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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族信托;信托登記制度;不動產信托
一、 導言
2001年中國《信托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信托業走入了一個全新的法制時代。此后的十余年可謂中國信托業的輝煌時期,信托行業資產管理規模每年呈幾何倍數增加,截止2015年第三季度,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達到15.62萬億,成為與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并齊的現代金融四大支柱行業。但是,絢爛之后終會歸于平靜,進入2013年以來,信托業在國家經濟深度調整、同業競爭壓力增大等多重因素的擠壓下,開始進入下行通道,信托行業的發展速度放緩,整個行業不得不開始思索轉型之路。家族信托就在這樣一個背景之下進入了信托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視野,成為近年來的一大熱點。
二、 家族信托的內涵界定
1. 家族信托的定義。家族信托(“Family Trust”)這一名詞最早出現于19世紀末美國的“鍍金年代”,是資本家保護個人財產、實現家族資產傳承的一種方式。嚴格來說,“家族信托”并非一個法律概念,而是出于商業目的而創設的一個信托種類,雖然各國對這一制度稱呼不同,但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也已經形成了較為統一的定義,即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以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將家族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 家族信托的特點。從家族信托的定義出發,家族信托的特點表現為:
(1)委托人與受益人來自于同一家族。家族信托之所以稱為家族信托,即來源于其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家族性。委托人一般為家族財富的創造者和擁有者,可能是成功的企業家或是政商名流;受益人通常為其后代,可能是信托設立時已經出生的子孫也可能是尚未出生的家族未來成員。
(2)信托設立門檻高。相比其他信托業務,家族信托的設立門檻較高,主要表現在設立家族信托的規模上,國外的羅斯柴爾德家族信托、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巴菲特家族等家族信托規模都達到了百億,我國的吳亞軍夫婦、潘石屹夫婦、李嘉誠家族等家族信托規模也都達到數億規模,目前內地家族信托實踐中最低設立規模為3 000萬元人民,也顯著高于其他信托類型。
(3)委托人意思自治度強。信托是一種靈活度極高的制度,只要根據信托當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創設多種多樣的使用方法。家族信托更是高度強調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屬于高端定制化信托產品,從家族信托財產的種類、受益人的選擇、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原則到設立家族信托的地點、適用的法律以及存續的時間等,全都依賴于委托人的參與與決斷。
(4)家族信托財產多樣化。可以設立家族信托的財產豐富多樣,包括現金、股權、房地產、古董、字畫、珠寶等,只要是制度允許,委托人可以將其名下任何財產作為家族信托的財產。
(5)受托人專業化程度高。家族信托對受托人的專業化程度提出了極高的要求,這是基于家族信托存續時間長、受托管理資產規模大、受益人范圍廣等客觀因素決定的,受托人需要具備法律、稅務、投資等各個領域的知識與能力。
三、 我國發展家族信托的現實意義
第一,家族信托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十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國家戰略轉型的重要標志。財富的穩定傳承是國家成熟、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核心抓手之一。歐美國家通過完善的財富平穩傳承機制和財富安全保障制度使國家從瘋狂的原始資本積累階段過渡到如今文明穩定的發達狀態。家族信托的實踐和發展可以為當前因為產權未確立而躁動不安的財富尋找安全、穩健、合法的出路與通道,當仁不讓地承擔起我國實現財富平穩傳承的金融機制設計職能,給產權的最終確立爭取時間和空間,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奠基鋪路。
第二,家族信托是國家經濟戰略轉型的需要。當前社會財富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眼下過剩的行業――煤炭、鋼鐵、房地產等,沉淀在這些“高風險、低收益”的產能過剩行業的資金面臨轉向,尋求“低風險、高收益”的出路,這種財富和資產的再配置是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的金融表現,是更高層面的盤活資產存量,引致財富管理和資產管理的金融需求。在國家經濟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通過構造財富和資產的配置、轉讓、傳承機制和金融產品,將從便捷的金融工具逐步演變為宏觀經濟穩定的金融支撐,經濟創新和轉型的有力抓手,社會安定和諧的堅強后盾。
第三,家族信托是社會財富積累到臨界點的必由之路。我國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積累,造就了數以十萬計的高凈值人群,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資產管理與財富傳承市場。國內多家私人銀行于2012年和2013年集中了關于國內財富人群和財富管理市場的報告揭示出我國國內巨大的家族信托市場需求空間。
第四,信托行業回歸本源主導家族信托發展的趨勢日益明朗。當前市場上的家族信托業務更多的參與者是銀行和保險資管部門,銀行的私人銀行部門憑藉高凈值客戶的資源優勢拓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產物,保險公司介入的保險金信托業務也是其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鏈延伸。但這些業務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家族信托業務,因為現行法律體系下唯一有實際操作家族信托業務牌照的金融機構是信托公司。
四、 我國家族信托的探索與實踐
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一款家族信托產品橫空出世,開啟了中國內地家族信托的先河,中國私人財富管理行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目前我國在家族信托業務方面的實踐主要有兩種模式,信托公司主動管理型以及銀行與信托公司聯手的銀信合作型。
1. 信托公司主動管理類家族信托業務。
(1)平安信托:“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托計劃”。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發行了內地首單家族信托產品“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委托人為一位年過40歲的企業家,信托規模5 000萬元,信托期限50年,不設預期收益率。平安信托的信托報酬分為固定及浮動兩部分,固定收益為信托財產的1%/年,浮動收益為信托收益率高于4.5%/年以上部分的50%。委托人自行指定受益人,并可隨時變更受益人或限制受益人的權利。委托人制定收益分配方式,可選擇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情不定量分配、臨時分配、附條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也可組合運用。
根據信托合同約定,由委托人與平安信托共同管理信托財產,委托人可向平安信托發送投資建議,平安信托運用內部風控及合規評議規則對投資建議進行評審并提供專業性的意見,經委托人同意后由平安信托執行投資指令。根據約定,該信托財產的投資范圍廣泛,可進行各類股權和債權的投資,能夠滿足不同時期委托人的風險偏好并靈活調整資產配置以應對未來的市場波動及風險。
(2)中融信托:“中融信托?承裔澤業標準化家族信托產品”。2015年4月,中融信托了“中融信托?承裔澤業標準化家族信托產品”(簡稱“承裔澤業家族信托”),該產品設立門檻為1 000萬元,信托期限為10年以上,不保證信托本金和收益。不同于市場上其他家族信托產品,中融信托的這款信托產品聘請臺灣捷鵬國際金融服務集團副總裁參與設計,借鑒了臺灣地區標準化家族信托產品的模式,在信托規模、權利義務、操作流程和服務流程都采用“類型化”的模式,具有很強的復制性和推廣性。據了解,中融信托已成立由律師、稅務師及海內外專家組成的家族信托辦公司,先后設計了多款風險偏好不同、設立門檻不同、信托目的側重點不同的家族信托標準化產品供客戶選擇,可以滿足客戶對“資產保護、子女教育、婚姻保障、退休贍養、財富傳承、全權委托”等多方面的需求,而“承裔澤業家族信托”僅是其中一款。
2. 銀信合作類家族信托業務。
(1)招商銀行―平安信托。2013年5月,招商銀行私人銀行與平安信托推出國內第一款銀信合作家族信托產品,客戶準入資格要求擁有1億以上的金融資產,5億以上的資產,設立該產品的門檻為5 000萬元,信托財產主要以現金為主,也包括債券、理財產品收益、信托受益權、股票等,未來在政策許可、條件成熟時也將納入不動產和為上市企業股權等。該產品期限為30年~50年,未到期不可撤銷。受益人為委托人的子女,根據合同約定,受益人可定期領取“零用錢”,遇到結婚、置業、創業、醫療等事項,只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由信托資金直接支付。
為開展此項業務,招商銀行私人銀行成立了一支30人的財富傳承家庭工作室,由銀行、信托、保險、法律、稅務等各領域專家組成。家庭工作室配合招商銀行內部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家族信托產品的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產品組合選擇等各方面提供意見及決策。在這款家族信托產品中,招商銀行私人銀行為主導方,擔任財務顧問與托管行,為信托產品推薦高端客戶;平安信托提供信托制度優勢、承擔事務類管理職責。
(2)北京銀行―北京國際信托。2013年底北京銀行私人銀行與北京信托合作推出了首款單一定制家族信托產品,起步門檻為3 000萬元,存續期限為5年以上,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初始受托資產僅限于現金存款,投資方向主要為金融類產品,根據客戶需求,滿足客戶在資產配置、資產轉移和資產保護等方面的需求。
與大部分的銀信合作類家族信托產品一樣,北京信托推出的家族信托產品由北京銀行擔任信托財產托管銀行及財務顧問,北京信托僅承擔事務管理類職責。
事實上,雖然家族信托的歷史源遠流長,在英美法系國家也已經屬于一種非常普及的資產管理和傳承方式,但是對于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受制于法律傳統與文化背景的不同,家族信托的發展總是磕磕碰碰,不夠通暢。實務中,大多數情況是委托人有設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但是又對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受托人的能力與操守、以及國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憂慮再三,因此,即使有部分勇于嘗鮮的委托人,也僅僅是淺嘗即止,以極少量的家族財富設立家族信托,這一現象在我國表現的更為明顯。歸根結底還是有許多障礙和法律問題沒有打通,我國的家族信托制度體系亟待完善。
五、 我國發展家族信托的制度建議
1. 完善《信托法》的建議。
(1)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完善和細化。境外家族信托財產大多是以非現金資產為主要內容,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古董、字畫、珠寶等。這些財產也構成了現今富有階層資產種類中的絕大多數。而我國現階段的家族信托的類型比較單一,主要是以資金信托為主,即信托財產是現金資產或其他流動性較高的金融資產。究其原因,在于我國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動產、古董字畫這類資產無處登記也難以登記,無法順暢地成為家族信托財產。因此,我國《信托法》中應盡快明確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為家族信托的發展掃清最大的障礙。
(2)不動產家族信托的立法考量。不動產在中國民眾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和無可替代的地位,這與英美國家的理念和情況有著很大的不同。實務中,中國的富有階層和企業家最期望將不動產作為家族信托財產,一方面期望做到不動產在家族體系內的傳承,另一方面做到不動產的投資與增值。基于將不動產轉化為家族信托財產的巨大需求,以及不動產在中國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如何對不動產家庭信托進行法律規范就顯得非常重要。在信托登記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前提下,考量到不動產的特殊性和中國民眾對不動產的特殊情結,《信托法》可考慮設專章規范不動產信托財產,結合信托作為金融手段要求流轉上的便捷性,建議規范如下核心內容:①不動產作為信托財產的,將來在進行權益轉讓時,可以不再進行產權的過戶,而只進行信托受益權的轉讓過戶;②不動產作為信托財產的,應當允許受益人將這部分信托受益權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質押融資等。
2. 加快推進《信托業法》出臺。目前,我國信托法律體系的一大缺陷《信托業法》的缺位,整個信托行業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制。正是因為《信托業法》的長期缺位,導致資產管理行業政出多門,各類的金融或類金融機構均在從事信托或者類似信托的資產管理業務,而且市場準入、監管規則等方面極不統一,這就使得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必然存在。由于我國之前只出臺過部門規章對信托行業進行監管,并未沒全面監管立法的經驗。因此,在編撰我國的《信托業法》過程中可以參考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信托業法》以及參照他們修法的一些經驗。比如,近年來,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都對自己的《信托業法》進行了多次修改,二者在修法上都趨同的開始放寬受托人的資格限制,解除信托業務管制以及不斷地提升信托制度運用的便利性,增加信托的運用方式。這些都是很值得我國在《信托業法》編寫過程中思考和借鑒的。再例如,大陸法法系國家通行的做法是以一部《信托業法》取代所有監管信托業的部門規章和文件,以統一的監管標準規范,整合監管權,規范整個信托行業,這一立法體例可以有效的解決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問題,也很值得我國在立法過程中進行學習和借鑒。
綜上所述,筆者對我國的《信托業法》的制定有以下建議:(1)《信托業法》要和《信托法》緊密配套。中國的《信托法》已經出臺,并且在中國信托發展史上留下了行業變革性的重要作用,因此《信托業法》的出臺不能和《信托法》脫節,二者應該在追求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同一目標下相得益彰。(2)我國的《信托業法》要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保持一致,要和國際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信托業監管標準趨同。與國際上主要國家、地區的信托業監管制度步調一致可以較好地推動我國信托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家族信托等移植制度的推廣和創新。(3)我國的《信托業法》順應的金融業混業經營、混業發展的趨勢。信托行業本身是一個混業經營的產物,實務操作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都在從事著類信托的資產管理業務,一些創新型信托產品也大都體現出混業的特點,如前文所列舉的多單家族信托產品都是信托公司和銀行聯手推出的。因此,我們再立法過程中,自然也應進行有針對性的約束,如此方能避免制度真空和沖突,更好的規范信托業。
六、 結語
2012年中國家族信托的破冰以來,我國家族信托的發展似乎過于緩慢,家族信托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信托公司在一次又一次的研討之后不得不放棄這一傳統而又新型的業務。當然,一個新的制度要萌芽、成長必須要經過陣痛期。家族信托行為作為在中國剛興起的新型民事法律行為,還沒有完善的管理機制和健全的法律依據,要謀發展還存在很多困難。同時作為一種金融行為,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規范、指引和保護極易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針對家族信托的產生對《信托法》進行再解讀,在法理上進行廓清,適當的創設新的法律法規成為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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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定資產 改制企業 管理
固定資產在改制企業中占較大比重,特別是以土地出讓金形式取得所有權的不動產,更有著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沿用國有企業集團的固定資產管理模式,從購置到處置環節都會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為此,企業要通過引進切實的固定資產管理機制,了解新增及現有全部資產狀況,避免重復購買和浪費;對閑置資產和使用效率低的資產進行處置,整合內部資源,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增強企業競爭力。同時保證企業財產的完整、安全,防止管理漏洞造成的固定資產流失。
一、改制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不足
國有企業的改制是企業的陣痛,也是職工的陣痛。在資產上交接不清,甚至沒有交接都直接影響著改制后的管理,造成目前在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一)制度不完整、不細化
改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多年未變,實際工作中照搬照套改制前制度,不與時俱進。
1.固定資產標準不統一。按照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資產。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將一些價值較低的資產,如打印機、活動硬盤及辦公桌椅等的購置金額直接從當期費用列支,這樣的確帶來核算上的便利,也可一次性稅前列支,但在資產的管理上會出現問題。首先,對這類資產是否盤點存在兩難。若進行盤點會導致賬實不符;若不盤點,長期數量的累積會在總金額上構成資產流失。其次,這些賬外資產顯然處于失控狀態。因為責任人或管理部門的缺失,極易造成公物私存、重復購買,甚至據為己有也無人過問。后果自然是企業資產流失,支出增加。雖不是大額支出,但螻蟻雖小可決堤。
2.盤點制度執行有瑕疵。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上對盤點有明確要求,但實際工作中往往無法保證對固定資產的定期核查,企業資產的管理檔案過于依賴財務部門。集團公司擁有大量資產分布在分公司、子公司,盤點時間的不統一也會造成企業資產不實。改制前是國有企業,母公司實為管理單位,雖各為法人,但實行的是統一管理。主管單位將資產在各公司、各部門之間調撥較隨意,特別是汽車、電腦這些移動性強的資產,有時領導一句話就變了主人,沒有使用“固定資產調撥單”的正規手續。比如母公司搬家時,拆下的空調、舊的電腦甚至辦公桌椅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直接拿去下屬公司使用,母公司方提足折舊不清理,下屬公司方嗟來之物不入賬;改制后的員工雖改變了身份,但作事的風格延續了下來,加上離開的員工根本不進行交接,如果母、子公司的盤點時間上也不統一,必然造成一方盤盈、一方盤虧。那么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3.責任、分工不明確。改制前使用的是手工記賬,財務部門根據領導簽批的報銷單內容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及留存卡片(單張),這些資料自始至終在財務部門保管。財務部門既是資產的核算部門,也是資產的管理部門。資產的使用部門或使用人對資產的情況及責任一無所知。改制后集團公司上了NC系統,錄入原始數據建賬的工作量相當大。加之財務人員對系統的不熟悉,所以在建立固定資產電子卡片時,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就沒有再建立卡片。系統按錄入卡片進行折舊計提雖沒有問題,但到年終結賬時,固定資產模塊總賬、明細賬不符不能過賬,而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大部分在改制時由使用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做了處理,只是財務上沒有消賬。因為資產的管理部門、核算部門、使用部門分工不明,處理資產問題時銜接就不到位,時隔數年后信息不全根本無法做NC初期的卡片錄入工作。為了賬賬相符,會計人員只能做打包處理,將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按總金額錄入一張卡片。一卡多物,帶來處置時不能對號入座消賬,還要進行資產拆分的二次工作。
4.預算制度缺乏剛性,考核不嚴,導致流于形式。重要購買只要有簽批立即辦理、重大購買沒有董事會授權或集體決策,不考慮預算有無或金額大小。小到一臺電腦大到不動產,往往因為是總經理的需要或董事長的意見而進行預算外購買,以年底作特別事項說明或調整年度預算來動搖預算的剛性。企業不是用預算來控制成本,而是用調整預算來向成本妥協,導致員工對預算的執行力產生懷疑,做預算時馬虎應付,執行進程中不以為然。年終對部門和個人的績效考核也僅限于是否完成收益指標和有無工作差錯,預算內執行不列入考核范疇,考核缺乏全面性。另外,預算外購買特別是領導層的預算外購買,影響到公平、公正原則,動搖員工對企業制度嚴肅性的信心。
(二)固定資產核算對新準則采取回避態度
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有實際意義的就是固定資產,因為投資類基本上是損失無收益,否則也不會進行改制。固定資產中不動產又占相當大比例,基本是體制內劃撥性資產,改制后以土地出讓金形式取得。隨著近年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已經大大低估了企業的資產價值,甚至有二十多年前的房產已提足折舊只剩殘值,事實是身處鬧市區而不斷升值,賬面價值不能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這應該也是“賬實不符”。還會將資產報酬率虛高或資產負債率虛低的錯誤信號傳遞給投資者,誤導投資者做出錯誤決策。對于閑置房產用來出租的部分,集團公司有的企業轉入了投資性房地產,以公允價值計價,但仍提折舊;有的企業仍然沿續固定資產核算,沒有轉入投資性房地產。且不討論由此帶來集團公司報表的統一性問題,這樣的處理也不符合準則要求。
(三)資產報酬率過低,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國有企業因為發展遇到障礙才會改制,但優勢是擁有大量的優良資產。企業改制后如果不能善用資產,又沒有先進的技術,那么改掉的只是職工。相對于龐大的資產,租金這單一來源顯然不能滿足企業對發展的要求。用租金收入來養活為數不多的職工暫時來看是可行的,但沒有盈利能力對企業則是致命的,資產利用率低下是其中主要因素。沒有發揮財務杠桿效應,導致企業資本結構不合理,資產報酬率過低,阻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四)內部審計程序過于簡單
企業內審部門每年會選擇幾個不同的專題進行審計,對固定資產的審計是其中之一,且在時間上是不確定的,內審部門的專項審計不能保證定期進行;內審過程與盤點類似,受人手限制,對添置較大規模的固定資產,忽略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是否經過適當授權審批,沒有突出內部審計的再控制作用;對管理漏洞的整改措施忽略跟蹤,提出問題而不解決問題,某種意義上是審計程序的不完整。
二、加強改制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細化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企業應參考準則,以本企業固定資產構成來具體制定入賬標準。企業規模小,固定資產不多,標準可以制定地寬泛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公司的固定資產價值高、類目多,可從標準上加以制約。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辦公類產品價格趨低,但從使用價值上做為固定資產管理更為合適。特別是數量大的批類購買,總價較高,更應慎重對待。對價值低但數量較多的辦公設備、設施,雖未納入固定資產管理,也應設置低值易耗品備查薄進行賬外管理。
(二)集團公司建立統一的定期盤點制度
集團公司提倡母子公司調劑使用資產,合理配置節約成本,這使定期盤點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在盤點上不僅要橫向定期,還要縱向定期,時點的統一是保證賬實相符的基礎。母、子公司及各部門之間調劑使用固定資產,必須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調入、調出單位均經簽字確認、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并交由財務部門調整有關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同時更換粘貼卡片,卡片上明確使用人、責任人,做到賬、卡、物一致。對盤盈、盤虧及損壞的資產應填報《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固定資產報損表》,詳細注明原因。母、子公司財務人員會同有關人員查明原因,排除非責任因素后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對盤盈要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管理檔案,同時由申請人填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經部門領導、財務部門、主管領導簽批后執行賬務處理。
(三)明確責任、分工
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變動、處置或報廢,涉及到核算部門、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及每一個職工。資產使用部門要完整、規范地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檔案,保證檔案與實物之間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請處理。財務部門作為核算部門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同時與管理部門檔案相符,并共同對卡片的制定和準確性負責。嚴格來說卡片應一式四份,管理部門、核算部門、使用部門各執一份,另一份隨資產粘貼,并保證在固定資產要素變更時隨時更換。固定資產發生毀損或需要報廢時,使用部門要立即向資產的管理部門報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責任人查明原因,追究責任。經鑒定后報財務部門,同時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及時消賬,保證賬、卡、物相符。閑置資產進行封存管理,仍列為盤點對象,避免資產流失。
(四)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將固定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在每年年末編制固定資產預算方案,由部門領導審核后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編制固定資產預算。在編制預算時與人事部門溝通,考慮新進人員、升職人員的固定資產配置。大型購置須經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形成書面報告,經集體決策后方可編入下一年預算。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經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沒有特別情況,一律不得超預算執行。如確因生產經營所需進行預算外固定資產支出應另做預算外申請,經部門領導、財務部門及總經理簽批后方可執行。數額大的還需經可行性論證、集體決策,領導層不設例外。固定資產購入后應對其使用情況及產生效益進行跟蹤,評價是否存在使用效能低下、資源浪費現象,并以此作為考評內容之一,結合預算的剛性執行情況和差異執行情況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增強預算執行效果,同時及時發現和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潛在問題。
(五)會計核算應以新準則為準繩,同時兼顧本企業實際狀況
對于出租性房產,根據謹慎性原則,應按準則要求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核算,采用歷史成本計價為宜,但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擁有資產的公允價值。這樣既能堅持一貫性原則和可比性原則,還保留了一塊稅前抵扣,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如果沒有特殊需要,不贊成轉入投資性房地產后采用公允價值計價,首先因為公允價值是動態的,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還缺乏必要的技術手段來獲得準確的公允價值,會計報表的波動性也是影響投資者信心的不利因素;其次公允價值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增加財務壓力;再有失去了合理避稅的機會。
(六)盤活資產存量,提高資產利用率
通過投資增量,有效地盤活和利用現有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與效益,使現有資產發揮它的戰略價值。1、盤活資產存量,使閑置資產充分發揮作用;2、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使效率低的資產提高利用率;3、重組或重配存量資產,使低增值率向高增值率轉移。具體上企業可以利用對不斷升值的不動產再評估,獲得銀行支持合理負債,保持良好的財務結構,提高負債所增資產的效益;也可以利用多種折舊方法提高資金運營效果,對更新換代快的電子產品或生產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方式,提前資產費用化,達到抵稅效應,提高利潤。
(七)完善內審程序,拓寬內審范圍
固定資產內部專項審計的安排應按時間、有計劃地進行,以保證監督的有效性。對增加的重大購買,應當檢查是否有完善的審批程序和相應手續及是否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整改措施要求到位,跟蹤處理結果,整改不合格追究責任,與績效掛鉤,必要時寫進內審報告。領導層應重視內審隊伍建設,保證足夠、專業、有序。當然,從節約成本的角度考慮,在人手不夠的情況下可以安排財務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協助,而不是簡化程序、漏項少項。相反,隨著管理的深化,內審人員應提高專業素養,拓寬范圍,由單純的管理審計進步到經營審計,提供“增值”服務,幫助公司改善管理方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利用率。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之一,管好、用好方能給企業一個發展的未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2006,2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結構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為,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重下降以及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的比重上升,保險資金投資方向更加多元化。首先,較低的利率水平和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使銀行存款比重不斷下降。銀行存款的比例由2004年的47.05%下降到2007年的24.41%,達到歷史最低點,2010年銀行存款比例略微上升到30.21%。其次,債券在保險企業的資金運用渠道中所占比例有明顯上升。2010年,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分別占保險資金運用的21.80%和17.23%。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也穩中有升。最后,投資更加多元化,增加了對基礎設施、不動產等另類投資的比重,2010年該比重達到14.61%。[2]目前的配置領域已包括固定收益類投資、權益類投資、另類投資和境外投資等四大類共幾十個品種,可較好地兼顧保險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我國保險資金盡管主要投向債券、存款等低收益率項目,但是,保險資金運用收益深受資本市場行情影響。2007年保險資金收益率高達12.17%;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保險資金收益率急劇下降至1.91%;2009年在經濟刺激計劃影響下,保險資金收益率又上升到6.41%。2010年,保險業累計實現投資收益2014.59億元,收益率4.84%,基本滿足資產負債配置需要。其中,銀行存款實現收益385.97億元,收益貢獻度19.16%,收益率3.19%;債券投資實現收益943.04億元,收益貢獻度46.81%,收益率4.45%;權益投資實現收益625.04億元,收益貢獻度31.03%(股票投資收益率7.97%,基金投資收益率10.05%)。2011年,保險業實現投資收益,收益率為3.6%。2012年我國保險業實現投資收益2085.09億元,投資收益率僅為3.39%,這也是近幾年最低的。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過度依賴資本市場,但資本市場長期低迷,導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率水平還不是很高,平均收益率保持在3%左右,保險資金運用總體上實現了穩定收益、風險可控和穩健運行的目標,保險投資相對穩健,能夠支持保險市場發展。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問題
1.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較低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收益率約為3.6%,遠低于國際上發達國家8%的平均水平,發達國家的保險資金收益率一般都高于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而我國則明顯低于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這主要因為我國保險業整體保險資金運用水平不高,存在專業化程度不夠高、資金運用效率較低、資金運用結構單一等方面的不足。首先,資金運用結構方面的原因。當前,由于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金融債券、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因此,銀行存款下調、債券市場波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價格下跌,都使保險公司投資回報率一度下降,對各保險公司的業績影響很大。其次,我國資本市場發育還不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存在大量非市場化手段和暗箱操作,這使資本市場波動較大,導致保險公司難以從資本市場中獲得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最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盈利能力不足。高度壟斷的保險資金運用模式導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程度不高、盈利模式單一、專業化人才缺乏。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導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率水平一直不高,但同時也說明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
2.保險資金運用結構存在失衡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已不斷拓寬,投資種類不斷增加,但是仍存在保險資金運用結構失衡問題,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失衡:(1)投資種類失衡。一方面,對銀行存款和債券這兩種投資方式過度依賴,使保險資金受貨幣政策和利率走勢的影響十分明顯,影響了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股票和基金是其保險資金的主要投資方向,如美國保險資金對股票和基金的投資比例高達80%,而我國該比例僅占不到20%的比重,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比重。[4]另一方面,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有待進一步拓寬。盡管近年來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由原來的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擴大到定向國債、證券投資基金和不動產等,但現實中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和限制較嚴的局面仍然存在。(2)投資周期失衡。我國保險資金80%以上來自壽險資金,而壽險資金中70%以上又是中長期資金。然后,由于投資工具缺乏、投資品種單一、投資期限較短,導致我國保險業資產與負債失配現象嚴重,存在較大的再投資風險,影響了保險資金的良性循環和資金使用效果。
3.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缺乏市場競爭力
國際上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3種模式:外部委托投資、公司內設投資部門、設立專業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我國自2003年7月第一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目前,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已經形成9家國內資產管理公司和1家外資投資管理中心并存的局面。目前,10家機構管理著保險行業約90%的資產,在國內機構投資者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這些保險資金投資管理公司按保險監管要求設立,可以實現總公司按部門、按險種進行投資,對資產直接進行管理和運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符合保險資金運用中的安全原則;主要缺點是,保險資金投資管理公司由于缺乏競爭機制,難以適應資產管理中的專業化和服務多樣化要求,不能實現對保險資金集約、統一和高效的管理,難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和提升風險管控能力。2011年4月,保監會下發《關于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項通知》,大幅提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準入門檻,同時擴大了受托資金的范圍,可以委托券商、基金公司管理保險資產,從而有望通過競爭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能力。
主要發達國家保險資金運用情況
發達國家高度重視保險投資,將保險投資看作與承保業務并重的兩大主導業務,因此,發達國家普遍放寬投資渠道,降低投資比例限制。盡管各國由于國情不同,在保險資金運用的理念、規模、結構、效果和監管等方面差別很大,但是對于我國完善保險資金運用具有一定啟發意義。
1.美國保險資金運用
美國保險公司一般具有較強的投資風險管理能力,擁有豐富的投資渠道和比較規范的投資管理體系。選擇的投資方式非常多元化,股票、債券、貸款和不動產投資等都是美國保險資金投資的重要方式,其中,公司債券是其最主要的投資渠道。如美國壽險資金運用中債券占所有資產的比重最大,約占總資產50%~60%左右;貸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股票投資的比例穩步上升。根據美國壽險協會的數據,2011年美國壽險資產分布情況為:公司債券為32.9%,所占比重最大;股票所占比重次之,為28.1%;其次,是政府債券,所占比重為8.4%;抵押貸款比重也高達6.2%;其他為非投資資產(3.6%)、保單貸款(2.4%)、短期投資(1.6%)、現金和現金等價物(1.0%)、不動產(0.5%)和其他投資資產。但美國沒有聯邦的保險法,而是由各州立法,各州有比較嚴格的保險資金投資比例限制。[5]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有價證券是美國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渠道。一方面,美國成熟的證券市場為保險資金提供較為可觀的回報率;另一方面,類似次貸危機這樣的金融動蕩也很容易影響到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總體來說,美國的保險資金運用模式較為成熟,具有較高的投資效率和較好的投資效果。
2.英國保險資金運用
英國的保險行業和保險公司高度自律,投資管理體系也比較成熟,因此,英國的保險投資監管相對寬松,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自由度很大,這種投資模式在英國運轉良好。在保險投資結構上,英國壽險公司投資以有價證券為主,比重約為70%左右,其次為單位信托基金(UnitTrust),固定資產和其他投資比重相對較低,對海外投資比重較大是英國保險資金運用的一個重要特征。2010年,英國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總計為17190億英鎊,從投資構成來看,英國國內有價證券比重為37%(政府債券為13%、公司債券為10%、普通股為14%),海外有價證券比重為35%(政府債券為5%、公司債券為14%、普通股為16%),有價證券比重共計72%,單位信托基金比重為15%,固定資產比重為6%,現金和其他投資比重為7%(見表1)。從保險投資效果方面,英國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寬松的監管環境,決定了英國以有價證券投資為主和海外投資比重較大的特征。投資有價證券為主意味著保險投資效率較高,海外投資比重大意味著很容易受到海外證券市場行情的影響,保險資金運用的穩定性不佳。
3.日本保險資金運用
日本保險公司的投資理念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一方面,對保險投資監管較為嚴格;另一方面,重視海外市場在保險投資中的作用,有價證券所占比例較高。截至2011年底,日本壽險總資產達到326.95萬億日元,其中日本政府債券占比最高(43.2%),其次是海外證券(14.4%),遠遠高過本地公司債券(7.8%)和本地股票(4.5%)的投資比重。[6]日本過去最受歡迎的資金運用渠道是貸款,然而由于日元升值和長期低利率,日本保險公司不得不積極從事海外投資活動,主要是投資美元證券(包括美國國債、公司債券、公司股票、資產支持債券等)。根據《華爾街日報》的數據,目前,日本約3萬億美元的海外資產中相當一部分投資來自于保險資金,僅日本最大的3家保險公司———日本生命(Nip-ponLife)、明治生命(MeijiYasuda)和東京海上(TokioMa-rine)就擁有超過6800億美元的海外資產。[7]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日本保險資金投資方向發生明顯變化,股票和貸款的比重略有下降,而債券和存款的比重則略有上升,以防范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日本嚴格的監管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穩定性,但由于投資于銀行和信貸領域的比重比美國和英國要高,所以,日本保險投資模式的效率和收益率相對英美表現一般。
4.德國保險資金運用
德國保險資金運用相對于其他國家更加注重安全性,在投資策略、投資渠道和投資監管上更加保守。在保險投資結構上,德國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更加強調對安全性最高的債券的投資,而股票類投資比重則有所下降。2011年,各類債券和貸款的投資比例由2007年的73.0%上升到80.5%,其中,貸款和抵押債券所占比例較高,分別為26.2%和23.9%;股票類投資比例則由8.2%下降到2.9%,權益類投資占11.1%,不動產比重為3.1%,其他投資占2.5%。[8]在保險投資監管上,德國依據《保險監管法》對保險投資進行嚴格監管,對各類投資都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于國內債券不超過其總資產的5%;投資于外國公司股票不超過保證金以及許可資產的20%;新成立的公司投資于外國公司股票不超過保證金及許可資產的10%;投資于股票及國內投資公司管理的證券資產及特別資產之和不超過保證金的20%及許可資產的20%。[9]從投資效果來看,德國以商業銀行為主的穩健的金融體系,一方面使德國保險投資具有較好的穩定性,抗風險能力比較突出;另一方面,以債券和貸款為主的投資渠道決定了德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不高,尤其在經濟形勢較好時與美國、英國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總之,發達國家保險投資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一是投資渠道比較廣泛,保險投資方式比較靈活,幾乎涵蓋了金融行業的全部投資領域,有利于分散投資風險、達到最佳的投資組合。二是資產證券化程度很高,有利于資產的流動性并兼顧盈利性,為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提供了條件;三是通過規定投資比例來控制投資風險,既規定各類投資所占保險總資產的上限,又規定了每筆投資占籌資主體的上限,有效控制了保險投資風險;四是海外投資比重較大,但是,在世界經濟不穩定的情況下,海外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五是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了寬松的投資環境和更多的投資選擇,有利于保險公司通過資金運用有效地管理系統性風險。[10]
我國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的對策措施
1.積極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
在遵循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考慮適當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借鑒發達國家保險資金投資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保險行業、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的具體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進行適當創新,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和抗風險能力。如可以考慮壽險資金以適當形式投向住房抵押貸款,也可以考慮有限度增加股票、黃金和海外證券等方面的投資,以抵御通脹和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另外,還可以結合國家發展需要適當擴大保險機構對鐵路、高速公路和能源項目等基礎設施的投資規模,不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分享我國經濟增長帶來的普遍利益。當然,對于風險較高的房地產、金融衍生品、創業風險投資等種類要嚴格限制。
2.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體制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符合我國國情的保險資產監管目標。這要求建立一套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環境的保險資金監管模式,既不能延續以往的嚴格監管,又不能完全效仿發達國家的寬松監管。其次,在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上創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方式,使監管工作更加深入保險資金運用之全過程,既為保險企業根據市場優化資金配置,又通過差異化的分類監管措施來強化監管,保證企業抵御風險能力和償付能力。最后,放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門檻,推進設立專業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制度探索,提高另類投資運作效率,更好地滿足保險資金的多元化資產配置需求。加快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二級市場建設,提高產品流動性,提升保險資產配置效率。
3.推動保險機構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制度
金融危機的經驗告訴我們,資金運用風險是導致保險業出現系統性風險的最重要原因。所以,除監管部門強化監管之外,保險公司也應建立起嚴密的風險內控制度。一方面,保險企業要建立并完善風險評估和監控機制,重點強化對投資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部分高風險行業的風險控制,充分發揮風險預警體系的作用;另一方面,重視保險企業內部的公司治理結構建設,以完善企業管理推動企業風險控制能力的提升,使保險企業涉及的每項投資活動以及每項投資活動中的每個環節都能處于內控制度的管轄之下,實現保險企業既定的投資策略和收益目標。[11]最后,保險企業在投資活動中還要采取規范的市場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獲取收益和實現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
2500億元整裝待發
2010年9月份,中國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正式放開保險資金參與未上市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早在2006年,保監會就已允許保險公司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及參股商業銀行;而本次《暫行辦法》的出臺,則對保險公司參與股權投資的方式及資金規模做出詳細規定。至此,保險公司參與PE投資正式開閘。
對于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比例,《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含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按照保監會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險行業資產總額50481.61億元,則保險資金參與PE投資的總額將超過2500億元。
梳理目前已獨立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10家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資產,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資的資金規模。其中,中國人壽集團以888億元居各保險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險集團和太平洋保險集團,可投資PE資金規模分別達到586億元和238億元。此10家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資金總額達到2371億元(見圖)。
險資PE政策緩慢開閘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柜關金融產品。此前,在國務院及保監會試點政策引導下,保險公司在這兩種股權投資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成為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之濫觴,其后,保監會相繼《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為保險公司參與股權投資提供了更為詳細的政策依據(見表1)。
2006年,中國人壽入股廣發銀行,平安集團于2006,2007年相繼入股深圳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后,人保集團、太保集團、中再集團也相繼對未上市商業銀行進行股權投資。基礎設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團旗下平安資產管理公司牽頭其他三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了“京滬高鐵股權投資計劃”,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為委托人,將募得的160億元投資入股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間接股權投資即投資PE基金,目前僅披露中國人壽集團及平安集團各投資過兩只基金,中國人壽分別投資了綿陽科技城產業基金及渤海產業基金,平安集團則分別投資西部能源股權投資基金及長江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險公司所投基金均為具有政府背景的產業基金,目前仍未有純市場化的PE基金獲得保險公司注資(見表2)。
投資平臺趨于多元化
《暫行辦法》提出,參與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其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對于保險公司參與PE投資,業界普遍認為專業人才及團隊的缺乏是主要瓶頸之一。而對于團隊及投資平臺的搭建,各保險公司進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團依托其“保險、銀行、投資”的金融全業務戰略,在股權投資方面走的最遠,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創新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團主要的股權投資平臺,而平安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內部人士表示,平安創新資本與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同一支股權投資團隊,團隊規模在50人以上。
中國人壽集團也在其資產管理公司之外另設了投資平臺――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是中國人壽集團旗下的專業另類投資公司,業務范圍涵蓋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養老養生投資及資產管理等領域。人保集團則成立了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旗下專門對系統內外的保險及非保險資金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非交易業務的專業化運作平臺。
其他保險公司目前則均以旗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權投資平臺,多數已設立股權投資團隊。如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設有一支超過10人規模的股權投資團隊;泰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有非上市股權投資部,其業務包括收購兼并、戰略投資,成長性和財務性投資等多個方面;太平資產管理公司的項目投資業務設有“股權投資計劃”,是以發起股權投資計劃或直接投資等方式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此外,中再資產,新華資產、華泰資產等公司也均設有股權投資業務,但目前并未設置獨立的股權投資部門,而是作為創新業務部或者綜合投資部門的一部分。對于團隊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資產管理公司之外,保險公司內部還設有股權投資團隊,在分工方面,保險公司團隊進行項目挖掘并做投資決策,而資產管理公司團隊則提供技術支持。
4月20日,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涉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調整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由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意味著今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將可以設立自己的子公司,此舉或將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旗下設立專門的股權投資平臺。
小型險企渴望變身GP
面對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不同投資方式,各保險公司也有不同的選擇。對于平安集團、中國人壽集團、中國人保集團等具有豐富投資經驗及完備投資團隊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資是其首要選擇,尤其是平安集團在“全金融”體系下,可靈活應對保險資金投資的政策限制。
對于直接投資的投資策略,各保險公司的選擇基本上趨于一致,即傾向于消費品、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制造業、醫療等行業的成熟企業,其投資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資或者并購整合相關投資。不過,《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投資策略有明確的規定:“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
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不得投資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因此,采取間接投資方式將是擺脫行業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資產規模相對較少的保險公司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也更傾向于間接投資。中再資產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慮到再保險資金特點,其投資主要考慮風控,因此更傾向于間接投資:對所投資基金的選擇,也將主要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會是相對理想的選擇,但目前國內可選擇的基金數量有限。
對于保險公司投資PE基金,《暫行辦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管理資金余額不得低于30億元:具有10名相關專業人員;退出項目不少于3個:基金規模不得低于5億元且保險公司認購不得超過20%: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以此標準來看,目前國內PE市場上可供保險公司選擇的基金數量較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險公司也開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參與PE投資,即保險公司作為GP發行股權投資產品(基金),進而突破其股權投資資金規模占總資產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團等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權投資計劃模式投資京滬高鐵,并有其他三家保險公司參與認購,其計劃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屬性;但之后并未出現其他此類模式的嘗試,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發行股權投資類金融產品也并未表達明確態度,因此多數公司仍處于觀望階段。
對于一些資產規模較小的保險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為GP發行產品,其投資空間將十分狹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資產規模最小的華泰保險,其可用于股權投資的資金僅有7億元。華泰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內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過發行股權投資產品參與投資。據了解。華泰資產市場化程度較高,其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僅有1/3來自華泰保險內部,其他2/3來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參與股權投資對其意義重大。
進一步放開影響有限
一、問題的提出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用益制度是信托制度產生的直接淵源,而當時的用益制度是用來規避英國法令對教徒轉讓土地的限制的。信托的特性使其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具有獨特優勢,因而成為諸多高凈值人士青睞的對象。在國際上,家族信托①已經成為家族資產管理的方式,如洛克菲勒、杜邦等家族。
在我國,作為信托司法制度本源的家族財富管理信托正逐漸受到關注,也有越來越多的信托公司開展了該項業務,著力發揮信托制度的優勢,挖掘信托的財富管理職能。回顧我國家族信托的發展,自2012年平安信托推出首單家族信托后,外貿信托、平安信托、招商銀行、歌斐資產、中信信托都相繼開展了家族信托業務,推出了相關產品。然而一些金融機構在設計信托產品時,普遍存在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委托人的傾向。雖然該設計考慮的是中國傳統的理財思維,卻嚴重背離了信托的本質,使得家族信托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并不樂觀。在我國現有的經濟、法律背景下,伴隨著國內家族信托的持續發展,能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家族信托,達到資產隔離、規避風險的目的;能否滿足信托資產形態多樣化要求以及能否真正實現財富傳承的價值等問題開始顯現。另外,由家族信托引起的家族爭端持續不斷。一些家族雖然利用家族信托機制穩固了公司的股權,卻阻塞了解決家族爭端的出路。因退出機制的缺乏,受益人之間一旦出現矛盾,則無法通過轉讓權利而終止紛爭,受益人只能借助法律維護其權益。如此一來,家族勢必會陷入長期的訴訟糾紛中,致使家族企業名譽受損,股權價值下降,直至拖垮整個家族。例如新鴻基家族、美國名門普利茲克家族就是最好的揭示。[1]
雖然我國的家族信托持續升溫,但受制于家族信托發展中的諸多要素,家族信托在我國并沒有“井噴式”發展。人們對家族信托最大的顧慮,主要來自于國內家族信托領域的法律空白。[2]
目前,我國家族信托法律規制的理論研究相對薄弱。在立法方面,家族信托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的一般規定,因而存在與實踐脫節,缺乏相應的配套實施機制的現象,致使家族信托在我國面臨如下狀況:一方面,家族信托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發展受限于現存的法律規定。本文以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為主題,分析了我國家族信托發展面臨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二、我國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 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不明
英美法系國家信托財產所有權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有的模式。當信托制度移植到我國以后,信托財產的權屬卻成了爭議的焦點,各種權屬學說相繼出現。之所以如此,與信托立法的缺陷及人們對信托制度認知不足相關。從立法的層面看,《信托法》第二條傾向于將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于委托人,雖然該規定可防止受托人權利過大,但與信托的本質相違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也無法得到保障。由于家族信托具有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社會慈善等功能,若在設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仍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將無法實現家族信托的基本功能。
(二)信托財產登記存在缺陷
信托財產轉移登記是家族信托成立與生效的重要前提。信托財產轉移登記能夠讓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財產相獨立,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和受益人財產相獨立,從而達到資產隔離,防止破產,禁止追償,因婚姻變更而分割財產等目的。但對于交易的第三人而言,并不知道該財產屬于信托財產,基于保護第三人的目的,應該告知第三人此情形,因此,信托財產登記顯得同樣重要。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若股權作為家族信托的資產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第二,《信托法》規定了登記的效力,同時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登記的效力,但兩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有區別的。另外,我國《公司法》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股權是否可以作為信托資產,登記的具體程序,登記的主體、內容、方式等問題都沒有相關規定。可見,一方面,股權占據家族信托資產超高的比重,股權信托在家族財富傳承中起到了支柱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關于股權信托登記處于真空狀態且登記效力過于嚴格。如此一來,勢必會影響股權信托與企業治理和傳承的關系,阻礙股權納入到家族信托之中,無法實現家族信托財富傳承的目標。另外,相關法律對知識產權和有價證券是否可以作為信托財產沒有具體規定,這也使得家族信托中大量的知識產權、有價證券無法作為信托財產順利“委托”給受托人,極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運用的范圍。[3]
(三)受托人權義失衡
《信托法》賦予了受托人獲得報酬、優先受償、轉委托、辭任等權利,且要求其承擔謹慎、忠實、分別管理、親自管理、保存、支付信托利益等義務。如此,一方面,受托人可以依據法定權利去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而實現信托目的;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定義務規范受托人的行為,防止權利濫用,從而更好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但《信托法》關于受托人的規定是權利少、義務多,而且一些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免責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規定太過嚴格,勢必會加重受托人的責任,影響受托人的積極性。例如《信托法》第三十條、①第三十八條②的規定。受托人權義失衡,不利于家族信托實現財富管理、財產保值和增值、代際傳承等目標。若要實現以上目標,關鍵是合理分配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家族信托自身的局限
受益權轉讓糾紛和受益人利益的爭奪,究其原因是由家族信托內在的特性決定的,包括缺乏一系列的退出機制以及家庭和公司治理機制。
三、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立法
英國《1925年受托人法》詳細地規定了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主要包括:拍賣信托財產;出售信托財產;就其收購的貨幣款項或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物出具收據的權利;了解信托財產上的賬務的權利;抵押信托財產;籌集信托資金;設立保險及收取保險收入的權利;雇傭專業人的權利;將信托委托他人的權利;要求補償費用的權利;信托投資權。2000年《英格蘭受托人法》頒布后,受托人享有的權利達到了極致。如該法第二十三條。③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和附表一第三條的規定,在委托的情況下,受托人具有以下監督義務:應一直檢查協議以及協議是怎么履行的;如果具體情況適當,應當考慮是否有必要進行干預,并且如果認為有必要干預,則必須進行干預。因此,法律的規定更加人性化,只要受托人在選任人和監督人上盡了義務,就可免責。
美國1964年的《統一受托人權利法》賦予了受托人更多的權利,該法與《信托法重述(2)》(1959)§186④的規定相比,受托人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該法不僅列舉了受托人多達26項的權利,即自我交易、職務委任、選擇權(option)、借貸權、抵押權等,而且實質上授予了受托人作為“謹慎投資人”所享有的全部權利。[4]美國UPIA規定:“只要符合本法的標準,受托人就可以進行任何一類投資。”UPIA允許該受托人轉委托,同時規定了委托權的權限內容:選擇人、確定授權范圍和期限、定期檢查人、監督人的行為。受托人享有委托權,是受托人權利擴張的體現。若受托人認為他們不能勝任復雜的投資工作,則可以把復雜的投資項目委托給有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人或機構,最終實現資產增值最大化。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立法
日本是最早從美國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的國家,1992年,日本頒布了《信托法》與《信托業法》,2006年,又對《信托法》進行了修改。在信托登記制度方面,1992年,日本《信托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關于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在信托時如無登記或注冊,則無法對抗第三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有價證券、公司股票和債權作為信托財產,要求做特別標注,用來明示該類財產已經成為信托財產,同時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6年日本《信托法》則保留了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且仍以信托登記作為對抗要件,但對該條的后半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根據2006年日本《信托法》,對一些須登記或注冊的財產權,①若在信托時沒有登記或注冊,則并不影響信托的效力,只是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另外,對證券等財產權利無特別要求標注或登記。
根據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的規定,當不動產成為信托財產時,須進行信托登記,且該法對不動產信托登記的事項、不動產信托登記的申請人、[5]登記方式、[6]登記的內容、登記的效力[7]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操作性較強。此外,日本通過判例對信托登記制度的理論加以完善,在信托登記的判例中承認信托行為的二重性,即信托登記和信托財產轉移登記,指出兩者是有區別的,且通過判例明確了信托登記和信托財產轉移登記統一程序進行原則。
(三)洛克菲勒家族的財富傳承
美國的洛克菲勒家族利用家族信托實現了財富的六代傳承,這得益于家族信托擁有私密性、避稅、緊縮企業股權、隔離資產等優勢。但是新鴻基家族、美國名門普利茲克家族同樣采用家族信托去實現財富的傳承,最終卻因家族成員之間內斗,瓦解了企業的股權。歸其原因主要是由家族信托的內在特性所決定的。[8]
⒈受托資產的多樣性、特殊性。國外家族信托資產范圍廣,不僅包含金融資產,而且包含實物資產。在眾多資產中,股權管理難度最大。因股權是一種特殊的資產,其價值完全取決于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同的人去經營同一個企業,股權的價值是存在差別的。所以,股權信托的設計須考慮股權本身設計、企業投資管理、職業經理人等眾多因素。家族企業若想財富傳承,家族信托設計須謹慎、周密、全面。因為資產多樣性及個別資產的特殊性增加了對受托資產管理的難度。
⒉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與其他信托相比,家族信托涉及三個基本的法律關系主體,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權利架構由信托財產所有權、信托財產管理權和信托財產收益權三方面構成。隨著委托人死亡、受托人退休、新一代接替等,受益人出現新的利益群體,這種變更可能產生新的利益沖突,引起家族成員之間內斗,使家族企業瓦解。例如:2014年,新鴻基家族郭氏兄弟鬩墻的根本原因在于三兄弟之父郭得勝于20年前設立的家族信托。美國名門普利茲克家族設立了無比精細的家族信托,但在傳承到第三代時,該家族企業瓦解。
⒊信托期限長。家族信托是一種超長期的財產安排計劃,短的30年,長的甚至跨越三代。委托人終將會老去、死去,新的利益群體相繼出現。若這些利益群體私自轉讓股權,則無機構限制其行為。家族信托的內在特性使得家族信托并非“一托”就靈,如何突破家族信托的局限,洛克菲勒的秘密是:神秘的家族信托和家族辦公室。[9]起關鍵作用的機構是信托委員會。洛克菲勒家族設立了信托委員會,由該機構作為信托財產的實際受托人,負責處理家族財富傳承問題。該委員會由5人組成,并賦予其處置信托資產的絕對權力,包括有權指示受托人按其指令行動以及在信托委員會投票一致通過的情況下更換受托人。受益人動用本金的,須經委員會同意。在洛克菲勒家族的財富傳承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是洛克菲勒家族辦公室,該機構旗下有三個投資部門,分別負責傳統投資、房地產投資和風險投資。股票和債券由傳統投資部門負責,家族房產管理及投資由房地產部門負責,風險投資部門通過家族公司進行投資。早期該機構為洛克菲勒家族提供所有服務。例如:投資管理、法律糾紛、會計分析、家族事務處理以及慈善安排等,但后來,家族辦公室不僅為該家族辦事,還為外部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四)可供借鑒的經驗
縱觀英美信托立法的變化,最突出的一點是受托人權利不斷擴張,信托財產所有權從受益人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即對信托財產占有、使用、收益、①處分,但最終處分信托財產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參與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權利不斷擴張是基于信托理財功能而不斷凸顯的。
日本對信托登記完善的立法規定及配套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明確物權歸屬、解決權利沖突,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秩序。我國解決現有的信托登記問題應先分析信托登記制度的現狀。
洛克菲勒家族財富能夠傳承六代,主要歸因于美國完善的立法及配套的制度設計。如信托委員會與家族辦公室。只有以健全的法律作保障,才能掃清家族信托發展道路上的障礙;只有以配套的制度作補充,才能突破家族信托自身的局限。
四、我國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受托人
我國移植信托并非要移植信托財產的雙重所有權這一立法模式,而是要發揮信托理財的功能。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尋求信托本土化的路徑即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受托人。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享有,受托人擁有更大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有助于提高信托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更好地實現信托目的,為受益人謀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現實中,有人擔心這樣的設計會影響信托另一功能即保護受益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一擔心是多余的,只要在信托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就可以防止受托人濫用權利,保障信托目的實現或保護受益人獲得利益。受托人擁有信托財產所有權,對家族信托功能的實現有著特別重大的作用。就家族信托設立目的而言,只有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信托的功能:第一,將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名下,能夠使委托的財產與信托財產相獨立,實現破產禁止,阻礙債務追索和刑事追索,阻礙婚變分割等目的,從而有效地保護財產;第二,將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不再受委托人干預,其可以利用專業技能自由管理、處置財產,從而實現財富的傳承;第三,將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能夠對資產和家族事務進行集中治理,可避免受益人將資產揮霍殆盡;第四,將所有權轉移到受托人名下,可以節稅、避稅,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完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
明確信托登記的效力是信托登記制度完善的前提。通過借鑒域外成熟經驗,明確信托登記的范圍包括信托財產轉移登記和信托登記,將信托登記“生效主義”改為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的信托財產只是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影響信托法律關系成立等問題。
在信托登記對象方面,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須登記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包括不動產、特定動產(汽車、船舶、飛機)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取得、轉讓、變更、消滅等,但在這些法律條文中尚未出現信托登記事宜。對此,可借鑒日本對信托登記對象予以詳細列舉的做法,填補《信托法》關于信托登記對象的空白。具體做法是:填充不動產、特定動產、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加入財產性權利設立信托時須進行信托登記的內容,要求按照法定登記程序、登記方式進行。須注意的是,我們不能對法律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權利都去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我國《物權法》存在從屬權利須登記的情形,但信托財產不是從屬權利,所以,法律須登記的對象并非全然成為信托財產,不能對這些從屬權利進行信托登記。
在信托登記內容方面,無論是否須權屬登記的財產,當其成為信托財產時,都必須將信托財產的基本信息、當事人基本信息及權利義務、信托的目的、信托的期限等內容進行登記。因為將信托財產所涉及的信息詳細記錄在冊,能夠達到定紛止息的目的,提高辦事效率。另外,必須明確信托登記包含信托財產內容登記和信托登記,且兩者是有區別的。如前所述,信托的本質在于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所以信托登記不僅包括信托登記本身,而且還包括信托財產轉移登記。
在信托登記主體方面,為了避免將信托登記誤認為是物權登記的一種,彰顯信托登記的獨立性,從長遠來看,應設立全國統一的信托登記中心,而不是依附現有的財產權屬登記機關。因此,須出臺相關法律對信托交易加以規范,明確交易場所和交易方式。
在信托登記方式選擇方面,筆者建議可作如下安排:當某項財產權為信托財產時,遵循信托登記和信托財產轉移登記統一程序進行原則,但登記事宜存在先后之分。先在權屬登記機關進行財產權轉移登記,后持信托財產轉移登記文件和信托合同到全國統一信托登記中心進行信托登記。
(三)協調受托人權義
英美法系國家對受托人權利的規定,對我國而言有值得思考與借鑒的地方。對此,我們可作如下立法上的努力:
首先,應明確受托人的投資管理權。我國法律對受托人投資管理信托財產的權利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只是在一些表述中涵蓋了這些權利。例如:受托人能夠對信托財產進行拍賣、出售、出租和抵押等權利。英美國家在法律中都將拍賣、出售、出租和抵押等權利明確規定為投資管理權,這樣,便于受托人更好地管理信托財產,真正發揮受托人擁有專業技能的優勢,達到理財的目的,最終實現財富增值或滿足受益人利益。上文對受托人所有權的立法模式做了分析,受托人擁有信托財產所有權,可以方便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但受托人享有的所有權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其如果無法自由地處置家族信托財產,可能會錯失投資機會。因此,只有法律賦予受托人更多的權利,受托人才能相對自由地處分信托財產或進行投資。
其次,賦予受托人委托人的權利。英美國家已不再強制規定受托人親自管理信托財產,受托人有委托管理人的權利,無須出現不得已的事由,且受托人只在選任和監督人上承擔責任。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性越來越強,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是現實需要。一方面,因人們對專業知識的追求而投入了大量的時間,所以才能在某一領域取得突出成就;另一方面,因一個人的時間和經歷有限,所以其他行業的專業知識相應就會較少涉獵,對于專業受托人同樣如此,法律對此規定不宜過于嚴格。
(四)突破家族信托局限
在機構設置上,家族信托不僅有受托人,而且還應有信托委員會。受托人負責對家族信托資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信托委員會不僅要監督、指令受托人的行為,而且還要處理信托家族新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助力創建一個和諧的大家庭。另外,借鑒洛克菲勒家族的管理模式,我國家族企業也應設立家族辦公室,該辦公室由專業的投資理財顧問、資深律師、注冊會計師、金融分析師等組成,負責企業股權設計、企業投資管理,幫助企業獲利,提高股權價值。同時還能更好地處理股權信托與企業治理和傳承的關系。
在我國家族信托設計上,筆者認為,應借鑒域外經驗,引入信托委員會,設置家族辦公室制度,處理好家族問題和公司治理之間的關系,從而打破家族信托本身的局限性,最大程度地發揮家族信托的優勢,實現家族信托在我國的快速發展。除上述問題外,家族信托的發展在制度層面還受到其他方面的限制,例如稅法、繼承法等。為此,須進一步完善家族信托相關法規制度,以促進家族信托的發展,真正實現信托的本土化移植。
一、行政事業資產監管不力及其不利影響
受公有制理論和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目前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不力及其效益不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層面:所有者失位,責任意識淡薄
我國的國有資產產權在法律層面上是明確的,即歸全體人民所有,但在運行層面上卻并不清晰。從委托角度看,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所有者并沒有真正行使初始委托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中,全民或國家其實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國有資產的管理必然都由作為國家權力執行機構的政府來代表行使。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初始委托人所有者主體,實質上也是虛位的,都是通過各級政府行使才得以實現的。二是所有者沒有機制來監督和約束所有者代表。或可稱之為委托鏈條之間缺乏內在的連接機制。不能像私有企業中所有者與人(經營者)通過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契約條款為依據分擔責任并分享利益,實現所有者產權目標與經營者行為目標的均衡。現行的行政事業性資產監管體制就缺乏約束和規范政府這一方面行為的體制安排,作為此類資產產權最終所有者的全體人民,既不擁有實際控制權,也缺乏有效監督途徑。
2.中觀層面:管理者權責不清,難以確認
在現行體制下,作為產權管理主體的上下級政府與同一層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由于權責關系缺乏明確界定,往往導致產權管理主體錯位、失位并存,極大影響監管效率。如當地方政府的責任和義務超出了其權利時,往往沒有積極性維護這種資產的保值增值,從而出現“偷懶”行為。同時中央政府又因無法直接監督,結果很可能加劇其“偷懶”。加上法律上對保護行政事業性資產存在著立法層次低、不嚴密現象,對違規行為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相應處罰權、懲戒權,使權利主體之間的層次約束虛化,權益上位主體對下位主體監督功能弱化。還比如,當提供資產的目標與政府所追求的其他社會目標矛盾時,常會以行政事業性資產的低效乃至風險性使用為代價,轉變這類資產的用途。
二、來自福建的實證分析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執行的是“統一政策、分級監管”模式,并結合專業性強、資產分布面廣、管理使用層次多等情況,在全國率先實行了部分資產委托管理,形成了國資管理部門統一監管、財務主管部門協同監管和行政事業單位基礎監管三位一體的分級監管體系,曾被國管局列為“實現合理分級負責”的創新體制之一。但由于也沒有實行產權集中統一管理,全國又尚未出臺統一的管理法規,同時缺乏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所以有效的監管機制還在形成之中,效益也有待提高。
1.規章制度約束力弱、監管無法到位由于目前尚未實行產權集中統一管理,國有資產實際為各單位所有,作為終極所有者(代表者)產權虛置,統一管理失控,導致資產流失。表現為:一是缺乏市場經驗及風險意識,盲目投資,造成國有資產閑置、浪費、損失。二是資產處置存在“有申報、有審理;不申報、很難理”的問題,一些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改變國有資產使用性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三是一些事業單位在利用國有資產出租、折股、聯營時低估其價值,借改制之機轉移國有資產,在評估時采用只提供部分資產進行評估等辦法,將國家利益化為集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四是違規違法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行政機關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通知》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國資部門的同意,無權處置國有資產,并嚴禁用國有資產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但一些單位卻違反規定為另外單位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如貸款單位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單位則負連帶責任,其結果將引起法律訴訟,法院對抵押擔保資產進行拍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管理機制不健全、資產配置嚴重失衡目前福建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缺乏從資產形成、使用到處置的有效管理機制,導致資產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由于財政經費配置預算軟約束,而又缺乏合理的、有約束力的配置標準,致使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供需失衡,各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的任務量與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不協調、少數單位利用自身權力和條件占有大量資產。一方面單位利用富余辦公房對外出租,另一方面單位則靠租房辦公,部門之間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從數量規模到質量檔次都差別較大,苦樂不均的現象十分普遍。同時,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性以及缺乏透明、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制度和相應的監督機制,導致資產購置方面較為嚴重的浪費。
3.資產使用效率低、調劑困難資產使用缺乏客觀公正的資產使用效率評價標準與評價方法,以及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無法對資產的使用效率進行有效評估。而且,存量資產與預算管理脫節,許多單位存在大量閑置資產,只重購置,不重管理,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同時,由于目前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上存在“條塊分割”,事業單位基本上是按行政區域設置,分部門管理,資產為部門所有,共享程度低,利用率不高。
三、“南寧模式”的有益探索
針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年南寧市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政企分開,進行了大膽改革,以市場化方式統一管理和運營市屬資產,將其中相當部分轉化為經營性資產,進行企業化運作,轉變了過去關于公益性資產不能收取租金的觀念,降低了政府與部門的運營成本,盤活了大量這種資產,收到了明顯成效。筆者認為,其改革無論對于推動我國行政資產監管理體制改革,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將影響重大,值得重視。
1.改革前南寧市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是制度不全,家底不清,賬外資產大量存在。由于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國家財政無償配置,使用不計成本,不計盈虧,相當多的單位只重購置不重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一年到頭不清理不對賬,甚至根本未設資產賬。二是產權意識淡薄,國有資產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相當多的行政事業單位缺乏產權觀念,視國有資產為部門、單位所有,隨意處置、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不同程度的流失。三是資產分割占有,資源配置失衡,資產使用效率低下。最突出的現象就是辦公資源分配不均,有的單位大量富余,有的單位局促不堪。
2.“南寧模式”的主要做法: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市場經營、資本運作
(1)集中管理。在原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樓、商鋪和賓館等經營性房產、土地、經濟實體產權過戶到威寧公司的基礎上,實行集中管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各單位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資產由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管理和統一經營。這些資產主要包括商鋪、門面、賓館等不動產,以及招待所、培訓中心、印刷廠等經濟實體。二是對行政辦公樓集中管理、統籌安排、優化配置,并計劃通過籌資建造行政辦公區,建立行政辦公用房統一建設、商品化供應、單位租賃使用、投資價值補償、再投資發展的良性循環和滾動發展機制。
(2)分類處置。威寧公司對已接收的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了分類處置:①部分小資產以直接拍賣的方式變現;②對經營性不動產實行公開掛牌競價租賃;③對閑置土地及爛尾樓采取直接開發、整體轉讓、拍賣等方式進行盤活;④對授權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經濟實體進行資源整合,做到有進有退,重新構建具有優勢的專業性公司;⑤對行政性辦公樓進行集中調配;⑥對已接收的國有股權采取轉讓、拍賣等方式變現。
四、發達國家的經驗借鑒
從嚴格意義上講,國外沒有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完全對等的資產范疇,但許多發達國家的政府資產范疇與我國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有許多類似之處,總結歸納他們的管理經驗,對我國開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一樣具有借鑒意義。國外的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管理體制。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確的財權和事權劃分,西方國家(如美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政府資產管理,基本上實行的是分級所有的管理體制,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資產無權調劑和支配,各級政府間資產有明確的邊界,因而資產管理鏈條短,監管效率相對較高。
2.產權監管。西方發達國家各國的政府資產管理體制形式各不相同,從政府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角度比較分析,政府資產管理體制可歸納一個共同點——嚴格的產權控制,即產權的集中統一管理。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將對政府房地產和車輛實行資產統一權屬管理,各部門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從制度上杜絕了資產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
3.管理機構。與產權的集中統一管理相適應,上述國家都設立了專門機構(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商業化機構),對政府財產實行專業職能化管理,職責清晰,責任明確,避免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美國聯邦政府資產的管理機構是聯邦總務署,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為政府資產管理機構,澳大利亞政府資產授權澳洲工程局管理。
比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國內探索和國際經驗,可以發現,我國地方政府進行的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改革,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逐步與國際接軌,如資產產權統一監管,管理機構專業職能化設置,以及引入市場化管理機制等。同時,應該看到,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國內的市場化管理探索遠未成熟,在法制化管理等方面還有著很大的差距。
五、加強監管與提高效益的新設想
行政事業性資產監管的國內探索和國外經驗表明,為維護所有者權益,提高公共服務效益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應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制度標準體系,加強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全過程管理,促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合理、有效、節約使用。
1.構建新型監管體制基礎——分級所有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產權問題,既是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難點和熱點,也是其中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哪些國有資產應由中央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哪些國有資產應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必須明確定位,實現產權的歸屬清晰。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宏觀上對原有的管理體制進行權力分解,改變地方政府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不統一的狀況,使地方政府既享有國有資產所有者權利,又承擔相應的責任,代表國家履行所轄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職責。把目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分級管理”改為“分級所有,分級管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關鍵詞]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國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和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于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履行職責,推動各項事業全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家底不清、賬實不符、閑置浪費、配置不均”等現象,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響了資源的合理配置,致使國有資產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存在問題
(一)管理職責不明,產權不清晰,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由于管理體制和投資主體多元化,有些單位資產形成因素復雜,產權關系界限模糊,隨時間推移,把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變成部門資產,成為單位和部門的“私有財產”。個別部門或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相互脫節,主管部門缺乏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日常使用和維護監督管理,造成了資產管理上空檔和缺位。有些單位購置資產具有較大的隨意性,重復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比較普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缺乏審批和監督機制,操作過程不規范,管理混亂,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管理機制不順暢,資產管理基礎比較薄弱
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代表”的管理體制。管理權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多部門(單位)行使,資產所有權、占有使用權、監管經營權、收益分配權以及最終處置權相脫節,導致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順暢。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沒有設置或明確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專職人員負責資產管理工作,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資產管理權限不清,存在資產管理基礎工作較為薄弱。
(三)會計管理不規范,造成資產賬實不符
有的單位雖然制定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方面的制度,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有的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完工后不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手續,增加固定資產,在資產處置和報廢時也不及時辦理核銷手續,減少固定資產;有的單位對行政調撥的資產、房屋修繕、更新改造所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往往不及時登記入賬;有的單位賬簿設置不齊全,或是只做支出處理,不進行資產的賬務處理,形成了大量的賬外資產;有的單位對管理使用的不動產沒有及時辦理產權證,未能入賬等原因,造成資產賬實不符。
(四)資產閑置浪費,造成資產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單位的有些車輛每天除了接送通勤,其余時間都停在單位,而這些車輛的保險費、維修費和司機的工資福利等費用必須照常開支。有些單位盲目求全、求新,購置了許多不常使用的設備,淘汰了許多不該淘汰的機器。還有些單位在舉辦會議時,完全重新購置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資產,而會議結束后這些資產就長期閑置,使用效率極低,有的甚至不知去向。
(五)資產配置不均,造成資產使用不公平
由于資產配置缺乏標準,以及資產購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有些單位隨意和重復配置資產比較普遍;有的單位人員編制很少,卻占用大面積辦公用房,空余的辦公用房用于經營出租或閑置,有的單位沒有房產,卻要耗費大量財政資金租房辦公;有的單位追求辦公設備、辦公家具上檔次,使大量尚能使用的設備處于閑置狀態,而有的單位辦公家具陳舊,辦公設備落后,由于資產分配的苦樂不均,導致閑置資產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二、形成問題的原因
(一)管理意識淡薄
有些單位領導對資產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對財務知識和財經紀律的了解,把國有資產當成單位資產隨意處置;有些單位領導只重視資金收支、購置資產的資金來源,不關心資產管理和核算,把資產作為一種即時消耗,不顧后期的有效管理,不能真正提高其使用效率。
(二)制度建設滯后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主要針對存量資產的管理,隨著改革發展形勢和社會經濟發展,資產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關的管理制度與法津建設遠遠滯后于實踐。
(三)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中不少資產管理人員是由財務人員兼職負責,但兼職財務人員認為資產管理是工作中的一項附帶任務,以日常會計工作較多,怠慢資產管理工作。有的單位內部調動年紀較大或者后勤人員管理資產,這些工作人員未進行系統的專業學習,缺乏資產管理知識,有的資產不進行產權登記,甚至沒有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導致單位資產底數不清。
(四)外部監督欠缺
近年來,財政審計等部門除會計監督或是資產管理專項檢查外,更注重預算資金的管理,對資產管理力度明顯不足;發現問題的處理、處罰和處分,也存在偏松、偏軟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要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單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建立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級管理體系。
(二)完善資產配置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把好資產配置環節的關口,堅持資產配置與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強化資產購置管理,實現資產配置公平。要研究制定資產配置原則,加快建立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為合理安排資產支出預算提供科學依據。要加快行政事業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資產動態管理,準確掌握行政事業資產家底,為部門預算編審提供真實準確的基礎數據。要完善資產配置審批程序,防止超標準和重復配置資產。要加強資產調劑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以及因人員編制縮減、工作職能變更不需用的資產,加大調劑力度,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三)加強對資產使用的管理
資產占有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使用責任制度,落實管理責任。要加強資產購置、驗收入庫、保管維護、領用交回、賬卡登記等各環節的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表相符。對于資產出租、出借、抵押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財政部門應嚴格審批,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資產占用單位要科學論證,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四)規范資產處置管理
資產處置是各單位、部門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主要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報廢、報損等。在處置資產時,要嚴格執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完備相關手續,做好賬務處理,不得化整為零,嚴禁擅自處置,隨意支配國有資產。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資產出售、轉讓、出讓、捐贈,單位應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要防止暗箱操作,壓低轉讓價格,造成國有流失。對于土地、房屋、汽車等重要資產的處置,各級財政部門應與國土、房產、車輛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根據各自承擔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審批管理程序,各負其責,防止單位擅自處置資產。
(五)加強國有資產收入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必須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繳入國庫。對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資產出租出借收入、轉讓國有產權(股權)收益、投資經營收益等要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確保國有資產收入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防止坐收坐支。
(六)研究建立國有資產績效評價機制
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并將各單位國有資產和管理情況納入評價體系,通過外約束手段激勵和促進行政事業單位用好、管好國有資產。對資產使用和管理好的單位給予鼓勵和激勵;對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的單位給予嚴格懲罰。
(七)加大外部監督的力度
財政、審計等外部監督部門要切實擔負起責任,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一方面加強對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對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依法嚴肅處理。同時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工作指導,幫助完善內部監督制度,形成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權力制約。
(八)加強資產管理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到資產管理的效果,行政事業單位在加大專業知識培訓力度的同時,還要引導管理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不斷提高資產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能獨立、熟練地處理各項業務。建立完善資產管理人員考評制度,納入年度考核,實施獎懲措施,進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資產管理的效果。
[參 考 文 獻]
[1]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持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S]
關鍵詞: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收益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4-0112-020引言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體系逐步完善,保險競爭日趨激烈,雖然承保保費總量激增,但是作為引領保險公司發展兩駕馬車之一的承保利潤呈下滑趨勢,依靠承保利潤推動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動力不足。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經驗表明,在充分競爭的保險市場中,承保業務利潤已經非常薄弱,保險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另一架馬車的牽引——保險資金運用所獲得的利潤。保險資金運用雖是保險公司自身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但是保險資金運用活動從來都不是孤立的運動過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險領域之外的宏觀經濟中的多方面和多層次。因而即使是發達國家的保險行業的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在這次金融危機中也未能得到保障,如AIG素以經營風險能力著稱,卻因為過度涉足衍生品交易、房地產金融產品過度集中而積累了大量風險,在次貸危機后這些風險集中爆發,使AIG幾乎破產。AIG是保險資金運用太過激進導致的風險,相反我國保險業則受制于資金運用范圍的狹小,盈利水平難以提高,這極大地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加快保險資金運用法規及制度調整的步伐,從而有利于保險資金的合理有效運用,對保險公司增強其償付能力以及完善其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1人壽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來源、性質及資金運用的方法工具
1.1 資金運用來源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來源主要有: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運營資金、保證金、公積金公益金、各種準備金、未分配盈余、保險保障基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而我國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權益資本和準備金。其主要特性在于其長期性、穩定性、累積性和負債性。因此,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基本原則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
1.2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法工具19世紀60年代以來,伴隨著資產負債管理的起源,促進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技術的發展。目前有較深遠影響的資產負債管理理論有:靜態投資組合模型、資產配置的動態投資組合模型、資產負債管理的動態模型。在壽險公司中主要運用資產負債的匹配管理,具體而言,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的理論主要關注著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匹配:①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總額是否平衡,即資金來源總額是否與資金運用總額達到總量匹配。②資金運用期限與收益是否與負債來源期限與成本匹配。即壽險公司的長期資產匹配于長期負債,短期資產匹配于短期負債。③根據負債來源的流通速度來確定壽險資金運用周期使得速度匹配。④固定數額收入的資產是否與固定數額的負債匹配,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這樣的部分變額負債是否與變額資產匹配。
2中國保險公司的實際保險資金的運作狀況
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投資業務在不斷前進。1986年,我國保費收入45.8億元,資金運用額僅有2億;1988年,保費收入增加到109.5億元,資運用額增加到7.8億。2002年,我國保險業資產總額超過5997億元,資金運用達到2308億元,其中國債987億,證券投資基金279億元。截止2008年末,保險總資產達3.34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5.22%,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3.06萬億元,比年初增長14.34%,不良資產比率保持在1%以下。近年來的具體數據見表1。
從投資收益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929.35億元,資金運用平均收益率達到3.38%。但是我國壽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仍十分有限,保險資金的投資主要是集中在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部分企業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金融類資產上。而且雖然法律允許保險資金以最高15%的比例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但事實上壽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遠遠沒有達到上述限額。因此整體回報率不容樂觀,2004、2005、2006年平均收益率不到4%;2007年因股市的走高,賬面收益率超過10%;但2008年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收益率較低,不過2009年出現好轉。近年來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結構見圖1、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見圖2。
3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建議
3.1 在投資渠道方面,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規模大的保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雄厚,可使用投資組合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組合。例如該組合可包括銀行存款10%、債券40%、股票30%、抵押貸款10%、不動產投資5%等。并且嚴格監管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而對于小規模公司可以穩定的銀行存款及債券為主,保證公司的穩定經營。
3.2 組織形式上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組織架構也應與保險公司的資產規模、保險資金運作的特點相適應。但是目前,內設投資部門的管理模式在國內保險公司中普遍使用。運作歷史較短的較小規模的保險公司來說,這種管理模式的使用還較為合理。而對于投資管理專業化要求較高、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應設立專業的資產管理部門,從而提高保險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同時,保險資金運用需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建立覆蓋業務全過程的風險監控機制,建立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和風險預警系統,對資產風險實時動態監控,以確保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償付能力。
3.3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所面臨的環境是由多種歷史和現實因素的相交而共同造成的,想要短時間內完全擺脫這種困境是不現實的,而且盲目照搬國外資金運用模式也是不理智的,應該在保險資金運用的目的和原則指導下,充分考慮國內經濟形勢并適時根據形勢的變化做出調整。相信在中國新世紀漸進式改革的總體戰略背景下,原來投資局面的改變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到量變產生質變,這需要各各部門在允許的制度框架內積極推動相應的可行性變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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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