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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治理; 實現路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公共責任; 政府審計; 職責
公共責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也稱公共經濟責任、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公共會計責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門對公共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責任。政府審計職責是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也可以理解為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事權。它包括審計事項范圍、審計目標層次和審計報告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
現代政府審計是適應監督公共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公共責任關系是現代政府審計存在的客觀基礎,因此,它對政府審計的影響就是全面的,當然它也深刻地影響著政府審計職責的確定。公共責任決定了政府審計的基本職責就是對公共資產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擔的公共責任進行監督和報告;界定政府審計職責范圍的基本標準就是公共資產所涉及的領域。具體來說,公共責任對政府審計職責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共責任的范圍及其擴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事項范圍及其調整
政府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初期,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級政府官員,公共財產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稅捐,主要用于國家機器的運行,公共責任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收支事項,因此,早期政府審計職責的事項范圍主要是政府財政收支事項,財政審計成了政府審計職責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審計事項。例如,英國于1866年6月28日頒布了著名的《國庫與審計部門法》(exchequer and audit department act),開創了近代政府審計成文法的先例,但對公共賬目委員會的職責只規定了三項:對國庫日常收支的控制、審查;對財政撥款賬戶的審計;對撥款賬戶之外的賬戶的審計(《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法規匯編》,第280—282頁)。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設立財政部決議,規定財政部設立審計官,負責審計政府各機構報送的會計賬簿(魏禮江,1998)。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參與國民經濟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和深入,進入20世紀后,西方主要國家的政府開始直接創辦一些公營企業,并向私營企業投資參股,甚至向一些非政府單位提供資助,公共資產的運用范圍擴大了,承擔公共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也擴大了,涉及公共責任的經濟事項增加了。換句話說,需要接受政府審計的單位和事項增加了,審計職責的事項范圍擴大了。
1921年英國修改的《國庫與審計部門法》,將公共賬目委員會的職責增加到五條:撥款賬目的檢查;稅收收入賬目的檢查;其他現金賬目的檢查;證券和庫存物資賬目的檢查;商業等行業賬目的準備和檢查。194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公司控制法》,要求審計總署聘請職業審計師,運用民間審計技術,對政府公營公司進行年度審計(魏禮江,1998)。
現在,許多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都已將政府審計的職責范圍擴大到公營企業、由政府投資的私營企業和受政府資助的單位。
1983年英國又對《國庫和審計部門法》的某些條款作了補充和刪除,并頒布《國家審計法》,明確提出建立隸屬議會下院的國家審計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nao),并把nao的職責范圍擴大到下列五個方面:其一,要求按照1866年《國庫與審計部門法》規定準備撥款賬目的任何政府部門;其二,要求按照《1977年國家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法》和《1978年國家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蘇格蘭)法》規定記賬的任何團體;其三,因任何法律設定(包括本法通過以后的法律設定),其會計賬目應被主計審計長檢查或鑒證,或者愿意對主計審計長的檢查開放的任何其他管理機構或團體;其四,任何不屬于主要由公共基金支持的其他團體以外的單位與王國大臣之間達成的協議(本法通過之前或之后達成的協議);或者愿意接受主計審計長的檢查的任何管理機構和團體,其會計賬目應被主計審計長檢查或鑒定;其五,主計審計長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財政年度內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公共基金的任何管理機構或團體(《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法規匯編》,第280—282頁)。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1986年通過的《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中提出:“在公營企業中,擁有大量的國家資金、政府投資和其他資源,須有充分的公共責任,此項責任只有經過最高審計機關的審計才能得到保證。最高審計機關應當確保將其職責范圍擴展到對所有公營企業進行審計,它包括由企業創辦的附屬機構在內。”該組織1979年通過的《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中明確了最該審計機關有權對有政府投資的私營企業和受政府資助的單位進行審計(魏禮江,1998)。
到了20世紀80年代之后,美國的績效審計范圍進一步拓展到包括對“財政赤字、國防安全、信息資源的運用、人口老年化、海灣戰爭”等一系列財政政策進行評估(雷達,2004)。
二、公共責任的要求及其發展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目標層次及其提高
早期的公共責任主要是要求在經管公共資產中發生的保管、使用公共資產行為與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相符,確保公共資產的安全、完整,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努力提高公共資產使用效益的重要性。與這種公共責任要求相適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政府審計職責的審計目標層次也主要是審查公共資產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真實、合法性審計是這個階段政府審計的目標。
隨著公眾效益意識的增強和公共資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僅以保證公共資產為內容的公共責任已不能滿足國家和公眾對公共資產保管、使用者的期望和要求,要求公共資產保管、使用者努力提高公共資產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已成為應當而且可以達到的目標,公共責任的內容增加了,不但包括要求公共資產保管、使用者應當做到公共資產收支的真實、合法,而且要做到公共資產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隨著公眾民主和效益的不斷增強,管理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保證公共資產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日益成為公共責任的主要內容。與公共責任內容的這種發展相適應,政府審計的目標也從單一的真實合法性審計,發展到真實合法性審計和以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內容的績效審計相結合的多目標審計,并逐步發展為以績效審計為主的現代政府審計目標。
1945年美國國會通過《政府公司控制法》,規定美國審計總署不僅審查聯邦政府供應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應對其管理效率和內部控制系統的效果進行評價。1972年美國審計總署頒布《政府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權的審計標準》,確立了政府審計不僅監督財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監督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繼美國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等許多國家在財務和發行目標的基礎上,相繼確立了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計目標,建立了現代政府審計目標體系。受此影響,1979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中將過去的真實合法性審計稱為“傳統審計”,并指出除了這種審計外,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即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審計,稱之為“績效審計”。
例如,1983年英國頒布的《國家審計法》,明確提出nao其主要職責有二:一是依據《國庫及審計部門法》,對政府機關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與鑒證,即財務報表審計;二是依據《國家審計法》對政府機關使用公有財物及政府經費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檢查與評估,即績效審計(《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法規匯編》,第280—282頁)。
20世紀末,隨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興起,公眾要求政府又開始要求政府不僅要保證公共資產的真實、合法、高效使用,而且要確保把公共資產都用于為民眾的服務上,對國民要高度負責。因此,美國又率先發展政府審計的目標,開始對政府運用公共財產履行公共責任的盡責情況進行審查、評估。為此,美國于2004年將聯邦審計總署易名為聯邦政府責任評估署。
三、公共責任的民主性質決定著政府審計職責中的報告要求及其提高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君主是國家的化身,擁有管理國家的一切權力。國家的一切資源,連同全體民眾都屬于君主所有。因而,這些時期國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資產和公共權力,也就沒有真正的公共責任可言。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授予下屬臣子管理君主資源的權力,臣子對君主個人負責,這種責任并非公共責任。只有在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民主社會中才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共財產和公共責任。在民主社會中,人民通過直接選舉或通過選舉代議機構任命公共財產的保管、使用者,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訴求保管、使用公共財產,管理國家事務,行使公共權力;公共財產保管、使用者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議機構的監督,最終向人民大眾負責,公共責任才據此產生。因此,公共責任是國家民主化的產物和表現,其本質是民主。
為了體現公共責任的民主性質,公共財產的保管、使用者必須按照人民或其選舉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法、有效、盡責地保管、使用好公共財產,并通過及時向人民及其代議機構報告公共資產的保管、使用情況及承擔的公共責任的履行情況,接受人民及其代議機構的監督,確保公共財產的保管和使用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訴求。為了確保公共財產的保管、使用者向人民及其代議機構提供的公共財產保管、使用情況報告是真實、完整的,人民及其代議機構需要授權政府審計機關代表人民,對公共財產保管、使用者保管、使用公共財產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盡責性以及向人民及其代議機構提交的公共財產保管、使用情況報告的真實、完整性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人民及其代議機構報告。因此,在民主社會中,審計政府審計機關承擔著及時向人民及其代議機構提供審計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的真實、完整的審計報告。社會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報告的范圍應當越廣泛,報告的內容應當越全面、細致,報告的時間應越及時。
英國1983年《國家審計法》規定,對于該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的所有事項“主計審計長都可以向議會下院報告檢查結果”。gao每年向國會提交各類審計報告多達1 300多份,除少數涉及國防機密的外,民眾均可索取審計報告(戚嘯艷等,2005)。
論文摘要:文章認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保留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放棄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職責。政府審計可以考慮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但不得推卸自己的責任。
政府審計是受人民委托對公共財產管理者承擔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的經濟監督行為。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公共性等特點,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免疫系統。它對于加強國家宏觀調控,提高政府工作質量和效率,強化權力制衡,健全民主與法制,都具有重要意義。
內部審計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設置的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實施的審計。與政府審計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對獨立性、審查的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等特點。內部審計是現代組織內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對于防止、及時發現和有效糾正錯誤與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了健全我國審計體系,明確各種審計主體的責任,提高各種審計的效率,充分發揮各種審計的作用,必須正確處理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筆者認為,當前應當重點解決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關系的探討
政府審計機關應對公營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是大多數國家的一種通行做法。例如美國《預算和審計法》就規定,GAO有指導聯邦各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等非審計監督職責。《瑞典國家審計法》也規定,國家審計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才。”但是,政府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西方國家中,都沒有設置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而且,近年來隨著內部審計職業化的發展和新公共管理的興起,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職權都逐步轉讓給了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只保留了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以強化公營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保證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
我國現行《審計法》規定,政府審計機關有責任對政府各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指導和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制定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依據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宣傳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幫助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培訓審計人員;指導內部審計職業組織——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指導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工作等。
筆者認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保留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放棄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職責。
保留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的理由是: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質量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響。公營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響著公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權益維護。作為公共財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權益的監控者,政府審計機關有責任在對公營單位進行有關審計時通過評審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其質量,糾正其錯誤與不當做法,促進其提高工作質量,強化內部控制,保護國有資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放棄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的理由是:內部審計職業化是一種國際趨勢。許多國家都已建立了內部審計職業組織,而且內部審計全球性職業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也已成立,我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也已成立。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是內部審計職業組織的基本職責。新公共管理理論要求能夠有社會和市場辦的事要盡量讓社會和市場去辦,而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屬于“私人領域”,不宜由政府部門干涉。因此,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應當由內部審計師協會來進行。這樣做,可以使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更專業、更權威、更有效率,可以統一不同性質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行業自律,可以使政府審計機關專注于公共領域的外部審計監督。
至于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代表,理應從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出發,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甚至可以進行直接領導。這與政府審計機關從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出發,對公營單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是不矛盾的。但是,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審計機關仍然對國有單位內部審計進行基于所有權的指導和監督,就與政府審計機關的身份不符,因為政府審計機關不是國有單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審計應當如何利用內部審計成果
任何一種外部審計在對一個單位進行審計時都要對其內部審計的情況進行了解,并考慮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這是由于:第一,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作為單位內部的經濟監督機構,不參與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但要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是否達到預定目標,是否遵循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等進行監督,屬于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要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就需了解其內部審計的設置和工作情況。第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許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內部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依據、審計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審計有一致之處,例如在進行財務審計時,與外部審計的審計內容相同,所依據的標準都為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評價內控制度,檢查憑證、賬冊,核對賬表一致性等。這就為外部審計利用內審工作的成果創造了條件。第三,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費用。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評價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減少現場測試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從而節約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費用。
任何一種現代外部審計在對一個單位進行審計時,都要對其包括內部審計在內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了解,據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程序與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同時,針對內部控制特別是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以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完善內部控制,為以后的外部審計提供更好的基礎。此外,外部審計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利用內部審計的內部控制評審成果和對下屬單位審計的結果,以減少審計工作量,提高審計效率。
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之前,需要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審核評價。政府審計機關只有在審核評價認為內部審計人員能夠嚴格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和審計準則,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審計質量控制嚴格,審計工作成果比較可靠時,才能對內部審計成果進行利用。利用內部審計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審計責任和損害內部審計及其所在單位的聲譽與其他利益。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勝任能力和職業責任。
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并遵守國家審計準則。
第四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
第五條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回避。
第七條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忠誠老實,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八條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特別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時,應當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審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和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條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規定的學歷,通過崗位任職資格考試,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工作經驗,并保持和提高職業勝任能力。不得從事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機關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參加審計機關舉辦或者認可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活動,學習會計、審計、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新知識,掌握與從事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外語等技能。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應當達到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對其執行職務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在執行職務中取得的資料和審計工作記錄,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審計的權威,不得有損害審計機關形象的行為。
審計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相益。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尚未出臺較詳細、完善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而設計框架的主要目的,在于為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提供合理、實用、切實可行的參考標準,利用其提升自身素質,提高審計質量。要設計出便于所有內部審計人員查閱和學習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使框架中的職業勝任能力結構和人員層次結構與我國國情相符。對于前者,國內外內部審計協會和專家學者進行過諸多研究,并形成了較一致的看法,且在某些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廣泛使用,發揮了提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對于人員層次結構上的研究,諸如美國、澳大利亞、比利時等發達國家也已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相應規定,并結合職業勝任能力結構了自己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相比之下,我國對于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的研究相對匱乏,尚未形成較完整的結論。受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制約,我國除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外,專門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的企業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研究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對設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具有一定代表性。筆者在分析、借鑒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某國有大型企業為例,通過對其內部審計部門機構設置情況、人員層次和各層級人員的職責差異與任職資格要求進行分析,提出對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設計的見解。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成果 1999年,IIA了《內部審計職業勝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簡稱CFIA),這是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全球首個覆蓋全面且分層次、成體系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根據所在層級和工作年限,又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首席審計師”、“經驗豐富的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員工”三類,其中“首席審計師”又包括“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經理”和“高級審計管理者”;“新內部審計員工”包括“內部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少于1年)”。由于員工所在層次不同,其工作重點和工作范圍也不相同,則對于同一項職業勝任能力而言,不同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針對此項勝任能力被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差異。如,與商業發展生命周期相關的知識對于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來說非常重要,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熟練掌握,而對于審計經理而言并非極其重要,只需能夠理解并運用即可,對于剛剛加入內部審計部門的新員工則只需了解。比利時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 年了《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和任務》(Competency Framework & Tasks for internal auditors)手冊。在人員的層次劃分上,該框架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主管三個層次,與CFIA的六個層次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減少。這與其本國企業組織結構扁平化有重要關系。澳大利亞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年了《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該框架按照四個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區別要求,分別是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內部審計主管和首席審計執行官。人員層次的劃分可以根據不同組織的實際需要而進行適當改變。
(二)國內研究現狀 相對于國外而言,國內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的研究文獻很少,只有陳佳俊和賀穎奇(2009)在其設計的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中,將內部審計人員層級簡單分為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管理者,并分別給予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的相應規定。我國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的分析研究與國外相比十分欠缺,為了使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更方便實用,研究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十分必要。
三、理論基礎
(一)合理合法的權力基礎是組織得以維系的基本 被譽為“組織理論之父”的德國著名社會學家和哲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其管理學著作《社會和經濟組織理論》中明確而系統地指出,理想的組織應以合理合法的權力為基礎,這樣才能有效地維系組織的連續和目標的達成,即:成員有固定職責并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系統;關系是對事不對人;成員選用做到人盡其才;成員明確工作范圍及權責;成員按職位支付薪金,有升遷制度。組織理論中的等級系統觀點、必須規定明確的成員工作職責的觀點,要求組織對從事同一職業的工作人員按照等級賦予相應的職責,且等級越高,權力越大,職責范圍也越大,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也就越高。根據這種觀點,要設計某一職業的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按照等級層次,對處于不同等級的工作人員,在職業勝任能力的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以保證工作人員所具備的職業勝任能力與其職責范圍和工作重點相匹配。
(二)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基礎 法國“現代經營管理之父”亨利·法約爾(Henri Fayol)在《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對企業人員的知識、素質和能力結構進行了系統化分析。在其設計的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中,規定第二層次為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即對處于不同職位和地位的人員,從六個方面的能力分別進行規定,如表1所示。根據韋伯的組織理論和法約爾的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模型,要設計符合實際工作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根據相應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范圍和工作重點,在職業勝任能力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形成縱向體系,以適應不同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為順利完成其使命而對職業勝任能力的需要。
四、國企內部審計部門職位結構分析:以我國東部地區某大型國有鋼鐵上市公司為例
(一)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設置 該集團公司審計機構成立于1985年,2000年以前稱審計辦公室,2000年改為審計處,同時,撤銷工程預決算審查處,其工程決算審查職能及相關人員劃歸審計處。審計處管理工技崗位定員15人,其中科級職數4個。現在崗職工15人,其中中層領導干部3人,科級4人,一般職工8人,全部為管理工技人員。審計處內設機構三個:經濟責任審計科、管理審計科和工程結算審計科。如圖1所示。
(二)內部審計機構職責 該企業總審計處主要負責制訂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貫徹實施;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對所屬二級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合規審計、基建工程審計、物資采購審計、投資項目審計、風險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專項審計等審計業務;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等。各下屬審計科則根據本單位的主要功能實施具體審計工作。經濟責任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審計業務,并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管理審計科主要負責制訂相關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內部控制審計,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管理審計項目臺賬、審計項目檔案、審計軟件,編制審計統計報表;工程結算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二級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中修、技術開發、福利設施修繕、環境綠化等工程項目實施基建工程審計、合規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三)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責任 該集團審計處有一位處長和兩位副處長;經濟責任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一位科員;管理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兩位科員;工程結算審計科有一位科長、一位副科長和一位科員。每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都不盡相同,該集團公司進行了逐一規定。
(1)審計處處長主持審計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審計制度;主持修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制定公司審計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及審計人員的安排;檢查和考核審計工作質量;審定上報審計報告等文稿資料;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負責本處管理體系工作的組織領導,保持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任務。兩位副處長,一位分管基建、技改、大中修等項目結算審計工作,編制項目結算審計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審計;協助處長不斷完善工程結算審計的管理制度和投資控制的措施;對分管的工程結算審計工作進行檢查,對其準確性、合理性負責;協助處長完成全處審計工作計劃、匯報、總結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撰寫工作和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工作;貫徹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和目標等。另一位副處長協助處長分管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和風險管理審計工作,起草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評價風險隱患,提出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的建議措施;檢查評價審計項目的完成情況;協助處長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計劃。
(2)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主持該科管理行政工作,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起草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管理審計方案并執行;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指令;起草審計報告、完成審計報告的科審;負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文字材料的起草;保持本科室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完成領導分配的對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參加并完成上級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任務;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起草審計報告并完整歸檔;負責審計資料及數據的統計整理編報工作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等。
(3)管理審計科科長的崗位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基本相同。管理審計科第一位科員負責勞資、人教、保險、計生、工會等工作;負責全處審計統計資料、公文的編輯整理上報,負責OA辦公網絡、文件檔案管理;會議準備、辦公設備用具的管理工作,其余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相同。第二位科員負責內部審計制度修改、審計規劃的起草、本處文字材料的起草,其他崗位職責與第一位科員相同。
(4)工程結算審計科科長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負責組織對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進行審計;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指令,起草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審計;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對本科審計的工程結算和審計結果的檢查、復審、驗收、考核;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科科長相同。副科長主要協助科長完成其職責。工程結算審計科科員認真履行審計監督檢查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按時完成領導分配的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審查任務;按時完成上級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任務;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審計科科員相同。
(四)實例分析 根據該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職責規定和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的規定情況可知:(1)從內部審計機構上看,審計處與各審計科之間的職責差異較大。審計處對所有類型的審計項目的計劃、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和考核,執行整個公司層面上的內部審計管理職責;下屬各審計科則主要執行各種類型的審計任務,編寫內部審計報告,執行二級單位層面上的內部審計實施工作。機構職責的側重點不同,決定了對處于不同機構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的差異。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首先從人員層級上區別處級和科級領導。(2)從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規定上看,各審計科科員的職責與科長、副科長的職責也有類似差異。審計科科長主要對科內負責的審計項目執行起草、管理等事務,副科長則協助科長進行其本職工作,科員則主要執行各種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及科室的基礎性工作(如檔案管理等)。因此,在框架設計中,應將普通內部審計科員與科級領導相區別,分別在職業勝任能力要求和培訓方面進行規定。此外,案例中審計處處長和副處長在職責上同樣有所區別,而副科長的主要職責雖然是協助科長,按照法約爾的職責性能力結構理論,對相同的職責,對不同層級的人員在相應的能力要求上依然要有所區別。由于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對各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在各方面職業勝任能力上的掌握程度要求十分細致,足以體現對同一機構內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上的區別,因此,在設計框架時,可將處級和科級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一步細分為處長和副處長、科長和副科長四個層級。最后,借鑒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的CFIA中的層級劃分方法,在普通內部審計科員層次上,應將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的內部審計人員單獨劃分出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給予更多基礎性要求以保證框架與實際情況相符合。
五、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
設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將內部審計人員分為處級領導、科級領導和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三大等級。其中處級領導、科級領導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職位進一步劃分為兩個具體層次;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以一年工作經驗為界限,進一步劃分為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和內部審計師(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上)兩個層次。如圖2所示。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按照人員層級進行區別規定,既方便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對框架的查閱和學習,而且可以框架為標準,方便評估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水平,并有針對性地對欠缺之處提供后續教育,達到全面提升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各方面職業素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佳俊、賀穎奇:《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
關鍵詞: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趨勢
回顧高校內部審計發展歷史,自從20世紀80年代高校開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以來,高校的內部審計就自然的被賦予了監管職能。由于這種監督、維護財經法紀的職能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發展起來的,而不是高校根據實際需求建立的,所以一直被內部審計業界視為國家審計的延伸。但是隨著國家對高等教育投入的不斷增大和各高校籌集資金的多元化,這種“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的職能已經不能適應新環境下高校發展的需求,不僅體現在同上層的使命、目標的協調性上,而且體現在對下層的機構設置和內部審計職責和職權的指導上,更重要的是無法滿足高校對管理審計、教育效益審計、教育質量審計等新的審計需求。
這些新的需求使得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發展必須跟上整個審計職能發展的趨勢。而職能的發展趨勢又會受到組織結構、職能存在的環境、組織的戰略甚至組織的決策者的主觀意識等多種因素影響,預測起來比較困難,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趨勢也是如此。盡管對于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趨勢進行精確預測起來比較困難,但整體的發展特征還是比較明顯的。一些高校內部審計已經試圖適應環境變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要求,在不斷轉變和開發在監督、評價、鑒證的基礎上又開發了建設、管理、控制、服務等職能。筆者將近幾年高校在這方面的趨勢進行仔細的總結,歸納出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晰性
從公共事業視角來看,未來高校內部審計職能方面會變得更加明晰,這是既現代高校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的需求。由于現代內部審計逐步轉向以風險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型審計,風險會對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發展和確保職能的實現起到很關鍵的作用。這就需要有明晰的職能定位,進而準確的定位內部審計的職權和職責,以確保降低審計風險和高校發展中的風險。
這種明晰性可能會表現在,在涉及國家審計重合部分的職責如經濟責任審計、法規法紀審計職能,會被逐步淡化或者逐步降低其在總職能中的地位。在所負責任方面,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對此類審計結果不再負保證類責任。也就是說高校內部審計部門不必再為沒有查出高校的違規、違法而負失職的責任。在此類審計中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只負責向主管此類審計的國家審計部門提供正確、合法的、盡量充足的證據,至于定性或其他決定應該由國家審計做出。而涉及到鑒證性的職責則需要進行外包處理,如基建工程審計等,而內部審計部門過程中只負責對外包項目的成本、質量等進行控制。
通過上述職能調整,高校內部審計可以將精力集中在高校的戰略審計、流程審計、內控審計、風險審計職能方面,還可以適當開展教育教學質量審計等新的職能,最終形成職能、職權、職責明晰的高校內部審計職能體系。不再會出現“該做的沒有做好,不該做的到處伸手”的尷尬局面。
二、綜合性
綜合性是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的另一個明顯的特征。如果說明晰性是對高校內部審計職能在“職”的方面的要求話,那么綜合性就是在“能”這方面發展的一個趨勢。盡管高校內部審計職能在職權、職責方面力求明晰,盡量使自己置身于各項具體管理事項之外,最終到達獨立客觀的評價、審計效果。但并不影響高校內部審計“一專多能”的職能設計理念,而且從管理成本的角度來看,設置“一專多能”型部門職能也是合理的。為此最終形成兩種綜合性的發展趨勢:一是技能和應用工具的綜合性。也就是說,高校內部審計在履行職能時會綜合應用到各種不同領域、不同類型的技能和應用工具,以實現最終的審計目標。正如本文前面運用公共管理的分析工具一樣。二是功能的綜合性。為了高校最終發展的需求,高校內部審計可以將不同的職能加以整合,衍生出新的審計職能。例如可以將風險審計職能和流程審計職能相結,形成流程中的風險審計職能等。這種搭積木式的職能組合不僅為高校內部審計發展極大的拓展了空間,更重要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評估、監控高校個方面發展情況,最終為高校健康高效發展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開放性
雖然內部審計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內向服務性。但隨著整個社會共事性事務的公開、透明的趨勢要求,高校作為公共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部審計也很難在自我封閉中尋求自我發展。為此實現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向服務與開放性的統一構成了高校內部審計發展的中大挑戰。但一些富有經驗的高校內審部門通過設計有限的開放性模式來應對這個挑戰。既通過職能和服務相剝離的方式來解決。也就是在職能定位上采取開放的方式,而在服務上采取局部內向性的方式。用職能的博采眾長,來實現服務上的為我所用。在開放性的職能設計中,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一個形象比喻就是分水閥。它將有利于提升高校形象、公信力等,有利于鑒證信息向社會予以公布,而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到管理層或決策層予以解決,并進行跟蹤。
采用這種形式避免了以往高校內部審計部門只是言過不言功,或者只悶頭做自己的工作情況。能夠得到更多的支持。同時職能上開放,使得高校能夠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特別是社會審計資源,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充分發展。
通過前面對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發展趨勢的分析與預測,有利于高校內部審計自身對職能進行重新設計與定位,為高校提高其運營管理水平以及資源的運用效率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一是提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審計監督是國家行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審計干部開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審計部門的每一個干部職工,無論處在哪個崗位,都不能把眼光僅僅局限在自己所從事的具體事務中,必須眼中看到全局,心中裝著大局。心中有沒有大局,善不善于把握大局,能不能服務于大局,是衡量審計干部素質高低、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要通過學習貫徹“十一五”規劃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培養審計干部的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使廣大審計干部善于把本職工作與整個審計工作貫穿起來,把審計監督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起來,自覺做到在大局下考慮問題、站在全局的高度謀劃工作、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開展審計監督,切實做好“審計促發展”文章,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運用政策、依法審計的能力。依法審計,堅決按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是審計工作的根本原則和基本方針,也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背離了這個原則和方針,審計工作不僅不能正確地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反而將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要真正做到依法審計,按政策辦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這就需要廣大審計干部既要努力學習,準確把握審計工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又善于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執行政策。當前,要把學習《審計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認真解讀審計署《修訂后的宣傳提綱》和《審計法》,充分認識到修訂后的審計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更好地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同時,要全面系統地學習和熟練掌握國家的方針政策特別是財經法律、規章制度。要把學習與做好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學懂弄通,而不能滿足于一知半解;要堅持把握政策與運用政策結合起來,努力找到政策與實際工作的最佳結合點,充分發揮政策在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中的作用;要嚴格執行政策,切實按照法定的審計范圍、職責、權限來開展審計,確保審計法和財經法規不折不扣地得到貫徹執行,真正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
三是提高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能力。審計創新是審計工作發展的推動力,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才能適應形勢日益變化發展的要求,不斷推動審計事業向前發展。“十一五”規劃承前啟后、繼往開來,描繪了美好的發展藍圖,這也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課題。要做好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就必須承前啟后、把握規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適應形勢變化和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要求,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采取新舉措,推動審計工作與時俱進。要創新審計理念,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敢于沖破那些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積極主動適應形勢需要,準確掌握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十一五”規劃精神,以及審計署“五年”規劃和全國審計工作會議的重要目標和新思路,樹立監督與服務并重的“大審計”理念,使審計真正成為國家經濟的“看門狗”、“保護神”、“保健醫生”和“防腐戰士”。要更新審計知識,努力學習和熟悉財稅、金融、國企、投資、土地和社會事業制度,掌握效益審計、IT知識與技能、人力資源會計與信息化會計等新的知識,同時還應熟知企業生產技術營銷管理等有關的知識,通過知識更新來提高業務素質,創造性地開展審計。要創新審計技術,隨著會計票據無紙化和網絡化的普及,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是當今信息社會對審計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探索效益審計的方法和措施,從評價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到評論經濟活動的真正合理效益性,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審計服務。
一、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審計機關職責所在
加強審計監督,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審計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重要體現。審計機關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推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意義。
(一)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審計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容和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國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審計機關從更高層次上理解和體現現代國家審計的本質,通過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動社會民主與法治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二)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審計機關適應新形勢、完成新任務的迫切需要。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堅持把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作為主攻方向,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重要支撐,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這為審計機關加強審計監督指明了方向。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緊緊圍繞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各項要求,充分履行審計職責,使審計工作不斷適應新形勢、完成新任務、開創新局面。
(三)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審計機關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的重要體現。當前,我國經濟在保持較快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經濟效益偏低、經濟內生動力不足、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國家審計是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審計機關要充分認識審計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聯系,更加自覺地融入發展大局,著力揭示一些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
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任務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社會關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要從粗放型增長轉變為集約型增長,從高度重視經濟發展速度轉變為更加注重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和經濟增長質量上來。二是社會發展方式轉變。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強調“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三是政府轉型。政府作為經濟社會活動的管理者,掌握大量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轉換角色,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使公權力更有效地為社會發展服務,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要求。
上述三個方面的轉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務:一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必然帶來利益格局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調整。為此,國家從戰略和宏觀層面出臺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調控措施。今后審計監督的重點就是要加大對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跟蹤力度,關注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中央決策和部署落實到位。
二是社會建設成為發展的應有之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務更加緊迫。這就要求審計機關把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作為重要職責。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問題著手,加大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城鄉住房、生態環境、科教文化、權益保障等領域的力度,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資金加強監督。
三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要求審計工作以法治政府為核心理念,強化對政府公共財政的審計監督,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責任政府為核心理念,加強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為重點的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以透明政府為核心理念,加大審計結果公告力度,促進權力“陽光”運行。
三、以審計科學轉型提升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水平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黨和國家重要的戰略目標,是提高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大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審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關注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在服務經濟發展上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認識滯后、服務辦法不多。為全面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能,迫切需要審計工作創新、轉型,適應形勢發展。
一是加快審計工作轉型。審計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十二五”是我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審計工作只有積極適應外部環境,加快從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轉型,才能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要通過審計工作轉型,不斷拓寬審計視野,創新審計理念,提升審計成果,充分發揮審計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建設性作用,竭力提高服務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樹立科學審計理念。要把保障、服務和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作為“十二五”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格履行監督職能,防止和糾正違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政策和措施的行為,當好監督員。同時,善于做好角色轉換,堅持把服務與監督擺到同等重要位置,當好“服務員”。將通過監督發現的富有創新意義的經驗和帶有苗頭性的問題,加以分析研究,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參考依據。
三是創新審計工作思路。要圍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目標和任務,以研究的態度和專業的視角創造性地開展審計工作。努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及時調整審計工作的策略和重點,積極探索適應形勢發展的審計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新舉措。要突出對科技創新投入的審計監督研究,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
從1978年改革開放,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GDP已排名世界第二,僅次于美國,人均收入也實現了翻幾番的目標,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與此同時,處于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也產生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如污染問題、食品安全問題、就業問題、城市管理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國計民生的問題,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已經非常嚴峻地擺在了國家和政府的面前。政府治理指的是政府為了實現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良好發展,而在管理經濟和社會資源中行使權力的方式,其目的在于提高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這一定義是上世紀七十年代起發展的新公共管理理論衍生而來,是世界各國經濟不斷發展下的必然結果,最重要的理論變化是從公共行政理論向公共治理理論的轉變。我國的政府角色在高速經濟發展的背景下也要從傳統的行政型政府向新型的服務型政府轉變。改善民生成為政府角色轉變過程中的重要要求。政府治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善治,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改善民生是善治的基礎要求。無論是國內的實際情況,還是國際整體形式,都決定了政府必須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維持社會穩定。國家審計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什么樣的作用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二、國家審計與政府治理的共同理論基礎——公共受托責任
(一)受托經濟責任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認為,受托經濟責任是指授予一個被審計個人或實體的責任,顯示他已經根據資金提供者的條件對委托給他的資金進行了管理或控制。加拿大審計長公署(OAG)認為,受托經濟責任是指對授予的某項職責履行義務,做出問答,它假設至少存在兩方:一方授予職責;另一方接受這一職責,并承擔責任,對履行這一職責的方式做出報告 。關于受托經濟責任,我國著名審計學者蔡春教授在其著作中曾做過精辟地闡述:“受托經濟責任的實質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所有者提出的或者社會提出的)管理和經營受托經濟資源(資產)并報告其經管狀況的義務。它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兩大方面。前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保全性、合法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會性等,管理和經營受托經濟資源;后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真實公允性、可信性等報告受托經濟資源的經管狀況。”英國著名審計學家戴維·弗林特曾指出:“作為一種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審計的地方,一定存在一種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存在的重要條件。審計是一種確保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社會控制機制。”
(二)公共受托責任 受托經濟責任根據受托方和委托方來劃分,可以分為企業的受托經濟責任、政府的受托經濟責任和組織內部的受托經濟責任。當委托人為社會公眾、納稅人和國際關系人等,受托人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政府行政執行機關及其主要負責人時,政府的受托經濟責任成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簡稱公共受托責任。美國審計總署(GAO)認為,公共受托責任是指政府和公共機構受托管理并有權使用公共資源,并向社會公眾說明其全部活動情況的義務。蔡春教授認為公共受托責任是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經管受托公共資源,同時受托人承擔報告經營狀況的義務。可見,公共受托責任是由社會公眾將部分權力和資源分離出來形成公共資源委托給政府經管而形成。
(三)公共受托責任決定了國家審計和政府治理的互動關系 “公共力量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人把它結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而活動。”從公共資源受托者的角度說,作為公共資源的受托者的政府,要履行作為受托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包括了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具體來說,政府要經管好受托的公共資源,為社會公眾提品和服務,提高社會公眾的福利,此外還需要向委托人社會公眾報告其履責的情況,這時需要一個獨立第三方來對其的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進行鑒證,以解除其公共受托責任。從公共資源委托者的角度說,委托者社會公眾將公共資源委托給受托者政府,必然期望受托者可以全面有效履行受托者職責——公共受托責任。委托者為了確保這一過程的有效性,同樣也需要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來鑒證、評價和監督受托者履責情況。這個獨立第三方即是國家審計。三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表示成圖1:
政府治理是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責任的主要體現,改善民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方面。國家審計可以促進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責任,必然會在政府改善民生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國家審計在政府改善民生過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