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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在黨委及大隊新領導班子的領導下,我中隊緊緊圍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嚴格執行局黨委及大隊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經過全中隊民警團結一致,扎實工作,圓滿地完成了大隊交予及事故處理工作中的各項任務,使事故處理工作在去年的基礎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現將2020年度中隊工作總結如下:
一、事故工作統計方面
2020年度中隊事故總起數740起,其中簡易事故起數:665,一般事故起數:75,受傷人數:110人,死亡事故起數:7起,死亡人數:7人,行政案件起數:6起,刑事案件:8起(交通肇事:3起、危險駕駛:5起)。較去年事故總數增加:53起,簡易事故增加:83起,一般事故減少:30起,受傷人數減少:81人,死亡人數減少:16人,行政案件增加:1起,刑事案件與去年相同。
二、思想認識方面
在新時期和新形勢下,黨和人民對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對于從事事故處理工作的民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中隊民警就目前新形勢下的要求,深刻思考,改變思想、改變習慣、改變作風。一方面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樹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尊重人民群眾,強化服務意識,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和監督;一方面嚴格遵守人民警察條例,依法從嚴治警方針,作為公安隊伍中的一員,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銘記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責任,以健康良好的狀態投身于本職工作。
三、日常工作和學習方面
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遵守隊里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領導的指揮,聽從命令;在工作中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另外一方面我中隊按照日常的常態工作進行分配,安排專人負責,確保工作責任到每一個人。
在新的一年里,我中隊務求在事故處理工作中有所創新,依靠現有的網絡手段及信息系統,不斷提高事故中的科技含量。全面加強事故民警的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提高,民警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轉變執法觀念、端正執法態度,規范事故處理民警的執法行為。
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范接處警、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等操作規程。按照大隊規定,在事故處理工作中,多與主管領導溝通、多向主管領導匯報,確保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圓滿處理。
在學習方面,除大隊安排的政策學習及組織的正常的業務培訓外,我中隊在工作閑暇之余還自行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事故處理業務等學習,針對特殊案件進行交流探討,以擴展相應的業務水平和處理事故的思維方式。
四、不足改進之處
學習能力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相應的法律法規都在不斷的完善,相應的辦案流程及工作規范也在調整,而我們民警還都停留在原地,業務跟不上,到真正處理案件及執法過程中,現用現學。這就需要我們每一位民警都要不斷的學習,不斷的提高業務知識,從而時時勝任現有的工作。
工作能力不足。日常工作中交通案卷制作不規范,現場勘查筆錄填寫過于簡單,案卷及法律文書出現筆誤。平時不動手,不多動腦,到實際工作中出現不知從何下手,沒有工作思路。作為小組負責人,我認為事故文書中,最能體現一個人的思維及經驗性的環節就是當事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詢問、訊問筆錄,尤其是涉及到特殊、復雜的事故中,筆錄中的思路、細節最能體現一位民警的思維能力。
五、下來的工作計劃
認真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范接處警、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責任認定等操作規程,完善交通事故認定內部審核制度,落實責任追究。
對組內案件定期整理,不定期的檢查審核執法辦案情況,及時發現和整改辦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日常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現道路事故隱患點段,及時向主管領導反饋,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并寫出書面報告。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于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并非沒風險。由于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于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于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于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采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后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后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于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于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采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采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采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采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么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險條款。對于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委托人:江偉,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__,男,x歲,住河南省__市__鎮__村x組
申請人于2013年x月x日收到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x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__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____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x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____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x月x日x時許,__駕駛的豫AX___號車與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__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__一人,而豫A___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
警x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___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____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____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____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x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1、b2駕照扣分是要學習的。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二)身體條件情況;(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3、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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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杈利義務
根據《辦法》第17條規定,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這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辦法》是為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或處理提供法律依據。責任認定雖然是公安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單方面對事故當事人交通肇事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定量結論,但不是依照《辦法》的規定確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即不是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于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并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責任認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處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不服交通事故處理和賠償案件時,對作為證據使用的責任認定及其他證據材料要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或由法院主持進行第三次鑒定作出責任劃分。因此,責任認定仍是一個技術鑒定和責任劃分問題,它與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區別在于,它并非是純技術性鑒定結論,它只是依據對交通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結論,為以后的處罰或處理提供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它是行政機關實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而上述責任認定并不是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亦無須承擔與被認定責任相應義務的實際內容而言。因此,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也無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為實施處罰及處理賠償的事實依據,所以,責任認定不具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實質性具體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此時并沒具體明確,如何制裁違章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問題并沒處理落實,只有依照《辦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罰和處理賠償后,才能構成完整的有實質內容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三、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屬行政復議行為
20__年,全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死亡89455人,受傷43139人,直接財產損失14.9億元,這一串數字令人觸目驚心。H·J·羅伯茨博士在他的《交通事故的原因、生態和預防》一書中寫到:“311例車輛事故的82是由人的因素所致”,因此,預防交通事故的關鍵在于人,其次才是自然力量以及其他原因,預防交通事故任重而道遠,要堅持以人為本,以預防為主,強化源頭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類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力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而且要做到長期化、制度化。本文試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及預防談幾點粗淺看法,與同仁共勉。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1、違章行車。駕駛員違章行車一直是交通肇事的主體,且三年以下駕齡的新駕駛員肇事率尤為突出。駕駛員超速行駛、酒后駕駛、強行超車、“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嚴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2、僥幸心理。有的駕駛人對自己估計過高,認為自己有兩下子,不會發生車禍。如駕駛人發現有人從車前橫過馬路,很危險,然而自己認為“不要緊,甩一盤(汽車方向)就過去了”,結果把人撞倒,等等,這些情況是常有的。有的駕駛人自恃熟悉路況或想在朋友面前“牛”一下,便開英雄車、飚車,導致遇到緊急情況下來不及采取措施而發生事故。3、疏忽大意,措施不當。駕駛員疏忽大意,措施不當是導致死亡事故的兩大主要原因。有的駕駛人對車輛性能、道路情況和行車特點不熟悉,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估計不足,以致一旦出現險情就手忙腳亂,出現操作失誤。有的駕駛人在行車中精力不集中,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車輛和行人的動態,以致出現突然情況驚慌失措,不能采取正確措施,甚至來不及采取措施。4、交通參與者法制意識淡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落后于交通的發展,交通參與者的現代交通意識(包括法制意識、安全意識等)普遍缺乏。同時,駕駛人整體職業道德水準不高,交通肇事逃逸現象時有發生。5、交通基礎建設大大落后于交通的發展。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交通需求旺盛的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嚴重缺乏,尤其是農村地區,兩輪摩托車、農用車增長速度迅猛,遍布城鄉,而道路設施建設遠遠跟不上,平面混合交通的通行模式在短期內無法得到根本性的改變。6、交通管理體制不完善、手段落后、水平低下。等等。
二、預防交通事故的意義1、據經濟資料表明,世界大多數國家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2。而我國近年來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占到國民生產總值的9。交通事故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預防交通事故,保證交通安全,已經成為加速社會經濟建設的迫切需要。2、無情的車禍,奪去了成千上萬人的生命,使無數健康的人們遭受痛苦,千百萬美滿幸福的家庭遭到破壞。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不僅是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的共同心愿。3、交通事故是和平時期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最大威脅,越來越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預防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是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安全的大事。4、交通秩序好不好,交通是否安全暢通,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管理水平、文化素質、道德修養和精神風貌。因此,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也是關系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聲譽的大事。
三、預防交通事故的對策交通安全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人、車、路、環境等因素,涉及到社會的各方各面和每一個交通參與者,單靠交警部門的努力是不夠的,必須調動社會各屆力量,采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才能達到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為了預防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做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1、建立健全交通法律法規。各種交通法規是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的行為規范,是處理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為了適應道路交通的發展和變化,要制定和完善各類比較齊全的交通法規體系,包括道路管理、車輛管理、交通管理、事故處理、交通規劃等方面的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執法必嚴”。2、加強交警隊伍管理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增加交通干警的數量,一方面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現有干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文化素質,使交通干警隊伍盡快實現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通過提高“見警率”、“管事率”,積極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并不斷充實壯大社會各單位的交通安全員隊伍,使其在交通事故預防中發揮作用。3、科學組織交通流。科學組織交通流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觀控制合理化。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干線的交通流,還可以對交通流實行空間分離、時間分離,減少沖突點,有利于交通安全。4、從嚴查處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為的因素。應加大交通違章處罰力度,重點對那些易于發生交通事故的違章,如非司機開車,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要堅持違法必糾,嚴罰,杜絕“意思意思”現象發生。5、嚴格駕駛人資質審查考核制度。在加強駕駛人駕駛技術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的基礎上,強化駕駛人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以及思想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的道德素質。6、改造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進一步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級,并逐步完善農村地區鄉級公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設施,如設置永久性警示標志標牌,施劃標線,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創造條件。7、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靠黨政領導,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客運企業、中小 學校等單位的駕駛人、中小學生以及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任務推向社會,落實到全社會各基層單位,提高廣大群眾和全體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8、剖析交通事故原因,吸取經驗教訓。根據往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多角度、深層次地剖析事故發生原因及規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不斷探索交通事故的預防方法和措施,努力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徐滔法律服務信箱:
您好!
2007年2月1日晚8時左右,我駕駛自家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在北京北三環輔路上,突然從路右邊跑出來一位老太太橫穿馬路,由于她離我的車太近,當我反應過來緊急剎車時已來不及了,車子將她撞倒在地。我急忙下車察看,發現老太太已昏迷不醒。我一邊把她送往醫院,一邊將事故報告了交通管理部門。送到醫院后,經搶救老太太還是不幸身亡,我當天支付急救費2000元。
后經交管部門處理,認定我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并讓我承擔老太太的醫療費、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我為此感到非常不理解,因為我覺得這起事故主要是老太太不走人行橫道,且不看車隨意橫穿馬路所致,而我在這起事故中并沒有什么過錯。
因此我想向貴刊咨詢,我應不應該對這起交通事故負責?如果賠償,我應該賠償老太太哪些費用?
楊先生你好:
首先,對發生這樣不幸的事情表示同情。事故發生后,你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并向交管部門報告,都是很正確的做法,值得肯定。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從來信看,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老太太不遵守交通法規、隨意橫穿馬路所致,你并沒有太大的主觀過錯。我國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規定: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因此,老太太對該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但同時上述法律第67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入、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入、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入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你雖然在事故中沒有主觀過錯,但仍然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之所以要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在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屬于高危作業,相對于機動車來說,非機動車和行人屬弱者,保護弱者是法律的重要理念之一。同時,這樣規定也意在加強機動車駕駛者的責任感,即使面對違反交通法規的非機動車或行人,也要盡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交通管理部門讓你對老太太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費用是干法有據的。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對老太太承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及死亡補償費。該辦法第37條規定: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另據第44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由于你在該起事故中并無主觀過錯,因此,你雖然需要對老太太的死亡給予一定的賠償,但你的責任是應當減輕的,你可以參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大致計算出一個賠償數額。當然,你與死者家屬之間應該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在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調解解決。
一、主要成效
從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一年多時間的實踐來看,工作成效主要歸納起來為“五個有利(即:有利加強管理,減少失控漏管;有利整合資源,發揮公安效能;有利疏導交通,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事故處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四個減少(即:無牌無證車減少了,農用車、報廢車載客減少了,交通事故處理難度減少了,交通擁堵的現象減少了。)、一個增強(即:農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1、整合了警力資源,充分發揮了派出所的綜合性戰斗實體作用。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不斷深入,廣大農村地區的通行道路越來越長,駕駛人和機動車數量越來越多,但由于農村公路的線長面廣點多,路窄坡陡彎急路況差,村民居住高度分散,機動車性能低下,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素質遠遠適應不了現代交通法規的要求等原因,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縣鄉公路“四多一少”現象十分嚴重,給交通安全埋下了極大的隱患。所謂“四多”,就是在縣鄉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無牌的多、破舊車輛多、無證駕駛的多、違法占道的多,“一少”就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少。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通過實施“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機制,有效地調動了農村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的積極性。由于派出所的積極有效管理,原來“四多一少”變成了現在的“四少一多”,即縣、鄉道路上行駛的無牌車少了、破舊車少了、無證駕駛的少了、占道行駛的少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多了,農村交通安全出現了可喜的變化。據統計,授權派出所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7100余起,接受交通事故報警620起,處理簡易交通事故516起,辦交通安全“五進”示范樣板子38個。從前段改革實踐看,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警力資源,彰顯了三大優勢。一是地域優勢。農村的每個鄉鎮都設置了派出所,每所的轄區內就是那么十幾公里的省縣鄉道,管理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完全做得了。二是警力優勢。農村派出所大多有5名以上民警,每所指定1-2個兼職交通民警,完全行得通。三是時間上的優勢。農村派出所在各項防范工作做得相對充分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治安形勢相對比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發生數量也就相對比較少,完全顧得來。四是業務上的優勢。農村派出所的民警,年齡相對比較偏輕,文化程度相對較高,通過短期培訓就完全能夠勝任交通安全管理,完全做得成。因此,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彌補了交警人員少、裝備不足的矛盾,整合了警力資源,充分發揮了農村派出所綜合性戰斗實體的作用。
2、在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疏導交通堵塞等方面也發揮著積極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眾對交警工作的滿意率明顯上升。
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在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疏導交通堵塞等方面也發揮著積極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隊目前只有73名民警,而且年齡結構老化,全縣道路總里程2388余公里、有4.1萬名機動車駕駛人和3.7萬輛機動車,人平擔負32公里、561名駕駛員、509臺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務。且縣域地形呈西北至東南走向的帶狀形,最西北端的四明山鄉距縣城近100公里,最東南端的糧市鎮離縣城也有70多公里,受經費和警力的制約,大部分鄉鎮還沒有建立交警中隊。因此,形成了警力不足、裝備落后與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顧及不到的局面。通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緩解了上述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得到及時處理。授權前交通事故處理全部由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股負責,事故多發時全股所有民警出動都忙不過來,耽誤了出警,損害了交警形象;即使及時出警,也要1~2個鐘頭才能到達現場,產生誤會不說,且增大了辦案成本。授權后,由所管轄的派出所出警并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勘查調處一般以下事故,能做到快速出警,降低了辦案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的處理效能。二是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查處。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之前,交通違法行為查處處于派出所沒權管、交警部門管不到,致使農村交通違法行為日益嚴重。授權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后,警力增加了,每個派出所都能發揮地域優勢,就近管理轄區交通安全事務,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大大提高了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三是交通堵塞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疏導。疏導交通上,派出所發揮了地域優勢,路途短,到達現場快,交通堵塞能夠得到及時快速疏導,從而顯著提高通行效率。
二、基本做法
1、統一思想認識。
20*年9月底,新一屆大隊領導班子到任后,面對大隊警力少,且民警年齡趨于老化,全縣公路點多線長面廣,現有警力適應不了管理農村交通安全事務需要的窘境,組織專門班子就如何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調研。通過深入調研,廣取眾長,集思廣益,取得了改革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第一手資料,認為農村派出所是一個綜合性的戰斗實體,具有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警力、能力、時間、地域”優勢,完全可以管理好本轄區交通安全事務。大隊就如何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形成專門材料分別向縣公安局、市交警支隊領導匯報,得到了縣局和市交警支隊領導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隨后,大隊又分別向縣委、縣政府、縣委政法委領導做了專題匯報,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縣委政法委領導的肯定和支持。為確保農村交通安全管理改革能夠取得成功和實效,大隊多次召開支委會和部分派出所所長會談會進行專題研究。首先,統一了大隊班子一班人的思想。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既不是放權,更不是權力的削弱,而是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廣大農民群眾生命財產的需要。其次,統一派出所的思想認識。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既是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也是派出所職能定位之使然,更是落實執法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所需要。第三,統一大隊全體民警的思想認識。全隊民警要以改革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責任,在派出所的緊密配合下,全面做好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明確責任權限。
大隊于20*年11月25日制定了“關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工作方案”,并報上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審批同意。對交警大隊和全縣19個被授權派出所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從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首先是明確委托授權管理的范圍。受托派出所管理的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為:一是摩托車和農用車無牌上路、違法載客、不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報廢車載客及其他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二是轄區內的交通事故的接、處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調查、事故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三是轄區內摩托車、農用車及在農村鄉、村、組道路上營運的客車(不含進縣城的班線車、跨鄉鎮營運的客車)及駕駛人的臺帳管理;四是轄區內國、省、縣、鄉、村道的交通秩序整治及維護;五是轄區機動車輛牌證的協辦;六是轄區內交通安全宣傳“五進”工作,辦好兩個“五進”工作示范樣板。
其次是明確受托派出所對交警大隊委托事項的查處程序與權限。受托派出所及交通民警執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派出所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必須一是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二是適用一般程序、最高限額在200元以下的由交通民警提出處理意見,報所在派出所的主管所長審批裁決,其中罰款額在200元以上和農用車、報廢車載客的處罰,一律報交警大隊裁決。
第三是明確交警大隊的職責職權。交警大隊的職責職權是:一是對受托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指導、督查;二是對受托單位的執勤執法進行監督,可以直接查處受托單位管轄范圍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三是負責對受托單位的交通民警進行法制、業務培訓,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對受托單位越權辦理、違規辦理的交通違法案件予以查處,并視情收回委托權。
第四是明確派出所的職責職權。從十個方面明確了受托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職責、職權,其中明確規定每個派出所確定1-2名民警為交通民警,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報交警大隊審核,由縣局下文認可。
3、積極穩妥推進。
主要落實三抓:
第一是抓組織落實。為加強組織領導,縣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長吳起負總責,副局長兼交警大隊長*具體負責的專門領導小組。交警大隊也成立了委托授權工作領導小組,由大隊長*任組長,教導員劉衛國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大隊領導班子成員為副組長,辦公室,法宣股、事故處理股、秩序股、車管股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派出所建立了一支由所長負責、副職專管、專干專抓的農村交通安全管理隊伍。
第二是抓業務培訓。舉辦交通民警業務培訓班,提高交通民警業務能力。于20*、20*年先后舉力了兩期農村派出所交通民警交通管理業務培訓班,通過培訓,使每個派出所的交通民警都能夠信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抓督查考評。為加強對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管理,一是開展了定期的督查指導,大隊派出督查組每月下到各派出所進行一次面對面的督查指導,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遇到困難等,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二是實施不定期督查,大隊組織專門人員對各個授權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派出所或進行抽查,或進行普查,重點放在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程序、案卷的裝訂是否符合要求上。三是堅持逐月對授權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務的派出所進行考評考核,并將此項考核納入精細化管理考核內容,調動了各所的積極性,促進了各所搞好交通安全事務的信心和決心。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授權農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事務才實施一年之久,處于探索階段,加之各所的地理位置、所轄鄉鎮的人口及經濟狀況等差異,工作中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指導思想有偏差。各派出所還存在重罰輕管的現象。二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薄弱。特別是對轄區機動車和駕駛人的底數不清、臺帳建立不規范。三是違法處罰欠規范。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在處罰程序和實體上存在問題,且大多沒有實施微機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議。
一要加強農村交警中隊建設。要按照省總隊“三基一化”規劃要求,國道按60公里設1個中隊,農村按3至5個鄉鎮設一個中隊的標準設置農村中隊。只有加強農村交警中隊建設,才是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根本之策。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調查處理條例》對于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可以復議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對當事人就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議是否應該受理,行政法學理論界對此沒有統一說法,海事機構在實踐中也沒有統一做法。究竟能不能申請復議?如果不能復議,該如何進行救濟?筆者將在本文中就該問題進行分析探討。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復議
從理論上分析,是否屬于可復議范圍,還得從《行政復議法》上找答案。該法第六條第十一項對復議范圍有個兜底性的規定,即“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能否復議關鍵就在于能否確定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性質,確定它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復議的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筆者認為,從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性質分析,不屬于可復議的范圍。理由有如下三點: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一個環節,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海事機構在海事調查處理過程中,對當事人和事故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就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與事故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大小所做出的一個定性結論。事故責任認定所認定的“責任”并不是法律責任,而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根據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船舶、設施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海事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僅包括詢問、勘驗、鑒定等證據搜集行為,也包括對事故致因予以分析判斷,而且還包括對造成事故的相關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追究其法律責任。海事機構對事故致因做出定性結論后,海事案件的調查處理并未結束,事故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亦未受到追究。可見,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非海事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人做出的具有行政法律責任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而僅僅是海事調查處理行為過程的一個環節,并不構成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亦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直接設定、變更、限制或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未確定當事人的任何法律責任,其作用只能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追究提供證據,而并非海事機構做出的有關事故責任人權利義務并具有實質性權利義務內容的行為。正是由于事故責任的認定并未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未確定當事人的任何法律責任,違章制裁、賠償責任等問題并未因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束而得以解決,只有在實施行政處罰或由法院判決民事賠償責任后,才能確定完整的、有實質內容的當事人權利義務。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在行政處罰中起到的是證據作用,在法院審查民事責任糾紛時也往往與其他證據一起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明材料,法院對此類責任認定結果既可采信,亦可不采信。
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對比來看,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相同,在討論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可以復議時,尤其在海上交通主管機關對此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實踐中道路交通主管部門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意見與做法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公安部《關于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公復字[2000] 1號)和2000年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公復字[2000] 3號)均明確表達了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可復議的意見。
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該如何給予救濟
有觀點極力主張對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當事人給予復議,一方面是基于對行政權力監督的考慮,另一方面更多的則是出于給予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的考慮,擔心處于弱者地位的相對人不能復議、訴訟,救濟無門而導致權益受損而得不到保護。事實上,對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比復議更好的救濟途徑,即申請重新認定。
重新認定并不是行政復議的一種形式。雖然重新認定也是屬于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一種監督,但與復議有本質的不同。不能隨意擴大對行政復議的解釋,把重新認定當成復議對待。考慮到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行為屬于一項技術性的工作,因此應該允許存在因為技術手段和業務素質的差別而做出可能不正確的認定結論。下級的責任認定上級的重新認定被上級撤銷或變更的,對下級或者具體經辦人員不應該按照復議進行責任追究。這也是重新認定這種形式有別于復議存在的原因之一。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責任重新認定。然而對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能不能申請重新認定,曾有地方規章(如《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涉及該項規定,但在全國海事系統范圍內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各海事機構的做法也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