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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我區累計發生安全生產事故5起,死亡5人,是近幾年來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最多的一年,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管委會領導高度重視,楊兵主任強調“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區內各企業要提出切合實際的具體措施,保障當前夏季安全生產工作及下半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決的、想盡各種辦法遏制住安全死亡事故,到年底不能再出現一起死亡事故”。區內各企業要堅決貫徹落實管委會的要求,以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無數事例表明,企業不消滅事故,事故終歸要毀滅企業,企業負責人也將付出沉重代價。因此各企業負責人要加強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目前,很多企業面臨著很多困難,效益受到很大影響,有的單位和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有所放松,在安全生產問題上不舍得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生產和效益固然重要,但在生產安全這個問題上,決不能掉以輕心,否則生產和效益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發生事故,除賠償死者家屬損失外,還要接受上級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對于企業將是很大的損失。如果預防在先,平時注意安全生產工作,這些損失完全可以避免,所以要擺正安全和發展的位置,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實到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處理好發展、效益和安全的關系,不因生產任務重、壓力大而放松安全工作。
“企業不消滅隱患,隱患就消滅企業”,這句話絕不是危言聳聽。去年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江蘇昆山中榮金屬公司就是很好的事例。該企業建廠之初,埋下隱患,監管不力,養患成災,最終造成90余人死亡的特別重大事故,不僅企業破產了,相關負責人也受到民事及刑事追究。各企業負責人一定要吸取教訓,加強自身隱患排查,積極主動的和政府互相配合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要加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強化責任追究意識,完善安全生產制度,保存好工作、培訓、檢查記錄等文字材料,特別是要把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不能搞形式主義,確保企業安全穩定。
1、立即開展夏季安全大檢查工作。
企業先進行自查,特別是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燃氣安全等。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工作期間必須穿絕緣鞋,電工雨后或進入潮濕現場必須穿雨鞋,設備(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及手持式電動工具;安裝在潮濕,強腐蝕性等環境惡劣場所的電器設備;建筑施工工地的電氣施工機械設備;暫設臨時用電的電器設備;機關、學校、企業、住宅等建筑物內的插座回路;游泳池、噴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設備;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設備;直接接觸人體的電氣設備等)線路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電器線路必須執行三項五線、一機一閘一漏保的規定,漏電保護器必須每月至少按一次試驗按鈕。室外臨時用電的線路不能有接頭且應使用橡膠護套線。
另外要立即組織專人對用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避免再發生觸電類型的事故,要把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當成自己的大事來抓,要立即組織開展對現場部位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我們也將適當調整過去的檢查模式,安排2人以上的人員對企業進行檢查,凡是嚴重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再發現類似臨時線不按規定報批,不架空,沒有漏電保護裝置等違規行為的,立即處罰,下半年也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2、要立即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檢查工作。
要對所有燃氣儲配、調壓設施、管線及管道工程、液化氣儲配站、加氣站、違章壓占燃氣管道情況等開展全面檢查,特別是對食堂、餐廳違規使用50公斤液化氣鋼瓶等行為進行檢查。
企業內存放的可燃物、易燃物距離金屬的墻柱梁及金屬管線必須保持30厘米至50厘米的距離,防止因雷電導致的火災。存有可燃物品的車間倉庫辦公室內不得存放電動自行車等有電池的設備物品,防止因電池自燃或漏電引發火災。
3、涉粉塵企業要立即進行防粉塵爆炸的檢查工作。
金屬粉塵、有機物粉塵、化合物粉塵等,有自燃、燃燒、爆炸、靜電聚集的可能,各相關企業要及時清理,嚴防粉塵爆炸事故發生。
4、要防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事故。
電工、電焊工、制冷工、高空作業人員、司爐工、起重工、叉車司機等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各企業對以上人員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5、要加強對第三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防企業裝修施工及設備改裝維修事故。施工及維修的外來施工人員發生事故,按照屬地原則企業也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企業應加強對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嚴防事故的發生。
6、要進一步加強安全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
所有企業必須在明顯位置向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公司安全危險告知,告知中必須公示危險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應急處置方案等。對本企業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警示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關鍵詞] 勞動關系;非公有制企業;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 F121.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6-0069-03
[基金項目] 武漢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構建武漢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對策研究”(批準號:07038)
[作者簡介] 林興發,湖北工業大學經濟與政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政治學與管理學。(湖北 武漢 430064)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勞動關系也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政府型勞動關系向市場型勞動關系轉變,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將主要由勞資雙方運用市場機制來自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在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構建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擔的任務,是構建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必須考慮的問題。
當前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首要特點是“強資本、弱勞動”及在此基礎上資方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侵害。針對這種狀況,政府必須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干預,主要理由為:一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政府必須對勞動關系進行干預。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應該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主義的本質和社會經濟的繁榮、穩定、持續發展。二是市場調節的局限性要求政府必須對勞動關系進行干預。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是一個供求極端不平衡的純粹的買方市場,勞動力的供給大大超過需求,勞動力市場“強資本、弱勞動”的格局使得市場調節機制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要求政府必須對勞動關系進行干預。政府作為社會公正的代表者和仲裁者,應該通過勞動標準的制定和勞動爭議的處理來對勞資關系加以宏觀調控。這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也符合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加強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干預,目前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1.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端正政府目標,理清政府職能。在以經濟增長、GDP等為衡量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片面強調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忽視了勞工權益的保護。為了招商引資,為了經濟發展追求效益,地方政府對企業勞資關系的直接參與并不積極,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寧愿犧牲社會公平而偏向雇主,使得雇主在違反有關勞動法規時可以較少或不考慮違法成本和社會后果,有的甚至,以犧牲普通勞動者的權益為代價謀取各自不正當利益。這樣,當政府官員們忙于招商引資追求GDP顯示政績,更不用說有人自己也或明或暗入股而和資本站在一起成為利益共同體的時候,就不僅難以實現政府對勞資關系的協調,而且可能使勞資關系更加惡化。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價值在于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第一要義就是確認人是發展的最高目的,發展,是為了創造美好生活;發展,應從服務于人的美好生活開始。因此,要摒棄那種把發展等同于經濟發展,把經濟發展等同于經濟增長的片面發展觀,要把經濟增長指標同人文、環境、社會發展指標有機結合起來。這就要求:從經濟建設型政府轉變為公共服務型政府,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政府目標從優先經濟增長轉變為優先社會公平,完善對公務員的政績評價,端正公務員的政績觀,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的設置上,全面反映經濟、社會和人的發展,不能片面地用經濟指標考核干部。
2.健全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主要是通過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宏觀調控,保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契約原則,具體到勞動關系領域,則是主張勞資雙方雙向選擇,通過契約自愿結成雇傭關系,完成資本和勞動的結合。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該做的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提供制度和規則,把雙方的行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面對全球化的沖擊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用來規范勞動力市場和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不僅在數量上不足,而且在相關內容上也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現在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執法監察仍然缺乏完備的法規依據,《工資法》、《集體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還沒有頒布,工會和雇主組織因為一些行為的法規依據不足,在協調勞資關系方面的作為受到限制[1]。針對這些問題,各級政府應該以《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為契機,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加快制定和頒布《集體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提供法律保證。加強勞動監察體系的規范化建設,用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勞資雙方的行為,特別是約束資方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使勞資關系能在一個公平、公正的軌道上運行。
3.完善工會的獨立法人地位。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代表職工利益”的群眾組織。在勞動關系調節機制的建設中,工會組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體制上、法規上的障礙,我國目前的工會立法很不適應非公有制企業的狀況。現行工會立法對工會利益主體的確定是模糊的,要求工會上保國家利益,中保企業利益,下保職工利益,使工會很難在勞動關系中成為與雇主或企業經營者抗衡的力量[2]。在勞動關系由市場調節的情況下,工會必須成為利益主體鮮明的只代表勞工利益的組織,必須賦予工會組織更大的權力,它才能真正擁有維護工人權益的職能。因此,必須突破法律和體制上的障礙,對工會的職能重新定位,加快工會角色的市場化轉變,完善工會的獨立法人地位,壯大工會組織的力量,使工會真正成為重要的制衡力量,從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調節機制。
4.加大勞動關系的宏觀調控力度。政府從宏觀上調節勞動關系的手段,主要有勞動力市場調節和勞動福利政策實施兩個方面。在勞動力市場調節方面,首先是調節勞動力市場供需。通過就業政策,包括運用稅收和貨幣手段,調節勞動力的需求;通過人力資源政策,包括開展職業預測、職業培訓和再培訓,調節勞動力的供給,力求實現充分就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目標。其次是調節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運用調節工資價格變動的工資政策、就業服務政策、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保證公平就業與公平報酬的反歧視政策和勞動保護等,保證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就業權利和就業條件,從而保證勞動力市場的正常協調運行。要通過三方協商機制,對工資等問題規定最低標準和增長指導線,以避免不同行業、企業之間差距懸殊,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在推行社會福利制度方面,通過建立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和福利補貼,以及調節收入的稅收政策,改善勞動者生活,縮小貧富差距,推動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
5.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并實行“一調一裁兩審”體制。根據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要求,完善爭議處理制度,應當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簡化程序,降低維權成本。為此,應當改革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廢止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的規定,實行仲裁與訴訟分離的雙軌制,賦予勞動關系當事人對仲裁、訴訟兩種爭議處理方式的選擇權。同時應簡化訴訟程序,一般勞動爭議案件應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以便快速解決爭議。二是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工會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的重要作用。將企業工會參與解決勞動爭議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通過參與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三是引導勞動關系當事人通過民主法制途徑解決爭議。目前的仲裁、訴訟由于成本較高、周期較慢、容易激化矛盾或者產生對立情緒等,并不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選擇,因此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引導當事人著重通過相互平等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減少沖突,并為今后繼續合作創造條件。四是健全集體爭議處理制度。在現行的協商、協調處理、仲裁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增設司法救濟途徑,通過司法審判程序維護勞動者的集體權利。
6.加強政府的勞動執法和監督力度。政府的勞動執法和監督是解決勞資糾紛、保護弱勢群體的最后防線。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強化執法手段作了進一步規范。當前監察執法的重點應該是勞動關系中最突出的矛盾,即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拖欠和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履行國家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使用童工,以及勞動安全等方面的問題[3]。為了加強政府勞動執法和監督的力度,我們應該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應盡快制定、出臺《勞動保障監察法》,賦予勞動監察機構足夠的權力,確保勞動監察機構在勞動執法中的調查權、審核權、請求協助權等諸項權力,尤其是要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力。其次,加快健全省、市、縣三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有條件的地方應向街道、鄉鎮和社區延伸,充實人員隊伍,提高人員素質,保證工作經費,完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檢查網絡。第三,要定期對企業進行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監督和檢查,發現企業違法用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使企業能夠自覺執行勞動法規,將勞動爭議抑制在萌芽狀態。第四,要強化對勞動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包括強化勞動監察組織內部的監督和發揮工會的民主監督作用,保證這一權力落到實處并得到正確的行使。
其實,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特點,與其說是“強資本、弱勞動”,不如說是“相對的弱資本與絕對的弱勞動”[4]。勞動者地位之弱不必說,非公有制企業的弱首先是相對于國企的市場實力而言,其次是相對于政府的管制力量而言,主要表現為:一是存在影響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制度。在一些領域中仍然留有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性規定,比如在產業準入、征用土地、技術改造、社會保險等方面,非公有制企業難以享受與國企平等的國民待遇。二是非公有制企業負擔過重。他們除了交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城管、物價、技術監督、防疫、衛生等部門制定的一些收費項目,盡管大部分收費項目并無統一的標準,有些還是不正當收費,仍要繳納。三是非公有制企業融資難問題。非公有制企業大多數是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而銀行一般只對國有大型企業提供資金的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想從各大商業銀行取得貸款是十分困難的。銀行貸款權限上調后,對于他們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據統計,全國金融機構每年對非公有制企業的信貸投入占整個信貸投入量的比重不到3%。資金問題仍然是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最大的問題。資金的不足使得企業規模難以擴大,發展受到限制[5]。非公有制企業的融資困境,直接決定了其行為模式。當他們不能在得到正常的資金支持時,就必然會轉向地下金融,而地下金融資金使用的高成本又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巨大負擔。如果極高的資金使用成本遠遠超過一個行業平均利潤率水平的話,根本不可能有長期化的企業行為。從一定意義上說,非公有制企業的短期化、投機性和非道德化的行為,是與惡劣的金融環境直接相關的。而一個缺乏長遠發展戰略的非公有制企業,又怎么可能有能力和精力去解決矛盾日益尖銳的勞動關系問題呢?
非公有制企業實力差、負擔重、地位弱、成本高,卻要生存,于是把成本和損失轉嫁到比他們更弱的勞工身上,由此造成對勞動者,尤其是對農民工的壓迫和傷害。隨著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將成為支撐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構建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目的是促進而不是限制其發展,既要緩解勞資矛盾,又要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唯一的辦法就是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產權保護,為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環境,促進非公有制企業不斷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同時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解決好勞資雙方權利界定和利益分享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為實現勞資雙贏創造條件,從而實現勞動關系的真正、持久和諧。因此,構建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政府既要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的干預,也要采取措施構建非公有制企業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
――規范政府行為。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增強政府部門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服務的意識,在項目審批上,簡化繁雜的辦事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大力整頓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拿回扣的現象,加大懲罰力度。
――放寬行業準入。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非公有制經濟將可以進入任何中國的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包括以前被國有經濟壟斷的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以及金融等領域。政府應放寬非公有制企業進入這些領域的準則,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以及項目融資的方式進入,并加大政策執行力度。制定專門的針對非公有制企業進入這些領域的法律政策,并且政府提供財政支持和擔保。適當地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特點和情況,制定一些新項目推出市場,并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的加入。
――減輕稅費負擔。建立新型的稅賦制度,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合法合理對非公有制企業征收稅款。加強稅收的監管,調整稅費比例,擴大稅源,降低稅率,從總量上減輕私營企業的負擔。對于新成立的私營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例如一段時期的某些稅目的減免,激發人們創業的熱情。政府應該堅決取締重復的收費項目,加大政策的落實力度,對于地方擅自收取的費用,應該堅決取消。
――拓寬融資渠道。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對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比如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非公有制企業納稅情況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周轉金,并設置獲得基金的標準,對企業的人數、規模、固定資產、以往業績等做出規定,再由商會貸給符合標準的骨干企業。或是成立專門的基金,用于解決一些前景良好的非公有制企業一時的困難。建立對非公有制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增加其信用度,從而解決他們資金匱乏的問題。鼓勵企業加強自身的直接融資能力。允許有條件私營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上市籌集資金,提高企業融資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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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祖芳.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問題的思考[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5).
一、指導意見的出臺背景和意義。
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2009]56號)(以下簡稱國辦56號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實質,也是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著力推動的重要問題。國辦56號文件明確提出,要重點扶持10家左右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加快發展,積極促進200家左右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健康發展,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范發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領域各有側重、市場定位各有特色、服務對象各有傾斜、地域分布較為合理,不同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有序競爭、接續發展的良好格局。隨著國辦56號文件的貫徹實施和各項配套政策的落實到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各類企業從提高本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和社會公信力角度出發,迫切希望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不同規模事務所的服務對象和客戶群體,以指導本單位選擇事務所的相關行為。
指導意見適應企業的積極訴求,針對當前會計審計服務市場存在的無序競爭、惡意壓價、“小馬拉大車”等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行為,以《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為依據,從引導企業科學規范選擇事務所角度出發,對大中小事務所與客戶群體的協調對接提出了原則性、導向性意見。指導意見的實施,有助于各類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實際需要科學選擇相應規模和資格的事務所提供優質服務,有助于各類事務所根據發展水平和比較優勢合理選擇相應的客戶群體,大型事務所服務大型、高端客戶;中型事務所服務中型、一般客戶;小型事務所服務小型、基層客戶的局面將日趨明朗化,有助于促進行業規模布局更加合理,保持行業發展良性態勢。
二、指導意見的出臺過程。
作為全國會計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高度重視事務所合理布局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確保指導意見各項規定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一)充分調研論證。財政部會計司成立專門的調研組,赴部分地區、企業和事務所進行了實地調查和座談研討,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起草制定指導意見。
(二)內部征求意見。指導意見草擬完成后,財政部會計司書面征求了部內條法司、教科文司、社保司、企業司、金融司、監督檢查局、中注協等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意見反饋情況,會計司對指導意見的施行范圍和相關制度安排進行了調整完善。
(三)公開征求意見。在前期內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為充分發揚科學民主決策精神,財政部就指導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共收到來自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級財政部門,以及若干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回復意見百余條。我們根據各方面意見反饋情況,再次組織相關單位座談研討,對指導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報部領導簽發。
三、指導意見對企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有哪些原則要求?
指導意見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業選擇大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具體而言,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企業選擇事務所提出原則要求:
第一,大中型企業應當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的大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對于具備h股審計業務資格和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型事務所,由于這類事務所在執業質量、人才團隊、業務規模、國際化水平等居于同行領先地位,大中型企業在選擇事務所時可以優先考慮此類事務所。此外,對于采用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事務所,由于其內部治理水平、一體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擔的執業責任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往往更高,企業也可以優先選擇該類事務所提供服務。
第二,境外上市企業,金融、能源、通信、軍工企業以及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選擇有利于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這是我國企業做大做強“走出去”、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國際資本市場認可度的必然選擇,也是國辦56號文件提出的明確要求。所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由財政部、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對于小型企業出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或滿足業務需求等原因,有意愿或能力選擇大型或中型事務所提供服務的,指導意見予以肯定。指導意見所稱中型事務所,是指行業排名前20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雖未進入行業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進入前10名以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比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
四、指導意見對企業采取招標形式選擇事務所有何要求?
招標是企業選擇事務所的一種方式。財政部高度重視事務所招標制度建設,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對企業招標選擇事務所行為進行規范。指導意見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再次強調,企業采用招標方式委托事務所提供服務的,必須嚴格遵照《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范》(財會[2006]2號)執行;金融企業應當同時遵照《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0]169號)的規定。事務所在依據上述文件要求參與投標活動時,還必須滿足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有關事務所服務收費的管理規定。概言之,事務所招標制度的核心是堅持公開透明、規范有序、質量為先的原則,堅決杜絕招標單位將服務收費報價作為確定事務所中標的關鍵因素甚至唯一依據。
1、使企業集團作為財產所有者能夠有效監督下屬企業生產經營
在財產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委托關系中,由于兩者獲知信息的不對稱狀況,可能使經營者出于私利,違背財產出資人利益,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因此,財產所有者如何選擇監督者,如何能夠快捷、低成本地獲得有關經營者活動的信息、約束監督其行為,成為財產所有者面臨的一大難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下,財務負責人負責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經濟運行的第一手資料,對經營管理者的行為信息有著充分的了解;同時,委派財務人員的人事和經濟利益獨立于經營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客觀公正地提供包含經營管理者行為的真實信息。
2、使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更為及時
經營管理者對外披露的信息具有滯后性特點,若集團等到報表披露時再采取措施往往已經造成損失。而委派財務負責人可以使集團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更為及時。首先,委派會計在審核經濟業務的入賬處理時,可以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費用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憑證、單據等。這樣經營管理者的舞弊行為就無法掩飾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之中,同時還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其次,財務委派人員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匯報,便于集團公司及時采取預防對策和措施,這樣就保證了集團公司和企業經營者能夠及時溝通,預防重大失誤產生。
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實踐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集團企業下屬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都是由集團公司直接任命,代表集團公司行使管理權。公司賦予了子公司負責人經營權、人事權等權力,在被委派單位中,財務負責人受子公司負責人領導,很難去約束和監督子公司管理層的工作。同時,由于委派人員身份特殊,代表集團公司行使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職能,這無形中就把他們推到了子公司的對立面,使委派人員在被委派單位容易陷入孤立被動的局面。對于子公司管理層和其領導下的會計系統來說,財務負責人屬于外來人員,極易被架空,發生利益沖突時,被委派人員往往就難以及時掌握真實的經濟活動信息,委派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2、存在委派財務負責人獨立性缺失的風險
被委派人員既是集團委派下來的監督者,又是下屬子公司財務部門的直接責任者,這種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員同時又代表經營者。作為經營者,從理論上存在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當其個人利益與派入子公司經營者的某些利益相掛鉤時,委派人員開展正常工作的同時要冒著犧牲個人利益的風險,影響了委派人員照章辦事的工作態度,打擊了其工作積極性,難以發揮財務監督的獨立性。
3、財務負責人的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一是業務技能有待提高。雖然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是優中選優,但客觀上擔任財務負責人的人員業務技能參差不齊,能完全適應工作要求的不多。二是財務負責人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雖然集團公司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但受人情等因素的影響,一些財務負責人對企業違規違紀等問題沒有履行監督職責。三是財務負責人的協調能力有待提高。
4、不合理輪崗帶來的弊端,影響委派制度生命力
委派辦法一般規定,被委派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如果頻繁輪崗,相對制約了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深度。全面、深刻地掌握一個公司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可能剛熟悉一個公司任期就屆滿了,一個好的做法、一個好的財務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斷,這不利于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縱向發展。而如果長期定崗在一個受派公司,缺乏應有的流動性,則不利于監督機制的發揮,容易缺失委派的獨立性,所以,既要激勵被委派人員的工作熱情,讓好的財務管理理念得到延續,又要規避監督失效的風險。如何選擇合理的委派人任期期限,制定科學的輪崗制度,是應該考慮的。
三、進一步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的措施
1、從委派人員角度來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
委派人員是委派制的主要執行者,從提高執行者自身能力入手,能有效促進委派制度的落實,同時作為被委派人員,需要在工作中不斷體會、總結、完善,充分發揮出委派制的良好作用。
(1)提高委派人員的自身素質。只有雙贏的制度才能長效實施,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也是如此。因此,財務負責人委派也應該是讓受派公司受益的制度。在實踐中,要讓受派公司體會到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既是公司保駕護航者又是公司領導的好參謀。這就對委派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有過硬的業務素質,作為專業人員,要具備擔當起公司領導參謀的能力;其次,要有卓越的溝通能力,財務工作離不開其他部門的配合,要善于通過溝通將財務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2)正確處理和企業經營者的關系。委派人員應該以幫助經營者的角色出現,無條件為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不能帶有“我來監督你”的對立立場。如果和經營者的關系處理不當,很可能分割經營者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權利,這是必須處理好的一個重要關系。
(3)依法履行職務,主動服務。作為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工作中難免要扮演“三夾板”的角色,兩邊得不到理解。面對復雜的處境,從矛盾中解脫,首先要依法履職,堅守原則底線;其次主動服務,多為公司著想;同時要有良好心理平衡能力。
2、從集團公司角度來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一種不斷探索完善中的財務管理模式,實施委派制度,它產生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集團公司作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與推行者,不斷完善、優化游戲規則責無旁貸,同時有責任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推動委派制的實施。
(1)培養學習型、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為委派制打好基礎。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培養具有復合型知識的財務人員隊伍是必要的。財務人員的素質既體現在品德、素養方面,又體現在處事能力方面,還體現在對新興事物的認知和迅速運用方面,一支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應該有過硬的技術,超凡的品德,體現出財務團隊的高效、精湛。
實踐中,由于集團公司現有抽調的財務人員不能完全滿足派出人員的需求,而且在短期內也不可能培養出大量的合格派出人才,那么可以嘗試挖掘社會力量以解決派出機構的人員問題。注冊會計師隊伍是當前較好的選擇,而企業集團可以以高薪、良好的社會保障以及良好的運行機制為條件向社會招聘優秀的注冊會計師為派出人員,就可以解決派出人員的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和原則性等問題。
(2)建立相關制度,讓委派人有法可依。財務管理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或制度處理事務。就企業集團而言,集團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財務制度網,利于委派工作的開展,也為被委派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時,從制度上建立財務負責人與集團的直接信息通道,如建立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讓委派人能以制度名義及時向集團傳遞信息。
(3)加強集團對下屬公司領導層管理,確保委派有效。下屬公司領導層的素質以及決策和態度直接影響著財務委派工作的質量和方向,靠被委派人員一人力量,難以達到財務委派的目的。集團應加強對下屬公司領導層的管理,建立對其合理的業績評價、考核標準與獎懲制度,讓其充分認識財務委派工作的重要性。在實際工作中,受派企業應賦予委派人員與職責相匹配的權力,確保委派人員的參議權、審議權與簽字權。對于委派人員在派入單位的身份、定位,公司應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監督職能,便于委派人員順利行使監督職能,實踐中,本文認為以“財務總監”的名義委派比較合適。規定財務總監屬于派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地位高于一般部門負責人,全面負責派入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派入單位財務活動的決策和組織實施,有權制止單位財務違規行為。(4)業務上加強指導,增進與委派人員的溝通。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首先要求財務委派人員的職責權限要與派駐單位性質相結合。委派的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可根據派往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對于國有企業集團,其主要職責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還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私營企業性質的集團公司,其主要職責是確保企業向外公布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監督企業遵守財經秩序,防止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以虛假的會計資料合伙欺騙稅務部門、投資者、債權人等。需要注意的是,集團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在這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公司領導應全力給予支持,保證其嚴格履行職能。同時不斷完善委派制度,加強對被委派人員的管理、指導,讓他們有一個堅強的后盾。日常工作中,重視與委派人員的溝通工作,多方面增強信息交流。
(5)完善委派人員的職責與權利。發揮財務負責委派制的作用,關健是明確與落實委派人員的職責與權利,由于在實際工作中,職責不明確、權利不落實是制約該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原因。對于集團公司來說,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涉及以下幾方面:認真貫徹《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代表集團行使監管職能,對受派企業進行會計監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結合受派企業的實際情況,指導受派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監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負責受派企業的日常財務會計工作;參與受派企業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擬訂,參與受派企業的重大決策過程,并對受派企業資產的變動、資金的平衡、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的執行情況等及時進行財務分析;定期向集團報送受派企業及下屬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等。 新晨
同時,也要賦予財務負責人享有應有職權:對受派企業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具有知情權和財務審核權;出席受派企業有關經營管理的辦公會議
和有關的業務會議,參與財務決策;對違法的經濟交易和違反集團規定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有提出否決的建議權和向集團及時報告的權利;對受派企業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相關財務工作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具有建議權和考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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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摘 要:新《會計法》首次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為本企業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了企業會計責任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法制觀念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有力保證。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會計法》第2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4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i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會計是二個行為過程,企業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企業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在我國,大部分負責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
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原則,包括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一般原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學會讀懂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負責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自己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控制會計行為,防范會計風險,從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和完整。
三、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和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首先,負責人要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重視會計人員的職業繼續教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選拔任用素質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減少單位負責人由于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負責人應重視會計機構的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HtTp://
四、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一、工作目標
(一)確保藥品生產企業各級人員接受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培訓,能勝任相應崗位的工作;
(二)確保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原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來源合法,并且經本企業按規定標準檢驗合格后用于藥品生產;
(三)確保藥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處方及工藝生產藥品;
(四)確保藥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藥品按法定藥品標準檢驗合格,并經審核放行后才上市;
(五)監督藥品生產企業依法監測并報告本企業生產的藥品的不良反應。
二、進一步明確藥品生產各主要環節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本企業的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
1.建立本企業的培訓管理規程,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培訓工作;
2.制訂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3.對企業負責人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每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藥品管理法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MP)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4.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2次的GMP管理規程、專業技術知識、職業道德以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5.對企業各崗位操作人員,每年應進行不少于3次的GMP、專業技術知識、崗位操作規程以及企業規定的其他內容的培訓。
(七)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物料、藥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五個關鍵環節的管理人員的職責。
(八)物料管理負責人(是指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物料管理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物料管理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供應商檔案管理;
2.負責從經過審計合格的供應商采購物料;
3.負責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管理;
4.負責所接收物料按規定申請檢驗的管理;
5.負責物料及成品經檢驗合格后入庫的管理;
6.負責對在庫的物料及成品的管理;
7.負責在庫不合格的包裝材料、原輔料及成品的管理;
8.監督倉庫管理人員向生產部門發放經檢驗合格的包裝材料及原輔料,向銷售部門發放合格成品。
9.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九)生產部門負責人(是指具有醫藥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從事藥品生產管理5年以上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藥品生產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監督生產部門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崗位標準操作規程;
2.負責進入潔凈區的物料的管理;
3.負責生產設備的使用記錄管理;
4.負責生產廠房及設備的狀態標志管理;
5.負責執行經過批準的處方及工藝;
6.產品批號管理;
7.負責生產廠房、設備、容器及潔具的清潔衛生管理;
8.負責中間產品的儲存管理;
9.負責生產全過程的管理;
10.配合質量管理部門完成驗證及再驗證工作;
11.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指具有醫藥或者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從事藥品質量管理5年以上工作經驗,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對質量檢驗人員和質量保證人員履行職責及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2.負責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檢驗管理;
3.每年組織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審計,如變更或新增主要原輔料供應商,必須進行現場審計,并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負責藥品批生產記錄的審核;
5.批準產品放行;
6.每季度對質量保證及檢驗情況進行分析;
7.組織驗證方案的起草及審核;
8.至少每年對本企業生產品種進行一次質量回顧性分析;
9.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一)質量檢驗人員(QC,是指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藥品監督部門及本企業培訓考核合格,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收樣、留樣及檢驗;
2.檢驗儀器設備及玻璃儀器的管理;
3.檢驗試劑、試液、培養基、菌種、標準品及標準溶液的管理;
4.留樣觀察及穩定性實驗;
5.微生物實驗室的管理;
6.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二)質量保證人員(QA,是指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并經藥品監督部門及本企業培訓考核合格,負責本企業藥品保證工作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原輔料、中間產品、成品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的取樣;
2.組織藥品質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及定期對管理文件、標準操作規程的審核和修訂;
3.生產過程的現場監控;
4.根據企業規定的周期,起草并實施再驗證工作方案;
5.會同本企業規定的其他部門對主要原輔料供應商進行審計;
6.用戶投訴的處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
7.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對本企業執行GMP的情況進行自檢;
8.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三)企業負責人(是指獲得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藥品生產企業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生產及質量管理)應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在本企業執行國家藥品監管法律法規;
2.組織企業內部各個管理部門執行本企業的質量管理制度;
3.確保本企業的各部門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崗位職責;
4.每半年召開本企業藥品質量分析會,對半年內所生產的藥品質量進行分析,分析內容至少包括原輔料的供應及檢驗情況,藥品生產工藝執行情況,中間品及成品檢驗情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上報情況等;
5.負責組織對藥監部門或企業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6.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十四)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在藥品生產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應承擔以下職責:
1.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
2.負責在本企業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3.對本企業違反藥品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五)上述各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離開崗位超過5個工作日時,應書面委托其他人員履行其管理職責。
(十六)企業應建立確保各級人員履行職責、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的機制。
三、定期上報藥品生產管理情況,及時告知變更事項
(*)藥品生產企業應按GMP的要求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并在完成自查之后10天內形成自查報告,經企業負責人簽署后報市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自查報告至少包括自查的組織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內容。
(十八)藥品生產企業應定期向市藥品監管部門報送其藥品生產的品種、批號、數量及檢驗等情況:注射劑生產企業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個月情況;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的情況。
(十九)藥品生產企業應監測本企業生產藥品的不良反應,除需要立即上報的新的及嚴重的不良反應病例外,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上報季度匯總情況,未收到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須提交零報告。
(二十)藥品生產企業有以下情形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
1.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并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
2.變更企業的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并經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備案的;
3.變更藥品生產企業的物料、生產及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的;
4.改變藥品生產企業的廠房布局、生產工藝和關鍵生產設備,并已按規定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的;
5.變更原料供應商經本企業審計合格同意,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
(二十一)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進行藥品檢驗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
(二十二)企業應對所有藥品生產過程的關鍵環節實行臺帳式管理,建立各個品種的關鍵質量控制點臺帳,各崗位操作人員嚴格按規程操作,質量管理人員對各崗位執行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情況進行審核,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對所有品種的關鍵質量控制點情況進行檢查。
(二十三)企業若發現其生產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可能影響生產藥品質量的,必須立即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二十四)藥品生產企業需全廠連續停產3個月以上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市藥品監管部門,告知內容至少包括停產原因、停產時間、計劃恢復生產時間、停產期間的生產車間及設備管理措施等。
四、加強藥品生產的行政監督
(二十五)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加強對藥品生產關鍵環節的管理,采取行政監督及技術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企業執行下列內容的監管:
1.執行本指導意見,履行報告、備案義務的情況;
2.原料及主要輔料的合法合格性及儲存管理情況;
3.執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處方及工藝的情況;
4.關鍵質量控制點臺帳式管理情況;
5.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對成品進行檢驗的情況;
6.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情況。
(二十六)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并進行考核;
(二*)市藥品監管部門可通過政務網站、行業年度會議或其他方式,對存在以下行為的企業進行通報:
1.因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的;
3.未及時報送自查報告的;
4.未及時告知按本規定要求必須告知事項的;
5.對生產工藝關鍵參數未實行臺帳管理的;
6.未及時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情況的;
7.未按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上報其他應報事項的。
(二十八)市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情況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質量安全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實施分類監管。
(二十九)市藥品監管部門可對存在以下情況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約談:
1.新開辦的;
2.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及質量負責人的;
3.因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4.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較多的;
5.其他情況有必要約談的。
(三十)市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藥品生產企業存在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將依法進行查處。
第一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4]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游、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5]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省級公司財務總監的崗位職責定位
一般認為財務總監是公司全局管理者、戰略領導者、價值踐行者、內部控制監督者等等。國有股份制保險公司省級公司的財務總監,既擔負著總公司財務條線賦予的使命,對總公司下發的各項財務考核指標負責;又歸屬省級公司總經理的領導,為當地的業務發展、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服務。
(一)財務總監要牢記委派身份,不辱使命。對于總公司的財務控制系統而言,財務總監在規制省級公司不規范財務行為,解決財務報告舞弊方面,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對于省級公司經營者的不誠實或欺詐行為,財務總監具有監督、制約和反映的職責。特別是在與省級公司經營者的思路和措施與總公司整體思路發生偏離時,財務總監應當發揮關鍵作用,從公司大局出發,對經營者的決策判斷施以積極有效的影響,保持上下經營戰略和措施的一致性。
(二)財務總監要放眼全局,做好參謀和助手。作為總公司委派到省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要擺正自己在省級公司高管中的位置,做總經理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兩者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共同研究設計高效的理財方案,共同追求企業財富的最大化,保證所有者的資產安全有效地運行。因此,財務總監要配合好省級公司的整體經營工作,既要全面充分的反映公司經營成果,更要及時提示風險,積極提供建議,全力配合支持總經理的工作,全面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總經理的決策提供科學、準確的參考依據。
(三)財務總監要統籌兼顧,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省級公司財務總監雖然委派自總公司,但要避免狹隘的條線觀念,做到始終堅持一個信念:只有扎根和服務于省級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才能通過省級公司經營成果的不斷優化來回饋總公司,得到總分兩級公司的認可。所以,作為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必須科學有效的分配各項公司資源,為公司業務發展和經營結果提供最有力的后援支持。一方面,要協助總經理監控和完成好總公司下達的各項KPI指標,統籌配置各項資源;另一方面也要積極配合其他班子成員做好銷售、承保、理賠、客戶服務等工作。
二、當前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履職現狀和問題
(一)職責不清,角色定位不準確。部分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自身職能和角色定位不準確,所領導的財務條線職責不清,沒有很好地規制省級公司不規范財務行為,甚至存在協助財務報告舞弊等方面違規行為,沒有很好地發揮監督、制約和反映的職責,也沒有做好主要負責人的參謀助手,積極為業務條線部門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資源配置方面的協助,使得財務工作沒有很好地發揮支持省級公司健康有序發展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有待加強。作為委派制的財務總監,如何結合地方特點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手段,既與總公司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又能卓有成效地完成工作,這是部分省級公司財務總監在工作沒有認真深思的問題。如近年來保險企業中普遍推行的財務集中,由于不同地區經濟水平和人文特點差異較大,保險公司各地市的基礎也參差不齊、情況迥異,財務集中面臨著如何處理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效率與風險等諸多問題。而作為財務總監,面對復雜多變的環境和不斷提高的管理要求,就應堅持理論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三、如何加強省級機構財務總監的履職能力
作為總公司財務戰略下達與執行者,同時又作為省級公司財務工作的重要決策者,省級公司的財務總監如何有效履行崗位職責,充分利用可資利用的資源,正確處理總公司與省級機構、財務條線與專業條線、省級公司與地市公司的關系,進而有效保證財務工作執行力,是省級公司整體經營管理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障和關鍵所在。
(一)與主要負責人保持順暢及時的溝通,綜合把握主要負責人的觀點和思路。通常來說,省級公司的主要工作都是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公司決策管理層來開展的,主要負責人的思路和觀點大都代表著公司的價值取向和發展方向。因此在省級公司層面,財務總監所扮演的為公司經營及發展做財務支撐的角色決定了要站在主要負責人的立場思考和解決問題,通常情況下要以主要負責人的觀點和思路為出發點及落腳點。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為公司的短期和長期經營目標服務,為公司的可持續價值增長打好基礎。當然這種以主要負責人為中心開展工作的方法也不是無原則的教條適用。當主要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的意見相左時,作為財務總監一定要冷靜思考并找出問題所在,如果是原則分歧而主要問題在于負責人時,那么堅持原則、充分溝通、及時匯報最佳處理方式。
(二)求同協作處理好財務條線與專業條線關系。財務總監需要清醒地認識到,財務工作的重要性絕不是孤立和片面的,而恰恰是體現在它為整個公司正常運行和全面發展所起到的“保駕護航”作用上,即作為一種后援和保障類的工作對公司核心經營工作的服務與支持。發現并不斷深化彼此的共同點是處理好財務條線與專業條線關系的基礎。不論是在資源配置、業務管理,還是在方案制定、措施落實上,要堅持把公司整體利益這個共同點作為財務和其他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并在具體工作中尋找更多的共同點,不斷增強彼此間的認同和信任,實現相互協作、緊密配合,才能順利完成財務管理各項工作,才能盡最大努力支持專業條線達成目標。