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銀行業監管原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銀行監管;有效化;外部環境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1-0083-03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問題,是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都在研究的一個課題。197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此項工作。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之后也積極參與國際銀行監管的合作,并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國際銀行監管標準對我國銀行業實施監管和評估。近幾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還應看到我國銀行業與國際比較活躍銀行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本文想按照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制定的《銀行監管有效核心原則》對我國當前銀行監管工作進行分析,以探討如何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問題。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歷程與現狀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在不斷加深的。經過20多年的改革,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專業銀行已脫胎換骨成為現代化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銀行除外),隨著經濟成分的多元化,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不斷發展、完善,現已形成了國有控股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多元化的銀行體系。隨著銀行業改革的深化,我國銀行業監管工作也是從無到有、從粗淺認識到逐步深化的過程。沿著金融體制改革的脈絡,我國銀行業監管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4年――1992年,形成銀行監管的初步概念和監管框架。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銀行分離,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1986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銀行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監管的概念,對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基本職能、組織機構、業務范圍以及分支機構的增設、變更、撤銷等作了明確規定。這一時期的銀行監管尚處于相當初級的階段,監管內容限于一般性的行政檢查和管理,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審批的管理、對業務范圍的管理等,銀行風險還沒有成為監管的重心。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建立健全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基礎,形成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 1998年,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說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正式確立。
第三階段:1998年――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監管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力度,銀行監管的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第四階段:2003年4月至今。中國銀監會成立,銀行業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獨立出來,實現了真正的分業監管。這一階段,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逐步邁向現代化和專業化,監管理念由單純的合規監管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銀行不良貸款狀況、資本充足率等風險指標有較大改觀。
在肯定銀行業監管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對照巴塞爾委員會銀行業有效監管的核心原則,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正視這些問題,并通過改革和創新提高監管水平,使其更加符合有效監管核心原則。
二、影響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主要問題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包括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審慎法規和要求、持續銀行監管手段、信息要求、對問題機構的處理、跨國銀行業等7個方面共25條原則,涵蓋了監管環境、監管技術、監管方法等各層面。每一方面存在缺陷或問題都會使監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我國目前的銀行業監管從外部環境到監管手段、從外部約束到內在監督方面,與有效監管核心原則都有一定差距。主要可歸結為以下方面:
(一)實現有效監管的外部環境不完善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了實現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雖然這些前提條件不在銀行監管當局的直接管轄范圍之內,但是實踐中它們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響。如果前提條件不完善,對監管目標的現實有的負面影響。這些先決條件包括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和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或公共安全網)等。在這些方面,我們都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1. 監管協調機制運轉不暢
從我國現狀看,銀監會的成立使銀行業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獨立出來,在機構層面上實現了監管機構的獨立。但是在職責方面還有一些交叉與重疊部分,同時隨著金融業改革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及綜合經營成為一種趨勢,傳統的銀行業與證券、保險業界限逐漸模糊,對監管部門的并表監管、跨業監管和跨境監管等提出了新的挑戰,各監管部門間的協作機制尚處于信息交換的初級階段,對于交叉領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同時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
2. 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
銀監會成立后,制定或修改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一起形成了現有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依法監管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目前的監管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不盡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監管法律法規不夠詳細和周密,可操作性較差,使監管人員難以執行。例如銀監法中對審慎經營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沒有規定違犯審慎經營的具體標準和條件,從而使之不具備操作性。二是監管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出現“法規打架”現象,使監管人員特別是基層監管人員無所適從。三是監管法律法規缺乏前瞻性,出現新業務新情況時,對其監管無法可依。四是處罰依據不充分。銀監會成立后尚未制定科學的處罰標準,很多沿用人民銀行時期的規章。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
(二) 監管隊伍素質較低,制約了持續有效監管的實現
當前,人員因素是制約基層監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原因。銀監會人員大部分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雖然銀監會成立后面向高校和社會招聘了部分人員,但監管人員總體素質較差。一是年齡結構偏大、知識老化,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熟悉會計、法律事務,了解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變化的監管專才缺乏。二是業務技能單一。受知識結構所限,目前監管人員對銀行傳統業務(資產、負債、結算業務)的風險比較熟悉,但對金融創新和利率市場化給銀行帶來的風險不能有效預測和把握,難以適應日益艱巨復雜的監管工作要求。三是基層監管人員知識更新緩慢。一方面,現場檢查過頻過緊、人力資源相對薄弱導致監管人員疲于應付日常工作,不能及時充電學習新業務新知識;另一方面組織培訓明顯不足,使得監管人員對新法規不能熟練掌握,出現問題不能靈活處理,降低了監管有效性。
(三)監管模式不適應銀行業發展趨勢,監管手段、技術較落后,不能實現持續有效監管的要求
1. 監管模式不適應銀行業發展趨勢,導致監管效率低下。銀行業機構特別是大型銀行已開始按照“流程銀行”模型進行改革,而監管部門的變革相對滯后。從銀監會機關到派出機構,大部分按照監管對象設置監管部門,實施機構監管。這種模式下,同一機構的監管從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到現場檢查由一個監管部門實施,其優點是便于掌握監管對象的整體情況,但局限性也很明顯。一是分工不細,不利于提高監管水平。在基層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市場準入工作均由同一部門、甚至同一監管人員完成。由于工作量大,無法對監管對象風險狀況作更深入的分析和橫向比較,難以實行差別化監管。二是機構監管與“流程銀行”建設不匹配,監管效果不理想。在非現場監管上,由于“流程銀行”下實行數據大集中,分支機構的會計報表已不能完全反映當地的經營和風險情況,部分非現場監管指標不能準確反映風險和經營情況,導致非現場監管的風險提示和指導現場檢查作用削弱;在現場檢查方面,基層現場檢查人員無法得到基層分支機構的完整會計資料和業務檔案資料,難以對其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賬目真實情況作出準確判斷,監管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
2. 非現場監管分析能力較差,不能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和指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涵蓋了銀行業務的主要風險,但基層監管人員對這個系統的掌握停留在審核上報基礎數據的操作層面上,沒有完全掌握該系統的分析技巧和要點,致使非現場監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數據收集和報表說明,遠不能發揮非現場監管對風險分析、研判、預測的作用,更談不上有針對地指導現場檢查,實現“精確制導”。
3. 現場檢查技術手段落后,檢查效率較低。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已全部或大部分上線運行,系統記錄了責任人、憑證影像、辦理流程及結果。由于監管人員的檢查不能與商業銀行系統對接提取數據,仍是沿用傳統檢查方式,影響檢查效率,且對商業銀行系統及系統數據的審查難以全面覆蓋,不能揭示深層次的問題,起不到應有的檢查作用。
(四)銀行業機構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制約監管的有效性提高
審慎監管的核心原則要求銀行業機構在資本充足、撥備提取、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風險計量和控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力、道德風險防范等方面應有必要的制度并切實執行。反觀我國銀行業現狀,盡管國有商業銀行經過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上市等步驟改變了體制,但卻是形似而神不似,在公司治理結構和激勵機制等方面仍存在缺陷。盡管監管部門和被監管機構雙方的終極目標一致,但現有機制卻使監管要求無法落到實處,監管有效性受到削弱。
三、對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建議
針對上述制約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完善,提高監管有效性。
(一)加強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提高并表監管、跨業監管能力。《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銀行監管部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對整個銀行集團總體風險進行有效監控。這里的銀行集團既包括分支機構,也包括銀行集團所屬的非銀行機構和金融附屬公司。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金融監管的無縫覆蓋。
(二)完善監管法律法規,改善銀行業監管的外部環境。針對法律法規線條過粗、互相沖突和滯后等現象,監管部門應加緊對監管法律法規的梳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操作性不強的應出臺更詳盡的實施細則或權威解釋,避免因法律法規缺失導致的監管不到位。
(三)改進監管流程,由機構監管模式向流程監管模式轉變。機構監管模式的弊端顯而易見,應加快推進監管組織流程改造。單個地區的監管流程改造,由于與上級對口部門不能很好地銜接,導致改革效果不理想。 因此,應實行自上而下的流程改造。要明確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各項監管崗位職責描述,并對相應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各領域建立起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監管隊伍。在“術業有專攻”的前提下,對數據的分析應用能力將得到提高,從而實現非現場監管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之間的銜接會更加協調流暢,更加符合《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于持續監管手段的要求。
一、對網絡銀行風險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網絡銀行的概念界定
何謂網絡銀行?目前國際社會對之并沒有統一、權威的定義,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分別從不同角度對之進行詮釋,典型的有以下四種:第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在其2000年的《電子銀行集團活動白皮書》中,稱網絡銀行為利用電子手段為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零售業務、批發和大額業務是其服務的重要內容。該委員會2001年5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中將網絡銀行業務進一步完善為:不僅包括“通過電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額銀行產品與服務”,還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大額電子支付與其他批發性銀行業務”。①第二,歐洲銀行標準委員會在其1999年的《電子銀行報告》中,稱“網絡銀行是指那些利用網絡為通過使用計算機、網絡電視、機頂盒及其他一些個人數字設備連接上網的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提供銀行產品服務的銀行”。第三,美國對網絡銀行的定義是:“能使銀行客戶通過個人電腦或其他智能裝置進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賬戶并獲取一般銀行產品和服務信息的系統。”②該定義比較明顯地側重于突出網絡銀行的業務功能。第四,我國銀監會2006年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認為:網絡銀行是指以商業銀行為代表、通過互聯網開展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其所依靠的工具網絡既包括開放型的公眾網絡,也包括專用網絡。以上關于網絡銀行概念的界定盡管表述各異,但都指出了網絡銀行的實質特征,即網絡銀行是借助于網絡和計算機技術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以商業銀行為主要代表的金融機構,它是對傳統商業銀行的運營進行技術創新,為客戶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務的新型銀行。
(二)網絡銀行面臨的風險
網絡銀行在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并由此產生高效益的同時,也面臨許多潛在的風險。第一,相關法律不完善或相互沖突所導致的風險。網絡銀行產生時間雖然不長,其發展速度卻無與倫比,業務量也超常增多,其業務經營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滯后、不完善。第二,網絡銀行自身的特性所導致的風險。首先,網絡銀行高度依賴信息技術,只要相關服務信息如賬號、密碼等輸入正確,網絡銀行就完全按照機器指令進行交易而不辨別消費者的身份,這種類似于信用證單證相符即放行的機械操作中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其次,網絡銀行交易的瞬時性使得監管部門難以掌握其交易詳情,從而增加了對網絡銀行進行監管的難度。最后,網絡銀行在處理業務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的行為,如未經授權而濫用消費者的金融信息等。第三,由于網絡銀行主要依靠網絡等信息通訊技術為客戶提供服務,其運營過程中經常出現跨越國界的交易,所以網絡銀行不存在明顯的國籍屬性,而各國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國際上也尚未就網絡銀行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有效的協議,這樣就容易出現對網絡銀行的司法管轄權和法律適用方面的沖突。另外,銀行在開展跨國業務時還面臨著了解、熟悉、遵守和正確適用不同國家法律的重要任務,這也加重了其法律風險。第四,網絡銀行業務系統具有開放性,從而存在著安全漏洞,加上當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法律體系的不完善,這些為網絡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網絡金融犯罪不僅會給客戶造成重大損失,也使銀行經濟效益與聲譽俱損。
(三)對網絡銀行風險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完善的網絡銀行法律法規能夠規范銀行消費者及普通公眾的交易行為,提高其風險防范意識;能對不法分子形成震懾力,從而預防潛在的犯罪;能對網絡銀行的基本服務行為進行規范,提升網絡銀行的交易效率及其信任度,并有利于防止網絡銀行濫用其壟斷地位,促進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網絡銀行進行法律規制,也能夠防范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
二、境外規制網絡銀行風險的法律模式比較
(一)美國的分級分層規制模式
美國是網絡銀行業最發達的國家,其聯邦和州一級監管機構都在各自監管范圍內頒布了網絡銀行監管規則。“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對網絡銀行一直實施審慎的寬松政策,一方面著力進一步維護和保障網絡銀行的運行安全,另一方面將促進網絡銀行的持續快速發展作為立法原則。”③美國聯邦先后頒布了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1999年《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和《統一電子交易法》,猶他州1995年頒布了美國第一部規范網絡交易行為的《猶他州電子簽名法》,美國律師協會1996年通過的《數字簽名指南》也為規范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和促進相關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在監管方式上,美國對網絡銀行實行他律性監管與自律性監管相結合,履行他律性監管的機構主要是美國幣監理署(OCC)、美國聯邦儲備銀行(FR)、財政部儲蓄機構監管局(OTS)、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國民信貸聯盟協會以及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自律性監管則主要依托網絡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和技術標準來實現,其主要特點是被監管對象的自愿性。
(二)英國的全方位監管規則
歐洲對網絡銀行監管的策略與美國迥然不同。在歐洲中央銀行的協調和要求下,歐盟眾多成員國堅持了較為統一的監管思路,這使各國國內監管機構實施的具體措施日趨一致,成員國之間對接、協調監管力度加大。歐盟對網絡銀行的監管目標是:提供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環境;堅持適度審慎和保護消費者的原則。④以英國為例,其網絡銀行監管大體上有四種形式:第一,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和英格蘭銀行實施的監管。這兩個機構不專門制定針對網絡銀行運作的法規,但要求網絡銀行必須遵守現行的對一般銀行業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如消費信貸法、數據保護法、金融服務法等。第二,行業自律。英國相關法律規定,網絡銀行必須加入銀行家委員會、銀行準則標準委員會、房屋貸款合規委員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且每年向上述組織提交年度報告,以便上述組織能有效監管網絡銀行的經營活動。第三,社會監管。作為獨立的外部信用機構,社會性咨詢公司在整個監管體系中舉足輕重,它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社會、公司和個人的信息資料(信用歷史、消費習慣、地址、評級等)并進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向用戶提供適當的服務,從而對網絡銀行監管起到了重要的輔助作用。第四,網絡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網絡銀行的風險部主要負責制定銀行整體風險政策、風險控制方案和手段,監控風險狀況,協調并解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網絡銀行的合規部主要負責使銀行的業務操作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銀行業內部規定,并監督上述規范的貫徹和執行;網絡銀行內審部的職責側重于財務領域的監管;網絡銀行的電腦操作程序也設計有風險控制功能。
(三)新加坡對網絡銀行的差異化指導
新加坡金融監管的一個明顯特點是政策相當靈活、富有彈性,不僅從技術和業務戰略上進行監管并隨之發生變化,而且有針對性地對個別銀行進行指導。新加坡金融監管局于2000年7月出臺了《網絡銀行管理監督辦法》,該辦法認為網絡銀行與傳統的銀行業務面臨的風險并無太大不同,因此,網絡銀行應當也適于在對傳統銀行的規制框架(審慎監管框架)內運營。新加坡現行的審慎監管框架已經為未來可能出現的銀行業務模式和技術創新留下了較為充足的拓展空間,因此,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更加注重網絡銀行經營模式的差異化,針對某一銀行的風險特征,要求該銀行采取額外措施來降低或規避相關的風險。此外,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認為網絡銀行自身有責任和義務根據其經營情況對所面臨的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和管理,尤其是純網絡銀行新的經營方式可能會導致其面臨更高的技術風險,因而其必須建立完整、有效的風險指標度量制度來衡量和防范風險。新加坡銀行風險監管中另外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是規定了所有銀行的風險信息披露義務,銀行必須主動將其所進行的網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公之于眾。此外,新加坡于2003年6月了《網上銀行業務技術風險管理指引》作為在線從事電子銀行業務的機構必須遵守的準則和標準。
(四)我國香港地區對本地注冊網絡銀行和外地注冊網絡銀行的不同規定
針對網絡銀行監管的新特點,我國香港地區金融管理局(HKMA)出臺了《HKMA對虛擬銀行的發照準則》(簡稱《準則》)、《網絡銀行業信息安全管理指引》等法律規范,其中《準則》對網絡銀行監管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準則》規定了HKMA對申請頒發網絡銀行執照的評判標準:一般原則、適用于本地注冊的網絡銀行的原則、適用于外地注冊的網絡銀行的原則。⑤一般原則對網絡銀行的辦公地點、網絡安全級別、如何適用傳統銀行的審慎原則等方面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適用于本地注冊的虛擬銀行的原則對本地銀行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條件、網絡銀行的股東條件作出了明確要求;適用于外地注冊的虛擬銀行的原則詳盡地規定了外國銀行在香港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條件。
(五)巴塞爾委員會對網絡銀行的典型監管
巴塞爾委員會是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十大工業國的中央銀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其電子銀行工作組(EBG)的工作報告對網絡銀行風險管理的進展起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基于對近些年電子銀行發展狀況的經驗總結,巴塞爾委員會于2001年制定了規范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14條指導性原則,這些原則為世界各國的銀行及銀行監管者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和風險控制提供了極具借鑒意義的指南。隨后,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導銀行加強風險管理的規范性文件,2003年7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就是其中之一。該文件是對2001年制定的風險管理原則的進一步完善,其指導思想是提供“對管理和監督的一種預期性的和指南性”的方法而不是“特殊的技術方面的解決方案或電子銀行的相關標準”。該文件提出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第一,董事會和管理層監控原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負有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的職責,其通過建立風險管理責任制、實施相關政策和控制措施對銀行安全控制流程中的關鍵環節進行復核審批,并對銀行特殊的業務進行綜合性、持續盡職的調查和監督。第二,安全控制原則。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運用交易認證方法,對網絡銀行消費者的身份和授權進行認證,確保電子銀行交易的可靠性,確保在電子銀行系統、數據庫和應用設備方面已采取適當措施進行了充分的職責劃分,以及采取了適當措施保障電子銀行交易、記錄和信息中數據的完整性等。第三,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原則。該原則對消費者隱私保護、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建議。巴塞爾委員會將電子銀行風險管理過程分為三個步驟:評估風險、管理和控制風險、監控風險。評估風險中實際上包含了風險識別過程。風險被進行簡單識別后經由特定的維度指標得以量化,量化后的具體數據使銀行管理層能清楚了解到風險的發生概率及其對銀行的影響程度等,繼而結合本行能夠承受的風險容量,決定采取何種措施來控制、分擔、化解和規避風險,并對該措施的實施過程和風險變化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完成此過程,風險評估才真正完成。許多國家都借鑒了巴塞爾委員會關于電子銀行風險管理的步驟,并結合自身的國情,將上述原則和實施步驟予以本土化,制定出本國關于網絡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
三、我國對網絡銀行風險規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銀行業實行“一級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銀監會履行對網絡銀行的主要監管職責,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協助銀監會進行監管,銀行的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由其他相關專業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與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相悖的是,我國網絡銀行被允許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其經營業務混合性的趨勢越來越強。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和監管手段根本無法適應網絡銀行快速發展的需要,以至于許多網絡銀行業務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
(一)法律規范整體上有待進一步完善
網絡銀行在網絡環境中為客戶提供電子貨幣結算等電子服務,其虛擬性的特征使得其交易過程難以受到有關傳統銀行業務的法律規范的保護。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出臺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為促進我國網絡銀行業務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開端,它“對網絡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對其他方面卻只是作了綱要性的規定”⑥,如沒有具體的行為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認證條件,只有一些概括性、缺乏實際操作性的規定,對網絡銀行侵犯客戶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未作詳細規定。從效力上講,《辦法》只是一部部門規章,其適用范圍和效力都具有局限性。《辦法》已于2007年1月停止適用。以2005年《電子簽名法》出臺、2006年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為標志,我國關于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得以初步構建。但必須看到,我國關于網絡銀行的立法仍處于框架構建的初級階段,我國還沒有頒布國家法律層面的、直接規制網絡銀行的《網絡銀行法》和《電子商務法》,銀監會頒布的兩部部門規章和一個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層次過低;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中也沒有關于網絡銀行的規定。這些都不利于網絡銀行的有序發展和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我國亟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二)現有監管體制和手段滯后
我國在實踐中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作為金融分業監管的主體各司其職的監管模式,但當前網絡銀行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并不局限在一個業務版塊內,只要通過網絡,用戶就可以獲得存貸款、匯兌支付、有價證券買賣、購買各種保險等服務,這就可能導致網絡銀行業務中出現介于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邊際業務、中間業務,而分業監管模式對于這種邊際業務、中間業務的監管日益乏力,從而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機,嚴重危害著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網絡銀行風險規制體系
如前所述,國際社會對如何有效監管網絡銀行以規避風險的發生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做法。筆者認為,我國應結合本國國情,有選擇地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我國網絡銀行風險法律規制體系。具體可考慮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構建多層次的網絡銀行法律制度
首先,網絡銀行雖具有特殊性,但其仍是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階段,與傳統銀行并無本質屬性的不同。因此,在立法層面上,較符合我國目前實際的做法是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和補充,使之成為指導我國網絡銀行開展業務和監管當局實施金融法制監管的基本依據,具體可在該法中增加網絡銀行的相關規定,明確網絡銀行業務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規定網絡銀行的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和監管不力的處罰措施等。其次,金融監管機構可針對實踐中新出現的問題如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和監管重點,相應的指引規則或管理辦法等,并隨情況的變化予以及時調整。最后,由于網絡銀行經營的跨國性,對跨境提供網絡銀行服務中產生的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及其適用的法律,我國立法應作出明確規定。在這點上,僅有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72條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
(二)加強對網絡銀行的全面監管
目前的網絡銀行業務早已突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范圍,買賣股票、債券、外匯、黃金、期貨等均可以通過網絡銀行進行,這對我國金融業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雖然依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75條、81條、82條,我國銀監會依法對網絡銀行業務享有監管、檢查和安全監測的權力,但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使得僅靠銀監會一個部門的監管已遠遠不夠。鑒于此,第一,我國應充分認識到網絡銀行業務交叉的特性,對當前銀行業分業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具體可借鑒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所確定的傘形金融監管模式,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國際間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實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信息安全部門協同監管。第二,為杜絕監管重疊和監管盲區,我國要逐步建立功能監管型監管體制,根據金融業務的需要而非金融機構的設置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第三,我國應借鑒英國的做法,發揮行業協會和網絡銀行自身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建立網絡銀行內部風險預警控制體系,實現網絡銀行的自律性管理。
(三)構建網絡銀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相對于傳統銀行業的服務方式,消費者在網絡銀行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他們無法通過觀察銀行柜臺而在一定程度上監督銀行的業務,經常會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身的信息和隱私暴露給網絡銀行,并且在舉證、合同簽訂和交易憑證的控制方面處于不利地位。鑒于此,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機構應制定保護網絡銀行消費者公平交易及其金融信息的法律規則,對網絡銀行施加保障消費者隱私權的義務。此外,從當前國際上對銀行業的監管趨勢來看,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各國加強監管的一個核心內容。建立嚴格的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對保護網絡銀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約束和規范網絡銀行的行為具有積極作用,我國目前這方面的制度還不夠全面。我國應借鑒新加坡的做法,制定嚴格的網絡銀行強制性信息披露規則,強化網絡銀行信息披露的質量和責任,使其定期向社會經過審計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信息,加強自身運營的透明度,以降低消費者的風險。
關鍵詞:電子銀行;外包;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6)11-0051-04
近年來,在全球銀行業興起的電子銀行業務(Electronic Banking Bussiness)大大改變了銀行業的傳統經營方式與業務模式,不僅銀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務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業銀行也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務內容的開放性和服務對象的全球性,傳統業務和網絡技術的緊密結合,以及銀行與外包第三方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等。[1]雖然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無疑會增加和改變傳統銀行業務實踐中的風險結構。因此,各國銀行監管機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相應的專門監管,而其中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的監管則是各國共同關注的重點之一。
一、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優勢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個外來詞,其基本含義就是將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給其他人去做。由于電子銀行業務對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都有著極高要求,而這就意味著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業規則下,銀行往往選擇將電子銀行業務中的軟件開發、信息處理、硬件維護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給更為專業的第三方公司去做。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銀行之所以傾向于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慮:
1.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需要。電子銀行外包可以讓商業銀行轉而注重自己的核心業務,專注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據調查,美國有68%的信用卡業務都是通過非商業銀行機構來實現,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業務本身而非后臺支持,因此銀行沒必要雇用大批的網絡高手來維護網絡,交給專門的網絡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根據管理學理論,優秀企業通過將價值鏈中的不同環節外包給更為專業的公司,從而節省資源獲得規模經濟。例如,根據美國Forrest調查公司的一項統計,美國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維護一個Web網站,頭年的費用是22萬美元,而將此工作外包給網絡公司僅需花費4.2萬美元。
3.獲得新技術和提高服務效率。IT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電子銀行的技術外包不僅可以使銀行內部技術人員獲得更多接觸新技術的機會,還可以使他們擺脫一些繁雜的日常事務,從而大大提高技術支持的響應速度與效率。四是發展戰略和風險規避的考慮。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網絡技術的運用更給傳統的生活方式與商業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而通過與專業外包服務商的利益捆綁,銀行可以圍繞最新科技的發展趨勢來發展各項新興業務以搶占市場先機,并因此減少了很多系統維護管理和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電子銀行業務外包在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并且給傳統的銀行監管體系出了新的難題。撇開就業等社會問題不談,從經濟與法律角度分析,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本身也蘊涵著許多隱患。
1.信譽風險。銀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是信譽,而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質量低下將會影響銀行的信譽。例如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原因硬件設備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或軟件系統存在漏洞等致使銀行客戶受損(包括客戶在業務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資金、機會方面的損失等),即使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過錯也同樣會大大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與信譽。
2.技術風險。在技術選擇上,銀行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因而當各種電子銀行的解決方案紛紛出臺時,商業銀行選擇與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將是電子銀行存在的一種潛在風險,一旦選擇不當,將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機會損失與利益損失。同時由于核心技術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職員利用工作便利來從中獲利的道德風險也不可不防。
3.法律風險。由于電子商務和網上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環境,再加上網絡的無國界性與各國監管機制的差異性使得電子銀行業務外包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外包過程中銀行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的歸屬問題、跨國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都可能對銀行的審慎經營造成巨大沖擊。
4.系統風險。銀行業是一國金融發展的核心,其對風險管理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術的壟斷,在IT外包行業也存在著若干寡頭公司,因而可能產生某一國(地區)的多家銀行過于集中依賴某些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連鎖效應。另外從長遠來看,過于依賴某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包還可能不利于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甚至可能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域外經驗
銀行業是個對風險管理有著異常嚴格要求的行業,而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屬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及合規要求轉移給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銀行機構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帶來的運營風險?監管機構如何確保外包供應商在外包過程中履行了其監管要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已經陸續對此作出反應,以監管報告、建議或指引方式將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活動納入到其原有監管體系中。
1.美國。早在1990年1月,美聯儲就通過一份監管聲明提醒金融機構注意訂立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 Digital Platforms,EDP)服務合同的潛在風險,美聯儲最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所簽EDP服務合同中是否含有對其原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不利影響的條款,如責任免除條款等。而美聯儲紐約銀行1995年的一封監管信函則明確了外包服務安排報告規則,即無論任何銀行服務機構都應該在首次簽署外包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內向合適的聯邦銀行機構報告這種關系。
另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還了一系列旨在闡明銀行管理IT外包風險方面職責的指引與公告,例如《FFIEC對外包技術服務的風險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會負責外包引入和風險管理的原則;《FFIEC對技術服務商(TSP)監管手冊》(2003年)概述了TSP風險的監管流程與方法;《IT外包技術服務檢查手冊》(2004年)為監管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了相應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對本地銀行業的的外包活動表達了相當明確的監管態度,它雖然并非專門針對電子銀行,但其中載明的一般監管方法及有關技術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對電子銀行外包具有參考價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確只要被監管機構的外包安排具備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且不會有導致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發生,金融管理局就不會干涉。[2]
而所謂“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則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選擇外包服務商時,銀行應審查其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源與專業知識,而在將關鍵技術如數據中心操作外包時,還應由獨立第三方作出獨立評估報告,報告將提交金融管理局備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時,金融管理局強調應清楚載明外包服務商的履行標準和服務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外包服務商實施持續充分的監控和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最后,為了防止外包風險的過于集中,銀行還應盡量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服務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SFBC)了針對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許金融機構在未經SFBC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外包。但該指引規定外包必須得到董事會的同意方可實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包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外包合同必須明確允許SFBC、金融機構及其內外部審計機構對外包服務商進行必要的監控,同時某些核心管理職能是不允許外包的。
此外,伴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各國監管者也逐漸意識到,外包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3年先后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與監管》,為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外包)的監管提供了高級指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綜合各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控制首要原則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對與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建立全面和持續的盡職調查制度與監管程序來處理銀行與外包第三方的相互關系。[3]
四、我國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實踐與法規建設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的外包勢頭也發展迅猛,各大商業銀行都相繼開設了電子銀行業務,其中四大商業銀行都選擇了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與輔助業務外包相結合的道路,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則選擇將更多的信用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外包出去以降低運營成本。但在電子銀行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對其的監管還處于逐漸發展和不斷探索中。目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監管事宜主要由銀監會負責,關電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確立,主要由《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銀行業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辦法》等組成,而其中2005年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首次出現“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發展和監管可謂意義深遠。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自助銀行、ATM等均納入電子銀行業務范疇,擴大了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改變了長期以來部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無據的狀況。[4]同時《辦法》突出強調了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評估工作,要求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至少每2年對電子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而為了應對新興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辦法》還明確了許多具體的監管措施:(1)規定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2)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3)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4)規定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外包實施前向銀監會報告。
筆者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吸收了很多國外監管的經驗,并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情況有所考慮,它的出臺既是我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對監管工作的一項適應性創新,也是一項有利于我國銀行業在改制上市及發展過程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但是《辦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諸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進行保證并不盡合理。此外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規定也過于嚴苛。
五、健全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思考
雖然我國已經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規章,但是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
系,而且目前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紙面上的法律要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無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實踐中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很多監管人員對于電子銀行外包風險的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執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良性發展。
1.在監管的價值取向上,銀監會應該綜合考慮監管的安全目標與金融機構的效率追求,實現金融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發展。銀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實施外包的,因此監管當局不能僅僅為了監管的安全價值而不顧銀行的效率價值。筆者認為,銀監會應在謹慎基礎上支持銀行業更多的外包活動,這也是應對入世后更為激烈的銀行競爭所必需的。當然銀監會應始終堅持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確保銀行業外包活動處于銀監會的有效監管之下;第二,確保銀行機構合理制訂外包計劃和妥善處理外包風險。
2.銀監會應進一步細化現有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規則。現有的外包監管規則總體而言仍偏于原則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則框架之下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細則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范圍、權限和監管程序予以規范。此外,電子銀行外包的實踐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密切關注電子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適當汲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豐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的內容也極為必要。
3.監管部門還應加強有關客戶金融信息隱私保護的力度。在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中,最易遭到侵犯的客戶合法權益就是客戶的金融信息隱私權,例如2005年美國信用卡第三方服務商(Card systems SolutionsInc.)的系統被黑客侵入,造成包括MasterCard、VISA、American Expres在內高達4000多萬信用卡用戶的數據資料被竊,給銀行和客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因此,監管當局應該盡快規范電子銀行隱私政策,督促銀行和外包商共同采取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來防范此類風險。
總的來說,在構建與完善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過程中,銀監會應當關注市場的新變化和電子銀行實踐中的新問題,充分征求市場各方主體意見和密切關注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明確的監管指引與清晰的操作規則,盡量減少監管的滯后或缺位。同時,銀監會還應貫徹技術中立原則,為市場創新留下充足空間,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在規范性與靈活性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點。
參考文獻:
[1] 郭俊秀,丁潔.電子銀行監管立法芻議[J].福建政法管理學院學報,2003,(10).
[2] 余素梅.香港電子銀行監管規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J].環球法律評論,2006,(2).
關鍵詞:監管新規 巴塞爾協議Ⅱ和Ⅲ 中小商業銀行
金融危機之后,國際社會迅速出臺了新的全球銀行業監管框架—巴塞爾協議Ⅲ。中國銀監會積極跟進巴塞爾協議Ⅲ的研究,并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先后出臺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等新的監管規則,被稱之為中國版的巴塞爾協議Ⅲ。隨著中小商業銀行的發展壯大,其在促進區域經濟建設和維護地區金融穩定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了解監管新規的理論基礎和主要內容,明確監管新規的中國特色,以及了解監管新規對中小商業銀行的影響,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對確保中小商業銀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我國銀行業監管新規的框架
中國銀監會根據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本著巴塞爾協議Ⅱ和Ⅲ同步推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統籌考慮的原則,制定了包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比率及撥備比率四大監管工具的監管新規。
監管新規秉承了巴塞爾協議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原則,要求商業銀行持有的資本應與其承擔的風險及其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商業銀行應該持有的資本數量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根據監管新規設定的方法計算得到商業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應持有的資本;二是監管機構根據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水平的監督檢查所提出的額外資本要求,即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第一部分的資本要求就是“資本充足率”水平,監管新規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大型銀行11.5%、中小銀行10%)基本一致。
杠桿率是商業銀行持有的一級資本扣除規定的項目后,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的比率。監管新規要求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都不能低于4%。杠桿率監管指標與具體資產的風險無關,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銀行從事大量表外資產交易引發風險,特別是復雜衍生品投資所帶來的風險。此次金融危機暴露出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表外金融創新產品會給銀行和金融體系帶來巨大風險,但是資本充足率無法有效衡量這些風險,因而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了杠桿率監管指標。我國銀監會吸收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和國際監管改革成果,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并把標準提高至4%(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為3%)。
銀監會在保留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的基礎上,引入巴塞爾協議Ⅲ中規定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進行監測,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控指標體系。
監管新規引入了巴塞爾協議Ⅲ中沒有的撥備率指標,強化貸款損失準備監管。首先,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原則上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其次,建立動態調整貸款損失準備制度,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從風險管理理論角度看,貸款損失撥備與資本共同構成了銀行吸收損失的兩大途徑。其中資本用于吸收非預期損失,而貸款損失撥備用于吸收預期損失。在現行的監管體系中,常用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監測銀行的貸款損失撥備情況,這兩個指標都與貸款五級分類有關,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貸款撥備率基于貸款余額考核貸款損失撥備情況,不涉及不良貸款的分類問題,回避了監管者對銀行貸款分類是否準確的評估問題。同時,其基于所有貸款計提撥備的特點具有較強的逆周期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供選擇的逆周期性監管指標。在經濟上行時期,貸款總額較多但表現出來的不良貸款較少,貸款撥備比率監管指標的實施可以使銀行在經濟上行時期多提撥備,而當經濟狀況較差的時候,貸款總額較少但不良貸款較高,表現在指標上即為貸款撥備率較高而撥備覆蓋率較低。
我國銀行業監管新規的特色
巴塞爾協議Ⅲ是針對國際大型商業銀行在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弱點而制定的,中國銀行業在業務結構和復雜程度方面都與國際大型商業銀行有較大差別。因而,銀監會吸收巴塞爾協議Ⅲ的精神,根據我國銀行業的實際,出臺的新監管框架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
一是根據我國銀行業沒有真正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情況,銀監會按照巴塞爾協議Ⅱ的監管框架和風險分類方法,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的監管標準和監管工具,制訂了我國銀行業的監管新規,體現出同步推進巴塞爾協議Ⅱ和Ⅲ,統籌考慮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監管思想。
市場準入監管的基本要求
《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中涉及市場準入監管的一共有四條原則,即原則2、原則3、原則4和原則5。《核心原則》原則2首先強調,監管機構應明確界定被監管對象,界定對銀行機構的發照安排和執照允許的業務范圍,即銀行允許從事哪些業務活動、禁止從事哪些業務活動。只有持有營業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未經批準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核心原則》原則3具體規定了五個方面的銀行發照標準,包括銀行所有權結構,經營計劃、控制制度和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財務預測以及對外資銀行的審批。《核心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能控制銀行準入,制定準入標準,確保新的銀行機構所有權結構和經營計劃合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格、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包括資本金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良好。如果認定申請人達不到標準,監管機構有權拒絕審批。當某家已成立的銀行機構不能達到上述標準時,可以據此吊銷其執照。
除審批新銀行外,《核心原則》原則4明確了對銀行股權變動的準入管理。它要求監管機構全面掌握銀行股權的變化情況,對于超過一定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應當經過監管機構批準或備案同意;對于低于該持股比例的銀行股權的變動,監管機構也要關注其對銀行控制權和管理結構的任何不利影響。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相關的監管規定,或者其資格條件與新設銀行股東的各項標準不相一致,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止這種投資,以此防止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惡意經營者規避市場準入監管,以投資方式間接進入銀行業。
由于銀行的收購與投資活動會影響銀行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核心原則》原則5中要求,為保持與發照標準的一致性,監管機構應當有權制定關于銀行重大收購、投資活動的審查標準,明確哪類收購或者投資需要事先批準、哪些需要事先報告。
我國市場準入監管的進展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主要包括機構審批、業務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國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銀行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標準,如銀行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資本金及股權結構和股東資格、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銀行開辦新業務需要根據業務風險特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系統,并建立嚴格科學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總體上看,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監管機構對銀行市場準入和資格的監管比較嚴格。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后,明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增強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和促進金融的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等六項良好監管標準,通過宣傳和實施《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增強了依法監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市場準入監管方面,中國銀監會具體開展的工作包括:明確新設商業銀行的六條標準,將風險評級結果作為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監管的重要依據,鼓勵城市商業銀行根據自愿和市場原則實施兼并重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入股現有商業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加強對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入股金融機構的管理。此外,中國銀監會還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等部門規章,通過對銀行業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和清理,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促進銀行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
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與《核心原則》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差距。例如,市場準入審批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對銀行股東資格和股權結構的監管還有待完善,如對關聯股東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資者通過關聯企業投資入股商業銀行,使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和有效監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銀行大額收購和投資行為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與市場發展需求也不相適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審核不夠全面,不能對擬任人的品行、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信息系統,包括“黑名單”制度。另外,市場準入與持續監管存在脫節現象,如對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偏重于任職資格核準,未能對履行職責的情況定期作出評價。
當前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較好地把握支持金融創新與審慎監管的關系。我國的商業銀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夠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有些銀行在開展新業務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場調研論證,甚至對該項業務及其風險缺乏了解,沒有制定成型的規章制度,也缺乏對業務風險進行監控的能力,因此,監管部門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對商業銀行開辦的一些風險較高的新業務實行審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的準入設限怎樣算是科學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規上并不十分明確。例如,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大框架之下,對銀行業務范圍的內涵和外延缺乏詳盡的解釋和說明,對“新業務”的認定標準并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在審批商業銀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業經營傾向的創新產品時,往往需要較長時間,這就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帶來不利影響。又如,按照現有文件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開辦新業務既有審慎性監管要求,也涉及許多具體規定,由于業務準入管理適用的部分規章是在過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銀行、外匯局等部門分別、陸續的,客觀上存在本外幣業務之間、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之間、中外資銀行之間業務準入標準和程序不統一的問題,對不同類別銀行開展同類業務形成了不同待遇。
進一步改進市場準入監管
面對我國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中國銀監會已經制定了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進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將會有進一步的發展,具體包括:
一是通過樹立良好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事權和責任,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準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要求,制定公開、透明的機構審批標準和程序,公示市場準入監管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是結合對銀行業發展戰略、整體布局的研究,加強機構審批中對經營策略和業務計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資本金來源和補充能力等方面的審查。
三是進一步規范對關聯股東、銀行股權變更的管理,加強對股東資格的管理,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關鍵詞:金融監管 巴塞爾協議Ⅲ 規則監管 原則監管
中圖分類號:F82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4-027-04
一、 巴塞爾協議Ⅲ概述
巴塞爾協議Ⅲ(以下簡稱巴Ⅲ)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基于對金融危機的反思對巴塞爾協議(主要是巴塞爾II)做出的更新,它是一套旨在加強銀行業監管、敦促銀行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革措施。與巴II相比,巴Ⅲ在推動單個銀行加強風險抵御能力的同時,更強調一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即通過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在銀行系統層面進行風險監控,防范銀行間的風險傳遞以及風險推移造成的順周期效應,從而維護金融穩定。
巴Ⅲ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是提高了最低資本要求。巴Ⅲ把資本分為3類,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最低要求分別為4.5%、6%、8%。留存超額資本(conservation buffer)為2.5%,逆周期超額資本為0-2.5%,且其必須全部用普通股權益來補充。同時針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附加資本要求;二是計劃從2013年開始測試雙軌運行3%的杠桿比率;三是引入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兩個指標嘗試建立流動性監管標準;四是對實施巴Ⅲ安排了較長的過渡期。
二、 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在邏輯
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伴隨著巴Ⅲ出臺的還有一系列金融監管法案和措施,其中以發達國家為主。應該說,巴Ⅲ和這些措施具有內在邏輯上的一致性,即通過減少銀行風險承擔和收益獲取的不對稱,從而抑制銀行,特別是系統性重要銀行的過度風險追逐。對單個銀行來說,巴Ⅲ和其它監管措施主要通過提高資本留存或繳納一定費用來限制金融機構的分紅,減輕其收益和風險的不對稱,從而防止風險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納稅人;對整個金融系統來說,則是通過將政府給銀行,尤其是系統性重要銀行的救助成本內部化來避免風險傳遞和“大而不倒”問題,同時在經濟的上下行周期內實現風險平滑,防止經濟金融運行的劇烈波動。
目前巴Ⅲ主要成型的是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改革,主要措施是通過引入超額資本來達到其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目的,而非大幅提高最低資本要求,我們認為這一點是巴Ⅲ的核心思想。留存超額資本和最低資本要求的主要區別在于:最低資本要求屬于剛性約束,是認定銀行是否具有經營資格的標準,而超額資本屬于彈性約束,引入超額資本相當于銀行購買了數額相當于其風險溢價的保險,也就是說,最低資本要求防范的是一種必然性,而超額資本防范的是一種可能性。由于此次金融的主要誘因是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金融機構的過度風險承擔,因此超額資本一方面對金融體系的風險擴散和對實體經濟的沖擊起到了一定緩沖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至于對銀行體系造成較大沖擊。應該說,巴Ⅲ對發達經濟體具有積極意義。由于其傳統產業優勢日漸式微,新技術創新優勢尚未顯露,發達經濟體在短期至中期內缺乏新的經濟增長動力,加之其資本市場發達,融資渠道豐富,不需要較快的信貸增速支持經濟增長;因此銀行信貸增長相對較為平緩,引入超額資本既可滿足其資本約束要求,又能緩解銀行的風險轉嫁行為,而不需要加強銀行的硬性資本約束,避免對銀行體系造成過大的沖擊。
三、 中國基于巴塞爾協議Ⅲ的銀行業監管政策
為響應巴Ⅲ及國際監管趨勢變化,中國銀監會也擬定了新的監管框架,引入了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流動性四項新的監管工具。銀監會監管要求與巴Ⅲ的比較如表1所示。最近,中國人民銀行還開始引入差別準備金率工具對銀行業進行信貸約束。
四、 中外銀行業特征比較分析
考察監管政策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首先要分析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特征。與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相比,中國銀行業在以下幾個方面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銀行業的地位和職能來看,發達國家銀行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及在客戶中進行風險和收益的再分配。而中國,到目前為止,通過銀行的間接融資是主要的融資渠道,加之中國對資金價格存在一系列管制,因此境內銀行的功能較為單一,主要是資金中介。
其次,從客戶結構來看,由于大型企業多選擇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銀行客戶集中在中小企業,甚至是小型或微型企業。如美國本土最大的銀行美國銀行,其為數眾多的客戶為小型企業,甚至是3人-5人左右的微型企業。而中國的情況是,由于銀行業具有主導地位,銀行擁有對客戶的選擇權,因此,銀行可以優先選擇資產質量較優、擁有隱性政府信用、風險緩沖較強的大中型企業作為主要客戶。考察中國銀行業的客戶結構,大量貸款集中在1%左右的大型客戶中,中小企業則很難獲得貸款。而一旦發生危機,首先受到沖擊的是大量中小型企業,因此,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緩沖能力總體上高于發達國家的銀行業。
再次,從銀行承擔的風險來看,發達國家銀行業的風險類型較為多元。而對于中國銀行業,特定的客戶結構和客戶類型給其帶來了較為單一的、以信用風險為主的風險結構,這相對降低了中國銀行業的風險暴露水平。從銀行的負債結構來看,發達國家的銀行多承擔批發性的大額負債,而境內銀行負債則多為分散的社會資金,因而突發性流動性風險弱于發達國家的銀行。不僅如此,境內銀行投資高風險的證券化產品較少,比起發達國家的銀行業,大規模風險傳遞可能性也較低。
第四,從風險-收益關系來看,發達國家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完全屬于私人部門,采用股份制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誠然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外部控制和內部治理結構的健全與完善,但也往往帶來委托-問題,由于風險和收益不匹配導致過度的風險承擔,正如此次金融危機所表現出的那樣。而境內銀行產權體制上以國有為主,即使是股份制銀行,也擁有潛在的政府信用,因此,境內銀行與政府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委托-問題較弱,不易產生過度的風險激勵。另外,中國銀行業在流動性提供方面處于絕對主導地位的特征也決定了銀行業利潤及信貸投放能力與宏觀經濟密不可分,因此,中國的銀行業享有較高的制度紅利。
五、 主要監管規則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國的銀行業與境外銀行業,主要是發達國家的銀行業存在較為明顯的區別,因此就帶來一個問題,即,為境外銀行業量身定做的監管規則是否完全適用于中國?對此,本文將從主要的監管規則入手,考察其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首先考察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中國銀監會在2009年就已經將資本充足率要求定為10%,在銀監會2010年下發的《新四大工具實施要求簡表(討論稿)》(下稱《討論稿》)中,資本充足率要求一度超過10%,而2011年初國務院的批復放寬了《討論稿》中的相關標準,基本與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持平。其中值得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平衡救助銀行的成本和收益。如果資本要求太高,則會對銀行業造成不小的負面沖擊,有“矯枉過正”之弊,對中國來說,情況更是如此。一方面,由于在融資體系中占據絕對主導的地位,境內銀行信貸增長與GDP增速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經濟發展需要保持一定速率的信貸增長,也就是需要保持適當的銀行資產擴張規模,而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規模擴張具有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境內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小于發達經濟體的銀行,如果資本充足率要求過高,將明顯加大單位風險資產的救助成本。巴塞爾委員會的研究成果表明,雖然提高資本要求有益于防范風險,然而該措施邊際效益是遞減的。當資本充足率從7%提高到 8%所減少的銀行危機發生的概率,相當于資本充足率從10%提高到11%的3倍。2011年國務院對《討論稿》的批復將銀行的各級資本要求保持在基本與巴Ⅲ相當的水平,我們認為,這主要是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減弱的判斷,以及防止對銀行體系造成過大沖擊,讓銀行保持一定的擴張速度,以滿足我國經濟正常增長、經濟結構轉型要求的考量。
其次,流動性兩個相關指標和撥備覆蓋率。境內銀行體系擁有隱性的政府信用,銀行負債結構較為分散、客戶質量相對較好,且銀行的抵質押率政策均較為嚴格、杠桿率較發達經濟體低、表外業務有限,加之金融危機后,銀監會又對銀行的表外業務實施了較為嚴厲的控制措施,因此中國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小于發達經濟體,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措施影響有限。而撥備覆蓋率的計算是以風險加權資產為基礎的,對高風險資產較為敏感,因此擁有較多高風險權重資產的銀行將面臨更大資本壓力。
第三,銀監會的新指標,2.5%的撥貸比。撥貸比的計算公式為:撥備/貸款余額。在國務院的批復中,對該標準也做了一定弱化,改為“原則上不低于2.5%”,并明確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作差異化安排。
我們認為,撥貸比的指標,意在作為撥備覆蓋率指標的補充。撥備覆蓋率的計量以風險加權資產為基礎,而資產的風險具有順周期特征,風險的爆發具有滯后性和集中性,有可能造成在經濟上行周期撥備計提較少,不足以覆蓋銀行資產在經濟下行周期的風險。而撥貸比則有助于彌補撥備覆蓋率在此方面的缺陷,該指標忽略了資產質量的差異,主要作用在于對經濟上、下行周期的平滑,是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的一種補充措施。總體來說,撥貸比約束屬于剛性約束,該指標對資本補充能力本身較弱、資產規模較小的銀行、以及放貸措施較為激進的銀行壓力相對較大,也就是說,與大中型銀行相比、撥貸比對股份制銀行、以及處于快速擴張階段的城商行沖擊相對較大。
第四,75%的貸存比。該指標目的在于遏制商業銀行的放貸沖動,防止刺激性政策下信貸的過度擴張。考察境內銀行體系的存款來源,具有存款創造功能的是兩個主體,即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通過對沖外匯占款、購買債券等措施直接創造存款,而商業銀行則主要通過貸款派生及購買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來創造存款。75%的貸存比約束意味著,當分子上的貸款增加,分母也必須同步增加,即除貸款以外的債券購買和外匯占款帶來的貨幣發行量增加。這就帶來一個弊端,即流動性緊張,貸款收縮,流動性充裕,貸款擴張。因此,該措施作為宏觀審慎措施的導向存在一定缺陷。
第五,差別準備金率。我們認為,差別準備金率提出是基于兩個動因,一是克服以往銀行信貸中存在的“季末效應”,更好地保證全周期內信貸的平穩投放,以及更關注信貸質量,防止商業銀行以數量替代質量的放貸行為;二是嘗試用一種更為靈活的方式進行監管,使監管措施更吻合個體銀行的資產、經營狀況,避免“一刀切”帶來的“逆向選擇”問題。該指標的提出,總體上標志著指令性監管向市場化監管的過渡,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差別準備金率機制是為央行實現信貸投放總量控制服務的,其效果取決于央行的信貸控制目標和對貸款增速偏離的容忍度。另外,我們認為,銀監會和央行之間的監管協調也對該措施的效果有一定影響,原因在于差別準備金率機制有別于其他監管措施,屬于央行的監管措施而并非銀監會的措施,因此,如何在監管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和協調,從而避免“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也是該措施實施效果的重要影響變量。
六、 總結與評述
當前,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政策主要是順應國際銀行業監管趨勢的結果,總體上屬于一種“規則監管”,而非“原則監管”。規則監管與原則監管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主要明確監管目標,遵循的是一種結果導向的監管邏輯,對監管對象的具體行為限制較少,而前者則主要通過剛性措施和直接命令達到監管效果。誠然,規則監管有其優勢和適用環境,特別是在銀行業總體經營模式較為粗放、業務同質性較強的階段,規則監管較為直接、見效也較快。然而,我們認為,規則監管需要向原則監管過渡,這是由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所決定的。
首先,從長期來看,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改革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要與中國金融體系的許多重大改革同時推進,例如利率市場化、匯率形成機制改革、資本市場的深化發展等,這些變革是大勢所趨,同時也將對銀行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例如,資本市場帶來的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進程將使中國銀行業量、價的雙重壟斷被打破,銀行長期以來享有的“制度紅利”將不復存在,這些趨勢將給銀行帶來不小的盈利壓力。然而,銀行業屬于長周期行業,對經濟增長、結構轉型和金融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對中國來說,銀行業的平穩轉型,是保持經濟、金融穩定的前提條件。在這種大環境的約束下,如果監管要求過于嚴格,為了保證銀行業的“軟著陸”,中國金融體系其它改革空間將被大幅縮減,而如果堅持推進金融體系的改革,則多重負向壓力將成為中國銀行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監管措施必須統籌兼顧,立足于自身銀行業的實際情況,避免單純追逐國際準則,過于強烈地擠壓銀行業的生存空間。
其次,從中期和短期來看,監管措施是影響中國銀行業的主要變量。適度嚴格的約束將使銀行業內部產生一系列分化。基礎較為雄厚、資產質量較好、資產結構更為均衡的銀行將保有較強的資本內生能力,實現持續增長;而以拉存款、放貸款為主要手段,實行粗放式擴張的銀行,其資本內生能力在嚴格的約束下將進一步下降。此時,是通過改善戰略執行力、改變增長模式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還是通過不斷增發,保持粗放式“飲鴆止渴”的擴張模式,將凸顯銀行經營能力的差別,從而使銀行系統內部因能力而產生分化。而如果監管措施過于嚴厲,則具有成長潛力的銀行也難以尋找到發展空間,余下的則可能是由于長期享有壟斷溢價,其資產規模可以緩沖監管沖擊的銀行。而究其發展能力,這些銀行則未必是高效率的。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與一切經濟活動一樣,銀行監管也具有監管收益和監管成本,而監管的主要目的則是在其成本和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從自身具體的約束條件出發,尋求二者最佳的平衡點,以此來服務經濟結構轉型、促進銀行業的功能發揮、提高其整體競爭力。
注:
本文系中國博士后基金資助項目科研成果,項目編號2010047901。
參考文獻:
1.Howard Davies, David Green(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譯).全球金融監管[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5
2.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月報[EB/OL]. 省略:2010,12(33)
3.聯合證券研究報告:換一個角度看銀行及其監管―銀行業監管及未來趨勢隨想[EB/OL]. 省略:2010,10
4.IMF Staff. France: Selected Issues Paper[EB/OL].省略:July 13th, 2010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 Fair and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by the financial sector[EB/OL].省略: June, 2010
作者簡介: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1993)和《商業銀行法》(1995)確立了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的原則,1998年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開始建立分業監管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成立跨省區分行,2003年4月,中國銀監會成立。至此,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在我國形成。
2、較為完善的監管法律框架。《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金融監管的權利,人民銀行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金融行政法規和規章,出臺了《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明確了金融監管和金融業務的具體內容、操作方法和程序,建立和完善了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
2003年修訂了《商業銀行法》(1995)并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2004年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在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強、透明度高的標準和程序。
3、不斷明確的監管目標。《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指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是對金融機構監管的目標。《人民銀行法》(1995)規定“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提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監管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監會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4、較為全面的監管內容。(1)市場準入監管,包括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準入;(2)業務運營的監管,包括對業務經營的合規性、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流動性、業務范圍、盈利能力和內部控制;(3)對有問題銀行的處理和市場退出的監管,主要方式是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如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關閉了5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16家城市信用社和廣東省恩平市18家農村信用社。
5、直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大力加強現場監管。2004年銀監會先后組織開展了四次大規模的檢查活動,對鋼鐵、電解鋁、水泥、房地產、汽車等行業貸款實施專項檢查,對電石、鐵合金、焦炭等行業貸款開展專項調查,對在建和擬建項目固定資產貸款予以全面清理,配合查處了江蘇鐵本、寧波建龍等案件的銀行貸款違規行為。據銀監會統計,2004年全系統共派出現場檢查組16700次,檢查各類各級銀行業金融機構74911個,檢查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金額5840億元,提出整改意見58247項,處罰違規機構2202個,處分相關責任人4538人,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244人,發現涉嫌案件274起。
在非現場檢查方面,我國已建立了監管報表的報送、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改進了銀行業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考核指標,按照金融機構的屬地原則建立了至上而下的非現場檢查責任制,確立了對非現場監管的報告制度。2004年,在不良貸款反彈壓力加大和高風險機構支付風險逐步顯現的不利形勢下,各級銀監機構實行了不良資產按月監測分析制度,督促銀行加強對已核銷貸款的管理,規范不良資產處置行為,不良貸款繼續實現“雙下降”。截至2004年12月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減少3946億元,比例較年初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農信社不良貸款余額比年初下降544.64億元,比例較年初下降6.27個百分點。
6、不斷加強的監管國內和國際合作。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系機制及聯席會議機制。同時,金融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國際合作,陸續建立了雙邊及多邊合作機制。2003年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已同美國貨幣監理署、英國金融服務局等分別簽署了“監管信息交換協議”和“雙邊監管諒解備忘錄”,成立了銀監會國際咨詢委員會,邀請國際知名專家和經驗豐富的監管人才擔任委員以強化銀行業的風險監管,為實施有效金融監管創造了條件。
銀行業監管的差距
銀監會根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進行的自我評估表明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離《核心原則》要求有七大差距:
1、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受內外部環境的制約較大。從外部環境看,評估小組認為我國宏觀經濟從總體上看穩定性和持續性在增強,但仍存在結構失衡等影響持續性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制約著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從銀行監管的內部環境來看,主要存在監管者責任不夠明確,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制約,銀行監管法規框架存在缺陷,監管支持系統還較薄弱等。
2、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現行法規規定的有關發照標準存在缺陷,沒有制定明確的細則;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也影響著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提高。
3、還沒有建立結構完整、層次清晰的監管法規體系,法規的制定、修改還不夠及時;對商業銀行資本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存在諸多缺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尚沒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辦法等。
4、持續銀行監管手段如現場檢查尚未實現制度化,缺乏計劃性、連續性;非現場監測的風險識別、分析和預警功能較弱;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有機結合不夠;對商業銀行特別是國際活躍銀行的并表監管能力不足。
5、監管信息的統一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氣力改進。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適用范圍、信息的連續性和相關性、銀行的監管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調整、改進。
6、是目前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由此導致監管機構對有問題銀行處置不及時,成本高,也影響了監管的效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監管者權威不強的問題。
7、對商業銀行境內外并表監管的能力嚴重不足;與一些東道國監管當局信息交流的范圍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提升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對策
1、監管處罰的范圍應包括與銀行違規經營案件有關的企業單位。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表明:需求決定供給。目前我國的銀行違規經營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不法企業不法分子勾引銀行內部工作人員所導致,但在檢查出問題時處罰的主體是往往是銀行工作人員,那些不法分子與不法企業卻難以受到應有的懲罰。應當從源頭上堵住銀行業的違規經營的誘因,建設誠信企業和誠信經營,這樣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貫徹并改進《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監管是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狀況離巴塞爾協議的8%的資本要求和核心資本4%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3年末,中國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7.35%,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1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嚴格貫徹實施將促進銀行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資產的質量,降低不良資產的比例。但該辦法未對操作風險進行量化,缺乏有效的風險評級模型,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3、進一步明確今后一段時間監管的工作重點。(1)促進銀行繼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要通過法律、經濟、行政手段積極催收,采取多種形式處置,最大限度回收,減少損失。要通過加強內控,完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制度,健全貸款評審決策機制,嚴格控制發生新的不良貸款。(2)深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要完善銀行內控機制,加強管理,改進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在此基礎上,實行徹底規范的重組和改造,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其他商業銀行也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3)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明晰農村信用社的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整頓農村信用秩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
4、建立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根據我國的實際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制定詳細可行的銀行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對有嚴重問題機構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或勒令退出市場,及早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系統的安全。
5、加強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監管。隨著全面履行入世協議,外資銀行機構進入國內金融市場的越來越多,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應全面研究借鑒發達國家并表監管的經驗和資本賬戶開放趨勢下的銀行業監管問題,提高監管的技術水平,維護金融安全。
一、傳統銀行業監管方式的缺陷
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圍繞著兩個出發點展開:一是制定各項強制性標準和合規要求,要求金融機構的各項指標不得低于或高于規定值;二是構筑公共安全網,提供隱性或公開的金融機構破產保護,以保護債權人、尤其是個人儲戶的利益。這種傳統的銀行業監管方式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但隨著銀行業經營環境及其自身的不斷發展變化,這種方式逐漸顯露出它的缺陷。90年代以來,銀行業虧損倒閉的事件頻頻發生,如巴林銀行、里昂信貸、大和銀行、住友銀行等先后陷入經營困境,造成巨額損失。這進一步說明了,現在的金融環境下傳統的監管方式已是難以適從,面臨著巨大挑戰:
1.金融自由化侵蝕了傳統監管方式的基礎。地看,監管者為防范風險而進行的監管活動,與國際銀行界為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常常表現為不斷推進的動態博奕過程。如果說60年代和70年代的金融管制與金融創新基本上處于一種“貓鼠追逐”的狀況,那么,進入80年代,西方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許多國家放松了對銀行業的管制,由此使得金融業務大量交叉滲透,表外業務的增長異常迅速,其中金融衍生工具的迅猛發展也成為金融自由化過程中最重要的。
雖然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機間并無直接的關系,但許多銀行體系卻隨著自由化經歷了嚴重的。特別是沒有健全嚴密的內控體系和審慎的監管體系,致使不斷發展的銀行業中所蘊含的風險迅速增加。如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來越多的國際銀行從事投機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也就由避免風險的金融工具變成了最危險的金融工具。“虛擬經濟”的不斷膨脹,已越來超脫離實際經濟運行,并使得銀行業傳統的監管方式日益捉襟見肘。
2.銀行兼并浪潮向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9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并購事件層出不窮,形成席卷全球的銀行兼并浪潮。銀行業的兼并風潮向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銀行業的集中程度。銀行業的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西方金融界有一種說法;“太大了,以致不能破產”。超級銀行、巨型銀行出現問題甚至是倒閉,對金融體系、甚至于整個經濟意味著災難性的打擊。1986年美國大陸伊利諾斯銀行和1995年巴林銀行的危機,都曾引起國際金融界的巨大恐慌。因此,如何加強對越來越多的超級銀行、巨型銀行的監管,是國際銀行監管所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其次,銀行業的兼并風潮使全球金融市場的競爭逐步進入壟斷競爭。因此,防止超級壟斷、維護平等競爭秩序、防止金融風險在惡性競爭中累積,就成為監管當局最為迫切的任務之一。第三,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沖淡了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界限,新興的超級銀行業務品種繁多,業務區域遍布全球,這無疑加大了國際銀行監管的難度,使各項監管措施更加難以及時、準確、有效地實施。
3.全球銀行業的國際化對穩健的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銀行國際化在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空前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據國際清算銀行1996年的統計,在銀行業為主導的外匯交易市場上,日交易規模估計可達1.2萬億美元,幾乎為1989年的兩倍;許多商業銀行進行大量風險極高的OTC交易,到1995年3月底,合約總額達41萬億美元。由于國際銀行間的業務往來空前增加,風險的累積、擴散十分迅捷,在全球支付與清算系統中,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不能按時清算,必然會造成全球性的連鎖反應。
4.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的發展要求調整國際銀行業的監管。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的發展,使得這些國家的銀行業獲得了新的發展空間。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的推動下,一方面發達國家的銀行業在轉型和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和盈利機會的吸引下,開始向這些地區擴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如推進本幣自由兌換、開放金融市場、放松外資銀行進入管制和國際資本流動管制,并在國外廣泛設立分支機構,這就使得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在國際銀行業中的重要性不斷趨于上升。但是,在傳統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的制定中,考慮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方面十分有限,這就使得原來的監管原則對于新興市場和轉型經濟來說顯得有些隔靴搔癢。
二、有效銀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
“如何適應新的變化情況來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管制度”、“如何提高監管當局反金融危機的能力”是各國監管當局在不斷思考和不斷控制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推出的“核心原則”和新近公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正是這樣一種努力所取得的成果。這些成果表明,一套有效的銀行監管機制具備這樣一些因素:
1.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1988年 “巴塞爾協議”起草時,由于銀行業仍側重于傳統的銀行業職能,信用風險被視為最重要的風險要素。但是,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和銀行業國際化趨勢的增強,僅僅管理信用風險也就難以滿足有效監管的要求了。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除、操作風除、風險、信譽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成為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在各個局部風險的管理方面,巴塞爾委員會的探索也是富有代表性的。巴塞爾委員會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和 “新資本協議框架”,更使防范銀行業風鹼的視野大大拓寬。金融機構自身也正在努力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同時,認真考慮如何控制交易風除。可以說,銀行業已經進入了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時期。
2.加強銀行內部風險控制。90年中期,“巴林風暴”和“大和風波”使國際金融界大為震驚。對于這兩個風險案例,人們的一個共識是:巴林銀行倒閉和大和銀行巨額虧損的根源在于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這同時也說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是銀行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所在,離開商業銀行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督,外部監管的有效性是難以得到保證的。因此,在強化中央銀行外部風險監管的同時,需要商業銀行加強其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市場監督。新西蘭儲備銀行于1996年1月起推行新的監管制度,提出央行雖然有責任保護銀行體系,但是當銀行出現問題時,中央銀行不再出面挽救,并希望商業銀行完善其內部控制制度。這項改革旨在完善商業銀行在存款保險和央行挽救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危機問題,避免銀行過度冒險,刺激銀行加強控制經營風險、提高董事會的管理質量。德意志銀行為加強內部監督控制,實行全員控制和全員監督,即有專業控制,又有地區和部門控制,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已形成一套較為和完整的內部管理體系。英國的巴克萊銀行努力準確衡量經營風險并對風險定價,在放款時,還對信貸風險設立特殊的準備金。
3.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市場約束。準確、及時、充分地獲取和處理各種信息,是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基本前提。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為對銀行業加強監管的一個重要的趨勢。巴塞爾委員會新近推遲的“新資本框架協議”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是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這種市場懲罰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資本協議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潛在參照標準是美國的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銀行要求按季度披露范圍廣泛的風險信息。
4.建立起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隨著銀行業的國際化,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增強,加強銀行業監管的國際合作變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統一監管成為大勢所趨。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銀行監管的雙邊合作盡管少些,雙邊信息溝通的主要形式是監管當局之間的非正式交流,但由于非常及時和靈活,同樣起到了溝通信息的作用,在處理銀行危機時尤其如此。
概括地說,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內容包括全面風險管理、外部監管、內部控制以及市場約束四大支柱,且這四大支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三、有效銀行監管機制中監管主體的選擇
一些國家負責體制改革和銀行立法的官方組織幾乎都提出了應該由誰來履行銀行業監管職能的。對于轉軌的來講,認真、謹慎地思考這一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銀行業監管的這種制度結構和決策過程涉及許多利益并從根本上決定著銀行業監管的效果。
綜觀世界各國,銀行業監管主體有由中央銀行負責的,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有由政府設立專門的銀行監管機構負責的和由中央銀行聯合其他銀行業監管機構共同負責的,形式不一而足(具體見表1)。但近年來,面對金融業競爭的激化、經營風險上升和銀行業監管難度增加的現實,國際上銀行業監管主體有了相應的變化:一方面原來有些國家多頭、重疊的金融主體逐漸趨向單一。另一方面,許多國家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得到不斷強化。
對于中央銀行作為主體的監管形式,人們不免會有這樣的疑問:一是中央銀行是否應獨立承擔監管職能;二是央行一身二任是否其銀行業監管職能的發揮。參照各國經驗,我們可以做這樣一番思考:
首先,中央銀行是否是作為監管主體的最佳選擇。從和一般意義上講,在市場條件下,銀行業監管主體問題主要取決于監管的特點。與其他管制政策相比較,銀行業監管特點在于它的公益性、廣泛性和復雜性。銀行業監管的復雜性又主要體現為其專業性和技術性。銀行業監管主體問題的這些特點從理論和邏輯上規定了有效的監管制度應當在一個更為特定和一般的制度結構中產生。這種特定和一般性的銀行業監管制度結構從理論和探索的意義上看,至少包括以下要點:(1)銀行業監管主體的充分獨立性和自主性;(2)金融監管機構的技術性和專業性;(3)金融監管的分支機構與集中統
上述規定性表明,只要中央銀行具備充分的獨立性,并且賦予其監管金融業的職權,那么它就構成金融監管主體或機構的最佳選擇。這不僅因為金融監管的某些目標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直接相關,而且還在于中央銀行所具備的法律地位、與銀行的廣泛聯系、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廣泛分布的分支機構等“資源條件”,使得中央銀行最適宜充當金融監管主體的角色,它能比其他政府機構更為有效地和低成本地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正因為如此,在現實中無論是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還是多頭的金融監管模式,中央銀行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更多的市場經濟國家選擇了中央銀行集中進行的單一金融監管制度模式。
其次,如何處理央行“一身二任”導致的利益沖突。當前,世界各國的央行一般都擔負著制定執行本國貨幣政策和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監管的雙重職能。在市場經濟中,當兩種職能常發生沖突,中央銀行一身兼二任,會不會影響其監管職能的發揮呢?這就是問題之所在。
中央銀行執行監管職能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當央行執行以抑制通貨膨脹為目的的緊縮政策時,如果因此導致其監管下的銀行破產,這時央行是否應減輕其貨幣政策力度。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在處理圣路易斯銀行破產案和日本處理“住友”事件時,都面臨過這樣的問題。另一方面,以長期經驗看,還未出現過央行由于拯救某些銀行破產而向投放過多貨幣,以致引起通貨膨脹的先例。而且,假設將來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態,中央銀行同樣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吸納過量貨幣,從而消除因此產生的利益沖突。事實上,金融監管通過嚴格的風險管理可以為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創造條件,配合和支持貨幣政策的操作。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金融監管是貨幣政策的~種工具:存貸比例的監管有利于消除貨幣供應的倒逼機制,增強央行吞吐基礎貨幣的主動權;對清償力的監管可以為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奠定基礎;對資產流動性監管可以保證存款準備金率的作用力;加強對貸款風險的監管有利于再貼現政策的運用等。
總之,銀行監管是一種補救市場失靈和維護銀行業體系穩健有效運行,并藉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及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中央銀行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它負有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職責。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無疑是作為銀行監管主體最佳選擇,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明確了這一點。
四、中國的現實思考
近幾年,隨著中銀信托投資公司被接管收購,中國信托投資公司被行政關閉,以及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等的倒閉,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問題在我國也成為令人關注的問題。我國舊的銀行監管模式總體上是同舊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相適應的,因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發展對監管的要求。,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還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環節和方面:(1)對銀行業監管的目標認識模糊;(2)銀行業監管的存在盲點;(3)銀行業監管手段單一、落后;(4)銀行業監督管人員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面對加入WTO后的沖擊,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這要求作為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實踐的成功經驗,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
其一,逐步實現由信用風險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的轉變。當前,我國對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加,對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加大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須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風險監管與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的協調。為了保證風險監管的有效性,人民銀行要把督促、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完善的內控制度作為風險監管的一個基本的重要環節來抓。此外,在條件成熟時,要建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業銀行適當披露其財務信息,以利于公眾了解銀行的運作情況,提高銀行體系的透明度,以市場力量來約束商業銀行經營行為,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以及社會力量的公開監督來保證我國銀行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性,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的整體效能。
其三,建立和健全我國銀行業危機的援救和補救處理體系。銀行業監管中的保護體系包括援救性措施和事后補救措施。前者即指央行擔當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為。而事后補救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險制度,它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國長期以來銀行業監管的目標主要是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如何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這一突出問題提到議事日程。為此,發展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銀行監管深入發展的必然舉措。
總之,近年來中央銀行已由過去單純的合規性稽核監督向以防范金融風險為核心的審慎監管轉變,我國的銀行業監管已經開始走上了系統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軌道,但是,與國際銀行監管水平特別是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水平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須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力度,建立的銀行業監管體系。為此,我國中央銀行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資信評級制度、年檢制度、監管程序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明確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責任。年代中期,“巴林風暴”和“大和風波”使國際金融界大為震驚。對于這兩個風險案例,人們的一個共識是:巴林銀行倒閉和大和銀行巨額虧損的根源在于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這同時也說明,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是銀行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所在,離開商業銀行完善的內部控制構與金融業務發展對監管的要求。目前,我國的銀行業監管還存在與現實不相適應的環節和方面:(1)對銀行業監管的目標認識模糊;(2)銀行業監管的內容存在盲點;(3)銀行業監管手段單一、落后;(4)銀行業監督管人員素質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面對加入WTO后的沖擊,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協調性和有效性,這要求作為行使銀行業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監管實踐的成功經驗,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
其一,逐步實現由信用風險管理向全面風險管理的轉變。當前,我國對銀行風險資產以及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主要是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為頻繁;銀行業務操作的環節不斷增加,對電腦等的依賴加大,同時也相應加大操作風險。因此,要真實反映銀行風險狀況,就必須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也顯示,如果不能對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須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風險監管與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的協調。為了保證風險監管的有效性,人民銀行要把督促、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建立和嚴格執行完善的內控制度作為風險監管的一個基本的重要環節來抓。此外,在條件成熟時,要建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業銀行適當披露其財務信息,以利于公眾了解銀行的運作情況,提高銀行體系的透明度,以市場力量來約束商業銀行經營行為,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以及社會力量的公開監督來保證我國銀行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性,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的整體效能。
關鍵詞:銀行 風險 會計 防范
隨著銀行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銀行間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日趨多樣化,特別是會計風險問題,受到銀行業內高度重視。近幾年金融系統案件頻繁發生,大多源于會計監督乏力。因此,加強銀行會計風險的防范是我國當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
銀行業會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政策環境不完善
實行新會計制度后,銀行記賬原則由“收付實現制”變成“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未將會計謹慎性原則貫穿于業務發展的始終。謹慎性原則作為企業對不確定事項采取穩妥謹慎態度的一種必要的反映,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應付復雜多變的外界環境,將風險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的一項會計政策,是風險控制在會計核算上的具體運用。它體現了會計實踐的一般規律。在銀行會計的核算中,采用符合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與報告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與抵御銀行風險,而不采用會計謹慎原則來指導銀行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銀行自身的厲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否。所以,只重視權責發生制而忽略謹慎性原則對防范經營風險極為不利,甚至直接導致風險。另外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缺少經驗,監控力度不夠,措施沒有及時到位,因而很難在風險處于萌芽狀態時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再則,金融改革后,對金融會計在金融機構中的作用認識不夠,有關法規不夠健全,管理制度滯后,直接制約著會計職能的發揮,會計僅限于記賬、算賬、報賬,而忽略了事前預測、事中參與決策、事后分析評價的管理功能。
(二)內部稽核不力
雖然近幾年來我國銀行界對內控制度的建設空前關注,然而各銀行卻沒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 對內控制度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 ,使之系統化、程序化。一方面,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目前仍作為一個個被分解的單元分散在各項管理制度之中,如會計內控制度規定了不同崗位的職責,不相容業務的分離,業務程序的先后制約,卻未形成一套生產流水線式的防范風險程序(一般應由目標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組成),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職責和崗位沒有嚴格分離,混崗或集多職于一身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銀行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決策管理層的權力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措施,常常出現“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留下事故隱患。
(三)銀行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近年來,國有獨資銀行在快速商業化的變革中,為搶占市場份額,實行外延式急速擴張的策略,真正精通銀行會計業務的專門人才嚴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經崗位培訓,對于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沒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致使會計核算的隨意性較大;另外,在會計隊伍趨向年輕化的同時,也容易受社會上拜金主義思潮的影響,從而在會計業務操作中違規甚至違法。
防范銀行業會計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適應銀行經營要求的會計監管體制
加強銀行業的會計監管,不僅需要規范監管標準、統一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政策,而且要求銀行業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分工進一步明確,使銀行業把更多的精力投身于風險管理工作。
銀行業的監管應該保證透明化和市場化。監管項目應該以銀行業最基本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股權結構、儲戶的資金安全性等為準繩,監管標準對任何銀行都應該一視同仁。就目前來看,銀監會正致力于不斷提高監管水平,把精力主要放在具體政策和規定的制定上,這與當前國內銀行業的發展階段與管理水平直接相關。但從長遠來看,有些具體的規定可以交給銀行自己來做,不需要強求統一。因為銀行業的發展水平不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則制定得更細一些,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定做得相對簡單一些,這有利于大幅度提升銀行業在金融市場上運作的獨立性,強化其風險意識,增強國內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銀行業的研發分工需要進一步優化。目前,我國的銀行業除本行工作以外,還作了一些宏觀金融研究。在國外,這些研究往往不是由銀行來做的,而是通過國家宏觀經濟監管部門來提供數據,由其他各種學術性或非學術性機構來進行宏觀研究,銀行所關注的只是在這種宏觀背景之下,如何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的問題。因此,優化國內銀行業與宏觀監管部門的分工,使銀行業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放在風險管理上,這對提高兩個部門的工作效率,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二)構建防范銀行風險的監督保障系統
要防范我國銀行業的風險,必須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真實性原則。內控制度建立應該從銀行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機構規模和業務特點,制訂切實可行、便于實施的會計內控制度,以保證會計核算和結算的準確及時,防范銀行經營風險;規范性原則。各項會計業務流程按照會計內控要求予以規范,加強重要環節的控制,做到會計核算、財務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化,提高操作透明度;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是處理會計業務的基本原則,也是深化內控機制應嚴格遵循的準則。對會計業務處理必須實行交易授權,不得私自處理未經授權的事務。對重大會計事項實行審批制度,防止發生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