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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此次專項檢查,我們對我縣轄區內建筑、交通、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企業進行了重點檢查,督促用人單位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制度,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此次專項檢查中,共檢查xx戶企業,其中建筑行業x戶,共涉及勞動者xxxx人,查處各類違規違法問題x起,下達整改指令書x份。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為了貫徹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通知精神,局領導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會議,精心組織,全面部署。明確了工作任務及要求,分重點、分區域、分階段的安排了專項檢查工作
(二)全面檢查,確保落實。相關業務科室于x月xx日至x月xx日期間,在全縣范圍內進行全面檢查,深入到鄉鎮、社區、園區開展檢查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檢查中,工作人員深入到用人單位工作現場,查看相關資料,與職工談話,現場詢問。從多方面進行專項檢查。
三、存在問題
一是建筑行業大部分農民工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熟悉,缺乏維權意識;二是行業用工特殊,人員流動頻發,對簽訂勞動合同有抵觸情緒;三是部分農民工就近就業,農閑務工,農忙回家,打短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四是部分企業未依法參保,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四、下一步打算和措施
一是繼續加大普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力度,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我們將加大對建筑行業農民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增強農民工的維權意識。
二是繼續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執法手段,不斷增強用人單位守法經營、依法用工的意識。
關鍵詞: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 高校名稱權 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自2005年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召開以來,各有關高校按照《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萍籍a業的指導意見》精神,積極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在對校辦企業進行清理整頓的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企業名稱冠用大學校名,其中不乏未經學校授權而使用校名的企業,甚至存在少數非校辦企業冒用、盜用大學校名的現象。侵犯高校名稱權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不僅事關學校的社會聲譽,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還容易滋生學校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對此,本文在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進行理論辨析的基礎上,提出應建立一個以知識產權法為核心的高校名稱權法律保護體系。
1 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
對一項權利進行有效地法律保護,建立在對該權利法律性質的科學認識的基礎之上。從法律史上看,名稱權算不上是一種新權利,但關于名稱權的法律性質卻一直爭議紛紜,未有定論。近年來現實生活中侵犯高校名稱權的案件屢見不鮮。而司法保護常感乏力,其間除了有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之外,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對高校名稱權法律性質進行辨析不是單純的理論游戲,而是對高校名稱權保護正本清源的現實需要。
1.1 名稱與名稱權
名稱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用以確定和代表自身,并區別于他人的文字符號和標記。名稱權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轉讓自己的名稱,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上看,名稱權包括名稱決定權、名稱使用權、名稱變更權和名稱轉讓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名稱權的主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其他團體。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屬于名稱權的主體范圍,依法對自己的名稱即高校校名享有名稱權。高校名稱權作為名稱權之一種,與名稱權具有同樣的法律性質,因此下文對名稱權法律性質的辨析同樣適用于高校名稱權。
1.2 高校名稱權是一種知識產權
關于名稱權的法律性質,法學界主要有人格權說、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身份權說四種觀點。
筆者認為,名稱權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以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兩類權利:一類是創造性成果權,如著作權、專利權等:另一類是識別性標記權,如商標權等。本文認為,名稱權應列入知識產權的一種,與商標權同屬于其中的識別性標記權。名稱與商標的區別在于,商標用于識別不同的商品和服務,而名稱用于識別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不同主體,但二者在本質上同為識別性標記。名稱權的客體是團體的名稱,不具有物質形態,符合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的本質屬性。此外,名稱權還具備知識產權的如下特征:一是專有性,名稱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名稱;二是時間性,名稱權的存續期間為自團體合法成立之日起至其消亡之日止;三是地域性,名稱權的效力范圍原則上限于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的地域之內。
綜上,名稱權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人格權,而是一種知識產權,并且這種法律性質與名稱權主體具體為何種類型的團體無關。因而,高校名稱權作為名稱權之一種,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知識產權。
2 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法保護
2.1 我國現行立法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及其弊端
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內,關于名稱權保護的立法不僅形式上過于簡單、分散,且保護對象多集中于企業名稱,缺乏對高校名稱的保護。再者,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有關法律將名稱權定性為一種人格權,使高校名稱權的法律保護面臨種種束縛。
其一,名稱權的保護對象主要針對企業名稱,對高校名稱的保護幾近空白。事實上,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名稱由于其主體的卓越聲譽和社會知名度而具有巨大經濟價值,其“含金量”甚至超過了許多企業品牌,這也是不少大學校名和科研機構名稱經常被一些企業冒用、盜用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在相關侵權案件發生后難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據,高校名稱權往往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其二,將名稱權定性為一種人格權而非知識產權,不利于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侵犯人格權與侵犯知識產權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區別,例如侵犯人格權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要件,而侵犯知識產權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侵犯人格權的民事責任以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精神撫慰為主,而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顯然,現行立法不利于實踐中對高校名稱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和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
2.2 建立對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政策體系
盡管目前國家立法層面尚未明確將高校名稱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加以規定和保護。但這不妨礙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在自身權限范圍內,在不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前提下,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對高校名稱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實踐中,教育部與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已將高校名稱權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比如,1999年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2002年教育部辦公斤在《關于校史和校慶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2款中規定:“高等學校的校名是學校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名校的校名更是一筆重要的無形資產,并為某一高等學校專屬。”2002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含公布的《上海市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3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界定,包括:“①專利權;②商標權(包括高等學校的校名、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在全國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過程中,高校名稱權作為學校擁有的一項重要知識產權,受到教育部領導和各高校的重視。2005年7月,教育部長周濟在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高等學校的校名,屬于學校寶貴的無形資產,……”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當前正在開展的高校產業規范建設工作為高校名稱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法學專家和高校管理人員鑒于目前我國相關立法不夠完善,僅從名稱權角度尋求對高校名稱的
法律保護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建議將高校的名稱注冊為商標,轉而去尋求商標法保護。因為與名稱權保護的立法相比,商標法的保護顯得完善很多。此辦法看似巧妙,似乎既避開了現行高校名稱權保護立法的不足,又能成功地保護高校名稱。但這種做法在實踐中遭遇了種種麻煩:首先是商標注冊和續展程序繁雜,手續費用和管理成本較高;其次,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對于超出核定范圍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自己的商標則無抗辯權。所以,為了保護高校名稱而將其注冊為商標,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況且,高校畢竟不是企業,將高校校名注冊為商標似有不妥。
其實,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通過商標權來間接保護高校名稱,科學做法是在正視現有立法的弊端、澄清理論上的一些錯誤認識的前提下,果斷地將高校名稱權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比如,國內有學者建議借鑒國外立法,把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修改為《商標與其他標志法》,將名稱權列為其調整對象,把其保護范圍擴大到名稱權。在國家修改立法之前,可以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對高校名稱權加以知識產權保護。
3 高校名稱權的其他法律保護
3.1 經濟法保護
在我國,除民辦高校外,絕大多數高校均屬于國有事業單位?!妒聵I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备咝CQ權屬于其中的無形資產。此外,有關國有產權管理的立法中也涉及對高校名稱權的保護。國有產權指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合法擁有的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高校名稱權屬于國有產權中的知識產權。因此,高校名稱權依法受到上述有關立法的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雖然該法條的規定從字面上看。僅針對侵犯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但從立法原意上看,顯然是禁止經營者假借他人名稱的聲譽銷售自己的商品,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應對該法條進行擴張性解釋,將其保護范圍擴大到對高校等其他主體的名稱權保護上。司法實踐中已有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保護高校名稱權的成功案例。在中國藥科大學訴江蘇福瑞科技公司使用“中國藥科大學東園”作為公司地址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為中國藥科大學的名稱雖非企業名稱,但通過中國藥科大學附屬企業的經營活動,已經使該名稱成為藥品具有競爭力的象征。福瑞科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僅侵犯了原告中國藥科大學的商業信譽,也在客觀上造成公眾對其產品的誤認,欺騙了消費者,損害了公眾利益,一定程度地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2 行政法保護
作為我國教育行政法基本法律的《教育法》,沒有明確提到高校名稱權,更沒有提到對高校名稱權的法律保護?!陡叩冉逃ā冯m然對高校名稱做了一些規定,但缺乏對高校名稱權受到侵害后如何保護的具體內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高校名稱權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適應保護高校名稱權的現實需要。對此,筆者認為可由教育部或者負責全國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的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適時制定有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高校名稱權及其保護問題予以規制。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痹摋l中所謂的“其他法人”當然包括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等院校,因此,企業法人不得在其名稱中非法使用高校校名?!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睋?,對于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非法冠用校名的情況,有關高??梢砸蠊ど痰怯洐C關依法予以糾正。在行政執法方面,今后工商登記機關對新設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或核準的審查時,對申請冠用高校校名的企業,應要求其出具學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權書;對以往已登記注冊的冠用高校校名的企業,應在工商年檢時要求其出具學校同意使用校名的授權書;對無使用校名授權書而冠用校名的企業,不予登記或不予年檢?!督逃筷P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萍籍a業的指導意見》對此亦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與高校無關而冠用校名的掛名企業,以及非法盜用校名的企業,高校要積極爭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堅決予以清理?!?/p>
3.3 刑法保護
[關鍵詞]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經驗;啟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019
[中圖分類號] F23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041- 01
國外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美國和日本兩種模式。美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以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的強制性披露為主,而日本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制訂行業指導性文件引導企業自愿披露環境會計信息。通過這兩種己進行多年的披露模式進行分析,對國內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1 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美國所擁有的會計職業團體組織數量較其他國家而言較多,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開展也較早。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頒布實施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日益嚴格,越來越多的企業披露了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越來越廣、披露范圍也越來越大。
(1)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面,一方面是對環境監測與污染控制的規定,另一方面是明確了企業環境清理與復原的責任。比如《污染防范法》《海洋保護研究及救援法》《資源保護和恢復法》等,這些法律對污染物做了預防性的排放控制規定?!毒C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有害物控制法》等環境清理和復原補償性法律明確了企業應承擔的環境違法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規定對造成的環境損害必須向當地政府部門予以賠償,同時涉及補償責任在公司財務報表中的處理等問題。
(2)在行業的要求方面,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已制定出多份關于環境問題的公告:第5號準則公告《或有負債會計》;第14號解釋公告《損失值的合理估計》等。同時,在環境支出資本化或費用化的規定上,FASB還了第89-13號公告《石棉清理成本的會計處理》、第90-8號公告《處理環境污染成本的資本化》等文件。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的會計標準執行委員會于1996年了《關于環境負債補償責任狀況報告》,提出了企業在報告環境補償責任和確認補償費用時的基本原則,為所披露的信息的質量提供了保證。
(3)在披露的方式方面,美國關于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是以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約束為主,而行業協會則對環境事項在會計中的列報作了具體的指導和規范,證監會和環保局則對企業的披露情況進行監督。
2 日本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20世紀末,日本提出走“循環型經濟社會”,即從現代經濟社會向以“最優生產、最優消費和最少廢棄”為特征的可持續發展的“循環型經濟社會”轉變,日本近幾年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上有了較大的發展,這得益于日本政府在環境方面的法制建設及社會民眾環保意識的增強。
(1)在環境環保法律法規方面,早在明治時代日本就已經對環境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但是直到50年代以后才對其進行了正式立法,從整體上看,日本的環境法律法規側更加著重于法規標準和技術手段。日本于1968年和1970年分別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此之后,環境立法和司法力度不斷加強,制定或修訂了一系列理念先進、措施具體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700余種。如: 《再生利用法》《環境基本法》《湖澤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使得企業在推進環?;顒由嫌蟹梢溃瑫r至今日,日本在有關環境的法律已經相當完備,在環境保護上也已取得很大的成效。
(2)在制定相應準則和指南進行引導方面,日本通過制定一系列相關準則,引導企業據此制訂環境經營計劃,引導企業主動調整投資方向適應國際化環境,而且重視利用市場力量、重視民眾和企業的自愿行動、重視信息手段,對企業環境會計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指導作用。日本對企業環境會計的實施和環境報告的披露是通過環境省的一系列規范來引導的,主要有:《關于環境保護成本的把握及其公布指南(中間報告)》《經營者的環境責任指標(2000)》《環境報告書指南(2000)》; “環境會計導入準則(2000)年版”《環境會計指南ΙΙ》《環境會計指南2005》等。這一系列規定的出臺,對企業環境會計的發展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
【關鍵詞】審計準則
我在2005年正式注冊成為執業注冊會計師,開始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吨袊詴嫀焾虡I準則》是指導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最重要的審計準則。根據多年審計經驗,我認為做好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牢記下列審計準則:
注冊會計師對于審計業務提供合理保證。所謂合理保證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后的歷史財務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證,在審計報告中對歷史財務信息采用積極方式提出結論。當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就獲取了合理保證。當注冊會計師獲取的保證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預期使用者對審計對象信息的信任時,這種保證水平是有意義的合理保證水平。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運用職業判斷和保持職業懷疑,需要運用職業判斷并保持職業懷疑的重要審計環節主要包括: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由于舞弊或者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通過對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當措施,針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根據從獲得的審計證據中得出的結論,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
對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的所有重大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判斷,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的總體審計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并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注冊會計師承接的審計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所有的特征:審計對象適當;比如:財務報表、關鍵指標、內控有效性認定、生產能力說明文件、對法律法規遵守情況或執行效果的聲明;使用的審計標準適當且預期使用者能夠獲取該標準;比如: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預算、計劃、合同;業務規范和技術經濟標準等;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結論;比如:發票、付款單、進賬單等等;注冊會計師的結論以書面報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與所提供的保證程度相適應;比如: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報告;該業務具有合理的目的;比如:年報審計、貸款審計、母公司委托審計、清算審計、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審計等等。如果審計業務的工作范圍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試圖將注冊會計師的名字和審計對象不適當地聯系在一起,則該業務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為了確定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存在,在初步活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審計程序:確定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是可接受的;就管理層認可并理解其責任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
無論其他人員是否參與,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負責確定審計業務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對審計業務中發現的、可能導致對審計對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問題進行跟蹤。
尤其在確定審計證據收集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審計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財務報表的錯報可能由于舞弊或錯誤所致。舞弊和錯誤的區別在于: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錯報的行為時故意行為還是非故意行為。
舞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冊會計師關注的是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舞弊。
如果識別出的某項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項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如果存在舞弊的跡象,鑒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發生的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項錯報對審計工作其他方面的影響,特別是對管理層聲明可靠性的影響。
如果識別出某項錯報,可能有理由是舞弊導致的,無論該項錯報是否重大,注冊會計師都應當重新評價對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以及該結果對旨在應對評估的風險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
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經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函證即指外部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獲取書面答復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當實施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
如果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應對措施:詢問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當性及合理性收取審計證據;評價管理層不允許寄發詢證函對評估的相關重大錯報風險,以及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的影響。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地審計證據。
消極式函證比積極式函證提供的審計證據的說服力低,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注冊會計師不得將消極式函證作為唯一實質性程序,以應對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將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并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需要實施消極式函證程序的總體由大量小額、同質的賬戶余額、交易或事項構成;預期不符事項發生率很低;沒有跡象表明接受詢證函的人員或機構不認真對待函證。
如果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時間、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并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通常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金額和披露有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如稅收、企業年金等方面的,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就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金額和披露沒有直接影響的其他法律法規,如遵守經營許可條件、監管機構對償債能力的規定或環境保護要求,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僅限于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以有助于識別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行為。
如果針對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不能獲取充分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懷疑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涉及管理層或治理層,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等更高層的機構通報。如果不存在更高層的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不會對通報做出反應,或者注冊會計師不能確定向誰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征詢法律意見。
如果認為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且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者否定意見。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對詢問做出的答復相互之間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這種不一致加以調查。
如果因為管理層或治理層阻撓而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證明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并且注冊會計師根據判斷認為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征詢法律意見。
如果由于審計范圍受到管理層或治理層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規定,評價這一情況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能得出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結論。
對任何類型的審計業務,如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受到限制的重大與廣泛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審核適用于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其他審計業務。
審計項目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字。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簽字,也負有同樣責任。
當審計業務服務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注明該報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不能獲取合理保證,并且在審計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也不足以實現向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報告的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按審計準則的規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終止審計業務或解除業務約定。
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有必要偏離某些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比如審計劇毒物品、放射性的、軍工企業的產品等。
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2011年11月3-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赴英國、丹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化考察團,對英國、丹麥的安全生產立法與執法工作進行了考察。作為發達國家的英國和丹麥,職業安全健康在全球處于領先地位。通過考察交流,考察團成員在職業安全健康立法、執法和監察方面開闊了眼界,受到了啟迪。
英國的立法與執法經驗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SE)是依據英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設立的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最初為英國健康與安全委員會、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兩個機構,2008年合并為一個機構。
組織機構和職責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下設委員會和執行局,委員會由10名成員組成,分別來自雇員、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共設11個部門,其組織機構如圖1所示。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的主要職能是:政策制定、健康與安全監察、事故調查、提出改善健康安全條件的建議、提升健康安全工作的影響力、執行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提供健康安全技術支持與法醫鑒定等。
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的監管對象是:建筑業、農業、制造業、食品、塑料、家具等行業以及存在重大危險的行業(領域)等;政府機關辦公場所、商店、娛樂場所等低風險行業(領域)則由地方政府監管。
法律法規制修訂
英國法律法規制修訂程序分為提案、評估、確定和協商批準4個階段。法律法規的制修訂提案一般由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對提案中法律法規制修訂內容的合理性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由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編寫法律法規制修訂報告,最后將報告提交兩院,并與其進行協商,以確定是否通過批準。
目前,英國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包括法案、條例和行政指導文件3個層面。英國第一部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是1974 年頒布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1974年后,英國頒布了200多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法案和條例,以及170余項職業健康安全行政指導文件,內容涵蓋了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機械安全、高處作業安全和核安全等。
職業健康安全戰略規劃
2009年,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了新的職業健康安全戰略。該戰略設定了近期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發展方向,并制定了以下幾項主要目標: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將和地方政府繼續合作,調查工傷事故和維護正義;培養工作場所安全健康宣傳人員的能力;積極推進工人參與安全健康管理;重點為小企業提供支持;在高風險行業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立法及執法監察
首先,法律的原則性確定。對于英國立法來說,1974年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是一個轉折點,立法的觀念和依據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74年之前的舊法的每一個條款都規定得很細、很明確。1974年之后的新法則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立法,法的條款只做原則性規定,雇主可根據企業自身風險特點采取措施,以符合法規要求。
其次,強化落實法律法規的力度。為了保證企業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英國采取了法律法規約束、道德約束、嚴格處罰等措施。法律法規約束是指制定完善的健康安全法律法規,使企業生產中的健康和安全有法可依;道德約束是依靠職業道德來約束企業雇主和雇員的行為;嚴格處罰表現在英國對于職業健康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很大。若在監察中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危及了雇員的安全和健康,且沒有停業整頓時,英國職業健康與安全執行局有權要求法院對企業執行關閉的處罰。
最后,監察人員的責任追究。英國明確規定,企業是職業健康安全的責任主體,發生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后,主要追究企業的責任,只有監察人員發生確鑿的失職或瀆職時才追究其責任。
丹麥的立法與執法經驗
在丹麥,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的部門是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WEA),其主要職責是通過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進行監管監察。此外,還對企業提供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咨詢和相關信息服務。
組織機構
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工作主要由管理部執行。其管理部設北部、南部和東部3個區域監察中心,其中東部監察中心在丹麥的首都哥本哈根,其余兩個中心分布在其他城市,但所有監察人員每兩周都要到總部集中,交流信息、溝通情況、安排重點工作。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的組織機構如圖2所示。
法律法規體系
丹麥現行的重要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是《丹麥工作環境法》,其主要內容包括預防事故、雇主責任、工作場所評估、雇員責任、監察員權力等方面的規范,其中還規定了供應商、維修工人和咨詢師等其他人員的安全健康責任。
監察經驗
基于風險評估進行監察。丹麥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進行的監察。監察過程一般為: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選擇企業、通知被監察企業、監察、整改和復查5個階段。其中,在監察前通知被監察企業并留出一定的時間,目的是為了給企業留出自查和整改時間。整改階段是針對企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在一段時間后進行復查。對于在監察中沒有發現問題的企業,則在5年后進行再次監察,而對于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良好的企業可能永遠不再進行監察。
編制監察指導書。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開發了46項職業健康與安全指導書,專門用來指導監察員執行監察任務,也用來指導企業配合完成監察任務。
處罰因企業規模而異。在丹麥,企業存在嚴重違法情況時才給予罰款的處罰,平均罰款額度約為3萬元人民幣。目前,丹麥的罰款是按照違法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與企業規模大小沒有關系。丹麥計劃從2012年開始將罰款額度與企業規模掛鉤,解決目前存在的同等罰款對于大企業觸動不大的現狀。
搭建誠信評估系統平臺。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針對企業職業健康與安全狀況建立了評估微笑系統,該系統根據評估分為4類面孔:第一類面孔是沒有安全健康問題的企業;第二類面孔是收到改進建議的企業;第三類是收到停業通知的企業;第四類是獲得工作環境證書的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從好到差的順序為:第四類、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工作環境證書由經過認證的第三方發放,它證明企業已經具備了高水平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持有證書的企業,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可以不對其進行監察,但是,如果企業發生事故或者有來自其他方面的負面反應,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局將對其進行監察。微笑系統放在公開的網絡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時都可以查到所關注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評級信息。這種“面孔”反映了企業的綜合形象,受到了丹麥企業的重視。
職業安全健康戰略
丹麥制定了2012-2020年職業安全健康戰略,即8年規劃。該戰略規劃提出了3項目標:工業事故率降低25%;職業傷害降低20%;心理壓力降低20%。前2項目標易量化和考核,對于心理壓力目標如何衡量,丹麥目前還沒有心理壓力衡量、計算的方法,此項工作還處于研究論證階段。
啟 示
通過考察交流,我們認為英國、丹麥的立法與執法監督經驗,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有以下幾方面的啟示。
法律原則和定位
在考察中我們注意到,英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的法律,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條款都規定得很詳細、很具體、很明確。1974年之后,隨著職業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企業的發展和進步,形勢和工作重點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國家立法的觀念和依據也發生了變化。20世紀70年代之后,英國出臺的法律則主要側重于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來提出要求,法的條款一般只做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主要由企業來負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標準一般注重于具體和可操作性。企業眾多而又千差萬別,往往會掛一漏萬。加上我們的法律法規標準修訂周期時間較長,又難以跟得上發展的形勢。因此,國外的這種立法理念的轉變應當對我們今后的工作、特別是立法方面有所啟示和借鑒。
執行法律法規
現階段,我國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比較健全,基本上涵蓋了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但是必須承認,不確定因素還很多,重特大事故仍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有法不依的情況還相當嚴重。
參考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以繼續采取或依靠以下措施:一是注重提高全民族安全文化水平建設,強化道德約束力。可以通過開展積極的安全文化建設,樹立員工的安全價值觀和榮辱觀。二是加大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違法處罰力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違反規定給予的處罰過輕,使違法者感覺違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因而才敢于僥幸冒險和鋌而走險。有關法律法規應提高違法(包括預防措施不到位)的處罰力度,使違法者從畏懼違法到自覺守法。
落實主體責任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明確企業是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的責任主體,強調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事實上問題根源還是在于沒有很好的落實。另外,一旦發生事故,監察人員的責任容易被強化,除了查明企業責任外,還要重點追查監察人員是否監察到位的情況。這就讓一些企業不是自身積極采取預防措施,而是等待監察員檢查,檢查不出來就是監察員的責任。這種不良機制不利于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借鑒國外的做法,應在明確規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的同時,強調和體現“誰制造風險、誰控制風險、誰對風險產生的后果負責”的原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重點應追究企業責任。還要科學界定監察人員的職責,確因其失職或瀆職再追究其責任。
分級監察
與我國相比,丹麥是一個企業數量較少的國家,其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察是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進行的。而我國企業眾多,監察員隊伍有限,監察到所有企業更是不切實際。可以借鑒丹麥的做法,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將企業分為適當等級,對于風險級別高的企業重點監察,對于風險級別低的企業以自我約束為主,輔以抽樣監察的方式。這項工作可以和我國目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工作結合起來,逐步規范和完善標準化評級成果的應用機制。
(一)提高內部審計地位,促進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現如今,內部審計職能已從監督和評價拓展到了增值和服務,其地位已上升至管理的更高層次。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尚不健全,通過立法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用法律法規規范內部審計制度,可以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合理確定內部審計人員,提高其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獨立性。由于目前企業管理層普遍不重視內部審計,并傾向于用會計人員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故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素質不高,同時“內部人控制”等問題也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限制。若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構成、知識層次、工作經驗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標準,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培養,將提高其執業素質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三)明確界定內部審計責任,促進企業發展。內部審計監督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企業應對內部審計人員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和相關說明進行認真核實,發現問題應嚴格處理。在此過程中,會涉及到內部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界定與劃分,目前實務中依據的是《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若通過立法科學正確地界定兩者關系,可以降低會計風險和內部審計風險,促進企業發展。
二、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現狀
(一)缺乏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共同組成了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其中,國家審計履行審計監督職能主要依據《審計法》;民間審計主要根據《注冊會計師法》進行審計監督、鑒證和評價工作;內部審計依據的則是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一部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對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M行指導。相對于國家審計和民間審計,內部審計法律規范建設較為滯后,企業缺乏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不能使其充分發揮鑒證、評價和服務職能。
(二)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內部審計的專門規定?,F行《公司法》(2014年)中僅提及企業需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無關于內部審計的明確規定??梢?,在主體法律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完全體現內部審計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間接導致了大部分企業中內部審計部門設置混亂,出現接受董事會或監事會管轄或者董事會監事會共同管轄的亂象,更加體現出內部審計在企業中地位較低,不能有效實現其職能的現狀。
(三)現有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完整性。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審計法》,但其關于內部審計的內容設定缺乏嚴密的完整性。表現在:(1)涉及內部審計的法條只有第二十九條,強調要按有關規定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未說明制度的具體內容。(2)《審計法》于2006年進行修訂,雖賦予了審計機關很多權限(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但對于“指導和監督”權的實施細則未作具體規范與說明。(3)現有相關法律法規未具體規范內部審計機構的作用、地位及其設置,導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歸屬不明。
(四)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強制力和執行力?,F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缺乏應有的“剛性”和“硬性”,多數情況下使用“應該”“可以”等非剛性字眼,如《云南省內部審計條例》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導致地方性法規的約束力在實際執行時沒有強有力的保證。
(五)我國現有內部審計規定未能與時俱進,順應時展要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2009年)中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表明內部審計由“監督”轉型“服務”,這一點沒有在我國現有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中體現。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第1101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13年)中對內部審計的定義是,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企業價值的一種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確認和咨詢活動。該定義雖然在觀念上體現了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其只屬于行業規范,缺乏法律強制力。
三、國外內部審計立法的借鑒及啟示
(一)內部審計法。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綜合性內部審計法律體系的國家,其于1992年通過了內部審計法,規定每一個包含各部、政府企業單位和由政府資助的公共機構或組織都有責任委任一名內部審計師,并進行內部審計。且一般情況下,內部審計師由其負責官員直接負責,政府各部和其他公共組織中是總監負責,國營公司和私營部門中是董事會董事長或主席負責。該法在執行中,因為保持了內部審計師的“活動排他性”,內部審計師的資格、履職標準、行政隸屬關系及負責方式等問題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避免了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但是,由于缺乏遵守內部審計法基本條款的恰當程序等原因,仍有例如在承認了內部審計法以后仍執行的現行法規和行政程序未進行重要調整和修改,以致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缺乏相應內部審計法的實務法規等問題。
2007年阿塞拜疆頒布了內部審計法,該法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架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時規定了內部審計人員(審計委員會成員)由經濟主體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和監事會)任命或解除并受其領導,同時可直接向經濟主體管理層報告;內部審計機構要獨立地制定計劃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同時編制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戰略的制定和執行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并開展審計控制,而內部審計人員則在經過相關管理層或審計委員會的授權后,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符合經濟主體工作計劃的審計業務,并在內部審計報告中提出合理建議。
韓國在2001年頒布實施了《公共部門內部審計法案》,其審計監察院依據該法案的授權制訂內部審計準則,在全國范圍內對其內部審計法律框架進行重構。該法案從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了中央政府機構、達到一定規模的地方自治組織和公營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同時界定了內部審計的管理者、推動者和協調者是國家審計,這不僅確立了內部審計的法律地位及權威性,還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的相互促進,強調了國家審計推動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從而推動了韓國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
英國有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機構,即英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準則由該協會制定。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英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但是各企業基于內部管理的考慮都建立了內部審計機構,在公司中獨立而高于其他管理部門。企業內部監督體系由三方構成,即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委托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其中,監督主體是內部審計部門,企業年度決算審計和報稅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同時審計委員會也可在企業業務量大時將某些專門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事務所。此外,由于注冊內部審計師計劃的實施,英國內部審計已逐漸實現職業化。
美國由于安然事件的爆發和《薩班斯法案》的推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明確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設于任何一家公司,同時配備獨立于該公司的審計人員,其中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并且成員是由不參與經營的外部董事組成。美國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可對公司的所有經濟業務實施前、中、后全過程的檢查監督,也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活動而具有較高的地位;而且其能夠不受公司其他業務部門的影響而獨立開展工作,同時遇重大情況時直接向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故而,具備權限大、地位高、獨立性強的特性。目前,美國的內部審計師已經發展為公認的專業職業,實現職業化。
德國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由聯邦政府頒布的《預算基本法》《企業透明法》《企業監控規章制度》。同時,還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核對清單模型》《內部控制過程指南》《內部控制準則》等相關準則和操作指南。德國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直接由董事會領導,隸屬治理層面,獨立于公司的經營管理部門從而確保了其獨立性和權威性。
法國的內部審計協會制定了內部審計準則,規定其主要職責是服務,主要內容是風險評估。同樣的,其內部審計負責人直接對董事長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工作計劃也由董事會批準實施。
綜上,我國在內部審計立法時,應準確突出現行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根據一定規模擴大內部審計活動的覆蓋范圍并取得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并明確國家審計對于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管理、協調關系等。
四、健全我國內部審計立法的建議
(一)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并明確其作為內部審計主體法律的地位。在制定《內部審計法》時要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周全完善的法律界定,確保其權威性、獨立性和完整性。應包括以下內容:(1)內部審計的含義、職責、機構設置。(2)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3)審計委員會。(4)總審計師制度。(5)內部審計組織的建立。(6)內部審計組織的職能。(7)內部審計師。(8)內部審計的獨立性。(9)內部審計的權限。(10)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工作程序。(11)內部審計報告。(12)內部審計的保密規定。(13)內部審計質量控制。(14)內部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等。內部審計部門漸漸發展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企業的管理均衡、控制系統穩定運行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因此需要用《公司法》加以約束。建議在《公司法》的修訂中,增加以下有關內部審計的條款:(1)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2)內部審計人員、職責、權限。(3)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程序。(4)內部審計的獨立性。(5)內部審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此外,為實現與《審計法》的銜接,應在修訂《審計法》時修改其中與內部審計相關的條款,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中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實現二者的相輔相成。同時,在我國己經出臺的一些關于內部審計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各個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審計制度中,若有與《內部審計法》產生矛盾和沖突的部分,也應做相應修改,以達成內部審計法律制度體系整體的完善與統一。
工程項目財務審計在工程建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依法執行而展開的工程項目財務審計工作確保了工程投入的準確性、真實性。本文結合筆者多年的工程項目工作經驗,分析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主要特點,淺談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必要性。
關鍵詞:
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特點;必要性
一、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特點
工程項目財務審計是基于同時掌握財務審計能力與工程項目建設相關專業知識的審計工作者而展開的經濟活動,審計工作者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第三方公正的角度進行工作,因此它具有公正、合法、真實、準確等性質。而從另一個角度看,真實有效的財務審計管理,同時是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并有效提高工程效益的有力手段。
二、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必要性
(一)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項目評估的重要依據
工程項目的可行性是基于真實、準確的數據背景下分析研究所得出的,沒有準確真實的數據支持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只是一個空談,不具有科學有效性。因此,通過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方式對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是十分必要的,它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供有力的保障,是工程項目投資風險的重要規避措施。在實際的可行性報告審核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工程項目建立依據的審查。一般包括工程項目的建立背景、工程概況、項目市場前景、投資金額、方式,以及財務分析等方面。工程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在項目建立依據審查的基礎展開的,通過項目建立依據的真實準確性審查,分析項目是否具備建設前景,項目建設是否存在競爭對手以及當前環境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等,著重分析工程目標前景與投資的關系,尤其需要考慮工程目標是否存在競爭,以及工程的競爭力和工程風險的預測。工程項目的規模分析。項目規模分析應包括經濟投入成本預測,項目目標收益預測,效益指標分析,工程風險說明,財務指標分析結果,以及階段性經濟投入預測等??尚行匝芯繄蟾鎸徍私Y論。工程項目可行性分析專家通過上述3項的審核結果,就工程可行性給出審核結論,并提出相應意見。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是工程建設開展的第一步,是必須經過有效的科學手段驗證才可以作為有效的工程建設參考依據供企業高層決策使用。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體現在工程項目財務審計工作的整個流程之中的,它是工程的實際投入和產出的真實表現,是工程財務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工程項目財務審計有效的反映了工程的經濟性、效益性
工程項目的經濟性和效益性是工程建設的核心內容,任何的項目都是建立在其為國家社會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基礎之上,因此工程項目財務審計能夠真實有效反映工程經濟效益性的這一特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項目財務審計在工程的各階段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具體體現在如下幾點。在工程項目施工之前,通過結合工程設計資料以及國家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工程預算,通過預算審計的方式,將工程的造價控制在設計所需的概預算范圍內至關重要,是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中的重要一環。通過預算審計、風險評估等方式將工程投資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制定階段性工程資金投入計劃,通過有計劃的資金投入,可以減少不必要資金浪費,規避資金無計劃投入帶來的資金周轉不周等情況,有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階段,實時的工程項目動態投資審計則有效監控了工程的投入情況和工程實施進度。在工程的實施階段,各種的突況產生的停工,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變更,以及應業主要求產生的工程變更等都會使工程的投資預算發生變動,通過審計將這些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收集并記錄下來,是工程最終經濟評估的真實、有效性得以保證的不可或缺的依據;同時通過階段性的工程審核,對階段性的工程進度分析以及經濟指標分析,可以實時的掌控工程進度,并針對當前工期進度、和經濟指標實現動態調整,確保工程的按時完工和資金投入動態平衡,總投資可控。工程竣工前,結合工程預算、工程變更以及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發生一系列經濟活動,審核工程的最終造價??⒐Q算的審計包括工程竣工圖紙的現場復核,竣工圖紙工程量審核,工程變更簽證審核,以及工程合同項目單價外的項目單價審核、材料價格動態調差等,基于工程合同、有效的工程變更以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所得出的工程最終造價是真實、準確、有效的,確保了工程項目投資的資金使用效率,是工程項目經濟效益的直觀體現,是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三)工程項目財務審計是依法進行的,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必要手段
工程項目財務審計的基礎是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工程項目財務審計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規范,財務審計的真實、準確、有效也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方式實現的。國家法律法規對財務審計過程起著主導作用,財務審計的主要工作任務則是依據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審核。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經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內容:一、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二、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事業單位等編制的預算計劃,以及工程項目招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規范要求。三、滿足國家現行行業規范,定額指標等。
工程項目財務審計是需要由獲得國家相關職業任職資格的人員編制執行的,是需要相關審計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因此它具有法律的普遍約束效力,是可以真實反映工作財務投資狀況的財務管理手段。財務審計工作的成果上報給審計單位的高層領導決策、評價,并采用復審的方式,進一步確保工程項目財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項目的不必要資金投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工程項目財務審計使工程項目建設財務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通過合法有效的財務審計工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項目投資的效益;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效率,促進企業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
作者:國慶斌 單位:菏澤市公路管理局工程三處
關鍵詞: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課程改革
近年來,隨著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公共衛生問題。因而,食品企業的生產和監管等崗位以及食品檢驗檢疫機構都急需大量具有食品法律法規知識的高素質技能型應用人才。高職高專院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專業主要是培養具有食品安全法規與標準知識、食品質量與安全基礎知識,能夠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的質量檢測、質量控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優秀高端技能型應用人才。所以,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等知識在該專業中的地位就凸顯重要。但是,在課程教學上,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主要以標準介紹與法規解讀為主,教學內容比較枯燥,方式單一,所以對該課程從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進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一、根據專業需求,加強教材建設
根據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專業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課程的主要任務是掌握我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規的主要條款,熟悉常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食品標準,能查閱、解讀、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能編寫簡單的食品企業標準、食品流通許可等相關文件,了解國外食品標準與法規,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法制觀念。根據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整合不同版本的教材內容,確定本課程的基本理論教學內容為:食品法律法規基礎知識、中國的食品法律法規、國際和部分發達國家食品法律法規、標準化和標準化的制定、中國食品標準、國際食品標準、食品企業標準、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食品標準與法規文獻檢索。
二、緊跟時代步伐,更新教學內容
近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促使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和標準不斷順應時代要求進行及時的修改,所以課堂教學內容不能拘泥于課本,要緊跟時代步伐,不斷完善與更新。同時,要參考國內外相關網站的有關知識,豐富教學內容,注重知識的前沿性和實用性。
三、結合課程特點,創新教學模式
傳統的課堂教學是教師單向講授,學生被動聽課,課堂互動少,授課效果較差。根據該課程的性質特點,采用多種授課方法,積極引導學生思考,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度,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授課效果。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運用語言、音像、多媒體、教具等多種教學手段,選擇典型案例并以恰當的形式在課堂上展示,啟發學生對案例進行閱讀、分析、討論,甚至讓學生作為案例定的角色進入實踐場景進行體驗,通過尋找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鞏固和記憶。授課時可以案例開題,通過案例分析,提出問題,讓學生思考、討論,通過提問、交流,最后教師總結,得出結論,引出所講內容。例如,在講解《食品安全法》時,以“南京冠生園月餅事件”為例,由事件造成的危害入手,引領學生分組討論事件發生的原因、觸犯的法律以及作為食品專業的學生應該如何培養職業道德等問題。通過討論,學生收集信息的能力、剖析問題的能力不斷增強,同時,團結合作的意識得到了進一步的培養;通過發言,學生的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也不斷提升。
2.模擬法庭教學法。模擬法庭在法學課程教學中應用較多,在本課程中,主要指以模擬法庭開庭審理的方式,學生通過親身參與,將課堂中所學到的法律法規理論知識綜合運用于實踐,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在實踐中良好運用的教學方法。例如,在講解《產品質量法》時,以“阜陽大頭娃娃”事件為例,提前把模擬法庭的任務布置給學生,學生根據分工查閱、整理相關資料,將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條文活龍活現地展現在模擬法庭的現場。此種教學方法,學生不僅熟練掌握了理論知識,而且語言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鍛煉。
3.角色互換法。角色互換法是指師生角色互換,由“學生教師”完成課堂授課過程的一種教學法。此種教學方法不僅可以給學生極大的自主活動的時間和空間,提高學生上課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刺激學生的求知欲,由被動學習轉變為主動學習,還可以鍛煉學生的邏輯思維、語言表達和隨機應變的能力。在講解國際食品標準時,先把學生分組,給每組分配不同國家的食品標準,而后學生通過自己查閱資料,在課堂上以PPT的形式把內容展示給其他學生和教師。每組授課完畢,由臺下的老師和同學對講解內容、授課水平等進行點評,最后由教師進行歸納總結。
另外,教學過程中還可以通過企業參觀實習、社會調查、情景劇表演、交互式教學等形式進行授課,提高學生參與課堂的程度,使學生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
四、改革考核方式,激發學習熱情
《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傳統的考核方式以“一卷式”的終結性考核為主,此種考核方式重理論輕實踐、重分數輕能力、重講授輕互動,忽視了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能力的培養,抑制了學生的學習興趣。本課程考核方式以終結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相結合。形成性考核是在教學過程中基于對學生學習全過程的持續觀察、記錄、反思而做出的發展性評價,是一種動態、全面、客觀的評價體系,兼顧理論與實踐、知識與能力、評價與反饋的多重功能。根據本課程的特點,設計終結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所占總分的比例分別為40%和60%,其中形成性考核的方式由平時紀律(5%)、平時學習表現(作業5%、模擬法庭15%、情景表演10%、角色互換10%)、社會調研報告(10%)、企業參觀作業(10%)、自主學習(15%)、專題討論(10%)等形式組成。
五、結論
根據課程授課任務和特點,通過整理教材資源、改革教學方式和考核方法,學生提高了學習的積極性,自我學習和管理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溝通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團結合作意識得到了很好的鍛煉,課程改革取得了預期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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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控制環境;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55
1企業會計控制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1企業對會計控制環境的認知不足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盡管企業對管理層的整體的知識面要求越來越高,然而某些管理者只看重資源的成本,在制定崗位時,盡可能地減少員工人數,一人多崗的現象普遍存在,許多不能兼任的職位沒有適當分離,也未落實回避制度,缺少相互制約的機制。有些高管在對企業內部控制與業務出現沖突時,主觀認為內部控制制度過于詳細、控制過于嚴苛,從而對企業的業務能力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將內部控制和企業發展與效益相對立起來。從公司內部看,管理層的權利遠遠大于其責任,由于缺乏激勵機制,管理層自身提高沒有動力,導致了管理層素質整體低。同時,由于員工的配置不像大企業那樣做到專人專職,員工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良莠不齊,導致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知程度較低或不足。更有甚者的是,某些員工甚至認為內部控制是企業管理層的責任,與自己的日常工作毫不相干。
1.2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
當前我國很多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沒有完善,董事會的權責也不能獨立實現。在人員配備上,也沒有切斷董事與管理層的關系,根本保證不了董事會成員的相對獨立性。更嚴重的是,企業對經理層的監管體系不完善,經營者獨攬大權,沒有相應機構限制他們的日常行為,無法保證股東和其他利益集體的利益。在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根本沒有話語權,大股東實質操控著董事會,股東大會名存實亡。目前的企業“生物鏈”商未形成,大股東基本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監事會雖然名義上是專門對董事和經理監督的機構,但我國很多企業監事會的監督權力并沒有被有力地發揮出來。監事會成員很多來源于董事會,并未獨立選舉產生,這使得我國逐步形成“雙會制”公司治理結構,監事會不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建立客觀、獨立的監事會勢在必行。
1.3內部審計存在缺陷
現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內審機構,每年財政部都會發文要求企業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但是,我國一些企業并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存在嚴重的內部監督缺失現象;有的企業雖設有內部審計機構,但該機構設立在管理層下屬單位,嚴重制約其發揮;還有一些內部審計的負責人由非專業人員擔任的,不了解準則,甚至不清楚內部審計區別于經營和外審的審計目標;還有一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不足,或是作為各部門臨近退休人員的過渡崗位。這些因素都導致內部審計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全面開展。內部審計設立的層次太低,內審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必定導致內審部門不能實行其應盡的職責。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起不到相應地作用,舞弊、造假等情況在監督不到位的條件下必然會發生。
1.4缺乏良好的企業文化
企業文化是企業控制環境的有效反映,是企業文化形象在外部的延伸。沒有企業文化,企業的發展愿景會受到影響,公司的治理也會出現障礙。目前很多企業的文化建設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企業文化形式過于單調;其次,企業文化不夠創新;還有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知存在偏差。企業要是沒有完善且良好的文化體系,企業員工很難認可管理層所做的決定,其工作積極性就會下降,更為嚴重的是,可能對企業的利潤和名譽等方面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企業文化體系是每個企業必須落實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1.5會計控制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在企業外部環境的因素中占首要位置。企業作為法人,存在于各種法律法規和規范組成的法律體系中,并受到法律的保護。企業只有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健康有秩序的發展。目前,我國內部控制相關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整體上還處于逐步成長的階段,在內部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非常少。內部會計控制相關法律法規頒布的層次不高、沒有形成一個相互聯系、全面的法律框架體系。這使得企業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較少,而且部分法律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會計控制環境的外部因素極易受到影響,企業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2優化企業會計控制環境的對策分析
2.1增強企業對會計控制環境重要性的理解
企業內部控制是組織行為,不是某個部門的事情,更不是某個員工的事情。企業內部控制必須要統一員工的思想和認識,讓企業文化貫穿到每天的工作中,深入到全體員工的心中。企業要依照規范整理和完善各項制度,建立和不斷完善內控體系,編成內部控制手冊。內部控制體系每年必須接受第三方的獨立審計。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運行要求各部門根據實際業務按內控規范和指引編寫,匯總后形成正式文件付諸實施,讓企業管理層和員工充分認識到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性。
2.2貫徹企業產權理念并完善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應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現行法律調整股權結構,讓股東大會真正體現依法行使其經營決策權,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心聲。此外,企業可以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強化他們的職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管理層獨攬大權,暗箱操作財務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同時企業應加強對董事會的監督,提高監事會的監控力度,使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三者形成相互制約。監事會制度要保證監事會享有獨立有效的監督權,對企業管理策略的調整、職員的裁減、工資福利的發放標準和形式、企業財務信息的合法公允等方面均擁有質疑權和否定權。同時,要以財務部門為核心,切實從財務管理方面來加強對董事會行動的約束。
2.3強化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在企業內部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置專業的審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定的方法,對本企業財務收支及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估,并提出整改建議。同時企業要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首先,審計部門應高于其他部門,并且不屬于其他任何一個職能部門,有權力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否則就是形同虛設。其次,審計工作要從查錯查漏轉移到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正確的建議。最后,內審領導者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并且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獨立性。獨立的內部審計不僅能使企業的生產經營高效運行,而且還能有效降低企業重大錯報風險。企業應該指定專門的內部審計人員構建其內控體系,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要求內部審計對企業的重點經營環節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向上級匯報發現的問題,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提出合理意見。
2.4加強企業文化的建設
企業文化具有雙面性,它可能促進企業的發展,也可能導致企業走入困境。企業文化對企業內部控制有著深遠的影響。我國企業內部組織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內部控制失控的原因之一。企業必須用嚴苛的規章制度來促進良好的企業文化形成,遵循健康、嚴謹的行為準則,培育蓬勃向上的企業文化。在企業文化建設時,必須加強員工對內部控制的理解,鼓勵全體員工積極主動地參與到企業文化建設的熱潮中,這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是一個有力的措施。企業文化形成是由董事會的管理理念與經營決策決定的。企業管理層必須以身作則,嚴格遵守企業內控制度,并在員工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因此,管理層可通過建立一個積極的管理理念來促進企業文化,通過各種激勵措施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使企業文化的影響力逐漸增加。當然企業所處環境的變化,容易使得企業文化面臨一些困難,嚴重時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目標的實現。所以,企業應依據內部和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及時修正企業文化。
2.5建立健全會計控制法律法規體系
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到國家法律法規之中,可以使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均做到有法可依,憑借法律制約企業管理層的行為,為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確保企業遵照法律條款自主經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發揮內部控制的預防性、檢查性、指導性控制作用。我國企業應嚴格遵守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關立法部門可以依據我國現行內控法律法規,對其不斷完善。立法部門應該高瞻遠矚,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推行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法規,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內部會計控制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只有會計法和證券法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有明確要求,而且二者側重點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法也必須明確建立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強調所有企業都應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同時,一方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應明確企業高管的內部控制的法律責任,對內部控制負有直接責任的CEO和CFO應作為內控主體的首要對象。企業所提交的內控評價報告必須反映管理層在保證內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具體情況,大力提高企業違反內部控制相關法律的成本,對于違法企業,追究當事人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進而從根本上遏制管理層的舞弊行為,進一步明確管理層的責任,減少企業內部控制失敗可能性。另一方面,還要明確政府責任,強調外部監督。目前,我國關于內部控制法律法規的制定主體不明確,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要加強政府的外部監督責任,財政、稅務、審計等其他政府部門要合理分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形成有效的政府監督,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失敗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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