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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購銷企業一律實行查賬征收或查賬與核定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一)對帳務健全的煤炭經銷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實行核定征收幾個主要因素的確定:
1、占地面積的確定:以主管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與經銷所在地鄉(鎮)或村委會簽訂的占地協議(租用合同、承包合同、自有地證明)及實際現場勘查面積確定。
2、地段與設備的確定:在掌握占地面積的基礎上,深入鄉鎮土地管理所、村委會進行走訪調查,爭取土地管理員、村委會干部群眾的支持配合,準確收集實際占地的第一手資料,同時清點震動篩、鏟車數量。
3、稅額核定標準:國道新路桃花至蔚廣交界處、南留莊至白草村油路兩側及周圍的煤炭經銷企業,每畝地月核定稅額200-300元,每個振動篩月核定稅額2000元,每輛鏟車月核定稅額200元;國道舊路桃花到西合營二級路交界處、蔚州鎮到南留莊、蔚廣交界處到陽原南口公路兩側和周圍以及其他地域的煤炭經銷企業,每畝地月核定稅額150-250元,每個振動篩月核定稅額1500元、每輛鏟車月核定稅額100元。
(三)實行核定征收的主要操作環節:
1、稅務管理人員深入企業經營場地實地調查,逐戶收集整理煤炭經銷企業的詳細資料,熟悉、掌握納稅人具體情況,包括經營地段、經營狀況、土地面積、設備數量等情況,同時在采集與勘查時,逐戶填寫《煤炭經銷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典型調查表》和《煤炭經銷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明細表》(一式二份)并附占地協議等相關復印件。
2、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選擇不同規模、不同地段、不同類型的有代表性的煤炭經銷企業進行典型調查。典型調查面不少于5%,少于5戶的全部進行典型調查。
3、按照面積、地段等級、設備數量、價格要求、適用稅率擬計算應核定定額,同時登記《煤炭經銷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明細表》。
4、由稅務分局(所)組織有鄉鎮主要領導參加的評定委員會,按《煤炭經銷企業基本信息登記明細表》所列信息結合實際情況評議應納稅額,同時登記《XXX評定委員會評議結果登記表》;并由鄉鎮長簽字加蓋公章已示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XXX評定委員會評議結果登記表》報縣局審批備案。
5、稅務管理員根據《XXX評定委員會評議結果登記表》分戶制作《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納稅人,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同時填制由納稅人簽章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應納稅額的控管
主管稅務機關對煤炭經銷企業的納稅定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隨意變動,屬下列情況企業能舉證的除外:(1)煤炭經銷企業因關、停、并、轉、歇、自然災害影響正常經營,確需減征當月(季)稅額的,要按程序辦理,同時提交停(歇)業登記表及書面申請書,經稅務管理人員初審認定報分局(所)務會確定后方可核減應納稅額;(2)個別企業因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月(季)納稅定額的要按程序辦理,并報征管股審批備案;(3)因上級政策大面積暫停整頓而無法征稅的,各稅務分局(所)要求企業提交當地鄉鎮或縣有關部門及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文件復印件作為減稅的依據,并報征管股審批備案。
三、發票管理
(一)征收大廳為符合規定的煤炭經銷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于月份終了后及時將代開信息傳遞到縣局征管股,征管股發現其代開票稅額連續三個月超過原月定額時,應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調整納稅定額。
(二)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煤炭企業原則上不供給普通發票,如納稅人確需開具,可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對個別煤炭經銷企業整改力度較大、建帳及時、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款的也可供給發票,但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普通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驗舊供新制度。
1984年7 月由臺灣“財政部”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征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是臺灣反傾銷法形成的標志。雖然該法規沒有經過立法機關的正式表決,而是由“財政部”根據《關稅法》中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來制定的,它仍是臺灣反傾銷法體系的重要基石之一。
臺灣反傾銷法的形成中,先是大量仿襲了關貿總協定(gatt)東京回合談判中產生的《反傾銷守則》(下稱“舊規則”),后又借鑒了烏拉圭回合中《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下稱“新規則”)的初稿,并且也參考和借鑒了美國和歐盟的一些具體作法。這在“實施辦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雖然臺灣并未正式適用“舊規則”和“新規則”,但是臺灣最初的反傾銷制度大體而言是依照“舊規則”訂立的。
“實施辦法”施行十多年的實踐表明,臺灣反傾銷制度有待改進。“實施辦法”中僅有32個條文涉及反傾銷稅的主體,施行中常會遇到法律上的漏洞,結果只好采用行政上自由裁量這種權宜形式來填補漏洞。執行程序上行政自由裁量的廣泛使用,增加了將法律復議引入反傾銷制度的難度,并使改進這一制度的努力受到了阻礙。這就使反傾銷措施沒能得到充分利用,調查未能深入進行。至1992年,“財政部”共受理12個案子,但沒有一個征收了任何反傾銷稅。
從1993年起,臺灣加快了對外貿易立法的進程,從而使臺灣反傾銷制度日趨完備。現在臺灣反傾銷法律由以下七項法律法規組成:首先是臺灣的《貿易法》,其第十八條確立了調查機關,而第十九條則規定“經濟部”調查職能以及產業損害的定義;二是《關稅法》,其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反傾銷稅的定義以及課征依據,而第四十六條的第二款則規定產業損害的定義及實施辦法的制訂;第三是《貿易法實施細則》的第十四條,它統一了《貿易法》第十九條和《關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二條),它明確規定貿易調查委員會主管反傾銷案件產業損害調查;第五項是《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征實施辦法》,這也是反傾銷制度的基石;第六項是《貨物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七項是國際法,具體包括1994年gatt第六條和第六條的實施協定。
以上七項法律,縱橫交錯,共同編織起反傾銷制度的法網。下面主要結合臺灣“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來對臺灣反傾銷法加以研析。
二、臺灣反傾銷法的程序規定
(一)指控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得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征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因而只有如上定義的島內產業、相應的商業或工業聯合會、勞工或農民團體才可以提起指控。同時這里的同類貨物生產者,是指島內同類貨物全部生產者,或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認定其總產量占同類貨物主要部分者。但是生產者與進口商有關聯,或者其本身也進口該貨物時,經過關稅稅率委員會認定,便不能包括在同類貨物生產者之內。
至于占同類貨物的主要部分的比例是多少,有無具體的數據標準,臺灣反傾銷法并無定論。但在一個具體案件中,傾銷指控被駁回的理由是因為原告的生產量只占總產量的20%。 (注:keith steele, anti-dumping under the wto: a comparative review. published bykluwer law internatioi ltd,sterlinr house,london,1996,p233; )
如果原告提起指控,申請對進口貨物征收反傾銷稅,應該向“財政部”提供申請書并附上相應的資料。原告材料不完備的,“財政部”可以要求補充。
(二)受理
在臺灣,由“財政部”負責受理傾銷指控。“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平衡及反傾銷稅課征,由‘財政部’依職權申請或其他機關之移送,于調查、審議后報請行政院核定。”“財政部”將申請在與有關機關協商后,做成應否進行調查的議案提交給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但是申請人不具備“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不符合“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限期補正而不補正的或對于顯然不屬于課征反傾銷稅范圍的事項提出申請的案件應被駁回。“財政部”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第二天起四十五天內向關稅稅率委員會提交審議。
關稅稅率委員會是《關稅法》授權下組成的一個半官方機構,它是作為“財政部”的顧問機構就“財政部”職權范圍內的廣泛事務提供意見。委員會由來自不同部門和機構的代表(包括有“中央銀行”、經濟發展委員會、外貿委員會、工業發展局的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所組成。該委員會決議經簡單多數表決通過。
經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定不進行調查的案件,“財政部”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將決定刊登于“財政部公報”,以告結案。如果決定進行調查的,“財政部”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其他已知的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輸出國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并在“財政部公報”上進行公告。
(三)初步調查
對于經關稅稅率委員會決定調查的案件,“財政部”應立即送交“經濟部”,由它來調查有無損害臺灣產業。而“經濟部”則主要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來進行。“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是于1994年7月1日成立的,主任由“經濟部”部長兼任,并聘請“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副首長,以及產業、經貿、財稅、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十二人擔任委員。
產業損害調查分兩階段進行,即是初步調查和最終調查。調查分兩階段進行既可以防止在調查期內損害持續發生和擴大,以便臨時措施的實施,又可以避免冗長的與不必要的調查。一旦發現不構成損害,即可在初步調查結束后立即停止調查,以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費。初步調查的制度也符合反傾銷制度的精神,因為未造成產業損害的傾銷無需制裁,而與傾銷無關的產業損害不能依靠反傾銷的手段來解決。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一般采用以下手段:一是收集產業基本資料和進出口資料;二是對“財政部”收集移交的資料進行仔細研究;三是以信函方式詢問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并要求提供書面資料;四是必要時赴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所在地進行調查;五是必要時舉行公聽會。
在收集資料時應注意產業基本資料(包括政府部門、學術研究機構、產業協會的資料)的收集,而國內外行情資料的收集則可借助于專業雜志報刊和市場行情報道。進出口統計資料則必須包括島內統計和國外統計。同時外國相同產品反傾銷案例資料及相關案件新聞媒介的報道亦屬“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的資料收集的內容。
在以信函方式的問卷調查中,“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要求申請人補充申請后的動態資料、申請人以外的國內生產者提業之中各項經濟因素的資料和對申請案件所持的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對于國外生產者及出口商則要求他們提供涉案產品出口價值、生產量、生產能力以及未來產業計劃等。對于進口商則要求他們提供涉案產品進口量、銷售情況及未來計劃。對于島內使用者則調查他們購買進口貨和國產貨的數量以及對兩者的需求情況。
進行實地訪問調查的重點是:聽取被訪者簡要匯報;與實際負責提供資料或填答問卷的人員交談,以了解資料及問卷內容收集制作的過程;核查資料和問卷中所陳述的原始資料;詢問書面資料不明或有疑問的地方;觀察生產、管理、行銷等現場實際情形;現場受理補充資料;與從業人員座談。
公聽會則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階段視需要舉行。程序按照一般公聽會辦理,但時間較短。
調查完成后,“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初步調查報告,如果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并且出席委員會的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作出決議。“經濟部”于案件送達的翌日起四十五天內(特殊情況可延長二分之一的時間)將初步調查的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如果這一階段“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沒有發現損害,它應立即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來結束此案,并在“財政部公報”上予以公告。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產業的情況,“財政部”應在通知送達之翌日起開始自己的反傾銷調查,并在七十五日內作出有無傾銷的初步認定。
“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并且認為有暫時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緊急必要時,可以在課征反傾銷稅的審議完成前,與有關部門洽商后報經“行政院”核定,對該貨物的進口訂明范圍、對象、稅額,臨時課征反傾銷稅。但課征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這種反傾銷稅可以用等額公債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價證券作擔保。
(四)最終調查
臺灣反傾銷法規定,在反傾銷調查的后期,“財政部”和“經濟部”將就被指控的進口產品是否傾銷和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分別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決定都是肯定的,則將對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反之則調查終止。
對“財政部”初步認定的案件,應繼續調查,并在六十日內作出其最終決定。經最終認定無傾銷的案件應立即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并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并在“財政部公報”上刊登決定。但如果最終認定存在傾銷,則應立即通知“經濟部”。而“經濟部”在通知送達的翌日起四十五天內,作出該傾銷是否損害臺灣產業的最終調查認定,并將最終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經濟部”在進行產業損害的最終調查時,要繼續收集所需資料,補充新資料,做較為詳細深入的調查,并配合“財政部”于必要時赴海外調查,同時可以召開公聽會。
聽證會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公聽會前十五日公告舉行公聽會,并且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公聽會舉行七日前,受理出席公聽會的陳述意見。第二階段是,公聽會現場程序。公聽會由主任委員所指定的調查委員主持,由其對案件、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進行說明。對公聽會發言順序、發言時間以及會議規則進行說明。公聽會主要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第三階段是,公聽會后程序。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會后仍有補充意見的,應當在七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貿易調查委員會制作公聽會紀錄作為調查報告附件,供關稅稅率委員會決議時參考。
“財政部”對于“經濟部”最終調查認定無損害臺灣產業的案件,應立即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并在“財政部公報”上刊登;對于經最終調查認定有產業損害的,應在“經濟部”通知送達的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經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決定課征反傾銷稅的案件,“財政部”應立即報請“行政院”核定該貨物的進口。
(五)征收反傾銷稅
經“行政院”核定,訂明反傾銷稅課征范圍、對象、稅額、開征日期之后,可課征反傾銷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調查,經核定不課征者,臨時課征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應予退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調查,經核定應予課征者,其應課征額高于臨時課征者,其差額免于補繳,低于臨時課征者,退還其差額。”即如果最終決定征收的反傾銷稅的稅額超過臨時反傾銷稅的稅額,則超過的部分不再補征;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的超過部分應予退還。
如果被課征方提供價格承諾,經“行政院”核準,“財政部”可以停止反傾銷的調查,但一旦違反了價格承諾,“財政部”應立即繼續調查。
(六)資料的獲知和保密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程序問題是各方獲知機密資料的途徑。“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閱覽有關反傾銷稅調查的資料,但依規定應予以保密的,不在此限。而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其提供的資料應分別載明可否公開,請求保密的則應提交可以公開的摘要。如果保密的請求沒有正當理由或沒有提出可公開的摘要的,主管機關可以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接到拒絕通知的翌日起七日內,取回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所提交資料請求保密而又有正當理由的,主管機關沒有得到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就不得公開。
(六)對妨礙調查的不合作行為的處理
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沒有依規定期限提供必需資料或者有妨礙調查的情形時,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已獲資料徑行審議。
三、臺灣反傾銷法的實體規定
(一)傾銷的確定
凡進口產品在市場上以低于正常價格銷售即構成傾銷行為。
1.正常價格
一般而言,正常價格是指出口國或原產地在通常貿易過程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實際已付或應付的可比價格,即指出口國的國內價格。“財政部”是按照《關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確定的順序,來確定進行比較所采用的正常價格的。若進口貨物不是由生產國直接輸入臺灣而是由第三地間接輸入的,可將輸出國或生產國可以比較的銷售價格視為正常價格。
但是如果發生了下列情況,就不能被認為是通常的貿易過程,其價格不得作為《關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確定的正常價格:一是買賣雙方有特殊關系或雙方訂有補償約定,致使其成本價格受影響的;二是進口貨物在生產國內以低于生產成本大量銷售,并持續一定時間致使無法收回全部成本的。
2.出口價格
當輸入臺灣的進口貨物價格不一致時,以個別交易的輸入價格、具有代表性的輸入價格或全部進易加權平均的輸入價格為出口價格。但如果進口貨物輸入臺灣的價格由于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系或其他因素致使該輸入價格不可信時,可以將該項進口貨物轉售給無特殊關系的島內買主的價格,扣除保險、運輸、裝卸及其他費用,因進口或轉售所負擔的關稅及其他稅賦、合理的利潤或傭金支出后,為出口價格。
3.出口價格與正常價格的比較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比較正常價格與輸入價格時,應就產品之物理特性、交易之層次、時間、數量及條件等因素調整其差異。”到目前為止,“財政部”沒有任何特別規則來說明如何表示以上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在比較中如何起作用。不過,“財政部”的標準調查表有如下的指導方法:
第一,關于物理特性不同。調查僅局限于生產成本的不同,不包括產品因此不同而在市場價值上產生不同的影響。這里的生產成本僅指可變生產成本,即原材料成本、直接勞動力和可變制造成本。而固定的制造費用、利潤和營銷費用不應包括在成本調整中。
第二,關于銷售條件的不同。調查表將調查僅限于島內銷售的賒欠費用,售后技術服務和擔保費用。薪水、倉儲和行政開支不包括在調查之中。
(二)產業損害的確定
1.產業及產業范圍的認定
這里的產業是指臺灣地區生產涉案傾銷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者,而且該生產者與涉案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無關系。雙方既不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也不是直接或間接被第三方控制,更不是雙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方。島內生產者本身不能進口涉案傾銷產品。
2.產業遭到損害的認定。
此處的損害涉及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對島內產業建立的損害三種情況。實質損害的情況,包括:(1 )島內同類貨物的市價受到顯著的影響,包括島內同類貨物因該進口貿易而減價或應該漲價而未漲價,或該進口貨物的價格低于同類產品的價格。島內產業因傾銷產品的進口受到沉重打擊。 (2)島內生產者的生產率、銷售量、市場占有率、產能、投資報酬率、設備利用率等經濟因素及指標顯示了實際或潛在的下降。(3)島內生產者的現金流動、庫存、雇傭員工、工資、 資本形式或投資能力等出現了負面影響。
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這里主要是指,實質損害尚未發生,但下列事實顯示實質損害顯然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發生:傾銷的進口產品顯著的增長速度將導致進口大量增加;傾銷的進口產品的出口廠商只要充分利用或立即擴大生產就能導致出口傾銷到進口國市場上的產品數量大增(但其它市場能加以吸收的不在此限);傾銷進口商品正以壓低或抑制島內價的價格進入島內市場,并將進一步增加進口;涉案產品在出口地區或進口地區有大量存貨。以上因素顯示進一步的傾銷立即可見,若無保證措施,實質損害將不可避免。當然,當局在認定實質損害威脅時,應根據事實,而不能單憑指控來臆斷。
對島內產業的建立有實質損害,應證明該產業即將建立,或者建立該產業的計劃已進行到相當階段,例如工廠已在建造中、已經訂購機器或在試車中,由于傾銷,該產業的建立面臨嚴重虧損或投產的約束等阻礙。
(三)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
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
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
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
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
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我從郵局匯款給客戶。但過了1個月,對方卻還沒收到取款單,去郵局查顯示:匯款已到,只是沒人領。這種情況應該是誰的責任呢?
商界 按照郵局規定:如果兩個月后收款人還沒收到匯款,你可以憑這張收據到郵局查詢。需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證上的一模一樣,否則不能取款。
現在你說的這種情況無法判定責任劃分,如果兩個月還沒收到,你可以去銀行把匯的款取回,那時郵局會告訴你原因。另外,郵局可以把收款郵局的地址告訴你,你聯系你的客戶,去該郵局嘗試取款。此外,收款人自取的環節也可能出現問題,往往收款人沒有收到郵局發出的取款單。也會耽誤取款。
浙江 趙女士
請問公司經營年限更改需要什么手續呢?
商界 公司經營年限更改手續包括:1、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申請書(原件);2、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的決議(原件);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4、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5、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7、驗資報告。
福州 吳先生
自己想開家網吧,可街上的網吧挺多,自己怎樣才能在經營中有一定的優勢呢?
商界 想要賺錢必須要有艱苦付出,這里提供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1、你的網吧價位是否和其他網吧價位相同(包括各個時段)。如果你的電腦配置太差,電腦速度慢,游戲跑得慢,這就很麻煩,而更新配置資金要求太高,那么你就需要降低價位了。此外,你還可以采取分時段收費,早中晚時段收費價格不同,上午11點以前可以贈送半小時或一小時等;
2、你的選址是否恰當:
3、你是否有其他的增值或者配套服務。你可以在網吧里定期搞點活動,比如咨詢來玩的人需要些什么游戲等。自己也要注意安裝些比較熱門或新出的網絡游戲,經常更新電視劇、電影。此外,你可以賣方便面、飲料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顧客,發掘他們身上的價值;
4、發展新顧客的同時,鞏固老顧客。你可以發放會員卡。充100元送50元之類的。
5、此外就是網吧的清潔、服務,對網管和服務人員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貴州 周先生
《勞動合同法》有一條,就是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后合同到期者,公司要無條件地向勞動者支付N+1個月的工資嗎?公司有沒有可能找到什么借口拒絕這項法規?因為我的合同2008年1月5日到期,現在領導居然找我談話,希望我今年自動辭職。我該怎么辦呢?
商界 《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了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你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公司就沒有理由不支付補償金: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只要堅持不自動辭職就可以了,公司如果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理由拒絕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山西 陳先生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分幾個檔次呢?
商界 企業所得稅稅率分以下兩種
1、賬務健全、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業戶,采取查賬計征辦法納稅,法定稅率為33%,但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暫減按18%稅率計算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暫減按27%稅率計算繳納。(注):計稅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2、賬務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業戶,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納稅。
寧波 吳先生
我剛接觸建筑行業,請問什么是閉口價、開口價?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加快解決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自治州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級和本級財政投資的我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主要指解決農村鄉鎮集鎮、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項目,不含農村生產用水工程項目。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達不到水利部、衛生部《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或衛生部《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節為20~40升;居民從公共給水點取水往返不超過20分鐘;水源供水保證率為90~95%。
第五條凡因開礦、建廠及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水利部門依法督促落實。
第六條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執行國家補助為輔,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出資參與或合作興辦農村飲水工程,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必須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優先、建管并重的原則,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水資源,提高全民節水意識,防止水資源浪費,確保工程長期穩定地發揮效益。
第八條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發改、水利部門統一規劃,統一申報建設計劃。水利部門是國家投資部分的產權代表,統一進行行業管理。
第二章項目的申報、設計和審批
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實施參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條申請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必須在已經批準的《農村飲水現狀調查報告》確定的建設范圍以內,在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實行優先:解決飲用水氟砷超標的項目優先,規模大、效益好、解決人數多的項目優先,通過改造現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網擴大供水范圍的項目優先,有解決農村學校飲水安全任務的項目優先。
第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要保證供水水質和便于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盡可能實行集中供水。距縣城、集鎮自來水廠較近的農村居民點,可依托已有自來水廠進行擴建、改建,輻射延伸供水管線,提高供水質量和效益。
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擴大)初步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單項(擴大)初步設計應由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由州水利部門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擴大)初步設計可由有乙級以下設計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其中總投資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擴大)初步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呈報州水利部門審批,總投資20萬元以下的工程(擴大)初步設計由縣水利部門審批,并報州水利部門備案。
總投資5萬元以上的單項工程必須編制(擴大)初步設計。總投資5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可編制實施計劃表。
縣發改、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規劃、建設計劃和實施計劃的審查審批。沒有設計或設計未經批復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設計劃或實施計劃。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必須到工程現場認真勘察水源,分析論證水源流量,確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質必須通過有資質單位現場取樣化驗,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GJ3*0—93)。水源可靠、水質達標的工程方可進行工程設計、申報建設計劃。工程設計中必須有水源保護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條進入供水管網的成品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須設置水凈化設施并確保凈化后的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工程設計時必須明確工程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體,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費收取標準。
第十六條在規劃范圍內的飲水安全不達標的鄉鎮和村組應向縣發改部門、縣水利部門申請建設飲水安全項目,縣發改部門、縣水利部門初審后聯合向上級申報。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地方、相關企業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縣財政足額落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設投資。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投資投勞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條除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專項補助資金外,對國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賑等資金要統籌考慮、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金要實行專款專帳專戶管理。資金使用必須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縣水利部門是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施的責任單位,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建設質量、效益以及建后管護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工程實施前,項目實施責任單位與項目所在鄉鎮政府簽訂工程建設、工程管護和農戶用水協議,落實受益群眾投資投勞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權屬明確、機構健全、管理科學、制度落實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該項目管理單位直接組織實施,縣水利部門負責監管,按計劃、進度和工程實施情況撥付項目資金。
對村、組一級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實管護辦法和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參與工程建設,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員建設,縣水利部門負責監管并按計劃、進度和實施完成情況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設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設用地及補償、施工環境的協調工作。各受益村組要自行協調好工程建設用地及農作物、林木損失等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成立飲水安全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縣水利部門要成立專門的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與管理工作班子,配備業務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層層建立崗位責任制,并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嚴格執行設計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施工合同制。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項目法人原則上由縣水利部門承擔,也可按照出資比例、管理方便、群眾自愿原則確定項目法人。
第二十六條投資額符合以下標準或技術難度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實行公開招標,符合《*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試行)》有關規定的,應同時采取“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確定中標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條總投資100萬元以上或技術難度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項目招標,招標申請書由州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總投資1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的飲水安全工程,招標申請書由縣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原則上按“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確定施工隊伍。總投資20萬元以下的飲水安全工程可由項目法人直接確定施工隊伍或委托村組自建。
第二十八條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采用的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證照齊全,嚴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設備和材料采購必須經項目法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定。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行政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等工程質量責任制和監管機制。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施工,項目法人、管理部門要認真把好質量關,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須返工,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縣水利部門、縣財政部門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對全縣飲水安全項目的組織領導、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訂、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護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報請水利質監部門對工程作質量等級評定,試運行30天后,應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三十四條項目驗收檢查要填寫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簽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三十五條年度計劃項目完成后,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縣相關部門按要求整編好竣工資料,組織對每處工程進行自驗,再由州相關部門組織初步驗收。
第三十六條正式驗收由州或省相關部門采取隨機抽樣辦法進行,抽驗鄉不少于項目鄉的60%,被抽驗鄉中每鄉抽驗村不少于項目村的50%,抽驗工程數量不少于實施計劃工程總數的50%。
第三十七條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飲水安全項目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量化評分,由州、省驗收組提出書面驗收意見并反饋到縣。
第三十八條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少于70分為不合格。
第三十九條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各鄉鎮和項目法人,要追究責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與維護
第四十條要進一步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確定飲水水源保護區,因地制宜地進行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修復和水源涵養林等工程建設。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水利部門依法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運營管理,切實做好全縣飲水安全項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對投資規模較大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進供水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對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點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農民用水協會,也可以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落實管護機構。農民用水協會在縣水利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交費維修、輪流管護、全天當班、確保運行”的辦法進行管護。縣水利部門與管理主體要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并加強監管。
第四十二條各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水源檢測、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管理體制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向群眾公開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工程管理單位和經營者必須服從水利部門統一管理,管理單位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依法經營、有償服務、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無論采取哪種管理方式,都要按規定核定供水成本,水價由物價部門核定。所收水費應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條工程管理單位和經營者要建立工程技術檔案。歸檔資料應包括工程各種技術文件、財務文件、各項規章制度、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每個季度將工程損壞檢修、生產運行、用水總量、收支等情況上報縣水利部門。
第四十五條當供水工程設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壞、污染時,應按照“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責成造成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處理、賠償損失;對偷盜供水設施行為,按水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工程管理責任人造成供水工程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工程建成后,統一設立“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標志,同時設立明白墻,將工程規模、投資、受益人數、水價及組成、管理體制及管理負責人、管理制度進行公示。
第四十八條目標責任單位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一、以塑造人、培養人、凝聚人為目的,調整干部管理機制,實現干部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萬事人為本。今年我們由管事向管人轉變,著力將干部隊伍調齊、干部思想調順、干部素質調高,積極調整干部管理機制,大力營造干部職業道德建設新氛圍。
一是在凝聚人上正確引。年初財貿集訓一結束,我們結合貫徹市、縣局會議精神,迅速把襄地稅黨發[2004]17號《市地方稅務局黨組關于開展基礎管理年活動的決定》于2月26日復印后發到干部職工手中,做到人手一份,并認真組織學習《決定》、《行政許可法》以及汪局長講話精神,進一步樹立強化基礎管理理念,使全體干部職工明確了“五個方面”、“七大任務”、“二十條”具體內容的基礎管理任務和目標,即稅源、費源、征管工作、稅政工作、收入工作、稅收信息工作、機關事務、干部人事工作基礎管理。在學習中全體干部職工認為:“萬事人為本”,開展“基礎管理年”活動,關鍵是激發干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分局通過中層干部競爭上崗,一般干部優化組合,全員實行能級管理,切實增強了班子的戰斗力、干部的向心力。一年來,分局每個同志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無論稅費源普查、無論藍球比賽活動,無論征管質量競賽,處處體現了干部職工團結就是力量的例證。
二是在培養人上看準帶。鍛煉隊伍、培養干部是延續地稅工作,承繼地稅傳統,培養后備力量,適應未來需要的一項人才興稅工程。今年,我們結合縣局黨組對中層干部進行充實調整的機遇,把分局內條件成熟、有培養前途,且能獨檔一面、工作干得去,群眾中推得開的三名優秀骨干“上推、呈報、考核、評選”,經過逐程序到位,配強配齊了分局班子和中層干部。一年來,三名新提拔的干部工作賽著干,困難頂著上,個個出色,人人當先。副局長×××,兼負××鎮的各項地稅工作,他總是風雨兼程,日夜操勞,一心赴在工作上,任務提前完成。征收一組組長×××響亮地提出了“以嚴管尋找征收缺口,以質量驗證收入績效,以檢查促進各項工作,以考核提高收入水平”的口號,動員全組三名同志以“基礎管理”為核心,向37萬元稅費收入目標發起沖鋒,在征收一組內開展“基礎管理”工作競賽,實現了逐月超收,個人進度排名第一。綜合組組長×××積極向分局班子獻計獻策,為增收節支、節約成本拿出預案,并大膽提出開源節流、強化后勤管理的設想,得到分局領導的采納和認可,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樹立一道有效屏障。
三是在塑造人上施計壓。“井無壓力不出油”。塑造干部隊伍,創造一流業績,必須施以重典。今年來,我們緊緊圍繞治稅先治隊的方針,多措并舉抓塑形。主要開展了“素質教育、典型教育、法紀教育”和“三查三看”活動。查思想根源,看有無思想偏軌行為;查工作作風,看有無工作漂浮行為;查執行紀律,看有無違法違紀行為。通過查履行領導責任,看領導是否率先垂范;查履行干部責任,看是否敬業愛崗;查履行黨員職責,看是否立黨為公;查履行專管員責任,看管理是否到位、資料是否齊全、任務是否完成、責任是否盡到。通過整頓作風查原因,因勢利導壓重擔,因人制宜傳幫帶,通報情況算細帳,嚴格考核自加壓,分局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征收一組協稅員×××,身患三期糖尿病,體重下降50多斤,人瘦了一大圈,醫生勸他住院多治療幾天,但他重病在身不下火線,一心掛在工作上,天天想著任務的完成。征收二組×××雖然身兼多職,一人干了稅政聯絡員、管片、出納、內勤等其他多人干的工作,仍把××市場、黃潭征管工作抓到位,不叫苦、不叫累,分局有兩名未入黨的同志遞交了入黨申請書,有5名參加湖南遠程教育的同志按時取得了本、專科學歷。
二、以“基礎管理年”活動為契機,夯實基礎項目管理,實現地稅基礎工作管理更新。
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地稅基礎在征管。圍繞基礎建設,我們強化內功,致力“三化”。
第一,以人為本抓基礎,征管實現電算化。一方面,主要是針對干部隊伍素質參差不齊、能力有大有小、業務水平有高有低、工作績效有好有差的現狀,從“強化培養扎根基”入手,通過今年政治業務抽考、小組互幫競賽、提供機遇培訓、組織課堂講學、嚴格考核逼壓等多種形式,在分局內營造一種健康、有益的學習氛圍,造就一支會管、能征、善戰的地稅干部隊伍,全面提升技能水平,夯實全員電算厚基。另一方面,在辦公經費特別緊張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籌措資金,添置納稅廳、計統系統電腦桌椅四套,實現了納稅廳與計統系統的電算微機科學分離和聯網,征管軟件合理利用,微機開票率在70%以上,大大減少了手工票,初步實現了辦稅服務、會計結算電算一體化目標。
第二,鞏固成效抓完善,戶管實現檔案化。廣大納稅人的戶管檔案歸集整理過去一直是個老大難。今年為了從根本上完善戶管檔案,形成有序規范,方便征管工作,我們從長計議,結合稅費源普查工作,狠抓培訓輔導,嚴抓普查填表,細抓分析匯總,強抓存量基礎,有步驟、有方法、有力度地推進稅費源普查工作。分局各組嚴格按照各項步驟,通過20多天調查摸底、查看報表、詢問法人及相關人員等多種辦法,在4月30日前將各管戶情況透徹摸清,并在5月10日前將各管戶普查數據填報分局。分局針對各管戶繳納稅費情況進行了全面、仔細統計,實行人員集中、時間集中、資料集中,科學分類歸集。7月初,經過一周的日夜奮戰,一個一類一檔、一戶一檔的標準化檔案庫房形成,且初具規模,共收集整理出戶管檔案案卷1000多盒,從而較好地鞏固了稅費源普查成果。
第三,節能降耗抓嚴管,財管實現規范化。我們主要是通過健全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來化解內部資產不全、辦公經費不足、事物管理不順的難題。緊緊圍繞管人、管錢、管物、管事大做節能降耗文章,節約稅收成本。突出“八個嚴”,即日常開支嚴、購置物品嚴、招待客人嚴、財經紀律嚴、公物使用嚴、派駐用車嚴、獎懲考核嚴、廉政把關嚴,切實堵塞機關管理漏洞,儲備必要的辦公經費。與此同時,我們突出重點,在資產管理上,重新登記造冊,明確責任,做到賬實相符;在經費管理上,堅持會計、出納分離,事前安排登記,領導審核簽批,逐月上報審計,做到嚴管細算過日子;在處理不良資產、不良債務上,積極與法庭等有關部門溝通,依法處理不良資產,先后對竹制品廠宅地產權認定、龍溝村周轉金回收進行了依法剝離,目前正在進一步落實之中。
三、以依法治稅為宗旨,強化地稅征管工作,實現收入目標全面刷新。
杜絕“泡沫稅收”的關鍵,就是硬收、實收、凈收。今年以來,我們花大力氣、用真功夫,使可施良策,努力實現了硬收、實收、凈收,沒有在入庫上貸一分、借一分、墊一分。
方法之一:嚴格考核硬收。分局按照“因事定崗、按崗定責”的原則,科學設立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并按照縣局要求和ISO9000稅收質量管理體系的規定,分別與征收一組、征收二組和綜合組組長簽定了《××縣地方稅務局第×分局2004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征收一組、征收二組和綜合組組長也分別與組員簽定了《責任狀》。《責任狀》簽定后,全體干部職工對自己今年工作重點和工作中心都有了明確的責任,感到《責任狀》責任重大,形勢逼人,不用揚鞭也要奮蹄。副局長×××當責任狀與分局長一簽定,就馬上召集管片同志商定“開門紅”收入,并對征收二組全年各項地稅工作、地稅收入任務、地稅工作管理進行了分解、安排,要求在全組開展考核試點,每月把工資全額與收入任務(60%)、各項基礎管理(40%)掛鉤考核。為了實現考核出收入、考核增效益、考核出動力,分局結合實際創辦了《情況通報》,每月將考核結果逐一通報,任務與報酬緊密掛鉤,月月考核兌現。實行嚴格考核,促進了稅費硬收、確保了全年均衡入庫。
方法之二:抓住季節凈收。一方面,我們通過制定今年稅、費收入計劃和目標考核制度,進一步摸清稅源、費源底子,建立有力有據的征管檔案,防止漏征漏管,夯實稅基;通過強有力的政策宣傳,啟動納稅活力,增強納稅人自覺上門繳稅的積極性,掃清稅、費管理死角,促進納稅、繳費對象的擴增,使稅源、費源存量進一步加大;通過優質服務、改善環境,政策咨詢、法律援助,“牽線搭橋”、引進“項目”,在謀求外資融入發展經濟上增收擴容,實現稅源、費源的正比例增長。另一方面,抓住年初納稅人剛開門營業的有利時機和關鍵時刻,把全縣貫徹實施2004年稅負核定(調整)的有關政策及辦法,及時向納稅人宣傳,根據征管程序的要求,通知各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搶住季節,逐戶下達調整或核定通知書。通過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的實施,及時、準確地將各納稅戶2004年稅負調整到位,為實現凈收、確保全年各項收入目標的到位鋪平了道路。
方法之三:堵住“管涌”實收。我們通過今年稅費源普查發現,外來臨時戶幾乎占全年任務的55%。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分局緊抓305省道改建地方各稅的征管,堵塞跑冒,抑制流失,分局征收一組組長彭立志三下××五跑××,從××項目部到××縣公路局再到××路建公司,共征收入庫公路網地方稅收8萬余元。305省道改建掀起××路段個人建房熱潮,分局本著既要“西瓜”又撿“芝麻”的原則,組織專班、專人進行專項管理,通過加強宣傳、加強管理,全年組織征收入庫個人建房地方稅收6000元。僅此兩項,為縮小稅源缺口起到關鍵性作用。與此同時,我們依靠挖潛增收,清掃死角,重點對小酒廠、小油坊、小紙廠、小茶場、采石場以及車輛稅收進行清理清收,開展“拉網式”、“地毯式”的清收堵漏工作,實現了應稅收入應收盡收實收。
四、以廉政建設為保證,端正黨風稅風行風,實現了文明辦稅月異日新。
黨風廉政建設是地稅工作的生命線。今年以來,我們立足于正黨風、治稅風、糾行風,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現了單位形象“保潔增鮮”。
(一)組織學習明法紀。年初,縣局黨組在春節干部財貿集訓期間拿出半天時間,組織全體與會人員觀看了××市紀委錄制的警示教育片,通過鄔培高、楊保群、唐有月等四個反面教材的刻骨銘心的自訴,分局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又受到一次洗禮,切實感受到了墮落腐敗者的應有下場。通過觀看這場警示教育片,分局全體干部職工得出了以下幾點啟示:第一,放松學習等于放過了自警自勵的大好機遇;第二,放松監督等于放過了對腐敗之源的警惕;第三放開“手腳”等于放縱了個人越軌行為。分局全體干部在5月份通過學習兩個《條例》,進一步認識到只有充分把握自己,才能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上,把思想定位在進取學習上,把時間耗費在單位利益上,在放手工作、放開管理、放心服務的前提下,決不能放縱自己,力保個人行為端正,工作有方,成效顯著,廉潔奉公,領導信任,群眾擁護。第×分局貫徹廉政紀律說到做到,領導垂范,班子示范,黨員起模范作用。例如,今年分局在購置納稅廳電腦桌和檔案柜時,對方老板提出若原價購置,送價值不菲的物品。分局長×××與對方討價還價,狠狠“殺”價,沒讓單位白化一分錢,僅此一項節省開支2000多元。再如購置球衣、運動鞋時對方老板提出贈送紀念品,被我們一口回絕,堅持按最低價購得了球衣、球鞋。
1.1規范采伐指標分配一直以來,采伐指標分配不僅是極為敏感的話題,而且對用材林資源的結構及布局有較大影響。為此,一些縣市探索了如下做法。一是對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森林經營單位實行采伐指標單列,以經審批的森林經營方案所確定的合理采伐量為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額。二是改變往年以蓄積、材積指標逐級分解的做法,將全縣(市)采伐蓄積控制指標中人工商品林部分轉化為采伐面積控制指標。三是各鄉鎮(街道)采伐指標,除編案單位外,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原則測算核定采伐限額量,遵循“份額分配、小班排序、三級公示”的規則進行林木采伐指標分配和使用管理。具體而言,以各鄉鎮可伐森林資源占全縣(市)可伐森林資源份額比例測算得出采伐量,再分樹種、起源,以小班為單位,按林木年齡大小排序,由計算機采伐指標分配系統直接分配給林權所有者,作為預定采伐量。其中,人工林采伐指標優先滿足。采伐指標分配情況在縣、鄉、村進行公示。1.2實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人工商品林實行按小班面積控制采伐后,對皆伐伐區,伐區調查設計重點是面積和伐區周界的確定。林權所有者依據林權證標注的位置圖到現場標出伐區明顯界線后,自行聘請有資質的伐區調查設計單位開展伐區調查設計,主要包括調繪伐區圖,標記伐區周界,測算伐區面積,必要時進行伐區蓄積調查。在伐區設計時,根據立地狀況及林主要求規劃造林、更新樹種和更新方式。設計的伐區面積作為辦理采伐許可證的依據。對間伐地塊,除調繪地塊面積外,還要按不同培育目標設計伐后合理保留株數,從主要管林木轉變為主要管保留的森林狀態。1.3簡化辦證程序自留山、非規劃林地種植的林木(珍貴樹種除外)及撫育間伐的采伐審批與發證權限下放到所在鄉鎮林業站。其余類型的林木采伐由林權所有者憑提交的《商品林林木采伐申請書》、林權證及伐區圖經所在轄區鄉鎮林業站審核(林地承包經營期內不再通過村委審核),審核通過后到縣市林業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數量”因子欄按最新森林資源檔案記載的樹種及蓄積量,撫育間伐的采伐許可證備注欄填寫伐后合理保留株數及撫育間伐要求。
2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成效
2.1推進了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由于對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單位執行采伐限制指標單列,一些縣市進一步引導和促進各經營實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規定管理規范的林業企業(如國有林場和國有林業企業)編制詳細的森林經營方案,采伐量控制以材積控制法為主,有一定規模的森林經營組織或實體(如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或鄉鎮、村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采伐量控制以面積控制法為主。2.2促進了林地集約經營與林農增收材積控制法和面積控制法均是森林收獲調整的經典方法。按面積控制采伐及以小班為采伐管理單元,保持了小班的完整性,方便了林農的經營管理,避免伐區過于分散、小班碎化等帶來的采伐與營林成本增加等規模不經濟問題。林主一方面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期望加強營林環節的投入,另一方面無須再擔心因采伐指標不夠而無法采伐一個完整小班,也可以放心按照市場需求進行合理造材,充分利用伐區剩余物,提高單位面積收益。2.3進一步落實了森林經營單位及林農的經營自編案單位采伐指標單列以及“林木采伐指標分配管理系統”軟件的應用,有效地規范了林木指標分配。采伐指標根據明確規則落實到小班地塊并予公示,較好地解決了采伐指標分配難、分配不公的問題。這有利于森林經營單位自主經營,林農依遴選條件,很容易預知自己何處山場何時可以采伐、采伐面積及采伐量為多少,并根據市場需求對森林經營活動進行自主決策。
3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問題診斷
3.1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取向問題從本質上來講,若森林經營單位或林主能自愿地按照森林可持續性原則開展森林經營活動,政府部門無必要建立相應的機構和制度對商品林采伐實施管控。森林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計劃進行主伐、間伐或補充主伐,不僅在于獲取產品收益,也是建立理想森林結構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種原因,部分森林經營單位和林主偏離森林可持續經營實踐,這特別體現在采伐、更新和撫育環節。因此,許多國家和地方建立相應的規章以加強對森林采伐的管理。當前的問題,關鍵在于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目標取向,是以控制采伐量為目標而不是以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為目標,不能通過森林收獲調整改進森林結構、布局,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林地生產力。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必須緊密結合森林經營計劃體系的建立和運行。3.2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執行問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經營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涌現了大量林業合作社,但規模偏小,地塊分散,如福建省永安市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涉及編案單位近300個,加之對如何編制集體林森林經營方案缺乏經驗和人才,以及一些編案單位對編案興趣不大,在試點改革中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進展緩慢。其次,森林經營方案究竟應如何編制,如何與國家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對接,以及如何在全縣(市)形成統一的森林經營計劃體系等缺乏系統思考。再就是一些編案單位只是出于得到采伐指標單列等政策上的傾斜而編案,并未真正按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3.3伐區設計及伐區管理問題為簡化伐區調查設計,只對伐區面積進行確定,以及對伐區進行準確定界,伐區設計未設計蓄積和出材,因而在填寫和發放采伐證時,樹種及蓄積等只能參考森林資源檔案更新的數據,實施中出現:伐區實際采伐樹種同森林資源檔案記載不符;人工珍貴樹種未能按審批權限報批;伐區實際出材數量難控制,伐區監管難,特別是相鄰伐區或分布在同一條集材道上的伐區,容易串材混材;木材運輸數量較難掌握;林業經費難于征收;對于林業企業,不進行伐區作業設計調查,難以開展成本核算等。伐區管理在一些改革試點中過于強調伐前、伐中和伐后全過程經營者自主管理,雖然可減少林業部門監督成本及為自身免除部分責任,但增加了本可在伐前避免的對森林產生不可逆轉損害的風險。3.4天然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問題天然商品林一般仍按原森林采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即以闊葉樹為優勢樹種的天然林不得進行皆伐,不得將其轉變為人工林,以針葉樹種為優勢的天然林除特殊地段(如坡度35°以上或有珍貴樹種分布)的森林外則無此限制。鑒于天然林的重要性,當前的政策需進一步完善,需要更多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護和維持日愈減少的天然林。
4進一步推進集體林區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統思考
1.辦理儲蓄業務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2.儲蓄機構的設置應遵循哪些原則?
(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講求實效,確保安全)
3.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是什么?
(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4.儲蓄賬務組織中明細核算由哪些內容組成?
(分戶賬、登記簿、余額表)
5.儲蓄賬務組織中綜合核算由哪些內容組成?
(科目日結單、總賬、日計表)
6.儲蓄賬務的記賬規則是什么?
(現金收入,先收款后記賬;現金付出,先記賬后付款;轉賬業務先記付款賬戶,后記收款賬戶。)
7.我國實行什么樣的儲蓄利率政策?
(儲蓄存款執行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公布的統一利率政策。)
8.儲蓄機構的設置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熟悉儲蓄業務的人員不少于4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柜;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設備。)
9.儲蓄會計核算使用的憑證,按其使用范圍可分為?版權所有
(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
10.什么是賬簿?
(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
11.賬簿按形式可劃分為?
(訂本式、活頁式、卡片式)
12.什么是有價單證?
(有價單證是指票面印有金額的特定憑證,是一經金融機構簽章就成為必須償付的信用憑證)
13.什么是重要空白憑證?
(重要空白憑證是指由金融機構或單位填寫金額和有關要素,經金融機構或單位簽章后具有支付款項效力的憑證。)
14.儲蓄會計憑證按什么順序排列?
(人民幣在前,外幣在后;表內科目在前,表外科目在后;各科目下,現金傳票在前,轉賬傳票在后,借方傳票在前,貸方傳票在后,科目日結單在該科目傳票的前面。)
15.儲蓄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哪三種?
(五年、十五年和永久保管)
16.儲蓄會計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各種憑證、賬表、登記表、清單、重要文件)
17.各種儲蓄開銷戶登記簿的保管期限為?
(永久保管)
18.什么是利率?
(利率是資金的“價格”,是在一定時期內,利息和本金的比率。)
19.賬簿按用途劃分,可分為?
(序時賬、分類賬和登記簿)
20.表外科目采用什么記賬法?
(單式記賬法)
21.國家現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為多少?
(2.70%)
22.儲蓄的實質是什么?
(貨幣使用權的暫時讓渡)
23.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一次性存入,一般多少元起存?
(五十元)
24.儲蓄機構的庫存現金,根據業務需要由管理單位從嚴核定。限額最高不超過幾天的業務需要量,并按業務增減進行調整。
(三天)
25.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如何處理?
(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不得損毀,剪角并加蓋“作廢”章后,附在當日傳票內備查。)
26.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口頭或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幾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五天)
27.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什么辦理過戶手續?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28.遼寧省農村信用社儲蓄管理制度規定,儲蓄事后監督員不得兼任什么工作?
(臨柜記賬、出納、復核工作)
2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對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實行凍結時,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六個月)
30.儲蓄會計檔案中,傳票及附件的保管期限為多少年?
(十五年)
31.儲蓄大額現金是一日一次性從儲蓄賬戶中提取多少萬元以上的現金?
(五萬元)
32.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其最低起存金額為多少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多少元?
(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
33.通知存款不論實際存期多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長短劃分為哪兩個品種?
(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34.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三個工作日)
35.哪些有權機關可以對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實行扣劃?
(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
36.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貫徹什么原則?
(證賬分管、證印分管)
37.什么是變造的貨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涂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38.遼寧省農村信用社“支農杯”存款競賽活動的起始時間為?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39.“支農杯”存款競賽活動計劃要求,在競賽結束后,全省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達到多少億元?
(1000)
40.農村信用社的核心價值觀是什么?
(同生共贏)
41.實行柜員制的儲蓄機構會計核算要做到什么?
(辦理業務實行個人負責制,單收單付;辦理收付款業務,賬款要自復;受理業務筆筆清)
42.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幾年級以年的學生?
(四年級(含))
43.擅自提高儲蓄存款利率是什么行為?
(違法行為)
44.什么是偽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采用各種手段制作的假幣)
45.表外科目以什么為記賬符號?
(以收入和付出為記賬符號)
46.儲蓄信用站和代辦點實行報賬制,報賬期不超過幾天?
(七天)
47.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如何計付利息?
(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48.服務語言規范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堅持使用文明用語,杜絕服務禁語,提倡使用普通話)
49.服務效率規范要求,辦理掛失業務不超過幾分鐘?
(七分鐘)
50.服務行為規范要求的“四個站立”指的是什么?
(接待客戶時站立;送走客戶時站立;向客戶表示歉意時站立;客戶向我們提出意見或建議時站立)
51.窗口服務程序的三個階段指的是哪三個階段?
(迎接客戶階段;滿足客戶階段;送別客戶階段)
52.營業網點變更事項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營業網點的更名、升(降)格、撤并、新建、遷址)
53.遼寧省農村信用社對營業網點更名、升(降)格管理實行?
(備案制)
54.銀監會派出機構下達的新建、遷址的批復文件后,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新建、遷址開業前的所有工作?
(三個月內)
55.信用社儲蓄核算要做到“五無”指的是什么?
(賬務無積壓,結算無事故、計息無差錯、記賬無串戶,取款無透支)
56.柜面服務人員對投訴內容應做到“三清楚”,其中“三清楚”指的是什么?
(事實清楚、責任清楚、賠償依據清。)
57.銀行品牌定位包括哪兩個方面?
(品牌功能定位,品牌情感定位)
58.商業銀行公共關系營銷的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效益原則、互惠互利原則、遵紀守法原則)
59.什么是中間業務?
(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60.銀行卡業務按其清償方式可分為什么?
(信用卡、借記卡)
61.中間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不運用或不直接運用商業銀行自有資金;必須接受客戶辦理的業務;不承擔或不直接承擔經營風險;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獲得收益;種類多、范圍廣)
62.儲蓄業務印章在使用中要加蓋到位,印跡清晰,嚴禁在重要空白憑證上預蓋印章。
63.銀行卡按使用的對象可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64.在錯賬沖正的處理中,凡出現沖正錯賬影響利息計算時,須計算應加(減)利息或利息積數。
65.有價單證的調撥、領用和運送均比照現金出入庫、運送的辦法辦理。
66.數據管理保密等級應按有關規定劃為絕密,機密,秘密。
67柜員制營業網點崗位設置應設柜員崗和綜合員崗。.
68.日期、金額寫錯時,應以一道紅線把全行的數字劃銷,將正確的數字寫在劃銷數字上邊,并由記賬員在紅線的左端蓋章證明。
69.儲蓄事后監督人員不得兼任臨柜記賬、出納、復核工作。
70.能辨別面額,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71.儲蓄賬務組織要嚴格按照會計內部控制原理,避免個人擁有單獨控制權,要以雙線核對的方法組織賬務核對,以起相互牽制、自動檢查的作用,防止差錯。
72.除活期儲蓄按季結息或約定自動轉存時,利息可并入本金一并起息外,其他各種儲蓄都是利隨本清,不計復利。
73.遼寧省農村信用社標識是由綠、黃兩種顏色和兩個基本圖形組成的一個互補相佐的橢圓形,其中的英文字母“c”代表的含意是誠信和合作。
74.儲蓄具有投資職能、積累職能、分配職能和延期消費的職能。
75.柜面人員服務語言要堅持使用文明用語,杜絕服務禁語,提倡使用普通話。
76.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應納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做到及時登記,賬實相符。
77.計算機記賬員必須用本人的操作代碼、密碼進入操作系統,操作密碼必須定期更換。計算機操作人員要固定,責任要分明,并保證按權限進行操作。
78.儲戶不能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其中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79.金融機構在辦理金融業務時發現假幣,應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80.教育儲蓄是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
81.收繳假幣單位接到持幣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人民幣真偽鑒定申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收繳假幣實物送當地人行或其授權鑒定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進行鑒定。
82.儲蓄是一種風險小,收益低的金融投資方式,利息就是這種金融投資方式的投資收益,具有投資職能。
83.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
縮短營業時間。
84.商業銀行的直接分銷渠道包括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網上銀行、pos、atm等。(還可答: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呼叫中心)
85.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86通知存款個人和單位的起存金額分別是(c)萬元。
a2,5b5,10c5,50d10,50
87.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和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時間分別是(b)年。
a1998,1999b1999,2000c1999,2001d1998,2000
88按會計憑證分類,下面哪項憑證不屬于特定憑證(a)。
a特種轉賬借方傳票b存、取款憑條
c儲蓄掛失申請書d儲蓄存單
89.服務效率規范要求,電腦辦理一筆存取、款業務不得超過(b)分鐘。
a2b3c5d7
90.下列哪個單位有權對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暫停結算(b)。
a監察機關b工商行政管理機關c審計機關d證券監管機關
91.下列哪項工作不是儲蓄事后監督的職責(d)
a審核儲蓄會計憑證b審核儲蓄營業日報表
c審核和監督儲蓄存款異地托收和不動戶
d為特殊業務授權
92.下面有關教育儲蓄說法不正確的是(d)。
a教育儲蓄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b教育儲蓄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
c教育儲蓄按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期
d教育儲蓄可以部分提前支取
93.下列說法正確的是(c)。
a有權機關查詢個人儲蓄存款時,只須提供姓名
b有權機關凍結個人儲蓄存款最長期限為3個月
c有權機關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時不得提取現金
d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94.下列關于門柜業務授權哪一種描述是錯誤的(d)。
a辦理特殊業務必須授權
b業務經辦人員不能給自身授權
c授權必須按登記備案的順序進行
d對同一筆業務授權人承擔的責任要大于被授權人
95.按會計憑證分類,下面哪項憑證屬于特定憑證(d)。
a現金收入借方傳票b表外科目收入傳票
c特種轉賬借方傳票d儲蓄存款憑條
96.下列哪個單位有權對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扣劃(a)。
a海關b工商行政
c審計機關d人民檢查院版權所有
97.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d)以上的,應當立即報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a5張b10張c15張d20張
98.商業銀行辦理中間業務時是以(a)的形式出現。
a中間人b債權人c債務人d出資人
99.下列哪些身份證件不屬于法定個人實名證件(a)。
a有效身份證復印件b軍事院校學員證
c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d軍隊離休干部榮譽證
100下列有關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說法不正確的是(c)。
a對假人民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
b持有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c假幣持有人對假幣真偽存有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d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101.下列科目屬于負債類科目的是(b)
a重要空白憑證b應付利息c現金d營業外收入
102.對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操作不正確的是(d)。
a不得損毀b剪角c加蓋作廢章d專夾保管
103國家現行定期三年期儲蓄存款年利率為(d)。
a2.25%b2.52%c2.75%d3.24%
104.明細核算由總賬、分戶賬、余額表組成;綜合核算由科目日結單、日記表、登記簿組成。(×)
105.儲蓄的實質是貨幣所有權的暫時讓渡。(×)
106.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
107.儲蓄賬簿按形式劃分,可分為訂本式、活頁式、卡片式三種。(√)
108.對一日一次性超過5萬元以上的現金支付或一日一次,數次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現金支付,儲蓄營業網點要按月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托,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托,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筑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準、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于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并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并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于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后,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準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準文件;
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準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并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后,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墻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墻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墻申請經批準后,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墻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準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準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