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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稅收籌劃分析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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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稅收籌劃分析

    第1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稅收籌劃;債務重組;資產重組;股權重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糧食白酒釀酒廠,近年來生產經營效益不錯,2011年銷售白酒1.5萬噸(10元/公斤),實現不含稅銷售收入1.5億元。這些白酒除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外,還主要銷售給鹿茸酒廠作為原材料,用以生產鹿茸酒。而鹿茸酒是為國家產業政策所鼓勵的,現代的養生觀念也非常推崇消費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發展前景比較好。于是A公司準備引進鹿茸酒生產設備,重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廠。得知:

    (一)2011年應收B鹿茸酒廠購買純糧食白酒款1500萬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廠的賬面總資產為1500萬元,造成B鹿茸酒廠庫存積壓、現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業的生產技術、營銷人才,以及雄厚的資金。然而,B鹿茸酒廠并不缺乏"鹿茸"資源。

    (二)E公司出于經營戰略的需要,正想轉讓其所持有D鹿茸酒廠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廠經營管理效益不錯,D鹿茸酒廠實收資本500萬元,盈余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400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000萬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與B鹿茸酒廠的債務重組分析

    1、籌劃方案

    以“債權轉產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將B鹿茸酒廠欠A公司的債務1500萬元轉換為對B鹿茸酒廠的股份投資,從而吸收并購B鹿茸酒廠,使得A公司與B鹿茸酒廠進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效果。

    A公司以“債權轉產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實現其并購戰略后,A公司與B鹿茸酒廠并購前的購銷市場行為就轉變成并購后企業的內部交易行為。同時,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不動產轉讓若屬于企業產權交易行為,則不繳納營業稅。A公司并購B鹿茸酒廠屬于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又由于B鹿茸酒廠的負債=資產=1500萬元,其股東權益為0萬元。根據稅法相關規定,A公司承擔B鹿茸酒廠的全部債務1500萬元,從而并購B鹿茸酒廠的合并行為,不對資產轉讓所得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并購B鹿茸酒廠不會使稅負增加。

    2、稅負分析

    以“債權轉產權”的方式進行吸收并購后,稅收負擔的分析如下:

    在并購前,2011年A公司銷售給B鹿茸酒廠1500萬元白酒,銷售純糧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銷售實現時應交增值稅稅銷項稅金=1500萬元×17%=255萬元,應交消費稅稅金=1500萬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萬元。

    A公司以“債權轉產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來實現其并購戰略,使得A公司與B鹿茸酒廠并購前的購銷市場行為轉變為并購后企業的內部交易行為。于是,并購后,A公司將其生產的純糧食白酒內部調撥給B鹿茸酒廠繼續生產鹿茸酒的行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屬于連續生產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內部調撥行為不視同銷售,不繳納消費稅。因此,內部調撥純糧食白酒時先不用繳納450萬元的消費稅和255萬元的增值稅,而是延遲到生產銷售鹿茸酒時再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由于納稅環節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費稅、增值稅納稅時間的后移,這就從時間上減少了企業現金的流出量,從某種意義上也節約了一定的財務費用,進而也促使企業的現金流量趨向良性循環。A公司以“債權轉產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實現其并購戰略后,使得A公司優化調整了其目標產品結構,由之前只生產純糧食白酒,優化調整為主要生產鹿茸酒,使得企業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由純糧食白酒的高稅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稅率(10%)。并購前,A公司銷售給B鹿茸酒廠的純糧食白酒適用20%加0.5元/500克的較高稅率,并購后,由于純糧食白酒作為原材料生產銷售鹿茸酒,只對最終銷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較低稅率繳納消費稅。

    因此,假設A公司在2012年生產和銷售鹿茸酒的銷售額仍保持不變,仍為1500萬元,那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金=1500萬元×10%=150萬元。而在并購前A公司銷售1000萬元的不含稅的純糧食白酒,計提的消費稅為:300萬元,兩相比較可節約消費稅200萬元。

    (二)A公司與D鹿茸酒廠的股權重組分析

    1、籌劃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賬面價值轉讓。

    方案二:D鹿茸酒廠先將未分配利潤全額進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賬面價值轉讓其所持有D鹿茸酒廠80%的股份。

    2、稅負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轉讓價格=1000×80%=800(萬元);轉讓收益=800-400=4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400×25%=100(萬元);股權轉讓E公司的實際收益=400-100=300(萬元)。

    A公司:支付的轉讓價款為800萬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潤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萬元),按稅法規定雙方所得稅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補稅。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廠所有者權益合計為600萬元。

    轉讓80%股份的價格=600×80%=480(萬元);轉讓收益480-400=80(萬元);應納所得稅=80×25%=20(萬元);股權轉讓甲公司的實際收益=320+80-20=380(萬元)。

    A公司支付的轉讓價款480萬元。綜合評價:方案一E公司實際收益300萬元,應納所得稅100萬元,A公司支付的轉讓價款800萬元;方案二E公司實際收益380萬元,應納所得稅20萬元;A公司支付的轉讓價款480萬元。從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對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第2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土地增值稅

    稅收作為企業成本,是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的稅收成本,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房地產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而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步步緊逼,房地產業的利潤被極度擠壓,由“暴利行業”向“平利行業”轉變,加之現在房地產企業數量眾多,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地產企業必須通過稅收籌劃的手段達到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減輕資金壓力,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打造企業的競爭優勢,為公司的發展打下基礎。

    一、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特點及稅負情況

    (一)經營特點

    對房地產公司來說,開發的房地產是他們經營的商品,在屬性上與其他商品明顯不同,它有自己獨特的經營特點:

    1.開發經營具有計劃性及復雜性。企業的經營業務囊括了從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施工、銷售到售后服務全過程。且從征用土地到建設房屋、基礎設施以及其他設施、商品銷售都應嚴格控制在國家計劃范圍之內。

    2.開發建設周期長,投資數額大。開發產品要從規劃設計開始,經過可行性研究、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七通一平、建筑安裝、配套工程、綠化環衛工程等幾個開發階段,少則一年,多則數年才能全部完成。

    3.經營風險大。開發產品單位價值高,建設周期長、負債經營程度高、不確定因素多,一旦決策失誤,銷路不暢,將造成大量開發產品積壓,使企業資金周轉不靈,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二)房地產公司稅負情況

    從行業角度看,目前中國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高于國內其他行業,根據相關統計報告顯示,2009年中國稅收收入共59 515億元,比上年增加5 291億元,同年年房地產行業的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營業稅和房屋轉讓所得稅等七項稅收增收額共計1 851.85億元,占中國2009年全部稅收收入增收額的5291億元的35%。一年當中全國稅收收入的增長額超過1/3來自于房地產業,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從稅率來說,房地產行業的總體稅率偏高。目前,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銷售收入的5%交納營業稅,按所得額的25%交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30%~60%不等。總之,房地產公司稅收負擔過于沉重,通過稅收籌劃,實現稅負的減輕,是公司的唯一選擇。

    二、房地產公司涉及的稅種

    (一)前期準備階段的稅種

    房地產公司在前期準備階段需要繳納的稅種較少,主要是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在房地產開發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須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按每平方米稅額從1元~15元不等的金額一次性繳納耕地占用稅。購買土地時要按3%~5%的稅率繳納契稅。

    (二)房地產開發階段涉及的稅種

    在開發階段對營業額按3%稅率征收的建筑業營業稅;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對合同金額按萬分之三的稅率交印花稅;同時還要就擁有的土地面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房地產銷售階段涉及的稅種

    1.營業稅。對房地產出售方適用“銷售不動產”稅目的規定,以房屋售價的5%稅率繳納的營業稅;針對房產租賃而言的,房產租賃業適用營業稅中“服務業”稅目,統一執行5%的比例稅率。

    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

    3.印花稅。房地產銷售階段的印花稅,是在房地產交易中,針對房地產交易金額,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照0.05%稅率征收。

    4.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企業而言,如果其轉讓或出租房地產產生了凈收益,就要將其收益并入企業利潤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采用25%的比例稅率。

    5.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依據房產計稅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三、房地產公司的稅收籌劃策略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是房地產企業的主要稅負,因此也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稅種。

    (一)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采取的是超率累進稅率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在銷售過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額成了稅收籌劃的關鍵。

    1.進行借款利息的籌劃,合理確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

    果能夠按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利息,但不能超過按同期商業銀行規定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產項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則按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的限額。因此在項目開工過程中,企業可以合理估計并比較“項目借款的實際利息支出”與“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孰大,從而在項目籌建之初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充分考慮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根據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的,按超率累進稅率交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較高,所以在項目銷售時可以適當測算增值額的比例,充分考慮增值額增加所帶來的收益與放棄“20%”這一起征點所增加的稅收負擔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合理的售價。

    3.整體轉讓、分解定價、拆分收入。房地產企業在成本不變的條件下,減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額。在超率累進稅率下,也可以選擇較低的稅率,從節稅的角度來說尤為重要。因此,在出售房屋時,可以考慮將房屋與屋內各種設備分別出售,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即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一份附屬辦公室設備購銷合同,將收入進行分解,不僅使公司節約了土地增值稅,同時也節約了印花稅。另外,客戶節約了契稅,實現雙贏。

    (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遲延納稅的籌劃。企業可以通過推遲完工時間的方式來推延納稅時間,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考慮上貨幣時間價值,這其實也達到了稅收籌劃的效果。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業務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則視同已完工:(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已完工的開發產品不能按照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交企業所得稅,而必須按預售或者實際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來計算企業所得稅。如上述三個條件一個都不滿足者,可按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預繳企業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9] 31號里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較低,扣除完營業稅及附加后基本沒有所得可預繳所得稅。所以企業應注意文件規定的完工條件,盡量拖延完工時間,達到合法延遲納稅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項目。對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財產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應足額購買,這樣既能增加稅前扣除成本降低企業所得稅;又遵守了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為員工謀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三)營業稅的籌劃

    1.合理拆分業務,剝離價外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收入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收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并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能將上述代收款項從房地產企業的計稅收入中分離出去,就可以將原本不屬于房地產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從其銷售收入中分離出去,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2.將房屋的裝潢、裝飾以及設備安裝費用單獨簽訂合同。房地產企業銷售的商品房有精裝修房和毛坯房兩種。 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在征稅中分別按“銷售不動產”交5%的營業稅和“建筑業”交3%的營業稅,節約了2%的營業稅。

    [1]王虹,陳立.納稅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張卓,王紅春.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和可行性研究[j].應用能源技術,2007,(11).

    第3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新增值稅條例;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面實施。新增值稅條例對納稅人日常涉稅業務息息相關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二是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例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征收率自2009年起,工業由6%、商業由4%統一降至3%。基于增值稅政策的這些變化,尤其是征收率的變化,必然會導致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的改變。

    一、兩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認定的劃分標準

    按照新條例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一是年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二是會計核算標準,即低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第一條標準是定量指標,而第二條標準則是定性分析的。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具體稅收籌劃

    有人認為,問題的關鍵是要看企業的“增值率”,即企業增值額(增值額=不含稅銷貨金額-不含稅進貨金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其基本原理是,增值率越高,越應適用簡易征收率方法(即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增值率越低,則越應適用憑票抵扣計稅方法(即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納稅)。因此,現實中,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稅負平衡點”,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業適用簡易征收率比較合適。在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業適用憑票抵扣方式比較有利。其推理如下:

    假定某企業生產經營對象是普通稅率的商品,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設“稅負平衡點”的增值率為R,根據“稅負平衡點”原理列出方程求解如下:

    (1+R)×17%-1×17%=(1+R)×3%

    R=21.43%

    即當企業的增值率R(增值額與不含稅進貨金額的比例)大于21.43%時,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同理可以求出,當企業進銷適用稅率為13%時,企業的增值率如果大于30%,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比作為一般納稅人更為有利。

    其實,企業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在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中選擇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也就是說,要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低。所以,從整體稅負來說,上述以兩種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稅負不同為依據進行選擇是不恰當的,僅從增值稅稅負的角度考慮問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增值稅是價外稅,故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大小與企業的稅后利潤并無相關關系,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方案主要通過影響企業的收入、成本來影響企業凈利潤。

    那么,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方案是如何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分析一:當企業的銷售對象(即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X)×(1-25%)

    =0.75×(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Y-1.17X)-0.75×(Y-X)

    =-0.1275X元①

    顯然,X>0,故P1-P2

    舉例如下:

    例1: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0萬元,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34)×(1-25%)=49.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售公司稅后凈利潤為:(300-200)×(1-25%)=75萬元。

    “例1”中銷售公司的增值率為50%,明顯大于21.43%,若按所謂的“稅負平衡點”理論,該公司本來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有利,而實際上,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較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反而多得凈利潤金額為25.5萬元。

    分析二:當企業的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假設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的不含稅收入為Y×1.17÷1.03,企業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當P1-P2=0即Y≈1.25X時,兩種納稅人身份的稅后凈利潤相同;當Y>1.25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1.34X時,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稅后凈利潤大;當Y

    舉例如下:

    例2:假設某銷售公司年不含稅銷售額為309萬元(為方便計算),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為銷售而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為200萬元,含稅價款為234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234)×(1-25%)=87.75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00)×(1-25%)=81.75萬元。

    “例2”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00=1.545>1.25,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有利(顯然87.75萬元>81.75萬元)。

    例3:假設購買貨物的不含稅價款改為260萬元,含稅價款變為304.2萬元,其他的條件與例2相同。

    當銷售公司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公司的售價應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銷售公司的進項稅額應計入成本,其稅后凈利潤為:(309×1.17÷1.03-304.2)×(1-25%)=35.1萬元。

    當銷售公司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銷售公司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其稅后凈利潤為:(309-260)×(1-25%)=36.75萬元。

    “例3”中的進銷價格比為309÷260≈1.188

    分析三:假設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為a,不含稅售價為Y元,不含稅購入價為X元,銷項稅額適用稅率為17%,且進項稅額適用的抵扣稅率也是17%,為簡化分析,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凈利為P。

    當企業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售價可與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售價相同,企業對銷售對象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aY×1.17÷1.03元,企業對銷售對象為一般納稅人的不含稅收入為(1-a)Y元,企業的進項稅額都應計入成本,故企業稅后凈利潤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當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時,企業的銷項稅額可以用進項抵扣,企業稅后凈利潤計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顯然,a的取值范圍為0≤a≤1。當a=0,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身份時(P1-P2=-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①相同,印證了“分析一”的內容;當a=1,即企業的客戶全部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時(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與公式②相同,印證了“分析二”的內容;當0

    從上述分析可明顯看出,企業的納稅人身份選擇主要取決于客戶的納稅人身份與進銷價格比兩個因素,而非所謂的增值稅“稅負平衡點”理論。當企業的客戶全部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當企業的客戶為全部小規模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由于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兩種:一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7%,且進銷價格比大于25%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二是當增值稅進銷適用稅率為13%,且進銷價格比大于34%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合算,反之則采用一般納稅人身份合算。

    當企業的客戶部分為小規模納稅人、部分為一般納稅人時,企業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取決于進銷價格比與a的比值(a為企業對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且0

    以上分析是基于企業具備新增值稅條例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為前提條件的,即企業既可以選擇按一般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來進行會計核算。若企業不具備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的認定條件,則只能按照規定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進行會計核算,上述稅收籌劃不適用。

    (作者單位:福建省中心檢驗所)

    第4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供電;投資;稅收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33-53-2

    1 選擇恰當的企業組織形式

    在新設立企業或進行機構整合時,設立母子公司還是總分機構是必須要認真討論的問題。2008年最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其主要機構或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當供電輔業集團企業因開拓市場、搶占先機或其他地理優勢、政策環境等原因需要在異地設立新機構時,不同的組織形式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負水平。

    案例:甲集團公司下屬的公司J當初為了拓寬市場,在臨近的縣城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R,假設J與R全年實現利潤總額分別為1000萬元與-100萬元,并且J與R適用25%的相同所得稅率。由于尚處于市場開拓期,前期成本較大,集團管理層預計在未來3年左右的時期內R公司仍會處于虧本狀態。

    籌劃分析:根據新稅法的規定,母子公司都具備法人資格,必須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降低總體稅負,可以將全資子公司R注銷改為設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與J公司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本例中稅收籌劃前后繳交企業所得稅減少25萬元,下降10%,籌劃效果明顯。

    2 選擇恰當的投資方式減少集團總體的納稅金額

    當集團企業計劃成立新的子公司時,不同的投資方式將有明顯不同的納稅結果。在供電輔業集團企業中,處于業務的擴張期時極有可能要發生相關的稅收籌劃。

    案例:因業務擴張需求,甲集團內某企業擬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W,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假設可預計W當年的營業收入為2000萬元,利潤率為16%;母公司當年的營業利潤(假設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計為1000萬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資5000萬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資4000萬元,剩余1000萬元改為向子公司貸款,利率8%,與公平市場上的金融機構的同類貸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資2500萬元,剩余2500萬元改為向子公司貸款,利率8%,與公平市場上的金融機構的同類貸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資4000萬元,剩余1000萬元改為向子公司貸款,利率15%,而公平市場上的金融機構的同類貸款利率為8%。

    根據稅法規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貸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機構同類貸款的市場利率,且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子公司注冊資本的50%,超過計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①假設1: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所得稅率相同,均為25%。

    方案1: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25%=75萬元

    方案2: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8%)×25%=27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25%=60萬元

    方案3: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2500×8%)×25%=30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2500×50%×8%)×25%=55萬元

    方案4: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15%)×25%=287.5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25%=60萬元

    ②假設2:若母公司所得稅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稅率,子公司稅率為25%。

    方案1: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5%=15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25%=75萬元

    方案2: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8%)×15%=162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25%=60萬元

    方案3: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2500×8%)×15%=18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2500×50%×8%)×25%=55萬元

    方案4: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15%)×15%=172.5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25%=60萬元

    ③假設3:若母公司所得稅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稅率,母公司稅率為25%,且子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5%=48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2000×16%-48=272萬元

    利潤全部分回后應補繳所得稅=272/(1-15%)×25%-48=32萬元

    方案2: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8%)×25%=27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15%=36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2000×16%-1000×8%)-36=204萬元

    利潤全部分回后應補繳所得稅=204/(1-15%)×25%-36=24萬元

    方案3: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2500×8%)×25%=300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2500×50%×8%)×15%=33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2000×16%-2500×8%)-33=87萬元

    利潤全部分回后應補繳所得稅=(2000×16%-2500×8%)×25%-33=-3萬元

    方案4: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000+1000×15%)×25%=287.5萬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2000×16%-1000×8%)×15%=36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2000×16%-1000×15%)-36=134萬元

    利潤全部分回后應補繳所得稅=(2000×16%-1000×15%)×25%-36=6.5萬元

    ④假設4:若母公司所得稅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稅率,母公司稅率為25%,且子公司的稅后利潤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結論: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資時,不論是否享有優惠稅率,向企業拆借的資金都不能超過稅法限定的范圍,否則經過納稅調整,非但沒有起到轉移稅負的作用,反而要繳納更多的所得稅;第二,當母公司的所得稅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稅率時,要盡量把利潤留在稅負低的企業,不要分回,并且盡量減少拆借資金,以免利潤從低稅負地區向高稅負地區流動。

    3 擇優企業并購重組方案減少現金凈現值的流出

    對集團企業來說并購重組是極大概率發生的事件,也是當前輔業產業集團企業改革的重點。為了優化資源,整合產業鏈,構建更適應市場的現代企業組織結構,并購重組是必經之路。國家為了鼓勵企業改革,對并購重組這一經濟行為推出了許多相關政策和稅收優惠,這就為企業在進行并購重組規劃時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業發生合并重組時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①一般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股權或轉讓的資產、負債的價值,并與被合并企業原先的賬面價值相比,資產增值部分被認定為收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余額在合并后不得結轉至新企業繼續稅前抵扣。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②當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的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其他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等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主管稅務機構批準,被合并雙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第一,被合并企業在股權轉讓之前不確認資產的轉讓利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待企業合并后由合并企業計算損益,存在資本或股本溢價時以資本利得的形式繳納所得稅。企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之前未了結的全部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存在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可結轉至合并企業繼續稅前抵扣。第二,合并企業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計算兼并收益。

    供電輔業集團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稅收籌劃的同時也要兼顧籌劃的效率和效果。伴隨我國稅制改革和電力改革的不斷深入,供電企業的稅收籌劃研究也將不斷地推陳出新,必將形成企業發展和政府監管相互促進、相互改良的良性循環。

    第5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 財務狀況; 納稅問題; 稅收籌劃

    一、公司業務概況及財務狀況分析

    (一)公司業務概況

    陜西中遠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地處中國政府鼓勵發展的中西部地區,是經鐵道部及西北機械廠委托在全國范圍內對西北機械廠生產的大型養路機械設備及其產品配件進行科研開發、國產化替代和商業經營運作等科工貿一體的企業。

    中遠公司是由西北機械廠、電力機械研究所和西北機械廠部分職工共同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西北機械廠國有股占5%,電力機械研究所出資5%,其余90%由職工出資,并組成職工持股會。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機械制造、批發、零售、代購代銷,機械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并具有商品進出口權。西北機械廠廠辦發文明確委托授權中遠公司配置大型養路機械關鍵配件,國家對鐵道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強調,配件儲備金額應不低于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5%,大型養路機械由于技術含量高,其配件儲備金額占固定資產原值比例應適當提高,目前掌握在7%左右。應該說,中遠公司的銷售前景看好。

    中遠公司目前主要生產銷售的產品是穩定車、小型機車、道床配碴整形車等幾種大型養路機械的關鍵零部件,另外還有自行開發設計的鐵路機械及零部件加工,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充分發揮了各種大型養路機械對鐵路線路提速、運輸擴能及道床養護的作用,保證了大型養路機械的正常安全使用。

    (二)財務狀況分析

    中遠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來,財務狀況呈現穩步增長的良好勢頭。截至2006年中期,資產總量達80 000萬元,凈資產達56 000萬元。2005年實現銷售收入7 800萬元,銷售利潤率約為10%,實現利潤總額780萬元,計繳企業所得稅240萬元;2006年預計可實現利潤900萬元,預計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2007~2008年每年預計至少能實現銷售收入1億元,預計每年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20萬元。

    (三)財稅特征分析

    中遠公司屬于制造業,其主要財稅特征如下:

    1.以產品生產經營為核心,其經營過程表現出明顯的周期性,即企業設立、采購活動、生產活動、銷售活動、再投資活動貫穿于企業的每個經營周期。因此,在不同活動中考慮財稅管理和稅收籌劃,并且考慮財稅管理的時間周期協調性。

    2.成本、費用在產出中的比重較高,財務核算相對明確,規律性強。

    3.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多個層面,是現行各種稅的主要納稅人,但稅金多集中于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4.資本運營與稅收籌劃的結合,兼并收購、資產重組,也是制造企業理財的要求。

    中遠公司納稅籌劃的關鍵有兩點:一是重視經營流程的涉稅分析。制造業經營流程有三個主要環節:采購、生產和銷售。籌劃的關鍵是在經營流程中尋找不合理的涉稅問題,并將三個環節合理地連結起來。二是選擇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制造業涉及的稅收優惠非常多,選擇的余地較大。

    二、公司納稅問題分析

    中遠公司屬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于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17%的增值稅稅率。經過調查分析中遠公司實際業務狀況和財稅情況、納稅情況,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一)銷售收入與勞務收入混淆

    中遠公司大型養路機械配件的銷售價格中包含所有壽命期內的后期技術服務費,造成產品銷售收入與勞務收入混雜在一起,按稅法規定被界定為混合銷售,在實現配件銷售時多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這部分勞務收入平均約占總銷售價款的20%~30%。因此,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多計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雖然方便了客戶的交易及結算,但對公司來講卻多負擔了增值稅款。

    (二)收入的性質界定及賬務處理

    公司銷售收入份額中,約有60%來自于小型機車的生產銷售,30%來自于與西北機械廠大型機車配套的配件銷售,而配件的銷售只是作為流通環節商貿性質的收入入賬(公司2004年10月以前的賬務處理均按商貿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能夠作為自產產品銷售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

    (三)產品成本核算的缺陷

    公司外購、裝配的配件,需要經過進一步加工、增設一些關鍵部件,提高其原有性能。在這一環節中需要公司自行研發,有較高技術性工藝過程的參與,且加工裝配后的配件能夠對我國鐵路提速、鐵路行車安全提供保障。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購進的配件應作為原材料,而不應作為流通環節的購進存貨。在加工、研制過程中應采用成本歸集和核算方法計算出最終產品的制造成本,將其納入工貿企業成本核算體系。

    (四)關于銷售費用提成問題

    公司的修理服務勞務由高技能技工完成,對于銷售及修理服務勞務采用銷售提成制,而銷售提成部分并未通過銷售費用反映,在稅法上也不允許稅前列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前扣除項目金額。

    (五)關于技術工人及合同工人勞務費問題

    由于公司在不斷擴大業務范圍和服務領域,聘用了許多技術工人和合同工人,而這部分人員的報酬絕大部分采用了勞務費形式,這不利于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減少企業所得稅額,故這部分勞務費支出應進一步合理處理,通過規范的財務核算予以解決。

    (六)關于西北機械廠股權問題

    西北機械廠持有中遠公司5%的股權,并且雙方之間又有極為密切的業務裙帶關系,這很容易被認定為關聯企業,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及交易行為不可避免地被認定為關聯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交易價格和稅款征納。

    三、公司納稅籌劃建議

    針對發現的上述財稅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合理籌劃,減少納稅失誤,合理降低公司稅負。

    (一)維修勞務收入的剝離

    中遠公司產品和配件銷售價格中應盡量將維修勞務收入剝離,優化調整產品銷售收入,一方面實現賬目清晰;另一方面推遲維修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間,合理降低稅負,這也是符合稅收政策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做法。

    (二)適用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地處中西部地區的中遠公司,爭取創造條件享受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也是開展稅收籌劃活動的基本思路之一。根據[2001]73號文件、財稅[2001]202號文件及國稅發[2002]47號文件,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針對該優惠政策,中遠公司應該創造條件爭取享受。

    1.主營業務收入的合理劃分與調整。中遠公司的收入總額中,有60%來自于小型機車的生產銷售,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有30%來自于與西北機械廠大型機車配套的配件銷售,作為流通性質的其他業務收入。若把配件的銷售收入由原來作為流通環節商貿性質的收入調整為按工貿性質的收入入賬,則來自于國家鼓勵類產品的主營業務的收入會提高到90%,遠遠超出優惠政策對主營業務收入70%的限制,可以享受西部開發減稅優惠政策。選擇適合企業管理要求的會計政策,是一種適應環境、主動籌劃的智慧行為。這里需要將部分存貨納入制造成本核算體系,以形成主營業務成本與主營業務收入的配比。

    對中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作上述重新劃分與調整的理由如下:一是中遠公司的營業執照中明確標明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鐵路機械制造、批發、零售等業務,可以按工貿企業會計制度核算主營業務收入;二是公司銷售的大型機車的配件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且一部分產品和配件已經返銷出口奧地利;三是由于環境的變化和科技的拓展,西北機械廠授權中遠公司“配置”配件的情形已經改變,中遠公司不再是外購配置,而是自行研發,因此可以變更委托授權書,變更“配置”字樣為“研發生產及配套銷售”字樣,這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四是中遠公司產品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第九項“鐵路項目”中“既有線路提速及擴能”、“鐵路行車安全技術保障系統開發”的規定。

    2.組織調整,機構分設。鑒于目前中遠公司生產銷售的大型機車配件是否屬于高科技含量產品,以及將配件的銷售收入由原來作為商貿性質的收入調整為按工貿性質的收入入賬的做法,是否能夠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還需要一個溝通、認定過程。

    筆者建議可以適當調整業務范圍,進行組織分立,具體可以將配件的加工與裝配業務,自行研制開發的小型機車的生產銷售業務,以及配件、小型機車的維修業務區分出來,分設為3個獨立的法人企業。機構分設可以使小型機車的生產銷售企業業務單純化,其受國家鼓勵類產品的主營業務收入必然會由于分立而達到70%以上,即企業分立會相對提高鼓勵類產品的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滿足西部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這樣就可以享受西部開發減稅優惠。至于配件的加工生產銷售業務,得到技術鑒定后,也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維修業務的獨立可以使公司的混合銷售收入得到分解、凈化,合理降低企業的稅負。

    對于機構分設會給公司帶來分立成本,如果分立成本大于節稅收益,則機構分設不合算。對中遠公司未來2年的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及分設后的節稅收益進行測算,未來2年(2007~2008年)每年預計至少能實現銷售收入1億元。退一步講,若只考慮小型機車業務的所得稅減稅利益,小型機車的銷售收入占公司總收入的60%,所得稅稅率由33%降為15%,則僅小型機車而言,未來2年的節稅額=10 000×60%×(33%-15%)×2=2 160(萬元)。

    3.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中遠公司一直與電力機械研究所合作,得到研究所技術方面的大力支持,公司生產銷售的自行研發產品比重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不斷增加,且與當前的鐵路線路提速、運輸擴能及道基養護有著極為直接的密切聯系,中遠公司研制開發生產的產品已經出口遠銷到歐洲等地區世界市場。2004年又與美國一家公司達成合作協議,開發生產高速封閉列車及無縫焊接技術,這將對列車行車安全、列車性能的提高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持。這種先進性、安全性的技術完全可以通過技術部門的鑒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從而使中遠公司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按稅法規定,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2年所得稅。這也是中遠公司稅收籌劃的一條捷徑,中遠公司目前已經申請成功,正式成為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

    第6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關鍵詞】 營改增; 中小企業; 稅負影響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4-0120-04

    一、引言

    盡管中小企業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受到“稅負重、成本高、融資難”等問題的困擾,對其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附加值形成了一定的障礙。同時,也不利于產業間的融合發展及經濟的轉型升級。鑒于此,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旨在完善稅制改革和結構性減稅,為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促進作用[1]。2012年上海對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試點,隨后國務院決定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北京、江蘇、浙江等10個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且逐漸擴大到多個行業和領域[2]。2016年5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營改增,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3]。實施營改增后大多數企業稅負得到減輕,但對于某些行業卻出現了稅負不減反增的現象。

    二、營改增對中小企業稅負的影響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計入營業收入總額中,只對其中的增值部分進行征稅,避免重復征收。根據相關規定,依據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營改增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年應稅銷售額(不含稅)為500萬元以下的,則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的稅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稅方式為,應納增值稅額=應稅銷售額×3%,即應交增值稅額=I/(1+3%)×3%=I×2.91%,其中I為銷售額,對應換算成營業稅稅率為2.91%,因此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若其在營改增前對應的營業稅稅率大于2.91%(營改增前營業稅根據行業不同采用3%~20%的稅率),那么,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普遍有所降低。也就是說,營改增能降低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

    (二)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年應稅銷售額(不含稅)為500萬元(含)以上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采取憑票扣稅辦法,逐環節抵扣,允許扣除上一環節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已征稅款。當前稅率按行業不同分別為6%、11%、13%和17%。

    計稅方式為,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即應交增值稅=I/(1+t1)×t1-C/(1+t2)×t2,其中I為銷售額,不包括免稅收入;C為可抵扣的進項稅成本;t1為銷售商品或服務對應的增值稅率;t2為取得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率。當企業同時具有17%、11%、6%、3%四檔稅率,分別計算求和即可。

    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由于其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因此,其稅負不僅與年應稅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及對應的增值稅率有關,還與其經營成本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多少有關,成本中可抵扣的部分比重越大,納稅人承擔的稅負就越低。反之,不降反升。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稅率,稅負不同;采用相同稅率,不同種類的納稅人稅收籌劃不一樣,稅負也不一定相同。所以,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更復雜。

    (三)稅負影響的傳導機制

    營改增無論是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都是通過減輕其稅負這一誘導機制來促進企業發展。實施增值稅后下游企業購買應稅的商品或服務可以抵扣,避免了因產業分工而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主要表現為:

    1.隨著營改增的擴圍,逐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中小企業獲得可抵扣進項稅額就會增多,外購商品或服務就能夠得到更充分的抵扣,有利于其稅負的減輕,又由于企業的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這會誘導中小企業業務外包,發揮比較優勢,突出自身特色,加快主輔分離,有利于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生產[4]。

    2.利用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購進設備及技術改造與研發的成本,促進企業更新設備與生產技術升級改造,增強核心競爭力。

    3.通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助于企業間、產業間整合業務資源,分工合作,協作發展,形成相對完整的生產鏈,進而推動產業間融合發展,利于中小企業轉型發展及產業集群的形成[5]。其影響路徑見圖1。

    總之,營改增主要是利用進項稅額的抵扣來實現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企業能否在營改增中獲得好處,還得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大小、抵扣鏈條的完善程度以及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下面可通過案例來予以解讀。

    三、廣西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比分析

    (一)RY物流公司概述

    RY物流公司位于柳州市航嶺路國聯物流中心,是一家從事公路運輸、包裝拆解、倉儲、全國整車和零擔業務等物流服務性的小型企業,于2013年8月實施營改增,為一般納稅人。RY物流公司在營改增前公路運輸、裝卸搬運適用營業稅稅率為3%,倉儲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實行營改增后,公路運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裝卸搬運、倉儲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二)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照

    從表1中可以看出,2014年人力成本和路橋費占據經營成本為33.36%,這部分費用是無法抵扣,能抵扣的燃料費、維修費以及聯運成本約占比42.44%,但并不能完全獲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成本總和只占總可抵扣成本的85.5%,其中燃料費占比為85.4%,維修費占比為77.4%,聯運成本占比為82.1%,這也意味著有14.5%的可抵扣成本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不能抵扣,這也就造成了稅收成本的增加。通過表2和表3發現,2014年全年的進項稅額為439 444.57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50 660.89元,所納的增值稅稅額高達311 216.32元,而按原營業稅計算所交營業稅為290 637.68元。因此,營改增后該公司所交稅額多了20 578.64(311 216.32

    -290 637.68)元。

    2.2015年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對照

    從表1中可以看出,2015年人力成本和路橋費占據經營成本為32.29%,這主要是由于2015年降低了人力成本,增加了業務量。無法抵扣的費用占比為48.66%,較2014年下降1.21%;能抵扣的燃料費、維修費以及聯運成本約占比42.36%,但能完全獲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比例增加了。從表2中可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成本總和占總可抵扣成本的96.77%,其中燃料費占比為96.2%,維修費占比為95.2%,聯運成本占比為96.3%,較2014年的85.5%上升了11.27%,這也說明該公司在2015年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意識增強了。另外,購進的新設備占總成本的1.53%,增加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就造成了稅收成本減少。通過表2和表4發現,2015年全年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7 176元,較2014年的439 444.57元增加了67 731.43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95 300.8元,較2014年的750 660.89元增加了44 639.91元,所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288 124.8元,而按原營業稅計算所交營業稅為306 409.4元。因此,在2015年,營改增后該公司所交稅額少了18 284.6(306 409.4-28 8124.8)元。具體情況如表1―表4。

    3.小結

    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稅制改革前后RY物流公司稅負發生了變化,實行營改增后,公路運輸所征稅率由3%上升至11%,裝卸搬運所征稅率由3%上升至6%,倉儲所征稅率由5%上升至6%。2014年由于其進項稅抵扣效應不大,最終導致其稅負不降反升了。如2014年采用增值稅計算的稅負額比采用營業稅計算的稅負額多了20 578.64元。但2015年,RY物流公司充分利用好營改增政策,使稅負相比同期的營業稅降低了18 284.6元。這說明了營改增對一般納稅人的影響更復雜,也能促使企業做好稅收籌劃。

    (三)RY物流公司稅負情況變化的原因分析

    1.2014年RY物流公司稅負不降反升的原因

    (1)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存在不足。路橋費、職工薪酬及福利是RY物流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最經常發生的一項基本費用,可是在可抵扣范圍中并不包含路橋收費、企業內部員工的勞務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而過路過橋、職工薪酬及福利、車輛折舊所占總成本費用的比重高達49.87%,使得該公司很大部分的成本會因這些原因不能獲得抵扣,從而導致可享受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了很多。另外,燃料費、汽車維修費、聯運成本雖然可抵扣,但也無法完全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燃料費可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85.4%,汽車維修費為77.4%,聯運成本為82.1%,從而也減少了進項稅額的抵扣。

    (2)企業管理不善與業務不精。首先,不注重對供應商的選擇,導致部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抵扣。其次,由于在發票的傳送、整理及對增值稅發票的認證等過程經常需耗費大量的時間,結果由于種種原因對部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及時認證、及時入賬,影響了稅票的時效性,由此導致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及時抵扣銷項稅額。另外,企業內部缺乏相互溝通與聯系,公司相關人員缺乏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未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可抵扣的進項稅由于發票的缺失而不得抵扣,造成企業損失。

    2.2015年RY物流公司稅負下降的原因

    (1)提高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的意識。鑒于對2014年稅負情況的分析,該公司加強了對相關人員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的培訓,強化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索取意識,對供應商的選擇及增值稅抵扣環節變得更謹慎。

    (2)購進新設備。由于人工費不允許進行進項稅扣除,公司改變了經營方式,即降低人工成本,增加新設備的購進。2015年購進新設備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7 564.3元,占總進項稅額的3.46%。

    四、中小企業應對營改增的相關建議

    通過對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發現中小企業能否獲得營改增政策的紅利,除營改增的稅制改革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外(抵扣鏈條的完善、抵扣范圍大小的確定),還與中小企業本身能否利用好政策有很大的關系。為此,通過對RY物流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情況分析,以期為類似的中小企業提供借鑒。

    (一)提高抵稅的意識,強化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增值稅有別于營業稅,它可以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稅。從上述案例分析可知,2015年RY物流公司剔除購進新設備所獲得的進項稅額17 564.3元外,僅通過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得率就使稅負相比稅改前少了720.3元。因此,進項稅額抵扣的多少對公司稅負高低至關重要。而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若未能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也無法抵扣。另外,一般納稅人購進商品或服務的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也不盡相同,也會影響其實際稅收負擔。所以,為降低自己的成本,作為下游的企業應盡量選擇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適上游供貨商。

    1.重視合作伙伴的選擇

    如果中小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要注重供應商身份的選擇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盡可能地選擇企業制度比較健全的可獨立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作為合作方(供應商或分包商),這樣可以增加進項稅額的抵扣數量,達到降低企業的實際稅負。對于因種種因素導致開具專用發票困難或者無法開具的供應商在與其合作時,盡可能在價格上取得優惠。

    2.做好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認證、取得與抵扣環節

    要嚴格遵從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規定,強化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認證、抵扣等環節,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要積極索要發票,不能因為放棄取票,導致無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增加稅負。對獲得進項發票應及早認證、及時入賬,發現問題盡早解決,以防過期不能抵扣(即開票日起超過180天未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申請認證的不能抵扣),有效降低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如果采購發生在月底,企業應盡可能在當月取得發票抵扣,減輕企業稅負。

    3.注重增值稅相關業務的培訓

    企業內部各個部門及相關人員加強增值稅業務知識的學習與培訓,財務人員要能精通相關的增值稅法規、抵扣項目和核算方法,能夠準確進行核算。各部門及相關人員要相互溝通,完善企業的發票體系,以減少或規避不合理的稅負。

    (二)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因為進項稅額可以憑票抵扣,營改增實際上能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很多新的機會。企業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尋求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能使更多的項目進行合理的抵稅,或通過內部規劃進行稅負的有效轉嫁,降低企業的稅負水平。

    1.不同業務收入分開核算。根據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營改增后,中小企業一般納稅人各項收入涉及6%、11%、13%、17%等稅率,不同性質的收入,不同經營方式所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稅率是不同的,如上述案例,RY物流公司的公路運輸業務所對應的銷項稅稅率為11%,裝卸搬運、倉儲業務稅率僅為6%。因此,企業同時經營幾種不同業務的需要合理劃分所屬業務的收入,應按照業務類別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銷售額,對照適用稅率分別計算稅額,避免從高征收,以降低整體的銷項稅額。

    2.固定資產購進與技術引進的I劃。營改增后,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降低購進固定資產與引進先進技術的成本。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不影響正常經營以及資金充沛的前提下合理籌劃固定資產的購進與技術的引進,通過購置技術較為先進的固定資產,還可提高生產效率及市場競爭力,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2015年RY物流公司人力成本為908 973元,較2014年的1 090 768元降低了181 795元,通過新的設備購進提高了生產效率,營業收入由2014年的8 760 000元上升為9 256 030元,增加了496 030元,還獲得了17 564.3元進項稅額。

    五、結語

    營改增初期,有些可抵扣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稅收可能會上升。但是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享受到的益處將會顯現。從長遠來看,營改增有助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做強做優。由于人工費用不能做進項稅扣除,長期而言,中小企業必然會充分利用好增值稅政策,利用進項稅稅額的抵扣來降低新購資產與技術的成本,這進一步激發企業追求高新技術的積極性,改變現有經營方式,實現專業化分工,有助于供給側改革;同時隨著勞務派遣、勞動力外包行業的發展,各類專業化的管理、服務團隊也會快速興起。另外,營改增也能誘導中小企業更好地進行產業升級,調整產業結構,有利于中小企業產業融合發展,形成現代化產業集群。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A].2011.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A].2013.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A].2016.

    第7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摘 要 房地產開發具有投資大、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其耗用資金之大、涉及領域之廣、產業鏈條之長,為其他行業無法比擬。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稅種至少有10種,平均稅負高于國內其他行業,總體稅率偏高。如何通過納稅籌劃達到企業稅負最低,從而減輕資金壓力、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納稅籌劃 臨界點

    一、 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現狀

    (一)企業沒有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實際工作中,很多領導和員工沒有認識到納稅籌劃在提高企業資金利用效率,降低企業資金成本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領導不重視納稅籌劃,員工也不愿意投入時間和精力來做企業的納稅籌劃,使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能形成一個良好的籌劃環境,納稅籌劃水平偏低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錯誤的認為納稅籌劃是財務部門的工作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事前籌劃。很多房地產企業決策人認為:稅收是財務部門的工作,財務部門所做的賬務處理決定企業的應納稅額,出現多交稅或被稅務機關處罰是財務人員的責任。財務只是對企業經營成果進行核算和反應,而稅收是企業在土地轉讓、開發經營、銷售房產等過程中產生的,決策人進行這些業務之前的納稅籌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決策人沒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等合同簽訂后才發現稅負過重,想通過賬務處理來解決納稅問題,此時稅收已產生,已不存在所謂的納稅籌劃了。正確的納稅籌劃觀念為:合同決定稅收,決策人在決策前可先與財務人員、稅務事務所進行商討,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各部門之間互相配合,規避企業的納稅風險。

    二、 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偷稅漏稅是國家法律所不容許的,稅收征管法對各種違法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懲罰規定。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項原則:第一,合法性原則。在稅收籌劃中,首先必須嚴格遵循合法性原則,這是納稅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行為的根本特征。第二,事前籌劃原則。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企業經營活動一旦發生,納稅義務也隨之產生,納稅人此時覺得稅負太重,在做任何籌劃都是徒勞的,經不起稅務部門的檢查。第三,目標性原則。企業事前應分析企業的納稅環境,掌握存在的問題,考慮籌劃的可能性,制定籌劃的目標,然后確定實現目標的方法。

    三、 房地產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充分利用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來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稅法制定了大量的優惠政策,納稅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依靠納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

    (二)利用企業或項目分拆

    分拆法是通過將收入在兩個或者更多的納稅人之間分配,或者將混合著不同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進行拆分。通過降低納稅人的應納稅基礎,減少應納稅額,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利用稅率臨界點

    通過稅率的差異來調整應納稅額的方法。適用于具有多種稅率的納稅項目,通過納稅籌劃達到最佳稅負點,使納稅額最低。

    四、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的納稅籌劃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稅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建筑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實際工作中,房地產企業要測算增值率,如果測算的增值率略高于20%時,應設法使增值率≤20%。改變增值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合理定價。通過適當降低價格減少增值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二是增加扣除額。如房地產公司可將房屋進行簡單裝修或適當改善開發項目的住宅環境,通過提高房產的質量來適當增加扣除項目,既能提高市場競爭力,又能合理避稅。三是分解銷售價格。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產銷售價格,就有可能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通過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來減低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很多房地產在出售時已經進行了裝修,房地產企業可以將裝修作為單獨的業務獨立核算,這樣就可以通過兩次銷售房地產來進行納稅籌劃。房地產企業可將經裝修過的房屋出售分為兩個合同:房屋出售合同和房屋裝修合同。房地產企業只需對房屋銷售合同部分核算土地增值稅,在合理的情況下,盡量增加裝修合同金額,減少裝修對應的成本,以降低增值率。土地增值稅共設定30%、40%、50%、60%四檔稅率。如果銷售過程中增值率略高于兩極稅率檔次交界的增值率時,房地產企業就需要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所以以上的方法不僅僅適用于20%臨界點的籌劃。在納稅籌劃時開發商應考慮如何使房價在同行中最底,應繳土地增值稅最少,所獲經營利潤最佳這個問題。

    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通過代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進行籌劃。第一種是代建房方式。稅法規定,代建房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之初便能確定最終客戶,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進行開發,而不需要采用先開發后銷售方式。這種籌劃可以是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客戶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購買各種材料設備,也可以由客戶自己購買和取得,關鍵是房地產產權沒有發生轉移。通過代建房方式建房,房地產企業只需按代建收入的3%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的附加稅。第二種是合作建房方式。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比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準備修建住宅,則該企業可以通過預收購房者的購房款作為合作建房的資金。這樣,從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而房地產企業只需對建成后轉讓屬于房地產公司的住房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商品與勞務稅。房地產企業繳納營業稅的范圍主要有:銷售不動產,自營建筑、修繕和裝飾工程作業和出租自行開發的商品房等業務。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按各自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使用稅率。銷售不動產的稅率 5%,自營建筑、修繕和裝飾工程作業的稅率3%,出租商品房的稅率5%。房地產企業在存在不同的生產行為的情況下,應使用拆分法,對基數進行準確劃分,區別各自的應稅行為,分別適用各自稅率,既準確反映了經營狀態,又減低了公司稅負。例如,A房地產企業銷售精裝修后的住宅,總建筑面積80000,預計銷售單價10000元/。如果A與買主按10000元/的價格簽訂銷售合同,商品房銷售完后A應繳納營業稅10000×80000×5%=4000萬元。如果A與買主按8500元/的價格簽訂銷售合同,然后按1500元/的價格簽訂裝修合同,商品房銷售完后A應繳納營業稅8500×80000×5%+1500×80000×3%=3760萬元。兩種不同的銷售方式后著比前者節稅240萬元。對于混合銷售行為要通過簽訂勞務合同,使所提供的建筑業勞務與應繳納增值稅的勞務相分離開來,從而按照營業稅率3%進行納稅籌劃而不是17%繳納增值稅。

    為了促進銷售,房地產企業在銷售不動產時推出促銷活動是常有之事,在選擇促銷方式上需要合理籌劃。例如,B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了一住宅小區,準備在國慶前開盤銷售,并推出一個促銷方案:凡在當年10月1日―10月7日與B簽訂購銷合同的客戶,均可贈送價值3000元的空調一臺。該促銷活動吸引了不少客戶,在優惠期間共實現銷售收入2000萬元,并送出空調200臺。根據稅法相關規定,B的促銷活動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贈送的空調應按市場價值并入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B應納營業稅=(20000000+3000× 200)×5%=103萬元。如果B更換另一種促銷方式,直接給出3000元的購房折扣,將贈送空調的價值抵為購房折扣,以降低成交價。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值為營業額。在這種促銷方式下,B可按折扣后的金額為營業額,應納營業稅=(20000000-3000× 200)×5%=97萬元。后一種促銷方式比前一種節稅6萬元。

    (三)房產稅的籌劃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計稅余額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有兩種征收方式:其一、根據房產計稅余額的1.2%征收;其二、根據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財稅【2008】152號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按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屋原值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對于土地使用權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取決于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如果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納稅人會計核算時應將土地使用權通過“在建工程”計入房產原值的,應按賬簿“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屋原值計征房產稅,而不得為減少基數而分離土地使用權成本。如果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房產原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權,計征房產稅時是不包含土地使用權成本的。假設,房產公司自建自用的辦公樓等房產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2000萬,按30%計算房產的計稅余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比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每年要多交房產稅2000萬×(1-30%)×1.2%=16.80萬元。企業在房產稅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會計制度這一因素。

    房產稅稅率的特殊規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于同一房產出租行為,就房產稅而言,出租給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稅負是出租給個人用于居住稅負的3倍。所以,房地產公司在進行房產出租時,在可獲得租金差不多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出租給個人用于居住這一方式。

    對企業而言,將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附屬設施一同出租給其他企業是常見的情況,按照現行的房產稅法規定,在同一份租賃合同中簽訂的相關標的,將視為一個整體征稅。如果將房產和附屬設施不加區分,附屬設施租賃收入也按12%稅率征收房產稅。因此為減輕企業負擔,對于房產公司將房產和附屬設施同時租賃的行為,應分別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在當地稅務機關允許的前提下,盡量壓縮房屋租金,提高附屬設備租金,已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段光勛.房地產開發企業財稅實物疑難解答.2010(1).

    [2]黃劍偉.納稅籌劃的方法與原則.中華會計網校網站.

    省略/new/429/430/431/2006/7/ma2705354831167600217235-0.htm.

    第8篇:公司稅收籌劃分析范文

    摘 要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就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相關事項出臺《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打破了傳統以預征為主的繳納方式,實行清算繳納方式,至此以來,使得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企業稅費中占據較大的比例。因此本來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會計與稅務處理方法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以期對現代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土地增值稅 會計處理方法 稅務處理方法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進行分類。其中依據企業類型不同可將房地產企業劃分為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與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具體內容如下:

    (一)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以當期營業收入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而言,其借記科目主要表現為:針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稅金及附加;針對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稅金;針對于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股份制等;其應貸記的科目有: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以當期營業收入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而言,其借記科目主要表現為:針對于工業、商業、外商投資等企業的其他業務支出;針對于金融企業的其他營業支出;針對于餐飲、游樂等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針對于旅游、投資等企業的營業稅金;針對于外商投資銀行的其他營業稅金等。其應貸記的科目有: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的分類

    依據工程項目完成的情況,可將房地產企業劃分為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的房地產及項目竣工或辦理結算后三大類。

    (一)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

    對于轉讓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而言,其借記科目主要表現為: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及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其貸記科目主要表現為: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的房地產

    就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來說,其應借記的科目有: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其應貸記的科目有:銀行存款。

    (三)項目竣工或辦理結算后

    在對土地增值稅清算進行清算時,應做好調整前期征繳土地增值稅款工作。同時,對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科學合理編制,最終計算確定土地增值稅清算金額,其中應借記的科目主要表現為: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待攤費用――預繳土地增值稅。其應貸記的科目有: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需對稅額進行補交時,其應借記的科目有: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其應貸記的科目有:銀行存款。需退稅時,其應借記的科目有:銀行存款;其應貸記的科目有: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務處理方法

    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會計視角上所確認的預售收入在稅法中主要表現為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銷售收入。”

    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依據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其中開發產品在開發過程中通常以預售方式銷售取得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并直接計入利潤總額預繳。另外,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需結合實際利潤實現再次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土地增值稅需在預計利潤中進行扣除。”這里所提及的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主要指的是營業稅金及其附加。

    下面介紹處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成本分攤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成本,一般可劃分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兩大類,即建筑成本構成比較復雜,既包括前期費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還包括與開發產品相關的配套設施費用,以及預提的商品房維修費用、白蟻防治費等其他間接費用;土地成本構成則比較簡單,即取得用于開發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支出。

    下面對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的售房屋面積比例法進行論述。對于同一小區內開發的結構、用途不同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價修正法進行計算分攤,土地成本可采用售價比率法進行計算分攤,而且這兩種方法應合并進行,分步實施。

    四、房地產企業增值稅會計處理策略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轉變房地產項目開發方式。一是房地產企業依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積極與其他企業合資建房,以此減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降低房地產企業成本;二是房地產企業依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實行房屋租賃,租賃體制下的房地產企業僅需交納房產稅,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產企業的稅負水平。

    合理利用扣除項目降低應納稅額。房地產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降低借貸利率,如當房地產企業實際發生的利息超過稅法規定的開發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時,需要企業出示金融機構證明,之后依據國家相關稅法規定對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及其他可扣除項目進行分項計算,反之亦然。

    (二)新增房地產會計科目

    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突飛猛進的發展,房地產企業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核算方法已經不能夠滿足現行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的需求,因此,這就需要現行房地產企業在《企業會計制度》的指導下新增會計科目。總結而言,主要新增五大房地產會計科目:一是“開發成本”科目。由該科目承擔房地產企業開發費用和成本的核算業務;二是“周轉房產品”科目。由該科目承擔安置拆遷居民周轉使用房屋核算業務;三是“開發產品”科目。由該科目承擔已開發完工、經驗收合格的房地產核算業務;四是“開發間接費用”科目。由該科目承擔除行政管理部門承擔費用以外的其他間接費用核算業務;五是“出租開發產品”科目。由該科目承擔用于出租經營但未轉為固定資產的土地和房屋核算業務。之后,將其五大新增科目一并計入報表的“存貨”項目。

    (三)不斷完善房地產企業收入核算

    (1)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標準。就我國現行房地產企業商品銷售而言,其主要包括四個步驟,即簽訂預售合同并預收房款、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作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驗收以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上四個環節在房地產商品銷售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過程中缺一不可,一旦出現四環節的缺失,勢必會給房地產企業帶來諸多風險,為此,這就要求我國房地產企業堅持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標準,進而,保障房地產企業收入核算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

    (四)不斷完善信息披露內容,進一步提升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金量

    首先是加強項目現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力度。現行房地產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包括銷售房地產收到的現金、購買工程物資以及支付工資,實行分項目現金流量信息的有效披露,有助于提高其先進流量信息的有用性;其次是不斷增加土地儲備量及成本構成的信息,實現對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房地產企業信息使用者準確的判斷土地儲備的信息。

    五、結語

    受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性的影響,以致企業在實際繳納土地增值稅優先于企業所得稅前將發生會計上確認費用滯后現象。就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所得稅受其他因素影響不大,特別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考慮到資金的擁有時間價值。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處理會計稅務處理時應善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企業稅負,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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