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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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

    第1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現狀

    1.近些年融資擔保業概況。我國的信用擔保機構從1999年國務院下發文件開始由無到有,呈現快速發展態勢。據銀監會的信息,2014年底全國融資性擔保機構8185家,總資本近9000億元,從業人員約13萬。擔保機構實力逐漸增強,平均每家機構實收資本1.07億元,自2010年以來均增長12.7%。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機構有60家,比2010年末翻了一番。

    2.融資擔保業面臨的問題。融資性擔保還是一個新興行業,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好的發揮作用,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建設亟待在規范中加強,機構體系結構不夠合理。據銀監會數據顯示,2014年民營擔保機構占機構總數的77%,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數量明顯不足。銀擔風險分配不夠合理,融資性擔保機構基本承擔了借款人違約后的全部風險,不利于擔保風險有效控制和銀擔合作業務擴大。銀擔信息平臺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從內部管理和風險防范情況看,擔保機構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專業人才少,風險防范的制度和技術跟不上,代償率逐漸上升特別是受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受到很大挑戰。

    3.反擔保措施在融資擔保中的作用。反擔保措施是當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為了分散、降低風險而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的擔保措施,是為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在擔保項目實務中,反擔保措施是擔保人分散風險、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擔保項目風險控制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4.當前主要反擔保措施。我國擔保當前反擔保措施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大類。保證包括自然人信用分擔保和法人反擔保。抵押有房地產;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抵押方式。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包括有價證券、股權、應收賬款、可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二、反擔保措施設定法律依據及原則

    1.反擔保措施設定的法律依據。擔保行為法體系在我國已經基本形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為基本法,以《擔保法》、《物權法》為核心,以《擔保法司法解釋》為補充的完整的擔保行為法體系。《擔保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同時《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這些規定讓反擔保在我國有了直接法律依據和明確的操作依據。

    2.反擔保措施設定原則。①公開市場原則。在對各種抵質押反擔保方式中將市場公允定價作為最常用的市場定價原則。比如對質押反擔保措施中的專利權、著作權、企業股權及特種行業或特殊產品經營的許可權等評估時可采用市場定價原則。而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質押資產評估所形成的各類評估報告,由于使用不同評估方法、評估原則等因素會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存在較大的主觀性。而直接采用市場定價則可規避或減小這類主觀因素的影響。②可變現原則。反擔保措施中最大的風險就是各類資產的流動性風險。當前銀行的抵押或質押貸款,最易接受的通常是房地產,上市企業股權,可流通債券等具備廣泛流通性的擔保物。而擔保機構則在實操過程中則難以讓債務人提供流動性強的抵質押物,擔保機構只能盡量接受其能掌控的和變現費用低的反擔保措施,保證反擔保物的可流動性。③反擔保措施可操作原則。擔保機構接受的各類反擔保物,有著特定的存在條件和環境,通常都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在反擔保代償和追償的過程中,存在操作的難度和復雜。要求在設定反擔保方案時要考慮反擔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分析反擔保行為存在的市場環境,符合相關的法律,并通過法律法規規范的形式予以確認。④法律可追溯原則。法律可追溯原則應用在債務人提供的各類無形資產、股權等反擔保物價值無法迅速流通變現時,擔保機構為了降低信用風險,擔保機構在代償發生后,對債務人的追償不能被局限在這些無法迅速流通變現的反擔保物上,同時如果對反擔保物無法完全掌控,將造成擔保機構的重大損失。在實踐中我們通常要求被擔保方的某個關聯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實現這種法律可追溯性。

    三、反擔保措施設定實操案例探討

    1. A編織工藝品廠概況。該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注冊資本是200萬,主要經營范圍是編織工藝品生產、加工、銷售及相關原材料供應。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持有該公司80%股份,股東肖某某持有該公司20%股份,李某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目前該公司擁有400多臺生產設備,具有年供應各種原材料100萬噸左右的生產能力。該公司擁有先進的樣品生產實驗室,很多行業新型產品都出自這個實驗室。日常工作由李某某負責,決定本企業的日常經營計劃和基本投資方案,負責制訂公司每年的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公司各種經營方案;有權任免管理層員工,并負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公司簽署有關文件等。該公司申請的3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中有120萬元是由客戶自己資產做抵押擔保,余下16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由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原材料。

    2.企業基本財務情況。公司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水平較高,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素質。公司近三年銷售收入大幅度提高,利潤總額逐年上升。企業2014年的銷售收入是2598萬元,利潤為256萬元。截止2015年3月已完成銷售880萬元,利潤總額86萬元。公司具有穩定的市場占有率,產品適銷對路,經營業績穩中有升。

    3.融資項目概述。A編織工藝品廠與B市信合擔保公司的合作:2012年,A編織工藝品廠由于生產資金不足,向中國建設銀行C支行申請流動資金200萬元用于購買原材料來擴大生產經營,借款期限為2012年的6月16日至2014年的6月15日,還款時間分4期,之后如期還款。另外,由于該公司在銀行的信用記錄與實際不對稱,B市信合擔保公司為了分散、化解風險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為此,通過商議一致決定將廠里現有的生產設備和存貨抵押給銀行作為反擔保物,另外還要求本廠的實際控制人李某某的連帶責任反擔保。

    4.反擔保措施方案設計。從資料可以看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名下有較多的資產。此外,本次貸款的目的是公司的流動資金短缺,主要用于購買原材料的。目前,公司經營良好且有較好的利潤收入。 首先,公司擁有土地10多畝,購買價值420萬元。土地的價值較大但是從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權證來看,里面約定了許多限制性條款,其別說明如用該片土地來進行抵押,必須先補交地價款,才能辦理抵押登記。這樣看來這片土地不能用來作為抵押物,形成反擔保措施。其次,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擁有兩套面積為170平方米的商品房(價值約700萬)。從我擔保公司掌握的情況以及銀行提供的一些資料了解到,這些房產己經抵押給銀行,作為個人消費貸款400萬元的擔保措施。因此該項房產不能作為反擔保物。最后,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廠房790萬元(擔保公司估值)。那么土地和廠房能否抵押作為擔保措施主要看以下兩點:(1)能否辦理抵押登記;(2)因其價值遠超貸款額度,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某某能否同意。第一點,由于該片土地已投入廠房建設而且己經建設到第二層,按照規定只能算作在建工程。從2008年起國家政策規定:在建工程不能作為流動資金貸款抵押。因此,在房屋管理局自然辦不了抵押登記,所以該土地及房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基于以上分析,設定了如下符合公司的反擔保措施: ①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擔保。②李某某以其持有80%股權質押(注冊資本100萬元)。③提供擔保金額10%的保證金(16萬元)。④企業與擔保公司簽訂還款協議。

    第2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擔保調查報告范本

    抵押擔保難是制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瓶頸之一。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問題,各級政府從2008年下半年起相繼成立或引進了一些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功能的擔保公司,旨在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物不足問題。但由于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反擔保條件要求嚴、銀行合作準入門檻高、中小微企業資質差、監督管理難到位等因素的影響,銀企擔業務發展遠低于當初成立或引進擔保公司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擔保公司擔保倍數放大功能的作用。在當前貨幣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幫助中小微企業解決抵押擔保難,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縣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財政注資成立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9600萬元,其中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4家民營擔保公司最大1家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其余均為1000萬元。擔保公司累計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融資52筆,金額3455萬元,對轄內企業和個人融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銀企擔三方業務合作業務量只占我縣當年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1,離我縣引進或成立擔保公司的宗旨和預期相距甚遠。

    二、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調查顯示:轄內銀行業、擔保業和中小企業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也曾做過嘗試,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等因素的制約,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1、反擔保條件要求嚴。中小企業遇到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到銀行貸款。但由于抵押擔保物不足,被銀行拒之門外,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解決擔保難問題。擔保公司同樣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俗稱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條件幾乎和銀行對等,也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登記;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調查審批條件甚至比銀行還嚴。中小企業之所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是擔保公司較銀行的擔保條件相比相對較低:一是抵押物較銀行寬松,如可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財產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較高,如中小企業的房產在擔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銀行高20個百分點;有如,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在擔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銀行高30個百分點。即使這樣,中小企業仍然達不到反擔保的要求,導致銀企擔合作流產。

    2、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準入難。據調查,除有財政背景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與轄內金融機構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營擔保公司均未與轄內金融機構就銀擔合作事項進行簽約。究其原因:一是注冊資本金要求較高。農信社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其余金融機構均要求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縣實際注冊2000萬元資金以上的擔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說,只有1家民營擔保公司達到了與銀行進行銀擔合作的基本條件;二是基層金融機構沒有審批權限。據調查,轄內金融機構的銀擔合作機構,都有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工行、農行有與瑞嘉擔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審批。受上級行授權管理制約,在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的情況下,無法與民營擔保機構合作。三是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有的銀行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銀擔合作準入條件、承保比例、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據轄內某擔保公司反映,轄內擔保公司有與某金融機構合作的意愿,但該金融機構首先要求擔保公司合作前必須預存2000萬元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上,并且不能動用,且不能轉為保證金。

    3、銀擔合作意愿不強。現行擔保公司銀擔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擔保金額的1-3%。按最低標準收費,擔保公司利潤較擔保公司開展其它擔保業務相比較低,而按較高標準收費,中小企業則難以承受。據調查,擔保公司開展一定量的銀擔業務是擔保公司年檢合格的必備條件。在此硬性條件的制約下,擔保公司被迫主動尋求開展銀擔業務,以取得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

    4、中小企業資質差。據調查,該縣的中小企業資質差,大部分中小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部分有廠房的也沒辦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除機器設備外,少有其它擔保抵押物,難以達到銀擔要求的擔保或反擔保要求。

    5、監督管理難到位。一是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歸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門金融辦和日常監管部門民企局及其它監管部門。目前縣政府雖已確定民企局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但民企局缺少符合專業資質監管人員的實際情況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離規范履職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目前雖然說有金融辦、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門監管,但實際上誰也難管,以致于出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象。二是監督管理處罰標準制度缺失。按《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對擔保企業增資擴股、抽逃注冊資本金、違規收取保費、擔保責任余額超規模、不按規定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標準,導致難以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

    三、加快發展銀企擔業務的路徑選擇

    1、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擔保公司要從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出發,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一是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根據其風險情況,按照其貸款額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擔保;二是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業聯保方式進行反擔保,既能降低反擔保風險又可降低費用;⑵將反擔保的種類擴大到應收賬款、商標、專利、股權、產權、大宗耐用消費品、法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以增加反擔保的種類;三是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逐步實行信用擔保;四是要充分發揮財政注資擔保公司的龍頭示范作用。與銀行簽約已開辦銀擔業務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逐步實行信用擔保等方面要有所作為,起帶頭作用,以形成以點帶面的正向導向效應。

    2、積極幫扶擔保機構。一是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性擔保行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通過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咨詢、注冊、備案等相關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創辦擔保公司;二是監管部門除及時為各擔保公司轉發各種有關政策文件外,還要針對新辦擔保公司處于創業初期的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專人幫助各擔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組織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省市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給擔保公司,利用各種途徑向企業推介擔保機構;三是對地方政府自辦的擔保機構,要千方百計加大注資力度,壯大擔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桿原理,力促擔保業務做大做強;四是逐步完善財政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將中小企業納入風險分擔體系,當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時,財政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五是轄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尋求與擔保公司合作,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民營擔保機構準入銀擔合作的限制性條款。

    3、調動銀擔合作積極性。一是各監管部門在加強對轄區內擔保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要千方百計貫徹利用好上級行有關對轄內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補償措施,引導調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合作,擴大擔保業務量穩定增長。引導擔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組,壯大擔保實力。同時也要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適當減免擔保企業需要繳納的有關稅費,降低擔保企業相關成本,促進企業發展。

    4、有效監管,規范擔保機構運作。一是有關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提醒擔保公司注意風險控制,切實維護轄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加強對偏離主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行為的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對有的擔保公司假從事融資中介服務之名偏離擔保主業,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嚴格監管,維護好金融秩序。

    5、規范整頓,確保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相關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擔保機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確保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第3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擔保公司是與中小企業打交道最多的中介機構之一。對這次中小企業生存危機,擔保公司也應該是最感同深受的。那么中小企業究竟該如何走出陰霾,擔保公司又該有何作為?就此,記者采訪了北京首創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下文簡稱“首創擔保”)綜合管理部經理張利君女士及合作機構管理部副經理姜文新先生。

    《新理財》:在首創擔保接觸到的中小企業中,它們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什么?

    首創擔保:近些年,國家對中小企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鼓勵銀行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傾斜,但隨著宏觀政策趨緊,許多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仍很嚴峻。中小企業在融資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多數中小企業對專業擔保機構的認知度尚不高,缺乏對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條件、要求與運作程序的了解,在雙方信息交流溝通、搭建融資通道、建立聯系渠道方面尚不十分順暢。二是國內重點面向中小企業定位的銀行偏少,銀根緊縮下銀行放貸規模受限,其中對中小企業的放貸規模也受到很大限制。據我們了解,部分銀行上半年就已經完成全年絕大部分放貸額度。今年貸款基礎利率上調后,銀行對大企業的利率議價能力也有所增強,大部分放貸規模也以這些大企業優先,中小企業所得相對較少。企業除一年期以內流動資金貸款外,很難獲批多年期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貸款,例如我們擔保的一些企業申請的兩至三年期貸款多被銀行壓縮到一年以內。三是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劇增,經營風險增加。當前國家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礎利率已升至7.47%。一般而言,對中小企業放貸的銀行在基礎利率上普遍要上浮20%,甚至在30%以上。僅此一部分,企業融資成本就達到9%以上,再加上擔保費等,綜合融資成本大概12%左右,這還是按我們這種政策性擔保公司的優惠費率計算的。如果企業通過一些商業化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其保費更高,同時多會被要求預存20~30%的保證金,并由企業承擔全額貸款利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實際融資成本達到15%以上。受今年經濟形勢影響,部分行業中小企業不僅面臨著成本上升、利潤率下降的壓力,其融資問題也更為嚴峻。

    《新理財》:制約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的根本問題之一,是財務制度不規范,那么在做擔保的時候,首創會從哪些方面給予幫助,以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首創擔保:作為擔保公司,我們在做每個項目的時候都會對企業的真實財務情況與經營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審核,對在調查中發現的企業財務管理方面問題,我們會給企業提出這方面的建議與要求,要求他們改進不足,規范財務管理,同時通過多種方式給予企業一定輔導。我們有合作的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中一項工作就是對企業進行貸前審計、保后監管以及對企業進行財務輔導。若企業第一年財務不規范,即使企業提供的反擔保措施很好,我們擔保的額度也不會很高,并會對企業提出要求,第二年若企業在該方面存在問題仍沒有顯著改善,則可能壓縮貸款擔保額度,甚至被我們淘汰。在這方面,我們的區縣合作機構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有的區縣合作機構,由區縣政府出面組織各行業專家對企業進行會診、給企業提出診斷意見及改進建議,或組織一些財務專家給潛在擔保企業或已擔保企業進行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財會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與區縣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對擔保企業的會計人員提出要求,結合企業財務人員會計證年檢審核制度,要求企業配備符合要求的會計人員,逐步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

    《新理財》:如何選擇抵押品也是企業十分關心的問題。

    首創擔保:我們在做反擔保方面,公司針對目標客戶――中小企業的自身特點,設計了靈活多樣的反擔保措施及不同方式的組合。除擔保法規定的相關制約反擔保條件外(如不動產抵押等),我們也會考慮企業法人或者主要控制人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一般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這實際上是一種約束性的條款,即把公司的有限責任擴大到法人的無限責任上。此外,包括有特殊意義的股權質押,財務監控等等。這都是針對各種不同的企業情況來量身設定的。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設定的反擔保是一個多種反擔保措施相互組合的模式。從企業內部來說,我們會盡量挖掘企業的核心資產,在這個基礎上設定相應反擔保。和銀行相比,我們采取的反擔保措施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企業的流動庫存質押監管、個人或企業的不動產抵押或第三方信用擔保、股權及無形資產、專利權質押,也可能是對企業整個業務流程的監控,只要最終組成的組合能夠達到我們的要求即可。

    《新理財》:從企業向擔保公司申請,到企業獲得貸款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首創擔保:整個融資鏈條需要擔保公司、銀行、企業三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協調。如果三方配合得比較好的話,企業的融資速度會比較快。以我們首創擔保為例。首先企業向我們相關人員咨詢,在基本符合受理的條件下,開始準備申報資料;在企業申報資料齊備之后,我們會在九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評審工作并出具評審報告,公司在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待公司批準后再遞交銀行審核;最后由我們落實反擔保措施后通知銀行放款。一般來說,初次申請擔保的企業在申報資料階段往往會占用較多時間,一旦企業對我們的申報資料、評審程序熟悉后,第二次擔保則要快很多,為了提高效率,我們普遍采取與合作銀行人員同時下戶、同步審查的措施,縮短了評審周期,項目從受理到批準的周期控制在一個月左右。

    第4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2.4,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604(2012)04—0089—02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承擔著引領未來產業發展的重任。在德國約有2/3以上的專利技術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出來并申請注冊的,美國科技發展項目中一半以上是由科技型中小企業完成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已經成為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發達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歷程表明,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和運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雖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西方成立時間較早,但研究起步相對較晚。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喬治·阿克爾洛夫和邁克爾—斯彭斯提出的信息不對稱理論是現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理論基礎。

    國外對擔保的研究先后形成了交易成本理論、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理論、信號傳遞理論、關系貸款擔保理論等經典理論;國內研究集中在融資擔保政策設計、融資擔保定價、擔保公司績效評價、擔保公司經營風險等研究,是對擔保公司建設和經營這條主線上的專題研究。相關研究成果為科技擔保研究開辟了新的思路,隨著研究趨勢的不斷深化,需要有針對性地研究科技擔保公司發展問題。

    二、科技擔保公司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因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而衍生的科技擔保公司專門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1 政府缺位與越位問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行政權力退出資金市場后出現的問題。而科技擔保公司的建立是政府介入融資市場的手段,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缺位與越位的矛盾,政府行政權力以何種方式介入、介入的程度等問題,定位不明確,影響了科技擔保公司定位及運營等問題。

    2 科技擔保公司風險控制問題。科技型中小企業缺少不動產等反擔保物,只能以專利、品牌等知識產權作為反擔保物,涉及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轉讓及專門客戶的搜尋等工作,技術含量高、成本高,加之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規模不經濟、信息不透明、發展不確定性等諸多問題,為擔保公司風險控制帶來難度。

    3 科技擔保公司與科技企業成長不同步問題。科技企業往往在發展之初出現融資難的問題,需要擔保公司的支持,此時科技擔保公司以極低的收益承擔巨大的風險。隨著科技企業迅速成長,科技型中小企業很快變成銀行的優質客戶,不再需要擔保公司的幫助,即擔保公司無法享受到科技企業發展帶來的長遠受益,發展相對緩慢,成長不同步。

    4 科技擔保項目落地難問題。科技擔保公司落地難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科技企業有其技術復雜性,如何正確評估各類復雜的技術在企業市場轉化中的前景,進而對企業進行評估,存在困難,使得擔保難落實;二是企業用于抵押的知識產權,科技擔保公司出現代償時,債權實現需要專業的中介機構、專門的市場、專業的人才,許多地方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使得債權實現難。

    5 科技擔保公司發展能力弱問題。科技擔保公司在組建初期采用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其他渠道為輔,以政府資金為引導,吸引民間資金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方式。有限的財政資金投入加上各方顧慮重重,使得科技擔保公司規模過小,用于運作的資金少,導致擔保的對象和范圍不廣,抗風險能力弱,其應有的作用發揮不出來,發展能力弱。

    三、發展科技擔保公司的政策措施

    1 依托科技企業集中區域,多主體聯合成立科技擔保公司。科技擔保公司以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為導向,立足科技園、工業園區、孵化基地等科技企業集中區域,發揮政府管理及政策優勢、科技部門技術優勢、金融部門資金優勢,聯合組建科技擔保公司,降低科技擔保公司搜尋、監管及反擔保物處理等方面的技術劣勢,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同時降低擔保公司運營成本及風險。

    2 創新科技擔保公司經營模式。一是以擔保加創投的形式運營,既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短期融資難問題,也享受科技企業長期發展帶來的收益。二是建立科技企業會員制擔保,發揮企業間聯保、互保的作用;三是成立以科技中小企業、社會和個人為主出資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業化運作,以贏利為目的的科技擔保機構,政府以補貼擔保代償的方式扶持其發展。

    3 在建立綜合融資平臺基礎上,明確科技擔保公司的主營方向。與一般擔保公司關注企業還貸能力及反擔保物價值不同,科技擔保公司應重在甄別企業技術的先進程度、實用價值、技術轉讓的便捷程度等,即關注企業本身所擁有技術的價值及技術的市場,重點擔保那些有利于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幫助企業實現技術價值與商業利益的轉換,實現以技術融資的功能。

    第5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貸款擔保;合作風險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與擔保公司合作是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一種較為普遍的擔保模式。客戶向銀行申請借款,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并向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此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業銀行貸款風險。但隨著擔保業務合作的深入,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本文從擔保公司和商業銀行兩個方面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具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防范意見。

    一、貸款擔保業務合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擔保公司存在的問題

    1 部分擔保公司存在實收資本不實以及股東抽逃出資和虛假出資的問題。

    實收資本是擔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最根本的物質基礎。目前一些擔保公司存在注冊資本沒有足額到位,關聯企業大量占用擔保公司資金,甚至存在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現象。在出資方式中也存在貨幣出資占比不高或出資物變現能力和盈利能力較差甚至難以變現的問題,對擔保公司擔保能力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

    2 擔保公司在銀行交存的保證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擔保人交納,提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掩蓋了擔保風險。

    按照規定,擔保公司交存銀行的擔保保證金應該由擔保公司交納,但實際上,很多擔保公司要求被擔保人按擔保金額的5%-20%交納保證金。有的擔保公司收取客戶的綜合費用加上銀行貸款利息,再加上向擔保公司交納的違約保證金、咨詢費、公證費等其他費用,企業實際承擔的費率水平是直接向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多,超出了多數企業的承受能力。這種現象不但虛增了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增加被擔保人的資金壓力,同時也加大了銀行貸款的風險。

    3 部分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計提不充分。

    財政部關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擔保機構應按照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擔保機構設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人財政部指定的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但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擔保公司沒有遵循相關規定,部分擔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缺乏必要的風險準備。如出現擔保賠付,由于其資金來源不足,無法履行其保證責任。

    4 部分擔保公司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占擔保公司自身實收資本或凈資產比例不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頒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部分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的行業集中度過高,一旦發生行業性系統風險,根本無法履行其保證責任。

    5 部分擔保公司擔保風險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現在:

    第一,未使用反擔保措施。建立反擔保制度是擔保公司防范風險、減少損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擔保公司并沒有采用反擔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經營的風險。

    第二,為防范擔保業務風險,擔保公司應對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做出全面的評價,即對被擔保企業開展信用等級評定。但部分擔保公司未建立評級體系,盲目擔保。

    第三,部分擔保公司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擔保公司的許多從業人員來自于政府、企事業單位等非銀行部門,缺乏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對擔保對象判斷不準,對擔保條件把握不嚴;還有少數從業人員在擔保過程中違規操作,搞“人情擔保”,有的甚至內外勾結騙保,使擔保公司的風險加大。

    6 部分擔保公司因經營范圍廣,主業不突出影響了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公司可以將資金投資于債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應收款,對其他單位股權投資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擔保公司為追逐利潤,將注冊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搞典當行和長期股權投資,或將主要的資源運用于委托貸款、投資等其他業務,嚴重影響了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降低了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

    7 部分擔保公司通過多種途徑違規、非法辦理金融業務,嚴重影響其擔保能力。

    為追求經濟利益,部分擔保公司在正常業務范圍之外往往從事違規提供注冊資金、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等活動。有些擔保公司成立后,一直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變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對外放貸。

    (二)因商業銀行對擔保公司認識和管理上的缺陷而產生的問題

    部分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擔保公司所擔保的信貸業務風險缺乏足夠的重視,主要表現在:

    1 對擔保公司擔保的風險認識不足。

    主觀上盲目信賴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保障作用,認為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即使貸款企業無法清償。也有擔保公司對風險兜底,操作簡便,風險為零。而對一些在貸款風險上具有較強分散和補償作用的擔保方式,則認為擔保手續復雜,風險較大,一旦出現風險,很容易被追究責任,因而不愿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2 在管理上有待改進。

    對擔保公司保證限額的計算方法不盡合理,不能夠及時發現并制止擔保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金的行為;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占比過高進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對擔保公司資產結構和其擔保能力之間存在的關系評估;不能及時對擔保公司在其他銀行的擔保余額、擔保倍數進行調查和限制。

    3 保證金管理不規范。

    在保證金賬戶的設置上,對擔保公司保證金監管不夠重視,沒有將保證金納入保證金專戶管理,而是將保證金通過單位結算賬戶、個人活期儲蓄賬戶或個人定期存單管理。對于擔保公司存入的“保證金”也未簽訂質押合同或在合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一旦擔保公司涉及訴訟,即使存放于保證金賬戶上的特定化的擔保資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門凍結和扣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同時,在擔保公司惡意逃債或無力履約時,擔保公司也可以隨意支取資金,可能造成擔保無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

    4 在“保證金”賬戶的扣劃上,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協議中一般都有關于

    對保證金扣收的規定,比如合作協議約定“借款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應當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內代為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不足額履行代償義務的,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任何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款項。”從上述約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義務,商業銀行扣收擔保公司保證金或其他賬戶時,有先行通知的義務。但從實際工作來看,部分銀行在扣劃保證金時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5 與擔保公司的合作協議不盡完善。

    根據《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商業銀行在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協議時,應當對債權既有借款人物的擔保又有保證的情形進行考慮。部分銀行在與擔保公司簽訂協議時,對此問題并未考慮,存在法律隱患。

    二、對與擔保公司貸款擔保業務合作風險防范的建議

    (一)充分認識擔保公司擔保風險,審慎選擇擔保機構

    由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并非是零風險。擔保公司的擔保雖然可以為商業銀行貸款分散風險,但其本身也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在當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然不夠完善、擔保公司的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的違約成本相對于代償責任較低,因此,對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要有充分的認識和估計。

    在選擇貸款擔保時,要把風險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審慎選擇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業務。在借款人能夠提供足額有效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的情況下。只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抵押擔保規定的,應優先辦理抵押(或質押)擔保。

    (二)商業銀行應當主動提示客戶與擔保公司合作中的風險

    針對可能存在的擔保公司不規范經營的情況,銀行應盡到善意提醒義務,讓客戶享有知情權。可以考慮形成書面《風險提示書》等形式,內容應當包括:客戶可以提供符合商業銀行要求的多種擔保形式,擔保公司擔保不是必需的選擇;如客戶選擇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擔保費、代辦評估和抵押等費用承擔由客戶與擔保公司協商,并不是由商業銀行確定;如擔保公司要求客戶提供反擔保,客戶應當自己決定是否提供;客戶對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不論金額多少,該部分財產由擔保公司控制和管理,與商業銀行無關;如客戶與擔保公司產生糾紛,客戶提供給擔保公司的反擔保不能抵消商業銀行貸款;擔保公司的業務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財;個人存折應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給擔保公司等。

    (三)嚴格保證金賬戶管理

    擔保公司應當開立專門賬戶用于存人個人貸款擔保基金,與法人或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分開管理,實行專項存儲、專戶管理。貸款放款前擔保公司必須有足額保證金存人專戶,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客戶收取資金作為存人商業銀行的保證金。商業銀行應逐戶建立監測臺賬,每月將保證金賬戶余額及累計擔保責任余額進行統計。

    在目前法律還未對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性質進行明確的情況下,具體業務中應當注意:以提供資金的企業的名義開立用于保證擔保的資金賬戶,賬戶性質一定要注明是“保證金專戶”。并且,在開立這種賬戶所依據的協議中,一定要具體明確賬戶的戶名和賬號、資金支付條件、金額和保證期限等。商業銀行相應的賬務處理也要注明“保證金專戶”并明確其所屬類別和資金來源,做到協議與賬戶相銜接。在有關開立保證金賬戶的合同或協議中,都要有明確條款注明該賬戶內的資金是用于“質押”目的,并且質押擔保的對象、額度、期限等都應當明確,不能簡單地認為存人保證金賬戶的資金都有質押擔保的功能。

    (四)完善擔保公司入圍認證制度,堅持“名單準入、擇優增補、動態監測、適時淘汰”的原則

    在專業擔保公司申請準入時,商業銀行應當從擔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信用等級、經營現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審查,嚴把合作機構準入關。通過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可以從源頭上將缺乏資金實力、專業人才、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擔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擔保公司入圍資格的認證方面,應進一步強調公司的信譽狀況。凡是有逃避保證責任、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等不良記錄的,一律不得作為商業銀行入圍的擔保公司。要根據入圍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特別是擔保后監管能力,確定擔保公司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入圍擔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圍為商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在擔保額度的核定方面,嚴格按照擔保公司的實際代償能力確定擔保額度。凡是對外投資和應收賬款數額較大的,或注冊資金中非貨幣資產占比較大的,應從緊核定其擔保額度。

    擔保額度一經核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增加;出現降低代償能力情形的,應及時調減其擔保額度。

    對在商業銀行擔保業務數額較大,擴展較快,以及所報財務報表存在重大疑問的擔保公司,應委托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核實其擔保能力。

    (五)加強與擔保公司的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

    一是與擔保公司定期溝通,交流貸后監管信息,協商風險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貸款風險防范工作。

    二是加強對擔保公司的風險監測。入圍擔保公司應按季向商業銀行報送財務報表、擔保業務情況報表、擔保公司法人代表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更、資產重組、對外代償、對外投資或借款等重大事項。對入圍擔保公司的財務報表及重大事項報告要進行風險鑒定。

    三是業務經營中獲知影響入圍擔保公司信譽狀況或代償能力信息,應及時通報,并對擔保公司的重大風險予以風險提示。

    四是要求擔保公司應規范財務制度,按國家規定的擔保公司財務辦法編制財務報表,并提足各種準各金,確保風險補償能力,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

    (六)依法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凡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出現借款人不能足額清償的,商業銀行應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送達,并經擔保公司有權人簽收。擔保公司拒絕簽收的,應采用公證送達等方式予以送達并收集保存主張權利的證據。通知書應確定明確的代償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同意擔保公司延期代償的要求。擔保公司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應積極配合擔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償,維護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在扣劃“保證金”賬戶時,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扣劃通知義務,并注意保留相關通知證據材料,盡量避免出現手續上的瑕疵,導致在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

    (七)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追究

    一是嚴禁為借款企業指定擔保公司或為擔保公司指定借款企業。擔保、反擔保條件及相關事項由借款人與保證人平等協商確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應干預。

    二是嚴禁未經貸款審批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貸款審批時確定的擔保人,嚴禁在未滿足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三是禁止未經貸款審批機關同意,與保證人協商變更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數額、方式以及其他條件。嚴格禁止與保證人簽署放棄商業銀行權利、免除對方義務的協議。對于違反制度規定。導致擔保公司逃脫保證責任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八)完善與擔保公司的合作協議,考慮“人保與物保”并存情況的處理

    第6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大面積地收取少量擔保費,來覆蓋可能發生的小面積的代償風險,以獲取利潤。它的出現最開始是源于大多數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或是不滿足商業銀行的授信標準,或是商業銀行的授信流程對其而言過于復雜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其有別于銀行較為死板的授信標準,對滿足其要求的企業進行信用補充,作為擔保并承諾被擔保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以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參與的信用業務主要是商業銀行不愿涉及的風險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業銀行承擔了風險,為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信用的橋梁,從而引導銀行資金順利流向中小企業。但是,風險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只是由銀行轉嫁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別于銀行或者說優于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才能減小自身的風險,才能夠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擔保風險是指在執行擔保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擔保業務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的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信用風險

    當被擔保企業由于營運能力有限、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現金流斷裂等問題難以履行合約責任,或因企業實際控制人道德素養問題不愿履行責任時,擔保公司就將履行代償義務,代替被擔保企業還款,從而造成公司自身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融資擔保業務面臨的市場利率、貨幣供應、國際熱錢流動等都會影響到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影響擔保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同時,經濟周期變化所導致經濟基本面走壞時很可能導致多數企業處于經營困境,從而極大地增加違約的數量和可能性。而融資擔保集中于某一行業時尤其受到行業不景氣的沖擊。譬如煤炭行業由于經濟冬天的來臨,全行業虧損,其本身資產體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擔保資金相當大,一旦危機爆發,將使整個地區的金融穩定受到沖擊。

    (三)操作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有做大做強的沖動。為了拓展客戶規模,為了做夠合作銀行的授信額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額度,業務部都會不遺余力的去開拓新的業務。而優質客戶的數量是有限的,同時由于逆向選擇,在積極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戶的擔保項目,使得風險增大。在擔保業務運作中,若是沒有專業的評估體系和風險判斷,沒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較高金融素養和職業素養的從業人員,沒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不實,判斷不準,決策失誤,擔保項目便可能面臨失敗。

    (四)其他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會面臨來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風險。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聯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以獲取經營資格。新規定使得過去沒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實際進行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面臨政策上的壓力。事實上,擔保行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區別了融資擔保與非融資擔保。按照現有的法規條文劃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由金融辦進行年審,其經營范圍包含多項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須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擔保。在此之前發生的大量擔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數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多是由民間資本組成,很多行為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范法規,比如涉足房地產等禁入行業,違規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將最低注冊資本金提高到了1億人民幣。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擔保機構由于難以募集到足夠的資本金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而面臨洗牌。又如,當被擔保人逾期債權被轉移給擔保公司后,由擔保公司去向被擔保人追償,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致使破產后沒有足夠財產加以執行,而向法院申請執行個人財產時可能會產生法律爭議。擔保人將抵押品重復反擔保后,擔保公司在與同業者同時追償時又會出現順位認定糾紛。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既會產生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也會受到我國對于融資擔保行業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掣肘,公司的業務成本都會顯著上升。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管理問題

    在存在各種風險因素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風險管理缺陷將使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極大地暴露出來,從而使公司遭遇虧損。

    (一)對公司戰略目標及經濟趨勢認識不清

    眾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公司戰略目標上都有共同的特點:急于擴大規模,用較短的時候獲取最大的收益。這樣的特點就使得公司擔保的項目多卻不優,形成代償率過高、入不敷出的窘況。產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公司決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跟不上規模的擴大。同時,公司決策者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判斷,對信貸規模與經濟形勢之間的相關性也缺乏足夠的了解。

    (二)超額擔保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可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倍。同時銀監會也要求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由于第三方監管不足,公司自身風險意識薄弱,銀行在流動性充沛時放款沖動強烈,這些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公司自身資本十倍甚至數十倍。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很可能導致公司凈資產不足支付代償款,致使公司破產。

    (三)保前審查不嚴,保后監管缺失

    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說明其自身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要求,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簽約擔保前,必須在仔細確認被擔保人已有的信用資料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全面核查。然而,現實中,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輕視了資格審查和擔保可行性研究,實際操作人員或是對企業運營不甚了解,抑或礙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當的擔保了該項目,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而一些公司在擔保業務實現后,疏于對被擔保公司發展狀況的關注和跟蹤。一旦被擔保對象經營等方面出現問題,還款風險初現矛頭時,不能第一時間排除或降低風險。

    (四)缺乏健全的反擔保措施

    對于部分授信額度較大,或者被擔保對象資信較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要求被擔保對象提供反擔保措施。但在現實中,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嚴格,在反擔保抵押物出現問題時,表現十分無力。如擔保前對抵押品的估值過高或是被擔保對象違約發生代償后要求抵押品時才發現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

    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意識薄弱,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風險計量不科學,財務管理混亂,風險識別評估失效,內部控制和獎懲機制失效,企業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失去主方向,也就難免出現風險和問題。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對策

    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的問題,應積極研究風險和問題的特點,建立適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業務效率和規模,降低風險損失和代償率。

    (一)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

    要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就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對內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對外,公司決策層要能較為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變化,如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講究順大勢而為,且要有較強的應對力。對內,公司決策層應充分評析自身,如對注冊資本,流動性,擔保責任余額,代償損失率,各類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比例等情況清晰掌握實時分析,對公司的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公司戰略清晰,戰術得當。

    (二)落實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或由于銀行間溝通不足,或由于實際操作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可能會超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定。實際操作中,除了民生銀行及少數銀行要求2%到5%的風險準備金外,大部分商業銀行沒有此項要求,只是根據擔保機構歷來信用狀況進行授信額度的確定,如信用良好則追加授信額度。但歷史不會重復,過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將來的零風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筆擔保業務發生違約,公司需承擔代償責任,就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金周轉和財務出現困難。因此,風險準備金的落實將大大增強國家對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及信用債權的總量確定,增強全行業的風險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統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拿到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向中央人民銀行建立的征信系統提供征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如今,針對部分企業辦理多個營業執照或破產前資產被轉移,破產后無可執行的情況,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單單將違約信息上傳企業征信系統,更是上傳到個人征信系統。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融資性擔保業務違約,逾期無故不繳納欠款時,融資性擔保機構會將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違約信息錄入個人征信系統。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老賴”們以后的貸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學帶來麻煩。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機構成為首批試點,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新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統的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統上傳下載信用信息,將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極大降低代償率。

    (四)重視保后監管

    保前科學準確地進行風險識別和判斷固然能減少風險,但卻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保后監管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風險滋生,同樣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而在保后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變化、反擔保狀況跟蹤檢查,一旦發現不良現象可以及時提示風險,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協助企業發現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追償手段有效得當

    當損失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挽回損失。首先可以與被擔保人聯系,判斷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對其企業可執行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如果還款能力不是短暫缺失或者還款意愿不強,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如果遇到公司資產已被轉移,應向法院申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予以凍結和執行。整個追償流程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的人才,以在追償過程中最大可能獲得第一順位的賠償或是避免手段不當而使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7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維護銀行、擔保公司、受保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東莞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記設立,為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及其它相關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商業性信用擔保公司。

    第四條信用擔保公司的設立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管理。市經濟貿易局負責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的行業監管,并根據信用擔保公司的運行情況,制訂年度設立總量額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管理;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信用擔保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信用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形式的注冊資本不低于資本總額的80%。

    第六條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應包括擬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三)設立信用擔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股東名冊、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產權關系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負責人及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七)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備案的文件資料。

    第七條申請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設立登記,并按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信用擔保公司注冊登記后需將有關文件和資料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八條信用擔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信用擔保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信用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并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三)變更公司注冊資本;

    (四)調整公司股權結構;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變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公司營業場所;

    (八)其他須批準的變更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信用擔保公司的組織機構與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一條信用擔保公司的總經理應由熟悉銀行信貸業務的人員擔任。

    信用擔保公司應聘請法律、財務、信貸、投資等相關專業人才。應至少聘請一名熟悉企業財務狀況的注冊會計師擔任擔保公司的財務顧問和聘請一名熟悉企業擔保法律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第四章業務程序

    第十二條信用擔保公司對被擔保的企業進行資信評估,開展擔保業務。信用擔保公司擔保的對象主要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的企業。

    第十三條信用擔保的種類主要包括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小額委托貸款、綜合授信、投標、合同履約、上市融資的擔保和再擔保等。除擔保外,信用擔保公司還可從事融資顧問咨詢、委托評審業務等。

    第十四條信用擔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擔保保證金存入合作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依合同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若發生風險需要代償,實際損失由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和債權銀行雙方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按合同約定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信用擔保業務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出擔保申請;

    (二)信用擔保公司對受保企業資信進行全面調查評估,在此基礎上核準擔保申請;

    (三)約定支付擔保費,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擔保金額的1%-4%收取,具體費率由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協商確定;

    (四)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簽訂擔保合同。必要時,信用擔保公司與受保企業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抵押物或質押物;

    (五)信用擔保公司將同意承保的文件資料送達合作銀行,合作銀行審核同意后,與受保企業簽訂貸款合同并發放貸款。

    第五章收益來源

    第十六條信用擔保公司的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擔保業務收益和其他業務收益。

    第十七條擔保業務的收益是按照本辦法收取的擔保費,其他業務的收益是按照市場有關規則收取的費用。

    第六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信用擔保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信用擔保公司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逐步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分別用于沖抵擔保發生的代償支出、彌補擔保呆壞帳損失和其它經營虧損,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應在參照銀行機構按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計提呆賬準備的基礎上,結合公司的業務狀況,據實計提。風險準備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十九條企業不能清償到期貸款時,貸款銀行依法組織催收和對信用擔保公司進行追索。

    信用擔保公司代償后,對貸款企業依法享有追償權,貸款銀行應協助信用擔保公司追償債務。追償措施有:

    (一)幫助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盡快收回債務;

    (二)要求反擔保人履行責任,依法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訟;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追償手段。

    第二十條信用擔保公司實行以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一)嚴格控制擔保放大倍數。擔保放大倍數是指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信用擔保公司在成立的3年內,放大倍數應在5倍以內,以后如實際經營狀況良好(盈利且風險較低等),可由信用擔保公司與合作銀行協商后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經濟貿易局審定后,放大倍數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10倍。再擔保放大倍數可大于擔保放大倍數。

    (二)通過資信評估、項目審核、按約定比例繳存擔保保證金和落實反擔保等措施防范風險。

    (三)通過控制代償率、申請商業保險、申請再擔保等手段分散風險。

    (四)通過及時有效的追償及利用風險準備金沖銷等方式化解資產風險。

    (五)信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受保企業,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第七章外部監管與內部約束

    第二十一條信用擔保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內部的約束機制,以完善內控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經濟貿易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信用擔保公司的資信狀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經濟貿易局對信用擔保公司經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信用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進行整頓;拒不改正或整頓的,由市經濟貿易局牽頭提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信用擔保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財務制度和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市經濟貿易局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市經濟貿易局有權在必要時要求信用擔保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資料。信用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信用擔保公司應為擔保資金設立專門帳戶,并將擔保業務資金與擔保公司其他資金分開管理與核算。

    第二十五條信用擔保公司應建立對各項業務的稽核、檢查制度,并由獨立于經營管理層的專職稽核人員執行,直接向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

    第八章市場退出

    第二十六條信用擔保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有重大違規行為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法對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予以撤銷,并報市經濟貿易局和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信用擔保公司解散或破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由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信用擔保公司對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8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 擔保公司 合作模式 風險

    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在地域、擔保范圍和客戶等方面的合作得到了進一步的進展,實現了銀行、企業和擔保公司的多方共贏。

    擔保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履約性擔保和其他擔保。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現階段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為主,包括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自然人消費貸款擔保等等。

    一、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模式

    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應該從平等互利的角度建立與實際業務相符的模式,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劃分。

    (一)從不同的參與主體來看

    1.政府主導型合作模式。參與主體包括銀行、政府、擔保公司與企業。在這種合作模式下,擔保公司一般有政府出資背景,受行政命令對企業進行擔保,有明顯的政策性傾向。企業的貸款行為不但有擔保公司的擔保,還會得到政府的扶持,面臨的償付風險較小,但是,擔保公司的獨立性有時會因為政府的干預行為受到影響。

    2.商業擔保合作模式。參與主體包括銀行、企業及擔保公司。在這種合作模式下,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擔保公司根據合作協議提供擔保,與銀行共同分擔貸款的代償風險,三者之間的關系完全處于一個開放的市場中,受市場規律的影響和約束。

    3.混合型合作模式。參與主體包括銀行、擔保公司、企業。在參與的銀行中,既包括商業性銀行,也包括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參與,使得這種合作模式帶有政府和市場的共同特征。擔保公司對企業貸款進行擔保,政策性銀行也為融資提供政策支持。在這種模式下,政策性銀行參與了部分擔保責任,貸款的償付風險會因為參與方的增加而分散。

    (二)從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參與來看

    1.一對一的合作方式。一家擔保公司只選擇一家銀行進行合作,在這種合作模式下,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比較固定并趨于長期化,合作方式成熟,相關的保障措施比較完善,但由于只有銀行和擔保公司參與,面臨的風險可能較大。

    2.一對多的合作方式。一家擔保公司同時選擇幾家銀行進行合作。大多數實力較強的擔保公司都會與多家銀行合作。在這種合作模式下,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風險區域化,呈分散狀態,系統風險減少。

    3.多對一的合用方式。一家銀行同時選擇幾家擔保公司進行合作。在這種方式下,銀行的選擇范圍擴大了,合作風險較小,但因為針對不同的擔保公司,規則和程序的制定繁瑣。

    (三)從審查的主體來看

    1.授權保證方式,是由銀行對中小企業擔保申請進行審查,并同時進行信用審查。

    2.直接征信方式,是由擔保機構對提出擔保申請的企業直進行信用調查。

    在實際工作中,擔保業務操作程序既不是單純的授權保證方式,也不是單純的直接征信方式,而是二者的結合,即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都對中小企業進行資信評審和風險控制。

    二、不同的風險來源

    擔保公司通過不同的合作方式,幫助企業實現了融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的風險。但是,擔保公司承保的貸款風險并不等于零,它的風險可能來源來銀行、擔保公司、企業或政府的干預。

    (一)銀行方面

    1.信用風險。現階段,我國社會總體信用缺失,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還不完善,制約著擔保業的發展,當采用抵押以外的反擔保方式進行合作時,必然面臨更多的風險。商業銀行采用低級的信用形式進行授信,在風險責任劃分和業務品種創新等諸多方面與擔保公司存在分歧,難以開展深入合作。

    2.商業銀行運營風險。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較大不足。內部審批程序環節過多,信用擔保的流程不規范,缺少系統的評估體系,擔保方式不靈活。在對中小企業的貸后監督上,沒有科學系統的方法,缺乏主動性。

    (二)擔保公司

    1.擔保公司目前的風險管理手段較為有限,并不能完全覆蓋突發性事件帶來的風險。如何避免和降低突發性事件產生的沖擊和影響,提高擔保公司的風險抵御能力,也是擔保公司面臨的問題。

    2.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擔保機構不得從事受托貸款和資金拆借,但在實際上,擔保公司違規拆借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果在償付時,對方或自己資金短缺,可能發生資金斷裂。

    3.擔保公司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些人員未受過專門的金融和擔保的業務訓練,對風險認知能力不足導致認識不清,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較低。

    (三)企業方面

    1.在申請擔保貸款的企業中,多數是規模小、抵押資產不足的企業,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2.企業的誠信意識差,受保企業在有擔保公司擔保的情況下,所做的經營決策更傾向于做出風險較大的項目上。

    3.有的企業為了獲得擔保,會通過采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等手段騙取擔保;或在取得擔保之后,改變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加大。

    (四)政府干預經營

    對于政策性擔保公司,由于是由政府出資組建,帶有明顯的政策性;地方性的商業銀行由于有政府參股,也會受到影響,使得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得到了擔保,擔保公司難以實施市場化運作,擔保風險加大。

    三、建議采取相關的措施

    (一)銀行方面

    1.審慎選擇擔保機構,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工作。擔保之前應從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法人治理結構、人員素質、風險控制水平、經營狀況等進行全面審核,做出綜合評價,選擇有實力的擔保司作為合作伙伴。擔保中按風險管理辦法進行控制,時時跟蹤,加強對擔保公司資金流的管理。擔保之后,也要關注擔保公司的發展,引導擔保公司規范運營。

    2.建立銀監部門、商業銀行和擔保公司三方共享信息平臺。可以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管理系統或開發新的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管理信息系統,開放窗口,方便銀行和貸款客戶查詢。

    3.建立整套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措施。把風險評估集中在總部,對擔保公司實行統一授信,并要求擔保公司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二)擔保公司

    1.開展不同的合作方式。嘗試著多對多的合作模式,建立不同的業務渠道,進行市場細分,降低風險。也可建立銀行、政府、企業三方聯合的風險共擔模式,各自的擔保比例可視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2.擴展業務創新,擴大業務區域,擴寬業務來源。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發展擔保業務,增加咨詢服務,加大風險防范,創新金融產品,逐步完成全區域的業務覆蓋,除了與合作銀行充分溝通,還需走出去主動營銷,尋找優質客戶,多向中小企業傾斜。

    3.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提高人員素質。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擔保企業收入的保障,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關鍵,擔保企業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咨詢團隊和專家團隊,才能有創造力,才能促進企業的發展。

    4.在辦理擔保業務之前要做好宣傳工作。把涉及銀行、企業、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廣泛宣傳,尤其要強調可能發生的直接風險和間接風險,避免夸大收益,使各方都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

    5.嚴格業務操作程序,防范風險。擔保公司應該建立起一套較為科學和行之有效的評審制度,實行反擔保審查,以擔保中心的形式建立風險補償基金。

    (三)政府方面

    1.人民銀行應該發揮其政策行的優勢,引導和鼓勵更多的商業銀行與商業擔保機構合作開展擔保業務,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分擔比例上與擔保機構積極合作。2010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綜合了原有的管理規定,兼顧了全國各地區的擔保業發展情況,形成了相對統一的擔保行業監管法規。但這只是個辦法,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所以要盡快出臺“擔保法”。

    2.做好本職工作,監管到位,推動經濟發展。政府對于組建擔保公司、促進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為了本地區的發展,各級政府要積極從政策環境的營造入手,為擔保公司、銀行、企業各自的經營活動創造條件,改善投資渠道、改變城市的軟硬件設施,從稅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植力度,擴大優惠范圍。

    3.盡快建立再擔保中心,從政府層面建立以政府財政為主的包括擔保公司、銀行、企業的多層再擔保體系。在此基礎之上,加大對風險補償基金的投入。

    參考文獻

    [1]李成青.對商業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研究與思考[J].金融經濟,2008,(10).

    [2]劉登金.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合作風險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2008.

    [3]孔雷.商業銀行對擔保公司一般授信擔保業務審查審批探討[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03).

    [4]楊金波.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風險防范[J].中國農村金融,2010,(03).

    第9篇:擔保公司的反擔保措施范文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商業銀行;風險導向審計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3

    近幾年,為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擔保體系建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擔保機構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然而,隨著擔保行業的快速擴張,競爭日益加劇,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現違規經營現象,潛藏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以及區域金融穩定也造成了不良影響。本文基于商業銀行風險導向審計的視角,從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點入手,探討如何審計與商業銀行有合作關系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行為和擔保能力,并提出管理建議。

    一、融資性擔保行業概況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同比增長39.3%。在保余額19120億元,同比增長39.1%。凈資產總額7858億元,同比增長63.8%。擔保貸款余額12747億元,同比增長39.8%。其中,中小企業擔保貸款余額占比達77.3%。與其合作的銀行業金融分支機構總計15997家,同比增長32.6%。

    上述數據表明,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自身實力確實有所提高,在支持中小企業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行業的過快發展,加劇了擔保市場過度競爭,監管政策的日趨嚴厲也提高了擔保行業的準入門檻。在這種“微利+高門檻”的雙重壓力背景下,部分實力較弱的擔保公司為了達到監管要求,追逐高額利潤,不惜偏離主業、違規經營,如虛假增資、抽逃資本,甚至挪用客戶保證金或利用關聯企業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用于高息放貸和高風險投資,導致資金鏈斷裂形成較大風險損失。隨著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合作力度的加大,擔保公司的違規經營將直接危及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應引起銀行內部審計人員的重點關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揭示問題,規避風險。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點及審計方法

    (一)注冊資本金不實,風險代償能力不強

    擔保公司注冊資本規模直接關系到其風險代償能力以及所能開展的業務范圍。2010年3月,七部委聯合頒發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主體屬性、市場準入、業務資格、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均做出了規定, 其中就明確提出了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要求。同年,各省金融辦公室、工商局、銀行監管等部門聯合出臺了各省的細化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強調了擔保公司資本金與其業務開展范圍的匹配關系,有的省份還明確要求不符合新辦法規定的擔保機構于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否則將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因此,部分實力較弱的擔保公司要在短短半年時間達到以上要求,就存在虛增注冊資本的嫌疑,應重點關注擔保機構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的增資。同時,《辦法》明確指出,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繳貨幣資金。因此,擔保公司虛假增資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抽逃注冊資本或注冊資本金來源不實。

    針對以上風險點,應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核查資金流向,看用于驗資的資金是否來源于銀行貸款或相關借款,并于驗資后回流相關借款人或增資股東。二是分析企業財務報表。有些擔保公司股東較多,增資時間長、增資金額零散,在此情況下通過資金流分析往往難以奏效,需要針對財務報表的相關科目,結合驗資時點前后驗資戶資金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一,重點審查“其他應收款”或“預付貨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存在長期掛賬現象,并要求擔保公司出具銀行詢證函以證實相關科目余額的真實性。其二,看“存出保證金”科目金額是否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相匹配,如果該科目金額比擔保金額乘以10%后的金額還多出很多,則需要擔保企業提供該科目的明細及銀行詢證函,證明其賬戶余額的真實性。對于擔保金額的確認,可結合人民銀行征信報告的數據,以及通過財務報表中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科目的提取額倒推得到擔保余額(根據《辦法》規定,擔保公司應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以確保擔保金額的準確性。

    (二)保證金管理不到位,風險緩釋措施不力

    按規定提取保證金是緩釋信貸資金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保證金的管理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擔保企業存入銀行的保證金,這屬于銀行管理的內容,對應于擔保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存出保證金科目”。另一方面是辦理擔保貸款企業存入擔保公司的反擔保資金,屬于擔保公司管理的內容,對應于擔保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存入保證金科目”。

    就擔保企業存入銀行的保證金而言,根據各商業銀行內部擔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擔保機構原則上應有一定數額的擔保基金或擔保保證金存在農業銀行并專戶管理,擔保基金或保證金金額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資擔保余額的10%。因此,應重點核查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可通過商業銀行內部的賬戶系統,直接查看擔保公司在該行的各類存款狀況。重點核查保證金戶的存款狀況,核查擔保公司是否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是否存在以定期或活期存款替代保證金的違規行為。特別是對于一些業務范圍為全省的擔保公司,保證金賬戶往往分散于發放擔保貸款的各分支機構,要重點核查保證金是否由專門部門進行牽頭管理,保證金賬戶金額是否足值,是否存在擔保公司的準入和貸后管理前后脫節的情況。二是對于擔保公司整體保證金的存放情況,可請同業協助調查或結合財務報表“存出保證金科目”及擔保企業的擔保金額,測算其比例是否達到10%的標準。

    就貸款企業存入擔保公司的反擔保資金而言,應重點關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擔保公司將被擔保企業交納的保證金納入到“其他應付款”科目,而未在“存入保證金科目”中反映;二是將被擔保企業交納的保證金轉為擔保公司在銀行的“存出保證金”科目;三是為了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擔保公司向被擔保企業收取保證金的隨意性較大,存在少收、不收的現象;四是從被擔保企業的貸款資金中抽取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擔保公司在銀行的保證金,這不但加重了被擔保企業的財務負擔,同時也弱化了擔保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1]。具體核查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核查擔保企業“存入保證金科目”金額大小,看其與擔保金額是否匹配。二是核查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資金流向,看其貸款發放后,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按一定比例(如10%),回流到擔保公司賬戶。

    (三)未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補償能力弱化

    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健全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是擔保公司應對賠付風險、保障企業持續經營的基礎。擔保公司的損失風險補償機制主要包括政府補償、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擔保賠償準備金,《辦法》明確規定了提取方法。同時,《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對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及轉為當期收入也進行相關規定。部分擔保公司錯誤理解了以上規定,直接將風險準備金的應提取金額作為風險準備金的當期余額,少提風險準備金,隱藏較大經營風險[2]。針對以上風險點,在實際審計核查過程中,根據財務報表,直接按《辦法》規定進行測算,看其是否滿足規定要求。

    (四)超比例擔保,集中度風險較高

    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行業、地區、客戶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觀經濟波動和企業經營周期的影響,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不但有助于規避擔保公司的單戶及關聯企業貸款的集中度風險,而且還能有效控制擔保公司股東之間的關聯擔保規模。因此,在具體查證過程中,除核查單戶及其關聯方是否超額擔保外,還應重點核查擔保公司為其股東的擔保金額是否超比例。同時,《辦法》還規定了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范圍和額度,應核查擔保公司“短期投資”及“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看其是否滿足相關投資范圍,以及投資總額不高于凈資產的20%的要求。另外,還應關注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品種和期限,雖然《辦法》并未禁止擔保公司辦理1年期以上的項目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擔保業務,但商業銀行對擔保公司的準入一般都要進行年度復核。因此,固定資產或項目貸款的貸款期限與擔保公司資格準入年度復核制之間就存在矛盾,一旦擔保公司擔保能力出現問題,年度準入復核達不到要求,將對銀行貸款資金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應該控制擔保公司擔保的中長期貸款以及固定資產和項目貸款占比。同時,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為扶持某一產業發展,其擔保的貸款企業主要集中于某一行業,如林業、牧業等,其股東也主要來源與這一領域的企業,這本身就是一種較大的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應審慎核定該類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

    (五)違規經營,參與民間融資或從事違規放貸業務

    擔保公司違規經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資金的來源不合規,具體表現是注資不實,通過民間借貸、短期融資等手段籌集資金。另一方面是資金的使用不合規,具體表現是違規發放貸款或進行高風險領域的投資,偏離擔保主業。如某些擔保公司向部分企業發放“過橋貸款”或直接將資金借給股東或其他企業使用,以上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同時也削弱了擔保企業的風險代償能力,影響了銀行信貸資金安全[3]。針對以上風險點,應重點核查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重點關注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規模與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匹配程度,看是否存在違規非法集資行為。一般來說,擔保公司的流動資產主要來源于注冊資本金,如果流動資產數額巨大,且在較大程度上來源于流動負債的話,這時就要引起關注,需要查看會計附注的應收及應付等相關科目,并調閱該擔保公司在銀行的資金賬戶往來明細,看其是否存在與企業及個人較大金額、較頻繁的資金往來情況,對于往來較為固定的企業及個人賬戶,還應繼續追查資金來源(有可能為過渡賬戶或用于非法集資的資金歸集賬戶)。對于個人賬戶,還需留意其是否為擔保企業法人及高管人員或是銀行員工的賬戶,以此核查擔保機構高管及銀行員工有無參與非法集資行為。二是要對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進行審計,重點關注與擔保公司相關的“還舊借新”貸款的資金走向,審查還款資金來源和貸款資金去向,看擔保公司是否存在向企業發放“過橋貸款”的行為,以此掩蓋貸款企業經營風險,從中牟利。

    三、源自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及其防范

    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上述問題隱藏較大的風險。一是信用風險。擔保公司抽逃、虛增注冊資本,減少了自有資金,變相增加其擔保放大倍數,降低了擔保貸款的安全系數;向貸款企業發放“過橋貸款”,掩蓋了貸款風險。二是法律風險。擔保公司違規經營,參與民間借貸等行為嚴重違反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面臨監管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吊銷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將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及風險追償造成不利影響。三是聲譽風險。部分擔保公司擔保貸款被少數股東及高管人員操縱,有可能出現牽涉面廣、額度巨大的冒名貸款和多人承貸一人使用問題,使擔保公司淪為少數人從銀行騙貸的融資工具,一旦資金鏈斷裂,貸款集中形成不良,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最終不僅會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經濟損失,而且當商業銀行向眾多名義上的借款人采取強制手段追索債務時,可能引發群體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和商業銀行的聲譽。四是道德風險。商業銀行員工參與擔保公司及貸款企業的資金往來,極易誘發道德風險,形成內外勾結騙貸案件。商業銀行可采取如下措施,來有效防范上述風險。

    (一)嚴格資格準入,優選合作對象

    建議商業銀行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完善行內相關擔保管理制度。同時,要認真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清理準入工作。認真調查、審查,從嚴把關,對違規經營的擔保公司要求其限時整改,否則減少其擔保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直至終止業務合作。優先選擇成立時間較長、規模較大、資質和信用良好、管理健全的擔保公司作為合作對象,并審慎核定擔保額度。

    (二)明確工作責任,強化動態管理

    一是按照擔保公司業務開展的區域范圍,嚴格落實管理層級及職責。對經營范圍為跨區域的擔保公司應明確牽頭管理機構,認真進行貸后管理,逐 戶建立日常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擔保公司的資本金、對外擔保、單戶貸款擔保金額、保證金狀況、擔保貸款風險(下轉第64頁)

    (上接第61頁)形態、風險代償等情況,嚴格按制度對關鍵指標進行監管,及時預警風險。二是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政府金融辦公室以及擔保公司的日常聯系,動態掌握擔保公司的日常經營情況,加快信息傳遞,提高信息資源利用效率。同時,督促擔保公司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嚴格計提風險準備金。三是建立完善的擔保機構評價制度。對擔保機構實行動態名單制管理,若出現不利于商業銀行貸款安全的因素可提前收回貸款,并終止擔保合作。四是嚴格保證金賬戶管理。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對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要逐一落實保證金,按規定比例在保證金專戶足額繳存。五是按規定嚴格控制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金額比例降低集中度風險。六是在與擔保公司的合作過程中要合理分攤風險,對擔保公司分攤額度之外的剩余風險部分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其他擔保措施。

    (三)全面調查摸底,理順債務關系

    對于部分擔保公司擔保貸款資金流向異常,多次轉貸、以貸收貸后,可能導致債權債務關系嚴重紊亂等情況,商業銀行應對這類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進行全面檢查清理,逐戶上門調查對賬,摸清借款人真實借貸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對冒名貸款、多人承貸一人使用、甲貸乙用的,與資金實際使用人重新落實債務。

    (四)加大處罰力度,嚴防道德風險

    對參與擔保公司及擔保貸款企業資金往來的商業銀行員工,要進行認真排查,對充當資金掮客、直接或間接參與民間融資、掩蓋擔保企業經營風險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起到警示作用,嚴防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

    [1]張建明.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業務風險與管理[J].中國農村金融,2011(2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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