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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養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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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養殖

    第1篇:漁業養殖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管轄范圍內從事漁業養殖與增殖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養殖與增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水域環境和生態安全,促進漁業養殖與增殖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轄區內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養殖與增殖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水利、畜牧、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漁業養殖與增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養殖和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制度。引導、推廣水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有機水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漁業養殖與增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養殖單位和個人依法組建或者加入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為成員及時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第二章養殖管理

    第七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和漁業苗種生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編制本行政區水域灘涂養殖規劃,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漁業苗種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經營性漁業苗種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未取得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經營性漁業苗種生產活動。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漁業苗種應當采用人工培育方式獲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種進行養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漁業養殖調查評估制度,科學劃分漁業養殖區域,合理確定養殖容量,適時調整漁業養殖區域布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漁業養殖的,應當依法取得養殖證。

    第十二條漁業養殖用水應當符合漁業水質標準,養殖場所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養殖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從事漁業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養殖用水水質監測,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經凈化處理達到漁業水質標準后方可使用;污染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節水、節能、環保的方式從事養殖活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完善水產品質量檢測機制和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制度,定期組織對水產品藥物殘留進行檢測,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從事漁用獸藥和漁用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在漁業養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藥品、生物制劑、防腐劑、保鮮劑,漁業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

    禁止使用假、劣漁用獸藥。禁止將原料藥直接用于漁業養殖或者向養殖水域直接潑灑抗生素類藥物。禁止銷售含有違禁藥物或者藥物殘留量超過標準的水產品。

    第十六條漁業養殖單位應當建立水產品生產記錄,對漁業養殖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發生和防治情況以及收獲、捕撈日期等進行如實記載。水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2年。

    鼓勵從事漁業養殖的個人建立水產品生產記錄。

    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占用水域、灘涂,給養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條漁業增殖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保護生態、分級實施的原則,通過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魚礁以及劃定漁業增殖保護區等方式,涵養漁業資源,實現可持續利用。

    第十九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資源狀況和水域特點,編制全省漁業增殖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漁業增殖規劃,編制本轄區的增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漁業增殖實行項目管理制度。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增殖項目的實施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業增殖管理機構承擔。

    漁業增殖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漁業增殖專項資金,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漁業增殖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

    漁業增殖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應當專項用于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漁業增殖應當使用本地原種親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來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親本或者苗種。

    用于養殖的漁業親本、苗種和成體,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條建設人工魚礁應當按照漁業增殖規劃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本底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并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環境的材料建設人工魚礁。

    第二十四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漁業增殖規劃,在漁業增殖水域設立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漁業增殖保護區從事捕撈生產。

    第二十五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漁業增殖生態安全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確保水域生態安全,防止對水域生態環境、生物資源種質等造成不良影響。

    因開發利用水域、灘涂造成漁業生態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生態補償。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制,加強水生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監督管理工作。

    水生動物防疫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水生動物的苗種培育、養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水生動物防疫條件。

    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依法進行檢疫;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必須強制補檢。

    經檢疫不合格的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漁用獸藥、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為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性重大水生動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生動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疫情報告,應當根據疫情,按規定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水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因預防、控制重大水生動物疫情,采取捕殺、消毒、隔離或者銷毀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漁業環境監測體系,加強漁業水域環境監測,保障漁業養殖與增殖水域生態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質的檢測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環境質量。

    第三十二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有關專家,對可能影響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漁業水域生態狀況以及水產品病害、養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漁業生產發展需要,制定有關漁業養殖與增殖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

    銷售的水產品必須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運輸、銷售水產品過程中,不得使用違禁藥物。

    有毒赤潮發生區域內的水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銷售。

    第三十四條水產品生產單位以及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單體或者批次的水產品進行包裝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水產品、綠色食品、有機水產品標識;嚴禁銷售不合格水產品。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水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有權查封、扣押,并可以責令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召回其水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用獸藥使用和漁用獸藥殘留檢測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漁業養殖過程中的違法用藥行為。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生產、銷售漁用獸藥或者違法生產、銷售、使用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及時通知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漁業養殖與增殖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種進行養殖生產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漁業苗種和水產品,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漁用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漁用獸藥的,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漁用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生產、經營的漁用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漁用獸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漁用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

    生產、經營假、劣漁用獸藥,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漁用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漁業苗種和水產品,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使用外來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親本或者苗種用于漁業增殖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將用于養殖的漁業親本、苗種或者成體投放到自然水域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銷售有毒赤潮發生區域內水產品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篇:漁業養殖范文

    *電站建設完畢,正常蓄水水位高程1240米,水庫面積189.1平方公里,總庫容149.14億立方米,云南最大的百里長湖將呈現在世人面前,*庫區良好的水質和生態系統,是發展水產養殖業的寶貴資源。對此,云南思廣正大投資有限公司決定立足庫區水資源優勢,實施*庫區生態漁業養殖項目。2008年10月至12月,由省農業廳漁業處牽頭,云南思廣正大投資有限公司與臨滄、保山、大理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2009年1月,云南思廣正大投資有限公司在××縣注冊了子公司——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庫區生態漁業養殖項目。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購買龍湖賓館作為公司的辦公場地,下設綜合部、財務部、營銷部、守護部和技術部,擁有公司員工56人,制定了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2009年初公司兼并瀾滄江、黑惠江的合法漁船和漁民,建立了守護中隊、守護站,配置防護設施,開始對庫區水域開展守護工作。受省農業廳的委托,從2009年1月31日(正月初六)開始,公司組織增殖放流工作,到目前,共向庫區投放優質魚苗800噸。

    該項目以生態養殖(大面積)與網箱養殖相結合,通過不斷提升水產品質量,創品牌,建網絡營銷市場,實現農民增收,企業增效、帶動庫區周邊農民脫貧致富為奮斗目標。力爭年產值超億元,使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發展成為省級農業龍頭企業,增強云南水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的整體競爭力。根據資源狀況和項目奮斗目標,項目的建設內容為:建設28萬畝規模化生態養殖基地,建設200畝生態網箱養殖試驗示范基地;推進大面積網箱養殖;建設魚飼料廠、魚粉廠和魚片加工廠。項目概算總投資5億元,魚片加工廠年生產能力20000~80000噸。

    項目周期計劃為10年,前期3年(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中期5年(2011年10月至2016年10月),后期二年(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2009年5月至10月,做好項目的立項、報批,做好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為生態養殖和網箱養殖提供科學依據;2009年10月至12月開始試驗生態網箱養殖;2010年1月至3月推廣網箱養殖;2010年4月至8月,做好魚飼料廠、魚粉廠和魚片加工廠的項目論證、選址、圖紙設計、工程招投標;2011年9月至12月完成建設工程;2011年10月在國內市場建設*生態漁業專賣店,進行網絡銷售。

    二、總體估價

    (一)項目關聯度大、拉動力強,社會效益好

    項目涉及大理、保山、臨滄3州市,南澗、巍山、××、昌寧等8縣市,含蓋農業(養殖)、工業(魚產品加工、飼料加工)和商業服務三個領域,與瀾滄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和旅游業發展息息相關,是農工商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關聯度大、拉動力強的農業產業化項目。

    實施好該項目,可提高庫區水資源的利用率,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養殖和加工可節約資源投入,有利于組織統一管理和技術提高。項目的實施能夠解決大批庫區失地農民和其他富余勞力就業,緩解社會矛盾,增加農民收入,擴大稅源。

    (二)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實行科學管理模式

    該項目以云南思廣正大投資有限公司為投資主體,由云南思廣正大投資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負責項目實施,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建立了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漁業公司按照現代企業管理模式,設立了綜合部、財務部、營銷部、守護部和技術部,制定了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計劃走規模化經營、科學管理、商品化生產、網絡化銷售的道路,為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了制度和管理方面的保障。

    (三)前期工作動作迅速,工作扎實

    從2008年10月至今,半年的時間,項目單位就完成了與三州市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組建了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購置了辦公場地、兼并瀾滄江、黑惠江合法漁船和漁民、購買巡邏艇、捕魚船建立了守護中隊、守護站,向庫區投放800噸優質魚苗等前期工作,并開始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報批工作。可謂動作迅速,工作扎實。

    三、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請縣政府建立項目協調開發領導組,有效開展項目建設。

    (二)請縣政府進一步完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切實加強漁政執法管理,打擊黑惡勢力,確保庫區安全穩定。

    (三)將項目納入臨滄市的重點招商項目,享受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四)請支持項目立項工作,積極爭取國家農業項目補助和庫區周邊農民的扶持資金。

    (五)請縣政府協調庫區鄉(鎮)、村委會大力發動庫區農民參與網箱養殖培訓和生產。

    四、意見、建議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庫區生態漁業養殖項目,是關聯度大,涉及面廣,帶動作用強的建設項目,由于擁有28萬畝庫區水資源優勢,引進廣東等沿海地區的養殖技術,運用現代企業的管理模式,項目市場情景良好,開發潛力巨大。實施好該項目,可以提高*庫區水資源的利用率,拓展就業渠道,增加農民收入,擴大地方稅源,促進企業增效。但由于項目建設內容廣博,項目周期長,資金投入大,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有一些不確定因素,加之項目處于啟動階段,漁業養殖在*庫區是新生事物,有一個探索、了解、接受的過程,因此,縣委、政府應給予高規格的重視,庫區鄉(鎮)黨委、政府、村委會和相關部門對項目的引導、幫助、支持、宣傳是整個項目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這一點顯得十分必要。同時我縣應將該項目作為繼茶葉、核桃、烤煙、蠶桑以后的重要產業來培育,政策上給予著重傾斜,精力上給予重點保證,資金上給予優先保障,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庫區漁業養殖項目實施工作,從細節做起,高質量服務,把它作為破解“三農”問題的重點項目來抓,作為圍繞以提升實現“三個核心”指標和推進“三化”進程的優勢項目來扶持。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抓好項目實施工作,縣政府成立*庫區生態漁業養殖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分管農業、工業和招商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農業局、發改局、招商局、國土局、建設局、經濟局、商務局、環保局、交通局的主要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職能,抓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工作,農業局負責抓好宣傳發動、組織網箱養殖技術培訓和漁政執法工作;發改局負責項目論證、項目立項、轉報審批和鮮魚最低保護價制定;招商局負責落實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提供寬松的投資環境;國土局和建設局負責飼料加工廠、魚粉廠和魚片加工廠的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報批手續;環保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和庫區水環境監測、保護;交通局負責水運管理;商務局協助*漁業公司做好魚產品營銷和申辦進出口經營許可證;經濟局負責項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營造寬松環境,提供優質服務

    1、涉及該項目的證照辦理、項目立項、報批手續,能減化的盡量減化,能變通的盡量變通,費用能減免的堅決減免,不能減免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努力打造成本凹地,服務高地。在公司駐地設立公安執勤點,同時與漁政執法隊有機結合,為公司的生產生活提供有序良好的環境。

    2、把*庫區生態漁業養殖項目列入××重點招商項目,享受已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必要時在特殊情況下給予特殊的政策。并積極幫助申報臨滄市重點招商項目。

    3、把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列為××縣重點保護企業,頒發《重點保護企業》匾牌,實行重點保護,為公司負責人(法人)頒發外來投資者綠卡,提供“綠卡”服務。不得隨意對公司進行除法律法規以外的檢查、評比,確需進行的須經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的同意。

    4、積極幫助云南*生態漁業有限公司申辦進出口經營許可證。

    5、安排縣漁政執法機構盡快進入*庫區開展工作。積極請示匯報,爭取省漁政執法總隊在*庫區設立漁政執法中隊,切實加強漁政執法管理。

    6、在飼料加工廠、魚片加工廠投產運營后,積極幫助*生態漁業有限公司向縣公安部門協調,在*生態漁業有限公司設立一個治安值勤點。

    第3篇:漁業養殖范文

    關鍵詞 漁業養殖;預防污染;對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受內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響,漁業水體污染情況十分突出,內陸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給漁民造成了慘重的損失,制約了漁業經濟的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穩定。為了切實保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積極扶持弱勢產業,維護水環境的生態穩定,加快漁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漁政機構要加大對排污單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認真履行法定職能,努力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加強漁民維權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識,充分體現“依法治漁、強化管理、公正嚴明、服務漁業”的宗旨。為預防漁業養殖水域污染事故的發生,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管理對策。

    1提高排污單位保護環境的法律意識

    為了做好漁業水域預防污染的工作,漁政機構的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污水排放單位,重點宣傳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發揮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利用媒體曝光的已經追究了相關人員責任的污染事故,作為典型教材來教育和警示排污單位,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認識和法律觀念,并能換位思考問題,認識到提高經濟效益不能以犧牲環境和漁民的利益為代價,要舍棄先污染后治理、爭功近利的舊觀念,樹立先治理無污染、從長計議的新思維,要對社會負責,給后代留下一方凈水。要消除排污單位對超排污水存有的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補牢”的教訓,用科學的發展觀來治理污染。通過對排污單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傳,提高了他們對保護漁業環境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他們防治污染的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漁業污染事故與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漁業養殖呈現了良好的發展態勢。

    2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

    針對這項執法難度大、業務技術要求高、責任心強的工作,漁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斷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素養、業務水平建設,努力學習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漁政執法的實體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經常和排污單位打交道,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守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的六條禁令,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措施,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點,找準突破口,實行針對性有效管理。為了適應當前預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準漁政機構檢測水質的法定資質,充實水環境監測的專業人才;執法人員要經常到養殖水域監測、監視和評估水質狀態,對上游來水及水源要加強監控,到了汛期要讓漁民對養殖水體加強防護措施,為及時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廣無害化養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為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穩定,減輕漁業污染危害奠定基礎。

    3履行法定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根據上述規定,為了確保漁業水環境的安全,漁政機構要促使排污單位認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要了解他們的生產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時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由事發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上述法律條款明確了漁政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能。為了依法維護弱勢漁民的權益,有效地預防水質污染,漁政機構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排污活動,加大對排污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讓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訓,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

    4領導重視,加強配合,綜合治理

    第4篇:漁業養殖范文

    關鍵詞:漁業養殖者 合法權益 保護對策

    《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工作。”為了大力發展水產養殖業,提高養殖效益和水產品質量,規范養殖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效率,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漁業養殖秩序,依法打擊侵害養殖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努力增強養殖者的法律觀念和維權能力,積極鼓勵養殖者充分利用現有水域灘涂資源發展水產養殖業。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發展思路,用科學發展觀實現依法興漁、科技興漁、以漁富民的目標,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在當前新形勢下,保護內陸水域養殖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養殖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增強養殖者的法制觀念,依法規范養殖行為

    為了促進養殖業的快速發展,減輕養殖者的負擔,增加漁民的收入,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養殖者法律法規的培訓和指導,開展送法入戶活動,讓養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養殖,強化養殖者的漁業安全生產意識;讓養殖者明白國家鼓勵發展養殖業的方針、政策和對水產養殖水域灘涂實行養殖證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證養殖,合法權益才受法律保護。養殖權是養殖者依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水域灘涂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的權利,為了保護水域灘涂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養殖者在取得租賃、承包、使用養殖水體的養殖權時,應當簽定承包合同或養殖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并進行公證,依法完善養殖措施,以有效規避養殖糾紛,減少麻煩,放手大膽地從事養殖生產。只有不斷提高養殖者的法律意識,使其熟知國家發展養殖漁業的政策,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受到侵害。

    2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心,努力創造良好的養殖環境]

    漁業養殖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水產業的發展,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力。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堅持勤政清廉、親民安民富民;做養殖者維權的使者,不辜負漁民的期望。對國家確定的重點養殖水域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等媒體,宣傳大力發展養殖漁業的重要性,提高人們自覺尊重他人養殖權的法律觀念,對干擾養殖漁業生產秩序,偷捕、搶奪他人養殖水產品,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養殖水體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時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經濟措施,并按照《漁業污染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調查取證,核算損失,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為養殖者挽回損失。努力維護良好的養殖環境和漁業生產秩序,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積極為養殖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3增強養殖者的技術水平,轉變養殖效益的增長方式

    漁民的養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動養殖漁業快速發展的源動力,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對養殖大戶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抓點促面,帶動整體,發揮部門優勢,把先進的養殖技術和管理模式送到漁民手中,強化高效漁業基地建設。抓住3個轉變不放松:即從產量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從無標生產向標準化生產轉變;從分散單一型向規模集約型轉變。讓養殖漁民從中受益,堅持以養為主,推廣生態養殖,指導養殖者科學防治魚病,禁止濫用藥物,影響水產品質量,以漁養水,以水養漁,優化養殖結構,發展特色漁業、高效漁業、品牌漁業,改變漁民傳統的養殖模式,在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庭院漁業和日光溫室漁業,全方位、多渠道轉變養殖效益的增長方式。

    第5篇:漁業養殖范文

    關鍵詞:漁業 發展模式 轉型

    一、前言

    作為舟山的傳統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舟山漁業將成為舟山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在加快推進“國際性海上開放門戶、現代化海洋產業基地、群島型港口宜居城市”建設中,漁業現代化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在三次產業融合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礎和支撐作用。但由于近來對魚類的過度捕撈等原因,舟山海洋漁業面臨著一些前所未有的困境,筆者基于漁業枯竭現狀,通過對09-12年衢山島養殖收入及勞動力數量統計表及漁業統計報表整理分析后提出以養殖場集體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促漁民轉型工作,從而推動舟山漁業在新時期的發展。

    二、調研設計及實施

    (一)調研內容

    本文以舟山海洋經濟特區設立為背景,以研究現階段漁業發展前景為突破口,著力于漁業發展轉型,面臨漁業資源進一步枯竭,從現階段漁業補貼現狀與基本框架出發,從轉型過程中出現種種困難為突破口——養殖場發展、漁民轉型兩大難點為研究點進行深層次研究,并針對上述難題提出針對性意見,希望有所突破。

    (二)研究方法

    問卷法;文獻法;訪談法。

    三、調查數據分析

    本課題小組自編問卷《漁業與居民生活的關系》,并在舟山本島定海區岱山島、衢山島、嵊泗島,進行發放回收,共發放問卷400份,有效問卷390份,有效率為97.5%,男女比例為27:13。

    1.漁民的思想保守

    當地的漁民大部分是世代打漁為生,從其祖輩開始便一直從事該行業,長期以來并未考慮海洋資源枯竭以及產生向其他行業轉型的想法。

    2.漁民捕撈產業規模過大,限制其他經濟發展

    衢山縣共有漁船1303艘,占岱山漁船總數52%,其中有帆張網670多艘,漁村25個。捕撈產業的規模過大,加速海洋資源枯竭。而且大量人員從事此行業,其他行業處于弱勢地位,缺乏一定的利益刺激,轉型較為困難。

    3.轉型方面政府幫扶力度不夠

    政府并未出臺相關政策推動漁民的產業轉型,僅僅給漁民的捕撈業提供保障,漁民容易產生安于現狀的心理并未著眼于未來,未給轉型打下良好的基礎。

    4.忽視海洋環境保護

    隨著沿海地區一些造船廠、加工廠的創辦,流域的水質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不少工廠將未經過處理的廢水、廢渣直接排放至水中,使近海地區的水質急劇下降,導致海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也急劇減少。

    四、意見與建議

    (一)深入落實漁民教育,轉移漁業發展重心

    著手發展養殖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注重養殖業品種的多樣性,若品種過于單一,在市場內的競爭將遠遠大于合作,不利于養殖業的初期發展。深入落實漁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強漁民的技能等方面的培訓,使其擁有除捕撈以外的一技之長,方便從事其他行業,創造經濟利益。

    (二)縮小捕撈產業規模,開拓其他經濟領域

    提升旅游整體形象,創設文化體驗,突出鮮明的地域特色,發展休閑漁業。其中,休閑漁業可分為休閑垂釣型、觀光旅游型、體驗生活型、展示教育型、品嘗游購型。此外,舟山的海鮮聞名新鮮,開發海鮮飲食旅游文化資源,較易提升舟山整體的旅游形象。

    (三)積極引進先進技術,設定專業技術團隊

    為促進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技術是關鍵。舟山當地可積極借鑒國外優秀的成功案例,引進先進技術,提高水產品養殖的存活率。

    (四)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充分利用已獲資源

    舟山海洋經濟特區由于傳播業的發展,環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并影響到其他行業的發展。因此,必須重視各產業之間的協調和諧發展,注重海洋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努力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提高水產品的附加值。

    (五)完善各處管理體制,提升水產品競爭力

    為推動養殖業穩健發展,各方應共同研討管理體制,避免發生多方混亂管理、相互干涉。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并將其落實到位,管理監督到位。行業合作社完善社內的管理體制,緊密與各方的聯系,努力為漁民創設更好的經濟收益。

    (六)搭建合作聯系橋梁,促進雙方共同盈利

    養殖場與漁民之間應當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養殖場的正常開展需要人員的多方面配合,雙方搭建起合作的橋梁,共同盈利,共同富裕。

    (七)加強政府扶持力度,構建堅實保障體系

    對轉產轉業漁民因以前購買漁船及其他捕魚設備而產生的債務進行減息或者免息,加大對報廢漁船的補貼。解決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的資金問題,推動漁民從事其他行業的進行,大力宣傳政府優惠政策,并將政策落到實處,構建起堅實的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第6篇:漁業養殖范文

    關鍵詞:漁業養殖者合法權益保護對策

    《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工作。”為了大力發展水產養殖業,提高養殖效益和水產品質量,規范養殖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執法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效率,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漁業養殖秩序,依法打擊侵害養殖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努力增強養殖者的法律觀念和維權能力,積極鼓勵養殖者充分利用現有水域灘涂資源發展水產養殖業。本著“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發展思路,用科學發展觀實現依法興漁、科技興漁、以漁富民的目標,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在當前新形勢下,保護內陸水域養殖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養殖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增強養殖者的法制觀念,依法規范養殖行為

    為了促進養殖業的快速發展,減輕養殖者的負擔,增加漁民的收入,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養殖者法律法規的培訓和指導,開展送法入戶活動,讓養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養殖,強化養殖者的漁業安全生產意識;讓養殖者明白國家鼓勵發展養殖業的方針、政策和對水產養殖水域灘涂實行養殖證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證養殖,合法權益才受法律保護。養殖權是養殖者依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水域灘涂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的權利,為了保護水域灘涂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養殖者在取得租賃、承包、使用養殖水體的養殖權時,應當簽定承包合同或養殖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代為辦理并進行公證,依法完善養殖措施,以有效規避養殖糾紛,減少麻煩,放手大膽地從事養殖生產。只有不斷提高養殖者的法律意識,使其熟知國家發展養殖漁業的政策,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才不會受到侵害。

    二、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心,努力創造良好的養殖環境

    漁業養殖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水產業的發展,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力。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堅持勤政清廉、親民安民富民;做養殖者維權的使者,不辜負漁民的期望。對國家確定的重點養殖水域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利用廣播、電視、電影等媒體,宣傳大力發展養殖漁業的重要性,提高人們自覺尊重他人養殖權的法律觀念,對干擾養殖漁業生產秩序,偷捕、搶奪他人養殖水產品,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養殖水體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時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經濟措施,并按照《漁業污染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調查取證,核算損失,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為養殖者挽回損失。努力維護良好的養殖環境和漁業生產秩序,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積極為養殖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增強養殖者的技術水平,轉變養殖效益的增長方式

    漁民的養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動養殖漁業快速發展的源動力,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對養殖大戶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抓點促面,帶動整體,發揮部門優勢,把先進的養殖技術和管理模式送到漁民手中,強化高效漁業基地建設。抓住3個轉變不放松:即從產量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從無標生產向標準化生產轉變;從分散單一型向規模集約型轉變。讓養殖漁民從中受益,堅持以養為主,推廣生態養殖,指導養殖者科學防治魚病,禁止濫用藥物,影響水產品質量,以漁養水,以水養漁,優化養殖結構,發展特色漁業、高效漁業、品牌漁業,改變漁民傳統的養殖模式,在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庭院漁業和日光溫室漁業,全方位、多渠道轉變養殖效益的增長方式。

    第7篇:漁業養殖范文

    [關鍵詞] 池塘標準化 水產養殖 現代漁業

    [中圖分類號] F32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11-0165-02

    一、池塘在養殖建設上存在的問題

    1.養殖水平落后,技術水平較低

    大部分池塘在進行水產養殖時,沿用舊的養殖體系,養殖的種類繁雜沒有一個整體的規劃,養殖的水產品容量較少,致使水產品的產量過低,安全質量也較低。同時由于過度的挖建池塘,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池塘的整體利用率也降低。養殖時的技術要求不達標,養殖產品的存活率也受到了影響,陳舊的養殖體系已經無法滿足現代漁業的要求了。

    2.污染問題嚴重,增加了病菌的滋生

    由于池塘底部污泥的清理不及時,造成多次的堆積累加,時間一長,池塘的水質就會受到污染,導致病原菌的生長,間接影響了養殖產量的提高。同時池塘周圍垃圾的隨意丟棄,又沒有專門的人進行按時清理,長此以往,池塘整體受到污染,養殖環境受到破壞,不利于漁業建設的長期發展。

    3.池塘管理措施不當

    在池塘管理上,缺乏相關的法律條例規定,而池塘主人對于管理又缺乏科學認識,沒有進行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池塘長期的管理處于低效甚至停滯的狀態,對于水產養殖的發展形成了阻礙。

    4.池塘標準化資金不足

    由于池塘多為私人進行承包,所能使用的流動資金較少,無法滿足池塘標準化改造的要求,嚴重拖緩了池塘的標準化進度,不利于現代漁業的長久發展建設。

    二、如何加快推進池塘的標準化改造

    1.定制科學有效的養殖體系,合理利用資源

    進行單產養殖,提高池塘養殖的容量,也同時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建立完善的漁業承包管理體制,控制好魚塘的養殖規模,增強水產養殖的組織化以提高水產養殖的產業化水平。

    2.積極改善池塘的污染狀況

    對池塘底部的污泥進行及時的抽水清除,減少池底的污染物,降低病原菌生長的可能性。同時減少水產養殖時藥物的投放,保證水產品的綠色無公害。對池塘及其周圍丟棄的垃圾進行及時的清理,避免垃圾長期的堆積,影響池塘的整體環境。同時定時更換池塘的水,保證池塘的水質,實現水產的健康養殖。生態環境的重要也同樣決定著水產健康養殖業的發展程度,保持生態的穩定平衡,也是現代漁業的重要要求之一。

    3.加強對池塘水產養殖的管理

    相關部門積極完善池塘養殖的管理條例,保證水產養殖的安全有效執行,池塘的主人也要加強對池塘的管理,運用科學的管理措施,提高水產養殖的效率。加快池塘漁業商品化的推進,為水產品提供一個更廣闊的銷路。了解池塘漁民的真實意愿,通過規劃和實施對于水產養殖的經營權的流轉可以有一個合理有效的分配。

    4.實現漁業在發展方式上的轉型

    擴大池塘單戶承包的面積,推動池塘水產養殖向著集約化和規模化的方向轉變,改變并調整舊的養殖品種,建立健康、標準、科學的養殖模式,推動漁業養殖向節電、節水、節地的健康持久方向發展。依托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積極發揮現代漁業技術在池塘養殖業中的作用。吸取各地池塘標準化改造的經驗教訓,大膽積極的進行創新,再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改造補貼以及驗收的標準,加快傳統漁業在生產養殖模式上的轉型。

    5.加強對池塘改造的全面部署

    認真分析池塘在改造中實際存在的問題,積極采用新技術的研發,改善養殖生產的條件。延長池塘承包的時間,多吸納擴張改造的資金,地方政府對于池塘養殖戶進行足夠的財政撥款借貸,讓池塘的改造之路可以更加通暢。通過對池塘漁業的扶持,提高從事池塘漁業養殖人的積極性,加快現代漁業的建設,推動養殖效益的不斷提高。對于池塘養殖的機械,飼料,也要積極進行補貼,不僅要保證補貼資金及時到位,還要保證用于養殖的池塘最大程度的得到利用。同時對各地的漁業主管部門也要進行積極考核,對池塘養殖進行持續不定期的考核,將池塘標準化作為一項行政任務納入地方現代漁業建設的考核之中去,推動池塘標準化的深入展開。

    6.政府加強宣傳鼓勵

    政府加大對池塘標準化的宣傳,讓人們更大程度的認識到池塘養殖標準化的好處,同時可以派遣專業人員對池塘的標準化進行科學指導示范,積極引導人們想水產健康養殖的現代漁業發展。

    三、池塘標準化所帶來的好處

    1.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效益

    池塘標準化以后,形成了新的水產養殖體系,不僅大大提高了養殖的生產效率,對于養殖產品的質量,也有了大大提高,因此帶來了更高的經濟收益。

    2.推動優勢產業鏈的建立

    池塘標準化以后,健康的水產養殖體系得以建立,現代漁業的建設也得到發展,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優勢產業,對水產養殖形成商品的集聚,增強了產業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推動了漁業企業的長期發展。

    3.加快了傳統漁業的轉型

    隨著池塘的標準化,傳統的漁業生產養殖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要求,也不再適應市場的需求,只有在傳統模式的基礎上進行及時有效的轉變,才能跟上不斷發展的水產養殖。

    4. 推動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完善

    經過對池塘的基本改造,不僅壯大了農村的經濟實力,而且也推動了農村漁業生產設施以及生產條件的改善,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快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四、小結

    隨著現代漁業的發展,池塘的水產養殖在整個漁業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對池塘養殖的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池塘標準化勢在必行。本文通過發現池塘水產養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以及所帶來的好處進行了一個大致合理的概述,讓我們對池塘標準化帶來的水產健康養殖以及現代漁業建設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

    參考文獻

    [1]本刊編輯部. 落實全國漁業工作會議精神 謀劃部署2010年漁業工作[J]. 中國水產,2010,03:8-20.

    第8篇:漁業養殖范文

    一、法律依據與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發[*]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102號)、《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中發[*]18號)等政策和文件。

    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合理規劃、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保持穩定、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起以養殖證制度為基礎的水產養殖業管理制度。

    二、實現目標

    通過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力求實現以下基本目標:

    (一)進一步穩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

    (二)保護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進科學規劃養殖水域灘涂資源,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障水域灘涂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引導并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合理安排產業布局;

    (五)提升水產養殖產品質量,保障水產品食用安全,提高產業競爭力。

    三、建立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制度

    建立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制度是水產養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水產養殖業的發展要與規劃相一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編制工作(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大綱見附件一、二),并在報經政府批準后監督規劃的實施。要按照國家漁業發展方針、結合本地發展實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編制和實施規劃時要對養殖容量和環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要符合水域灘涂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并與其相銜接。

    四、完善養殖證制度

    (一)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1、養殖證是生產者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扶持政策;

    2、養殖證是判斷水域灘涂的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當水域灘涂因國家建設及其他項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損失時,養殖者可憑養殖證申請補償或賠償。漁業污染事故調查機構應以養殖證為受理案件的基礎,養殖證登記內容是調查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3、水產養殖生產者要持養殖證方可申請苗種生產審批、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水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資格等,并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持證人應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在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時應按規劃合理布局,科學投餌、用藥,不得造成水域環境污染,并嚴格按照養殖證所規定的養殖區域、類型、方式等內容進行生產活動。

    (二)發證范圍

    1、國家對水產養殖水域、灘涂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1)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

    (2)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水域灘涂養殖承包經營權;

    (3)已領取土地承包權證書的農用土地改為養殖生產的,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土地基本用途。

    2、新規劃用于養殖開發的水域灘涂,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優先考慮因當地漁業產業結構調整需轉產從事養殖業或者因養殖規劃調整需另行安排養殖場所的當地漁業生產者以及當地傳統養殖生產者。

    (三)發證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養殖證主管機關。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的審核工作。

    1、發證程序: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

    (3)批準。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

    對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注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水域灘涂要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2、養殖證及內容:

    (1)養殖證應當載明持證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養殖水域灘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圖;養殖面積及范圍(方位坐標);養殖類型、方式;養殖證有效期限;養殖證編號等內容。養殖證由農業部統一印制。

    (2)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養殖方式、投資風險、收益等綜合因素,養殖證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別為:淺海、灘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庫、河溝10年,臨時養殖區2年。

    集體水域灘涂或全民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有效期應與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養殖證登記事項如有變動,需提前一個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養殖證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生產活動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3、對兼有調蓄、行洪、航運、養殖等多功能的水庫、江河、湖泊等水域灘涂,可在保證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況下,發放臨時養殖證。在水域規劃的主功能與養殖功能發生矛盾時,臨時養殖證有效期自然終止。如遇重大建設項目等公益性事業需要,發證機關可中止該水域灘涂的養殖使用,有關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4、對同一養殖水域灘涂因不同的養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與筏式養殖,原則上不得確定給兩個(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錨地、港口及產卵場、重要苗種場、傳統捕撈作業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域核發養殖證。慎重對待敏感區、爭議區的發證工作,在未經毗鄰水域灘涂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同意或管轄權限不明確的,一律不予發證。

    (四)各地在實施養殖證制度時,要根據國家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總體要求,從保護漁民根本利益和維護農村穩定的大局出發,以不同經營主體和不同規劃區進行研究,積極探索全民所有水域灘涂有償使用的實現形式。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并與廣大養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關系。各級人民政府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全面動員和部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印發宣傳資料等各種渠道、方式進行宣傳,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調查登記。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專門人員,深入生產第一線對轄區內水域灘涂使用、養殖生產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并做圖標志,建立檔案資料。

    (三)編制規劃。縣級以上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調查登記的基礎上,根據農業區劃和漁業區劃,編制和完善本轄區內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告。

    (四)發放證書。在調查登記和規劃的同時,全面開展水域灘涂養殖證的核發、換發、補發工作。在發放養殖證時,要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發證前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五)執法檢查。各級漁業執法機構要加大水產養殖管理的執法力度,根據調查登記和養殖證核發的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安排養殖管理執法大檢查,切實維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推動養殖證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江

    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統一思想,站在維護漁民的利益,促進漁業發展,保持漁區穩定的戰略高度,從漁民的利益出發,全面推進完善養殖證制度。要切實加強領導,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試行方案的順利實施。請各地將工作方案于*年3月底報我部。

    我部將成立由主管副部長為組長,漁業局、發展計劃司、財務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完善養殖證制度領導小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根據具體情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二)抓好示范,以點帶面。*年我部將重點抓好20個聯系點(另行通知),各省要在每個地市抓好不少于1個聯系點,進行完善養殖證制度的示范,總結經驗,做到以點帶面。力爭在9月底前,已養水域灘涂發證率達到80%以上,12月底前基本完成這項工作。

    第9篇:漁業養殖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海洋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海洋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海洋捕撈、養殖生產的單位、個人及賦有漁業生產安全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海洋漁業安全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三化五覆蓋”的要求,建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及職責

    第四條市建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三化五覆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召集,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由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市海洋與漁業局、安監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具體負責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系和協調。每月農歷廿一日為聯席會議例會日,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加強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各沿海鎮建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下設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切實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海洋捕撈、養殖生產安全工作責任制、安全組織網絡,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組織制定海洋捕撈、養殖生產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并督促執行。

    (二)加強對海洋捕撈、養殖生產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負責做好下海作業人員、出海漁船職務船員證書和普船員技能證書的培訓與組織工作。

    (三)落實海洋捕撈、養殖生產安全工作的相關措施,對轄區內養殖水域、漁港水域和漁船、出海生產人員的生產安全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編制本級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督促漁船編隊結對出海生產,落實“定人聯船”管理制度,負責所屬公司和漁船的海上訊聯絡和搶險救災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漁業生產經營企業、養殖企業、漁業服務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市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依法行政,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市海洋捕撈、養殖生產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做好海洋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指導出海人員安全技能培訓,負責對漁港、漁船、漁民、漁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沿海鎮鄉、漁業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三)灘涂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養殖人員安全技能培訓的組織與指導,負責印制培訓材料、組織考試并發放《出海生產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合格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用灘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

    (四)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對下海拖拉機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加強發證管理,督促下海拖拉機配備足夠數量的救生設備。

    (五)公安交巡警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禁止從事灘涂運輸的拖拉機上道路行駛,依法從嚴查處拖拉機違法載人行為。

    (六)公安、邊防部門負責對出海漁船和出海漁民的簽證工作,負責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加強對出海證件、漁船及其人員的治安行政管理,制止無證漁船、漁民出海。

    (七)消防部門負責配合各鎮鄉沿海港口消防安全的監管工作,配合各鎮鄉統一制訂沿海港口的消防規劃。

    (八)發改委、安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沿海港口加油站、加油船的證照進行管理,查處非法經營的加油站和加油船。

    (九)漁港船閘負責漁船的出閘管理,漁船憑票和出海人員憑登記表出閘,與漁政和公安邊防部門建立出閘漁船聯動管理制度。

    (十)水務閘管部門加強水利閘管理,發現“三無”和“三證不齊”船只出閘,應及時向漁政和公安邊防部門報告,嚴禁“三無”和“三證不齊”船只以及未經檢驗、檢驗過期的漁船過閘出海。

    (十一)氣象部門應加強災害性天氣預警工作,及時準確預報沿海有關天氣情況。

    (十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監管職責。

    第三章漁業服務有限公司、用灘企業條件

    第七條組建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和灘涂養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遵守國家漁業法律法規,有一定的漁業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熟悉海洋漁業生產,有健全的安全組織機構和專職安全員,配備漁業信電臺和漁船信息系統,制訂有相關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規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

    第八條各沿海漁業鎮和非漁業鎮根據漁船數量、出資方式、魚貨銷售等情況,幫助、指導組建不同類型的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公司內部有嚴格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漁船與公司雙方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

    (一)緊密型公司——企業法人自己出資,漁船數量在10艘以上,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服務型公司——漁船股東與企業無經濟往來,魚貨散戶銷售,漁船自愿加入,組建漁業服務有限公司,漁船數量在30艘以上。

    第九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漁船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公司統一存入指定銀行專戶,用于對漁船、公司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考核以及漁船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遇險救援和善后處理。

    第十條漁業服務有限公司主要安全工作職能。①幫助漁民辦理各類證書、證件、船只和人身保險,代辦漁船買賣、更新、過戶等手續,并及時向當地邊防派出所報;②定期召開漁船老大會議,指導漁民搞好漁業安全生產,定期組織漁民參加各類安全技能培訓,做好搶險救災工作;③教育漁民遵紀守法,執行漁業伏休禁漁制度;④抓好海上漁船的信聯絡,搞好漁船編隊結對;⑤調處海事糾紛,協助漁政部門維護好海上生產秩序;⑥收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等項工作,架起漁民與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執法機構之間溝的橋梁;⑦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生產漁船納入公司管理。老大(業主)必須遵守漁業法律法規,持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職務船員和普船員持證上崗。漁船參加船東互保,出海人員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額不少于20萬元/人。按時與公司訊聯系,服從公司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接受公司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二條灘涂養殖業按用灘面積4000畝以上或圍墾養殖面積500畝以上的規模要求成立灘涂養殖公司,公司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制訂各項規章制度,簽訂安全監督合同,明確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各沿海鎮政府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辦公室,必須并落實安全生產專業監管人員、配備電子氣象屏、漁業信息管理系統、FT-808型單邊帶、FT-801型對講機,對從事漁業生產的船只、人員建檔立案。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配備經過培訓、具有海上生產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對出海漁民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指導養殖企業、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要經常開展對漁民的安全知識教育和組織漁民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充分利用廣播、宣傳畫、標語等形式,使安全知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十七條公司要設立海上信平臺和電子氣象屏,配齊FT-808型單邊帶、FT-801型對講機,完善海上漁船信息系統,落實專人,保持與本單位船只的訊聯絡,隨時準確掌握海上作業漁船動態。

    第十八條公司對所屬漁船根據船只大小,作業類型進行編隊結對,并采取“定人聯船”管理辦法,實行包干負責,進一步提高對出海漁船管理的組織化程度。

    第十九條公司要切實加強對所屬漁船編隊結對的組織領導,制訂海上搶險救災的應急預案,遇有險情能第一時間掌握海上船只情況和下達搶險指令,及時排除事故險情,并迅速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公司要加強對所屬漁船的管理,協同船檢部門搞好漁船檢驗,按照規定督促漁船配齊消防、救生、信、導航等設備。120馬力以上漁船配備FT-808單邊帶,有條件的配置衛星電話;120馬力以下漁船配備FT-801對講機。

    第二十一條公司必須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收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加強內部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公司要幫助所屬漁船、漁民辦理船東互保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額不少于20萬元/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要經常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到灘涂、港口、船頭,排除事故隱患,確保漁船、漁民安全。

    第五章漁船漁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漁船出海必須經漁船檢驗機關檢驗合格,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漁民從事海上捕撈和灘涂作業,職務船員必須取得職務證書,普船員、下海人員必須要取得技能證書。未經崗前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不得出海生產。

    第二十六條股東與雇工要簽訂勞務合同,股東聘請雇工出海生產,雇工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股東必須為雇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且理賠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

    第二十七條漁船老大要自覺遵守漁業法律、法規,持證駕船,嚴禁超抗風力冒險出海和滯留海上作業。嚴禁酒后駕船、開機,漁船在海上作業或風浪天氣航行,船員必須穿救生衣。

    第二十八條漁船出海要保持與陸上岸臺定時聯系,編隊結對作業,確保信暢,嚴禁單船出海和“蕩邊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漁業從業人員要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值班了望,正確使用救生設施,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條漁民在船上應正確使用電器、液化灶,嚴禁在機艙內涼衣,抽煙,在港內明火作業。

    第六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有關部門、各沿海鎮人民政府要經常對公司、出海漁船進行安全檢查,經常組織對出海漁民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督促及時整改,對在規定期內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果斷措施,責令停止生產。

    第三十二條各檢查單位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及處理等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員簽字,檢查記錄作為對公司和漁船所有人的考核依據。

    第三十三條負有養殖生產、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養殖企業、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和漁船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調查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檢查漁業安全生產相關設備、安全臺帳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其管轄范圍內的養殖生產、漁船、漁民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會同漁業服務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在為漁民辦理漁船出海相關證書證件時,凡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應先整改到位,否則,不予幫助辦理。

    第七章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全市、鎮、村、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四級救援體系,投入必要的資金,配置必要的裝備,提高在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

    第三十七條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建立漁船管理信息系統,成立漁業安全監督科,具體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考核工作,漁業信管理,海上氣象信息,督促各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八條漁船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必須第一時間采取自救措施,并迅速向編隊和結對船只報告,以及向周圍漁船求救,做好互救工作,同時迅速如實向本單位岸臺和市漁業應急電臺報告,全力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十九條漁業服務有限公司接到海上船只遇險報告時,應當立即動事故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在半小時內向鎮政府和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鎮政府、市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接報后,動鎮鄉和部門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助,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第一時間組織安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海事處、邊防大隊等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救援。

    第四十二條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并對事故肇事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漁業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出海生產的,根據《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漁船老大(業主)沒有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的,根據《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老大(業主)違反漁業船舶和漁業船員管理的,以及有違反其他安全管理行為和漁港管理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漁船老大(業主)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漁業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或者操作規程的,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養殖企業、漁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救助,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養殖企業、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對本單位漁業安全生產疏于管理,不具備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

    第五十條未依法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擅自從事出海捕撈的,根據《漁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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