家森林體系中土地的使用限制非常大。它要求農業部對國家森林體系中任何一寸土地的使用都要制定計劃。國家森林管理法認為這些計劃(土地和資源管理計劃或者森林計劃)為動植物的多樣性提供了保障,因為任何一塊特定的土地領域的適應性以及接受力都是為了滿足所有生物多樣的需要。任何機構在國家森林體系里的行為都必須遵守可適用的土地和資源管理計劃。農業部根據國家森林管理法對動植物多樣性的要求公布了法規,要求應妥善管理魚類和野生動物的生境,以維持現存的本地的和所期望的外地的脊椎動物物種可生育的數量。條款中將可生育的數量定義為評估可生育生物的數量以及分布以保證它的可持續存在的物種被很好的分布在規定的區域中。該法還規定,為了保證可生育的數量能夠得到維持,必須提供適宜的生境支持至少小數量的能生育的生物,同時這些生物應該很好的分布在生境中,這樣這些生物就可以和其他規定區域中的生物相互作用,相互影響。
美國的《聯邦土地管理法》只有在土地管理局將土地作為生態走廊的作用考慮到土地利用規劃中時,對生境的保護才是非常有效力的。內政部擁有對其管轄的國有土地的管理權,而這種管理權必須受《聯邦土地管理法》調整。就類似于《國家森林管理法》與森林管理機構的關系,聯邦土地管理法要求土地管理局在管理土地時制定計劃,然后按照計劃行事,這些計劃叫做土地利用規劃。一旦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土地利用規劃,法院會嚴格要求土地管理局堅持該規劃并能保證實施它們。因此,如果土地管理局將土地作為生態走廊的作用考慮到土地利用規劃中,那么這種保護對抵制有關機關試圖排除這些考慮是非常有效力的。土地管理局意識到生境的重要性,并且能采取措施保護它們,是非常令人欣慰的。一旦土地管理局這樣做了,那么聯邦土地管理法通過執行這些保護土地的規劃,為生境提供有效的保護。如果土地管理局在土地利用規劃選擇排除生境的保護,那么聯邦土地管理法就沒有強迫有關機關采取保護措施的權力。但在土地利用規劃未考慮到生境的保護而又確實造成了物種資源的生境遭到危險時,《瀕臨物種法》就發揮了其保護物種生境的作用。在1978年,它停止了一個一億美圓即將完工的大壩,而僅僅是為了保護才發現的法律規定保護的一種魚類。最高法院明確地做出決定,《瀕臨物種法》有能力保護物種,不惜任何代價。因此,毫無疑問,《瀕臨物種法》如果被有效執行,是有能力保護生境的。在土地利用規劃中對走廊的保護還有兩個實質性的要求:一是要求秘書采用系統的各學科相融的方法達到物理、生物、經濟和其他學科的整體化。二是要求給予指定的需要保護的特定的環境領域優先考慮。
鑒于美國森林以及土地管理法為保護生境而對土地利用所做的限制,我國在生物資源多樣性日益喪失的今天,應加大對土地利用的限制,明確要求在制定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到生境的重要性。同時,應當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附加因生境破碎化而受到威脅的生物的保護,賦予自治組織或者公眾團體在建設項目威脅到保護動物的生存時提訟的權利,通過法院來審查批準建設項目的行政行為是否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如果違反了,應當權衡兩者的利益,擱置建設項目或者尋求可替代的方案,加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執行效力。在《森林法》加入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定,從而對生境的保護,嚴格制定森林土地的利用規劃,而不僅僅規定森林林木的砍伐和使用。
3.4 采取補救措施
建立生態走廊是目前為止對生境破碎化最好的補救措施。鐵路經過野生動物棲息地時,首先考慮選線避開,或將動物棲息地人工遷移到其他地方,但費用很高。如果鐵路經過的野生動物棲息地面積很大,必須穿過,就要在鐵路建設中把野生動物通道考慮進去。德國鐵路不是絕對不能穿過自然保護區,科――法高速鐵路就穿過了自然保護區,但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在建設前期,鐵路公司專請中介公司研究鐵路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野生動物的習性,調查野生動物的活動路線和活動規律,據此設置動物通道。因此,有必要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對于生境遭到破碎化,野生動物的遷徙遭到阻隔的生境,應當設置生態走廊,生態走廊的設置地點、規模等應由專家調查研究后確定。在生境破碎化修復比較困難,設置生態走廊成本耗資巨大的時候,應在動物頻繁出沒的地區設置標志,規定車輛減速,減小與野生動物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3.5 確立責任承擔
美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是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和分級管理體系。美國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頒布了“顧客至上:服務美國公眾的標準”,主張建立顧客至上的政府。土地管理方面同樣貫穿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社會公眾的理念和意識。
1 土地管理的任務和原則充分體現管理的服務新理念
美國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支撐國有土地的健康、多樣、多產開發與利用,滿足當代及子孫后代對土地資源開發與利用的需求。對應任務主要有三方面:服務當前及未來公眾、恢復和保持土地健康和提高管理績效。“服務當前及未來公眾”具體指提供環保型休閑及娛樂機會;提供環保型商業活動;保護自然、文化遺產資源;降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對公眾衛生、安全及財產的威脅;提供土地資源信息;提供經濟、技術幫助??梢娒绹恋毓芾硪磺幸匀藶楸镜姆绽砟?。而“提高管理績效”所涉及的十項具體工作別提出一條即“收集和評價顧客、所有者及雇員反饋意見”,將客戶服務質量作為管理績效的重要評價內容。
美國土地管理工作有十大指導原則,從這些原則中更可以看出關于土地管理服務的重要思想。
(1)對自然資源進行多目標利用與長期價值管理,承認已經批準的土地用途將隨時間的推移而存在利用變化。
(2)承認國有土地在提供開闊空間及保護文化、自然遺產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顧客為中心,對顧客需求作出快速反應,或者滿足他們的需求,或者向他們解釋為什么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
(4)借助現代科學和信息技術,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及其隨時間的推移是如何變化的。
(5)理解與土管局管理的國有土地相關的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的環境、社會、經濟條件的改變,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區的影響。
(6)充分認識到土管局與其他組織及個人分享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隨時間變化而進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擔的人力、財力資源對實現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對如何監測改進方案的實施,以及如何對管理進行調整的重要性;并與其他部門或組織建立長期的工作伙伴關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務傳遞系統。
(8)作出正確的商業決策,理解成本及稅收狀況,避免預料不到的長期債務。
(9)對土管局擁有的公共信息――國有土地狀況及其利用情況,土管局管理與商業實踐,國有土地及其資源是怎樣影響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個全民參與、鼓勵競爭、力爭生存、適應能力強的組織。
第一條原則實際上從最高層面明確土地管理應以土地的多目標利用和價值提升為目標,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緊緊圍繞服務于此目標的實現;第三條和第七條原則直接闡述了顧客至上的服務目標;第二條和第五條原則強調了土地管理服務于經濟、社會和生態的目標;第六條和第十條強調了土地管理服務主體和服務客體多元化的新觀點;第四條和第九條表達了土地管理的信息數據服務使命。
2 細化的法律法規保障管理的服務導向性
二百多年來,美國從聯邦政府到州、縣、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聯邦法律明確界定了各級政府對于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內容和權限,將細致的管理措施予以立法,使得土地管理不是事后控制干預而是事前引導控制,體現新型的導向特征。以下述的幾個方面為例,可以看出服務導向型的政策措施特點。
(1)在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設置了土地發展權,政府通過購買耕地的發展權,使這些土地不再具有改變耕地用途的其他發展權利。在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土地產權人或受讓人也必須向政府購回發展權之后才能改變土地的耕作用途。
(2)實施用途管制的農地保護制度。美國的農地保護始于20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趨嚴重,美國政府進一步重視對農地的保護。1981年美國政府制定了《農地保護政,策法》,并據此將全國的農地劃分為四大類,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農地:最適于生產糧食、飼草、纖維和油料作物的土地,總面積1.588億公頃,禁止改變用途;②特種農地:生產特定的高價值糧食、纖維和特種作物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③州重要農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農地條件而又重要的農地,可有條件改變用途;④地方重要農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環境效益,并被鼓勵繼續用于農業生產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條件改變用途。1983年至1994年,各州、縣、市完成了對農地的劃分。農場主在與政府簽訂協議保證農地農用后,可獲得政府減免稅費等一些優惠待遇和政策。
(3)建立土地利用區劃制度。區劃最初起源于19世紀末的德國,20世紀在北美得到發展。區劃屬于規劃的范疇,實質是一種地方法規,由地方政府或立法機構批準,具有法規性、程序性、公開性、公共性、確定性等特點。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利用區劃法規為手段,以土地細分規定為輔助手段來控制土地資源利用。進入六、七十年代,區劃技術由“控制性”轉化為“發展管理”,在控制的同時,通過各種鼓勵措施,促進開發商提供公共設施,遵循城市設計準則,引導城市開發方向,并增加了許多包含環境因素的新措施。
(4)美國聯邦通常會通過設定特定的土地資源管理標準和條件,并出臺政策鼓勵各州在土地資源管理中努力實現這些標準和條件,并為達到標準和條件的州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引導他們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體現管理的服務導向意識。
3 普遍的公眾參與制度確保服務質量和多元性
公眾參與始終貫穿到美國土地管理的各環節。如,土地利用方針或規劃都是自下而上、在公眾參與下完成的。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是從基層的社區、市做起,逐級向上歸并,一般只到縣一級。公民有權決定是否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主要通過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讓專家學者、社區民眾提意見,一般要經過半數以上民眾討論同意,方可進行。
美國土地管理的公眾參與,不僅保證土地管理相關政策措施的有序進行,同時也確保土地管理始終服務各層次多元主體,不會偏離其服務經濟社會、服務大眾的宗旨和目的。
4 規范的業務流程和開放的信息系統奠定服務基礎
美國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非常注重規范和透明性,政策制定的每個環節都是按照預先設定好的流程進行,保證公眾能夠了解到其政策是如何制定及實施的。與此同時,美國政府也特別注重信息的公開性和服務
性,讓公眾能夠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方便的獲得想要知道的信息。
美國政府信息技術服務小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術服務的遠景報告認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簡、減少政府赤字的問題,更需要善于運用信息技術的力量徹底重塑政府對民眾的服務工作。
美國土地管理部門在進行土地管理的時候非常注重建立規范、透明的業務流程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統,以保證與土地相關的規劃信息、產權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公開。例如在圣地亞哥市,地理信息中心建立地理數據庫,并向公眾提供各種類型的清晰地圖和每塊土地的權屬狀況。地理信息中心甚至保留有被制作成電影膠片的170年前的土地權屬證明,而所有的這些資料都能在公開的資料庫中查詢到。
加拿大:分權分級管理下的土地管理服務理念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式:聯邦公有土地、省公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聯邦和省公有土地又稱皇家土地。聯邦公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40%,約4億公頃,其中有近9萬公頃在大城市地區。一般都是港口、機場和聯邦辦公機構及其他重要設施用地。省公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50%,約5億公頃。私人所有土地占全國土地的10%,約1億公頃。聯邦政府負責管理聯邦公有土地;省政府負責管理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則由所有者自主經營管理。各級政府和業主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均根據聯邦和省的有關土地法規行事。
聯邦政府對省公有土地和私人土地基本上不直接參加管理,主要是通過研究和建立土地信息系統強化科學管理手段,對全國的土地利用提供指導。
1 明確服務意識和服務內容
自然資源部負責加拿大的能源、礦產和金屬、森林及土地科學方面的管理事務,并明確規定其四個方面服務內容:
(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學理論、知識和技術,引導和幫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國家資源,減少成本,保護環境,開發新產品,提供完善服務;
(2)建立和維護國家級的加拿大土地和資源方面的知識庫,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夠很容易地得到最新的經濟、環境和科學信息;
(3)執行和落實環境、貿易、經濟、國土、科學和技術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確保加拿大自然資源對國民經濟作出最大貢獻。同時確保這些政策和法規對加拿大人起到保護環境、健康和安全的作用;
(4)同國際機構及其他國家一起,提高加拿大的國際影響,幫助加拿大實現其與自然資源有關的承諾,為加拿大產品、服務和技術進入國際市場創造良好的通道。
加拿大土地管理機構通過制定詳細的土地管理服務內容,提高了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和意識,保證了土地管理服務功能的有效實施。
2 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保證服務的高效率
加拿大的國土資源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此外加拿大又是一個聯邦國家,各省政府對國土資源的管理擁有相當大的權力。聯邦政府除直接管理部分國土資源外,主要是通過制定計劃和政策來指導聯邦國土資源的規劃、利用和保護,這些政策和計劃需要各部門的支持。為了協調聯邦各部門間、中央與地方、產業部門與政府部門的關系以及相應的政策,聯邦政府與地省政府建立有一些協調機構,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這類協調機構大致分三類:
(1)專門的政府協調機構。由于資源管理涉及聯邦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內的多個部門,為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問的關系和部門間的關系,加拿大組建了許多專門的政府協調機構,如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員會、聯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員會、加拿大海洋事務機構委員會等。
(2)主管部門兼作協調機構。對加拿大的某一類資源或某一地區的自然資源,加拿大聯邦政府設有一個主管部門,但其管理同時又涉及其他多個政府部門,如海洋資源管理。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是聯邦政府的海洋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它又是有關的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部門的協調機構。
(3)產業部門與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構。加拿大在資源產業部門和管理部門之間也建有相應的機構或協會,用以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通過上述各種類型的協調結構,加拿大土地管理相關部門能夠有效地溝通、共享相關的經驗和信息,提高土地管理部門的服務效率。
3 實行規劃管理,確保服務導向
對于土地資源,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規劃進行管理。土地利用規劃權主要集中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大體分為省級、地區級和市(包括縣和鄉鎮)級規劃。
(1)省級規劃,又稱省級政策宣言,以白皮書形式下發。這是一種政策性和戰略性文件,主要是劃分城市和農村地區的界線,強調保護農業用地,增強土地管理的經濟社會服務功能等等。如安大略省土地政策宣言主要堅持以下三條原則:一是確定一種能夠促進經濟強勁增長的土地利用模式;二是保護自然資源以確保其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其別強調1~2類農用地不可用于非農業用途;三是通過引導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潛在危險的開發項目遠離居住區來減少潛在風險。
(2)地區級規劃,又稱土地利用大綱或者總體規劃方案。土地利用大綱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準,是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省級政策宣言變成自己的行動綱領,以指導地方政府以下幾項工作:制定《用地分區管理法》;對分成小塊出售的成片開發地產進行控制和管理;制定公共建設和基礎設施計劃。
(3)市級規劃,又稱《土地分區管理法》,由省政府授權市級政府制定。與省級政策宣言和地區級土地利用大綱不同,《土地分區管理法》是法律條文,非常詳細和具體,具有強制性。主要內容包括:用途(住宅、商業和工業)、密度、建筑體積等。
4 利用社會力量建立土地信息系統,降低服務成本
信息技術作為當代科學技術的先鋒,在資源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視發展信息技術。在加拿大,“電子政務”是其管理的發展方向。在發展信息技術時,有幾個關鍵問題要解決,一是數據源;二是標準;三是經費。前兩者對于政府不成問題,但在資金方面,由于數量太大,比較困難。在這方面,加拿大有獨到之處,采用“公私聯營”的方式,解決了資金不足的問題。例如加拿大在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中,政府非常注重與一些公司的合作,如DMR公司、Teranet土地信息系統公司和MGP信息系統公司等。政府提供數據,私人公司出資建立加拿大資源信息系統。這樣在加拿大就出現了一批半政府半私人的公司,既保證了信息的權威性,又降低了信息系統建立所需的投入,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還能保證政府運行的低成本。
5 注重土地管理的公眾參與意識,提高服務參與性
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重大的資源產業項目管理中,鼓勵公眾參與意見,
政府認真聽取,并酌情采納。例如在礦山項目上馬之前,對礦業開發的環境評價要求非常嚴格,礦業公司必須向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環境評價報告,在有關專家組成的環境評價報告審查組通過之前,項目是絕對不能開工的,審查期間允許任何對該環境評價項目有興趣的公眾參與審查意見,政府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許多很有前景的項目,因環境問題未通過而被放棄。
新加坡:推進土地管理服務的典范
新加坡政府根據國情建立了現代的公共管理理念,突出公共管理的服務功能,形成了顧客至上、市場導向、講求績效、創新求變、廉潔高效、選賢重能、運作規范的公共服務特色,大大增強了國家競爭力,提高了政府管理的質量。
1 土地管理機構服務理念
新加坡土地管理職能主要是由法務部下的土地管理局來承擔。土地管理局由新加坡的土地管理相關4個部門合并成立于2001年。
在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其特別強調對土地管理的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并視為其最重要的目標和核心的任務之一,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不斷對現有的政策、制度進行再思考和再評價,并及時作出修改,保證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
(2)強調服務質量。新加坡土地管理部門強調無縫服務,為每一個顧客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新加坡提出了“一站式柜臺服務概念”,提出顧客在任何時候都能享受到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貫穿于土地交易各個環節的持續服務所帶來的便利。
(3)精簡相應程序以提高服務效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各個組成部門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精簡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步驟,以降低行政費用及縮短服務的周期。在過去的兩年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以其服務對象的需求出發,精簡了許多政策手續,如產權人變更登記、共有產權出售等方面的一些手續都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簡化,給顧客帶來了便利,也提高了服務效率。在世界銀行的商業環境調查報告中,新加坡在“產權登記”方面名列全球第15位,在“產權登記管理最便捷”方面列全球第10位。
2 土地管理服務推進措施
新加坡是一個政府管理效率高、服務意識強的國家,土地管理的服務功能及土地管理的服務意識體現得尤為明顯,并且通過各種內外部措施來強化和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1)復核土地政策、精簡程序
新加坡國家土地管理局通過削減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縟節、降低交易成本及消除過時的法律法規,致力于為新加坡創造一個透明、友好及負責任的氛圍。該局定期對土地的相關政策及程序進行評估,以確保它們是緊密相關的并且能夠滿足顧客需求的。例如,2006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取消了臨時占有許可證從一方轉讓到另一方時所需交納的轉讓手續費,因為在進行土地政策復核中所得到的公眾反饋認為,這一費用已經包含在臨時占有許可證處理費用當中。這一舉措不僅降低了獲取臨時占有許可證所需的費用,也簡化了相關的程序。
(2)土地管理注重各方的協調參與機制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和顧客及相關伙伴建立合作關系。除了注重土地直接相關的一些政府機構和人員如注冊測量師、房地產開發企業協會、城市再開發組織等機構的合作伙伴關系之外,土地管理局還和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新加坡旅游局等相關機構開展合作,為新加坡的經濟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例如,,2006年5月,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新加坡經濟發展委員會合作,為在舊區上建立140公頃的航空園區的用地提供便利條件,預計2015年完工的這一項目將為新加坡提供超過10000個新的就業機會和33億新元的國內生產總值。
(3)土地管理注重信息共享和服務
綜合土地信息服務是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信息服務門戶,為公眾提供土地信息查詢、土地測繪、土地規劃、土地地圖等方面的信息,保證為公眾提供一站式的土地相關信息服務。包括:
提供更精準的土地信息系統。2006年9月,新加坡成功地建立了衛星定位參照系統,可以為測量、制圖、導航等提供精確的服務。
提供即時的土地查詢服務。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在更新升級之后重新了新加坡綜合土地信息服務系統,為普通大眾提供包括產權信息在內的土地信息在線免費查詢系統。
提供信息網上申報服務。新加坡的物業測量師能夠在網上方便的提交相應的勘察報告和工作報告等,為他們的工作提供了便捷。
(4)攜手其他部門,充分了解顧客需求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實施了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對調的計劃,以了解不同的顧客對其業務的不同的需要。如,土地管理局和同屬法務部下的土地政策制定委員會的人員開展人員借調制度,使雙方都能增進了解,滿足對方的需求,同時也為工作人員的職業發展提供了一個更廣闊的平臺。
(5)強調可持續發展服務
提供更多的敞開空間。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致力于為社會發展提供所需的合適土地,主要是為社區和公眾提供更多的公共敞開空間。例如土地管理局改造一些荒廢或者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為社區居民休閑娛樂活動的場所,如足球場、小型體育場等等,營造一個和諧、融洽的社區生活環境。
保障社區安全和健康發展。新加坡國家土地管理局致力于建立一個健康和安全的社區生活環境。新加坡國家土地局和新加坡國防部隊合作,對新加坡的國有土地進行安全防火方面的檢查。同時,新加坡國家土地管理局還和環保機構開展相關的疾病防疫方面的合作,如預防登革熱等傳染性的疾病。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具體措施
為保障“安全生產活動月”工作順利實施,切實“消除事故隱患,筑牢安全防線”,成立“安全生產活動月”工作領導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具體負責活動實施。制定《2020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細化工作安排,落實相關單位職責,形成主要領導總體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科室站所相互配合的工作體系,為“安全生產活動月”的順利完成打下堅實基礎。
二、加大宣傳合力,營造濃厚氛圍
一是開展線上地質災害防治培訓會。受今年疫情影響,以網上培訓方式,對全市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及地質災害網格員開展網格化管理和防治知識培訓視頻會,邀請地質專家就地質災害防治知識進行授課,指導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全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安全順利完成。本次視頻會議共培訓人員100余人次。二是結合“6.25”土地日宣傳安全生產知識。組織志愿者在市區廣場發放土地管理法、地質災害防治宣傳手冊、森林防火警示語、居家安全小常識等材料,引導居民重視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宣傳現場懸掛橫幅3幅,發放各類宣傳資料100多份。
三、強化巡查執法,確保活動實效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本文先后闡述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我國集體土地的五項征用原則;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和劃撥的形式。并著重介紹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形式: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四.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在最后介紹了目前我國閑置土地的認定方法及國家對其處置的方案。
關鍵詞: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一.中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土地目前的利用現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珍貴的自然資源,是一切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物質基礎,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工業生產的場所。我國總土地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折合144億畝),其中有耕地14.9億畝、草地42.9億畝、林地18.3億畝,其它面積為67.9億畝。應當說我國國土遼闊,土地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人口眾多,人均耕地僅有1.2畝左右,遠遠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畝的水平①。再加上長期以來,人們無法使用土地,對科學開發和利用土地問題重視不夠,亂占濫用等現象很普遍,土地資源遭到破壞,耕地面積逐年減少,土地問題的矛盾將日益尖銳。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須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規,以便更好地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關系,保護土地資源。
為了適應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水平,緩解建設用地指標不足的壓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近年來開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關于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據國務院加強耕地保護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磚瓦窯場、工礦廢棄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績,這樣,不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節約利用效率,減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減少閑置浪費,更能促進小康社會的建設。
(二)土地的所有權制度
土地的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保護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我國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集體所有,即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的所有權。
目前我國存在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顯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
(三)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土地的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占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所有權的內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組成的。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于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于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除外?!?/p>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都成為經濟社會化和土地利用變化最為頻繁和快速的地區,流動人口增加導致的房屋、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場發展較快。土地利用非農化速度加快,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越來越普遍,隨著體制改革,結構的調整與資產的重組,現在進行的結構調整就是通過產權的交易、轉讓,依靠資本市場來進行的。
二.我國集體土地的征用原則
我國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時,土地管理部
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原則: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礎,我國耕地具有明顯的特點: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退化嚴重、后備資源不足。但是,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還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時必須要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精打細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堅決反對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費土地的做法。
(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原則
在征用土地時應反對兩個極端: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費用,以限制非農業部門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建設項目所必須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由于中國土地遼闊,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補償、補助標準很難確定,更不易統一,但補償、補助要求適度。所謂適度,是既不要因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產單位的生產水平和農民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過大的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或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
有償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進節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經濟效益的經濟手段。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使用制度將實行雙軌制,既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兩種制度長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則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必須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書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審批權限,依法辦理了征用手續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無征地手續或無權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批準使用的土地或超權限批準使用的土地,均屬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護。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協議、掛牌交易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④。出讓的最高年限是由國務院規定,應當簽定書面合同,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使用者要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
金。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前不得收回。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定租賃合同,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必須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對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方可采用授權經營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經國務院改制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土地所在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了土地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國家將該幅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我國下列幾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⑴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⑵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⑶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用地⑤。在這里需要說明,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的,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土地取得的程序及有關規定
(一)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
嚴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對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失誤、保證工作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征用集體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先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凡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準后直至頒發土地使用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認土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為了進一步對國有土地的管理,體現市場經濟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我國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
1.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于:高科技項目用地;福利住宅用地;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時,可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并于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在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應于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如果雙方均有意向,就可進一步協商,直至達成協議。土地使用者可與土地管理部門簽定合同并支付定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可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某一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人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中標者的出讓方式。其程序是依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擬訂招標公告,包括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等內容,邀請有意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招標。投標人提出申請后,招標人對其資格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然后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在拖表結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并交納保證金,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如果撤回投標書,則投標人喪失保證金,但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如果需要修改標書可另投修改好的標書,原標書歸于無效。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推選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應當開啟標箱,宣布招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重新招標)最后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中標者保證金可轉為定金,亦有地方規定可抵作出讓金,未中標者可退還保證金,中標者在拿到中標通知書之后,在一定時間內和招標人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規定數額的定金,在簽約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過期不全部支付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3.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可以通過拍賣這種競爭易方式得到較為充分的對價。其程序是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底價,在拍賣前七日,拍賣人應通過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拍賣時間、地點、出讓地點的編號、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條件、出讓年限;競拍人應當具備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⑥。拍賣當天,由主持人介紹有關拍賣的情況,宣布起叫價,競買人競價,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應當注意競買人不足三人,或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買方應當持拍賣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證照變更手續。
4.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在我國只有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出讓金不得低于新
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土地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實行授權經營、作價出資方式取得應按政府收取出讓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或股金。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我國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在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都認定為閑置土地。
目前我國的處置方案有:(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
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綜上所述,大家都能看出,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無論在什么樣的經濟結構下,都是一樣重要的。為此,我國政府在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管好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科學的土地規劃,合理利用和征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態環境,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參見《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②參見1988年8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③參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五章第二十二條。
④參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⑤參見《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主編陸克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49頁。
⑥參見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章第二條。
[參考文獻]:
1.《土地利用管理文件匯編》地質出版社出版,2004年12月。
2.《土地利用管理調研報告匯編》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編,2004年11月。
3.《經濟法學》主編潘靜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4.《房地產政策與法規》主編孫辛勤李勝利,中國物資出版社出版,1998年11月。
5.《房地產法學》主編程信和,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
【英文關鍵詞】 Soil Pollution; Hazard; prevention and cure
【正文】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重金屬污染、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種類型。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對于各種土壤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目前尚缺乏系統的調查資料。僅以土壤重金屬污染為例,全國每年就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t,另外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每年也多達1200萬t,合計經濟損失至少200億元。對于農藥和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類型的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經濟損失,目前尚難以估計。 2.土壤污染導致食物品質不斷下降我國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鉻、砷、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生態問題。
二、土壤污染的特點土壤污染具有明顯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則需要很長的治理周期和較高的投資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難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其嚴重后果僅能通過食物給動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們察覺;因此,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很長的時間。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污染物質在土壤中不容易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難治理,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三、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法》《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我國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盡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大多針對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權屬問題方面,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分散而不系統,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我國現有的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
(一)《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羅列的污染種類的滯后性,該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該法于1989年頒布,但是對于所處的社會發展狀況而言,以上的羅列已經基本概括了所可能發生的污染種類,而這不發放置今日,就存在著些許的滯后性,無法窮盡污染種類,致使污染發生之時,無追究污染著責任的法律依據,其應當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和化學物質的污染、亂堆放生產廢物和消費廢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內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響;
(二)《土地管理法》 1.調整對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對于防治土壤污染,該法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在第35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這條規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護當中提出的,而并非在總則當中對此問題加以表述,這就導致了這部法在調整土壤污染問題時,調整對象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識的缺乏性該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字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該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梢钥闯龅氖?該法對于基本農田的用途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圍則放寬限制,而興建鄉鎮企業則又放寬了農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條件,而鄉鎮企業產生排放的“三廢”物質,則是導致農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兇,而對于鄉鎮企業和基本農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規劃的缺失,又是導致鄉鎮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嚴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